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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42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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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四百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四百二十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四百二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四百二十卷目錄

 侍衛部彙考四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三則 成祖永樂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五則 孝宗

  弘治五則 武宗正德三則 世宗嘉靖五則 穆宗隆慶三則 神宗萬曆二則

皇清總一則

官常典第四百二十卷

侍衛部彙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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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以侯、伯、駙馬等官、領侍衛將軍人員。而全直更 番,各有定製。

按《明會典》:朝廷侍衛將軍等項人員,各該官統領。凡 聖節、正旦、冬至三大朝會、大祀、誓戒、冊封、遣祭、傳制、 御殿則用全直,常朝則更番。其衣甲器仗及陳列位 次,各有定製。

凡掌領侍衛侯伯、駙馬等官六員。一員管錦衣衛大 漢將軍及勳衛散騎舍人、府軍前衛帶刀官,四員管 神樞營紅盔將軍。每日一員輪值。一員管五軍營叉 刀官軍

「《錦衣衛》《大漢將軍》」一千五百七員名:

府軍前衛、帶刀官四十員

神樞營,「紅盔將軍一千五百員,把總指揮十六員。明 甲將軍五百二員名,把總指揮四員。大漢將軍八員。 五軍營叉刀圍子手三千名,把總指揮八員。」

勳衛散騎舍人,無定員。

旗手等二十衛、帶刀官一百八十員

凡大朝賀,御殿,掌領侍衛官俱鳳翅盔、鎖子甲,懸金 牌,佩繡春刀,一員侍殿內東,一員侍殿內西,勳衛分 立於其下少後,錦衣衛正直指揮一員懸金牌,侍於 殿內簾右。千戶六員具朝服,侍於殿門外右簷下。捲 簾百戶二員,候駕至捲簾畢出,同千戶侍立。「傳鳴鞭」, 百戶四員立於殿門外及丹陛上下,接傳鳴鞭。朔、望 日同。

中極殿、導駕「錦衣衛將軍十人,金盔甲,懸金牌,佩刀, 執金瓜。盝頂門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 金瓜」

皇極殿御座。左右將軍一百十八人,錦衣衛九十八 人,內四十二人金盔甲,十六人明盔甲,俱懸金牌,佩 刀,執金瓜;二十人明盔甲,懸金牌,執大紅刀;二十人 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二十人,內十 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金瓜;十人盔甲如前,懸金牌, 弓矢,佩刀,簾下。錦衣衛大漢將軍四人,金盔甲,懸金 牌,佩刀,執大《金瓜斧》。

殿門將軍三十六人,錦衣衛十六人,金盔甲、金牌,佩 刀,執金瓜。神樞營二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 刀。傘下錦衣衛將軍六人,扇頭錦衣衛將軍二人,殿 角及石柱錦衣衛將軍各二人,俱金盔甲,懸金牌、佩 刀,執金瓜。

丹陛將軍六十人,錦衣衛二十人,內四人金盔甲,十 六人,明盔甲,俱懸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四十人, 紅盔青甲,懸金牌,執大紅刀,上下纏腰將軍三十四 人,錦衣衛四人,金盔甲、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三 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鵓鴿頭刀,上下踏凳將軍 三十二人,錦衣衛十六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 鐵瓜。神樞營十六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東、 西戧廊將軍十六人,錦衣衛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 執金瓜。神樞營八人,盔甲如前,懸金牌、弓矢、佩刀。 「中左中右門將軍十六人」,錦衣衛八人,紅盔、青甲,懸 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 矢、佩刀。

丹墀。左右將軍一千九百七人。《錦衣衛》九百六十八 人,內八百五十四人,紅盔、青甲,懸駕牌、弓矢、佩刀;五 十人紅皮盔、戧金甲;五十人紅皮盔、描銀甲,俱懸駕 版,佩刀,執金瓜;十四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開鞘大 刀。《神樞》營九百三十九人,內五百五十八人,大紅盔、 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執金瓜及大黑刀;三百五十 一人,明盔甲,懸金牌,執出鞘紅刀,俱重行長擺丹墀 四隅。錦衣衛將軍二百人,紅盔青甲,懸駕牌,佩刀,作 四隊。周圍五軍營宮軍二千人,紅盔、青甲,執叉刀及 金鎗,作四十隊。

皇極門將軍二十四人。《錦衣衛》二十人。內八人金盔 甲八人明盔甲四人紅盔、青甲。神樞營四人,紅盔、青 甲。俱懸金牌、佩刀、執金瓜

弘政、宣治門,將軍二十四人。錦衣衛十六人,紅盔、青 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八人,紅盔、青甲,懸金 牌,弓矢,佩刀。

