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1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二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六
宋二〈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五則 大觀四則 政和八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三
則 欽宗靖康一則〉
選舉典第十二卷
學校部彙考六
[編輯]宋二
[編輯]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三月修武學敕令格式四月置宗學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建中靖國元年 復置宗學。
按:《玉海》元年三月「續修《武學敕令格式》。」
崇寧元年詔天下置學皆行三舍法建辟雍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八月甲戌。詔天下興學 貢士。建外學於國南。按《禮志》。崇寧初詔。「古者學必 祭先師。況都城近郊。大闢黌舍。聚四方之士。多且數 千。宜建文宣王廟。以便薦獻。」按《選舉志》。崇寧元年。 宰臣請天下州縣並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 學。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至 則附試,別立號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 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內舍,餘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 以三分之一充貢士,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士人之 不入學者,餘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外官子弟親戚, 許入學一年,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州給常 平或係省田宅,充養士費,縣用地利所出及非係省 錢。又按《志》,崇寧建辟雍於郊,以處貢士,而三舍考 選法乃遍天下。於是由州郡貢之辟雍,由辟雍升之 太學,而學校之制益詳。凡國子以奏蔭恩廣,故學校 不預考選,其得入官賜出身者,多由銓試。按《職官 志》:崇寧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 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 仍別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 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為外捨生。」仍建外學於 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其外學官屬:司業 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 保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齋長、齋諭 各一人,外捨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 人。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內舍以 六百人為額。處上舍內舍於太學,處外舍於外學。外 學置齋一百,講堂四,每齋三十人,太學《自訟》齋移於 外學。諸路貢士並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 之太學為上舍。內捨生見為太學,外捨生依舊在太 學,候外學成日取旨。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從之。
又按《志》,「宗學,崇寧初立月書季考法。」
按《玉海》,元年八月二十三日,州縣置小學,十歲以上 入學。十月十七日戊辰,初建辟雍,外圓內方,為屋一 千八百七十二楹。宰臣言:「奉詔,天下立學官貢士,仍 建外學於王國之南,待其歲攷行藝升之。太學增上 舍二百人,內舍六百人,處上舍。內舍於太學,處外舍 於外學。十一月十二日,諸宮置大小二學,增置教授」 二員,立考選法。二十九日,詔「諸宮學令宗正寺長貳 提舉。」
按《無錫縣志王相增建儒學記》:「崇寧改元,上既庚用 二三大臣克篤前烈,追盛三代唐虞之治,爰詔冢宰, 慎簡乃僚,置司講議,政事當務之急。是秋丞相司空 嘉國公本原神宗皇帝以聖智稽古,即位之初,慨然 追法先王,訓經以迪士,置師以明道,廣學校以教養。 嘗詔侍臣,欲考古者庠序之制,闓明堂辟廱,以施仁 發政,功志未就,遭元祐變革,無復存者。恭惟皇帝陛 下,盛德大業,修明法度,追而述之,深悼風化之微,而 欲善天下之俗,非學不能成之。謹以學校為今日先 務。」制可之。遂詔天下郡縣皆立學,以三舍法取士。粵 明年甲申,乃下詔曰:「神宗皇帝嘗欲以學校取士,而 罷州縣科舉之令,其法始於畿甸,此學士大夫之所 共知也。朕不愛百萬之財,以教養天下之士,而以育 材官人,善風俗,修政事為急。其詔有司,罷發解及省 試取士,並由學校升貢。庶幾追復成周之隆,紹先帝 之緒,以稱朕所以圖治之意。」其年十一月甲戌,皇帝 視太學,幸辟雍,即敦化堂,賜上舍釋褐者凡十有六 人,其次免省試者二十有六人,內捨生及畿內貢士 悉皆免解,其數幾半。三歲賜第於集英者,於乎,盛矣, 美矣!不可以有加矣!雖三代教養之隆,未有甚於茲 時者也。
