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5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二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八
皇清〈順治四則〉
祥刑典第五十二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八
[編輯]皇清
[編輯]順治十六年
[編輯]《大清會典》:凡科舉,順治十六年議准:「受卷各役責成。」
「宛、大二縣,選撥勤慎書手共十四名,造年貌籍貫清冊,送該提調官臨期選送受卷所,令本所官細心督察。倘有污損等弊,重責枷示。其有竊掠攙換、迷失等弊,即送刑部治罪。如該所官不能覺察,或扶同不舉者,知貢舉及監試提調官一併察明會參,分別輕重處分,該役仍嚴加治罪。」 謄錄書手行各府州縣,務令科場二十日前解送到部。該提調官按冊籍考驗,堪用者印臂留用,不堪用者責枷駁回,將原送官參處。謄錄書手到所之日,聽該所官於每十名內選取總書一名,以便責令稽查督率。其《起送冊》,應令各府州縣一樣起送二本,一本留提調查驗,一本付所官查考。其有潦草淡抹者,該所官按其姓名,立行責治,勒令再謄總書一併重責。如有書手作奸等弊,所官指名呈堂,送刑部治罪。若所官不能覺察,經知貢舉官監試提調查出者,題參處分。對讀生員,責成該學院行各學,揀選年力精壯,文理通明之士,按年貌籍貫,造冊交送提調。內有點驗不對,及朦溷塘塞者,將本生斥革,開送官題參議處。其臨時對卷,有字訛句落,不細心詳對註改,及謄錄洗補,對讀生不舉者,該所官查出重治。如對讀官不督率各生詳對,及明知對讀潦草,不行查舉者,經內簾發出,或知貢舉、監試、提調等官察出,該所官照新例處分,本生,斥革治罪。其對讀向用黃筆,今改用紫筆。謄錄、對讀號舍,工部責成委官苫蓋修葺。若有浥壞傾壓,知貢舉及監試提調會同參處,謄錄對讀。飲食責成供給官親驗,務令鮮潔,按時給發。有給發不時,不潔者,聽該所官呈明貢舉堂查處。舉子試卷自行污損者,照例貼出。若已交卷,係各所官役污損者,除文字棄燬不全外,餘俱註明「某號卷,某人污損存冊外簾。」 其卷應謄進。仍將燬棄、污損之人,嚴行究處。
一、場中坐次編號,令監試提調公同四所官編印,以絕弊端。其舉子進場搜檢,嚴行責成各門搜檢官役。如大門搜過無弊而二門搜出者,大門搜檢官役應行重處。
又題准:凡軍犯發遣刑部問擬充軍人犯,咨送兵部,發兵馬司羈候。照依《邦政紀略》內開載,「衛所定衛,發遣附近充軍者,發二千里。邊衛充軍者,發二千五百里。邊遠充軍者,發三千里。極邊充軍者,發四千里。煙瘴充軍者,發煙瘴地方,亦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照極邊例發遣。」 給傳牌一張,劄順天府,著落沿途府州縣差役、遞解取收管送部。仍咨該府衛所、取著伍收管、並原發《傳牌》、繳部查核。若現在定衛、發遣時、遇
赦者,咨刑部援免。病故者、委司坊官驗實、咨刑部
所遺妻小免其發往
又題准:「軍犯配所病故者,該撫查明緣由,及無永遠字樣,取具該衛、所印結送部,所遺妻小,發回原籍。」
又覆准:凡誣告人笞杖徒流等罪,仍照律加等科罪,不准折贖。其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已決者,本犯擬斬立決。若未決者,擬斬監候。其妻子家產勿得株連。如已告人不赴審脫逃者,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本犯獲日,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
又覆准:奸民刁訟,有一詞而一時數告,一衙門未結,又赴別衙門陳告者,照不應重律擬罪。其有捏飾重情,審係告虛者,照「光棍為從」 例治罪。又覆准:誣告人叛逆擬斬人犯,不准援。
赦
又閏三月初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貪官贓至十兩者,流徙席北地方。」欽
此
又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貪官贓至十兩者,免其籍沒,責《四十
板,流徙席北地方。其應杖責者,不准折贖。欽此。又覆准:凡縣總、里書犯贓入己者,照衙役犯贓新例擬罪。
又覆准、絲綿絹匹等項、各司府印官、先呈式樣、到部比驗。如有不堪者、分別治罪
又覆准:「絲綿絹匹等項,已經戶部該司揀驗堪中者,該庫不許覆驗,延挨刁蹬多收,違者治罪。」 又題准:凡逃人從原主家逃走一次,其主轉賣,從賣主家又復逃走,止算逃走一次。
