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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1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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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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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五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九

  明二成祖永樂十四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六則 英宗正統十五則 代宗

  景泰五則 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十六則

選舉典第十五卷

學校部彙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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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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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祖永樂元年許遠邊土司生員選貢設北京國子監順天府學雲南楚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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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廣西、湖廣、四川土官衙門生 員,照雲南例選貢。」

按《大政紀》:「永樂元年二月庚戌,設北京國子監。五月 辛卯,以大興縣學為順天府學,革大興、宛平二縣學。 八月,設雲南楚雄縣學。」

永樂二年,定歲貢到部之期。增廣生入學已久,不能 行文者充吏。又建外國王子書房。

按:《明會典》:「二年,令歲貢直隸、浙江、河南限正月到部, 山東、山西、陝西、湖廣、福建、江西限二月,四川、廣西、廣 東限三月。」又令增廣生員入學十年。若年二十之 上,魯鈍不能行文者,充吏。

按《名山藏》:二年二月禮部引奏北方歲貢生員,入學 十年,考不中式者,當充吏。上曰:「人心志舒泰,衣食溫 飽,乃能進於學問。北方三四年中,飛芻輓粟之艱,兵 戈風塵之苦,無怪業荒,可令還補廢學年數,而後再 試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琉球中山王從子三五良亹等 九人以謝恩至京,奏請入監,給賜一如洪武中故事; 令工部建王子書房」於監前以處焉。雲南土官生張 文禮等入監者二十八人。四川天全六番招討使高 敬謙來朝,亦遣其子虎入監。是後滇、蜀土夷官民生 入監多或至六、七十人。

永樂三年令起取人匠。內生員亦送入府學。又申明 國學舊規。

按《明會典》三年,令起取人匠,內有生員,照例送應天 府學。又申明師生每日清晨陞堂,行恭揖禮畢方 退。晚亦如之。生員會食肄業,毋得出外遊蕩。

按《大政紀》:永樂三年正月丙辰,國子祭酒胡儼請申 明洪武中所定學規,從之。上曰:「此其條約耳。為師範 者,當務正己以先之,講學漸摩,以養其心,淑其身,此 為切要法,勉之。」八月己巳,諭禮部,申明國子監洪武 舊規,俾師教無闕,士學有成,庶幾國家得賢才之用。 按《春明夢餘錄》:三年諭禮部,申明國學洪武舊規,俾 「師教無闕,士學有成,庶幾國家得賢才之用。」時以內 閣胡儼為祭酒。儼,南昌人,以舉人授華亭教諭,薦知 桐城,入為簡討,入閣,以其學行堪為師表。出為祭酒, 率以身教,士心翕然嚮慕。上北征,以祭酒掌翰林院 事,太子賓客致仕。自處澹薄,衣食僅足,方岳重臣,俱 待以師禮。

永樂五年,建鎮南州學。

按《大政紀》,永樂五年正月己亥,雲南鎮南州奏,「洪武 中有命建學,時以民力未敷,暫聚徒訓於城隍廟,因 循已久,今請別建學舍。從之。」

永樂六年,敕天下修學校。

按《名山藏》,六年十月,臨淮縣及靖州高要、靈山二縣, 皆言廟學當修。上曰:「此政首也。工部其即日下有司, 且通行之天下。」

《永樂》八年,議定歲貢額數,賜琉球監生衣服。

按:《明會典》:「八年令:凡州縣戶不及五里者,州一年,縣 二年,各貢一人。」

按《大政紀》:永樂八年六月庚子,琉球國官生模都古 等三人入國子監受學,皇太子命賜巾衣、靴、絛褥、帳 具。七月乙亥,禮部啟議,凡州縣戶不及五百者,州一 年,縣二年,各貢生徒一人。皇太子從之。湖廣興山知 縣秦鳳言:「天下都邑,民數不同,多者不下萬戶,寡者 僅一二百戶,歲貢生員,宜有差等。」故議之。十一月癸 未,賜國子監琉球等處生李傑並從人冬衣靴襪。禮 部尚書呂震曰:「昔唐太宗興學校,新羅、百濟皆遣子 入學。當時僅聞給廩膳,未若今日賚與周備也。陛下 盛德,前古未有。」上曰:「遠方慕中國禮義,故遣子入學。 必足於衣食,然後樂學。太祖高皇帝命資給之,著於 《令典》。所謂曲成萬物而不遺者,朕安得違之。」

永樂九年,增置北監官員。琉球遣子來學,設茂州學 按《大政紀》:永樂九年二月癸巳,北京國子監言,「生徒 增益,請如南京國子監例,置博士、助教、學正、學錄、掌 饌官員。」從之。琉球國中山王思紹遣王相之子懷德 寨官子祖魯右入國子監受學。五月甲戌,設四川茂州儒學。

