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160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六十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卷目錄
籍沒部彙考
北魏〈孝靜帝天平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煬帝大業一則〉
宋〈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一則〉
遼〈太祖一則 太宗一則〉
元〈世祖至元二則 成宗大德一則 文宗天曆二則 至順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七則〉
皇清〈順治三則 康熙五則〉
籍沒部紀事
祥刑典第一百六十卷
籍沒部彙考
[編輯]北魏
[編輯]孝靜帝天平元年八月甲寅齊神武帝入洛陽收元士弼殺之籍沒家口
[編輯]按《北齊書神武帝本紀》云云。
隋
[編輯]高祖開皇十五年十二月戊子敕盜邊糧一升已上皆斬並籍沒其家
[編輯]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煬帝大業九年八月戊申制盜賊籍沒其家
[編輯]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宋
[編輯]欽宗靖康元年正月丙子籍倡優家財
[編輯]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辛未詔自今犯枉法自盜贓罪至死者籍其貲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二月壬午詔賊罪至死仍籍其貲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遼
[編輯]太祖 年行籍沒法
[編輯]按《遼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籍沒之法,始自 太祖為撻馬狘沙里時,奉痕德堇可汗命,案於越釋 魯遇害事,以其首惡家屬沒入瓦里。及淳欽皇后時 析出,以為著帳郎君。」
太宗 年免籍沒法未幾復行
[編輯]按:《遼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籍沒之法,至世 宗詔免之。其後內外戚屬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 復沒入焉,餘人則沒為著帳戶。其沒入宮分賜臣下 者亦有之。」
元
[編輯]世祖至元十四年五月癸巳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
[編輯]至元十五年春正月己亥,「收括闌遺官。也先闊闊帶 等坐易官馬、闌遺人畜,免其罪。以諸路州縣管民官 兼領其事。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 家。」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大德七年正月乙卯詔凡為匿名書辭者皆籍沒其妻子充賞
[編輯]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元年十月丙午中書省臣言凡有罪者既籍其家貲又沒其妻子非古者罪人不孥之意今後請勿沒人妻子制可
