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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4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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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六卷目錄

 屯田部彙考六

  明二英宗正統十二則 代宗景泰四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八則 孝宗弘

  治十四則 武宗正德九則 世宗嘉靖二十三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四則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六卷

屯田部彙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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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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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正統元年奏准陝西餘丁屯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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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正統元年奏准、陝西旗軍餘 丁所種屯田,五十畝之外,每畝納糧五升」

正統二年,添設各省督屯,又定《屯田科則》。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正統二年,添設浙江、福建、陝 西等處按察司僉事各一員,提督屯田。 又按《會典》, 「二年,令每軍正糧免上倉,止徵餘糧六石科則。」至是 始定, 凡撥軍開墾。正統二年,令各處軍職舍人,除 應襲外,其舍餘及家人女婿無差使者,每五丁朋作 一名,委官管領,與閒地四十二畝耕種,照屯田例辦 納子粒。

正統三年,定水陸屯田徵折及督比屯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三年,令四川都司衛所屯種, 水田者納米,陸地者納豆,無豆者抵斗折米。 凡督 比屯種,正統三年,令各都司衛所管屯官,三年滿日 造冊,「二千里以裡者,赴京比較。二千里以外者,從按 察司並巡按御史比較。」

正統四年,令沿邊空間地,許官軍戶下人耕種。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四年,令大同、宣府、遼東、陝西 沿邊空閒處,許官軍戶下人丁耕種,免納子粒。」 正統五年,令廣東委官督屯。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五年,令廣東按察司推委僉 事一員,提督屯種。」

正統六年,添設貴州督屯。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正統六年,添設貴州按察司 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正統七年減陝西屯糧,又添設湖廣督屯僉事。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正統七年減延綏等處屯田 軍子粒,每百畝歲納六石者止納四石。又減陝西行 都司屯田子粒,每百畝歲納一十石。又減延綏等處 屯田子粒,每百畝歲納八石, 凡設官管屯。七年,添 設湖廣布政司參政一員,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 田, 凡撥」軍開墾。七年、令屯田有自開墾荒地,每畝 歲納糧五升三合五勺

正統八年題准廣西衛所軍加給田十畝,令各處按 察司無屯田官者,各添僉事一員。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八年題准廣西桂林等衛所 屯田,每軍加給一十畝,如有剩餘田地,即令軍舍及 勾補旗軍,如數撥給,照例納糧。」 凡設官管屯。八年, 令各處按察司原無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設僉事一 員。

正統九年,令浙江等處屯軍遺地、撥軍屯種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正統九年,令浙江等處屯軍 遺下田地,儘見在旗軍撥與屯種。餘剩頃畝,驗官軍 戶下餘丁,有三四丁者,摘撥一丁,丁多者以是為率, 摘撥下屯。」若田地尚有餘剩,官旗軍民願承種者,一 體撥與。其拋久積荒須開墾者,待三年成熟之後,俱 照例徵收子粒,就於附近官倉交納,候有軍之日,撥 「軍屯種。」

正統十年奏准、南京屯糧、給選操正軍、及管屯徵糧 諸例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正統十年奏准,凡南京各衛屯 田,正軍選操,餘丁屯種。其正糧一十二石,餘糧六石, 俱免上倉,供給操軍,其月糧住支。如本軍人丁數少, 屯田撥付他軍者,仍支月糧, 凡設官管屯。十年,添 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專一提督水利及屯田, 凡屯種徵折。」「十年奏准,福州左、右中衛並延平衛屯 田,准」照民間秋糧事例、每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濟 邊。又減陝西行都司等處屯田子粒歲納八石。 正統十一年、添設山東督屯。又令天下衛所類造屯 田文冊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正統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 司僉事一員,提督北直隸屯田, 凡稽查改並。」「正統 十一年,令各處衛所類造屯田坐落地方四至頃畝、 子粒數目文冊一本,繳合幹上司一本,發該管州縣, 以備查考」

正統十二年,減開平衛屯軍餘糧二石。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二年,令開平衛屯軍餘糧 六石,減免二石按《明外史羅亨信傳》:亨信巡撫宣府、大同時,遣官度 二鎮軍田,一軍八十畝之外,悉徵稅五升。亨信上言: 「文皇帝時,詔邊軍盡力墾田,毋徵稅。陛下嗣位,復申 命之。今奈何忽為此舉?塞北諸軍,防邊勞苦,其餘丁 無他生業,惟事田作。每歲自冬徂春,迎送瓦剌使臣, 三月始得就田,七月又復刈草。八月以後,修治關梁, 計一歲中,曾無休暇。況邊地磽瘠,霜早收薄,若一徵 稅,則人不復耕,必致竄逸。軍心攜貳,誰與共守?」帝納 其言。

代宗景泰二年增設山西屯田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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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景泰二年,增設山西屯田副使。」

景泰三年,令提督倉場、並巡撫兼督屯種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三年,令提督南京倉場並巡 撫南直隸蘇松等府及順天、北直隸各府都御史兼 提督屯種。」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三年四月,學士商輅上言邊務, 訪得口外田地極廣。因先前在京功臣等官將口外 附近各城堡膏腴田地占作莊田,其諸空閒田地又 被鎮守總兵參將並都指揮等官占為己業,軍士無 近便田地可耕,夫且耕且守,如漢趙充國、諸葛亮,晉 羊祜,皆有已行之明效。今日守邊之要,莫善於此。若 舍屯種之外,而欲邊城充實,雖傾府庫之財,竭生民 之力,奈軍士數多,歲月久遠,亦難繼矣。」事下該司議 行。是年,又令提督南京倉場,並巡撫南直隸、蘇、松等 府及順天、北直隸各府都御史兼提督屯種。

按《明外史商輅傳》:「時塞上腴田率為勢豪侵據,輅請 遣官勘覆,還之屯軍。」

景泰四年,添設山東監督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四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副使 一員,監督永平等處收支,兼理屯田。」

