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60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六百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九卷目錄
郡守部彙考
秦〈始皇一則〉
漢〈總一則 景帝一則 元帝初元一則 建昭一則〉
後漢〈總一則〉
晉〈總一則 武帝泰始二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北魏〈孝文帝延興二則 太武帝太延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高祖開皇一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元宗天寶一則〉
後唐〈總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一則 仁宗景祐一則 哲宗元祐一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重和一則 高宗紹興二則 理宗咸淳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明〈總一則 世宗嘉靖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總一則〉
官常典第六百九卷
郡守部彙考
[編輯]秦
[編輯]始皇二十六年並諸侯以其地為郡置守尉監各一人
[編輯]按《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六年,秦初並天下,丞相綰 等言:「諸侯初破,燕、齊、荊地遠,不為置王,毋以填之,請 立諸子,唯上幸許。」始皇下其議於群臣,群臣皆以為 便。廷尉李斯議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 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 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 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甚足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 之術也。置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戰𩰚不休,以 有侯王;賴宗廟天下初定,又復立國,是樹兵也,而求 其寧息,豈不難哉!」廷尉議是。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 郡置守、尉、監。
漢
[編輯]漢承秦制,郡置守,有丞。邊郡有長史,郡各有都尉典 武職,亦有丞。
按《漢書百官表》:「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 邊郡又有長史,掌兵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 名太守。」
都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 比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
景帝中二年秋七月更郡守為太宗郡尉為都尉
[編輯]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元帝初元三年春令諸侯相位在郡守下
[編輯]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建昭二年春三月益三河郡太守秩戶十二萬為大郡
[編輯]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後漢
[編輯]後漢每郡置太守、丞、長史理民事。其都尉或置或省。 按《後漢書百官志》:「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 郡當邊戍者,丞為長史。」
〈注〉《古今注》曰:「建武六年三月,令郡太守、諸侯相病丞、長史行事。十四年,罷邊郡太守丞、長史領丞職,
王國之相亦如之。每屬國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 一人。」本注曰:「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姦。 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 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
案律有無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漢書音義》曰:「文無所枉害。」 蕭何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
歲盡遣吏上計。
盧植《禮注》曰:「計斷九月,因秦以十月為正故。」
並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典兵禁備盜賊。景帝 更名都尉。武帝又置三輔都尉各一人,譏出入。邊郡 置農都尉,主屯田殖穀。又置屬國都尉,主蠻夷降者。 中興建武六年,省諸郡都尉,並職太守,無都試之役。
《古今注》曰:六年八月,省都尉官。應劭曰:「每有劇職郡,臨時置都尉,事訖罷之。」
