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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60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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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六百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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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七卷目錄

 鹽使部彙考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哲宗紹聖一則 元符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五則

   孝宗淳熙一則

  金世宗大定一則

  元世祖至元十六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五則 仁宗延祐三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穆宗隆慶一則

皇清順治三則 康熙六則

 鹽使部名臣列傳

  宋

  秦羲       范祥

  元

  瞿霆發      賽興赤脫歡察兒

  李廷佐

  明

  李慶       侯藎

  羅欽德

 鹽使部藝文一

  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宋蘇軾

  封還解鹽專置使狀     范祖禹

  再封還解鹽置使狀      前人

 鹽使部藝文二

  送張轉運之南康     明李攀龍

  送都轉運劉使君還萬安    前人

 鹽使部紀事

官常典第六百七卷

鹽使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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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上京置鹽鐵使司,諸路置轉運使司。

按《遼史百官志》:「上京鹽鐵使司,南京轉運使司亦曰 燕京轉運使司。」

轉運司《職名總目》:

某轉運使。

某轉運副使。

同知某轉運使。

某轉運判官。

山西路都轉運使。揚晢,興宗重熙二十年為山西轉 運使。

奉聖州轉運使司。聖宗開泰三年置。

蔚州轉運使司。

應州轉運使司。

朔州轉運使司。

保州轉運使司。已上並開泰三年置。

西州轉運使司。聖宗太平三年見「《西山》轉運使郎元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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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設提舉茶鹽司,掌山海之利,以佐國用。又設提舉 制置解鹽司,以掌鹽澤之禁。

按《宋史職官志》:「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 國用,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以詔賞罰。凡給之 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與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 政和改元,詔江淮荊浙六路其置一員,既而諸路皆 置。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 之政令,凡官田產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糴 儲積,時其斂散以便民,視產高下以平其役。」建炎元 年,常平職事併歸提刑司,錢歸行在。二年,始復置常 平官,還其糴本。未幾復罷。紹興二年,復置主管。係提刑司 委通判或募職官充其後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 辦常平等公事。未幾,經制司罷,復為常平官。十五年, 戶部侍郎王鐵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 一主管官能勝其任?」乃詔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 平茶鹽公事,如四川無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 管官改充常平司幹辦公事。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 法為監司,「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 則按以聞。」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特義倉水 利,設法賑濟之事。茶鹽司置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 通商阜財,時詣所部州縣巡歷覺察,禁止私販,按劾 不法。其屬有幹辦官,既與常平合一,遂並行兩司之 事焉。

提舉制置解鹽司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 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 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太宗淳化四年七月戊午置諸路茶鹽制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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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哲宗紹聖元年六月丙子罷制置解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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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二年夏四月庚辰令廣西提點刑獄司兼領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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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四年七月戊辰罷提領措置茶鹽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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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年七月壬戌復置湖北提舉茶鹽司九月庚辰命福建提舉茶鹽司兼領市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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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四月甲午,罷廣西提舉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十一月辛巳。復置淮南提舉鹽事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八年五月乙未,復置淮東提舉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 常平茶鹽公事,川、廣以憲臣兼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淳熙十年春正月乙酉命二廣提舉鹽事官互措置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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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三年三月丁酉,合提舉廣南東、西鹽事司為 一。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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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章宗正位十二月戊戌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仍罷巡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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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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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至元八年三月丙子改山東河間陝西三路鹽課都轉運司為都轉運鹽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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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大都、山東皆設都轉運鹽使司,掌場 榷鹽,以資國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大都河間等路 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掌場內e辦鹽貨,以資國 用。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副使一員,正五 品;運判二員,正六品。首領官,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 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國初立河間稅課達 魯花赤,清滄鹽使所,後刱立運司,立提舉鹽榷所,又 改為河間路課程所,提舉滄清課鹽使所。」中統三年, 改都提領,拘榷滄清課鹽所。至元二年,以刑部侍郎、 右三部郎中兼滄清課鹽使司,尋改立河間都轉運 鹽使司,立清、滄課三鹽司。十二年,改為都轉運使司。 十九年,以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轉運使司事,尋 罷,改立清、滄二鹽使司。二十三年,改立河間等路都 轉運司。二十七年,改令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轉 運使司事。二十八年,改河間等路都轉運司。延祐六 年,頒分司印,巡行郡邑,以防私鹽之弊。

鹽場二十二所,每場設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 從八品;辦鹽各有差。

利國場      、《利民場》。

海豐場      、阜民場。

阜財場      、益民場。

潤國場      。海阜場。

海盈場      、海潤場。

嚴鎮場      。富國場。

興國場      。厚財場。

豐財場      。《三叉沽》場。

蘆臺場      、越支場。

石碑場      、《濟民場》。

惠民場      、富民場。

山東東路轉運鹽使司,品秩職掌同上,運判止一員。 國初,始置益都課稅所,管領山東鹽場,以總鹽課,後 改置運司。中統四年,詔以中書左右部兼諸路都轉 運司。至元二年,命有司兼辦其課,改立山東轉運司。 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轉運司。延祐五年,以鹽法澀滯, 降分司印,巡行各場,督收課程,罷膠萊鹽司所屬鹽 場:

鹽場一十九所,每場設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 從八品;管勾一員,從八品。

永利場      、寧海場。

官臺場      。豐國場。

新鎮場      、豐民場。

富國場      。高家港場。

永阜場      、利國場。

固堤場      、王家岡場。

信陽場      。濤洛場。

石河場      。海滄場。

行村場      、登寧場。

西由場

至元十四年。兩淮兩浙福建各立都轉運鹽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四年春正月己未。置江淮 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夏四月癸酉。設鹽轉運司四員。」

