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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5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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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一

皇清康熙二則

祥刑典第五十五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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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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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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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兵部、都察院:督捕衙門:「京師重地,理宜肅清。」近

「聞京城內外,惡棍肆行無忌,或借端挾詐,勒騙錢財;或公然搶奪,攪擾市肆;或結夥橫行,兇毆良民。又夜間盜劫,時聞挐獲甚少。此皆步兵甲喇大該巡城御史司坊各官、督捕司官、捕營將弁,稽察不嚴,緝捕無能,以致奸盜不息,善良受害。作何嚴行申飭緝挐?如該管官仍前怠玩者,作何處分?爾部院衙門會同定議、具奏《特諭》。」 又六月十一日

上諭刑部:「近覽《章奏》,罪犯監禁踰限、不行速審以致」

斃獄者甚多。夫各犯自有應得之罪,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殊非慎刑折獄之意,朕心深為不忍。爾部將踰限不結、監斃幾人以上者,作何嚴加處分,詳議定例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該地方官如將革職之官」,

不詳查明白,給結起復者,罰俸一年。

又議准:官員應用堂印事件誤用司印,應用司印事件誤用堂印,及署事官與兼轄官錯用印信者,俱罰俸三個月。

又議准:官員於本章年月上失用印信者,罰俸一個月。

又題准:印信年久,字畫不清,理應詳請更換。如不行申請,以致本章咨文用印模糊,由部查出者,本官罰俸六個月。如本官已請更換,而督撫不行咨題者,與本官無涉,免議。督撫照此例處分。如印信損壞或舊印不繳送者,處分同。又覆准:捕官挐獲強盜,不許私審,交與印官審理。未審之前,驗看有無私拷刑傷。有傷者,將捕役照例治罪。若果無傷,將並無「私拷傷痕」 字樣開入招內詳報。倘有疏忽不開,扶同隱諱,及縱容捕官私審者,該督撫即將印官指名題參,分別議處。

又議准:軍罪人犯,遇熱審亦照例減等。軍流徒杖等罪,於熱審之前已經具題,未曾奉

旨發落者、遇熱審、仍照例減等發落

又題准:「承審官將應減等人犯遺漏未經減等者,罰俸一年,轉詳之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凡將應入秋審重犯不行解送,或已經解送在路遲延,以致秋決愆期者,府州縣官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又題准:凡承審

欽件限期專責督撫。有違限者、將督撫計月處分。不

許分坐道府等官。如有等候提挐犯證,或因隔省行查,限內實難完結者,承問官將情由申詳督撫,該督撫題

「請展限。」 如承問官將易結之事,遲延不結,或將難

結情由,不預行申報者,聽督撫題參,將承問官罰俸一年。

又題准:強盜行劫,現在之贓,各令失主認領外,不足數者,將無主之贓變價賠補,餘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盜犯家產、妻子變價賠償。

凡官員短喪匿喪舊例革職、又題准革職、不准援

赦、或假捏丁憂承重者、均行革職。其丁憂未畢、即

出仕應試者與《短喪》同。

又題准:起復官員,照地方遠近,除水程外,違限半年以上,免議。一年以上,罰俸一年,二年以上,致仕。

又議准:「丁憂官員一經聞訃,即報該管上司,旗下取該都統印結,漢官取原籍印結投遞。如聞訃之後不行申報,或遲延留戀,或擅離職守者,俱送考功司革職。如已報上司,因原籍印結遲誤,或字樣不符,往返駁查稽遲者,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初選、候補及相繼丁憂各官,不行申報及呈報遲延,並裁缺官員,聞訃不報、即行回籍者、俱於補官日罰俸一年。若本官已報丁憂、該管官不行轉報、以致部選補授者、司道府等官

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如本官未經呈報,與該管官無涉,地方官未報上司,與上司無涉。如地方官已報上司,而上司遺漏不行達部者,與地方官無涉。均應免議。

又覆准:誣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一二人者,遇

赦「援免三人以上者,以《故殺論》」 ,不准援。

又覆准、凡督撫承問、叩

閽:「事件有情,罪重大不在。」

赦例者、依限審結。其餘輕罪、與

《赦例》相符者、即行釋放、彙題銷案

又覆准:「凡誣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一二人者,照律擬絞;三人以上者,以故殺論。」

又題准:「司、道、府、州、縣等官,將正雜錢糧擅自那用者革職;如緊急軍需不報督撫私自那用者,降一級留任,俟賠完開復。其存留錢糧,因公那用者,免議。」

又題准:承追侵那錢糧、家產盡絕。遇

赦免追,戶部即行題結,「妻子免交刑部。」

又覆准:凡運糧先就本衛官輪派,不足方及他衛,隨幫各弁亦應均輪。如有任意顛倒、索詐鑽營情弊,總漕該督撫題參。

又覆准:限年錢糧接徵、接催俱不必另作分數,止照前官所遺分數內續完幾分,即與扣算。若本年係一官經管而年限內有二三官接管者,止於前一官未完分數內,按接管月日分算。若本年係二三官經管,而年限內止一官接管者,彙算二三官未完分數內,除續完分數題參。又題准:凡起解兵餉、協餉、漕糧、白糧、本色顏料等項,該管司道府官,不委現任佐貳,濫委廢員、匪人者,罰俸一年。或錢糧中途失誤者,原委之官降一級調用。如委現任官中途失誤者,原委之官罰俸六個月。如領解官侵欺潛逃者,原委之官降一級調用。如並未委官,批內填寫委官,及委不係職官者,均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錢糧並未起解,申報起解,或庫內無銀申報有銀者,各降二級調用,巡撫罰俸一年。又題准:凡民人假稱逃人行詐者,責四十板,並妻子給發寧古塔窮兵為奴。

