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14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四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八
金〈海陵天德一則 世宗大定七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一則 泰和一則〉
元〈太宗一則 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十四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五則 武宗至大
三則 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三則 英宗至治三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二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元一則 至正一則〉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二十六則 惠宗建文一則〉
選舉典第十四卷
學校部彙考八
[編輯]金
[編輯]海陵天德三年始置國子監定入學員數
[編輯]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正月甲午,初置國子監。」
按《選舉志》:凡養士之地曰「國子監」 ,始置於天德三
年後,定製詞賦、經義生百人,小學生百人。以宗室及 外戚、皇后大功以上親,諸功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 子孫年十五以上者入學,不及十五者入小學。按 《百官志》:「國子監國子學,太學隸焉。祭酒、司業掌學校 丞二員。國子學博士二員,分掌教授生員考藝業。太 學同助教二員,女直、漢人各一員,教授四員,分掌教 誨諸生。」「國子校勘,掌校勘文字。」「國子書寫,掌書寫實 錄。」太學博士四員,助教四員。
世宗大定四年設女直學生
[編輯]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女直學,自大定 四年以女直大小字譯《尚書》頒行之後,擇猛安謀克 內良家子弟為學生,諸路至三千人。」
大定六年,始置太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定六年,始置 太學,初養士百六十人,後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孫 百五十人,曾得府薦及終場人二百五十人。凡四百 人。」
大定九年,命溫迪罕締達教育俊秀。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取士尤俊 秀者百人。至京師,以編修官溫迪罕締達教之。」按 《溫迪罕締達傳》:「締達該習經史,以女直字出身,累官 國史院編修官。」初,丞相希尹制女直字,設學校,使訛 離剌等教之。其後學者漸盛,轉習經史。故納合椿年、 紇石烈良弼皆由此致位宰相,締達最號精深, 大定十二年,詔「量才錄用生員。」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溫迪罕締達傳》:「大定十 二年,詔締達所教生員,習作詩策,若有文采,量才任 使,其自願從學者聽。」
大定十三年,以策《詩》取士,始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 女直府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三年以策詩 取士,始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以新進士 為教授。國子學策論生百人,小學生百人。府州學二 十二。中都、上京、胡里改、恤頻、合懶、蒲與、婆速、咸平、泰 州、臨潢、北京、冀州、開州、豐州、西京、東京、蓋州、隆州、東 平、益都、河南、陝西置之。」凡取國子學生、府學生之制, 皆與詞賦、經義生同。又定製,每謀克取二人。若宗室 每二十戶內無願學者,則取有物力家子弟年十三 以上、二十以下者充。凡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季月 私試,如漢生制。
大定十六年,置府州學,定經學課試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府學亦大定十 六年置,凡十七處,共千人。初以嘗與廷試及宗室皇 家袒免以上親,並得解,舉人為之。後增州學,遂加以 五品以上官,曾任隨朝六品官之兄弟子孫,餘官之 兄弟子孫經府薦者,同境內舉人試補三之一。闕里 廟宅子孫年十三以上,不限數經府薦及終場免試 者」,不得過二十人。凡試補學生,太學則禮部主之,州 府則以提舉學校學官主之。曾得府薦及終場舉人, 皆免試。凡經、《易》則用王弼、韓康伯註,《書》用孔安國註, 《詩》用毛萇註、鄭元箋,《春秋左氏傳》用杜預註,《禮記》用 孔穎達疏,《周禮》用鄭元註,賈公彥疏,《論語》用何晏《集 註》、邢昺疏,《孟子》用趙岐註、孫奭疏,《孝經》用唐元宗註, 《史記》用裴駰註,《前漢書》用顏師古註,《後漢書》用李賢 註,《三國志》用裴松之註及唐太宗《晉書》、沈約《宋書》、蕭 子顯、《齊書》、姚思廉《梁書》《陳書》、魏收《後魏書》、李百藥《北 齊書》令狐德棻《周書》、魏徵《隋書》《新舊唐書》《新舊五代 史》,《老子》用唐元宗註疏,《荀子》用楊倞註,《揚子》用李軌、 宋咸、柳宗元、吳祕註,皆自國子監印之,授諸學校。凡 學生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又三日作賦及詩各一 篇。三月一私試,以季月初先試賦,間一日試策論,中 選者以上五名申部,遇旬休、節辰皆有假。病則給假, 省親遠行則給程。犯學規者罰,不率教者黜。遭喪百 日後求入學者,不得與釋奠禮。凡國子學生三年不 能充貢,欲就諸局承應者,學官試能粗通大小各一 經者聽大定二十九年,詔京府州鎮設學,定學生員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秋七月辛巳,詔京府節 鎮防禦州設學養士。八月辛卯,敕有司京府州鎮設 學校。按《選舉志》:二十九年,上封事者,乞興學校,推 行三舍法,及鄉以八行貢春官以設制舉宏詞。事下 尚書省,集百官議。戶部尚書鄧儼等謂:「三舍之法,起 於宋熙寧間。王安石罷詩賦,專尚經術。太學生初補 外舍無定員,由外陞內舍,限二百人;由內陞上舍,限 百人。各治一經,每月考試,或特免解,或保舉補官。其 法雖行,而多席勢力、尚趨走之弊,故蘇軾有『三舍既 興,貨賂公行』之語,是以元祐間罷之,後雖復,而宣和 三年竟廢。臣等謂立法貴乎可久。彼三舍之法,委之 學官選試,啟僥倖之門,不可為法。唐文皇養士至八 千人,亡宋兩學五千人。今策論、詞賦、經義三科取士, 而太學所養止百六十人,外京府或至十人,天下僅 及千人。今若每州設學,專除教授,月加考試,每舉所 取數多者,賞其學官月試,定為三等籍之。一歲中頻 在上等者優復之,不率教行惡者黜之,庶幾得人之 道也。」又成周鄉舉里選法卒不可復。設科取士,各隨 其時八行者,乃亡宋取《周禮》之六行,孝、友、睦、婣、任、恤, 加之中和,為八也。凡人之行,莫大於孝廉。今已有舉 孝廉之法,及民有才能德行者,令縣官薦之。今制:「犯 十惡姦盜者不得應試,亦《六德》六行之遺意也。夫制 舉宏詞,蓋天子待非常之士,若設此科,不限進士,並 選人試之,中選擢之臺閣,則人自勉矣。」上從其議。遂 計州府戶口,增養士之數,於大定舊制京府十七處 千人之外,置節鎮防禦、刺史,州學六十處,增養千人, 各設教授一員,選五舉終場。或進「士年五十以上者 為之。」府學二十有四,學生九百五人。大興、開封、平陽、 真定、東平府各六十人,太原、益都府各五十人,大定、 河間、濟南、大名、京兆府各四十人,遼陽、彰德府各三 十人,河中、慶陽、臨洮、河南府各二十五人,鳳翔、平涼、 延安、咸平、廣寧、興中府各二十人。節鎮學三十九,共 六百一十五人。絳、定、衛、懷、滄州各三十人,萊、密、潞、汾、 冀、邢、兗州各二十五人,代、同、邠州各二十人,奉聖州 十五人,餘二十三節鎮皆十人。防禦州學二十一,共 二百三十五人,博、德、洛、棣、亳各十五人,餘十六州各 十人,凡千八百人。是年,凡京府、鎮州諸學,各以女直、 漢人、進士、長貳官提控其事,具《入官銜》。河南、陝西女 直學。承安二年罷之,餘如舊。按《百官志》:「諸府,教授 一員。諸節鎮州,教授一員。諸防禦州,教授一員。」
