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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2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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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十四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十四卷目錄

 農桑部彙考五

  宋一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二則 開寶四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三則 端

  拱二則 淳化三則 至道三則 真宗咸平三則 景德三則 大中祥符八則 天禧四

  則 乾興一則 仁宗天聖七則 明道二則 景祐二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五則 皇祐

  二則 至和一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四則 元豐五則 哲宗元祐

  一則 紹聖二則

食貨典第二十四卷

農桑部彙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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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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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三年春正月甲戌詔郡國長吏勸民播種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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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玉海》:「建隆三年正月甲戌,詔曰:『生民在勤,所寶惟 穀,先王明訓也。陽和在辰,播種資始,宜行勸誘,廣務 耕耘』。」

建隆 年,命官分詣諸道均田。申周「顯德三年勸課 農桑」之令。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農田之制,自五 代以兵戰為務,條章多闕。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諸州 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 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 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 十為差,梨棗半之。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闊一步、 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 秩滿,第其課為殿最。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 桑棗、墾闢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徠勸課,致 戶口增羨、野無曠土者,議賞。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 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遇豐歲,則 諭民謹蓋藏,節費用,以備不虞。民伐桑棗為薪者,罪 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 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

乾德二年詔長吏勸農幸北郊觀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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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二年春正月辛巳,諭郡國長 吏勸農耕作。」

按《玉海》,「乾德二年正月辛巳。詔曰:『農為政本。食乃民 天。今土膏將起,宜課東作之勤,使地無遺利,歲有餘 糧』。」又按《玉海》,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乙未,幸北郊觀 稼。

乾德四年閏月乙亥,詔「民能樹藝開墾者不加征,令 佐能勸來者受賞。」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玉海》,四年閏八月詔曰:「百姓能廣植桑棗開荒田 者,只納舊租。令佐能勸課種植加一階。」

開寶五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檢視水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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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開寶六年五月己巳,幸玉津園觀刈麥。冬十月丁亥, 幸玉津園觀稼。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八年夏四月戊辰,「幸玉津園觀種稻。」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九年五月庚辰,幸玉津園觀稼。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二月辛未幸西綾錦院命近臣觀織室機杼夏四月庚辰幸城南觀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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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太平興國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庚辰,駕幸景 風門,駐輦觀刈麥,宰臣、親王、節度使及吳越王劉鋹、 李煜皆從。移幸玉津園,召從官射上中的者五,張樂 飲群臣酒。」

太平興國七年,詔「擇明樹藝者為農師。」

按《宋史太宗本紀》。七年閏月辛亥。詔諸州置農師 按《食貨志》。「太平興國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 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 肥瘠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 牛。即同鄉三老里胥召集餘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 候歲熟共取其利。為農師者蠲稅免役。民有飲博怠 於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州縣論罪,以警游惰。所墾 田即為永業,官不取其租。其後以煩擾,罷初農時,太 宗嘗令取畿內青苗觀之,聽政之次,出示近臣。是歲, 畿內菽粟苗皆長數尺,帝顧謂左右曰:「朕每念耕稼 之勤,苟非兵食所資,固當盡復其租稅。」

雍熙元年五月辛亥幸城南觀麥賜刈者錢帛罷諸州農師六月甲辰禁邊臣境外種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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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太平興國九年五月二日辛亥。車駕出南薰 門觀稼。召從臣列坐田中。令民刈麥。咸賜以錢帛。」 又按《玉海》,九年五月廢農師。按是年十一月丁巳改元雍熙 雍熙二年。五月甲子。幸城南觀麥。賜田夫布帛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玉海》。二年五月二十日甲子。上幸城南觀麥。賜田 夫布帛有差。上嘗謂近臣曰:「耕耘之夫。最可矜憫。」 雍熙四年。詔以來年行籍田禮。所司詳定儀注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禮志》。籍田之禮。歲不常 講。雍熙四年。始詔以來年正月擇日有事。於東郊行 籍田禮。所司詳定儀注,依南郊置五使,除耕地。朝陽 門七里外為先農壇。高九尺,四陛,周四十步,飾以青。 二壝寬博取足,容御耕位。觀耕臺大次,設樂縣二舞。 御耕位在壝門東南,諸侯耕位次之,庶人又次之。觀 耕臺高五尺,周四十步,四陛,如壇色。其青城設於千 畝之外。又言:「隋以青箱奉穜稑,唐廢其禮。青箱舊無 其制。請用竹木為之而無蓋,兩端設襻,飾以青。中分 九隔,隔盛一種,覆以青帊。穜稑即早晚之種,不定穀 名。請用黍、稷、秫、稻、粱、大小豆、大小麥,陳於箱中。」大禮 使李昉言:「『按《通禮》,乘耕根車,今請改乘玉輅,載耒耜 於耕根車』。又《前典》不載告廟及稱賀之制,今請前二 日告南郊、太」廟。耕禮畢,百官稱賀於青城,禮有勞酒 合設會於還宮之翼日。望如親祀南郊之制,擇日大 宴。詳定所言:「御耒耜二具,並盛以青縚,準唐乾元故 事,不加雕飾,禮畢,收於禁中,以示稼穡艱難之意。其 祭先農,用純色犢,一如郊祀例進胙,餘並權用大祠 之制。皇帝散齋三日,致齋二日,百官不受誓戒。神」《農 后稷冊》,學士院撰文進書。以鹵簿使賈黃中言,「復用 象輅載耒耜,以重其事。」

