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27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十七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七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三
明〈太祖吳元年一則 洪武十五則〉
祥刑典第二十七卷
律令部彙考十三
[編輯]明
[編輯]太祖吳元年十一月命中書省詳定律令
[編輯]按《明通紀》,吳元年十一月,命中書省詳定律令。先是, 上以唐宋以來,皆有成律斷獄,惟元不倣古制,取一 時所行之事為條格,胥吏易為奸弊,自平武昌以來, 即議定律。至是臺諫已立,各道按察司將巡歷郡,欲 頒成法,俾內外遵守。命相國李善長、參知政事傅瓛、 楊憲,太史令劉基,翰林學士陶安,同詳定律令,諭之 曰:「立法貴在簡當,使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而 兩端,可輕可重,奸貪之吏得以夤緣為奸,則所以勝 殘暴者,反以害良善,非良法也。卿等宜盡心參究,凡 刑名條目,逐日來上,吾與卿等面議斟酌之,庶可以 為久遠之法。」
洪武元年正月定大明令百四十五條頒行天下又定真犯死罪雜犯死罪及一切賦稅朝儀鹽茶等律令
[編輯]按《明通紀》:洪武元年正月,中書省御史臺臣,進所修 大明令,命頒行天下。諭曰:「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 以告之於先,律以齊之於後。《書》曰:『刑期於無刑』。」天下 果能遵令而不犯於律,刑措斯亦不難,故命頒行四 方,惟爾臣庶,體予至懷。
按《明會典》:「洪武元年令:凡鬥毆詞訟,犯人依律保辜, 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監禁,罪輕者保管在外,其餘原 告証佐干連人等,毋令隨衙,妨廢生理,違者究治。 凡鞫問罪囚,必須依法詳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鍛 鍊成獄,違者究治。」
凡差使人員、不許接受詞狀、審理罪囚。違者以不應 論罪
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証。告人兄,不 得指其弟為証。告人夫,不得指其妻為証。告人本使, 不得指其驅奴婢為証。違者治罪
凡特旨臨時處決罪名、不著為律令者、大小衙門、不 得引此為例。若輒引此律、致令罪有輕重者、以故出 入人罪論
凡諸姦邪進讒言,佐使殺人者,雖遇大赦,不在原免。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係干錢糧、 婚姻田土,事須追究,雖已經赦,必合改正徵收者,不 拘此例。
凡年老及篤廢殘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子孫不孝, 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 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又令:凡計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若計傭賃器物 為贓者,亦依犯時價值。其傭賃雖多,不得過其本物 之價。
一金銀銅錫之類,金一兩四百貫,銀一兩八十貫,銅 錢一千文八十貫,生熟銅一斤四貫,鐵一斤一貫,錫 一斤四貫,黑鉛一斤三貫。
一,珠玉之類。玉一片,長二寸,闊一寸,厚五分,八十貫; 珍珠一顆,重一分,十六貫;寶石一粒,重一分,八貫;翠 一箇,一十貫。
一。羅緞布絹絲綿之類。紗一疋八十貫;綾一疋一百 二十貫;紵絲一疋二百五十貫;羅一疋一百六十貫; 改機一疋一百六十貫;錦一疋八貫。高麗布一疋三 十貫。大青三梭布一疋五十五貫,大白三梭布一疋 四十貫。中細白綿布一疋二十貫。粗綿布一疋一十 貫。粗薴布一疋二十二貫。細薴布一疋二十四貫。粗 褐一疋四十貫;綿紬一疋五十貫。大綿布一疋二十 貫;麻布一疋八貫;葛布一疋二十貫;大絹一疋五十 貫。小絹一疋二十貫。細絨褐一疋二百四十貫;氈段 一段五十貫;氆氌一段五十貫;絲綿一斤二十四貫。 淨棉花一斤三貫,麻一斤五百文。
一,米麥之類。粳糯米每一石二十五貫,小麥一石二 十貫,大麥一石一十貫,芝麻一石二十五貫,薥秫一 石一十二貫,黃黑菉豌豆每一石一十八貫,麪一斤 五百文。
一:「畜產之類:馬一疋,八百貫;騾一頭,五百貫;驢一頭, 二百五十貫;駝一頭,一千貫;水牛一隻,三百貫;黃牛 一隻,二百五十貫;大豬一口,八十貫;羊一隻,四十貫; 鹿一隻,八十貫;小豬一口,一十二貫;犬一隻,一十貫; 獐一隻,二十貫;貓一箇,三貫;兔一隻,四貫。虎豹皮每張四十貫;馬皮一張,一十六貫;牛皮一張,二十四貫」; 鹿皮一張二十貫;「馬騾牛驢豬羊獐鹿肉一斤一貫; 鵝一隻八貫;鴨一隻四貫;雞、野雞每一隻三貫;鴿、鵪 鶉每一隻五百文;天鵝一隻二十貫;魚鱉蝦蟹每一 斤一貫。」