又題准:凡挐解之逃人,不實供伊主住處、謊供在別處者,照例鞭刺外,枷號一個月。

又題准:「凡部提及遞發逃人」 案內牽連人犯,每一名差役二名押解。如有脫逃者,將解役發該撫枷號一個月,各責四十板。

又題准:旗下人將民人謊稱逃人投遞逃牌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民人串通者,責四十板,並妻子發與寧古塔窮兵為奴。

又題准:「凡逃人原主已故,其承受家產之人未遞《逃牌》」 者,仍將逃人斷給於承受家產之人。又

諭、「督捕衙門事件關係非輕。審問務要窮究確供、不」

得錯用夾棍,斷為窩家,以累無辜。

又議准:錢糧盜案未完,官員薦舉卓異者,督撫罰俸六個月,申詳之司道府官,罰俸一年。又題准:官員撥補地畝,不遵部文,擅撥給別項地畝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旗下人有犯私鹽,照例治罪外,其主係官,罰俸兩個月,係平人鞭七十。佐領、驍騎校、包衣大,各罰俸一個月。撥什庫、屯撥什庫,各鞭五十。其馬場收馬人有犯私鹽者,領去夸蘭大參領等,俱罰俸兩個月。撥什庫等各鞭八十。又題准:凡已結事件,稱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稱冤枉,許赴通政司鼓廳告理。

又題准:「採買物料,多開價值,布政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若有司不送上司驗視,竟行解部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販賣攙和私錢,五城御史,各該撫不行察參者,一起罰俸三個月,二起罰俸六個月,三起罰俸九個月,四五起罰俸一年,六起以上降一級。」

又題准:凡批迴未領稱為「已領」 ,未發稱為已發者、各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官員將投充人稱為納糧之民,並改糧冊年月移送者,革職,轉申上司,降一級調用,巡撫罰俸一年。如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督撫將會議事件並未會同議定畫題,遽稱合詞題覆者,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咨文投部,違限不及一月者,罰俸一年,一月以上者,革職。」

又議准:「上司將所屬佐貳等官,如有事」 故,不行題參,任意笞辱者,罰俸一年;如笞辱知縣以上官員者,降二級調用。

又議准:官員於所屬現任官內,有潛逃不行申報者,罰俸一年;或有員缺不報者,處分同。又議准:官員將投誠劄付、印信繳送遲延,或並未繳送詐稱已繳者,俱罰俸一年。

又議准:裁缺官員別無事故,留戀日久者,革職。該管官不行查逐,降一級留任。督撫罰俸一年。又議准:州縣官將候補及初授官病故情節不行轉報,或由部提審,對質之官不行報明,經部選給憑後始行補報者。或未報上司,詐稱已報上司者,州縣官罰俸一年。其申報情由舛錯者,罰俸六個月,與上司無涉,免議。如州縣官已報上司,而上司不行申報者,則止罪及上司,罰俸一年。如上司將已報情由不行承認,推諉屬吏者,亦罰俸一年。

又題准:「官員將革職緣由遺忘未咨該部者,罰俸兩個月。」

又議准:「總督、巡撫貪婪」 ,令互相糾參。如徇私隱蔽,不分同城不同城,俱降三級調用,布、按兩司免議。其方面以下大小官員有貪婪者,上司不行揭報,被督撫訪察題參,將同城之司、道、府官,各降三級調用;不同城者,降一級留任。如司、道、府官雖不同城,已有聞見,不行揭報者,仍照同城例議罪。其直隸知州,與知府同。若署知府直隸知州印,不揭報者,罰俸一年。或司道將貪劣官員申報督撫,而知府不行揭報者;或知府申詳司、道,而司道不行揭報者;或知府已報督撫,竟不申詳司道者:俱照前例處分。至科道指參外官貪劣款蹟,審問果實,而布按道、府先未揭報者,亦照前例處分。督撫先未題參者,照司道例分別處分。其督撫既參貪劣官員,不開未經揭報之司道府等官職名指參者,罰俸一年。如將清廉官員屈為貪劣,審問涉虛者,原揭之司道府等官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調用。或官員互相訐告,該管官不行申報,及督撫發覺行查,又行遲誤者,或司道府等官未奉督撫發行,將屬官竟自挐禁者,或督撫行查貪劣官員遲延不行速報者,或督撫密行訪察,漏洩消息,以致有自盡脫逃者,俱罰俸一年。其自盡官員,如有威逼致死情由,經部行查,取其《妻子口供》審問情真證確者,將威逼之官革職提問。至於管鹽官員貪劣,或被督撫科道糾參審實者,將不參之巡鹽御史,並不報之運使等官,俱照督撫司道例分別處分。如巡鹽御史將所屬管鹽官員列款題參、與督撫司道無涉免議。若巡鹽御史等官將清廉官員屈為貪劣題參審虛者,照督撫司道例處分

又議准:「官員將送刷文卷數目舛錯者,罰俸一個月。」

又議准:各官申繳文憑,或蟲蛀破裂並水火盜賊遺失等項者,罰俸六個月。若上司繳部或有損失者,處分同。

又議准初次叩

閽。審虛者罰俸九個月。復稱冤枉,叩

閽者,降二級調用。初次具告通政司鼓廳審虛者

罰俸六個月。復稱冤枉,具告通政司鼓廳者,降一級調用。若於原詞之外捏造言語,妄生枝節,具呈通政司鼓廳者,照定例處分外,再降一級調用。若已經革職之官,俱交刑部治罪。若告辨官員具呈原議衙門,不行申理,赴通政司鼓廳控告,准收呈狀,核明具題,冤抑果真者,原議不行申理衙門官員,罰俸六個月。「如實無冤枉,已經控告不准又復向原議衙門申辨者,係官罰俸六個月,係平人,交刑部治罪。」