章宗明昌元年三月辛巳詔修曲阜孔子廟學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四年三月尚書省奏減生員罷小學及教授詔仍舊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三月乙卯,尚書省奏減太學 女直漢兒生員,罷小學官及外路教授。詔學校仍舊。」
泰和四年二月詔增修廟學八月詔生徒少者罷教官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二月癸丑,詔刺史州郡無宣 聖廟學者並增修之。八月癸卯,命諸路學校生徒少 者罷教授,止以本州府文資官提控之。」
元
[編輯]太宗六年始立國子學教侍臣子弟
[編輯]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宗六年癸巳。 以馮志常為國子學總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學。」
又按《志》:「國初,燕京始平,宣撫王楫請以金樞密院」
為「宣聖廟。」太宗六年設「國子總教及提舉官,命貴臣 子弟入學受業。」
世祖中統二年詔立諸路提舉學校官
[編輯]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九月,王鶚請於各路選 委博學老儒一人,提舉本路學校。特詔立諸路提舉 學校官,以王萬慶、敬鉉等三十人充之。」按《選舉志》: 「太宗始定中原,即議建學,設科取士。世祖中統二年, 始命置諸路學校官,凡諸生進修者,嚴加訓誨,務使 成材,以備選用。」
至元六年秋七月立諸路蒙古字學立國子學
[編輯]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按《選舉志》:「六年秋七月,置 諸路蒙古字學。十二月中書省定學制頒行之。命諸 路府官子弟入學,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 人。餘民間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願充生 徒者與免一身雜役。以譯寫《通鑑節要》頒行各路,俾 肄習之。」
至元七年夏四月壬午,「設諸路蒙古字學教授,又命 侍臣子弟入學」,以教官許衡為祭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夏四月壬午,設諸路蒙古字 學教授。按《選舉志》:「七年,命侍臣子弟十有一人入 學,以長者四人從許衡,童子七人從王恂。」按《張文 謙傳》:至元七年,拜司農卿,與竇默請立國子學,詔以 許衡為國子祭酒,選貴冑子弟教育之。按《春明夢 餘錄》:元人以許教官衡,改授國子祭酒。詔懿德素全經學洞「貫,視聽言動,皆合禮宜,進退周旋,舉皆中道。 所在滿禦寇之屨,疇非趨董子之帷,宜處成均,以全 樂育。可特進其官,務講明於聖道,為矜式於國人。」元 人初立國學,即得一代大儒而為之師。詞臣王惲嘗 云:至元七年,命許衡為祭酒,選朝右貴近子弟,令教 授之,不滿五載,其諸生俱能通經達禮,彬彬「然為文 學之士。及其入仕,皆明敏通疏,果於從政,其成效彰 彰如是,真開國盛事也。」元能有國百年,豈偶然哉。 至元八年,命設國子學及京師蒙古國子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三月乙酉。命設國子學。增置 司業博士、助教各一員。選隨朝百官近侍蒙古、漢人 子孫及俊秀者充生徒。九月壬申。選冑子脫脫木兒 等十人。肄業國學。」十二月辛卯朔。詔天下興起國子 學按《選舉志》。「八年春正月始下詔立京師蒙古國 子學。教習諸生。於隨朝蒙古、漢人百官及怯薛歹官 員。」選子弟俊秀者入學。然未有員數,以《通鑑》節要用 蒙古語言譯寫教之。俟生員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 其所對精通者,量授官職。按《百官志》:「蒙古國子學 博士二員,助教二員,教授、學正、學錄各二員,掌教習 諸生,於隨朝百官、怯薛歹、蒙古、漢兒官員家,選子弟 俊秀者入學。」至元八年,置官五員。後以每歲從駕上 都,教習事繁,設官員少,增學正二員、學錄二員。 至元九年七月,命百官子弟入蒙古字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九年七月壬午,和禮霍孫奏:「蒙古 字設國子學,而漢官子弟未有學者,及官府文移猶 有畏吾字。」詔自今凡詔令並以蒙古字行,仍遣百官 子弟入學。
至元十年九月,「劉秉忠等請增置生員。」從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三年,授提舉學校官,六品印。不忽木疏請遍 立學校,帝嘉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元十三年,授 提舉學校官六品印。遂改為大都路學,署曰提舉學 校所。按《不忽木傳》:「不忽木資稟英特,進止詳雅。世 祖奇之,命給事裕宗東宮,師事太子贊善王恂。恂從 北征,乃受學於國子祭酒許衡。日記數千言。衡每稱 之,以為有公輔器。世祖嘗欲觀國子所書字,不忽木 年十」六,獨書《貞觀政要》數十事以進。帝知其寓規諫 意,嘉歎久之。衡纂歷代帝王名諡、統系歲年為書,授 諸生。不忽木讀數過即成誦。帝召試,不遺一字。至元 十三年,與同捨生堅童、太答、禿魯等上疏曰:「臣等聞 之,《學記》曰:『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學乎。玉不琢 不成器,人不學不知道。故古之王者建國君民,教學 為先。蓋自堯、舜、禹、湯、文、武之世,莫不有學,故其治隆 於上,俗美於下,而為後世所法。降至漢朝,亦建學校, 詔諸生課試補官。魏道武帝起自北方,既定中原,增 置生員三千,儒學以興』。」此歷代皆有學校之證也。臣 等今復取平南之君建置學校者為陛下:陳之晉武 帝嘗平吳矣,始起國子學;「隋文帝嘗滅陳矣,俾國子 寺不隸太常。唐高祖嘗滅梁矣,詔諸州縣及鄉,並令 置學。」及至太宗,數幸國學,增築學舍,至千二百間,國 學、太學、四門學亦增生員,其書筭各置博士。乃至高 麗、百濟、新羅、高昌、吐蕃諸國酋長,亦遣子弟入學,國 學之內,至八千餘人。高宗因之,遂令國子監領六學: 一曰國子「學,二曰太學,三曰四門學,四曰律學,五曰 書學,六曰筭學」,各置生徒有差,皆承高祖之意也。然 晉之平吳,得戶五十二萬而已;隋之滅陳,得郡縣五 百而已;唐之滅梁,得戶六十餘萬而已,而其崇重學 校已如此。