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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10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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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第一百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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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一百九卷目錄

 給假部彙考一

  漢成帝陽朔一則

  晉總一則

  宋武帝永初一則

  唐元宗開元一則 天寶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懿宗咸通一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真宗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慶曆二則 欽宗靖康一則

  金海陵貞元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一則 泰和一則

  元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三則 成宗大德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二則 成祖永樂一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代宗

  景泰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六則 孝宗弘治二則 世宗嘉靖十三則 穆宗

  隆慶五則 神宗萬曆六則

銓衡典第一百九卷

給假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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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帝陽朔元年定二千石病假不得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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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按《馮野王傳》,野王拜為琅 邪太守。是時,成帝長舅陽平侯王鳳為大司馬大將 軍,輔政八九年矣。時數有災異,京兆尹王章譏鳳顓 權,不可任用,薦野王代鳳。上初納其言,而後誅章。於 是野王懼不自安,遂病滿三月,賜告,與妻子歸杜陵 就醫藥。大將軍鳳風御史中丞劾奏「野王賜告養病 而」私自便,持虎符出界歸家,奉詔不敬。杜欽,時在大 將軍幕府。欽素高野王父子行,能奏記於鳳,為野王 言曰:「竊見《令》曰:『吏二千石告過長安,謁』」

如淳曰:「謁者自白得告也。律,吏二千石以上,告歸歸寧,道不過行在所者,便道之官,無辭。」

不分別予賜。

如淳曰:「予,予告也;賜,賜告也。」

今有司以為予告得歸,賜告不得,是一律兩科,失省 刑之意。夫三最,予告令也。

師古曰:「在官連有三最,則得予告也。」

病滿三月賜告,詔恩也。令告則得,詔恩則不得失輕 重之差。又二千石病,賜告得歸,有故事得去郡。亡著 令。

如淳曰:「律施行,無不得去郡之文也。」

「《傳》曰:『賞疑從予,所以廣恩勸功也;罰疑從去,所以慎 刑闕難知也。今釋令與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違闕 疑從去之意。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馬之重, 不宜去郡。將以制刑為後法者,則野王之罪在未制 令前也。刑賞大信,不可不慎』。」鳳不聽,竟免野王郡國。 二千石病,賜告不得歸家,自此始。按通鑑綱目作陽朔元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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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定「百官假期。」

按《唐類》。請幫助識別此字。《晉令》:急假者,一月五急,一年之中以六十 日為限。千里內者,疾病申延二十日,及道路解,故九 十五日。此其事也。書記所稱曰「歸休」,亦曰休急休澣 取急請急。又有長假、併假。

孝武帝寧康元年。詔大臣疾病。假滿三月解職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晉起居注》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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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永初 年詳定百官給假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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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王韶之傳》,韶之為黃門 侍郎,駮員外散騎侍郎。王寔之請假事曰:「伏尋舊制, 群臣家有情事,聽併急六十日。太元中改制年賜假 百日。又居在千里外,聽併請來年限,合為二百日。此 蓋一時之令,非經通之旨。會稽雖塗盈千里,未足為 難,百日歸休,於事自足。若私理不同,便應自表陳解, 豈宜名班朝列,而久淹私門?臣等參議,謂不合開許。 或家在河洛及嶺沔漢者,道阻且長,猶宜別有條品。 請付尚書,詳為其制。」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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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宗開元二十五年令百司旬節休假不須入曹司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元宗本紀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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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午,制「百司每旬節休假,並不須 入曹司,任遊勝為樂。」

天寶五載敕內外官旬節休假不須入朝及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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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 五載五月庚申,敕今後每至旬節休假,中書門下文 武百僚不須入朝,外官不須衙集。」

德宗貞元五年詔中和節百官休假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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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 五年春正月乙卯,詔以二月一日為中和節,內外官 司休假一日。」

====憲宗元和元年令常參官寒食得假拜墓====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 元年三月戊辰,「詔常參官寒食拜墓,在畿內聽假日 往還,他州府奏取進止。」

