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44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四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八
周八〈儀禮士虞禮〉
禮儀典第四十四卷
喪葬部彙考八
[編輯]周八
[編輯]按儀禮士虞禮特豕饋食
[編輯]〈注〉《虞》,安也。士既葬其父母,迎精而反,日中而祭之於殯宮以安之。饋,猶歸也。〈疏〉自此盡「南順」,論陳鼎鑊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傳》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雲牲。大夫以上稱牲,亦稱牢,故云少牢。此虞為喪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無卜牲之禮,故指豕體而言。虞牲皆言牲者,記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馬刲羊,士擊豕」,不言牲者,據殺時須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雲「饋猶歸」者,謂以物與神及人皆言饋,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饋。《坊記》云:「父母在,饋獻不及車馬。」是生死皆言饋。又云:「饋者,上下通稱,故祭祀於神而言饋。」
側《亨》於廟門外之右,東面。
〈注〉《側》:「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鑊,不於門東,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祔,而以吉祭易喪祭。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疏〉雲「側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禮皆全,左右胖皆亨,不雲側。此雲「側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獻賓已後,則無主人、主婦及賓已下之俎,故惟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側殺」者,彼雖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為側,各有所對故也。雲「亨於爨用鑊」者,亦案《少牢》有羊鑊,故亨在鑊。雲「不於門東,未可以吉也」者,以虞為喪祭,不於門東,對《特牲》吉禮鼎鑊皆在門東,此雲門外之右,是門之西,未可以吉也。雲「是日也,以虞易奠祔,而以吉祭易喪祭」,皆《檀弓》文。雲是日為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屍而祭之。雲「祔而以吉祭易喪祭」者,案下記雲「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日哀薦成事。鄭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如是則卒哭即是吉祭。而鄭此注云「祔為吉祭」者,卒哭對虞為吉祭,卒哭比祔為喪祭,故下記云:「卒哭祭乃餞」云:「尊兩甒於廟門外之右,少南,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注云:「在門之左,又少」南,則鼎鑊亦在門左。以此知卒哭對虞為吉祭也。又雲「明日以其班祔,用專膚為折俎,取諸脛膉」,其他如饋食是。祔,乃與《特牲》吉祭同,以祔為吉祭,是以雲祔,而以吉祭易喪祭也。雲「鬼神所在」,則雲「廟,尊言之」者,對時廟與寢別。今雖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還在寢,故以寢為廟,虞於中祭之也。
魚臘爨亞之北上。
〈注〉爨竈。〈疏〉上豕爨在門右,東面。此魚臘各別鑊,言「北上」,則次在豕鼎之北。而雲「爨竈」者,周公經為爨,至孔子時為竈,故王孫賈問孔子曰:「與其媚於奧,寧媚於竈。」是前後異名,故鄭舉後決前也。
饎爨在東壁西面。
〈注〉《炊黍稷》曰:「饎饎北上,上齊於屋宇,於虞有亨,饎之爨彌吉。」〈疏〉以三鑊在西方,反吉。案《特牲》云:「主婦視饎爨於西堂下,宗婦主之,在西方。」今在東,亦反吉也。《少牢》「廩爨在饔爨之北,在門外」者,是大夫主之。廩人掌男子之事,故與牲爨同在門外東方也。
設洗於西階西南,水在洗西,篚在東。
〈注〉反吉也。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疏〉如其上文,「設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篇吉時設洗,皆當東榮,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階西南,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於室中北墉下,當戶,兩甒醴酒,酒在東,無禁,冪用 絺布,加勺,南枋。
〈注〉「酒在東」,上醴也。絺布,葛屬。〈疏〉雲「酒在東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飲,故在東。吉禮元酒在酒上,今以喪祭禮無元酒,則醴代元酒在上,故云上醴也。
素幾葦席,在西序下。
〈注〉有幾始鬼神也。〈疏〉經「幾,席具有。」注唯雲幾者,以其大斂奠時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幾故也。
苴,刌茅長五寸,束之,實於篚,饌於西坫上。
〈注〉苴,猶藉也。〈疏〉此苴而雲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無咎。」
饌兩豆、菹、醢於西楹之東,醢在西,一鉶亞之
〈注〉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葅,右取醢,便其設之。〈疏〉此饌繼西楹言之,則以西楹為主,向東陳之。雲「一鉶亞之」者,葅以東也。雲「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葅,右取醢,便其設之」者,以其屍在奧東面設者西面,設於屍前,葅在南,醢在北,今於西楹東饌之,葅在東,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葅,右取醢,至屍前西面,又左葅右醢,故云便也。
從獻豆兩,亞之,四籩亞之,北上。
〈注〉豆從,主人獻祝,籩從,主婦獻屍。祝北上,葅與棗不東陳,別於正。〈疏〉此從獻豆籩。雖文承一鉶之下,而雲「亞之」,下別雲「北上」,是不從鉶東為次,宜於鉶東北,以北為上,向南陳之。若然,文承一鉶下,而雲「亞之」者,以其次在鉶以東,去楹漸遠,故云亞,不謂亞鉶以東也。據此陳之次,然則東北葅為首,次南醢,醢東栗,栗北棗,棗東棗,棗南栗。此以東面取之,而入北面設之祝前,得右葅左醢。其籩亦然。先陳者先設,後陳者後設,棗在左,亦得共設,故鄭雲「北上葅與棗」也。雲「豆從主人獻祝」者,以其屍前正豆已設訖,以為陰厭,不名為從。此二豆主人先獻祝酒,後乃薦豆,故言從。雲「籩從主婦獻尸祝」者,以其四籩,二籩從主婦獻屍,二籩從主婦獻祝,亦是從也。雲「不東陳,別於正」者,以二豆與鉶,在屍為獻前為正;此皆在獻後為非正,故東北別也。