金水橋錦衣衛「神樞營將軍各八人,俱紅盔青甲,懸 金牌、弓矢,佩腰刀左右品牌。」「神樞營將軍四人,明盔甲,執金瓜。」

會極、歸極門,錦衣衛將軍各四人

東西城路「錦衣衛將軍各二人,俱紅盔、青甲,懸金牌、 弓矢、腰刀。」

凡常朝御皇極門,掌領侍衛官俱鳳翅盔、鎖子甲,懸 金牌,佩繡春刀,直左右闌干首。錦衣衛將軍二十四 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列闌干內。闌干二十 四扇,每扇一人。勳衛散騎舍人四員,府軍前衛官二 十員,明盔、鎖子甲,懸金牌,佩刀,夾左右陛。錦衣衛指 揮一員,常服,懸金牌,列御道西。千戶二員,百戶十員, 「俱常服,懸金牌,列其下;錦衣衛將軍八人,明盔甲,懸 金牌,佩刀,夾御道左右;又八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 執金瓜,掖兩陛下;又四人,並神樞營大漢將軍四人, 俱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直左右。『匱』錦衣衛將 軍二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直左右。品牌錦衣 衛將軍紅盔青甲八人,懸金牌,佩刀」,直左右踏凳。錦 衣衛將軍二十八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二 十八人明盔甲,懸金牌,執大紅刀,列丹墀。文武班後 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金瓜;四十人紅盔青甲,懸金 牌,執大黑刀,次之;八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又 次之。神樞營將軍九百七十五人,內七百五十人紅 盔青甲,懸金牌,執金瓜弓矢,佩鵓鴿頭刀、米昔刀、黑 刀、大紅刀。次錦衣衛將軍後二百二十五人,明盔甲, 懸銅牌,執大紅刀,又次之。「五軍營官軍五百人,紅盔、 青甲、銅牌,執叉刀。」次神樞營將軍後五百人,披執如 前。列金水橋南旗手等衛官四十員,常服,懸金牌,佩 刀,列叉刀後。朝退則巡綽各門。錦衣衛將軍八人,明 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 刀,執鐵瓜;「神樞營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 佩刀,列金水橋左右;錦衣衛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 金牌,弓矢,佩刀。神樞營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 弓矢,佩刀。直弘政、宣治門,錦衣衛將軍八人,神樞營 八人,披執如前。直會極、歸極門,錦衣衛將」軍四人,神 樞營四人,披執如前。直東西城路,錦衣衛校尉五百 人,鳴鞕及擎執傘扇儀仗者,鵝帽、《只孫》、抹金銅束帶、 皂靴,列午門內外。其餘方巾、青衣、抹金銅帶、雙魚、銅 魚、銅牌、執鐵狼牙等器仗,列御道西。

凡遇郊祀等項聖駕出入、錦衣衛千百戶三十六員、 懸禮字等號金牌、擎執金爐前導。各項侍衛將軍、於 鹵簿儀仗中分行扈從。至則護衛齋宮、及分守郊壇 等處內外門禁

凡遇經筵。管將軍官率該班大漢將軍二十人。有官 者便服烏紗帽。無官者明盔、便服佩刀、執金瓜、於文 華殿東西侍衛

凡每日、輪將軍一百名、分早晚兩班、於午門東西聽 候。夜則坐更

凡五軍叉刀官軍、每夜於皇城值宿

凡管錦衣衛將軍及管叉刀官,每日侍衛。管紅盔將 軍官,錦衣衛官,《勳衛散騎舍人》,《府軍前衛》《旗手衛》官, 各色把總及將軍官軍、旗校等,俱三日一更番。 凡《勳衛、散騎舍人》,舊制擇公、侯、都督及指揮嫡長次 子為之,俸秩視八品。侍衛直宿外,或令署各衛所事, 及聽差遣,有材器超卓者,不次擢用。天順間,令俸秩 比正千戶,月支米十六石。

凡錦衣衛將軍,選軀幹豐偉有勇士者為之。其尤豐 偉者曰「大漢將軍。」以直殿內立千百戶、總旗,統率其 眾。年深者以次陞補。

凡侍衛將軍、五年一次揀選

凡侍衛金牌、瓜刀、盔甲等件,錦衣衛將軍貯於左右 闕門外之直房,神樞營將軍貯於端門南兩廊之下, 叉刀、圍子手貯於承天門之南兩廊。惟錦衣衛將軍 金盔甲別於左闕門南廊房三間貯之,名「金甲庫。」 凡五軍圍子手並皇城內外守禦軍紅盔將軍下班 之日,其本管及守門把總、內外等官,不許撥借與人 做工等項,違者參問,照「私役軍人例發落。」