省關都尉,唯邊郡往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稍有分 縣治民。比郡,安帝以羌犯法,三輔有陵園之守,乃復 置右扶風都尉、京兆虎牙都尉
應劭《漢官》曰:蓋天生五材,民並用之,廢一不可,誰能去兵?兵之設尚矣,《易》稱「弦木為弧,剡木為矢」 ,弧矢之利,以威天下。《春秋》三時務農,一時講武,《詩》美公劉,匪居匪康,入耕出戰,乃裹餱糧,干戈載揚,四方莫當。自郡國罷材官騎士之後,官無警備,實啟寇心,一方有難,三面救之,發興雷震,煙蒸電激,一切取辦,黔首囂然,不及講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驅之,以即彊敵,猶鳩鵲捕鷹鸇,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戰常負,王旅,不振張角,懷挾妖偽,遐邇搖蕩,八州並發,煙炎絳天,牧守梟裂,流血成川。爾乃遠徵三邊,殊俗之兵,非我族類,忿鷙縱橫,多僵良善,以為己功,財貨糞土,哀夫民氓,遷流之咎,見出在茲。不教而戰,是謂「棄之。」 跡其禍敗,豈虛也哉!《春秋》「家不藏甲」 ,所以一國威,抑私力也。今雖四海殘壞,王命未洽,可折衝壓難,若指於常。故置右扶風。
皆置「諸曹掾史。」
《新論》曰:王莽時,置西海郡令,其吏皆百石親事,一曰「為四百石,二歲而遷補。」
《本注》曰:「諸曹略如公府曹,無東西曹。」
蔡質《漢儀》曰:「河南尹掾出。」 考案:與從事同。
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諸曹事。 其監屬縣有五部督郵,曹掾一人,正門有亭長一人, 主記室史,主錄記書,催期會。無令史,閤下及諸曹各 有書佐幹,主文書。
《漢官》曰:「河南尹,員吏九百二十七人,十二人百石。諸縣有秩三十五人,官屬掾史五人,四部督郵史部掾二十六人,案獄仁恕三人,監津渠漕水掾二十五人,百石。卒吏二百五十人,文學守助掾六十人,書佐五十人,循行二百三十人,幹小史二百三十一人。」
晉
[編輯]《晉郡》置太守。諸王國曰「內史」,皆有主簿、記室、史掾、功 曹之屬。
按:《晉書職官志》:「郡皆置太守。河南郡,京師所在則曰 尹。諸王國以內史掌太守之任。又置主簿,主記室、門 下賊曹、議生、門下史、記室史、錄事史、書佐、循行幹小 史、五官掾、功曹史、功曹書佐、循行小史、五官掾等員。 郡國戶不滿五千者,置吏職五十人,散吏十三人。五 千戶以上,則職吏六十三人,散吏二十一人;萬戶以」 上職吏六十九人,散吏三十九人。「郡國皆置文學掾 一人。」
武帝泰始四年詔郡國守相以春巡屬縣又班詔書五條於郡國
[編輯]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四年六月甲申朔,詔曰:郡國 守相,三載一巡行屬縣,必以春。此古者所以述職,宣 風展義也。見長吏,觀風俗,協禮律,考度量,存問耆老, 親見百年;錄囚徒,理冤枉,詳察政刑得失,知百姓所 患苦,無有遠近,便若朕親臨之。敦喻五教,勸務農功, 勉勵學者,思勤正典,無為百家庸末,致遠必泥。士庶」 有好學篤道,孝悌忠信,清白異行者,舉而進之;有不 孝敬於父母,不長悌於族黨,悖禮棄常,不率法令者, 糾而罪之。田疇闢,生業修,禮教設,禁令行,則長吏之 能也。人窮匱,農事荒,姦盜起,刑獄煩,下陵上替,禮義 不興,斯長吏之否也。若長吏在官公廉,慮不及私,正 色直節,不飾名譽者,及身行貪穢,諂「黷求容,公節不 立而私門日冨者,並謹察之。揚清激濁,舉善彈違,此 朕所以垂拱總綱,責成於良二千石也。於戲戒哉!」冬, 十二月,班五條詔書於郡國: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 三曰撫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
泰始五年春正月,申戒郡國守相。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五年「春正月癸巳,申戒郡國 計吏、守相令長,務盡地利,禁游食商販。」
宋
[編輯]宋郡守仍魏、晉制,官屬略如公府。
按:《宋書百官志》:「郡守,秦官。秦滅諸侯,隨以其地為郡, 置守、丞、尉各一人,守治民,丞佐之。郡當邊戍者,丞為 長史。晉江左皆謂之丞、尉,典兵備盜賊。漢景帝中二 年,更名守曰太守,尉為都尉。光武省都尉,後又往往 置東部、西部都尉,有蠻夷者又有屬國都尉。漢末及 三國多以諸部都尉為郡。晉成帝成康七年又省諸 郡丞。」宋太祖元嘉四年,復置郡,官屬略如公府,無東 西曹,有功曹史,主選舉;五官掾主諸曹事。部縣有郵 門亭長,又有主記史,催督期會,漢制也,今略如之。諸 郡各有舊俗,諸曹名號往往不同。漢武帝納董仲舒 之言,元光元年,始令郡國舉孝廉。制郡口二十萬以 上歲察一人,四十萬以上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 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 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限以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 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習法令,足 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 不惑,明足決斷,材任三輔縣令。」魏初更制,口十萬以上,歲一人,有秀異,不拘戶口。江左以丹陽、會稽、吳興 並大郡,歲各舉二人。漢制:歲遣上計掾史各一人,條 上郡內眾事,謂之「階簿。」至今行之。太守,二千石。丞六 百石。
南齊
[編輯]《齊郡》置太守,王國為內史。
按:《南齊書百官志》:「郡太守、內史、縣令相,郡縣為國者, 為內史相。」
