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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第10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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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

 第一百九卷目錄

 北方諸國總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顯王三則 赧王一則

  秦始皇二則

  漢武帝元朔一則

  北魏明元帝泰常一則 太武帝太平真君一則 宣武帝正始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三則

  北周靜帝大象一則

  隋高祖開皇四則 煬帝大業二則

  明太祖洪武三則 成祖永樂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二則 代宗景泰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九則 孝宗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三則 世宗嘉靖十六則

邊裔典第一百九卷

北方諸國總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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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命南仲城朔方。

按《詩經小雅出車》篇:「王命南仲,往城於方。出車彭彭, 旗旐史央。天子命我,城彼朔方。赫赫南仲,玁狁於襄。」

朱註此勞《還率》之詩。程子曰:「城朔方而《玁狁》之難除。禦戎狄之道,守備為本,不以攻戰為先也。」

顯王八年魏築長城為北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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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周本紀》不載。 按《秦孝公本紀》:「秦孝公元年, 魏築長城,自鄭濱洛以北。」

顯王十七年,魏築長城塞固陽。

按《史記周本紀》不載。 「按《魏世家》」云云。

顯王  年,趙與燕始築長城以備北方諸國 按《史記周本紀》不載。 按《匈奴傳》,「趙武靈王變胡服, 習騎射,北破林胡、樓煩,築長城,自代並陰山下至高 闕為塞。燕亦築長城,自造陽至襄平置上谷、漁陽、右 北平、遼西、遼東郡。」

正義曰:《括地誌》云:「趙武靈王長城在朔州善陽縣北。」案《水經》云:「百道長城北山上有長垣,若頹毀焉。公奚亙嶺,東西無極。」蓋趙靈王所築也。

赧王 年秦始築長城為北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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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周本紀》不載。 按《匈奴傳》:「秦昭王時,宣太后 殺義渠戎王於甘泉,遂起兵伐殘義渠。於是秦有隴 西、北地、上郡,築長城以拒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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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皇三十三年斥匈奴並河至陰山為三十四縣築亭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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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始皇本紀》:三十三年,「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 並河以東,屬之陰山,以為三十四縣,城河上為塞。又 使蒙恬渡河,取高闕、陶山、北假中,築亭障,㠯逐戎人 徙謫,實之初縣。」

始皇三十四年築長城起臨洮至遼東。

按《史記始皇本紀》:「三十四年,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 城。」按《蒙恬傳》,「秦已並天下,乃使蒙恬將三十萬眾, 北逐戎狄,收河南,築長城,因地形用險制塞。起臨洮 至遼東,延袤萬餘里。於是渡河,據陽山,逶蛇而北,暴 師於外十餘年,居上郡。」是時蒙恬威振匈奴。按《匈 奴傳》:秦滅六國,而始皇帝使蒙恬將十萬之眾,北擊 胡,悉收河南地,因河為塞,築四十四「縣城臨河,徙謫 戍以充之,而通直道自九原至雲陽,因邊山險壍、谿 谷可繕者治之。」起臨洮至遼東萬餘里,又度河據陽 山。北假中。蒙恬死,諸侯畔秦,中國擾亂,於是匈奴得 寬,復稍度河南,與中國界於故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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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元朔二年復繕治長城為北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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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元朔二年「春正月,匈奴入上谷、漁 陽,殺略吏民千餘人。遣將軍衛青、李息出雲中,至高 闕,遂西至符離,獲首虜數千級,收河南地,置朔方、五 原郡。」

