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第077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理學彙編 經籍典 第七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理學彙編 第七十七卷
理學彙編 經籍典 第七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

 第七十七卷目錄

 易經部總論三

  宋吳沆易璇璣上法天篇 通六子篇 貴中篇 初上定位篇 六九定

  名篇 天地變卦篇 論變有四篇 有象篇 求彖篇

  易璇璣中明位篇 明君道篇 明君子篇 論養篇 論刑篇 論伐篇 辨聖

  篇 辨內外篇 辨吉凶篇

  易璇璣下通卦篇 通象篇 通爻篇 通辭篇 通證篇 釋卦篇 釋繫篇

  存互體篇 廣演篇

經籍典第七十七卷

易經部總論三[編輯]

宋吳沆易璇璣上[編輯]

《法天篇》
第一
[編輯]

「法天之道,可以修身,可以治人,而美化日新。」「道莫大 乎天,德莫大乎地,仁莫盛乎春,智莫盛乎水。信以為 常,宅乎中央。行之有漸,愈久而愈光。天運無窮,以其 剛君道乃昌。地載不極,以其方臣道乃長。君道備乎 《乾》,臣道備乎坤。」地有常卑,天有常尊。照如日月,則無 不明也。分如星辰,則無不經也。威如雷霆,則無不懲 「也;政如四時,則無不成也。日月之照在不私,星辰之 位在不移,雷霆之怒在不失其時,四時之序在順而 行之。」蓋天得於陽,地得於陰,人兼陽而兼陰。天一於 動,地一於靜,人能動而能靜。天體於剛,地體於柔,人 有剛而有柔。人之在天地,其猶神之在心乎?是故可 以理萬物,可以成四時,可以反否泰,可以權安危。天 有不能施,地有不能生,人有不能成。天地有神,人實 靈之;天地有理,人實明之;天地有化,人實輔而行之。 是故火不能濡,水不能熱,澤不能棲,山不能浴;風不 足以震龍蛇,雷不足以靡草木。山澤有美矣,待人而 後施;風雷有施矣,待人而後利;水火有利矣,待人而 有濟。有之者物也,用之者人也。「居其上而為之宰,使 各當焉」者,君也。「通其變使民由之而不知其所以然 者,神也。」天以肅殺為仁,地以朽壞為珍,道以疏遠為 親,《易》以簡易為勤,不離乎雜,不歸之純,不昧於物,不 明乎真,天道雖遠,反求諸身。

《通六子篇》
第二
[編輯]

天有其時,地有其利,人有其智,六子之用,以通為貴。 是故《坎》無常險,《離》無常明,「艮」不必止,《㢲》不必行。震動 有機也,《兌》說有宜也,施而不當,則悔吝隨之也。《坎》之 險一也,遇健則訟,遇順則《師》,《離》之麗一也,與雷則噬 嗑,與澤則睽。蓋水懼乎塞,貴乎通,上山為蹇,下山為 蒙,火利乎高,不利乎卑。出地為晉,入地為《明夷》。觀乎 《比》,則知就下之勢唯然也,觀乎《同人》,則知炎上之勢 唯然也。是故禮欲顯而明,智欲通而利。明乎水火禮 智之紀,天下之止,本無常理;天下之行,本無常形。觀 其四陽方退,二陰方興,當是之時,《艮》亦能行。一陰得 位,三陽受制,當是之時,《巽》亦能止。及五陰在下,一陽 在上,其勢將傾,《剝》及其廬,則雖艮有不能止也。五陽 在上,一陰在下,其勢將遇,柔道既牽,則雖巽有不能 行也。是故木居山而為《漸》,居地而為升,巽水則為汲, 巽火則為烹,山落風而為蠱,飾火而為《賁》,《大畜》則藏 天,「謙」光則隱地,《益》與時而偕行,《蹇》見險而能止,動有 不可置也,「說」有不獲已也,動則免險,不動則《屯》,雖欲 不動而微。因說則應乎《乾》,不說則見咥而凶,雖不說 而奚從?方其天下雷行,動不可妄,則雖動而見違,「上 火下澤,二志乖睽」,則雖說而見疑。是故有「兌」以吉,有 「兌以疾」,「有震而厲,有震而泥。」《和》《兌》以初而獲吉者,陽 處卑而說人以正也。「來《兌》」以三而獲凶者,陰犯分而 說人以佞也。初九一《震》,而「其來甚厲」,豈非陽得位而 動於內故乎?九四「再震」而「道迄未光」,豈非陽失位而 動於外故乎?然則震以不妄為機,《兌》以不苟為宜,如 驚雷之發,如膏澤之施,無有小大,必謹其時。是故坎 失之《困》,《離》失之《睽》,震失之《壯》,《兌》失之《隨》,巽得於《觀》,《艮》 得於《頤》,六子之用,非言可期,用失其道,則無不虧;用 得其道,則無不宜。

《貴中篇》
第三
[編輯]

上下之理,貴乎中通,聖賢之道,貴乎中庸。是故一卦 之內,有二中焉。五位正陽,天之中也;二位正陰,地之 中也。天地之中,君臣之正位也。苟得其中,《否》、剝亦吉; 苟失其中,《泰》、復亦凶。《否》之九五曰:「休否,大人吉。」《剝》之 六五曰:「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是《否》《剝》得中,亦有時 而吉也。《泰》在三則曰「無平不陂。」在上則曰「城復於隍」; 《復》,在三則曰「頻復厲」,在上則曰「迷復凶」,是《泰》復失中, 亦有時而凶也。《否》者亂之極,《泰》者治之極,《剝》者陽之 窮,《復》者陽之通。卦之吉莫甚於《泰》《復》,卦之凶莫甚於 《否》《剝》,而中之為道,得失相反,乃至於此,況其餘哉?歷 觀諸卦,大抵以中為貴,是故《比》以中而顯,《謙》以中而 鳴,《臨》以中而知,《節》以中而甘,《蒙》以發,《師》以吉,《萃》以聚, 《升》以亨,《漸》以正邦,《渙》以有廟,《兌》以應人,《蠱》以幹母。「自 考」者,《復》也。「朋來」者,《蹇》也。「利用獄」者,《噬嗑》也。《晉》以受福, 《益》以有慶,《姤》以含章,《履》以光明,「未亡」者,《豫》也。「無喪」者《震》也,「不敗」者,《大有》也。《旅》《巽》以之小亨,而《離》《訟》以之元 吉以至,《坎》之心、《損》之志、《艮》之輔、《鼎》之耳、《井》之寒泉,《需》 之酒食,「『《豐》以弗憂」,「《夬》』以勿恤」,恆悔以亡,屯正以吉,「孚 鶴以鳴,解狐以獲。」《歸妹》之行,《家人》之饋,《大觀》之在上, 《同人》君子之正,《困》大人之吉,孰有不由中而致然者? 如《睽》之卦,以柔而得中,則小事吉也;《小過》之卦,以剛 而失中,則不可大事也。「輿說幅」一也,在《小畜》之三則 不免反目,在《大畜》之二則終於無尤。「曳其輪」,一也,在 《既濟》之初則僅能無咎,在《未濟》之二則遂獲中正之 吉,為利一至此乎?故一卦之內有一言中者,有再言 中者,有三言中者,在二而言者九,在五而言者六,二 五俱言者三,在《彖》獨言者十有四,彖二俱言者九,彖 五俱言者九,彖二五俱言者五,有曰「剛中也,柔中也」, 「中正」,正中也,在中得中也,「中道、中行,中直」也。所以為 中則異,而為吉則同也。《易》之為道,非中則正,而言正 者,猶有所謂可正有不可正,有不可疾正,有利君子, 正有不利君子,正有艱正、正厲、正凶、正吝。至於言「中」, 乃未有言利不利、可不可者,亦無所謂艱厲凶吝之 辭。是正有時而不可,中無時而不可也。歷觀六十四 卦,而言中者乃五十有五,其不言者,特《否》《剝》《屯》《頤》《咸》 《革》《賁》《遯》《明夷》九卦而已。否、剝雖不言中,而爻之得中 亦未嘗不吉,故知《易》之為道,貴中而已也。《法言》云:「龍 之潛亢,不獲其中矣。是以過中則惕,不及中則躍。」是 乾道以中為貴也。《文言》曰:「君子黃中通理,正位居體, 美在其中,而暢於四支,發於事業,美之至也。」是坤道 以中為貴也。為人君者,將體乾效《坤》以治天下之民, 而以中道行之,不亦宜乎!不亦善乎!