饌黍稷二敦於階間,西上,藉用葦席。
〈注〉藉,猶薦也。古文藉為席。〈疏〉雲「藉猶薦也」者,謂先陳席,乃陳黍稷於上,是所陳席藉薦黍稷也。
匜水錯於槃中,南流,在西階之南,簞布在其東。
〈注〉流匜,吐水口也。
陳三鼎於門外之右,北面北上,設扄鼏。
〈注〉門外之右,門西也。今文「扄為鉉。
七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饌於塾上」,統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鄉,
羞燔俎,在內西塾上,南順。
〈注〉「南,順於南面」,取縮,執之便也。肝俎在燔東。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賓執事者如弔服,皆即位於門 外,如朝夕臨位。婦人及內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
〈注〉《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帶垂也。」「賓執事」者,賓客來執事也。〈疏〉自此盡「北面」,論將虞祭於位,反衣服之事。
祝免澡葛絰帶,布席於室中,東面,右幾,降,出,及宗人 即位於門西,東面南上。
〈注〉「祝亦執事免」者,祭祀之禮,祝所親也。澡,治也。治葛以為首絰及帶,接神宜變也。然則士之屬官為其長,弔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變服,則除右幾於席近南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請拜賓,如臨。入門哭,婦人哭。
〈注〉臨朝夕哭。〈疏〉「朝夕哭」時,門外送賓訖,入門,男子、婦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於堂,眾主人及兄弟賓即位於西方,如「反 哭位。」
〈注〉《既夕》曰:「乃反哭。」入則升自西階,東面。眾主人堂下東面,北上,異於朝夕。〈疏〉此明賓將與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雲「如反哭位」,鄭引《既夕》者,證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門左,北面。
〈注〉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階前、北面。
〈注〉當詔主人及賓之事。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設於幾東席上,東縮,降,洗 觶,升,止哭。
〈注〉縮,從也。古文縮為蹙。〈疏〉自此盡「哭出復位」,論設饌於神杖不入於門之事也。
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西面。
〈注〉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喪服小記》曰:「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然則練杖不入於門明矣。
贊薦葅,醢醢在北。
〈注〉主婦不薦齊斬之服,不執事也。《曾子問》曰:「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佐食及執事盥,出,舉長在左。
〈注〉舉,舉鼎也。長在左,在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詔之。
鼎入,設於西階前,東面北上,匕俎從設。左人抽扄鼏 匕,佐食及右人載。
〈注〉載載於俎,佐食載,則亦在右矣。今文「扄」為「鉉」,古文「鼏」為「密。」
《卒朼》者,逆退復位。
〈注〉《復》賓位也。
俎入,設於豆東,魚亞之,《臘特》。
〈注〉亞,次也。今文無之。
贊設二孰於俎南,「黍,其東稷。」
〈注〉簋實尊,黍也。〈疏〉雲「簋實,尊黍也」者,以經西黍東,稷西上,故云尊黍也。經雲「敦」,注「言簋」者,案《特牲》雲
《佐食》「分簋鉶。」 注云:「分簋者,分敦黍於會,為有對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變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 然則此注變敦言簋者,亦謂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設一鉶於豆南。
〈注〉鉶,菜羹也。〈疏〉此對《泰》是湇羹。
佐食出,立於戶西。
〈注〉饌己也。今文無「於戶西。」〈疏〉佐食出者,以無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於戶西。
贊者徹鼎。
〈注〉反於門外。
祝酌醴,命佐食啟會,佐食許諾啟會,卻於敦南復位。
〈注〉會,合也。謂敦蓋也。復位,出立於戶西。今文「啟」為「開。」〈疏〉《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兩有,今所奠者醴,故須言「醴」也。若然,彼單酒,此兩有者,以其同小斂、大斂、朔月遷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並有,故此虞之喪祭亦兩有,異於吉祭也。
祝奠觶於鉶南,復位。
〈注〉復位,復主人之左。〈疏〉雲「復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右,不見祝,更有位,故復主人左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饗,命佐食祭。
〈注〉饗,告神饗也。此祭,祭於苴也。饗神辭,《記》所謂「哀子某哀顯相,夙興夜處不寧」,下至「適爾皇祖某甫饗」是也。
佐食許諾,鉤袒取黍稷,祭於苴。三取膚祭,祭如初。祝 取奠,觶祭,亦如之。不盡,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
〈注〉鉤袒,如今擐衣也。苴,所以藉祭也。孝子始將納屍,以事其親,為神疑於其位,設苴以奠之耳。或曰:「苴,主道也。」則《特牲》《少牢》當有主象而無,可乎?
祝祝卒,主人拜如初,哭,出復位。
〈注〉《祝祝》者,釋孝子祭辭。
祝迎屍,一人衰絰,奉篚哭從屍。
〈注〉屍,主也。孝子之祭,不見親之形象,公無所繫,立屍而主意焉。一人,主人兄弟。《檀弓》曰:「既封,主人贈而祝宿虞屍。」〈疏〉自此盡如初設論迎屍入九飯之事。
屍入門,丈夫踴,婦人踴。
〈注〉踴不同文者,有先後也。「屍入,主人不降」者,喪事主哀不主敬。
淳屍盥,宗人授巾。
〈注〉淳,沃也。沃屍盥者。賓執事者也。
屍及階,祝延屍。
〈注〉延,進也。告之以《升》。
屍升宗人,詔踴如初。
〈注〉言「詔踴如初」,則凡踴,《宗人》詔之。〈疏〉雲「言詔踴如初,則凡踴,宗人詔之」者,以其上無宗人詔踴之事,以此宗人詔踴雲如初,明前踴,並明下文踴皆宗人詔之,故鄭雲凡也。
屍入戶,踴如初,哭止。
〈注〉哭止尊屍。
婦人入於房。
〈注〉《辟「執事」者》。
主人及祝拜妥屍,屍拜,遂坐。
〈注〉妥,安坐也。
從者錯篚於屍左席上,立於其北。