懿宗咸通十四年令刺史除授正衙不得託故請假其內外除官入京未朝謝不得請假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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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懿宗本紀》,咸通 十四年春正月丙寅,御史中丞韋蟾奏:「應諸州刺史 除授,正衙辭謝後,託故陳牒請假,實為容易。自今後 如實有故,為眾所知者,三日外不在陳牒之限。應內 外除官入京合便朝謝,如遇假日,且合在都亭驛。近 日多因請假,便歸私家,既犯條章,頗乖禮教。自今已 後,望準故事,如未朝謝,須於都亭驛;如違越,臺司勘 當申奏。」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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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開寶九年夏四月已未著令旬假為休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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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閏十月壬申立先天降聖節五日休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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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慶曆二年秋七月癸亥詔京官告病者一年方聽朝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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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九月丁丑,詔「執政大臣非假休,不許私第 受謁。」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欽宗靖康元年夏四月乙卯詔自今假日特坐百司毋得休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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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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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貞元元年定百官遇喪給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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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貞元元年冬十月丙子,命內外官 聞大功以上喪,止給當日假,若父母喪,聽給假三日。 著為令。」

世宗大定十七年正月丁巳詔朝官嫁娶給假三日不須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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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令百官寒食及祖父母父母忌日並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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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二月壬寅,諭有司,寒食 給假五日,著於令。」「三月丁丑,制內外官並諸局承應 人,遇祖父母、父母忌日,並給假一日。」

承安四年冬十月壬午初定百官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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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三年二月甲子定諸職官省親拜墓給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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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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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中統三年定官員給假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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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官員給假,中 統三年,省議:「職官在任病假及緣親病假滿百日,所 在官司勘當,申部作闕,仍就任所給據,期年後給由 求敘,自願休閒者聽。」

至元八年定在任之任官告假侍親及病患事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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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元八年,省准: 「在任因病求醫並告假侍親者,擬自離職住俸日為 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 能赴任,自受除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又:部 擬:「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並裝束假限外, 違者計日斷罪。」

至元二十七年。令百官遇喪葬給假者。定其限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元二十七年。 議祖父母父母喪亡遷葬者。許給假限。其限內俸鈔。 擬合支給。違例不到。停俸定罪。

至元二十八年。令官吏病假。百日外停俸作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元二十八年。 部議官吏遠離鄉土。不幸患病。難議截日住俸。果有 患病官吏。百日內給俸。百日外停俸作闕。

成宗大德元年聽雲南官員解任奔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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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德元年議雲 南官員如遇祖父母、父母喪葬,其家在中原者,並聽 解任奔赴。」

文宗至順二年詔議百官給假省親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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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十二月「癸丑,河南河北 道廉訪副使僧家奴言,自古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 今官於朝者十年不省覲者有之。非無思親之心,實 由朝廷無給假省親之制,而有擅離官次之禁。古律, 諸職官父母在三百里於三年聽一給定省假二十 日。無父母者,五年聽一給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 母在三百里以至萬里,宜計道里遠近,定立假期,其 應省覲匿而不省覲者坐以罪。若詐冒假期,規避以 掩其罪,與詐奔喪者同科。御史臺臣以聞,命中書省禮部、刑部及翰林、集賢、奎章閣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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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南京官吏給假省親及告送幼子還鄉之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官員奏行給假省親,本部 劄送應天府,給引,定限回任。若違限一年半以上,本 部暫令到任管事,具奏請旨,照例送問。 凡南京各 衙門官吏告送幼子還鄉,行勘明白,定限送應天府, 給引照回。」

太祖洪武 年定內外官給假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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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給假,洪武間定,內外官吏給假省親遷 葬者,俱自行具奏,取自上裁。如准吏部覆奏,量地遠 近附簿定限,行移應天府。」今在京行順天府給引照回,仍行 體勘,至期各還職役,不在作缺之數。如違限日久不 至者,就行提問。其考滿吏給假,別無黏帶,就行定限, 除路程日期外,別與假一個月,在家俱給引照回。 凡外官患病:洪武間,令在外大小官員,不許養病。 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吏求終養及自告老疾之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員父母年」七十以 上,許令移親就祿侍養。如果父母老病,去官路遠,戶 內別無以次人丁者,方許親身赴京面奏,揭籍定奪。 及吏員人等,父母年老,別無人丁者,務將《經由》本部 移文體勘是實明白奏准,方令離役。俱候親終服滿, 起復赴部聽用。 凡內外官吏自告老疾者,洪武二 十六年定,劄付太醫院,轉行惠「民局委官相視分別 堪與不堪。醫治明白具奏取自上裁。如不堪醫治奏 放為民。如急難醫治。具奏放回原籍調理。痊可之日 赴部聽用。」