按《百官志》:「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 ,國初兩

淮內附,以提舉馬里范章專掌鹽課之事。至元十四

年,始置司於揚州,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 副使一員,正五品;運判二員,正六品;經歷一員,從七 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三十年,悉罷 所轄鹽司,以其屬置場官。大德四年,復置批驗所於 真州、採石等處。

鹽場二十九所,每場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 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辦鹽各有差。

呂四場      。餘東場。

餘中場      ,《餘西場》。

西亭場      、金沙場。

石港場      。掘港場。

豐利場      ,馬塘場。

《拼茶場      》。《角斜場》。

富安場      、安豐場。

梁垛溸      東臺場。

河垛溸      丁溪場。

小海場      、草堰場。

白駒場      、《劉莊場》。

五祐場      、新興場。

廟灣場      、莞瀆場。

板浦場      、臨洪場。

徐瀆浦場

批驗所,每所提領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副 使一員,正九品。掌批驗鹽引。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員,同知二員,運 判二員,經歷、知事各一員,照磨一員。至元十四年,置 司杭州。大德三年,定其產鹽之地,立場有差。仍於杭 州、嘉興、紹興、溫台等處,設檢校四所,專驗鹽袋,無過 常度。

鹽場三十四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 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仁和場      、《許村場》。

西路場      、下沙場。

青村場      、「表部場。」

浦東場      、橫浦場。

蘆瀝場      、海沙場。

鮑郎場      、《西興場》。

錢清場      、三江場。

曹娥場      、石堰場。

鳴鶴場      。《清泉場》。

長山場      。《穿山場》。

袋山場      、玉泉場。

蘆花場      、《大嵩場》。

昌國場      、永嘉場。

雙穗場      。《天富》南監場。

長林場      、黃巖場。

杜瀆場      ,《天富》北監場。

長亭場      、龍頭場。

福建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員,同知二 員,運判二員,經歷、知事各一員,照磨一員。至元十四 年,始置市舶司,領煎鹽徵課之事。二十四年,改立鹽 運使司。二十九年罷,立提舉司。大德四年,復為運司。 九年,復罷,併入元帥府兼掌之。十年,復立都提舉司。 至大四年,復陞運司,徑隸行省。凡置鹽場七所, 鹽場「七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 管勾一員,從九品。」

海口場      、牛田場。

上里場      、惠安場。

潯美場      、浯州場。

汭州場

至元十六年。夏四月己卯。立諸路轉運鹽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七年秋七月丁卯,併大都鹽運司入河間為 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設蘆臺等處鹽使司,鹽引取息,以三分 為率。又罷解鹽司,令運司調度鹽引。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夏四月丙辰,議設鹽 使司,賣鹽引法,擇利民者行之。仍令按察司磨刷運 司文卷,定民間貸錢取息之法,以三分為率。冬十月 丙申,立蘆臺、越支三義沽鹽使司,河間滄清、山東濱、 樂安及膠萊莒密鹽使司。五十二月癸卯,罷解鹽司 及諸鹽司,令運司官親行調度鹽引。」

至元二十年,減隆興府管鹽官吏九十九人。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年五月庚申,減隆興府 昌州蓋里泊管鹽官吏九十九人,以其事隸隆興府。」 至元二十一年,立福建鹽課都轉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一年九月甲申,併市舶 入鹽運司,立福建等處鹽課市舶都轉運司。」

至元二十二年,分河間山東鹽課轉運司,始設四川河東茶鹽轉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二年冬十月己亥,「復分 河間山東鹽課轉運司為二。」按《百官志》:「四川茶鹽 轉運司,成都鹽井九十五處,散在諸郡山中。至元二 年,置興元四川轉運司,專掌煎熬辦課之事,八年罷 之。十六年,復立轉運司。十八年,併入四道宣慰司。十 九年,復立陝西四川轉運司,通轄諸課程事。二十二 年」,置四川茶鹽運司。秩從三品。使一員,同知、副使、運 判各一員,經歷、知事、照磨各一員。

鹽場一十二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 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簡鹽場      、隆鹽場。

綿鹽場      。潼川場。

遂實場      、《順慶場》。

保寧場      、嘉定場。

長寧場      、紹慶場。

雲安場      、大寧場。

河東陝西等處轉運鹽使司,品秩職掌同前「運判」增 一員。國初,設平陽府,以徵課程之利。中統二年,改置 轉運司,置提舉解鹽司。至元二年,罷運司,命有司掌 其務,尋復置轉運司。二十二年,立陝西都轉運司,諸 色稅課悉隸焉。二十九年,置鹽運司,專掌鹽課,其餘 課稅歸有司,解鹽司亦罷。延祐六年,更為河東陝西 「等處都轉運鹽使司」,隸省部。其屬三:

解鹽場,管勾一員,正九品。同管勾一員,從九品。 河東等處解鹽管民提領所,正提領一員,從八品。副 提領一員,從九品。

安邑等處解鹽管民提領所,正提領一員,從八品;副 提領一員,從九品。

至元二十三年冬十月壬戌,「改河間鹽運司為都轉 運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八月癸酉,以河間等路鹽運司兼管 順德、廣平、綦陽三鐵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閏二月乙酉,改福建市舶都漕運司 為都轉運鹽使司。秋七月癸丑,陞福建鹽運使司,依 兩淮等例為都轉運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增置淛東二鹽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六年冬十月癸酉,尚書 省臣言,「沙不丁以便宜增置淛東二鹽司,合淛東西 舊所立者為七,乞官知鹽法者五十六人。」從之。 至元二十九年,以行省左丞言,設提舉司,領福建鹽 課,並罷陝西諸子鹽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 行省左丞高興言,「福建鹽課既設運司,又設四鹽使 司,今若設提舉司專領鹽課,其酒課悉歸有司為便。」 詔從之。五月丁未,以陝西鹽運司酒稅等課已入州 縣,罷諸子鹽司。

至元三十年。春正月。行省平章伯顏言。「揚州鹽轉運 一司。設三重官府。宜削去鹽司。止留管勾。」詔從其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始置廣海鹽課提舉司。陞福建鹽提 舉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年五月己巳,陞福建 鹽提舉司為鹽轉運司,增捕私鹽人賞格。」按《百官 志》:「廣海鹽課提舉司,至元三十一年置,專職鹽課,秩 正四品,都提舉二員,從四品,同提舉二員,從五品,副 提舉二員,從六品,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

成宗元貞元年春正月乙亥詔飭諸道鹽運司閏四月己未各處鹽使司鹽場改設司令司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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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四年八月癸卯置廣東鹽課提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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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按《百官志》:「廣東鹽課提舉 司,至元十三年,始從廣州煎辦鹽課,十六年,隸江南 鹽鐵茶都轉運司,二十二年,併入宣慰司,二十三年, 置市舶提舉司,大德四年,改廣東鹽課提舉司,提舉 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 品。」其屬附見:

鹽場十三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 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靖康場      。歸德場。

東莞場      、黃田場。

香山場      ,矬峒場。

雙恩場      。《鹹水場》。

漆水場      、石橋場。

隆井場      、招收場。

小江場

大德五年,命轉運司分官整理兩淮鹽法,罷清、滄、深 三鹽司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春正月丙寅,以兩淮鹽 法澀滯,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上江,以整治之。二月 己卯,增河間轉運司鹽為二十八萬引,罷其所屬清、 滄深三鹽司。」

大德七年。二月壬午。併大都鹽運司。入河間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八年五月壬申,罷福建都轉運鹽使司,以其歲 課併隸宣慰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年,增設「福建及河間、山東等處鹽課提舉司」 等官。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十年春正月丙午,立福建鹽 課提舉司,隸宣慰司。五月壬午,增河間、山東、兩浙、兩 淮、福建廣海鹽運司,歲煮鹽二十五萬餘引。」

仁宗延祐元年始立泉州廣東慶元市舶提舉司增置兩浙鹽運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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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六月戊申,增置兩浙鹽 運司判官一員。」按《百官志》:「市舶提舉司,至元二十 三年,立鹽課市舶提舉司,隸廣東宣慰司。三十年,立 海南博易提舉司,至大四年罷之,禁下番船隻。延祐 元年,弛其禁,改立泉州、廣東、慶元三市舶提舉司,每 司提舉二員,從五品;同提舉二員,從六品;副提舉二 員」,從七品;知事一員。

延祐五年冬十月乙未,罷膠、萊、莒、密鹽使司,復立濤 洛場。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六年,增革鹽運所屬提領官。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二月戊戌,改陝西轉運 使司為河東陝西都轉運鹽使司。十月辛酉,置兩浙 鹽倉六所,秩從八品,官二員,惟杭州、嘉興二倉設官 三員,秩從七品;鹽場三十四所,設監運一員,正八品。 己卯,增河東陝西鹽運司判官一員,給分司印二,置 提領所二,秩從八品,官各二員,鹽場二,增管勾各二」 員,罷「漉鹽戶提領二十人。」

泰定帝泰定二年五月辛未改河間鹽運司為大都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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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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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設都轉運鹽使司,以掌「鹽課之事。」

按:《明會典》:「各都轉運鹽使司正官:運使一員,同知、副 使各一員。」

員數不等

首領官:經歷、知事各一員。

各鹽課提舉司,正官,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

隆慶二年裁革

副提舉。

員數不等

首領吏目一員。

各煎鹽提舉司。

舊有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典史各一員,後革。

鹽運提舉二司所屬衙門:鹽課司、倉庫,大使各一員。 副使各一員。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鹽運司考覈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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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鹽運司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鹽運 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覈。鹽課提舉司正 官,至首領官任滿,俱送本處布政司正官考覈,仍送 本處按察司考覈。鹽運司五品以上正佐官,別無考 覈衙門,從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

成祖永樂八年更定鹽運司考覈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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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八年奏准,鹽運司判官,依本司堂上 官例考覈。近例兩淮、長蘆徑具由赴部,咨送都察院 考覈,吏部覆考。其山東、兩浙、福建、河東、陝西運司,並 各處市舶鹽課提舉司,俱由布、按二司考覈,申部覆 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戶部,稽查錢糧明白,至日發 落。」

穆宗隆慶二年議准運同運副運判不拘常調遷謫俱於科目出身人員內選用止聽撫按巡鹽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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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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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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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凡官員監理,順治初,差長蘆、兩淮、兩浙、河」

東巡鹽御史各一員,總理直隸、山東、江南、湖廣、江西、河南、浙江、山西、陝西鹽務,一年更差。其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六省鹽政,舊隸巡按,後改隸巡撫。

