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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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十七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

  宋武帝永初二則 文帝元嘉五則 孝武帝大明四則 明帝泰始二則 順帝昇明一

  則

  南齊高帝建元一則 武帝永明四則 明帝建武一則

  梁武帝天監九則 大同三則 中大同一則 太清一則

  陳武帝永定二則 文帝天嘉一則 宣帝大建四則

祥刑典第十七卷

律令部彙考三[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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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永初元年夏六月詔犯清議贓汙淫盜悉與更始亡官禁錮依舊準秋七月詔劫賊沒徙者聽還本土又詔除峻重法一遵舊條八月詔亡叛聽赦限內[編輯]

《首出,又除補冶士之條》。

按:《宋書武帝本紀》,「永初元年夏六月丁卯,詔有犯鄉 論清議,贓汙淫盜,一皆蕩滌洗除,與之更始,長徒之 身,特皆原遣。亡官失爵禁錮奪勞,一依舊準。秋七月 丁亥,原放劫賊餘口沒在臺府者,諸徙家並聽還本 土。壬子,詔曰:『往者軍國務殷,事有權制,劫科峻重,施 之一時。今王道維新,政和法簡,可一除之,還遵舊條』。」 反叛、淫盜三犯補冶士,本謂一事三犯,終無悛革。主 者頃多,並數眾事,合而為三,甚違立制之旨,普更申 明。八月辛酉,開亡叛赦,限內首出蠲租布二年,先有 資狀黃籍猶存者,聽復本注。又制「有無故自殘傷者 補冶士。」實由政刑煩苛,民不堪命,可除此條。

永初二年春正月,禁喪事用銅釘。夏四月,禁淫祀。六 月,詔定杖罰之科,署吏四品以下聽統府寺行杖。冬 十月,詔「犯罪充兵者,罪止一身。」

按:《宋書武帝本紀》,永初二年春正月己卯,禁喪事用 銅釘。夏四月己卯,初禁淫祀,除諸房廟。其先賢以勳 德立祠者,不在此例。六月壬寅,詔曰:「杖罰雖有舊科, 然職務殷碎,推坐相尋,若皆有其寔,則體所不堪,文 行而已,又非設罰之意。可籌量觕為中否之格。」甲辰, 制諸署敕吏四品以下,又府署所得輒罰者,聽統府 寺行四十杖。冬,十月,丁酉,詔曰:「兵制峻重,務在得宜。 役身死叛,輒考傍親,流遷彌廣,未見其極。遂令冠帶 之倫,淪陷非所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 兵,合舉戶從役者,便付營押領。其有戶統及讁止一 身者,不得復侵濫服親,以相連染。」

文帝元嘉六年王弘議士人親犯盜贓宜依科律糾責不得復加恩宥從之[編輯]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王弘傳》,弘為侍中司徒。 元嘉五年春,大旱,弘引咎遜位,降為衛將軍,開府儀 同三司。六年,弘表乞解州錄,以義康代為司徒。又表 留職僚同事資實送司徒。詔割二千人資儲,不煩事 送。弘博練治體,留心庶事,斟酌時宜,每存優允。與八 座丞郎疏曰:「同伍犯法,無士人不罪之科。然每至詰 謫,輒有請訴。若垂恩宥,則法廢不可行;依事糾責,則 物以為苦怨。宜更為其制,使得憂苦之衷也。又,主守 偷五匹、常偷四十匹,並加大辟,議者咸以為重。宜進 主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補兵。既得小 寬民命,亦足以有懲也。想各言所懷。」左丞江奧議:「士 人犯盜,贓不及棄市者,刑竟,自在贓汙淫盜之目,清 議終身,經赦不原。當之者足以塞愆,聞之者足以鑒 誡。若復雷同群小,謫以兵役,愚謂為苦。符伍雖比屋 鄰居,至於士庶之際,實自天隔,舍藏之罪,無以相關。 奴客與符伍交接,有所藏蔽,可以得知,是以罪及奴 客,自是客身犯愆,非代郎主受罪也。如其無奴,則不 應坐。」右丞孔默之議:「君子小人,既雜為符伍,不得不 以相檢為義。士庶雖殊,而理有聞察。譬百司居上,所 以下不必躬親而後同坐。是故犯違之日,理自關今。 罪其養子典計者,蓋義存戮僕如此,則無奴之室,豈 得宴安!但既雲復士,宜令輸贖。常盜四十匹,主守五 匹,降死補兵,雖大存寬惠,以紓民命,然官及二千石 及失節」士大夫,時有犯者,罪乃可戮,恐不可以補兵 也。謂此制可施小人,士人自還用舊律。尚書王淮之 議:「昔為《山陰令》,士人在伍,謂之押符。同伍有愆,得不 及坐;士人有罪,符伍糾之。此非士庶殊制,寔使即刑 當罪耳。夫束脩之胄,與小人隔絕,防檢無方,宜及不 逞之士。事接群細,既同符伍,故使糾之。於時行此,非 唯一處。」左丞議:「奴客與鄰伍相關,可得檢察。符中有 犯,使及刑坐,即事而求,有乖實理。有奴客者,類多使 役,東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驅馳,動止所 須,出門甚寡。典計者在家,十無其一,奴客坐伍,濫刑 必眾,恐非立法,當罪本旨。」右丞議:士人犯偷,不及大 辟者,宥補兵。雖欲弘士,懼無「以懲邪。乘理則君子,違 之則小人。制嚴於上,猶冒犯之。以其宥科,犯者或眾, 使畏法其心,乃所以大宥也。且士庶異制,意所不同。」

