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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146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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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一千四百五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一千四百六十卷
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一千四百六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一千四百六十卷目錄

 雲南府部彙考四

  雲南府戶口考

  雲南府田賦考一

職方典第一千四百六十卷

雲南府部彙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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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府戶口考        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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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

府原額人丁,除全書逃故及力差津貼、親身應役無徵外,實編人丁三萬八千九百四十六丁,各編不等,共該人丁銀一萬五百三兩一錢六分。內除

逃故人丁二萬一千九百八十九丁,該無徵人丁銀五千四百八十三兩二錢三分。

實在人丁一萬六千九百五十七丁,該實徵人丁銀五千一十九兩九錢三分。

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新增「沐」 莊人丁六百六十八丁,各編不等,該人丁銀二百七兩九錢七分。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人丁一百三十八丁,各編不等,該人丁銀三十四兩三錢一分。

通共實在人丁一萬七千七百六十三丁,內上丁四千二百一十五丁,該銀一千三百七十四兩二錢二分。

中丁三千五百六十八丁,該銀九百八十二兩一錢六分。

下丁五千六百八十六丁,該銀一千二百九兩三錢四分。

《民丁》四千一百三十五丁,該銀一千六百九十兩四錢八分。

下下丁九十七丁,該銀二兩九錢一分。

竈丁六十二丁,該銀三兩一錢。以上人丁,共銀五千二百六十二兩二錢一分。

屯丁

左前廣右中後六衛並附徵武定所,和曲、祿勸二州及舊裁六所共原額屯丁八千九百二十九丁。內除

改歸河陽、祿勸、和曲三州縣屯丁四十二丁外,實該屯丁八千八百八十七丁。內

上丁二百七十八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百七十二兩三錢二分。

中丁一千七百二十六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八百二十八兩四錢八分。

下丁五千一百三十八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一千四百三十八兩六錢四分。

上軍丁八百九十八丁,各編不等,該銀五百九兩五錢。

軍丁八百二十九丁,各編不等,該銀二百八十四兩四錢。

舍丁一十八丁,每丁編銀四錢五分,該銀八兩一錢。

以上通共原額屯丁除改歸無徵外,共實徵編銀三千二百四十一兩四錢四分,每兩銀七錢三徵輸。

昆明縣

原額人丁,除《全書》「津貼力差」 外,實編人丁一萬四百八十七丁,各編不等。該人丁銀二千九百五兩九錢八分。內除:

逃故人丁七千五百九十五丁,該銀二千一百四十七兩。

實在人丁二千八百九十一丁,該人丁銀七百五十八兩六錢八分。

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新增《沐莊人丁》二百四十六丁,各編不等,該銀六十四兩二錢八分。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上丁一丁,該銀三錢。通共實在人丁三千一百三十八丁。內:

上丁二千四十六丁,每丁編銀三錢,該銀六百一十三兩八錢。

中丁五百七十九丁,每丁編銀二錢二分,該銀一百二十七兩三錢八分。

下丁五百一十三丁,每丁編銀一錢六分,該銀八十二兩八分。以上人丁,共銀八百二十三兩二錢六分。每兩銀七錢三徵輸。

屯丁

昆明縣左、前、廣右、中、後六衛,其原額軍舍、屯丁二千二百六丁,各編不等,該銀七百五十七兩七錢二分。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軍丁五丁,各編不等,該銀二兩二共軍丁二千二百一十一丁。內上丁八十九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五十五兩一錢八分。

中丁二百七十八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百三十三兩四錢四分。

下丁一千五百九十五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四百四十六兩六錢。

土軍丁二百四十九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一百二十四兩五錢。又附徵安寧所改歸土軍丁,一丁編銀五錢。以上昆明縣並改歸安寧所軍丁,共二千二百一十二丁,各編不等,共該實徵銀七百六十兩二錢二分。每兩銀七錢三徵輸富民縣。

原額人丁,除全書逃故外,實編人丁一千七百八丁,各編不等,該銀五百一十一兩二錢一分。內除

逃故人丁五百六十七丁,該無徵銀一百三十七兩六分。

實在人丁一千一百四十一丁,該銀三百七十四兩一錢五分。

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新增沐莊人丁二十五丁,各編不等,該銀八兩一錢六分。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下丁九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兩五錢二分。

《通共》實在人丁一千一百七十五丁,內:

上丁三百三十九丁,每丁編銀四錢,該銀一百三十五兩六錢。

中丁三百三丁,每丁編銀三錢三分,該銀九十九兩九錢九分。

下丁五百三十三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一百四十九兩二錢四分。以上人丁,共實徵銀三百八十四兩八錢三分。

屯丁

右衛原額軍舍、屯丁二百三十二丁,各編不等,該銀八十三兩三錢六分。內:

上丁十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六兩二錢。中丁七十五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三十六兩。

下丁一百四十七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四十一兩一錢六分。

又附徵武定所改歸軍舍屯丁一十二丁,各編不等,該銀六兩一錢二分。內:

上丁四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二兩四錢八分。

中丁七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三兩三錢六分。

下丁一丁編銀二錢八分。以上《富民縣》並改歸武定所軍丁,共二百四十四丁,各編不等,共該實徵銀八十九兩四錢八分。每兩銀七錢三徵輸。

宜良縣

原額人丁,除全書《力差》編丁應役外,實編人丁一千七百二十三丁,各編不等,該銀四百七十七兩五分。

康熙二十五年分編審,新增出沐莊人丁四十六丁。每丁編銀二錢九分,該銀一十三兩三錢四分。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人丁六丁,每丁編銀二錢九分,該銀一兩七錢四分。下下丁十丁,每丁編銀三分,該銀三錢。

《通共》實在人丁一千七百八十五丁,內:

《民丁》一千六百八十八丁,每丁編銀二錢九分,該銀四百八十九兩五錢二分。

下下丁九十七丁,每丁編銀三分,該銀二兩九錢一分。以上人丁,共實徵銀四百九十二兩四錢三分,銀七錢三輸納。

屯丁

左前、中、後四衛並宜良所,共原額軍舍屯丁一千四百三十五丁,各編不等,該銀五百六兩六錢四分。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軍丁四丁,各編不等,該銀一兩三錢二分。二共軍丁一千四百三十九丁,內:

上丁二十七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十六兩七錢四分。

中丁四百三十二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二百六兩九錢六分。

下丁九百三十七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百六十二兩三錢六分。

土軍丁四十三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二十一。

兩五錢。以上宜良縣衛所軍丁共一千四百三十九丁,各編不等。共實徵銀五百七兩四錢九分。每兩銀七錢三徵輸。

嵩明州

原額人丁八千一百七十九丁,各編不等,該銀一千四百四十九兩八錢二分。內除:

逃故人丁六千六百一十四丁,該無徵銀一千二百二十一兩七錢六分。

實在人丁一千五百六十五丁,該銀二百二十八兩六分。

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新增沐莊人丁四十六丁,各編不等,該銀八兩二錢八分。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人丁」 二十二丁,各編不等,該銀三兩七錢。

《通共》實在人丁一千六百三十三丁,內:

上丁三百八丁,每丁編銀二錢,該銀六十一兩六錢。

中丁三百二十四丁,每丁編銀一錢八分,該銀五十八兩三錢二分。

下丁一千一丁,每丁編銀一錢二分,該銀一百二十兩一錢二分。以上人丁,共實徵銀二百四十兩四分。

屯丁

嵩明州左前、廣右、中後六衛,原額軍丁三百二十三丁,各編不等,該銀一百一十兩四分。內上丁二十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十二兩四錢。

中丁六十四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三十兩七錢二分。

下丁二百三十九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六十六兩九錢二分。

又附徵安寧州土軍丁四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二兩。

又楊林所原額軍丁七百七十三丁,各編不等,該銀二百七十一兩八錢四分。內:

中丁二百七十七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百三十二兩九錢六分。

下丁四百九十六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一百三十八兩八錢八分。

又木密所原額軍丁三十八丁,各編不等,該銀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內:

中丁一十一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五兩二錢八分。

下丁二十七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七兩五錢六分。

又鳳梧所原額軍丁一百四十七丁,各編不等,該銀一百三十兩四錢八分。內:

土軍丁一百二十一丁,每丁編銀一兩,該銀一百二十一兩。

中丁一十一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五兩二錢八分。

下丁一十五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四錢二分。

以上嵩明州並附徵安寧、楊林、木密、鳳梧等衛所共軍丁一千二百八十一丁,通共實徵銀五百二十五兩七錢,每兩銀七《錢三》徵輸。

晉寧州

原額人丁,除全書逃故外,實編人丁二千五百一十九丁,各編不等,該銀七百九十九兩五錢五分。內除

逃故人丁三百八十三丁,該銀六十兩一錢五分。

實在人丁二千一百三十六丁,該銀七百三十九兩四錢。

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新增沐莊人丁四十五丁,各編不等,該銀一十六兩九錢。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下丁一十二丁,每丁編銀三錢,該銀三兩六錢。

通共實在人丁二千一百九十三丁,內:

上丁二百二十六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一百一十三兩。

中丁五百六十八丁,每丁編銀四錢,該銀二百二十七兩二錢。

下丁一千三百九十九丁,每丁編銀三錢,該銀四百一十九兩七錢。以上人丁,共實徵銀七百五十九兩九錢、銀七錢三輸納。

屯丁

晉寧州左、廣右、中、後五衛,共原額軍舍、屯丁八百二丁,各編不等,該銀二百六十九兩四錢。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軍丁二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五錢六分。二共軍丁八百四丁,內:

上丁四十一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二十五兩四錢二分。

中丁九十四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四十五兩一錢二分。

下丁六百一十四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一百七十一兩九錢二分。

土軍丁五十五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二十七兩五錢。以上晉寧州軍丁共八百四丁,各編不等,共實徵銀二百六十九兩九錢六分。每兩銀七錢三徵輸。

呈貢縣

原額人丁二千六百五十四丁,各編不等,該銀六百九十一兩七錢六分。內除:

逃故人丁一千九百三十六丁,該無徵銀五百二十九兩一錢五分。

實在人丁七百一十八丁,該銀一百六十二兩六錢一分。

康熙二十五年,編增「沐莊人丁」 三十八丁,各編不等,該銀九兩二錢五分。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人丁八丁各編不等,該銀一兩七錢。