按《玉海》: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辛巳,出御札曰:「王者上 事穹蒼,下臨黎獻,遵執古御今之道,推子民育物之 心,必務穡以勸分,庶家給而人足。朕嗣守大寶,惟懷 永圖,發一言必念生靈,嘗一膳必思稼穡。雖燔柴告 類,紫壇屢薦於至誠;而執耒親耕,青輅未行於盛禮。 其以來年正月擇日有事於東郊,行籍田之禮。宜令 所司詳定儀注以聞。」是禮廢之久矣。制下之日,中外 歡洽。二十八日,以宰臣李昉為大禮使,陳王元僖為 橋道頓遞使,翰林學士宋白為禮儀使,賈黃中為鹵 簿使,御史中丞張宏為儀仗使,仍命白、黃中與蘇易 簡詳定儀注。十月,詳定所言:「按《通典》,乘青輅推黛耜 者,所以順春氣,其方位請在東郊。又『北齊作壇,壇高 九尺,廣輪三十六尺,四陛,三壝四門。唐制高五尺,周 迴四十步,飾以青。今請於朝陽門七里之外,十五里 之內,擇地為壇,壇高九尺,周壝四十步,飾以青』。」十五 日,禮儀使宋齊言:「舊禮,於先農壇東立觀耕臺,帝親 耕禮畢,登此臺以觀。公卿推請,築臺高五尺,以便陟 降,周圍四十步,四出」陛,飾以青。皇帝乘玉輅,以《耕根》 車載耒耜,以青箱奉穜稑之種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學士院上「東郊青城殿門名,前殿曰兩儀,後殿曰延慶,大殿門曰龍德,左掖門曰光天,右掖門曰麗天,東門曰鳳陽,西門曰安福,南門曰祈年,北門曰元英,東西廊門曰日華、月華,後園亭門曰會芳、御幄,後門曰福慶。」

又按《玉海》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詳定所言:「先農壇設 二壝,樂垂二舞,俱在壇前。請定御耕位在壝城東南, 外壝設於大次御耕位、觀耕臺,樂垂之外。」 又按《玉 海》四年十一月四日,禮儀使言:「御耒耜二具並縚,並 飾以青,准乾元故事。其制如農人所執者,不加雕飾。 事畢,內中尚收之,載以耕根車。」

端拱元年親耕籍田擢封丘縣知縣竇玭知開封府司錄事按察畿縣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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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端拱元年春正月乙亥。親耕籍田。 還御丹鳳樓,大赦改元。按《食貨志》,端拱初,親耕籍 田,以勸農事。然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 田畝,聚稅於一家,即棄去縣,歲按所棄地除其租。已 而匿他舍,冒名佃作。帝聞而思革其弊,會知封丘縣 竇玭言之,乃詔賜緋魚、絹百匹,擢太子中允、知開封 府司錄事,俾按察京畿諸縣田租玭專務苛刻,以求 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於鄰里親戚之家,益造新 籍,甚為勞擾,數月罷之。時州縣之吏多非其人,土地 之利不盡出,租稅減耗,賦役不均,上下相蒙,積習成 弊。乃詔:「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 恤孤貧,窒塞姦幸,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 聞。」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贏之資,貧者取倍稱 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 遂令州縣戒里胥鄉老察視,有取富民穀麥貲財出 息,不得踰倍,未輸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按 《禮志》,雍熙五年正月乙亥,帝服袞冕,執鎮圭,親享神 農,以后稷配,備三推,遂行三推之禮。畢事解嚴。還行 宮。百官稱賀按耕籍還改元故志猶稱雍熙五年 按《玉海》:雍熙五年正月癸酉,上宿齋於乾元殿。甲戌, 鑾駕出宮,備大駕鹵簿於丹鳳門外。帝服通天絳紗, 執圭,乘玉輅,次東郊。是夜,宿齋室。乙亥未明三刻,帝 服袞冕,執鎮圭,親饗神農氏於壇上,以后稷配焉。禮 畢,次詣耕籍位,行三推之禮。有司版奏:「禮畢。帝謂侍 臣曰:『朕志在勸農,恨不能終千畝,豈止於三推為限乎』?」遂耕數十步,侍臣固請乃止。又御觀耕臺,南鄉坐, 觀王公耕訖,侍中奏禮畢。解嚴,還行宮,百官稱賀。帝 改御大輦,服通天絳紗,鼓吹振作而還。御乾元門,降 赦一作丹鳳樓,制曰:「豈惟備郊廟之粢盛,抑亦勵蒸 黎之播殖。」改五年為端拱元年。

端拱 年。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 民益種諸穀。江北就水種秔稻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言者謂「江北之 民雜植諸穀。江南專種秔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 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 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 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秔稻, 並免其租。

淳化元年禮官請封親耕壇壝步數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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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淳化元年五月二 十三日。禮官言。「端拱親耕。壇設兩壝。無周圍步數。請 四面各封五十步為兩壝。壝各五十步。」從之。

淳化四年,出穀麥苗穗,示近臣。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四年五月己亥,內 出麥穗穀苗,以示近臣,皆長尺餘。上以膏澤應期,禾 稼滋茂,喜形於色。六月壬戌,出十種秋稼苗穗示近 臣,皆長尺餘至二尺。」

