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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6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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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六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九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七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六十九卷目錄

 科舉部彙考五

  元太宗一則 世祖至元二則 仁宗皇慶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

  元三則

  明太祖一則 洪武六則 仁宗洪熙一則 英宗正統三則 代宗景泰二則 英宗天

  順二則 憲宗成化六則 孝宗弘治三則 世宗嘉靖五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

  四則 愍帝崇禎一則

選舉典第六十九卷

科舉部彙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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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九年始以三科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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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太宗本紀》,「九年秋八月,命朮虎乃劉中試諸 路儒士,中選者除本貫議事官,得四千三十人。」按 《選舉志》:「太宗始取中原,中書令耶律楚材請用儒術 選士,從之。九年秋八月,下詔命斷事官朮忽䚟與山 西東路課稅所長官劉中歷諸路考試,以論及經義、 詞賦分為三科,作三日程,專治一科,能兼者聽,但以 不」失文義為中選。其中選者復其賦役,令與各處長 官同署公事。得東平楊英等凡若干人,皆一時名士。 而當世或以為非便,事復中止。按《耶律楚材傳》,楚 材奏曰:「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 事業,非積數十年,殆未易成也。」帝曰:「果爾,可官其人。」 楚材曰:「請校試之。」乃命宣德州宣課使劉中,隨郡考 試,以經義、詞賦、論分為三科,儒人被俘為奴者,亦令 就試,其主匿弗遣者死。得士凡四千三十人,免為奴 者四之一。按朮虎乃選舉志作朮忽䚟

世祖至元四年詔議科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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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九月,王鶚請立選舉法,有旨 令議舉行。有司難之,事遂寢。」按《選舉志》:世祖至元 初年,有旨命丞相史天澤條具當行大事,嘗及科舉, 而未果行。四年九月,翰林學士承旨王鶚等請行選 舉法。遠述周制,次及漢、隋、唐取士科目,近舉遼、金選 舉用人,與本朝太宗得人之效,以為貢舉法廢,士無 入「仕之階,或習刀筆以為吏胥,或執僕役以事官僚, 或作技巧販鬻以為工匠商賈。以今論之,惟科舉取 士,最為切務,矧先朝故典,尤宜追述。」奏上,帝曰:「此良 法也,其行之。」中書左三部與翰林學士議立程式。 至元二十一年,詔議科舉。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冬十月丁卯,和禮霍孫 請設科舉,詔中書省議。會和禮霍孫罷,事遂寢。」