崇寧二年,詔「進士上書詆訕者,遣入新學。」既而罷之, 復行《縣學敕令格式》。
按《宋史徽宗本紀》:「二年六月庚申,詔元符末上書進士,類多詆訕。令州郡遣入新學,依大學自訟齋法,候 及一年,能革心自新者,許將來應舉,其不變者當屏 之遠方。秋七月辛卯,詔上書進士見充三捨生者,罷 歸。」按《職官志》:崇寧二年,罷《春秋》博士。
按《玉海》五月六日修《州縣學敕令格式》行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先是,州縣學補弟子無定員,有司 病費廣難贍,詔諸州用前一舉試者為則,嘗踰二百 人,許置百員,數減乎此,則以三分之二為額,上舍、內 舍立額亦如之。縣學則裁其見藉,率三而汰。一,提學 司通一路財計,均給學費,仍行部摘試文,檢括當否, 生員嘗試公私,試雖不中,亦復其身勿事。臣僚言:「神 宗尚經術,將以明道德、一風俗也。乃元祐姦朋暨其 殘黨之在元符者,立異說以壞之。今餘習未殄,乞立 法禁天下刊寫,庶其可息。」詔付國子監,其有上書及 三捨生言涉誣訕並異論者,悉遣歸其鄉自訟,齋拘 之。
崇寧三年,續增州縣學及生員,置書畫、算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壬辰,增縣學弟子員。 六月丙午,增諸州學未立者。壬子,置書、畫算學。九月 壬辰,詔諸路州學別置齋舍,以養材武之士。十一月 丁亥,詔取士並繇學校,罷發解及省試法,科場如故 事。」按《選舉志》:「三年,始定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 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凡州縣學生曾 經」公私試者,復其身。內舍免戶役,上舍仍免借,借如 官戶法。命將作少監李誡即城南門外相地營建外 學,是為辟雍。蔡京又奏:「古者國內外皆有學,《周成均》 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外。臣親承聖詔,天下 皆興學貢士,即國南郊建外學以受之,俟其行藝中 率,然後升諸太學。凡此聖意,悉與古合。今上其所當 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內捨生,而外學則處外捨生。今 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至二百人,內舍六百人,外 舍三千人。外學為四講堂百齋,齋列五楹,一齋可容 三十人。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入上舍,內舍始 得進處太學,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其《敕令格式》, 悉用太學。見制國子祭」酒總治學事,外學官屬司業、 丞各一人,稍減太學博士、正、錄員歸外學,仍增博士 為十員,正、錄為五員,學生充學諭者十人,直學二人, 三捨生皆繇升貢。遂罷國子監補試。又置諸王宮大、 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 悉許入內、外學任子。不係州土,隨所寓入學,仍別齋 居處,別號試考。曾升補三捨生,後從獻助得官。其入 學視任子法。凡任子不問文武,須隸學滿一年,始得 求試。迺詔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 部並罷。自是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又按 《志》,崇寧三年,始建筭學,生員以二百一十人為額,許 命官及庶人為之。其業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為 筭問,仍兼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筭法,並曆算、 三式、天文書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經,願占大經 者聽。公私試三舍法,略如太學上舍,三等推恩,以通 仕、登仕、將仕郎為次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明《說文》 《字說》《爾雅》《大雅》《方言》,兼通《論語》《孟子》義,願占大經者 聽。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 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考書之等,以方圓 肥瘦適中,鋒藏畫勁,氣清韻古,老而不俗為上;方而 有圓筆,圓而有方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濁,各得一體 者為中;方而不能圓,肥而不能瘦,模倣古人筆畫不 得其意,而均齊可觀為下。」其三舍補試,升降略同算 學法,惟推恩降「一等。」自初置及併罷,年數悉同筭學。 畫學之業,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鳥獸,曰花竹,曰 屋木,以《說文》《爾雅》《方言》《釋名》教授。