[編輯]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天曆二年,中書省臣及陝西行臺御史奏准:「臣僚有 罪,勿得沒其妻子。」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正月辛未,中書省臣言, 「近籍沒欽察家,其子年十六,請令與其母同居,仍請 繼。今臣僚有罪致籍沒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陳乞, 亦不得沒為官口。」從之。六月辛亥,陝西行臺御史孔 思迪言,「人倫之中,夫婦為重。比見內外大臣得罪就 刑者,其妻妾即斷付他人,似與國朝旌表貞節之旨」 不侔,夫亡終制之令相反。況以失節之婦,配有功之 人,又與前賢所謂娶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之意 不同。今後凡負國之臣,籍沒奴婢財產,不必罪其妻 子,當典刑者則孥戮之,不必斷付他人。庶使婦人均 得守節,請著為令。
至順元年八月壬申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言各宿衛復有容隱漢南高麗人及奴隸濫充者怯薛官與其長杖五十七犯者與典給散者皆杖七十七沒家
[編輯]「貲之半,以籍入之半為告者賞,仍令監察御史察之制可。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元六年九月丙寅詔今後有罪者勿籍其妻女以配人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編輯]明定《籍沒制》。
按《明會典》:「凡犯籍沒者,除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 產孳畜。」凡籍沒犯人家產田地內有祖先墳塋者,不 在抄劄之限。
太祖洪武元年令凡犯罪應合籍沒家產除謀反叛逆外其餘遇革者革前未曾抄劄到官革後原免革前已抄劄者沒官
[編輯]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七年定、「抄劄人口財產牲畜」事例
按《明會典》:「洪武十七年,令各處抄劄人口家財,就解 本處衛分成丁,男子同妻小收充軍役,其餘人口,給 與軍官為奴。金銀珠翠,本處官司收貯。年終類解馬 匹,令本衛收養,給與無馬軍人騎坐。牛隻給與有屯 去處屯種。無屯去處並一應孳畜麤重物件,就行變 賣,價錢於有司該庫交收。」
洪武二十一年、令「謀逆姦黨、造偽鈔」等項、沒其貲產 丁口。其餘止收貲產。仍以農器耕牛還之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定、抄劄人口大小、及細軟粗重物件、 解部進納、填寫勘合批回、備照事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四年,令各處抄劄解到罪人家 屬,有成丁者隨營,無成丁者依親,俱到大理寺再審。 續將抄來金銀等項,並麤重什物變賣鈔貫,通行解 部。俱不動原封,就令本處原解人役,徑送內府該庫 進納。同本部填寫勘合,出給長單二紙。齎獲批單」字 號回部。查照相同,方行附卷。將原差人批回原籍官 司,備照
洪武二十六年定、「刑部問擬抄劄人犯。務開寫明白、 牒發大理寺審錄平允、具手本赴內府、刑科填批、差 人抄劄」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問擬犯該姦黨 等項合抄劄者,明白具本,開寫某人所犯合依某律, 該某罪,財產人口合抄入官,牒發大理寺審錄平允, 回報各司,備由開寫犯人鄉貫住址明白,案呈本部, 具手本赴內府刑科填批,差人前去抄劄。戶下成丁 男子,如法枷杻,同抄到人口、金銀細軟、馬騾驢羊,差 人解部,如前該庫進納麤重什物,變賣價鈔,牛隻農 具入官,並田地房屋召人佃賃,照例當差。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抄劄遷發、律與《大誥》該載者、宜 從法司遵守。