按《史記匈奴傳》:「衛青出雲中以西至隴西,擊胡之樓 煩、白羊王於河南,取河南地,築朔方,復繕故秦時蒙 恬所為塞,因河為固。」是歲,漢之元朔二年也。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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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元帝泰常八年春二月築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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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春正月,蠕蠕犯塞。二月戊辰,築 長城於長川之南,起自赤城,西至五原,延袤二千餘 里,備置戍衛。」按《高閭傳》,「閭遷尚書中書監,上表曰: 臣聞為國之道,其要有五:一曰文德,二曰武功,三曰 法度,四曰防固,五曰刑賞。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 來之;荒狡放命,則播武功以威之,民未知戰,則製法 度」以齊之;暴敵輕侵,則設防固以禦之;臨事制勝,則 明刑賞以勸之;用能闢國寧方,征伐四剋。北狄悍愚同於禽獸,所長者野戰,所短者攻城。若以狄之所短, 奪其所長,則雖眾不能成患,雖來不能內逼。又狄散 居野澤,隨逐水草,戰則與家產並至,奔則與畜牧俱 迯,不齎資糧而飲食足。是以古人伐北方,攘其侵掠 而已。歷代為邊患者,良以倏忽無常故也。六鎮勢分, 倍眾不鬥,互相圍逼,難以制之。昔周命南仲,城彼朔 方;趙靈、秦始,長城是築;漢之孝武,踵其前事。此四代 之君,皆帝王之雄傑,所以同此役者,非智術之不長, 兵眾之不足,乃防狄之要事,其理宜然故也。《易》稱:「天 險不可升,地險山川丘」陵,王公設險,以守其國,長城 之謂歟?今宜依故於六鎮之北,築長城以禦北虜,雖 有暫勞之勤,乃有永逸之益,如其一成,惠及百世。即 於要害,往往開門,造小城於其側,因地卻敵,多置弓 弩。《狄來》有城可守,有兵可捍。既不攻城,野掠無獲,草 盡則走,終必懲艾。宜發近州武勇四萬人及京師二 萬人,合六萬人為武士。於苑內立征北大將軍府,選 忠勇有志幹者以充其選。下置官屬,分為三軍,二萬 人專習弓射,二萬人專習戈楯,二萬人專習騎槊。修 立戰場,十日一習。採諸葛亮《八陣》之法,為平地禦寇 之方,使其解兵革之宜,識旌旗之節,器械精堅,必堪 禦寇。使將有定,兵兵有常,主上下相信,晝夜如一。七 月,發六部兵六萬人,各備戎作之具,敕臺北諸屯倉 庫,隨近作米,俱送北鎮。至八月,征北部,率所領與六 鎮之兵,直至磧南,揚威漠北。狄若來拒,與之決戰。若 其不來,然後散分其地,以築長城。計六鎮東西不過 千里,若一夫一月之功,當三步之地,三百人三里三 千人,三十里三萬人,三百里「則千里之地,強弱相兼, 計十萬人一月必就運糧,一月不足為多,人懷永逸, 勞而無怨。計築長城,其利有五:罷遊防之苦,其利一 也;北部放牧,無抄掠之患,其利二也;登城觀敵,以逸 待勞,其利三也;省境防之虞,息無時之備,其利四也; 歲常遊運,永得不匱,其利五也;又任將之道,特須委 信,閫外之事」,有利輒決,赦其小過,要其大功,足其兵 力,資其給用,然後勝可果也。

太武帝太平真君七年六月丙戌發司幽定冀四州十萬人築畿上塞圍起上谷西至河廣袤皆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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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宣武帝正始三年四月甲辰詔遣使者巡慰北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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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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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宣帝天保三年冬十月至黃櫨嶺仍起長城北至社干戍四百餘里立三十六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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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云云。

天保六年發夫一百八十萬人築長城自幽州北夏 口至恆州九百餘里。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云云。

天保八年,於長城內築重城,自庫洛拔而東,至於塢 紇戍,凡四百餘里。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云云。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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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帝大象元年詔於翼巡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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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靜帝本紀》,「大象元年六月,發山東諸州民修 長城。」按《於翼本傳》:「大象初,徵拜大司徒,詔翼巡長 城,立亭障,西自鴈門,東至碣石,創新改舊,鹹得其要 害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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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開皇元年四月發稽胡修築長城二旬而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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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開皇 年,司農少卿崔仲方令「發丁築長城。」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崔仲方傳》,「高祖受禪,進 位上開府,尋轉司農少卿,進爵安固縣公,令發丁三 萬,於朔方靈武築長城,東至黃河,西拒綏州,南至勃 出嶺,綿亙七百里。」

開皇六年二月丁亥發丁男十一萬修築長城二旬 而罷。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開皇七年二月。發丁男十萬餘。修築長城。二旬而罷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煬帝大業三年發丁男築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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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煬帝本紀》:「秋七月,發丁男百餘萬築長城,西 距榆林,東至紫河,一旬而罷,死者十五六。」