仁宗皇慶二年定科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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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冬十月甲辰。行科舉。詔天下。 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貢有 司。次年二月會試京師。中選者親試於廷。賜及第出 身有差。帝謂侍臣曰:「朕所願者。安百姓以圖至治。然 匪用儒士何以致此。設科取士。庶幾得真儒之用。而 治道可興也。」按《選舉志》。至元十一年十一月,裕宗 在東宮時省臣復啟,謂去年奉旨行科舉,今將翰林 老臣等所議程式以聞。奉令旨,准蒙古進士科及漢 人進士科,參酌時宜,以立制度。事未施行。至二十一 年九月,丞相火魯火孫與留夢炎等言:十一月中書 省臣奏,皆以為天下習儒者少,而由刀筆吏得官者 多。帝曰:「將若之何?」對曰:「惟貢舉取士為便。凡蒙古之 士及儒吏陰陽醫術,皆令試舉,則用心為學矣。」帝可 其奏。繼而許衡亦議學校科舉之法,罷詩賦,重經學, 定為新制。事雖未及行,而選舉之制已立。至仁宗皇 慶二年十月,中書省臣奏「科舉事,世祖、裕宗累嘗命 行,成宗、武宗尋亦有旨,今不以聞,恐或有沮其事者。 夫取士之法,經學實修己治人之道,詞賦乃摛章繪 句之學。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故士習浮華。今 臣等所擬,將律賦省題詩小義皆不用,專立德行明 經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然之。十一月,乃下詔曰: 「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設官分職,徵用 儒雅,崇學校為育材之地,議科舉為取士之方,規模 宏遠矣。朕以眇躬,獲承丕祚,繼志述事,祖訓是式。若 稽三代以來,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舉人宜以德 行為首,試藝則以經術為先,詞章次之,浮華過實,朕 所不取。爰命中書,參酌古今,定其條制。其以皇慶三 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賦,有司次年二 月會試京師,中選者,朕將親策焉。具合行事宜,於後 科場每三歲一次開試,舉人從本貫官司於諸色戶 內推舉年及二十五以上,鄉黨稱其孝悌,朋友服其 信義,經明行修之士,結罪保舉,以禮敦遣,資諸路府。 其或徇私濫舉,並應舉而不舉者,監察御史、肅政廉 訪司體察究治。」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 五條,《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用朱氏章句集註, 其義理精明,文辭典雅者為「中選。」第二場策一道,以 時務出題,限五百字以上。漢人、南人第一場明經,經 疑二問。《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出題,並用朱氏章句集註,復以己意結之,限三百字以上。經義一道,各治 一經。《詩》以朱氏為主,《尚書》以蔡氏為主,《周易》以程氏、 朱氏為主,已上三經兼用古註疏,《春秋》許用三傳及 胡氏傳,《禮記》用古註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 二場,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古賦、詔誥用古體,章 表四六參用古體。第三場策一道,經史時務內出題, 不矜浮藻,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 願試漢人、南人科目,中選者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 人作一榜,漢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 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 皆正八品,兩榜並同。所在官司遲誤開試日期,監察 御史、肅政廉訪使糾彈治罪。流官子孫廕敘,並依舊 制。願試中式者優陞一等。在官未入流品,願試者聽。 若中選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資級,比附一高,加一等 注授。若無品級,止依試例從優銓注。鄉試處所並其 餘條目,命中書省議行。」於戲!經明行修,庶得真儒之 用;風移俗易,益臻至治之隆。咨爾多方,體予至意。 中書省所定條目,鄉試中選者各給解據錄連,取中 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禮部。腹裏宣慰司及各路關 申禮部,拘該監察御「史、廉訪司依上錄連科文申臺, 轉呈都省,以憑照勘。」鄉試,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 試經問五條;漢人、南人明經經疑二問,經義一道。二 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試策一道;漢人、南人,古賦詔誥、 章表內科一道。二十六日,漢人、南人試策一道。會試, 省部依鄉試例,於次年二月初一日試第一場,初三 日第二場、初五日第三場。御試三月初七日,「前期奏 委考試官二員,監察御史二員、讀卷官二員,於殿廷 考試。每舉子一名,怯薛歹一人看守。漢人、南人試策 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時務策一道,限 五百字以上成選考試官,行省與宣慰司及腹裏各 路有行臺及廉訪司去處,與臺憲官一同商議選差。 上都、大都從省部選差在內監察御史、在外廉訪司 官一員監試,每處差考試官、同考試官各一員,並於 現任並在閒有德望文學常選官內選差彌封官一 員、謄錄官一員,選廉幹文資正官充之。凡謄錄試卷 並行移文字,皆用朱書,仍須設法關防,毋致容私作 弊。」省部會試,都省選委知「貢舉、同知貢舉官各一員, 考試官四員,監察御史二員,彌封、謄錄、對讀官、監門 等官各一員。鄉試行省一十一,河南、陝西、遼陽、四川、 甘肅、雲南、嶺北、征東、江浙、江西、湖廣宣慰司二,河東、 山東直隸省部。路分四:真定、東平、大都、上都、天下選 合格者三百人赴會試,於內取中選者一百人,內蒙 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考試,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 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東五人, 真定等五人,東平等五人,山東四人,遼陽五人,河南 五人,陝西五人,甘肅三人,嶺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 三人,湖廣三人,四川一人,雲南一人,征東一人。」