又議准:「不應密而密者,處分同。」按:順治十八年題准:「督撫言官題參,應密不密者,罰俸六個月。」

凡《參奏不實處分》。舊例言官奏事、必有詳確款項、方可據實糾參。若無親見確實具題者、降二級調用

又題准、言官列款糾參貪婪官員、有一二事審實者免議。若審問全虛、及條陳事件、疏內隱含譏刺、奉

旨議處者、或不據實回奏、奉

旨議處者、或參官員老病衰庸涉虛者、降二級調用

又議准:「官員捏告上司受賄私派」 等事,審虛者革職審問。

又議准:「內外官不將降級罰俸情由,查明遽題。」

請開復者題

請官、罰俸六個月。轉詳之司道府等官、罰俸一年。

如督撫將伊等續有降級罰俸情由,不行題明,遽請開復者,罰俸一年。至本官已經申呈開復,該管上司勒掯不詳者,罰俸一年。督撫不具題者,罰俸六個月。如屬官隱瞞本身罪過,呈請開復者,亦罰俸一年。

《凡留住廢官,舊例》革職解任官員,漢人速令回籍,旗下速令歸旗,仍將起程之日報部。經過州縣,及沿途交付印結,送至京師。該旗亦將到旗緣由,具咨送部。如無故不即回京,或在原任地方,或在他處居住,或起程之後中途逗遛者,送刑部從重議處。其府州縣官員,留住一人者,降一級調用。二人以上,按數遞降,多至六人者,革職。該管道官留住一人至五人者,降一級調用;六人至十人者,降二級調用;十一人以上者,革職。該督撫留住一人至五人者,罰俸一年;六人至十人者,降一級留任;十一人至十五人者,降二級留任;十六人以上者,降三級調用。

又議准:「該管道官留住廢官一人至四人者,罰俸一年。廢官在途遲延逗遛,該地方官不速催回旗回籍者,照違限例處分。」

又議准:官員已經黜革,又有前任事故到部議處,必分註應降、應革題明存案。倘事後辨復還職,仍將前任事故逐一查核,如再有應革之罪,不得即議還職;如有應降之罪,即照原職降級;如有應罰之罪,仍於補任日罰俸。如官員因錢糧未完、因公詿誤革職者,後經開復,將原任內所有加級紀錄,俱准給還。

又議准:督、撫告病,互相代題。若無總督省分,許巡撫自行具奏,俱免其到部覆驗。如詐稱有病,後經糾參首告者,令其赴部驗視。果虛,降二級調用。代題官,降一級留任。

又議准:官員領憑後赴任,遲延繞道歸里,詐稱中途患病者,免其革職,按違限日期處分。出結官罰俸一年,轉詳代題各官罰俸六個月。若上司給憑逾限者,罪坐,上司照赴任違限例議處。又議准:直省巡撫遇

欽件、部件以文到日為始,通限四個月具題。其總督、

駐劄本省地方事件,照巡撫限期通轄。隔省事件,限六個月具題。違限者罪坐。督撫不得分坐道府州縣等官。

又議准:告假官員在籍生事營私者,照告病官例議處。

又議准:慶賀表文朝覲,計冊舛錯及遺漏不奏,或遺漏字樣,併借端推諉,或遲延及不差的當人途中耽誤遺失者,俱罰俸一年。如用印歪斜、模糊顛倒,及未用印信,繕寫潦草,不列職名,併破裂染污者,俱罰俸六個月。督撫亦照例處分。又議准:告病官員,免其赴部覆驗。若託故詐病者,發覺之日,提取到部驗視。如「果無疾病,本官革職代題。督撫罰俸一年,驗視官與出結官俱降一級調用。」

又議准:「告病回籍官員,不勒年限,俟病痊之日,督撫題報赴部補用。凡係自陳官員告病,令其自行具奏。其餘各官,仍由該衙門驗視真實,咨部代題。若託故詐病者,降一級調用,驗視官罰俸一年,堂官罰俸六個月。其告病回籍官,若在籍生事營私者,革職。所屬地方官不報督撫者,降二級調用。該地方官已報督」 撫而督撫不行題參者,降一級留任。其丁憂告假官,在籍生事營私者,亦照此例

又議准:「官員緣事被降,若果係清廉良吏,許督撫題」

請留任,如保留匪人,聽科道糾參,照《薦舉劣員例》。

議處。若百姓保留降調官員、概不准行。仍交刑部治罪

凡外官致仕《舊例》任內有未完錢糧盜案,應議革職者,仍革職。又議准:休致官員,任內未完事件,免其處分,責令接任官承追完結如有侵欺那移情弊,仍照例治罪。

又議准:委署州、縣官,上司務於所屬廳官、首領、佐貳等員內,選擇廉能之吏,保舉申詳督撫,督撫詳加確驗,方准委署。如委署後有玷官箴者,聽該司、道等官察訪揭報督撫題參。雖上司先有委署不當之罪,亦准免議。如司、道、府等官不行揭報者,不論同城不同城,各降三級調用。經督撫查訪,始行揭報者,不准行。如督撫不行題參,降一級留任。將革職、降級官員及巡檢大使、典史、驛丞等官委署州縣印務者,司道府等官各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如司道府等官不申詳督撫,擅行委署者,各降一級調用。又議准:官員已被上司委署,借端推諉不赴任