〈注〉北席北也。〈疏〉此《虞禮》篚象《特牲》「肵俎,置於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擬盛屍之饌也。
屍取奠,左執之。取菹,擩於醢,祭於豆間。祝命佐食墮 祭。
〈注〉「下祭曰墮。」墮之,猶言墮下也。《周禮》曰:「既祭則藏其墮。」謂此也。今文墮為綏,《特牲》《少牢》或為羞,失古正矣。齊魯之間謂祭為墮。〈疏〉雲「屍受奠,左執之」者,以右手將墮故也。雲「下祭曰墮」者,以其凡祭皆手舉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墮。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屍,屍祭之,祭奠祝,祝,主人拜如 初。屍嘗醴奠之。
〈注〉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疏〉雲「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屍前祝,祝卒乃再拜稽首也。
佐食舉肺脊授屍,屍受,振祭,嚌之,左手執之。
〈注〉右手,將有事也。屍食之時,亦奠肺脊於豆。
祝命佐食邇敦,佐食舉黍,錯於席上。
〈注〉邇,近也。
屍祭,鉶、嘗、鉶。
〈注〉右手也。《少牢》曰:「以柶祭羊鉶,遂以祭豕鉶,嘗羊鉶。」〈疏〉知以右手者,上經云:「佐食舉肺脊授屍,屍受,振祭,嚌之,左手執之。」鄭云:「右手將有事。」指此嘗鉶用右手也。引《少牢》者,證此經嘗祭之時亦用柶。案下記云:「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苴,有柶
「是用《柶祭》」 之義。
《泰》羹湇自門入,設於鉶南。胾四豆設於左。
〈注〉博,異味也。湇,肉汁也。胾,切肉也。〈疏〉雲「設於鉶南」者,以泰羹湇未設,故繼鉶而言之,其實觶北留空處,以待泰羹。雲「胾四豆,設於左」者,案《特牲》四豆,設於左,南上。雲左者,正豆之左。又《少牢》云:「上佐食羞胾兩瓦豆,有醢,設於薦豆之北。」注云:「設於薦豆之北」,以其加也。言北亦是左也。雲「博異味」者,以其有湇有胾故也。
《屍飯》播餘於篚。
〈注〉不反餘也。古者飯用手,吉時,播餘於會。古文播為半。
三飯,佐食舉幹屍受,振祭,嚌之,實於篚。
〈注〉飯間啗肉安食氣。〈疏〉雲「飯間啗肉安食氣」者,以其胳、脅、骨、體連肉,又在三飯之間,故云「飯間啗肉安食氣。」
又三飯,舉胳,祭如初。佐食舉魚、臘,實於篚。
〈注〉「屍不受魚臘」,以喪不備味。〈疏〉雲「屍不受魚臘」者,案經《佐食》舉魚臘,不雲屍受嚌之,明屍不受魚臘可知。雲「以喪不備味」者,案《特牲》三舉魚臘,屍皆振祭嚌之,此佐食舉魚臘實於篚,屍不嚌,故云喪不備味也。
又三飯,舉肩,祭如初。
〈注〉「後舉肩」者,貴要成也。〈疏〉雲「後舉肩者,貴要成也」者,案《禮記祭統》云:「周人貴肩」,故云「貴者要成也。」要成者,據後食即飽也。
舉魚臘俎:俎釋三個。
〈注〉釋,猶遺也。遺之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個猶枚也,今俗或名枚曰「個」,音相近。此臘亦七體,如其牲也。〈疏〉此經直舉魚臘俎盛於篚俎,釋三個。不言盛牲體者,案下記云:「羹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脅七體。」此上經佐食初舉脊,次舉幹,又舉骼,終舉肩,總舉四體,唯有臂、臑、肫三者,佐食即當俎釋三個,不復盛牲體,故直舉魚臘而已。雲「遺之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禮》文。案彼注「歡謂飲食,忠謂衣服」,於此引之併據飲食者,彼注對文,此注散文,則歡與「忠」通,故總證牲體也。又案《特牲》釋三個注云:「謂改饌於西北隅遺之。」與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饌之義,又兼有此不盡歡忠之禮。雲「此臘亦七體,如其牲也」者,案下記牲有七體,此臘亦不過於牲體,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對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體,是以《特牲記》雲「臘如牲骨」,乃有十一體,與此不同,吉禮異故也。
屍卒食,佐食受肺脊,實於篚,反黍如初設。
〈注〉九飯而已,士禮也。篚猶吉祭之有肵俎。〈疏〉雲「反黍如初設」者,案上設黍稷在俎南西,黍東,稷次。上文佐食舉黍,錯於席上,此屍卒食,故反黍於本處,如初設。雲「九飯而已,士禮也」者,《少牢》十一飯,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故云九飯,士禮也。雲「篚猶吉祭之有肵俎」者,案《特牲》《少牢》,屍舉牲體,振祭嚌之,皆加於肵俎。此屍舉牲體,振祭嚌之,皆實於篚,故云篚猶吉「祭之有肵俎。」
主人洗,廢爵,酌酒酳屍。屍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屍 祭酒,嘗之。
〈注〉爵無足曰廢爵。酳,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酳酢,變吉也。凡異者皆變吉。古文酳作酌。〈疏〉自此盡《升堂復位》,論主人初獻屍並獻祝及獻佐食之事。
賓長以肝從實於俎,縮右鹽。
〈注〉縮,從也,從實肝炙於俎也。喪祭進柢右鹽於俎近北,便屍取之也。縮執俎,言右鹽,則肝鹽併也。〈疏〉雲「縮,從也」,從實肝,炙於俎也。「喪祭進柢」者,案下記云:「載猶進柢。」柢,本也。謂肝之本頭,進之向屍。雲「右鹽於俎近北,便屍取之也」者,從執俎一頭向屍,據執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鹽,西面向屍,屍東面,以右手取肝於俎右畔,擩鹽於左畔,是以鹽於俎之近北,便屍取之。雲「縮執俎,言右鹽,則肝鹽併也」者,謂俎既縮執,則狹,肝、鹽不容相遠,是執俎人右畔有鹽,左畔有肝,故云「併」也。
屍左執爵,右取肝,擩鹽,振祭,嚌之,加於俎。賓降,反俎 於西塾,復位。
〈注〉取肝,右手也,加於俎,從其牲體也。以喪,不志於味。〈疏〉「復位」者,謂賓長也。屍既振肝訖,復西階前眾兄弟之南,東面位。雲「以喪不志於味」者,決《特牲》《少牢》屍嚌肝訖,加菹豆以近身。此《虞禮》屍嚌肝訖,不加於菹豆,而遠加於俎,以同牲體者,以喪志不在於味,故遠身加俎也。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與屍同加於菹豆,嚌肝訖,加與俎。與此屍同者,祝無不在味之嫌,禮窮則同故也。
屍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屍答拜。
〈注〉不相爵,喪祭,於禮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屍卒爵
祝酌授屍,屍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屍答拜。」〈注〉《醋報》。
主人坐祭,卒爵,拜,屍答拜。筵祝南面。
〈注〉祝接神尊也。筵用萑席。〈疏〉上文屍用葦席,其祝席,《經記》雖不言,以屍用在喪,故不用萑。今祝宜與平常同,故用萑也。雲「祝接神尊也」者,解得先獻之事。
主人獻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
〈注〉獻祝,因反西南位。
薦菹醢,設俎。祝左執爵,祭薦,奠爵,興,取肺,坐祭,嚌之, 興,加於俎,祭酒,嘗之,肝從。祝取肝擩鹽,振祭,嚌之,加 於俎,卒爵,拜。主人答拜。祝坐授主人。