《初上定位篇》
第四
[編輯]

《卦》可修德,《象》可制器,初上有陰陽定位,卦之可以修 德者多矣,而孔子特取其九者,舉其九也。《象》之可以 制器者亦多矣,而孔子特取其十有三者,舉其十有 三也。初、上皆有陰陽定位,而孔子特言其二四三五 者,舉其二四三五也。孔子曰:「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 不復也。」況舉其四,乃不能明其二乎?故以二四同功, 則上之為陰亦可知也;以三五同功,則初之為陽亦 可知也。《繫辭》云:「分陰分陽,迭用柔剛,故《易》六位而成 章。」則三極之道互備陰陽,蓋昭然矣。若初上而無定 位,則陰陽不得言分,剛柔不得迭用,而所以成章者 乃不過四位而已,何六之有?案:六十四卦,去初上而 得位者凡三,曰《漸》、曰《蹇》、曰《家人》,而《彖》未嘗言其位之 當者,必於《既濟》一卦,自初及上,六位陰陽,一一皆得, 然後曰「剛柔正而位當」,則意可知矣。孔子論爻之際, 特舉二四、三五而不及此者,蓋不當用事之地,其功 不足道焉故也。子曰:「其初難知,其上易知」,非謂無陰 陽定位也。謂其禍福未形,特不可預料而知耳。是故 乾初謂之潛,過五謂之亢,雖謂之潛,何害為陽?既過 五矣,何位之有?在《需》亦然。蓋《需》之為需,飲食宴樂,在 五一爻而已。過五在上,雖不當位,亦其宜也。所謂位 者,蓋指九五而言,非謂陰陽之位當與否也。先儒疑 焉,蓋畏聖人之過也。若以初爻不言得位失位為疑, 則二爻亦未嘗言之,使孔子不舉二、四,又將疑乎?故 曰:「卦可修德、象可制器。」初上有陰陽定位,

《六九定名篇》
第五
[編輯]

「一元肇判,立極成乾。數明於後,象表於前,求其至當, 未有不出於自然者也。是故七八九六之數,見於揲 蓍之餘;而陰陽老少之名,定於《河圖》之初。」今按:「《河圖》 自左而旋,地六位於西北,其地為慘殺之極,其時為 秋冬之交;陰盡於亥而一陽生,故過於地六而天一 位焉」,是知陰老於六。「天九位於南方,其地為文明之」 極,其時為盛夏之月。陽盡於已而一陰生,故過於天 九,而地二位焉,故曰「陽老於九。」陽得四正,故「天九進 居於午;陰得四維,故地二退處於未。」此蓋君臣盈謙, 自然之勢,然亦不害其為陽老於巳,而陰生於午也。 陽極則將變於陰,故老陽之爻為重。陰極則將變於 陽,故老陰之爻為交。自六九而外,又間一位而數之, 則地八自當為少陰,天七自當為少陽,此皆天地自 然之象也。以揲蓍之餘四四而數之,得九則其策三 十有六而為老陽,得六則其策二十有四而為老陰, 以至得七為少陽,得八為少陰,此皆天地自然之數 也。《繫辭》云:「參天兩地而倚數。」蓋合地二與四以為六 而為老陰,合天一三五以為九而為老陽;又合六九 之數,從橫數之,皆十有五,而為《河圖》;又以天一以至 地十,合數五十有五,而為《洛書》。是故大衍之數,起於 《洛書》,而六九之名,定於《河圖》。謂之象數,無非出於自 然者。聖人因自然之數,以推自然之象;因自然之象 以定自然之名,未始妄以人事加之。故曰:「河出圖,洛 出書」,聖人則之。若象也,數也,而可以人事加之,則所 謂象與數也,特未定也,而何貴於《易》哉?

《天地變卦篇》
第六
[編輯]

八卦定位,配之四方,重以六爻,上下成章,中分天地, 互備陰陽,在天常轉,在地常寧,位之所易,卦之所生轉歷七位,八八齊成,故知變卦之道,出於自然,而非 偶然也。《繫辭》云:「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又曰:「動靜有常, 剛柔斷矣。」則知動靜剛柔,蓋指天地而言也。又曰:「剛 柔相摩,八卦相盪。」則知天剛地柔,上動下靜,八卦相 摩,以成六十四也。《戴記》云:陰陽相摩,天地相盪,不言 剛柔而言陰陽,不言八卦而言天地,所以通其意也。 是故六十四卦日運乎天,生生相續,隨變而遷,通乎 晝夜,其道自然,固不必天與地交而後為《泰》、不交而 後為《否》,水在火上而後為《既濟》,水在火下而後為《未 濟》也。俯仰之間而卦變備焉。故曰:「《易》之為道也屢遷」, 變動不居,周流六虛,非天運無已,其孰能知?求《易》之 道而安可拘?故有時而然者,卦之用也;無時而不然 者,卦之體也。兼乎體用,無所不通者,聖人作《易》之旨 也。是故六爻之位,雖體三才,而二卦之重,實象天地, 亦猶子兼父母之偏,而父母之體未嘗不全也;人兼 天地以存,而天之位未嘗不分也。故自三才而言,則 分陰分陽,迭用柔剛;自天地而言,則言天兼兩陰,地 兼兩陽,地正位乎柔,天正位乎剛。以少者為之主,而 中者為之體也。先儒云:「內卦為正,外卦為悔,知其為 內外矣,而未知其所以正,悔也。蓋外卦為天,內卦為 地,天動而地靜,靜者常失之柔,動者常失之剛。柔者 邪之」所自入;動者,悔之所以生。曰「正」曰「悔」,所以為動 靜剛柔之戒而已。觀乎內外,則知卦之有二體也;觀 乎動靜,則知內外之為天與地也;觀乎天地,則知卦 變之道出於自然,而非偶然也。

《論變有四篇》
第七
[編輯]

《易》變有四卦,變其始,爻變其次,倒卦不足,又繼之以 反類。舍是以還,則存乎互體而已。乾得坎而為《需》,《坤》 得坎而為《比》,此以卦變者也。一陰生而為《姤》,一陽生 而為復,此以爻變者也。反泰而為《否》,《易》坎而為《離》,此 以倒卦,反類而變者也。去《賁》之初則有坎,坎為水,故 九三有「濡如」之象。去《賁》之二則有震,震為馬,故六四 有乘馬之象。此互卦之體而變者也。卦變本乎天,爻 變本乎地,倒卦反類象晝夜,互卦之體象四時。四時 之氣,溫涼交通;晝夜之體,明暗不同。運乎上者,旁周 列位;變乎下者,各守一宮。是故卦變存乎體,爻變存 乎用,倒卦反類存乎序,互卦之體存乎辭,本乎天地, 自然者也。倒卦反類,使然者也,互卦之體,或然者也。 爻變窮乎六,卦變窮乎八,倒卦窮乎上下之相似,互 變窮乎有象,而義或無所取也。然而無互體則辭不 擬,無倒卦則序不比,無反類,則倒卦有時而弊,無卦 變、爻變,則《易》《象》或幾乎毀矣。

《有象篇》
第八
[編輯]