大業四年秋七月發丁男築長城。

按:《隋書煬帝本紀》:「秋七月辛巳,發丁男二十餘萬築 長城,自榆林谷而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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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二十二年令守塞官軍不得與外國交通按明會典凡邊禁洪武二十二年令守禦邊塞官軍不得與外國交通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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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全家坐罪。

洪武二十六年、定「守邊煙墩之制」

按《明會典》:「凡烽堠,洪武二十六年定,邊方去處合設煙墩並看守堠夫,務必時加提調整點,廣積稈草,晝 夜輪流看望,遇有警急,晝則舉煙,夜則舉火,接遞通 報,毋致損壞,有誤軍機聲息。」

洪武  年定《邊報》,「一應皆行移隄備、重大軍情、奏 請定奪。」

按《明會典》、「凡聲息,洪武年定,各邊飛報一應聲息,具 奏行移隄備。其有重大軍情,應出師征勦,及地方軍 馬數少、應調兵策應奏請定奪。」

成祖永樂十一年定煙墩濠塹水櫃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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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十一年,令築煙墩,高五丈有奇,四圍 城一丈五尺,開濠塹釣橋,門道上置水櫃,煖月盛水, 寒月盛冰。墩置官軍守瞭,以繩梯上下。」

宣宗宣德七年令各關口每三月差武官御史點視每年監察御史及守備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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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巡閱,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關、荊子村、 黑峪口,北抵獨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員、御 史二員點視。又令居庸關直抵龍泉關一帶,山海 關直抵古北口一帶,每年各差監察御史一員,請敕 前去,分同各該分守守備等項內外官員巡視關口, 點閘軍士,整飾器械,操演武藝,並受理守關人等一 應」詞訟、就彼發落。不許軍衛有司、擅便拘提、有誤守 把。如守備等官、有罷軟疾弱不堪任事之人、指實具 奏替換

英宗正統六年令出境勦賊總兵參將止遣一二員仍留一二員備不虞不許管理官民詞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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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戰守,「正統六年令出境勦賊,鎮守總兵 官參將內止遣一二員,仍留一二員居守,以備不虞。」 凡邊臣職守,「正統六年題准總兵官及各參將,不許 管理官民詞訟。」

正統十四年令「每歲七月、各邊官軍出三五百里外 燒荒,冬年節不許宴樂。」

按《明會典》,凡防禦,「正統十四年令:每歲七月兵部請 敕各邊遣官軍往虜人出沒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風 縱火,焚燒野草,以絕胡馬,名曰燒荒。」事畢,將撥過官 軍燒過地方,造冊奏繳。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請敕各 邊鎮守總兵、巡撫官,遇冬年節,不許宴樂,仍轉行分 守守備官,一體遵守。」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邊四月八月修葺邊牆墩堡增築草場封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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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牆堡,景泰元年,令各邊每歲四月、八月, 遣官軍修葺邊牆墩堡,增築草場封堆,時加巡察,如 有越塞耕種,移徙界至者治罪。」

英宗天順二年令墩上設懸樓礧木塌窖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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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二年令邊堠放烽砲以敵多寡為烽砲之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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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成化二年,令邊堠舉放烽砲。若有虜一二 人至百餘人,舉放一烽一砲,五百人二烽二砲,千人 以上,三烽三砲,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砲,萬人以上,五 烽五砲。傳報得宜,致剋敵者,准奇功,違者處以軍法。」 成化四年,令沿邊官軍以十月為始,次年十月滿,留 與次班守冬。

按《明會典》、「凡班軍,成化四年,令沿邊備操官軍,一年 一班,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滿,復留與次班守 冬,至後年正月放還。以後班次皆然。」

成化九年,「定邊軍遇賊失機,分別定罪。」

按:《明會典》:「凡防邊功罪,成化九年令邊軍遇賊,如曾 率眾對敵及眾寡不敵者,雖失利不罪。其閉門坐視 見賊先退者,乃坐失機。」

成化十年,定「邊地營堡界限,私出盜耕之罪。」

按《明會典》:「凡邊境田土,成化十年令陝西榆林等處 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 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 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者,發 榆林衛分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衛分充軍。有損壞 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個月發落。」