「一,蔬果之類:核桃、榛子每一斤一貫,棗栗柿餅每一 斤一貫,菱芡一斤一貫,松子一斤一貫,葡萄一斤一 貫,楊梅一斤一貫,西瓜一十箇四貫,桃梨每一百箇 二貫,杏李、林檎每一百箇一貫,柑橙、橘、石榴每二十 箇一貫,柿子每三十箇一貫。菜一百斤二貫;薑一十 斤一貫,藕一十支二貫,蓮房二十箇一貫,冬瓜一箇」 五百文。蒜頭一百箇。五百文。
一、巾帽、衣服之類:紗帽一頂,二十貫;胡帽一頂,八貫; 貂鼠披肩一頂,四十貫;㯶草帽一頂,八貫;儒吏等巾 每一頂八貫;紵絲絹帽每一頂六貫;氈帽一頂,四貫; 絛一條一貫;氈襪一雙,四貫;氈衫一領,四十貫;鹿皮 靴一雙,二十四貫;麂皮靴一雙,四十貫;牛皮靴一雙, 一十貫;凳鞋一雙,二貫;靸鞋一雙,一貫五百文;紵絲 羅荷包每一箇一貫,包頭一方一貫,手帕一方二貫, 網巾一頂三貫。綿紵絲被每一床一百貫,綾被一床 四十貫,紬絹被每一床二十貫,氈條一條四十貫,花 毯一條八十貫,綿紵絲褥一床八十貫,布褥一床十 六貫,細布綿花被一床三十貫,粗布綿花被一床二 十貫。舊紵絲衣服一件三十貫,新紵「絲衣服一件八 十貫。舊羅衣服一件二十四貫,《新羅》衣服一件七十 貫。《舊紗》衣服一件二十貫,《新紗》衣服一件六十貫。舊 綿布衣服一件五貫,新綿布衣服一件一十六貫。舊 紵絲小襖一件二十貫,新紵絲小襖一件四十貫。《舊 紗》羅小衫每一件一十貫,《新紗》羅小衫每一件三十 貫。舊紵絲裙一條二」十五貫,新紵絲裙一條五十貫。 舊羅紗裙每一條二十貫,新羅紗裙每一條四十貫, 綾紬衣服每一件二十貫,綾紬小襖每一件一十貫, 絨褐衣服一件八十貫。舊夏布衣服一件五貫,新夏 布衣服一件一十貫,綿布小衫一件五貫,綿布裙一 條五貫,綿布褲一腰四貫。
「一:器用之類。門一扇,五貫板壁一扇,一十貫窗一扇, 三貫木板一片,闊一尺,長五尺,厚五寸,四貫桌一張, 一十貫凳一條,四貫杌一面,二貫交椅一把,二十四 貫琴一張,六十貫扇一把,一文木箱一箇,八貫大屏 風一箇,二十四貫竹簾一箇,二貫㯶蓑衣一件,三十 貫笠一頂,一貫雨傘二把,一貫雨籠一箇,一貫牆壁 籬笆一丈,一十貫,大瓷瓶一箇,一貫,大瓷缸一箇,一 十貫;漆盤一箇,四貫;漆楪碗每一箇一貫,烏木著十 雙,四貫竹著十雙,五百文瓷楪碗每十箇二貫,大木 桶一隻,五貫,大木盆一箇,三貫,斛一張,五貫斗一量, 二貫升一箇,五百文大鐵鍋一口,八貫,銅鍋一口,二 十貫,鐵鋤一把,二貫鐵犁一把,二貫,鐵鍬一把,二貫 大車一輛,三百貫小車一輛,二十四貫船一隻,計料 一百石,五百貫馬鞍一副,六十貫鼓一面,五貫碾磨 每一副,三十貫女轎一頂,八十貫秤一把,五百文鐵 索一條,一貫鎖頭一箇,五百文弓一張,八貫箭一十 枝,四貫鎗一根,四貫大刀一把,五貫小刀一把,五貫 弩一張,八貫魚叉一把一貫禾叉一把一貫,大罄一 口。二十貫,鐃鈸一副四貫,柴草一小車一十五貫,木 柴一百斤八貫,灰炭每十斤一貫,煤一石八貫,瓦一 百片。一十貫,磚一百箇一十六貫,木一根,圍一尺、長 一丈六貫,椽一根四貫貓竹一根二貫,蘆蓆一領一 貫筆竹一根五百文」,秫鞂齊草每一大車四十貫,白 蠟一斤一十貫,黃蠟一斤二貫,香油一斤一貫,茶一 斤一貫,酒醋每一瓶一貫,真粉一斤五百文,鹽每十 斤二貫五百文,蜂蜜沙糖每斤一貫,蘇木一斤三貫, 胡椒一斤八貫,花椒一斤一貫,銀硃一斤一十貫,礬 一斤五百文,硃砂一兩四貫,硫黃一斤一貫,榜紙一 百張,四十貫,中夾紙一百張一十貫,奏本紙一百張, 一十六貫。手本紙一百張,七貫。各色大箋紙一百張, 二十貫。墨一斤,八貫。筆一十枝,二貫。
凡各處城樓窩鋪。洪武元年令腹裡有軍城池、每二 十丈置一鋪。邊境城每十丈一鋪。其總兵隨機應變 增置者、不在此限。無軍處所、有司自行設置、常加點 視、毋致疏漏損壞。提調官任滿得代、相沿交割。違者 治罪
又令「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 重不許混雜,枷杻常須洗滌,蓆薦常須鋪置,冬設暖 匣,夏備涼漿。無家屬者,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綿衣一 件,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令於本處有司係官錢糧 內支放,獄司預期申明關給,毋致缺誤。」有官者犯私 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 「皆散收,司獄官常切拘鈐獄卒,不得苦楚。囚人,提牢 官不時點視。違者禁子嚴行斷罪,獄官申達上司究 治。」