聖人立象以盡意,繫而為辭,乃不得已。蓋有象然後 有卦,有卦然後有辭。辭也者,象之華而爻之末也。如 物之生,有本然後有實,有實然後有味。味也者,乃木 之末而非其本也。溺於辭而忘其象,是甘於味而棄 其本也。彼不知味之嘗也有盡,而本之生也無窮;辭 之旨也有盡,而象之擬也無窮。聖人以一言而名卦 之體,而卦之體未必盡於一言;以數辭而通卦之用, 而卦之用未必殫於數辭。神而明之,存乎其人者,象 而已矣。苟明乎象,則天地之大可坐而窺,鬼神之奧 可默而知。而卦之名有可以自擬,爻之辭有可以自 揆。聖人之已言者,可曉然而無疑;其未言者可以類 而推之。故曰:「聖人立象以盡意。」苟明乎象則理罔不 通,苟泥其辭則勢罔不窮。象有幾,有《易》之象,有卦之 象,有爻之象。天地雷風水火山澤,《易》之象也。木上有 水謂之井,頤中有物謂之噬嗑,此卦之象也。渙以機, 剝指床,困取赤紱,坤言「黃裳」,此爻之象也。是故卦之 中又有卦焉,象之中又有象焉。象無窮故意無窮,意 無窮故辭無窮。自本而觀之「一以貫」,自末而觀之萬 不同。

《求彖篇》
第九
[編輯]

成卦之體,不在一隅,求彖之端,不可一途。女正位乎 內,男正位乎外。《家人》也,而卦中有六二、九五者多矣, 豈皆可謂之「家人」乎?柔來而文剛,分剛上而文柔,《賁》 也,而內卦有柔,外卦有剛者亦多矣,豈皆可謂之「賁」 乎?蓋《家人》《賁》者,其象各三,而此特其一也。家道以婦 人為主,而巽為長女,離為中女,長女在上,中女在下, 其義一也。「家道尚嚴,內明而外巽,由中及外,火烈而 風行」,其義二也。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其義三也。 《賁》以受色為主,物不止則不能受色,艮止而離明,其 義一也。火盛於山,因山而成色,山下有火,其義二也。 「柔來而文剛」,分剛上而文柔,其義三也。如止以男女 位正,宜莫如《既濟》,而坎上離下,不可以為《家人》也。如 止以剛柔相交,宜莫如《未濟》,而離上坎下,不可以為 《賁》也。故《彖》也者,特因其卦而明其德,非謂卦之德止 於此而已也。歷觀眾卦之德,有舉其一,有舉其二,有 舉其三,如「險而止蒙,順以動豫」,此舉其一者也。如「履 柔履剛」,既指三而言,「履帝位而不疚」,又指五而言,此 舉其二者也。如巽乎「水而上水,井蓋取諸汲。」「改邑不改井」,乃取諸剛中。「木上有水,井乃取諸養而不窮。」是 舉其三者也。卦舉其三,可謂詳矣,而先儒猶有陰陽、 虛實動靜之說,以謂「陽虛而靜,故在初為泥,在四為 甃,在上為收。陽實而動,故在二為射鮒,在三為渫,在 五為寒泉。」是舉其三者,義猶未盡,而況舉其一二者 乎?

易璇璣中[編輯]

《明位篇》
第一
[編輯]

六爻設位,五擅其功,巍巍帝極,赫赫天中,是以臨有 截而御無窮者也。以陽遇之,則為剛健之君,五陰雖 眾,不得不從其令矣。以柔遇之,則為文明之主,五剛 雖強,不得不受其制矣。是故水在地上謂之《比》,火在 天上謂之「大有。」「比」也者,以五陰而比一陽也。「大有」也 者,以一柔而有五剛也。居《比》之時,懦無立者爭為之 歸,莫敢拒命。初以比之而免咎,二以自內而不失,四 以從上而獲吉,三不得所比則傷,上後至則凶。而九 五之辭曰:「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則威令之 行可知也。《大有》之時,強有力者皆為之用,無所事威; 二以大車而載,三以近天子而亨,四以「匪彭」而免咎, 初九「無交」則見害,上九思順則獲天之祐。而六五之 辭曰:「厥孚交如威如,吉」,則文德之修可知也。《比》之九 五以剛而克者也;《大有》之六五,以柔而克者也。剛亦 克,柔亦克,則以五位存焉故也。使一剛舍五而上則 必為群陰所剝;使一柔舍五而上則必為眾陽所夬。 位之利器,其可失乎?歷觀六十四卦,唯《比》獨言吉,唯 《大有》獨言尊者,良有以也。《比》之《彖》曰:「比吉也。」「比,輔也, 下順從也。」《大有》之《彖》曰:「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 《彖》之美未有如是者也,聖人法之,以建萬國,親諸侯, 則《比》之德廣矣。以遏惡揚善,順天休命,則《大有》之德 盛矣。《雜卦》又曰:「比樂師憂」,《大有》眾也。以一陽為主者 六卦,而於《比》言樂;以一陰為主者亦六卦,而於《大有》 言眾。則比《大有》之所以樂且眾者,必因五而得也。若 謂一陰一陽為主,則《夬》《剝》亦然,何禍福之相反也?若 謂一陰一陽而得中,則《師》《同人》亦然,何尊卑之相遠 也?是知陰陽致一未為貴,致一而得中未為貴,致一 而得中而又得位,乃足為貴,則比《大有》是已。《繫辭》曰: 「聖人之大寶曰位。」五也者,聖人之大寶,而不可有過 不及者也。以《乾》至剛,不及則躍,過則亢;以《坤》至柔,不 及則括,過則戰;而《比》《大有》特以一剛一柔得之,而為 剛健文明之主,威德昭然,暢於中外,「上下承風,吉無 不利。」然則五之為功,其可既乎,其可不念之乎。

《明君道篇》
第二
[編輯]

陽道為君,陰道為民。君以致一為尊,民以致眾為親。 君致一,民致眾,如是而不利焉者,未之有也。是故一 陽為君,五陰為民者,凡六卦,而五吉。唯過而在上,則 為群陰所剝。自是而外,在初為復,在二為師,在三為 謙,在四為豫,在五為比,無非吉也。《復》之卦曰:「復亨,出 入無疾,朋來無咎。」《師》之卦曰:「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 「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謙》之卦曰:「天道虧盈而益謙, 人道惡盈而好謙。」《豫》之卦曰:「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 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比》之 卦曰:「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不寧方來,上下應 也。」其辭如此,可謂吉矣。然比九五,居中得位,由之獲 吉,固無可疑。至于謙失其中,《師》非其位,復得其位而 失勢,《豫》得其勢而失位,宜若不可以吉者,乃略其勢 位,齊其得失,自五而下,一名之「吉」,豈非陰致眾而陽 致一乎?以至四陽在上而為《遯》,三陽在上而為《否》,二 陽在上而為《觀》,一陽在五而為《比》,《遯》《否》不若《觀》之「化 民」,《觀》之「化民」不若《比》之建國,則君道可知矣。一陰在 外而為《夬》,二陰在外而為《大壯》,三陰在外而為《泰》,四 陰在外而為《臨》,《夬》壯不若《泰》之交通,《泰》之交通又不 若《臨》之無窮,則民道可知矣。以《姤》之九二,而不免擅 九四之魚者,陰太少也。以《同人》之九三,而不免據九 五之應者,陽太多也。《比》之卦「信吉」也。自九五而下加 一陽焉,則謂之《萃》。《萃》與《比》,位相似而勢不同矣。《師》之 卦「信吉」也。自九二而上加一陽焉,則謂之《升》。《師》與升, 勢相近而利不同矣。是故「除戎器,戒不虞」,則不若「建 萬國、親諸侯」之勢有餘也;「順德」積小以高大,則不若 容民畜眾之利有餘也。非由他,故《萃》有四以分其權, 而《比》九五得以專也;《升》有三以分其應,而《師》九二得 其全也。至《小過》之卦,以二陽而陷於四陰,則為臣強 於君。然去上一陽,則謂之《謙》,去下一陽,則謂之《豫》,二 陽俱存,則謂之《小過》。審乎此,則君民之機斷可識矣。 君道致一無不宗,民道致眾無不從。故《豫》有五民,則 以由豫者為得;復有一君,則以迷復者為凶。《謙》之九 三,上承下施,雖曰「甚勞」,而亦有君子之終。謂由《豫》為 得,則九四之榮可知也。謂「迷《復》為凶」,則初九之明可 知也。謂「勞謙君子有終」,則九三之能可知也。案六十 四卦,陽爻二三者,大抵吉兇相半,未有若獨陽為主, 凡六卦而五吉,如《復》《師》《謙》《豫》《比》者,然則聖人設卦觀 象,所以尊君上之意,為何如哉

