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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6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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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六十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卷目錄

 驛遞部彙考三

  明二太祖洪武十一則 成祖永樂五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五則 天順四

  則 憲宗成化八則 孝宗弘治九則 武宗正德六則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卷

驛遞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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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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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元年定公差使客廩給分例又置江淮濟川南京錦衣等快船及定出使人員從人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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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國初設稟給分例米,以侍公差使客。後不 支稟給者,支食米。」又有口糧名色,後復定官支廩給, 非官者支口糧,照關文給與。後以關文冗亂,分為勘 合。後勘合復多詐冒,設法稽核,至今始清,驛遞稱少 弊雲。 洪武元年,令,凡經過使客,正官一員支分例 米三升,從人一名支米二升,宿頓使客,正官支米五 升,從人支米三升,水路俱支經過分例,陸路遇晚關 宿頓分例, 凡各站有分例去處,所在有司於商稅 及諸色課程內撥留糧米,差點有役人員掌管,遇有 使客,依例支給,不許稽停。 又按《會典》,「洪武初,置江 淮濟川二衛馬快船,南京錦衣等衛風快船,以備水 軍征進之用。既建北京,遂專以運送郊廟香」帛上供 品物、軍需器仗,及聽候差遣。俱屬南京兵部掌管。輪 流差撥。遇有損壞、及夫甲在逃、行移各該衙門勾補 修造。 凡傔從行李。洪武初、令出使人員、將帶從人 一品十從,二品八從,三品,四品六從,五品,六品、七品 三從,八品、九品二從。掾史、令史、書吏、知印、宣使、奏差 一從軍官,不在此限。其水站乘船,正官一員,許帶行 李二百斤;從人一名,許帶行李五十斤。馬站馳驅,每 馬一匹,帶行李不過一十斤;駝馱者,一匹不過六十 斤。多餘夾帶者,俱以「不應」論罪。

洪武八年,定《馬夫免糧則例》。

按:「《明會典》,凡優免。洪武八年,定馬夫免糧則例。自京 至宿州十三驛,馬夫田租全免。自百善道至鄭州,免 三分之二。自滎陽至陝西、山西、北平二百二十一驛, 免三分之一。」

洪武十六年、定僉編夫役之數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洪武十六年,令僉蘇松嘉湖 四府民占田四十頃之上者、出上馬一匹。三十頃之 上、出中馬一匹。二十頃之上、出下馬一匹」

洪武十八年,定「驛馬孳息之例」

按《明會典》、「凡驛馬孳息。洪武十八年令各處驛馬,不 問官給,自備其孳息,聽令貨鬻,惟為事囚」軍官給馬 匹,有孳生者,仍令報官。

洪武二十年,禁「公、侯、駙馬、及藩府使人、無符者不許 乘驛」

按《明會典》、「凡驛遞禁例,洪武二十年榜諭公、侯、駙馬 出使,其傔從及諸藩府使人無符驗者,不得擅乘驛 傳船馬。」

洪武二十三年定「囚充站戶」之例。又造發各王府、及 外省符驗

按《明會典》:「凡囚充站戶,洪武二十三年,令刑部、都察 院,於徒囚內審有丁糧者,每二名買馬一匹,杖囚一 名,充水夫一名,十名造船一隻,常川走遞。其用車去 處,徒流囚四名,共辦一輛。」 凡符驗,洪武二十三年 重造,給發各王府及山西、北平、山東、陝西、廣東、福建、 遼東、貴州等處都司、布政司各六道,雲南都司、布政 司,「陝西涼州衛各十道,浙江、江西、湖廣、四川、廣西布 政司及金齒衛各五道,都司不與。如有軍務,以多槳 快船飛報。中都留守司、各道按察司、陝西寧夏衛各 四道」,山海、密雲、永平、和州、岷州、洮州、大理、臨安、普安、 松潘、建昌、茂州諸衛各三道。畢節、烏撒、永寧、普定、平 越、楚雄、曲靖、洱海、五開、鎮遠、興隆諸衛,各處宣慰使 司、「及《衍聖公張真人》」各二道。其餘衙門、及腹裡軍衛 運司、俱不給

洪武二十四年,定驛運所防送軍囚。又議准、有司濫 給驛傳者治罪,及減各省符驗

按《明會典》、凡各處逃軍囚徒、及補役軍丁。洪武二十 四年、令遞運所交接防送。 凡驛遞禁例。二十四年 議准在外諸司,有不守成法、泛濫給驛者,依變亂成 法律治罪。其公差人員,除應合給驛外,其餘常事不 許應付廩給。 凡符驗。二十四年、令各處布按二司 符驗各減一道,雲南布政司及涼州衛減二道,四川 都司給「起馬符驗三道。瀘州衛原領仍許存留,衍聖 公張真人停給。」永樂後,增給浙江寧波衛、宣府都司 符驗各一道。陝西綏德衛二道。

