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第06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六十二卷目錄
倉廩部彙考三
明會典〈倉厫建置二 京倉舊太倉十一衛 南新倉八衛 海運倉六衛 新太倉
七衛 北新倉五衛 大軍倉四衛 濟陽倉二衛 祿米倉二衛 西新倉四衛 大興左
衛倉一衛 太平倉二衛 大運南倉 大運中倉 大運西倉 大運東倉〉
考工典第六十二卷
倉廩部彙考三
[編輯]《明會典》
[編輯]倉厫建置二
[編輯]嘉靖元年奏准:「德州原設修倉夫,止僉五十名。與臨 清修倉夫,每名各徵銀一十二兩,俱解臨德二州庫 收斗級。就審該州有業人戶,應當按季給與工食銀, 每年共一十二兩。修倉人夫,候戶部委官修理明文, 至日陸續雇用。」
元年題設遼東分守道,以山東布政司參政或參議 一員總理糧儲。又議准:「松、茂二邊軍糧,除添設通判 一員,專在松潘駐劄外,其江油、灌縣糧運可通去處, 於各府同知、通判員內,每年輪差一員,前往二縣駐 劄管理。」
嘉靖三年題准、南京各衙門參問罪囚。法司問完、俱 發軍儲倉納米贖罪
三年議准「今後京、通兩倉太監,不許添設。」
嘉靖四年議准、浙江沿海衛所倉糧本折中半兼收。 間月放支。折色米每一石收銀七錢五錢給軍。餘二 錢修船支用。不許扣除軍士月糧
嘉靖六年令各處糧里上納稅糧違限送問。如本色 米五百石、麥豆芝麻七百石、絹七百疋、布一千疋、各 准五百石。折色銀一千兩、馬草一萬包。每名各納贖 罪米九石。過此數者、亦隨其批解人名正數、止科一 罪。不許令其添報名數重科。如不及數者、審無力的 決
嘉靖七年議准:「內外總督及京通巡倉御史,坐糧監 收官員,通行曉諭禁革。」凡遇有指稱太監名目,勒要 茶果等錢,各官攢斗級人等,索取常例銀物,生事刁 難,聽各該官員並緝事衙門訪拿送問枷號,照例發 遣。干礙職官,奏請處治。
「嘉靖七年,令原駐涼州布政司分守官移駐莊浪,分 管莊浪、鎮羌一帶倉糧。原駐甘州按察司分巡官移 駐涼州,分管涼州、永昌、鎮番、古浪千戶所倉糧。甘州 管糧僉事照舊管理甘州等五衛,並山丹衛、高臺千 戶所倉糧;肅州兵備副使就近管理肅州衛鎮夷千 戶所倉糧;西寧兵備副使就近管理西寧衛倉糧。 嘉」靖八年奏准「每年差御史二員會同給事中一員 於內府,監局、一員於府部院寺等衙門,各監收錢糧, 革除姦弊。」後各衙門倉俱歸祿米倉監收差遂罷。 八年題准、「南京倉地卑濕,今後收受秏米。每米一石 加秏米七升,查盤起送官攢。照成化年間事例、每米 一石每年除秏米一升」
八年議准「裁革通倉把門、各衛致仕千百戶等官,門 軍送回原衛當差,查選該倉守支官攢軍斗老成精 壯之人,分班把守,按季更換。」
八年議准:「各處運糧官旗,納糧完日,交納楞木版片, 鋪墊倉厫,止令員外郎照樣收受。如糧米在某倉,版 木亦在某倉,務使京、通二倉,事體歸一,收完具數呈 遞總督衙門查考。如有留難索要使用者,聽外總督 及巡倉御史參究拏問。」
八年,議准:「各處運糧官旗,俱有欽定限期,江北到早, 江南來遲。今後內總督及內監督衙門,但遇運官違 限,不許指稱修理公廨,鋪砌甬路,擅自科罰一甎一 銀。違者,聽總督尚書及巡倉御史參奏。」
八年,議准添設「豬圈頭營、將軍石營、馬蘭谷各倉副 使一員。漢兒莊營、太平寨營、燕河營、石門寨營各倉 大使一員。就令帶管附近熊兒谷、黃崖口駐操營、大 安口營、洪山口、伍重安營、臺頭營、義院口七處倉場, 並令山海倉、劉家口倉、喜峰口倉、永寧倉舊設官攢, 就近帶管黃土嶺營、建昌營、青山駐操營、羅文谷四」 處倉場。
八年題准每年差御史一員、請敕提督京通二倉收 放糧斛、兼理「通惠河」事務
八年,議准「凡專管倉分,行永、順二府,將附近州縣稅 糧、民壯子粒,並各衛所屯種米豆,坐派上納,以備各 關營行月糧支放。帶管倉分,止派本處及附近關營 米豆,專備客兵支放。各倉場草束,以十分為率,專管 場分,坐派七分,以備科折草及主兵支放。帶管場分, 止派三分,專備客兵支放。《攢典》,每倉各一名看守斗」 級。專管倉分。每年四名。帶管倉分並各場、俱每年二 名八年奏准、差都御史一員。領敕整理甘肅地方糧草。 修舉屯政。三邊一應錢糧。俱聽提督
