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308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八卷目錄
戶部部彙考二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魏〈總一則 文帝黃初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陳〈總一則〉
北魏〈明元帝泰常一則 太武帝始光一則 孝文帝太和三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隋〈總一則 文帝開皇三則 煬帝大業二則〉
唐〈總一則〉
遼〈總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端拱一則 淳化三則 至道一則〉
官常典第三百八卷
戶部部彙考二
[編輯]漢
[編輯]漢承秦制,設治粟內史以掌穀貨,後更大司農列於 九卿。成帝始設尚書曹,而民曹不司錢穀,但主凡吏 上書事。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治粟內史,秦官,掌穀貨,有兩丞。 景帝後元年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 農。屬官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斡官、鐵 市兩長丞。又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長丞皆 屬焉。騪粟都尉,武帝軍官,不常置。王莽改大司農曰 羲和,後更為納言。初斡官屬少府,中屬主爵,後屬大 司農。」
〈注〉孟康曰:「均輸,謂諸當所有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地土所饒,平其所在時賈,官更於佗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也。」如淳曰:「斡音筦,或作幹。斡,主也。主均輸之事,所謂斡鹽鐵而榷酒酤也。」服虔曰:「騪音搜狩之搜,搜,索也。」
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共養。有六丞。
〈注〉應劭曰:「名曰禁錢,以給私養,自別為藏,少者小也,故稱少府。」師古曰:「大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以養天子也。」
屬官有尚書令丞。成帝建始四年初置尚書,員五人, 有四丞。
按:《後漢書百官志》:「成帝初,置尚書四人,分為四曹。常 侍曹尚書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書主郡國二千石 事;民曹尚書主凡吏上書事;客曹尚書主外國夷狄 事。」
〈注〉蔡質《漢舊儀》曰:「民曹典繕治功,作監池苑囿、盜賊事。」
按:《續文獻通考》:「漢成帝置尚書五曹,其三為民曹,主 財帛委輸,並吏人上書事。」
後漢
[編輯]後漢設大司農,掌錢穀、金帛、貨幣,太倉、平準、導官、廩 犧諸令,市長、倉官皆屬之。又少府設民曹、尚書曹有 侍郎令史,但主凡吏上書,而以財用庫藏屬之僕射、 右丞。
按:《後漢書百官志》:「大司農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 「掌諸錢穀金帛諸貨幣。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穀簿, 其逋未畢,各具別之。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報給, 損多益寡,取相給足。」
〈注〉《漢官》曰:「員吏百六十四人,其十八人四科,九人斗食,十六人二百石,文學二十人百石,二十五人佐,七十五人學事,一人官醫。」
丞一人,比千石。部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部丞主帑 藏。」
〈注〉《古今注》曰:「建初七年七月,為大司農,置丞一人,秩千石,別主帑藏。」則部丞應是而秩不同。應劭《漢官秩》亦云「二千石。」
太倉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受郡國傳漕穀。」丞一 人。
〈注〉《漢官》曰:「員吏九十九人。」
平準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知物賈,主練染,作采 色。」丞一人。
〈注〉《漢官》曰:「員吏百九十人。」
導官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舂御米及作乾糒。導, 擇也。」丞一人。
〈注〉《漢官》曰:「員吏百一十二人。」
右屬大司農。本注曰:「郡國鹽官、鐵官本屬司農,中興 皆屬郡縣。」
〈注〉《魏志》曰:「曹公置典農中郎將,秩二千石。典農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典農校尉,秩比二千石,所主如中郎部分別,而少為校尉丞
又有廩犧令,六百石,掌祭祀犧牲鴈鶩之屬。〈注〉《漢官》曰:「丞一人,三百石。員吏四十人,其十一人斗食,十七人佐,七人學事,五人守學事」,皆河南屬縣給吏者。
及雒陽市長。
〈注〉《漢官》曰:「市長一人,秩四百石;丞一人,二百石,明法補員吏三十六人,十三人,百石。嗇夫十一人,斗食,十二人佐。又有楫櫂。丞三百石,別治中水官,主水渠,在馬市東,有員吏六人。」
滎陽敖倉官,中興皆屬河南尹,餘均輸等皆省。
〈注〉均輸者,《前書》孟康注曰:「謂諸當所有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賈官更於他處貨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鹽鐵論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開委府於京師,以籠貨物,賤則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利,故曰平準。平準則民不失職,均輸則民不劬勞,故平準、均輸,所以平萬物而便百姓也。」文學曰:「古之賦稅於民也,因其所工,不求所拙。農人納其穫,工女效其織。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買貨物,以便上求。間者郡國或令民作布絮,吏留難與之為市。吏之所入,非獨齊陶之縑,蜀漢之布也,亦民間之所為耳。行姦賣平,農民重苦,必苦女工繭稅,未見輸之均也。縣官猥發,闔門擅市,即萬民並收,並收則物騰躍,騰躍則商賈利,自市則吏容姦。豪吏富商,積貨儲物,以待其急,輕賈姦吏,收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蓋古之均輸,所以齊勞逸而便貢輸,非以為利而賈萬物也。」王隆《小學漢官篇》曰:「調均報度,輸漕委輸。」胡廣注曰:「邊郡諸官請調者,皆為調均報給之也。以水通輸曰漕。委,積也。郡國所積聚金帛貨賄,隨時輸送。諸司農曰委輸,以供國用。」《前書》又有都內籍田令丞,幹官鐵市兩長丞,郡國諸倉農監六十五官長丞皆屬之。
尚書僕射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署尚書事,令不在,則 奏下眾事。」
〈注〉蔡質《漢儀》曰:「僕射,主封門,掌授廩假錢穀。」臣昭案:獻帝分置左右僕射,建安四年,以榮卲為尚書左僕射是也。
尚書六人,六百石。《本注》曰:「成帝初,置尚書四人,分為 四曹。常侍曹尚書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書主郡國 二千石事;民曹尚書主凡吏上書事;客曹尚書主外 國夷狄事。」
〈注〉蔡質《漢舊儀》曰:典繕治功作、監池苑囿盜賊事。
世祖承遵後分二千石曹,又分客曹為南主客曹、北 主客曹,凡六曹。
左右丞各一人,四百石。《本注》曰:「掌錄文書期會。左丞 主吏民章報及騶伯史。右丞假署印綬及紙筆墨諸 財用庫藏。」
〈注〉蔡質《漢儀》曰:左丞與僕射對掌授廩假錢穀。
侍郎三十六人,四百石。本注曰:「一曹有六人,主作文 書起草。」