洪武二十五年,定急遞鋪遞送公文諸例按《明會典》,「凡急遞鋪,洪武二十五年,令急遞鋪接送 公文,須辨認果是前鋪鋪兵,方許交領。但有詐冒,押 解赴京。 凡在外衙門有應遞公文,令鋪兵當官交 領。其差使人員,遇有公文,亦須經由所在官司辨驗, 方許入遞。」 凡有於中途鋪分投下公文,不係知識 者,許本鋪司兵拿解赴京。 凡有司官吏鋪長司兵 有公文不行明白辨驗,輕易接遞,致令別生事端者, 治罪。 又按《會典》二十五年奏准,凡為事發雲南、兩 廣、福建、遼東充吏安置者,應付船隻,與充軍者同。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水馬驛夫馬車船之數,及驛 遞諸例。

按《明會典》:「自京師達於四方,設有驛傳。在京曰會同 館,在外曰水馬驛並遞運所,以便公差人員往來。其 間有軍情重務,必給符驗,以防詐偽。至於公文遞送, 又置鋪舍,以免稽遲,及應役人等,各有事例。」 又按 《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水馬驛遞運所,專一 遞送使客,飛報軍情,轉運軍需等項,合用馬驢船車 人夫,必因地里要衝偏僻,量宜設置。其僉點人夫,設 置馬驢船車什物等項,俱有定例,須要常加提督有 司整治,或差人點視,不許空歇。但有人夫馬驢船車 什物損壞缺少,將有司並驛所當該官吏坐罪,仍督 併修理補買。」 又定:「凡新開地方堪設驛分遞運所 或舊設驛所,相離窵遠,往復不便,可以添設,差人踏 看明白,取勘彼處鄉村市鎮,畫圖貼說回報,驗其里 路遠近相同,應設驛所,船車馬驢數目,具奏移咨工 部蓋造衙門,吏部銓官,禮部鑄印。合用人夫,行移有 司,照例僉點。」 水馬驛: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馬驛設 置,馬驢不等。如衝要去處,或設馬八十匹、六十匹、三 十匹,其餘雖非衝要,亦係經行道路,或設馬二十匹, 十匹、五匹。大率上馬一匹,該糧一百石。中馬一匹,該 糧八十石;下馬一匹,該糧六十石。其僉點人戶,先儘 各驛附近去處僉點。如果不敷,許於相鄰府縣點差。 如一戶糧數不及百石者,許眾戶湊數,共當一夫。其 收買馬匹、鞍轡、氈衫、什物,驛夫各照田糧驗數出備。

一「各驛馬匹須分上中下三等,馬膊上懸掛小牌。」

明寫等第,憑符應付。 一、各驛馬夫須置銅鈴,遇有 緊急公務,將懸帶馬上,前路驛分耑。一聽候鈴聲,隨 即供應,不致妨誤。 一、各驛馬鞍已置木綿及氈塌 軟坐,經過使客,不許將氈衫於馬鞍上墊坐,如遇陰 雨,方許給付氈衫雨帽。 凡水驛設船不等,如使客 通行正路,或設船二十隻,十五隻、十隻。其分行偏路, 亦設船七隻五隻,大率每船該設水夫十名,於有司 人戶納糧五石之上,十石之下點充,不拘一戶二戶 相合,俱驗所該糧數,輪流應當。 凡囚充站戶,洪武 二十六年定,凡囚充水馬人夫,俱係為事免罪,發充 前役。正身病故,須要戶丁補役,不在消乏之例。 凡 遞運所,洪武二十六年定,設置船隻不等。如六百「料 者,每隻水夫十三名;五百料者,每隻水夫十二名;四 百料者,每隻水夫十一名;三百料者,每隻水夫十名。 其水夫皆於五石以下糧戶內點差。 一每所設置 車輛不等,如大車一輛載米十石者,人夫三名、牛三 頭,布袋十條。小車一輛載米三石者,人夫一名、牛一 頭。每夫一名辦牛一頭,於十五石糧戶內點充。如無 相應人戶,許眾戶湊糧共當。」 一、遞運船隻,俱用紅 油刷飾,每船置牌一面,開寫「本船字號、料數及水夫 姓名,檣柁、篙櫓、篷索、鐵貓篾纜等項一應浮動什物 數目,常川懸掛,務要牌不離船,以憑點視。如是船隻 什物損壞缺少,即申合干有司委官計料修補。」 一、 遞到官物所,官驗實物件斤重,擔數多寡,隨即計算 船隻料數,差撥裝運,不許將前路運船越過遞送。其 長押人員,不許索要過料船隻,及多取水夫夾帶私 己物貨。所官亦不許徇情應付。 《應合給驛例》洪武 二十六年定一,齎擎《詔旨制諭》:一飛報軍務重事;一 奉特旨差遣給驛者;一,親王進賀表箋,及差人齎王 奏本赴京奏「事:一、欽差各部官、監察御史往各處巡 問等項,並帶去問事人、監生、書吏人等,水路驛船,陸 路驢匹。一,公、侯、駙馬、都督將帶從人一名 應付腳 力例,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在京差辦事官、行人、舍人 往各處催攝公事,水路應付順便船隻,陸路遠者應 付腳力或車輛驢匹。 一,四裔番使、各處土官來朝, 並回還水路遞運船隻陸路腳力 ;一、力士校尉差 去雲南、四川、兩廣、福建水路,應付巡檢司船裝送。 一、文武官員到任一千五百里之外 ;一、老疾軍人、 軍屬、寡婦並病故官員遺下家小還鄉 ;一、為事編 發差試百戶管領,前去雲南、遼東、大寧等處充軍,並 撥守雲南、大寧、遼東等處補役軍人水路應付船」隻。