色目 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東四 人,東平等四人,山東五人,真定等五人,河南五人,四 川三人,甘肅二人,陝西三人,嶺北二人,遼陽二人,雲 南二人,征東一人,湖廣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 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 定等十一人,東平等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 九人,四川五人,雲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陝西 五人,遼陽二人,征東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 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 七人。鄉試、會試許將《禮部韻略》外,餘並不許懷挾。文 字。差搜檢懷挾官一員,每舉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 無軍人處,差巡軍提點擗掠。試院差廉幹官一員,度 地安置席舍,務令隔遠。仍自試官入院後,常川妨職, 監押外門。鄉試、會試、彌封、謄錄、對讀官、下吏人,於各 衙門從便差設。試卷不考格,犯御名廟諱及文理紕 繆、塗注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謄錄所承受試卷,並 用朱書謄錄正文,實計塗注乙字數,標寫對讀無差, 將硃卷逐旋送考試所。如硃卷有塗注乙字,亦皆標 寫字數,謄錄官書押。候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抄 錄字號,索上元卷,請監試官、知貢舉官、同試官對號 開拆。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並草卷各一十 二幅,於卷首書三代籍貫、年甲,前期半月於印卷所 投納,置簿收附,用印鈐縫訖,各還舉人。凡就試之日, 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卷,受卷官送彌「『封所撰字號,彌 封訖送謄錄所。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 舉儒人等文字到官,並令還赴本鄉應試。倡優之家 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許應試。舉人於試 場內毋得喧譁,違者治罪,仍殿二舉。舉人與考試官 有五服內親者,自須迴避,仍令同試官考卷,若應避 而不自陳者殿一舉』。鄉試、會試,若有懷挾及令人代 作者,漢人、南人有居父母喪服應舉者,並殿二舉。國 子監學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並依舊制,願試者聽。 中選者於監學合得資品上,從優銓注,別路附籍蒙 古、色目、漢人,大都、上都有𢘆產住經年深者,從兩都官司依上例推舉就試。其餘去處冒貫者治罪。」知貢 舉以下官會集至公堂,議擬《合行事目》云:「諸輒於彌 封所取問舉人試卷封號、姓名及漏泄者,治罪。」諸試 題未出而漏泄者,許人告首。諸對讀試卷官不躬親 而輒令人吏對讀,其對讀訖而差誤有礙考校者,有 罰。諸謄錄人書寫不慎及錯誤有礙考校者,重事責 罰。諸官司故縱舉人私將試卷出院,及祇應人知而 為傳送者,許人告首。諸監試官掌試院事,不得干預 考校。諸試院官在簾內者,不許與簾外官交語。諸色 人無故不得入試廳。諸舉人謗毀主司,率眾喧競,不 服止約者,治罪。諸舉人就試,無故不冠,及擅移坐次 者,或偶與親姻鄰坐而不自陳者,懷挾代筆傳義者, 並扶出。諸拆毀試卷首家狀者推治。諸舉人於試卷 書他語者駮放,涉謗訕者推治。諸試日為舉人傳送 文書,及因而受財者,並許人告。諸舉人於別紙上起 草者,出榜退落。《諸科文》內不得自敘苦辛門第,委謄 錄所點檢得,如有違犯,更不謄錄,移文考試院出榜 退落。諸冒名就試,別立姓名,及受財,為人懷挾代筆 傳義者,並許人告。諸被黜而妄訴者治罪。諸監門官 譏察出入,其物應入者拆封點檢。諸巡捕官及兵級 不得喧擾及輒視試文,並容縱舉人無故往來,非因 公事不得與舉人私語。諸試卷彌封用印訖,以「三不」 成字為號標寫,仍於塗注乙處用印。每舉人一名,給 秖應巡軍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試日擊鐘為節 一次,院官以下皆盥漱二次,監門官啟鑰,舉人入院 搜檢訖,就將解據呈納禮生贊曰:「舉人再拜。」知貢舉 官隔簾受一拜,跪答一拜。試官受一拜,答一拜。鐘三 次,頒題就次日午賜膳。其納卷者赴受卷所,揖而退, 不得交語。受卷官書舉人姓名於曆,舉人揖而退,取 解據出院,巡軍亦出。至晚鳴鐘一次,鎖院門。第二場 舉人入院,依前搜檢,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 揖畢,頒題。就次第三場如前儀。其受卷官具受到試 卷,逐旋關發。彌封官將家狀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 目、漢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號。每名累場同用 一號,於卷上親書,及於曆內摽附訖,牒送謄錄官置 曆分給吏人,並用朱書謄錄正文,仍具元卷塗注「乙」 及《謄錄》「塗注乙」字數,卷末書謄錄人姓名,謄錄官具 銜書押,用印鈐縫,牒送對讀所。翰林掾史具謄錄訖 試卷總數呈報。監察御史、對讀官以元卷與硃卷躬 親對讀無差,具銜書押,呈解貢院,元卷發還彌封所。 各所行移並用朱書,試卷照依元號附簿。試官考卷, 知貢舉居中,試官相對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 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筆批點。考校既定,收掌試卷官 於號簿內摽寫分數,知貢舉官、同試官、監察御史、彌 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對號開拆,知貢舉於試卷家狀 上親書省試第幾名。拆號既畢,應有試卷並付禮部 架閣。貢舉諸官出院,中書省以中選舉人分為二榜, 揭於省門之左右。三月初四日,中書省奏「准以初七 日御試舉人,於翰林國史院,定委監試官及諸執事。 初五日,各官入院,初六日譔策問進呈,俟上採取。初 七日,執事者望闕設案於堂前,置策題於上。舉人入 院搜檢訖,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禮生導引至於堂前, 望闕兩拜,賜策題,又」兩拜,各就次。色目人作一甲,漢 人、南人作一甲,如前儀。每進士一人,差蒙古宿衛士 一人監視。日午,賜膳。進士納卷畢,出院,監試官同讀 卷官以所對策第其高下,分為三甲,進奏作二榜,用 敕黃紙書,揭於內前紅門之左右。前一日,禮部《告諭》 「中選進士,以次日詣闕前,所司具香案,侍儀舍人唱 名,謝」恩放榜。擇日,賜恩榮宴於翰林國史院,押宴以 中書省官。凡預試官並與宴。預宴官及進士並簪華 至所居,擇日恭詣殿廷上謝恩表。次日,詣中書省參 見。又擇日,諸進士詣先聖廟行舍菜禮,第一人具祝 文行事,刻石題名於國子監。按以上條例有分入鄉會殿試部者此仍存之