凡祀享郊廟社稷、及看牲、視學耕籍。公侯伯勳衛、錦 衣衛、並金吾等二十衛官、扈駕巡綽、各赴本司領金 牌懸帶

凡每日、五府都督一員、率領旗手等二十衛帶刀千 百戶一員、夜巡內皇城、點閘鋪軍、各赴本司領金牌、 並申字十七號令牌一面

凡每三日、金吾等二十衛、各輪官四員、計每班四十 員、領金牌隨朝巡綽畢、仍赴司點閘

「凡侯、伯、駙馬一員,專管府軍前衛,帶刀官二十員,每 日上直。又侯伯一員,專管圍子手將軍每夜上宿。」又 「中軍都督府,都督一員,專管大旗下五軍官員,將軍 六百二十五人。又都督一員,專管勇士。又都指揮一 員,專管傳令叉刀手。又侯伯、駙馬一員,專管大漢將 軍。」又錦衣衛當駕官,指揮一員,千戶二員,百戶十員, 三日輪班上直,各赴本司關領金牌。其金牌之制,面 上鑄「仁、義、禮、智、信」五字號,下鑄「守、衛」二篆字,背鑄。凡守衛官軍,懸帶此牌等二十四字。「仁」字一號至四十 號,上俱龍形。公、侯、駙馬、伯領「義」字一號至五十號,俱 虎形。指揮、勳、衛,領「禮」字一號至一百五十三號,俱麒 麟形。千戶領「智」字一號至三百三十號,俱獅子形,百 戶領「信」字一號至一千六十九號,俱祥雲形,將軍領。 凡金人等二十衛守衛官夜巡,各赴本司關領令牌。 午門指揮二員、千戶一員;東華門指揮一員、千戶一 員,領「申」字五號至八號,四面西華門指揮一員、千戶 一員,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四面元武門指揮一員、 千戶一員,領「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四面。

凡留守五衛巡城官並金吾等二十衛守衛官,各赴 本司關領銅符。留守五衛指揮領「承」字、「東」字、「西」字、「北」 字號四面,其字號俱左半字。金吾等二十衛,端門、承 天門指揮二員,千戶一員,領「承」字號一面。東安門指 揮一員,千戶一員,領「東」字號一面。西安門指揮一員, 千戶一員,領「西」字號一面。北安門指揮一員,千戶一 員、領北字號一面。其字號俱右半字、以上俱與留守 衛比對銅符字號相同、方許點閘

凡領金牌、夜巡點閘、每日上直、每夜上宿者、次早繳 入。輪班三日者、班滿繳入。非扈駕不許帶出皇城。違 者送問

將軍營、錦衣衛將軍、自為一營。遇下班之日、照例操 練、從管領衛官提督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守衛軍士食錢牌面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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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守衛軍士食錢。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 上十二衛守衛隨駕軍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錢鈔三 百文。先期一日,令各衛將軍名數目手本報內府。兵 部官一員攢類軍名並該支鈔錠總數、送禮科關鈔。 令該管守衛官領去結散。如有公差患病名數、食錢 明白扣除。不許將軍人頂替冒支凡牌面。是年定隨 駕官員力士校尉須憑牌面守衛。其牌面,內府印綬 監掌管、輪直官員人等,於簿上明白附寫花名、畫字 給領。如遇下直,務要交割明白勾銷庶無差失。其在 外新設衛所申索「守禦夜巡銅牌」,須要定奪數目、編 置字號,行移禮部鑄造就送該部給發。

洪武二十七年、定親軍守衛之制。

按《明會典》:「國初置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後又定親軍 諸衛,分番守衛,而改都鎮撫司為留守五衛。每衛設 指揮五員關領,內府銅符,日輪二員點閘,守衛官軍, 夜亦如之。」法例漸密,具載於後。