景泰六年准順聖地方及沿邊空地,撥軍耕種。 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景泰六年題准,順聖地土肥 饒,築立城堡,撥軍耕種,定為則例起科。又議准,沿邊 關營城堡附近空閒地土,將現在關營軍士,二分守 關,一分屯種;見在守城軍士,一分操練,一分屯種。每 名撥田五十畝,委官提督,耕種子粒,照例上倉。

英宗天順元年遣官督屯給直隸山東河南軍餘屯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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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天順元年,令本部差郎中四 員,於宣府、大同、薊州、永平、山海等處提督糧儲,兼理 屯田。 凡撥軍開墾,天順元年令京城附近直隸八 府及山東、河南等處荒閒田地,及有人佃種無糧差 者,撥與所在衛所軍餘屯種納糧。」

憲宗成化元年以宣大官牛耕屯有效敕守臣永遵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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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憲宗成化元年十月,戶部奏,「『景泰末, 宣府總督都御史李秉上言,邊城多空地,而守城諸 役外,復有閒曠軍餘,請量支宣府官銀買牛,給與耕 種,收餘糧易銀,給貧軍,買馬騎操』。遂與億萬庫支銀 一萬兩,買牛給軍耕種。至天順初,有言勞軍不便者, 行都督楊能等會議,俱稱且耕且守,經國遠圖。」而大 「同、宣府自罹兵變,人畜蕩盡。幸而朝廷大發帑銀買 牛給軍耕種,邊人稍得聊生。今宣府巡撫葉盛復申 奏先年原買官牛多死,又以餘糧續買給軍耕種。官 府不煩督責,軍士不致賠償。此皆官田官牛之效驗。 然立法非難,守法為難。乞申敕守臣恪守,俾久而不 廢,庶邊事克濟。」上曰:「法既善,宜永遵行。」

成化五年奏准、「鳳陽倉管糧。」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五年奏准、鳳陽倉糧。令本部 監督英武、飛熊、廣武三衛屯倉主事就近兼管。」 成化六年定延綏等處屯田草束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六年,令陝西延綏等處屯田, 每軍百畝徵草二束

成化八年,延綏巡撫余子俊奏「築邊牆,開設榆林衛, 墾屯田以守邊。」

按《明通紀》:「成化八年,擢陝西左布政使余子俊為右 副都御史,巡撫延綏。子俊奏築邊牆,開設榆林衛,墾 屯田以守邊。子俊受命至延綏,相度邊地,每徒行數 十里,盡得形勢。上疏請於沿邊一帶墩臺空處,築牆 建堡,其舊界石一帶,多高山陡崖,宜依山形隨地勢, 或剷削,或累築,或挑塹,延引相接,以為邊牆。於是東」 起清水營、紫城砦,西至寧夏花馬池,延袤二千餘里, 每二三里則為敵臺營砦連比不絕。又於中空築短 牆,橫一斜二,如黻月狀,以為偵敵避箭之所,凡為堡 十二,崖砦八百有奇,墩九十五,幾兩月而功畢。又請 即榆林堡置衛逋兵,當勾及戍南土者之子孫以益 之。凡內邊曠地,皆墾為屯田,歲獲數萬石。

成化九年,題准「南京御史巡視屯田」,又令榆林招募 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九年題准行南京都察院差 御史一員,巡視南京衛所屯田。」南京巡屯御史始此

凡屯種徵折。九年、令榆林以南、招募軍民屯田。每

一百畝。於鄰堡上納子粒六石。

成化十一年,令雲南按察司僉事兼理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十一年,令雲南按察司總督 銀場僉事兼理屯田。」

成化十三年設官專管雲南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成化十三年,添設雲南按察 司副使一員,專管屯田」

成化二十三年。令山東屯田。仍歸海道副使兼理。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二十三年裁革山東按察司 管屯僉事。仍令巡察海道副使兼理。

孝宗弘治二年題准成都屯糧折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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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弘治二年題准、成都右等衛 屯田。每糧一石、折銀三錢六分。布政司貯庫,聽支軍 糧」

弘治三年奏准、河南僉事、提督直隸衛屯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弘治三年奏准河南僉事奉 敕提督直隸安慶等二十八衛屯種」

弘治四年題准、四川官舍田地、撥與軍餘耕種。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弘治四年題准行四川、令管 屯僉事將官舍占種田地退出、撥與無田軍餘耕種。 願認糧者、亦准與查明分數,照例徵收本色。不許徵 銀花銷

弘治五年、令清空閒營房屯田、給新軍及見軍無棲 止者

按《明會典》:「弘治五年,令清軍管屯官,將原係衛所營 房屯地見在住種空閒等項,逐一查明造冊在官。候 解到新軍及見軍無棲止,即將空餘屋地量撥住種。 官豪侵占者,行令改正免罪。若軍人自置民間地土, 不在此例。」

弘治六年題准、「屯官子粒違限」之例

按《續文獻通考》:「弘治六年題准:各都司衛、所屯田子 粒,違限年終不完者,先將都司及衛、所管屯並有屯 糧官員之家,截日住支俸糧。若經一年之上不完,將 都司衛所掌印並按察司管屯官員,一體住俸。 弘治 年,冊報天下屯牛之數。」