永樂十年,設雲南武定等府學。賜琉球、川、滇監生布 疋。

按《大政紀》:永樂十年三月丙申,雲南左參政呂明善 言,武定、尋甸、廣西三府居民繁庶,請設學校,從之。上 曰:「學校風化所係,人性之善,蠻夷與中國無異,特在 上之人作興之爾。」六月癸亥,賜國子監、琉球國、雲南、 四川官民生懷得等一百三十六人夏布藍衫、靴絛。 永樂十四年,設交趾學。

按《大政紀》,「永樂十四年五月丙午,設交趾府州縣儒 學及陰陽醫學、僧綱道紀等司。」

永樂十五年,頒《經書》於學宮。

按《名山藏》,「十五年三月以《五經四書性理大全書》頒 六部、兩京國子監天下郡縣學。」

永樂十六年,命永康侯徐安等三人入監。又詔「生員 諳書算者送試。」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以永康侯徐安、建平伯高福、 安鄉伯張永年少未諳禮度,命入監讀書。」

按《松江府志》:「十六年,詔府州縣學生員,有諳書筭者, 悉送京師,試事畢,例入太學,授以官。」

永樂十八年,令貴州選貢送監。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九年,准「歲貢生有事故者,次考補貢。」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一年例,令歲 貢生員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在家或中 途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補貢。若丁憂及患病,勘明 仍補該年之貢,如託故延至二年之外者,亦不准收。 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

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仁宗》即位,詔「嚴歲貢及慎選學 官。」

按《名山藏》:二十二年八月丁巳,即皇帝位。十一月,上 曰:「太學聚教天下士,蓋士已成材矣。禮部其敕學官 嚴誨郡縣諸生,必通經有用者乃以貢,毋徒取記誦。」 十二月,上諭吏部:「師儒古稱模範,比來國子生大率 歷事諸司,苟歲月圖出身。卿等每引選國子監官,循 資耳,不聞舉一道德老成之士。自今宜慎選。」

仁宗洪熙元年廣寧等衛奏請立學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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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洪熙元年六月,廣寧中屯衛軍士馮述奏, 三萬、瀋陽、廣寧、義州諸衛,請比洪武中定遼等五衛 例,並立學校。下部議之。」

宣宗宣德元年定增廣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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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知錄》:始以多才之地許令增廣,亦不過三人五 人而已。踵而漸多,於是宣德元年定為之額,如廩生 之數。其後又有軍民子弟俊秀待補增廣之名。久之 乃號曰「附學」,無常額,而學校自此濫矣。

宣德二年、令貴州府學照縣學例,三年一貢。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三年,定增廣生員額數,又命巡按會同布、按考 試生員。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定增廣生員,在京府學六十人, 在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照例優 免差徭。」又「奏准巡按御史會布按二司並提調教 官,考試生員廩膳。十年之上,學無成效者,發附近布 政司,直隸發附近府州充吏。六年以下,鄙猥無學者, 追還廩米為民。」按《松江府志》三年三月四日,行在 禮部,「節該欽奉敕諭,學校之政,所以立教,必求實效。 欽此。行移各處巡按監察御史,會同布政司、按察司 及提調官、教官,將儒學見存及丁憂事故生員,公同 考試廩膳。七年以上學無成效者,發鄰近布政司、府、 州充吏。鄙猥不堪、無效者,追徵食過糧米還官,黜退 為民。增廣生員,亦各額定名數,在京府學」不過六十 名,在外府學四十名,州三十名,縣二十名。人民數少 之處,不拘此例。

宣德七年、令歲貢照舊例。又令衛所官舍軍餘、附近 入學

按:《明會典》七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五年例。又令 衛所官舍軍餘俊秀者,許入附近府州縣學,聽本處 鄉試。

宣德八年。令天下州不及二十里者。歲貢一人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十年正月,英宗即位。十月,立天下衛所學校。 按《名山藏》云云。按《春明夢餘錄》:「軍衛舊無學,與府 州縣同城者,軍官子弟皆附其學,獨治一城者,皆立 衛學。」宣德十年,從兵部尚書徐何之請也。

英宗正統元年定生員選補法令嚴督社學始設官提督學校定師生會饌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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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生員名缺,許本處官員軍民 之家,及社學俊秀無過犯子弟選補。又令各處提學 官及司府州縣官嚴督社學,不許廢弛。其有俊秀向 學者,許補儒學生員。又奏准各處添設按察司副 使或僉事一員,南北直隸監察御史各一員,請敕專一提督學校。」又令:「師生日逐會饌,有司僉與膳夫,府 學」四名,州學三名,縣學二名。又令廩膳六年以上不 諳文理者充吏,增廣六年以上不諳文理者為民。 按《大政紀》:正統二年五月,始設提學憲臣。南京戶部 尚書黃福建白,「人才出學校,必設監司提督巡視。」下 部議:南、北、直隸御史各一員,各省按察副使或僉事 各一員,專敕責成,不許巡按御史侵越。按會典名山藏俱作元年