《說文》則令書篆字, 著音訓,餘書皆設問答,以所解義觀其能通畫意與 否。仍分士流、雜流,別其齋以居之。士流兼習一大經 或一小經,雜流則誦小經或讀律。考畫之等,以不倣 「前人,而物之情態形色俱若自然,筆韻高簡為工。三 舍試補升降以及推恩如前法,惟雜流授官,止自三 班借職以下三等。」又按《志》,崇寧初,疏屬年二十五, 以經義律義試禮部,合格分二等,附進士牓,與三班 奉職。文優者奏裁。其不能試及試而黜者,讀律於禮 部,推恩於三班借職,勿著為令。及兩京皆置敦宗院, 院皆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如熙寧格。出官所涖 長貳或監司,有二人任之,乃注授。後又許見在任者 於本任附貢士試。按《職官志》:崇寧三年,詔辟雍置 司成、司業各一員。又按《志》:崇寧三年,置南外宗正 司於南京,西外宗正司於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議 司言,「宗室疏屬願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 京各置外宗正司。」從之。詔各擇宗室之賢者一人為 知宗,掌外居宗室。詔復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 按《玉海》,三年正月十七日,增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 人,中四十人,小三十人。
按《文獻通考》:「崇寧三年詔曰:『神考議以三舍取士而 罷州郡科舉,其法行干畿甸而未及郡國。肆朕纂圖制,詔有司講議其方,書來上,悉推行之。設辟雍於國 郊,以待士之升貢者,又與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 朕勸勵學者至矣。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於學 校。其詔天下,將來科場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 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庶幾復古』。」自此歲試上舍,悉 差知舉,如禮部試。
崇寧四年,立「武學法」,始置諸路提學,改辟雍司成,總 內外學事。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立武學法。十一月丙 辰。置諸路提舉學事官按《職官志》:「崇寧四年,詔辟 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捨生。在王城 之內。內外既殊。高下未倫。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 國子有祭酒、司業,列於卿少。事體不順。合行釐正。」改 辟雍司成為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內外學事。凡學 之事,皆許專達,仍立學官謁禁。又按《志》:「提舉學事 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 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崇寧二年置,宣和三年罷。
〈按紀作四年置志作二年置互異今照本紀編次於此〉
按:《文獻通考》:四年,鮑耀卿言:「今州縣學考試,未校文 字精弱,先問時忌有無,苟語涉時忌,雖甚工不敢取 時忌。如曰『休兵以息民,節用以豐財,罷不急之役,清 入仕之流』。諸如此語,熙豐、紹聖間,試者共用不忌,今 悉絀之,宜禁止。」詔可。又按《通考》,崇寧四年詔:將來 大比,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辟雍、太學,其亟以此意 諭「達遠士,使即聞之。」時州縣悉行三舍法,當官者子 弟得免試入學。而士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乃得應 格,其不能輟身試補者,僅可從狹額應科舉,不得如 在籍者。三舍解試,兼與而兩得,其貧且老者尤甚病 之。
崇寧五年春正月,罷四學,尋復書、畫、算學。三月,罷武 學,又著《學令》,頒之學校。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丁巳,罷書、畫、算、醫四 學,壬戌,復書、畫、算學。三月丁未,罷諸州武學。按《選 舉志》:「五年著令,凡縣學生隸學已及三月,不犯上二 等罰,聽次年試補。州學外舍,是名歲升。開封祥符生 員即辟雍別為齋,教養升進,如縣學法,願入鄰縣學 者聽。惟赤縣校試,主以博士。每歲正月,州以公試,上 舍及歲升員,一院鎖宿,分為三試。其公試上舍,率十 取其六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參考察 之籍。既在籍,又中選,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 其歲升中選者得補外捨生。開封屬縣附辟雍別試, 中者入辟雍充外舍,隸學三年,經兩試不預升貢,即 除其籍,法太嚴。今令三年內三經公試」不預選,兩經 補內舍貢,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罰,若外舍 即除籍,罷歸縣;內舍降外舍,已嘗降而私試不入等, 若曾犯罰,亦除籍,再赴歲升試。