按《明會典》「弘治中報冊,屯牛共八萬二千九百四十 三隻。 南京金吾前等二十七衛,共牛五千七百二 十一隻。」金吾前衛水軍左衛龍驤衛、龍江左衛鎮南 衛龍江右衛龍虎衛旗手衛府軍後衛羽林右衛驍 騎衛英武衛江陰衛橫海衛留守左衛、留守右衛留 守前衛、留守後衛天策衛虎賁左衛廣武衛虎賁右 衛豹韜衛、豹韜左衛、豹韜右衛、鷹揚衛、應天衛, 南 直隸徐州等一十六衛,共牛一千九百七十五隻。徐 州衛、徐州左衛、武平衛、建陽衛、蘇州衛、高郵衛、宿州 衛、儀真衛、廣洋衛、宣州衛、六安衛、邳州衛、揚州衛、大 河衛、安慶衛、九江衛, 湖廣都司所屬瞿塘等四衛 所,共牛二千一十八隻。瞿塘衛、襄陽衛、「長寧」守禦千 戶所,「枝江守禦千戶所, 河南都司所屬南陽等十 衛所,共牛六千二百七十三隻。南陽衛睢陽衛南陽 中護衛」,陳州衛潁川衛彰德衛懷慶衛弘農衛潁上 守禦千戶所, 「伊府儀衛司,陝西都司所屬涼州等 二十四衛所,共牛一萬四百六十四隻。」「平涼衛、鎮番 衛、山丹衛、永昌衛、甘州左衛、甘州」右衛,甘州前衛,甘 州後衛,臨洮衛,靖鹵衛,莊浪衛,西安左衛,西安右衛, 西安前衛,西安後衛,河州衛,寧夏衛,寧夏左衛,寧夏 右衛,寧夏中衛,寧夏前衛,寧夏後衛,鎮裔守禦千戶 所,高臺守禦千戶所, 「雲南都司所屬雲南左等二 十五衛所,共牛一萬五千六百五十隻。」雲南左衛、雲 南右衛、雲南中衛、雲「南前衛,雲南後衛,廣南衛,曲靖 衛,平裔衛,越州衛,六涼衛,臨安衛,楚雄衛,洱海衛,大 理衛,景東衛,蒙化衛,瀾滄衛,騰衝衛,金齒衛,馬隆守 禦千戶所,宜良守禦千戶所,陽林堡守禦千戶所,易 門守禦千戶所,木密關守禦千戶所,安寧守禦千戶 所, 山東都司所屬濟南等九衛所,共牛四百九十 五隻。」濟「南衛,平山衛,寧海衛,萊州衛,臨清衛,兗州護 衛,青州左衛,濟寧衛諸城守禦千戶所, 貴州都司 所屬貴州前等二十衛所,共牛二千一百五十六隻。」 「貴州前衛,貴州衛,龍里衛,新添衛,平越衛,清平衛,興 隆衛,都勻衛,威清衛,平壩衛,普定衛,安莊衛,安南衛, 普安衛,烏撒衛,畢節衛,赤水衛,永寧衛,黃平守」禦千 戶所,普市守禦千戶所, 「萬全都司所屬宣府前等 一十六衛所,共牛一千一百二十八隻。」宣府前衛宣 府左衛宣府右衛懷來衛隆慶左衛、隆慶右衛保安 右衛永寧衛開平衛長安嶺堡、雲州堡龍門衛美峪 守禦千戶所,永寧後衛龍門守禦千戶所,興和守禦 千戶所, 「四川都司所屬成都右等二十三衛所,共 牛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五隻:『成都右衛成都中衛、成 都前衛、成都後衛、寧川衛、敘南衛、瀘州衛、重慶衛、利 州衛、松潘衛、茂州衛、建昌衛、寧番衛、鹽井衛、建昌前 衛、越巂衛、會川衛,保寧守禦千戶所,青川守禦千戶所,大渡河守禦千戶所,雅州守禦千戶所,黔江守禦 千戶所,灌縣守禦千戶所, 遼東都司所屬定遼左 等二十四衛,共牛五千一百八隻』。」「定遼左衛、定遼中 衛、定遼前衛、定遼後衛、東寧衛、瀋陽中衛、鐵嶺衛、三 萬衛、遼海衛、海州衛、蓋州衛、復州衛、金州衛、廣寧衛、 廣寧左衛、廣寧右衛、廣寧中衛、廣寧左屯衛、廣寧右 屯衛、廣寧中屯衛、廣寧前屯衛、廣寧後屯衛、義州衛、 寧遠衛。」 「福建都司所屬汀州等一十三衛,共牛五 千二百八十四隻。」「汀州衛建寧衛、延平衛、邵武衛、永 寧衛、鎮東衛、漳州衛福州左衛、福州右衛、福州中衛、 平海衛、泉州衛、興化衛」, 直隸永清等三衛,共牛三 千一百一十七隻。永清衛、寧山衛、興州後屯衛 「中 都留守司所屬鳳陽等九衛所,共牛一萬二百一十」 九隻。鳳陽衛、鳳陽中衛、鳳陽右衛、留守左衛、留守中 衛、懷遠衛長淮衛皇陵衛、洪塘湖屯田千戶所, 弘治八年、令除豁廣寧等衛屯牛、及折徵福建諸衛 所屯糧

按《明會典》:「弘治八年議准,南京廣洋等衛,洪武、永樂 年間俵散屯牛無存,每年造報虛冊,科害屯軍,悉令 除豁裁革。 凡屯種徵折,八年奏准福建行都司所 屬建寧、延邵三衛,都司所屬福州左等衛屯田,每石 折徵銀二錢五分,解京濟邊。」

弘治九年議准、南京屯田贓罰、貯給牛種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議准:南京屯田御史問理贓罰 等項,俱發屯所附近有司衙門收貯。遇有貧難屯軍, 告給牛種者,查勘支給。」 凡督比屯種,弘治九年題 准:河南各衛,除正操、守關、漕運等項旗軍支糧外,其 餘革去月糧,悉令屯種,辦納子粒。一應雜差,俱查餘 丁應役,准給口糧。

弘治十一年題准、洪川、順聖川屯糧徵折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一年題准、洪川順聖川地 土,每一頃徵糧三石,每分二頃五十畝,共糧七石五 斗,照舊徵草十束,於原定草場上納。願依前例折銀 者聽。」

弘治十三年,定「侵占屯田之罪。」

按《明會典》,凡侵占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凡用強占 種屯田者問罪,官調邊衛帶俸差操。旗軍餘丁人等, 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凡軍職舍餘及旗軍餘 丁人等,若侵種,不係用強,或不及五十畝者,依侵占 官田問罪,照常發落。」

弘治十五年准京衛新增地畝折徵。又令管屯官造 屯冊、送後湖交收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五年議准京衛新增地畝, 每糧一石,折銀二錢。尋議輕減,每畝徵銀一分五釐, 在京赴太倉,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納,放支官軍月糧。

