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30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十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三十卷目錄
教化部彙考三
唐〈高祖武德四則 太宗貞觀四則 高宗永徽二則 顯慶一則 乾封一則 永淳一
則 中宗神龍一則 元宗開元四則 天寶四則 肅宗至德二則 上元三則 寶應一
則 代宗廣德二則 大曆二則 德宗貞元二則 憲宗元和二則 穆宗長慶一則 昭
宗天祐一則 哀帝天祐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二則 明宗天成三則 長興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二則 少帝天福一則〉
後漢〈高祖乾祐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二則 世宗顯德一則〉
遼〈聖宗統和二則 開泰一則〉
宋〈太祖乾德一則 開寶四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天禧一則 仁
宗景祐一則 嘉祐二則 神宗熙寧一則 元豐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高宗紹興二則
孝宗隆興一則 淳熙一則 光宗紹熙一則 理宗寶祐一則〉
元〈世祖中統一則 成宗大德二則 仁宗至大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至元一則〉
明〈太祖洪武八則 惠宗建文二則 成祖永樂二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治一則 武宗正德二則 世宗嘉靖四則 穆宗隆慶一則〉
皇清〈康熙七則〉
選舉典第三十卷
教化部彙考三
[編輯]唐
[編輯]高祖武德元年五月即位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旌表其門閭孝悌力田鰥寡孤獨量加賑恤
[編輯]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武德二年二月丙戌,「州置宗師一人。」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武德四年七月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所在詳列旌 表其門閭。」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武德九年。太宗即位。詔:「節義之夫,貞順之婦,州閭列 上,旌表門閭。」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太宗貞觀三年四月戊戌賜孝義之家粟五斛
[編輯]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四年七月。太上皇疾愈。孝子表門閭者有差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四年十月。詔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隨事褒顯。旌表門閭。
貞觀十三年正月。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咸表門閭。 貞觀十七年四月。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賜物有差。 按以上《唐書太宗本紀》。皆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高宗永徽元年詔衛士等終三年喪制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年五月詔 曰:「通喪下達,聖哲貽訓,緯俗經邦,咸率茲道。至於嬰 《蓼莪》之巨痛,懷顧復之深恩,得自天經,含生罔極者 也。爰自周餘,七雄交爭,逮乎漢末,三分競峙。金革亟 動,鉦鼓日聞,先王典章,掃地將盡。遂令三邊武猛,墨 絰而扈戎麾;七萃驍雄,素冠而事巡警。亦有內無繼 體,傍。」同氣,几筵安寄,奠酬不親,迺睠於此,再深警 嘆。朕膺茲景命,君臨九野,中區富教,外俗承規,宜有 解張,以勵風俗。衛士掌閑幕士等遭喪,令期年上者, 宜聽終制三年。
永徽六年正月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咸旌表其門 閭。」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顯慶二年三月戊申禁舅姑拜公主父母拜王妃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詔 曰:「如聞公主出適,王妃作嬪,舅姑父母皆降禮答拜, 此乃子道雲替,婦德不修,何以式序家邦,儀刑列閫。 自今以後,可明加禁斷,使一依禮法。若更有以貴加 於所尊者,令有司逐事糾聞。」
乾封元年有事於泰山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終身勿事
[編輯]永淳二年十二月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終身勿事
[編輯]按:以上《唐書、高宗本紀》皆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中宗神龍元年詔百姓不得停哀成婚
[編輯]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年正月詔 曰:「在外百姓昏娶之家,百兩未行,二親俄殞。停哀之 際,便即成昏。遂輟苴絰之容,敢伸花巹之禮。寧戚之 心安寄,罔極之痛闕如,敗俗傷風,莫過於此。自今已 後,宜即懲革。」
====元宗開元十一年十一月詔孝子順孫終身勿事====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開元十七年,賜「旌表孝順節義者免役。」