洪武二十七年《聖旨榜例》:「自古到今,各朝皇帝差軍 守衛皇城,務要本隊伍正身當直,上至頭目,下至軍 人,不敢頂替。這等守衛,是緊要的勾當。若是頂替,干 係利害,撥散隊伍守衛,尢其利害。且如論隊伍守衛, 撥那所軍,若用軍多,盡本所守衛。若用少,或五百、三 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若軍別無事故,各各 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行仔細檢點,照依原 伍上直,致令小人賣放,或閒居在衛所,或私自縱放, 不在衛所。點視不到,定將本管指揮、千百戶、衛所鎮 撫、總小旗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調邊遠,千戶降百 戶、調邊遠,百戶降總旗,調邊遠,衛,鎮撫降所鎮撫調 邊遠,總旗降小旗、調邊遠,小旗降做」軍調。邊遠,如是 受財賣放,以致隊伍不全,係是圍宿重事,不問贓多 少,處以重罪。

一、當直之時,不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必定無全伍。 何故無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 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因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 看守果木,或婦人產難,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 之時,理合明白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占,自此等別 無虛冒,難以問罪,理合逐件准說。

一、若本無前條數事,倚法為姦,妄稱「數事,內一事不 行上直,非官吏該管容縱」,罪坐本軍杖一百,流煙瘴。 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財冒為此事,不拘贓多少,處以 重罪。

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不出百里之外,死喪慶弔,許 告假行。本衛親管官旗首領官吏即時准告放行,以 快人情。敢有留難,笞五十,上官罰俸一月。

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調本管百戶,各帥本 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不許頂替。若有事故, 儘有事故,開除見在,不問多少,從實當直。若將本隊 伍一百戶軍調做三四次當直,或一旗一直,兩旗一 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隊伍,處以 重刑,家遷化外。」

一、若死喪親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 放行,毋得刁蹬留難。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御 前陳告。「若當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 歸營所,請醫調治。或看視遲慢,放回猶豫,致令病甚, 親管小旗杖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其病 軍食錢帶去,不必瑣碎來奏。」

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時染病, 不能痊可,似這等軍,許不當直告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管甚麼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幾時,直 待父母痊可,纔方上直。若父母病痊及父母無病,詐 稱有病,閘驗是實,治以重罪,輕則流入煙瘴。

一軍人單夫隻妻者、若妻有病、本軍許不上直、看覰 妻室病痊之後、纔方上直、設或無病稱病、病痊不直、 閘驗是實、調入煙瘴

一、若官旗首領官吏,不畏法度,擅將上直軍人撥散 隊伍,許本隊伍內「不問軍旗人等,赴御前陳奏,閘驗 是實,賞鈔五十錠。作弊官吏,處以重刑。」

一、凡點大軍病疾,不許扛抬赴點。幼軍自十三赴點, 「十二以下皆不赴點,止點視於營中。」

一、凡一應關請,有孕婦女不許入內。違者,本管官旗 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會,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婦。 一、凡當直之時,守衛何門,本日外人於內辦事,事畢 仍於本門回還。若自本門入,不自本門出,不問是何 等人,卻被別門擒拿。雖係國戚,亦當即時奏聞區處。 將所入之門,守直官旗軍人,俱各處以重刑擒拿。之 門「直守軍旗受賞。」

一,凡整點大軍,本管官旗,私自縱令正軍不入隊伍, 臨點之際,卻乃雇覓他人代替點視者,官旗與雇覓 之人,俱各處以重刑。有能首告者,賞鈔一百錠。官首 告,陞一階。總旗首告,陞百戶。小旗首告,陞百戶。軍人 首告,陞百戶。仍賞鈔一百錠。本管官旗自行覺舉者, 不在陞賞之例。

一、在京軍人戶下壯丁多者,或弟兄子姪,或見贅在 戶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許輪流代替,不輪者聽。 若遇出征,調遣正軍親行,正軍軟弱,戶下壯丁願隨 行代替者亦聽。本管官旗首領官吏敢有刁蹬者,杖 一百罷職。總小旗首領官吏邊遠充軍。

一、遇朝參,先放直日都督、將軍、散騎帶刀人員,及應 直帶刀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進,然後百官進朝,不 許攙越混雜。

一守衛官員、凡遇當直、須待朝後辰時、方許交班。違 者問罪

「一、凡內官內使《小火》者,出入各門,守門官軍務要搜 檢精細,揣捏交襠,或將帶金銀緞疋衣服等項,須憑 勘合放出。或有公差幹辦事務,明白附寫前去某處 公幹,及辨驗身上衣服是何顏色,見數明白,隨即附 記,事畢回還,依數點進。但有點對不同,即時奏聞。」 一、內官內使須要比對銅符,依前搜檢放出。若內官 內使出門,本無銅符,及有銅符,不行比對明白,輒便 放出者,守門官軍治以重罪。