凡稽查改併。弘治十五年奏准、後湖並南京戶部

及各衛所俱無《屯冊》。將今次清過屯田,行令管屯官 各造冊送後湖交收。仍將屯田頃數刻記碑陰,以圖 經久

弘治十六年、准浙江屯田折徵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六年題准、浙江除昌國衛 田畝數多、溫州衛田地膏腴外,其餘各衛所屯軍,全 納子粒六石者,每年本折中半。每石徵銀二錢五分, 附有司官庫收貯備支

弘治十七年,定成都、山東等衛所《折糧則例》。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七年,議准成都右等衛所 屯地,山岡瘠薄,難納本色,每石折銀三錢。又議准山 東登萊沿海瘠地,照輕科則例,每畝三升三合。 弘治十八年,令歸併武平衛,屯入南直,又除豁河南 屯田。

按《明會典》、「凡稽查改併。弘治十八年、令直隸武平衛 屯糧歸併南直隸管理。其河南屯田冊」除豁

武宗正德二年令新增屯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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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南京屯田,正德二年奏准,各衛所新增屯 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赴鄰近有司交納,間月放支 官軍月糧。」

正德三年、始差御史一員督理北直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正德三年題准每歲選差御 史一員,請敕督理北京並直隸衛所屯種,比較子粒, 禁革奸弊,年終更替。」北京巡屯御史始此。

正德六年題准、「各衛所屯田子粒。違限不完者、按察 司以下官住俸」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各都司衛、所屯田子粒,違限年 終不完者,先將都司及衛、所管屯並有屯糧官員之 家,截日住支俸糧。若經一年之上不完,將都司、衛所 掌印並按察司管屯官員,一體住俸。」

正德七年添設湖廣參政副使督屯。

按《明會典》:「七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政一員,按察司 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正德八年,令各處添設僉事督屯。

按《明會典》:「正德八年,令各處按察司原無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設僉事一員。」

正德十年奏准南京屯田銀兩。及造冊之例。又添設 陝西副使、專督水利屯田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十年奏准,各衛新增屯田銀兩, 俱赴本部銀庫收納,照例放支。 又議准,各衛屯糧, 遞年取獲通關備由造冊,俱送總督衙門類齊,差人 奏繳,不許仍前指稱解冊解力,盤纏科害屯軍。」 又 按《會典》,「十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專一提督 水利及屯田。」

正德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督屯。

按《明會典》:「正德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 提督北直隸屯田。」

正德十五年、令各衛屯糧、屯軍自納。湖廣新增田、以 七分撥軍舍承種。又令南京戶部、先時驗災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正德十五年議准,將各衛屯糧 照數均派江北應天、橫海、 龍虎三衛倉,令屯軍徑自 上納,免其赴部告判。」 凡撥軍開墾。正德十五年題 准,湖廣各衛所新增田地,以十分為率,減除三分,其 七分撥軍舍承種納糧, 凡稽查改併。「十五年題准, 每年七月,南京戶部預委主事、都察院委御史各一 員,會」同過江驗看屯田。果有被災去處、即時督同軍 衛有司、踏勘輕重分數、造冊奏請、不許屯軍臨時告 災、以圖冒免

正德十六年議准、「錦衣等衛新增田畝加銀」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正德十六年議准,錦衣等四十 二衛新增田地,每畝加銀一釐,以補府軍左衛等一 十四衛屯田坍江無徵之數。」

世宗嘉靖四年准南昌衛饒州撫州千戶所屯田許令江西屯田僉事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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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四年題准,將南昌衛、饒州、撫州千戶 所屯田,坐落池州府地方,許令江西屯田僉事帶管, 凡詞訟干屯政者,聽其綜理,仍給關防,以便行事。」 嘉靖六年,詔限軍田,以劉天和督甘肅屯政。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嘉靖六年,詔:各該巡撫督率 管屯方面等官,查勘衛所屯田,其官舍軍餘占種年 久故軍之田,仍與領種,代納糧草。如軍見存無田者, 即令退還本軍為業。其領種故軍之田,一人止許一 分,一戶止許二分,其餘俱令退出。」

按《明外史劉天和傳》:「嘉靖六年,以僉都御史督甘肅 屯政,奏言肅州堡砦疏薄,賊易攻剽,故屯田日廢。今 括本衛丁壯及山陝流民,可得四千五百,中多矯健 善戰者。請於近邊密置墩臺,增其樓堞,俾居中耕牧, 遇警保寨。庶賊至無所掠,而屯作可漸廣。即甘、涼、莊 浪諸邊,皆可推也。」尋奏行弊當革者五,曰禁掊克,懲 占役,清湖場,審派撥,核侵漁。利當興者五曰廣開墾, 增墩堡,給牛種,興水利,恤屯兵。由是田利大興。 嘉靖七年令陝西諸省查革軍伴,並招遊民遊僧耕 沿邊地,兼給農器。