按《唐書元宗本紀》:「十七年十一月,賜旌表孝子順孫、 義夫節婦,終身勿事。」
開元二十年,詔「旌孝順節義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年十一 月,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旌表門閭,終身勿事。 開元二十三年,詔旌孝順、節義者以孝弟、力田舉人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正 月,籍田禮畢,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旌表其門。 又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十月詔曰:「文學政事,必在 考言;孝悌、力」田,必須審行。頃從一概,何謂「四科。」其孝 悌力田舉人,宜各自疏比來事跡,為鄉閭所委者,朕 當案覆,別有處分。
天寶元年詔父母現在者不得別籍異居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年正月改 元,詔曰:「如聞百姓之內,或有戶高丁多,苟為規避,父 母在乃別籍異居,且令州懸勘會,其一家之中有十 丁已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已上者,放一丁即 令同籍共居,以敦風化。」
天寶三載,詔:「有孝行過人者,長官具以名薦。」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載十二月 制曰:「自古聖王,皆以孝理天下。五常之本,百行之先, 移於國則為忠,移於長則為順。天下有孝行過人,鄉 閭欽伏者,宜令所由郡縣長官具以名薦。其有父母 見在,別籍異居,虧損名教,莫斯為甚。親沒之後,亦不 得分析。今後如有不孝不恭,傷財破產者,宜配隸磧 西用。」
天寶七載,詔長官申明學校條式及旌表先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載五月詔 曰:「古者鄉塾黨序,所以明尊卑之意,正長幼之序。風 化之道,義在於此。先置鄉學,務令敦勸。近聞郡縣之 間,不時訓誘,閭巷之內,多虧禮節。致使言詞鄙褻,少 長相陵,有玷清猷,何成雅俗自今已後,宜令郡縣長 官,申明」條式,切加訓導。如有禮義興行及綱紀不立 者,委採訪使明為褒貶,具狀聞奏。又詔曰:「式閭表墓, 追賢紀善,事有勸於當時,義無隔於異代。其忠臣義 士、節婦烈女,史籍所載,德行彌高者,所在亦置一祠 宇,量事致祭。」
天寶十三載,賜「孝義旌表者勳兩轉。」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十三載二月 詔曰:「厚其風俗,五教之旨聿興;賁於丘園,十翼之風 斯在。其士庶間,眾推孝悌,累代義居高尚,確然隱遁 巖穴者,委採訪使博訪聞薦。其孝義之人,已經旌表, 雍睦無易,純至有終,至美鄉里,深可嘉尚。各賜勳兩 轉。」
肅宗至德元年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旌表其門閭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編輯]至德三年,詔官孝義之門,子孫旌節義罪。不孝者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詔: 天下孝義之門,各與一子官。委採訪使具名聞奏,量 文武處分。自逆賊已來,有匹夫匹婦節義可嘉者,並 旌表其閭墓。四月詔:百姓中有事親不孝,別籍異財, 沾污風俗,虧敗名教,先決六十,配隸磧西,有官品者, 禁身「聞奏。」十月,詔「天下義夫、節婦、孝子、順孫,旌表門 閭,終身不事。」
上元元年詔旌表孝順節義者
[編輯]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年閏四月, 詔義夫、節婦、孝子、順孫,旌表門閭,終身不事。」
上元二年,復詔「旌表孝順節義者。」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九月詔 義夫、節婦、孝子、順孫,旌表門閭,終身勿事。」
上元三年。詔「孝順節義者旌表之。」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建卯月 辛亥,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旌表門閭,終身勿事。」
寶應元年代宗即位詔刺史舉孝悌力田者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年四月,代 宗即位,五月詔「孝悌力田諸州刺史,宜搜揚聞薦。」
代宗廣德元年詔孝悌力田本州以名薦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廣德二年,詔「旌表孝順節義者。」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乙 亥,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旌表門閭,終身勿事。」
大曆元年詔孝悌力田長官具以名聞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年十一月 詔:「孝弟力田未經薦用者,委所在長官具以名聞。」 大曆五年詔:「孝順節義其明著者特表之。」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六月詔,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跡明著者,特加旌表。」
德宗貞元四年詔孝悌力田者長吏具以名聞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詔,「孝弟力田聞於鄉里,所在長官,具以名聞。」
貞元二十一年。順宗即位。詔孝順節義者。重加優恤 按《唐書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順宗以貞元 二十一年正月即位。二月詔曰:「孝子順孫。義夫節婦。 旌表門閭。重加優恤。」四月又詔天下孝子順孫。先旌 表門閭者。委於所管州縣各加存恤。