一、各處進納官物長解,及內府做工諸色人等,誤帶 鈔貫等物入門。守門官軍務要用心搜檢,止當寄放, 方許進門。若進門之時搜驗潔淨、比候出門搜出。有 帶出物件,即時拏奏

一官員軍民人等入奏事務、守衛官軍人等不許問 其緣故、所將文書、亦不許開看、隨即徑直引奏。若擅 問緣故、將文書開看者、依律論罪

承天門午門紅牌一、官員人等說謊者、處斬。一凡大 小官員奏事、語言不一、轉換支吾面欺者、斬

凡各衛分定地方。皇城四門、自午門左至闕左門東 第五鋪。午門右至闕右門西第五鋪。端門左至承天 門左橋。南端門右至承天門右橋。南長安左門至外 皇城以東第六鋪。長安右門至外皇城以西第十一 鋪。

以上該旗手,濟陽、濟州府軍、虎賁左金吾前、《燕山》前、《羽林》前八衛官軍分守

東華門左盡左第十一鋪,東至東上門左、東華門右、 盡右第一鋪,東至東上門右、東安門左、外盡左第十 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左、東安門右、外盡右第十四 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右。

以上該金吾左、羽林左、府軍左、燕山左四衛官軍分守。

西華門左盡左第一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左;西華門 右盡右第九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右,西安門左、外盡 左第十二鋪,內至乾明門左、西安門右;外盡右第七 鋪,內至乾明門右。

以上該金吾右、「羽林右」 、府軍右、「燕山右」 四衛官軍分守。

元武門左盡左第五鋪,北至北上門、北上西門以左; 元武門右盡右第四鋪,北至北上門、北上東門以右。 北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北上西門外以左; 北安門右、外盡右第八鋪,內至北上東門外以右。

以上該《金吾後》府軍後,通州、大興左四衛官軍分守。

凡各門守衛官、照依地方、各領銅符收掌守衛。承天 門承字號、東安門東字號、西安門西字號、北安門北 字號、俱陰文右比。留守衛巡城官領「承」字等四號銅 符、俱陽文左比

凡各門守衛官員、遇夜各領令牌、齎執巡警。午門領申字一號至四號。長安左右門及東華門領「申」字五 號至八號。西華門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北安門領 「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

凡皇城、每日輪都督一員、帶刀、千百戶一員、領申字 十七號令牌、於內直宿。仍點各門守衛軍士。後都督 裁革、改令五府僉書侯伯、每夜一員輪直

凡內皇城四圍四十鋪。設銅鈴四十一箇。每更初、自 闕右門發鈴、傳遞至闕左門第一鋪止。次日、納鈴於 闕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外皇城四圍七十二鋪,銅鈴七十八箇。每更初,自長 安右門發鈴,傳遞至長安左門止。次日,納鈴於長安 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凡內皇城左右、每夕輪坐更將軍一百人、每更二十 人

凡內皇城四門、設走更官八員。內府給領簿籍。每更、 各門官交互往來,於簿上用印一顆為信。《東華門官》 南至闕左門、北至元武門。《西華門官》北至元武門,南 至闕右門。其三門官吏更赴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 凡官員人等出入內皇城四門無牙牌者、附寫「水牌。」 凡外《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 隨駕。

凡守衛官遇巡城官到來、將銅符比驗相同、方許點 閘

洪武二十八年、設皇城四門廚房守衛軍士

按《明會典》,「凡皇城四門廚房,洪武二十八年,各設恩 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長安左右門廚房二所,恩 軍二百二十五名,管軍百戶二員,金吾前衛鎮撫司 帶管。東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九十七名,管軍百戶一 員,羽林左衛鎮撫司帶管。西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一 百一十名,管軍百戶一員,金吾後衛鎮撫司帶管。」

成祖永樂 年守衛軍更用銅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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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間、令守衛官軍木牌、更造以銅。 宣宗宣德五年、令凡各門進出事件。每日從守衛官 具奏。」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天順五年定守衛官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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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守衛官,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 兵仗,擅離信地者,錦衣衛官校並巡視給事中、御史, 拏送法司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

憲宗成化 年令退閒侍衛與冠帶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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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侍衛將軍,五年一次揀選。成化初,令侍 衛二十年退閒者,冠帶榮身。」

成化四年,選馬直軍精壯者補宿衛。

按《明會典》:「凡外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 全伍,以備隨駕。」成化四年,革馬直官軍,選精壯者補 宿衛。

成化十一年。令留守衛官。每日巡行各門。點閘二次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二年嚴飭皇城守門內臣、督率官軍及常朝 門禁。