《明君子篇》
第三
[編輯]

「陰主卑,陽主貴,陰主險,陽主易;陰象小人,陽為君子。」 君子小人相為盛衰,猶陰與陽相為消長,而不能偏 廢者也。「一晝一夜,治亂之數也;一寒一暑,往來之序 也。是故木之發生常係於春,而搖落常見於秋。人之 安樂常在於晝,而盜賊常起於夜。」明乎此,則君子小 人之情狀見矣。小人之心,未嘗不忌君子;君子之德, 未嘗不容小人。古之聖人知小人之不可去也,故立 為刑罰以防之,每黜其徒而殺其勢,使不至害治而 已,亦不必求其快意也。君子道勝,則小人從而化;小 人道勝,則君子從而去。歷觀乾坤二卦,自一陽二陽 生,而君子之道勝矣。當是時,小人之黨猶盛,而命其 卦曰《臨》,則從而化也。可知一陰二陰生,而小人之道 勝矣。當是時,君子之徒猶眾,而名其卦曰「遯」,則從而 去也。可知小人之化,蓋出於不得已,貪利祿而懷覬 覦,不知退避,必俟五君子偕進,揚於王庭,夬而去之, 以至無號之凶而後悔,則無及矣。君子之去,蓋權時 之宜,避其方興,而制其將衰。待其四陰在內,浸溺宴 安,其勢稍憊,乃以二陽自上而觀之,反使之下觀而 化,則雖欲害己,其可得乎?故君子有道,小人有時;君 子有智,小人有機。一陽生而謂之《復》者,君子之道也。 一陰生而謂之《姤》者,小人之時也。君子常容小人,而 小人終不可容者,其機輕也;小人常害君子,而君子 終不可害者,其智明也。智足以避其機,道足以制其 時,此君子所以常安,而小人所以常危也。觀二陰方 興而君子以《遯》,則避其機者遠矣。二陽猶在,而小人 以觀,則制其時也大矣。然則天地不交之際,三君子 者舉皆在外,而猶曰「以儉德避難」,則小人之賊害豈 有既乎。地澤方臨之時,四小人者舉皆在位,而乃曰 「以教思無窮」,則君子之仁愛豈有既乎?君子於小人, 雖不求其快意,然政自有分,亦不可使之亂其常也。 蓋君子陽也,小人陰也。陽為天、為晝、為春夏;陰為地、 為夜、為秋冬。使君子常居高而明,小人常處下而晦。 慶賞常加於君子,刑罰常施於小人,如是則得其分 矣。君子得其分,則足以致天下之安;小人得其分,則 足以免一身之殘。然則分也者。乃君子小人之兩利。 而天下之所以常治也歟。

《論養篇》
第四
[編輯]

一陽為主,二陰為資,內以充實,外以沾濡者,《坎》也。於 象為水,沛然有餘,求其養物,未有能如宜。其聖人取 飲食之象,而必以坎為之主也。坎之用雖在於養,而 所以致其養,又在乎得所而已。故在上而養則足以 及人,在下而養則僅足周身。出重險之中,而致養於 君,則以合禮為宜,居未定之時,而受養於民,則以不 節為非。如《需》之九五,需於酒食者,足以及人故也。《困》 之九二,困於酒食者,僅足周身故也。如《坎》之六四,以 尊酒簋貳,納約自牖,而獲「無咎」者,以合禮為宜也。如 《未濟》之上九,孚於酒食,而濡首之患者,以不節為非 也。以《漸》之六二,自下升高,以獲天祿。仕進如此,其樂 可知,「衎衎」之和,乃其所也。《井》之九五,由險出中,「井道 已成,利將及物。」寒泉之食,亦其宜也。唯《明夷》之卦,自 初至四,《離》《坎》互焉,盡離三爻,過三日矣。及坎之中,足 以得食。而曰「君子於行,三日不食」者,蓋日在地中,水 居土下,雖有可食之資,而非致養之時,是以君子於 此,不暇食耳。凡此七者,或致其大,或致其小,或得其 宜,或失其時,雖所養各異,其主於坎則一而已。蓋飲 食之道,大欲存焉。《蒙》之後,即繼以「需」者,言萬物之生, 必需有養也。《需》之後,乃繼以「訟」者,言飲食之間,必有 所爭也。故「大亨」足以養賢,而《乾》「餱」足以失德,必欲忠 臣嘉賓,各得盡心,兄弟婚姻,無致胥遠,亦在充實沾 濡而已。然非內陽不足以統其虛,非外陰不足以致 其濡。天之純陽,足以施矣而未之能生,地之純陰,足 以生矣而未之能成,「如風之凝,火之熙,足以成矣而 未足以救」焦枯之患。如麗澤之《兌》,足以救焦枯之患 而不可以為常,如兼山之《艮》,可以為常而不足以養。 然則兼天之施,相地之生,溫涼潤澤,物物資成,四時 涵養,萬壑充盈,孰有善於水者乎?為人君而欲致養 天下之民,如《詩》所謂「澤及四海」,則捨夫坎,將焉取哉?

《論刑篇》
第五
[編輯]

柔麗乎中,以剛為體,內弱外明而有理者,《離》也。於象 為火,烈焉可畏。「用以刑人,往無不利。」宜其聖人取刑 獄之象,而必以離為之主也。「離」之所主,雖在於明,而 所以致其明,又係乎所遇而已。是故「有明以動」,有「動 而明」,有先明而後止,有先止而後明。明以動者勢必 決,動而明者理必察。先明而後止者,於法無施;先止 「而後明」者,於刑無遺。如「雷火《豐》,而君子以折獄致刑」 者,明以動也。「火雷噬嗑,而君子以明罰敕法」者,動而 明也。「山下有火,賁而以明,庶政無敢折獄」者,先明而 後止也。「山下有火,《旅》而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者,先 止而後明也。謂之折獄致刑,則決可知矣;謂之明罰 敕法,則察可知矣。謂無敢折獄,則於法無施也;謂審不留獄則於刑無遺也。以至《睽》之六三,言「其人天且 劓」者,居離體之上而用以刑人者也。此又見於互體 者然也。是五卦者,雖正體,互體成象不同,其所以象 刑,則主於離而已。蓋刑獄之道,人命繫焉。殺害非辜 則有亢旱之災;淹禁踰時則致淫雨之變。必欲上當 天心,下得民情,有淑問之仁,而不失片言之智,則在 察與決而已。然非內柔不足以有察,非外剛不足以 有夬。《乾》之剛足以決矣,而無柔以濟之,則失之猛而 傷恩;《坤》之柔足以察矣,而無剛以輔之,則失之懦而 無斷。《震》失於起也,《艮》失於止也,《坎》太險而《兌》太易也。 風之去來,不可以為實體也,施之於人皆不足以察 其情而得其實歟求其非險非易,能起能止,寬猛得 中、剛柔合體,復有善於離者乎?後人刑之,必欲措天 下於無冤,如《書》所謂「乃大明服」,則捨夫離將焉取哉。

《論伐篇》
第六
[編輯]