通共實在人丁七百六十四丁,內:

上丁九十五丁,每丁編銀三錢八分,該銀三十六兩一錢。

中丁一百一十五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三十二兩二錢。

下丁五百五十四丁,每丁編銀一錢九分,該銀一百五兩二錢六分。以上人丁,共實徵銀一百七十三兩五錢六分、銀七錢三徵輸。

歸化縣今裁,附呈貢縣原額人丁,除全書逃故外,實編人丁九百丁,各編不等,該銀一百九十三兩四錢。

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新增沐莊人丁十丁,各編不等,該銀二兩一錢。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人丁」 八丁各編不等,該銀一兩四錢。

《通共》實在人丁九百一十八丁,內:

上丁一百八十四丁,每丁編銀三錢五分,該銀六十四兩四錢。

中丁二百二十四丁,每丁編銀二錢五分,該銀五十六兩。

下丁五百一十丁,每丁編銀一錢五分,該銀七十六兩五錢。以上人丁,共實徵銀一百九十六兩九錢、銀七錢三徵輸。

屯丁

呈貢縣左、前、中三衛共原額軍舍、屯丁二百一丁,內除改歸河陽縣附近徵輸土軍丁一丁該納差操銀五錢外,實徵軍丁二百丁各編不等,該銀七十二兩七錢二分。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下丁一丁,該銀二錢八分。二共軍丁二百一丁。內:

上丁一十一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六兩八錢二分。

中丁四十四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二十一兩一錢二分。

下丁一百二十七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三十五兩五錢六分。

土軍丁一十九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九兩五錢。

又附徵:歸化縣原額軍舍、屯丁四百一十八丁,各編不等,該銀一百五十七兩三錢四分。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下丁一丁編銀二錢八分。二共軍丁四百一十九丁內:

上丁三十四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二十一兩八分。

中丁一百一十四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五十四兩七錢二分。

下丁二百四十四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六十八兩三錢二分。

土軍丁二十七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一十三兩五錢。以上呈貢縣並附徵歸化縣各衛軍丁共六百二十丁,各編不等,共實徵銀二百三十兩六錢二分。每兩銀七錢三徵輸。

安寧州

原額人丁三千二百一十七丁,各編不等,該銀一千九十六兩六錢二分。內除:

逃故人丁一千八百二十七丁,該無徵人丁銀五百三十二兩八錢。

實在人丁一千三百九十丁,該銀五百六十三兩八錢二分。

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新增沐莊人丁」 二十四丁。

每丁編銀四錢二分,該銀一十兩八分。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人丁七丁,每丁編銀四錢二分,該銀二兩九錢四分;竈丁八丁,每丁編銀五分,該銀四錢。

實在人丁一千四百二十九丁內:

人丁一千三百六十七丁,每丁編銀四錢二分,該銀五百七十四兩一錢四分。

竈丁六十二丁,每丁編銀五分,該銀三兩一錢。以上人丁,共實徵銀五百七十七兩二錢、銀七錢三徵輸。

屯丁

右衛並安寧所,共原額軍丁一百四十九丁,每丁納差操銀五錢,該銀七十四兩九錢。內除改歸昆明縣土軍丁一丁、改歸昆陽州土軍丁四十八丁、改歸嵩明州土軍丁四丁、改歸羅次縣土軍丁二丁,改歸祿豐縣土軍丁一丁,改歸祿勸州土軍丁一丁,改歸和曲州土軍丁四丁,共改歸各州縣土軍丁八十五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四十二兩五錢。

外,實徵土軍丁六十四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三十二兩。

又安寧所原額「軍舍、屯丁四百七丁。」 每丁編銀四錢,該銀一百六十二兩八錢。

廢弁舍丁一十八丁,每丁編銀四錢五分,該銀八兩一錢;二共軍舍丁四百二十五丁,內除改歸易門縣軍丁二百二丁,每丁編銀四錢,該銀八十兩八錢。

廢弁舍丁七丁,每丁編銀四錢五分,該銀三兩一錢五分;二共改附軍舍丁二百九丁,該銀八十三兩五錢外。

實該軍丁二百五丁,每丁編銀四錢,該銀八十二兩。

廢弁舍丁一十一丁,每丁編銀四錢五分,該銀四兩九錢五分。二共軍舍丁二百一十六丁,實徵銀八十六兩九錢五分。又附徵武定所軍丁中丁,一丁編銀四錢八分。以上安寧州衛所並武定所共軍、舍丁二百七十四丁,各編不等,共實徵銀一百一十九兩四錢三分。每兩銀七錢三徵輸。

羅次縣

原額人丁,除全書應役外,實編人丁一千六百四十六丁,各編不等,該銀四百二十五兩一分。內除

逃故人丁一千一百六十六丁,該銀一百八十兩二錢一分。

實在人丁四百八十丁,該銀二百四十四兩八錢。

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新增沐莊人丁五十一丁,每丁編銀五錢一分,該銀二十六兩一分。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人丁六丁,每丁編銀五錢一分,該銀三兩六分。以上人丁共五百三十七丁,該實徵銀二百七十三兩八錢七分、銀七錢三徵納。