又按《明會典》:「洪武初定真犯死罪律令」, 「十惡 變亂成法, 朦朧奏啟, 棄毀制書印信, 漏泄軍情 大事, 強占良家妻女, 背夫在逃改嫁, 收祖父 妾及伯叔母嫂弟婦, 先誤軍機, 殺傷來降人,及 逼勒逃竄, 拒捕, 激變良民,失陷城池, 造妖書 妖言, 盤詰奸細, 強盜 盜制書印信, 誣執翁 姦, 劫囚 白晝搶奪,傷人 發塚見屍, 略人略 賣」人因而傷人 謀故鬥毆等項殺人 奴婢毆罵 家長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 妻妾毆夫篤疾 姦 家長妻女 強姦 竊盜三犯 詐偽 誣告故入 人罪已決 告謀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罪囚 反禁在逃 「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放火故燒人房 屋盜財物者 邀取實封公文 從軍征討。私逃再 犯 秋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 三犯逃軍 師巫 假降邪神。及妄稱彌勒佛會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 傷人。 死囚之子孫為父母等自殺。
《大誥》, 僧道不務祖風, 說事過錢, 冒解罪人, 逸夫 濫設吏卒, 耆民赴京面奏事務阻當者, 擅立幹辦等項名色, 閒民同惡, 官吏下鄉 擅 差職官, 魚課擾民, 經該不解物, 不對關防,勘 合 關隘,騙民 居處,僣上用 市民為吏卒 造 作,買辦不與價, 慶節和買, 空引偷軍。 臣民倚 法為奸, 官吏長解賣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鄉民除患, 阻當耆民赴京。
《雜犯死罪律令》 盜倉庫錢糧。 官吏受贓。過滿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私越冒渡關津。出外境。
「私將人口、軍器出外境」 、及下海 投匿名文書告
人罪。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折傷 遞送逃軍妻小、 出京城、 陵虐罪囚致死者
《大誥》、 「官民犯罪、買重作輕。或盡行買免 攬納戶」
安保 斷指誹謗
又令、「凡民間賦稅、自有常額。諸人不得於諸王、駙馬、 功勳大臣、及各衙門、妄獻田土、山場、窯冶、遺害於民、 違者治罪。」
凡糾舉失儀。洪武初,令百官有未嫺禮儀新任及諸 武臣,聽侍儀官每日午門外演習,御史二員監視,有 不如儀者糾舉。百官入朝失儀者,亦糾舉如律。 又議定,官給茶引,付產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 赴官,納錢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茶 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別置由帖付之。仍量地遠近定 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 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並聽挐 問。賣茶畢,即以原給引由赴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 縣俱各委官一員管理。
又定:「一,凡茶引一道,納銅錢一百文,照茶一百斤;茶 由一道,納銅錢六百文,照茶六十斤。諸人但犯私茶, 與私鹽一體治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 照茶者,同私茶論。一,出園茶主將茶賣與無引,由客 興販者,初犯笞三十,仍追原價沒官;再犯笞五十;三 犯杖八十倍,追原價沒官。一,客商販到茶貨,經過批」 驗所,須要依例批驗,將引由截角,別無夾帶,方許放 行。違越者,笞二十一。偽造《茶引》者,處死,籍沒當房家 產。告捉人賞銀二十兩。
又詔:「所在湖池河泊地里所在,從古至今辦集課程 一定不易之所。邇年以來,姦邪小人受任,將從古以 來不係辨課所在小溝、小港、山澗去處,下流雖通辦 課去處,其小溝、小港、山澗及灌溉塘池、民間自養魚 鮮池澤,皆已照地起科,並不係辦課去處。小人生事, 貪心無厭,搜求擾民,將農民小溝、小港、山澗灌溉池 塘養魚,池澤取魚,罾網罩籠之類,一概搜挐,聲言要 奏,如此虐民。今後敢有仍前奪民取採蝦魚器具者, 許民人挐赴有司。有司不理,挐赴京來,議罪梟令。」 又令所在湖池民舟經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 面錢者,罪不赦。
又令:各場竈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將煎到餘鹽夾帶 出場,及私煎貨賣者,絞。百夫長知情故縱,或通同貨 賣者,同罪。兩鄰知私煎鹽貨,不首告者,杖一百,充軍。 又凡守禦官吏巡檢司,巡獲私鹽,俱發有司歸問。犯 人絞;有軍器者斬。鹽貨車船頭匹沒官。引領牙人及 窩藏寄放者,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充軍。挑擔馱載者, 杖一百充軍。有能自首者,免罪。常人捉獲者,賞銀一 十兩。仍須追究是何場分竈戶所賣鹽貨,依律處斷。 鹽運司挐獲私鹽,隨發有司追斷,不許擅問。有司通 同作弊脫放,與犯人同罪。