淳化五年,幸南御莊觀稼。詔頒踏犁運法,禁殺耕牛、 造弓弩。又遣使按行民田被水,種蒔不及者,蠲其租。 按《宋史太宗本紀》,「五年二月丙午,幸南御莊觀稼。九 月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陳、潁、泗、壽、鄧、蔡等州,按行民 田被水及種蒔不及者,並蠲其租。」按《食貨志》:「五年 年,宋、亳數州牛疫,死者過半,官借錢令就江淮市牛。 未」至,屬時雨霑足,帝慮其耕稼失時,太子中允武允 成獻《踏犁》,運以人力,即分命祕書丞、直史館陳堯叟 等,即其州依式製造給民。

按《實錄》,「五年三月癸亥,內出踏犁數千,分給宋、亳人 戶。先是,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一具,不用牛,以人 力運之。至是,上以宋、亳間牛多死,求得此制,令尚方 工官造成數千具,先遣直史館陳堯叟齎於宋州,大 起冶鑄,以給與貧民。先是,借民錢於江、淮間市牛,未 至,上以時雨霑足,恐耕墾失時也。」

按:《文獻通考》:五年五月詔曰:「作坊工官造弓弩用牛 筋,歲取於民,吏督甚急,或殺耕牛供官,非務農重穀 之意。自今後官造弓弩,其縱理用牛筋,它悉以羊馬 筋代之。」

按《玉海》,「五年二月丙午,駕幸南御莊觀稼,因幸玉津 園,習射張樂,賜從官飲。」

至道元年詔民請佃曠土者許為永業官吏勸課之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凡州縣曠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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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請佃為永業,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官吏 勸民墾田,悉書於印紙,以俟旌賞。

按:《文獻通考》:「至道元年六月,詔曰:『近歲以來,天災相 繼,民多轉徙,田卒汙萊,招誘雖勤,逋逃未復。宜申勸 課之旨,更示蠲復之恩。應州縣曠土,並許民請佃為 永業,仍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州縣官吏勸 民墾田之數,悉書於印紙,以俟旌賞』。」開封府言:「京畿 十四縣,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萬二百八十五 戶。訪聞多有坐家申逃及買逃戶桑土,不盡輸稅,以 本戶挾佃詭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居遙佃妄 稱逃戶,並以己租妄保於逃籍者。」詔殿中丞王用和 等十四人分行檢視,限一月,許其首露,不復收所隱 之稅。詔下,歸業者甚眾。

按《玉海》:「至道元年六月丁酉,詔民耕曠土,官吏勸課 書印紙。十一月辛丑,詔漕臣申飭。」

至道二年,以太常博士陳靖為京西勸農使。未幾,以 費官錢數多,寢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太常博士、 直史館陳靖上言:「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於積穀而 務農。鹽鐵榷酤斯為末矣。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 兩浙、隴蜀、河東諸路地里敻遠,雖加勸督,未遽獲利。 今京畿周環二十三州,幅員數千里,地之墾者十纔 二三,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復有匿里舍而稱逃亡, 棄耕農而事游惰,賦額歲減,國用不充,詔書累下,許 民復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然鄉縣擾之,每一戶歸 業,則刺報所由,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 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捐瘠。況民 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亦既亡遯,則 鄉里檢其貲財,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咸計其直。 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 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如授以間曠之田,廣募游 惰,誘之耕墾,未計賦租,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酌 民力豐寡,農畝肥磽,均配督課,令其不倦。其逃民歸 業,丁口授田,煩碎之事,並取大司農裁決。」耕桑之外, 令益樹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給授桑土,潛擬井

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養生送死之具,慶弔問遺之
考證
資,並立條制。候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即計戶定征,

量田輸稅。若民力不足,官借糴錢,或以市餱糧,或以 營耕具。凡此給授,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 時價折納」,以其成數關白戶部。帝覽之喜,令靖條奏 以聞。靖又言:「逃民復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 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乏糧種、 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其田制為三品:以膏沃 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 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復患於水旱者 為下品。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 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畝,十收其三。一家有三 丁者,請加受田如丁數。五丁者從三丁之制,七丁者 給五丁,十丁給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 若寬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其室廬蔬韭及 梨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 者百畝,五丁者七十畝,三丁」者五十畝,不及三丁者 三十畝。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其課。宰相呂 端謂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以其狀付 有司。詔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奏。乃以靖為京 西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 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亮上言 「功難成,願罷」其事。帝志在勉農,猶詔靖經度。未幾,三 司以費官錢數多,萬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寢。按 《陳靖傳》,淳化四年,使高麗還,提點在京百司,遷太常 博士。太宗務興農事,詔有司議均田法。靖議曰:「法未 易遽行也。宜先命大臣或三司使為租庸使,或兼屯 田制置,仍擇三司判官,選通知民事者二人為之貳。」 兩京東西千里檢責荒地及逃民產籍之,募耕作,賜 耕者室廬、牛、犁、種食,不足則給以庫錢,別其課為十 分,責州縣勸課,給印紙書之。分殿、最為三等。凡縣管 墾田,一歲得課三分,二歲六分,三歲九分,為下最;一 歲四分,二歲七分,三歲至十分,為中最;一歲五分未 及三歲盈十分者,為上最;其最者,令、佐免選,或超資; 殿者即增選降資。每州通以諸縣田為十,分視殿最 行賞罰,候數歲盡罷官。屯田悉用賦民,然後量人授 田,度地均稅,約井田之制為定。以法頒行四方,不過 如此矣。太宗謂呂端曰:「朕欲復井田,顧未能也。靖此 策合朕意。」乃召見,賜食遣之。他日,帝又語端曰:「靖說 雖是,第田未必墾,課未必入,請下三司雜議。」於是詔 鹽鐵使陳恕等各選判官二人與靖議,以靖為京西 勸農使,命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 等言其功難成,帝猶謂不然。既而靖欲假緡錢二萬 試行之,陳恕等言:「錢一出,後不能償,則民受害矣。」帝 以群議終不同,始罷之。