況我堂堂大國,奄有江嶺之地,計亡宋之 戶不下千萬。此陛下神功,自古未有,而非晉、隋、「唐之 所敢比也。然學校之政,尚未全舉,臣竊惜之。」臣等嚮 被聖恩,俾習儒學,欽惟聖意,豈不以諸色人仕宦者 常多,蒙古人仕宦者尚少,而欲臣等曉識世務,以任 陛下之使令乎?然以學制未定,朋從數少,譬猶責嘉 禾於數苗,求良驥於數馬,臣等恐其不易得也。為今 之計,如欲人材眾多,通習漢法,「必如古昔遍立學校 然後可。」若曰未暇,宜且於大都弘闡國學,擇蒙古人 年十五以下、十歲以上,質美者百人,百官子弟與凡 民俊秀者百人,俾廩給各有定製。選德業充備足為 師表者,充司業、博士,助教而教育之,使其教必本於 人倫,明乎物理,為之講解經傳,授以修身齊家、治國 平天下之道。其下復立數科,如小學律、書、算之類。每 科設置教授,各令以本業訓導。小學科則令誦讀經 書,教以應對進退事長之節;律科則專令通曉吏事, 書科則專令曉習字畫,算科則專令熟閑算數。或一 藝通,然後改授,或一日之間更次為之。俾國子學官 總領其事,常加點勘,務要俱通,仍以義理為主,有餘 「力者聽令學作文字。日月歲時,隨其利鈍,各責所就 功課,程其勤惰而賞罰之。勤者則陞之上舍,惰者則 降之下舍,待其改過,則復陞之。假日則聽令學射,自 非假日,無故不得出學。數年以後,上捨生學業有成就者,乃聽學官保舉蒙古人若何品級,諸色人若何 仕進,其未成就者且令依舊學習,俟其可以從政,然 後歲聽學官舉其賢者、能者,使之依例入仕;其終不 可教者,三年聽令出學。凡學政因革,生員增減,若得 不時奏聞,則學無弊政,而天下之材亦皆觀感而興 起矣。然後續立郡縣之學,求以化民成俗,無不可者。」 臣等愚幼,見於書、聞於師者如此,未敢必其可行。伏 望聖慈下臣此章,令「諸老先生與左丞王贊善等商 議條奏施行,臣等不勝至願。」書奏,帝覽之喜
至元十四年,立蒙古國子監。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蒙古國子監,至 元十四年始立,置司業一員。」〈按至元八年已命立蒙古國子學至此又言始
立疑八年,詔「營建至此始成,而置司業也。」
〉至元十九年。定教授品級。夏四月命雲南建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九年定擬路 府路設教授。以國字在諸字之右。府州教授一任。准 從八品。再歷路教授一任。准正八品。任回本等遷轉。 夏四月命雲南諸路皆建學。以祀先聖。
至元二十四年,立「國子學」,定其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閏二月,設國子監,立國 學監官祭酒一員,司業二員,監丞一員,學官博士二 員,助教四員,生員百二十人,蒙古、漢人各半,官給紙 劄飲食,仍隸集賢院。設江南各道儒學提舉司」按 《選舉志》:「二十四年,立國子學,而定其制,設博士,通掌 學事,分教三齋。生員講授經旨,是正音訓。上嚴教導 之術,下考肄習之業。」復設助教同掌學事,而專守一 齋。正、錄,申明規矩,督習課業。凡讀書必先《孝經》《小學》 《論語》《孟子》《大學》《中庸》,次及《詩》《書》《禮記》《周禮》《春秋》《易》。博 士、助教親授句讀、音訓,正、錄、伴讀以次傳習之。講說 則依所讀之序,正、錄、伴讀亦以次而傳習之。次日,抽 籤,令諸生復說其功課。對屬、詩章、經解、「史評,則博士 出題,生員具槁,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錄附課簿, 以憑考校。其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 讀二十人入學。其百人之內,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半 之。」許衡又著《諸生入學雜儀》及《日用節目》。是年命生 員八十人入學,俾永為定式而遵行之。又按《志》,二 十四年,既遷都北城,立國子學於國城之東,迺以南 城國子學為大都路學,自提舉以下,設官有差。按 《葉李傳》,時各道儒司悉以曠官罷,李因奏曰:「臣欽睹 先帝詔書,當創業時,軍務繁夥,尚招致士類。今陛下 混一區宇,偃武修文,可不作養人材,以弘治道。各道 儒學提舉及郡教授,實風化所係,不宜罷。請復立提 舉司,專提調」學官,課諸生講明治道,而上其成材於 太學,以備錄用。凡儒戶徭役,乞一切蠲免。帝可其奏。 按《續文獻通考》:葉李為尚書左丞,一日從世祖至柳 林,奏曰:「善政不可以徒行,人才不可以驟進。必訓以 德義,摩以《詩》《書》,使知古聖賢行事方略,然後賢良輩 出,膏澤下流。唐、虞、三代咸有冑學,漢、唐明主數幸」辟 雍,非為觀美也。乃薦周砥等十人為祭酒等官,凡廟 學規制,條具以聞,帝皆從之。
至元二十五年,詔修國子監,立天下學校。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十一月,修國子監,以居 冑子。十二月,大司農言立學校二萬四千四百餘所。」 至元二十六年八月,始置回回國子學。九月,置高麗 儒學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九月己卯,置高麗國儒 學提舉司。按《選舉志》:二十六年夏五月,尚書省臣 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於用,今翰林院益福的哈魯 丁能通其字學,乞授以學士之職,凡公卿大夫與夫 富民之子,皆依漢人入學之制,日肄習之。」帝可其奏。 是歲八月,始置回回國子學。
至元二十七年,仍立諸路教官,令歲貢一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正月戊申,敕從臣子弟 入國子學。五月,仍立各路教官。有精於藝者,歲貢各 一人。」
至元二十八年,令設立小學及書院。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八年。「令江 南諸路學及各縣學內。設立小學。選老成之士教之。 或自願招師。或自受家學於父兄者。亦從其便。其他 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與好事之家出錢粟 贍學者。並立為書院。凡師儒之命於朝廷者曰教授, 路府上中州置之。命於禮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 學正、山長、學錄、教諭,路州縣及書院置之。路設教授、 學正、學錄各一員。散府、上中州設教授一員,下州設 學正一員,縣設教諭一員,書院設山長一員。中原州、 縣學正、山長、學錄、教諭,並受禮部付身。各省所屬州、 縣學正、山長、學錄、教諭,並受行省及宣慰司劄付。」凡 路府州書院設直學以掌錢穀,從郡守及憲府官試 補。直學考滿,又試所業十篇,陞為學錄、教諭。凡正、長、 學錄、教諭,或由集賢院及臺憲等官舉充之。諭、錄歷 兩考,陞正長;正長一考,陞散府上中州教授,上中州教授又歷一考,陞路教授、教授之上。各省設提舉二 員,正提舉,從五品,副提舉,從七品。提舉凡學校之事, 後改直學,考滿為州吏,例以下第舉人充正長,備榜 舉人充諭錄,有薦舉者亦參用之。自京學及州縣學 以及書院,凡生徒之肄業於是者,守令舉薦之,臺憲 考覈之,或用為教官,或取為吏屬,往往人材輩出矣。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八年,司業司上諸路所設學校, 凡二萬一千三百餘」〈按本紀載此事於二十五年司農上言諸路學校已至二萬四
千四百餘至此,司業上言,豈反減歟?姑存之以備考。
