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4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二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二
漢〈武帝元光三則 太始一則 征和二則 昭帝一則 宣帝一則 宣帝地節二則
神爵一則 元帝初元二則 成帝綏和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孺子嬰初始二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五則 明帝永平四則 章帝建初二則 元和二則 和帝永元一
則 元興一則 安帝永初二則 延光一則 順帝永建二則 建康一則 沖帝永嘉一
則 質帝本初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魏〈齊王芳正始一則〉
晉〈武帝一則 武帝泰始二則 咸寧一則 惠帝元康一則 元帝一則 元帝太興一
則 穆帝昇平一則 安帝義熙一則〉
宋〈孝武帝孝建一則 大明一則〉
梁〈武帝大同一則〉
北魏〈太武帝一則 太武帝太平真君一則 孝文帝太和五則 恭帝一則〉
食貨典第四十二卷
田制部彙考二
[編輯]漢
[編輯]武帝元光六年穿渭渠溉渠下民田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元光六年春,穿漕渠通渭。」 按《溝 洫志》,孝武元光中,河決於瓠子,東南注鉅野,通於淮 泗。上使汲黯、鄭當時興人徒塞之,輒復壞。是時武安 侯田蚡為丞相,其奉邑食鄃,鄃居河北,河決而南,則 鄃無水災,邑收入多。蚡言於上曰:「江河之決皆天事, 未易以人力彊塞,彊塞之未必應天,而望氣用數者 亦」以為然,是以久不復塞也。時鄭當時為大司農,言: 「異時關東漕粟從渭上,度六月罷;而渭水道九百餘 里,時有難處。引渭穿渠,起長安旁南山下,至河三百 餘里,徑易漕,度,可令三月罷。罷而渠下民田萬餘頃 又可得以溉。此損漕省卒,而益肥關中之地,得穀。」上 以為然,令齊人水工徐伯表發卒數萬人穿漕渠,三 歲而通以漕,大便利。其後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頗得 以溉矣。
按《通鑑綱目》:「元光六年春,穿渭渠。」 大司農鄭當時 言,「穿渭為渠,下至河,漕關東粟徑易,又可以溉渠下 民田萬餘頃。」至是,發卒數萬人穿之。
年,發卒數萬人作河東渠田。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溝洫志》:河東守番係言: 「漕從山東西,歲百餘萬石,更底柱之艱,敗亡甚多而 煩費。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坂下, 度可得五千頃,故盡河堧棄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 田之度可得穀二百萬石以上。穀從渭上,與關中無 異,而底柱之東可毋復漕。」上以為然,發卒數萬人作 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利,田者不能償種。久之,河東 渠田廢,予越人,令少府以為稍入。
年,發卒穿龍首渠溉田。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溝洫志》:「其後嚴熊言,臨 晉民願穿洛以溉重泉以東萬餘頃故惡地,誠即得 水,可令畝十石。」於是為發卒萬人穿渠,自徵引洛水 至商顏下。岸善崩,乃鑿井,深者四十餘丈,往往為井, 井下相通行水,水隤以絕商顏,東至山領十餘里閒, 井渠之生自此始。穿得龍骨,故名曰龍首渠。作之十 餘歲,渠頗通,猶未得其饒。自是之後,用事者爭言水 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關 中靈軹、成國湋渠引諸川,汝南九江引淮,東海引鉅 定,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為溉田,各萬餘頃。它小渠 及陂山通道者,不可勝言也。自鄭國渠起,至元鼎六 年,百三十六歲。而兒寬為左內史,奏請穿鑿六輔渠, 以益溉鄭國傍高卭之田。上曰:「農,天下之本也。泉流 灌寖,所以育五穀也。左、右內史地名山川原甚眾,細 民未知其利,故為通溝瀆,畜陂澤,所以備旱也。今內 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令吏民勉農,盡地 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
太始二年白公復奏穿渠引涇水溉田四千五百餘頃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溝洫志》:「大始二年,趙中 大夫白公復奏穿渠引涇水,首起谷口,尾入櫟陽,注 渭中,袤二百里,溉田四千五百餘頃,因名曰白渠。民 得其饒,歌之曰:『田於何所?池陽谷口。鄭國在前,白渠 起後。舉臿為雲,決渠為雨。涇水一石,其泥數斗。且溉 且糞,長我禾黍。衣食京師,億萬之口』。」