〈注〉蔡質《漢儀》曰:「尚書郎,初從三署詣臺試,初上臺稱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年稱侍郎
令史,十八人,二百石。」本注曰:「曹有三主書,後增劇曹 三人,合二十一人。」
〈注〉《古今注》曰:永元三年七月,增尚書令史員,功滿未嘗犯禁者,以補小縣墨綬。蔡質曰:「皆選蘭臺符節上,稱簡精練有吏能,為之決錄」注曰:故事,尚書郎以令史久缺補之,世祖始改用孝廉為郎。
右屬少府。本注曰:凡山澤陂池之稅,名曰禁錢,屬少 府,世祖改屬司農。
魏
[編輯]魏始設左民、度支兩尚書,而曹郎有金部、度支、庫部、 農部、倉部、民曹之屬。
按:《晉書職官志》:「魏改選部為吏部,主選部事,又有左、 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書二,僕射一令,為八座。」 魏尚書郎有殿中、吏部、駕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 祠部、度支、庫部、農部、水部、儀曹、三公、倉部、民曹。二千 石,中兵、外兵、都兵、別兵、考功定課,凡二十三郎。青龍 二年,尚書陳矯奏置都官、騎兵,合凡二十五郎。每一 「郎缺,白試諸孝廉能結文案者五人,謹封奏其姓名 以補之。」
文帝黃初元年冬十一月癸酉改大農為大司農
[編輯]按:《三國志魏文帝本紀》云云。
晉
[編輯]晉設大司農,又設田曹、度支、左民三尚書,以右丞掌 庫藏。而曹郎又有金部、倉部、度支、左民、右民、庫部、運 曹之屬。
按《晉書職官志》:「太常、光祿勳、衛尉、太僕、廷尉、大鴻臚、
宗正、大司農、少府、將作大匠、太后三卿,大長秋皆為列卿,各置丞、功曹、主簿、五官等員。大司農統大簞、導官二令。襄國都水長,東西南北部護漕掾。及渡江,哀 帝省並都水,孝武復置。」
晉列曹尚書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六曹, 而無五兵。咸寧二年省駕部尚書,四年省一僕射,又 置駕部尚書。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度支、 左民,為六曹尚書,又無駕部、三公、客曹。惠帝世,又有 「右民尚書」,止於六曹,不知此時省何曹也。及渡江,有 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
左右丞自漢武帝建始四年置尚書,而便置丞四人。 及光武始減其二,唯置左、右丞。左、右丞蓋自此始也, 自此至晉不改。晉左丞主臺內禁令、宗廟祠祀、朝儀 禮制、選用署吏急假。右丞掌臺內庫藏廬舍,凡諸器 用之物,及廩振人租布、刑獄兵器,督錄遠道文書,章 表奏事。八座郎初拜,皆沿漢舊制,並集都座,交禮遷 職又解交焉。
晉受命,武帝罷農部定課,置直事,殿中、祠部、儀曹、吏 部、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 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左右 中兵、左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右士、北主客、南主 客,為三十四曹郎。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置郎二 十三人,更相統攝。及江左無直事,右民、屯田、車部、別 兵、都兵、騎兵、左右士、運曹十曹郎。康穆以後,又無虞 曹、二千石二郎,但有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比部、 金部、倉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駕部、庫部、 中兵、外兵十八曹郎,後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餘十五 曹雲。
宋
[編輯]宋設大司農,統太倉、籍田、導官諸令。又有度支、左民 二尚書,分統度支諸曹郎。
按《宋書百官志》:「大司農一人,丞一人,掌九穀六畜之 供膳羞者。舜攝帝位,命棄為后稷,即其任也。周則為 太府。秦治粟內史。漢景帝後元年,更名大農令,武帝 太初元年,更名曰大司農,晉哀帝末省並都水,孝武 世復置。」漢世丞二人,魏以來一人。
《太倉》令,一人。丞一人,秦官也。晉、江左以來,又有東倉、 石頭倉丞各一人。
導官令,一人。丞一人。掌舂御米。漢東京置。導,擇也。擇 米令,精也。司馬相如《封禪書》云:「導一莖六穗於庖。」 籍田令,一人。丞一人。掌耕宗廟社稷之田。於周為甸 師。漢文帝初立。籍田令、丞各一人。漢東京及魏並不 置。晉武太始十年復置,江左省。宋太祖元嘉中又置。 自太倉至籍田令,並屬司農。
度支尚書,領度支、金部、倉部、起部四曹。
《左民尚書》,領左民、駕部二曹。
晉西朝則直事殿中、祠部、儀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 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 部、左主客、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左中兵、右中兵、左 外兵、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士、右士、北主客、南主 客,為三十四曹郎。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晉江左 初無直事民。〈按晉志民上有右字〉屯田、車部、別兵、都兵、騎兵、左 士、右士、運曹十曹郎,而主客、中兵各置一郎而已,所 餘十七曹也。康、穆以來,又無虞曹。二千石二郎,猶有 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比部。〈按晉志比部下有金部〉倉部度 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駕部庫部《中兵》。〈按晉志中兵下 有外兵〉十八曹郎,後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餘十五曹。宋 高祖初,加置騎兵、主客、起部、水部四曹郎,合為十九 曹。太祖元嘉十年,又省儀曹、主客、比部、騎兵四曹郎, 十一年又並置。十八年,增刪定曹郎,次在左民曹上, 蓋魏世之定科郎也。三十年,又置功論郎,次都官之 下,在刪定之上。太宗世省騎兵,今凡二十曹郎,以三 公比部主法制。度支主算支派也。度,景也。都官主軍 事刑獄。其餘曹所掌,各如其名。
南齊
[編輯]南齊設「大司農,領太倉、籍田、導官諸令,而度支尚書 領四曹,左民尚書領二曹,都官尚書亦領庫部。又以 右丞掌庫藏穀帛之事。」
按:《南齊書百官志》:「大司農府置丞一人,領官如左 太倉令一人,丞一人。」
《導官令》一人,丞一人。
《籍田》令一人,丞一人。
度支尚書,領度支、金部、倉部、起部四曹。
《左民尚書》,領左民、駕部二曹。
都官尚書,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曹。
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補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 遣。其內外諸庫藏穀帛、刑辠、創業、諍訟、田地、船乘、稟 拘、兵工死叛,考剔討補、差分百役、兵器。諸營署人領 州郡租布。人民戶移徙州郡縣併帖城邑,民戶割屬 刺史、二千石、令、長、尉,被收及免贈文武諸犯削官事。 武庫令一人,屬庫部。
===梁===梁設司農卿,以掌農功倉廩,仍設度支尚書,以司財 賦。而左戶亦屬起部左丞,亦掌臺藏。又增置金部左 戶都令史。
按《隋書百官志》,「梁初猶依宋齊,皆無卿名。天監七年, 以太常為太常卿,加置宗正卿,以大司農為司農卿, 三卿是為春卿,皆置丞及功曹主簿。司農卿位視散 騎常侍,主農功倉廩,統太倉、導官、籍田、上林令。又管 樂遊北苑丞,左右中部三倉丞,莢庫、荻庫、箬庫丞,湖 西諸屯主。天監九年,又置勸農謁者,視殿中御史。 尚書省,置令,左右僕射各一人。」又置吏部、祠部、度支、 左戶、都官、《五兵》等六尚書,左右丞各一人。吏部刪定 三公,比部、祠部、儀曹、虞曹、主客、度支、殿中、金部、倉部、 左戶、駕部、起部、屯田、都官,水部、庫部、功論、中兵、外兵、 騎兵等郎二十二人,令史百二十人,書令史百三十 人。