事故附見於此

按《名山藏》,「元年二月,擇通經秀才為教官,教書公侯 家。」

正統二年,增雲南儒學廩給,申生員學書射之令。 按《名山藏》,「二年三月,增雲南儒學師生廩米,六月,申 明生員學書習射之業。」

正統 年,定貢額及《武學條教》。

按《明會典》,「國初有舉保之令。凡舉保孝廉、人材、秀才 及山林隱逸,禮部即行所屬,自委正官,選求民間果 係名實相副、素無過犯之人,有司起送到部,咨發吏 部聽用。」其後皆屬吏部掌行。而禮部所掌惟歲貢。國 初貢額不一,正統間始定,至今遵行。其額外增貢者, 或以疏通,或以恩詔,不著令。又按《會典》,「國朝自正 統以來,承平日久,天下軍衛子弟多習儒業。其勳戚 子孫襲爵者,習《禮》肄業於國子監。被選尚主者,用儀 制司主事一人教習。至各衛幼官暨子弟未襲職者, 在兩京並建武學,設教授、訓導,品秩俸廩,如京府儒 學之制。初以御史提督,後專設本司主事一員提督。 嚴立教條,以儲養備用。有志科目者亦」許應試。其在 邊徼,亦莫不建學,設官為武庫司掌行。正統初,奏定 教條。一,幼官及武職子弟所讀之書,《小學》《論語》《孟子》, 《大學》內一本,《武經》七書,《百將傳》內一本。每日總授不 過二百字。有志者不拘必須熟讀,三日一溫,就於所 讀書內取一節講說大義,使之通曉。春、秋夏月,每日 辰時初刻入學,至未時末散,冬月申時散。一、都指揮 等官年長者,止令五日一會聽講。其會講之日,教授、 訓導輪一員,以《大誥》《武臣、歷代鑑》《百將傳》及古今名 臣嘉言善行內據一段,陞座講說,務在坦直,明白易 曉。各官齊班祗揖立聽。有未曉者,許其請問,再為解 說,務使粗知大義。講罷,祗揖而散。其幼官子弟亦隨 後聽講。一、幼官子弟日寫倣紙一張,率以百字為度, 有志者不拘。一、幼官子弟有事請假,先自訓導,以達 教授,明立假簿,量事繁簡緩急定與限期,依限赴學。 一、都指揮等官升堂聽講,執弟子禮,不係聽講之時, 相見各以禮待。其幼官以下常在學肄業者,必行師 弟子禮。一、都指揮等官聽講之日,遇有公差及當操 之日,皆須報知本學,明註簿籍,事畢仍前會講幼官。 內有領隊、管隊官,如遇操練之時,分作兩班,輪下教 場,三日一換,亦須報知本學,明註簿籍,操畢仍前赴 學,不該操者依舊在學。一、本學置紀過簿一扇,都指 揮等官有犯學規者,學官以言訓飭;不從者,明書其 過。三次不改,具呈總兵官隨宜懲戒。其餘幼官子弟 有犯,量情責罰。一,提督御史下學,悉依《憲綱禮儀》。其 勉勵官員子弟,須稽考勤惰,量加警飭,毋致廢弛。一 教官幼官及武職子弟廩饌,每人月給食米三斗。一, 武職五十以上者操練聽講,以下者入學讀書。 正統四年令生員不法者論罪,免追病廢生廩糧。 按《明會典》四年,令生「員以疾病罷黜者,免追廩米。有 犯詿誤,聽贖罪還學。若犯姦盜詐偽,挾制官府,毆罵 師長,教唆詞訟,說事過錢,包占人財物田土等項,廩 膳追糧解京,增廣黜罷為民,衙門俱贖罪充吏。其犯 受贓姦盜,不分廩增,照例運甎運炭,納米擺站等項, 滿日發回原籍為民。」又奏准:生員科舉,停支廩米, 准作食「糧月日充貢。」

按《名山藏》:四年八月,南安知府林芊言:「比者提督學 校僉事薛瑄建議,凡生員疾病不堪教養者罷黜之, 追償廩給。臣謂疾病人所時有,罷之足矣。給廩累歲, 追償一朝,且使父兄懲徵納之患,則孰遣子就學者?」 命行在禮部除其令。

正統六年,定歲貢額數,令提學官察提調勤怠。生員 犯規者斥之。又保安州學減舊制。

按:《明會典》:「六年,令府學一年貢一人,州學三年貢二 人,縣學二年貢一人。」遂為定例。又令提調官置簿,列 生員姓名,又立為籤,公暇揭取,稽其所業。提學官所 至,察提調勤怠,以書其稱否。其生員有姦詐頑僻,藐 視師長,齟齬教法者,悉斥退為民。