符驗。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內公差人員、係軍情

重務,及奉特旨差遣給驛,兵部填給勘合,所差人員 轉付內府,關領符驗,給驛前去,事完就便銷繳。 急 遞鋪,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十里設一鋪,每鋪設鋪長 一名,鋪兵要路十名,僻路或五名,或四名,皆於附近有丁力田糧一石五斗之上,二石之下點充,須要少 壯正身。每鋪設十二時日晷一個,以驗時刻。鋪門首 置「立牌門一座並牌額全,常明燈燭一副,簿曆二本, 鋪兵每名合置夾板一副,鈴襻一副,纓鎗一把,棍一 根,回曆一本。」 一、遞送公文,照依古法,一晝夜通一 百刻,每三刻行一鋪,晝夜須行三百里。但遇公文到 鋪,不問角數多少,須要隨即遞送,無分晝夜,鳴鈴走 遞,前鋪聞鈴,鋪司預先出鋪交收,隨即於封皮格眼 內填寫時刻、該遞鋪兵姓名,速令鋪兵用袱包裹,夾 板拴繫。齎《小回曆》一本,急遞至前鋪交收。於回曆上 附寫到鋪時刻,以憑稽考,毋致停滯差迷。如是公文 到來,不即遞送,停積等待,因而失誤事機者問罪。 一、各州縣於額設司吏內選充鋪長一名,專一巡點 所轄鋪分,督令各鋪司兵如法走遞,親臨府州縣提 調官常加檢點。鋪長失於整點,隨即問罪。每月置立 文簿,當該提調官署押,附寫遞過公文時刻角數,以 憑稽考。 一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其各衙門但「有 入遞公文,須要堅厚好紙封裹,轉遞各鋪明白,附曆 於上,開寫並無破損,並不曾拆動原封。但有磨擦破 壞,有拆動原封」者,就將來文封皮上寫記原遞鋪兵 姓名遞發。及將遞來鋪兵拘捉解官。有司即為追究。

一「鋪舍損壞,什物不完,鋪兵數少。及有老弱之人。」

「在鋪當役者,有司提調官吏即便修理、僉點補替。」 凡廩給。「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公差人員廩給已有定 例。」其驛傳並府州縣應該支用去處、必須照依文憑、 驗日支給。仍將歲支數目通類開報合幹上司、以憑 稽考。 凡僉編夫役。「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市民馬戶、 俱係浙江並直隸蘇松等府市居人民編發。鳳陽、河 南、陝西、北平等處緊要驛分當站,每上馬一匹,一百 三十八戶;中馬一匹,一百十八戶;下馬一匹,九十八 戶。每馬各就原定戶內選丁,多者四戶充馬頭,在驛 走遞。如馬頭戶絕,體勘明白,仍於本馬原編戶內僉 補。」 又令市民馬戶,有為事發遣起取赴京者,並許 歸併。船居人戶,除軍匠、竈丁外,每三千料以上,編馬 一匹。市民有故,令補缺應當。 凡僉替消乏,洪武二 十六年定,糧僉水馬,遞運人戶陳告消乏,驛所即申 有司體勘是實,就便僉替。不許刁蹬靠損 行糧馬 草。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遇行軍馬匹,日支糧草,已有 定例。其應付一節,該衛先具軍馬數目,開呈戶部主 案,出給批文,差官齎領。經過官司並驛分,照依坐去 軍人馬匹數目,照例驗程支給。其有為事編發應支 行糧人數,亦合照例關支。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 目申達上司作數。其所齎批文、候至所止地方,隨即 赴官告繳,遞回本部、於原編底簿內註銷

洪武二十七年定、驛遞人夫、照戶糧加派

按:《明會典》,凡優免,「洪武二十七年議准:驛遞水馬夫 更不免糧,止令有司總計地方,合備牛馬船車等物, 以所管人戶田糧,照舊額加數均派,分年應役如舊。 一百石者,加至五百石,其餘倣此遞加。其兩浙稅戶、 市民囚充,及湖廣、山西原額站戶,已免垛集充軍者, 仍舊應當,不在均派之例。」

洪武二十八年,禁王府公差人員不許馳驛。

按:《明會典》:「凡驛遞禁例。」二十八年令王府公差人員, 但係尋常事務,及各王禮節往來,並不許馳驛。有擅 應付及假以軍情為田,馳驛者處死。

成祖永樂元年定站戶年滿及進表馳驛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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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囚充站戶,永樂元年、令徒充站戶,年限 滿日、就彼為民種田。」 凡進表官:「永樂元年、令雲南 三司、貴州都司進表官、許往回馳驛」