理事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除總兵以上不准薦舉外,其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酌定省分額數,二年後薦舉一次。陝西省應薦五員,直隸、江南、浙江、福建、湖廣、四川、廣東等省各薦四員,山西、廣西、雲南、貴州、山東、江西等省各薦三員,河南省薦二員。必得才技優長,年力精壯,馭兵有術,紀律嚴肅,給餉無虛,兵民相安者,始行薦舉。如有盜案者,不論多寡,不准薦舉。如將有盜案之官薦舉者,督提鎮罰俸六個月,申報官罰俸一年。督提鎮或濫將匪人徇情薦舉者,督提鎮降一級調用;申報等官,降三級調用。」 至薦舉後,現任內有不稱職者,原薦之督提鎮降一級調用;陞任後不稱職者,原薦官免議。如無賢能官員,停其薦舉。又題准:官員起解杉木、不揀擇精美、以不堪用者解送。或折損、或遲延、俱罰俸一年。巡撫、布政使各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凡官員將斬絞人犯在獄,不加肘鎖,以致脫逃者,革職。上司官不據實申報,降二級調用。若已加肘鎖脫逃者,照越獄例,限一年緝挐。不獲者,照罪犯輕重處分。其起解斬絞重犯,不加肘鎖,少差解役,以致脫逃者,降一級調用。軍流徒罪人犯,罰俸一年緝挐。如已加肘鎖,多差解役脫逃者,俱照越獄例,按罪犯輕重處分。若係差役得財,將人犯疏縱脫逃者,本管官照「失察衙役犯贓」 例處分。原解未經交付之先,疏縱脫逃者,將原地方各官議處。如已經交付明白脫逃者,將承接該管各官議處。

又題准:「凡正犯不應援。」

赦。承問各官錯擬罪者、仍行議處。其正犯既經援赦免罪者,承問官免議

又題准凡督撫將應

赦。斬絞人犯,不與援免者,降一級調用。如將不應

援免之斬絞人犯,「援」

赦議免者、罰俸一年。將應

赦之。軍流等犯《不與援免》者,罰俸一年。將不應援

免之軍流等犯援

赦議免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官員承問婪贓」 員役、因遇

赦竟不提質即行結案者,罰俸一年,轉詳之司道。

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凡承審官,將應擬斬絞人犯,錯擬凌遲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督、撫罰俸一年。將軍流等罪,錯擬凌遲者,降四級調用,司道降二級,督撫降一級,俱調用。將軍流等罪,錯擬斬絞者,降三級調用,司道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 將徒杖、笞罪錯擬軍流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其或應絞擬斬、應流擬軍、應笞杖擬徒者,該部行令改正,免其處分。如錯擬人犯已決者,承問官革職,司道降四級調用,督撫降三級調用。將無干之人擬決者,亦照此處分。如經審各官曾經定罪者,一概處分。若承問官將應凌遲人犯錯擬斬絞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督撫亦均罰俸一年。將凌遲人犯錯擬軍流者,降二級調用,司道降一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將應斬絞人犯,錯擬《軍流》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將軍流等犯,錯擬徒杖笞罪者,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將有罪人犯不行擬罪者,照罪犯輕重處分。其或應斬擬絞,應軍擬流,應徒擬笞杖者,「亦聽該部行令改正,免其處分。」 又題准:凡官員承問婪贓人犯,將原參贓銀不行審出及數少者,降三級調用。轉詳之司道,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如督撫查出題參者,督撫免議。若將審出贓銀私行改刪者,革職。又議准:凡承審各官,將正犯取定口供,在限內監斃者,免議。限內不取口供一案淹斃一、二人者,罰俸六個月。三、四人者,罰俸一年。五、六人者,降一級留任。七、八人者,降二級調用。九人以上者,革職。若淹斃因事干連至一、二人者,罰俸一年;三人者,降一級留任;四人者,降二級調用;五人者,革職。上司官不據實題參者,降二級調用。至已取《口供》,逾限不結,將正犯監斃者,照「限內『不取口供』」 例處分。若將牽連無干之人,監斃一人者,降一級調用。二人者,降二級調用。三人以上者,革職。上司官不據實題參者,亦降二級調用。若限內不能完結,雖經展限,有淹禁致死者,仍照限內監斃例處分。若在展限之外死者,亦照逾限例處分。其因私讎監斃人,照律議罪。又覆准:凡情輕事件、一應人犯、俱在外候審。若問刑衙門、遲延羈禁者、聽科道指名參處

又題准:凡官員將斬絞重犯,不行羈禁,令人取保,以致脫逃者,革職。將發到監犯,故推別衙門,以致脫逃者,降四級調用。該上司不行揭報,降二級調用。若將軍流徒罪人犯,取保脫逃者,降一級調用。笞杖人犯脫逃者,罰俸六個月。又題准:督撫所參貪劣屬官,責令委官看守,如疏忽以致自盡者,承委官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凡中式真文,准其謄寫選刻發賣。如遇鄉、會科場,預先召集多人,妄造文字,假稱新墨卷傳賣。及直省生員,濫刻選文窗稿傳賣者,禮部及科道督撫查訪,將假造之人,如係現任官員,罰俸三個月;未選官員,於選官日罰俸三個月。舉人罰停會試一科,貢生罰停廷試一年,監生罰多坐監六個月,生員降為「青衣儒童」 ,行令該地方官責二十板。如有冒名私刻,罪坐假冒之人,亦令該地方官責四十板。