〈注〉《今文》無擩鹽。〈疏〉此直言薦菹醢,設俎者,不見薦、徹之人。案下文云:「祝薦席徹入於房。」注云:「徹薦席者,執事者。」則此設者亦執事可知。
主人酌,獻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佐食 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實於篚,升堂復位。
〈注〉篚在庭,不復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東面立。〈疏〉雲「不復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東面立」者,上文哭時,主人升堂,西序東面,又上文雲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復位,不復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復東面位也。
主婦洗足爵於房中,酌,亞獻屍,如主人儀。
〈注〉爵有足,輕者飾也。《昏禮》曰:「內洗在北堂,直室東隅。」〈疏〉自此盡《入於房》,論主婦獻屍並獻祝及佐食之事。
自反兩籩棗、栗,設於會南,棗在西。
〈注〉《尚棗》:棗美。〈疏〉案《特牲》宗婦執兩籩,主婦受,設於敦南北。主婦自反兩籩,不使宗婦者,以喪尚縱,縱反吉故然。上「主人獻,使贊薦菹醢。」注云:「齊斬之服,不執事者。」彼為主人獻,故不使主婦薦。此亞獻,己所有事,故自薦可知。
屍祭籩,祭酒,如初。賓以燔從,如初。屍祭燔,卒爵,如初。 酌獻祝籩燔從,獻佐食皆如初,以虛爵入於房。
〈注〉初、「主人儀。」〈疏〉此屍祭籩已下,至籩燔從獻佐食,皆舉。主人獻屍,賓長以肝從,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實於篚,並如主人儀,故皆云「如初」也。
賓長洗繶爵,三獻燔從,如初儀。
〈注〉《繶爵》,口足之間有篆,又彌飾。〈疏〉此一節論「賓長終三獻」之事。
婦人復位。
〈注〉「復堂上西面位。」「事已,屍將出,當哭踴。」〈疏〉自此盡「拜稽顙」,論祭訖送屍,及改饌為「陽厭」之事。
祝出戶,西面告「利成。」主人哭。
皆哭。
〈注〉丈夫、婦人於主人哭,斯哭矣。〈疏〉言上雲「主人哭」,則主人之外緦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鄭總「丈夫、婦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屍謖。
〈注〉祝入而無事,屍則知起矣。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謖或為休。〈疏〉雖不告屍,無事,屍亦知無事,禮畢而起矣。不告屍以禮畢者,屍尊,若告之則如發遣尊者,故云「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
從者奉篚哭如初。
〈注〉初「哭從屍。」
祝前屍,出戶踴如初,降堂踴如初,出門亦如之。
〈注〉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節,悲哀同。〈疏〉案上文屍入門,丈夫踴,婦人踴。屍及階,祝延屍。屍升,宗人詔踴如初。屍入戶,踴如初。故此鄭雲「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節,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徹,設於西北隅,如其設也。幾在南厞,用席。
〈注〉改設饌者,不知鬼神之節,改設之,庶幾歆饗,所以為厭飫也。幾在南,變古文明東面不南面,漸也。厞,隱也。於厞隱之處,從其幽闇。
祝薦席徹入於房,祝自執其俎出。
〈注〉「徹薦席」者,執事者祝。薦席則初自房來。
贊「闔牖戶。」
〈注〉「鬼神尚居幽闇,或者遠人乎。」贊佐食者。〈疏〉雲「或者遠人乎」者,《禮記郊特牲》文。此鄭元之義,非直取鬼神居幽闇,或取遠人之意故也。雲「贊佐食」者,自上以來,行事未有祝與佐食,以其雲祝自執其俎出,故知闔牖戶是佐食也。
主人降,賓出。
〈注〉《宗人》「詔主人降,賓則出廟門。」
主人出門,哭止,皆復位。
〈注〉「門外」未入位。〈疏〉知是門外位者,以經雲「出門」,乃更雲「皆復位」,明門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畢。賓出,主人送,拜稽顙。
〈注〉「送拜」者,明於大門外也。賓執事者皆去,即徹室
「中之饌」者,兄弟也;〈疏:〉雲「送拜者,明於大門外也」者,以其上文雲「復位」,是殯門外未出大門,此雲送拜,是大門外送拜可知。知「徹室中之饌者,兄弟也」者,賓即執事,而雲賓出,則室中無執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徹室中之饌者,兄弟可知也。
《記虞》沐浴不櫛。
〈注〉沐浴者,將祭,自潔清不櫛,未在於飾也。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今文曰「沐浴。」〈疏〉雲「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者,經雲不據三年為主,案下文班祔,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櫛可也。
陳牲於廟門外,北首西上,寢右。
〈注〉言牲,臘在其中,西上,變吉。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臘用棜。《檀弓》曰:「既反哭,主人與有司視虞牲。」〈疏〉知臘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雲西上,明知兼兔臘,得雲西上也。雲「西上,變吉」者,案《少牢》二牲東上,是吉祭東上。今此西上,是變吉也。雲「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臘在東,置於棜東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禮反吉,故寢右,升左胖。知臘用棜者,案《特牲》陳鼎於門外,北面北上,棜在南,南順,實獸於其上,東首是也。引《檀弓》者,證虞時右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
〈注〉朝葬,日中而虞,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質明。〈疏〉雲「辰正」者,謂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云日中而行虞事也。雲「再虞三虞皆質明」者,以朝無葬事,故皆質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殺於廟門西,主人不視」,豚解。
〈注〉主人視牲不視殺,凡為喪事,略也。豚解,解前後脛、脊、脅而已。熟乃體解,升於鼎也。今文無廟。〈疏〉雲「主人視牲不視殺,凡為喪事略也」者,案《特牲饋食禮》:「宗人告濯具,賓出,主人出,皆復外位。」鄭云:「為視牲也。」又曰:「告事畢,賓出,主人拜送。夙興,主人服如初,立於門外東方,南面,視側殺。」然則特牲吉祭,故主人視牲又視殺。今虞為喪事,故主人視牲不視殺,是其略也。「凡」者,眾辭,但此經與《特牲饋食》不同者,皆為喪事略,故云「凡以廣之。」豚解,解前後脛、脊、脅而已。熟乃體解,「升於鼎也」者,《體解》下文七體是也。