按《明會典》、「凡守衛軍器。十二年令皇城守門內臣,督 令各該官軍,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 人檢察。其城外紅鋪並九門軍器等件,亦要槊架整 齊,以時執把。俱不許散漫怠玩。違者許點城官並兵 部查問。」

凡常朝門禁。十二年奏准、每日長安左右門初開、先 放常朝及見辭等項官吏盡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 局上役人等、有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買賣者、 守衛官具奏治罪

成化十五年授侍經筵將軍、百戶職。其千、百戶等、並 許給俸、與子孫替代投充。

按《明會典》:「凡侍衛將軍,十五年令侍經筵八年者授 試百戶,五年實授。凡千百戶照品給俸,其餘月支米 二石。身故而子孫願代及投充者,驗中方許。」

孝宗弘治元年定皇城內門上直守衛官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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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 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 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 總小旗以至於軍,各遞降如洪武榜例,調邊衛帶俸 食糧差操,所鎮撫亦降總旗。」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 贓多寡問罪,亦照前例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 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 點不嚴,以至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 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 衛差操

是年奏准、朝參文武官隨從官吏人等、俱官給木牌 懸帶守衛官辨驗放入。其謝恩見辭工滿囚人、進春 進曆送納錢糧諸色人等、經該衙門、給與牌面、事畢 放回。人數多者、給印信手本、送守衛官照入

是年,令長安左右門鹿角柵與《儻眾木》內正街空地, 不許人畜作踐,污穢擠塞,犯者許錦衣衛旗校緝拏送問。

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禁門交結者,各門 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 永遠充軍。

弘治四年、定選補大漢將軍事例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錦衣衛大漢將軍務勾一千五 百名;若缺五十名,方許開申選補。其將軍務要身長 五尺三寸以上,力勝三百五十斤,及無惡疾體氣過 犯、不係正軍及犯極刑之家,方許收用。近例:將軍有 缺,錦衣衛堂上官會同科道官並管領將軍官選補。 又例:大漢將軍官旗五年一次,兵部、錦衣衛堂上官 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並管領將軍官、揀選去 留。內千百戶有缺、就行照例推補。大漢將軍有缺、除 將先年選定者挨補外。如隨伍將軍有體貌魁偉、特 出眾人之上、得超補見缺

弘治七年、令長安等門、不許閒雜之人出入賣物穿 走。違者、許兵部及巡視官、將守門官軍參究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年、令各門守衛官軍、隻日輪給事中、雙日輪 御史、及兵部委官、點閘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三年,給錦衣衛大漢將軍紅紵絲紗羅衣。禁 左道等人擅入皇城。

按《明會典》:「凡錦衣衛大漢將軍、千百戶,弘治十三年 奏准,每年給紅紵絲紗羅衣各一件,自行裁置於直 房內,大櫃收貯。遇聖駕看牲、郊祀、聖節、正旦、冬至時 享大廟穿用。餘日不許。若有事故,仍相交割。」

又奏准、凡左通邪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皇城、夤 緣求進、而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參奏治罪。

武宗正德四年定留守五衛指揮巡點官軍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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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德四年議准,留守五衛,每日輪指揮五 員,領齎銅符,巡點內外門鋪官軍。遇夜,每更一員逐 一點視,仍令各門守衛官置簿一扇,送部印鈐門吏 輪守。每巡點官到,即將本人衛分職名,註於該日該 更之下。不到不許填註,以便科道等官不時稽考。其 守衛員缺,就令督同選補。」

又議准:「營操官選補守衛者,即將營操除豁。」

又題准: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辦納 綱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 又奏准:凡守衛官軍,聽點城科道等官,督同該衛掌 印官,揀選不堪者退還營衛,逃故者,照數補足,毋致 缺少防衛。

又題准、凡各衛官軍盔甲器械、有損折破壞者、三年 一換。工部仍委官點視

又題准:「朝參官員,跟隨人役,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 人。」

又題准:尚寶司督同各守衛官備查各衛銅牌,某衛 該某號牌面若干,某牌係某軍懸帶,遇交班之時,必 須兌換明白,方許回還。旗手等二十衛,年終造文冊 送司備照。今附造《年貌》文冊內,該司仍委官查點,如 有損失,將本軍並該管官員參究治罪,責限挨尋,限 外不獲,方許給補。