凡州學上捨生升舍, 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闔郡官及提學官,具宴 設以禮敦遣,限歲終悉集闕下。自川、廣、福建入貢者, 給借職券,過二千里給「大將券」,續其路食,皆以學錢 給之。如有孝弟睦婣,任恤忠和,若行能尤異,為鄉里 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州守貳若教授詢審無謬, 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太學試上 捨生,本慮與科舉相併,試以間歲。今既罷科舉,又諸 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每春季,太學、辟雍生悉公試, 同院混「取,總五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為上等,即 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為中等,遇親策士許入試;一 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內捨生。凡上等上捨生暨特 舉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引見釋褐」, 上舍仍先以試文卷進入,得可乃引賜。若上舍已該 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又及半年, 不犯上二等罰,乃得注官。凡貢士入辟雍外舍,三經 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 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即內舍已降舍,而又一 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學。 外捨生已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餘 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凡有官人不入學而願試貢 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罪廢人則否。 應試者,隨內外附貢士公試,皆別考,率以七人取一 人,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中選入上等者, 升差遣兩等,賜上捨出身,文行優者奏聞而殊擢之。 中等俟殿試,下等補內舍,不隸學,需再試。已仕在官 而願試者,悉「準此制。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親,及 其親姊妹女之夫,皆得為隨行親,免試入所任鄰州 郡學。」其有官人願學於本州者,亦免試,升補悉如諸 生法,混試同考,惟升舍不侵諸生額,自用七人取一, 若中者多,即以溢額名次理為考察,若所親移替,願 改籍他州學者聽。太學上內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 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諸府、諸州解 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並令有司均定以聞。太學 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學試上舍 中程者,皆參用察考,以差升補。其考察試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學內舍則以 校定等第。每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及學官以中試之 等參驗於籍,通定升絀高下,兩上為上,一上一中及 兩中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兩下為下。」若兩格名 次、等第適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之格,餘率以是 為差,仍推其法達之諸州。凡內外私試,始改用仲月, 併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凡考察,悉準在學人數, 每內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為三 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用之。是歲,貢士至辟雍不 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學官皆罰金。建 州浦城縣學生隸籍者至千餘人,為一路最,縣丞徐 秉哲特遷一官。初,立《八行科》,詔曰:「學以善風俗,明人 倫,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無以厲天下。成周 以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 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於古。 