憲宗元和四年詔孝子順孫各存恤之
[編輯]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十月,冊 皇太子,大赦,詔孝子順孫先旌表門閭者,委所管州 縣各加存恤。」
元和七年。復詔存恤孝子順孫。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十月「詔 天下孝子順孫。先旌表門閭者。委州縣各加存恤。」
穆宗長慶元年三月詔追贈節義七月詔孝順節義者存恤之
[編輯]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年三月,幽 州劉總歸闕,詔管內有節義,因事亡歿者,量加追贈。 七月,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跡彰顯,為眾知者,量 加存恤。」
昭宗天祐元年詔天下孝順節義者長吏標錄奏聞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年詔天下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跡彰顯為眾所知者仰所
[編輯]在長吏標錄聞奏,旌表門閭。
哀帝天祐四年詔孝順節義者旌表之
[編輯]按《唐書哀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四月詔: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司以名聞,必當旌表。」
後唐
[編輯]莊宗同光元年詔旌表孝順節義者
[編輯]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元年 四月即位,制曰:「鄉里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委所在 長吏錄其節行,以具奏聞。盡據典章,必行旌表。教之 為本,義禮是先,德之所宗,昭本在上。其民間有曾經 三世以上不分居者,並與蠲免諸雜差徭。」十月詔:其 有義夫節婦,孝子順孫,並宜旌表門閭,量加賑給。 同光二年二月詔「義夫節婦孝子順孫並合搜揚以 行旌表。」
按《五代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明宗天成二年詔有孝順節義者旌表之
[編輯]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月 詔:「許國之心,忠貞為本;承家之法,孝友為先。應天下 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兄弟繼世義居者,隨處長吏 聞奏,當行旌表。」
天成三年,敕「各處觀察使、刺史。諭民行孝。」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八月, 帝聞隨、鄧、復、郢、均、房父母骨肉有疾,以竹竿遙致粥 食於病者之側。嫁女父母凡有疾,夫家亦不令知。聞 哀始奔喪者,敕曰:「萬物之中,人曹為貴;百行之內,孝 道居先。凡戴北辰,並遵皇化。備聞南土,多爽時風。皆 傾事鬼之心,不守敬親之道。於父母如此,無行被日 月,何以立身?弊久積於鄉里,比全縣於長吏。」昔西門 豹一縣令耳,尚能投巫百姓,保女子之愛,絕河伯之 虞,斷自一時,傳於千古。況位居侯伯,化洽封巡,豈不 能宣北闕之風,變南方之俗?宜令隨處觀察使刺史 丁寧曉告,自今後父母骨肉有疾者,並須日夕專切, 不離左右看侍,使子奉其父母,婦事其舅姑,弟不慢 於諸兄,姪不怠於諸父,如或不移故態,老者臥病,少 者不勤侍養,子女弟姪,並加嚴斷。出嫁父母有疾,不 令其知者,當罪其夫及舅姑。
天成四年。中書奏,群臣省覲者。量賜茶藥。從之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三月, 中書奏孔子曰:『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為人父者。教 以弟,所以敬天下之為人兄者。教以忠,所以敬天下 之為人君者。往聖深旨,中古明規。方當孝理之朝,尤 重人倫之本。今後群臣內有乞假覲省者。欲請量賜 茶藥。所貴勸人之善,表主之恩,誠有益於皇猷,且無 損於國勢。況在班行,有父母者甚少,既資風化,動掛 宸衷』。」從之。
長興二年敕諸道置碑諭民禮讓
[編輯]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八月 敕:「朕聞教化之本,禮讓為先,欲設規程,在循典故。蓋 以中興之始,兆庶乂安,將使知方,所以漸誨。准儀制 令,道路街巷,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有此四 事。承前每於道途立碑刻字,令路人皆得聞見。宜令 三京諸道州府,各遍下管內縣鎮,准舊例於道路明 置碑,雕刻四件事文字,兼於要會坊門及諸橋柱刻 碑,曉諭路人。委本縣所由官司其切巡察,有敢犯者, 科違敕之罪。」貴在所為簡易,所化弘多。既禮教興行, 則風俗淳厚,庶皆順序,益致和平。
後晉
[編輯]====高祖天福元年閏十一月壬午敕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委逐道奏聞當加旌表====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天福六年八月。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與旌表門 閭。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少帝天福七年詔旌表孝順節義者
[編輯]按《五代史少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六月 即位,七月制曰:「敦崇孝義,旌表門閭,式恢王化之基, 用正人倫之本。應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委逐處長 吏具名奏聞,當議旌表。」
後漢