至道三年二月,真宗即位。十二月辛丑,詔「諸路轉運 使申飭令長勸農。」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按《陳靖傳》:真宗即位,復列 前所論勸農事。又言:「國家禦戎西北而仰食東南,東 南食不足,則誤國大計。請自東西及河北諸州大行 勸農之法,以殿最州縣官吏,歲可省江、淮漕百餘萬。」 復詔靖條上之。靖請刺史、行春,縣令勸耕,孝悌力田 者賜爵,置五保以檢察姦盜,籍游惰之民以供役作。 又下三司議,皆不果行。

真宗咸平三年五月丁卯幸玉津園觀刈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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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四年,觀《刈麥、觀稼》。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八月壬子,觀稼北郊,宴射於 含芳園。」

按《玉海》,四年「五月壬午,幸玉津園觀刈麥,賜役卒衣 服。八月壬子,幸含芳園觀稼。」

咸平五年。四月十七日壬辰。幸玉津園。觀刈麥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景德二年放河北強壯歸農頒踏犁式於諸路幸玉津園觀刈麥丁謂等上農田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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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二年春正月壬子,放河北諸 州強壯歸農,令有司市耕牛給之。戊寅,取淮楚間踏 犁式頒之河朔。十月丁謂上《景德農田編敕》。按《食 貨志》:「景德初,詔諸州不堪牧馬閑田,依職田例招主 客戶多方種蒔,以沃瘠分三等輸課。河朔戎寇之後, 耕具頗闕,牛多瘠死。二年內出《踏犁式》,詔河北轉運 使」詢於民間,如可用則官造給之,且令有司議市牛 送河北。又以兵罷,民始務農,刱什器,遂權除生熟鐵 度河之禁。是歲,命權三司使丁謂取戶稅條敕及臣 民所陳田農利害,與鹽鐵判官張若谷、戶部判官王 曾等參詳刪定。成《景德農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 按《玉海》,「二年五月戊申,幸玉津園,觀刈麥。」

景德三年,詔祀先蠶依先農例攽農田。敕於天下。諸 道轉運使皆兼勸農使,以蕃部牛給內地耕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秋七月庚戌,詔渭州鎮戎軍 收獲蕃部牛,送給內地耕民。按《食貨志》。丁謂等又 取唐開元中宇文融請,置勸農判田檢戶口。田土偽濫。且慮別置官煩擾。而諸州長吏除當勸農。乃請少 卿監為刺史、閤門使以上知州者,並兼管內勸農事, 及通判並兼勸農事;諸路轉運使副兼本路勸農使。 詔可。按《禮志》,先蠶之禮久廢,真宗從王欽若請,詔 有司檢討故事以聞。按《開寶通禮》,季春吉巳,享先蠶 於公桑前,享五日,諸與享官散齋三日,致齋二日。享 日未明五刻,設先蠶氏神座於壇上北方,南向。「尚宮 初獻,尚儀亞獻,尚食終獻,女相引三獻之禮,女祝讀 文,飲福、受胙如常儀。又按《唐會要》,皇帝遣有司享先 蠶,如先農可也。」乃詔:「自今依先農例,遣官攝事。」禮院 又言:「《周禮》蠶於北郊,以純陰也;漢蠶於東郊,以春桑 生也。請約附故事,築壇東郊,從桑生之義。壇高五尺, 方二丈,四陛,陛各五尺,一壝二」十五步,祀禮如中祠。 按《玉海》:享先蠶者,自唐乾元三年祠於苑中,是後曠 絕。《開寶通禮》:季春吉巳,享於公桑,有司攝事。景德三 年二月二十一日,資政殿大學士王欽若言:「切以九 年之儲,以穀帛為本;萬民之業,以農桑為先。故千畝 之祀,王者所以勸耕民;吉巳之祠,王后所以率蠶婦。 稽往古之制,皆」合親行。從後世之宜,亦當攝祭。伏見 《開寶通禮》《郊祀錄》並有親蠶祝祠。蓋由中宮未嘗親 祭,是以禮司缺而不舉。《義纂》云:「後親饗,貴妃亞獻,昭 儀終獻,攝事則尚宮初獻,尚儀亞獻,尚食終獻。」臣謂 屬之命婦,不若歸於有司。按《周禮大宗伯》,後不祭,則 攝而薦徹。王后之事,而宗伯得攝之。農桑衣食萬人, 「不宜獨缺。先蠶之祭,皇帝遣有司享之,如先農可也。」 詔禮官詳考攝祭故事以聞。乃請於東郊擇地築壇, 取漢制以春桑生之義。壇高五尺,方二丈,四出陛,陛 廣五尺。一壝祀禮如中祠,遣太常光祿卿奉祀,祝辭 以先農為準。奏可。 又按《玉海》,三年正月庚戌,詔攽 《農田敕》於天下。二月己丑,以《農田編敕》賜輔臣洎資 政殿大學士王欽若。又按《玉海》三年五月四日乙 巳。幸玉津園觀刈麥。