又題准:「凡無主識認之逃人入官分與旗下。若從所給之主家逃走者,將入官一次不算,止算逃走一次。」
又題准:旗下人畏主潛逃,或差往屯莊,過限在十日內者,免刺字,鞭一百;過十日者,照例鞭刺。又題准:奸民抗賦逃竄隔屬,許本管官申詳道府,徑行票提,如有阻撓,督撫究處。
又覆准:解部錢糧批文冊籍,各官當堂定限僉發。如假手吏胥,空懸小日,任意違限、剜補年月,扶同作弊,經部察出,將解役送刑部究擬。又覆准:有司藉口徵糧,令里甲僉報大戶派納銀米,傾蕩家產;又於正額外立常例名色,私派厲民,嚴行禁革。
又令理藩院「傳諭喜峰口外所屬蒙古及八旗網戶木匠,砍伐柏板,進口販賣,亦照十分取二之例抽取。如有私行進口,不遵抽分者,該差指名報部,題參治罪,木植入官。」
又覆准:五城人犯有事關重大者,方許羈鋪候審,其餘小事,不得濫行羈鋪。如各役有索詐等情,該御史指名題參,按例治罪。至在外各府州縣重犯應寄監候審,其輕罪人犯亦不得濫行羈禁。如衙官、禁役將無辜之人濫送監倉,及有索詐等弊者,該撫按據實糾參。
又覆准、凡婦女犯姦盜人命、及別案牽連身係重犯者、應行提審理外。其餘小事牽連、俱令子姪兄弟代審。旗下婦女犯姦盜逃走、仍行的決。其餘有犯、照漢人婦女例折贖
又覆准:凡衙役指稱代納銀兩、巧為騙詐良民者,照衙役犯贓例治罪。
又題准:《贖鍰定數》:杖一百者,折銀三十五兩;杖九十者,折銀三十一兩二錢五分;杖八十者,折銀二十七兩五錢;杖七十者,折銀二十三兩七錢五分;杖六十者,折銀二十兩。
又題准:回空漕船,後船已過,前船未到,及逗遛脫幫者,押回官參處。
又覆准:「漕米進倉,各監督務曬颺乾潔,違者參處。」
又覆准:放糧時,務照各旗佐領,挨次赴倉支領;不許混擠進倉,擁塞倉門,乘機偷盜;並奸棍霸佔廒口,串同倉役作弊;違者,挐解刑部重治。又覆准:大兵經過地方,備辦草料價值及運送腳價奏銷時,地方官取里民甘結呈報督、撫查覈;如有影射重科等弊,指參議處。
又覆准:州縣由單申府,用府印鈐蓋,呈報部、科覆覈。如有私派飛灑等弊,該府一併參處。又
諭《士習不端、結社訂盟、把持衙門關說公事相煽成》
風。著嚴行禁止。已後有犯者,該學臣即行黜革參奏。學臣徇隱事發一體治罪。
又題准:「惡衿身列黌宮,見充胥吏者,該督撫按究革問罪。其生員內有原係積年衙蠹,經犯罪名者,提學嚴查,不時除革治罪。應考童生,有現在衙門應役,朦朧應試者,嚴查重治。廩生、教官扶同保結者,並行議處。」
又議准:「修造倉廒,三年內損壞者,令原修官役修理;十年內坍塌者,令原修官役賠修,並治其應得之罪。」
又覆准:僉派運丁,按籍分班供役,令清軍同知並縣官從公確查,分別等則,次第領運。徇庇者參處。
又覆准:在京軍民人等,犯流罪以上,及姦盜強盜、知情故縱罪囚,以卑犯尊、衙蠹犯贓等罪、仍不准收贖外。其犯徒罪以下有力者,俱照例律分別收贖。旗下婦女,除犯姦盜逃走等情的決外。餘罪亦准照例收贖
又覆准:領解官役到京,須親身赴部交納,不許市棍包攬;違者,領解官役治罪,棍徒執送刑部究擬。
又議准:「順天等八府人民,出山海關禁約處所,偷採人參者,照奉天例,交戶部《都入官》。」
又覆准:「禁止有司派罰百姓修築城樓垛口。」 又覆准:「凡無籍棍徒、游手好閒之人,不許容留。」
在京令八旗都統、五城御史,嚴飭各該管官,逐戶挨查,驅逐回籍。有違法者,該管官即挐送部,嚴審定罪。如或徇情容隱,被人挐首,即將該管都統以下,撥什庫以上,分別議處。
又題准:「停止馬禁。」
又令「河工各官,無論陞遷降調,俱將任內修防事宜開明,候交代離任。堤岸衝決,該管官參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三月初三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民間冤抑事情、自當據實陳告」、以求
「伸理。乃近來刁風日熾,常有持刀抹項,故為情急,以圖倖准者,深為可惡。以後除所告不准外,本人按法究懲,妻子一併流徙尚陽堡。欽此。」 又覆准:凡遇重大事情,該撫按就近秉公審理,除有罪者監禁具題外,其有攀累無辜之人,即行釋放。
又令:凡重囚因變逸出、遵法投歸者,俱免死、杖一百發落。其自行越獄及看守通同賄縱者,不在此例。
又題准:「令工部差官巡視。」
皇城內外牆垣、凡有損壞、即行修葺。其有奸民竊
甎盜賣者,挐送刑部,依律治罪。又議准:一,房官闈中作弊,許主考不時據實糾參;或主考通同房官作弊,內許監試御史,外許該撫按不時糾參。其撫按所取簾官,內有關節賄賂敗露者,查係某撫某按取用,一併治罪。一,闈中遇有薦卷應駁者,抹出不中緣由,明註批語經三駁者,於卷面上註「三駁」 字樣,俟揭曉日,一同中卷解部,以便查核。至於同考閱卷之時,同經各官同堂公閱,不許私相商訂,不許別經同考干與飲食寢宿,各歸房舍,不得恣論縱談。責成主考嚴行申飭,如有故違,立刻扶出,具題參處。倘主考官徇庇不舉,該撫按體訪得實,一併題參。