按《日知錄》:「六年閏十一月乙未,以直隸保安州臨邊 民少,減儒學訓導一員,生員併為兩齋,歲貢依縣學 例。」

正統七年。令歲貢精選端重有文。及通書筭者。起送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八年重修《太學》。

按《大政紀》,「正統八年七月,命工部新建太學。」

正統九年題准「武職子弟,送學讀書。」新建太學成,御史朱本請慎選學官。從之。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通行各都司衛所,凡武職官員 下兒男應襲優給,並其餘弟姪年十歲以上者,俱聽 提調學校。風憲官選送武學讀書。無武學去處,送衛 學,並附近府州縣儒學,與生員一體提督,仍遵《欽定 學規》,作養訓誨。」

按《大政紀》:正統九年正月,新建太學成,命大學士楊 士奇代撰御製碑文。先是太學猶因元陋,吏部主事 李賢上言,「國家建都北京以來,太學日就廢弛,佛寺 時復修建,舉措舛錯,何以示法天下?請以佛寺之費 修舉太學,以示養賢及民之意。」從之。

按《名山藏》:九年四月,監察御史朱本等言:「在外儒學, 故以舉人任教官。比因任滿,生徒應舉乏人,行充河 泊等官,續將年深監生選補,往往廢職,不能育才。宜 遴簡之,用稱模範。」上納其言,諭吏部尚書王直等曰: 「教官當選有文學者。教官任滿九載,生徒如無舉人, 試學果優,許任如故。」

正統十年、令提學官嚴考

按《明會典》「十年,令提學官遍詣所屬學校,嚴加考試, 提督生徒學業,務見實效。有不職者,禮部都察院堂 上官詢察具奏罷黜。又奏准,提學官會布政司堂 上官一員,兩直隸會巡按御史公同提調教官考選 生員年四十以上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送吏 部,六年以上送附近布政司,增廣十年以上送本布 政」司、兩直隸送本府,俱充吏。六年以上並鄙猥殘疾 者,悉黜為民。雲南、貴州免考

按《日知錄》:十年四月,廣東左參議楊信民奏:「自設提 調學校官以來,監臨上司,嫌於侵職,巡歷所至,置之 不問。如廣東諸處阻江隔海,提學官不過歲一至而 已,雖曰職掌,徒為文具,乞罷之便。」事下禮部,尚書胡 濙言:「布、按二司所至處自應提督考校,府、州、縣提調 正官,每月朔朢宜照例詣學,考其勤惰。今因設提學」 官,乃彼此推諉;是非設官之過,乃曠職之咎也。得旨 申飭提學官之不職者,仍令巡按御史糾舉。

正統十一年,許公侯伯赴監聽講

按《大政紀》:正統十一年三月三日,太師英國公張輔 偕侯伯二十餘人赴國子監聽講。初,輔等早朝畢,奏 曰:「臣等皆武夫,不諳經典,願賜假詣國子監聽講。」上 許之,命以是月三日往。祭酒李時勉命諸生講五經 各一章,講畢設宴,諸侯伯皆列坐,惟輔與時勉抗禮, 命諸生歌《鹿鳴》之詩,薄暮始散。

按《古今治平略》:「先是定都北京,國子監仍順天府學 之舊,百制未備,教戒居養之道缺然,士雜居營巷。正 統中,大學士李賢請修建,而廟學益嚴。時兩京祭酒 皆得人,北為李文忠時勉,南為陳祭酒敬宗,於時有 南陳北李之稱。時勉崇廉恥,抑奔競,別賢否,為勸懲。 旦五鼓,令起誦讀,夜漏定,二更方聽寢,時潛行省其」 勤惰,一時人士皆感奮興起。太師英國公輔偕侯伯 二十餘人至,請告詣國子監聽講。既至,時勉令諸生 各講《五經》一章。講罷,燕飲酒,諸侯伯咸讓坐,惟英國 公以耆年與祭酒抗禮,餘皆列侍。諸生雅歌投壺如 古儀,迨暮乃散,蓋其風也。

正統十二年奏准「軍民子弟入學,一體送考。」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生員常額之外,軍民子弟願 入學者,提調教官考選俊秀,待補增廣名缺,一體考 送應試。按《實錄》。此從鳳陽府知府楊瓚之言。先是, 廩增額外之生,止謂之入學寄名,此則准其待缺補 充增廣生矣。

正統十三年,命武職應襲兒男、俱送入「武學。」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各營總兵官會同提督內外 官員,於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除坐營掌號頭、把 總掌印不動,其餘選年二十五歲以下一二百員,與 都督、鎮撫等官應襲兒男,俱送武學教習。每月各營 總兵官輪一員,本部堂上官一員,公同下學考驗一 次。武庫司簿紀功能,歲終開奏擬擢。如果十年以上 怠於進學者,黜退送操。」

正統十四年,令生員犯法重者,充膳夫、齋夫。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生員有犯該發充吏者,廩膳免 追糧米。若犯受贓姦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事理 重者,兩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布政司充鄰近儒 學膳夫齋夫。滿日原籍為民,廩膳仍追廩米。」