以見其「法制之全」 雲。

文宗至順三年寧宗即位詔貢舉並依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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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寧宗本紀》:「三年十月初四日,即皇帝位,科舉 取士,國學貢試,並依舊制。」

順帝元統二年三月己丑朔詔科舉取士依累朝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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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元年詔罷科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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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元年十一月,詔罷科舉。按 《徹里帖木兒傳》:至元元年拜中書平章政事,首議罷 科舉,監察御史呂思誠等列其罪狀劾之,帝不允,詔 徹里帖木兒仍出署事。時罷科舉詔已書而未用寶, 參政許有壬入爭之,太師伯顏怒曰:「『汝風臺臣言徹 里帖木兒邪』?有壬曰:『太師以徹里帖木兒宣力之故, 擢寘中書御史三十人,不畏太師而聽有壬,豈有壬 權重於太師耶』?」伯顏意解,有壬乃曰:「科舉若罷,天下 人才觖望?」伯顏曰:「舉子多以贓敗。」又有假蒙古、色目 名者。有壬曰:「科舉未行之先,臺中贓罰無算,豈盡出於舉子?舉子不可謂無過,較之於彼則少矣。」伯顏因 曰:「舉子中可任用者,唯參政耳。」有壬曰:「若張夢臣、馬 伯庸、丁文苑輩,皆可任大事,又如歐陽元功之文章, 豈易及邪?」伯顏曰:「科舉雖罷,士之欲求美衣美食者, 皆能自向學,豈有不至大官者邪?」有壬曰:「所謂士者, 初不以衣食為事,其事在治國平天下耳。」伯顏又曰: 「今科舉取人,實妨選法。」有壬曰:「『古人有言:立賢無方』。 科舉取士,豈不愈於通事、知印等出身者?今通事等 天下凡三千三百二十五名,歲餘四百五十六人,玉 典赤、太醫、控鶴皆入流品,又路吏及任子,其途非一。 今歲自四月至九月,白身補官受宣者七十二人,而 科舉一歲僅三十餘人。太師試思之,科舉於選法果 相妨邪?」伯顏心然其言,然其議已定,不可中輟,乃為 溫言慰解之,且謂有壬為能言。有壬聞之曰:「能言何 益於事?」徹里帖木兒時在座,曰:「參政坐,無多言也。」有 壬曰:「太師謂我,風人劾平章,可共坐邪?」徹里帖木兒 笑曰:「吾固未嘗信此語也。」有壬曰:「宜平章之不信也。 設有壬果風人言平章,則言之必中矣,豈止如此而 已。」眾皆笑而罷。翼日,崇天門宣詔,特令有壬為班首 以折辱之,有壬懼及禍,勉從之。治書侍御史普化誚 有壬曰:「參政可謂過河拆橋者矣。」有壬以為大恥,遂 移疾不出。初,徹里帖木兒之在江浙也,會行科舉,驛 請考官,供張甚盛,心頗不平,故其入中書,以罷科舉 為第一事。先論學校貢士莊田租可給怯薛衣糧,動 當國者以發其機,至是遂論罷之。

至元二年六月,禮部侍郎忽里台請復「科舉取士之 制」,不聽。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復《科舉制》。

按《元史順帝本紀》六年十二月,復科舉取士制。按 《選舉志》:「科舉罷,又七年而復興,遂稍變程式,減蒙古 色目人明經二條,增本經義。《易》漢南人第一場四書 疑一道,為本經疑,增第二場古賦外,於詔誥章表內 又科一道。」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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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吳元年定文武科取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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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紀事本末》:「太祖吳元年三月,定文武科取士之法。 先是,令有司每歲舉賢才及武勇謀略曉天文之士, 其有兼通書律吏亦得薦舉,得賢者賞,濫舉及蔽賢 者罰。至是,乃下令設文武二科,其應文舉者,察之言 行以觀其德,考之經術以觀其業,試之書算以觀其 能,策之經史時務以觀其政事。應武舉者先之以謀」 略,次之以武藝,但求實效,不尚虛文,三年一開舉。 按《大政記》:「三月下令,設文武科取士,令有司預為勸 諭民間秀士及智勇之人,及時勉學,俟開科舉之。」

洪武三年詔設科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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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國初倣古賓興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 八月,各直省皆試士於鄉,中式者貢於禮部。次年春, 禮部奏請會試天下貢士,取中式者引奏陛見,上親 策試之,欽定甲第,賜進士及第、出身有差。」初,鄉舉各 以地方人才多寡為額,多者不過四十人。會試臨期 奏請,取中式者亦不過百人,別以人才薦舉。他途進 者,往往至大官,不盡由科目。其後海內學者日眾,貢 額漸增,士就試禮部者至四五千人,所舉視舊額率 增數倍。天下英儁之士,非此不得進用,科條禁令,日 以益繁矣。按春明夢餘錄子午卯酉年鄉試次年會試定於洪武十七年會典因是年開科故 並及之凡開科。洪武三年,詔設科取士,以今年八月為 始。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選。京師及各行省鄉試, 八月初九日試初場,又三日試第二場,又三日試第 三場。初場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第二場論一道,第 三場策一道。後十日,復以騎射、書、算、律五事試之。鄉 試中式,行省咨中書省,判送禮部會試。其中選者,上 親策於廷,第其高下。《五經》義限五百字以上,《四書》義 限三百字以上,論亦如之。策惟務直述,不尚文藻,限 一千字以上。其高麗、安南、占城等國,如有經明行修 之士,各就本國鄉試,許貢赴京師會試,不拘額數選 取。

按《紀事本末》:「洪武三年夏五月己亥,詔設科取士,定 科舉格。詔曰:成周之際,取才於貢士,賢者在職,民有 士君子之行。漢、唐、宋科舉,但貴詞章,不求德藝。前元 設科取士,權家勢要,結納奔競,賢者恥與並進,甘隱 山林。自今八月為始,特設科舉,務在經明行修,博古 通今。其中選者,朕將親策於廷,觀其學識,第其高下 而任之,非由科舉者,毋得為官。許高麗、安南、《占城》諸 國以鄉貢赴於京師。」

按《大政記》:「遣使頒科舉詔於高麗、安南、占城。」

按《春明夢餘錄》:明初人才率得之徵聘。洪武三年,行 科舉,詔曰:「自洪武三年為始,特設科舉,以起懷才抱 德之士,務在經明行修,博古通今,文質得中,名實相 稱。」蓋創制之初,原不拘以文義取天下士也。