永樂二年僉民充馬戶、及諸乘驛例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永樂二年,令僉江西八府民 充馬戶,每糧五百石,僉上馬一匹。如一屍糧不及數, 許併戶僉充。糧多者充馬頭,責令集價買馬。」 凡封 盤番貨官,「永樂四年許乘驛。 凡新科舉人,各巡撫 每名填給勘合,應付口糧腳力。」

永樂六年,許南京府部官赴京者馳驛。

按《明會典》:「凡南京府部等衙門堂上官,以公事赴京。 永樂六年,許往來馳驛。」

永樂十年,令以船戶糧多者選遞運夫頭。

按《明會典》:「凡遞運所夫頭,永樂十年,令於船戶內選 丁糧多者為之常川在所應役。其單丁糧少,令津貼 夫頭。」

永樂十五年奏准、死罪有力者,買馬充役。

按《明會典》。凡囚充站戶。十五年奏准,雜犯死罪囚,審 有力者,每二名買馬一匹,並隨馬鋪陳什物,終身走 遞,事故,行法司照例撥補。

宣宗宣德四年奏准齎敕給驛及符驗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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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齎送敕書,例給雙馬人員。」「宣德四年奏 准回還,止給驛驢及遞運船。」 凡符驗,「宣德四年奏 准,在外有符驗官司,歲終具給驛起數及所幹事,造 冊繳部,以憑稽考宣德八年定官司乘驛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府部等衙門堂上官,以公事赴京。」 宣德八年,令南京部院公差官赴京,回還與遞運船。

凡三司官按行所部。《宣德》八年、許乘驛

英宗正統二年奏准總鎮官征哨出入不許給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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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總兵鎮守官征哨出入。正統二年奏准、 各乘原關馬匹。其驛馬驢車俱不許應付。」

正統三年,奏添「兩京各省鋪司。」

按《明會典》:「急遞鋪,正統三年奏准各鋪添設鋪司一 名,兩京總鋪添設三名,各布政司總鋪添設二名,專 一齎送旨意公文,如有稽違,依律問罪。」

正統四年定太僕寺出巡官、止支廩給。鎮巡、甘肅官、 止支食米。

按《明會典》、「凡太僕寺官出巡,正統四年、令支廩給。」 又按《會典》廩給。「正統四年、令鎮守、巡撫甘肅內外官 員不支廩給。每月支食米三石」

正統六年定南北會同館設官分管,又編排馬快船, 輪班赴京聽用,及定跟隨甘肅官口糧。

按《明會典》:會同館,國初改南京公館為會同館。永樂 初,設會同館於北京。三年,併烏蠻驛入本館。正統六 年,定為南北二館。北館六所,南館三所。設大使一員, 副使二員,內以副使一員分管南館。弘治中,照舊添 設禮部主客司主事一員,專一提督。 凡館夫額設 四百名,南館一百名,北館三百名,專造飯食,以供使 客。內順天府所屬僉充三百四十七名、俱三年一代。 直隸真、保等七府僉充五十三名、俱一年一代。其法 司囚人、問充館夫、逃者就發本館永遠充役。 凡庫 子七名、俱大興宛平二縣僉充。 凡馬驢鋪陳、本館 額設馬一百七十一匹。派順天府五十三匹,鎮常蘇 三府三十二匹,浙江紹興府四匹,江西南昌、撫、信、饒、 袁五府八十二匹,驢一百三十七頭,俱順天府所屬, 驗糧編當。上鋪陳一副,銀十五兩,每年於上馬每匹 扣銀五兩。中鋪陳一副,銀十二兩,每年於中馬每匹 扣銀四兩。下鋪陳一副,銀九兩九錢九分。每年於下 馬每匹扣銀三兩三錢三分。候三年一次,行順天府 置買,送部驗中,發館應用。 凡外裔飯食、用糧米一 百石。進貢馬匹象隻用草一千束、豆一百石。本館每 年俱申戶部支給。 凡接待各王府公差進奏人員、 及四裔朝貢使客。原設馬驢館夫、鋪陳什物俱有定 額。兵部委官提督點視。如有馬驢倒死、夫役在逃、鋪 陳不整、照例勾解買補。應合給驛。應得腳力者,填寫 勘合、發館起關應付。其南京會同館、從南京兵部衙 門一體委官提督。 凡各王府公差人員、及遼東建 州、毛憐海西等衛,女直朵顏三衛,土魯番撒馬兒罕 哈密赤斤罕東等衛,回回西番法王洮岷等處。雲貴 四川、湖廣土官番人等俱於北館安頓迤北瓦剌、朝鮮、日本、 安南等國、進貢陪臣人等俱於南館安頓四裔使臣,除有例 開市交易外,不許往來街市交接閒人,違者將該管 人員參送問罪。 凡遇外裔朝貢之時,館夫人等在 館供事者,俱懸帶官給火印、木牌,照驗出入,事畢,赴 本館交收。 凡馬快船差撥,正統六年,令編排各船, 以五十號為一班,輪赴北京聽用,半年一替。合用口 糧,於南京倉總領。其該班船,前班以四月初到,後班 以十月初到,兵部拘收勘合,發後府,轉發通州守備 官收掌點視,限滿得替,或遇差撥,仍齎勘合赴兵部 批回。 又按《會典》廩給。正統六年,令跟隨甘肅總兵 官、指揮、千百戶等官,每人月給口糧四斗五升。 正統七年,定巡按鎮守官奏事者支給,及急遞鋪官 司刷勘公文。