景德四年,孫奭等言:「自今享先農用上辛後亥日。」從 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四年,判太常禮院 孫奭言:「『來年畫日,正月一日享先農,九日上辛祈穀 祀上帝』。《春秋傳》曰:『啟蟄而郊,郊而後耕』。《月令》曰:『天子 以元日祈穀於上帝,乃擇元辰,親載耒耜,躬耕帝籍』。 先儒皆云:元日謂上辛郊天也,元辰謂郊後吉亥,享 先農而耕籍也。」《六典》《禮閣新儀》並云:「上辛祀昊天,次 雲」吉,亥,享先農,望改用上辛,後亥日,用《符禮》文。

大中祥符元年幸玉津園觀刈麥詔軍馬毋犯民稼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庚寅詔東封道路軍馬毋犯民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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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玉海》,祥符元年五月庚申朔。幸玉津園南新亭觀 刈麥。先是止設帳殿於園南。至是建亭以備遊幸。 大中祥符二年。幸玉津園觀刈麥。詔褒農器圖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二年五月庚申。幸 玉津園觀刈麥。又按《玉海》。二年六月庚子。河東轉 運杜夢證上子詹所撰農器圖。詔褒之。

大中祥符三年,幸城南觀刈麥,禁弋獵,不得侵占民 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八月庚戌,詔汾陰路禁弋獵, 不得侵占民田,如東封之制。」

按《玉海》,「三年四月辛未,幸城南觀刈麥。」

大中祥符四年,賜耕民茶、荈,禁扈從人踐田稼,又禁 火田。幸城南觀刈麥種稻。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甲辰,至慈澗頓,賜道 傍耕民茶荈。三月癸巳,禁扈從人踐田稼按《食貨 志》:大中祥符四年詔曰:「火田之禁,著在《禮經》,山林之 間,合順時令。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輒縱燎原,則 傷生類。諸州縣人畬田,並如鄉土舊例。自餘焚燒野 草,須十月後方得縱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檢察,毋 使」延燔。

按《玉海》,「四年五月丁丑,幸城南,觀刈麥種稻。」

大中祥符五年,頒占城稻種,幸城南觀刈麥,以苑中 所種麥示輔臣,又敕州縣存恤民隱。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五月辛未,江、淮、兩浙旱,給占 城稻種,教民種之。戊子,賜近臣金華殿所種麥。八月 庚戌,淮南旱,減運河水灌民田,仍寬租限。州縣不能 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按《食貨志》:「帝以江淮、兩浙 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 給三路為種,擇民田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內出種 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按《玉海》,五年五月癸未,幸城南觀刈麥,遂幸玉津園 宴射,作七言詩賜近臣和。 真宗垂意農政,嘗於金 華殿種麥,玉宸殿蒔稻,閑暇觀臨,語左右曰:「見刈穫 勞力,愈知農耕可念。食為民天,可不重耶!」祥符五年 五月戊子,遣中使以苑中金華殿所種麥示輔臣,上 復作歌以賜。六月辛丑,上以諸王所和《觀麥歌》示輔 臣大中祥符六年秋七月癸卯,詔天下勿稅農器。九月 丁酉,出玉宸殿種占城稻示百官。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六年。免諸路農 器之稅。又種占城稻於玉宸殿。帝與近臣同觀畢 刈。又遣內侍持於朝堂示百官。稻比中國者穗長而 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

按,《文獻通考》:「六年,知濱州呂夷簡請免稅河北農器, 諸路農器悉免輸算。」

按《玉海》,六年八月辛未,瑞聖園觀稼宴,從臣作《郊外 觀稼》七言詩,近臣皆和。 又按《玉海》,六年九月丁酉, 內出玉宸殿所種占城稻,示輔臣曰:「比中國稻長而 無芒粒老。」上曰:「此稻耐旱,不擇地,頗省民力,可諭諸 道廣種植之。」

大中祥符八年,以牛疫免牛稅,幸瑞聖園觀稼,詔貸 貧民麥種。

按《宋史真宗本紀》,八年「七月丙辰,以諸州牛疫,免牛 稅一年。丙子,幸瑞聖園觀稼。八月戊戌,詔京兆、河中 府、陝同華虢等州貸貧民麥種」按《食貨志》:「諸州牛 疫,詔民買賣耕牛勿算。繼令群牧司選醫牛古方,頒 之天下。」

大中祥符九年,幸城南觀刈麥。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九年五月乙巳,幸 城南觀刈麥,作七言詩,從臣皆和。

天禧元年諭京城禁圍草城許民耕牧免牛稅諸路災沴不上聞者重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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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八月「丙子,詔京城禁圍 草地聽民耕牧。戊寅,免牛稅一年。冬十月壬申,諭諸 州非時災沴不以聞者論罪。十一月乙卯,幸太一宮。 大雪。帝謂宰相曰:雪固豐稔之兆,第民力未充,慮失 播種。卿等其務振勸,毋遺地利」按《食貨志》:天禧初, 詔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豐稔。或已奏豐稔而非時 災「沴者,即須上聞,違者重寘其罪。」先是,民訴水旱者, 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荊湖、淮南、江浙、川陝、廣南水田 不得過期,過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訴,即分行檢視,白 州遣官覆檢,三司定分數蠲稅,亦有朝旨特增免數 及應輸者,許其倚格。京畿則特遣官覆檢,太祖時,亦 或遣官往外州檢視,不為常制,傷甚有免覆檢者。至 是,又以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即定蠲數。時 久罷畋遊,令開封府諭民,「京城四面禁圍草城,許其 耕牧。」