「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 為婣,信於朋友為任,仁於州里為恤,知君臣之義為 忠,達義利之分為和。」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 入學,審考無偽,上其名於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 上,睦婣為中,任恤為下。苟備八行,不俟中歲,即奏貢 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司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 褐,優命之官。不能全備者,為州學上等上舍,餘有差。 八刑則反八行而麗於罪」,各以其罪名之。縣上其名 於州,州稽於學,毋得補弟子員。然品目既立,有司必 求其跡以應令,遂有牽「合瑣細者。自元祐刱經明行 修科,主德行而略辭藝,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 科」,當時固已咎其無所甄別。及八行科立,則三舍皆 不試而補,往往設為形跡,求與名格相應。於是兩科 相望幾數十年,迺無一人卓然能自著見者,而《八行》 又有甚敝。蓋後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風俗教化之所 從出,其難固如此。夫開封始建府學,立貢士額凡五 十,而士子不及三百。盡額而取,則涉太優。欲稍裁之, 詔王畿立學,若不優誘使進,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 勿闕。按《職官志》,崇寧五年,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 位國子博士之上。
按:「《玉海》五年立小學課試法。」
大觀元年詔士有才武者準上舍上等法置府學生徒願兼他經者量材升進復置學諭正錄直講博士其有八行貢入太學者大司成考驗釋褐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大觀元年冬十月己未。詔士有才 武絕倫者,歲貢準文士上舍上等法。十二月丁酉。置 開封府府學按《選舉志》:「元年詔願兼他經者,量立 升進之法。大抵用本經決去取,而兼經所中等第,特 為升貢。每歲附公試院而別異其號。每十五人取一 人,分上中下等,別榜示之。唱名日甄別奏聞,與升甲 皆優於專經者。異時內外學官闕,皆得在選。縣學生 三不赴歲升試,及三赴歲升試而不能昇州學者,皆 除其籍。諸路賓興會試,辟雍獨常州,中選者多,州守 若教授俱遷一官。」按《職官志》:「大觀元年,置國子博 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太學、辟雍博士共置二十 員。國子太學每經一員,辟雍二員。」從薛昂之請也。 按《玉海》元年二月十七日詔,「書、畫學諭、正、錄、直講各 置一人。三月,置國子博士四員,正、錄各二員,與太學 官分掌教導。九月,國子太學、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員。」
又按《玉海》。元年三月十八日甲辰。詔士有孝悌睦
婣、任恤、忠和八行貢入太學,大司成考驗,取旨釋褐。 十一月,置命官正、錄各一員,以宗子正、錄副之。書目 有御製《八行八刑條》一卷。八月十七日,以《八行》《八刑 書》刊石,立之學宮。士以其行之多寡,視三舍選,而犯 八刑者不齒能改過。又有二行乃聽入學。
按《臨潁縣志》:大觀元年,頒御製《學校八行八刑條碑》。 碑曰:維大觀元年三月十九日敕中書省按學制局 准本局承受送到內降,奉御筆批:「學以善風俗,明人 倫,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有教養之法,而未有善俗明 倫之制,殆未足以兼明天下。」有子曰:「『其為人也孝弟, 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 蓋設學校,制師儒,所以教孝弟,孝弟興則人倫明,人 倫明則風俗厚而人材成,刑法措。朕考成周之降,教 萬民而賓興以六德六行,否則威以不孝不弟之刑。」 比已立法,保任孝弟,婣睦、任恤忠和之士,去古綿邈, 士非里選,習尚科舉,不孝不弟,有時而容。故任官臨 政,趨利犯義,詆訕貪污,無不為者。此「官非其人,士不 素養故也。近因餘暇,稽《周官》之書,制為法度,頒之學 校,明倫善俗,庶幾於古。諸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 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為婣,信於朋友為任,仁於 州里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諸士 有孝、弟、睦、婣、任、恤、忠、和八行,見於事狀,著於鄉里耆 鄰保伍,以行實申縣,「縣令佐審察,延入縣學,考驗不 虛,保伍申州。如令諸八行孝弟忠和為上,睦婣為中, 任恤為下。士有全備八行保明,如令不以時,隨奏貢 入學免試,為太學上舍,司成以下引問考驗,較定不誣,申尚書省取旨,釋褐命官,優加拔用。諸士有全備 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為州學上舍。上 等之」選,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 而兼中二行者,為上舍。中等之選,不全上三行而兼 中一行,或兼下行者,為上舍。