又起運官鹽每引四百斤,帶耗鹽一十斤為二袋,客 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 但有夾帶私鹽,隨發有司追斷。客商貨賣官鹽,自揚 子江至湖南襄、鄧,俱係經過官司辨驗鹽引,如無批 驗掣摯印記者,笞五十,押回盤驗。
又凡諸色軍民權豪勢要人等,乘坐無引私鹽船隻, 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軍民俱發煙瘴地面充軍。有官
者依上斷罪罷職又將官運鹽貨偷取,或將沙土插和抵換者,計贓比常盜加一等。如係客商鹽貨,以常盜論。客商將買到 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又凡客商興販鹽貨,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追 斷。如賣鹽畢,五日之內不行繳納退引者,杖六十。將 舊引影射鹽貨,同私鹽論罪。偽造鹽引者,處斬。 又起運官鹽,並場戶往來搬運上倉,將帶軍器者,並 行處斬。
又諸人買私鹽食用者,減犯「私鹽」人罪一等;因而販 賣者,處絞。
又凡各處鹽運司運載官鹽、許用官船轉運。如竈戶 鹽丁、卻用別船裝載、即同私鹽科斷
按《春明夢餘錄》:「明太祖洪武元年,定《大明令》百四十 五條,頒天下。制曰:『朕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 教之於先,律以齊之於後。古者律令至簡,後世漸以 繁多,甚至有不能通其義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 犯哉?人既難知,是啟吏之姦而陷民於法,朕甚憫之。 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簡,使之歸一,直言其事,庶幾人』」 人易知而難犯。《書》曰:「刑期於無刑。」天下果能遵令而 不蹈於律,刑措之效亦不難致。茲命頒行四方,唯爾 臣庶,體予至意。
洪武二年、令官司買物貨、或減駁價值、及不即給者、 治罪
按:《明會典》:「洪武二年令:凡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 以和雇和買擾害於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時 值對物兩平收買。或客商到來,中買物貨,並仰隨即 給價。如或減駁價值及不即給價者,從監察御史、按 察司體察,或赴上司陳告,犯人以不應治罪。」
洪武三年,令天下置義塚,敢有焚棄屍骸者,坐以重 罪。又詔戶部籍天下名戶,置戶帖書,有不同者重其 典刑。
按《明通紀》:「洪武三年,令天下郡縣設義塚,禁止浙西 等處火葬水葬,凡民貧無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擇近 城閒地,立為義塚。敢有徇習元人焚棄屍骸者,坐以 重罪,命刑部著之律。」
又詔「戶部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書各戶之鄉貫、丁口, 歲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各部,帖給於 民。令有司點押比對,有不同者,問發充軍;官隱瞞者, 處斬。」
洪武四年、「令官吏通曉律令。違者究治」
按:《明會典》:「洪武四年令:凡國家律令並續降條例事 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讀詳玩,明曉其意。監察御史按 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講讀,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 究治。」
洪武五年,定《衝突議仗律》。又令蒙古、色目人不許與 本類嫁娶,違者治罪。
按《明會典》:「洪武五年定車駕出入,有司肅清道路,官 民不許開門觀望行立。所在官員父老合迎駕者,於 仗外路右叩頭俯伏,候車駕前行方起。若遇駐蹕之 處,合迎駕之人行五拜禮。車駕行處,有衝入仗內者 絞,仗外五十步內觀望者杖一百。如於郊野外一時 不能迴避者,俯伏行立,觀望者杖一百。典仗衛官故」 縱者同罪;「失覺,減二等。」陳訴冤抑,仗外俯伏以聽,如 衝入仗內者,如律。合迎車駕之人,仗外不俯伏者,亦 如律。車駕所至,凡文武官非近侍及宿衛護駕,而在 五十步內者,依例「俯伏。」行立觀望者,如律。縱放牲畜, 突入仗內者,杖八十。