各都轉運鹽使司

正官

運使一員

同知一員。康熙十六年裁,十七年復設。長蘆、山東、兩浙、福建各一員。

副使,康熙十六年裁。十七年復設。兩浙一員。判官,兩淮四員;兩浙一員,長蘆一員,山東一員,河東一員。

首領官

經歷一員

知事,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各一員。

各鹽課提舉司

正官

提舉,廣東一員,雲南三員。

首領官

吏目,廣東、雲南各一員。

鹽運提舉所屬衙門

各場鹽課司、批驗鹽引所倉庫

大使各一員。舊有副使各一員,後裁。

巡檢止兩淮二員

舊有「廣東市舶提舉司」 ,設提舉七員,吏目一員。康熙五年,裁併鹽課提舉司。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停差御史,歸運使管理。」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復差巡鹽御史。」

康熙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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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長蘆等四處鹽差於六部郎中。」

員外郎、及御史內、每處選差滿漢官各一員。筆帖式各二員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鹽差御史,不拘滿、漢,每處」

只差一員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令鹽政歸併各該巡撫停差。」

巡鹽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復差巡鹽御史。」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停止鹽差筆帖式,如差不習。」

漢字滿御史,仍帶筆帖式一員。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覆准河東復設分司官,經」

《營渠堰 》。又覆准京城及采育地方鹽引而係崇文門監督徵收。嗣復責令宛、大二縣行銷,與各州縣一體考成

鹽使部名臣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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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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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本傳:「羲字致堯,江寧人。世仕江左。曾祖本,岳 州刺史。祖進遠,寧國軍節度副使。父承𥙿,建州監軍 使、知州事。李煜之歸朝也,承𥙿遣羲詣闕上符印。太 祖召見,悅其趨對詳謹,補殿直,令督廣濟漕船。太平 興國中,有南唐軍校馬光璉等亡命荊楚,結徒為盜。 羲受詔,縛光璉以獻,太宗壯之。積勞改西頭供奉官」, 決獄於淮南諸州。淳化中,又督洛南採銅,雷有終稱 其有心計,遣監興國軍茶務。會楊允恭改茶鹽法,薦 羲掌真州榷務,尋提點淮南西路茶鹽,得羨餘十餘 萬,遂與允恭同為江淮制置,擢授閤門祗候兼制置 礬稅。咸平初,入奏,真宗面加慰勞。淮南榷鹽二歲增 錢八十三萬餘貫。以勞,改內殿崇班,又兼制置荊湖 路。江南群盜久為民患,羲討捕皆盡。四年,領發運使 事,改供備庫副使。獻議增榷酤歲十八萬緡,所增既 多,尤為刻下。會歲旱,詔罷之。景德初,遷供備庫使、知 江陵府,坐舉官不如狀,削秩。大中祥符初,起授供備 庫副使、宿州監軍,稍遷東染院副使。明年,廣州言「澄 海兵嘗捕宜賊,頗希」恩桀驁,軍中不能制,部送闕下, 上以遠方大鎮,宜得材幹之臣鎮撫之。宰相歷言數 人,皆不稱旨。上曰:「秦羲可當此任。」復授供備庫使,充 廣州鈐轄。歷東染院使、知蘇州,改崇儀使、提舉在京 諸司庫務。因對,求典藩郡,遷內園使、知泉州。天禧四 年代還,道病卒,年六十四。羲知書,好為詩,喜賓客,頗 有士風。歷財貨之任,凡十餘年,精勤練習,號為稱職。

范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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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本傳:「祥字晉公,邠州三水人。進士及第,自乾 州推官稍遷殿中丞,通判鎮戎軍。元昊圍城急,祥帥 將士拒退之。請築劉璠堡、定川砦,從之。歷知慶、汝、華 三州,提舉陝西銀銅坑冶鑄錢。祥曉達財利,建議變 鹽法,後人不敢易,稍加損益,人輒不便。後復官,提舉 陝西緣邊青白鹽,改制置解鹽使,卒。嘉祐中,包拯言 『祥通陝西鹽法,行之十年,歲減榷貨務使緡錢數百 萬,其勞可錄,官其子孫』。」景,郊社齋郎。按《食貨志》:太常博士范祥,關中人也,熟其利害,嘗謂兩池之利甚 博,而不能少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儻一變法, 歲可省度支緡錢數十百萬。乃畫策以獻。是時,韓琦 為樞密副使,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祥策。四年,詔祥 馳傳與陝西都轉運使程戡議之,而戡議與祥不合, 祥尋亦遭喪去。八年,祥復申其說,乃以為陝西提點 刑獄兼制置解鹽事,使推行之。其法:舊禁鹽地,一切 通商,聽鹽入蜀。罷九州軍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 鹽,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東 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總為鹽三 十七萬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 弛兵民輦運之役。又以延、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 地近烏白池,姦人私以青白鹽入塞,侵利亂法,乃募 人入中池鹽,予券,優其估,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入鹽 官自出鬻,禁人私售。峻青白鹽之禁,並邊舊令入中 鐵炭、瓦「木之類,皆重為法以絕之。其先以虛估受券 及已受鹽未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又令三京及 河中、河陽、陝、虢、解、晉、絳、濮、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 賈流通乃止。以所入緡錢市並邊九州軍芻粟,悉貿 榷貨務錢幣,以實中都。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 倖,關中之民得安其業,公私便之。皇祐元年,侍御史 知雜何郯復言改法非是。明年,遣三司戶部副使包 拯馳視,還言行之便,第請商人入錢及延、環等八州 軍鬻鹽,皆重損其直,即入鹽八州軍者,增直以售。三 京及河中等處禁官鬻鹽,而三司謂京師商賈罕至 則鹽貴,請得公私並貿,餘禁止。皆聽之。田況為三司 使,請久任祥,俾專其事。擢祥為陝西轉運使,賜金紫 服。祥初言「歲入緡錢可得二百三十萬。皇祐初年,入 緡錢二百二十一萬;四年,二百一十五萬。以四年數, 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視七年增二十萬。」又舊歲 出榷貨務緡錢,慶曆二年,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 八十萬。至是,榷貨務錢不復出。其後,歲入雖贏縮不 常,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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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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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杭州府志》:「霆發,字聲父。以功授承務郎,兩浙轉運 司副使。海潮壤鹽場,死者萬計,霆發傾力救之,流亡 復還,鹽事以集。仁宗時,拜運使。浙東饑,亭民死徙霆 發稽戶數,第其物力而均之,課以最聞。」