梁
[編輯]《梁郡》置守、丞,國仍稱「內史。」
按:《隋書百官志》:「郡置太守,置丞;國曰內史。郡丞三萬 戶以上,置佐一人。」
北魏
[編輯]太武帝太延三年詔天下吏民得告守令不如法者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延三年夏五月己丑詔曰方今寇逆消殄天下漸晏比年以來屢詔有司班宣惠
[編輯]政與民寧息。而內外群官及牧守令長,不能憂勤所 司,糾察非法,廢公帶私,更相隱置,濁貨為官,政存苟 且。夫法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舉告守 令不如法者。」
孝文帝延興二年詔牧守奉公者久任非道者速黜永著為令
[編輯]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二年十有二月詔曰:『《書》云: 『三載一考,三考黜陟幽明』。頃者已來,官以勞升,未久 而代。牧守無恤民之心,競為聚斂,送故迎新,相屬於 路,非所以固民志、隆治道也。自今牧守溫仁清儉,克 已奉公者,可久於其任,歲積有成,遷位一級。其有貪 殘非道,侵削黎庶者,雖在官甫爾,必加黜罰,著之於』」 令,永為彝準。
延興三年,詔「縣令、郡守能靜郡縣者,遷職。」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二月甲戌,詔縣令能 靜一縣劫盜者,兼治二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 治三縣,三年遷為郡守;二千石能靜二郡,上至三郡 亦如之,三年遷為刺史。」
北齊
[編輯]《北齊郡》置太守,為上、中、下三等,每等有上、中、下之差, 有丞、功曹、主簿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上上郡太守屬官有丞,中正,光迎功 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五官,省事,錄事,及西曹、戶曹、 金曹、租曹、兵曹、集曹等掾佐,太學博士,助教,太學生, 市長、倉督等員。合屬官佐史二百一十二人。上中郡 減上上郡五人,上下郡減上中郡五人,中上郡減上 下郡四十五人,中中郡減中上郡五人,中下郡減中 中郡五人。下上郡減中下郡四十人。下中郡減下上 郡二人;下下郡減下中郡二人。」
隋
[編輯]隋郡分為九等,至太守、丞、尉,率其屬各有差。後又改 諸州皆為郡。
按:《隋書百官志》:「郡置太守,丞,尉正,光初功曹,光初主 簿,縣正,功曹,主簿,西曹,金、戶、兵、法、士等曹,市令等員。 並佐史,合一百四十六人。上中郡減上上郡吏屬五 人,上下郡減上中郡四人,中上郡減上下郡十九人, 中中郡減中上郡六人,中下郡減中中郡五人,下上 郡減中下郡十九人,下中郡減下上郡五人,下下郡」 減下中郡六人。
煬帝即位,多所改革,罷州置郡,郡置太守,上郡從三 品,中郡正四品,下郡從四品,京兆、河南則俱為尹,並 正三品。罷長史、司馬,置贊務一人以貳之。
〈注〉京兆、河南從四品上郡,正五品;中郡,從五品;下郡,正六品。
次置東西曹掾。
京兆、河南。從五品。上郡,正六品;中郡,從六品;下郡,正七品。
主簿,司功、倉、戶、兵、法、士曹等書佐,各因郡之大小而 為增減。改行參軍為行書佐。舊有兵處,則刺史帶諸 軍事以統之,至是別置都尉、副都尉。都尉,正四品,領 兵與郡不相知。副都尉,正五品。又置京輔都尉,從三 品。立府於潼關,主兵、領遏並置副都尉,從四品。又置 諸防主、副官,掌同諸鎮。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令, 並增為正五品。諸縣皆以所管閑劇及衝要以為等 級,丞、主簿如故。其後諸郡各加置通守一人,位次太 守;京兆、河南則謂之「內史。」又改郡贊務為丞,位在通 守下;縣尉為縣正,尋改正為戶曹、法曹,分司以丞。郡 之六司,河南、洛陽、長安、《大興》則加置功曹而為三司, 司各二人。郡縣佛寺改為道場,道觀改為「元壇」,各置 監丞。京都諸坊改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帝 自三年定令之後,驟有制置,制置未久,隨復改易。其 餘不可備知者,蓋史之闕文雲。
高祖開皇三年十一月庚辰罷天下諸郡
[編輯]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按《楊尚希傳》:高祖受禪,尚
希拜度支尚書,進爵為公,歲餘,出為河南道行臺兵部尚書,加銀青光祿大夫。尚希時見天下州郡過多,上表曰:「自秦並天下,罷侯置守,漢魏及晉,邦邑屢改。 竊見當今郡縣,倍多於古。或地無百里,數縣並置;或 戶不滿千,二郡分領,具寮以眾,資費日多,吏卒又倍, 租調,歲減,清幹良才,百分無二,動動數萬,如何可覓? 所謂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琴有更張之義,瑟無膠柱 之理。今存要去閑,併小為大,國家則不虧粟帛,選舉 則易得賢才。敢陳管見,伏聽裁處。」帝覽而嘉之,於是 遂罷天下諸郡。
煬帝大業三年夏四月壬辰改州為郡
[編輯]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唐
[編輯]高祖武德元年五月甲子改郡為州太守為刺史九月乙巳始置軍府癸丑改銀菟符為銅魚符
[編輯]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太宗貞觀十一年六月己未以諸王為世封刺史戊辰以功臣為世封刺史
[編輯]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元宗天寶元年二月改州為郡刺史為太守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後唐