嘉靖九年題准、請敕一道齎付通倉坐糧員外郎、會 同巡倉御史、督理運糧。其各總輕齎銀兩、照例驗給 官軍雇腳完糧。其通惠河成、扣省閘運腳價,解送太 倉、以備修河等項支用
九年題准:「嘉靖八年取到兩淮餘鹽銀十萬兩,候秋 成米價頗平,分投委官召買,運赴徐、淮二倉交收。其 嘉靖九年、十年該銀二十萬兩,候前銀糴足,再行支 取,相時買納,以便支運。如南北地方時歲豐歉,不一 通融,本折斟酌奏請。」
九年議准:「陜西三邊仍設管倉、管屯參政僉事二員」, 遵奉原領《敕書》,各照舊管理民屯糧草,不許干預別 事。
嘉靖十年題准、各司府嘉靖元年以前未完白糯粳 米、已徵在官未解、及已解、而糧里侵欺者、每石折銀 八錢。倉糧每石折銀六錢、解部收貯、同新糧銀兩放 支軍士月糧
又題准:「各司府赴解南京夏秋稅糧,查照原來批文, 如定到部之日,在欽限內而領解人員故違者,照例 送問。如定到部之日在欽限外而赴部批限未違者, 行各撫按將各掌印管糧官並原經手人役提問。」 又題准:「南京錦衣等衛三十六倉糧,比照在京羽翎 前等衛」,免其查盤,年終總督都御史照例造冊奏繳。 其中和橋等三草場、並一應內外衙門科道官、一體 查盤
又題准:長安等四門倉,免其差官盤驗,候放支溢絕, 照例送巡視科道查算。若有附餘,作正支銷。其應天 府每年銓撥腳夫,每名止徵解銀七兩二錢,募人應 役。
十年、令太倉兵備副使兼理蘇松常鎮四府錢糧。 嘉靖十一年題准、京倉各厫盤出附餘陳腐黑豆豌 豆等項雜糧內頗堪食用者量給。兩縣孤老不堪食 用者,送西苑水田培壅
嘉靖十二年題准、四川永寧倉官攢考滿丁憂等項、 務要申請貴州撫按衙門、轉行守巡等官、稽查經手 錢糧無礙、轉報四川守巡道起送
嘉靖十三年題准、南京各衛倉糧。自十四年為始、挨 陳放支五箇月水兌五箇月。折銀二箇月。若遇閏月、 本折隨宜放支
十三年,添設永平府通判一員。在於遷安縣適中處 所駐劄。專管薊州沿邊一帶錢糧、專聽戶部管糧郎 中提調
嘉靖十四年、添設四川成都府通判一員、駐劄茂州。 監督收放「威茂等處南路一帶倉場糧料草束。」 裁革甘肅管糧僉事一員,止用一員專管分巡並西 路糧儲。其東路糧儲、令分守參議管理
嘉靖十五年奏准、裁革京通二倉修倉內臣。令工部 堂上官、並原委太倉通州員外郎、主事、督率各衛所 官修理
十五年奏准甘肅照宣、大事例,歲差部官一員往蘭 州駐劄,查驗陝西八府民運糧餉。
又添設江西右參政一員,專管錢糧。
又議准:「差主事一員總理山西三關糧儲、在寧武關 適中處所駐劄,三年滿日更替。」
嘉靖十六年、又因增修倉厫一百六十餘座。題准京 倉年例、量加四座
十六年,議准「裁革永平府添設通判及昌黎、樂亭二 縣主簿各一員,添設盧龍、撫寧二縣主簿各一員。」 十六年令戶部委官專管河西十五倉,其河東十五 倉,惟蘭州一倉照舊督理,餘者俱聽兵備副使管轄。 州縣倉場等官,俱聽本部委官,從宜差委。
又添設平涼府通判一員。於寧夏西路地方、監督收 放糧草
嘉靖十七年、添設四川敘州府通判一員。駐劄瀘州 嘉明鎮。專督該州錢糧
嘉靖十八年,取回「北路居庸關,東路古北口、西路紫 荊關等處倉場,戶部分管,委官將附近薊州地方,密 雲、古北口、石匣堡等處倉場分為東路,屬薊州郎中 管理居庸、紫荊、倒馬等關,並腹裡保定、唐縣、易州、涿 州、良鄉等處分為西路。」委戶部郎中一員前去易州, 提督前項倉場。
十八年議准、「添設郎中一員、前去花馬池駐劄。專一 整理各邊鎮客兵糧草、及催督各鎮民屯稅糧。三年 滿日更替」
十八年,詔:「各處倉官及收糧經歷守候二年之上,放 支不盡者,仍聽全支本等俸給。」
嘉靖十九年、令陜西分守隴右道參議、移駐蘭州。不 妨原務。管理西安等府解運甘肅錢糧
嘉靖二十年,詔:「內外倉場官攢斗級及糧戶人等,有 虧折糧草,監追年久者,除侵盜虛出等項照舊監追外,其浥爛損折、失火延燒者,悉免追。」