起部尚書,營宗廟宮室,則權置之,事畢則省,以其事 分屬都官、左、戶二尚書。
右丞「掌臺內藏及廬舍,凡諸器用之物。」
天監九年,詔曰:「尚書五都,職參政要,非但總領眾局, 亦乃方軌二丞。頃雖求才,未臻妙簡,可革用士流,每 盡時彥,庶同持領,秉此群目。」於是五都令史,視奉朝 請。其年,以太學博士劉納兼殿中都,司空法曹參軍 劉顯兼吏部都,太學博士孔虔孫兼金部都,司空法 曹參軍蕭軌兼左戶都,宣毅墨曹參軍王顒兼中兵 都五人並以才地兼美,首膺茲選矣。
陳
[編輯]陳承,梁置司農卿、度支等尚書。
按:《隋書百官志》:「陳承梁皆循其制,官其所製品秩:司 農卿,秩中二千石,品第三;列曹尚書,秩二千石,品第 三;尚書左右丞,秩六百石,品第四。」
北魏
[編輯]明元帝泰常二年置地部大人
[編輯]按:《魏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官氏志》:「泰常二年夏,置 六部大人官,有天部、地部,東、西、南北部,皆以諸公為 之。大人置三屬官。」
太武帝始光元年正月置右民尚書
[編輯]按《魏書世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云云。
孝文帝太和四年十二月置太倉庫部都牧曹
[編輯]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云云。
按杜佑《通典》,「後魏庫部郎中屬度支尚書,掌凡戎仗 器用。」
太和 年,詔「議官制定大司農卿及度支等尚書 以下階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 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 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寮議定百官,著 於令:大司農卿第二品上,列曹尚書第二品中,大司 農少卿第三品上,尚書郎中第五品上,大司農丞、尚 書郎從第五品中,主事郎從第六品上,都令史主書 令」史,第七品上。
按杜佑《通典》:「後魏度支尚書掌支計。」
〈注〉崔亮為度支尚書經營費用歲減億計。
有「太倉尚書」,有「戶部郎尚書,諸司置主事令史。」
〈注〉李訢為太倉尚書攝南部事令千里之外戶別轉運諸倉輸之所在委積延停歲月大為困弊
太和二十三年復次大司農卿等官職令。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二十三年,高祖 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列曹尚 書、大司農卿,第三品;大司農少卿,第四品上階;尚書 郎中,第六品下階;大司農丞,第七品上階;尚書都令 史、主書令史,從第八品上階。」
北齊
[編輯]北齊設度支尚書,統度支等六曹,仍設司農寺,統太 倉、典農諸令。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尚書省置吏部、殿中、祠部、五兵、 都官、度支等六尚書。六尚書分統列曹,度支統度支、 倉部、左戶、右戶、金部、庫部六曹。」
〈注〉度支,掌計會,凡軍國損益、事役糧廩等事。倉部,掌諸倉帳出入等事。左戶,掌天下計帳、戶籍等事。右戶,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調等事。《金部》,掌權衡量度,內外諸庫藏文帳等事。《庫部》,掌凡是戎仗器用所須事。
司農寺。掌倉市薪菜、園池果實。統平準、太倉鉤盾、典 農、導官、梁州水次倉、石濟水次倉、籍田等署令、丞。而 鉤盾又別領大囿、上林、遊獵、柴草、《池藪》《苜蓿》等六部 丞。典農署又別領山陽、平頭、《督亢》等三部丞。導官署 又有御細部、麴麵部、典庫部等倉督員。
北周
[編輯]北周依《周禮》,連「六官地官府,領司徒眾職。」
按《周書盧辯傳》:「太祖欲行《周官》,命蘇綽專掌其事。未
幾而綽卒,乃令辯成之。於是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地官府,領司徒等眾職。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
按:《隋書食貨志》:「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載師掌任 土之法,辨夫家田裡之數,會六畜車乘之稽,審賦役 斂㢮之節,制畿疆修廣之域,頒施惠之要,審牧產之 政。司均掌田裡之政令,司賦掌功賦之政令,司役掌 力役之政令,掌鹽掌四鹽之政令,司倉掌九穀之物, 以量國用。」
按:杜佑《通典》:「後周置大司徒,卿一人,其屬有民部中 大夫二人,掌承司徒教以籍帳之法,贊計人民之眾 寡。又有小司徒中大夫,有地官屬司倉下大夫,有司 農上士一人,掌三農九穀稼穡之政令。有平準中士、 下士。」
隋
[編輯]隋設度支尚書統度支等侍郎,司農寺卿統太倉、典 農諸令。
按《隋書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 多依前代之法。置尚書省、司農寺、尚書省、度支尚書 統度支、戶部侍郎各二人,金部、倉部侍郎各一人。 司農寺卿、少卿各一人,丞五人,主簿二人,錄事四人。 統太倉、典農、平準、廩市、鉤盾、華林、上林、導官等署。各 置令二人,鉤盾、上林則加至三人,華林惟置一人。太 倉」又有米廩督二人,穀倉督四人,鹽倉督二人。京市 有肆長四十人。導官有御細倉督二人,麴麪倉督二 人等員。度支尚書、司農卿為正三品,司農少卿為 正四品,度支侍郎為正六品,司農寺丞為正七品。平 準、鉤盾、太倉、典農、京市署令為正八品,華林、上林導 官署令為從八品上階。平準、鉤盾、太倉、典「農、京市署 丞,為正九品;華林、上林、導官署丞,為從九品。」
文帝開皇三年改度支尚書為戶部尚書諸曹侍郎加為從五品廢光祿寺及都水臺入司農
[編輯]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開皇六年,置戶部員外郎。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開皇六年,尚書 省二十四司,各置員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帳。侍 郎闕,則釐其曹事。」
開皇十四年,置「戶部主事令史」員。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十四年諸省各 置主事令史員。」
煬帝大業三年更定官制改戶部郎為人部郎司農寺置二少卿
[編輯]按《隋書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焬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尚書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貳尚書 之職,正四品。諸曹侍郎並改為郎。又改吏部為選部 郎,戶部為人部郎,禮部為儀曹郎,兵部為兵曹郎,刑 部為憲部郎,工部為起部郎,以異六侍郎之名。廢諸 司員外郎,而每增置一曹郎,各為二員。都司郎各一 人,品同曹郎,掌都事之職。以都事為正八品,分隸六 尚書。諸司主事,並去令史之名。其令史隨曹閑劇而 置。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滿十者亦置一人。尋又每 減一郎置承務郎一人,同員外之職。光祿已下八 寺卿,皆降為從三品,少卿各加置二人,為從四品。諸 寺上署令並增為正六品,中署令為從六品,下署令 為正七品。始,開皇中,署司唯典掌受納。至是,署令為 判首,取二卿判丞,唯知勾檢。令闕承判,司農但統 上林、太倉、鉤盾、導官四署。罷典農、華林二署,而以平 準、京市隸太府。
大業五年,司農寺丞增為從五品。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五年,光祿已下 八寺丞。並增為從五品。
唐
[編輯]唐始設戶部尚書,侍郎二人佐之,有戶部、度支、金部、 倉部之屬,並設郎中、員外郎、主事諸員。
