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298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二百九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百九十八卷目錄
吏部部彙考二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順帝至元二則 至正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皇清〈總一則 康熙一則〉
吏部部總論
文中子〈天地篇〉
官常典第二百九十八卷
吏部部彙考二
[編輯]宋
[編輯]宋以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 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尚書、侍郎各一, 其屬有司封、司勳、考功,皆有郎中、員外郎等員。 按《宋史職官志》,「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 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凡文 階官之等二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 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屬於四選。曰 「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任非中書省除授 者悉掌之;曰「尚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 樞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 左選掌之;自副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掌之。若 文武官雖不隸左、右選,而職任係中書省、樞密院除 授者。其制命、誥敕,皆本部奉行。凡應注擬、升移、敘復、 蔭補及酬賞、封贈者,所隸《審驗格法》,上尚書省,法例 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 夫以上合命詞者,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 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部長貳及所隸郎官。其 屬三: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 侍郎一人,郎中、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 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 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銓注擬事。其後,但存尚書銓,餘 東西銓印存而事廢。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 州縣功過,引對黜陟。至道二年,以其事歸流內銓,判 流內銓事「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判官以 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判 部事二人,以帶職京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凡文吏 班秩、品命令一出於中書,而小選院既不復置本曹, 但掌京朝官敘服章申、請攝官、訃弔、祠祭及幕府州 縣官格式、闕部辭謝,拔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流 外銓掌考試附奏諸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驗選人 殿最成狀,而送流內銓關試勾黃、給曆之事。甲庫掌 受制敕、黃關給籤符,優牒選人改名、廢置之事。初,淳 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興國中置差 遣院,至是併入審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雜以 上充。〈舊以朝官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於 朝,分擬內外任使而奏之。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 郎為長貳,郎官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以 下資序者為員外郎,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 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 不用行、守、試,餘職準此。元祐初,置權尚書,奉賜依守、 侍郎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又 置權侍郎,如未歷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 並帶「權」字,祿賜比諫議大夫。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 曾實歷知州及監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又 詔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職事閑劇不等 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 員。紹聖初,詔元豐法,以行、守、試、制祿三等。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但務從簡,於理未 安。請自借職而上,依元豐法給告。」從之。崇寧元年,詔 大宗正丞、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 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闕,不許占 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 《長定格》與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則除其籍。靖康元年 七月,詔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八月,臣僚 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 一二。崇寧初,立法太優,宗室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 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效顯著之人,復著名州大郡, 優便豐厚之處。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 部人通理名次。從之。
《尚書》,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勳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 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凡文臣 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選授、封爵、 功賞、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兼總於《尚書》,驗實 而後判成。以天下職事員闕具注於籍,月取其應選 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擬,考閥閱以定其可否。若有疑 不能決,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稟議於尚書省,應論奏 者與郎官同請對。」大祭祀則奉玉帛以授左僕射,執 爵以授左丞。舊尚書為所遷官名,班左丞上。自釐正 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 光祿大夫換授任六曹尚書者,始實領職事。左選分 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 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諸 曹長貳互置,惟吏部備官。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 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其屬有侍郎二人, 分左右選。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 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 事,而兼總於尚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敘 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 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 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吏額:主事一 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 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官告 院、六部監門隸焉。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 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 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薦 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主 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十二人,正貼 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紹熙三年,左司諫謝 源明言:「乾道九年詔旨,兵部應承三省、密院批送勘 當文字,並令本部郎官、長貳按法裁決可否,申上朝 廷施行,即不得持兩端。如或事有疑難及生刱無條 例者,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將上取旨。乞明詔六曹遵 守。」從之。
