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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10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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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銓衡典 第一百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三卷
經濟彙編 銓衡典 第一百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一百三卷目錄

 休致部彙考一

  漢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安帝永初一則

  晉總一則

  北魏孝明帝正光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煬帝大業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高宗顯慶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德宗貞元一則

  遼穆宗應曆一則

  宋太宗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大中祥符二則 天禧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明

  道一則 景祐一則 寶元一則 慶曆一則 皇祐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高宗紹興三

  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一則

  金熙宗天眷一則 皇統一則 世宗大定二則 章宗明昌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成宗大德三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一則 英宗至治二則 文

  宗天曆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四則 成祖永樂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憲宗成化三則 孝宗

  弘治四則 世宗嘉靖六則 神宗萬曆五則

銓衡典第一百三卷

休致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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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帝元始元年定致仕官俸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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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元年春正月,詔天下吏,比二 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參分故祿,以一與之,終其身。」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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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帝永初元年始以災異策免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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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永初元年「九月庚午,太尉徐防 免。」以災異屢見也 按《徐防傳》,「延平元年,遷太尉,與太傅張 禹參錄尚書事,數受賞賜,甚見優寵。安帝即位,以定 策封龍鄉侯,食邑千一百戶。其年,以災異寇賊,策免 就國。」凡三公以災異策免,始自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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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以特進、光祿優崇,致仕公卿。

按《晉書職官志》:「特進,漢官也。二漢及魏、晉以加官從 本官車服,無吏卒。太僕羊琇遜位,拜特進,加散騎常 侍,無餘官,故給吏卒車服。其餘加特進者,唯食其祿 賜位其班位而已,不別給特進吏卒車服。後定令,特 進品秩第二,位次諸公,在開府、驃騎上。冠進賢兩梁, 黑介幘,五時朝服,佩水蒼玉,無章綬,食奉日四斛。太」 康二年,始賜春服絹五十匹,秋絹百五十匹,綿一百 五十斤。元康元年,給菜田八頃,田騶八人。立夏後不 及田者,食奉一年,置主簿、功曹史、門亭長、門下書佐 各一人,給安車黑耳駕御一人,軺車施耳,後戶一乘。

左、右光祿大夫,假金章紫綬。光祿大夫,加金章紫。

綬者,品秩第二,祿賜班位、冠幘、車服、佩玉,置吏卒,羽 林及卒,諸所賜給,皆與特進同。其以為加官者,唯假 章綬、祿賜班位而已,不別給車服、吏卒也。又卒贈此 位,本已有卿官者,不復重給吏卒,其餘皆給 光祿 大夫。假銀章青綬者,品秩第三,位在金紫將軍下,諸 卿上。漢時所置無定員,多以為拜假賵贈之使及監 護喪事。魏氏以來,轉復優重,不復以為使命之官。其 諸公告老者,皆家拜此位。及在朝顯職,復用加之。及 晉受命,仍舊不改,復以為優崇之制。而諸公遜位,不 復加之,或更拜上公,或以本封食公祿。其諸卿尹中 朝大官年老致仕者,及內外之職,如此者前後甚眾。 由是或因得開府,或進加金章紫綬,又復以為禮贈 之位。泰始中,唯太子詹事楊珧加給事中、光祿大夫, 加兵之制,諸所供給,依三品將軍,其餘自如舊制。終 武惠、孝懷三世, 光祿大夫與卿同秩中二千石,著 進賢兩梁冠,黑介幘,五時朝服,佩水蒼玉,食奉日三 斛。太康二年,始給賜春絹五十匹,秋絹百匹,綿百斤。 惠帝元康元年,始給菜田六頃,田騶六人,置主簿、功 曹史、門亭長、門下書佐各一人。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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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明帝正光四年詔年滿七十解官者給半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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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明帝本紀》,正光四年「秋七月辛亥,詔曰:『達 尊斯在,齒預一焉。崇敬黃耇,先代通訓。故方叔以元 老處位,充國緣自彊見留。雖七十致仕,明乎典故,然 以德尚壯,許其縶維。今庶僚之中,或年迫懸車,循禮 宜退,但少收其力,老棄其身,言念勤舊,睠然未忍。或 戴白在朝,未當外任;或停私歷紀,甫受考級。如此之 徒,雖滿七十,聽其蒞民,以終常限。或新解郡縣,或外佐始停,已滿七十,方求更敘者,吏部可依令不奏』。」其 有高名峻德,老成髦士,灼然顯達,為時所知者,不拘 斯例。若才非秀異,見在朝官,依令合解者,可給本官 半祿,以終其身。使辭朝之叟,不恨歸於閭巷矣。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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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特進、光祿,以就閑者居之。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特進、左右光祿,金紫銀青等光 祿大夫,用人俱以舊德,就閑者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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煬帝大業五年詔百官七十以上不堪居職者賜帛還本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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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煬帝本紀》,「大業五年冬十月癸亥,詔曰:『優德 尚齒,載之典訓,尊事乞言,義彰膠序。鬻熊為師,取非 筋力,方叔元老,克壯其猷。朕永言稽古,用求至治。是 以龐眉黃髮,更令收敘,務簡秩優,無虧藥膳,庶等臥 治,佇其弘益。今歲耆老赴集者,可於近郡處置。年七 十以上,疾患沉滯,不堪居職,即給賜帛,送還本郡;其』」 官至七品以上者,量給廩,以終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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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貞觀二年詔文武官致仕者參朝日在本品見任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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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太宗本紀》,貞觀 二年九月丙午,詔曰:「尚齒重舊,先王以之垂範;還章 解組,朝臣於是克終。釋菜合樂之儀,東膠西序之制, 養老之義,遺文可睹。朕恭膺大寶,憲章故實,乞言尊 事,彌切深衷。然情存今古,世踵澆季,而策名就列,或 乖大體。至若筋力將盡,桑榆且迫,徒竭夙興之勤,未 悟」夜行之罪。其有心驚止足,行堪激勵,謝事公門,收 骸閭里,能以禮讓,固可嘉焉。內外文武群官,年高致 仕,抗表去職者,參朝之日,宜在本品見任之上。