又題准:「生員關係取士大典」 ,若有司照民例撲責,非

朝廷恤士之意。今後如果有欠糧重情,地方官先

報學院學道。俟黜革後,治以應得之罪。若詞訟小事應責治者,發該學官懲責。

又議准:「官員將遲延事件推諉他人者,除照遲延例計日處分外,再罰俸一年。」

又議准:「官員奉上司行查,職名遲延者,轉催官員罰俸六個月。」

又《令》「凡為己事,叩」

《閽》「審無冤枉者,責四十板。」

又議准:官員因事夤緣,私行餽送,發覺之日,與者受者,俱革職提問。如餽送之時,不即行出首,後經發覺,雖所餽之禮未受,亦罰俸一年。又題准:督撫將奉

旨「駁察事件、含糊題覆者、降一級留任。」

又覆准、旗下人犯徒罪枷號日期未滿、遇

赦、即行釋放。其民人犯徒罪、已到配所、遇

赦者、亦照旗下人例、免徒釋放

又覆准:「凡告發事件,止照狀內有名人犯審擬。如光棍案內,夥黨人多,仍行嚴拿審治。如無干牽連者,即行釋放。」

又題准:官員將斬絞人犯在獄不加杻鎖,以致自盡者,降一級調用。上司不申報者,罰俸一年,如已上杻鎖自盡或病死者,免議。

又題准:凡官員將重罪要犯致死以圖滅口者,革職。是問該上司不據實揭報,降二級調用。又題准:凡州縣官有潛逃反叛正犯,未經查出,或出具並無印結,被人首發者,革職,將該管知府降四級調用,司道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如係斬絞要犯,未經查出,或具結後被人首發者,降二級調用,該府道罰俸「一年。如係反叛牽連之人,及軍流人犯未經查出者,罰俸一年。若將緊要重犯,官員自行藏匿者,革職。」 又題准:「捕役誣拿良民為盜,私用非刑,致死人命者,將該管官革職,道、府降二級調用,按察司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如未致死者,該管官降四級調用,道、府降一級調用,按察司罰俸一年,督」 撫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武職官獲盜,即交有司審理。若不速送,私用非刑審理,及誣良為盜致死者,失察之總督罰俸九個月,未致死者,罰俸六個月。

《凡承緝叛犯,又題准》:將承緝文武各官,俱革職帶罪,限三年緝挐。如不獲,將文職降一級,武職降二級,各調用。如有加級紀錄,准其抵銷。盜犯仍照案緝挐。武職兼轄各官,降二級戴罪,限三年緝挐。如不獲,亦降一級調用,加級紀錄,亦准抵銷。該省總兵官罰俸一年,免其停陞。其接緝協緝文武各官,於賊犯發覺之「日,計筭未滿三年者,仍停其陞轉。緝挐人犯,若已滿三年,俱各罰俸一年,免其停陞。未獲賊犯,仍照案緝挐。」 又題准:發遣軍流徒犯,該管官兩月內不行起解者,罰俸一年。過一年者,降一級調用。不行查催之上司,罰俸半年。若起解遲延,致人犯斃獄者,降一級調用。上司官罰俸一年。官員將應解人犯錯解別處者,罰俸六個月。若將未經題結軍流等犯先行發遣者,降一級留任。

又議准:凡官員該管地方,有失火延燒房屋者,罰俸三個月。沿燒文卷倉厫者,罰俸一年。如將錢糧文冊擅藏私家,以致焚燬者,降一級調用。又題准:凡軍罪人犯在配所脫逃者,將該管官罰俸六個月,統轄官罰俸三個月。軍流徒罪人犯,私自逃回原籍,地方官不行查出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督撫將重犯引律具題,或擬重,或擬輕。」

曾經三法司兩議具題者、督撫併承問官、俱免議

又題准:衝決地方,有催夫不發及樁柳等項不行速辦,或稱非係本汛推卸,以致遲誤河工者,俱降一級調用,不行轉催,上司罰俸一年。又議准:奉天等處招徠之民,偷採人參,為從者照旗下人例,雖已得參,免其入官,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又題准

內廷工所、被人偷盜物料者。監工官、及守門官、俱

罰俸一個月

又題准:官員起解金磚,不揀擇精美、以不堪用者解送,或折損,或遲延、俱罰俸一年,巡撫、布政使各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官員解送各項匠役,或名數短少,或不擇良工,以老病不諳之人塞責者,罰俸六個月。又覆准:凡貪官蠹吏事發,督撫必須從公確議。若有徇庇貪污等情,經科道糾參是實者,將督撫承問各官,一併從重治罪。

又議准:「官員任所,如有親戚朋友聽其招搖詐騙者,本官革職。」

又議准:凡官員為事聽理,不候問結即回原籍者,罰俸六個月。承審官將聽審官員人犯,不候結案,聽其回籍者,亦照此例議處。

又「令正月停刑,照順治十七年例行。」

又題准:「正月既經停刑,應將審定正犯監固,俟二月具題正法。」

又題准:凡官員將絞罪人犯誤斬者,降一級調用。將應監候人犯立決者,降四級調用。若於停刑日期違例行刑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凡檢屍官員聽信仵作埋沒傷痕或將打砍傷痕報稱跌磕傷者,降二級調用,轉詳之上司,罰俸一年。如上司批令再檢,不行檢驗或不實報傷痕者,降一級調用。

又議准:官員批寫票籤,如將「工部知道」 錯寫「兵部知道」 者,堂官罰俸一個月;錯寫官,罰俸兩個月。

又題准:凡衙役犯贓,本管官失於覺察,十兩以上者革職。一兩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不及一兩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凡奸棍私造假印、假票,冒稱職官,或謊充帶翎,假託差使者,所在府州縣官員不行查拿,各降一級調用。如官員有將此等奸棍給與印結執照者,事發即行革職。

又題准、凡官兵挐獲出海貿易者、將貨物家產一半給賞、一半入官。若遇

赦免罪,免其入官,仍將一半給挐獲之人。

又十二月十四日欽奉

諭旨、「流徙人犯、定例六月十二月不行發遣。」今思十

月至正月終,俱屬寒冷之時,流人多有貧者,衣裝單薄,無以禦寒,以罪不至死之人凍斃道途,殊為可憫。以後流徙寧古塔、尚陽堡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欽此。