殿中郎謝元議謂:「宜先治其本,然後其末可理。本所
考證
以探士大夫於符,而末所以檢小人邪?可使受檢於

小人邪?士犯坐奴,是士庶天隔,則士無弘庶之由;以 不知而押之於伍,則是受檢於小人也。」然則小人有 罪,士人無事,僕隸何罪,而令坐之?若以實相交關,貴 其聞察,則意有未因。何者?名實殊章,公私異令。奴不 押符,是無名也;民之貲財,是私賤也。以私賤無名之 人,豫公家有實之任,公私混淆,名實非允。由此而言, 謂不宜坐,還從其主,於事為宜。無奴之士,不在此「例。 若士人本檢小人,則小人有過,已應獲罪,而其奴則 義歸戮僕。然則無奴之士,未合宴安,使之輸贖,於事 非謬。二科所附,唯制之本耳。此自是《辯章》二本,欲使 各從其分。至於求之管見,宜附前科,區別士庶,於義 為美。盜制,按左丞議,士人既終不為兵革,幸可同寬 宥之惠,不必依舊律。」於議咸允。吏部郎何尚之議:「按 孔右丞議,士人坐符伍為辠,有奴辠奴,無奴輸贖,既 許士庶緬隔,則聞察自難,不宜以難知之事,定以必 知之法。夫有奴不賢,無奴不必不賢。今多僮者傲然 於王憲,無僕者怵迫於時網,是為恩之所霑,恆在程 卓;法之所設,必加顏原。求之鄙懷,竊所未㥦。謝殿中 謂奴不隨主,於名分不明,誠是有理。然奴僕實與閭 里相關,今都不問,恐有所失。意同左丞議。」弘議曰:「尋 《律令》既不分別士庶,又士人坐同伍罹謫者,無處無 之,多為時恩所宥,故不盡親。謫吳及義興,適有許、陸 之徒,以同符合,給二千石論啟,丹書已未問。會稽士 人云:十數年前,亦有四族,坐此被責,以時恩獲停。而 王」尚書云:「人舊無同伍,坐所未之解」,恐蒞任之日,偶 不值此事故邪?聖明御世,士人誠不憂至苦,然要須 臨事論通,上干天聽為紛擾,不如近為定科,使輕重 有節也。又尋《甲符制》蠲,士人不傳符耳。《金史》復除,亦 得如之,共相押領,有違糾列,了無等衰,非許士人閭 里之外也。諸議云:士庶緬絕,不相參知,「則士人犯法, 庶民得不知。若庶民不許,不知何許士人不知?小民 自非超然簡獨,永絕塵秕者,比門接棟小以為意,終 自聞知,不必須日夕來往也。」右丞百司之言,粗是其 況如衰陵士人,實與里巷關通,相知情狀,乃當於冠 帶小民。今謂之士人,便無小人之坐;署為小民,輒受 士人之罰,於情於法,不其頗歟。且《都令》不及士流,士 流為輕,則小人令使徵預,其罰便事至相糾。閭伍之 防,亦為不同,謂士人可不受同伍之讁耳。罪其奴客, 庸何傷邪?無奴客,可令輸贖。又或無奴僮,為眾所明 者,官長二千石,便當親臨列上,依事遣判。「偷五匹、四 十匹」,謂應見優量者,實以小吏無知,臨財易昧,或由 疏慢,事蹈重科,求之於心,常有可愍,故欲小進匹數, 寬其性命耳。至於官長以上,荷蒙祿榮,付以局任,當 正己明憲,檢下防非。而親犯科律,亂法冒利五匹,乃 已為弘矣。士人無私,相偷四十匹理,就使至此,致以 明罰,固其宜耳,並何容復加哀矜。且此輩士人,可殺 不可讁,有如諸論本意,自不在此也。近聞之「道路,聊 欲共論,不呼乃爾難精。既眾議糾紛,將不如其已。若 呼不應停寑,謂宜集議奏聞,決之聖旨。」太祖詔衛軍 議為允。

元嘉十二年夏六月,宋大水,設酒禁。秋七月,宋禁擅 鑄像造寺者。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元嘉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 江西並禁酒。」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二十二年秋九月乙未,開酒禁。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三十年夏四月己巳,孝武皇帝即皇帝位。秋七 月辛酉,詔「江海田池,公家規固者,詳所開弛;貴戚競 利,悉皆禁絕。」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孝武帝大明四年劉秀之請改定製令[編輯]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孝武大明 四年,尚書左僕射劉秀之請改定製令,隸殺長吏科。 議者謂值赦宜加徙送。秀之以為「律文雖不顯民殺 官長之旨,若值赦但止徙送,便與悠悠殺人,曾無一 異。民敬官長,比之父母行害之身,雖遇赦,謂宜長附 尚方,窮其天命,家口補兵。從之。」

大明六年冬十月丁巳,令「上林苑內民庶丘墓欲還 合葬者勿禁。」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七年夏四月,詔「非臨軍不得專殺。」秋七月,詔申 明江海田池與民奪利之禁。八月,詔省律令。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七年夏四月甲子,詔曰:自 非臨軍戰陳,一不得專殺,其辠甚重辟者,皆如舊先 上須報,有司嚴加聽察,犯者以殺人辠論。」秋七月丙 申,詔曰:「前詔江海田池,與民共利,歷歲未久,浸以弛 替,名山大川,往往占固,有司嚴加檢糾,申明舊制。」八 月丁巳,詔刺史並訊,省律令大明八年春正月,詔弛商貨以杖自防之禁。三月,詔 溫拯不時以至捐棄者,嚴加糾劾。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八年春正月甲戌,詔曰:『東 境去歲不稔,宜廣商貨,遠近販鬻米者,可停道中雜 稅,其以杖自防,悉勿禁。二月壬寅詔曰:去歲東境偏 旱,田畝失收,可出倉米,隨宜贍恤。若溫拯不時,以至 捐棄者,嚴加糾劾』。」