立德以順,立威以明,非順不足以合眾,非明不足以 加兵,威德並滅,而能用師行伐者,未之有也。是故《易》 象之中,凡言師者必取諸坤,言伐者必取諸離。蓋坤 為眾,於勢為順,於象為地。用得其道則有磐石之安, 用失其道則有土崩之危。此言師所以必取諸坤也。 離為干戈,於色為明,於象為火。用得其道則人望而 「畏之;用失其道,則有自焚之禍。」此言伐所以必取諸 《離》也。如地水師以容民畜眾,雷地《豫》以建侯行師。地 中有山《謙》,而《謙》之上六曰「利用行師。」此皆取諸《坤》而 言之者也。如《既濟》之九三言「高宗伐鬼方」,《未濟》之九 四「震用伐鬼方」,「重明《離》」,而《離》之上九曰「王用出征,有 嘉折首。」此皆取諸《離》而言之者也。至於《明夷》之九三, 以離體在下,而曰:「明夷於南狩,得其大首」,則雖不言 伐而伐在其中矣。《比》之九五,以坤體在下,而曰「王用 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則雖不言師,而師在其中 矣。雖然坤信為師矣,苟非得其時,亦不可用,非得其 道,亦不可行。如《泰》之上六,《泰》道已窮,言「城復於隍,勿 用行師」,則非其時故也。如《復》之上六,復勢已凶,而言 「用行師」,終有大敗,則失其道故也。離信為「伐」矣。然攻 其勝己,則有升陵之患,加之同類,則有伐邑之譏。攻 其勝己,《同人》之九三是也。加之同類,《晉》之上九是也。 此九三之戎所以不興,而上九之道所以未光也。必 欲攻非勝己,伐非同類,時可則行,道違則止,莫如《豫》 之順而《謙》之光乎。此《豫》之卦所以首言「利用行師」,而 《謙》之五所以獨言「利用侵伐」也。案:《謙》之為象,有坤而 無離,有德而無威,適足以合眾,未足以加兵,而乃驟 以侵伐言之,又不止言伐,且以侵人,則知謙順之至, 無所施而不可也。然《謙》以一陽承於上卦之下,其勢 未足,故必得五然後利也。《豫》以一陽為主,而據於下 卦之上,其勢有餘,故不待五然後「利」也。順以為威,則 逆者可除,謙以為德,則暴者可誅。聖人不得已而用 之者,順之謂也。不敢為主而為客者,謙之謂也。以謙 順行師,則非佳兵之謂也。為人君者,將用師行伐,而 每以謙順行之,何所往而不利哉。

《辨聖篇》
第七
[編輯]

象有淺深,旨有同異,不大過人,焉足為貴?故「六十四 變成於自然」者,天也。「見其象而配之名,使各當焉」者, 聖人也。「因其名之當而不復擬議焉」者,天下後世也。 然不擬議則無以見聖人,不見聖人則無以盡《易》。蓋 《易》之道無窮,一物之中或有數象,則聖人舉其大而 略其小;一象之中或兼數用,則聖人捨其近而取其 遠。常人之情,安於近小,驟而見《易》,則不能無疑,安於 疑而不加之擬議,則不能見其遠者大者,終於疑聖 人而已。是故曰「乾而乾」,曰「坤而坤」,未可也。必曰「如之 何而為乾,如之何而為坤?」反覆思之,乾不得不謂之 乾,坤不得不謂之《坤》,然後可又推而廣之。水在天上 何以為《需》?在地何以為《比》?曰「《需》如此。」曰《訟》如何?曰《比》 如此、曰《師》如何?在《坎》者如此,在《離》者如何?反覆思之, 既無不宜,然後知其「以佃以漁」,取諸《離》也,而《離》之卦 未嘗言此,所象者「繼明照四方」而已。「重門擊柝」,取諸 《豫》也,而《豫》之卦未嘗言此,所象者「作樂崇德,薦之上 帝」而已。凡如此類,豈非舉其大而略其小乎?長男長 女交謂之《益》,不交謂之《恆》,少男少女交謂之《咸》,不交 謂之《損》。聖人於《咸》《恆》則明夫婦以順男女之情;於《損》 《益》則違男女之情以明天下之理。凡如此類,豈非捨 其近而取其遠乎?如使《離》《豫》之卦止取佃漁擊柝,《損》 《益》之卦併象男女情實,聖人之意,何其近且小也?故 不推《咸》《恆》,則不知《損》《益》之卦本於男女之情;不觀《繫 辭》,則不知十有三卦之中別有取法也。又不止此。如 地中之木可謂卑矣,乃不謂之卑而謂之升,則明其 勢當升也。澤上之水可謂盈矣,乃不謂之盈而謂之 節,則明其理當節也。至於頤養之時,可以飲食宴樂 矣,乃曰「謹言語,節飲食」,而於《需》言飲食宴樂萃聚之 時,可以享帝立廟矣,乃曰「除戎器,戒不虞」,而於《渙》言 享帝立廟如此,豈不遠於常人之情乎?以至「裒多益 寡」,所以為「益」,乃不施於益而施於《謙》;「思患豫防」,所以為「豫」,乃不言於豫而言於《既濟》。「厚下安宅」,非取《剝》之 義,而以救剝之弊也。「非禮勿履」,非象壯之強,而以免 壯之殃也。自常人觀之則如彼,自聖人觀之則如此, 宜其安於近小者以為非,而達於遠大者以為宜也。 既推乎此,又推乎彼,以至無所不議,無所不擬,然後 知「卦無妄設,辭無妄飾」,既見聖人,乃可盡《易》。

《辨內外篇》
第八
[編輯]

卦有內外,位有上下,上下內外,正相反也。以上為貴 則外可置,以內為主則下可廢。聖人於《否》《泰》則明內 外,於損益則明上下,蓋隨事制宜,不可以為例也。如 執一而已,則《損》之為卦乃損內而益外,是損一家而 益一國也,可謂《益》矣,而何以為損?《否》之為卦,乃三陽 在上而三陰在下,是「君子舉進而小人舉退」也,可謂 《泰》矣,而何以為否?是故上下之理,窮於否泰,內外之 義,廢於損益。二陽在下,而足以有臨者,得於內也。四 陰在內,而未免於觀者,失於下也。陽在下,則以內外 為言;陰在內,則以上下為證。此則聖人之微旨,貴陽 而賤陰,進君子而抑小人,不可以常理論也。然而內 卦卑而親,家之道也。外卦疏而尊,國之道也。如女正 位乎內,男正位乎外,豈非以家故乎?「《大觀》在上,下觀 而化」,豈非以國故乎?近於家者,以內為主,近於國者, 以上為貴。如「顯比」「王用三驅」,如「知臨大君之宜」,「渙汗 其大號」之辭,皆見於五,是近於國而以上為貴也。如 「包蒙吉」,「納婦吉」,「幹母之蠱」,《同人》「於宗」之辭,皆見於二, 是近於家而以內為主也。夫內外信主於家矣,而《家 人》之九五曰「王假有家」,則是家中之國也。上下信主 於國矣,而《觀》之六二曰「闚觀,利女貞」,則是國中之家 也。此又內外不言之辨,可以意解而不可以例求者 也。

《辨吉凶篇》
第九
[編輯]

位無常吉,爻無常凶,吉凶禍福,唯人之從。是故風折 勁而朽者飄,火焚堅而薄者銷。均冒冰霜而獨無凜 容者,氣偏勝也;同震雷霆而獨無懼色者,志偏定也。 魚樂餌以出重泉,鳳覽輝而翔九天。狐狸之可畏,則 以猛虎之假威,黃口之不得,則以大雀之相隨。由是 觀之,吉凶禍福,豈有常哉?且《遯》之九四為《遯》,一也,而 君子則吉,小人則凶。《剝》之上九為《剝》,一也;而君子則 得輿,小人則剝廬。以至《壯》之三,《革》之上,一以用《壯》,一 以用「罔」,一則「豹變」,一則革面。是君子小人於禍福之 際,未嘗不分也。夫利莫大於《遯》,而小人居之,輒牽於 所愛而不能遠去,《遯》有不足以全身也。害莫大於《剝》, 而君子居之,雖過中失位,猶能雍容在上,是《剝》亦可 以庇民也。利害之分,莫大於《遯》《剝》,而君子小人所處 異乃至於此,況其小者哉?且陽方長而用以為罔,亦 足以知其善見幾也。變道已成而乃始「革面」,亦足以 知其無能為也。以至小人包承而為吉,「有解」而後退, 滅趾而後誡,雖欲「無凶」,其可得乎?君子勞謙而有終, 困而不失其所大過,獨立而不懼,雖欲「無吉」,其可得 乎。是故君子所嚮,小人所違,君子所成,小人所虧。君 子之所畏,小人之所欺,君子之所樂,小人之所悲也。