屯丁

右後二衛原額軍舍、屯丁二百五十二丁,內除改歸和曲、祿勸二州附近徵輸三十六丁外,該實徵軍舍、屯丁二百一十六丁,各編不等。該銀八十三兩九錢。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軍丁二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五錢六分。二共軍丁二百一十八丁,內:

上丁:一丁編銀六錢二分。

中丁四十五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二十一兩六錢。

下丁一百八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三十兩二錢四分。

土軍丁六十四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三十二兩。

又附徵:安寧州改歸土軍丁二丁,每丁納差操銀五錢,該銀一兩;和曲州改歸軍舍屯丁一百丁,丙

上丁二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兩二錢四分。

中丁二十一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十兩八分。

下丁七十七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十一兩五錢六分。

武定所改歸軍舍屯丁,二十四丁內:

上丁八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四兩九錢六分。

中丁一十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四兩八。

下丁六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一兩六錢八分。

以上羅次縣衛所州軍丁共三百四十四丁,各編不等,共實徵銀一百一十八兩四錢六分。每兩銀七錢三徵輸。

祿豐縣

原額人丁九百一十三丁,每丁編銀六錢五分,該銀五百九十三兩四錢五分。內除:

逃故人丁四百一十三丁,該無徵人丁銀二百六十八兩四錢五分。

《實在人丁》五百丁,該銀三百二十五兩。

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新增沐莊人丁三十三丁,每丁編銀六錢五分,該銀二十一兩四錢五分。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人丁十丁,每丁編銀六錢五分,該銀六兩五錢。以上人丁,共實徵銀三百五十二兩九錢五分、銀七錢三徵輸。

屯丁

右衛原額軍舍、屯丁三百丁,各編不等,該銀一百二十二兩一錢。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下丁,一丁編銀二錢八分。二共軍丁三百一丁。內:

上丁七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四兩三錢四分。

中丁八十四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四十兩三錢二分。

下丁一百二十四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三十四兩七錢二分。

土軍丁八十六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四十三兩。

又附徵安寧州土軍丁,一丁編銀五錢。附徵武定所軍丁,六丁內:

上丁二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兩二錢四分。

中丁二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九錢六分。下丁二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五錢六分。以上祿豐縣並附徵安寧、武定所,共軍丁三百八丁,各編不等,共實徵銀一百二十五兩六錢四分。每兩銀七錢三徵輸。

昆陽州

原額人丁,除全書逃故外,實編人丁三千五百一十五丁,各編不等,該銀八百四十五兩九錢六分。內除

逃故人丁一千三百六十丁,該無徵銀三百五十五兩五錢五分。

實在人丁二千一百五十五丁,該銀四百九十兩四錢一分。

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新增沐莊人丁五十三丁,各編不等,該銀一十一兩九分。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下丁一十九丁,每丁編銀一錢五分,該銀二兩八錢五分。

通共實在人丁二千二百二十七丁,內:

上丁六百五十丁,每丁編銀三錢,該銀一百九十五兩。

中丁一千四十丁,每丁編銀二錢二分,該銀二百二十八兩八錢。

下丁五百三十七丁,每丁編銀一錢五分,該銀八十兩五錢五分。以上人丁,共實徵銀五百四兩三錢五分、銀七錢三徵輸。

三泊縣今裁,附昆陽州。原額人丁八百四十五丁,各編不等,該銀二百七十八兩九錢。

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新增沐莊人丁一十六丁,各編不等,該銀五兩三錢八分。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下丁十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兩八錢。

通共實在人丁八百七十一丁,內:

上丁九十九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四十七兩五錢二分。

中丁二百三十四丁,每丁編銀三錢八分,該銀八十八兩九錢二分。

下丁五百三十八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一百五十兩六錢四分。以上人丁,共實徵銀二百八十七兩八分、銀七錢三徵輸。

屯丁

前廣右、中、後五衛,原額軍舍屯丁三百六十二丁,各編不等。該銀一百四十三兩六錢。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下丁,一丁編銀二錢八分。二共軍丁三百六十三丁,內:

上丁一十六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九兩九錢二分。

中丁八十五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四十。

兩八錢

下丁一百七十二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四十八兩一錢六分。

土軍丁九十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四十五兩。又附徵安寧州土軍四十八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二十四兩。

三泊縣裁附昆陽州右後二衛,原額軍舍、屯丁二百八十二丁,各編不等,該銀九十五兩二錢。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下丁二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五錢六分。二共軍丁二百八十四丁,內:

上丁六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三兩七錢二分。

中丁七十一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三十四兩八分。

下丁二百七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五十七兩九錢六分。以上昆陽州並改附安寧、裁附三泊,通共軍丁六百九十五丁,共實徵銀二百六十三兩六錢四分。每兩銀七錢三徵輸易門縣。

原額人丁六百四十丁,各編不等,該銀二百三十四兩四錢五分。內除:

逃故人丁一百二十七丁,該無徵銀五十兩八錢。

實在人丁五百一十三丁,該銀一百八十三兩六錢五分。

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新增沐莊人丁三十五丁,各編不等,該銀一十一兩六錢五分。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下丁二丁,每丁編銀二錢五分,該銀五錢。