按《唐書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 而大抵皆沿隋。故尚書省其屬有六,尚書二曰戶部。 戶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天下 土地人民錢穀之政,貢賦之差。其屬有四,一曰戶部, 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倉部。」
戶部郎中二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從六品上。掌戶口、 土田、賦役、貢獻、蠲免、優復、婣婚、繼嗣之事。以男女之 黃、小、中、丁、老為之帳籍,以永業、口分、園宅均其土田, 以租、庸、調斂其物,以九等定天下之戶,以為尚書、侍 郎之貳。其後以諸行郎官判錢穀,而戶部度支郎官 失其職矣。會昌二年著令,以本行郎官分判錢穀,戶 部巡官二人,主事四人,度支主事二人,金部主事三 人,倉部主事三人,從九品上。以主事令史、書令史署 覆文案,出符目;以亭長啟閉、傳禁約,以掌固守當倉 庫及陳設。
〈注〉高宗即位,改民部曰「戶部。」龍朔二年,改戶部曰《司元》,度支曰《司度》,金部曰《司珍》,倉部曰《司庾》。光宅元年,改戶部曰《地官》。天寶十一載,改金部曰《司金
倉部:曰《司儲》。有戶部令史十七人,書令史三十四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度支令史十六人,書令史三十三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金部主事三人,令史十人,書令史二十一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倉部令史十二人,書令史二十三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
度支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租賦物產豐約之 宜,水陸道塗之利,歲計所出而支調之,以近及遠,與 中書、門下議定乃奏。
金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庫藏出納、權衡度 量之數,兩京市、互市、和市、宮市交易之事,百官、軍鎮、 蕃客之賜,及給宮人、王妃、官奴婢衣服。」
倉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軍儲,出納租稅、祿 糧、倉廩之事。以木契百,合諸司出納之數,以義倉、常 平倉備凶年,平穀價。
司農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四品上。掌倉儲 委積之事。總上林、太倉、鉤盾、𣜦官四署及諸倉、司竹、 諸湯、宮苑、鹽池、諸屯等監。凡京都百司官吏祿稟,朝 會、祭祀所須皆供焉。籍田則進耒耜。丞六人,從六品 上。總判寺事。凡租及槀秸至京都者,閱而納焉。官戶 奴婢有技能者配諸司;婦人入掖庭,以類相偶。行宮 「監牧」及賜王公、公主,皆取之。凡孳生雞彘,以戶奴婢 課養。俘口則配輕使,始至,給稟食。主簿二人,從七品 上;錄事二人。
〈注〉龍朔二年,改司農寺曰司稼寺。有府三十八人,史七十六人,計史三人,亭長九人,掌固七人。
按《六典》,「司農卿之職,掌邦國倉儲委積之事。統上林、 太倉、鉤盾、𣜦官四署,與諸監之官屬,謹其出納,而修 其職務」;少卿為之貳。凡京都百官吏祿稟,皆仰給焉。
遼
[編輯]遼制,北、南二大王院掌部族軍民之政,後設南面朝 官。尚書省始具戶部長貳曹郎之職,而司農寺置卿 以下諸員。
按《遼史百官志》:「遼國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 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因俗 而治,得其宜矣。」初,太祖分迭剌夷離堇為北、南二大 王,謂之北、南院宰相,其實所治皆北面之事,北、南二 王視戶部。
契丹北大王院。分掌部族軍民之政。
北院大王。初名迭剌部夷離堇。太祖分北、南院。太宗 會同元年,改夷離堇為大王。
知北院大王事。
北院太師。
北院太保。
北院司徒。
北院司空。
北院郎君。
北院都統軍司。「掌北院從軍之政令。」
北院統軍使。
北院副統軍使。
北院統軍都監。
北院詳穩司。掌北院部族軍馬之政令。
北院詳穩。
北院都監。
北院將軍。
北院小將軍。
北院都部署司。「掌北院部族軍民之事。」
北院都部署。
北院副部署。
南大王院。分掌部族軍民之政。
南面大王。
知南院大王事。
南院太師。
南院太保。天慶八年,省「南院太保。」
南院司徒。
南院司空。
南院郎君。
南院都統軍司。掌南院從軍之政令。
南院統軍使。
南院副統軍使。
南院統軍都監。
南院詳穩司。掌南院部族軍馬之政令。
南院詳穩。
南院都監。
南院將軍。
南院小將軍。
南院都部署司。「掌南院部族軍民之事。」
南院都部署。
南院副部署。
南面朝官: 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乃用唐制, 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尚書省戶部《職名總目》。
《尚書》:
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司農寺《職名總目》:
卿。
少卿。
丞。
主簿。
興宗重熙二十年冬十一月甲子命東京留守司總領戶部內省事
[編輯]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宋
[編輯]宋初,設三司使,總鹽鐵、度支、戶部之事。元豐後,始罷 三司,歸於戶部。以司農寺掌倉儲委積之政令,以太 府寺掌邦國財貨之政令。
按:《宋史職官志》:「三司使、 副使、 判官, 鹽鐵使, 度支使, 戶部使, 三部副使, 三部判官。」
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 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 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 同。太平興國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復置使一員, 總領三部。又分天下為十道:曰河南、河東,關西、劍南、 淮南、江南東、西、兩浙、廣南。在京東曰「左計」,京西曰右 計,置使二員分掌。俄又置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 計事判十道事。凡干涉計度者,三使共議之。五年,罷 十道左右計使,復置三部使。咸平六年,罷三部使,復 置三司一員。闕正使,則以給、諫以上權使事;使一人, 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誥、雜學士、學士充。亦有輔 臣罷政出外,召還充使者。使闕則有「權使事,又闕,則 有權發遣公事。」「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 部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納焉。」
〈注〉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置案。太平興國初,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
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 國之用。」
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 計邦國之用。」
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以 供邦國之用。」
「副使,以員外郎以上歷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 判官,以朝官以上曾歷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充 三部」副使,各一人,通簽逐部之事。