天禧二年冬十月庚子,御玉宸殿,召近臣觀刈占城 稻,遂宴安福殿。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三年,詔恤孝弟力田,幸瑞聖園觀稼。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民有孝 弟力田、儲蓄歲計者,長吏倍存恤之。」

按:《玉海》,「三年八月六日庚寅,又幸瑞聖圍觀稼,作七 言詩,近臣皆和。」

天禧四年,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親民之 官,以勸農績為殿最。頒務農之書及祈禳祕法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九月己酉,分遣近臣張知白、 晁迥、樂黃目等,各舉常參官、諸路轉運及勸農使。 按《食貨志》:初,朝議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四年,始詔 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使臣為副使。所至取 民籍,視其差等,不如式者懲革之。勸恤農民,以時耕 墾,招集逃散,檢括陷稅,凡農田事悉領焉。置局案,鑄 印給之。凡奏舉親民之官,悉令條析勸農之績,以為 殿最黜陟。

按《玉海》,四年正月丙子,「詔提刑為勸農使副,賜農田 敕。」又按《玉海》,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利州轉運李昉 請頒行《四時纂要》《齊民要術》二書,詔館閣校勘鏤本 摹賜。又出繪龍封鵝、祈禳祕法,令長吏遵行,勸農之 道備矣。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詔民蓋藏無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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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自景德以來,四 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闢。仁宗繼之,益 務約己愛人。即位之初,下詔曰:「今宿麥既登,秋種向 茂,其令州縣諭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

仁宗天聖二年九月辛卯祠太一宮賜道左耕者茶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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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天聖二年九月辛卯,幸太一宮,還,幸奉先資 福院,上駐輦觀耕者,遣中使慰勞,賜以茶綵。」

天聖三年,觀刈麥,賚織婦復觀刈禾。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夏五月癸巳,幸御莊觀刈麥, 聞民舍機杼聲,賜織婦茶帛。」

按《玉海》,「三年八月丙寅,幸瑞聖園觀稼亭,觀刈穀,遂 宴從臣。」

天聖四年二月甲申,罷勸農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四年,中書言,「諸路提轉皆別置勸農司,文移煩擾。三月甲申,詔罷勸農司,而領使如故。」

天聖五年五月乙巳,幸南御莊觀刈麥。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天聖六年,詔「民流積十年者,田聽人耕,三年後收減 舊額之半。流民能自復者亦如之。諸州長吏能勸民 修陂墾荒、增稅二十萬已上者,議賞。」又幸瑞聖園觀 刈稻。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夏四月丁丑,貸河北流民復 業者種食,復是年租賦。庚寅,振河北流民過京師者。 九月甲辰,詔河北災傷民質桑土與人者悉歸之 按《食貨志》:「帝聞天下廢田尚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 徙為閒民。天聖初,詔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 年而後收,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 如」之。既而又與流民限百日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 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輒 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言。民被災而流者,又優其 蠲復,緩其期招之。詔諸州長吏令佐能勸民修陂池 溝洫之久廢者,及墾闢荒田增稅二十萬已上議賞。 監司能督責部吏經畫,賞亦如之。久之,天下生齒益 蕃,闢田益廣。

按。《玉海》。六年八月癸未。一雲八月丁丑幸瑞聖園。觀刈穀 天聖八年。詔近臣宗室觀瑞穀。又幸瑞聖園。觀刈穀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八月丁亥。詔近臣宗室觀瑞 穀於元真殿。

按,《玉海》八年八月壬辰。十一日「幸瑞聖園觀刈榖。」 天聖九年,觀刈麥,賜耕者茶帛。

按,《宋史仁宗本紀》:「九年九月癸亥,祠西太乙宮,賜道 左耕者茶帛。」

按《玉海》,「九年五月丁巳,幸南御莊,觀刈麥,射玉津園, 宴群從臣。」

明道元年詔來年籍田就端拱壇位耕地因加修飾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明道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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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詔「以來年二月丁未籍田,就端拱壇位耕地,因 加修飾。二十五日,以農壇三壝地狹,請自外壝十步, 限以青繩。」

明道二年,祀先農,耕籍田。殿中侍御史段少連言:「中 人市民田給僧寺,非舊制。」詔還民田,收其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二月丁未,祀先農於東郊,躬 耕籍田。「五月丙子,命宰臣張士遜撰躬耕籍田記。」 按《食貨志》:二年,殿中侍御史段少連言,「頃歲中人至 漣水軍,稱詔市民田給僧寺,非舊制。」詔還民田,收其 直入官。後承平寖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併冒偽, 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按《文獻通考》。「二年二月十一日,帝親耕籍田。禮儀准 端拱之制。微有增損。」

詔:「籍田、青城及壇壝所占,或先有民家塋冢,府縣不得因茲夷劃,宜權用箔曲遮蔽,以便行禮。」 廣文館、開封府貢舉人等上書,以國家躬訓農事,難逢之會,乞陪序於壇次,以觀盛典。從之,令陪位於文官九品之下。