侍郎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 未應參部者,皆試而後選。若應格,則具歲月、歷任、功 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稟奏改官。右 選掌武臣之未升朝者。」〈舊自供奉官以上〉其職任。自親民官 至部隊將、監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凡初仕而 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闕。官制 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 選,大祭祀則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摶黍,進熟則 執匏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文武班簿 對立,以待顧問。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 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
〈注〉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準元豐朝旨,類姓置簿,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從之。
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復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 二年為真。」
〈注〉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 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 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 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舊 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間 命官兼攝,惟稱「三選侍郎」或「右選」而已。紹興三年,謝 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既 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相 承不改。
郎中、 員外郎〈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 舊主判二人,以朝官 充。元豐《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 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凡郎官,並用 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為員外郎。建炎四年,詔 權攝、添差郎官並罷。初進擬,第雲「吏部郎官」及擬告 身細銜,始直書尚書吏部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 某選,主管侍郎某選。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 兼權侍右郎官,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 官,既而何俌、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 右」、「尚左、尚右」之稱,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 即位,詔四選通差,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先是,乾道 元年,詔今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自 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郎曹闕員,但得 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 史以至從列。其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 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 員外郎 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 師、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內 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而為 之等。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凡庶姓孔氏、柴氏、 折氏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國 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內命婦 之品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 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 媛、充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外內 命婦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曰 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 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敘贈之制:三公、 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 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 之高下以為戶數多寡之節。凡事之可否,與司勳通 決於長貳。分案三,設吏六。元祐元年,中書後省言:「臣 僚封贈父母,依舊制命詞」,大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 專詞,餘用海詞。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 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紹聖元年,詔宗 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
〈注〉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詔並依元豐法。
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係宣教郎, 遇大禮封贈。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
〈注〉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
《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注〉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人年百歲,並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 並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 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 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因以為請,甚無謂也。不獨 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 封贈父母,實為太濫。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 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寘之典刑,庶幾僥倖者息 而名分正矣。」從之。建炎以後並同。
司勳郎中、 員外郎 參掌勳賞之事。凡勳級十有 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 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 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 驍騎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 曰武騎尉」,從七品。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賞有格,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審核 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 擬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若功賞未酬而賞 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錄用前代帝系及勳 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 有九。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 應工置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勞績,並止比類 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 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 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干錢穀,本部指定關司 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請依舊制。」