按《明會典》:「凡開墾」,「嘉靖七年,令陝西、山西、山東、北直 隸沿邊,提督巡撫、都御史查革軍伴,退回原衛所,並 招輯遊民、遊僧,編堡定戶,以耕邊地, 凡農具。七年, 令陝西、山西、山東、北直隸沿邊有司,給堡戶農器。 嘉靖八年,專設都御史,查理屯田,及定開墾、徵折諸 例。」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在京並直隸各衛所屯糧, 照南直隸事例,差御史一員領敕清查,三年一替。其 原設屯田僉事裁革後以屯田牧地,歲久法弛,設都 御史專一查理,後復罷之 凡開墾,八年題准,甘肅 等邊,凡開墾水地者,不分額內額外,俱照例三年方 行起科。南北山地,聽其儘力開墾,永不起科。各該將 領衛所,不必別僉屯丁,將所管步兵,比照《涼州定規》, 查給牛種,委官統領團種。其將領墾田百頃以上者, 撫按獎勵。三百頃以上者,奏請擢用。」備禦官軍,每年 正月初一日上班,願墾田者,分撥永昌、古浪。甘肅山 丹等衛所,荒田尤多去處,查給牛種犁鏵,給與本色 行糧,即委領班官員統率團種。領班官能墾田者,照 前例獎勵擢用。 凡設官管屯。八年題准、南京衛所 屯田,地方廣闊、巡屯御史周歲不能遍歷,請給敕印、 定限以三年為滿。又題准、在京並直隸各衛所屯種, 照南直隸事例、都察院差委御史一員領敕清查、三 年一替。其屯田僉事裁革。 凡屯種徵折:嘉靖八年 奏准、浙江蘭谿所屯田、並象「山縣民帶種本衛中前 千戶所屯田,照有司秋糧折銀事例,每石徵銀二錢 五分。」又令薊州三十三衛所,先年丈出屯糧餘地,自 八年以後,比照通州等衛地畝減徵事例,每畝徵銀 一分五釐,解納薊州庫,以備官軍折俸。又令遼東各 衛所,除見種屯田每五十畝辦納屯糧一分外,其餘 關銀、糧樣、田糧並贍軍、養馬、奏討等項各色,悉與革 除。 凡撥軍開墾八年議准甘肅等處屯田,除見種 成熟,不許更換外,今後凡有荒蕪堪種地土,止論人 丁。於一衛之內許令附近有力屯丁告頂。其衛所撥補,務查屯丁住居,先儘本渠分地土,不許隔遠及將 無影地土虛撥,致令包賠糧則。

嘉靖九年議准、南京屯田諸例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嘉靖九年議准,南京鎮南等衛 荒蕪屯田,不拘軍民僧道之家,聽其量力開墾,待成 熟之後,照舊納糧,仍令永遠管業,不許補役,復業者 爭告。」 又「奏准,南京鎮南等衛召佃荒田,聽其量力 開耕,不必拘一人一分之例。」 又議准,「南京鎮南等 衛屯田,坍江者盡與除豁,久荒者減作輕科。其新增 田,每畝原納銀一分六釐者,量加銀五釐。三則熟田 內每畝原納米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抵 補額數。」 又議准:各衛管屯官員,拖欠屯糧住俸者, 如係荒田,糧應除免,准與開俸。其熟田,照分豁災傷 事例,酌量欠糧多寡,分作三分。一年之間納完一分, 方許開俸;餘二分,限以二年納完;不完仍舊住支。 凡屯種徵折、九年題准、南京各衛新增田、每畝止納 銀一分六釐、似為過輕、令每畝量加五釐。熟田內每 畝止納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以備欠額。 新增地畝銀、至是每畝徵銀二分五釐

嘉靖十一年題准、「補足定遼衛所屯糧原額」

按《明會典》,凡處補折抵嘉靖十一年題準定「遼左等 二十五衛所掌印管屯等官,將關銀樣田參究地畝 賦稅,巡撫續選陞官寄籍起科越界等項糧料,改作 屯田糧料,補足原額屯糧二十五萬九千九百餘石 之數,出給該所印信票帖,付各納糧軍餘依期赴倉 上納。仍行遼東總理郎中嚴督都司衛所掌印管屯 官照數追徵」

嘉靖十二年,令貴州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屯田水 利,又定福建等處屯糧徵折及督比屯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十二年題准,貴州屯田水利 二事,責令各該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提學官不必 兼管, 凡屯種徵折。十二年議准:福建建寧左右衛 屯田,不論舊額新增,會計除彀成化年間實徵本折 舊數外,左衛踏出實有開荒田三十六頃五十一畝。 該增糧六百一十六石二斗。右衛有開荒田一十五 頃三十三畝、該增糧三百一十一石八斗。照例每石 折徵銀二錢五分。與同舊額折色解京。其該納本色 田糧、仍每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給軍。其餘折補並 荒陷不堪、無種無徵糧田、盡行停徵。 凡督比屯種。 嘉靖十二年議准、「各該撫按官選委指揮千戶、催督 屯田錢糧其掌印巡捕領操上運等官、不許朦朧營 管侵盜。仍選有司佐貳官一員、協同收支、互相覺察、 毋得和同侵剋。」其有陞遷去任、申呈撫按交代、方許 離任

嘉靖十三年准陝西、河西地方開墾。又定折抵侵占 之例。及添設南京屯田都司

按《明會典》「凡開墾。嘉靖十三年題准,陝西河西地方, 多有可耕之田,限於境外,無人敢種。通行巡撫等官, 查照國初壕牆邊界,築濬高深可耕之田,儘令開墾, 給與牛種」,撥人佃種,歲熟但收牛種原值應納稅糧, 緩以年歲,然後量地起科, 凡處補折抵。嘉靖十三 年題准,廣東廣州左等六十一衛所屯田,如遇借力 征守、其該支月糧、每月扣五斗或一石、折抵該納屯 糧。 凡侵占禁例。嘉靖十三年題准、陝西河南地方、 如有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等買種代種者、悉照紅 牌事例問罪 凡南京屯田。嘉靖十三年、添設都指 揮一員、巡視飛熊等衛屯田

《嘉靖》十四年、發太倉銀與甘肅軍民收買牛隻犁鏵。 又撥南京錦衣衛屯糧、於滁州倉上納

按《明會典》、「嘉靖十四年,令發太倉銀六千兩,與甘肅 佃種荒田軍民,收買牛隻犁鏵。其牛隻秋成不必收 價,責令餵養。如有倒死盜賣,嚴行追補。遇事故頂闕 等項,務將原給牛犁告官,隨田交割。 凡南京屯田: 十四年題准、南京錦衣衛屯糧內撥五千二百三十 一石於滁州倉上納,補足該衛歲用欠數。遇有閏月, 及或災傷,聽巡撫衙門徑自處補,以省輸輓」

嘉靖十五年議准、南京屯田戶、由

按《明會典》,凡稽查改併,嘉靖十五年議准:給南京屯 田戶由,每十年一造。 又按《會典》,南京屯田,十五年 題准,南京錦衣衛等四十二衛,各屯田逃故坍江等 項,即與查豁開墾,輕則量為陞科,以足原額。軍民人 等承佃者,果有軍人告復原業承種,不許冒占。如無 告復,照舊管業,無拘一分二分事例,以起紛爭。遞年 徵糧完納,給與《戶由》一紙執照,以後十年一次清審 改造,著為定例。