正德十三年,更定換給大漢將軍襯甲服色例。 按《明會典》,凡大漢將軍襯甲服色,舊例五七年一次 換給。十三年,令三年一給。每四員名,共大紅紵絲五 表裏,紗、羅同。

正德十六年,定守門官科害軍人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 揮千百戶人等,指稱科斂賣放者,從重治罪。」

世宗嘉靖三年定將軍替補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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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將軍替補。嘉靖三年議准、將軍上直侍 衛年深、授有官職者,事故之日,許令嫡親兒男查照 舊例繼補。其餘將軍事故,止許收充校尉一輩,不許 將房族人等收補。

嘉靖九年定「《將軍清查例》,及錦衣衛出辦郊祀沿途 燈火葦地」之令。

按《明會典》,「凡將軍清查。九年,令兵部、錦衣衛堂上官 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清查見役將軍,若有虛 冒買閑等弊,具奏處治。」

凡採辦朝會金燈庭燎、並貼買宣官及騎操馬匹,並 於本衛原撥蘆場內取用。九年定《郊禮》令本衛出辦 沿途燈籠火把、增撥尹家灣等處葦地二段。後又以 葦地渰沒。奏准每所差旗校五名、於產有地方採納 蘆葦、除免雜差

嘉靖十七年題准、「凡府軍前衛、侍衛指揮等官、五年 一次揀選、如侍衛將軍例」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八年、車駕南巡。以欽製《武陳駕儀》授錦衣衛 陳設

按《明會典》,凡車駕巡幸,錦衣衛堂上官俱從。十八年 南巡,以欽製武陳駕儀,授錦衣衛陳設。令堂上官二員充前驅使、五員充護蹕使、二員充整頓鹵簿兼防 護屬車使。又令於內日輪一員騎侍,就奏起落輿輦。 又令委千戶一員帶校尉二十名管傳放砲、千百戶 六十員、旗校一千名聽差鎮撫司官一員聽候理刑 「東司房理刑官一員提調緝事千戶五員充輦乘把 總,千百戶二員管領各項執事,兼管駕帖朝儀二員 沿途總理輿輦,築立封堆,三員管理糧草五十員,沿 途分管撥次五十員,沿途輪流上直三十五員,各帶 旗校十名,分往各站整頓燈籠燎火,及選奉抬輿輦 良家子弟人夫。」

嘉靖二十七年、令廠衛將緝捕獲功職役、造冊送部 類奏

按《明會典》,「凡東廠錦衣衛緝捕,二十七年題准令廠 衛每年終將各項獲功職役姓名勞績緣由,首從的 數,備造文冊,用印鈐蓋,開送兵部,附簿登記,候至三 年類奏。下部查對相同,仍行法司覈實,應陞應賞,遵 照格例,議擬覆奏。其提督官酌量陞賞,取自上裁。間 有奇功異績優錄出一時特恩者,毋輒援引陳乞,該」 衛鎮撫鞫問各項罪犯、事完具奏、止開獲功人員的 確首從名數、用備查考、毋輒議及陞賞

《又例》,廠衛訪獲私造偽印硃符,路引,鎮撫司問明,止 照例給賞,不許乞陞。

穆宗隆慶二年定巡察守衛官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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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隆慶二年議准留守等衛指揮等官,兵部 劄行巡視郎中,嚴行各衛,常時巡察,晝夜點守。季冬 會同巡視科道,分別勤惰,從實參舉,勤職者陞用,曠 職者降調問罪。」

凡查點守衛軍。二年題准、守衛官軍三日一班輪換、 以辰時為期、必待新者至舊者方回。如有先時而去、 及後時不來者、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衛官查報治 罪

又題准: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到者,重責記簿;二次 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一半。三次不到者,全扣《類總》,開 送戶部,臨倉扣除。官軍通同欺隱者,參究。

隆慶五年,申明「門官走更」舊制,題准巡查守衛官軍 事例。

按《明會典》,凡內皇城四門,設走更官八員,於內府給 領簿籍。每更,各門官交互往來,於簿上用印一顆為 信。東華門官南至闕左門,北至元武門。西華門官北 至元武門,南至闕右門。其三門官吏更赴東華、西華 二門亦如之。隆慶五年,申明舊制,如總督上直官怠 弛不行稽查者,參。

是年題准、「內外周圍紅鋪、兵部轉行巡視郎中、嚴督 官軍、常川在鋪看守、如遇換班、亦須交代明白、每月 終、具揭投遞」

又題准、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伍、約束稽查、仍 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衛分