下等之選,全有中二行, 或有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為內舍之選,餘為外 舍之選。諸士以八行、中三舍之選者,上舍貢入內舍, 在州學半年,不犯第二等罰,升為上舍;外「舍一年不 犯第三等,罰升為內舍,仍准上法。」諸士以八行中上 舍之選,而後貢入大學者,上等在學半年,不犯第三 等,罰,司成以下考驗行實聞奏,依《大學》貢士釋褐法, 取旨推恩。中等依《大學》上等法,待設試年推恩;下等 依《大學》中等法。諸士以八行中選在州縣,若大學皆 免試補為諸生之首選,充職事及諸齋長。諭諸以八 行考士,為上舍上等,其家依官戶法,中、下等,免戶下 支移、折變、借身丁,內舍免支移身丁。諸謀反、謀叛,大 逆子同孫及大不恭,詆訕宗廟,指斥乘輿,為不忠之 刑;「惡逆詛罵,告言祖父母、父母,別籍異財,供養有闕, 居喪作樂,自娶釋服匿哀」,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 友其弟,婦」妹叔嫂相犯罪杖,為「不弟」之刑。殺人略人 放火強奸強盜,若竊盜杖及不道,為不和之刑。謀殺 及略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若內亂,為不睦之刑。詛罵告言外祖父母與外姻有 服,親同母異父親,若妻之尊屬相犯至徒,違律為婚, 停妻娶妻,若無罪出妻,為不婣之刑。毆受業師,犯同 學友,至徒應相隱而輒告言,為「不任之刑」;詐欺取財, 罪杖;告囑耆鄰保伍,有所規求避免,或告事不干己, 為「不恤之刑。」諸犯八行縣令佐州知通,以其事目書 於籍,報學。應有入學,按籍檢會施行。諸士有犯,不忠 不孝,不弟不和,終身不齒,不得入學,不睦,十年不婣, 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過自新、不犯罪而有 二行之實」,耆鄰保伍申縣,縣令佐審察,聽入學。在學 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罰,聽齒於諸生之列。
大觀二年八月,詔定宗子教法。十一月,詔「限武學上 舍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二年八月三十日 詔曰:「大司徒以六德六行教萬民。而師氏之教國子。 則三德三行而已。詳於訓士。略於治親。崇寧教養宗 子法。倣辟雍太學。宜參酌輕重。降於內外之法。使易 以跂及。」十一月詔武學上捨生三取一。限百人。 大觀三年。賜州學藏書閣名。詔筭學以黃帝為先師。 以宗子為宗學官。復修《學令》。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九月己未,賜天下州學藏書 閣名稽古。」「十一月丁未,詔筭學以黃帝為先師,風后 等八人配饗,巫咸等七十人從祀。」按《禮志》算學,「大 觀三年,禮部太常寺請以文宣王為先師,兗、鄒、荊三 國公,配享,十哲從祀。自昔著名筭數者,畫像兩廡,請 加賜五等爵,隨所封以定其服。」於是中書舍人張邦 昌定算學,禮部員外郎吳時言:「書畫之學,教養生徒, 使知以孔子為師,此道德之所以一也。若每學建立 殿宇,則配食從祀,難於其人。請春秋釋奠,止令書畫 博士量率職事生員,陪預執事,庶使知所宗師。醫學 亦準此。」詔皆從之。按《職官志》:大觀三年,詔諸路贍 學餘錢並起發,充在京學事支用。按《吳時傳》,大觀 興筭學,議以黃帝為先師。時言,今祠祀聖祖,祝板書 臣名,亦釋奠孔子,但例中祀。數學,六藝之一耳,當以 何禮事之?乃止。按《容齋三筆》,大觀中置筭學,如庠 序之制。三年三月,詔以文宣王為先師,兗、鄒、荊三國 公,配饗十哲從祀,而列自昔著名筭數者,繪像於兩 廊,加賜五等之爵。於是中書舍人張邦昌定其名,風 後、大橈、隸首、容成、箕子、商高常、僕鬼、臾區、巫咸九人 封公,史蘇、卜徒父、卜偃、梓慎、卜楚丘、史趙、史墨、裨竈、 榮方、甘德、石申、鮮于、妄人、耿壽昌、夏侯勝、京房、翼奉、 李尋、張衡、周興、單颺、樊英、郭璞、何承天、宋景業、蕭吉、 臨孝恭、張曾元、王朴二十八人封伯,鄧平、劉洪、管輅、 趙達、祖沖之、殷紹、信都芳、許遵、耿詢、劉焯、劉炫、傅仁 均、王孝通、瞿曇羅、李淳風、王希明、李鼎祚、邊罔、郎顗 襄楷二十人封子;司馬季主、洛下閎、嚴君平、劉徽、姜 芨、張立建、夏侯陽、甄鸞、盧太翼九人封男。考其所條 具,固有傳記無聞,而高下等差,殊為乖謬。如司馬季 主、嚴君平止於男爵,鮮于妄人。《洛下閎》同《定太初》曆 「妄人封伯,下閎封男」,尤可笑也。十一月,又改以黃帝 為先師。
按《玉海》,三年三月十六日,禮部尚書鄭久中請用「宗 子中上舍第文行有稱者為宗子學官。」從之。四月八 日,修《小學敕令格式》。
大觀四年三月,詔罷四學官。八月,行《學官選試法》。定 宗學生推恩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子。詔醫學生併入太 醫局。筭入太史局。書入翰林書藝局。畫入翰林畫圖 局。學官等並罷。八月丁亥。行內外學官選試法按《選舉志》。大觀三年宗子釋褐者十二人。宗學官須宗 子中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為之。四年詔宗子之升 上舍,不經殿試遽命之官。熙寧法不如是。其依貢士 法,俟殿試補入上、中等者,唱名日取裁。後又定上等 賜上舍及第,中等賜出身,授官有差。凡隸學有篤疾 若親老無兼侍者,大宗正察其實罷歸。按《職官志》: 「大觀四年,詔省國子辟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 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及命官直學、國子監 書庫官等官,並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