成祖永樂七年詔給百官元宵節假十日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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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山藏典謨記》:「永樂七年正月,諭禮部臣曰:『高皇 帝君天下三十餘年,法度明備。朕恪遵成憲,庶幾阜 康,思與民同樂。其賜元宵節假十日,自正月十一日 為始,百官朝參不奏事,有急務封疏處分。軍民張燈 飲酒,五城兵馬弛夜禁,著為令』。」

仁宗洪熙元年定廷臣展省者賜鈔有差外官滿三考聽給假省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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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山藏典謨記》:洪熙元年正月上曰:「比令廷臣展 省,則有養祭賓客,若往還道里,費官俸給日用而已, 計餘資鮮矣。自今一品二品歸者,賜鈔五千貫,三品、 四品四千貫,五品二千貫,六品七品千貫,八品以下 皆五百貫,著為令。」三月命外官滿三考者,聽給假省 親。

宣宗宣德元年令外官考滿到部者許給假省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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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外官九年考滿到部者,宣德元年奏准 許給假省祭。陞除以後不許

代宗景泰六年定聽選監生等給假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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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聽選監生,並考滿起復裁減等項官員, 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議准許給假依限回部聽用。

英宗天順二年令各衙門送到辦事官許回省祭其御史不許養病省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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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辦事官,天順二年奏准辦事滿者數多, 不必候類奏,各衙門送到,查審明白,即送順天府,給 引照回省祭,以次取用。」 凡出差御史患病,天順二 年令御史不許養病省親。

憲宗成化二年令出差御史久病還籍調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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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出差御史患病。成化二年,令御史久病 勘實,許還籍調理。」

成化五年,令「監生給假,不許違限。」

按:《明會典》:「成化五年,令監生給假違限三年之上者 送問;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憑,俱免究。」

成化六年,令「有司官告老疾者,放回作缺。」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奏准各處撫按官,遇有司府州 縣官告稱「老疾者,依例放回原籍,俱類奏作缺。」 成化十一年,定朝官省祭之例。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一年八月,命朝官離家十 年者,方許省祭。」

成化  年,令公差官患病填註手本。

按《明會典》:「成化間令文武官員公差患病等項呈堂 出印信手本,填註門籍。候病痊及公差回還之日,仍 用手本開註。」

成化二十三年,詔:「京官得給假省親。」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詔:兩京文職,有離家六年 欲給假省親,查無違礙者聽。」

孝宗弘治十五年定進士患病給假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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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進士患病,弘治十五年奏准令在京調 理,兩月未痊,行太醫院診視是實,各取具辦事衙門 官員同辦事進士及醫士保結,方許放回調理。」 弘治  年,定百官給假省祭及送幼子等例。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兩京給假省祭官員,除往回水 程外,許在家兩箇月。違限一年以上者,住俸五箇月; 一年半以上者送問。 凡送幼子。弘治間定官吏監 生妻故、送幼子還鄉、行勘是實、官具奏、許在家兩箇月;違限半年以上者送問監生吏典、給引放回。 凡 畢姻。「弘治間定京官及進士奏乞畢姻」、行同鄉官員 保勘明白、具奏定奪

世宗嘉靖六年定京官患病給假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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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京官患病。嘉靖六年,令京官告病者,吏 部查驗的實,照例放回。若託故詐病,扶同保勘,及病 痊不赴任者,一體罷職。」

嘉靖七年、令出差御史告病、查實放回

按《明會典》:「凡出差御史患病,嘉靖七年令各處御史 有告病者,該部查勘是實,方准放回。若係推避,就令 致仕。」

嘉靖八年令御史等官養病,不得違限三年。進士不 在此例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令,御史養病三年以上者,革職 冠帶閒住。」 凡京官進士養病,違限舊例延至三年 外起送赴部者,革職。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 在三年之內,具奏定奪。嘉靖八年議准,各官養病限 內丁憂,及起文在三年之內者,與違限情似不同。進 士未經受職,亦難與各官概論,許吏部催取聽選。 嘉靖十二年、令進士養病、不得違限三年

按:《明會典》:「嘉靖十二年令以後進士養病,但違限三 年以上者,一體查革。」

嘉靖十三年令、百官親老有兄弟仕外者、許終養 按《明會典》、嘉靖十三年奏准、親老而兄弟俱仕在外 無人侍養者、許放回終養。

嘉靖十五年令、百官親老有兄弟篤疾者,許終養 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奏准、親老雖有兄弟篤疾不 能服事者,准令終養。」

