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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8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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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五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五

  金總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十則 章宗明昌三則 承安二則

   泰和三則 宣宗貞祐三則 興定一則 哀宗正大一則

  元世祖至元十一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皇慶一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四則

銓衡典第八十五卷

考課部彙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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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立考課法,設銓頭行止簿,以書百官資考功過。 按《續文獻通考》:「金考課法,凡內外官之政績,所歷之 資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滿皆備陳於解由,吏部 據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於銓擬時讀之,謂之銓 頭。」又會歷任銓頭而書於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為 類,而書各人平生所歷之資考功過者也。又為簿列 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則以小黃綾書更代之期,及其 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銓擬之要領焉。凡縣令則省 除,部除者皆通書而各疏之。

海陵天德三年詔朝官稱疾不治事者覈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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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閏四月「戊戌,詔朝官稱 疾不治事者,尚書省令監察御史與太醫同診視,無 實者坐之。」

正隆二年令廉能官復與差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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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廉察之制始見 於海陵時。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能官復與差除之 令。」

世宗大定二年令職官定為三等黜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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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年十一月「丁酉,第職官廉 能、污濫、不職各為三等而黜陟之。」 按《選舉志》:「大定 二年,命察到廉能官,第一等進官一階,陞一等,其次 約量注授污濫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 次一年,皆降一等。詔廉問猛安謀克,廉能者,第一等 遷兩官,其次遷一官;污濫者,第一等決杖百罷去,擇 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復 職。」《蒲輦》「決則罷去,永不補差。」

大定四年,定「提點院務官功酬虧永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功酬虧永之制, 凡諸提點院務官,三十月遷一官,周歲為滿,止取無 虧月日用之。大定四年定製,一任內虧一分以上降 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 羨則依此陞遷,其陞降不盡之數,於後任充折。」 大定七年,詔察縣令善惡。

按《金史世宗本紀》:「七年十一月乙丑朔,上謂宰臣曰, 聞縣令多非其人,其令吏部察其善惡,明加黜陟。 大定八年,令進士歷五任呈省,省祗候郎君驗才理, 考其所察廉能官,候秩滿陞除。」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八年進士 格歷五任,令即呈省。省祗候郎君先役六十月。以試 驗其才。不能幹者進一官黜之,才幹者再理六十月。 每三十月遷加百二十月為滿,須用識女直字者。 又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廉之官。上曰:「職官多 貪污以致罪廢。其餘亦有因循以苟歲月者。今所察 能實可甄獎,若即與升除,恐無以慰民愛留之意。且 可遷加,候秩滿日升除。」

大定十年,諭宰臣廉察百官。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年正月上謂 宰臣曰:「今天下州縣之職多闕員。朕欲不限資歷。用 人何以遍知其能。擬欲遣使廉問。又慮擾民而未得 其真。若令行辟舉之法。復恐久則生弊。不若選人暗 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後陞黜之。何如。」宰臣曰:「當如聖 訓。」 上又曰:「舉人之法若定。三品官當舉幾人。是使 小官皆諂媚於上也。惟任滿詢察前政,則得人矣。」 又謂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為隨朝職任,便不能離 常調。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滯。如驗入仕名項,或 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稱職,即與外除。」 又謂宰臣 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聞百姓或請留 者,類皆不聽。凡小官得民悅,上官多惡之,能承事上 官者,必不得民悅。自今民願留者,許直赴部告呈省, 遣使覆實,其績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縣令之類, 以示激勸。」