易璇璣下[編輯]

《通卦篇》
第一
[編輯]

卦不可一,象不可必,隨其所取,意義橫出。是故或取 諸物,或取諸身,或關諸教化,或因其自然,或明陰陽 之消長,或究勢位之屈伸。如木上有火謂之鼎,木上 有水謂之《井》,此取諸物而名之者也。上止下動謂之 《頤》,頤中有物謂之《噬嗑》,此取諸身而名之者也。如損 上益下謂之《益》,損下益上謂之《損》,此關諸教化而名 之者也。少男少女相感謂之《咸》,長男長女相處謂之 《恆》,此因其自然而名之者也。五陰盛而剝君子,五陽 進而決小人,此豈非陰陽消長為然乎?四陰在下,其 勢浸盛,而未免於觀者,陽得位也。二陽在內,其徒未 勝,而驟足有臨者,陰失勢也。此豈非勢位屈伸為然 乎?卦象如此,豈可執一而必哉?是故柔得位而上下 應之,則不必風天,然後為《小畜》。女正位乎內,男正位 乎外,則不必風火,然後為《家人》。剛失位而不中,為小 者所過,則山上有雷,有不足疑也。說以動所歸者妹, 則澤上有雷,有不足泥也。如其執一而必,則風行天 上,不過通達而已,而何以為《小畜》?風自火出,不過煽 爀而已,而何以為「《家人》?雷在乎山,或在乎澤,不過退 處休息而已,而何以為『《小過》』?」何以為《歸妹》?以至「木上 有火謂之鼎」,孰若「金下有火」之為近乎?「木上有水謂 之井」,孰若地中有水之為近乎山?雷之狀與《頤頰》既 遠,火雷之象與《噬嗑》亦殊,且先雷後風與先風後雷, 同於摧物爾,而曰《恆》、曰《益》何自而分?「山上有澤」與「山 下有澤」,同於養物爾。而為咸為「損」,何由而辨?澤在於 天,不妨施而為膏雨也,而何《夬》之有?山在於地,不妨 安而為磐石也,而何《剝》之雲?風行地上,借曰可觀,孰 若日之昭昭乎?澤上有地,借曰能臨,孰若天之高高 乎?如是而求《易》,不幾於病哉!是故求《易》之義,期乎通 而已。如澤火之《革》,固不必澤中真有火也,雨將降而晴止之,是亦《革》也。澤雷之《隨》,固不必澤中真有雷也, 雷先動而雨繼之,是亦《隨》也。如「履虎尾」,是行履之履 也,而以辨上下、定民志,則又為禮法之禮。「雷出地奮 豫」,悅豫之豫也,而重門擊柝以待暴客,則又為豫備 之《豫》;以至大過、小過,皆過失之過也,而《序卦》雲「有過 物者必濟」,則又為過人之過。夫過人之過、與過失之 過。相去遠矣。聖人猶且通之。而況於他乎。

《通象篇》
第二
[編輯]

象有幾,有正體、有互體、有直指,一爻之義,存乎通而 已矣。如《屯》之六四「乘馬班如」,《夬》之九四「牽羊悔亡」,如 《歸妹》之上六「刲羊無血」,此皆正體正應之中,有震與 兌者也。如《賁》之六四「白馬翰如」,《大畜》之九三「良馬逐」, 《明夷》之二《渙》之初用「拯馬壯吉」,《大壯》之三「羝羊觸籓」, 此則互體之中有震與兌者也。如《師》之六三「師或輿 屍」,《困》之九四「困於金車」,《未濟》之九二「曳其輪」,此皆正 體正應中有坎者也。《賁》之初九「舍車而徒」,《睽》之上九 「載鬼一車」,《六》三「見輿曳」,此則互體之中有坎者也。至 於《離》為龜,而《損》《益》二卦言龜,而正互體中乃並無《離》。 《艮》為虎,而《履》《革》二卦言虎,而正互體中乃並無《艮》《姤》 之初,《大畜》之五「或贏豕蹢躅」,或「豶豕之牙」,而正互體 中乃並無一《坎》。《遯》之二,《無妄》之三,《大畜》之四,「或用黃 牛,或係之牛」或童牛之牿,而正互體中乃絕無一《坤》。 此則直指一爻之義而遂取之也。至於《坤》內順而為 牛,《坎》中堅而為車,《巽》為風,木象舟之行,而利於涉川。 此亦理之常者也。而《睽》《革》《旅》《既濟》言牛乃並無《坤》而 有《離》。《大有》《大壯》《大畜》《小畜》言車輿,乃並無坎而有乾; 《需訟》《同人》《大畜》言「利涉大川」,乃並無木而有天。是《離》 之內順,亦可以比坤而為牛;《乾》之中堅,亦可以比坎 而為車;天之不陷,亦可以比風木而為涉川矣。若乃 「飛動如乾」,則非龍有不足以象之也;「危懼如履」,則非 虎有不足以象之也;「其來有序,期以日月」,如《漸》之進, 則非鴻,有不足以象之也;「剛很如《大壯》」,「邅回」如《屯》,則 非「觸藩乘馬」,有不足以象之也。歷觀諸卦,取象大抵 不一,唯此五卦,各指一物,首尾言之,少至三四,多至 五六,蓋非此不足以盡之也。是故在壯而言羊,則不 必皆有《兌》也;在《屯》而言馬,不必皆有《震》也。居《履》之時, 危懼如此,雖無《艮》體,亦不害其為虎也。所以成大體 者如此,則其小者可略而勿問也。

《通爻篇》
第三
[編輯]

卦設六位,分陰分陽。爻之所處,禍福無常,陰陽皆得 其位,謂之《既濟》。剛柔皆失其所,謂之《未濟》。是其勢有 不可亂也。純陽處陰,則厥德彌光。純陰處陽,則其美 含章,是其理有不可偏也。當其《大壯》之世,不可以陽 而居陽,當其履道之際,不可以剛而處剛,是其時有 不可同也。至於一陽為主,五陰皆隨,無有剛柔,內外 咸宜。在五為比,在二為師,在三則獲「謙光」之吉,在四 則當《豫》順之時。下至初復,亦「朋來」而無疑。豈非陽德 有餘,而剛柔之位皆不足以累之邪。至於一陰為主, 五剛難馴,居中得位,則高可大有,下可同人。在三失 位,而履不以謙,則見「虎尾」之咥。在四得位而力不能 畜,則不雨而徒雲。下至初姤,亦若羸豕躁恣,未免蹢 躅之頻,豈非陰德不足,而剛柔之位皆足以累之邪? 且以初爻為主,則《姤》之㢲入,不若《復》之《震》以動也。以 二爻為主,則「同人於宗」,不若《師》之「承天寵」也。皆稱得 位,則《謙》以盈而《畜》以虧,皆稱失位,則「《豫》以悅」而《履》以 危。夫以獨陰獨陽,皆足以為一卦之主,而獨陰之卦 每不若獨陽,是陰力弱而陽力強,陰德衰而陽德暢 也。故知「君子所履無不吉,小人所履無不失」,君子失 位亦足成,小人失位亦足傾。

《通辭篇》
第四
[編輯]