嘉靖十九年、令清軍御史、帶管各省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十九年,令清軍御史帶管各 省屯田事宜,各該管屯副使、僉事並分守官,悉聽節 制。」

嘉靖二十年令天津等衛新增地租銀依期徵納。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二十年議准查勘過天津等一十衛所新增地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六頃零,除荒 鹼水占不堪外,實堪種徵銀不等地六千五百七十 四頃二十九畝七分零,該徵租銀九千六百一十兩 二錢七釐九毫六絲五忽。照則依期與原額屯種一 併徵納

嘉靖二十二年免各邊墾荒地租,徵南贛屯糧。 按《明會典》,「凡開墾。嘉靖二十二年題准,各邊拋荒地 土,不拘將帥軍民開墾成業,即為己產,永不起科。其 舊曾起科積荒年久者,仍要用力開墾成業,應納子 粒,一體蠲免。成熟地土,遞年納糧管業者照舊耕種 徵收,以足邊餉。其有相應修築城堡撥軍防護去處, 悉聽」從宜處置。 凡督比屯種。二十二年題准、將南 贛所屬衛所屯糧、令屯田道派定、呈報御史、行各兵 備道、就近督徵

嘉靖二十四年定「擇官管屯諸例」

按明《會典》,「凡管屯官,嘉靖二十四年題准,遇考選軍 政,內有武藝不精而廉幹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 為期,方得遷轉。每年終將該屯糧斛已未完數目,開 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門,一送該衛戶 房收貯,一自執備照。如遇年月該遷,預申督理衙門, 就令將任內卷冊交付。後來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 許離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問以沈匿枉 法罪名。其各該上司官,不係前擬,擅自改調差委者, 許屯田御史參劾。 凡設官管屯。嘉靖二十四年,令 各衛屯田有管糧通判處,行通判帶管。其無通判處, 行各該兵備官帶管。 凡稽查改併。嘉靖二十四年, 令各該管糧郎中主事,嚴督監收委官及倉攢人役 收受完日填寫《循環文簿》,季終送管糧官處倒換稽 考。如有插和情弊,事發從重問擬。虧折之數,就令監 收委官及經該官攢人役均賠。其查盤官受賄容隱, 一體究治。

嘉靖二十五年,甘肅巡撫楊博。請復河西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二十五年,甘肅巡撫楊博請修 復河西屯田。分濬龍首渠故道。聽民菑畬。寬以十年 而後徵租。貸以牛具穀種。人爭應。令墾田萬餘頃」 按《明外史楊博傳》:「二十五年,超拜右僉都御史,巡撫 甘肅。博以足邊莫善屯田。而屯政不舉。由催科擾之。 種未入」土,名已登冊,往往逃去。乃奏請募民墾闢,永 不徵租,其舊常徵租而復荒者,一體蠲除。詔「舊田蠲 除十年,餘如博議。」由是屯利大興。又鑿龍首諸渠,借 公帑三萬金置耕具,募民墾田萬餘頃。

嘉靖二十六年,山西巡撫楊守謙請開營田。詔以實 行。

按《明通紀》:「二十六年正月,山西巡撫楊守謙奏偏頭 老營二所,餘地一千九百餘頃,堪為營田,內省京運, 外嚴防守。且舉副使張鎬為提督,通判張應麒為總 委官,欲久任責成。其牛種皆取自本省。又擬照盜沿 邊錢糧禁例,以防侵盜。」戶部覆:「守謙綜理周密,且官 攝而事省,費半而利倍。若各鎮營田皆舉行如守謙, 則兵食可足,而帑積所省多矣。」詔以實行。

「嘉靖二十九年、令補逃絕屯軍。」又「選風力重臣二員、 督理直隸山西屯政」

按《明會典》,「凡逃絕屯田,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每逃絕 一分,即召募衛所空丁一名,頂補屯軍名伍領種,於 農隙就屯所附近空閒處所操練。巡屯御史不時巡 歷較閱。其操練器械,聽令自備補過軍人名數,造冊 送本部存照。有事聽本部照冊調發工部給與器械。」

凡設官管屯。二十九年、令選風力重臣二員督理

北直隸、山西、宣大屯牧

嘉靖三十一年,定「比較屯田官降罰之例。」

按《明會典》:「督比屯種。三十一年令比較屯田官員見 徵子粒,有不完三分者,住俸監並家屬。五分以上者 參問;一年之上不完者,革去見任侵欺者,比照私役 軍人事例。五分以上,降二級,以下降一級。」

嘉靖三十八年定管屯官之制。添宣大管屯同知一 員。又除豁大同加增銀兩

按《明會典》「三十八年題准屯田官,各該衙門不得坐 名差遣,如遇遷轉緣事等項,就於見任軍政官內選 精壯勤幹官員暫管。候推選之日,照例會官考選。管 屯官不許營求別差,希圖推調。亦不許將見在耕種 屯軍擅自差派領運駕船、幇貼城操等項,以妨屯務。 違者,聽巡按御史參究。」 凡設官管屯,三十八年,令 宣大添設同知一員,專管屯政, 凡屯種徵折。三十 八年議准,「大同屯田,折糧五萬三千五百二十石七 斗七升零,原折銀一萬六千七百八十五兩七分零」, 通融折納,惟期不失原數。其加增銀兩,盡行除豁。 嘉靖三十九年,差御史查理山、陝屯田,除豁南京糧 銀。又定管屯官住俸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九年,奏差監察御史二員,一往 山西宣大鴈門等處,一往陝西甘肅延寧等處查理。 其昌、薊等州,責之直隸管屯御史。」 凡南京屯田,三十九年令南京金吾前、留守、中、鎮南、虎賁左四衛坍 江田一十四頃三畝三分四毫糧銀照數除豁,仍將 三十六、三十七年分共收陞科糧一百八十九石零 抵補舊額。 又題准:「管屯官屯糧不完,次年正月初 一日住俸;一年;不完,該衛掌印官住半年俸。指揮以 通衛完,千戶以通所完,百戶以本所完。通關到日為 始,開俸。」