[編輯]高祖乾祐三年正月制義夫節婦孝子順孫仰具奏聞即議旌表
[編輯]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周
[編輯]太祖廣順元年正月即位制曰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所宜旌表以勵時風
[編輯]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廣順二年十一月。詔舉選人等。遭喪未葬者。不得輒 仕。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 月詔曰:「應內外文武臣僚、幕職、州縣官舉選人等,今 後有父母、祖父母亡歿未經遷葬者,其主家之長不 得輒求仕進,所由司亦不得申舉解送。如是卑幼在 下者,不在此限。」
世宗顯德元年正月詔旌孝順節義三月復申前詔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顯德元年正月詔曰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州縣以名聞者並
[編輯]與旌表門閭三月《詔》曰:「其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所 宜旌表以厚人倫。」
遼
[編輯]聖宗統和元年冬十一月諭三京左右相民間有父母在別籍異居者聽鄰里覺察坐之有孝於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門閭
[編輯]統和九年。秋七月乙巳。詔「諸道舉才行。察貪酷。撫高 年。禁奢僭。有歿於王事者。官其子孫。」
開泰元年十月前遼州錄事張廷美六世同居儀坤州劉興引四世同居各給復三年
[編輯]按以上皆《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宋
[編輯]太祖乾德四年五月詔蜀郡有不省父母疾者罪之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編輯]開寶元年六月癸亥詔荊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得別財異居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二年八月丁亥,詔「川峽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 別籍異居者,論死。」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三年,詔舉「孝悌彰聞、德行純茂者。」
按:《宋史太祖本紀》,「三年春正月,詔民五千戶舉孝悌 彰聞,德行純茂者一人,奇才異行不拘此限,里閭郡 國遞審連署以聞,仍為治裝詣闕。」
開寶八年,詔:「孝悌力田、奇才異行及文武可用者詣 闕。」
按:《宋史太祖本紀》,「八年冬十月,詔郡國令佐,察民有 孝悌力田、奇材異行或文武可用者,遣詣闕。」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清河民田祚金鄉民李光襲俱十世同居詔旌之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三年三月朔,貝州清河民田祚,十 世同居,詔旌其門閭,復其家。秋七月戊戌,金鄉縣民 李光襲十世同居,詔旌其門。」
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丁丑詔勸學
[編輯]天禧二年五月壬戌詔長吏恤孝悌力田者
[編輯]按:以上皆《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五月丁卯禁民間織錦刺繡為服飾==嘉祐四年冬十月,詔「諸路監司察士有學行為鄉里。」==
[編輯]所推者同長吏以聞
嘉祐五年十二月辛巳補諸州父老百歲已上者十 三人為州助教
按以上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元年冬十月戊辰,禁銷金服飾。
[編輯]元豐六年五月癸卯,詔「賜資州孝子支漸粟帛。」
[編輯]按以上皆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詔「舉有學行者。」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二月詔學行兼備可勵 風俗者待制以上各舉所知二人
高宗紹興八年五月,禁貧民不舉子,其不能育者,給錢養之。
[編輯]紹興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禁民車服踰制
按以上皆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壬申,申嚴「鋪翠銷金」及神祠僭擬之禁。====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詔禁僭擬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十一月戊辰朔,禁臣庶之家 婦飾僭擬。」
光宗紹熙三年下詔勵風俗
[編輯]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六月辛丑朔,下詔戒勵風俗, 禁民奢侈。」
理宗寶祐二年春正月乙亥詔湘潭縣民陳充良孝行表其門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元
[編輯]世祖中統二年命宣撫司官問民疾苦舉賢才官貪及民不孝悌者議罰
[編輯]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夏四月乙卯,詔十路宣 撫使量免民間課程,命宣撫司官勸農桑,抑游惰,禮 高年,問民疾苦,舉文學才識可以從政及茂才異等, 列名上聞,以聽擢用。其職官污濫及民不孝悌者,量 輕重議罰。」
成宗大德九年六月庚辰立皇太子詔孝子順孫堪從政者量才任之