一彖之辭,有爻有位。一卦之辭,有象有體,所以異同 陰陽而已。一三、二四,位之陰陽也。初九、六二,爻之陰 陽也;「坎男離女,震長兌少」,象之陰陽也。三才既設,內 外既分,「上卦為天,下卦為地」,體之陰陽也。以卦之陰 陽參乎體之陰陽,以爻之陰陽參乎位之陰陽,又以 爻位之陰陽參乎體象之陰陽,此變之所以無窮,而 辭之所以不同歟?如《乾》之初九,爻位俱陽,而曰「潛龍 勿用」者,其體陰也。《坤》之六三,爻體俱陰,而有「含章之 美」者,其位陽也。《小畜》上九,九為陽爻,而曰「婦正厲,月 幾朢」者,其象陰也。《家人》外巽,巽為長女,而曰「男正位 乎外」者,其爻陽也。變有時而窮,爻位體象,有時而同, 則辭有時而通矣。是故《否》《泰》之初,皆以乾坤相交。舉 一而二、三從,則皆謂之「拔茅茹。」倒《益》之二為《損》之五, 同為受益之主,皆以一陽自外而來,則皆謂之「或益 之十朋之龜。」倒《既濟》之三為《未濟》之四,皆以陽明而 伐陰險,則皆謂之「伐鬼方。」《泰》與《歸妹》皆以六五之尊 而下配九二,則皆謂之「帝乙」、「歸妹。」同之中又有異焉, 則其辭亦必且同而異。故《泰》之初,則曰「以其彙征吉」, 主於陽而言也。在《否》之初,則曰「以其彙貞吉」,主於陰 而言也。陽貴動而陰貴靜也。在《損》之五曰「弗克違元 吉」,而不曰正,爻陰位,陽且在上也,有不待正而吉矣在《益》之二,則曰「弗克違正吉」,而不曰「元」,爻位俱陰,且 在下也。儻不能正,則不吉矣。《既濟》之三,以陽居陽,又 履文明之極,有尊高之象,故曰「高宗伐鬼方。」《未濟》之 四,以陽居陰,又近於五,有威權之象,故曰:「震用伐鬼 方。」事在君,故曰「小人勿用」;事在臣,故曰「有賞於大國。」 其勢皆久,故皆曰「三年。」如《泰》之六五,所以下配者,福 九二也,故曰:「以祉元吉。」《歸妹》之女,利在少者,故曰「其 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此同之中,又有異焉者也。 若乃躡《乾》之尾而謂之「履虎」,則《履》之三四,有不得不 同辭也。礙於一陽而謂之「觸藩」,則《壯》之三上,有不得 不同辭也。言不富以其鄰者二,而皆在於《坤》,豈非陰 性至虛而易從也?《歟》?言《有孚》《攣如》者二,而皆在於《巽》, 豈非風勢無常而易牽也?《歟如》《履》《歸妺》之下,而皆言 「眇跛」者,《兌》為毀折故也。《中孚》《小畜》之上,而皆言「月幾 朢」者,《巽》為長女故也。以至「剛中而應,大亨以正」者,《臨》 《無妄》之所同,而曰「天之道」,曰「天之命」,則《臨》《無妄》之所 以異也。「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者,《睽》《鼎》之所同, 而曰「小事吉」,曰「是以元亨」,則《睽》《鼎》之所以異也。《臨》《無 妄》《睽》《鼎》之同之異,無卦而不有者也。是故以同觀同, 見《易》之宗;「以異觀異」,見《易》之理;「同異異同」,盡《易》之體。

《通證篇》
第五
[編輯]

辭無通則不足以該萬化之功,象無證則不足以立 一物之性。是故不同之同所以為通;一定之定乃以 為證。乾之卦既取象於龍矣,而《說卦》則又以震為龍。 坤之卦既取象於馬矣,而《說卦》則又以乾為馬。豕者 《坎》之屬也,「羸豕蹢躅」乃見於《姤》之初六,是巽亦可以 為豕矣。「羊」者兌之屬也,「羝羊觸藩」乃見於《大壯》之上 六,是震亦可以為羊矣。以至坎之為水一也,及居雷 天之上,則水為雲,豈非在天成象故乎?《巽》之為風一 也,及居地水之下,則風又為木,豈非在地成形故乎? 此以不同為通者也。至於高者為首,下者為趾,《晉》《姤》 之上,皆謂之角;《遯》《既濟》《未濟》之初,皆謂之尾,言輔、言 耳,皆在上爻;曰「腓」、曰「隨」,皆居下體;言「雉」必有離,言「狐」 必有坎,言「金」必剛,言「血」必陰,言「冥」必上,言「黃」必中,「利 涉大川」必有乾、巽之德,「利見大人」必有九五之君。少 者三四,多者八九,若合符契,然則是一定為證者也。 然則觀《易》之道,既欲其通,又欲其定,通以盡其變,定 以立其常,變而不窮者,天之道也;常而不亂者,地之 德也。知常知變,然後可以見《象》辭之則也。

《釋卦篇》
第六
[編輯]

重卦之說,自古而疑,爭求一當,互起而非。聖言具在, 反覆而思之。案《繫辭》云:「包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畫八 卦,以佃以漁,蓋取諸《離》。」至神農時乃有益與噬嗑,是 卦至神農而備矣,宜其先儒以為神農重卦也。又曰: 「《易》之興也,其於中古乎?作《易》者,其有憂患乎?是故《履》, 德之基,謙德之柄。」如是累數九卦,極言其德,以明憂 「患之故」,是此九卦皆自文王而有矣,宜其先儒以為 文王重卦也。若謂伏羲之時已有變卦,則如上九卦 皆當有之矣。是九卦者皆是伏羲而有,則是上世作 《易》者之憂患也,而何與於中古乎?若謂文王始重卦, 則不應神農時已有《噬嗑》與《益》,直謂為《噬嗑》《益》見於 神農之時,遂謂神農重卦,則又淺者之見也。先儒云: 「昔者聖人作《易》,幽贊於神明而生。蓍」,作者,創造之謂, 神農以後便為述修,不可謂作,蓋欲引之以為伏羲 重卦。案孔子曰:「作《易》者其有憂患乎?」乃指中古而言。 是《易》於文王尚可言作,而況神農以後哉?又案神農 時已有《益》與《噬嗑》,則言夏禹文王重卦者,可不攻而 自破。此亦未有通論。何者?《易》非難見之書,史遷非寡 學之士,秦火之餘,文字已滅者,史遷尚能求之,況所 未嘗焚卜筮之書乎?借謂史遷於《易》未詳,如揚雄於 《易》可謂詳矣,而雄之言曰:「《易》始八卦,而文王六十四。」 雄豈無據而雲哉?此可以為疑,而未可以為辨也。今 言文王重卦者以孔子,言神農重卦者亦以孔子,言 伏羲重卦者,又以孔子據後說,則指前說為偽;案前 說則以後說為非。反覆求之,不得其當,則併於《繫辭》 而疑之。謂諸儒不定,故求決於孔子;疑又甚,則曰「是 非孔子之言也。」如此將安據哉?此重卦之說,所以未 免於疑也。然以理推之,六十四變,或自古而有,而有 六十四卦之名,則自文王而始也。蓋卜筮之書,隨世 隨變,其所起之法,所占之辭,代有不同。其不得而異 者,唯六十四變以成《易》爾。亦猶三代所建,子丑寅各 異,其不得而異者,唯十有二月以成歲爾。是故《周禮》 大卜掌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其經卦 皆八,其別皆有六十四。考此,則《連山》《歸藏》之卦,自重 於三皇之時,而《周易》之卦,乃重於文王之世,故其書 謂之《周易》,理亦明也。文王以前,《易》道止於卜筮,文王 而後始用之修身、治人、為國,而《易》道始興於此;則謂 《易》之興於中古可也,謂《履》《謙》而下九卦作於憂患可 也,謂《易》始八卦,而文王六十四亦可;謂伏羲神農時 即有變卦亦可,至於六十四卦之名定於文王,而神 農之時乃有《益》《噬嗑》等卦,此則孔子因後世之名,以稱前世之實爾。蓋不如是,且不足以曉人故也。如十 有三卦取象之說,亦孔子以意逆志之辭,直為《易》中 自有此象,而上世聖人作器,蓋取諸此爾。非謂伏羲 必案《離》卦然後為網罟,神農必案《益》卦然後為耒耜 也。故其言每曰「蓋取諸蓋」者,亦有未定之辭存焉。如 是庶幾孔子之言可以無疑。諸儒之論可以交通。而 《重卦》之說可以粗定也。

《釋繫篇》
第七
[編輯]