大定十一年,令考察內外百官。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一年八月乙巳。上謂宰臣曰:「隨 朝之官。自謂歷一考則當得某職。兩考則當得某職。 第務因循碌碌而已。自今以外路官與內除者。察其 公勤則升用之。但苟簡於事。不須任滿便以本品出 之。賞罰不明。豈能勸勉。」 按《選舉志》。「十一年上謂宰 臣曰。隨朝官多自計所歷。一考謂當得某職。兩考又 當」得某職,故但務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違。近除大理司直李寶為警巡使而奏謝言:「臣內歷兩考, 意謂合得五品而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幹事,嘗除監 察御史,及為大理司直,未嘗言情見一事,由是除長 官,欲視其為政,故授是職。自今外路與內除者,察其 為政公勤則升用。若但務苟簡者,不必待任滿,即當 依本等出之。不明賞罰,何以示勸勉也。」 又奏所廉 善惡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細微者,蓋不能 禁制妻孥耳。其誡勵而釋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 官覆實,同則升擢,三品以上以聞,朕自處之。」時陳言 者有云:每三年委宰執一員廉問者,上以大臣出則 郡縣動搖,誰復敢行事者,「今默察明問之制,蓋得其 中矣。」又謂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惡,故每 使採訪,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勸也。若常設訪察,恐 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罷之。」皆曰:「是官不設,何 以知官吏之善惡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盡心 親察之。」上曰:「宜加詳,勿使名實淆混。」

大定十八年,令宰臣嚴察縣令。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八年三月「丁未,上謂宰執曰:『縣 令之職最為親民,當得賢材用之。邇來犯法者眾,殊 不聞有能者。比在春水,見石城、玉田兩縣令皆年老 苟祿而已,畿甸尚爾遠縣可知平章政事石琚對曰: 『良鄉令焦旭慶都令李伯達皆能吏可任』。上曰:『審如 卿言可擢用之』』。」四月己巳,上謂宰臣曰:「朕巡幸所至, 必令體訪官吏臧否。向玉田知主簿石抹沓乃能吏 也,可授本縣令。」

大定二十一年,定「虧永官殿年之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符寶郎,大定二 十一年,英俊者與六品除,常人止與七品除。 又以 舊制監當官並責決而不顧廉恥之人,以謂已決即 得赴調,不以刑罰為畏。擬自今若虧永及一酬以上, 依格追官殿一年外,虧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大定二十八年,定閣門祗候、筆硯承奉等官,不須體 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八年,制以 閤門祗候、筆硯承奉奉職、妃護衛東宮,入殿小底。宗 室郎君、王州郎君、省郎君,始以選試才能用之,不須 體察。內藏本把不入殿小底與入殿小底及知把書 畫,則亦不體察。」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重定功酬虧永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章宗大定二十 九年。罷年遷之法。更定製比永課增及一酬遷一官。 兩酬遷兩官。如虧課則削亦如之。各兩官止。」又罷使 司小都監與使副一體論增虧者。及罷餘前陞降不 盡之數後任充折之制。

章宗明昌三年詔提刑司老病不堪親民者勿復注親民官所廉察官治績平常者奪元舉官俸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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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九月「庚午,謂宰臣曰:『隨 路提刑司舊止察老病不任職及不堪親民者,如得 其實,即改除他路。若他路提刑司覆察得實,勿復注 親民之職。卿等其議行之』。」 按《選舉志》:明昌三年以 所廉察則有清廉之聲,而政績則平常者,敕命不降, 注以石仲淵等四人,雖清廉為百姓所喜,而復有行 事「邀順人情」之語,則與公正廉能人不同。敕命降注, 凡治績平常者,奪元舉官俸一月。

明昌四年,令作《體察百官條例》,其群牧官以牧畜增 減為升降。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明昌四年。上曰: 「凡被舉者。或先察者不同。其後為人再舉而察者同。 或先察者同而後察者不同。當何以處之其議可久 通行無窒之術以聞。」省臣奏曰:「保舉與體察不一者。 可除不相攝提刑司境內職事。再令體察。如果同則 依格用,不同則還本資歷。」時有議:凡當舉人之官。歲 限「以數減資注授者。」是日,省臣併奏,以謂「如此恐滋 久長求請僥倖之弊。」遂擬:「被舉官如體察相同,隨常 陞用,不如所舉者,元舉官約量降除。如自囑求舉,或 因勢要及為人請囑而舉之者,各追一官,受賄者以 枉法論。體察官亦同此。歲舉不限數,不舉不坐罪,但 不如所舉則有降罰,如此則必不敢濫舉,而實材可 得。」上曰:「是可止作條理施行,一二年當別思其法: 群牧官三周歲為滿,所牧之畜,以十為率,駝增二頭, 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馬百死十五匹 者,及能徵前官所虧三分為率,能盡徵及徵二分半 以上為上等,陞一品級;駝增一,馬牛增二,羊增三,大 馬百死二十五,徵前官所虧二分以上為中等,約量 陞除,駝不增、馬牛增一,羊增二;大馬百死三十,徵虧 一分以上為下等,依本等除。餘畜皆依元數。而大馬 百死四十,徵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 也。