[編輯]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詔「勸農桑,興學校,議貢舉,旌 賞孝悌力田,懲戒游惰。」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仁宗至大四年旌表漳州長泰縣民王初應孝行三月辛卯禁民間製金箔銷金織金
[編輯]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正十三年春正月旌表真定路槁城縣董氏婦貞節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七月禁色目人勿妻其叔母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編輯]太祖洪武元年令天下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司舉名旌表
[編輯]按《明會典》:「國初,凡有孝行節義為鄉里所推重者,據 各地方申報,風憲官覈實奏聞,即與旌表。其後,止許 布衣、編民、委巷婦女得以名聞,其有官職及科目出 身者,俱不與焉。」又令:「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卓 異者,有司正官舉名,監察御史、按察司體覈,轉達上 司,旌表門閭。」又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 「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洪武五年,敕以學校農桑、考課有司。
按《大政紀》:洪武五年十二月甲戌,敕中書「令有司今 後考課,必書學校農桑之績,違者降罰。」
洪武六年,敕諭臺省官,教屬吏。
按《明寶訓》,洪武六年五月癸卯,太祖諭中書省臣曰: 「馬雖至駑,策勵可以致遠。木雖至樸,繩削可以致用。 人雖至愚,勉教可使成材。故聖人之教無棄人,君子 之化無鄙俗。朕觀今之為吏者,寡於學術,惟弄文法, 故犯罪者多。若得賢官長以表率之,又日聚而教之。 及告以古人為吏而致通顯者,與夫守身保家之道, 豈有不化而為善者乎?自今省臺六部官遇有暇時, 集屬吏或教以經史,或講以時務,以變其氣質。年終 考之,視其率教與否,則可以知其賢不肖矣。」
洪武八年,詔「有司給由赴京,無農桑學校者,以違制 論。」又詔「舉富民素行端潔者。」
按《大政紀》:洪武八年三月,詔有司給由赴京,無農桑 學校者,以違制論。詔曰:「農桑衣食之本,學校道理之 原。朕嘗設置有司,頒降條章,使敦篤教化,務欲使民 豐衣足食,理道明暢。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給由赴 京者,皆無桑株數目,學校緣由,甚與朕意乖違。特敕 中書省,令有司,今後敢有無農桑學校者,論擬違制。」 民有不奉天時而負地利者,如律究焉。九月,乙卯,詔 「舉富民素行端潔達時務者。」
洪武十八年十二月丙午,詔「舉孝廉之士。」
洪武二十一年、令天下有孝順節義里老、以實跡聞 朝廷。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榜示天下,本鄉本里有孝子順 孫、義夫節婦,及但有一善可稱者里老人等,以其所 善實跡,一聞朝廷,一申有司,轉聞於朝。若里老人等 已奏有司,不奏者罪及有司。此等善者,每遇監察御 史及按察司分巡到來,里老人等亦要報知,以憑覈 實入奏。」
洪武二十六年,命天下孝順節義,核實即行旌表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禮部「據各處申來,孝子順孫、 義夫節婦理當旌表之人,直隸府州咨都察院,差委 監察御史覈實。各布政司所屬,從按察司覈實著落 府州縣同里甲親鄰保勘相同,然後明白奏聞,即行 移本處旌表門閭,以勵風俗。」
洪武二十七年,詔:「割股臥冰、或至傷生,不得旌表。其孝順節義未旌表者,不論軍民,一體申報。」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詔申明孝道,凡割股或至傷生, 臥冰或至凍死,自古不稱為孝,若為旌表,恐其倣傚, 通行禁約,不許旌表。又奏准:天下軍民衙門,將已經 旌表軍民孝子節婦,於所在旌善亭內,附寫行孝守 節緣由。其未經旌表,果係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卓異 者,不拘軍民人等,一體保勘申報。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七年九月,詔禮部定議旌表孝 行事例,頒示天下日照縣民江伯兒以母病割股肉 食之,不愈,乃禱於岱嶽,詞誓云:「母病癒則殺子以祀。」 既而,母病癒,竟殺其三歲子祭之。有司以聞,上怒曰: 「父子天倫至重,禮,父為長子三年服,今伯兒無故賊 殺其子,絕滅倫理,宜亟捕之,勿使傷壞風化。」遂逮伯 兒杖一百,謫戍海南。因下禮部議。其議以:「臥冰割股, 前古所無,雖出於後世,亦是間見。至若割肝,殘害尤 甚。且如父母止有一子,割肝割股,或至喪生臥冰,或 至凍死,使父母無依,宗祀永絕,反為不孝之大者。原 其所自,愚昧之徒務詭異以驚世駭俗,希求旌表,規 避徭役。割股不已,至於割肝;割肝不已,至於殺子,違 道傷生,莫此為甚。自今人子遇父母有病,醫治弗愈, 無所控訴,不得已而割股臥冰,亦聽其所為,不在旌 表之例。」詔從之。
惠宗建文元年詔有司申奏孝順節婦令鄰族資助不能昏葬者
[編輯]按《名山藏》,「建文元年二月,詔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及 同居五世以上者,有司以聞,不能嫁娶喪葬者,部伍 鄰族相資助。」
建文四年,申明「木鐸教民」之令。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乙未,令戶部申明木 鐸教民之令。」
成祖永樂六年敕諭北京官民為善去惡
[編輯]按《名山藏》:永樂六年十二月敕諭北京官吏耆老軍 民曰:「朕每惟靖難之日,未嘗忘爾父子兄弟功,今宜 安分力本,孝親敬長,教誨子孫,輯睦鄉里,有官守者, 必廉必勤,以為善人君子。或有過愆,皆行改滌。夫為 善獲吉,為惡致凶,天道也。」
永樂七年,再諭北京耆民,「以善教人。」
按《名山藏》:永樂七年五月諭北京耆老曰:「朕惟帝王 之治,教化為先,朕夙夜拳拳,惟圖行之。凡我百姓,教 訓子孫,明經書,通善道,慈孝而友敬。一坊一鄉之長, 教訓坊鄉之人,五民守業,無有淫惰,貧富相睦,鄰保 相恤,則上下相安,風俗淳厚。夫降祥降殃惟天,善不 善惟人,作惡而悛,亦為善類,慎之省之。」