嘉靖十七年令百官母老有兄弟異母者,許終養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奏准、母老雖有兄弟同父異 母者,亦准令終養。」

嘉靖二十一年、令巡按、及別差御史患病地方官具 實奏聞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題准巡按並別差御史,如 果患病不支,許地方官具實奏聞,不許徑自具奏。 嘉靖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回道,自行具奏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巡撫官 代奏者,不准著回道自行具奏聽勘。

嘉靖三十三年、令御史在差患病、許撫按官代奏回 籍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御史在差患病,有撫 按官代奏者,仍准回籍調理。」

嘉靖三十四年、令告假遷葬官員、照養病例

按《明會典》:「凡遷葬,嘉靖三十四年議准,遷葬官員照 養病事例,作缺放回,待事畢具文起送。如違三年之 上,亦照養病例革職。」

嘉靖四十二年定、「內外官遇本生父母亡故,請給假 治喪」

按《明會典》,「凡治喪。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內外官員為 人後,遇本生父母亡故,自願回籍者,許給假治喪。在 京照例具奏,在外呈詳撫按,就任放回。定限二年餘, 原籍起送改選。如過三年者,參究。」

嘉靖四十三年,定「各官省親」及遷葬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議准給假省親官,照遷葬 例作缺題放。」 題准給假遷葬者,須三年考滿之後, 方許具奏。 凡送親京官,有老親隨任奏送還鄉者, 量地方遠近定限,俱作缺。

穆宗隆慶二年定京官陞外告病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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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京官陞外告病。隆慶二年議准患病在 先、推陞在後,比外官已到任者不同。准令回籍養病, 痊日給文赴部。

隆慶三年,令「各邊督撫兵備等官患病、聽巡按御史 轉奏」

按《明會典》:「凡各邊督撫兵備等官患病,隆慶三年奏 准不許自奏,聽巡按御史勘明轉奏。如有託疾避難 者,該科及巡按御史參奏處治。」

隆慶四年令進士給假養病,不得違限三年。

按:《明會典》:凡進士養病,隆慶四年題准:但到部在三 年之外者,不論起文日期,俱照違限革職。其三年赴 部,而又稱「中途患病者,照有疾例致仕。」

隆慶五年,詳定「內外官給假」之例。

按《明會典》凡給假,隆慶五年議准兩京給假省親、送 子、遷葬官員,俱要該衙門掌印官勘實代奏,方准題 覆放回。 奏准、京官患病,先呈本衙門掌印官查勘 的確,取具同鄉同僚官結狀代奏,方准題覆。 凡五 城兵馬患病,舊例致仕。隆慶五年奏准,照序班例,不 分正副指揮,俱准養病痊日起文赴部。 凡外官陞 京職,未「任患病。」隆慶五年議准行彼處撫、按勘實,放 回調理

隆慶六年,令給假省親送子遷葬官員,得自奏請。其 養病官員,該司查驗收選按明《會典》:凡兩京給假省親送子遷葬官員,俱要該 衙門掌印官勘實代奏。隆慶六年議准:如遇掌印官 無人代奏者,徑自奏請。 題准:養病官員起文在三 年之內到部在三年之外者,該司查驗果有本處官 司印信保結,照例收選。

神宗萬曆元年令京官養病撫按官覈實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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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凡京官中途養病,及先養 病在籍未痊者,須所在與原籍撫按官覈實具奏,方 與准理。」

萬曆二年,令「進士有疾,掌印官驗實具題。」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題准:今後進士有疾,在京調理, 三月之後,如果真病,令各該辦事衙門掌印官親自 驗實,方與具題。」

萬曆六年令巡按御史養病,行都察院勘實咨部。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令巡按御史養病,巡撫官代題 者,行都察院勘實咨部,方准題覆。」

萬曆十年、令京官告病限滿又稱患病者、撫按官查 勘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題准:京官告病,三年限滿,又稱 患病者,不拘在籍在途,行所在撫按官查勘,如有詐 託,據實參處。」

萬曆十一年令京官患病危篤,掌印官勘實代奏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題准,京官患病危篤,不能久 待者,掌印官勘實,即與代奏,不拘注門籍三月。 萬曆十三年,令京官再奏養病,准與題覆。」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京官再奏養病者,准與 題覆再告。違限者,雖起文在三年之內,亦不准理,徑 行參究。若請告至三,止許告休,不許轉假。如有材難 終棄者,致仕之後,聽撫按科道從公薦舉起用。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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