明昌五年,定「勸課長吏及群牧官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丁酉,初定長吏勸課 能否賞罰格。」 按《選舉志》:群牧官,「五年制馬牛羊虧元數十之一,騾馬百死四十,徵虧不及一分者,降一 等,決四十。若駝馬牛羊虧元數一分,馬百死四十,徵 虧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承安二年令監察御史考察猛安謀克更定犯選格官殿年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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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十一月壬子,諭尚書省, 「猛安謀克既不隸提刑司,宜令監察御史察其臧否。」

按《選舉志》:「求仕官有犯公私罪贓污者,謂之犯選。」

格。舊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復仕 之。承安二年,定製,每追一官則殿一年。凡罷職會赦 當敘者,及降殿當除者,皆具罪以聞而後仕之。凡增 課陞至六品者,任回復降。既廉陞而再任覆察不同 者,任回亦降。

承安四年,定「諸局分承應人五考出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諸局分承應人 四考出職,承安四年復為五考。自大定十二年,凡增 考者,惟護衛則否。」

泰和元年定官吏考滿陞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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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元年定製: 自第一等闕外,第二等闕滿,合注縣令者,升上令;少 一任與中令;少二任與下令;少三任以上者,與錄事、 軍防判,仍減一資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 等任滿,合注縣令者,升中令;少一任與下令;少二任 以上者,與錄事、防判,亦減一資注令;少四任以上者, 並注丞、簿,已入縣令者,秩滿日與上令仍依各等資 考內通減兩任呈省。已任七品、六品者,減一資注授。 經保充縣令,明問相同,依資考,不待滿升除。」見隨朝 者,考滿升注。既陞除後,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 泰和四年,詔定縣令考課及監察御史優劣。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四年夏四月丙申,詔定縣令 以下考課法。」 按《選舉志》:「監察御史,泰和四年,制以 給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優劣。」

泰和八年,定「御史失糾察者治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監察御史,八 年定製,事有失糾察者以怠慢治罪。」

宣宗貞祐二年詔監察御史及審錄官考覈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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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貞祐二年,李英 言:「兵興以來,百務煩冗,政在用人。舊雖有四善、十七 最之法,而拔擢蔑聞,幾為徒設。大定間,以監察御史 及審錄官分詣諸路,考覈以擬,號為得人。可依已試 之效,庶幾使人自勵。」詔從之。 凡監察御史,貞祐二 年定製,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為稱職,數不及 且事無切務者為「庸常。」數內有二事不實者為「不稱 職。」

貞祐三年,詔河北州縣官有勞績者升遙領之職,降 罰者本處居住。又敕罷沿河州縣官不稱職者。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三月壬戌,詔河北州縣 官,令文武五品以上辟舉,不聽以他事差占,仍勒終 任,有勞績者但升遙領之職,應降罰者亦止本處居 住。時河北殘燬,吏治多苟且以求代易,故著是令。丙 寅,敕沿河州縣官罷軟不勝職任者汰去,令五品以 上官公舉,仍許今季到部人內先擇能者,量緩急易 之。

貞祐四年,命省定「監察御史可否。」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監察御史,貞 祐四年命臺官辟舉,以名申省,定其可否。」