按《明會典》:「凡巡按等官奏事,正統七年,令巡按直隸 御史奏刑名重事,所差人許給驛驢紅船,常事,不許 各處鎮守官差人奏事。應支廩給者,回日,兵部於勘 合內批限,到彼住支。」 急遞鋪,「正統七年,議准各鋪 遞送簿曆,該管官司每月一次巡視刷勘,有將公文 毀壞、增改沈匿者,問擬明白,發口外充軍。」

天順元年令各王府及總兵鎮守乞恩者不給驛及禁快船私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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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驛遞禁例」,「天順元年,令各王府及總兵 鎮守等官,有乞恩等項事干己私者,不許給驛,止令 入遞具奏。」 「凡馬快船禁例」,「天順元年,令馬快船裝 運官物,其私載及求索之物,盡數入官。」

天順四年,嚴禁管船官需索。

按:《明會典》:「凡馬快船禁例,四年令兵部出榜禁約,管 船官索要船夫銀兩等項,不遵者重罪不饒。」

天順 年奏准驛遞夫役十年重編僉替之例 按《明會典》,「天順間奏准,驛遞夫役十年一次,磨勘重 編,丁糧相應者作正,消乏者作貼,應僉替即與僉替。」 天順八年,定馬快船差撥例。

按:《明會典》:凡馬快船差撥,天順八年令除輪班聽用 外,其餘有運物到京者,並將勘合投部,以聽差撥。或 日久無差,仍將原勘合批迴

憲宗成化元年奏准僉編各驛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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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成化元年,奏准南北直隸及 山東等處各驛馬夫,俱於本地相應人戶內僉充,免 其賦役。其南方糧僉夫役,悉與開除。」 凡僉替消乏, 「成化間,奏准市民馬戶有告消乏者,並許勘實僉替。」 成化四年,奏准貴州布按進表官給驛及馬快船,不 許附帶私鹽客貨。

按《明會典》。凡進表官,「成化四年奏准貴州布、按二司 進表官給驛,如都司例。」 凡馬快船禁例,成化四年 奏准,馬快船不許附帶私鹽客貨,若於關文外多索 一夫一軍,及分關前驅,逼取錢物者,巡河御史、按察 司官將隨從人役並附船各商拏問,民解口外,軍發 邊衛,鹽貨入官。

成化五年,定各王府進貢及各邊奏事官差人數目。 又公差、監生病故者,應付口糧人力。

按《明會典》,凡各王府進貢等項,成化五年,准令差內 外官一二人,護槓軍校一二名,槓多者不過五名。 凡南京守備及各邊鎮守巡撫等官奏事,成化五年, 令遇軍情重事,會議既定,各自具本,共差一人馳奏。 常行事理,三五起併差一人。 凡公差監生病故,成 化五年,奏准照故官家屬例應付口糧、人夫腳力。 成化六年,定公、侯、駙馬、府部官遇冊封等差,及親王 乞恩郡王奏事者乘驛例。又禁馬快船附載私貨。 按《明會典》:「凡公、侯、駙馬伯及府部官遇冊封等差,成 化六年令承命之日,差去官員,務要同行,止許帶家 人伴當一人,除本等廩給腳力外,不許多乘驛馬,廣 用人夫,勒要銀兩,及於軍衛有司宿歇。如違,許」巡按 御史舉奏。 凡親王乞恩等項,成化六年奏准,每歲 春秋各一次差人馳驛類奏。郡王、將軍、中尉等有應 奏事理,即於春秋具啟本府親王轉奏。其緊急事務, 仍依舊制。 《凡馬快船禁例》,六年奏准,馬快船附載 私貨者,本船小甲並附船之人,俱發口外充軍。其空 身附搭者,以違制論。

成化十年議准「南京快船差撥」:

按《明會典》:「凡馬快船差撥,成化十年奏准:南京馬快 船到京,有順差兵部給印信揭帖,備開船數及小甲 姓名,付與執照,預行整理。河道郎中等官,督令沿途 官司查帖驗放。若無官帖而擅投勢豪之人,坐回,及 私自回者治罪。」

成化十二年奏准、「南京各官奏請應付」諸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三法司奏請重刑待報,及提問軍 職者。成化十二年奏准,差來人並許乘驛。其兩京抽 分、巡街等官,不出百里外者不許。 凡南京內外守 備奏請應付,俱照例填給勘合。」外守備本身廩給雙 馬人夫。水路撥回空馬快船隻裝載,隨帶家人二名, 支口糧應付驛驢。水路本船隨去。內守備並鳳陽守 備,本身廩給雙馬,量撥車輛人夫,水路撥與回空馬 快船隻裝載。准帶官舍五員名,各支廩糧,家人五名, 不支米,俱應付下等馬匹。其隨去奉侍皇陵管事監 丞等官,亦支廩給。應付單馬,量撥車輛人夫,水路撥 船裝載家人各准帶二名,支口糧,應付驛驢水路。本 船隨去。以上通咨南京兵部,准給坐支。 凡南京小 教場提督請給應付,本部照例填給勘合本身,廩給 雙馬人夫。水路撥回空馬快船,隻帶家丁五名,支口 糧,應付驛驢。水路本船隨去,有帶新召家丁者,並行 南京戶兵二部,照日關支