正統十五年。令教射有勤勞者。亦賞鈔五十貫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八年,令揀選軍戶送學習「武舉業。」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會同提學,將所 屬衛所新襲千百戶等官,每年一次揀選,除掌印軍 政並管隊不動外,其餘年二十五歲以下資質可進 者,俱送入衛學。無衛學者,送入府州縣儒學,與見在 官應襲兒男習讀武經七書,提學往來考察,數年之 後,學業有成,考送武舉。」

====代宗景泰元年罷提學官====按:《明會典》:「元年,革罷提學風憲官,聽巡按御史、各司 府州縣官提督考察。又令按察司分巡各道副使、僉 事,照依提學官先奉敕書事理,提督,兩直隸御史提 督。」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四月壬午,編修周洪謨言事,詔 群臣會議採行之。一、興學校,以惇風化。」言「各處提調 學校僉事,無督教之實,乞裁革。及學官有缺,不許監 生充選。」

景泰二年,令「雲南、貴州軍民生」相兼考補廩膳,照例 科貢。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三年。令各處軍生。許考補廩膳。照例科貢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四年,始開「納米入監之例。」

按《日知錄》:四年四月己酉,右少監武艮,禮部右侍郎 兼左春坊左庶子鄒幹等奏,「臨清縣學生員伍銘等, 願納米八百石,乞入監讀書。今山東等處正缺糧儲, 宜允其請。」從之。並詔各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學生 員,能出米八百石,於臨清、東昌、徐州三處賑濟,願入 監讀書者聽。五月庚申,令生員納米入監者,比前例 減三百石。河南開封府儒學教授黃鑾奏:「納粟拜官, 皆衰世之政乃有之,未聞以納粟為貢士者。臣恐書 之史冊,將取後世作俑之譏。」部議,倉廩稍實,即為停 罷。八月癸巳,禮部奏:「邇因濟寧、徐州饑,權宜拯濟,令 生員輸米五百石,入監讀書。雖雲權宜,實壞士習。請 弛其令,庶生徒以學行相勵。」從之。

景泰六年,南監請修號舍,以居監生,從之。

按《大政紀》:景泰六年十一月,南京國子監祭酒吳節 奏,「成賢街舊有號舍六十六間,年久荒廢。乞行南京 工部體勘,改建復字號,以居監生。」從之。

英宗天順元年復以御史提調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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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松江府志》:「元年,言者請設風憲官,專一提調學政。 禮部會議得除雲南、貴州係邊徼生員數照例考試 不銓官外,合無於浙江等處按察司各添設僉事一 員,南北直隸選除御史二員,不理刑名等事,專一提 調學校,仍候三年六年、九年考滿給由。於是御史彭 勗奉敕提調,繼以孫鼎、葉鑾等,尋停罷。天順元年復」 設,以御史嚴詮為之。

天順五年、令會官考選拔貢。

按《明會典》令各處會官考選,考不中者,追廩為民 按《大政紀》:天順五年十一月,命天下生員年四十以 上者,考選送國子監肄業。先是,宣德中,令生員年四 十五以上,考選送監。以後間一行之。