明帝泰始三年秋八月丁酉詔自今鱗介羽毛肴核眾品非時月可採器味所須可一皆禁斷嚴為科制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編輯]

泰始四年秋九月,詔「盜賊五人以下相逼奪黥刖遠 徙。」

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四年九月戊辰詔曰:『夫愆有 大小,憲隨寬猛,故五刑殊用,三典異施。而降辟次網, 便暨鉗撻,求之法科,差品滋遠。朕務存欽卹,每有矜 貸。尋創制科罪,輕重同之大辟,即事原情,未為詳衷。 自今凡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 者,凡此諸條,悉依舊制。五人以下相逼奪者,可特賜』」 黥刖,投畀四遠,仍用代殺,方古為優。全命長戶,施同 造物。庶簡惠之化,有孚群萌,好生之德,無漏幽品。 按《文獻通考》,明帝泰始四年,詔定黥刖之制。有司奏: 自今凡劫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攻剽亭寺,及傷害吏 人,並監司將吏自為劫,皆不限人數,悉依舊制斬刑。 若遇赦,黥及兩頰「劫』字,斷去兩腳筋,徙」付交梁寧州。 五人以下共相逼奪者,亦依黥作「劫」字,斷去兩腳筋, 徒付遠州。若遇赦原,斷徙猶黥面,依舊補冶士家口 應及坐,悉依舊結讁。及帝崩,其例乃寢。

順帝昇明二年南齊高帝表禁民間奢侈[編輯]

按《宋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泰始 以來。相承奢侈。百姓成俗。太祖輔政。罷御府省二尚 方諸飾玩。至是又上表。禁民間華偽雜物不得以金 銀為箔。馬乘具不得金銀度。不得織成繡裙。道路不 得著錦履。不得用紅色為幡蓋。衣服不得剪綵帛為 雜花。不得以綾作雜服飾。不得作鹿行錦。及局腳檉 柏床、牙箱籠雜物,綵帛作屏鄣;錦緣薦席;不得私作 器仗;不得以七寶飾樂器。又諸雜漆物,不得以金銀 為花獸;不得輒鑄金銅為像。」皆須《墨敕》,凡十七條。其 中宮及諸王服用,雖依舊例,亦請詳衷。

南齊[編輯]

高帝建元二年詔檢定民籍一聽首悔違者治罪[編輯]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建元二年 春二月。檢定民籍。」宋自孝建以來,政綱弛紊,簿籍 訛謬。至是,詔黃門郎虞玩之等更加檢定。玩之上表 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更立名科,一聽首悔, 迷而不返,依制必戮。若有虛昧,州縣同科。」從之。

武帝永明五年夏四月詔繫囚見徒四歲刑以下悉原遣五年減為三歲京邑罪身應入重降一等[編輯]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云云。

永明七年夏四月,詔婚禮過侈者,繩之以法。詔「車服 塋域,過為奢靡,違犯條制者,依事糾奏。」是年,以王植 奏,詔公卿參議律章。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七年夏四月戊寅,詔曰:「婚 禮下達,人倫攸始,《周官》設媒氏之職,《國風》興及時之 詠。四爵內陳,義不期侈;三鼎外列,事豈存奢。晚俗浮 麗,歷茲永久,每思懲革,而民未知禁。乃聞同牢之費, 華泰尤甚,膳羞方丈,有過王侯。富者扇其驕風,貧者 恥躬不逮。或以供帳未具,動致推遷,年不再來,盛時 忽往,宜為節文,頒之士庶,並可擬則。公朝方樏供設, 合巹之禮無虧,寧儉之義斯在。如故有違,繩之以法。」 冬,十月己丑,詔曰:「三季澆浮,舊章陵替,吉凶奢靡,動 違矩則。或裂錦繡以競車服之飾,塗金鏤石以窮塋 域之麗。乃至班白不婚,露棺累葉,苟相姱衒,罔顧大 典。可明為條制,嚴勒所在,悉使畫一。」如復違犯,依事 糾奏。 按《孔稚珪傳》,江左相承用晉世張、杜律二十 卷。世祖留心法令,數訊囚徒,詔獄官詳正舊注。先是 七年,尚書刪定郎王植撰定律章,表奏之曰:「臣尋晉 律,文簡辭約,旨通大綱,事之所質,取斷難釋。張、裴、杜 預,同注一章,而生殺永殊。自晉泰始以來,唯斟酌參 用。是則吏挾威福之勢」,民懷不對之怨。所以溫舒獻 辭於失政,絳侯忼慨而興歎。皇運革祚,道冠前王。陛 下紹興,光開帝業。下車之痛,每惻上仁;滿堂之悲,有 矜聖思。爰發德音,刪正刑律,敕臣集定張杜二注,謹 礪愚蒙,盡思詳撰,削其煩害,錄其允衷。取張注七百 三十一條,杜注七百九十一條,或二家兩釋,於義乃 備者,又「取一百七條;其注相同者取一百三條。集為 一書,凡一千五百三十二條,為二十卷。請付外詳校, 擿其違謬。」從之。於是公卿八座參議考正舊注,有輕 重處,竟陵王子良下意,多使從輕。其中朝議不能斷 者,制旨平決。