其餘榜文條例、該抄劄遷發者、止罪本 身有留戶下人口、種田納糧當差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九年議准批差人役抄劄提人事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議准,抄劄提人革去所差 旗軍,令當該衙門出批差散騎或舍人,齎批往所在 有司比號,著落附近衛所,差撥旗軍,明同有司,抄提 到官,就令原差旗軍,解至該衙門,仍令親齎家財,一 同引奏發落。如有合提緊關人數,及無軍衛去處,臨 期請」旨差解
皇清
[編輯]順治十一年
[編輯]《大清會典》:凡隱留窩犯家產。順治十一年題准:凡窩
家之父子兄弟有分居者,照地方官保結,免其入官。其應入官家產人口,亦照地方官保結,一併入官。若假稱分居及隱留家產,不盡行解送者,該管地方官革職。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又令上三旗有籍沒家產者。」
具題交與內該管衙門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官員人等有犯流徙籍」
沒等罪。「情願修造城樓、營建贖罪者,呈明該原問衙門,預為啟奏。」 下工部查議。奏
請定奪
又覆准:除五旗重犯籍沒家產、俱交各該都統、副都統撥給本旗外,其三旗重犯籍沒家產、免交內該管衙門、交與該都統、副都統等。請
旨「撥給。」康熙元年
[編輯]《大清會典》:「康熙元年覆准,凡官役審實贓銀內有虧」
短價值之類,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之項、被告自行呈首者、追給原主。若係督撫科道參發者,概追入官
又九月二十五日,欽奉:
諭旨、凡應追贓罪等項銀兩、年久不完者、該管官察
明,「果係家產盡絕,即行具題,將本犯入官,不必復行追銀。欽此。」
又題准:「欠贓正犯身故家產盡絕者,贓銀免追,妻亦免入官。」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覆准、凡贓罪流徙笞杖等犯、若
因家產盡絕,即令入官,較之原罪反重,仍照原罪的決,免其入官。
又覆准:「凡貪官蠹役贓罰銀,果家產盡絕,不能完納,在」
赦前者免其入官
赦後者仍遵前
旨入官。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覆准,凡犯軍機,籍沒家產者,除」
妾婢外,仍給與人口三雙,馬牛各三匹,並器械等件。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覆准隱匿籍沒入官人口財」
物在
赦後發覺者、不准「援」
赦
康熙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諭刑部:「楊義曾為大臣,並無罪過。因其無嗣,即將」
家產入官,屢次駁察,竟與查罪人家產相等,殊非待大臣之道。此等事關係大體,若將無嗣大臣家產概行入官,日後即成定例。著交與九卿,將從前有無似此入官定例,察明議奏。
籍沒部紀事
[編輯]《朝野僉載》:張易之初造一大堂,甚壯麗,計用數百萬。 紅粉泥壁,文柏帖柱,琉璃沉香為飾。夜有鬼書其壁 曰:「能得幾時,令削去。」明日復書之,前後六七。易之乃 題其下曰:「一月即足。」自是不復更書。經半年,易之籍 沒入官。
《唐書元載傳》:「載字公輔,代宗立,進拜中書侍郎,許昌 縣子。未幾,判天下元帥行軍司馬。載得意甚,益矜肆。 帝積怒,大曆十二年三月庚辰,收載訊狀,遣中使臨 詰,隱事皆服,乃下詔賜載自盡。及死,行路無嗟隱者。 籍其家鍾乳五百兩,詔分賜中書門下臺省官。胡椒 至八百石,他物稱是。女真一,少為尼,沒入掖庭。」 《舊唐書代宗本紀》:「永泰二年九月丙子,宣州刺史李 佚,坐贓二十四萬貫,集眾杖死,籍沒其家。」