天順六年,始定《補廩法令》,復設提學官。

按《明會典》六年令:廩膳有缺,於增廣內考選學問優 等者幫補。其歲貢照例將食糧年深者嚴加考試,務 要通曉文理,方許起送。又令:歲貢生員取考科貢,開 除廩米月日,准作食糧之數,其餘俱作虛曠。若同案 食糧,則以籍名先後為次。仍將考過試卷,黏連批文, 親齎赴部。至生員爭貢及越訴者,俱充吏。復設各處 提督學校官,各賜《敕諭》。「一、學者讀書貴乎知而能行。 先將聖賢經書熟讀背誦,牢記不忘,卻從師友講解 明白,俾將聖賢言語體而行之。敦尚孝弟忠,信禮義 廉恥之行,不許徒務口耳之學,將來朝廷庶得真才 任用。一、為學工夫必收其放心,主敬窮理,毋得鹵莽 間斷。其於修己治人之方,義利公私之辨。須要體認 精切庶幾趨向不差。他日出仕方能顧惜名節,事業 可觀。一習學舉業亦窮理之事。果能精通《四書》本經, 便會行文。有等生徒不肯實下工夫,惟記誦舊文,意 圖僥倖出身。今宜痛革此弊其所作《四書》經義策論 等文務要典實平順,說理詳明,不許浮誇怪誕至於 習字亦須端楷庶不乖教養之意。一、學效不成,皆由 師道不立。今之教官賢否不齊,先須察其德行,考其 文學。果所行所學皆善,須禮待之。若一次考驗,學問 疏淺及怠於訓誨者,姑戒勵之,令其進學改過。若再 考無進不改,送吏部別用。」其貪淫不肖,實跡彰聞者, 不必考其文學,即送按察司,直隸送巡按御史治理, 吏部「別選有學行者補其缺。一、師生每日坐齋讀書, 及日逐會饒,有司僉與齋夫、膳夫。府學膳夫四名,齋 夫八名。州學膳夫三名,齋夫六名。縣學膳夫二名,齋 夫四名。不許違誤缺役。一、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廩 膳十年以上,發附近去處充吏;六年以上,發本處充 吏;增廣十年以上,發本處充吏;六年以上,黜為民。未 及六年者,量加決罰,勉勵進學。一、生員之家,並依洪 武年間例,除本身外,戶內優免二丁差役。有司務要 遵行,不許故違。一、凡巡視學校,水路乘驛舟,陸路乘 官馬,仍於本司帶書吏一名隨行,陸路與官驢俱支 廩給。一、府州縣提調官員,宜嚴束生徒,不許出外遊 蕩為非。凡學內殿堂齋堂等屋損壞,即辦料量工修 理。若恃有提督憲職,將學校中一切合行之事推故 不行用心整理者,量加決罰懲戒。」一、所過之處,遇有軍民利病及不才官吏貪酷害民,事干奏請者,從實 奏聞。一、本職專督學校,不理刑名。如有軍民人等訴 告冤枉等事,許受詞狀。輕則發下有司,所在問理,重 則送按察「司,直隸送巡按御史提問。一、科舉本古者 鄉舉里選之法。今南北所取舉人名數已有定製。近 年奔競之徒,利他處學者寡少,往往赴彼投充,增廣 生員,詐冒鄉貫,隱蔽過惡,一概應試。所在教官僥倖 以為己功,其弊滋甚。今後不許違者,聽本職及提調 科舉官、監試官挐問。一、布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御 史,不許侵越提督職事。若以公務至府、州、縣,亦當勉 勵師生,勤力學業,不許推故不理。若提督官行止不 端,許巡按監察御史指實奏聞。」一、所轄境內,遇有衛 所學校,一體提調整理。武職子弟,悉令其習《武經》《七 書》《百將傳》及操習武藝。其中有能習舉業者,亦聽科 舉。一、各處歲貢生員,照例將食「糧年深者嚴加考試, 不必會官。如果年深不堪充貢,就便照例黜罷,卻將 以次考者充。務要通曉文理,方許起送赴部。一、《廩膳 增廣》生員已有定額。廩膳有缺,於增廣內考選學問 優等者幫補。增廣有缺,於本處官員軍民之家選擇 資質聰明、人物俊秀者子弟補充。不許聽信有司及 學官徇私作弊。若有額外之數,須嚴加考選通曉文 義者存留待缺,不許將不堪者一概存留,躲避差徭。 一、古者鄉閭里巷莫不有學,即今社學是也。凡提督 去處,即令有司每鄉每里俱設社學,擇立師範,明設 教條,以教人之子弟。年一考較,擇取勤效,仍免為師 之人差徭。一、師生於學校一切事務,並要遵依洪武」 間「《臥碑行》,不許故違。」

按《大政紀》:「天順六年二月,復設提督學校憲臣,時學 校衰弛,命廷臣舉有學行者督之。敕副使張和任浙 江,游明任福建,劉昌任河南;僉事李齡任江西,王度 任湖廣,周濠任山東,鄭貞任山西,馮獻任陝西,陳良 弼任四川,劉斌任廣西,卲玉任雲南。」

按《名山藏》。六年,敕諭天下提督學校、監察御史等官 陳政等:「朕惟自古帝王率以興賢育才為首務,學校 廢興,人才之盛衰,治道之隆替係焉。曩嗣位之初,爰 簡學行老成之士,授以憲職,俾專學政,行之十餘年, 厥有成效。景泰中罷去,而廢壞日甚。今復行舊典,命 爾等往,爾其欽哉。夫是一方表率也,率人必先己,其」 務端軌範,嚴條約,公勸懲,俾崇於正學,迪於正道,庶 稱朕簡任之意。

天順八年復「武學。」

按《大政紀》:「天順八年七月,兵部尚書王竑奏,請下邊 將各陳戰守方略,及簡京兵,勸屯種,復武學,從之。」

憲宗成化元年聽民間子弟入社學詔大臣子孫入監許三氏學歲貢令兩廣生員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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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元年,令民間子弟願入社學者聽,其貧乏 不願者勿強。」