興定元年定每歲兩遣監察御史巡察縣令監察御史任滿復令御史臺察其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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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宣宗南遷,嘗以 御史巡察。興定元年,以縣官或非材,監察御史一過 不能備知,遂令每歲兩遣監察御史巡察,仍別選官 巡訪,以行黜陟之政。 凡監察御史任滿,御史臺察 其能否,仍視其所察公事,具書於解由,以送尚書省。 如所察事皆無謬戾,為稱職,則有升擢,庸常者臨期 取旨」,不稱者降除,任未滿者不許改除。 又詔:「自今 吏部每季銓選,差女直、漢人監察各一員監視,又盡 罷前犯罪降除、截罷及承應未滿解去而復為隨處 官司委使者。」又定製,權依劇縣例,俱作正七品,令隨 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 官,年未六十、無公私罪堪任使者,歲一人,仍令兼領 樞密院彈壓之職,以鎮軍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陵 辱決罰,到任半年,委巡按官體訪,具申籍記,又半年 覆察,考滿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備為上等,升職一等。 四事為中等,減二資歷。其次下等,減一資歷。不稱者 截罷。

哀宗正大元年遣官巡察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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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哀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哀宗正大元年, 設司農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陞黜之。」

又立法,「命監察御史、司農司官,先訪察隨朝七品。」

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潔,可為舉主者,然後移文

使舉所知,仍以六事課殿最,而升黜舉主。故舉主既
考證
為之盡心,而被舉者亦為之盡力。是時,雖迫危亡,而

縣令號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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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至元四年定廕官考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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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四年:「諸廕 子入品職,循其資考,流轉陞遷,廉慎幹濟者,依格超 陞,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務廉慎,違犯禮法 者,依格降罰,重者除名。」

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考其政跡。以定升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八年。定監 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係七品以下者例加一 等。六品以上者升擢。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 國便民者。別議陞除。或有不稱者。斟酌銓注。

至元九年,詔以五事課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選舉守令,至 元八年,詔以戶口增、田野闢、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 五事備者為上選,九年,以五事備者為上選,陞一等, 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 四事不備者添一資,五事俱不舉者黜降一等。」 至元十四年,定職官迴降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職官迴降,至 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創立官府,招撫百 姓,實有勞績者。其見受職名,若應受宣者,三品同七 品,四品、五品擬同八品,若應受敕者,正從六品同正 從九品,其七品、八品擬同提控案牘巡檢,正從九品 擬同院務監當官。無出身不應敘白身人,其見受職 名應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應受敕 者,正從六品同提控案牘巡檢,七品以下擬院務監 當官。其上項人員,若再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 任用,擬陞一等。」兩廣、福建別議陞轉,至元十四年以 後,新收撫州郡,准上例定奪前資,不應又陞二等遷 去。江淮官員任迴擬定前資,合得品級,「於上例陞二 等,止於江淮遷轉。若於腹裡任用,並依上例。七品以 下,已歷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項有出身未入流品人 員,例從一高。前三件於見擬資品上增一等銓注。」 至元十五年,命察江南郡縣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二月癸亥,命平章政事阿 塔海、阿里選擇江南廉能之官,去其冗員與不勝任 者。夏四月戊午,以江南土寇竊發,人心未安,命行中 書省左丞夏貴等分道撫治軍民,察郡縣吏廉能者 舉以聞,其貪殘不勝任者劾罷之。」

至元十九年,令考諸職官解由,更定迴降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取會行止,置 簿立式,取會各官姓名、籍貫、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 九年,諸職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過,以憑黜陟。 凡 職官迴降: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資品相 應,例陞二等遷去。江淮官員,依舊於江淮任用,其已 考滿者,並「免迴降,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身未合 入流品,受宣者任迴。三品擬同六品,四品擬同七品, 正從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八品,七 品、八品同正從九品,正從九品同提領案牘、巡檢。無 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 從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九品,七品、 八品同。提領案牘、巡檢,正從九品,擬院務監當官。其 上項有資品人員,再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 用,擬陞一等。兩廣、福建別議陞轉。