大禮使言:「《籍田禮》希曠已久,比聞修舉,內外翹屬,況親屈萬乘,勸農力本。伏請下有司,令遍諭密近村聚,候御耕日,特許父老鄉民觀望盛禮,勿令呵止。」 從之。

景祐二年詔募民耕墾荒田州縣毋追擾以妨農事又幸後苑觀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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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二年十二月丙子,「詔長吏能 導民修水利、闢荒田者,賞之。」按《食貨志》:「帝敦本務 農,屢詔勸劭觀稼於郊,歲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 天下。景祐初,患百姓多去農為兵,詔大臣條上兵農 得失,議更其法。遣尚書職方員外郎沈厚載出懷、衛、 磁、相、邢、洺、鎮、趙等州,教民種水田。京東轉運司亦言 濟兗間多閒田,而青州兵馬都監郝仁禹知田事,請 命規度水利,募民耕墾。」從之。是秋,詔曰:「仍歲饑歉,民 多失職。今秋稼甫登,方事斂穫,州縣毋或追擾,以妨 農時。刑獄須證逮者,速決之。」

按《玉海》,「二年五月癸巳,後苑新作觀稼殿成。六月辛 未,幸後苑觀穫稻。」

景祐三年八月壬戌,幸瑞聖園觀刈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寶元二年八月丁亥幸瑞聖園觀刈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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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慶曆元年八月丁丑幸瑞聖園觀刈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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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康定二年云云。即慶 曆元年

慶曆二年八月己亥,幸瑞聖園觀刈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慶曆三年,詔民以穀帛贖罪,俾勸農桑。又詔輔臣兼 領農田使。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帝每以水旱為

憂。寶元初,詔諸州旬上雨雪。著為令。慶曆三年,詔民
考證
犯法可矜者別為贖令。鄉民以穀麥,市人以錢帛。謂

民重穀帛,免刑罰,則農桑自勸。然卒不果行。參知政 事范仲淹言:「古者三公兼六卿之職,唐命相判尚書 六曹,或兼諸道鹽鐵轉運使。請於職事中擇其要者, 以輔臣兼領。」於是以賈昌朝領農田,未及施為而仲 淹罷,事遂止。

慶曆四年,觀種稻,命賈昌朝領農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五月壬申。幸玉津園觀種稻。」 按《玉海》,四年八月辛卯。命參政賈昌朝領天下農田。 慶曆五年八月四日丁巳。「幸瑞聖園觀刈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皇祐元年市穀種給河北貧民召輔臣觀刈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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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皇祐元年「春正月己未。詔以緡錢 二十萬市穀種。分給河北貧民。」按《食貨志》。皇祐中 於苑中作寶岐殿。每歲召輔臣觀刈榖麥。

按《玉海》,皇祐元年五月丙午,召近臣幸後苑寶岐殿 觀刈麥,謂輔臣曰:「朕新創此殿,不欲植花卉為遊觀 之所。民以粒食為先,而歲種麥於此,庶知穡事之不 易也。」又按《玉海》,皇祐元年八月乙亥十五日幸瑞聖 園觀刈穀。

皇祐四年春正月己巳,詔諸路貸民種。三月丙辰,蠲 江南路民所貸種數十萬斛。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元年五月乙丑幸後苑寶岐殿觀刈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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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嘉祐四年募民種地幸後苑觀刈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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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四年五月壬子,遣官經界河 北牧地,餘募民種藝。」

按《玉海》。四年五月甲午朔。幸後苑寶岐殿。觀刈麥。 嘉祐五年。四月乙未。觀刈麥。九月壬子。觀穫稻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英宗治平元年以唐守趙尚寬能勸課增秩再任以勵天下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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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元年春正月「甲寅,賞知唐州 趙尚寬修溝堰,增戶口,進一官,賜錢二十萬。」按《食 貨志》:「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 徙戶實之,或議置屯田,或欲遂廢唐州為縣。嘉祐中, 唐守趙尚寬言『土曠可闢,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廢。得 漢召信臣故陂渠遺跡而修復之,假牛犁種食以誘 耕者,勸課勞來。歲餘,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 者二千餘戶,引水溉田幾數萬頃,變磽瘠為膏腴』。」監 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為言,遂留再任。治平中, 歲滿當去,英宗嘉其勤,且倚以興輯,特進一官,賜錢 二十萬,復留再任。時患守令數易,詔察其有實課者, 增秩再任,而尚寬應詔為天下倡。後太守高賦繼之, 亦以能勸課被獎,留再任。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敕「州縣吏勸農。」是歲,除逃田租 稅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正月,帝即皇帝位。「三月 乙巳,詔以孟夏農勞之時,令監司戒飭州縣省事,勤 民力田。民有艱食者振之」按《食貨志》,治平四年詔 曰:「歲比不豋,今春時雨,農民桑蠶穀麥眾作勤勞,一 歲之功,併在此時。其委安撫、轉運司敕戒州縣吏,省 事息民,無奪其時。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稅十四, 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 佃及十年輸五分,二十年輸七分。著為令。」