又題准:「凡隱瞞反叛,籍沒入官人口者,照隱匿入官財物」 之例,不論男婦大小,五口以上杖一百,流徙寧古塔。四口杖一百,徒三年;三口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口杖八十,徒二年;一口杖七十,徒一年半。旗下人有犯徒流之罪者,照例分別枷號發落。

又題准:凡官員擬將不應折贖之人違例折贖,及將應折贖之人不行折贖者,均罰俸六個月。又題准:官員承審反叛人犯,不曾審出真情,後經別官審出,將原問官革職轉詳之司道降四級調用。未嘗查參之督、撫,降一級調用。若將緊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降二級調用,司道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承審絞斬人犯,不曾審出真情,後經別官審出者,將原問官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若將緊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承審軍流等犯,不曾審出真情,後經別官審出者,將原問官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如將應取緊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罰俸六個月,司道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凡將應候秋決人犯擬為立決者,承問官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如將應立決人犯擬為秋後者,承問官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又題准:凡官員拷鞫人犯,於夾棍、拶指外,用別樣非刑,及將婦女擅用夾棍者,俱革職。該上司不行查報,降一級調用。督撫不行題參,降一級。

留任。其犯婦有孕,亦不得輕用《拶指》,違者降一級調用。該上司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凡官員將旗下人擅行夾責者,降一級調用。

《戶部則例》
一順治七年三月內定例民間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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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賣與投充之人,將賣買之人房屋地土,買價盡皆入官,二人皆治罪」 等語。康熙九年四月戶部咨「豐潤縣民張鐸等納糧地賣與班布爾善公下人許敬,康熙八年六月,許敬之主犯罪,其地入官,錢糧全請除豁」 等因前來。查順治七年三月部行,民間房地不許賣與投充之人,將賣買之人房屋地土買價盡皆「入官,二人盡皆有罪」 等因,通行順治十三年題覆所定「七年禁止之後所買地土房屋,部裡收拿所給價值,交與該管官,追取解部。順治七年以前買地土房屋,部裡收挐原價銀,照數給還,將地畝錢糧行文地方官除免」 等因。順治十八年九月內題覆「所定順治七年以前所買房屋地土發覺於未」 禁之先,部裡不給價銀,仍留於原買之人。「七年禁止以後,買地土房屋,是知禁而買,仍照先經傳示,將地土房屋買價盡行收挐」 等因。如果豐潤縣民張鐸等將地先賣與旗下,歷年是誰納糧?明知禁止買地,賣地因何又賣?應不便准除糧,仍咨回該撫,作速照數追完。

《刑部則例》
一吏部覆臺臣李條奏除先經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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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年久者不議外,應通行直隸各省督撫,查現任官員有建祠立碑者,拆毀以後,現任官員建祠立碑,邀譽刊布歌謠,永行禁止。如有現任各官仍違禁者,司道府州縣官員查報督撫題參。司道府州縣官員若不行查報,督撫一併指名題參。」 康熙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奉

旨:「依議。」

康熙十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諭宗人府、吏兵二部。「以後王以下」、及文武官員處

分罰銀及罰土黑勒威勒之例。應否酌量其情罪改為罰俸。著確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凡知州、知縣、吏目、典史、衛」

所守備、千總官員,失察逃人一名者,革職。「如未失察之先,有查解逃人三十名者,准其功過相抵,免革職。查解十五名者,所加之級銷去,照原品降一級調用。」 知府直隸知州所屬「有一員失察逃人革職者,降二級調用,如未失察之先,所屬有查解六十名者,准其功過相抵,免其降調。查解逃人三十名者,所加之級銷去,照原品降一級留任。」 道官管衛所掌印都司所屬,有一員失察逃人革職者,罰俸一年。二員革職者,降一級留任。三員革職者,降二級調用。其先有查解逃人四十五名者,准其抵降一級。巡撫所屬,有一員至四員失察逃人革職者,罰俸九個月;五員者,降一級留任。其先有查解四百名者,准抵降級。其鹽運司管內外錢糧局窯廠官、五城兵馬司官、及武職官員、失察逃人處分、功過相抵之處、俱照《前定例》行

又議准:「凡首告逃人,移咨巡撫,不行拿解,別經發覺者,巡撫降一級留任,該管官俱照失察逃人例議處。」

又題准:凡失察逃人,係隔省挐獲,或伊主及旗下人挐獲者,巡撫以下典史以上題參。若隔府挐獲,係別道官所屬者,道府以下題參。係本道官所屬者知府以下題參。隔州縣挐獲者,止將州縣官題參。

又題准:凡官員因逃人事件牽連降級之後,知府、知州、知縣能挐解逃人足,不論俸滿即陞之數,道員所屬地方足加二級之數、巡撫所屬地方足加一級之數者,俱准復還所降之級。鹽運使管內外錢局窯廠官、五城兵馬司官及武職官員,俱各照定例行。

又題准:凡父母帶逃十三歲以下之子女,同其父母拿解者,地方官不記功。若另行拿解者,照自行迯走十三歲之子女例,將地方官一體記功。如被伊主認獲及傍人出首者,窩家鄰佑等及失察地方官,仍照例治罪。

又題准:凡窩逃之人及疏脫逃人之解役,每遇熱審,照例減等,免流、徙責四十板、徒三年。其餘別罪,亦照例減等。

又題准:「凡地方官將逃人監禁遲滯過一月者革職。如一月內不能查明申解者,預行申報督捕衙門展限。」

又題准:凡夫妻父子同逃,投遞逃牌,遺漏一半者,本主鞭一百,逃人俱斷給伊主。

又題准:「凡地方官將未離原籍之民作逃人拿解者,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凡逃人無一定住處,或雇覓傭工,或賃住店房,未過十日者,其窩家鄰佑等既經免罪,地方官亦免議處。」