永明八年十月,令卻籍戍邊者各還本。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永明八年冬十月,免前坐卻籍戍邊者。齊自校籍謫戍,百姓怨 望。至是乃詔自宋昇明以前皆聽復注。其調役者各 許還本。此後有犯。嚴加翦治。」

永明九年十二月,律書成。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按《孔稚珪傳》。「永明九年,稚珪上表曰:『臣聞匠萬物者。 以繩墨為正。馭大國者。以法理為本。是以古之聖王 臨朝思理。遠防邪萌。深杜姦漸。莫不資法理以成化。 明刑賞以樹功也。伏惟陛下躡歷登皇,乘圖踐帝。天 地更築,日月再張。五禮裂而復縫。六樂穨而爰緝』。」乃 發德音,下明詔,降恤刑之文,申慎罰之典,敕臣與公 卿八座,共刪注律。謹奉聖旨諮審,司徒臣子良,稟受 成規,創立條緒,使兼監臣宋躬、兼平臣王植等抄撰 同異,定其去取,詳議八座裁正大司馬臣嶷。其中洪 疑大議,眾論相背者,聖照元覽,斷自天筆,始就成立 《律文》二十卷,《錄敘》一卷,凡二十一卷。今以奏聞,請付 外施用,宣下四海。又聞《老子》仲尼曰:「古之聽獄者,求 所以生之;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與殺不辜,寧失 有罪?」是則斷獄之職,自古所難矣。今律文雖定,必須 用之,用失其平,不異無律。律書精細,文約例廣,疑似 相傾,故誤相亂,一乖其綱,枉濫橫起,法吏無解,既多 謬僻,監司不習,無以柑斷,則「法書徒明於帙裏,冤魂 猶結於獄中。」今府州郡縣,千有餘獄,如令一獄歲枉 一人,則一年之中,枉死千餘矣。冤毒之死,上於和氣, 聖明所急,不可不防。致此之由,又非但律吏之咎,列 邑之宰,亦亂其經。或以軍勳餘力,或以勞吏暮齒,獷 情濁氣,忍並生靈,昏心狠態,吞剝氓物。虐理殘其命, 曲文被其罪冤,積之興,復緣斯發。獄吏雖良,不能為 用,使於公哭於邊城,孝婦冤於遐外。陛下雖欲宥之, 其已血濺九泉矣。尋古之名流,多有法學,故釋之、定 國,聲光漢臺;元常文惠,績映魏閣。今之士子,莫肯為 業,縱有習者,世議所輕,良由空懃永歲,不逢一朝之 賞;積學當年,終為閭伍所蚩,將恐此書,永墜下走之 手矣。今若弘其爵賞,開其勸慕,課業宦流,班習胄子, 拔其精究,使處內局;簡其才良,以居外任,方岳咸選 其能,邑長並擢其術,則皋、繇之謀,指掌可致;杜、鄭之 業,鬱焉何遠?然後姦邪無所逃其刑,惡吏不能藏其 詐,如身手之相驅,若絃括之相接矣。臣以疏短,謬司 大理。陛下發自聖衷,憂矜刑網,御「延奉訓,遠照民瘼。 臣謹仰述天官,伏奏雲陛所奏繆允者,宜寫律上,國 學置律學助教,依《五經》例。國子生有欲讀者,策試上 過高第即便擢用,使處法職,以勸士流。」詔報從納。事 竟不施行。