又按《會典》,成化初,申定教條:「一、每日早教官升堂,幼 官子弟序立,分東西序揖退。俟訓導還齋,畫卯背書, 授書寫倣。遇會講之日,訓導升堂,諸生敘立聽講。一、 都指揮等官雖見授三品職事,讀書聽講,及與教官 出入相見,並應執弟子禮,毋或輕慢,以乖禮義。一、教 官相見後學必正其衣冠,謹於言行,使學者有所觀 瞻,不許放肆怠惰,粗鄙輕率,有乖師範。一、都督以下 子弟,文學優長,有志科目者,聽於京師鄉試,果有武 藝智謀,許府衛從公禮薦,以憑應試。一、每月初二日、 十六日,教官率幼官子弟於城外空地演習弓馬。一、 在京千百戶鎮撫應襲子弟,願入武學者聽。一、在學 幼官有策略精造,弓馬熟閑者,從公禮薦赴部,會官 試驗,奏請任用。其餘抱藝守分,不及薦舉,年二十五 以上、三十以下者,本學查明送部,轉發各營聽用。一、 幼官武生肄業外,每五日一次習演弓馬。各營總兵 官、兵部堂上官,每月各一員,下學考驗。武庫司籍其 功能,歲終檢閱具奏。其一次答策,文理可觀,並馬步 中五六箭者,賞鈔一百貫。三四箭者,五十貫。」若積累 至於能專其業、可以為將或坐營把總守備者,不次 擢用。十年以上怠於進學者,黜退送操。一幼官武生 考驗累居優等者,十年一次本部會同總兵官舉送 各營各衛遇有坐營把總掌印軍政員缺相兼選用。 其餘盡行黜退別選。以後每月考校外另委該司官 一員不時點閱逃學十日之上,或一次二次者,量責 半年之上及連逃三次者,呈送法司,仍追食過饌米 還官,依例送操。其教授等官,學行出眾、作養成材數 多者,依國子監官事例陞用。凡南京京衛武學、從本 司提調,每月本部堂上官、照例下學考驗

按《大政紀》:「成化元年十一月,給孔、顏、孟三氏學印,令 三年貢有學行者一人入國學。」

按名山藏。成化元年十月,吏科給事中沈珤等言:「比 來納米粟監生得為學正、教諭,非所以重學校。請用 乙榜舉人如故事,限年五十以下者,吏部覆奏。」從之, 著為令按《春明夢餘錄》,成化初,始詔三品大臣以上子孫,許 一人送監,照監例出身,蔭而得舉,復得以次子補蔭。 而自洪武來死王事者之後,時有特蔭。其經筵儲邸 講道之臣有稽勞敘蔭。邊境大臣以功蔭,皆曰「恩生。」 邊境及夷酋以及海外君長,梯航相望,遣子入學,附 之官生。其勳戚習讀,昉如《洪武》初,令公、侯、伯及武官 子弟承襲者入國學肄業,是時蓋二百餘人。

按《日知錄》:「成化元年,大藤峽用兵,始令兩廣考試不 中生員,廩膳納米五十石,增廣納米三十石,免其充 吏,放回寧家。其年保定等府水災,復依此例,廩膳納 米六十石,增廣四十石。」以後餉軍賑饑,率依此例。 成化二年奏准,衛學照縣學例,二年貢一人。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三年,定衛學軍生額數。令學官置簿考驗諸生, 別為三等。

按《明會典》:「成化三年,令衛學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 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衛一衛,軍生四十人,不及 者不拘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又令提學官躬歷各 學,督率教官化導諸生,仍置簿考驗,其德行優、文藝 贍、治事長者,列上等簿;或有德行而劣於經義,或有 經義而短於治事者,列二等簿;經義雖優、治事雖長、 而德行或缺者,列三等簿,歲課月考,循序而上。非上 等,不許科貢。」

成化四年,定京衛等學歲貢額數。禮部奏「革去附生」, 不果行。

按《明會典》四年令,「凡京學二年貢三人。軍民指揮使 司衛學,照府學例,軍民生相間一年貢一人。都司及 土官學,照州學例,三年貢二人。雲南、貴州選貢,仍照 例考送。」又令:「歲貢生員,丁憂正服月日,准作實數。其 養病侍親及服闋不復學,皆作虛曠歲貢。已起送,或 在家中途事故過一年之上,不許補貢。」

按《大政紀》:成化四年五月,禮科給事中成實言:「歲貢 有事故,乞准次貢考補。」從之。實言:「近禮部奏稱,該年 歲貢生員,若已行起送,遇有事故,或過一年之上者, 不許補貢。夫以堂堂國學,雖納馬納粟者皆得肄業 其中,何獨於此數人不能容哉!乞自今不分年月久 近,准令次貢考補,庶使人材無所阻滯。」上命所司從 其言。

按《日知錄》:「成化初,禮部奏准革去附學生員,四年五 月庚申旨下,已而不果行。」

成化五年,奏定武學條例。

按《大政紀》:「成化五年閏二月,掌武學事國子監丞閻 禹錫言三事,下所司議行之。一、古者學必有廟,受成 獻馘,示先禮義而後勇武也。今本學有餘堂數楹,乞 敕所司改為文廟,庶學者觀瞻,知禮先勇後之義。一、 兵部事例,內外武職舍餘薦舉,至部試有弓馬策略 者,署陞官職。今本學應襲子弟,如薦舉事例,亦試藝」 量陞庶幾人知所勸。一天下各府州縣學生學無成 效者例為民充吏追糧。今本學生皆膏粱紈綺之裔 糜費廩祿者多潛心韜略者少。乞敕所司每歲終考 試入學二年以上學無可取者計追廩還官送營操 練庶幾人知所警。