〉至元二十九年,設雲南諸路學,置「蒙古國學祭酒等 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四月辛卯。設雲南諸路 學校,其教官以蜀士充。」按《百官志》:「蒙古國子監。至 元二十九年准漢人國學例,置祭酒、司業、監丞。」
成宗元貞元年增置蒙古學正
[編輯]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三月壬戌,增置蒙古學 正,以各道肅政廉訪司領之。」
大德元年五月詔各省止存儒學提舉司一餘悉罷之
[編輯]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大德四年,添學官一員,生員從翰林考試。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添設學正 一員,上自國學,下及州縣,舉生員高等,從翰林考試, 凡學官譯史,取以充焉。」
大德五年冬十月,復定生員額數。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冬十月又 定生員,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 大德八年二月增置國子生,十二月始定貢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二月丙戌增置國子生二百 員,選宿衛大臣子孫充之。」按《選舉志》:八年冬十二 月始定國子生,蒙古、色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 大德十年營國子學,增廩膳生,復定貢額,又定生員 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十年春正月營國子學於文宣王 廟西偏。」按《選舉志》:十年春二月,增生員廩膳,通前 三十員為六十員。冬閏十月,國子學定蒙古、色目、漢 人生員二百人,三年各貢二人。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又定生員,散府二十人,上、中州 十五人,下州十人。」
武宗至大元年成國子監學
[編輯]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五月「『丁卯,御史臺臣言, 成宗朝建國子監學,迄今未成,皇太子請畢其功』。制 可。」
至大二年,擇衛士子弟充「國學生」,定伴讀員。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月丁未。擇衛士子弟充國子 學生。」按《選舉志》。「武宗至大二年,定伴讀員四十人, 以在籍上名生員學問優長者補之。」
至大四年正月,仁宗即位,命中書平章李孟領國子 監學,又定生員額,立試貢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二月,命中書平章李孟領國 子監學,諭之曰:「學校人才所自出,卿等宜數詣國學 課試諸生,勉其德業。」夏四月辛酉,敕國子監師儒之 職,有才德者不拘品級,雖布衣亦選用。閏七月己未, 詔諭省臣曰:「國子學世祖皇帝深所注意。如平章不 忽木等皆蒙古人而教以成才。朕今親定國子生額」 為三百人,仍增陪堂生二十人,通一經者以次補伴 讀,著為定式。按《選舉志》:「四年秋閏七月,定生員額 二百人。冬十二月,復立國子學試貢法,蒙古授官六 品,色目正七品,漢人從七品。試蒙古生之法宜從寬, 色目生宜稍加密,漢人生則全科場之制。」
仁宗皇慶元年二月丁卯朔徙大都路學所置周宣王石鼓於國子監又詔勉勵學校
[編輯]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慶二年,置遼陽儒學提舉,命御史檢察,監學官建 崇文閣。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未,置遼陽行省儒 學提舉司。二月,命張珪綱領國子學。六月辛未,以參 知政事許思敬綱領國子學。壬午,命監察御史、檢察 監學官,考其殿最。甲申,建崇文閣於國子監。」
延祐元年復立回回國子監
[編輯]按《元史仁宗本紀》,「元年三月辛亥,命參知政事趙世 延綱領國子學。」四月立回回國子監按《選舉志》:「元 年四月,復置回回國子監,設監官,以其文字便於關 防,取會數目,令依舊制,篤意領教。」
延祐二年秋八月,增生員及陪堂生。更定國子學試 貢法。冬十月,復增生員五十人。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八月壬寅,增國子生百員,歲 貢伴讀四員。」按《選舉志》:「二年秋八月,增置生員百 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賢學士趙孟頫、禮部尚書元 明善等所議,國子學貢試之法更定之,一曰陞齋等 第,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曰游藝,右曰依仁,凡誦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隸焉。中兩齋,左曰據德,右曰志 道」,講說《四書》,課肄詩、律者隸焉。上兩齋左曰「時習」,右 曰「日新」,講說《易》《書》《詩》《春秋》科,習明經義等程文者隸 焉。每齋員數不等,每季考其所習經書課業及不違 規矩者,以次遞陞。二曰私試規矩。漢人驗日新、時習 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齋。本學舉實歷坐齋 二周歲以上,未嘗犯過者,許令充試,限「實歷坐齋三 周歲以上,以充貢舉。漢人私試,孟月試經疑一道,仲 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誥科一道。蒙古、 色目人,孟仲月各試《明經》一道,季月試策問一道。辭 理俱優者為上等,準一分;理優辭平者為中等,準半 分。」每歲終,通計其年積分至八分以上者,陞充高等 生員,以四十名為額。內蒙古、色目各十名,漢人二十 名。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才。有分同闕少者,以 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為定。其未及等並雖及等,無闕 未補者,其年積分並不為用,下年再行積筭。每月初 二日蚤旦圓揖後,本學博士、助教公座面引。應試生 員各給印紙,依式出題考試,不許懷挾代筆,各用印 紙真楷書寫本學正錄,彌封謄錄,餘並依科舉式。助 教、博士以次考定。次日,監官覆考,於名簿內籍記,各 得分數,本學收掌,以俟歲終通考。三曰《黜罰科條》。應 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者, 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 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之。應已補高等 生員,其有違戾規矩者,初犯殿試一年,再犯除名,從 學正、錄糾舉之。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亦從本監議 罰之。應在學生員,歲終實歷坐齋不滿半歲者,並行 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並不準筭,學正、錄歲終通 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別議外,其餘漢人 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勤學者,勒令出學。其 餘責罰,並依舊規。又按《志》,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 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 弟之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廩餼。乃減去 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員,聽陪堂學業,於見供生員 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 其生員紙劄筆墨,止給三十人,歲凡二次給之。 延祐七年夏四月乙卯,罷回回國子監。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元年五月乙未命世家子弟成童者入國學