明帝建武元年詔定蒞民之司含枉不申懷直不舉之失[編輯]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元年十二月壬子,詔曰:「上 覽《易》遺,下情難達,是以甘棠見美,肺石流詠,自月一 視黃辭,如有含枉不申,懷直未舉者,蒞民之司,並任 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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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天監元年夏四月詔立贖刑條格又詔置謗木肺石函又詔定笞捶法八月詔參定律令[編輯]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夏四月丙寅,即皇帝位。 己巳,詔曰:「金作贖刑,有聞自昔,入縑以免,施於中代。 民悅法行,莫尚乎此。永言叔世,偷薄成風,嬰愆入罪, 厥塗匪一。斷弊之書,日纏於聽覽;鉗釱之刑,歲積於 牢犴。死者不可復生,生者無因自返。由此而望滋實, 庸可致乎!朕夕惕思治,念崇政術,斟酌前王,擇其令 典,有可以憲章邦國,罔不由之。釋愧心於四海,昭情 素於萬物。俗偽日久,禁網彌繁。漢文四百,邈焉已遠。 雖省事清心,無忘日用,而委銜廢策,事未獲從。可依 周漢舊典,有罪入贖外,詳為條格,以時奏聞。」癸酉,詔 曰:「商俗甫移,遺風尚熾,下不上達,由來遠矣。升中馭 索,增其懍然。可於公車府謗木肺石傍各置一函。若 肉食莫言,山阿欲有橫議,投謗木函。若從我江漢,功 在可策,犀兕徒弊,龍蛇方縣。次身才高妙,擯壓莫通, 懷傅、呂之術,抱屈、賈之嘆,其理有皦然,受困包匭。夫 大政侵小,豪門陵賤,四民已窮,九重莫達。若欲自申, 並可投肺石函。」甲戌,詔曰:「《禮》闈文閣,宜率舊章,貴賤 既位,各有差等,俯仰」拜伏,以明王度,濟濟洋洋,具瞻 斯在。頃因多難,治綱弛落,官非積及,榮由幸至,六軍 屍四品之職,青紫治白簿之勞。振衣朝伍,長揖卿相, 趨步廣闥,並驅丞郎。遂冠履倒錯,珪甑莫辨,靜言疚 懷,思返流弊。且翫法惰官,動成逋弛,罰以常科,終未 懲革。夫「檟楚申威,蓋代斷趾,笞捶,有令。如或可從,外 詳共平議,務盡厥理。」八月丁未,詔中書監王瑩等八 人參定律令。 按《隋書刑法志》:梁武帝承齊昏虐之 餘,刑政多僻,既即位,乃制權典,依周漢舊事,有罪者 贖。其科凡在官身犯,罰金鞭杖,杖督之罪,悉人贖,停 罰具,臺省令史士卒欲贖者聽之。時欲議定律令,得 齊時舊郎濟陽蔡法度家傳《律學》云:「齊武時,刪定郎王植之集注張、杜舊律,合為一書,凡一千五百三十 條。事未施行,其文殆滅。法度能言之,於是以為兼尚 書刪定郎,使損益植之舊本,以為《梁律》。天監元年八 月,乃下詔曰:『律令不一,實難去弊。殺傷有法,昏墨有 刑,此蓋常科,易為條例。至如三男一妻,懸首造獄,事 非慮內,法出恆鈞。前王之律』」,後王之令,因循創附,良 各有以。若遊辭費句,無取於實錄者,宜悉除之。求文 指歸,可適變者,載一家為本,用眾家以附;景丁俱有, 則去丁以存景。若景丁二事,注釋不同,則二家兼載, 咸使百司議其可不,取其可安,以為標例。宜云「某等。 如干人同議,以此為長」,則定以為《梁律》,留尚書比部, 悉使備文。若「班下州郡,止撮機要,可無二門侮法之 弊。」法度又請曰:「魏、晉撰律,止關數人。今若皆諮列位, 恐緩而無決。」於是以尚書令王亮、侍中王瑩、尚書僕 射沈約、吏部尚書范雲、長、兼侍中柳惲、給事黃門侍 郎傅昭、通直散騎常侍孔藹、御史中丞樂藹、太常丞 許懋等參議斷定,定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 三曰《盜劫》,四曰《賊叛》,五曰《詐偽》,六曰《受賕》,七曰《告劾》, 八曰《討捕》,九曰《繫訊》,十曰《斷獄》,十一曰雜,十二曰戶, 十三曰《擅興》,十四曰《毀亡》,十五曰《衛宮》,十六曰《水火》, 十七曰《倉庫》,十八曰廄,十九曰《關市》,二十曰《違制》。其 制刑為十五等之差:棄市已上為死罪,大罪梟其首, 其次棄市;刑二歲已上為耐罪。言各隨伎能而任使 之也。有《髡鉗》五歲刑,笞二百,收贖絹,男子六十疋。又 有四歲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歲刑,男子三十六 疋。又有二歲刑,男子二十四疋,罰金一兩。已上為贖 罪。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贖髡鉗五歲刑,笞二 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疋。贖四歲刑者,金一 斤八兩,男子十二疋。贖三歲刑者,金一斤四兩,男子 十疋。贖二歲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罰金十二兩者, 男子六疋。罰金八兩者,男子四疋。罰金四兩者,男子 二疋。罰金二兩者,男子一疋。罰金一兩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 過,以贖論。故為此十五等之差。又制九等之差,有一 歲「刑,半歲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 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有八等之差:一曰免 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奪勞,百日杖督一百, 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 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論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 就次。凡繫獄者,不即答款,應加測罰,不「得以人士為 隔。若人士犯罰,違扞不款,宜測罰者,先參議牒啟,然 後科行。」斷食三日,聽家人進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 五十刻乃與粥,滿千刻而止。囚有械杻,升械及鉗,並 立輕重大小之差,而為定製。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 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 靻不去廉,皆作鶴頭紐,長一尺一寸,梢長二尺七寸, 廣三寸,靶長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荊,長六尺。有大杖、 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 八分半;法杖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圍一寸一 分,小頭極杪。諸督罰大罪無過五十、三十,小者二十, 當笞;二百以上者笞半,餘半後決。中分鞭杖老小,於 《律令》當得鞭杖罰者,皆半之。其應得法鞭杖者,以熟 靻鞭、小杖,過五十者稍行之。將吏已上及女人應有 罰者,以罰金代之。其以職員應罰,及律令指名制罰 者,不用此令。其問事諸罰,皆用熟靻鞭、小杖。其制鞭、 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詔,皆不得用詔。鞭杖在京師 者,皆於雲龍門行。女子懷孕者,勿得決罰。其謀反、降 叛、大逆已上,皆斬。父子同產,男無少長皆棄市;母妻 姊妹及應從坐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婢, 貲財沒官,劫身皆斬,妻子補兵。遇赦降死者,黵面為 「劫」字,髡鉗補冶鎖士終身,其下又讁運配材官、冶士、 尚方鎖士,皆以輕重差其年數,其重者或終身。士人 有禁錮之科,亦有輕重為差。其犯清議,則終身不齒。 「耐罪囚八十已上、十歲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當械 繫者,及郡國太守、相、都尉、關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 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 非檻徵者,並頌繫之。丹陽尹月一詣建康縣,令三官 參共錄獄,察斷枉直。其尚書當錄人之月者,與尚書 參共錄之。」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條

天監二年春正月。詔敕「諸州折獄。月一臨訊。」夏四月。 詔班《新律》。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二年春正月甲寅朔,詔曰:「三 訊五聽,著自聖典,哀矜折獄,義重前誥。蓋所以明慎 用刑,深戒疑枉,成功致治,罔不由茲。朕自藩部,常躬 訊錄,求理得情,洪細必盡。末運弛網,斯政又闕,牢犴 沈壅,申訴靡從。朕屬當期運,君臨兆億,雖復齋居宣 室,留心聽斷,而九牧遐荒,無因臨覽,深懼懷冤就鞫」, 匪惟一方。可申敕諸州,月一臨訊,博詢擇善,務在確 實。夏四月癸卯,尚書刪定郎蔡法度上梁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 按《隋書刑法志》:「二年四月癸 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帝乃以法度守廷尉卿,詔班新律於天下。」