成化十三年,定延綏巡撫官出巡《廩給》之數。

按《明會典》。廩給。成化十三年、令延綏巡撫官照甘肅 例出巡。每日支廩給米五升。在倉支五升。回日通在 倉支一斗

成化十六年題准、各衙門進表或公幹、應付船馬人 夫及廩給口糧之數

按《明會典》:「凡進表官,成化十六年題准,各王及各處 鎮、巡、三司官,差官進表箋,繳敕謝恩者,陸給雙馬,水 給站船。有貢物者,遞運夫護送。其尋常奏事,與驢匹 紅船。若順賫旨意公文者,水給站船,陸與下等馬。南 京各衙門及各邊副參、遊擊等官,留守、三司、行太僕 寺、苑馬寺差人入奏並同。其南京進表官馳驛者,許」 乘馬船。原起驛船,憑以倒關,不許重坐。 凡府部等 衙門差人,成化十六年題准,凡五府、六部、都察院遣 人馳驛公幹,而有三司委官同事者,許同驛船。若三 司自委官或承差人等赴所屬公幹者,都司委官水 乘軍衛快船,陸行自備。布、按二司委官承差,水行遞 運船,陸路官乘馬,承差人等自備。 凡應給驛船之 人,成化十六年題准:係官者兩人同載,非官者四人 同載,共關文一紙。應給紅船之人,係官者四人同載, 非官者六人同載,共關文一紙。前途遇應分路處,方 許分關。如一時偶無同載官員,而有役人附載者,依 兩官共船之例。若公差人員有文卷、旗牌、火印、火藥 之類,須護送者,許量撥遞運人夫。 凡《衍聖公》赴京 朝賀。「永樂六年,令往還馳驛。」成化以來,陸起上馬驛車,水給站船,或馬快船,應付人夫,皁隸、掌書、廟戶、家 人等與驛驢,顏、孟二博士與中等馬。 凡《驛遞禁例》。 成化十六年題准,凡巡視倉場等官,不及百里者,不 與腳力, 《凡廩給》。十六年奏准,凡使客該支廩給者, 多係有職之人。如「便道經過,非公幹去處,每驛只支 三升,宿亦支三升。如本等公幹去處經過,每驛亦支 三升,宿支五升。一日經過兩三驛以上,俱許支給。但 止宿者,次日起程,不許巧立名色,多支起關廩米。從 征把總、領軍官並跟隨頭目,例支廩給,日行一程,止 許關支一次。使客該支口糧者,不拘便道經過止宿 去處,及本等公幹經過止宿去處,每驛一例俱支一 升五合。一日經過兩三驛以上,俱許支給。跟隨巡撫、 巡按、清軍、刷卷、巡鹽、巡河、盤糧、勘事等項」有役之人, 支廩給。南京大理寺差來官,請旨待報發落。罪囚支 廩給。若非官者,支口糧。南京各衙門差郎中、主事、御 史、給事中等官,並各處鎮守、總兵、巡撫、巡視、撫治、巡 按、副總兵、參將、遊擊等官,差官赴京奏事,公幹等項 回還,俱支領給。若非官支口糧,齎捧詔敕、制諭飛報。 軍務重事及奉特旨差使人員,支廩給。公、侯、駙馬、伯、 都督,各許帶從人一名支口糧。其公差,巡按、清軍、刷 卷、巡鹽、巡河、盤糧、勘事、巡捕等官員,並旗校,一體支 廩給。各處王府,並鎮守「總兵、巡撫、巡按三司等官,差 儀賓、千百戶等官進表箋,進貢、繳敕謝恩,並奏機密 賊情緊急聲息等項重事,及乞恩回奏,繳冊繳圖,軍 器糧草、燒荒等項不急常事,俱支廩給。」非官者,支口 糧。衍聖公並顏、孟二氏《五經》博士,年例赴京往回,及 衍聖公差來掌書,俱支廩給。醫獸、家人廟丁支口糧。 正一嗣教大真人,並隨行法師人等,自貴溪縣起至 南京,俱支廩給。琉球、安南、占城、朝鮮國差來使臣支 廩給,南京各衙門差進表箋官支廩給來降裔人支 廩給,在京各衙門差郎中、員外、主事、御史等官,不及 百里巡視倉場等項支廩給。親王、郡王差儀賓千百 戶等官,回還支廩給總小旗軍校支口糧。雲「南、貴州 都、布按三司、四川、陝西行都司差進表箋官支廩給。 留守司並各處都、布按三司等官及行太僕寺、苑馬 寺差人赴京奏事,公幹回還,係官者支廩給,非官者 支口糧。敵中走回人口不堪收充勇士者,及婦女送 回原籍者,一體支口糧。在京、在外病故官員,遺下家 口還鄉者支口糧。哈密、癿加」、思蘭赤斤蒙古等地面 差來使臣人等,朵顏三衛、建州等衛差來進貢人員, 四川、雲南、貴州、湖廣烏思藏董卜韓胡土官、通事、把 事、番僧人等,陝西岷州、洮州、西寧番人、番僧人等,俱 支廩給。貴州、湖廣土官衙門頭目舍人、官族、土人從 人土民人等支口糧。南京太常寺差官赴京關領香 帛等項支廩給