成化六年。令貴州按察司分巡官。兼理本處學校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九年奏准:「北直隸考退生員,免追廩米。」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年令勳戚初襲授者俱入監祭酒。一依《學規》 教之。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天順以來,勳戚如汝陽大長公 主孫謝琰、平江侯陳豫之弟祐、南漳郡主子周境、穀 城郡主子魯琬,皆乞恩入監。寧國大長公主曾孫梅 俊、懷慶大長公主曾孫王隆,則由特命焉。至成化十 年,令公、侯、伯、駙馬初襲授者,送監讀書習禮,祭酒一 依學規教之,不率者奏聞。是歲入監者保定侯梁傅」 等凡十四人。上累遣太監黃賜諭祭酒周洪謨,嚴加 訓誨,毋令惰學。

成化十一年,崇信伯費淮曠學,革冠帶。

按《名山藏》「成化十一年十二月,申明洪武間學規於 國子監。」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命西寧侯宋愷、寧晉伯劉福 入監,又令公侯伯襲爵並駙馬年二十五以下者,俱 送監讀書。崇信伯費淮,曠不習讀,本監題參,奉旨住 俸祿一半,革冠帶,用衣巾,讀書習禮。」

成化十二年,定「南方歲貢送南監」例。設大同等四衛 學。

按《大政紀》:成化十二年四月,禮部言,「南方府州縣歲 貢生員,考中者例送南監。景泰間因北監充撥,數少 暫留,今宜仍舊例。」從之。五月,設大同左雲川衛、大同 右玉林衛、天城鎮虜衛、陽和高山衛四儒學。

成化十三年,修《南監學》。

按《大政紀》:「成化十三年六月,命南京工部修理南京國子監文廟兩廡,廚庫,祭酒王㒜奏請,凡八十六間。 成化十四年,南貢生願授教職者,坐北監。一年,命官 軍修國學,設貴州程蕃學。」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歲貢生員願授教職者,雖南監 人數,亦送北監。坐監一年,本監按季考試,能通三場 文字,委係家貧親老,許送吏部。考中者方送廷試,取 中選用。不中,仍送回本籍肄業。

按《名山藏》,「十四年,命官軍五千修國子監。」

按《大政紀》。成化十四年四月,設貴州程蕃府儒學。 成化十五年。令天下學校設樂舞生。立紫雲書院 按《大政紀》。成化十五年正月,巡撫大同都御史李敏 奏請大同府學造文廟樂器。詔允之。敏奏「今天下學 校俱有樂以侑祭文廟,而大同之樂獨缺。乞照例頒 降。或容匠製造。令本學生習演奏用。庶邊方之遠,預 觀禮」樂之美,甲冑之士得習文物之儀。上曰:「大同雖 邊方諸生誦法孔子,與內郡無異。其亟令所司製造 樂器,侑祭文廟,俾本學生習用之。」十二月,兵部侍郎 李敏願籍書屋於官,以為社學,賜額為紫雲書院。 成化十六年,令天下學校歲貢生員各一人。詔過文 廟者皆下馬。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歲貢不分軍民生,俱聽提學官 考試。其衛學在布政司地方,布政司給批起送。在兩 直隸地方,各府起送;在各邊都司起送」

按《大政紀》:「洪武十六年二月己丑,命天下府州縣學 校歲貢生員各一人。詔天下學校孔子廟所在,凡過 門者皆下馬。」

成化十七年,令貢生依限赴部考試。其願就教者,禮 部嚴試,許程蕃府照例歲貢。設廣西田州儒學。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提學官考過該貢生員,務遵永 樂初年欽定限期,赴部考試。如有過限三箇月之上 者,壓考一次。一年之上者,照例問罪。託故在家三年 之上者,雖有堪據文憑,亦不准收。」又令歲貢生員, 願就教職者,禮部嚴加考試,果堪師範,徑送吏部照 例覆考除授。考不中者,分送南北二監讀書。

按《大政紀》:成化十七年十一月,貴州程蕃知府鄧廷 瓚奏,本府學校士人子弟在學者,乞歲貢一人。上嘉 納之。上曰:「朕以蠻夷率化,既建置生徒,比之內地。但 科舉之業未可猝成,宜歲貢生員一人,俾觀光上國, 相勸於學,以稱立賢無方之意。」十二月,開設廣西府 田州府儒學。

成化二十一年四月。置密雲後衛指揮使司儒學 按《大政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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