[編輯]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二年三月,中書省請「興立國學及外郡學校」,從 之。
按《元史英宗本紀》:「二年三月己巳,中書省臣言,國學 廢弛,請令中書平章政事廉恂、參議中書事張養浩、 都事孛木魯翀董之,外郡學校仍命御史臺、翰林院、 國子監同議興舉。從之。」
至治三年夏四月甲戌,命張珪及右司員外郎王士 熙勉勵國子監學。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令入學者並給廩膳
[編輯]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泰定二年春 閏正月,以近歲公卿大夫子弟與夫凡民之子入學 者眾,其學官及生員五十餘人,已給飲膳者二十七 人外,助教一人,生員二十四人,廩膳並令給之。學之 建置在於國都。凡百司庶府所設譯史,皆從本學取 以充焉。」
泰定四年,敕「歲貢生仍舊制,始令諸生會食。」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九月。敕國子監仍舊制。歲 貢生員業成者六人。按《選舉志》。四年夏四月。諸生 始會食於學。
文宗天曆二年命貢生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
[編輯]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春三月,惟 伴讀員數。自初二十人歲貢二人,後於大德七年定 四十人,歲貢六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歲貢四人,延 祐四年歲貢八人,為淹滯。既額設四十名,宜充部令 史者四人,路教授者四人。是後又命所貢生員,每大 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又增至備 榜」而加選擇焉。
至順元年八月詔興蒙古字學十二月命考試國子生
[編輯]按《元史文宗本紀》:元年八月「壬申,詔興舉蒙古字學。 十二月,國子生積分及等者,省臺、集賢院、奎章閣官 同考試,中式者以等第試官,不中者復入學肄業。」 至順二年六月,監察御史韓元善言,「國學生不限員 數。」不報。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六月,監察御史韓元善言:「歷 代國學皆盛,獨本朝國學生僅四百員,又復分辨蒙 古、色目、漢人之額。請凡蒙古、色目、漢人不限員額,皆 得入學。」不報
順帝元統二年二月己未朔詔內外興舉學校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三月。 詔科舉取士。國子學積分膳學錢糧。儒人免役。悉依 累朝舊制。學校官選有德行學問之人以充。
至元六年命積分生員會試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六年十二月,「復科舉取士制。國子 監積分生員,三年一次,依科舉例入會試,中者取一 十八名。」
按:《續文獻通考》:又詔:「國子生會試不中者,同終場下 第舉人例授山長、學正。」
至正十五年六月命四怯薛並各愛馬官員子弟依舊例入學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五年六月癸未,中書參知政事 實理門言,「舊立蒙古國子監,專教四怯薛並各愛馬 官員子弟,今宜諭之,依先例入學,俾嚴為訓誨。」從之。
明一
[編輯]太祖創業,始議「增學舍。」定「選補生員例」,選擇學官,選 太學生分教各郡。
按《明會典》:「洪武初,令在京府學生員六十人,在外府 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日給廩膳,聽於 民間選補,仍免其家差徭二丁。」
按《春明夢餘錄》:「明太祖初年詔曰:『惟致治在善俗,善 俗視教化。教化行,雖閭閻可化為君子;教化廢,中材 不免於小人。近北方散亂,人鮮務學,其選太學諸生 中年長學優者,往各郡分教,使人務學而興材之。輟 翰林院修撰、檢討為郡學官。已復令按察司精考儒 學官,不稱者送部別調』。」又詔各布政司、府州縣官舉 秀才人材,必會同境內耆宿長者,訪求德行道藝著 聞州里之人,以充鄰里保結,命有司驗實。蓋重薦舉 而先德行,儼然成周造士之法也。又明興之初,未即 正位,即建國子監興學,以元國子生梁貞為太子賓 客兼祭酒,掌監事。倣周制以《六德》《六藝》訓迪,務底於 成。有異才出類者,即奏聞擢用之。初,國學既建,諸博 士皆就職,冑子在內府者,令布衣高啟謝徽教之。至 是,諸生方序立右順門內貞傳旨下敕諸生出受業 太學。初,禮部奏增國子生,上曰:「揚雄言:『務學不如求 師,師得其人則材成,不得其人廣,生徒何益?其民間 俊秀可充選者甚眾,而祭酒乏人。卿等其為朕詢采 天下通今博古,才德兼備、足為人師者,以名聞』。」於是 起致仕尚書侍郎及四輔官。驛召至,皆手敕署祭酒、 司業官。
洪武元年選國子生侍太子讀書
[編輯]按《大政紀》:「元年二月庚午,選監生周琦、王璞、張傑等 十人入對謹身殿,皆姿狀明秀,應對詳雅,上為之喜, 因厚賜之。」
洪武二年,詔天下立學。
按:《明會典》:「二年,詔天下府、州縣立學校,學者專治一 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
按《明寶訓》:「洪武二年三月戊午,詔增築國子學舍。初 即應天府學為國子學。至是,太祖以其規制未廣,諭 中書省臣曰:『太學育賢之地,所以興禮樂,明教化,賢 人君子之所自出。古之帝王建國君民,以此為重。朕 承困弊之餘,首建太學,招徠師儒,以教育生徒。今學 者日眾,齋舍卑隘,不足以居。其令工部增益學舍,必 高明軒廠,俾講習有所,游息有地,庶達材成德者有 可望焉』。」四月己巳,命博士孔克仁等授《諸子經》,功臣 子弟亦令入學。太祖諭之曰:「人有積金,必求良冶而 範之。有美玉,必求良工而琢之。至於子弟有美質,不 求明師教之,豈愛子弟不如金玉耶?蓋師所以模範 學者,使之成器,因其才力,各俾造就。朕諸子將有天 下國家之責,功臣子弟將有職任之寄,教之之道,當 以正心為本。心正則萬事皆理矣。苟導之不以正,為 眾欲所攻,其害不可勝言。卿等宜輔以實學,毋徒效 文士記誦詞章而已。」六月丁卯,太祖諭國子學官曰: 「治天下以人材為本,人材以教導為先。今太學之教, 本之以德行,文之以」六藝者,遵古制也。人材之興,將 有其效。夫山木之所生,川水之所聚。太學人材所出。 欲木之常茂者,必培其根;欲水之常流者,必濬其源; 欲人材之成效,必養其德性。苟無作養之功,而欲其 成材,譬猶壅百川而欲水流,折方長而求大木,其可 得哉?