孝宗弘治元年僉編杭州遞運水馬夫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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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弘治元年,令杭州遞運所並 各驛原編水馬夫役,止令親身輪當,三年一次,周而 復始,自備工食。其草料、馬匹、船隻、鋪陳等項,各照田 出銀,買備應用。」

弘治三年議准、「館驛馬價支給」之例

按《明會典》:「凡馬價,弘治三年議准各處徵收馬價銀 兩,係會同館者解兵部,係在外驛分者解該管官司, 照例支給。每一夫一馬,歲給工食草料銀二十五兩 買補。上馬一匹、上鋪陳一副,各給銀十五兩。中馬一 匹,中鋪陳一副,各給銀十三兩。下馬一匹、下鋪陳一 副,各給銀十兩。仍督令如法買補。」

弘治五年、定僉點驛夫、及置簿稽查之例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五年題准各驛館夫,有司於 丁糧相應人戶內,僉點應當,專為使客治造飯食。遇 有支到廩給,隨即炊爨供應,不許頃刻稽留。」 凡驛 遞稽查,「弘治五年奏准、天下驛分,各於巡按御史處 給簿一扇,遇應付過夫馬車船等項,及過客職名,逐 一填註,年終類冊繳報,以憑查考。」

弘治六年奏准、「巡撫官家人口糧腳力」

按《明會典》、凡傔從行李。弘治六年奏准、各處巡撫官 許帶家人二名跟用,應付口糧腳力

弘治七年,定《協濟水夫則例》。

按《明會典》:凡水夫,弘治七年定「協濟水夫則例。」每船 一號,夫十名,歲徵工食過關銀一百二十兩。每三年 加修理船隻鋪陳銀四十兩。每十年加置造船隻鋪 陳銀八十八兩。其水夫,從該驛雇倩本處誠實土民 應當。

弘治九年定各鎮守、分守、傔從應付。又申明大臣出 外公幹請給符驗之例。

按《明會典》凡傔從行李。九年題准各處鎮守分守等 項內外官,不係殺賊去處,止許帶家人或舍人二三 名照例應付,不許再討別項頭目。 凡符驗:弘治九 年申明舊例,凡欽命文武大臣出外公幹,該請符驗 者、兵部具手本,赴尚寶司轉行印綬監、於寶簿內填 註所領官員職名、親領應用。還日徑自奏繳本部仍用手本赴監註銷。其鎮巡等官在外更調陞用者。本 部即於原擬本內、將該用符驗奏准行令就彼交收。 俟其回奏、復用手本赴監對號轉註

弘治十一年議准、歲減各處驛船水夫銀兩、收積修 造

按:《明會典》「凡水夫。十一年議准各處驛船,每隻歲減 水夫二名,扣銀二十四兩,收積在官。遇修理置造之 年,量數支用,更不加徵修理置造銀兩。」

弘治十三年,定各鋪司兵包攬應役,及內外差官擾 驛者罪。又奏免廣西馬船人夫,奏准會同館夫供役 三年,轉發該管有司,收當民差,及各省馬驛、水驛、遞 運所僉編夫役之例。

按《明會典》:「急遞鋪,弘治十三年奏准,各鋪司兵,若有 無藉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 公文稽遲沈匿等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並軍丁人 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凡馬快船禁例,弘治十三年題准,沿河一帶省親省 祭、丁憂起復,並陞除外任,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 坐馬快船隻,與販私鹽起撥人夫、並帶去無藉之徒、 辱罵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巡撫巡按、巡河、巡鹽、管 洪管閘等官就便拏問。干礙應奏官員,奏請題問。其 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 凡南京江淮等衛馬船。弘治十三年奏免廣西全州、 並灌陽縣、原額三百料馬船二十一隻,人夫發遣寧 家 會同館。弘治十三年奏准、會同館夫供役三年, 轉發該管有司,收當民差、另僉解補。不許過役更易 姓名、捏故僉補。違者官吏一體坐罪。若五年以上不 行替役、及近館無藉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 邊衛充軍 凡僉編夫役:十三年奏准、南北直隸山 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願雇土「民代役者聽。若用強 包攬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並餘丁人等發附近,俱 充軍。其有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 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 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收問。應奏人員羈留,奏請 提問,俱照前例充軍。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參究治 罪。」 又題准:「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 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 衙門者,問罪。旗軍調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 俱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強 多取工錢者,不在此限。