賽典赤脫歡察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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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杭州府志》:「脫歡察兒,字彥明,至正二年,由戶部郎 中出為兩浙鹽運同知。嘗言鹽者,於國為大利,於民 為大病,急之則民怨,緩之則政弛。乃先具條教,嚴立 期約,而加以寬恤。民感奮,盡力奉令,無敢後。每諭之 曰:『吾榷鹽充數足矣,若求羨餘以希秩賞,吾弗忍也』。 越半年,不事鞭笞,而鹽皆足。持己廉潔,但坐廳事,退」 即闔門獨處,不可干以私。

李廷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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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杭州府志》:「廷佐,字唐卿,陝西人。至正七年,由禮部 侍郎出為兩浙都轉運。廷佐嚴明有才幹,悉心鹽筴 之事,凡亭民所不便者罷之,欲者行,吏胥黷貨有蠹 鹽法者,悉屏斥之。性無嗜好,暇則與幕下少年講誦 經史以為樂,聲譽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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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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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安陸府志》:「慶字積善,宣德間,以歲薦授建昌同知。 同官治賦者慮愆期致罪,追索甚急,慶為緩期,民悅 之,輸納無敢後。以憂去,民追送出境。陞南戶部郎中, 調禮部儀制,遷兩浙鹽運使。有持券請鹽者,按歲月 先後給之,二年,歲課三倍。尋乞歸,卒於舟。歿之日,無 以為喪,邑人至今稱之。」

侯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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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松江府志》:「藎字進忠,華亭人。景泰末,以鄉貢試。吏 部尚書王文端奇其文,擢寘第一,授襄陽府同知,改 處州。屬邑龍泉、慶元民盜礦,阻山為亂,中官盧永議 發兵勦之。藎言人貧而竊礦為亂,非本情。即躬詣其 地,諭以禍福,民感激散去,全活者甚眾。陞河東鹽運 同知。鹽池故無垣,亡賴子聚眾殺劫,有司莫能制。藎」 條陳禁革,疏通十餘策。報下行之,盜賊遂息。天雨,鹽 池溢,藎致齋三日遂霽,而池外十餘里雨如故,人以 為誠感。子方、直,皆第進士。方,字公矩,有文名,終湖廣 僉事,直廣西參議。

羅欽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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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吉安府志》:「欽德字允迪,太和人。與其弟欽忠同登 弘治己未進士。其時兄文莊公官翰林,三羅之名隱 隱在,公卿間,咸欲識其為人。欽德顧深避,不欲接款。 坐是抑其選,除兩浙鹽運副使,至則一洗宿弊。居久 之,遣妻子歸,官舍蕭然。中官鎮浙者恣甚,索金動盈 百,獨未嘗向欽德啟齒。勢豪冒鹽禁,聞欽德掣盤急」 鑿其艘沉之。其見憚如此。久乃轉刑部郎,尋陞浙江 參議。當述職,詔吏部舉藩臬大吏異等,以欽德名聞賜羊酒、彩幣旌之。陞副使。乞歸,不許。又三年,再移疾, 得旨,令有司視其疾愈,奏請召用。嘉靖初,即家拜湖 廣副使,尋進貴州按察使,堅臥不起。家居三十年,謝 去。造請清嚴絕俗。獨處一小樓,率旬餘始下樓,一謁 「文莊公」而已。性隆孝友,自浙得請,歸侍其父几杖,依 依若孺子。隻字片紙必珍藏,微言細行,札記靡遺。母 淑人所製布履,既貴,尤笥存之。臨終命納諸棺以殉。