通共實在人丁五百五十丁,內:

上丁二百六十八丁,每丁編銀四錢,該銀一百七兩二錢。

中丁一百八十一丁,每丁編銀三錢五分,該銀六十三兩三錢五分。

下丁一百一丁,每丁編銀二錢五分,該銀二十五兩二錢五分。以上人丁,共銀一百九十五兩八錢、銀七錢三徵輸。

屯丁

附徵:易門所原額:軍舍、屯丁四百二十一丁。每丁編銀三錢,該銀一百二十六兩三錢。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軍丁,一丁編銀三錢二共軍丁四百二十二丁,實徵銀一百二十六兩六錢。

又附徵安寧州所軍舍屯丁二百三十三丁,各編不等,該銀九十五兩九錢五分。

軍丁二百二丁,每丁編銀四錢,該銀八十兩八錢。

廢弁舍丁七丁,每丁編銀四錢五分,該銀三兩一錢五分。

土軍丁二十四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一十二兩。以上易門縣所並安寧州所共軍丁六百五十五丁,各編不等,共實徵銀二百一十七兩五錢五分。每兩銀七錢三徵輸。

雲南府田賦考一       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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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總

原額民地並沐莊,共四千六百九頃五十五畝四分三毫四絲八忽五微六塵六渺八漠。上則地,一千七百六十二頃九十畝三分五釐四毫五絲八忽六微九纖三塵。

中則地,八百五頃八十五畝四分七釐三毫一絲六忽六微四纖六塵六漠。

下則地、二千四十頃七十九畝五分七釐五毫七絲三忽一微六纖七塵六渺二漠。

以上三則,共原額夏稅麥八千八百五十七石三斗四升八合三勺五抄九撮六圭四粒四顆六粟。內除荒蕪民地一千六百一十一頃七十八畝八分五釐一毫一絲六忽九纖八塵三渺五漠各則不等。

無徵荒蕪夏稅麥三千九百九十石八斗五升九合六勺四抄六圭四粒四顆八粟外

成熟民地二千九百九十七頃七十六畝五分五釐二毫三絲二忽四微八塵三渺三漠。各則不等。該

實徵夏稅麥四千八百六十六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一抄九撮二粒九顆八粟。每石帶耗三升

原額民田並沐莊田、共田六千五百八十四頃六十五畝一分一毫二絲四忽一微四纖七渺七漠。內

上則田,二千一百三十二頃八十八畝四分九;

釐一毫八絲一忽二微五纖七塵二渺九漠。中則田二千五百四十三頃四十五畝二分二釐六毫七絲九微一纖五塵二渺六漠。

下則田,一千九百八頃三十一畝三分八釐二毫七絲一忽九微六纖八塵二渺二漠。

堰塘田一頃四十畝

以上三則並堰塘田,共原額秋糧二萬七千五百三十九石四斗五升七合六勺九抄二撮一圭九顆八粟。內除:

荒蕪民田一千七百七十九頃七十三畝二分六釐七毫九絲五忽七微二纖一渺一漠。各則不等

《荒蕪》秋糧七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七合六勺八抄七撮八圭一粒三顆九粟

成熟民田四千八百六頃三十一畝八分三釐三毫二絲八忽四微二纖六渺六漠。

實徵秋糧二萬五十一石四斗七升四撮二圭九粒五顆九粟。以上荒熟夏秋稅糧,共三萬六千三百九十六石八斗六合五抄一撮七圭八粒四顆四粟,各編不等。該原額《條編》銀二萬四千五百四十兩一錢二分二釐六毫一絲五忽五微六纖六塵九渺八漠。內除

《荒蕪條編》銀七千三百一十一兩二錢三分八釐九毫七絲九忽三微四纖七塵五渺九漠。實徵《條編》銀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八兩八錢二分三釐六毫三絲六忽二微一纖九塵三渺九漠。

屯田

原額屯地一十七頃一十九畝四分二釐七毫九絲七忽,每畝科稅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夏稅本色麥一百一石八斗七合三勺三抄一圭三顆七粟。內除荒蕪屯地一十四頃一十三畝二分九毫九絲七忽,每畝科稅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無徵夏稅本色麥八十三石六斗七升六合一勺六抄二撮三圭二粒三顆七粟。俟開墾之年,照宜良縣《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外,成熟屯地三頃六畝二分一釐八毫,每畝科稅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實徵夏稅本色麥一十八石一斗三升一合一勺六抄七撮七圭八粒,每石帶耗三升徵輸。

原額「馬場屯夏稅地租蕎糧地六頃八十五畝五分六釐,每畝科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夏稅本色蕎四十石五斗九升二合七撮六圭。內除荒蕪馬場屯夏稅地租蕎糧地九畝五分二釐七毫六絲,每畝科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 ,該無徵夏稅本色蕎五斗六升四合一勺二抄九撮一圭九粒六顆。俟開墾之年,照安寧州《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外,成熟馬場屯夏稅地租蕎糧地六頃七十六畝三釐二毫四絲,每畝科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實徵本色蕎四十石二升七合八勺七抄八撮四圭四顆,每石帶耗三升,以蕎二石折米一石徵輸。