洪武四年,定科舉例按「《明會典》,四年,詔各行省連試三年,自後三年一舉, 著為定例。」又令:「科舉凡詞理平順者,皆預選列,惟吏 胥心術已壞,不許應試。」

洪武六年,停罷科舉。

按《大政記》:「六年正月甲寅,以舉人張唯、王輝、李瑞、張 翀、王璉、張奉、任敬、馬亮、陳敏俱為編修,令入文華堂 肄業,詔太子贊善大夫宋濂為之師。二月甲午,暫停 設科舉,別令有司察舉賢才。」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天下鄉貢舉人罷會試,開文 華堂於禁中,選舉人年少質美者肄業。」其中河南解 額內選張唯等四名,山東解額內選王璉等五名,並 各省共十七名。

按《春明夢餘錄》:「六年,罷科舉,令有司察舉,德行為本, 文藝次之,專用薦辟。」至十七年,始定科舉制。

洪武十五年、復設科舉取士。

按《大政記》:「十五年八月,詔禮部設科舉取士,令天下 學校三年一試,著為定例。」

「洪武十七年、始定三年大比」之制。

按《明會典》十七年定:「三年大比,八月初九日,第一場 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三百字以上;經義四道,每道三 百字以上,未能者許各減一道。《四書》主朱子集註經 義,《易》主程朱傳義,《書》主蔡氏傳及古註疏,《詩》主朱子 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張洽傳,《禮記》主古 註疏。」後四書五經主大全十二日第二場,試論一道,三百字以 上,判語五條,詔誥表內科一道。十五日第三場,試經 史《時務策》五道,未能者許減二道,俱三百字以上。其 中式舉人,出給公據,官為應付,廩給腳力,赴禮部印 卷會試,就將鄉試文字咨繳本部照驗。以鄉試之次 年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為三場,舉人不拘額 數。一,舉人試卷及筆墨硯自備。每場草卷止卷,各紙 十二幅,首書姓名、年甲、籍貫、三代、《本經》會試殿試並同前期 在內赴應天府,在外赴布政司,印卷置簿,附寫於縫 上,用印鈐記。仍將印卷官姓名置長條印記,用於卷 尾,各還舉人。一試前二日,圖畫東西行、席舍間數,編 排開寫,「某行間係某處舉人、某人坐」,又於間內貼其 姓名,出榜曉示。一試之日黎明,舉人入場,每軍一人 看守,禁講問代冒。黃昏納卷未畢者,給燭三枝,燭盡 文不成者扶出。令文字迴避御名廟諱,及不許自敘 辛苦門地。謄錄官檢點得出,送提調監試官,閱過不 錄舉人,不拘額數,從實充貢。又按《會典》,「凡考試官, 洪武十七年定,考試官皆訪明經公正之士,於儒官。 儒士內選用,官出幣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試二員,文 幣各二表裏;同考試官四員,文幣各一表裏。在內應 天府請,在外各布政司請。」又按《會典》,「凡入場官員, 洪武十七年定:一提調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 布政司官一員。監試官,在內監察御史二員,在外按 察司官二員。供給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府官 一員。收掌試卷官一員;彌封官一員;謄錄官一員。書 寫,於府州縣生員人吏內,選用對讀官四員,受卷官 二員,以上皆選居官清慎者充之。巡綽、監門、摉檢懷 挾官四員,在內從都督府委官,在外從守禦官委官。」 一、考試官及簾內簾外官,許各將不識字從人一名, 不許縱令出入。一、試官人院之後,提調官、監試官封 鑰內外門戶,不許私自出入。如送試卷或供給物料, 提調、監試官眼同開門點檢,送入即便封鑰。舉人作 文畢,送受卷官收受,類送彌封官,撰字號封記,送謄 錄所。謄錄畢,送對讀官,對讀畢,送內簾看。提調、監試 官不得干預。一、摉檢懷挾官,凡遇每場舉人入院,一 一摉檢。除印過試卷及筆墨硯外,不得將片紙隻字 摉檢,得出即記姓名扶出,仍行本貫,不許「再試。一、巡 綽官凡遇舉人入院,並須禁約喧鬨。如已入席舍,常 川巡綽,不得私相譚論,及覺察簾內外,不得泄露事 務。一、受卷所置立文簿,凡遇舉人投卷,就干簿上附 名交納,以憑稽數,毋致遺失。一、彌封所先將試卷密 封舉人姓名,用印關防。仍置簿編次。三、合成字號,照 樣於試卷上附書,毋致漏」泄。一,謄錄所務依舉人原 卷字數、語句,謄錄相同於上,附書某人謄錄無差,毋 致脫漏添換。一,對讀所一人對紅卷,一人對墨卷,須 一字一句,用心對同於後,附書某人對讀無差,毋致 脫漏。一,舉人試卷用墨筆,謄錄、對讀、受卷皆用紅筆, 考試官用青筆,其用墨筆處不許用紅,用紅處不許 用墨,毋致混同。又按《會典》:凡科場應用物料,洪武 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搭蓋試院房舍,並供用 筆墨、心紅、紙劄飲食之類,皆於官錢支給,咨報戶部 按《大政紀》:洪武十七年三月,命禮部尚書頒行科舉 成式,凡三年大比,子午卯酉鄉試,辰戌丑未會試,舉 人不拘額,從實充貢。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三年定:初場止試本經義一道, 限五百字以上;四書義一道,限三百字以上;第二場 試禮樂論,限三百字以上詔誥表箋;第三場經史時

務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三場後十日面試,騎觀其
考證
馳驟便捷,射觀其中數多寡,書觀其筆法端楷,律觀