鹽使部藝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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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宋·蘇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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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侍中。執事當今天下,勳德俱高,為主上所倚信, 望實兼隆,為士民所責望,受恩三世,宜與社稷同憂, 皆無如明公者。今雖在外,事有關於安危,而非職之 所憂者,猶當盡力爭之,而況其事關本職而憂及生 民者乎?」竊意明公必已言之,而人不知,若猶未也,則 願效其愚。頃者三司使章惇建言,乞榷河北、京東鹽, 朝廷遣使按視,召周革入覲,已有成議矣。惇之言曰: 「河北與陝西皆為邊防,而河北獨不榷鹽,此祖宗一 時之誤恩也。」軾以為陝西之鹽,與京東、河北不同,解 池廣袤不過數十里,既不可捐以予民,而官亦易以 籠取。青鹽至自鹵中,有可禁止之道,然猶法存而實 不行,城門之外公食青鹽,今東北循海皆鹽也,其欲 籠而取之,正與淮南、兩浙無異。軾在餘杭時,見兩浙 之民以犯鹽得罪者,一歲至萬七千人,而莫能止。姦 民以兵仗護送,吏士不敢近者,常以數百人為輩,特 不為他盜,故上下通知而不以聞耳。東北之人,悍於 淮、浙遠甚,平居椎剽之姦常甲於他路,一旦榷鹽,則 其禍未易以一二數也。由此觀之,祖宗以來,獨不榷 河北鹽者,正事之適宜耳,何名為誤哉?且榷鹽雖有 故事,然要以為非王政也。陝西、淮、浙既未能罷,又欲 使京東、河北隨之,此猶患風痺。人曰:吾左臂既病矣, 右臂何為獨完?則以酒色伐之,可乎?今議者曰:「吾之 法與淮、浙不同,淮、浙之民所以不免於私鹽,而竈戶 所以」不免於私賣者,以官之買價賤而賣價貴耳。今 吾賤買而賤賣,借如每斤官以三錢得之,則以四錢 出之。鹽商私買於竈戶,利其賤耳,賤不能減三錢,竈 戶均為得三錢也。寧以予官乎?將以予私商而犯法 乎?此必不犯之道也。此無異於兒童之見東海皆鹽 也。苟民力之所及,未有捨而不煎,煎而不「賣者也。而 近歲官錢常若窘迫,遇其急時,百用橫生,以有限之 錢,買無窮之鹽,竈戶有朝夕薪米之憂,而官錢在期 月之後,則其利必歸於私販無疑也。食之於鹽,非若 饑之於五穀也。五穀之乏,至於節口並日,而況鹽乎?」 故私販法重而官鹽貴,則民之貧而懦者或不食鹽。 往在浙中,見山谷之人有「數月食無鹽者。今將榷之, 東北之俗,必不如往日之嗜鹹也,而望官課之不虧, 疏矣。且淮、浙官鹽,本輕而利重,雖有積滯,官未病也。 今以三錢為本,一錢為利,自祿吏購賞、修築、廒庾之 外,所獲無幾矣,一有積滯不行,官之所喪,可勝計哉! 失民而得財,明者不為,況民財兩失者乎!且禍莫大 於作始,作俑之漸,至於用人。今兩路未有鹽禁也,故 變之難,遣使會議,經年而未果。自古作事欲速,而不 取眾議,未有如今日者也」,然猶遲久如此,以明作始 之難也。今既以榷之矣,則他日國用不足,添價貴賣, 有司以為熟事,行半紙文書而決矣。且明公能必其 不添乎?非獨明公不能也。今之執政,能自必乎?「苟不 可必,則兩路之禍,自今日始。」夫東北之蠶,衣被天下, 蠶不可無鹽,而議者輕欲奪之,是病天下也。明公可 不深哀而速救之歟?或者以為朝廷既有成議矣,雖 爭之,必不從,竊以為不然。乃者手實造簿,方赫然行 法之際,軾嘗論其不可以告。今太原韓公,公時在政 府,莫之行也,而手實卒罷,民賴「以少安。凡今執政所 欲必行者,青苗、助役、市易、保甲而已,其他猶可以庶 幾萬一。或者又以為明公將老矣,若猶有所爭,則其 請老也難。此又軾之所不識也。使明公之言幸而聽, 屈己少留,以全兩路之民,何所不可?不幸而不聽,是 議不中意,其於退也尤易矣。願少留意。軾一郡守也, 猶以為職之所」當憂,而冒聞於左右,明公其得巳乎。

《封還解鹽專置使狀》
范祖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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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中書省錄黃尚書省到白劄子,「勘會陝西制置解 鹽司元專設官總領,後來方令轉運使一員兼管,是 致職務不專,有害抄法。」契勘茶事司、河北糴便司已 罷轉運司兼領,七月八日,得畫三省同奉聖旨,依舊 差官專充制置解鹽使,更不令轉運使副兼領者。右 臣伏見仁宗慶曆中,以范宗傑為制置解鹽使,行禁 推法,公私大受其弊。於是范祥請變鹽法。至八年,乃 以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盡革宗傑之 弊,課入亦增。祥初建議,當時論者爭以為非,而韓琦、 包拯等皆以祥法為便,請久任祥以專其事。乃擢祥 為陝西轉運使。及李三代祥,官課遂損。嘉祐中,張方平、包拯請復用祥,祥之鹽法至今稱之。及祥卒,薛向 繼其後,祥與向皆號為「能言利豐財之臣,然皆提轉 兼領。祥之再使,雖嘗專領,後卒歸之轉運使。由此觀 之,鹽事修舉,在於得人,不在置使也。今誠得如祥、向 者而主之,亦何必專?若不得人,雖專無益。自仁宗嘉 祐以來,不置此使已數十年,今一旦復之,設官置使, 別為一司,公私先已有勞費,權輕則不足以動州縣, 重則是又增一監司,州縣承稟,不無煩擾。又提轉之 外別置使者以主財利,無不好相侵奪,各求自便,此 人情之常也。神宗熙寧中,留意馬政,置監牧使,數年 而罷。蓋監司之外又置使,則為穴長,事理不安,故不 能久。且治道貴於簡便,綱領尤不欲眾多也,東西海 鹽不為不多,然提刑司亦兼鹽事,解池鹽在陝西轉 運使止一事爾。若須置使,則東南鹽亦當設官矣。若 每事專設官,則轉運司遂無所用,尚何以主錢穀為 職哉?茶事司本起於李祀、劉佐、陸師閔之徒征利而 為之,議者皆以為非。朝廷以熙河邊用,不得已而存 之,此不足為法也。夫解鹽利害,非臣所知,止以祖宗 之舊及事理言之,恐不必專設官。今陝西有都轉運 使,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皆可以隨資序用。今若 選擇知鹽事者一人為鹽司使之兼領,亦豈敢不舉 職?若再置轉運司,於抄法有害,則提刑兼領,亦范祥 故事。」雖增監司一員,有愈於別置使之煩也。古者利 不百,不變常,朝廷方省官惜費,苟無大利害,則不若 且如其故便。臣愚竊謂作事謀始,所宜慎重,故未敢 行。伏望聖慈更與大臣詳酌,所有錄黃,謹具封還。