羹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脅、離、肺、膚。祭三,取諸左膉 上肺。祭一,實於上鼎。」
〈注〉肉謂之羹。飪熟也。脊脅,正脊,正脅也。喪祭略七體耳。離肺,舉肺也。《少牢饋食禮》曰:「舉肺一,長終肺,祭肺三,皆刌。」膉,脰肉也。古文曰:左股上字。從肉從殳。殳,矛之殳聲。〈疏〉「肉謂之羹」,《爾雅釋器》文。「飪,熟」,《釋言》文。雲「脊脅,正脊、正脅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貶正脊,不奪正也。」然則此為喪祭體數雖略,亦不奪正,故知脊脅、正脊、正脅也。雲「喪祭略七體耳」者,案《特牲屍俎》:「右肩、臂、臑、肫、胳,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注云:「士之正祭禮九體,貶於大夫,有併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體數。」此所謂「放而不致」者。然則此所升唯七體,故云「喪祭略七體」耳。雲「離肺,舉肺也」者,案《特牲》注云:「離猶」「也,小而長,午割之,亦不提心,謂之舉肺」是也。引《少牢饋食禮》者,證離肺舉肺之異也。雲「膉,脰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倫膚九,實於一鼎。」注云:「倫,擇也。膚脅革肉,擇之取羹」者,案下注「今以脰肉貶於純吉」,則此用膉為貶於純吉之事也。雲「古文雲左股上,此字從肉從殳,殳矛之殳聲」者,鄭注《儀禮》,疊古文從今。今文又就古文解之者,鄭欲兩從故也。但字從肉義可知,而以「殳」與「股」,不是形人之類,其理未審。
《升》「魚鱄鮒九」,實於中鼎。
〈注〉差減之。〈疏〉「差減之」者,案《特牲》「魚十有五」,今為喪祭,略而用九,故云「差減之」也。
《升》,臘左胖,髀不升,實於下鼎。
〈注〉臘亦七體牲之類。〈疏〉雲「臘亦七體,牲之類」者,上文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脅,是牲之七體。今升臘左胖亦然。《特牲記》雲「臘如牲骨」是也。
皆設扃鼏陳之。
〈注〉嫌既陳乃設。扃,鼏也。今文「扃」作「鉉」,古文「鼏」作「密。」〈疏〉雲「嫌既陳,乃設扃鼏也」者,經雲「陳三鼎」,後言設扃鼏,有嫌,故記人辯之,皆先扃鼏,後陳之也。
載猶進柢,魚進鬐。
〈注〉猶,猶《士喪》《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鬐,脊也。今文柢為古文「鬐」為「耆。」〈疏〉鬐柢二者皆變於吉,是以《少牢》云:「下利生豕,其載如羊,皆進下。」注云:「變於食生也。」又曰:「臘一純而俎亦進下。」又曰:「魚用鮒十有五而俎縮載右首進。」注云:「亦變於食生也。」是皆於此反矣,是變於吉也。雲「猶,猶《士喪》《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雲「與吉反」,則明與生人同。《士喪禮》小斂雲「皆復進柢。」注云:「柢,本也。進本者,未異於生也。」至大斂載魚左首進鬐,臘進柢,鄭注云:「亦未異
於生也。又葬奠雲「如初」 ,皆未異於生,故記人以猶之。是以《鄉飲酒》《鄉射》記皆云「右體進腠」 是也。
祝俎,髀、脰、脊、脅、離肺,陳於階間敦東。
〈注〉「不升於鼎」,賤也。「統於敦」,明神惠也。祭以「離肺,下屍。」〈疏〉雲「不升於鼎,賤也」者,祝對上屍俎羹飪,升於鼎為貴者也。雲「統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饌黍稷二敦,於階間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陳祝饌於神饌之東,統於神物,明惠由神也。雲「祭以離肺,下屍」者,以其屍祭用刲肺,祝不用刲肺,用離肺,故云下屍也。
淳屍盥,執槃,西面,執匜東面,執巾在其北,東面。宗人 授巾,南面。
〈注〉槃以盛棄水,為淺汙人也。「執巾不授」,巾卑也。〈疏〉上經直雲「淳屍盥,宗人授巾」,不雲執槃與執匜、執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記人明之。
主人在室,則宗人升,戶外北面。
〈注〉當詔主人室事。〈疏〉《上經》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詔主人踴」,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當升,戶外詔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無事則出戶,負依南面。」
〈注〉室中尊,不空立,戶牖之間謂之「依。」〈疏〉云:「戶牖之間謂之」,依此《爾雅》文,謂戶西南面也。
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
〈注〉苦,苦荼也。荁,菫類也,乾則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古文苦為「枯」,今文或作「笇。」〈疏〉案《公食記》三牲具,則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用鉶、芼、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荁菫類者,《內則》雲「菫荁、枌榆,同為滑物」,故知荁菫類也。雲「乾則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乾則滑於菫也。雲「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者,以其秋與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約與冬同,是以《經》直雲「冬」,明舉夏以兼秋,舉冬以兼春也。
「豆實,葵、菹,菹以西蠃、醢、籩、棗、烝、栗、擇。」
〈注〉棗烝栗擇,則菹刌也。棗烝栗擇,則豆不毼。籩有縢也。〈疏〉雲「棗烝栗擇,則菹刌也。棗烝栗擇,則豆不毼,籩有縢也」者,此雖無正文,案《士喪禮》大斂雲。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縢,布巾,其實栗,不擇,脯四脡。自《大斂》後,皆云「如初」,則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長矣。四籩,棗、糗、栗、脯亦不擇也。至此乃雲「棗烝、栗擇」,則菹亦切矣。豆籩有飾可知。
屍入祝,從屍。
〈注〉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初時主人之心尚若親存,宜自親之。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屍也。〈疏〉上《經》「陰厭時,主人先祝入戶」,至此迎屍,祝在主人前,先後有異,故記人明之。
屍坐不說屨。
〈注〉侍神不敢燕惰。
屍謖祝前鄉屍。
〈注〉「前道也。」祝道屍,必先鄉之,為之節。〈疏〉此記屍謖之時,祝前屍之儀也。雲「必先鄉之,為之節」者,言必先面鄉屍者為之節度也。
「還出戶,又鄉屍。」「還過主人」,又「鄉屍。」「還降階,又鄉屍。」