至元二十一年,定「百官理算陞轉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一年詔「軍 官轉入民職。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擬自準定資品 換授從理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陞轉。若先受宣敕。 已經理任資品相應者。通理月日陞轉外,據驟陞人 員前任所歷月日。除一考外餘月日與後任月日依 準定資品通理陞轉。不及考者。擬自準定資品換授 從理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陞轉。腹裡常調官除資 品相應者依例陞轉外,有前資未應入流品受宣敕 者。六品以下人員,照勘有無出身,依驗職事品秩,自 受敕以後歷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擬。不及考者更陞 一等。五品以上人員,斟酌比附,議擬呈省,據在前已 經除授者,任迴通理定奪。」 部擬:「廣西海北海南道 宣慰司令史、譯史、奏差人等,與嶺南廣西道等處按 察司書吏人等,一體二十月理算一考,擬六十月同 考滿。」 省准:「廣東宣慰司,其地倚山瀕海,極邊煙瘴, 令史議合優陞,依泉州行省,令譯史等,以二十月理 算一考。」

至元二十二年,詔各道提刑按察司考政跡以定升 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二月己巳,詔各道提刑 按察司,能遵奉條畫,涖事有成者,任滿陞職;贓污不 稱任者,罷黜除名。」

至元二十三年,定守令及管匠官考課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三年,「詔守令勸課農桑,克勤奉職者以次陞獎,其怠於事者笞 罷之。 又詔管匠官造作有好惡虧少,勿令遷轉。」 至元二十八年,詔肅政廉訪司察官吏姦弊。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春二月丙戌,詔改提刑 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每道仍設官八員,除二使留 司,以總制一道,餘六人分臨所部,如民事錢穀、官吏 姦弊,一切委之,俟歲終省臺遣官考其功效。」

至元二十九年。令稅務官以所辦增虧為升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稅務官。二十 九年省判所辦諸課增虧分數陞降人員。增六分陞 二等。增三分陞一等。其增不及分數。比全無增者。到 選量與從優。虧兌一分降一等。」

成宗元貞二年令倉官任滿交割無短少者減資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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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貞二年,部議, 通州、河西務、李二寺等倉官,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 任滿交割別無短少,減一資通理。 在都並城外倉 分,收糧五萬石之上倉官,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任 滿交割別無短少,依例遷敘。 收糧一萬石之上倉 官,止依應得品級除授,任滿交割別無短少,減一資 通理。」

大德元年立外官行止簿檢照定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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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元年,外任 官解由到吏部,止於刑部照過將各人所歷,立行止 簿,就檢照定擬。」

大德五年,定「獲盜賞官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獲盜賞官,大 德五年詔獲強盜五人與一官,捕盜官及應捕人,本 境失盜而獲他境盜者,聽功過相補。獲強盜過五人, 捕盜官減一資,至十五人陞一等,應捕人與一官,不 在論賞之列。」

大德八年,令官員赴任,即將署事月日飛申。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八年吏部言,赴 任官即將署事月日飛申,以憑標附,有犯贓事故,並 仰申聞。」

大德九年,定減資陞等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減資陞等,大 德九年詔:「外任流官陞轉甚速,但歷在外兩任五品 以下,並減一資。」部議:「外任五品以下職官,若歷過隨 朝及在京倉庫官、鹽鐵等職,曾經陞等減資外,以後 至大德九年格前,歷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 上者,並與優減,未及者不拘此格。」

武宗至大二年定吏員考滿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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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大二年,詔中 外吏員人等,依世祖定製,以九十月滿。參詳歷一百 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內制,外任減一資。 所有詔書以後在選未曾除授並見告滿之人。歷一 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資不須再減。省 擬:以九十月為滿,餘有月日。後任理算。應滿而不離 役者,雖有役過月日,不准。

至大三年,給「長吏考功印曆,定廉訪司書吏等考滿 月日。」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秋七月癸巳,給親民長 吏考功印曆,令監治官歲終驗其行蹟,書而上之,廉 訪司、御史臺、尚書禮部考校,以為陞黜。 按《選舉志》: 「三年省准河西廉訪司書吏人等月日,部議合準舊 例,雲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為 滿。」