弘治十四年題准,揚州迤北,水夫過站者,許貼口糧。 按《明會典》:凡水夫,弘治十四年題准,揚州迤北,裡河 一帶,往來使客頗多,船隻不彀倒換,每驛站五七十 里者,打過站船,每隻止許貼過關米二斗。遞運所一 二百里,紅船,止許貼過關米五斗,輪流於走遞水夫 出辦。如願出雜糧,照依時值從便,但無過二斗五升 所值若係長行馬快船隻及無關文,俱不許升合支 貼,違者申呈撫按參究,

武宗正德四年奏准南北會同館及各驛馬價徵解及南京馬快應付俱聽兵部酌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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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德四年題准,會同館上馬,每匹馬價、鋪 陳、鞍轡、工食、草料等項,共徵銀四十五兩,中馬四十 一兩,下馬三十八兩三錢三分。兩京會同館及各驛 上馬,每匹徵銀四十二兩,中馬三十八兩,下馬三十 五兩三錢三分。每年俱於糧耗內帶征完足。係兩京 會同館者,各差的當人員限年終起批,解赴兩京兵」 部交割。若違限一個月以裡到部,先將領批人員送 問。各該司府官,參行住俸。係河南、山東、北直隸各驛 者,各該巡按御史,每年正月內差官前去各該司府, 領回前銀。如不該置鋪陳之年,將鋪陳銀兩扣數寄 庫。其餘工食、草料馬價,盡數給馬夫收領。 凡馬快 船差撥,正德四年題准、南京差來內臣,「順押內犯回 還者,一名至三名。撥快船一隻、每二名加一隻。今後 一應內外官應付馬快船隻、俱聽兵部臨時配量撥 給、不許濫行奏討」

正德六年奏准、囚充滿役者釋放。又各處鎮守等官、 止許給米

按《明會典》。「凡囚充站戶。」正德六年奏准、囚充站戶役 滿。所司先期三月申請撥人。將該滿囚夫依期釋放。

凡驛遞禁例。正德六年題准、各處鎮守守備、分守

等官,自己並參隨家人廩給口糧,止許應付本等廩 米,不許計日折銀。違者撫按官將驛遞有司官吏提 問干礙公差。內外官員指實參奏。若撫按官不能禁 革,甚至定有出銀則例,聽科道官劾奏究治,及都察 院考察降黜。

正德九年,定《裡河公差》船撥夫名數,及「安南使臣車 船」之例。

按《明會典》,凡水夫,正德九年令裡河公差官船,上水 撥夫十二名,下水八名,有違例多索者,必罪不饒。 凡安南國陪臣包櫃,正德九年題准,照數撥車及馬 船快船五隻,南京兵部仍撥與擺江船正德十二年議准各處番裔入貢出給勘合之例。 「按《明會典》」,凡番裔勘合,正德十二年議准,各處番裔 進貢回還,兵部出給「儉」字勘合,付伴送人等定與每 站程限二日,經過驛遞,查同應付,不許稽遲。勘合到 原差衙門交割,查驗有無違限及改添等弊,就將到 彼日期註寫明白,每年終,同歲用馬騾文冊,差人繳 送本管都司,類總造冊,送部收查。前項有違,將伴送 人提問。 又議准:今後番裔入貢,務要預呈巡撫選 差甘「州左衛等漢人官舍,量數多寡,分批起送,不許 錯亂頂換。其批文由巡撫衙門掛號定限,若有違改 添易等弊,將伴送人員提問。」 陝西都司陸路二千 六百五十里,計四十三站,限八十六日。 秦州衛陸 路三千三百二十里,計五十五站,限一百一十日。 岷州衛陸路四千一百里,計六十一站,限一百二十 日。 河州衛陸路四千二百里,計六十三站,限一百 二十六日。 洮州衛「陸路四千二百二十里,計六十 三站,限一百二十七日。 階州守禦千戶所陸路三 千七百里,計五十九站,限一百一十八日。」 文縣守 禦千戶所陸路四千二百四十里,計六十七站,限一 百三十四日。 西固城陸路四千五百里,計六「十一 站,限一百二十日。 陝西行都司並甘州後衛陸路 五千四百里,計八十七站,限一百七十四日。 西寧 衛陸路四千五百七十里,計七十五站,限一百五十 日。 莊浪衛陸路四千四百六十里,計七十站,限一 百四十日。 四川都司陸路五千一百八十五里,計 八十六站,限一百七十二日。 松潘陸路五」千七百 六十五里,計九十六站,限一百九十二日。

正德十四年題准徽、寧、池、太軍人,頂補當塗水夫。 按《明會典》:「凡南京江淮等衛馬船,正德十四年題准 徽、寧、池、太等處問發充軍人犯」,不拘遠衛附近,終身 永遠,俱免充軍,發江淮衛頂補當塗縣戶絕水夫, 正德十六年令監生領精微批及兩京差官,各省聘 考試官者,俱給驛。

按《明會典》。「凡監生領精微批,往各王府報訃。正德十 六年題准,照行人例應付。」 凡兩京府奏差、辦事官 往各省聘考試官呈部,發空白勘合填給。其各省俱 本處巡撫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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