嘉靖二十一年,添設宣大總督糧餉大臣一員。 嘉靖二十二年,題准浙江紹興、金華、衢州三府、起運 南京倉米。每石連席秏折徵銀七錢,類解本部。 二十二年,差主事一員、專理易州客兵糧餉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各處解到鳳陽倉折色銀兩。管 倉主事督同該府佐貳官一員、並該庫官攢人等、秤 收封鎖、發府寄庫。候應放官軍俸糧月分取放。其合 給通關庫收、該府照數出給、送主事驗給
二十四年題准:「今後倉場事務,緝事人役,俱要遵奉 詔旨,不許擅自干預。如有機密重情,亦要指有明證 顯跡,毋得輒以空言,刑逼招承,違者聽巡倉御史及 科道舉劾究治。」
二十四年銓除主事一員,收放山西北樓口倉糧。 嘉靖二十五年議准,「羽林前等五十一衛倉,每年該 衛原僉軍斗六名,共二千四百八十名,除見軍收糧 外,其守支年分,止選精壯軍斗四名,同頂厫小甲一 名,在倉看守錢糧,餘二名退回原衛當差。俱停支月 糧,候挨陳坐放之時,行取回倉,眼同放支。不許投充 影」射占役、違者查究。其各倉但查有剩糧二千石以 下者、即令盤併別厫、或即令支盡《攢典》遣歸省祭軍 斗發回該衛
二十五年議准:「各邊郎中、主事差滿回日,本部嚴加 考察,在任果無贓私不職,推姦避事,過違限期等項, 方許回司管事。如或不惜名檢,指實參論降黜。」 嘉靖二十六年議准:「總部南京倉糧官,各布政司於 參政、參議內,各府於同知、通判內定委一員,不許府 佐推故,委及首領等官。其州、縣部運官,全設衙門,於 佐貳內定委。如佐貳內全缺,方許坐委吏目、典史。裁 減縣分,許委典史。如典史亦缺,方許選委巡司等屬 官。所委佐貳、首領官,止部本州縣錢糧,不許將別州 縣勒令協部。其糧不及千石者,許徑委巡司。河泊及 見任陰陽醫官,亦不許濫委吏典、老人、陰陽醫生。押 運總部,部運官各照限例催儧完納,掣取」批迴、方許 回任。如有違限三月不到部者,住俸半年者,革去冠 帶。完日方許支俸《冠帶》。託故不行、夤緣改委者,起送 吏部降級調用
革提督南京糧儲都御史。令南京戶部侍郎帶管提 督。
令南京倉糧。查復先年舊規。除「金華、衢州、紹興三府 每石折銀七錢。其餘俱徵本色。解南京戶部倉庫交 納。或遇災傷比照京通二倉。不在蠲免之例」
嘉靖二十七年議准各倉場監局商人,照《清理鋪行》 事例,奏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會同順天府堂上官, 督同宛、大二縣掌印官,五城兵馬,從公查審,分為上、 中、下三等,造冊二本。一存本府備照,一送戶部,分發 各司。遇有各倉場上納糧草等料,挨名順序派撥應 役。以後仍十年一次審編,貧乏者除豁,冨厚者增補。 二十七年議准壩上鄭家莊等處各倉場子粒銀,以 後不許內臣收掌,俱著巡青科道驗發附近州縣收 貯,聽候倉場修牆支用,若有餘積,亦聽科道具數題 發。戶部奏作馬匹草料。
二十七年題准鑄給「宣大二鎮、五路管糧通判」關防。 嘉靖二十九年、添設蘇松常鎮四府管糧參政一員, 列銜山東、給敕書關防、督率所屬催徵解納
嘉靖三十年題准、易州管糧主事、專管戶部發去、並 各處解到主客兵銀。其召商買辦支放等項、盡屬巡 撫
三十年,題准:「易州管糧官,今後召商,即於沿河倉上 納,聽沿河口、石港口、東小龍門、天津關、天橋關、梨嶺 防守軍餘關給。」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薊州召商買納糧餉。俱聽巡撫 處置。其監督主事、止收掌稽查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密昌管糧主事俱注選三年、仍 鑄關防二顆。並請《敕書》二道,分給各官收領行事。 三十二年、添設山西神池堡、利民堡、平刑關三倉官 各一員。行山西布政司撥攢典各一名
嘉靖三十七年、令歷年拖欠南糧、每石改折銀五錢。 應天等府、福建布政司絹、每疋改折銀七錢。江西徽 州薴布、每疋改折銀二錢