其講解詳說,殿試時務策一千字以上。最後十七年」 改定,則初場增《經義三》《四書義二》,次場增《五判》,三場 增策四篇,而面試廢矣。

洪武二十四年定《文字格式》。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定文字格式:「一、凡出題或經或 史,所問須要含蓄不顯,使答者自詳問意,以觀才識。 一、凡對策須參詳題意,明白對答。如問錢糧即言錢 糧,如問水利即言水利。孰得孰失,務在典實,不許敷 衍繁文。遇當寫題處,亦止云云,不必重述。一、凡作《四 書經義》破承之下,便入大講,不許重寫官題。」又令科 舉、歲貢於《大誥》內出題,或策、論、判語參試。

仁宗洪熙元年定取士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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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洪熙元年,定取士額數:南京國子監並南 直隸共八十名,北京國子監並北直隸共五十名,江 西五十名,浙江、福建各四十五名,湖廣、廣東各四十 名,河南、四川各三十五名,陝西、山西、山東各三十名, 廣西二十名,雲南、交趾各十名。」

按《大政紀》:「洪熙元年五月,大學士楊士奇言,科舉兼 用南北士試法。命同蹇義、夏原吉及禮部計議各處 額數以聞。」

按《續文獻通考》:洪熙元年四月,鄭府審理俞廷輔言: 「伏讀制敕有曰:『為國以得賢為重,事君以進賢為忠』。 臣竊以進賢之路,莫重於科舉。近年賓興之士,率記 誦虛文,為出身之階,其實才十無二三,蓋有未嘗究 心修己治人之道,一旦掛名科目,而使之臨政,往往 束手無為,職事廢隳,民受其殃。自今各處鄉試,乞令 有司先行審訪,務通今博古,行止端重者,許令入試。 比試則務選其文辭典雅,議論切實者進之。會試尤 加慎選,庶幾士務實學,而國家有得賢之益。」上諭禮 部曰:「所言當理,其即行之。」

英宗正統二年令開科勿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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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正統五年,復定取士額。

按《明會典》:五年復定取士額,順天府仍八十名,應天 府百名,浙江、福建皆六十名,江西六十五名,河南、廣 東皆五十名,湖廣五十五名,山東、四川皆四十五名, 陜西、山西皆四十名,廣西三十名,雲南二十名。 按《日知錄》:「正統五年十二月,始增會試中式額為百 五十人,應天府鄉試百人,他處皆量增之。」

正統六年,詔「戒飭文弊,慎選考官。」

按:《明會典》六年令:「出題不許摘裂牽綴,及問非所當 問。取文務須淳實典雅,不許浮華。違者風憲官糾劾 治罪。」令考官必求文學老成、行止端莊者,不許將六 十歲以上及致仕養病與署事舉人,並少年新進學 力未至者舉用。

代宗景泰元年令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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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四月壬午,編修周洪謨言事,詔 群臣會議採行之。」一慎科舉以求真才。言科目惟以 得人為要,不必鄉貫是拘,宜令遊學之士,隨其所在, 即許應試。

景泰五年,增會試額,策試舉人,賜孫賢等「及第、出身 有差。」

按《春明夢餘錄》:「景泰五年會試,額增至三百五十名。」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會試,以兵部左侍郎兼學士商 輅、洗馬李紹為考試官,取彭華等三百五十人。三月 殿試,賜進士孫賢、徐溥、徐轄等三百四十九人及第、 出身有差。」

英宗天順元年詔考官勿限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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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考官不拘員數,務在得人。 天順 年奏准出題,不許摘裂。」

按《春明夢餘錄》:「天順間,浙江溫州府永嘉縣教諭雍 懋言:朝廷每三年開科取士,考官出題,多摘裂牽綴, 舉人作文亦少純寔典雅。比者浙江鄉試,《春秋》摘一 十六股,配作一題,頭緒太多,及所鏤程文乃太簡略 而不純寔。且《春秋》為經,屬詞比事,變例無窮,考官出 題,往往棄經任傳,甚至參以己意,名雖搭題,寔則射 覆,遂使素抱實學者一應認題,與考官相左,即被屏 斥。乞敕自後考官出題,舉子作文,一惟《明文》是遵,有 不悛者罪。」英宗善其言,命禮部議行。

憲宗成化二年更定科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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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成化二年定:一,巡綽摉檢看守官軍,止於 在營差撥,曾差者不許再差,若他人冒頂正軍入場 者罪之。提調、監試官公同往來巡視,不許私自入號。 其巡綽官止於號門外看察,不許入內與舉人交接。 違者聽提調、監試官舉問。一,試場外照例五城兵馬 司率領火夫、弓兵嚴加防守,不得違誤。一,每場謄錄 紅卷,送入內簾考試,候三場考試已定,方許弔取墨 卷,於公堂比對字號,毋致疏漏。一,謄錄、對讀等官,取 吏部聽選官年四十上下、五品至七品有行止者充之。一,謄錄對讀所須真正,謄錄明白對讀,若謄錄字 樣差失潦草,及對讀不出者罪之,令禮部官一員提 督供給。」又定考試等官俱於當月初七日入院,令舉 人不許懷挾,並越舍互錄,及浼託軍匠人等夾帶文 字。其軍匠人等不許替帶及縱容懷挾《互錄文字》,違 者各治以罪。