《德宗本紀》:興元元年六月丙辰,斬偽相李忠臣,籍沒 其家。李晟奏,「受賊偽署同惡抵法之家所沒財物、牛 馬、奴婢,請以賞軍士。」從之。
《武宗本紀》:會昌四年六月,「制追削故左軍中尉仇士 良先授官及贈官,其家財並籍沒。」
《懿宗本紀》:「咸通十三年五月乙亥,殺國子司業韋殷 裕,籍沒其家。」
《東觀奏記》。上大漸,顧命內樞密使王歸長、馬公儒,宣 徽上院使王居方,以夔王當璧為託。三內臣皆上素 所恩信者,泣而受命。時右軍中尉王茂元心亦感上, 左軍中尉王宗實素不同,歸長、公儒、居方患之,乃矯 詔出宗實為淮南監軍使,宣化門受命,將由右銀臺 出焉。左軍副使邢元實謂宗實曰:「聖人不豫。」踰月,中 「尉止隔門起居,今日除改,未可辨也。請一面聖人而 出。」宗實始悟,卻入,即諸門已踵故事添人守捉矣。邢 元實翼導宗實直至寢殿,上已晏駕,束頭環泣。宗實 叱居方下,責以矯宣,皆捧足乞命。遣宣徽北院使齊 元簡迎鄆王於藩邸,即位,是為懿宗。歸長公儒、居方 皆誅死,籍沒其家。
《遼史聖宗本紀》:太平八年「十月,樞密使魏王耶律斜 軫孫婦阿聒指斥乘輿,其孫骨欲為之隱,事覺,乃並 坐之,仍籍其家。」
《興宗本紀》:「景福元年六月辛丑,皇太后賜駙馬蕭鉏 不里、蕭匹敵死圍場都太師女直著骨里、右祗候、郎 君詳穩蕭延留等七人皆棄市,籍其家。」
《宋史太祖本紀》:開寶六年六月「癸卯,雷有鄰告宰相 趙普黨堂吏胡贊等不法,贊及李可度並杖籍沒。」 《欽宗本紀》:靖康元年正月,「賜安德軍承宣使李彥死, 並籍其家。」
《國老談苑》:丁謂為侍中,嘗賦詩云:「千金家累非良寶, 一品高官是強名。」未幾而籍沒資產,削免官爵,果符言志也。
《談錄》公言:「丁謂前敗之一夕,買竭都市中金,餘產籍 沒,後官斥賣。人有買其綵薦,一析之得絹凡三百餘 端。」
《厚德錄》:「方諫議慎言為侍御史時,丁謂貶遣慎言籍 其家,得士大夫書,多干請關通者,悉焚之不以聞,世 稱長者。」
《楓窗小牘》:「岳少保既死獄籍其家,僅金玉犀帶數條, 及瑣鎧兜鍪、南蠻銅弩鑌刀弓劍鞍轡布絹三千餘 匹,粟麥五千餘斛、錢十餘萬、書籍數千卷而已。視同 時諸將如某某輩,莫不寶玩滿堂,寢田園,佔畿縣,享 樂壽考,妻兒滿前,禍福頓懸。不意如此,天道亦自有 不可知者。」
《宋史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四月「庚申,令狐概除名, 配鬱林州牢城,籍其家。五月辛卯,貶潛說友南安軍、 吳益汀州,並籍其家。籍呂文煥、孟之縉、陳奕、范文虎 家。六月庚戌,誅翁應龍,籍其家。丁卯,朱祀孫除名,籍 其家。七月庚寅,謫似道為高州團練使,貶循州,籍其 家。」
《金史哀宗本紀》:天興二年「正月庚申,遣奉御朮甲、塔 失不後弟徒單四喜往汴京,奉迎兩宮。白撒還自蒲 城,聚兵於大橋,不敢入。壬戌,遣使召白撒至,數其罪, 下之獄,仍籍其家財以賜將士。」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八月辛巳,監察御史韓 昺劾同知大都路總管府事舍里甫丁毆部民至死。 詔杖之,免其官,仍籍沒家貲十之二。」
至元十六年九月庚戌,同知揚州總管府事董仲威 坐贓罪,行臺方按其事,仲威反誣行臺官以他事。詔 免仲威官,仍沒其產十之二十月戊子,千戶脫略、總 把忽帶擅引軍入婺州永康縣界,殺掠吏民,事覺,自 陳「扈從先帝出征有功,乞貸死。」敕沒入其家貲之半, 杖遣之。
至元十九年六月辛丑,籍阿合馬妻子婿奴婢財產。 九月丁巳,籍阿里家。
至元二十三年十二月癸卯,要束木籍阿里海牙家 貲,運致京師。
至元二十八年二月丁亥,執湖廣要束木詣京師。戊 子,籍要束木家貲金,凡四千兩。
至元三十年十一月丁巳,「孫民獻嘗附桑哥助要束 木為惡,及同知上都留守司事,又受賕減諸從臣糧」, 詔籍其家貲妻奴。十二月乙未,遣使督思、播二州及 鎮遠、黃平,發宋舊軍八千人,從征安南。庚子,平章政 事亦黑迷失、史弼、高興等無功而還,各杖而恥之,仍 沒其家貲三之一。