按《松江府志》:「二年己酉,詔天下興學校,生員額四十 名,以禮律書為一科,樂射筭為一科,散在四齋,設教 授一員,訓導四員。縣置二齋,額二十名,設教諭一員, 訓導二員。其生員有成者,貢中書省考驗。」
洪武 年,定「官吏監生會饌」之制。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中,欽定官吏監生會饌之制,掌 饌豫備椅桌器皿於饌堂,祭酒南向,司業北向,監丞 博士六堂等官東西向坐,諸生分東西班坐,其後膳 夫一人,管監生二十五人饌,先食則鳴鐸傳唱曰:「食 不語,坐必安。」日以為常洪武五年,令勳爵子弟皆入學,是歲高麗遣子弟來 學,又令會試下第者入學為「民生」;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令年幼公侯伯及武官子弟初 承襲者,皆入國子學肄業。是時武官子弟自常氏而 下蓋二百餘人。國初,高麗遣金濤等四人來入太學。 至洪武四年,濤登進士,授官縣丞,不就,乃與三人者 同遣歸國。明年,西夏平,其國來賀,復請遣子弟來學。 上以其涉海之難,令與群下熟議而來。」
按《春明夢餘錄》:五年,選會試下第年少質美者,令入 學,皆曰:「民生當是時,啟教雖弘而任官不易,非強學 登科,則積分將至,十餘載而後得歷事授官。」
洪武六年二月,增築「國子學舍。」
按《名山藏》云云。
洪武七年二月。設孔顏孟三氏子孫教授。訓其族人 按《名山藏》云云。
洪武八年,詔立《社學》。
按《大政紀》:「洪武八年正月丙寅,詔天下郡縣閭里皆 立社學,延師儒,教民間子弟,有司以時程督。」
按《治平略》:「八年春,詔諭都御史曰:『惟致治在善俗,善 俗視教化。教化行,雖閭閻可化為君子;教化廢,中才 不免於小人。近北方喪亂,人鮮務學,其選太學諸生 中年長學優者,往各郡分教,使人務學而興才』。」於是 選林伯雲等三百六十人續食遣之,而時輟翰林院 修撰、檢討為郡學官。
洪武十三年,給監生公費,造《保安堂》。
按《春明夢餘錄》:「十三年,准監生讀書燈油,每人月一 斤,課倣紙,月大盡三十一張,小盡三十張,造保安堂 處。監生疾病者,病故給殯殮銀,行文順天府支給,及 行兵部起關應付。」
洪武十四年,以文淵閣學士宋訥為祭酒,又令曹國 公《李文忠》重領監事。
按《春明夢餘錄》:十四年,以文淵閣學士宋訥為祭酒, 敕諭之曰:「太學賢士所關,禮義之所自出也。自建學 而來,歷選師儒以居,迄今未臻其效。豈士習之難變 與?抑師道之不立莫為變與?此朕所夙夜究心者也。 卿宿學耆德,茲特命為祭酒,尚體朕志,使諸生有成, 士習丕變,庶國家有賴焉。」時初設學,學徒眾,師生相 訐,教尼不行。上令曹國公李文忠以勳臣親重,領監 事,助繩糾。訥性嚴重,不妄言笑,以矩矱自檢,撫士恩 義並至。恆寢食堂廂房,不休沐私第。訥切訓教,不遺 餘力。而上時時召與問對,亦時時至太學臨視。一日, 上召問:「卿昨午默坐廂房,色頗厲,何也?」訥頓首言:「臣 荷皇上恩厚,念欲為國家效犬馬,竭力造士。昨生徒 有造次步履傾跌失容者,皆臣不能教迪所致,故靜 自剋責。」上嘉歎。訥頓首曰:「犬馬動息,聖明何從知?」上 曰:「朕欲時見卿,念學事煩,不欲為數數,故遣畫工圖 卿像以來。」因出像示訥,訥感泣頓首謝。訥,滑縣人,舉 元進士,知鹽山縣,徵為助教,陞內閣學士,轉祭酒。能 躬修教率,規繩整肅,故其時國學人才,卓有可觀。 按《明寶訓》:「洪武十四年三月辛丑,頒《五經》《四書》於北 方學校。太祖謂諸廷臣曰:『道之不明,由教之不行也。 夫《五經》載聖人之道者也。譬之菽粟布帛,家不可無。 人非菽粟布帛,則無以為衣食,非《五經》《四書》則無由 知道理。北方自喪亂以來,經籍殘缺,學者雖有美質, 無所講』」明,何由知道?今以《五經》《四書》頒賜之,使其講 習。夫君子而知學則道興;小人而知學則俗美。他日 收效,亦必本於此也。
按《大政紀》,「洪武十四年四月,命國子生讀劉向《說苑》 及律令。」
洪武十五年、始頒《禁例》於天下。
按《明會典》,十五年始頒禁例於天下學校,鐫勒臥碑, 置於明倫堂之左,永為遵守。一、今後府州縣生員,若 有大事干於己家者,許父兄弟姪具狀入官辯訴。若 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輕至於公門。一、生員之家,父母 賢智者少,愚癡者多。其父母賢智者,子自外入,必有 家教之方,子當受而無違,斯孝行矣,何愁不賢者哉! 其父母愚癡者,作為多非。子既讀書,得聖賢知覺,雖 不精通實愚癡。父母之幸,獨生是子。若父母欲行非 為,子自外入,或就內知,則當再三懇告,雖父母不從, 致身將及死地,必欲告之,使不陷父母於危亡,斯孝 行矣。一,軍民一切利病,並不許生員建言。果有一切 軍民利病之事,許當該有司,在野賢「人有志,壯士質 朴,農夫商賈技藝,皆可言之,諸人毋得阻當,惟生員 不許。」一,生員內有學優才贍,深明治體,果治何經,精 通透徹,年及三十,願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 述作文詞,呈稟本學教官,考其所作,果通性理,連僉 其名,具呈提調正官,然後親齎赴京奏聞,再行面試。 如果真才實學,不待「選舉,即行錄用。一、為學之道自 當尊敬先生。凡有疑問及聽講說,皆須誠心聽受。若 先生講解未明,亦當從容再問。毋恃已長,妄行辯難。 或置之不問。有如此者,終世不成。一、為師長者,當體先賢之道,竭忠教訓,以導愚蒙。勤考其課,撫善懲惡, 毋致懈惰。一、提調正官,務在常加考較。其有敦厚勤 敏,撫以進學;懈怠不律,愚頑狡詐,以罪斥去。使在學 者皆為良善,斯為稱職矣。一、在野賢人君子,果能練 達治體,敷陳王道,有關政治得失、軍民利病者,許赴 所在有司告給文引,親齎赴京面奏。如果可采,即便 施行,不許坐家實封入遞。」一、民間凡有冤抑,干於自 己,及官吏賣富差貧,重科厚斂,巧取民財等事,許受 害之人將實情自下而上陳告,毋得越訴。非干己事 者不許。及假以建言為由,坐家實封者,前件如已依 法陳告,當該府州縣布政司按察司不為受理,聽斷 不公,仍前冤枉者,然後許赴京申訴。一、江西、兩浙、江 東人民多有不干己事,代人陳告者,今後如有此等 之人,治以重罪。若果鄰近親戚全家被人殘害,無人 申訴者,方許。一、各處斷發充軍及安置人數,不許進 言。其所管衛所官員毋得容許。一、若「《十惡》之事有干 朝政,實蹟可驗者,許諸人密切赴京面奏。一、前件事 理,仰一一講解遵守,如有不遵,並以違制論。」
按《大政紀》:「洪武十五年十月丙子,命禮部頒劉向《說 苑新序》於天下學校,令生員講讀。」