又議准:「一,雷同勦襲,偶然倖中者,磨勘得實,立行黜革。其二三場,原以覘士子經濟,凡坊間有時務表策名色,概行嚴禁。其科場作弊,有關節授受的據者,許指名告發。如挾讎誣捏,匿名揭謠,照光棍例治罪。」
又
諭:「會試舉人,場前投遞詩文干謁京官者,革去舉人。」
下刑部究擬。京官不行舉首,事發一體治罪。又題准:凡房官作弊,聽主考糾參。若主考通同作弊,內許監試御史,外許撫按糾參。其撫按所取簾官有作弊者,將撫按一併治罪。
又題准:「凡撥什庫兵丁疏脫逃人,無受賄」 情弊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若受賄縱放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又題准:「逃人初次逃者,左面刺字,鞭一百;二次逃者,右面刺字,鞭一百;三次逃者,正法。」
又題准:「凡勒限查解逃人,接管官將不獲情由預行申明者,免議。如過限不報者,罰俸半年。如申報不獲之後,逃人在先被人拏獲者,接管官革職。」
又
詔:「逃人於赦後逃三次者擬死,赦前者俱免。」
又題准:「江安、蘇、松、浙江、江西糧道糧多全完者,加陞一級;山東、河南糧道糧少全完者,紀錄一次,未完者,照十年例,各省糧道一例處分。接管官在開幫以後全完者,紀錄一次,未完者亦照十年例處分。漕儲道計通漕全完者,加陞二級,接管官在開幫以後全完者,加陞一級,未完者,照糧道例議處。押運通判全完」 者,紀錄一次。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二分者,降一級調用,欠三分者,降二級調用,「欠四分者革職。巡撫照糧道例,總漕照漕道例議處。」
又覆准:「總漕各撫按於兌糧時採訪,如有糧道取索州縣,州縣攤派糧里,胥役苛索,運弁科斂旗丁等弊,即行參究。」
又題准:「總漕倉場於漕船過淮抵通日,盤查貨物,自六十石外,盡追入官,弁丁治罪。」
又覆准:「押運廳官過淮抵通,違限者,照糧道例議處。」
又覆准:「漕糧抵通,挨序進倉,隨到隨收,不許地棍奸蠹需索陋規。倉場刊單行坐糧廳,頒給運官,填註有無情弊,以便察懲。如運官容隱捏填,事發併參。其積年買頭定買瓜分等弊,照律議處。」
又覆准:「帶徵錢糧,欠九分十分者革職,仍戴罪督催。」
又議准:凡部內《告訐》送審事情,被證在畿內者
限一個月審結。「在外省者,以被證到齊之日為始。限一個月審結。如有內外咨查者,以回文到日扣算。」
又題准:「竊盜事件係民者,該城審結。」
又題准:「席北係邊外之地,以後流徙席北者,俱改流寧古塔。」
又議准、凡徒罪以上、帶鐵鎖三條。笞杖以下輕罪、止帶鐵鎖一條
又議准:凡有投遞匿名揭帖及張貼揭帖,串通棍徒夥詐者,責成五城御史及該地方官役嚴行拏究,除揭「帖情由不議外,將犯人照光棍為首例治罪。其容留教唆之人,照光棍為從」 例治罪。若地方官役徇縱不拏,五城御史查明題參,一併治罪。
又《題准》:投充人誣稱不係投充者,審出鞭一百;如果不係投充,欺壓良民者,亦鞭一百。
又題准:有將另戶人告稱係伊奴僕者,鞭八十。其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納糧,後將房地納糧,輒稱不係投充者,審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地方官混報者,以抗違論,經承責三十板。民人住種滿洲房地年久,告稱係自己房地者,責三十板。又覆准:各莊俱設屯撥什庫,責成清察。如有指稱投充欺詐百姓者,真則解部「究審。如係假冒,地方官依律究擬。」
又議准:「監生未經准假遽自私歸者,照例黜革。」 又
《諭巡方官》:「奉命出差,須大破從前積習,潔己必賄賂。」
「盡絕。愛民必痾癢相關;舉劾必確當貪廉興除必熟籌利弊;問擬刑名必無冤無縱;訪拏豪蠹必大惡大奸。地方遇有盜賊、災荒,必據實馳奏,不許耽延欺矇。減騶從以恤驛困,禁鋪設以舒民力,拒參謁以杜逢迎。督撫共事不許私受餽遺。如不恪遵,一經發覺,必行重處。其將所屬官員違例薦舉者併所薦之員,一體嚴加處分。」 又覆准:每年正月停刑,
又題准:濱海地方禁止雙桅沙船,不許民間私造,違者照「通賊」 律治罪。
又議准:「凡爭告房產及爭辯主僕投充,並隱漏關稅等項,俱歸戶部審理發落。其中重大事情,交刑部擬罪。無引私鹽告發者,應刑部收審。此外,各就現發事情,應屬戶部者,戶部審理發落;應屬刑部者,仍歸刑部。」
又覆准:旗下告民,或民告旗下事情,由通政司准狀,送部審理。如旗下互訐,及旗下人告外州縣民人者,仍許赴部告理。其五城收准滿漢詞狀,該御史竟行審結徒罪以上者,准其送部。又題准:凡爭訟煤窯,查收稅原冊有名者斷給。如無名妄告,送刑部議罪。