征和四年搜粟都尉趙過為代田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孝武外事四裔, 內興功利,役費並興,而民去本。」董仲舒說上曰:「秦用 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 仟佰,貧者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 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併兼之路,
然後可善治也。仲舒死後,功費愈甚,天下虛耗,人復相」食。武帝末年,悔征伐之事,迺封丞相為富民侯,以趙過為搜粟都尉。過能為代田,一畝三甽,歲代處,故 曰代田,古法也。后稷始甽田,以二耜為耦,廣尺深尺 曰甽,長終畝,一畝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種於三甽 中。苗生葉以上,稍耨隴草,因隤其土以附苗根,故其 《詩》曰:「或芸或芓,黍稷儗儗。」芸,除草也;芓,附根也。言苗 稍壯,每耨輒附根。比盛暑,隴盡而根深,能風與旱,故 儗儗而盛也。其耕耘下種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 為田,一井一屋,故畝五頃用耦,犁二牛三人,一歲之 收,常過縵田畝一斛以上,善者倍之,過使教田。太常、 三輔、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 長、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學耕種,養苗 狀。民或苦少,牛亡以趨澤。故平都令光教過以人輓 犁。過奏光以為丞,教民相與庸輓犁,率多人者田日 三十畝,少者十三畝,以故田多墾闢。過試以離宮卒, 田其宮壖地,課得穀皆多,其旁田畝一斛以上。令命 家田、三輔公田,又教邊郡及居延城。是後邊城、河東、 弘農、三輔、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穀多。 按《通鑑綱目》:「征和四年夏六月,以趙過為搜粟都尉。 過教民為代田,一畝三甽,歲代處,故曰代田。每耨輒 附根,根深能風旱。其耕耘田器,皆有便巧,用力少而 得穀多,民皆便之。」
征和 年,桑弘羊與丞相、御史奏「請輪臺以東通溝 渠以溉田。」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西域傳》:武帝初通西域, 置校尉屯田渠犁。是時軍旅連出,師行三十二年,海 內虛耗。正和中,貳師將軍李廣利以軍降匈奴。上既 悔遠征伐,而搜粟都尉桑弘羊與丞相御史奏言:「故 輪臺以東,捷枝、渠犁皆故國,地廣饒水草,有溉田五 千頃以上,處溫和,田美,可益通溝渠,種五穀,與中國 同時孰,其旁國少錐刀貴黃金采繒,可以易穀食,宜 給足,不可乏。臣愚以為可遣屯田卒詣故輪臺以東, 置校尉三人分護,各舉圖地形,通利溝渠,務使以時 益種五穀。張掖、酒泉遣騎假司馬為斥候,屬校尉,事 有便宜,因騎置以聞。田一歲有積穀,募民壯健有累 重敢徙者,詣田所,就畜積為本業,益墾溉田,稍築列 亭,連城而西,以威西國,輔烏孫為便。臣謹遣徵事臣 昌分部行邊,嚴敕太守、都尉明㷭火,選士馬,謹斥候, 蓄茭草。願陛下遣使使西國,以安其意。臣昧死請上。」 迺下詔深陳既往之悔。
昭帝 年田野益闢
[編輯]按《漢書昭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昭帝時流民稍 還,田野益闢,頗有畜積。」
宣帝 年奪廣陵厲王射陂草田賦貧民
[編輯]按《漢書宣帝本紀》,不載。 按《廣陵厲王胥傳》:「宣帝即 位,相勝之奏奪王射陂草田以賦貧民,奏可。」
地節元年三月假郡國貧民田
[編輯]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地節》三年冬十月,詔「流民還歸者假公田。」
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神爵元年後將軍趙充國奏屯臨羌東至浩亹羌故田及公田二千頃以上
[編輯]按《漢書宣帝本紀》,神爵元年秋,後將軍充國言屯田 之計。按《趙充國傳》,充國為後將軍,神爵元年,渡河 擊鹵,以殄滅為期,欲罷騎兵屯田,以待其敝。上屯田 奏曰:「臣聞兵者,所以明德除害也。故舉得於外,則福 生於內,不可不慎。臣所將吏士馬牛食,月用糧穀十 九萬九千六百三十斛,鹽千六百九十三斛,茭槁二 十五萬二百八十六石。難久不解,繇役不息。又恐它 裔卒有不虞之變,相因並起,為明主憂,誠非素定廟 勝之冊。且羌易以計破,難用兵碎也,故臣愚以為擊 之不便。」計度臨羌東至浩亹,羌故田及公田,民所未 墾,可二千頃以上,其間郵亭多壞敗者。臣前部士入 山伐材木,大小六萬餘枚,皆在水次。願「罷騎兵,留弛 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與吏士私從者,合一萬二 百八十一人,用穀月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三斛,鹽三 百八斛,分屯要害處。冰解漕下,繕鄉亭,浚溝渠,治湟、 陿以西道橋七十所,令可至鮮水左右」田事,出賦人 二十畝。至四月草生,發郡騎及屬國胡騎伉健各千, 倅馬什二。就草為田者,「遊兵以充入金城郡,益積畜, 省大費。今大司農所轉穀至者,足支萬人一歲食。謹 上田處及器用簿,唯陛下裁許。」詔罷兵,獨留充國屯 田。