〈注〉過主人,則西階上。不言「及階」,明主人見屍有踧踖之敬。〈疏〉過主人,則西階上。不言及階,明主人見屍有踧踖之敬者,以其經出戶、降階及門,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見階上不言西階而言主人者,欲見主人見屍有踧踖之敬,故改去階名而雲主人也。
降階,還,及門,如出戶。
〈注〉及,至也。言「還至門」,明其間無節也。降階如升時,將出門如出戶時,皆還向屍也。每將還,必有辟退之容,凡前屍之禮儀在此。
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面復位,然後宗人詔降。
〈疏〉「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面復位」者,謂祝既送屍出,反入門復位,復上文祝入門左北面位,故云「復位」也。雲「然後宗人詔降」者,謂祝復位,宗人乃詔告主人降,以其無事故也。
屍服卒者之上服。
〈注〉「上服」者,如《特牲》「士元端」也。不以爵弁服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則宵衣耳。〈疏〉上經直見「主人服」,不見屍服,故記人明之。
「男男屍,女女屍」,必使異姓,不使賤者。
〈注〉異姓,婦也。賤者,謂庶孫之妾也。屍配尊者,必使適也。
「無屍則禮」,及薦饌皆如初。
〈注〉無屍謂無孫列可使者也。殤亦是也。《禮》謂衣服,即位升降。〈疏〉自此盡「詔降如初」,論喪祭無屍之事。
既饗,祭於苴祝,祝卒。
〈注〉《記異者》之節。〈疏〉雲《記異》者,謂祭無屍者,異於有屍,何者?有屍,祝釋孝子辭,釋辭訖,為祝,祝卒,別有迎屍已後之事。今無屍者,祝祝卒,饗神訖,無迎屍
已後之事,故下文雲「不綏祭」 之等,是記異者之節也。
不綏祭,無泰羹,湇胾從獻。
〈注〉不綏言獻,記終始也。事屍之禮,始於綏祭,終於從獻。「綏」當為「墮。」〈疏〉此四事皆為屍,是以上文有屍者。雲迎屍而入,祝命佐食綏祭,有泰羹,湇自門入,設於鉶南,胾四豆,設於左。又屍食之後,主人獻之後,賓長以肝從,主婦亞獻,賓長以燔從,賓長獻後亦如之。無屍,闕此四事,自羹已下三事,皆蒙「無」字解之也。雲「不綏言獻,記終始也」者,以見綏無屍,具陳四事。凡祭禮,以獻為終,舉終以見始,亦得為義。今不但言獻,記其終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於綏祭,終於從獻,故鄭即雲事屍之禮,始於綏祭,終於從獻者,故具言之。雲「綏當為墮」者,《周禮守祧職》雲「既祭,藏其墮字為正」,取減為義。
主人哭出復位。
〈注〉於《祝》,祝卒。〈疏〉謂祝。祝卒,無屍可迎。既無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復屍外東面位也。
祝闔牖戶,降復位於門西。
〈注〉門西北面位也。〈疏〉《鄭》此及下注皆云「復位者,門西北面位」者,據上文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面復位也。
男女拾踴三。
〈注〉拾,更也。《三更踴》。〈疏〉凡言「更踴」者,主人踴,主婦踴,賓乃踴。三者三,為拾也。
如食間。
〈注〉「隱之如屍」,一食九飯之頃也。〈疏〉「隱之」者,謂闔牖戶也,九飯之頃時節也。
祝升,止哭聲。三,啟戶。
〈注〉聲者,噫歆也,將啟戶,警覺神也。今文啟為「開。」〈疏〉雲「聲者,噫歆也」者,若《曲禮》云:「將上堂,聲必揚。」故云「將啟戶,警覺神」也。
主人入。
〈注〉《親之》。〈疏〉雲「親之」者,《啟牖》嚮是親之事。「主人無事而入」者,是主人親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從啟牖鄉如初。
〈注〉牖,先闔後啟,扇在內也。《鄉牖》一名也。如初者,主人入,祝從在左。
主人哭出復位。
〈注〉堂上位也。〈疏〉案下文雲「宗人詔降如初」,注云:「詔主人降之。」乃降堂,明此復位者,復堂上東面位也。
卒徹,祝佐食降位。
〈注〉祝復門西北面位,佐食復西方位,不復設西北隅者,重閉牖戶,褻也。
宗人,詔降如初。
〈注〉初贊闔牖戶,宗人,詔主人降之。〈疏〉此降謂禮畢降堂也。上經云:「贊闔牖戶,主人降,賓出。」注云:「宗人詔主人降。」彼謂降堂,故鄭知此雲「如初」,亦如上經詔降也。
《始虞》用柔日。
〈注〉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陰,取其靜。〈疏〉自此下盡「哀薦成事」,論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饗神辭及用日不同之事。雲「葬之日日中」者,上文雲「日中行事」是也。葬用丁亥,是柔日。葬始虞用日中,故云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顯相夙興,夜處不寧。」
〈注〉曰:辭也。祝祝之辭也。喪祭稱哀,顯相助祭者也。顯,明也。相,助也。《詩》云:「於穆清廟肅雍。顯相不寧,悲思不安。」
敢用絜牲剛鬣。
〈注〉敢昧冒之辭。《豕》曰「剛鬣。」〈疏〉「敢,昧冒之辭」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觸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辭。雲「豕曰剛鬣」者,下《曲禮》文。
《香合》。
〈注〉黍也。大夫士於黍稷之號,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蓋記者誤爾。辭次黍,又不得在「薦」上。〈疏〉案下《曲禮》雲「黍曰香合,粱曰香箕,稷曰明粢」是也。
嘉薦普淖。
〈注〉嘉薦,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為號雲。〈疏〉言「故言為號雲」者,鄭以意解之,無正文,故言「雲」以疑之。
明《齊溲酒》。
〈注〉明齊,新水也。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郊特牲》曰:「明水涗齊,貴新也。」或曰:「當為明視,謂兔臘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
哀薦祫事。
〈注〉《始虞》謂之祫事者,主欲祫先祖也。以與先祖合為安。今文曰《古事》。〈疏〉「始虞謂之祫事者,主欲其祫先祖也」者,案《公羊傳》文二年云:「大祫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於大廟。」故此鄭亦以祫為合而言。但三虞卒哭後,乃有祔祭,始合先祖,今始虞而已言
祫者,鄭云:「以與先祖合為安。」 故下文雲「適爾皇祖某甫」 ,是始《虞豫》言祫之意也。
適爾皇祖某甫。
〈注〉爾,女也。女死者,告之以適皇祖,所以安之也。皇,君也。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
饗。
〈注〉勸強之也。
再虞皆如初。曰「哀薦虞事。」
〈注〉「丁日葬,則巳日再虞」,其祝辭異者,一言耳。〈疏〉「巳日再虞」者,以其後虞用剛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雲「祝辭異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為一言,若《論語》雲「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是也。今此一言,則一字為一言,謂數一虞雲祫,再虞雲虞,三虞雲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曰哀薦成事。