又覆准:有司私派里甲承奉上司,凡日用薪米,修造衙門供應家具禮物及募夫馬民壯每年婪飽等弊,通飭撫、按遵行嚴禁。
又題准:「修築堤岸工完,各具伏秋無虞印結,同冊奏銷。如本年衝決者,指參議處。」
又題准:鹽場設立公垣,場官專司啟閉。凡竈戶煎鹽,俱令堆貯垣中,與商交易。如藏私室及垣外者,即以私鹽論。商人領引赴場,亦在垣中買築,場官驗明放行。倘有私販夾帶等弊,該場官役一併重處。
又題准:鹽船過關,止納船料。如有借端盤驗,額外苛求者,以枉法治罪。
又題准:凡獲大夥私鹽,必究訊窩家經紀,所過地方有無徇縱管鹽司道指參,扶同不舉者,一併參究,不許以肩挑背負零星小販塞責。又覆准:將領衛所等官縱兵私販,許州縣官緝挐揭報參處。
又題准:「開店過關漏稅事,交戶部;無引私鹽事,交刑部。」
又題准、凡問刑衙門無真贓確證及戶婚田土小事、不得濫用夾棍
又議准:各官必有迫切事情,方得引例請假,取同鄉官印結,具呈堂上掌印官勘實代題。若無堂上掌印官,令同官具結,自行奏
請吏部詳加覈實,委無託故,始行覆准。如出結代
奏不實者、與本官分別議罪。至在籍限期將滿、復請病假者、府縣官驗看真確、取具印結。撫按核明、方准題
請如託病遷延、後經指參者、出結各官、照例議罪
又題准:「歸化城喇嘛等,有事往厄魯忒、喀爾喀處去,俱具題而往。都統不時稽察,不許妄為。厄魯忒、喀爾喀往來人及喇嘛班第等,不許擅留,違者治罪。」
又議准:「凡邊外伐木之處,不許恃強占據,如違令,在差官員指名參奏。」
又題准:《黃冊》係田畝戶口版籍,藏諸。
天府大典攸關。地方官吏有指稱造冊徵派者、該
「管官」 指「參議處。」
又覆准:「直省災傷,先以情形入奏。夏災限六月終旬,秋災限九月終旬。州縣官遲報逾限一月以內者,罰俸六個月。逾限一月以外者,降一級調用;二月以外者,降二級調用;三月以外者,革職。撫按道府官,以州縣報到日為始。如有逾限者,照例一體處分。仍限一月內續將報災分數,查明造冊題報。各官如有違限」 者,亦照前定例議處,永著為例。
又覆准「刊立木牌,嚴飭看守。」
郊壇官役不訐、縱容閒人擅入、以致污穢盜竊。如違、該
寺參究
又覆准:廳官署州縣印,攫取錢糧,勒令屬官交代上司,徇庇不舉者,一體治罪。
又題准:「江南抗糧奏銷官員紳衿有本戶並無田土,他人假冒立戶者;有錢糧已完,吏役混開者,果係冤抑,許訴理開復。經手官役並撫、司、道等官,分別議處。」
又覆准:「奸民假稱紳衿,圖免差徭,察出加等治罪。其鄉紳流寓,編入本地齊民,不許仍稱官戶。」 又議准:凡豪強滿洲霸佔市井貿易,及滿洲家人強買市物者,該城御史查參重處。
又題准、「渾河大峪山場《關係》」
《京師風水》。不許開窯鑿石。違者從重治罪
又議准:京察甄別時,各衙門堂官不許接見屬吏、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門上各貼「迴避」 字樣,不許接見賓客。如有囑托者,自行舉發。倘徇庇隱匿,聽科道糾參。
順治十八年
《刑部現行則例》順治十八年九月初十日
[編輯]上諭諭刑部:「近覽爾部章奏、徐勝等一案、因其被擄」
下海,旋經投歸,仍按律擬罪。但念此輩雖先經從賊,乃能不忘故土,乘間來歸。徐勝等已有
旨免罪。以後凡有這等投誠者、俱著免罪。爾部即遵
諭行特諭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七月十一日欽奉
諭旨、向來死罪重犯、因有論功免死之例、以致惡人
希圖。倖免。臨陣退縮、殺人劫財、恣肆愈多。以後死罪犯人、不得論功議免。著照其應得之罪、議擬具題、請
旨「定奪。欽此。」
又二十二日欽奉
諭旨、凡續解流犯妻子、有親戚人等、隨送助給者、聽
仍嚴禁押解官兵,不得橫肆擾害。欽此。
又題准、凡軍犯已經發遣、中途脫逃挐獲、遇
赦者、免其枷號、仍發原衛充軍
又題准:「各省駐防旗下官員及常人窩帶逃人者,俱正法。」
又題准:官員子弟逃走者,免其刺字,止鞭一百,逃三次者,交刑部正法。
又
諭、「凡逃人自順治元年以前者,年久免其察究、照舊」
安業
又題准:凡出征逃走之護軍及甲兵,被獲者仍行鞭刺,私回家者免「刺」 字,鞭一百,咨送兵部,差官押送出兵處。跟役逃回家者鞭一百。本佐領、驍騎校及本主家欲解送者押解,不必解者聽。又令逃人犯至三四次者,雖遇
赦即處絞,不必候秋後。
又議定:「逃人犯至三次者,立絞。」
又題准:緝捕盜賊,審理人命,盤獲逃人,及禁約賭博,稽查奸宄,並訪挐衙蠹惡棍,邪教謠言,煽惑人心等犯,並寺院坊店等處,責令通行嚴飭。又題准:巡視鹽茶倉等差,俱關錢糧,御史差滿之時,戶、兵二部題覆咨院,發河南道,據咨冊查考,如催徵錢糧足額,溢額號件全完者,准與紀錄加級,回道管事。或催徵怠緩,「錢糧虧額、號件不完、照定例題參處分」