神宗熙寧二年分遣諸路常平官專領農田水利民增種桑柘者毋得加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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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四月丁巳,遣使諸路察 農田水利賦役。十一月丙子。頒農田水利約束。閏月 差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 事按《食貨志》,熙寧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絃復修水 渠,溉田六千頃。詔遷一官。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 在法,請田戶五年內科役皆免。貶汝州四縣客戶,不 十一年,便為舊戶糾抉,與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竄,田 土荒萊。欲乞置墾田務,差官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 請射,更不以其人隸屬諸縣版籍,須五年乃撥附,則 五年內自無差科。如招及千戶以上者優獎。」詔不置 務,餘從所請。明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 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利 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民占荒 逃田若歸業者,責相保任,逃稅者保任為輸之。已行 新法,縣分田土頃畝、川港陂塘之類,令、佐受代,具墾 闢開脩之數授諸代者,令照籍有實乃代。中書議勸 民栽桑,帝曰:「農桑,衣食之本,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 縣約以為貲,升其戶等耳,宜申條禁。」於是司農寺請 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於天下。民種桑柘,毋得 增賦。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 所宜木,因可限閡戎馬,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 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興修水利田,起熙 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熙寧四年夏四月甲戌,詔「司農寺月進諸路所上《雨 雪狀》。」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五年五月壬辰,以「趙尚寬等前守唐州闢田疏 水有功,增秩以勸天下。」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七年,以時雨降,勸民趨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七年九月戊戌,以時雨降詔河北、 京西、陝西、淮南等路勸民趨耕。」

元豐元年嘉禾生詔開廢田水利民不能給役者貸以錢穀又買耕牛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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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元年九月,武康軍嘉禾生。河 中府,甘露降。」按《食貨志》:「元豐元年,詔開廢田水利, 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穀,京西南路流民買 耕牛者免徵。」

元豐二年冬十月癸卯,置籍田令。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禮志》。「二年。詔於京城東 南度田千畝為籍田。置令一員。徙先農壇於中神倉 於東南。取卒之知田事者為籍田兵。」乃以郊社令辛 公佑兼令。公佑請因舊鏺麥殿規地為田。引蔡河水 灌其中。並植果蔬。冬則藏冰。凡一歲祠祭之用取具 焉。先薦獻而後進御。有餘則貿錢以給雜費。輸其餘 於內藏庫。著為令。

元豐三年,建籍田先農壇兆並耕作廬舍之類。又定 《耕籍儀注》。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權管幹籍田王存 等議以南郊鏺麥殿前地及玉津園東南羨地並民 田共千一百畝充籍田外,以百畝建先農壇兆,開阡 陌溝洫,置神倉齋宮,並耕作人牛廬舍之屬,繪圖以 進。已而殿成,詔以「思文」為名。

按《玉海》。「三年五月九日。王存請以千畝為籍田。百畝 建先農壇兆神倉齋宮。並耕作廬舍之類。繪圖上之。」

又按《玉海》。「三年十月庚辰。辛公佑請下有司定耕。」

《籍儀注》,增修鏺麥殿,以備行幸。

元豐四年,詳定「季春吉巳享先蠶禮。」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元豐詳定所言:「季 春吉巳,享先蠶氏。唐《月令注》,以先蠶為天駟。按先蠶 之義,當是始蠶之人,與先農、先牧、先炊一也。《開元享 禮》:為瘞坎於壇之壬地,而《郊祀錄》載先蠶祀文,有『肇 興蠶織』之語,《禮儀羅》又以享先蠶無燔柴之儀,則先 蠶非天駟星明矣。今請就北郊為壇,不設燎壇,但瘞 埋以祭。餘如故事。」

元豐五年,范三淵奏「乞大名等十五州河徙地,募人 耕種。」從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都水使者 范三淵奏「自大名抵乾寧,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 頃,乞募人耕種。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司馬光上封事言農蠶勤苦詔罷不栽桑之罰其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者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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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哲宗即位,宣仁 太后臨朝,首起司馬光為門下侍郎,委之以政,詔天 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間疾苦。光抗疏曰:「四民之 中,惟農最苦。寒耕熱耘,霑體塗足,戴日而作,戴星而 息。蠶婦治繭,績麻紡緯,縷縷而積之,寸寸而成之。其 勤極矣。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間為之災。幸而收成,公 私之債,交爭互奪,穀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所 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綈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 畝,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而況聚斂之臣, 於租稅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賞。《青苗》則強散重斂, 給陳納新;免役則刻剝窮民,收養浮食;保甲則勞於 非業之作,保馬則困於無益之費,可不念哉!」今者濬 發德音,使畎畝之民得上封事,雖其言辭鄙雜,皆身 受實患,直貢其誠,不可忽也。初,熙寧六年立法,勸民 栽桑,有不趨令,則倣屋粟里布為之罰。然長民之吏 不能究宣德意,民以為病。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 不便,詔罷之,且蠲所負罰金。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 民亦自言,詔悉還之。

紹聖二年七月命詳定敕令所重編修農田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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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紹聖四年,范鏜等乞籍田禮畢,車駕移幸稻池綵殿, 以觀插稻,詔可。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四年。權禮部 侍郎范鏜等言。每遇臨幸籍田。常遣官祭告先農壇。 其籍田刈稼。皆以為粢盛之實。車駕臨幸則取新薦 獻。當在所先即刈麥。乞以所進麥付所司變造禮食。 於臨幸次日薦之太廟。然後進供頒賜並如故事。秋 觀刈禾亦如之。及乞一麥禮畢。車駕移幸稻池綵殿。 以觀插稻。」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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