高宗顯慶元年四月壬寅詔五品以上老疾不以罪者同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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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元宗開元二十三年春正月詔致仕官量與改職依前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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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五年。令五品以上以禮去職者。所司錄奏。 老疾者與致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二十 五年春正月壬午,制:「崇德尚齒,三代丕義;敦風勸俗, 五教攸先。其曾任五品已上清資官,以禮去職者,所 司具錄名奏,老疾不堪釐務者,與致仕。」

德宗貞元五年令致仕官給半祿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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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 五年夏四月乙未,「以太子少師蕭昕為工部尚書致 仕,給半祿料,永為常式。」初,致仕官只給半祿,無料,上 加之以待老臣,半料自昕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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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應曆十八年夏四月己巳詔左右從班有老耄者增俸以休於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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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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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淳化元年五月甲午給致仕官半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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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五年詔文武官七十以上求退者許致仕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謝泌傳咸平五年泌為兩浙轉運使近制文武官告老皆遷秩令錄授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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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給半俸。泌言:「請自今七十以上求退者,許致仕;因 疾及歷任犯贓者,聽從便。」詔可。

大中祥符元年冬十月癸丑賜致仕官本品全奉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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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五年冬十月己未,賜致仕官全奉。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四年三月庚午詔川陝致仕官聽還本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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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四年冬十月壬辰詔郎中以上致仕賜一子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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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元年二月甲子詔員外郎以上致仕者錄其子校書郎三丞以上齋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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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三年詔兩省卿監等官致仕給奉如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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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三年三月戊戌,詔兩省卿監、 刺史閤門以上致仕,給奉如分司官,長吏歲時勞賜 之。」

寶元二年六月戊辰詔諸致仕官嘗犯贓者毋推恩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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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詔除致仕官舉官連坐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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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五年九月「庚寅,詔文武官已致仕而舉官犯罪當連坐者,除之。」

皇祐三年詔簡別百官年老不任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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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皇祐三年秋七月癸丑,詔少卿監 以下,年七十不任釐務,省御史臺、審官院以聞。嘗任 館閣臺諫及提刑者,中書裁處。待制以上能自引年, 則優加恩禮。十二月庚子,詔文武官七十以上未致 仕者,更不考課遷官。」

神宗熙寧元年令使臣致仕者子孫不得推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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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夏四月戊午,外任大使 臣年七十以上,令監司體量,直除致仕者,更不與子 孫推恩。」

高宗紹興五年閏二月戊辰置路分總管以處閑退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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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三年冬十月丁巳,詔「郡守年七十者聽自 陳,命主宮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春正月庚辰。罷郡守年七十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二年秋七月庚子詔內外文武官年七十不請致仕者遇郊毋得蔭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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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元年秋七月辛亥詔知州年七十以上者與宮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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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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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宗天眷三年秋七月丁卯詔文武官五品以上致仕給俸祿之半職三品者仍給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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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元年春二月戊寅詔諸致仕官職俱至三品者俸祿人力各給其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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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十一年春正月壬午詔職官年七十以上致仕者不拘官品並給俸祿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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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八年,命「求仕人老病者勒令致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應赴部求 仕人老病昏昧者,勒令致仕,止給半俸,更不遷官。」