元帝初元元年以郡國公田及少府園池假貧民
[編輯]按《漢書元帝本紀》:「初元元年三月丙午,以三輔、太常 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振業貧民。夏四月,詔江海陂 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
初元二年,詔罷諸苑囿池田,假與貧民。
按:《漢書元帝本紀》:「二年三月,詔罷水衡禁囿、宜春下 苑、少府佽飛外池、嚴籞池田,假與貧民。」
====成帝綏和二年哀帝即位詔吏民皆限名田====按《漢書哀帝本紀》:「綏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夏四月,太 子即皇帝位。六月詔曰:制節謹度,以防奢淫,為政所 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 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與民爭利,百姓失職,重 困不足,其議限列。」有司條奏:「諸王、列侯得名田國中, 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內侯、吏、民名田皆」 無得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 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 中。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諸名田畜奴 婢過品,皆沒入縣官。齊三服官諸官織綺繡難成害 女紅之物,皆止無作輸。除《任子令》及誹謗詆欺法。掖 庭宮人年三十以下,出嫁之官;奴婢五十以上免為 庶人。禁郡國無得獻名獸。益吏三百石以下奉察吏 殘賊酷虐者以時退,有司無得舉赦前往事。博士弟 子父母死,予寧三年。 按《食貨志》:「哀帝即位,師丹輔 政,建言古之聖王,莫不設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 皇帝承亡周亂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虛,故務勸農桑, 帥以節儉,民始充實,未有併兼之害,故不為民田及 奴婢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數鉅萬,而貧弱 俞困。蓋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 將以救急也,亦未可詳,宜略為限。」天子下其議,丞相 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請:「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國中。 列侯在長安,公主名田縣道,及關內侯、吏民名田皆 毋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 內侯、吏、民三十人,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時田宅奴 婢賈為減賤,丁、傅用事,董賢隆貴,皆不便也。詔書「且 須」,後遂寢不行。宮室、苑囿府庫之藏已侈,百姓訾富, 雖不及文、景,然天下戶口最盛矣。
平帝元始二年定墾田之數
[編輯]按《漢書平帝本紀》,不載。 按《地理志》,「武帝開廣三邊, 訖於孝平,凡郡國一百三,縣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 十二,侯國二百四十一,地東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 萬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萬萬四千五百一 十三萬六千四百五頃,其一萬萬二百五十二萬八 千八百八十九頃,邑居道路山川林澤,群不可墾,其 三」千二百二十九萬九百四十七頃可墾,定墾田八 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六頃;民戶千二百二十三萬 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 八。《漢》極盛矣。
按:杜佑《通典》「二年,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 頃」,蓋紀漢盛時之數。
〈注〉據元始二年戶一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每戶合得田六十七畝百四十六步有奇。