議准:「南京四門倉糧,將近年一年收過原額一萬八 千九百八十餘石,扣留在倉,以備守衛官軍應支之 數。量增一二千石,每年定派一萬石,以備南京門軍 支放。其原數餘剩八千九百八十餘石,照例改徵折 銀解部。其折席、碎席等銀,照舊寄上元縣庫,專備修 倉,不許別用。其草價餘銀,扣存本部,作正支銷。」 三十七年,裁省昌平主事,止注選郎中,往來昌密總 理
又題准:「徐州共備副使、潁州兵備僉事,各兼理糧儲」, 添入《敕》內。
三十七年令冀北道參議於冬春二季前赴代州駐劄,會同該省管糧參政巡歷府運州縣,轉行催徵本 鎮軍儲祿米。
又令分守口北道參議、請敕於十月前赴山西地方 駐劄。會同該道守巡等官、徵收新舊錢糧。限次月回 鎮。料理防秋事宜。
嘉靖三十八年、題設通判二員、一駐廣寧、一駐遼陽、 俱山東濟南府列銜聽委稽查錢糧
嘉靖三十九年題准、工部抽分廠、凡遇糧船、除土宜 四十石外。許驗客貨。如無放行、不許立掛號名色、以 誤期限
三十九年,「復設都御史一員提督南京糧儲。」
題准、南京附近衛所應兌漕糧、不拘正兌改兌、內撥 一十五萬九千四十二石二斗八升。行令原運官軍、 徑赴南京各倉上納。其隨糧席秏輕齎等項、亦照南 京納糧事體施行
又令漕糧除原議正數米一十五萬九千四十二石 零外,其多餘米四萬八千七百四十石四斗零,一體 照數收倉,聽備軍士月糧支用。每石照依正兌七錢 算,該銀三萬四千一百一十八兩零,聽於各省南糧 改折銀內照數扣還。
嘉靖四十一年令「各司府州縣、如遇災傷地方、不許 將應徵南京倉糧、妄奏」改折
嘉靖四十一年,令改府軍、彭城二倉之半為祿米倉。 外東倉為衛倉,內西倉為部倉, 彭城衛南新倉,府 軍前衛南新倉。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南京各衛倉歲用糧米,除單開 載九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五石八斗六升零外,量 增一十二萬石,分派各司府州縣派徵。內浙江金、衢、 紹,照前徵銀,其餘俱徵本色。浙江、江西、湖廣三省管 糧參政參議,直隸蘇松等府管糧等官,各躬親赴部 領掣,總足批關。如各州縣分部官不行親解,及各總」 部官通不赴部、以致糧解侵欺者、該部查照官吏避 難在逃事例參奏
四十二年題准:「昌平、密雲、建昌三處,原設管餉通判, 俱照宣大諸路事體,各給關防。」
四十二年,題設通判一員,駐劄油巖堡,列銜濟南府, 專一追徵錢糧。
嘉靖四十三年、令京官修倉員外郎、主事、於就近公 署居住督工。裁革通州修倉主事、行管《通會河》郎中 兼理
四十三年,添注貴州司郎中一員,請給《敕書》關防,駐 劄永平,總理永平等處糧儲,兼管屯種
嘉靖四十四年議准、「查處罪贖有違欽限夏稅至次 年五月、秋糧至次年九月,本折計該銀至三百六十 兩以上,問有力。」若不及數問稍有力,准折銀、咨送南 京戶部銀庫作正支銷
四十四年,復設昌平主事、管理三路兵馬錢糧。其管 糧通判,仍駐居庸,併理三區關事。密雲郎中,仍專理 密雲糧餉。
嘉靖四十五年題准:「南京府軍衛倉,府軍右衛東倉, 府軍後衛倉,金吾後衛東西南三倉,神策衛、龍驤衛 二倉,共八倉,暫作空閒厫分。解到糧米,止坐烏龍潭 等倉收貯。其八倉軍夫,均派見貯倉分,協助修理。所 空八倉官員,不止銓補。」
四十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各撫、按官將應 解南糧總部、部運官職名,先於首年具奏,定限次年 五月以裡,親自赴部督催上納。候一省一府錢糧通 完,方許並掣總批:「不許仍前違限」,及改委託故,不親 掣批。其管糧官如遇陞遷考滿等項有錢糧未完者, 務要催徵完足,交割接管,方許離任。仍行南京戶部 及總督糧儲衙門、年終查照「完欠應否住俸降級勸 懲」事例。分別具奏。
議准:南京戶部管倉主事,俱以三年為限,不許改差。 又議准,各省解到南京倉糧,每百石除收正秏之外, 有餘盡令糧長領回,免收平斛米石碎米亦令領回, 不必扣給官攢水兌,免其工價之費,席竹隨宜各倉 借用。