《再封還解鹽置使狀》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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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臣竊以置官不如議法,議法不如擇人。法者,人之 所為也;官者,法之所行也。故事之利害,擇人為先。苟 不得人,雖有良法,亦無所施,或反為害,雖改置官司, 無益也。」仁宗時,范祥獻鹽法,慶曆四年,遣祥與陝西 轉運使議其事。至八年,乃以祥為點刑獄使推行之, 言者爭以為不便。皇祐二年,遣包拯往視之,還,言便。 三年,又召祥與三司官議,乃擢祥轉運使。至和中罷。 至嘉祐三年,張方平、包拯請復用祥,乃以為制置使。 自初獻議至此十五年,方委以總領,其慎重如此之 至也。蓋祥有已試之效,故不使兼他職,以盡其能,此 乃先得其人而設官也。自祥卒後,皆轉運使副兼之。 熙寧二年,以解鹽判官李師錫為轉「運判官,自此不 除解鹽判官,以永興軍通判兼之。今朝廷以轉運司 職務不專,有害抄法,故欲專置。使臣不知抄法有害, 是人壞之邪,是法壞邪?若人壞之也,則當懲治其人。 其人不可別擇任人而已;若法壞也,則當講求范祥 之法,修復之而已。」臣謹按《國史》,祥之鹽法,後人不能 易,小有增損,人輒不「便。今不考究其法而改置官司, 官司雖改而法弊猶存,則與不改何異?若去其法弊 而又得人,則雖在轉運司亦可也。若轉運司侵奪鹽 利,則重其法禁,誰敢違之?豈必改易官司哉?祖宗時, 或以提、轉兼領,或專置使,或置判官,皆有故事。但自 嘉祐八年以後,不專置使,今一旦復之,先有勞費,故 不可」不慎重。臣竊觀前世承平治道,無不簡易而清 靜,唯是唐明皇天寶亂政,廣置使,名利出百孔。朝廷 近年增置官司稍多,亦不久而罷。今若增監司一員 以主之,猶愈於別置使之煩。臣前奏已言之矣。閔子 騫曰:「仍舊貫。」如之何何必改作?孔子貴其言,蓋為治 者不尚煩也。諸葛亮偏霸之相,猶出教曰:「事有不至, 至於十返。」來相啟告。今茲之舉,臣之愚見,竊謂未安。 伏望聖慈,更賜詳酌。謹再具封還。

鹽使部藝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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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張轉運之南康》
明·李攀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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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去專城又楚都。遙臨五嶺壓三吳。坐來齋閣江聲 合。忽傍襜帷嶽色孤。白晝落星寒劍氣。清秋石鏡滿 冰壺。美人慾報瓊瑤賦。《彭蠡》春深鴈有無。

《送都轉運劉使君還萬安》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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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西省結交歡。別後雲霄尺素難。郡接荊衡分岳 牧。場開海岱領鹽官。五溪誤見明珠拾。千里誰將老 驥看。莫道賜環非近事。新懸白日照長安。

鹽使部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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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蜀志王連傳》:「先主既平成都,以連為什邡令,轉 在廣都。所居有績,遷司鹽校尉。較鹽鐵之利,利入甚 多,有裨國用。於是簡取良才以為官屬,若呂乂、杜祺、 劉榦等,終至大官,自連所拔也。遷蜀郡太守、興業將 軍,領鹽府如故。」

《周書辛慶之傳》:「慶之為行臺左丞,時初復河東,以本 官兼鹽池都將。東魏攻正平郡,陷之,遂欲經略鹽池。 慶之守禦有備,乃引軍退。河橋之役,大軍不利,河北守令棄城走,慶之獨因鹽池抗拒強敵,時論稱其仁 勇。」

《唐書齊澣傳》:「澣孫抗,為江淮宣尉判官。德宗自梁、洋 還,財用大屈,鹽鐵使元琇薦抗才,改倉部郎中,斡鹽 利。」

《宋史趙昌言傳》:「昌言拜右諫議大夫,或議弛茶鹽禁 以省轉漕,命昌言為江、淮、兩浙制置茶鹽使。昌言極 言非便,太宗不納,趣昌言固執如初,即以戶部副使 雷有終代之,卒以無利而罷。」