孺子嬰初始二年〈即莽始建國元年〉王莽復設井田更名天下田曰王田
[編輯]按《漢書食貨志》:「王莽篡位,下令曰:『漢氏減輕田租,三 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 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富者驕而為邪,貧者窮而 為姦,俱陷於辜,刑用不錯。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 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其男口不滿八而田過一井 者,分餘田與九族。鄉黨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 緣為姦,天下謷謷然,陷刑者眾。 按《王莽傳》,始建國 元年,莽帥公侯卿士,奉皇太后璽韍,上太皇太后,順 符命,去漢號,大赦天下。莽曰:「古者設廬井八家,一夫 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富而頌聲作。此唐 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為無道,厚賦稅以自供奉, 罷民力以極欲,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併起,貪鄙生, 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今更名天下 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其男口不盈八 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 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 諸四裔。」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人至涕泣於市 道,及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自諸侯卿大夫至於庶 民,抵罪者不可勝數。
初始五年。〈即莽始建國四年〉王莽下書,許賣諸名食王田。 按《漢書王莽傳》:「始建國四年,中郎區博諫莽曰:『井田 雖聖王法,其廢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從。秦知順民 之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 訖今海內未厭其敝。今欲違民心,追復千載絕跡,雖 堯舜復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 新附,誠未可施行』。」莽知民怨,迺下《書》曰:「諸名食王田, 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後漢
[編輯]光武帝建武十一年馬援奏請破羌以西開導水田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馬援傳建武十一年夏璽書拜援隴西太守時朝廷以金城破羌之西
[編輯]塗遠多寇,議欲棄之。援上言:「破羌以西,城多完牢,易 可依固。其田土肥壤,灌溉流通。如令羌在湟中,則為 害不休,不可棄也。」帝然之。於是詔武威太守,令悉還 金城客民,歸者三千餘口,使各反舊邑。援奏為置長
吏,繕城郭,起塢候,開導水田,勸以耕收,郡中樂業建武十五年六月庚午,詔下州郡檢覆墾田頃畝及戶「口年紀,又考實二千石長吏阿枉不平者。」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帝以天下墾田多不以實自占,又戶口 年紀互相增減,乃下詔州郡檢覆。於是刺史太守多 為詐巧,苟以度田為名,聚民田中,並度廬屋裡落,民 遮道啼呼,或優饒豪右,侵刻羸弱。時諸郡各遣使奏 事,帝見陳留吏牘上有書,視之云:「潁川、弘農可問,河 南、南陽不可問。」帝詰吏由趣,吏不肯伏,抵言於長壽 街得之,帝怒。時東海公陽年十二,侍側,曰:「吏受郡敕, 當欲以墾田相方耳。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陽帝鄉,多 近親。田宅踰制,不可為準。」帝令虎賁將詰問吏,吏乃 首服。
建武十六年「秋九月,河內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餘人 坐度田不實,皆下獄死。」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注〉《東觀記》曰:「刺史太守多為詐巧,不務實核,苟以度田為名,聚人田中,並度廬屋裡落,聚人遮道啼呼。」
建武十八年,使耿遵治皇祖廟稻田。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祭祀志注》《古今注》 曰:「建武十八年七月,使中郎將耿遵治皇祖廟舊廬 稻田。」