嘉靖四十年題准、寧山衛屯田,仍歸山西開除 按《明會典》、凡稽查改併四十年題准,山西寧山衛平 定所屯田、坐落直隸地方。行直隸屯田御史管理,仍 於山西屯田冊內開除

嘉靖四十二年、令勘豁羽林等十衛屯糧。以虎賁等 衛陞科者補足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嘉靖四十二年,令南京羽林右 留守中、水軍左、金吾前、廣洋金吾後、府軍右,應天太 倉、鎮海十衛,坍江坍海田蕩五十頃三十三畝零,勘 果無徵,將該衛應納稅銀除豁,仍將虎賁右等衛額 外新陞科田糧內補足舊額。」

嘉靖四十四年,丈勘真定等衛所定徵銀之數。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四十四年勘過真定衛,實在 地五千一百五十二頃八十六畝六分七釐五毫三 絲。其堪種地,每畝徵糧二升五合六勺,徵銀九釐。沙 薄下地,每畝徵糧一升三合三勺,徵銀五釐。神武右 衛左後前中所,原額軍糧一千五十石六斗六升九 合五勺,銀一百六十八兩八錢二分四釐八毫。今丈 勘均徵糧八百八石二斗一升九合三勺八抄九撮 七圭,均徵銀四百二十二兩三錢七分八釐。

穆宗隆慶元年以完糧分數定屯官降罰之差又准諸臣言薊遼山陝屯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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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拖欠屯糧降級。」隆慶初,議准各衛所屯 糧,通限當年完足。如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 級,掌印官住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 降二級,革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級,戴罪管事。其住 俸、降俸官,俱不許別差,通候完至九分以上,住俸者, 方准開俸,仍將住過日期,查照補支。降俸者,准復原 俸,止以完報之日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 級,仍調邊衛。在邊衛者改極邊,俱帶俸差操。掌印官 降二級,革任差操。都司掌印官,總計所屬衛所完欠 分數,一體查參。如各官或新任,或署理,計其經手年 月扣算,不得一概偏累。

按《續文獻通考》:穆宗隆慶元年,吏科給事中鄭大經 言,「薊屯當量地利而定其則,遼屯當改營田而足其 額,此興復屯政之大較也。而根本之地,則當輕徭省 賦,勞來失業者,如額外之徵求,武官之侵剋,禁廠莊 田之豪占,宜盡行裁革。」從之。陝西都御史楊巍奏:屯 田給種徵稅別無差役,不得比民田。詔蠲之例宜行 「各邊,如舊輸納。」詔可。六月,兵科給事中張齊言:「宣府 牧馬草場、屯田團種等地,往以勳臣內官為鎮守總 兵,各佃種數十頃,收租以充公用。後雖奉旨革回,而 占田如故,吏莫敢言。遂以開愚民投獻之端,為奸人 逋逃之藪。請一切清理還官。」上令巡按御史查追具 奏,如有勢豪私占者,以名聞,不得故縱。十月,御史李 叔和言:「遼東屯田,半廢近行營田之法,撥軍耕種,致 行伍空虛。且歲收田租,止備修邊工費,而各軍支給 糧餉如故,有損無益。蓋此法止可行於河西人少之 處,若河東地方人稠,當廣召種之,令授田徵稅,悉抵 歲餉,以省內輸。簡回壯勇,以實行伍。仍特敕寺道諸 臣董之,如內地屯田」之制。從之。山西巡按周詠奏:陽 和、高山二衛雨雹害稼、請蠲田租。戶部覆各邊屯田, 原無蠲租之詔。宜將二衛災重者每石折銀二錢五 分。報可。

隆慶二年,分別衛、所「管屯官賢否。」及宣、大開墾徵折 之例。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題准:兩京並各省衛所管屯官, 不拘指揮千戶,察其才力大小,屯糧多寡,分委隔別 衛分催徵,依期完解。每年考選分差之後,各該御史 仍將委定衛所並選過官員職名,呈院咨部,以別賢 否。」 凡設官管屯,「隆慶二年,差都御史三員,一督理 江南,一督理江北,一督理山西等處各屯政。後罷。」 凡撥軍開墾,隆慶二年,令宣、大開墾。田已成業,每十 頃內給將官五十畝,以為養廉之資。若副參開種不 及一百頃,守備以下不及一十頃,參論戒飭。 凡屯 種徵折,隆慶二年,令宣、鎮屯種官地,每畝原徵糧不 及一斗者,照舊徵納。如一斗以上者,亦以一斗為止。 其地畝起科、新增牧地等項田土,應徵糧石,酌量定 為三等,除本色照舊,「米豆中半折色照各城堡《月糧 則例》」上納,該鎮屯田地畝等糧以原額為準。以後虛 增糧數,盡行除豁。將來徵收,務足一十八萬四千五 百三十五畝之數。

隆慶三年,給「宣大兵備守巡敕,專理屯田,北直歸併 印馬御史兼領。」二敕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隆慶三年,令給宣大兵備守 巡敕書,專理屯田,聽巡按御史舉劾。」 凡屯種徵折, 三年議准將保德所屯糧,照依先年舊規,每石徵銀 五錢;永寧州馬房等處屯田,係原額者,照舊徵銀八 錢,係新增者改徵三錢,依期照數完納。 又按:隆慶 三年題准、北直隸屯田歸併印馬御史兼領。二敕三 年更代,准作大差

隆慶四年,定「各邊自墾田地」例。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四年,令各邊有自墾田地,照 永樂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果歲增粟十萬五萬石, 自墾至百頃千頃者,重加陞賞。」