又題准:凡地方官稱係逃人拿解,無主認識,發伊原籍地方官確查,實係民人,取保釋放,具文申報。若有投充俘獲,賣身旗下情由,仍行解回,有主者給主,無主者入官。若將真正逃人稱係民人,保結釋放後被伊主識認,或旁人出首,為首保人斷作窩家,其餘保人鄰佑,照例治罪。其不行詳查取保釋放之官,革職。

又議准:「凡順治元年以前逃人,不給原主,放出為民。如仍投旗下者,有主認識,仍給原主。」 又議准:凡出首逃人,查明謊告仇告者,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人,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若串通糾合圖財行詐者,俱以光棍例治罪。若民人不在該地方官處告理,向督捕衙門越告者,不准行。至逃人,無論旗下及民人,首告查解者,該管各官鄰佑《十家長》地方免罪。窩家免其流徙,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追銀十兩,給首告之人。如出首逃人未經審理輒逃者,所告情節註冊不准行。後經挐獲或自行投回,仍照例治罪。

又題准:逃人寄居妻家,若有十三歲以上男丁作為窩家,十二歲以下免罪。

又議准:「《凡瞽目》之人窩隱逃人者,免責,並妻子流徙尚陽堡。」

又題准:「凡窩帶逃人者,係官革職,常人照例枷號鞭責。」

又議准:「凡失察逃人之管隊,免其流徙,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又題准:凡逃人中證已故,或失落文契,招稱係某家所買,審實者,斷與買主。非買主冒認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並非賣身而謊稱賣身之人,責四十板,並妻子發與寧古塔窮兵為奴。凡寧古塔駐防旗下逃人,又題准:逃二次者,該將軍審結。三次者,該將軍具文報督捕覆議具題。若滿洲窩隱逃人,及無窩主之逃人,即於本處照例審擬。

又題准、「凡鞭刺過逃人、俱自」

赦後計算三次

又題准:凡逃人無主識認者,鞭刺入官,給與八旗窮兵。後被原主識認,仍給原主,地方官功過不議,窩家及地方十家長、兩鄰照例責釋。又題准:凡逃人在外娶妻及所生子女,或經拏獲於未審之先,逃人亡故者,不斷與逃人之主釋放為民。

又題准:凡逃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女,已聘民人者,不斷與逃人之主,仍歸給本夫。

又題准:凡逃人被獲,交與伊主。若主轉賣與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子女,俱歸給逃人,斷與後買之主。

又議准:凡旗下人聘娶民婦,其婦逃走者,免刺、鞭一百。

又題准:凡保定、太原、滄州、德州等四城駐防逃人,若有窩家,令伊所屬官員轉報巡撫,交該鄰近按察司同城守尉審理。若按察司所駐地方遙遠,除伊所屬道員外,交鄰近道員同城守尉審理。如窩隱情真,該撫核實,止將窩主解送督捕覆議具題。若無窩主之逃人,即於彼處照例鞭刺逃走三次者,城守尉具文報督捕覆議,具題交刑部

又題准:「凡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地方官,拏解逃人窩犯,嚴加肘鎖,每一名差有家產正身解役二名押解。如違例以致疏脫,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職,疏脫之人責四十板。其陝西、湖廣、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地方官,挐解逃人窩犯,嚴加肘鎖,每一名差有家產正身解役二名遞解」 ,經過,地方官將逃人肘鎖驗明,每一名亦照數換差遞解。如違例以致疏脫,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職。疏脫之人,責四十板釋放。如照例僉差押解遞解。解役疏脫人犯或通同逃走者,將解役各責四十板,並妻子家產人口一併流徙。尚陽堡,地方官俱免議。

又題准:凡解役中途疏脫逃人,擬定流徙,於未流之先得獲逃人者,免流徙責四十板。

又題准:凡僉差押解逃人之役,私自交與別人代解,致逃人疏脫者,地方官罰俸一年,正身解役流徙,代解之人,責四十板。

又題准:「窩主責四十板,並妻子家產人口一併流徙尚陽堡房地入官。」

又覆准:「竊盜三犯之伊主父兄,係官,議處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又覆准:「凡白晝搶奪三次者,將伊主父兄係官議處,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又覆准:「凡強盜首後,再犯又首者,照律不准自首,治以強盜之罪。」

又覆准:凡強盜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者,不准自首,仍照律行。其劫財傷人未致死者,並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仍准投首。又題准:直省督撫題參盜案,本省定限四個月,兼管省分定限六個月,俱以失盜日為始。至逾限月日,專責督撫提准,計月處分,不許分坐屬官。

又覆准:「凡一月內獲,半停陞,緝拿餘賊者,限一年緝拿,全獲免罪。如不獲,罰俸一年,照案緝拿,不停陞。」

又議准:官員毆死奴僕者,罰俸九個月;故殺者,罰俸一年,追人入官;持刃殺死者,革職。

又題准:「凡毆死人命罪犯,已經宥免者,停其賠人給銀四十兩」 之例,仍照律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

又題准:「各省漕糧督催、糧道、知府等官,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二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三分者住俸,欠四分者降二級,欠五分者降三級,欠六分以上者革職,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參後違限不完者,加倍議處。應罰俸三個月者罰俸六個月,應罰俸六個月者住俸,應住俸者降二級,應降二級者降四級,應降三」 級者革職,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應革職戴罪者,實降二級調用。欠不及一分者免議。

又題准:「承追侵那錢糧,初次限四個月追完;逾限不完,降俸二級,戴罪督催;再限一年全完。如仍不完,罰俸一年。」

又題准:「奏銷兵馬錢糧,改限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於四月終到部,江南、浙江、江西、湖廣於五月中到部,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於六月中到部。逾限照例議處。」