又令: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國,許與中國人家結婚 姻,不許與本類自相嫁娶,違者,男女兩家抄沒入官 為奴婢。其色目欽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
洪武六年五月,《祖訓錄》成。十月命更定《大明律》。十一 月,律成。是年又定欽天監子孫不習天文曆筭、及親 王所在地方、有司給俸糧甲仗稽違之律。
按《明通紀》,「洪武六年五月,《祖訓錄》成,共目十有三,曰 《箴戒》、曰《持守》、曰嚴祭祀、曰謹出入、曰《慎國政》、曰禮儀、 曰《法律》、曰《內令》、曰《內官》、曰《職制》、曰《兵衛》、曰營繕、曰《供 用》,上自為序,仍命宋濂序之。」十月命刑部尚書劉惟 謙及宋濂等更定《大明律》。先是,上念律令尚有輕重 失宜,有乖中典,命儒臣同刑部官講唐律,日寫十條 「取進,上擇其可者從之。其或輕重失宜,則親為損益, 務求至當。」至是復有是命。十一月律成,宋濂撰表以 進。
按《明會典》:「洪武六年,令欽天監子孫,只習學天文曆 算,不許習他業。其不習學者,發海南充軍。」
又定:「凡親王每歲合得糧儲,皆在十月終一次盡數 支撥。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祿,及軍士糧儲,皆係按月 支給,每月不過初五。其甲仗按缺撥付所在有司,照 依原定數目,不須每次奏聞。敢有破調稽違者斬。」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六年,命中書省詳定律法,諭之 曰:「凡立法貴簡當,使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而 兩端,可輕可重,奸貪吏得因緣為奸,則所為禁殘暴者,反以賊良善也。卿等宜盡心參究。凡刑名條目,逐 日上,朕親酌議焉。」律成,宋學士濂具表言:「皇上登大 寶而來,保乂臣民,孳孳弗怠。訓迪群工,諄復千言,唯 恐有犯慈愛仁厚之意。溢於意表,是大舜惟刑之恤 之義也。矜憫愚民,陷於罪戾,法司奏讞,惻然弗寧,多 所寬貸。是神禹見辜而泣」之心也。唯貪墨吏承踵元 弊,乃不得已假峻法以繩之。是以臨御以來,屢詔大 臣更定新律,至五六易弗倦。茲特敕臣刑部尚書劉 惟謙等,會眾律重修,以協厥中。近代比例之繁,奸吏 可資以出入者咸革。臣以洪武六年冬十有一月受 詔,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準唐舊,自《名例》以至《斷獄》 十九篇中,來用已頒舊律二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 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補遺百二十 三條,合六百有六條,為三十卷。每一篇成,輒繕寫上 上,揭之西廡壁端,親御翰墨,為之裁定,成百代之憲, 具《易》書之奧。俾日月所照,霜露所墜,有血氣者,莫不 改過遷「善,臻雍熙之治,何其盛哉!」詔頒行已定,設六 部,復更定以吏、戶、禮、兵、刑、工為六類,析篇目為十九, 約條為四百六十。析戶婚為戶役婚婣,分鬥訟為鬥 毆訴訟,分廄庫為廄牧隸兵,倉庫隸戶,分《職制》為公 式,改屬吏受贓隸刑。凡刑之名五:曰笞,曰杖,曰徒,曰 流,曰死死二等,流三等,徒、杖、笞各五等,死刑最重者, 曰陵遲徒、流。重者,曰遷徙,曰充軍。凡憝惡之戮十:曰 謀反,曰大逆,曰謀叛,曰惡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 孝,曰不睦,曰不義,曰內亂。凡貪墨之贓六:曰監守盜, 曰常人盜,曰竊盜,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贓。名雖沿 唐,而因時定製。緣情制典,自有法律,來所未有。 洪武八年三月,詔:給由赴京,無農「桑學校者,論擬違 制。」十一月,《令》定雜犯工役年限,
按《明通紀》:「洪武八年三月詔曰:『農桑衣食之本,學校 道理之原。朕嘗設置有司,頒行條章,使敦篤教化,務 欲使民豐衣足食,理道暢焉。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 給由赴京者皆無桑株數目?學校緣由,甚與朕意相 違。特敕中書,令有司,今後敢有無農桑學校者,論擬 違制。民有不奉天時而負地利者,如律究焉』。」
按《明會典》:「洪武八年,令雜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終身, 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贓,及雜犯死罪當罷職 役者,發鳳陽屯種。民犯流罪者,鳳陽工役一年,然後 屯種。」
洪武十一年,詔「朝參官無牙牌者,依律論罪。」又令:「內 官出入,以兵器雜藥進者,論如律;守門軍士失覺察 者、罪同」