成化六年,詔:「監臨官不許侵奪。」

按:《明會典》「六年,令監臨等官,不許侵奪考官職掌。若 場中有弊,照例舉問。」

成化九年准「飭《科場之弊》。」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九年正月,北直隸提學閻禹錫 奏,順天、應天兩府鄉試,舊制以御史二人監試,宜令 預於十日前入院,庶詳察事端,以祛積弊。其同考試 官,宜令所司擇文學優長,素行端介者,毋徇勢要干 請,搜檢守號,宜用在外都司官軍,毋遣京營之人,庶 革其傳逓夾帶之弊。至於校文,須主考官詳慎,將同 考官落卷並二三場通行檢閱,務得積學之士,不許 懶慢推託。且兩京主考,係侍從格心之臣,若引嫌畏 避,即內不足者隨當罷黜。試錄就刻舉人文字,不許 主考代作,以妨校閱。」詔從之。

成化十年,始定監試提調、關防之制。

按:「《明會典》十年定監試官,都察院十日以前,選差公 正御史、公同提調官,於至公堂編次號圖,提點席舍 審察。執役人等,禁約希求考試聲譽。每場進題,考試 官先行密封,不許進題官與聞,以致露泄。生員作文 全場減場者,監試官各用全減關防印記。至黃昏全 場謄正未畢者,給燭稿,不完者扶出。一受卷供給巡」 綽等官入院,監試官,摉檢鋪陳衣箱等物,不許夾帶 文字、朱紅墨筆。廚役皂隸人等,審實正身供事。不許 久慣之徒私替出入。一,摉檢巡綽,取在外都司輪班 京操官軍,三場調用,把門人等,時加更換。不許軍人 故帶文字,裝誣生員,勒取財物。

成化十三年,嚴科場之禁。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舉人文字,凡遇御名廟諱下一 字俱要減寫點畫,考試等官,不許越數多取。出題校 文須依經按傳,文理純正,不許監臨等官干預。」「小錄 不許開寫掌行科舉文字、吏典及謄錄對讀生員姓 名。」

按《大政紀》:成化十三年十二月,少詹事黎淳請申明 科場舊制,下部議行之。淳奏:「科場出題作文定式,洪 武年間已嘗頒降,近年新刊程文,純粹者少,駁雜者 多,乞移所司,將考試官究治,申明科場舊制,頒降學 校,永為遵守。」上曰:「科舉重事,各處出題刊文等事,何 為違式差謬?該部會同翰林院學士等官覆奏,考試 等官,務取學行老成之士,不許徇私濫舉。出題校文 並刊錄文字,必須合式,依經按傳,文理純正,不許監 臨等官干預。」

成化十五年,詔「慎選考官。」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十二月,御史許進言:「國家以 科目取士,慎選考官。近各布政司每遇開科,輒徇私 情,所聘考官多非其人,以致校閱不精。兩京俱命翰 林官主考,故所取得人。乞各布政司亦如兩京例,命 翰林官主考為是。」上諭禮部臣曰:「科目選賢,國家重 事。若聘主司,有徇私作弊者,令巡按御史並布、按二 司互相糾舉,或爾部中詳看體訪得出,奏來重治。」

孝宗弘治四年詔開科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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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弘治四年九月,國子監祭酒林瀚,請開科 貢,以進人才,下禮部議行之。大略謂「今天下學校,作 養日盛,科貢二途,取有定數,歲有常規,不無遺才淹 滯之嘆。」禮部議擬,詔令開貢。

弘治十三年,嚴《懷挾》之禁。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應試生儒舉人、監生,但 有懷挾文字銀兩,並越舍與人換寫文字者,俱問發 充吏,三考滿日為民。若係官吏,就發為民。其官旗軍 人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者, 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官罰俸一年,夫匠發口外為 民。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 者,發附近,俱充軍。」

弘治十七年,復飭《科舉之弊》: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各處進到小錄,有乖違者,禮部 與翰林院參奏究問。奏准:凡科舉入場及開榜之日, 如挾私投匿名文書,中傷士子者,在內聽巡城御史、 五城兵馬司,在外聽按察司,並應捕人役,緝拿到官, 依律治罪。見者即便依律燒燬,不許考試官諉以避 嫌,妄退文卷。其士子果有作弊實跡,聽明白具告治 罪,違者並聽監試御史糾舉,令從公訪舉。考試官不 拘職任,務在得人,有不勝任者,罪坐所舉官員。又令: 教官由舉人九年考滿,不拘署職實授及功蹟有無, 願入試者聽。

世宗嘉靖 年飭文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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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明夢餘錄》:嘉靖時,御史聞人銓言:「今時文體詭異已極,乞申飭天下,力崇古樸。其要在先責督學憲 臣,次責場屋考校等官。」世宗報曰:「自後遇鄉試,禮部 必磨勘試錄與各生公據。有仍前離經畔道、詭辭邪 說者,則治監臨考校官之罪,黜其中式者為民。」 嘉靖十一年飭文弊。

按《春明夢餘錄》:「禮部侍郎夏言,當嘉靖壬辰會試,條 陳科場事宜內一款:應試之士,於風簷寸晷之中,欲 寔錄其文可為程式者,蓋已絕無間有。所以試錄文 字,多出主司之手,而兩京會試,皆館閣儒臣所為,足 為海內矜式。近令錄士子本文,不必考官自作,所以 各省試錄,文理紕繆,體裁龐雜。今次會試,若士子之」 文縱有可錄,仍令考官重加裁正,以示模範。