成化十四年,定「貢市一切事宜。」

按《明會典》一貢市。「成化十四年,令遼東馬市許海西 並朵顏三衛夷人賣買。開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 十六日至二十日,開二次。各夷止將馬匹並土產貨 物赴彼處,委官驗放入市。許齎有貨物者,與彼兩平 交易。不許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負愚弄,虧少馬 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凡以失物為由,扶同詐 騙財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 無貨者任意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市利,透漏 邊情。事發,俱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不宥。」 成化十七年,定廣寧、開原馬市。

按《明會典》:「成化十七年題准廣寧、開原二處,俱開馬 市,其通事三年一換。」

成化二十年,定邊官參隨伴役之制。

按《明會典》、「凡參隨伴役,成化二十年令官舍隨任者鎮守官許五人,分守許三人。其軍伴,鎮守官二十名, 分守十五名,守備十名。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處鎮 守總兵官跟隨軍伴二十四名,協守副總兵二十名, 遊擊將軍與分守官十八名,守備官十二名,俱不許 額外役占,及賣放軍人辦納月糧。違者,許巡撫、巡按」 官、查照「軍職役占賣放」事例上請。其巡按御史、年終、 仍將各官有無多占賣放緣由具奏

成化二十一年,定各邊操練之制。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一年,令各邊每年自九月起至 明年三月止,俱常川操練。四月初,具操過軍馬、並大 風大雪免操日期奏報。」

成化二十二年,定「各邊軍馬數目題報,及大臣巡邊」 之制。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邊軍馬數目,遠邊一 年一報,近邊半年一報。兵部每三年一次具題,差文 武大臣各一員同行閱實,每年一次具題,差御史二 員分行巡視。有設置未備,器械未精,軍伍不足,守卒 年久未更代者,逐一查理。」

孝宗弘治六年定邊將一切疏防失機及隱匿之罪按明會典弘治六年奏准主將副參等官統軍殺賊不能料敵制勝輕率寡謀致有損折軍馬失誤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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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罪坐各官,而內臣都御史不曾與行者,各輕其罰, 兵部臨時奏請定奪。若各該分守守備等官不行設 備,被賊入境搶擄人畜,或生事貪功,損折軍馬,即係 鎮巡總兵官平昔威令不行所致,當均受其罰。若互 相隱匿,不行實報,許巡按御史、科道官並兵部訪實 奏劾,治以重罪。

弘治十三年,定「各邊官軍失班不到」,及邊將管軍人 員私役軍民出境,及砍伐應禁林木、交結邊人之罪。 邊將不得濫受軍民詞訟。其寇入失陷地方,擄掠人 民,分別處分。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令各邊備禦官軍失班不到 者,拏獲問罪,免其納鈔的決,解送各邊鎮巡官查審。 軍一班不到者,在原備邊處罰班五個月。軍兩班、官 一班不到者,改撥沿邊城堡,罰班八個月。軍三班、官 兩班以上不到者,極邊城堡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 各另扣算。若有來遲不曾失班者,止補來遲月日。」 又令各邊將官並管軍頭目私役軍民,及軍民私出 外境釣豹捕鹿,斫木掘鼠等項,並把守之人知情故 縱,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若不收,任其出境 哨探,與夷人交易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調發煙 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 糧差操。又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綏、寧夏、遼東、薊州、紫 荊、密雲等處分守守備、備禦並府州縣官員,「禁約該 管官旗軍民人等,不許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 者,問發南方煙瘴衛所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軍職, 俱降二級,發回原籍所都司,終身帶俸差操,文職降 邊遠敘用。鎮守並副參等官有犯,指實參奏。其經過 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又令:凡川廣 雲貴、陝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相買賣,借貸 誆騙,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 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又令:在外軍民詞訟,除叛 逆機密重事,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外,其 餘不許濫受,輒行軍衛有司問理。又令:凡失誤軍 機,除有正條者,議擬監候奏請外,若賊擁大眾入寇, 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虜數十人之上,不曾虧折大 眾。或被賊眾入境,虜殺軍民數十人之上,不曾虜去 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 多,不曾殺虜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 虜掠人民者,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鋒入境,損傷虜 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數內情 輕律重,有礙發落者,仍備由奏請處置。其有被虜入 境,將爪探夜不收,及飛報聲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 一時殺傷捉去,事出不測者,俱問不應,杖罪還職。如 境外被賊殺虜,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範者,免 其問罪。凡各邊及腹裏地方,遇賊入境,若是殺虜男 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上,不行開報者,軍 民職官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降二級。加二倍 者降三級。甚者罷職。其上司及總兵等官知情扶同, 事發參究治罪。