從之。四年,應川 陝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政和四年,詔「司勳行 下所屬,將一可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 又詔以詳定國朝勳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用工 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隆興元年省並,以司封郎 官兼領。淳熙元年,復以司農寺丞范仲𦬊兼司勳。未 幾,改除,復省。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 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 員外郎 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 課之政令。凡命官,隨所隸遷,以其職事,其法於曆給 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授者,驗曆按 法而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以七事考監司:一 曰舉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 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 曰盜《賊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 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 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 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通 善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若能否尤 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 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 「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 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 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 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閤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 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 校尉,理五年。閤門祇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 承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 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 祇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 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 縣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其歷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凡改服色者,以勞年計 之。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應諡者,覆太 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
〈注〉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將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紬繹,而後集於都堂以詢之。庶幾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從之。
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之。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 有考辭。元豐官制行,悉罷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 八。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 送中書省取旨賞罰,劣等應罰而已。衝降者,仍從衝 降法。縣令以下,本部專行。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 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資為任, 武臣未曾立法。詔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並 三十箇月為任。」建炎以後並同。應文武臣磨勘、關升、 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 諡審覆而參定之。凡特恩賜諡,命詞、給告除、給敕。分 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 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裁減吏額: 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 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
〈注〉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官、內外命 婦及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 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官制行, 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凡綾紙幅 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 令史十五人。元豐五年,官制所重定製授敕、授、奏授 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入品者給 告身,無品者給黃牒。元祐中,以內外差遣並職事官 本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詔 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並給告,餘依舊。三年, 詔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乞自承信郎而上, 依舊給告。」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造告身法 物應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及貿販服用者,立賞許 告。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 其制闕略。咸平、景德中兩加潤澤,至皇祐始備。神宗 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品秩則 同,故亦未遑別定。徽宗大觀初,乃著為新格,凡褾帶 網軸等飾,始加詳矣。大觀併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 部。
〈注〉差主管官。
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九人。
〈注〉淳熙十三年,又減五人。
太祖乾德四年秋八月壬寅詔吏刑部官三周歲滿日即轉授加恩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淳化四年春二月丙戌置審官院考課院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金
[編輯]金制,「尚書省設吏部尚書一員,侍郎佐之,統郎中、員 外郎,掌文武選授、勳封考課、出給制誥之政。」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 始分治吏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 中二員,從五品。」
〈注〉天德二年,郎中增四員。後省。
員外郎,從六品。
〈注〉天德二年,增作四員。後省。
「掌文武選授、勳封考課、出給制誥之政,以才行勞效 比仕者之賢否,以《行止文冊》《貼黃簿制》各闕之機要。 正七品以上,以名上省,聽制授。從七品以下,每至季 月,則循資格而擬注。自八品以上則奏,以下則否,侍 郎以下皆為尚書之貳。」郎中掌文武選、流外遷用、《官 吏差使、行止名簿》《封爵制誥》一員掌勳級酬賞、《承襲 〈用廕〉》《循遷》《致仕》、考課、《議諡》之事。員外郎分判曹務及 參議事。所掌與郎中同。
凡內外官之政績,所歷之資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 秩滿皆備陳於解由,吏部據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 要,於銓擬時讀之,謂之「銓頭。」又會歷任銓頭而書於 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為類,而書各人平日所歷之 資,考功過者也。又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則以 小黃綾書更代之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銓擬 「之要領焉。」凡縣令則省除,《部除》者通書而各疏之。 主事四員,從七品。掌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勳、 資考之事。惟選事則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 省署文牘,兼知本部宿直、檢校架閣。