按《明會典》:「洪武十一年,詔朝參文武官,給領牙牌,懸 帶出入,無牌者依律論罪,借者及借與者,罪同在外; 來朝官,於各門附名出入。」
又令:守門指揮,千、百戶日一更代,士卒三日一更代。 凡內官內使出入,皆用號牌。若有以兵器雜藥進者, 論如律。守門軍士失於覺察者,罪如之。若奉駕出入, 則以御史一員臨門察視。
洪武十二年十月,詔定:「庶民有陵侮致仕官者,論如 律。」
按《明通紀》:「洪武十二年十月,定致仕官處鄉黨之禮, 惟於族內序尊卑,如家人禮。其於外祖及妻家亦序 尊卑。若筵宴則設別席,不許坐於無官者之下。如與 異姓致仕官會,則序爵,爵同則序齒。其與異姓無官 者相見,不須答禮。庶民以官禮謁見,敢有陵侮者,論 如律。」
洪武十五年,定行移往來事例。命「有諸司徑行通政 者,論違制。」又定監規,違者制罪。軍士替役留難者,坐 所管官旗。民犯大辟者,減死。
按:《明會典》,「凡行移往來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 司職掌出納帝命,與諸司無行。有徑行通政司者,以 違制論。
又定《監規》:「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務 在嚴立工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 立,以致生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 一,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各宜遵 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 學規,違者痛治。」
一、掌饌職備廩食供給師生,須要恪恭乃事,務在豐 潔,毋得通同膳夫廚役人等,因而剋減,以致不充。違 者依律問罪。
一、典簿職專文案。凡一應學務並支銷錢糧、季報課 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毋得通同典吏人等、侵 損漏落作弊。違者並依律處治施行。
又定「一,在學生員當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 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敢有毀 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干名犯義,有傷風化,定 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一、開設大學,教育諸生,所以講學性理,務在明體適 用。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己,日就月將,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 接為非。違者,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
一、師生廩膳,既設掌饌以專其職,廚役人等以任其 役,升堂會饌,已有成規,今後不許再立「監饌。」生員每 日諸生會食,務要赴會饌堂公同飲食,毋得擅入廚 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違者笞五十,發回原 籍親身當差。
一堂宇宿舍、俱各整飭。應用什物皆以備具。務在常 加潔淨。閒雜人等、不許輒入。其在學人員敢有毀汙 作踐者從繩愆廳糾察懲治。
一本監官員、及官民生,不許將帶家人僮僕、輒擅入 學、紛擾汙雜。違者從《繩愆》廳糾治。
一、除三飯之後,並不許另外茶飯及澡浴湯水,敢有 刁蹬索取者,繩愆廳糾治,仍將本名附《集愆冊》紀錄 之。
一、監丞置立《集愆冊》一本。各堂生員凡有不遵學規, 即便糾治,仍將所犯附寫文冊,以憑通考。初犯紀錄, 再犯決竹笓五下,三犯決竹笓十下,四犯照依前例 發遣安置。
一、在學生員,或千數之廣,或七八百人以為中,或百 人以為下。《體知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 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飯食汙惡。」切詳此等之徒果係 何人之子,其所造飲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 不善,果君子歟?小人歟?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 聞,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又令各衛軍士年老及殘疾有丁男者、許替役。所管 官旗留難者坐罪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五年正月,諭刑部曰:『方春,萬 物發生,而無知之民乃有犯法至死者,雖有決不待 時之律,然於朕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減死論。 洪武十六年,令社祭會飲,坐次攙越者,以違制論。如 有過犯,人無少長貧富,胥下坐。違者坐其主席,眾推 讓者,與同罪』。」又定力役贖罪法。