原額成熟,仍照舊額徵收蕎糧。馬場地五十二畝一分七釐二毫,該實徵折色蕎七石五斗二合五勺,各折不等。該折色銀一兩八錢二分六釐,奉文「照銀七錢三徵收。」

原額荒蕪馬料豆地五十七畝七分三釐六毫,每畝科豆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無徵本色豆三石四斗一升八合五勺四抄八撮五圭六粒。俟開墾之年,照《易門》縣《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

原額屯田三百八十五頃九十六畝三分九釐三毫六絲,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秋糧本色米三千一百五十八石三斗四升二合八勺八抄八撮二圭八粒八顆。內除荒蕪屯田一百四十五頃五畝六分二釐二毫六絲七忽五微,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無徵秋糧本色米一千一百八十六石九斗九升五合一勺三撮四圭九粒五顆三粟。俟開墾之年,照各州縣《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外,康熙三十五年開墾久荒屯田一十六畝,每畝科糧八升一合三抄。該秋糧本色米一石三斗九合二勺八抄。俟六年後遵照題定新例減讓科徵外,成熟屯田二百四十頃七十四畝七分七釐九絲二忽五微,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實徵秋糧本色米一千九百七十石三升八合五勺四撮七圭九粒二顆七粟。每石帶耗三升徵輸。

原額馬場、屯秋公田、馬料田一十三頃四十九畝八釐六毫。每畝科穀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本色穀一百一十石三斗九升五合七勺七撮。

三圭八粒。內除荒蕪馬場、屯秋公田、馬料田一十一頃一十一畝三分一釐六毫,每畝科穀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無徵本色穀九十石九斗三升八合九勺八抄八撮二圭八粒。俟開墾之年照各州縣「《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外,成熟公田、馬料穀田二頃三十七畝七分七釐,每畝科穀八升一合八勺三抄」 該實徵本色穀一十九石四斗五升六合七勺一抄九撮一圭,每石帶耗三升徵輸。

原額荒蕪馬料田二頃,每畝科穀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無徵本色穀一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俟開墾之年,照安寧州《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

原額官田二十一頃四畝七分三釐八毫,每畝科糧八升一合三抄,該秋糧本色米一百七十二石二斗三升七勺一抄五圭四粒。內除荒蕪官田六頃四十四畝六分八釐八毫,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該無徵秋糧本色米五十二石七斗五升四合八勺一抄九撮四粒。俟開墾之年,照各州縣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外,成熟官田一十四頃六十畝五釐,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實徵秋糧本色米一百一十九石四斗七升五合八勺九抄一撮五圭。每石帶耗三升徵輸。

以上督徵舊裁安寧、易門、宜良、武定四所屯官田地,仍照舊徵收,並照《河陽民賦》上則科徵,共該原額稅糧蕎豆共三千六百一十石六斗五升五合六勺八抄二撮四圭七粒一顆七粟。內除折色蕎七石五斗二合五勺仍照舊徵收折色不編外,全編稅糧三千四百三十二石三斗八升九勺二抄八撮九圭三粒「一顆七粟。」 又,本色豆三石四斗一升八合五勺四抄八撮五圭六粒,每豆二石折米一石五斗,共折米二石五斗六升三合九勺一抄一撮四圭二粒。又本色蕎穀一百六十七石三斗五升三合七勺一抄四撮九圭八粒,每蕎穀二石折米一石,共折米八十三石六斗七升六合八勺五抄七撮四圭九粒。通共稅糧並蕎穀、豆折米共三千五百一十八石六斗二升一合六勺九抄七撮八圭四粒一顆七粟。每石《合編》《條編》銀六錢三分九釐五毫八絲三忽。該原額條編銀二千二百五十兩四錢五分六毫二絲一忽三微七纖六渺九漠。內除荒蕪條編銀八百八十二兩五錢七分六釐二毫八絲「六忽六微七纖一塵四渺四漠俟開墾之年,恪遵《地方之本圖》」 等事案內題定事例,即照各州縣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外,康熙三十五年分開墾《隨糧條編》銀八錢三分七釐三毫九絲三忽二微三纖二渺四漠。此開墾屯田一十六畝,仍係現納軍糧之人承墾,遵照定例於六年後科徵。

實徵《條編》銀一千三百六十七兩三分六釐九毫四絲一忽四微六纖九塵一漠。奉文照銀七錢三徵輸。

本府督轄新裁左前廣右、中後六衛楊林、木密、鳳梧三所分境屯官田地比至重之民額竟有十倍之重。民人苦於輸納。於康熙三十四年巡撫石文晟特題「間有不及河陽則例」 者、仍懇照舊徵收凡有過重田地請照河陽民賦《田地上則》一例科徵奉:

旨、雲南屯田錢糧、較民田額重數倍、民人苦累。嗣後

「屯田賦額著照河陽民田上則徵收。該部知道。」 欽遵即於該年改照新額徵輸。今新裁屯賦,原額屯地二百四十一頃二十二畝三分八釐二毫三絲,內仍照舊額徵收屯地二十七頃二十一畝七分一釐八絲。該折色麥三百四十一石四升六合六勺一抄三撮一圭三粒九顆各折不等。該折色銀一百五十三兩七錢四分六釐九毫九絲七忽六微二纖一塵六渺。改照河陽縣《民地上則》科徵屯地二百一十四頃六分七釐一毫五絲,每畝科稅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夏稅本色麥一千二百六十七石一斗三升三合七勺五抄九撮五圭一粒五顆。內除荒蕪屯地一百九頃五十五畝七釐一毫五絲,每畝科「稅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無徵夏稅本色麥六百四十八石六斗四升九合七勺八抄三撮五圭一粒五顆。俟開墾之年,照各州縣《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外,於康熙三十一、二、五等年開墾屯地四頃二十一畝五分三釐,每畝科稅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夏稅本色麥二十四石九斗五升八」 合七勺九抄一撮三圭,俟六年後遵照題定新例減讓科徵成熟屯地一百

二十七頃四十五畝七分八釐八絲。內仍照舊徵收屯地二十七頃二十一畝七分一釐八絲,該折色麥三百四十一「石四升六合六勺一抄三撮一圭三粒九顆」 各折不等,該折色銀一百五十三兩七錢四分六釐九毫九絲七忽六微二纖一塵六渺。奉文照銀七錢三徵輸,改照河陽縣民地上則科徵屯地一百頃二十四畝七釐,每畝科稅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實徵夏稅本色麥五百九十三石五斗二升五合一勺八抄四撮七圭。每石帶耗三升徵輸。

原額「蕎糧地一百六十六頃八十四畝五分五釐一毫三絲八忽四纖七塵,內仍照舊徵收蕎糧地一百頃二十五畝四釐五毫五忽,該折色蕎一千五百三石九斗五合三勺六抄,各折不等,該折色銀三百六十二兩七錢五分六釐四毫七絲二忽。改照河陽縣民地上則科徵蕎糧地六十六頃五十九畝五分六毫三絲三忽四纖七塵,每畝科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本色蕎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九合三勺六抄九撮八圭二粒七顆。內除荒蕪蕎糧地六十頃五十三畝六分七釐九毫六絲六忽三微八纖七塵,每畝科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無徵本色蕎三百五十八石四斗三升八合三勺七抄二撮八圭九粒七顆七粟。俟開墾之年,照各州縣《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 外,成熟蕎糧地一百六頃三十畝八分七釐一毫七絲一忽六微六纖。內仍照舊額徵收成熟蕎糧地一百頃二十五畝四釐五毫五忽,該折色蕎一千五百三石九斗五合三勺六抄,各折不等,該折色銀三百六十二兩七錢五分六釐四毫七絲二忽。奉文照銀七錢三徵輸,改照河陽縣民地上則科徵。成熟蕎糧地六頃五畝八分二釐六毫六絲六忽六微六纖,每畝科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該實徵本色蕎三十五石八斗七升九勺九抄六撮九圭二粒九顆四粟,每石帶耗三升徵輸。原額屯田一千三百五十九頃二十三畝二分九釐六絲。內仍照舊額徵收屯田二十七頃七十畝二分二釐五毫一絲八忽,該秋糧本色米四十石二斗二升九合六勺五抄一撮。折色米五百九十八石三斗五升二合一勺二撮四圭四粒,各折不等。該折色銀一百八十一兩一錢一分五釐八毫五絲一忽八微二纖九塵。改照河陽縣《民田上則》科徵屯田一千三百三十一頃五十三畝六釐五毫四絲二忽,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秋糧本色米一萬八百九十五石九斗一升五合三勺四抄三撮三圭一粒八顆六粟。內除荒蕪屯田四百九十二頃三十五畝七分五釐九毫六絲七忽,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無徵秋糧本色米四千二十八石九斗六升二合二勺一抄三撮七圭九粒六顆一粟。俟開墾之年,照各該州縣《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外,於康熙三十一、二、四、五等年分,開墾荒蕪屯田三十一頃五十畝二分九釐七毫,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秋糧本色米二百五十七石七斗八升八合八勺三撮五圭一粒。俟六年後遵照《題定新例》減讓科徵外,成熟屯田八百三十五頃三十七畝二分三釐三毫九絲三忽。內仍照舊額徵收屯田二十七頃七十畝二分二釐五毫一絲八忽。該秋糧本色米四十石二斗二升九合六勺五抄一撮,每石帶耗三升,徵輸折色米五百九十八石三斗五升二合一勺二撮四圭四粒,各折不等。該折色銀一百八十兩一錢一分五釐八毫五絲一忽八微二纖九塵。奉文照銀七錢三徵輸,改照河陽縣民田上則科徵。成熟屯田八百七頃六十七畝八毫七絲五忽,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實徵秋糧本色米六千六百九石一斗六升四合三勺二抄六撮一粒二顆五粟,每石帶耗三升徵輸。