〈注〉舊以員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復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遷官,遂罷之。咸平六年復置。
三部判官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
〈注〉舊以朝官充。國初承舊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興國三年,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計,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廢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
〈注〉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凶儀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吏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產、禁錢。景德三年,併度支案為《刑案》。
二曰《胄案》。
〈注〉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李料籍。」
三曰「《商稅》案,四曰《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
〈注〉掌金、銀、銅、鐵、硃砂、白礬、綠礬、石炭、錫、鼓鑄,
七曰「設案。」
〈注〉掌旬設節料,齋錢、餐錢、羊豕、米麵、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一曰《賞給案》。
〈注〉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羅、紗縠、綿布、鞋、席、紙、染料、市舶權物務。三府公吏。
二曰「錢帛案。」
〈注〉掌軍中春冬衣、百官奉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
三曰《糧料案》。
〈注〉掌三軍糧料,諸州芻粟,給受諸軍校口食,御河漕運商人飛錢。
四曰「常平案。」
〈注〉掌諸州平糴。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
五曰《發運案》。
〈注〉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梁折斛三稅
六曰「騎案。」〈注〉掌諸坊、監院務飼養牛羊馬畜及市馬等,
七曰《斛斗案》。
〈注〉掌「兩京倉廩廥積,計度東京糧料、百官祿粟廚料。」
八曰《百官案》。
〈注〉掌京朝、幕職官奉料、祠祭禮物、諸州驛料。
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稅案》。
〈注〉掌夏稅。
二曰《上供案》。
〈注〉掌諸州上供錢帛。
三曰《修造案》。
〈注〉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簿帳,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梁竹木《簰筏》。」
四曰《麴案》。
〈注〉掌榷酤《官麵》。
五曰《衣糧案》。
〈注〉掌勾校百官、「諸軍、諸司奉料,春冬衣、祿、粟、茶、鹽、鞋、醬、傔糧等。」
三部諸案,並與「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 三部金穀百物出納帳籍,以察其差殊而關防之。」鹽 鐵院、度支院、戶部院勾覆官各一人。
都磨勘司。
〈注〉端拱九年置。
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 之數。
都主轄支收司。
〈注〉淳化三年置。
判官司,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已支、未除之數,候 至所受之處,附籍報所由司而對除之。天下上供物, 至京即日奏之,納畢,取其鈔以還本州。
拘收司。
〈注〉咸平四年置。
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財利未結絕者,籍其名件 而督之。
都理欠司。
〈注〉雍熙三年,三部各置「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廢。
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負官物 之籍,皆立限以促之。
都憑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 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視無虛謬,則印署而還之,支訖, 復據數送勾而銷破之。
開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諸州申 牒之籍,發放以付三部,兼掌發放勾鑿,催驅受事。 發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
〈注〉太平興國年中置。
勾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帳。
催驅司。掌督「京城諸司庫務末帳,京畿倉場庫務月 帳,憑由送勾,及三部支訖內外奉祿之事。」
受事司。掌諸處解送諸色名籍,以發付三部。
衙司管轄官二人,以判開拆司官及內侍都知、押班 充。掌大將軍將名籍,第其勞而均其役使。
「勾當公事官」二員,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廂檢計定奪、 點檢、覆驗、估剝之事。
「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勘諸部公事、 「勾當諸司馬步軍糧料院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充。掌 文武官、諸司諸軍給受奉料,批書券曆,諸倉庫案驗 而廩賦之。
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一人,以京朝官充。
〈注〉舊以三班。
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併之籍,諸司庫務給受之數,審 較其欺詐,批曆以送糧料院。」
以上並屬三司。元豐官制行,罷三司使,並歸戶部。 戶部,國初以天下財計歸之三司,本部無職掌,止置 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以受天下土貢。元會陳 於庭。元豐正官名,始並歸戶部。「掌天下人戶、土地、錢 穀之政令,貢賦征役之事,以版籍考戶口之登耗,以 稅賦持軍國之歲計,以土貢辨郡縣之物宜,以征榷 抑」兼併而佐調度;以孝義、婚姻繼嗣之道和人心;以 田務券責之理直民訟,凡此歸於「左曹。」以平常之法 平豐凶,時斂散;以免役之法通貧富,均財力;以伍保 之法聯比閭,察盜賊;以義倉賑濟之法救饑饉,恤艱 阨;以農田水利之政治荒廢,務稼穡;以坊場、河渡之 課酬勤勞,省科率,凡此歸於「右曹尚書。」置都拘轄司, 總領內外財賦之數。凡錢穀帳籍,長貳選吏鉤考。其 屬三:曰度支,曰金部,曰倉部。熙寧中,以知樞密院陳 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制置條例》,建官設屬,取三司 條例看詳,具所行事付之。三年,罷歸中書,以常平、免 役、農田水利新法歸司農,以胄案歸軍器監,修造歸將作監,推勘公事歸大理,寺帳司、理欠司歸比部,衙 司歸都官,坑冶歸虞部,而三司之權始分矣。元豐官 制行,罷三司歸戶部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凡 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左右曹 各二人,度支、金部、倉部各二人。元祐初,侍郎司馬光 言:「天下錢穀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納見 在,無以量入為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穀財用 事有散在五曹、寺、監者,並歸戶部,使尚書周知其數, 則利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理。」詔 尚書省立法。三年,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獄並罷,依三 司舊例。戶部置推勘檢法官,治在京官司,凡錢穀事 增置幹當公事二員。」紹聖元年,罷戶部幹當公事,置 提舉、管幹官。復行免後,義倉釐正左右曹職依原定 官制。三年,右曹令侍郎專領,尚書不與。建中靖國元 年,復幹當公事官二員。政和二年五月,詔「依神宗官 制,委右曹侍郎專主行常平,自今許本部直達奏裁。」 又詔依熙、豐舊制,本部置都拘轄司,總領戶、度、金、倉 四部財賦。宣和六年,詔戶部「辟官依元豐法。」