按《明會典》,「洪武十六年頒行圖式」:一里社每歲春秋 社祭會飲畢,行鄉飲酒禮。所用酒餚,於一百家內供 辦,毋致奢靡。百家內除乞丐外,其餘但係年老者,雖 至貧,亦須上坐;少者雖至富,必序齒下坐,不許攙越, 違者以違制論。其有過犯之人,雖年長財富,須坐於 眾席末聽講。律受戒諭共飲酒畢同退,不許在眾賓 上坐。如有過犯之人不行赴飲及強坐眾賓之上者, 即係頑民。主席及諸人首告,遷徙邊遠住坐。其主席 者及眾賓推讓,有犯人在上坐同罪。
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農民力役贖罪,役十日准笞 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計年准之。」
洪武十七年令舉秀才不公同精選者、坐以重罪。賦 役不均者罪之。又定《御史犯罪法》。
按《明通紀》:「洪武十七年,令各布政司、直隸府州縣舉 秀才人才必由鄉舉里選知州、知縣等官,會同境內 耆宿長者,訪求德行聲名著於州里之人,先從鄉里 保舉,有司再驗言貌書判,方許進呈。若不行公同精 選者坐以重罪。」
按:《明會典》:「洪武十七年,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 產業厚薄,以均其力,違者罪之。」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七年,又定御史犯罪加三等, 有贓從重論。」
洪武十八年,定貢不如期、歲貢不中式罪,例令攬納 戶不行完納,隱匿者,極刑籍沒。災傷去處,有司不奏 者,極刑不饒。是年,頒《大誥》於天下。
按《明會典》:「洪武十八年,令貢不如期者,以違制論。 又令歲貢不中式者,遣復學肄業,提調官吏論以貢 舉非其人律,教官訓導罰俸一年。」
又令:「凡攬納戶攬到人戶諸色物料糧米等項,不行 赴各倉庫納足,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追物還官,然 後處以重刑,籍沒家產。」
又「令災傷去處,有司不奏,許本處耆宿連名申訴,有 司極刑不饒。」
又《大誥》:天下鄉飲酒禮,「敘長幼,論賢良,別奸頑,異罪 人。其坐席間,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淳篤者並之 以次,序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同 類者成席,不許干於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別,致使 貴賤混淆。察知或坐中發覺,罪以違制,奸頑不由其 主,紊亂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又頒行《大誥》令:「一切官吏諸色人等,戶有一本,若犯 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八年十月初一日,頒《大誥》於 天下。序曰:『朕聞曩古歷代君臣,當天下之大任,閔生 民之塗炭,立綱陳紀,昭示天下,為民造福。當是時,君 臣同心,志同一氣,所以感皇天后土之監,海嶽效靈。 由是雨暘時若,五穀豐登,家給人足,斯君臣之道遐 且久矣。育民之功,載諸方冊,猶如見存』。」君子讀誦至 斯,陡然情懷感激,仰慕於千萬古之下,恨不目擊耳聞,樂此昇平,以為慶幸。昔者元處華夏,實非華夏之 儀,所以九十三年之治,華風淪沒。學者以經書專記 熟為奇,其持心操節,必格神人之道,略不究衷。所以 臨事之際,私勝公微,以致愆深曠海,罪重巍山。當犯 之期,棄市之屍,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若此乖為覆 身滅姓,見存者曾幾人而格非?嗚呼!果朕不才而致 是歟?抑前代汙染而有此歟?然曠由人心不古,致使 而然。今將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諸司敢有不務公而 務私,在外贓貪酷虐吾民者,窮其原而搜罪之。斯令 一出,世世守行之。
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作「《大誥》三篇,示天下。」是年又定 遊惰民罪制。