天監三年秋八月,復設徒流之罪。冬十一月,除贖罪 之科。

按《梁書武帝本紀》,「三年冬十一月甲子詔曰:設教因 時,淳薄異政,刑以世革,輕重殊風。昔商俗未移,民散 久矣,嬰網陷辟,日夜相尋。若悉加正法,則赭衣塞路, 並申弘宥,則難用為國。故使有罪入贖,以全元元之 命,令遐邇知禁,圄犴稍虛,率斯以往,庶幾刑措。金作 權典,宜在蠲息,可除贖罪之科。」

按《隋書刑法志》:「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 當死。其子景慈對鞫辭云:『母實行此』。是時法官虞僧 虯啟稱:案子之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 景慈素無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 損俗。凡乞鞫不審,降罪一等,豈得避五歲之刑,忽死 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詔流於交州。至是,復有徒流 之罪。其年十月甲子,詔以金作權典,宜在蠲息,於是 除贖罪之科。

天監五年夏四月詔法官錄囚枉滯。以時奏聞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五年夏四月甲寅。詔曰:「朕昧 旦齋居。惟刑是恤。三辟五聽。寢興載懷。故陳肺石於 都街。增官司於詔獄。殷懃親覽。小大以情。而明慎未 洽。囹圄尚擁。永言納隍。在予興愧。凡犴獄之所。可遣 法官近侍。遞錄囚徒。如有枉滯。以時奏聞。」

天監七年秋九月,詔開「山林藪澤」之禁。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七年秋九月丁亥,詔曰:「芻牧 必往,姬文垂則雉兔有刑,姜宣致貶藪澤山林,毓材 是出,斧斤之用,比屋所資。而頃世相承,並加封固,豈 所謂與民同利,惠茲黔首。凡公家諸屯戍見封熂者, 可悉開常禁。」

天監十一年春,詔「捕讁之家,罪應質作者,老小停其 將送。」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一年春正月壬辰,詔曰:「夫 刑法悼耄,罪不收孥,禮著明文,史彰前事,蓋所以申 其哀矜,故罰有弗及。近代相因,厥網彌峻,髫年華髮, 同坐入愆。雖懲惡勸善,宜窮其制,而老幼流離,良亦 可愍。自今逋讁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可停 將送。」

按《隋書刑法志》:武帝優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諷群下 屈法申之。百姓有罪,皆案之以法。其緣坐則老幼不 免一人,亡逃則舉家質作。人既窮急,姦宄益深。後帝 親謁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為法,急於黎庶,緩 於權貴,非長久之術。」帝於是思有以寬之。舊法,夫有 罪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十一年正月,乃下詔曰:「自 今捕讁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將送。」 天監十四年春正月,詔除劓、墨之刑。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四年「春正月辛亥,詔曰:『世 輕世重,隨時約法。前以劓墨,用代重辟,猶念改悔,其 路已壅,並可省除』。」

按:《隋書刑法志》:「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天監十六年。春正月。詔諸州郡縣。獄訟。勿使冤滯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天監十七年春正月詔應封籍者,不得悉沒田宅車 牛。商賈富室,不得兼併。遁叛之身,許首出復伍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七年春正月丁巳詔凡坐 為市埭諸職,割盜衰滅。應被封籍者。其田宅車牛,是 生民之具,不得悉以沒入。皆優量分留,使得自止。其 商賈富室,亦不得頓相兼併。遁叛之身,罪無輕重,並 許首出,還復民伍。若有拘限,自還本役,並為條格,咸 使知聞。

大同 年皇太子以囚徒優劇不均請詳立條制不許[編輯]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帝銳意儒 雅,疏簡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獄留意。奸吏招 權,巧文弄法,貨賄成市,多致枉濫。大率二歲刑已上, 歲至五千人。是時徒居作者具五任,其無任者著升 械,若疾病,權解之。是後囚徒或有優劇。大同中,皇太 子在春宮視事,見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時奉敕, 權」親京師雜事,切見南北郊壇材官、車府、太官、下省、 左裝等處上啟,「並請四五歲已下輕囚,助充使役。自 有刑均罪等,𠍴目不異,而甲付錢署,乙配郊壇。錢署 三所,於辛為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今聽獄官詳其 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難遇其人,流泉易啟 其齒。將恐玉科重輕,全關墨綬;金書去取更由丹筆。 愚謂宜詳立條制,以為永准。」帝手敕報曰:「頃年已來, 處處之役,唯資徒讁,逐急充配。若科制繁細,義同簡 約,切須之處,終不可得引例興訟,紛紜方始。防杜奸 巧,自是為難,更當別思,取其便也。」竟弗之從。

大同七年十一月,詔禁豪富不得占取公田,給貧民 種糧,共營作者不禁。十二月,詔「禁州牧守宰,無得多 方誅求,百姓,致為怨酷。又復公私傳屯邸冶,越界禁 斷者,以軍法從事。其百姓樵採,勿禁捕訶問不遵承者,罪至死。」