宣宗宣德三年帝與侍臣論先教後刑
[編輯]按《大政紀》:宣德三年二月,上御文華殿,與侍臣論教 化不明,故民多犯法。上曰:「朕觀治民有本有末,制田 里以給衣食,設學校以明教化,不幸而有頑愚者,然 後刑之,蓋非得已,不然則無以安良善。然觀肉刑則 過於慘。」侍臣曰:「古人用肉刑,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 至漢文帝除之,自是人輕冒法。」上曰:「古人教民之道 周備,故犯法者少;後世教民之道不至,故犯法者多, 未必係於肉刑之存否。舜法有流、宥、金贖,而四凶之 罪止於流放、竄殛,可見當時被肉刑者必皆重罪。況 漢承秦敝,挾書有律,若概用肉刑,傷殘者多矣。以不 教之民而遽斷其肢體,刻其肌膚,亦所不忍。隋唐以 後,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亦良法也。」又曰:文帝除肉 刑,唐太宗觀明堂鍼灸圖,禁鞭背,皆後世仁政,文帝 培植漢之國脈,太宗肇啟唐祚,享國長久,有以哉! 宣德四年敕諭凡罪犯傷風化者,送京師治罪。 按《大政紀》:宣德四年二月丁酉,敕諭三法司,但犯不 孝及烝父妾,收兄弟之妻為妻,凡敗倫傷化者,在外 有司毋擅斷決,悉令送京師如律究治。《若武官及其 子弟》有犯者、不許復職承襲。永為定例
英宗天順元年詔民間同居五世以上即為旌表
[編輯]按:《明會典》:「元年,詔民間同居共爨五世以上,鄉黨稱 其孝友者,有司取勘以聞,即為旌表。」
憲宗成化元年奏准貞節孝行備開實跡禮部覈實旌表
[編輯]按「《明會典》元年奏准,凡旌表貞節孝行里老,呈告到 官,掌印官親自研審,坐令有職官關保,備開實跡具 奏禮部行勘覈實,類奏旌表。如有扶同妄將夫亡時 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婦人,增減年甲舉 保者,被人首發,或風憲官覈勘得出,就將原保各該 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
孝宗弘治四年南祭酒謝鐸奏修明教化六事議行之
[編輯]按《大政紀》:弘治四年正月,南京國子監祭酒謝鐸上 言「修明教化六事,上准議行之。一曰擇師儒以重教 化之職。」言提學視國學為最切,必得廉靜恬退之士, 有嚴重剛方之操,庶養成於彼,可責成於國學。二曰 慎科貢,以清教化之原。言科舉必本讀書,宜敕提學等官,凡京華日抄等書,在書坊焚之,在民間禁之,未 「食廩者嚴加考覈,已食廩者痛加裁革。三曰正祀典, 以端教化之本。請增楊時從祀,而黜吳澄。四曰廣載 籍,以永教化之基。乞敕各布政司,將所有如程、朱《大 全集》與《宋史》等書,盡行起送在監。五曰復會饌,以嚴 教化之地。庶朝夕於斯,有以收斂其放心。六曰均撥 歷,以極教化之弊。乞轉科貢為六七」,納粟為「三四。」
武宗正德六年令山西等處貞烈婦女有司給銀三兩仍立碑以垂永久
[編輯]按《明會典》六年令近年山西等處不受賊污貞烈婦 女,已經撫按查奏者,不必再勘。仍行有司各先量支 銀三兩,以為殯葬之資。仍於旌善亭傍立「貞烈碑」,通 將姓字年籍鐫石,以垂永久。
正德十三年令、軍民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具實奏 聞。文武官、進士、舉人命婦、不得陳請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軍民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 行卓異者,有司具實奏聞,不許將文武官、進士、舉人、 生員、吏典、命婦人等例外陳請。」
世宗嘉靖二年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卓異者一體旌表
[編輯]按《明會典》二年奏准:「今後天下文武衙門,凡文職除 進士舉人係貢舉賢能,已經豎坊表宅,及婦人已受 誥敕封為命婦者,仍照前例不准旌表外,其餘生員 吏典一應人等,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卓異,足 以激勵風化、表正鄉閭者,官司仍具實跡以聞,一體 旌表。」又奏准:今後節婦,但係風憲官覈實到部,雖有 「病故者、亦准類奏旌表。」
嘉靖三年,詔:「孝子年及六十者,冠帶榮身;節婦八十 以上,賜絹帛米肉。」
按:「《明會典》三年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已旌表年及 六十者,孝子冠帶榮身,節婦照八十以上例,給賜絹 帛米肉。」
嘉靖十年題准、「孝順節義者、季終旌表」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司勘實 具奏者,免其覆勘,徑行風憲官覈實。若係風憲官已 覈實具奏者,徑候季終類奏旌表。」
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命婦守節者,以禮存問,仍優恤 之。」
按:《明會典》,「四十二年議准,命婦守節,例不題請,止行 所屬以禮存問,仍加周恤。」其戶下優免,與品官相同。
穆宗隆慶三年令旌表百歲
[編輯]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孀婦壽至百歲者,照例旌表,為 「貞壽之門。」
皇清
[編輯]康熙九年
[編輯]十月初九日
上諭禮部:「朕惟至治之世,不專以法令為務,而以教」
「化為先。其時人心醇良,風俗樸厚,刑措不用,比屋可封,長治久安,茂登上理。蓋法令禁於一時,而教化維於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務末也。」 近見風俗日敝,人心不古,囂陵成習,僭濫多端,狙詐之術日工,獄訟之興靡已。或豪富凌轢孤寒,或劣紳武斷鄉曲,或惡衿出入衙署,或蠹棍詐害善良,萑苻「之劫掠時聞,讎忿之殺傷疊見。陷罹法網,刑所必加。誅之則無知可憫,宥之則憲典難寬。念茲刑辟之日繁,良由化導之未善。朕今欲法古帝王,尚德緩刑,化民成俗。舉凡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 ,「明禮讓以厚風俗」 ,「務本業以定民志。」 「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窩逃以免株連。」 「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讎忿以重身命?等項,作何訓迪勸導及作何責成內外文武該管各官,督率舉行?爾部詳察典制,定議具奏。特諭。」