又議准:「歲徵南糧,各該無按通行司府管糧官於當 年催足,待正二月比運起兌,一齊委官,立限部運。內 有依期及故違限者,聽南京糧儲舉劾。」
又議准:「南京舊例,自五月至九月五箇月就船放支, 水兌米三十萬石,免其篩曬席竹腳錢,每石折秏三 斗,量減五升。原派水兌糧米,南直隸限三月,浙江限 四月,江西限五月六月,各運到行,委主事專管米,到 遲者不拘月分,仍發水次兌放。」
又令南京戶部將各衛官軍月糧,除二月、十月折色 外,米賤時不拘月分再放折色一月,每石折銀五錢。 仍行撫按將拖欠南糧,江西、湖廣每石徵銀五錢,浙 江每石徵銀七錢,南直隸每石徵銀六錢,速解南京 戶部交納,以備軍糧折色支用。
又令南京戶部即查倉場見在司屬官,省減二員,止委六員監收,自劄管日起,至陞郎中,方許更替。 四十五年,添設貴州程番府管糧通判一員,於省城 駐劄。
隆慶元年議准、「各處解到南京,戶部、及總督衙門、判 定倉分限期。監管官詣倉驗收。不必會同巡倉御史 官攢,止將進收日期糧石開呈查考。如有姦弊,悉聽 糾舉。」
令南京戶部查各該監局寺等衙門米穀豆麥,果有 餘積,足彀數年支用。照依每年額派數目,每石議定 折色銀兩,行文坐派各該地方。自本年起,暫徵折色 三年。自後以三年為率,斟酌改派折色銀兩。仍依原 派定內府各衙門某項錢糧名色,登記簿籍。其該庫 收貯前項折色銀兩,著徵解戶部,接濟邊用。
又議准、南京錦衣衛烏龍潭等倉官攢秏米。照舊規 每倉正米一石、加秏米八升。各該官攢以收受日月 為始、至放盡掃盤日為止。每年每石、除米一升四合。 如有虧折、方照數追賠
元年奏准「頒給延綏所屬各縣倉」印記。令該縣典史 掌管收放。
元年議准,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看倉餘丁,自 本年為始,每丁月支口糧三斗,於各倉秏米內支給。 隆慶二年議准,「南京東安四門倉,移附復成橋倉內, 止設官攢二員收支,餘六員起送另選,以後注用一 員一攢。其原設均徭腳夫等銀,照例徵解南京戶部 銀庫查照。聽南京戶部十三司並總巡、監收官、書算」 等役工食,酌量繁簡,定立名數,就於前項銀內量給, 二年鑄給。「《監督鳳陽倉》委官關防」,定以三年滿日更 替,或遇陞轉員外、郎中,亦須期滿離任。
議准、「南京戶部於各管倉分草場主事,量地遠近、定 為四差,分隸管理。仍咨吏部、查照見在年淺主事、並 堪新選者、共止定四員、註名選用、以專倉務。」
題准、南京戶部、轉行總督衙門、如遇各處解到糧米、 兩斛平收之外、准照舊仍加斛面二升。秏米照舊遞 年扣除、作正支銷
又議准:南京戶部「將各省府州縣應運糧米,酌量原 來遠近,分派倉分。如水次相去二里,每米一石,驢腳 銀二釐;每米一百石,該席一百領,每領銀五釐;貓竹 二十根,每根銀五分;正米一百石,秏米三十石為一 囤,每囤篩曬工食銀五錢三分。每米一石,進厫攞扒 工食銀三釐。」刊刻牌面,懸掛各倉門首,令各糧長通 知本處掌印官,即將前項銀兩查照糧石,將銀數秤 兌明白,印封給付部。糧官到部同批,一併投下當官 給散。各役責令馱米買席,不與糧長相干。
又議准:「南京倉糧若有虧折,查係官攢人等通同偷 盜者,究問重罪。係潮濕蛀損,並計虧數均賠,仍送問 罪。秏米查照年限遠近,米數多寡扣除。若年月甚近 而虧欠太多,米至二百五十石以上者,比照正米,一 體追問。其餘虧折米石,照依京、通二倉見行事例,盤 欠秏米五十石以上者,主守官攢甲斗,量行責治。」 二年奏准、蘭州所屬廣積、西古城、什字川、積積灘、一 滌城、把石溝堡六倉主兵錢糧、改屬臨鞏兵備道。與 原客兵糧草一同管理
隆慶四年題准、花馬池管糧郎中、移延綏鎮駐劄、總 理該鎮錢糧。其寧固二鎮主兵錢糧、並寧夏鎮客兵 鹽引、仍聽稽查兼理鹽引勘合、送撫臣填給
隆慶五年題准、南糧每年徵派、各該撫按俱要備行 司府、坐委府佐官一員總部、督率糧戶完納、先將坐 委職名呈報、以便參劾
令每年會計南糧、派定三十萬石。遵照舊例水兌每 石加秏米二斗五升違誤到遲雖越九月仍舊水兌 不許擅改收倉務在歲收秏米七萬五千石。以抵一 月官軍俸糧。