又題准:各項錢糧既有《考成則例》,薦舉概不准行。如有不肖官員,仍聽糾參。
又覆准:行月經費雜項錢糧向無「考成則例。」 今照「正項錢糧原定例」 處分。
又題准:凡紳衿貢監在地方抗糧不納,並伊兄弟親戚宗族包攬串通、倚勢不完、及廢紳黜衿、抗糧不納者,嚴挐解京、送刑部照。「悖」
旨例從重治罪。如
旨到完納、免其提解議處
又覆准:「州縣衛所經徵,接徵官,限一年內全完;布政使、管錢糧道員、知府、直隸知州、都司,限一年半全完。原欠七分以上限內不完者,俱革職。原欠五六分限內不完者,降五級調用;原欠三四分限內不完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一二分限內不完者,降三級調用;巡撫限二年內全完;原欠九分十分限內不完者,革職。原欠七八分限內不完者,降五級調用。原欠五六分限內不完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三四分限內不完者,降三級調用;原欠一二分限內不完者,降二級調用。其節年拖欠錢糧帶徵大小各官,限二年內全完。如限內不完者,遵新例照各職任處分。」 又題准:「山海大盜,千百成群,攻陷城池者,該督撫提」 鎮以下、兵部題參,依律處分。
又議准:「城池失守,同城道、府、州、縣印捕官俱革職提問,府、州、縣佐貳首領官俱革職;不同城,該道官住俸督勦,知府免議。」
又議定:強盜賠償贓物,應將在外搶劫財物、所娶妻妾並自置物件盡數賠償;失主如不足者,將案內另戶強盜妻子變價賠償。其有主之強盜,不在此例。
又議准:職官有拿獲大盜窩主者,督撫具題,吏部註冊紀錄。拿獲小盜窩主,該督撫酌量獎賞。又題准:道路村莊被盜劫財傷人者,除提鎮例不議及外,其專汛官、外委者,責懲黜逐,現任者降一級,兼轄官住俸,俱戴罪,限一年內緝獲,限內全獲題
請開復「獲一半以上專汛官罰俸九個月,兼轄官。」
罰俸六個月不及一半者,專汛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九個月。全不獲者,專汛官降一級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各官留任者,仍令緝拿。革職降級離任者,令接任官立案緝拿。
又議定:擒拿強盜受傷者,照律賞銀二十兩,仍驗傷痕等第,給銀調理。若鄰佑協同拿獲者,照拿獲強盜例給賞。其知而不行協拿者,杖八十。又令:京師重大之地,有惡棍挾詐官民肆行擾害者,俱照強盜例治罪。
又覆准:光棍在外事犯潛匿來京,聲言嚇詐者,許地方官差人赴京擒挐。
又令:凡被擄從賊之人、能不忘故土、乘間來歸者、俱著免罪。
又題准:「凡山林有名大盜,投首來歸者,免罪。其餘賊犯免死,係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 又題准:「城內被盜劫傷官民,同城武職官,外委者責懲黜逐,現任者革職,專汛者降二級,提鎮將領降一級,俱戴罪,限一年緝獲。限內全獲,題明開復。獲一半以上,同城官降一級調用,專汛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九個月不及一半者,同城官降三級,專汛官降一級,各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全無獲者,同城官革職,專汛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
又議定:「官員擅用柙床者,革職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又覆准:凡捕獲強盜,有妄用腦箍、毛竹、連根大板及竹簽、烙鐵等刑,致斃人命者,以故殺人律擬罪。
又
《諭》「鹽課錢糧關係軍國急需,《內外大小官員勢豪》」之
家多有貿易販鹽,倚勢不納課銀,巡鹽官員,有不畏勢力,不徇情面,盡心催徵,多得課銀者,著以稱職從優議敘。其畏勢徇情,額課虧欠者,以溺職從重治罪。至官員倚勢漏課情弊,該管官務嚴加察參,本主並行重處。巡鹽等官,如仍前徇隱,亦併從重治罪。
又覆准:彝鹽不許侵入長蘆行鹽之地,如有違越,照《私鹽》參處。
又題准:「兵民興販私鹽,地方官失察一次者,降職一級,二次降職二級,俱戴罪督緝。一年限內,緝獲一次,還職一級;緝獲二次,還職二級;被人首告三次者,革職。營兵販賣私鹽,該管官失於鈐束,被獲,題參一次,降職一級;二次降職二級。俱戴罪督緝,一年限內,緝獲一次,還職一級;緝獲二次,還職二級。被人挐獲三」 次者,革職。地方文武官緝獲私鹽三次者,紀錄一次。六次者,紀錄二次。九次者,加職一級