〈注〉皇統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漢士人。《大定》三年,用進士,非特旨不得擬吏人,如宰執保奏人材,不入
常例。承安五年,增女直主事一員,令史六十九人。內女直二十九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與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架閣庫:
〈注〉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設,仍以主事提控之。
管勾,正八品。掌吏、兵兩部架閣,兼檢校吏部行止。
〈注〉以識女直、契丹、漢字人充。如無擬識女直、漢字人充。
同管勾一員,官告院提舉二員,掌署院事。
〈注〉以吏部郎中、翰林修撰各一人充。
審官院:
〈注〉承安四年設,大安二年罷之。若注擬失當,上令御史臺官論列。
知院一員,從三品。掌奏駁除授失當事。
〈注〉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除授,並送本院審之。補闕、拾遺、監察雖七品,亦送本院,或《御批》亦送稟,惟部除不送。
同知審官院事一員,從四品,掌書四人。
〈注〉女直、漢人各二人,以御史臺終場舉人擇充。
元
[編輯]元設吏部,掌天下官吏授之政令,以尚書侍郎統郎 中、員外之屬。
按《元史百官志》:「吏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 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 官選、吏選授之政令。凡職官銓綜之典,吏員調補之 格,封勳爵邑之制,考課殿最之法,悉以任之。世祖中 統元年,以吏、戶、禮為左三部,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 中四員,員外郎六員。至元元年,以吏、禮自為一部,尚」 書三員,侍郎仍二員,郎中仍四員,員外郎三員。三年, 復為左三部。五年,又合為吏禮部,尚書仍二員,侍郎、 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七年,始列尚書六部,吏部尚書 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八年,仍為吏 禮部,尚書,侍郎、郎中各一員,員外郎仍二員。十三年, 分置吏部,尚書增置七員,侍郎三員,「郎中二員,員外 郎四員。」十九年,尚書裁為二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 員外郎二員。二十一年,尚書三員,侍郎一員,郎中、員 外郎如故。二十三年,定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 員額各二員。二十八年,增「尚書為三員,主事三員,蒙 古必闍赤三人,令史二十五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 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六人,蒙古書寫二人,銓寫 五人,典吏十九人。
順帝至元元年十一月吏部兵刑分為二庫各設管勾一員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至元三年十二月,伯顏太師等奏准「吏部考功郎中、 員外郎、主事各設一員。」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至正元年四月吏部置司績一員正七品掌百官行止以憑敘用廕襲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明
[編輯]明吏部設「尚書左右侍郎,統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 司,掌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
按《明會典》:「吏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選授、勳 封、考課之政令。其屬初有四子部,曰總部,曰司封,曰 司勳,曰考功。」後改總部為「選部。」又改選部為文選,司 封為驗封,司勳為稽勳,考功仍舊。俱稱清吏司。 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
首領官司務二員。
〈注〉國初設主事、司務各四員,為首領官,有主事印。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為「司官」,革主事印,而司務亦止設一員。各部皆同。
屬官:「文選司,考功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各二 員;驗封司,稽勳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員。」
〈注〉國初,設子部四,曰總部、司封、司勳、考功,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為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以主事為司官。三十一年,添設文選司主事一員。正統十一年,添設考功司主事一員。
文選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天下官吏班秩品命,凡 銓綜選授之典,注擬黜陟之法,各參伍而分理之。 驗封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誥敕,與夫 置吏、訓官、給符考成之事,咸綜理之。
稽勳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邦國官人之勳級及名 籍、喪制、歸寧之事,皆覈實,然後定擬。」
考功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文職官吏之考課,及內 外官之考察。凡旌別訪舉及諸事故、皆得稽之。 南京吏部、尚書一員。右侍郎一員
〈注〉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文選司,郎中、主事各一員驗封司,郎中一員。
〈注〉舊有主事一員。隆慶四年革
稽勳司。郎中一員。
〈注〉舊有主事一員,後革
考功司。郎中、主事各一員
太祖洪武十三年始改吏部尚書為正二品
[編輯]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元年,設六部,以滕毅為吏部尚 書,正三品,屬中書令。十三年罷省,以山西參政偰斯 為吏部尚書,改正二品。中書省既罷,以五府九卿分 理庶務,翰林春坊官看詳諸司啟奏。」
皇清
[編輯]《大清會典》·吏部
國初設六部,各以貝勒總理部務,後俱撤。順治八
年,各部復令親王、郡王兼攝。九年亦撤 漢銜。初稱「承政」 者,後改為尚書,參政改為侍郎,理事官改為郎中,副理事官改為員外郎,《額者庫》改為主事。又初設滿洲、漢軍啟心郎,後俱裁。又初設他赤哈哈番筆帖式,哈番,後改設六品、七品、八品無頂帶筆帖式。各部院衙門同。
吏部尚書左右侍郎,掌滿洲、蒙古、漢軍、漢人文職選補、考課、封授、襲勳之政。其屬有四清吏司,「曰文選,曰考功,曰驗封,曰稽勳。」 其首領則有司務。
正官
滿、漢尚書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五年,定滿、漢各一員。七年,增滿洲一員。十年裁。
滿、漢左、右侍郎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十五年,定滿、漢左右各一員。
首領官
滿、漢司務各一員。初設漢司務二員。順治四年裁一員。十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屬官
滿洲、蒙古、漢軍司官筆帖式,不論司分,悉聽堂官調撥。漢司官仍論司分。
滿洲郎中八員,初設四員。順治十二年增四員。漢軍郎中二員。
滿員外郎八員,初定不分滿洲、蒙古陞補。順治十二年,止設滿洲八員。十八年,復設蒙古八員。康熙元年,蒙古缺裁。
漢軍員外郎六員
滿主事八員,堂主事,滿、文二員,滿、漢文二員。司主事四員。
漢軍主事一員,係「堂主事。」
文選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二員。
考功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驗封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稽勳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滿筆帖式六十五員。內滿、文三十二員,滿、漢文三十三員。蒙古筆帖式二員。漢軍筆帖式十六員。
文選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官吏班秩品級及選授推升之典。
國初創建八旗,各設貝勒大臣專司政事,繼置吏
戶、禮、兵、刑、工六部及理藩院、都察院復置。內三院:曰《國史》,曰《祕書》,曰《弘文》。
順治元年定鼎
「京師各部院、府司寺監等衙門、設官分職」 、莫不體
統《相維》,品式具備。
考功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內外文職官吏考察之典。凡論劾、釋免及引年稱疾諸事,皆得稽之。」
驗封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
誥敕、贈廕、敘功、置吏之事、真人土司、咸綜理之
稽勳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喪制終養及復姓更名之事。而八旗世職繼絕爭襲,亦兼理焉。
康熙三十八年
[編輯]上諭吏部:「凡奉差遣官員,理宜恪慎潔己,辦理公務。」
「事竣即遄旋復命,庶不負委任之意。嗣後如巡鹽、榷稅、審事察荒及一應差遣併部委各項官員,倘有沿途騷擾需索,繞道妄行,或公務已畢,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恣意亂行,或將所帶筆帖式、《撥什庫》人等,私自遣往他處,督撫係簡任封疆大臣,著即指名參奏,以憑究治。如督撫瞻徇容隱,不行糾參,事情發覺,將督撫一併議處,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吏部部總論
[編輯]《文中子》:
《天地篇》
[編輯]叔恬曰:「山濤為吏部,拔賢進善,時無知者。身歿之後, 天子出其奏於朝,然後知群才皆濤所進如何?」子曰: 「密矣。」曰:「仁乎?」子曰:「吾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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