議准:「各省糧戶解納席竹,折銀上元縣收貯,照例赴 巡倉御史註簿,各倉官支出修倉,呈請總督衙門詳 允,該縣仍申報巡倉知會。」
隆慶五年議准,「南京水兌正秏米三十七萬五千石, 內二十一萬石,本色放足三箇月,其餘一十六萬五 千石,改納折色。及行各撫按轉行司府,查照本折米 數均派,嚴限依期解納。南直隸各府並江西,每石折 銀五錢;浙江金、衢、紹三府,每石折銀七錢;杭、嘉、湖三 府,每石折銀六錢,解南京戶部,以備官軍折銀支用。」 隆慶五年議准「順永二府所屬州縣、自隆慶六年為 始一應起存京邊稅糧馬草並備邊子粒衛所關營 屯米豆秋青馬草等項銀兩,悉照議解赴各倉場上 納本色。其中間應該起運各衙門並存留額多用」及 協濟各鎮應給應扣者,通候會計日咨劄太倉銀庫 照數扣除補給其沿邊倉場攢典。務「要本地殷實人 民,取具干連保結,方許上納參充。」
五年題准鑄給遼東通判關防三顆。在西路者,分管 廣寧、前、錦、義、高平;在東路者,分管遼陽、開原;在岫巖 者,分管金、海、蓋各倉庫萬曆元年議准各軍支米月分,照舊徵銀二錢五分, 支銀月分徵銀二錢七分。米折銀,月分徵銀三錢五 分。各衛掌印官照數徵收。除本工雇夫匠支用外,其 餘類總解部,以充買料支用。
元年,議准「山西屯田僉事移駐應州,專管山西三關、 大同一鎮屯務,兼清渾應山場、北樓營伍、各軍民田 地。」
元年、令蘭州一帶主客錢糧、皆屬郎中管理。凡出入 糴買糧草、先於臨鞏兵備道掛號、定價後、郎中發銀 收放
萬曆二年、令南京戶部監收主事四員、分管各倉。照 舊居住官房。如有不住公館者、許提督官指名、照例 參治
萬曆二年令萬曆三年秋糧、於應解太倉派剩米折 銀內改撥米九萬石。內浙江布政司二萬石俱徵本 色,徑解南京戶部交納,以備南京兵部新收軍士支 用
又令南京各衛「領運全單」,先期咨南京戶部,照單扣 算行糧,另給紙牌,連原單發與運官,前赴兌糧,水次 支領。仍行各府州縣將解南糧秏米席竹驢腳等項, 照例隨正糧徵辦。除照牌給單外,其餘盡解南京。 又令撫按各行司道府州縣以後水兌,不拘紅白蒸 稻,審其地土所產,定其應納米色,明載批文,司道辦 驗轉文先將定過各州縣米色,一呈本部一呈糧儲 案。候投文之日驗批相同即撥倉場交納。
又令南京戶部查照《題准事例》,「各倉官攢經收一厫 放盡,即行監收官查盤。正米虧折,與折秏至二百石 以上者,責限均賠,仍送法司問罪。」
二年,鑄給監督徐州、淮安、臨清、德州、天津倉關防。 二年,給昌平管糧通判關防,令兼理居庸關商稅。 二年,鑄給監收肅州倉、臨洮府帶銜通判、固原州倉、 平涼府帶銜通判,靖虜、甘州、涼州、莊浪、西寧、洮州六 倉、鞏昌府帶銜通判、兼收永豐倉同知各關防。 萬曆三年,題准修建倉厫,規制俱以樣厫為準,各委 官及作頭姓名刻扁懸記。如十年之內即有損壞者, 責令賠修,仍治其罪。
萬曆五年題准:「各邊糧儲郎中有缺,於員外郎、主事 內擇其才守素優,資俸相應者充任。俱候三年滿日, 預呈戶部,移咨吏部,選補一員,前往交代。將任內經 手錢糧,逐一交盤明白,回部聽候考察。中間果有廉 能勤慎,有裨邊儲者,另行優錄。其怠肆不職者,查訪 得實,不時議處。」
萬曆七年,題准「裁革京倉經歷五員,通倉經歷一員。」 七年,定「車戶、車腳。」在京東倉,每石給銀一分六釐,西 倉,每石給銀二分一釐。通州西倉、西門、南倉、北門,每 石銀一分一釐。西倉、南北二門、南倉、東門,每石銀一 分。中倉、三門,每石銀七釐。
萬曆八年,裁革蘇松管糧參政一員。
八年,裁革山東、河南京糧道參政二員。
又裁「山西屯糧參政、『山東督糧參政、『河南督糧參議、 廣東管糧參議、『貴州督糧參議、『廣西管糧參政、福建 督糧參政、『四川督糧參政、『雲南督糧參政各一員』』』』』』。」其 糧務歸併右參政管理。
萬曆九年題准每年修倉厫底,板木近土,米易浥爛, 議用城磚砌墁,方置版木鋪墊。厫門厫牆偏留下孔, 以洩地氣。仍將修過厫座、用過錢糧具奏。 九年題准、臨德、天津等倉委官三年一次盤驗明白, 即將官攢照例起送,免其守支。