《尚書》侍郎「掌軍國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虛之數。」凡 州縣廢置,戶口登耗,則稽其版籍。若貢賦征稅、斂散、 移用,則會其數而頒其政令焉。凡四司所治之事,侍 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獨右曹事專隸所掌。 侍郎若事屬本曹,郡縣監司不能直者,受其訟焉。大 饗祀薦饌,則尚書奉俎;飲福,則徹之。朝會,則奏貢物, 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 建炎兵興,嘗以知樞密院張愨提領措置戶部財用, 後遷中書侍郎,仍兼之。五年,復以參知政事孟庾提 領措置,後罷,專委戶部長貳。左曹分案三:曰「戶口」,掌 凡諸路州縣戶口升降,民間立戶分財,科差人丁,典 賣屋業,陳告戶絕,索取妻男之訟。曰「農田」,掌農田及 田訟務,限奏豐稔,驗水旱蟲蝗,勸課農桑,請佃地土, 令佐任滿,賞罰繳奏;諸州雨雪,檢按災傷逃絕人戶。 曰「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曰「二稅」,掌受 納驅磨隱匿,支移折變;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 課利,僧道免丁錢及土貢獻物。曰「課利」,掌諸軍酒課 比較增虧,知通等職位、姓名、人戶、買撲鹽場酒務租 額、酒息、賣田、投納牙契外,有開拆知雜司、右曹分案。 六:曰「常平。」掌常平農田水利及義倉、振濟戶絕田產、 居養鰥寡孤獨之事,曰免役,曰坊場,曰「平準」,各隨其 名而任其事;曰檢法,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十人, 右曹三十人。淳熙十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舊制, 戶部侍郎二人。中興初,止除長、貳各一員,或止除尚 書若侍郎一員。紹興四年七月,詔戶部侍郎二員通 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左曹右曹〉 員外郎掌分曹治事。建炎三年,詔省併 郎曹,惟戶部五司以職事煩劇不併,仍各置一員。紹 興中,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戶部左曹郎官 兼之。右曹歲具常平錢物總數,每秋季具冊以聞。初 置主管左、右曹,總稱「戶部郎官。」紹興七年,閻彥昭以 太府寺丞兼左曹郎官。紹興三十二年,徐康正除左 曹郎官,自是相承不改。是年,又詔「戶部事有可疑難 裁決者,許長貳與眾郎官聚議,文字皆令連書,有定 議然後付本曹行遣。」
度支郎中、 員外郎參掌計度軍國之用,量貢賦稅 租之入以為出。凡軍須、邊備,會其盈虛而通其有無。 若中外祿賜及大禮賞給,皆前期以辦。歲終,則會諸 路財用出入之數奏於上,而以其副申尚書省。凡小 事則擬畫,大事諮其長貳,應申請更改、舉行勘審者, 則先檢詳供具。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凡上供有額, 封椿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有所漕運,則計程而給 其直。凡內外支供及奉給驛券、賞賜衣物錢帛,先期 擬度,時而予之。分案五:曰度支,曰發運,曰支供,曰賞 賜,曰「知雜。」乾道四年,置會稽都籍,度交掌之。裁減吏 額,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金部郎中、 員外郎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 之所輸,歸於受藏之府,以待邦國之用。勾考平準市 舶、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視歲額 增虧而為之賞罰。凡綱運濡滯及負折者,計程帳催 理。凡造度量權衡,則頒其法式合同取索及奉給時 賜,審覆而供給之。分案六:曰「左藏,曰右藏,曰錢帛,曰 榷易」,曰《請給》,曰「知雜。」裁減吏額共置六十人,淳熙十 三年又減四人。
「食部郎中、 員外郎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 之事。凡諸路收糴折納,以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 時催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歲以應 用芻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數。其在河北、 陜西、河東路者,書其所支歲月,季一會之。若內外倉 場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分案六,置吏二十有 四。元祐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復置。分案六:曰 「會場」,曰上供,曰糶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建炎三 年,罷司農寺,歸倉部。紹興四年復舊,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司農寺 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主 簿一人,以選人充。掌供藉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 蔬果、明房油,與平糶利農之事。元豐官制行,始正職 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倉儲委積之政令, 總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丞參領 之。凡京都官吏祿廩,辨其精粗而為之等。諸路歲運 至京師,遣官閱其名色,而分納於倉庾。槀秸則歸諸 場,歲具封樁月具見存之數奏聞。紿兵食則進呈糧 樣」,因出納而受賂。刻取者,嚴其禁,有負欠者計其虧 數上於倉部。凡諸路奏雨雪之闕與過多者,皆籍之。 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薦饗、進御、頒賜、植藏之物,戒有 司先期辦具,造麴糵,儲薪炭,以待給用。天子親耕籍 田,有事於先農,則卿奉耒耜,少卿率屬及庶人,以終 千畝。分案六,置吏十有八。初,熙寧二年,置制置條例 司,立《常平斂散法》,遣諸路提舉官推行之。三年五月, 詔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財,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增 置丞、簿,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農講行。 初,以太子中允呂惠卿判司農寺,改同判寺胡宗愈 為兼判。四年,以御史知雜鄧綰、判寺曾布同判。詔諸 路提舉常平官課績田寺,考校升出管幹官,令提舉 司保明,計功賞之。六年,以司農間遣屬官出視諸路, 力有不給,乃置幹當公事官,以葉康直等四人為之。 七年,本寺言:「所主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 未盡,官吏推行多違法,意欲榜諭官私,使人陳述,有 司違法,從寺按察。」九年,以幹當公事官所至輒用喜 怒,罷之,從熊本請也。元豐四年,減丞一、三、簿三。官制 行,寺、監不治外事,司農事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元 祐三年,詔司農寺置長、貳。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檢法。 八年,復置提轄修倉所。紹聖元年,詔罷官屬,以其事 歸將作監。四年,罷主簿,添丞一員。政和六年,浙西諸 州各置排岸一員,從兩浙運副應安道請也。所隸官 屬凡五十。