神宗萬曆元年令鞏昌同知臨洮通判分理屯田又定屯糧未完管屯官降罰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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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萬曆元年,令鞏昌府清軍同 知、臨洮府管糧通判,各加管屯職銜,分理應隸衛所 屯田, 凡督比屯種。」萬曆元年題准:「各衛所屯糧,通 限當年完足。如未完二分以上,管屯官住俸督催,掌 印官姑免;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級,掌印官 住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革 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級。戴罪管事以上,住俸、降俸 等官,俱不許別項差委,致滋規避。通候完至九分以 上住俸者,方許開俸,仍將住過日期,查照補支。降俸 者,准復原俸,止以報完之日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 屯官降二級,仍調邊衛;係邊衛者,改調極邊衛分,俱 帶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級,革任差操。都」司掌印管屯 官、總計所屬衛所完久分數、一體查參

萬曆四年,撫臣龐尚鵬、王遴上《屯田事宜》。詔俱允行。 又詔「各邊自墾田,永不起科,其增多者有賞。」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四月,總理巡鹽撫臣龐尚鵬條 上甘肅屯田事宜,一清撥補。言屯丁有力者多取美 田自便,而棄磽瘠者以苦貧弱。宜照近題號紙事例, 分別荒熟,酌量丁力,因人授地,因地徵糧,庶無偏累。 一給牛租;言河西一鎮,惟肅州衛有牛種之資,故所 墾田獨多。宜倣其法,動支民運折銀以業貧民,責以 三年還官,而還收其息。以後願得牛種者,即以所收 息給之。一、廣屯種。言邊徼閒田,宜責令將官督軍開 種,因租為餉。其餘人戶願受田者,召為土軍,免其賦 役,止令防守。一、興水利。言屯田可通水泉者,宜委官 修溝渠,以時蓄洩;因循廢阻者,重罪之。一、豁虛糧。言 往年清理屯糧,多增虛數,而莊浪、西寧之間尤甚。宜 查豁以固人心。一、《權本折》。言西寧穀賤,軍士利於得 銀;莊浪穀貴,軍士利於得穀。宜將莊浪年例銀解西 寧,而以西寧糧運莊浪。此有無相資,兩利之便計也。 其輸輓之費,令彼此會通,毋互生嫌疑。」一、《緩徵科》。言 極邊荒田力能遠耕者,聽為世業,毋得徵糧。部覆:權 本折一事宜下撫按「議,餘悉如尚鵬言。」詔允行之。七 月,宣府撫臣王遴奏上《清理屯田事宜》:「一、屯田官地, 宜以丈量實數為主,其他虧少荒蕪之數,盡行除豁, 徵糧無過一斗。如田少糧多,則加派地畝糧足之。一、 專種官田,宜悉如《屯田則例》。一切香火,新設召佃,所 少之數,即不能清如原額,宜姑存其名,亦以屯田之 法行之。一,地畝起科,新增牧地等項田土,雖軍餘開 墾,亦多所隱占。故其數溢原額,宜總名曰『地畝,以實 徵數分糧為則。北路稍減,南路稍增,東、西、中三路如 故,仍兼派本折以寬之。一,屯團地畝等糧,自今以嘉 靖十一年所入一十八萬四千五百三十石為準,有 虛增者悉汰除之。一、贍軍地土,乃國初優恤邊卒之 意,歲久湮沒,或私相賣買,欺隱滋多。宜併入地畝,一 類徵糧,以補屯額。一、拋荒地土宜召民佃作。初年免 徵,次年每畝徵黑豆五合,三年以後全徵,每畝黑豆 一升而止,乃許為業,勿麗軍儲。一、公務驛傳地所入 計銀三千餘兩,以充撫臣公費。自改為軍餉,而撫臣 不得用以饗士。軍興一切安所取給?臣以為仍舊便。 其每畝有徵銀五分或三分,無復改易』。」戶部上其議, 得旨允行。是年,龐尚鵬奏:「清理遼東屯田事切。惟遼 東,京師左臂也,一面瀕海,三面與敵鄰,惟山海關通 一線之路,與內地相接,舟車商賈之入利,歲不能十 一焉。故上之所以給軍需,下之所以供歲事,舍耕稼 之外,無他策矣。地多沃壤,鮮賦稅,常薄種而廣收。獨 其人不習蓄藏,一遇荒年,無路乞糴,輒相繼填溝壑。 且先年既改屯軍為操軍,兵荒相尋,冊籍消耗。耕作 之徒率歸舍餘,屯軍已盡廢矣。舉千里曠土,皆欲同 時興耒耜,其勢能乎?近賴撫臣勞來安集,寬召種之 令,人皆翕然就之,始知有生民之樂。但遼河以東,人 多輻輳,漸可招徠。惟河西地方,屯堡蕭然,十室九空。 其間附城而居者,復有操備送迎之苦。勸相開墾,當 為漸圖。若不因地制宜,曲加存恤,恐歲月遷延,汙萊 猶舊。雖有良法,亦徒託諸空言而已。臣親歷邊陲,督 同各該寺、道從宜計畫,及會同撫按衙門更相考訂, 共要其成。乞敕該部再加參酌,如臣言可採,覆請施 行。」是年令各邊有自墾田地,照永樂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果歲增粟十萬五萬石,自墾至百頃千頃者, 重加陞賞。

萬曆九年,詔行撫按題參《管屯官事例》。

按《明會典》,「凡督比屯種,九年題准通行各撫按官,以 後題參衛所掌印管屯各官,查果屯軍消乏,屯地荒 蕪,糧必難完,從實具奏,始准比照有司凋疲地方事 例,遞為減等降罰。」

萬曆 年冊報「天下屯牛之數。」

按《明會典》、「萬曆間冊報,屯牛共五萬三千一百六十 四隻。遼東都司五千一百三十一隻,山東都司三百 九十五隻,福建都司四千三百九十二隻,福建行都 司二百五十六隻,廣西都司四百五十九隻,貴州都 司二千一百五十六隻,四川都司四千七百七十一 隻,四川行都司八千五百六十六隻,湖廣都司五千 四百三十一隻。湖廣行都司一千六百三隻。山西行 都司一千一十九隻。萬全都司一千三百八十五隻。 陝西都司、寧夏左屯等衛共一萬四千六百九十隻。 直隸寧山衛一千八百二十一隻。直隸興州後屯衛 八十九隻。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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