又覆准:除五旗重犯籍沒家產、俱交各該都統、副都統撥給本旗外,其三旗重犯籍沒家產、免交內該管衙門、交與該都統、副都統等。請
旨「撥給。」
又議定:「旗下人犯,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徒一年半者,枷號二十五日。徒二年者,枷號一個月。」
徒二年半者,枷號三十五日。徒三年者,枷號四十日。若犯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二千五百里者,枷號「五十五日。三千里者,枷號兩個月。軍罪仍枷號三個月。」 雜犯死罪准徒五年者,枷號三個月十五日。
又覆准:「審錄重罪人犯,巡按已經停止在外秋審,該撫照例舉行。」
又令停熱審減等之例
又題准:「凡係重犯,及遇熱審,本院會同刑部、大理寺公審。」
又議定:「六月內違禁處決犯人者,杖八十。」 又覆准:「凡案件未結,監斃多人者,該撫按將承問官題參,按律治罪。」
又「令官員仍聽折贖。其無力小民犯杖罪者,即著的決,不必折贖。」
又議定:「凡官民人等擅用黃色秋色,並以線為帽纓者,俱笞五十。」
又議定:「凡騎頭畜竟過下馬牌者,笞五十;看守人役失於防範者,笞四十。」
又題准:「宗室有過犯者,令革去宗室。」
又覆准:「巡撫既不管理軍務,其兵馬實數及驗補缺額,並虛冐情弊,令總督開送覈奏。」 又題准:部撥各省協餉,於四月內完三分之二,六月內全完。如運解遲延,該督撫指名題參。又令:凡反叛案內應流人犯,俱流徙寧古塔。又題准:蒙古擅入內地殺人搶掠者,專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一級,戴罪圖功。
又題定:「城內關廂,永禁放鷂。王以下至宗室如有耽玩逸樂者,令宗人府參奏。」
又令:「凡無名巫覡私自跳神者,杖一百,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
又議准:「凡贖鍰由督、撫、按批行者,承問官通詳互相稽核解部。司、道、府、州、縣官自理贖鍰,亦盡數報部備賑。」
又題准:凡婦女不許私入寺廟燒香,違者治以姦罪。旁人能緝首者,罰本犯銀十兩給之。又覆准:遇有人命重案,呈報到官,責令印官親詣屍所,同屍親被犯,當即驗傷詳報。如仵作受賄捏報者,計贓與衙役同罪。檢驗之官查有無受賄,議處。
又令:「凡有插血盟誓,焚表結拜弟兄者,著即正法。」
又題准:「督撫言官題奏應密不密者,罰俸六個月。」
凡陞任官員,有前任內未完事件者,舊例於新任內罰俸一年。順治十八年又議准:陞轉官員,錢糧未清,不准即赴新任,違者革職。如該督撫朦混徇庇,聽其離任者,各降三級調用。
又覆准:「順天府廳縣及司坊、巡捕營等各衙門積役年久者,盡行革換。至在外被訪衙蠹及緣事重犯,有潛住京師者,五城御史嚴查驅逐。」 又題准:「京城內白塔居住喇嘛九名,西大達廟居住喇嘛八名,及額木齊喇嘛,應照舊留住外,其餘喇嘛班第,俱令於京城外居住。如有擅進京城居住者,將喇嘛送刑部照違」 法例治罪。又題准:「官員兵民不許出界貿易,併在遷移海島蓋房種地,違者該管文武各官俱革職,從重治罪。保甲知情不首者,處絞;守口官兵知情者,以同謀論處斬。不知者,仍從重治罪。」
又覆准:「捕役妄用非刑致斃人命者,以故殺論」 ,不准援。
赦
又議准:凡因事囑託賄賂者,照受財人擬罪。其因別項餽送者,仍照律行。
又題准:「路途劫失餉鞘,護送官革職,專汛官降二級,兼轄官降一級,俱戴罪限一年緝獲。如限內緝獲一半以上者,護送官降一級調用,專汛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九個月。」
又題准:凡遇朝期祭祀、糾儀齋宿、差滿漢御史稽察。部院各衙門官有失誤者、題
請議處
又議定:官民人等,犯杖六十,徒一年者,折銀二十三兩七錢五分;杖七十,徒一年半者,折銀二十九兩三錢七分五釐;杖八十,徒二年者,折銀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者,折銀四十兩六錢二分五釐;杖一百,徒三年者,折銀四十六兩二錢五分。杖一百流罪准徒四年者,折銀五十兩。雜犯死罪准徒五年者,折銀五十三兩七錢五分。
又題准:官員人等有犯流徙籍沒等罪,情願修造城樓、營建贖罪者、呈明該原問衙門、預為啟
奏下工部查議奏
請定奪
又題准:「都察院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及一應不公不法事。如本院堂官及各道監察御史,有不公不法,曠職廢事、貪淫暴橫者,令互相糾舉,毋得徇私容隱。其所糾舉,並要明具實跡奏。」
請按問,「有挾私妄奏者抵罪。」