又令直省存留錢糧照數收錢。上下通行,方無壅滯。有不收鑄錢者,以違

《制論》。

又覆准:「除盜漕糧仍照例遵行外,凡盜錢糧不分腹裡、沿邊、沿海,至三百兩者擬斬監候;不至三百兩者,仍照律治罪。」

又覆准:監守自盜倉庫錢糧四十兩,並常人盜八十兩者,照律斬絞擬罪,准徒五年。監守自盜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四十五兩以上者,擬流,總徒四年。盜三百兩以上,仍照例擬斬。

又題准:侵盜錢糧入己,數滿三百兩者,照例擬斬。不及三百兩者,照監守自盜正律,併贓擬罪。又題准:凡常人盜錢糧至三百兩者,擬絞監候。又題准:

內廷應用匠夫物料、據內務府印文、照數給發。其紫禁城、及

皇城內一應工程、工部確估一千兩以上者、具題

修理。不及一千兩者,工部酌定修理,開明物料及需用錢糧,行文內務府差官,會同工部監修。如錢糧有餘,工部會同監修官具題。倘不敷用,原係具題者,工部題請給發。原係工部酌定者,工部查核添給。至在外各處修造,動支錢糧一百兩以下者聽,工部記冊,年終奏銷。一百兩以上者,工完日,開明工匠物料錢糧數目,移送科道詳勘。如有浮冒,即行題參。

又覆准:投誠之賊,借追贓之名,將平民假稱伊夥,挾仇攀害,索詐財物者,照光棍例治罪。又議准:領憑各官,或患病,或有事故,於一月內呈明到部,仍准給憑。一月以下不領憑者,革職。又題准:卓異官員查閱吏部冊籍,若有未完事件者不准,併將題薦之督撫等官治罪。

又題准:凡屠戶止許將不堪使之牲畜稅買宰殺,如宰殺好牲畜者,雖係上稅,仍照「故殺他人駝騾」 律,杖一百。若將偷來牲畜私買宰殺者,與窩盜一體治罪。

又令文武官員犯罪,鎖禁鎖挐,永行禁止。又題准:督撫疏內所有字樣,貼黃內遺漏者,或貼黃內所有字樣,疏內遺漏者,罰俸三個月。又題准:官罏夾帶私鑄者,照枉法計贓治罪。又題准:行使廢錢,被人首告者,廢錢入官,制錢給賞。首告之人,本犯枷示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又題准:嗣後撥餉,將建曠銀並上年兵馬奏銷案內存剩銀充作半分,地丁等項銀兩充作九。

「分半撥足十分。如司府各官於部撥項款外,擅動別項錢糧,督撫指參,督撫失察,一併議處。」 又議准:

京城內地。《不許開設戲館》。令永行嚴禁。

又題准:「凡地方官不設立《十家長》,給與木牌者,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論功之例、不分旗下官員軍民人等、一體照定例行」

又議准、凡遇應具朝服補服之日、啟奏官俱具朝服補服。違者、本部指名題參

又覆准:凡無業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毬者,拿送到部,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又覆准:凡擅入

長安等門《打石獅子》鳴冤者、照「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律》治罪。」 若打

正陽門石獅子。控告者照「損壞」

正陽門外

《御橋律》治罪。所告情由、俱不准行。

又題准「復停止馬禁。」

又題准:凡兵丁役夫將押解流犯妻女姦污者,照「姦囚婦」 律治罪。其押送之官,雖不知情,嚴加議處。如押送之官,姦污犯人妻女,及擅加杻鐐,毆打逼勒財物者,從重議罪。此等事情,許流徙尚陽堡、寧古塔人犯。在

盛京戶部控告「外省解京人犯,在刑部控告。」

又題准:「四川省士子寄籍他省入學者,各直省巡撫查明,自順治元年以來,入學有願回籍者,令其回籍,蜀撫查明本生籍貫,方許撥入該府州縣儒學一體考試。該學臣即將回籍生員註冊報部。直省各學臣亦將回籍生員註明冊內,以便查核。如有冒籍四川,希圖應試者,本生黜革治罪,該地方官一併參處。」

又覆准:直隸各省考取武童,俱照文童例,分別大、中小學名數考取,一體報部。至考取武舉武生,學臣取具並無詭冒,連名保結,細加查認。除別省人住居年久,入籍置產當差者不議外,若有一人冒進兩途,及現任官子弟並別省人詭名冒籍,匪類濫充頂替等弊,該撫據實題參。若有隱庇,將出結之官,並不行查參之督撫,治以隱庇之罪。

又題准:「各官給假,取本衙門堂官,或同官,或同鄉官印結具呈,吏部代題,准給執照回籍。在家許住四個月,往返路程:直隸兩個月,山東、河南、山西六個月,陝西、浙江、江南、湖廣、江西八個月,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十個月,雲南一年。違限者議罪。若俸深遇應陞之月告假者不准。」 又議准:凡誣告平民,拖累監禁,及刑拷致死一二人者,原告照例擬絞。其在旅店及途中病死者,仍照律例、止坐應得之罪。

又覆准:「直省督撫在熱審之先具題到部之案,遇熱審仍行減等發落。其在熱審時具題之案,雖過熱審之期到部者,亦仍減等發落。」

又題准:插血結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結拜弟兄,無插血焚表等事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一百。又議准:凡隱留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者,都統、副都統、參領罰俸一年,佐領、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隱留之人,係有職任官革「任,《無職任官革職》;係平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又題准:凡遇軍流之犯,果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責四十板;將軍罪照依流罪收贖,准其存留養親。

又題准:凡應罰銀十兩,力不能納者,枷號一個月;應罰銀五兩,力不能納者,枷號二十日。又題准:捕役誤殺無干之人,停其追銀四十兩之例。於本犯名下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與被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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