弘治十四年,定「邊關盤獲姦細走回人口之罪。外夷 離邊五十里駐劄,其逼近邊牆、傳箭答話、即以犯邊 論。」

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議准: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 盤獲姦細,走回人口,所在鎮巡等官務須先究來歷 根因。如果幹礙接引起謀,並經該關隘守把人員,應 提問者依律問擬,應參究者具實參奏。若有歸復鄉 土,偶被邏獲者,照例起送,毋致冤抑。」又題准:北虜離 邊五十里方許駐劄。但有逼近邊牆,傳箭答話者,即 係犯邊達賊、就便捕殺、不在襲殺、誘殺之例。

弘治十七年嚴禁邊將包納糧草、興販馬匹按《明會典》:「弘治十七年令、各邊將官有包納糧草、興 販馬匹等弊,巡按御史訪實參治。」

武宗正德八年令新增墩臺俱用正軍瞭守或僉餘丁老疾軍人即退糧以補新增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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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德八年題准:各衛新增墩臺,務要摘撥 相應衛所正軍前去瞭守。如無軍,就簽餘丁充守,一 例與正軍關支糧賞。仍將別處老疾軍人揀退,省下 糧賞,以補前費。」

正德十三年,通行天下府、衛州、縣守禦將民壯機兵 與官軍同操練,併定「寇入閉門失機之罪。」其輕率出 敵、損折官軍者,奏請定奪。若能奮勇迎敵,殺敗賊家, 雖陣亡數多,仍論功陞賞。

按《明會典》:「正德十三年奏准通行天下各府與衛同 在一城各州縣與守禦所同在一城者聽。各掌印官 每月二次赴軍衛教場,將原選民壯機兵會合官軍 操練。分巡分守等官至按臨之日,亦要不時點閘。」 又奏准:凡擬守邊將帥,賊寇入境,虜掠人民邊遠充 軍罪者,必彼此眾寡相當,堪以出戰,故不設備,閉門 不出,方依律坐之。若虜眾兵寡,止可固守,不可輕出 者,勘實奏請。若止是搶掠牲畜,殺擄沿邊哨探,及採 打柴草軍民,不係境內人民者,俱有應得罪名,不許 引用前律。其輕率寡謀,軍無紀律,以致損折官軍者, 律無正條,比律奏請定奪。若奮勇迎敵,殺敗虜賊,雖 斬級數少,官軍陣亡數多,仍須論功陞賞。不許妄引 「《損軍律》例治罪。」

正德十六年,定「沿邊軍民躲避差役、潛入敵寨,及軍 官知而不首之罪。」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沿邊地方軍民人等,有 躲避差役入夷寨潛住者,民發邊衛,軍舍發極邊煙 瘴地方,各永遠充軍。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 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 量加給賞。」

世宗嘉靖八年定各鎮將官員役哨探或重大失報及虛傳妄報者兵部參究見操官軍挑選精銳定為頭撥次撥遇軍情緊急依期互相應援其分彼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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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誤事者,從重參究。又參隨人等,本官臨陣方許跟 隨,有功照例造報陞賞,不得冒奪,違者本官一併治 罪。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議准:今後各鎮將官須要選委 的當,夜不收,遠為哨探,具實奏報。或有重大聲息,失 於飛報,致誤事機,或本無聲息,虛傳妄報,空勞士馬, 虛費錢糧者,聽兵部查考參究。」又議准:各邊鎮巡 官嚴督各該將領,將見操官軍逐一簡閱挑選,其中 膂力驍勇,弓馬熟閑者,定為頭撥;其有膂力弓馬稍 稱「者,定為次撥。其有衰老懦弱庸鈍者,即便退斥,別 選精壯,以飭武備。」又題准:山西三關軍馬數少,各 鎮非有十分緊急,不許輕調。其宣、大兩鎮遇有軍情 緊急,彼此即應依期發兵,互相應援。若敢偏私執拗, 自分彼此,以致失機誤事者,參究重治。又議准:今 後凡遇聲息,各該參隨人等不許指稱按伏為名,冒 奪陞賞。若是本官親臨行陣,方許參隨。跟隨上陣有 功照常造報陞賞。若有冒奪情弊,並本官一體參究 治罪。