洪武十六年,定歲貢額數、並立期限及考試之規。又 慮「武臣子弟頑梗」,仍命曹國公文忠領監事,監生以 三等定高下。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天下府州縣學,自明年為始, 歲貢生員各一人。又奏准天下歲貢生員,俱限正月 至京。定歲貢生員至京,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義各 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入國子監,不中者罰充吏。又 詔民間立社學,有司不得干預,其經斷有過之人,不 許為師。
按《續文獻通考》:「上慮武臣子弟頑梗繩愆,廳不能朴 罰,仍命曹國公李文忠兼領監事以蒞之。」
按《春明夢餘錄》:「十六年,定監生三等高下,凡通《四書》 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一年半之上,文理條 暢者升修道誠心堂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 優者升率性堂。升率性者方許積分。積分之法:孟月 試本經義,仲月試論及內科詔誥表一章,季月試史 策及判語二。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省者與 半分,文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 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業。有輪差於內外諸司,俾 其習於政事,半年回學,晝則趣事於各司,夕則歸宿 於齋舍,優游之以歲月,琢磨之以義理,約束之以規 法廩食。學校則俾其習經史歷事,各司則俾其習《政 法》,遇大比許其就試。其為教法,可為」本末兼舉矣。「積 分之法,始於宋,備於元。」按:元延祐初,齊履謙在國學 行積分之法,每季考其學行,以次遞升,升上齋,踰再 歲始為私試,詞理俱優者為一分,詞平理優者為半 分,歲終積至八分為高第,禮部集賢歲選六人以貢。 此即宋人積分之法,而節目稍有不同。至明一依其 制。
《洪武》十七年,命立「遼東學校」,頒樂器於天下。
按《明寶訓》:「洪武十七年十一月庚午,太祖謂禮部臣 曰:『近命遼東立學校,或言邊境不必建學。夫聖人之 教猶天也,天有風雨霜露,無所不施;聖人之教亦無 往不行。昔箕子居朝鮮,施八條之約,故男遵禮義,女 尚貞信。管寧居遼東,講《詩》《書》,陳俎豆,飾威儀,明禮讓, 而民化其德。曾謂邊境之民不可以教乎?夫越與魯』」 相去甚遠,使越人而居魯,久則必魯矣。魯人而居越, 久則必越矣。非人性有魯越之異,風俗所移然也。況 武臣子弟久居邊境,鮮聞禮教,亦恐漸移其性。今使 之誦《詩》《書》,習禮讓,非但可以造就其才,他日亦可資 用。
按《大政紀》:「洪武十七年六月,命禮部製大成樂器,以 頒天下儒學。」
洪武十八年、令雲南選貢、不拘常例。又定貢不如期、 及貢舉失人之罪。復諭武臣子弟讀書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雲南所屬學校生員有成材者, 不拘常例,從便選貢。又令:貢不如期者,以違制論,歲 貢不中式者,遣復學肄業,提調官吏論以貢舉非其 人律,教官訓導罰俸一年。」
按《續文獻通考》:「上諭武臣從朕定天下,以功世祿。其 子弟長於富貴,又以父兄早歿,鮮知問學,宜令讀書, 知古今,識道理,俟有成立,然後命官,庶幾得其實用 也。昔霍光功非不高,身死未久,而子孫橫肆,卒致夷 滅者,不學故也。郭子儀中興唐室,功蓋天下,位極人 臣,而心常謙退,保全令名,而福及後嗣者,識道理也。」 今武臣子弟,但知習武事,特患在不學耳。
洪武十九年,頒《大誥》。
按《大政紀》:「洪武十九年正月戊午,以御製《大誥》,頒賜 國子監生及天下府、州、縣學生。」
洪武二十年令民間子弟讀「《大誥》律令。」選學官分教 北方按《明會典》,二十年令民間子弟讀御製《大誥》。又令為 師者率其徒能誦《大誥》者赴京。禮部較其所誦多寡、 次第給賞。又令兼讀律令。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年十月,命吏部選南方學官有 學行者,分教北方,學校生徒增廣,生員不拘額數,復 其家。」
按《名山藏》:十一月上曰:「蠻夷遣子朝學,慕禮義也。囉 囉生阿累等三人,宜令歸省,所以教之孝弟。賜而遣 之。」
洪武二十一年,復定歲貢額數,雲南土官遣子入監。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歲貢府學一年,州學二年,縣 學三年,各貢一人。必資性純厚,學業有成,年二十以 上者方許。」
按《明寶訓》:「洪武二十一年九月甲午,詔更定歲貢生 員例,府學每歲一人,州學二歲一人,縣學三歲一人。 太祖謂禮部尚書李原名曰:『昔人有言:不素養士而 欲求賢,譬猶不琢玉而求文采』。夫天下未嘗無賢才, 顧養之之道何如耳。嘗命天下學校,凡民間子弟願 遣入學者,聽復其家。今定歲貢之例,必資性淳厚,學 問有成,年二十以上,方許充貢,爾禮部其申明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雲南囉囉土官遣其二子 入監讀書。
洪武二十二年,各土官及日本皆遣子入監。增「國子 監」號舍。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西南諸夷建昌、烏撒、烏蒙、 芒部各土官,皆遣子入監,日本國奏遣其官生來學。 按《名山藏》二十二年十月,上諭吏部曰:「比歲受祿之 人,有因小過罷者,此皆昔日久居學校,教養已成之 士,成才至難,其悉錄用之,增建國子號舍,以居諸生 之有家室者。」
洪武二十三年,西南夷遣子入學。
按《名山藏》「二十三年五月,西南夷土官皆遣子入學。 洪武二十四年定歲貢不中之罪。」及定朔望謁文廟 儀。生員巾服制。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奏准,「歲貢不中者,有司官任及 三年者,照例論罪,二年者住俸半年,一年者住俸三 箇月。學官無分久近,照例責罰。生員食廩五年者充 吏,不及者復學。次年復不中者,雖未及五年亦充吏。」 又令各處儒學,每遇朔望,有司官至日早詣學謁廟 行香,師生出大門外迎接行禮畢,請至明倫堂,師生 作揖,教官侍坐,生員東西序立,講書,提調官考課畢, 退,師生復送至大門外回學。其別廟行香,師生不必 隨行。如遇春秋祭祀,迎接詔旨,仍依定例。又令生員 熟讀《大誥》《律》、令,歲貢時出題試之。民間習讀《大誥》,子 弟亦令讀《律》。又令教官人等務要依先聖先賢格言, 教誨後進,使之成材,以備任用。敢有妄生異議,蠱惑 後生,乖其良心者,誅其本身全家遷發化外。