建武二十一年,立三營屯田。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應劭《漢 官儀》:「世祖中興,海內人民可得而數,裁十二三。邊陲 蕭條,靡有孑遺,鄣塞破壤,亭隊絕滅。建武二十一年, 始遣中郎將馬援、謁者分築烽候堡壁,稍興立郡縣 十餘萬戶,或空置大守令長,招還人民。上笑曰:『今邊 無人而設長吏治之,難如春秋素王矣』。」乃建立三營, 屯田殖穀、弛刑謫徒,以充實之。
明帝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詔郡國以公田賜貧人各有差
[編輯]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永平十一年,劉般請「申敕刺史、二千石實覈田畝,其 有增加,與奪田同罪。」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劉般傳》:永平十年,徵 般行執金吾事。明年,兼屯騎校尉。先是,時下令禁民 二業,又以郡國牛疫,通使區種增耕,而吏下檢結,多 失其實,百姓患之。般上言:「郡國以牛疫水旱,墾田多 減,故詔敕區種,增進頃畝,以為民也。而吏舉度田,欲 令多前,至於不種之處,亦通為租。可申敕刺史、二千 石,務令實覈,其有增加,皆使與奪田同罪。」帝悉從之。
〈注〉《氾勝之書》曰:「上農區田法,區方深各六寸,間相去七寸,一畝三千八百區,丁男女種十畝,至秋收區三升粟,畝得百斛。中農區田法,方七寸深六寸,間相去二尺,一畝千二十七區,丁男女種十畝,秋收粟,畝得五十一石。下農區田法,方九寸深六寸,間相去三尺,秋收畝得二十八石,旱即以水沃之。」
永平十三年,汴渠成,詔以濱渠下田賦與貧人。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十三年夏四月,汴渠成。辛巳,行 幸滎陽,巡行河渠。乙酉,詔曰:自汴渠決敗六十餘歲, 加頃年以來,雨水不時,汴流東侵,日月益甚,水門故 處,皆在河中,漭瀁廣溢,莫測坼岸,蕩蕩極望不知綱 紀。今兗、豫之人,多被水患,乃雲縣官不先人急,好興 它役,又」或以為河流入汴,幽、冀蒙利,故曰「左隄彊則 右隄傷,左右俱彊則下方傷。」宜任水埶所之,使人隨 高而處,公家息壅塞之費,百姓無陷溺之患。議者不 同,南北異論,朕不知所從,久而不決。今既築隄理渠, 絕水立門,河汴分流,復其舊跡,陶丘之北,漸就壤墳, 故薦嘉玉絜牲,以禮河神。東過洛汭,歎禹之績。「今五 土之宜,反其正色。濱渠下田,賦與貧人。無令豪右得 固其利。」
永平十六年,置「伊吾盧城屯田。」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十六年「春二月,伐北匈奴。竇固 破呼衍王於天山,留兵屯伊吾盧城。」
〈注〉本匈奴中地名。既破呼衍,即其地置宜禾都尉,以為屯田。今伊州細職縣伊吾故城是也。
章帝建初元年秋七月辛亥詔以上林池籞田賦與貧人
[編輯]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建初三年,詔「度田為三品。」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秦彭傳》:「彭拜騎都尉, 建初元年,遷山陽太守,興起稻田數千頃,每於農月 親度頃畝,分別肥瘠,差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鄉縣。 於是姦吏跼蹐,無所容詐。彭乃上言,宜令天下齊同 其制。」詔書以其所立條式,班令三府,並下州郡。 按《文獻通考》,建初三年,詔度田為三品。
元和元年二月甲戌詔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
[編輯]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元和三年詔「諸郡肥田尚多,未有墾闢,其悉以賦貧 民。」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三年二月壬寅,告常山、魏 郡、清河、鉅鹿、平原、東平郡太守相曰:「《月令》孟春,善相 丘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墾闢,其悉以賦貧 民,給與糧種,務盡地力,勿令游手。」
和帝永元十四年曹鳳上言西海郡縣規固二榆廣設屯田上官鴻上開置歸義建威屯田侯霸上置東西邯屯田
[編輯]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西羌傳》,永元十四年, 安定降羌燒何種脅諸羌數百人反叛,郡兵擊滅之, 悉沒入弱口為奴婢。時西海及大小榆谷左右無復 羌寇,隃麋相曹鳳上言:「西戎為害,前世所患。臣不能 紀古,且以近事言之。自建武以來,其犯法者常從燒 當種起,所以然者,以其居大小榆谷,土地肥美,又近 塞內諸種,易以為非,難以攻伐。南得鍾存,以廣其眾, 北阻大河,因以為固。又有西海魚鹽之利,緣山濱水, 以廣田畜,故能彊大。常、雄諸種,恃其權勇,招誘羌胡。 今者衰困,黨援壞沮,親屬離叛,餘勝兵者不過數百, 亡逃棲竄,遠依發羌。臣愚以為宜及此時建復西海 郡縣,規固二榆,廣設屯田,隔塞羌胡交關之路,遏絕 狂狡窺欲之源,又殖穀冨邊,省委輸之役,國家可以 無西方之憂。」於是拜鳳為金城西部都尉,將徙士屯 龍耆。後金城長史上官鴻上開置歸義、建威屯田二 十七部,侯霸復上置東、西邯屯田五部,增留、逢二部。 帝皆從之。