《陳安石傳》:韓絳鎮太原,議行鹽法,與監司多不合。加 安石集賢殿修撰,為河東都轉運使。議始定,謂其僚 曰:「興事當有漸,急則擾。」乃出鹽付民,而俾之券,使隨 所得貿易,鬻畢而歸券,私販為減。進天章閣待制。 《王舉元傳》:舉元歷郡牧、戶部判官,京東轉運使。治平 中,徙成都。邙井鹽歲入二百五十萬,為丹稜卓箇所 侵,積不售,下令止之,鹽登於舊。呂提舉在京修造,英 宗勞之曰:「官廬舍害於水,僅有存者,卿究心公家,毋 憚其勞。」俄進鹽鐵副使。

《神宗本紀》:熙寧二年八月「癸卯,侍御史劉琦貶監處 州鹽酒務,御史裏行錢顗貶監衢州鹽稅。」亦以論安 石故。

《孫子秀傳》:「子秀字元實,主管浙東鹽事。先是,諸場鹽 百袋附五袋,名五釐鹽。未幾,提舉官以為正數,民困 甚,子秀奏蠲之。」

《張綸傳》:「綸字公信,除江淮制置發運副使,時鹽課大 虧,乃奏除通、泰楚三州鹽戶宿負官,助其器用,鹽入 優與之直,由是歲增課數十萬石。復置鹽場於杭秀 海三州,歲入課又百五十萬。居二歲,增上供米八十 萬。」

《金史趙重福傳》:「重福字履祥,改滄州鹽副使。歲饑,民 煮鹵為鹽賣以給食,鹽官,往往杖殺之。重福曰:『寧使 課殿,不忍殺人』。歲滿課殿,當降尚書右丞完顏匡三 司使按出,虎知其事,乃以歲荒薄其罰。」

《元史謝讓傳》:「讓字仲和,穎昌人。祖義,有材勇,金貞祐 間為義軍千戶。讓幼穎悟好學,及壯,推擇為吏,補宣 慰司令史。國兵取宋,立行中書省於江西,讓以選為 令史,調河間等路都轉運鹽司經歷。先是,竈戶在軍 籍者,悉除其名,以丁多寡為額輸鹽。其後多雇舊戶 代為煮鹽,而雇錢甚薄。讓言:軍戶既落籍為民,當與 舊竈戶均役。既令代役,豈宜復薄其傭,使重困乎?自 今僱人必厚與直。」乃聽。先是,逃亡戶率令見戶包納 其鹽,由是豪強者以計免,而貧弱愈困。讓令驗物力 多寡,比次甲乙以均之。擢南臺御史。

《王都中傳》:「都中字元俞,除兩浙都轉運鹽使,未上,擢 海北海南道肅政廉訪使。中書省臣奏,國計莫重於 鹽筴。乃如前除鹽亭竈戶三年一比附推排,世祖舊 制也。任事者恐斂怨,久不舉行。都中曰:『為臣子者使 皆避謫,何以集事。乃請於行省,遍歷三十四場,驗其 物力高下以損益之,役既平而課亦足,公私便之。元』」 統初,朝廷以兩淮鹽法久壞,詔命都中以正奉大夫 行戶部尚書、兩淮都轉運鹽使,仍贈襲衣、法酒。都中 既至,參酌前所行兩浙者,次第施行之,鹽法遂修。 《王艮傳》。艮字止善,除兩浙都轉運鹽使司經歷。紹興 路總管王克敬以計口食鹽不便,嘗言於行省,未報。 而克敬為轉運使,集議欲稍損其額,以紓民力。沮之 者以為有成籍,不可改,艮毅然曰:「民實寡而強賦多 民之錢,今死徙已眾矣,顧重改民籍而輕棄民命乎? 且浙右之郡,商賈輻輳,未嘗以口計也。移其所賦,散 於商旅之所聚,實為良法。」於是議歲減紹興食鹽五 千六百引。尋有復排前議者,艮欲辭職去,丞相聞之, 亟遣留艮,而議遂定。

《蘇天爵傳》:「天爵字伯修,起為兩浙都轉運使。時鹽法 弊甚,天爵拯治有方,所辦課為鈔八十萬錠,及期而 足。」

《王克敬傳》:「克敬字叔能,大寧人,遷左司都事。時英宗 勵精圖治,丞相拜住請更前政不便者,會議中書堂, 克敬首言:兩浙煎鹽戶牢盆之役,其重者尤害民,當 免其他役。議定以聞,悉從之。泰定初,出為紹興路總 管,郡中計口受鹽,民困於誅求。乃上言乞減鹽五千 引,運司弗從,因歎曰:『使我為運使,當令越民少蘇矣』。」 尋轉兩浙鹽運司使,首減紹興民食鹽五千引。溫州 逮犯私鹽者,以一婦人至,怒曰:「豈有逮婦人千百里 外與吏卒雜處者,污教甚矣。自今毋得逮婦人。」建議 著為令。

《張思明傳》:「思明字士瞻,授兩浙鹽運使。歲課充贏,僚 屬請上增數,思明曰:『贏縮不常,萬一以增為額,是我 希一己之榮,遺百世之害』。」

《趙思魯傳》:「思魯字希顏,出為河間路轉運鹽使。除害 興利,法度修飭,絕巡察之奸,省州縣廚傳贈遺之費, 竈戶商人無不便之,歲課遂大增。暇日又割己俸,率 僚吏新孔子廟,命吏往江右製雅樂,聘工師,春秋釋奠,士論稱之。」

《明外史耿九疇傳》:「九疇字禹範。正統初,大臣言兩淮 鹽政久壞,宜得重名檢者治之。於是推擇為鹽運司 同知,痛革宿弊,嘗條奏便宜五事,多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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