嘉靖十七年飭《文弊》: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題准會試校文,務要醇正典 雅,明白通暢,合於程式者,方許取中。其有似前駕虛 翼偽,鉤棘軋茁之文,必加黜落。仍聽考試官摘出不 寫經傳本旨,不循體制,及引用莊列,背道不經之言, 悖謬尤甚者,將試卷送出,以憑本部指實,奏請除名, 不許再試。」

《嘉靖十八年飭文弊》: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今後鄉試,進到試錄,禮部詳閱 舉奏,如有叛經離道,詭辭邪說,定將監臨考試等官 罪黜,取中舉人辨驗公據得實,革退為民。」

嘉靖四十年,始定「南畿人不得典試。」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四十年,中允吳情典應天鄉試, 大通賄賂同邑中者十三人,時論大譁。科臣並論副 考胡杰不能匡救,俱謫外。南畿人不得典試自此始。」

穆宗隆慶元年禁指科場誆騙增取士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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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積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 假考官親識,多方設計誆騙,污衊主司。今後如有前 項姦徒,照例問擬外,其生儒用賄是實,一體枷號滿 日,押發口外為民。」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元年十二月,御史劉翾請開科 取士,增其制額,以補守令之缺,從之。」

神宗萬曆二年重建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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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明夢餘錄》:「貢院在城東南隅,元禮部舊基也。永 樂乙未,改為貢院,制甚偪隘。嘉靖中,議改刱西北隙 地,又有言東方人文所會,宜因其址而充拓之,卒未 果。至萬曆二年,始命工部重建,因故址拓旁近地益 之,徑廣百六十丈,外為崇墉施棘,檄道前入,左右中 各樹坊名,左曰『虞門』」,右曰「周俊」,中曰「天下文明。」坊內 重門二,左右各有廳,以備譏察。次曰龍門。踰龍門直 甬道為明遠樓,四隅各有樓相望,以為瞭望。東西號 舍七十區,區七十間。易舊制,改板屋以瓦甓,可以避 風雨,防火燭。北中為至公堂,堂七楹,其東為監試廳, 又東為彌封、受卷、供給三所,其西為對讀謄錄二所, 又後為燕喜堂三楹。東西室凡十六楹,書吏工匠居 之。其後為「會經堂」,堂東西經房相屬,凡二十有三楹, 同考者居之。

萬曆四年、定編號《謄錄》。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議准場中編號,令監試提調官 親自掣籤,一面登記號簿,一面楷書卷面。待其入坐, 令軍人各驗看字號,如有不同,即時扶出。又委官間 出不意稽查一二,若有通同容隱者,士子即扶出守 號軍人一併究治。謄錄所官,須督責書手真正楷書, 如有一字脫誤及遺落股數者,許對讀所舉送監試」 提調官究治,會試同。

萬曆五年准「以備卷填副榜、申文字,過限不許中式」 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各房閱卷,凡士子文字合式者, 除正卷外,悉將備卷,每房少或五七卷,多則十餘卷, 批詳次序,開列數目,一併查對姓名籍貫,付禮部提 調司官以次填入副榜,不必拘定額數。」

按《續文獻通考》:「萬曆五年奏准,士子經書文字,照先 年題准六百字上下,冗長浮泛者,不得中式。」

萬曆八年正文體。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奏准限五百字,過多者不許謄 錄。」

愍帝崇禎六年詔正士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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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明夢餘錄》:「崇禎六年癸酉二月初三日諭:『祖制 設科取士,專為致治求賢。近來士習日偷,貢舉失當, 真才鮮少,理道不張,由督學、教諭、訓導各官董率乖 方,培養無術,盡失舊制初意,以致朝廷不獲收用人 之效。朕思士子讀書進身,乃人才根原,必宜首重德 行,幼學壯行。如生平果係孝悌廉讓,自然做官時不』」 貪不欺,盡忠竭節,何必專工文藝?據《會典》及提學敕 書內,敦尚行誼,以勵頹俗,不專論文優劣,開載甚明, 近來通不遵行。至《小學》諸書,乃州縣各有社學,原欲 養蒙育德,敷教儲才。近來全不講論興舉。其士子自 童時入塾,以迨應試登科,只以富貴溫飽為志,竟不 知立身修行、忠君愛國之大道如此。「教化不明,士風吏治安得不日趨卑下。朕惟祖宗朝,求才用賢,原不 盡拘科目,至考試文義,正欲因言徵人,亦非專尚浮 詞,務華遺實。今欲祗遵祖制,起敝還醇。童生必先入 學,遇試先查德行,自儒童以及鄉會,須有實跡,方許 入場,異日敗行,考官挨論。」又教官為士子師長,化導 最親,舊制甚重,近皆「以衰庸充數,教術全廢,此尤士 風不正之源。今設法興起,著吏禮二部同都察院及 該科詳議,明確具奏。至海內之大,豈無潛修碩德,純 孝鴻才,清志剛方,實堪大用者,宜特拔一二,以示風 勸。至於科道,不必專出考選,館員應令先歷推知,並 著酌議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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