〈注〉當祔於祖廟,為神安於此。後虞改用剛日。剛日,陽也,陽取其動也。士則庚日三虞,壬日卒哭,其祝辭異者,亦一言耳,他謂不及時而葬者。《喪服小記》曰:「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然則虞卒哭之間,有祭事者,亦用剛日。其祭無名,謂之他者,假設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亞也。《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祔於祖父。」如是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疏〉鄭雲「當祔於祖廟,為神安於此」者,即解初虞、再虞稱祫、稱虞之意。今《三虞》改用剛日,將祔於祖,取其動義故也。
獻畢,未徹,乃餞。
〈注〉卒哭之祭,既三獻也。餞送行者之酒。《詩》云:「出宿於泲,飲餞於禰。」屍旦將始祔於皇祖,是以餞送之。古文餞為踐。〈疏〉《自此盡不脫帶》,論卒哭之祭未徹,餞屍於寢門外之事。
尊兩甒於廟門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
〈注〉少南,將有事於北,有元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凶也。言水者,喪質無鼎,不久陳。古文甒為廡也。〈疏〉雲「少南,將有事於北」者,正謂下文雲「屍出門右南面」已下是也。雲「有元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無元酒,至卒哭雲「如初」,則與虞祭同。今至餞屍用元酒,則尋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云即吉也。雲「此在西,尚凶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戶之間。至於虞祭,尊在室,是凶。今卒哭餞屍,尊在門西,不在門東,是尚凶,故變於吉也。
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
〈注〉在門之左又少南。
饌籩豆脯四脡。
〈注〉酒宜脯也。古文「脡」為「梃。」
「有乾肉折俎」,「二尹縮祭半。」尹在西塾。
〈注〉乾肉,牲體之脯也,如今涼州鳥翅矣。折以為俎實,優屍也。尹,正也。雖其折之必使正。縮,從也。古文縮為蹙。〈疏〉雲「涼州鳥翅」者,《經》雲「乾肉折俎」,則漢時乾脯似之,故鄭以今曉古也。
屍出,執幾從,席從。
〈注〉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屍,屍乃出。幾席,素幾,葦席也。以幾席從執事也。〈疏〉雲「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屍,屍乃出」者,雖餞行飲酒,屍將起之時,祝亦如虞祭告,雲「利成事」,乃興以前屍也。知「幾席,素幾,葦席也」者,上經初虞雲「素幾葦席,在西序」,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見更設幾席之用,文明同初虞素幾葦席。今卒哭祭,未餞屍於門外,明是卒哭之幾席,故知是素幾葦席也。
屍出門右,南面。
〈注〉俟設席也。〈疏〉知「俟設席」者,屍在門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雲「席設之事」,明俟設席也。
席設於尊西北,東面,幾在南。賓出復位。
〈注〉將入臨之位。《士喪禮》:「賓繼兄弟北上,門東北面西上,門西北面東上,西方東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於門東,少南。婦人出即位於主人之北, 皆西面,哭不止。
〈注〉婦人出者,重餞屍。〈疏〉婦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寢門之外,故云「重餞屍」也。
屍即席,坐帷。主人不哭,洗,廢爵,酌獻屍。屍拜受,主人 拜送,哭復位,薦脯醢,設俎於薦東,胊在南。
〈注〉胊脯及乾肉之屈也。屈者在南,變於《吉》。〈疏〉雲「主人拜送」者,案上祭雲「主人答拜」,《特牲》亦云「拜送」,則拜時吉凶同也。雲「屈者在南,變於吉」者,案《曲禮》云:「以脯脩置者,左胊右末。」鄭云:「屈中曰胊。」則吉時屈者在左。今屍東面,而雲胊在南,則是凶禮。屈者在右,末頭在左,故云變於吉也。
屍左執爵,取脯,擩醢祭之,佐食授嚌。
〈注〉授乾肉之祭。
屍授振祭嚌,反之。祭酒,卒爵,奠於南方
〈注〉「反之」,反於佐食。佐食反之於俎。屍奠爵,禮有終。〈疏〉鄭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經雲佐食受嚌,屍受,振祭嚌嚌訖,而雲反之,明反於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雲「屍奠爵,禮有終」者,上經雲三獻,屍皆有酢,今餞屍三獻皆不酢而奠之,是為禮有終。謂若主人拜送,賓不答拜,亦是禮有終也。
主人及兄弟踴,婦人亦如之。主婦洗足爵,亞獻,如主 人儀。無從,踴如初。賓長洗繶爵,三獻如亞獻,踴如初。 佐食取俎,實於篚,屍謖,從者奉篚哭從之,祝前,哭者 皆從,及大門內,踴如初。
〈注〉男女從屍,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從屍不出大門者,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古文「謖」作沐
屍,出門,哭者止。
〈注〉以餞於外。「大門」,猶「廟門。」〈疏〉鄭意所以屍出大門,哭者便止者,正以餞於寢門以大門為限,似事屍在廟門為限,故知鄭雲「大門猶廟門」也。
賓出,「主人送,拜稽顙。」
〈注〉送賓拜於大門外。
主婦亦拜賓。
〈注〉女賓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闈門之內。闈門,如今東西掖門。〈疏〉上主人送男賓,故知此「主婦拜女賓」也。
丈夫說:「絰帶於廟門外。」
〈注〉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則服葛者為祔期。《今文說》為「稅。」
入徹,主人不與。
〈注〉「入徹」者,兄弟大功已下,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古文與為豫。
婦人說首絰,不說帶。
〈注〉不說帶,齊斬,婦人帶,不說也。婦人少變而重帶。帶,下體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帶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至祔,葛帶以即位,《檀弓》曰:「婦人不葛帶。」
「無屍則不餞。」猶出幾席,設如初,拾踴三。
〈注〉以餞屍者,本為送神也。丈夫婦人亦從幾席而出。古文席為筵。〈疏〉自此至「賓出」,論卒哭祭,無屍可餞之事。
死三日而殯,三月而葬,遂卒哭。
〈注〉謂士也。《雜記》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記更從死起異人之間,其義或殊。〈疏〉自此盡「他辭,一也」,論記人所記,其義或殊,事以更有此文也。雲「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記人略言之。