章宗明昌三年敕職官勒令休閑者不給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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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八月癸卯,敕諸職官老 病不肯辭避,有司諭使休閑者,不在給俸之列,格前 勿論。十二月乙丑,定到任告致仕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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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令到選官員年七十者依例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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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二十八年, 省議,諸職官年及七十。精力衰耗,例應致仕。今到選 官員,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致仕。」

成宗大德七年令內外官三品以下年七十者陞散官一等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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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七年秋七月丙子。詔除集賢 翰林老臣預議朝政。其餘三品以下年七十者。各陞 散官一等致仕 按《選舉志》。大德七年省臣言「內外 官員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於應授品級加散官一 等。令致仕。」

按《輟耕錄》:「大德七年,詔內外官年及七十,並聽致仕。 時郭守敬知太史院事,以舊臣且熟朝廷所施為,獨 不許其請。」至今翰林太史司天官不致仕者,咸自公 始。

大德九年二月辛丑詔「致仕官家貧者給半俸終其 身。」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年,令「官員年老者致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年省臣言。「官 員年老不堪仕宦者。於應得資品加散官遙授職事。 令致仕。」

仁宗皇慶二年定百官致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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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十二月丙子,定百官致 仕資格 按《選舉志》:「皇慶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 員,所授散官,卑於職事,擬三品以下官員,職事散官 俱陞一等,令致仕。」

延祐六年敕福建等處軍官致仕還家者官給驛傳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春正月丁卯敕福建兩廣雲南甘肅四川軍官致仕還家官給驛傳如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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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英宗至治元年冬十月癸丑敕翰林集賢官年七十者毋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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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三年。三月丙辰。敕醫卜匠官。七十不聽致仕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夏四月壬辰敕匠官年七十者許致====仕。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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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優禮致仕官》等例。」

按《明會典》:國初官員,凡以禮致仕者,與見任同,朝廷 待以優禮,又有陞秩、給俸、賜敕之典。其後大臣致仕, 或給驛還鄉,或命有司歲撥人夫,月給食米有差。其 尢寵異者,或賜敕,或加賜白金文綺,或有官,其子孫, 皆特恩雲。 凡京官年七十以上,不論三、六九年考 滿,俱不考覈。行令致仕,係堂上官,亦不引奏,特具本 奏「請,取自上裁。惟欽天監例不致仕,仍引奏復職。」 凡兩京考察,被劾、聽降、聽調官,奏要以原職致仕者, 聽。外官朝覲來京考察不及調用、改教官員,告乞以 原職致仕者,取結類題。 凡兩京大臣乞休,照例題 覆致仕。如年力未衰者,擬令回籍調理,病痊起用,或 令在任調理。 凡民庶以齒為先後,致仕官序爵。爵 同序齒,至處親族則不論爵。

太祖洪武元年令官員年七十者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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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洪武元年令,凡內外大小官員,年七十者, 聽令致仕,其有特旨選用者,不拘此例。」

洪武十二年定致仕官居鄉、及給誥敕之例

按《明會典》,「洪武十二年令:內外官致仕居鄉,惟於宗 族序尊卑,如家人禮。於其外祖及妻家亦序尊卑。若 筵宴則設別席,不許坐於無官者之下。如與同致仕 官會,則序爵,爵同,序齒。其與異姓無官者相見,不須 答禮。庶民則以官禮相見,敢有陵侮者論如律。」 凡 內外文武官年老致仕者,「洪武十二年,令三品以上 仍舊。四品以下者各陞一等,給與誥敕。其歷事未及 三年,及為事降用,或工役屯種取到者,依本等職事 致仕,不給誥敕。」

洪武十三年。令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聽致仕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員致仕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員年七十以上,若 果精神昏倦,許令親身赴京面奏。如准吏部查照相 同,方許去官離職。」

成祖永樂十九年令官員年七十以上者許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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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十九年,凡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 事者,許明白具奏,放回致仕。若無子嗣,孤獨不能自 存者,有司月給米二石,終其身。」

宣宗宣德十年詔文武官老疾者皆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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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宣德十年,詔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 能任事者,皆令冠帶致仕,免其雜泛差徭。」

憲宗成化四年詔聽選官考滿該陞年老者致仕其京堂官自陳致仕者取自上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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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考滿官員告致仕者,九年考稱無過,陞 二級致仕。不稱有過,以原職致仕。」成化四年,詔:「聽選 官員,九年考滿該陞用者,年力衰邁不能任事,照該 陞品級給與散官致仕。」