康熙十一年
八月十一日
上諭禮部:「帝王致治,首在維持風化,辨別等威,崇尚」
「《節儉》禁止奢侈,故能使人心淳樸,治化休隆。近見內外官員軍民人等,服用奢靡僭越無度。富者趨尚華麗貧者互相效尢。以致窘乏為非。盜竊詐偽由此而起。人心囂凌,風俗頹壞,其於治化,所關匪細。今應作何分別,務行禁止。著九卿科道會同嚴加確議,定例具奏。」 《特諭》。
康熙十三年
十二月十三日
上諭禮部:「古帝王撫御天下,莫不以禮制為先務。然」
釐定章程。必文質適中、方可昭垂永久。前見《風》
「俗近奢,恐漸流於僭濫,故令更定條例,一切服飾,力崇儉樸,冀反淳龐。詎意有司奉行過當,專事苛細,借端紛擾,以致商賈壅滯,物力匱詘,小民深為未便。以後著仍照康熙九年定例遵行。現今一應禁約,俱行停止。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二十六年
十月二十六日
上諭《八旗都統》《三品以上官》:「凡人之行,莫先於《孝近》。」
者。漢軍居父母之喪,親朋聚會,演劇飲酒,呼盧鬥牌,儼如筵宴,毫無守制之體。至孝服鞍轡等類,所用素帛,皆異常華美。喪禮止當服用粗惡,豈宜華美耶?居喪演劇,滿洲所無,漢人亦未有,特漢軍為然耳。「百行以孝為大」 ,如此所行,以為孝道,其他又何足觀也?又漢軍外官赴任,每借京債,整飾行裝,務極奇麗。且多攜僕從,致債主抵任索逋復謀贍僕從衣食,勢必苛斂於民,以資用度。且親朋債主疊往任所,請託需索,不可數計,是官雖一人,實數人為之,以致朘削小民,民何以堪?又漢軍外官不能騎射,乃自稱行獵,多帶鷹犬,歇宿邨莊,滋害於民。禽獸本在山野,豈在邨莊耶?又漢軍服用,多僭越非分,終日群「居以馬弔飲酒為樂此等物力從何而出有非苛取諸民者乎。漢軍習尚之惡已至於極如原任總兵諾邁、原任提督哈喇庫、祖永烈等於任所多買良民帶歸原任總督張長庚原任巡撫張德地韓世琦等皆貪婪虐民居官甚劣今著漢軍都統副都統等凡有居喪演劇飲酒呼盧鬥牌者照賭博例嚴行禁止。在外漢軍官員任所有親朋債主前往請託需索貽累小民者,亦令察訪,指名題參。朕此諭旨,專為敦厚風俗、陶淑人心而起,使漢軍居官者,皆似總督范承勳、巡撫于成龍之善,朕又何諭之有?」 此旨令徐廷璽傳諭 。《又》
上諭、「滿洲管漢軍副都統參領等。向因漢軍習俗。不」
《善》故以爾等補授漢軍副都統參領,欲訓練其騎射導率以矩範,一如滿洲也。近見並不教以騎射凡事不能使之傚法滿洲反有不肖者恐嚇漢軍指摘其短希圖索詐。此朕所深悉。嗣後爾等務加悛改。善為教訓漢軍可耳。
康熙四十九年
禮部則例:禮部覆偏撫趙疏「查《會典》內開,凡旌表節孝,建坊八旗者,應支戶部庫銀三十兩,民應於各府州縣學師生空缺俸廩銀內支給銀三十兩,永為定例」 等語。應照該撫所請,行令戶部並各直省,嗣後凡滿漢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貞女,仍照《會典》給銀三十兩,令其建坊可也。康熙四十九年三月初二日奉。
旨:「依議。」
康熙五十二年
《萬壽盛典》。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以
《萬壽覃恩》。
詔:「直省督撫舉山林隱逸、懷才抱德之士,核實具奏。」
酌與錄用。其滿漢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該管官細加諮訪,確具事實奏聞,禮部核實旌表,以廣教化。
康熙五十三年
《萬壽盛典》。康熙五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湖廣總督〈臣〉
額倫特謹
題為欽奉
「恩詔」事:康熙五十二年三月,恭逢
皇上萬壽、頒宣
恩詔內。一地方有山林隱逸、懷才抱德之士、著該督
「撫,核實具奏,酌與錄用。欽此。」 欽遵在案。欽惟我
皇上御極以來,歷今五十三年,宵旰不遑,勵精圖治。
保民無一夫之不獲,取士則有美之畢收。《乃猶》「頒宣」 ,
詔旨,「惟恐野有遺賢。」〈臣〉等敢不虛衷採訪,仰副 恩綸。竊查湖廣地方、古稱「才藪。」自蒙
「皇恩教育,廣額搜羅。」士皆奮志科名,不甘棲心巖穴。
求可上應
《明詔》,實鮮其人。臣謹以素所聞知,如陝西隱士王心
敬者為我
皇上陳之。查《王心敬》籍隸陝西鄠縣,年近六十,家世
業儒,學有真傳,得程朱之正脈;行為鄉表,領月旦之嘉評。品既端方,孝尤純篤。母年八十餘,晨昏定省,未嘗少間。樂志田園,罔競榮利,日以「閉戶著書、誨人不倦」為務。〈臣。〉生長西安,習聞其名,未識其面。比至湖廣,聞前撫臣陳詵敦請再三,心敬始遵母命,負笈來楚。居未浹旬,即以親老辭歸。至今漢江人士,猶憾遽失典型。以是知王心敬苟非真懷才抱德,不能使人企慕至此。微
〈臣〉「識闇才疏。」受
恩深重,無可報效。惟思為。
國薦賢,少伸犬馬之忱。是以不嫌越境,冒昧薦揚
伏乞
敕下陝西督撫,將隱士王《心敬再加核實。奏》。
聞如《果》。〈臣〉言不謬,令地方官起送赴京,引
「見賜之明試。」或德行果優。或才能足用。是懇
皇恩、量與擢用。於以副
恩綸而昭。
盛典不惟「史冊流光,林泉生色。」〈臣。〉且不勝歡欣忭。
舞,慶至治之得人矣。《緣係奉》
旨舉賢事理不敢隱。尤不敢忽。伏乞
皇上睿鑒施行。為此謹具奏。
聞三月十五日奉
旨:「該部議奏。」
本月二十三日,吏部尚書〈臣。〉富寧安等:謹
題為欽奉
《恩詔》事:吏科抄出湖廣總督額倫特奏前事內開案。
查「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恭遇」
皇上萬壽、頒宣
恩詔內。一地方有山林隱逸、懷才抱德之士、著該督
「撫,核實具奏,酌與錄用。欽此。」 欽遵在案。欽惟我
皇上御極以來,歷今五十三年,宵旰不遑,勵精圖治。
保民無一夫之不獲,取士則有美之畢收。《乃猶》「頒宣」 ,
詔旨,「惟恐野有遺賢。」〈臣〉等敢不虛衷採訪,仰副 恩綸。〈臣〉謹以素所聞知,有如陝西隱士王《心敬》者,謹
「將立身行」 「己為我」 ,
皇上陳之。查《王心敬》籍隸西安鄠縣,年近六十,家世
業儒,學有真傳,行為鄉表。品既端方,孝尤純篤。母年八十餘,晨昏定省,未嘗少閒。樂志田園,罔競榮利,日以「閉戶著書、誨人不倦」為務,此〈臣。〉生長西安所習聞而未謀面者。比至湖廣,聞前撫臣陳詵敦請再三,心敬始遵母命來楚。居未浹旬,以親老辭歸。至今江漢人士猶憾遽失典型。以是知王心敬苟非真懷才抱德,不能使人企慕至此。微〈臣〉「識闇才疏。」受