隆慶六年、設點城指揮。及造衛軍文冊。置木牌、以便 點驗

按《明會典》「六年,每衛專設點城指揮二員,上下半月 分管點閘。」

是年題准、將旗手等二十衛軍士,備造各軍真正姓 名年貌文冊,仍置木牌,明書年貌,給與本軍懸帶。務 要牌冊相同,聽各衙門不時點驗。如有代替等弊,參 治。

神宗萬曆二年定選退將軍襲替及驗補守衛軍並支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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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選退將軍,凡應役二十年 以上者,其兒男准替校尉;十年以上者,准替力士;三 五年者,查革。其替補者,俱准本身一輩。」

是年、議點城科道等官、同該衛掌印官所選汰守衛 官軍、俱行職方司、將清勾解到軍人驗補

是年題准、「旗手等二十衛守衛軍士,每月將見在守 衛直宿官軍實數,並實支月糧文冊二本、赴車駕司 掛號一本轉送戶部撥倉支糧。」其官軍該班不得支 糧者,候下班補給

萬曆十一年定「兌換軍器、更補老弱」、及操演守衛官 軍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凡守衛軍器,遇每三年照例 呈請兌換。各軍有老弱頂名者,逐名更補。」

凡守衛官軍下班。十一年題准、守衛紅盔明甲官軍、 每月除上直日期外。令下操三日、隸神樞八營操演。 圍子手亦除分班更直外、隸五軍備兵營、一體隨操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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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

上三旗設立官員:

領侍衛內大臣,每旗二員。

一等侍衛,每旗三十員。

二等侍衛,每旗五十員。

《三等侍衛》,每旗一百二十員。

藍翎:每旗五十員 。《後侍衛》藍翎,俱無定員。

內府佐領設立官員

《護軍參領》、每旗五員。

護軍校每佐領一員

八旗設立官員

護軍統領,每旗滿洲、蒙古總設一員。

前鋒參領,每旗滿洲、蒙古總設二員。

護軍參領,每旗滿洲、蒙古,總設十六員。

前鋒侍衛,每旗滿洲、蒙古總設二員。

前鋒校,每旗滿洲、蒙古,總設十二員。

護軍校,滿洲、蒙古每佐領一員。

親軍校滿洲、蒙古每親軍十名,內設親軍校一員。

他庫爾使壯尼大《滿洲》每旗他庫爾使十名,內設壯尼大一名。

內大臣侍衛隨從儀

凡朝賀常朝日

皇上陞殿。前引大臣十員、後護大臣二員於殿北階

下立候

駕至前引十員、兩翼排行、由

寶座下兩旁、至座前排立。後護二員隨

皇上至座。上於

寶座後僉立。執兵器侍衛等在後衛立。俟行禮畢。

後護二員在

寶座後僉坐。前引大臣、每翼各五員、在諸王前坐。

散秩大臣及一等、二等、三等侍衛,藍翎,在公等後,各照品級序坐。

凡元旦上元節

賜上三旗大臣宴。時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左都

御史在內大臣班、照班次序坐。副都統、侍郎、副都御史、學士、通政使、大理卿在一等侍衛班、照班次序坐。

凡遇

兩宮行禮時。前引大臣十員。後護大臣二員、俱於

隆宗門內立。執兵器侍衛等於

乾清門階下立候

駕至。前引大臣兩翼排行、至

太皇太后永康左門。

皇太后宮大門外。停止執兵器侍衛等隨

駕至。

慈寧門

《永壽門》停止。《後護》大臣隨。

駕入內。

皇上行禮時、於

上後侍立。前引大臣十員於諸大臣班內行禮。

凡遇

皇上躬詣

天壇:

地壇。前引大臣十員。後護大臣二員、俱於

太和門北階下立。執兵器侍衛等於

乾清門階下立候

駕至。前引大臣兩翼排行。後護大臣於

上兩旁,隨行到

壇時。執兵器侍衛等於

壇下兩翼排立。前引大臣於

「上所立階下。侍立」後護大臣於

上所立階上稍後侍立。

皇上陞壇行禮時。後護大臣隨陞壇立。

凡遇

皇上躬詣

祈穀壇。到

壇時。前引大臣十員於簷下兩翼排立。後護大臣二員

隨入於

上所立稍後、兩旁侍立。餘儀與

天地壇同。

凡遇

皇上躬詣

太廟一應隨從儀。與

祈穀壇同。惟執兵器侍衛等於階下排立。

凡遇

皇上躬詣

社稷壇、到

壇時。前引大臣十員在前排立。後護大臣二員於 上後侍立皇上陞壇上香、後護大臣隨

駕陞壇立。餘儀與

「祈穀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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