元興元年墾田七百三十二萬一百七十頃八十畝百四十步〈元興郡國志注訛永興〉
[編輯]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云云。
安帝永初元年二月丙午以廣城游獵地及被災郡國公田假與貧民
[編輯]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永初二年,以公田賦與貧人。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樊宏傳》,宏族曾孫準, 補尚書郎。鄧太后臨朝,再遷御史中丞,上疏曰:「今可 減無事之物,省中都官吏。京師作者被災之郡,百姓 凋殘,恐非賑給所能勝贍。可依征和元年故事,遣使 持節慰安尤困乏者,徙置荊揚孰郡,既省𨍭運之費, 且令百姓各安其所。今雖有西屯之役,宜先東州之 急。如遣使者,與二千石隨事消息,悉留富人,守其舊 土,轉尤貧者過所衣食,誠父母之計也。願以臣言下 公卿平議。」太后從之,悉以公田賦與貧人。
按《通鑑》:「永初二年春正月,以公田賦與貧民。」
延光四年墾田六百九十四萬二千八百九十二頃一十三畝八十五步
[編輯]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云云。
順帝永建四年復朔方西河上郡激河浚渠為屯田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西羌傳永建四年尚書僕射虞詡上疏曰臣聞子孫以奉祖為孝君上以
[編輯]「安民為明」,此高宗、周宣所以上配湯武也。《禹貢》雍州 之域,厥田惟上,且沃野千里,穀稼殷積。又有龜茲鹽 池,以為民利,水草豐美,土宜產牧,牛馬銜尾,群羊塞 道,北阻山河,乘阸據險,因渠以溉,水舂河漕,用功省 少而軍糧饒足。故孝武皇帝及光武築朔方,開西河, 置上郡,皆為此也。而遭元元、無妄之災,眾羌內潰,郡 「縣兵荒,二十餘年。夫棄沃壤之饒,損自然之財,不可 謂利;離河山之阻,守無險之處,難以為固。今三郡未 復,園陵單外,而公卿選懦,容頭過身,張解設難,但計 所費,不圖其安。宜開聖德,考行所長。」書奏,帝乃復三 郡。使謁者郭璜督促徙者各歸舊縣,繕城郭,置候驛。 既而激河浚渠為屯田,省內郡費,歲「一億計。」遂令安 定、北地、上郡及隴西、金城常儲穀粟,令周數年。馬賢 以犀苦兄弟數背叛,因繫質於令居。其冬,賢坐徵免, 右扶風韓皓代為校尉。明年,犀苦詣皓,自言求歸故 地。皓復不遣,因轉湟中屯田置兩河間,以逼群羌。皓 復坐徵,張掖太守馬續代為校尉。兩河間羌以屯田 近之,恐必後圖,乃解仇詛盟,各自儆備。續欲先示恩 信,乃上移屯田還湟中,羌意乃安。
《永建》六年,復令開設伊吾屯田。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西域傳》,六年,「帝以伊 吾舊膏腴之地,傍近西域,匈奴資之,以為鈔暴,復令 開設屯田,如永元時事,置伊吾司馬一人。」
建康元年墾田六百八十九萬六千二百七十一頃五十六畝一百九十四步
[編輯]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云云 按杜佑《通典注》。「據建康元年。戶九百九十四萬六千 九百九十。每戶合得田七十畝有奇。」
沖帝永嘉元年墾田六百九十五萬七千六百七十六頃二十畝百八步
[編輯]按《後漢書沖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云云。
====質帝本初元年墾田六百九十三萬一百二十三頃====三十八畝。
按《後漢書質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云云。
獻帝建安十四年魏公開置芍陂屯田
[編輯]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三國魏志武帝本紀》。 建安十四年「秋七月,置揚州郡縣長吏,開芍陂屯田。」
按《劉馥傳》:「馥,沛國相人,建安初,太祖辟為司徒掾。」
後孫策所置廬江太守李述攻殺揚州刺史嚴象,廬 江梅乾雷緒、陳蘭等,聚眾數萬,在江淮間郡縣殘破。 太祖方有袁紹之難,謂馥可任以東南之事,遂表為 揚州刺史。馥受命,單馬造合肥空城,建立州治,南懷、 緒等皆安集之,貢獻相繼。數年中,恩化大行,百姓樂 其政,流民越江山而歸者以萬數。於是廣屯田,興治 芍陂及茹陂、七門、吳塘諸堨,以溉稻田,官民有蓄。 按《晉書食貨志》:漢自董卓之亂,百姓流離,穀石至五 千餘萬,人多相食。魏武既破黃巾,欲經略四方,而苦 軍食不足,羽林監潁川棗祗建置《屯田議》,魏武乃令 曰:「夫定國之術,在於強兵足食。秦人以急農兼天下, 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世之良式也。」於是以任峻 為典農中郎將,募百姓屯田許下,得穀百萬斛。郡國 列置田官,數年之中,所在積粟,倉廩皆滿。既而又以 沛國劉馥為揚州刺史,鎮合肥,廣屯田,修芍陂、茹陂、 七門、吳塘諸堨以溉稻田,公私有蓄,歷代為利。