又題准:福建、浙江、江南三省所禁沿海境界,凡有官員兵民違禁出界貿易及蓋房居住、耕種田地者,不論官民,俱以通賊論處斬。貨物家產俱給訐告之人。該管文武官不能查獲,俱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知情不首者,處絞。其違禁出境之人,審明係何地方出口,將守口官兵知情者,以同謀論,立斬;不知情者,從重治罪。又題准:各省審結叛案內,流徙入官人口家產,以部文到日為始,限兩個月起解,違限者題參議處。押解人役亦定限起發,遲延者重責革役。又題准:外藩蒙古人身歿無嗣者,生前曾將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言明撫養者准其承受家產。生前未立嗣者,家產令近族承受。無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貝勒等處稟明,將異姓之子撫養者,亦准承受家產。現有同姓人而其妻撫養他姓者不准。如撫養妾生子為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賣,如嫁賣不准為子。無近族亦無他姓養子,其家產給該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
又議准:「私鑄為首及匠人處斬,家產入官。總甲十家長知情者,俱處斬,家產入官。不知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徒一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立行處絞。告捕者,照例給賞。該管地方知情,任其私鑄者,照為首例;不知失察者,降三級調用。如經紀鋪戶販賣攙和私錢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在內五城」 坊官在外州縣衛所正官失察,一起降二級,二起降四級,俱調用。三起革職。掌印兵馬司知府、直隸知州失察,一起降一級,二起降二級,三起降三級,俱調用;四起革職。司道都司失察,二起降一級,三起降二級,四起降三級,俱調用;五起革職。府州縣捕盜佐貳鹽場武職各官,各按職掌照新例處分。五城御史,該撫不行察參者,以疏忽治罪。又定凡有冤抑事情,在原問衙門、通政使司及登聞鼓控告,不為審理者,方赴
長安門外、將不准官姓名、一併叩訴。如不赴原、問
衙門控告、輒行越訴、及不直陳實情、於原供外捏添款項、審係虛誣者、照原罪外加等治罪。至於果係冤枉、原問衙門、及通政使司登聞鼓、不與審理、或審斷不明、經別衙門審出原問官、及不准官、俱治罪
又定:「凡將久定之案瀆奏者,除所告不准外,仍加等治罪。」
又題准:「奉差御史」 :
命下,門上即大書迴避,不見客,不收書,不受送書辦。
人役、不赴宴會餞送。俟領
敕。三日內即出。
京信宿不停。沿途及入境後私書私餽。俱不接受。
「入境及出巡地方,原有額設儀從執事人役,其鋪陳俱自行㩦帶,所用蔬薪等物,自發公費銀兩買辦。若分外旗幟鼓吹,結彩鋪氈,供應鮮艷品物,係地方官獻媚取榮,及奉差御史之主文書役、家人前站等額外科索,擾驛累民者,督撫訪確,即題參議處。倘督撫徇情隱諱,事發一併治罪。」 至所屬官員越境參謁者,該差御史指名題參。御史督撫既有互糾之例,除公事會同料理外,有宴會結納、彼此餽送者,都察院及科道查參,一併議處。
又題准:「凡行查在外事件,按地方遠近立限,以文到日為始。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限四個月。江南、浙江、湖廣、江西,限五個月。福建、廣東、廣西,限六個月。雲南、貴州、四川,限七個月。倘有繁重事情,限內不能即結者,許題明展期。其違限一月者,罰俸三個月。違限二月者,罰俸六個月。違限三月者,罰俸九個月。違限」 四五月者,罰俸一年。違限半年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一年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二年以上者,革職。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至各部院題覆一應事件,違限者俱照此例治罪。其本章咨文送到日期、務於疏內註明。
又議定、凡挐獲持刀行兇之人,停其將家產給賞之例,照兵部定例給賞。若格鬥被傷、與受傷之人俱驗傷痕等第,於本犯名下、各追銀兩調理。將犯人杖一百、發邊衛永遠充軍。其未傷人
者杖一百
又議定:「改造《弓箭式樣》貨賣者,笞五十,價值免追;箭上不寫姓名或寫他人姓名者,杖八十,仍追銀十兩給挐獲之人。」