按《明寶訓》:「洪武二十四年六月戊寅,命禮部官頒書 籍於北方學校。太祖諭之曰:『農夫舍耒耜,則無以為 耕;匠氏舍斧斤,則無以為業;士子舍經籍,則無以為 學。朕嘗念北方學校缺少書籍,士子有志於學者,往 往病無書讀,向嘗頒與《四書》《五經》,其他子史諸書未 賜予,宜於國子監印頒,有未備者,遣人往福建購與』」 之。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四年五月,敕禮部侍郎張智諭 天下,凡為儒者,恪遵聖賢之道,修己教人,毋徒尚文 藝。上曰:「古之儒者,務學以明體適用,窮則忠信篤敬 以淑諸人,達則忠君愛國而澤被天下。朕自御宇以 來,擢用儒士,布列百司,思得其人,以稱其任,而卒少 見,良由師道不立,故成材罕聞。爾禮部宜以朕言諭 天下。」十月,定生員巾服之制。上曰:「學校為國儲材,而 士子巾服,無異吏胥,宜有以甄別之。」命工部制式以 進。上親視,必典雅,凡三易其制。始定襴衫,用玉色絹 布為之,寬袖皂緣,皂絛,軟巾垂帶。
洪武二十五年,令原係生員者送應天府學。始定《禮 射》書數之法。又造房,以居外國之入監者。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奏准起取富民原係生員者送 應天府學讀書。令歲貢府學一年二人,州學二年三 人,縣學一年一人。」又定禮射書數之法:一,朝廷頒行 經史、律誥禮儀等書,生員務要熟讀精通,以備科貢 考試;一、遇朔望習射於射圃,樹鵠置射位,初三十步, 加至九十步,每耦二人,各挾四矢,以次相繼,長官主 射。射畢中的,飲三爵,中采二爵。一習書,依名人法帖, 日五百字以上一數,務在精通《九章》之法。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五年秋,琉球國遣其子及陪臣 之子日孜每等至。上命工部給羅絹為秋衣,給鋪蓋, 從人亦給衣馬。冬,琉球中山王遣其舅仁悅慈等至。 是時,雲南、四川等處土官,時遣子弟民生入監者甚 眾,給賜亦每與外夷同。監前別造房百間居之。」 按《名山藏》:二十五年六月,上聞天下學校生員多驕 縱慢「師,命禮部著學規俾守之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五年七月,琉球中山王察度遣 子弟學於國子監,敕刑部榜諭天下學校。時各處教 官有給由到京,上問民間疾苦,岢嵐州學正吳從權、 山陰縣教諭張桓皆對守職在學,於民事無知。上歷 指古人身居田畝,其心常在。朝廷舉伊尹甯戚、漢賈 誼、董仲舒、唐馬周、宋李沆事以責之。復諭「宋儒胡瑗 為蘇、湖二州教授,其教諸生,皆兼時務、治民、水利等 數事。當時得人,皆由其教授有法。今汝所言平日在 學不出,則所教何事?民情不知,世務不通,所訓生徒 雖有聰明賢才,亦為汝等所壞。使天下教官皆效汝 等所為,朝廷焉能得人?」二人皆惶汗失措。上顧謂刑 部臣曰:「若二人者立心不誠,豈能為聖賢之教?虛靡 廩祿,無補於時。宜竄之極邊,其以榜諭天下學校,使 為鑒戒。」
洪武二十六年,始命歲貢生從翰林院考試。定《學官 考課法》。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歲貢生員到部,禮部奏聞,從 翰林院考試。如果中式者,送國子監讀書。其入學五 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發充吏典提調官吏及教官 訓導,照例決罰。」又令四川土官衙門歲貢生員,免考 送監。
按《名山藏》,「二十六年五月,定學官考課法,用科舉生 員多寡為殿最。」
洪武二十七年令「生員學無成效者充吏。」改中都國 子監為鳳陽儒學。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令生員入學十年之上,學無成 效,送部充吏。其有成效及十年以下,照依入學年月, 編次造冊解部,以備取用。其科舉歲貢,亦照編次起 送。」又令:「廩膳十年之上,學無成效,增廣二十年之上, 不通義理者,皆充吏。」其託故偽訟革罷不應選者,照 卷追徵,食過廩膳還官,米數實收,開繳戶部知數,本 生送吏部充吏。又令武官舍餘年十五以下,許入府 州縣學讀書。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改中都國子監為鳳 陽儒學。」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歲貢初試不中者、停廩。生員不 中者、充吏。命監生習《春秋》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奏准,歲貢初試不中者,遣復學, 停廩肄業。提調官、教官取招,生員限次年再試,兩廣 四川限兩年再試。復不中者,照例充吏提調官,教官 仍舊責罰。」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八年七月戊午,詔國子監生讀 書習《春秋》。上曰:「孔子作《春秋》,明三綱,敘九法,為百王 軌範。修身立政,備在其中,未有舍是而能處大事,決 大疑者。近諸生專治他經者眾,至於《春秋》,鮮有明者。 繼今宜習讀,以求聖人大經大法,他日為政臨民,庶 乎有本。」
洪武二十九年、令凡罷閒等項生員、俱免充吏、不追 糧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令,凡罷閒等項生員,食糧年深, 以偽訟、愚鈍等事革退者,假父殘疾告回。侍親者,以 富戶、技藝戶、倉腳夫起取。戶丁因而在京潛住者侍 親,親終及病痊,制終不行入學者,因愚鈍患病侍親 等事經斷罷閒後以人材等項保舉為官者,皆充吏, 不追糧。凡在學讀書及在家丁憂病故者,因父伯叔 任軍官,別無親男坐名起取襲職者,告單丁重役及 父母年老侍親者,因父為事代父起解,問發充軍者, 父兄叔姪當軍戶內無丁告退者,為手足殘疾、耳目 盲聾告退者,為事充軍工役,以愚鈍犯法等故黜罷。 後為事充軍工役者,為本支親屬極刑革退,及本戶 內軍故,勘合坐名勾補者,皆免充吏,不追糧。
洪武三十年令「歲貢不中復學者、免停廩」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三十一年閏五月,《惠宗》即位。十二月,罷北平等 處學校貢士。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一年十二月,罷北平、山東、山西、 河南、陝西五省及淮安、徐州學校貢士。」
惠宗建文四年置京衛武學
[編輯]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五年二月,始置京衛武學教授 一人,啟忠等齋訓導二人。十一月,吏部奏,「順慶府學 教授馮壯甫考過經任內舉人止三名。命降為學正, 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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