[編輯]五代時。仍刺史之號。後唐時以二十五月為限 按《文獻通考》云云。
遼
[編輯]遼制:黃龍府、知黃龍府事。興宗重熙十三年,見知黃 龍府事耶律甌里斯。興宗府知興宗府事。咸雍元年, 知興宗府事楊績。
按《遼史百官志》云云。
宋
[編輯]宋制,以朝臣出守列郡,權知州軍事,或兼安撫、經略、 鈐轄,或設通判佐之。
按《宋史職官志》:「府州軍監,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 節度會於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 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其後文武官參為 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 稱判其府州軍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 之。掌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歲」 時勤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 之政,皆總焉。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 宥則以時宣讀而頒告於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 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 劾以聞。遇水旱,以法振濟,安集流亡,無使失所。若河 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慶 州、渭州、熙州、泰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 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 軍都總管,瀘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 馬鈐轄,穎昌府、青州、鄆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 馬巡檢。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衝要者, 並兼兵馬鈐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 溪洞都巡檢」;餘州軍則別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 繁簡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 皆統焉。建炎初,詔「河北、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 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次。又要郡文臣一員帶 本路兵馬鈐轄,武臣一員充副鈐轄;次要郡文臣一 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紹興三年, 詔守臣帶路分鈐轄、都監去處並罷。五年,帝以守令 皆帶勸農公事,多不奉職,自今有治效顯著者,可令 中書省籍記姓名,特加擢用。凡從官出知郡者,特許 不避本貫。初除授見闕及自外罷任赴闕,並令引見 上殿。九年,詔:應守臣以二年為任。又以武臣作郡,往 往不曉民事,且多恣橫,詔新復州郡只差文臣。續因 臣僚言,極邊控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係極邊,文武 臣通差。詔:「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 五條聞奏,委都司看詳,有便於民者,即與施行。」續又 詔不拘五條之數。十三年,詔依舊制帶提舉或主管 學事。
從官以上稱「提舉」 ,餘「知通主管」 ,淳熙中罷。
乾道二年,令「非曾任守臣不得為郎。」定諸郡合文武 臣通差去處,並依舊制。
真宗咸平二年春正月甲子詔尚書丞郎給舍舉升朝官可守大郡者各一人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元年九月己酉詔翰林學士承旨宋白等舉文武官可任藩郡者各一人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五月癸酉詔臺諫未曾歷郡守者與郡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貳以四善三最課縣令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二年二月乙未詔吏部守令課績從御史臺考察黜其不實者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秋七月丙戌詔郡守以三年成任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重和元年三月丙戌詔監司郡古自今須滿三歲乃得代仍毋得通理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七年秋七月戊辰詔侍從各舉可任郡守者一二人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春正月庚辰。罷郡守年七十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理宗咸淳二年三月乙巳詔郡守兩年為任方別授官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金