按《梁書武帝本紀》:「大同七年十一月丁丑,詔曰:『用天 之道,分地之利,蓋先聖之格訓也。凡是田桑廢宅沒 入者,公創之外,悉以分給貧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 田分。如聞頃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貴價僦稅以 與貧民,傷時害政,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與 豪家,已假者特聽不追。其若富室給貧民種糧共營 作者,不在禁例』。」十二月,壬寅,詔曰:「古人云:『一物失所, 如納諸隍』,未是切言也。朕寒心消志,為日久矣。每當 食,投箸方眠,撤枕獨坐,懷憂,憤慨申旦,非為一人萬 姓故耳。州牧多非良才,守宰虎而傅翼,楊阜是故憂 憤,賈誼所以流涕。至於民間,誅求萬端,或供廚帳,或 供廄庫,或遣使命,或待賓客,皆無自費,取給於民。又 復多遣遊軍,稱為遏防,姦盜不止,暴掠繁多,或求供 設,或責腳步,又行劫縱,更相枉逼,良人命盡,富室財 殫,此為怨酷,非止一事。亦頻禁斷,猶自未已,外司明 加聽採,隨事舉奏。又復公私傳屯邸冶,爰至僧尼,當 其地界,止應依限守視,乃至廣加封固,越界分斷,水 陸採捕,及以樵蘇,遂致細民措手無所。凡自今有越 界禁斷者,禁斷之身,皆以軍法從事。」若是公家創內, 止不得輒自立屯與公競作,以收私利。至百姓樵採 以供煙爨者,悉不得禁及以採捕,亦勿訶問。若不遵 承,皆以死罪結正。

大同十一年冬十月詔復贖刑之典。

按《梁書武帝本紀》,大同十一年冬十月己未,詔曰:堯 舜以來,便開贖刑。中年依古許罪身入貲,吏下因此 不無姦猾。所以一日復敕禁斷,川流難壅,人心惟危, 既乖內典慈悲之義,又傷外教好生之德。《書》云:「與殺 不辜,寧失不經。」可復開罪身,皆聽入贖。

按:《隋書刑法志》:十一年十月,「復開贖罪之科。」

中大同元年秋七月詔犯罪非大逆祖父母父母勿坐又詔通用足陌錢犯者男子謫運女子質作[編輯]

按:《梁書武帝本紀》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詔曰:「禽獸 知母而不知父,無賴子弟,過於禽獸,至於父母,並皆 不知,多觸王憲,致及老人,耆年禁執,大可傷愍。自今 有犯罪者,父母祖父母勿坐,唯大逆不預今恩。」丙寅, 詔曰:「朝四而暮三,眾狙皆喜,名實未虧而喜怒為用。 頃聞外間多用九陌錢,陌減則物貴,陌足則物賤。非」 物有貴賤,是心有顛倒。至於遠方,日更滋甚。豈直國 有異政,乃至家有殊俗,徒亂王制,無益民財。自今可 通用「足陌錢,令書行後百日為期。若猶有犯,男子謫 運,女子質作」,並同。

按《隨書刑法志》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詔自今犯罪, 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

大清元年八月詔民無以私讎相報犯者嚴加裁問按梁書武帝本紀太清元年秋八月乙丑詔曰今汝南新復嵩潁載清瞻言遺黎有勞鑒寐宜覃寬惠與[編輯]

之更始。應是緣邊初附諸州部內百姓,先有負罪流 亡,逃叛入北,一皆曠蕩,不問往愆,並不得挾以私讎, 而相報復。若有犯者,嚴加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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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永定元年詔定律令[編輯]

按《陳書武帝本紀》,永定元年:「冬十月癸未,詔立刪定 郎,治定律令。」

按《隋書刑法志》: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及武帝 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詔曰:「朕聞唐虞道盛,設畫象而 不犯;夏、商德衰,雖孥戮其未備。洎乎末代,綱目滋繁, 矧屬亂離,憲章遺紊。朕始膺寶曆,思廣政樞,外可搜 舉良才,刪改科令,群僚博議,務存平簡。」於是稍求得 梁時明法吏令,與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律令,又敕 尚書僕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兼尚書左丞宗元饒、 兼尚書左丞賀朗參知其事。制《律》三十卷,《令科》四十 卷,採酌前代,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其制唯 重清議禁錮之科。若縉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內 亂者,發詔棄之,終身不齒。先與士人為婚者,許妻家 奪之。其獲賊帥及士人惡逆,免死付治,聽將妻入役, 不為年數。又存贖罪之律,復父母緣坐之刑。自餘篇 目條綱,輕重簡繁,一用《梁法》。其有贓驗顯然而不款, 則上測立。立測者,以土為垛,高一尺,上圓劣,容囚兩 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械及扭上垛。一上測七 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測,七日一行鞭。凡經杖合一百 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鞭、五歲刑,降死一等,鎖 二重。其五歲刑已下,並鎖一重。五歲、《四歲刑》,若有官, 准當二年,餘並居作。其《三歲刑》,若有官,准富二年,餘 一年贖,若公坐過誤,罰金。其二歲刑,有官者贖論。一 歲刑,無官亦贖論。寒庶人,准決鞭杖,囚並著械,徒並 著鎖,不計階品。死罪將決,乘露車,著三械,加壺手至 市,脫手械及壺手焉。當刑於市者,夜須明,雨須晴,晦 朔八節、六齊、月在張心日,並不得行刑。廷尉寺為北 獄,建康縣為南獄,並置正、監、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

吏部尚書、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錄冤局令,御
考證
史中丞、侍御史、蘭臺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