《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正月壬申,饒州路達魯花赤阿 剌紅、治中趙良不法,僉江東廉訪司事昔班季讓受 金,縱之。事覺,昔班自殺,杖季讓除名,仍沒其財產奴 婢之半。」
元貞二年三月丁丑,以完顏邦義、納速丁、劉季安妄 議朝政,杖之,徒二年,籍其家財之半。
《武宗本紀》:至大三年十一月「己亥,尚書省以武衛親 軍都指揮使鄭阿兒思蘭與兄鄭榮祖、段叔仁等圖 為不軌,置獄鞫之,皆誣服。詔叔仁等十七人並正典 刑,籍沒其家。」
《英宗本紀》:延祐七年五月「庚辰,上都留守賀伯顏坐 便服迎詔棄市,籍其家。戊戌,有告嶺北行省平章政 事阿散、中軍平章政事黑驢及御史大夫脫忒哈、徽 政使失列門等,與故要束謀妻亦列失八謀廢立。拜 住請鞫狀。帝曰:『彼若借太皇太后為詞,奈何』?」命悉誅 之,籍其家。丙午,捕亦列失八子浙江行省平章政事 黑驢,仍籍其家。戊午,鐵木迭兒以趙世延嘗劾其姦, 誣以不敬下獄,請殺之,並究省、臺諸臣,不允。帝幸涼 亭,從容謂近侍曰:「頃鐵木迭兒必欲寘趙世延於死 地,朕素聞其忠良,故每奏不納。」左右咸稱萬歲。八月, 丁卯,宮人官奴坐用日者請太皇太后禜星,杖之,籍 其家。
《英宗本紀》:「至治三年六月壬申,將作院使哈撒兒不 花坐罔上營利,杖流東裔,籍其家。七月丙辰,籍鐵木 迭兒家貲。」
《己瘧編》洪武初,嘉定安亭萬三,元之遺民也,富甲一 郡。嘗有人自京師回,問其何所見聞,其人曰:「皇帝近 日有詩云:『百僚未起朕先起,百僚已睡朕未睡。不如 江南富足翁,日高丈五猶披被』。」萬歎曰:「兆已萌於此 矣。」即以家貲付託諸僕能幹掌之,買巨航,載妻子泛 游湖湘而去。不二年,江南大族以次籍沒,獨萬獲令 終,其亦達而知幾者與!
《翦勝野》。聞太祖嘗微行京城中,聞一老媼密呼上為 老頭兒,帝大怒,至徐太傅家,繞室而行,沈吟不已。時 太傅他往,夫人震駭,恐有他虞,惶恐再拜:得非妾夫 徐達負罪於陛下耶?太祖曰:「非也,嫂勿以為念。」亟傳 令召五城兵馬司總諸軍至曰:「張士誠小竊江東,吳民至今呼為張王。今朕為天子,此邦居民呼朕為老 頭兒,何也?」即命籍沒民家甚眾。
《明外史葉砥傳》:「砥字履道,上虞人。永樂初,又坐誣被 逮,籍其家,止故書數筐。事白,還之。」
《復辟錄》:「石亨姪彪頗驍勇,驟陞都督。性尢貪暴,初立 邊功,大肆兇惡,謀鎮大同,邀人保奏,朝廷覺其不實, 使人廉察,果皆虛詐,置彪於法,人心皆快。已而罪連 亨,朝廷初念其功,累宥之。未幾家人傳說怨謗,有不 軌之謀,於是置亨於法,籍其家,受禍甚烈。議者以為 天道好還如此。」
《明大政紀》:弘治十一年十月,上命內侍搜索李廣家, 得一納賄簿籍,首進之。簿中某送黃米幾百石,某送 白米幾千石,通計數百萬石。上因詢左右曰:「廣所食 幾何」乃受許多米。對曰:「黃米即金,白米即銀。」上悟廣 贓濫,遣人籍沒之。科道請出簿籍,按名究問。凡預名 者,惶懼危甚,各潛赴戚畹壽寧侯處求捄,昏夜奔馳, 不期而會者十有三人。羅𤣱言:「具瞻攸在,不必指其 名,暴其惡,宜諭令自陳,或黜以他事,庶不貽朝廷羞。」 事雖得寢,而納賂者之姓名一一盡傳於朝野矣。 正德五年八月,劉瑾謀不軌,伏誅,籍其家。其抄沒財 產金二十四萬錠,又五萬七千八百兩,銀元寶五百 萬錠,又一百五十八萬三千六百兩,寶石、金甲、蟒衣、 袞龍袍、金龍盔甲、玉印、玉琴、玉帶數百,皆籍內帑。 正德十四年七月逮佞倖錢寧,籍其家。言官劾其「交 通逆濠,籍沒錢寧家財金七十扛,其十萬五千兩,銀 二千四百九十扛,共四百九十八萬兩,碎金銀並首 飾五百二十箱,珍珠二櫃,金銀臺盞四百二十付,蘇 木七十扛,胡椒三十五百石,段匹三千六百扛,餘物 不可勝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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