將旦而祔則薦。
〈注〉《薦》謂卒哭之祭。〈疏〉謂卒哭之祭日。「將旦而祔,則薦。」薦謂卒哭之祭。雲「祔則薦」者,記人見卒哭之祭為祔而設,故連文雲「將旦而祔」,則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辭曰:「哀子某,來日某,隮,祔爾於爾皇祖某甫,尚饗。」
〈注〉卒辭,卒哭之祝辭。隮,升也。尚庶幾也。不稱饌,明主為告祔也。今文隮為齊。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
〈注〉女孫祔於祖母。〈疏〉「此《女子》」,謂女未嫁而死,或出而歸,或未廟見而死,歸葬女氏之家,既葬,祔於祖母也。
《婦》曰:「孫婦於皇祖姑某氏。」
〈注〉不言爾,曰「孫婦」,差疏也。〈疏〉此對上文「孫祔於祖」,而雲「祔於爾皇祖某甫」,此則不曰爾而變曰「孫婦」,婦差疏,故不爾也。若然,上女子亦不雲爾者,文承孫,下雲爾可知,直言其皇祖妣異者耳。
其他辭一也。
〈注〉來日某隮祔。尚饗。〈疏〉他辭一者,正謂來日某隮祔,尚饗女子及孫婦皆有辭,故云「其他辭一也。」其《祔女子》云:「來日某隮祔爾於爾皇祖妣某氏,尚饗。」其孫婦云:「來日某隮祔孫婦於皇祖姑某氏,尚饗。」
饗辭曰:「哀子某圭為而哀薦之饗。」
〈注〉饗辭,勸強屍之辭也。圭,絜也。《詩》曰:「吉圭為饎。」凡吉祭饗屍,曰孝子。
明日,以其班祔。
〈注〉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喪服小記》曰:「祔必以其昭穆,亡則中一以上。凡祔已,復於寢,如既祫主,反其廟,練而後遷廟。」古文班或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為胖。
沐浴櫛搔翦,
〈注〉彌自飾也。搔當音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為蚤。揃。揃或為鬋。〈疏〉雲「彌自飾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櫛」,注云:「自潔清不櫛,未在於飾。」鄭雖不言,不在於飾,沐浴少飾,今祔時櫛,是彌自飾也。
用專膚為折,俎取諸脰膉。
〈注〉專,猶厚也。折俎,謂主婦以下俎也。體盡,人多折骨以為之。今以脰膉貶於純吉。今文字為折俎,而
說以為肵俎,亦甚誣矣。古文「脰膉」 ,為頭嗌也。
其他如《饋食》。
〈注〉如《特牲》饋食之事,或雲「以左胖虞,右胖祔?」今此如饋食,則屍俎肵俎皆有肩臂,豈復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用嗣屍。
〈注〉虞祔尚質,未暇筮屍。〈疏〉言用嗣屍,則從虞以至祔祭,唯用一屍而已。雲「虞祔尚質,未暇筮屍」者,以其哀未殺,故云尚質,未暇筮屍。若然,練祥則筮屍矣,故《喪服小記》雲「練筮日筮屍,大祥,筮屍」可知。是以鄭上文注云:「餞屍旦,將始祔於皇祖。」是用一屍也。
曰:「孝子某,孝顯相,夙興夜處,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 寧。」
〈注〉稱孝者「吉祭。」
用《尹祭》。
〈注〉《尹祭》,脯也。大夫士祭,無雲脯者,今不言牲號而雲「尹祭」,亦記者誤矣。
嘉薦普淖,《普薦》:溲酒。
〈注〉普薦鉶羹不稱牲,記其異者。今文「溲」為「醙。」〈疏〉知普薦是鉶羹者,案上文《虞禮》及《特牲》皆云祝酌奠於鉶南,則鉶在酒前而設,此亦普薦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禮》一鉶,此雲饋食,則與《特牲》同二鉶,故云普薦也。雲「不稱牲,記其異」者,對與初虞之等稱牲,但記其異,雖不說牲之號,有號可知也。若然,雲「記其異」者,所以嘉薦、普淖、普薦、溲酒,與前不異,記之,以其普薦與前異。將言「設薦」,在普淖後,溲酒前,故並言其次矣。
適爾皇祖某甫,以隮祔爾孫某甫。尚饗。
〈注〉欲其祔合,兩告之。《曾子問》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然則士之皇祖,於卒哭亦反其廟。無主則反廟之禮未聞,以其幣告之乎?
期而小祥。
〈注〉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歸祥肉。」古文期皆作基。〈疏〉自祔以後,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
曰薦」,此常事。
〈注〉祝辭之異者,言「常」者,期而祭,禮也。古文「常」為「祥。」〈疏〉祝辭之異者,謂小祥辭與虞祔之辭有異。異者,以虞祔之祭非常,一期天氣變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辭異也。雲「期而祭,禮也」者,《喪服小記》文。案彼云:「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注云:「此謂練祭也。」禮,正月有親,親亡至今而期,期則宜用祭期。天道一變,哀惻之情益衰,衰則宜除,不相為也。是以謂小祥。祭謂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薦。」此祥事。
〈注〉又,復也。〈疏〉此謂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復期」也。變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禫》,
〈注〉中,猶間也。禫,祭名也,與大祥間一月,自喪至中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膠然平安意也。古文禫或為導。
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注〉是月,是禫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饋食禮》祝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疏〉謂是禫月得禫,祭仍在寢。此月當四時吉祭之月,則於廟行四時之祭於群廟,而猶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喪中然也。言「猶」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禮記》云:「吉事先近日,喪事先遠日。」則大祥之祭,仍從喪事,先用遠日,下旬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註:「踰月且異旬也。」祥「亦凶事先遠日。」按此禫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時之祭,則可從吉事先近日,用上旬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禫,祭於寢,當祭月即從四時祭於廟,亦用上旬為之。引《少牢禮》者,證禫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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