政和元年十一月壬戌以上書邪等及曾經入籍人並不許試學官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二年,定武學生名色。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政和二年。詔「外舍 生稱武選士。內捨生稱武俊士。」
政和三年,汰學生,頒大成殿名於諸路,復置筭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政和三年,頒辟雍 大成殿名於諸路州縣。按《選舉志》:政和三年,以隸 學者眾,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按 《職官志》。政和三年,詔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 學事。
按《玉海》,「政和三年復置算學。九月詔諸州每歲燕貢 士於學。因講射禮。」
政和四年,分「十齋」以處小學生。增諸路學校。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政和四年,小學 生近一千人,分十齋以處之。自八歲至十二歲,率以 誦經書字多少差,次補內舍。若能文,從博士試本經、 小經義各一道,稍通補內舍,優補上舍。」又詔:「學校教 養額少則野有遺士。應諸路學校及百人以上者,三 分增一。」
按《文獻通考》:三年,臣僚言:「比者試文,有以聖經之言 輒為時忌而避之者,如曰『大哉堯之為君,以為哉與 災同』。」「制治於未亂,安不忘危,吉凶悔吝生乎動」,則以 為危、亂凶悔皆當避,不諱之朝,豈宜有此詔禁之? 按熙寧之立學校,養生徒,上自天庠,下至郡縣,其大 意不過欲使習誦新經,附和新法耳。紹聖、崇、觀而後, 群憸用事,遂立元祐學術之禁,又令郡縣置自訟齋, 以拘誹謗時政之人。士子志於進取,故過有拘忌。蓋 言休兵節用則恐類元祐之學,言災凶危亂則恐涉 誹謗之語,所謂轉喉觸諱者也,則唯有逢迎諂佞而 已。〈按此條原本載於崇寧四年後而本條反雲三年又無年號必非崇寧可知但其為大觀三年與政
和三年,未易辨定。考之史志,亦無確據。今因原本下條有七年毛友請簾試學生之疏。查徽宗崇寧後年號之有七年者,惟政和與宣和,而毛友一疏又編在宣和三年前,則知毛友之疏在政和七年矣。由政和逆溯之,此條當是政和三年事。大凡著書,如《綱目》挨年編次者,不必每年加年號,若隔年編次者,必當每年加年號,庶觀者瞭然,亦不致久而傳誤。如此等條,大概皆馬廷鸞省減「年號」 二字,致舛誤百出耳。
〉政和五年,高麗遣子弟入學,初試小學生。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十一月庚寅,高麗遣子弟入 學。」
按《玉海》,「五年五月試小學生優等四人,賜上舍童子 出身。」
政和六年二月丁亥,詔「增廣天下學舍。」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七年,賜高麗進士上舍及第,簾試縣學生。提學 王格請「外捨生升補後始入太學」,從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七年三月庚寅。賜高麗進士權適 等四人上舍及第。」按《選舉志》,「七年試高麗進士權 適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時宰臣留意學 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閱。防閑益密。先是禮部上雜修 《御試貢士敕令格式》,又取舊制凡關學政者,分敕令 格式成書以上。用給事中毛友言,初試補入縣學生 並簾試,以別偽冒。按《職官志》:政和七年,新提舉河 東路學事王格言:「崇寧初,建辟雍於郊,以處貢士及 外捨生,立太學於國,以處上舍、內舍由州郡而貢之 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法行之初,上內舍之選未 眾,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無校定者出辟雍。比年 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 人數已多,居處迫隘。乞以外捨生有無校定,並居辟 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從之。
按《文獻通考》:七年,給事中毛友言:「比守郡,見訴役者 言富家子弟初不知書,第捐數百緡錢,求人試補入 學,遂免身役。比其歲升不中,更數年而始除籍,則其 倖免已多矣。請初試補入縣學人並簾試,以別偽冒。」 從之。
政和 年,詔:「律學博士、學正依大理寺官除授,生徒 依學規懲罰。」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政和間,詔博士、 學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許用無出身人及以恩例 陳請。生徒犯罰者依學規,仍犯不改,書其印曆或補 牒參選,則理為闕失。」
====重和元年詔學官兼用元豐試法====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八年,詔兩學博 士、正、錄並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按志
作「政和八年」 事。考《政和》只有七年,次年改元重和,故編「重和元年。」