恩深重,無可報效。惟思為。
國薦賢,少伸犬馬之忱於萬一。是以不嫌隔省,冒
昧薦揚乞
敕下陝西督撫,即將隱士《王心敬》再加核實奏 聞。如果〈臣〉言不謬,著地方官起送赴京,引
「見賜之明試。」或德行果優。或才能足用。是懇
皇恩、量與擢用。於以副
恩綸而昭。
盛典不惟「史冊流光,林泉生色。」〈臣。〉且不勝歡欣忭。
舞,慶至治之得人矣。康熙五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奏,三月十五日奉
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相
應行令陝西督撫將王《心敬》細加核實具題,到日再議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本月二十五日奉」
旨:「依議。」
二十五日壬寅
上宴廷臣及直省來京慶祝。
《萬壽臣民》年六十五歲以上者、於
暢春園宴畢
特降敕旨,頒賜耆民,令歸傳諭鄉里。敦孝悌、厚風俗。 上諭各直省老人云。「《書》稱文王善養老者。」《孟子》云:七
「十者,非帛不煖,非肉不飽。帝王之治天下,發政施仁,未嘗不以養老尊賢為首務。近來士大夫只論做官之賢否,移風易俗之效驗,所以不暇講究孝弟之本心。朕因今日之會,特宣此意。若孝弟之念少輕,而求移風易俗,其所厚者薄而其薄者厚矣。爾等皆是老者,比回鄉井之間,各曉諭鄰里,須先孝弟。倘天下皆」 《知孝弟》為重此誠移風易俗之本禮樂辭讓之根非淺鮮也。昨日甘霖大沛四野霑足朕心大悅。爾等毋誤農時,速回本地。特諭本日戶部即將
《上諭》:「刊刻分給直省老人。」
七月三十日乙亥
詔以頒發老人。
《上諭》載入。
《上諭》:「《十六條》內通行直省、府、州、縣、及凡有土司之處。」
於月朔。並行宣講。以廣教化。
閏五月二十五日,廣西巡撫〈臣。〉陳元《龍》,《謹》。
題為
聖朝養老恩隆,惇倫化遠,謹據輿情恭謝。
「天恩」事:據廣西桂林府等屬耆老李昌泰等呈稱:昌
等。幸逢仁壽之世,皆登耄耋之年。生長邊方,未嫺禮教。伏讀
聖諭《講究孝弟》之本,心昌等在各鄉村傳集老幼、宣讀《講論》,人人聳聽,有感激而涕泗交頤者,有愧恧而頭低面赤者,有歡忭而踴躍鼓舞者,北望叩頭,齊聲皆呼。
《萬歲》,從此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各愛其親,各敬其長。
獄訟自息,盜賊自銷,真成熙熙皞皞之風。昌等年老之人。仰荷
皇恩賞賚,皆得衣帛食肉。似此養老仁政,亙古所無。
今見風俗淳厚,子孫孝敬,相與含哺鼓腹,歌詠太平,正未有艾。普天耆老無非
聖壽錫福。但微賤小民、感戴之情、無由上達。龥請代
題恭謝復疏
題《為請行宣講養老》。
上諭「以正人心、以厚風俗」事:本年五月初二日准《禮》
《部咨》開,「頒發各直省老人。」
《上諭》一道:〈臣〉跪讀之下,仰見我。
皇上端治化之本原,明孝弟為首務。就施仁養老之
《典》寓「移風易俗」 之權,藹藹
綸音如父子。家人之告語煌煌,
詔旨。示綱常。名教之防閑。雖《二典三謨》。奚以過是。若
普天率土,皆能守孝弟之本心,則閭里盡屬良民,學校無非端士,風俗咸歸淳厚,化理益至雍熙。現今直省各府州縣,每月朔宣講
《〈上諭〉十六條》:〈臣〉請通行直省地方,將頒發《老人 上諭》,並行宣講,俾里民聽聞之下,提撕警覺,裨益非
淺鮮矣。至廣西等處土司地方教化尤屬緊要。乞一併頒發土司官員宣講,以廣
聖化、冒昧條奏、伏乞
睿鑒施行。七月初二日、奉
旨:「該部議奏。」
七月二十六日,戶部尚書〈臣。〉穆和倫等:謹
題《為請行宣講養老》。
上諭等事。禮科抄出「廣西巡撫陳元龍奏前事」等因。
康熙五十二年閏五月二十五日題,七月初二日奉。
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七月十六日禮部將原抄
咨送到部。〈臣。〉等查得廣西巡撫陳《元龍奏》稱,「頒發《老人》」
《上諭》一道:〈臣〉跪讀之下,仰見我。
皇上端治化之本原,明孝弟為首務。若普天率土,皆
能守孝弟本心,風俗咸歸淳厚,化理益至雍熙。現今直省各府州縣,每於月朔宣講
《〈上諭〉十六條》:〈臣〉請通行直省地方官,將頒發《老人 上諭》,並行宣講,俾愚民聽聞,動其感發興起之念,裨
益非淺鮮矣。至「廣西等處土司」 地方教化尤為緊要。並乞一體頒發土司官員講解,以廣
聖化等因,具奏前來。查頒發《老人》
上諭:〈臣〉部,已經通行直隸各省在案。今該撫既請頒
發老人
上諭:「與現今直省各府州縣月朔宣講。」
《上諭》「《十六條》並行宣講。及廣西等處土司地方」、並乞
一體頒發土司官員講解等語。均應如所請,將頒發老人
《上諭》載入。
《上諭》「《十六條》內,行令直隸、各省、府、州縣、及凡有土司」
之處、照例於月朔並行講解。以廣
聖化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謹
題請
旨:「本月三十日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禮部為欽奉
上諭事切。惟我
皇上御極以來、無日不以「正人心、厚風俗」為務。 《聖訓》十六條、及
御製《訓士子文》。頒行各省。朔望宣
《諭復勞》。
睿裁,較《五經》諸史之訛謬,闡杏壇紫陽之新傳,業已
久道化成,人崇正學矣。猶恐小說淫詞,煽惑愚民,蠱誘士子。特頒
「諭旨嚴行禁止。」此誠我
皇上「正人心、厚風俗」之至意。應遵
旨通行禁止。凡肆坊市賣一應《小說淫詞》在內、交與
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與督撫等,轉行所屬文武各官,嚴查禁絕,將板與書盡行銷燬。嗣後,如仍有造作刊印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若該管官不行查出,一次者,罰俸六個月。二次者,罰俸一年。三次者,降級調用。仍不准借端出首訛詐,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一體遵行可也。奉
旨:「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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