萬曆十一年,復設山東、陜西督糧左參政,福建、山西 督糧右參政各一員。
萬曆十二年議准、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並各 處軍需等項、不拘起存、但有包攬騙銀一百兩、糧 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者,照弘治十三年例問發。
京倉舊太倉十一衛
[編輯]舊厫三百六座,見在厫二百三十六座,計一千二百 十五間,空地五十三座。錦衣衛見厫二十座,內二座 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羽林前衛見厫 二十四座,內一座四間,四座六間,三座七間,餘俱五 間,空地四座。《大寧》中衛見厫二十一座,內一座三間, 二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七座。神武左衛見厫二十 「座,內三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三座。」「昭陵衛見厫二 十五座,內二座三間,一座四間,一座七間,一座八間, 餘俱五間,空地三座。」「忠義前衛見厫二十三座,內二 座四間,二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三座。」「《忠 義》後衛見厫十九座,內一座四間,一座六間,餘俱五 間,空地五座。」「蔚州左衛見厫二十座」,內一座四間,四 座六間,二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景陵衛見厫 二十四座,內四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五 座。獻陵衛見厫十九座,內二座四間,五座六間,餘俱 五間,空地五座。《義勇》右衛見厫二十一座,內一座六 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南新倉八衛
[編輯]「舊厫二百四十九座,見在厫一百八十座,計八百九 十八間空地四十九座。府軍衛見厫二十一座,俱五 間空地五座。燕山右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七 座。《永清》右衛見厫二十三座,俱五間空地六座。龍虎 衛見厫二十四座,內二座四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龍驤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彭城衛見厫 二十三座,俱五間空地六座。濟州衛見厫二十五座, 俱五間空地六座。金吾左衛見厫二十四座,俱五間」 空地五座
海運倉六衛
[編輯]舊厫一百七十八座,見在厫一百二十座,計六百間 空地六十座。永陵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十二 座。忠義右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義勇後 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寬河衛見厫二十 一座,俱五間空地十一座。泰陵衛見厫十九座,俱五 間空地十三座。燕山左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 八座
新太倉七衛