[編輯]金制:諸總管府、諸府。
按《金史百官志》:「諸總管府,謂府尹兼領者。都總管一 員,正三品,掌統諸城隍兵馬甲仗,總判府事。同知都 總管一員,從四品。掌通判府事。」惟婆速路同知都總 管兼來遠軍事。兵馬副都總管一員,正五品,所掌與 同知同。總管。判官一員,從六品。掌紀綱總府眾務、分 判兵案之事。府判一員,從六品。掌紀綱眾務,分判戶 禮案,仍掌通檢推排簿籍。推官一員,正七品。掌同府 判分判工刑案事。知法一員。
諸府,謂非兼「總管府事者。」尹一員,正三品。同知一員, 正四品。少尹一員,正五品。府判一員,從六品。掌紀綱 眾務,分判吏、戶、禮案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推官一 員,正七品。掌同府判兵、刑、工案事。府,教授一員,知法 一員。
元
[編輯]元世祖初,置諸路總管府。
按《元史百官志》:「諸路總管府,至元初置。二十年,定十 萬戶之上者為上路,十萬戶之下者為下路,當衝要 者雖不及十萬戶,亦為上路。上路秩正三品,達魯花 赤一員,總管一員,並正三品,兼管勸農事。江北則兼 諸軍奧魯。同知、治中、判官各一員。下路秩從三品,不 置治中員,而同知如治中之秩。餘悉同上。至元二十」 三年,置「推官二員,專治刑獄。下路一員,經歷一員,知 事一員或二員,照磨兼承發架閣一員。司吏無定製, 隨事繁簡以為多寡之額。譯史、通事各一人。」
散府,秩正四品,達魯花赤一員,知府或府尹一員,領 勸農奧魯與路同。同知一員,判官一員,推官一員,知 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所在有隸諸路及宣慰司、行 省者,有直隸省部者,有統州縣者,有不統州縣者,其 制各有差等。諸州,中統五年併立州縣,未有差等。至 元三年,定「一萬五千戶之上者為上州,六千戶之上 者為中州,六千戶之下者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 又定其地「五萬戶之上者為上州,三萬戶之上者為 中州,不及三萬戶者為下州。」於是陞縣為州者四十 有四。縣戶雖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達魯花赤、州尹 秩從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達魯 花赤、知州並正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下州 達魯花赤、知州,並從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 兼捕盜之事。參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中 州吏目、提控案牘各一員,下州吏目一員或二員。
明
[編輯]明初,罷各路總管府,置直隸各省知府並所屬官。 按《文獻通考》:「明初罷各路總管府,於兩京置直隸府, 各省分置諸府知府。掌教養郡民之事,賓興科貢,均 平賦役,崇慎祀典,禁詰奸頑,表異良善,訊聽刑獄,審 達冤滯,存恤困窮,糾察吏治,上下其考,以告於撫按 藩臬,上於吏部,務知百姓之疾苦。若籍帳、軍匠、傳驛、 馬」牧、倉庫、盜賊、河渠、溝防、道路之事,雖有專官,皆知 府領之而總督焉。
按《明會典》:「各府正官:知府一員,同知一員,通判一員, 推官一員。」
後同知、通判因事添革,無定員。推官,江西吉安府增設一員,後革。
首領官:經歷一員,知事一員。
事簡府分多有裁革
照磨一員,檢校一員。
事簡府分多有裁革
所屬衙門:司獄一員。儒學教授一員。訓導四員。
小府,或三員,或二員,多不全設。
倉庫、稅課司、雜造織染局、稅課分司、草場,大使各一 員,副使各一員。陰陽學正術一員。醫學正科一員。僧 綱司都綱一員,副都綱一員。道紀司都紀一員,副都 紀一員。巡檢司巡檢一員。水馬驛驛丞一員。遞運所 大使一員。河泊所所官一員洪武六年定為三等,賦二十萬石,上為上府,知府秩 從三品;二十萬下,中府「正四品。十萬下下府,從四品。」 已而並為正四品。
世宗嘉靖五年奏准府州縣卓異加陞
[編輯]按《明會典》:「凡有司官,嘉靖五年奏准知府、知州、知縣 歷任六年,果政蹟卓異者,加陞職銜,照舊管事,九年 考稱,從加職上不次陞擢。若加陞後丁憂、起憂、起復 等項到部,徑從加職除授。」
神宗萬曆二年題准守令歷俸陞遷
[編輯]按《明會典》:「萬曆二年題准:今後守令大約以兩考為 期。知府歷俸六年上下,乃得陞遷。政成之日,果歷三 考,得陞布政、按察使;不及九年者,陞參政、副使。」
皇清
[編輯]國朝外官:
《大清會典》:各府
正官
知府一員
同知
通判
舊有推官一員。康熙六年裁。
首領官
經歷司
經歷一員
知事一員。事簡「府分」 不設
照磨所
照磨一員
檢校一員。事簡「府分」 不設。
所屬衙門
司獄司
司獄一員
儒學
教授一員 ,訓導一員。康熙三年裁,十五年復設。
倉庫稅課司、雜造織染局、稅課分司、草場大使、副使。以上大使、副使俱因事設立,無定員。陰陽學
正術一員
醫學
正科一員
僧綱司
都綱一員 ,副都綱一員。
道紀司
都紀一員 ,副都紀一員。
各府州縣巡檢司
巡檢一員
各府州縣水馬驛
驛丞一員
各府州縣遞運所
大使一員
各府州縣河泊所
所官一員
以上驛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設立
江寧龍江關
大使一員。舊有《石灰山》大使一員,後裁。
江寧批驗茶引所
大使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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