按《明通紀》:「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御製《大誥》三篇成,頒 示天下。初,上以天下臣民染元之汙俗,往往不安職 業,觸罹憲章,欲倣成周乃法《大誥》治之製,以訓化之, 乃取當世事之善可為法、惡可為戒者,著為條目,大 誥天下。既而又慮誥條所載,未能盡天下之情,續為 一篇,以申其意,使民觀感,知所勸懲。自是民之作非」 者鮮,從化者多,故又作「三篇《大誥》」,其意益切至詳盡 焉。上親為之序。
按《明會典》:「洪武十九年,令各處民,凡成丁者,務各守 本業,出入鄰里,必欲互知。其有遊民及稱商賈,雖有 引,若錢不盈萬文,鈔不及十貫,俱送所在官司,遷發 化外。」
洪武二十年令、「定監規違者制罪」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年定一、各堂教官,所以表儀諸 生。必當躬修禮節,正其衣冠,率先勤謹,使其有所觀 瞻,庶幾模範後學。今後故妝闒茸怠惰,有失威儀者, 許監丞糾舉,以憑區處。若監丞故不覺舉,及懷私,糾 舉不當者,從監官奏聞區處。」
一、諸生衣巾,務要遵依朝廷制度,不許穿戴常人巾 服,與眾混淆,違者痛決。
一、三日一次背書,每次須讀「《大誥》一百字、《本經》一百 字,《四書》一百字」,不但熟記文詞,務要通曉義理。若背 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
一、每月務要作課六道,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詔 誥表章策論判語,內科二道,不許不及道數。仍要逐 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違者痛決。
一、每日寫倣一幅,務要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 或羲、獻、智、永、歐、虞、顏、柳,點畫撇捺,必須端楷有體,合 於書法。本日寫完,就於本班先生處呈改,以圈改字 小為最,逐月通考,違者痛決。
一朔望行釋菜禮。各班生員務要一名名赴廟。隨班 行禮。敢有怠惰失儀。及點閘不到者痛決
一、生員凡遇師長出入,必當端拱立俟其過,有問即 答,毋得倨然輕慢,有乖禮體,違者痛決。
一、生員講解,如有疑難,即當再三從容請問,毋得輕 慢師長,置之不問,蓄疑於心,違者痛決。
一、各班生員凡有一應事務,先於本堂教官處稟知, 令堂長率領赴堂稟覆,毋得徑行煩紊,違者痛決。 一每班給與「出恭入敬」牌一面,責令各班值日生員 掌管。凡遇出入,務要有牌。若無牌擅離本班,及敢有 藏匿牌面者,痛決。
一生員果有病患無家小者許於養病房安養。不許 號房內四散宿歇。有家小者只就本家。若無病而稱 病出外遊蕩者驗閘得實。痛決即令到班。
一、生員於各衙門辦事者,每晚必須回監,不許於外 宿歇,因而生事。若盡酉不到及點閘不在者痛決。 一凡會食務要禮儀整肅,敬恭飲食不許喧譁起坐, 仍不許私自逼令膳夫打飯出外冒費廩膳,違者痛 決。
一凡早晚升堂。務要各人親自放牌點閘。及要衣冠 嚴肅步趨中節。不許攙越班次。諠譁失禮。違者及點 閘不到者痛決。
一、凡坐堂生員,務要禮貌端嚴,恭勤誦讀,隆師親友, 講明道義,互相勸勉為善。不許燕安怠惰,脫巾解衣, 諠譁嘻笑,往來別班,談論是非,違者痛決。
一凡赴堂背書。務要各照班次序立。以憑抽籤背誦。 若前後攙越。喧鬨雜亂者。痛決。
一生員每夜務要在號宿歇。不許酣歌夜飲。因而乘 醉高聲喧鬨。違者及點閘不到者各加決責。
一、朔望假日,毋得在外醉飲,倒街臥巷;及因而生事, 互相鬥毆,有傷風化,違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務要常川潔淨。如是點閘各生號房前。 但有作穢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各生,毋得將引家人在內宿歇,因而生 事,引惹是非,違者痛決。
一生員撥住號房,俱已編定號數。不許私下那借他 人住坐。違者痛決。
一、凡選人除授及差使辦事等項,敢有畏避躲閃不 行赴堂聽選者,奏聞區處一、凡生員於各衙門辦事完結,務要隨即回監肄業, 不許在外因而生事,違者痛決。
一、凡生員省親搬取,已有定例,敢有不行遵守,輒自 奏啟者治罪。
一、丁憂成婚,人倫大節,假託詐冒,非惟明有定律,其 人不堪教養可知。今後生員如有丁憂成婚等事,許 於本監告知,具呈禮部。除「丁憂已有定製外,其成婚 者定立限期,給引回還,隨即移文照勘。如有詐冒,就 便依律施行。」
一、生員所有一切事務,合先於本監告知,本監具呈 禮部定奪,奏聞區處。所告是實,本監不准,方許赴禮 部陳告,毋得隔越。
一、生員但有違犯前項學規,決畢即送「繩愆廳」記過。 若累犯不悛者,奏聞區處。
又「是年,令百官於奉天、華蓋、謹身、武英等殿筵宴奏 事,須穿履鞋方許上殿。違者從禮部官、監察御史、儀 禮司糾舉,送法司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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