嘉靖十年定,「各邊巡撫總兵及偏裨,務要協同供職。 其左道搖撼人心,抗違節制,阻撓號令,俱以違令究 治,主將亦不許挾私陵虐。」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議准:今後各邊巡撫總兵主將 偏裨,務要遵守協同事宜,節制舊例。如有姦徒不務 協同供職,左道阻撓,搖撼人心,及抗違節制,巡撫官 指實奏聞。被劾人員,不許駕捏別項事情,摭拾誣辨。 如事干軍機副參以下,故意阻撓主將號令者,雖未 敗事,亦以違令究治罷斥。敢有挾制奏訐者,原詞立」 案不行。若總兵官挾私陵虐、偏將撫按官指實彈劾 究治

嘉靖十四年、令邊鎮巡撫總兵提督去位、俱守候交 代。凡提督軍務、不許違例奏帶要求

按《明會典》:「嘉靖十四年議准今後總制、巡撫、總兵、提 督等官,如遇陞遷、降革、養病等項事故,例應去位者, 俱要守候交代,方許離任。」又令:「凡提督軍務,有違 例奏帶並要求者,兵科執奏參覆,從重治罪。仍行各 該邊方鎮巡等官通行查革,不許容情隱護。」

嘉靖十六年,禁經過河西公差,擅騎塘馬,私用操夫, 致誤軍情。其各邊失事官軍,分別事之大小定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六年議准,今後經過河西公差人 員,不許擅騎塘馬及私用操夫,各該守備把總等官, 敢有私意奉承,致誤軍情者,並聽撫按官從重究治。 又奏准:今後行勘各邊失事官軍,若係百五十名以 上,方問守備。不設百五十名以下,照常問擬治罪。中 間若有按伏出哨,適當境內,畏怯逗遛不行,與坐堡 等官軍併力截殺,以致虜殺軍民頭畜等項數多者, 亦問「守備不設軍罪。」若守備以下官員,果能督軍奮勇,與賊交鋒,中間若有眾寡不敵,以致損失官軍十 餘名者,雖問前罪,亦要明白聲說,奏請「末減。若是閉 門不出,及逗遛閃躲,不曾與賊交鋒,以致殺虜多者, 查勘明白,問擬。守備不設軍罪,不必奏請末減。若虜 賊大舉,失事重大者,止許參問。總兵、副、參、遊擊等官, 通行各邊撫按衙門,著為《定例》。」

嘉靖十八年、令邊軍失事、併查鄰鎮官軍曾否援應。 失誤參奏

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議准,今後賊人侵犯,除本鎮 官軍照例行巡按御史查勘外,其鄰鎮官軍亦要通 查某鎮應援及期,某鎮應援失誤,某營客兵在分某 處,曾否戰守,有無失事,一併查明參奏。」

嘉靖十九年令「邊境相連地方、軍前應備事宜、不得 自分彼此、致誤地方。其各邊走回人口、不許邊將藏 匿殺死、冒功陞賞」

按《明會典》:嘉靖十九年,令:「與邊境相連地方有司官 員,但係軍前應備事宜,務要悉心幹理。若自分彼此, 致誤軍機,聽本管上司參奏治罪。」凡逃回人口,嘉 靖十九年詔:各邊走回人口,有被邊將藏匿殺死,以 圖報功陞賞者,撫按官舉奏得實,照殺降抵死。 嘉靖二十一年定「以後賊勢猖獗,方許深入搗巢,尋 常止照」舊例防備。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議准:今後賊果深入,聲勢 猖獗,方許合兵搗巢,制其內顧。若尋常無事之時,止 照舊例施行。」

嘉靖二十二年,定各鎮參隨名數。其虜中有智謀出 眾、率黨來歸者,陞賞優異。各邊有自虜中逃回者,審 鄉貫願歸者聽,不歸者給月糧、馬匹、衣服,留作通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二年令各處參隨,止是鎮守將 官准帶五名,分守總兵帶三名,俱係在京受命者方 許。若到邊年久者,不許奏討。」凡招降夷人,「嘉靖二 十」二年議准:「凡虜中有智謀出眾,率其黨類歸附者, 計其眾寡,除犒賞外,仍加陞級。如十人即與小旗,百 人與百戶。有能斬其酋首來獻者,賞銀一十兩,仍陞 都指揮職銜,以示優異。」又議准:「各邊有自虜中逃 回者,審其鄉貫來歷,願歸者給文遣歸,倍加存恤;不 願歸者收作通事,給與月糧帶來。一應馬」匹衣服等 項、盡數給與。雖有藏匿、悉置不問。仍審其進邊日期、 及有無掯勒、以憑查究