仁宗皇慶二年命御史檢察廉訪司等官敕守令勸課農桑以勤怠為陞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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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六月己卯,御史臺臣言, 比年廉訪司多不悉心奉職,宜令監察御史檢覈名 實而黜陞之。制曰:『可』。壬午,命監察御史檢察監學官, 考其殿最。秋七月己酉,敕守令勸課農桑,勤者陞遷, 怠者黜降,著為令。」

英宗至治二年減諸職官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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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治二年,太常 禮儀院臣奏,皇帝親祭太廟,恩澤未加。詔四品以下 諸職官,不分內外,普減一資。有出身應入流品者,考 滿任回,依上優減。

泰定帝泰定二年遣使宣撫諸道又定應覃人員理算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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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九月「戊申朔,分天下 為十八道,遣使宣撫招曰:『朕祇承洪業,夙夜惟寅,凡 所以圖治者,悉遵祖宗成憲。曩屢詔中外百司,宣布 德澤,蠲賦詳刑,賑恤貧民,思與黎元共享有生之樂。 尚慮有司未體朕意,庶政或闕,惠澤未洽,承宣者失 於撫綏,司憲者怠於糾察,俾吾民重困,朕甚憫焉。今 遣奉使宣撫,分行諸道,按問官吏不法,詢民疾若,審 理冤滯。凡可以興利除害,從宜舉行。有罪者四品以 上停職申請,五品以下就便處決。其有政績尤異,暨晦跡丘園,才堪輔治者,具以名聞』。」 按《選舉志》:二年 省議:應覃人員,依例先理月日,後准實授。其正五品 任回,已歷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該「陞從四,餘有 四十五月。既循行舊例,覃官三品,擬合準理實授,月 日未及者,依《驗散官》止於四品內遷用,所有月日任 回,四品內通行理算。」

泰定四年,令「諸王分地州縣官以三載」為考。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五月丁卯,罷諸王分地州 縣長官世襲,俾如常調官,以三載為考。」

順帝至元元年春正月癸巳申命廉訪司察郡縣勸農官勤惰達大司農司以憑黜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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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四年詔定守令黜陟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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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四年春正月辛巳,詔定守令黜陟 之法,六事備者陞一等,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備者 平遷,六事俱不備者降一等。」

至正五年,遣使巡行天下,黜陟官吏。

按《元史順帝本紀》,「五年冬十月辛酉,命奉使宣撫,巡 行天下。詔曰:朕自踐祚以來,至今十有餘年。託身億 兆之上,端居九重之中,耳目所及,豈能周知?故雖夙 夜憂勤,覬安黎庶,而和氣未臻,災眚時作,聲教未洽, 風俗未淳,吏弊未袪,民瘼滋甚。豈承宣之寄,糾劾之 司,奉行有所未至歟若稽先朝成憲,遣官分道,奉使 宣撫,布朕德意,詢民疾苦,疏滌冤滯,蠲除煩苛,體察 官吏賢否,明加黜陟。有罪者,四品以上停職申請,五 品以下就便處決。民間一切興利除害之事,悉聽舉 行。」

至正八年三月丁酉,詔以束帛旌郡縣守令之廉勤 者。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二年,詔「隨朝官舉守令任滿驗治否,以憑黜 陟。」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二年三月庚午,詔隨朝一品職 事及省、臺、院、六部、翰林、集賢、司農、太常、宣政、宣徽、中 政、資正、國子祕書、崇文、都水諸正官,各舉循良材幹、 智勇兼全、堪充守令者二人,知人多者不限員數,各 處試用,守令並授兼管義兵、防禦諸軍、奧魯勸農事。 所在上司不許擅差。守令既已優陞,其佐貳官員比 依入廣例量陞二等,任滿,驗守令全治者與真授,不 治者全削二等,依本等敘,半治者減一等敘。雜職人 員,其有智勇之士,並依上例。凡除常選官,於殘破郡 縣及迫近賊境之處陞四等,稍近賊境陞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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