倉二十有五,掌九穀廩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 之用。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數以報《司農》。 草場十有二,掌受京畿芻秸,以給牧監飼秣。
排岸司四。掌水運綱船輸納雇直之事。
園苑四:玉津、瑞聖、宜春、瓊林苑,掌種植蔬蒔,以待供 進,修飭亭宇,以備游幸宴設。
下卸司。掌受納綱運。
都麯院。掌造麯以供內酒庫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 其直。
水磨務,「掌水磑磨麥,以供尚食及內外之用。」
內柴炭庫。掌諸薪炭,以給宮城及宿衛班直軍士薪 炭、席薦之物。
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建炎三年,罷司農寺,以 事務併隸倉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二員,凡有合行事 務,申戶部施行。四年,復置寺,仍置卿、少。十年,復置簿。 隆興元年,併省主簿一員。明年,詔如舊制。乾道三年, 詔「糧綱有欠,從本寺斷遣。監納情理重者,大理寺推 勘」,分案五,南北省倉、草料場、和糴場隸焉。監倉官分 上、中、下界,司其出納。諸場皆置監官,外有監門官,交 糧則有檢察斛面官,綱運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 事,以佐本寺。
豐儲倉所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初,紹興以上供 米餘數,樁管別廩,以為水旱之助,後又增廣收糴,淳 熙間,命右司為之提領,後以屬檢正,非奉朝廷指揮, 不許支撥。別置赤曆,提領官結押,不許袞同司農寺 收支經常米數。凡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從司農寺差 官盤量,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監官、監門官遇考任 滿,所屬批書外,仍於本所批書,視其有無欠折,以定 其功過。在外則鎮江、建康亦置倉焉。
太府寺 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 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廩藏、貿易、四方貢賦,百 官奉給,時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帨巾、神 席,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 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國財貨之政 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準、貿易之事,少卿為之貳,丞 參領之。凡四方貢賦之輸於京師者,辯其名物,視其 多寡,別而受之。儲於內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於左 藏者,以供經常之費。凡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 頒之。先給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鉤覆而後給焉。 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畫,乃聽除之。若春秋 授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畿內將校、營兵支請, 月具其數以聞。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 輸於務。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於平準,乘時賒貸,以 濟民用。若質取於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歲以香、 茶、鹽鈔募人入豆穀實邊,即京都闕用物,預報度支。 凡課入,以盈虧定課最,行賞罰。大祀晨祼,則卿置幣。 奠玉,則入陳玉帛,餘祀供其帨巾。分案九,置吏六十
有五。元祐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復歸本寺又詔太府置長、貳。五年,令長貳每月分巡所轄庫務。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員。三年,改市易案為平準,其市 易務亦如之。崇寧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點檢。宣 和三年減罷。靖康元年,詔內外官司局所依熙寧法, 錢物並納左藏庫,凡省一百五所。又詔「戶部、太府寺 長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候在京官吏支散並 足,方許支給。」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所隸官司 二十有五:
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 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舊分南、北兩庫,政和六年,修 建新庫以「東、西庫」為名。
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庫。」
內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 奉宸庫,掌供內庭,凡金玉、珠寶、良貨賄藏焉。」
祗候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詔頒給及殿庭 賜予。」
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 焉。
〈注〉神宗常憤契丹倔彊,慨然有恢復幽燕之志,聚金帛內帑,自製四言詩一章,曰:「五季失國,獫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積皆滿。又別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於庫,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徽宗朝又有崇寧庫、大觀庫。
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 茶庫,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諸司及賞 賚出鬻。」
雜物庫,掌受內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