原額官田二百二十三頃九十二畝五分二毫,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秋糧本色米一千八百三十二石三斗七升八合四勺三抄八撮六圭六粒。內除荒蕪官田八十九頃一十三畝二分六釐五毫一絲,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無徵秋糧本色米七百二十九石三斗七升二合四勺八抄三撮一圭三粒三顆。俟開墾之年,照各該州縣《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外,於康熙三十一、四、五等年分,開墾荒蕪官田八頃七十一畝五分一毫,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秋糧本色米七十一石三斗一升四合九勺二抄六撮八圭三粒,俟六

年後,遵照題定新例,減讓科徵成熟官田一百二十六頃七畝七分三釐五毫九絲,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實徵秋糧本色米一千三十一石六斗九升一合二抄八撮六圭九粒七顆。每石帶耗三升徵輸。

原額「公樣田一十五頃八十二畝五分,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秋糧本色米一百二十九石四斗九升五合九勺七抄五撮。內除荒蕪公樣田三頃一十一畝三分五釐八毫六絲,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 ,該無徵秋糧本色米二十五石四斗七升八合四勺七抄四撮二圭三粒八顆,俟開墾之年,照「昆明縣《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 外,於康熙三十一、五兩年開墾公樣田八十四畝七分,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秋糧本色米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撮。俟六年後遵照題定新例減讓科徵外,成熟公樣田一十一頃八十六畝四分四釐一毫四絲,每畝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實「徵秋糧本色米九十七石八升六合四勺九抄九撮七圭六粒二顆。每石帶耗三升。徵輸原額馬料田四十三頃二十二畝三分八釐七毫八絲二忽。」 內仍照舊額徵收馬料田九頃四十一畝二分。該折色三錢穀一百六十六石四斗二升四合。該折色銀四十九兩九錢二分七釐二毫。改照河陽縣民田上則起科馬料田三十三頃八十一畝一分八釐七毫八絲二忽,每畝科穀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本色穀二百七十六石六斗八升二合五勺九抄九撮三圭一粒。內除荒蕪馬料田一頃七畝二分,每畝科穀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無徵本色穀八石七斗七升二合一勺七抄六撮。俟開墾之年照昆明、昆陽二州縣《民賦則例》分別年分減讓科徵外,於康熙三十一年開墾荒蕪馬料田六十二畝三分二釐六毫三絲,每畝科穀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本色穀五石一斗一勺六抄一撮一圭二粒九顆俟六年後遵照題定新例減讓科徵成熟馬料田四十一頃五十二畝八分六釐一毫五絲二忽。內仍照舊額徵收馬料田九頃四十一畝二分,該折色銀三錢;穀一百六十六石四斗二升四合,該折色銀四十九兩九錢二分七釐二毫。奉文照銀七錢三徵輸,改照河陽縣民田上則徵收馬料田三十二頃一十一畝六分六釐一毫五絲二忽。每畝科穀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該實徵本色穀二百六十二石八斗一升二勺六抄二撮一圭八粒一顆六粟,每石帶耗三升徵輸。

以上督徵左前、廣右、中、後六衛並楊林、木密二所分境屯官田地,仍照舊額徵收,並改照河陽縣民賦上則科徵,共原額稅糧穀蕎共一萬七千四百四十五石八斗七升三合二勺一抄二撮二圭一粒三粟。內除折色麥三百四十一石四升六合六勺一抄三撮一圭三粒九顆,折色蕎一千五百三石九斗五合三「勺六抄」 ;秋糧本色米四十石二斗二升九合六勺五抄一撮,折色米五百九十八石三斗五升二合一勺二撮四圭四粒,折色穀一百六十六石四斗二升四合,仍照舊徵收折色不編外,《全編》稅糧一萬四千一百二十四石九斗二升三合五勺一抄六撮四圭九粒三顆六粟。又本色蕎穀六百七十「石九斗九升一合九勺六抄九撮一圭三粒七顆七粟。每蕎穀二石,折米一石,共折米三百三十五石四斗九升五合九勺八抄四撮五圭六粒八顆八粟。通共稅糧並折色米一萬四千四百六十石四斗一升九合五勺一撮六粒二顆四粟。每石《條編》銀六錢三分九釐五毫八絲三忽。該原額《條編》」 銀九千二百四十八兩六錢三分八釐四毫八絲五忽七微四纖八塵一漠,內除荒蕪無徵條編銀三千五百九十一兩九錢四分一釐七毫六絲六忽一微九纖二塵二渺四漠,於康熙三十一、二、四、五等年開墾隨糧《條編》銀二百三十二兩五錢一分六釐三毫八忽三微六纖八塵三渺五漠。此開墾田地係現納軍糧之人承墾,遵照題定新例,於六年後減讓科徵外,實徵《條編》銀五千四百二十四兩一錢八分四毫一絲一忽一微八纖七塵四渺二漠。奉文照銀七錢三徵輸。

以上通共督徵新舊裁併屯賦本色麥、米、穀、蕎、豆等項,除荒蕪無徵外,該實徵本色麥、米、穀、蕎豆一萬八百三十七石五斗八合一勺一抄八圭五粒九顆二粟,每石帶耗三升徵輸。

以上仍徵折色並《條編》等項,除荒蕪無徵外,該

實徵《折色條編》銀共七千五百四十兩五錢八分九釐八毫七絲四忽一微七塵三漠。奉文照銀七錢三徵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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