嘉靖二十三年定:廢棄將官,除死罪不議,餘俱准自 備鞍馬,隨帶家丁立功自贖,照例陞賞。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議准:廢棄將官,除死罪重 犯不議外,其餘總兵以下,千百戶以上,不分充軍立 功,革職閒住,但屢歷邊方,曾經戰陣者,逐一查出,責 令自備鞍馬,隨帶家丁應付,廩給口糧,各赴軍門,酌 量委用。果能建立奇功,釋其前罪,仍照例陞賞。若事 寧無功,發回原衛,及各配所,原係閒住者,照舊閒住; 係充軍立功者,照舊充軍。立功以後,內外諸司問理 失事將官情輕者務要即時釋放,使之立功贖罪。如 果罪惡重大,亦要速議處置,不得濡滯。其總兵遊擊 家丁臨陣一體處給口糧。」

嘉靖二十四年令:墩軍或有虜中逃回人口,即送入 境,給銀併與馬匹衣服。如傳報事體得實,一體加當。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題准,提墩官督同墩軍,遇 有虜中逃回人口,即便伴送入境,每名給銀二兩,免 其差徭,隨帶馬匹衣服,盡數給與。提墩官賞銀二兩, 墩軍賞銀五錢,二名以上倍給。如傳報事體得實,一 體加賞。」

嘉靖二十五年定「妄殺降人」律,收回降人,多者陞賞。 凡招徠精壯男子,或幼男婦女,分別獎賞。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令,凡妄殺降人者,照故殺 律抵死。各邊將領部下收回降人一千名以上者,陞 二級,五百名者,陞一級,其餘遞賞。」又令:凡大邊招 徠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三兩,遞加至十五兩而止; 幼男婦女,賞銀二兩,遞加至十兩而止;邊墩引進精 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二兩,遞加至十兩而止;幼男婦 女,賞銀一兩,遞加至五兩而止。仍將歸附人口附記 年貌、籍貫,給文差人伴送原籍衙門交割。其守口官 軍,不許擅放一人出邊。亦不許將近邊人口假為降 人,妄希厚賞。

嘉靖二十六年,定「防禦官軍上班放回日期。各衛閒 住將官,謀略可用,聽督提保薦。」又定虜人潰牆,官軍 退避觀望,不即應援之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題准,河南防禦宣大官軍, 各該衛所務選精壯,補足原數。春班者改於五月初 一日上班,十月終放回;秋班者改於六月初一日上 班,十一月終放回。」又題准,各衛閒住將官,謀勇可 用及懲創既深者,聽總督提督巡撫官調取軍門,令 其分哨領軍殺賊,果能建立奇功,一體保薦錄用。 又題准:將官緣事提問聽勘,原問衙門先具由達兵 部知會,仍作速結案,毋致淹延。又題准:宣大三關邊牆可守,今後虜如潰牆,平時則各路各城堡參守 官,防秋則各領兵列營,守牆等官,各查信地,坐以守 備不設,為賊所淹襲,因而失陷城寨正律。其遇賊退 避,觀望逗遛,不即應援,以致失誤軍機,不分主客一 體坐以「臨陣退縮」,及領兵官「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 策應」律。「不許仍援守備不設、末減充軍」罪名。

嘉靖二十八年,「邊關居民能率眾報效」,俱授散官防 禦。有功,俱照防秋例陞賞。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八年題准東西二關土著居民, 有能率眾報效,招至一百名以上者,給冠帶;三百名 以上者,授散官,防禦隘口,遇有警截殺,百里之外,給 與行糧,有功之日,查照防秋事例陞賞。」