繫爻之辭。非聖人罔克睠睠。仲尼美文王之德,三復 其言,求之可得。一介之疑,誰能勿惑?今案《大繫》之辭 云:「《易》之興也,其當商之末世,周之盛德邪?當文王與 紂之事邪?是故其辭危。」此則《文王繫辭》,蓋昭然矣。至 於《明夷》之五乃曰「箕子之明夷利貞」,則箕子之正乃 見於商亡之後,宜非文王之所得言,則又不可謂之 文王也。上非文王,下非孔子,居其中而謂之聖人乃 足以當之,則捨周公其誰哉?宜其先儒以為《周公繫 辭》也。然謂周公繫辭於文王既沒之後,則商已亡,周 已興,其辭安矣,不可謂危。管、蔡流言,雖足為憂患,是 亦周公之事也,而安得謂文王與紂?若謂危者指《彖》 而言,則孔子言《爻》未嘗及《彖》,故曰:「繫辭焉而明吉凶, 是故謂之爻。」凡所引「藉用白茅,不出戶庭」等語,一皆 《爻》辭,故曰「以言者尚其辭」,又曰「繫辭焉而盡其言,如 以彖而已矣。」則多者不過數句,少者三四字而止,總 六十四卦。繫彖之辭,不過六百有四十字,大率每卦 僅得十餘字,領略如此,何足以盡其言哉?則謂之指 彖又不可。是故謂文王《繫辭》,則疑於爻;謂周公繫辭, 則疑於《繫》,此繫爻之辭,所謂未免於疑。然謂箕子明 夷非文王之言,則可,若以一語可疑,遂轉為周公,則 不可。蓋古書傳久,未有無疑,歷觀《詩》《書》《禮》《樂》《春秋》,咸 有可疑,何特於《易》?《易》之可疑又不止此。如《無妄》之二 曰:「不耕穫,不菑畬,則利有攸往。」而《禮坊記》所稱乃曰: 「不耕穫,不菑畬凶」,此其理甚相遠也。若存禮則廢《易》, 存《易》則廢禮,先儒於此略而不言,則兩存之而已。故 孔子曰:「吾猶及史之闕文也。」若為文王一事不安,遂 轉為周公,使周公一事不安,又將若之何?且孔子固 謂文王與紂之事,而我乃易之以周公、管、蔡,或者於 理未安也。況箕子之明夷,劉向亦為荄滋之《明夷》,則 與「莧陸夬夬,困於葛藟」同義。安知先儒不以彖辭有 「箕子以之」之言,遂從而遷就之也?至於「王用亨於岐 山」、「王用亨於西山」,乃與「王用三驅」、「王用亨於帝」同。「東 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乃與《蹇》「利西南不利東北」, 《坤》「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同。皆泛然言之,假設取象,豈 可執以為實哉?若謂「岐山」、「西山」為文王,則「三驅亨帝」 之事復何王哉?若謂「東鄰殺牛」指紂而言,則不利「東 北」,「東北喪朋」復指誰而言乎?蓋卦中有《坤》則象南,有 《兌》則象西,而《隨》之《兌》見於正卦,故上六言「西山」;升之 《兌》見於互體,故六四言「岐山。」岐者,西之一山而小於 西者也。事小則稱公,事大則稱王,謂之王者皆亨於 此也,何必文王哉。夫鄰者,異類相親之謂也。《既濟》上 卦有坎,坎正北而鄰於西,故為西鄰。下卦有離,離正 南而鄰於東,故為東鄰。離為牛,坎主酒食,離之得二, 不若坎之得五,是以雲爾。豈謂紂居東而文王居西 乎?若此者,皆諸儒牽合之論,不足以致疑也。

《存互體篇》
第八
[編輯]

互卦有體,聖人所擬,迥出常言,怪誕險詭,舍之則事 事違情,求之則物物合理,是可以兼存而未可以獨 廢也。如《賁》之卦六爻,而五取其象,是故去《賁》之初則 有坎。坎為車,而初在下,弗及乘之,有徒步之象,故曰 「舍車而徒。」自三至上有頤體,而二承其下,有須之象, 故曰「賁其須。」三以一陽而廁於二陰之間,正居坎體, 有濡濕之象,故曰:「賁如濡如。」自三至五有震體,而四 在其中,有乘馬之象,故曰:「白馬翰如。」自四至上有艮 體,為山而五在其中,有丘園之象,故曰:「賁於丘園。」此 一卦而五取其象也。《困》之九二,「朱紱方來」,九五「困於 赤紱。」或言朱,或言赤,則二五之間同有離體故也。《睽》 之六三,「見輿曳」,上九,「載鬼一車」,或言輿,或言車,則以 三上之中同有坎體故也。《既濟》之《坎》見於二四,而初 曳其後,則初之辭曰「曳其輪。」《未濟》之坎見於三五,而 二曳其後,則二之辭曰「曳其輪。」《渙》之初六而言「用拯 馬壯吉」者,自初而上有震體故也。《明夷》於六二而言 「用拯馬壯吉」者,自二而上有震體故也。言「困於赤紱」 又曰「劓刖」,則離為赤且象形故也。言「載鬼一車」,又曰: 「見豕負塗」,則坎為車,且象豕故也。如《艮》之三,《明夷》之 四「厲薰心」,獲明夷之心,豈非皆有坎體故乎?如《震》之 初,《艮》之五曰:「笑言啞啞,曰言有序」,豈非皆有離體故 乎?以至水在火上謂之《既濟》,乃不特一坎在上而已。 凡互體之《坎》,舉在離之上也。火在水上謂之《未濟》,乃 不特一離在上而已。凡互體之離,舉在坎之上也。卦 每如此。然則互體之說,雖不可泥、亦不可廢矣。

《廣演篇》
第九
[編輯]

天高而清,地厚以寧,無大不覆,無小不成。天地之德非言可形。地取其勢,天取其行,曰順曰「健」,於焉定名。 健者所以成乾也,順者所以承天也。君臣之道,略可 以宣也。一陽來復,則唯恐其遲,一陰方遇,則深惡乎 卑。謙以退處而安,《履》以冒進而危,《大畜》以陽止陽也, 《小畜》以柔制剛也。損益之道,與時偕行,是不可常也。 《知臨》大君之宜也。《包承》,小人之吉也。「常其德」,婦人之 正也。《幹》母之《蠱》,難於幹其父也。《同人》於宗,不若同於 門也。《觀頤》所以凶也。《鳴豫》所以窮也。《黃》《離》得剛柔之 中也。《白賁》崇儉約之風也。《屯》其膏,有所係也。《震》「遂泥」, 不知止也。《苦節》不可正,而《肥遯》無不利也。《中孚》所以 與剛也。《大壯》所以惡陽也。「《閑》有家悔」,是以亡也。《蹇》難 而求其易,《解》緩而欲其速也。《井》喜修而《鼎》懼覆也。《明 夷》於飛而後難可避也。「《晉》其角」,不若艮其趾也。《無妄》 剛為之主也。《小過》陰越其度也。「《萃》有位」,失其所據也。 「《升》虛邑」,行其所無事也。「《需》於血」,陰傷於陽也。「《噬》臘肉」, 柔困於剛也。「《豐》其屋,蔀其家」,止足以自藏也。作事謀 始作,訟可無也。以虛受人,則咸有餘也。「《童蒙》之吉」,守 之以愚也。《比》獨陽在上而為之主也。《師》一剛在下而 有與也。《三錫》三驅,限二五以為之數也。「拔茅征吉」,志 在外也。《大有》初九,無交害也。《大過》有應,則吝也。《困》有 言而不信也。「《巽》利武人」,勉其進也。「鴻漸於干」,言福之 有基也。「《剝》床以足」,言禍之有胎也。《渙》散則吉,旅處則 吝也。「觀國之光」,二君子之足美也。「揚於王庭」,一小人 之足畏也。《隨》,長男之所喜也。《歸妹》,少女之不得已也。 《革》《既濟》,相類而非也。「《睽》《未濟》」,相似而疑也。《兌》之澤也 有定,而《坎》之水則無不之也。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