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 料,以券準給。
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
「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輸於《左藏》。
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收舟船木筏之徵。 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 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
《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 易,以平百物之直。
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邊糴。
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 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準折 支用。
榷貨務。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屬。
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
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
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
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直出僦及修造之事。 「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
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 建炎詔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紹興元 年,復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 置丞二員。四年,復置卿、少各一員。十年,復置主簿。十 一年,詔「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遇合推賞,各與 減磨勘。」二年,尋詔三丞一體行之。隆興元年,併省主 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監交案,隨 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中興後,所隸 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 劑庫、惠民局,如前制所置。
《左藏南庫》:
〈注〉係椿管御前激賞庫改。
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
「編估局」、《打套局》。
〈注〉二局,係揀選市舶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樁庫:
〈注〉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
置監官提領二人。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冬十二月己卯置三司推官巡官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平興國八年春三月癸亥,分三司各置使。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端拱二年冬十二月辛亥置三司都磨勘官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三年冬十一月己未置三司主轄收支官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四年夏五月戊申,罷鹽鐵、戶部、度支等使,置三 司使。冬十月庚午,兩京為左右計,各署判官領之,置 三司使二員。己酉,置三司總計度使。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魏羽傳》:「淳化四年,併三 部為一司,以羽判三司。先是,三司簿領堆積,吏緣為姦,雖嘗更立新制,未為適中。是冬,羽上言,依唐制天 下郡縣為十道,兩京為左右計,各署判官領之。制三 司使二員,以羽為左計使,董儼為右計使,中分諸道 以隸焉。未久,以非便罷。」按《陳恕傳》:「四年,太宗從魏 羽、段」惟一之請,分三司為十道,置左右計使,以魏羽、 董儼分主之。召恕為工部侍郎,充總計使,判左右計 事;左右計使分判十道事,凡議論計度,並令恕等參 預。恕以官司分隸,政令互出,難以經久,極言其非便。 歲餘果罷,復以恕為鹽鐵使。時太宗留意金穀,召三 司吏李溥等二十七人對於崇政殿,詢以計司利害。 溥等言:「條目煩多,不可以口占,願給筆札以對。」太宗 遣中黃門送詣相府,限五日悉條上之。溥等共上七 十一事,詔以四十四事付有司行之,其十九事下恕 等議可否。遣知雜御史張秉、中使張崇貴監議,令中 書籍其事,專檢舉之,無致廢格。賜溥等白金緡錢,悉 補侍禁、殿直,領其職。太宗謂宰相曰:「溥等條奏事,頗 有所長。朕嘗語恕等,若文章稽古,此輩固不可望;若 錢穀利病,頗自幼至長,寢處其中,必周知根本。卿等 但假以顏色,引令剖陳,必有所益。」恕等剛強,終不肯 降意詢問。呂端對曰:「耕當問奴,織當問婢。」寇準曰:「夫 子入太廟,每事問,乃以貴下賤,先有司之義。」後數日, 太宗又曰:「國家歲入財數倍於唐。唐中葉以降,藩鎮 擅命,征賦多不入公家,下陵上替,經制隳壞。若前代 為得,即已致太平,豈復煩朕心慮也?」因召恕等,責以 職事曠廢。恕等對曰:「今土宇至廣,庶務至繁,國用軍 須,所費浩瀚,又遇諸州凡有災沴,必盡蠲其租。臣等 每舉榷利,朝廷必以侵民為慮,皆尼而不行。縱使耿 受昌、桑弘羊復生,亦所不逮。臣等駑力,惟盡心簿領, 終不足上裨聖治。」太宗曰:「卿等清而不通,專守繩墨, 終不能為國家度長絜大,剖煩析滯。只如京城倉庫, 主吏當改職者,簿領中壹處節目未備,即至十年五 年不決,以致貧無資給,轉徙溝壑。此卿等之過,豈不 傷和氣哉!」恕等頓首謝。
淳化五年秋九月甲寅,賜「三司錢百萬,募能言司事 之利便者量事賞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陳恕傳》:「五年賜三司錢 百萬。募吏有能言本司不便者。令恕等量事大小以 錢賞之。錢盡更給。」
至道二年議併三司官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陳恕傳》:至道二年,欲併 三司,命官總判,其勾院、磨勘、理欠、憑由、支收、行帳、提 點等司,令恕條列其事以聞。恕奏曰:「伏以封域寖廣, 財穀繁多,三司之中,簿牒填委,朝廷設法督責尤嚴, 官吏救過不暇。若為三部各設主司,擇才非難,辦事 亦易。事辦過鮮,不撓上心,此亦一時之良策也。其勾 院」、磨勘兩司,出於舊制,關防之要,莫加於此。理欠、憑 由三司,雖非舊設,自理欠失序,憑由散落,故設三司, 專令典掌,綱目咸具,制置有倫,逋欠無失理之名,憑 由鮮流散之弊,實亦要切,不可廢除。若兩司併委一 官,方及判官一員之事,其主轄、支收司,先因從京支 度財貨,轉輸外地,此除彼附,照驗稽滯。「若京城得賢 主史,使居此司,專行檢轄,凡支撥官物,便給除破文 憑,卻於所司置簿記錄,催到收附文記,即乃勾銷簿 書,取捷之門,亦為允當。其行帳司近日權置,了絕舊 帳,帳目告盡,司額自除。提點司是中旨特置,提振三 司廢怠之事,固非有司敢得擬議也。」詔三司都憑由、 理欠司,宜令為一處,命「官兼判,應諸道逋負官物,令 三司逐部理約。理欠司但總其所逋之數,糾督之,餘 悉從恕奏。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