嘉靖二十九年,定「北兵入寇,各鎮入衛上班下班之 期,及調各鎮邊防秋之令。」

按《明會典》一,「入衛兵,嘉靖二十九年,虜犯京輔,議徵 各鎮精兵入衛,甘肅、固原、寧夏、宣府、遼東各一枝,延 綏、大同各二枝,以後陸續奏撤。見今入衛延綏二營 共三千四百名,大同一營二千九百名。又標營一枝 九百名。宣府一營二千五百名。又令大寧兩班官 軍六萬餘名免京操。春班參將四員,各領五千員名, 共」二萬赴薊鎮防守。其餘盡數分隸秋班參將部下。 於內仍選精壯遊兵六千員名,責付新添遊擊二員 統領,與舊遊擊六員防秋。又令興營等衛、梁城等所 班軍,原係奏留古北口一帶擺邊,照舊常川在邊防 守,不必掣回分班。又議准、河間天津衛每年輪班 一千名赴黃花鎮防禦。武清衛九百八十八名,於古 北口住守,常川在彼,不必掣調。又令河間等衛班軍 二萬二千九百九十六名,係腹裏見聽京操之數,悉 聽改發薊鎮,不必更番。聽東關御史選定人數,將精 銳二萬一千定作秋班七枝,次等一萬定作春班五 枝。每年春班,正月初旬上班,五月終旬放班,六月初 旬上班,十一月終旬下班。又題准調佐擊將軍三 員領兵四千,把總指揮領兵三千,赴黃花鎮、渤海所、 牆子嶺、豬圈頭營、曹家寨、石塘嶺防秋,十月掣回。又 議准薊鎮分部十區,參將、遊擊各分信地。又題准 發永寧參將兵馬一枝,移駐四海冶鎮城;副總兵人 馬一枝,移駐永寧城,以防山後大小紅門、白羊口遊 擊兵馬一枝,有事移駐鎮城,據險把守。居庸參遊官 挑井蓄水,以待防秋兵馬食用。又題准、石匣營新 募遊兵,調古北口防守,比振武營人馬按伏事例、全 支行糧料草

「嘉靖三十一年定北兵入寇,各鎮相機設策,或殺其 人,或奪其馬,分別獎賞,調發客兵,沿途不許騷擾。」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大同、延綏、寧夏、甘肅、 宣府、遼東各路將領,今後但遇虜賊近邊,即便相機 設策,或打其帳房,或殺其老小,或奪其馬匹,或勦其 畸零。凡有壯夫居民,勇敢殺賊,俱照新例從重陞賞。 趕來馬匹多者,官收四分,本人;六分少者,通給本人。 至於參官臨陣有所損失,聽從寬免。仍行各邊巡按, 凡報功驗係真正賊首,即與造冊奏繳,本部覆題,不 許再四駁查,致懈鬥志。」又題准:《保甲陞賞罰治》,每 鄉舉殷實有力、人所信服者一人,立為頭領,倡率有 能把截山口,或固守城堡,保全地方,為首「者賞銀一 百兩,授職一級,仍與冠帶。為從者各量加賞。官吏於 本等資格上加陞。生員增附,即與補廩廩膳,送監肄 業。義民、陰陽、醫官,各授七品散官。獲有首級,照官軍 例陞賞。所得牛馬等項,盡給充賞。地方軍民不聽約 束,戮力防禦,不入城堡收斂者,從重罰治,或追穀以 充軍需。軍衛有司官能保」障地方者,撫按官類奏陞 擢。若不防禦收斂,致賊搶殺人畜者,照邊官事例問 罪。又題准:遼東軍職犯該失機等項,除真犯死罪 外,如該充軍為民而年力未衰,慣經戰陣,及情犯可 原者,從重罰贖,奏請還職起用。又題准:通州班軍 戍薊鎮者,每月每軍加糧二斗,仍免其均徭。柴炭局, 仍選募土著壯丁,務足六千之數。又令調發客兵,沿 途不許騷擾,違者聽各撫按將該將領參究。又議 准薊鎮十區,酌量沖緩,分別遠近,併為八區。

嘉靖三十二年定「各邊人被擄、能報敵情、得實賞給」 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各邊被擄人役,能傳 報虜情,後果得實,給銀賞犒。若將官因而得成大功, 即將原報人役為首功,擒斬五十名顆以上授百戶, 仍賞銀三百兩;一百名顆以上授千戶,仍賞銀五百 兩;至一百五十名顆以上授指揮,仍賞銀一千兩,俱 與世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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