[編輯]「舊厫一百八十一座,見在厫一百四十九座,計七百 四十五間空地二十七座。冨峪衛見厫二十二座,俱 五間空地三座。大寧前衛見厫二十一座,俱五間空 地三座。茂陵衛見厫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四座。會 州衛見厫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三座。裕陵衛見厫 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五座。」義勇前衛見厫二十二 座,俱五間。空地四座。康陵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 地五座
北新倉五衛
[編輯]「舊厫一百四十座,見在厫九十五座,計四百八十三 間。空地四十一座。府軍前衛見厫十七座,俱五間;空 地十一座。《府軍左》衛見厫二十一座,內一座六間,餘 俱五間;空地八座。府軍右衛見厫十八座,內一座六 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燕山》前衛見厫十九座,內一 座三間,餘俱五間;空地六座。《金吾》前衛見厫二十座」, 內二座六間、三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
大軍倉四衛
[編輯]舊厫一百二十座,見在厫七十七座,計三百九十間, 空地四十五座。大軍倉見厫十九座,內二座六間,一 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十座。旗手衛見厫十九座,內 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一座。永清左衛見厫二十 一座,俱五間。空地十三座。
濟陽倉二衛
[編輯]舊厫四十七座。見在厫三十四座,計一百六十間。空 地二座。濟陽衛見厫十八座,內一座三間,四座四間, 餘俱五間。金吾右衛見厫十六座,內五座四間,一座 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二座
祿米倉二衛
[編輯]並部糧舊厫七十四座,見在厫四十九座,計二百四 十五間;空地二座。《彭城》衛見厫十九座,內一座四間, 餘俱五間;空地一座。「府軍」前衛見厫十九座,內一座 三間,二座四間,一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 一座。《部糧》見厫十一座,內二座六間,餘俱五間。
西新倉四衛
[編輯]舊厫一百座,見在厫八十三座,計四百十五間空地 二十二座。羽林左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七座。 虎賁左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五座。金吾後衛 見厫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五座。府軍後衛見厫二 十二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大興左衛倉一衛
[編輯]舊厫二十九座。見在厫二十五座。內四座六間、二座 七間。餘俱五間、計一百三十三間。空地四座
太平倉二衛
[編輯]舊厫四十八座,見在厫四十四座,計二百二十間。留 守前衛見厫二十二座,俱五間。內坍塌一座、留守後 衛見厫二十二座,俱五間。通倉
大運南倉
[編輯]舊厫一百二十一座。見在厫八十座。每座五間、計四 百間
大運中倉
[編輯]見在厫一百四十座。內五座六間、二座四間、餘俱五 間、計七百三間
大運西倉
[編輯]見在厫三百九十四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計一 千九百七十一間
大運東倉
[編輯]今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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