察囚徒冤枉。」

永定二年春正月,詔嚴侵擾之法三月詔「申罰不及 嗣有恐脅侵掠者,以劫論。」

按:《陳書武帝本紀》,永定二年「春正月辛丑,詔曰:『西寇 自王琳以下,並許返迷,一無所問。近所募義軍,本擬 西寇,並宜解遣,留家附業,輓訂軍資未送者,並停元 年軍糧,逋餘者原其半。州郡縣軍戍並不得輒遣,使 民間務存優養,若有侵擾,嚴為法制。三月甲午,詔曰: 『罰不及嗣,自古通典,罪疑惟輕,布在方策。沈泰反復』』」 無行,遐邇所知。昔有微功,仍荷朝寄,剖符名郡,推轂 累藩。漢口班師,還居方岳,良田有逾於四百,食客不 止於三千。富貴顯榮,政當如此。鬼害其盈,天奪之魄, 無故猖狂,自投獯醜。雖復知人則哲,惟帝其難。光武 有蔽於龐萌,魏武不知於于禁,但令朝廷,無我負人, 其部曲妻兒,各令復業。所在及軍人,「若有恐脅侵掠 者,皆以劫論。若有男女口為人所藏,並許詣臺申訴。 若樂隨《臨川王》及節將立效者,悉皆聽許。」

文帝天嘉元年秋八月詔禁民間奢侈[編輯]

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元年秋八月戊子,詔曰:「汙樽 土鼓,誠則難追,畫卵彫薪,或可易革。梁氏末運,奢麗 已甚,芻豢厭於胥史,歌鐘列於管庫,牛木被朱丹之 采,車馬飾金玉之珍,逐欲澆流,遷訛遂遠。朕自諸生, 頗為內足,而家敦樸素,室靡浮華,觀覽時俗,常所扼 腕。今妄假時乘,臨馭區極,屬當淪季,思聞治道,菲食」 卑宮,自安儉陋,俾茲薄俗,獲反淳風。維雕鏤淫飾,非 兵器及國容所須,金銀珠玉,衣服雜玩,悉皆禁斷。

宣帝太建二年秋八月詔安集流民免其課役輒有課訂者以擾民論[編輯]

按《陳書宣帝本紀》,大建二年「秋八月甲申,詔曰:『懷遠 以德,抑惟恆典,去戎即華,民之本志。頃年江介,繈負 相隨,崎嶇歸化,亭候不絕,宜加卹養,答其誠心。維是 荒境,自投有在都邑及諸州鎮,不問遠近,並蠲課役。 若克平舊土,反我侵地,皆許還鄉,一無拘限。州郡縣 長,明加甄別,良田廢材,隨便安處。若輒有課訂,即以 擾民論』。」

太建六年春正月壬戌,詔「將帥職司,軍人犯法,自依 常科。」

按:《陳書宣帝本紀》云云。

太建十一年夏五月。詔「諸文案付局參議。凡辯決約 法守制。前後舛互矛楯者。糾聽無攸赦。」又詔「不枉法 受財者科同正盜。」冬十二月詔嚴奢華之禁。

按《陳書宣帝本紀》,太建十一年「夏五月乙巳,詔曰:昔 軒轅命於風后,力牧放勛,咨爾稷、契朱虎,冕旒垂拱, 化致隆平。爰逮漢列五曹,周分六職,設官理務,各有 攸司,亦幾期刑措,卜世彌永,並賴群才,用康庶績。朕 日昃劬勞,思弘治要,而機事尚擁,政道未凝,夕惕於 懷,罔知攸濟。方欲仗玆舟楫,委成股肱,徵名責實,取 寧多士。自今應尚書曹、府寺、內省監司文案,悉付局 參議分判。其軍國興造、徵發、選序、三獄等事,前須詳 斷,然後啟聞。凡諸辯決,務令清乂,約法守制,較若畫 一。不得前後舛互,自相矛楯,致有枉滯。紆意舞文,糾 聽所知,靡有攸赦。」甲寅,詔曰:「《舊律》以枉法受財,為坐 雖重,直法容賄,其制甚輕,豈不長彼貪殘,生其舞弄, 事涉貨財,寧不尤切!今可改不枉法受財,科同正盜。」 冬,十二月己巳,詔曰:「昔堯、舜在上,茅屋土階;湯禹為 君,藜杖韋帶。至如甲帳珠絡,華榱璧璫,未能雍熙,徒 聞侈欲。朕企仰前聖,思求訟平,正道多違,澆風又靡。 至今貴里豪家,金鋪玉舄,貧居陋巷,彘食牛衣,稱物 平施,何其遼遠!爟烽」未息,役賦兼勞,文吏姦貪,妄動 科格。重以旗亭關市,稅斂繁多,不廣都內之錢,非供 水衡之費,逼遏商賈,營謀私蓄。靖懷眾弊,宜事改張, 弗弘王道,安拯民蠹。今可宣敕,「主衣尚方諸堂署等, 自非軍國資須,不得繕造眾物。後宮僚列,若有游長, 掖庭啟奏,即皆量遣。」太子祕戲,非會《禮經》,樂府倡優, 不合「雅正,併可刪改。市估津稅,軍令國章,更須詳定, 唯務平允。別觀離宮,郊間野外,非恆饗宴,勿復修治。 並敕內外文武,車馬宅舍,皆循儉約,勿尚奢華,違我 嚴規,抑有刑憲。所由具為條格,標榜宣示,令喻朕心 焉。」

太建十四年夏四月詔「禁民間奢僭及左道不依經 律者悉禁絕。」

按《陳書後主本紀》,太建十四年「春正月丁巳,後主即 皇帝位。夏四月庚子,詔曰:朕臨御區宇,撫育黔黎。方 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衷,實宜防斷。應鏤金 銀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綵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 狹輕疏者,並傷財廢業,尤成蠹患。又僧尼道士挾邪 左道,不依經律。民間淫祀祅書諸珍怪事,詳為條制, 並皆禁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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