成化十一年,詔「該陞聽選官願致仕者,授以應陞除 職名。」

按《明會典》:「成化十一年詔給由考稱該陞及冠帶未 任聽選官員,有家貧親老衰病等項,願告致仕者,授 以應該陞除職名,以榮其身。」

成化二十二年,詔「優禮致仕官員。」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二年詔:在京文職以禮致仕者, 五品以上年及七十,進散官一階。其中廉貧不能自 存,眾所共知者,有司歲給米四石。」

孝宗弘治四年定官員告老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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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四年題准,凡告老疾官員,年五十五 歲以上者,冠帶致仕。未及五十五歲者,冠帶閒住。考 滿官員到部,但年六十五以上,不得進選。」 又奏准: 「自願告退官員,不分年歲,俱令致仕。」

弘治十一年、令查致仕官賢否、以定職銜

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題准:兩京五品以下官乞致 仕者,本部查其曾經三六年考滿稱職,擬陞相應職 銜具奏,令其致仕。不稱者,仍照原職致仕。」

弘治十四年令、儒學巡檢等官、自願告退者、原職致 仕

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令儒學巡檢、倉庫驛遞等官, 考滿到部,功蹟不足,或有過名,自願告退者,照有司 不稱例,各仍原職致仕。」

弘治十五年,定外官應陞,自願致仕,及王府官致仕 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五年奏准,在外衙門七品以上官, 有三年或六年曾經到部考稱,及任內曾有旌異,例 該陞擢,自願致仕者,本部擬陞職銜,或加散官服色, 令其致仕。如左布政使無官可陞者,另行奏請定奪。」

凡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題准、各府長史等官、但有

年踰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願告致仕者, 該府徑自具奏,照依詔書恩例,俱加陞本府相應官員職銜,行令致仕。如無職銜可陞者,授以該陞品級, 散官致仕。

世宗嘉靖四年令方面年六十以上方准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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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四年令有假託養病致仕者,不准方 面年六十以上,方准致仕。外官有不奏棄官及奏不 候命而去者,該部科道及撫按官糾舉。」

嘉靖十年,令:內外願致仕官,有卓異者許陞職。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題准,內外官願告致仕者,京官 部院考稱職,外官撫按有旌異,及無所規避者,方許 陞職。如考語含糊,僅保無過,雖歷三年六年考滿,止 以原官致仕。 凡大小官員陞遷未到任告致仕者, 嘉靖十年奏准,只以原職致仕。」

嘉靖十二年令:王府長史等官,衰老者著致仕 按《明會典》,「嘉靖十二年題准王府長史等官,今後非 真能輔導有功,賢能可錄者,不許請加服色品級。其 曾經提問有過者,雖歷有年俸,止照原銜供職,衰老 者只著致仕。」

嘉靖二十三年令、歲貢生員年老者、許授學正等官 致仕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題准,歲貢生員年老不願 出仕者,許授學正教諭職銜致仕。」

嘉靖四十三年,定「王親布政使乞休」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議准王親布政使乞休,查 係三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初授散官;六年之 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陞授散官;九年之外致仕者, 准以正二品加授散官。」

嘉靖四十四年,定「乞休官員陞降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議准各衙門乞休官員,如 果勞績久著,輿論僉孚者,照進階陞職例;如尋常守 官,謹愿無過者,照原職例;或晚節不終,有所規避者, 止令冠帶閒住,不准致仕。」

神宗萬曆三年令外官有疾照例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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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萬曆三年,令外官有疾,照例致仕。不許撫 按官更為議調,以啟規避。」

萬曆九年,定王府官、及倉官巡檢致仕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題准,王府各官,不拘見任侯缺, 巡按御史查其年六十五至七十、八十歲以上,納銀 人員,歷任十年以上,原由醫士、樂舞生、廚役出身,歷 任二十年以上,悉令致仕。 又題准:倉官巡檢考滿, 及在籍服闋,呈告起送者,撫按官查已老疾不堪,即 令致仕。」

萬曆十一年令外官患病願致仕者,許差人自奏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題准:在外官員中途患病願 告致仕者,許令差人自奏。先行奏覆,後行撫按官查 覈,有詐者徑自參究。

萬曆十二年,令內外官陞職告病者,以原官致仕。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京官陞外職告病者,以 原任京官致仕。外官陞京職告病者,止以原任外官 致仕。陞授長史者,以新銜致仕。

萬曆十三年令致仕官不入考察。其陞除未任及公 差考滿官,在原籍乞致仕者,官司即與轉申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陞除未任及公差考滿 官員,在於原籍官司告乞致仕者,查驗文憑,執照明 白,即與轉申上司,達之撫按,應題請者照例題請,應 報缺者類本報缺。毋以官非統屬,故有留難。」 又「議 准致仕官員,有志甘恬退為親告休者,不得復入考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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