〉宣和二年罷筭學及宗子量試之法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己未。罷醫筭學按 《選舉志》。二年詔罷宗子量試出官之法。
宣和三年,罷天下三舍、宗學、辟雍及提學官,嚴學官 之選。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三年二月乙酉。罷天下三舍 及宗學辟雍、諸路提舉學事官。按《選舉志》。三年詔 罷天下州縣學三舍法,惟太學用之課試。開封府及 諸路並以科舉取士。太學官吏及州縣嘗置學官。凡 元豐舊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屬及宗學並諸 路提舉學事官屬並罷。內外學悉遵元豐成憲。按 《職官志》:「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太學以三舍考選, 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州學未行三舍以前,應 置學宮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太學生並撥填舊 額。辟雍正額入太學者,撥入外額,依舊制過填闕。諸 內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辟雍官屬 並罷。」又詔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
按《文獻通考》:宣和三年,罷天下州縣學三舍法,惟太 學用之。臣僚言:「元豐六年,學官召試六十人,而所取 纔四人,皆一時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近觀大觀、政 和所試,率三人取一,既非遴選,故投牒自請試者逾 多,其選益輕。欲自今試者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選。」 從之。
宣和七年,罷治《黃》《老》《莊》《列》之書,令學官第進,不得驟 代。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詔:「政和中, 嘗命學校分治黃老《莊》《列》之書,實失專經之旨。其《內 經》等書並罷治。」按《職官志》:宣和七年,臣僚言,「熙豐 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 從《正錄》第進。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將、周利建乞改除 《正錄》,候將來升為博士,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定學校考試不得以好惡之私去取人才
[編輯]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崇寧以來,士子 各徇其黨,習經義則詆元祐之非,尚詞賦則誚新經 之失。互相排斥,群論紛紛。欽宗即位,臣僚言:「科舉取 士,要當質以史學,詢以時政。今之策問,虛無不根,古 今治亂,悉所不曉。詩賦設科,所得名臣不可勝紀,專 試經義,亦已五紀。」救之之術,莫若遵用祖宗成憲。王 安「石解經,有不背聖人旨意,亦許採用。至於老、莊之 書及字說,並應禁止。」詔禮部詳議。諫議大夫兼祭酒 楊時言:「王安石著為《邪說》,以塗學者耳目,使蔡京之 徒得以輕費妄用,極侈靡以奉上,幾危社稷。乞奪安 石配饗,使邪說不能為學者惑。」御史中丞陳過庭言: 「《五經》義微,諸家異見,以所是者為正,所否者為邪。此 一偏之大失也。頃者指蘇軾為邪學,而加禁甚切,今 已弛其禁,許采其長,實為通論。而祭酒楊時矯枉太 過,復詆王氏以為邪說,此又非也。諸生習用王學,聞 時之言,群起而詆詈之。時引避不出,齋生始散。詔罷 時祭酒,而諫議大夫馮澥、崔鶠等復更相辨論。會國 事危,而貢舉不及行矣。」按《職官志》:靖康元年,諫議 大夫馮澥言:「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 《六經》之旨,其說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 一偏之見,願詔有司考校,敢私好惡去取,重行黜責。」 又詔太學博士替成資闕。
按《文獻通考》:正言崔鶠言:「近詔諫臣直論得失以求 實,是陛下求治切矣。然數十年來,王公卿相及居要 路者皆自蔡京出,則安有實是聞於陛下乎?」且舉馮 澥所上之言曰:「『士無異論,太學之盛也』。此姦言也。昔 王安石斥除異己名臣,如韓琦、司馬光輩既以異論 逐,而其所著《三經》,士子宗之者得官,不用者黜落,則」 天下靡然,無一人敢可否矣。陵夷以至大亂,則無異 論之禍也,尚敢為此熒惑也乎?其言曰:「崇寧以來,博 士各徇其黨,而言皆偏異,附王學則詆元祐之文,附 元祐則誚王氏之說,此尤欺罔也。此時士夫豈有敢 學元祐而詆王氏者乎?自京賊用事,借學法以鉗士 人,如用軍法以脅卒伍,大小相制,內外相轄,一有異 論,則學官亦皆黜廢矣。此非徒劫持學校也,疑有異 論則己過且暴聞焉爾。」而何博士先生稍敢誚詆王 氏乎?前日博士講解具在,取而覆視,則澥之誕信見 矣。至如蘇軾、黃庭堅之文集,范鎮、沈括之雜說,或記 祖宗典故,或載名臣談論,慮其鑑照己罪,一切禁錮, 嚴刑重賞,使不敢藏,則其禁異亦已極矣。而元祐能 與王氏兩立乎?其欺罔亦已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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