又覆准:「經徵州縣衛所官,未完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未完一分者,降俸一級,二分者,降職一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三分者,降職二級調用,四分以上者,革職督催司府官,及直隸知州、都司,未完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未完一分者,罰俸一年;二分者,降俸一級;三分者,降職一級,俱帶罪督催,完日開復四分者」 ,降職二級調用;五分以上者,革職。如直隸知州經徵本州蘆課拖欠者,照州縣例處分。巡撫未完一二分者,罰俸一年;三分者,降俸一級;四分者,降俸二級;五分者,降職一級;六分以上者,降職二級調用。署印各官未完一分者,罰俸六個月;二分者,罰俸九個月;三分者,罰俸一年;四五分者,降職一級調用。六七分者,降職二級調用。八分以上者,革職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議。參後限滿不完者,照《年限例》處分。
又題准:「委署者如有縱兵殃民、剋餉違法」 等弊,將保舉官一併參處。
又議准:漢軍官員患病,該督撫親行確驗代題。如駐扎地方遼遠,該管司道等官嚴行確驗申
請具題,已經部議覆准者,督撫將本官回
京日期報部俟到
京日,該堂官覆驗具題。如患病情虛、本官革職,永
「不敘用。代題督撫並委驗官,各降二級調用。」 又覆准:凡甲兵在出征處賭博及開場者,俱照例治罪。兩鄰知而不首者,鞭一百,撥什庫鞭五十。將現獲銀錢一分給出首之人,二分入官。順治 年
《大清會典》:凡駐防兵丁為盜,順治間題准「順義」等十
二城,《德州》等四城駐防兵丁,一、二名為盜者,該管防禦罰俸一年,防守尉罰俸九個月。三、四名為盜者,該管防禦降一級調用,防守尉罰俸一年。五、六名為盜者,該管防禦降二級調用,防守尉降一級調用。十名以上為盜者,該管防禦革職,防守尉降二級調用。若駐防甲兵之家僕,一、二名為盜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防禦罰俸六個月,防守尉罰俸三個月。若駐防官員之家僕一二名為盜者,本主罰俸一年,三四名為盜者,降一級調用,五六名為盜者,降二級調用,十名以上革職。」 又題准:「關口鎖鑰,責成滿官專管,往來人等,俱由一門出入。若將無印票之人不行查挐者,罰俸」 六個月。受賄縱放者,滿漢官兵併出關人,俱交刑部從重議處。如無票之人,混入別夥出口,或私偷出口及私帶出口者,俱鞭一百。如《滿洲》將漢人假作「滿洲」 記名入邊口者,滿洲鞭八十,民責三十板。
又定:「官員造報各項文冊,遺漏重開,數目舛錯,或多開少造,遺漏職名者,俱罰俸三個月。該管官未經查出,據冊轉報,罰俸一個月。」
又議定:隨獵官員領騎驛馬有倒斃者,照分數議處。十分內倒失三分以上者,罰俸一年;六分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八分以上者,革職。如將馬匹私賣私給,併缺馬仍支草料者,革職提問。又題准:「汛防各官,若借擒勦賊黨,殺害無辜良民者,本官革職提問。提鎮不行申報總督及該督不行查參者,總兵官降一級留」 任,提督罰俸一年,總督交吏部察議。
又題准:「專汛官借名盤詰殺戮良民,謊報殺賊為功者,革職提問,兼轄官代為報功者,革職,總兵官不行察明轉報者,降二級留任。」
又議定:「告老患病官員,任內有盜案錢糧未完者,罰俸一年。」
又議定凡外國
朝貢來京頒賞後、在會同館開市。或三日、或五日。
「惟朝鮮、琉球不拘期限。禮部移文戶部,先撥烏林人收買。咨覆過部,方出示差官監視,令公平交易,概不許收買史書黑黃紫皂大花、西番蓮縀匹並一應違禁兵器焰硝、牛角等物。各鋪行人等,將貨物入館,公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掯,致外國人久候並私相交易者,問罪。仍於館」 前枷號一個月。若外國人故違禁例,潛入人家交易者,私貨入官未給賞者,量為遞減。凡《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如將一應兵器銅鐵違禁等物,賣與外國人圖利,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
走洩事情者律將為首者,梟首示眾。交易時禮部出示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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