魏
[編輯]齊王芳正始四年太傅司馬懿用鄧艾計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
[編輯]按《三國魏志齊王芳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正 始四年,宣帝又督諸軍伐吳,因欲廣田積穀,為兼併 之計。乃使鄧艾行陳項以東,至壽春地。艾以為田良 水少,不足以盡地利,宜開河渠,可以大積軍糧,又通 運漕之道,乃著《濟河論》以喻其指。又以為昔破黃巾, 因為屯田,積穀許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 南。每大軍征舉,運兵過半,功費巨億,以為大役。陳、蔡 之間,土下田良,可省許昌左右諸稻田,並水東下,令 淮北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分休,且佃且守,水豐常收, 三倍於西。計除眾費,歲完五百萬斛以為軍資,六七 年間,可積三千萬餘斛於淮北,此則十萬之眾五年 食也。以此乘敵,無不剋矣。」宣帝善之,皆如艾計施行。 遂北臨淮水,自鍾離而南,橫石以西,盡泚水四百餘 里。五里置一營,營六十人,且佃且守。兼修廣淮、揚百 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潁,大治諸陂於潁南潁北, 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淮南淮北,皆相連接。自 壽春到京師,農官兵田,雞犬之聲,阡陌相屬。每東南 有事,大軍出征,汎舟而「下,達於江淮,資食有儲,而無 水害」,艾所建也。〈按三國志鄧艾傳係正始二年餘俱同〉
晉
[編輯]武帝 年有司奏請限田
[編輯]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帝平吳之後, 有司奏詔書,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 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處。近郊有芻槁之 田,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處。近郊田, 大國田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 有者皆聽留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 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 則不課。」其官品第一至於第九,各以貴賤占田。品第 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第 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第六品二十五頃,第 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九品十頃。而又各以 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 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
泰始四年御史中丞傅元上課田務多頃畝之病詔善之
[編輯]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傅元傳》,元泰始四年,為 御史中丞,上便宜五事,其四曰:「古以步百為畝,今以 二百四十步為一畝,所覺過倍。」近魏初課田,不務多 其頃畝,但務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收 數十斛。自頃以來,日增田頃畝之課,而田兵益甚,功 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非與曩時 異。「天地橫遇災害也,其病正在於務多頃畝而功不 修耳。竊見河堤謁者石恢,甚精練水事及田事,知其 利害。乞中書召恢,委曲問其得失,必有所補益。」詔曰: 「如所論皆善。深知乃心,廣思諸宜動靜以聞也。」 泰始五年,以汲郡太守王宏督勸開荒五千餘頃,賜 穀千斛。
按《晉書武帝本紀》,「五年冬十月丙子,以汲郡太守王 宏有政績,賜穀千斛。」 按《食貨志》:「五年十月,詔以司 隸校尉石鑒所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遵化有 方,督勸開荒五千餘頃,遇年普饑,而郡界獨無匱乏, 可謂能以勸教,時同功異者矣。其賜穀千斛,布告天 下。」
咸寧三年杜預疏請決瀝陂堨以利田畝從之
[編輯]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咸寧三年詔曰「今年霖雨過差,又有蟲災,潁川襄城,自春以來,略不 下種,深以為慮。主者何以為百姓計,促處當之。」杜預 上疏曰:「臣輒思惟,今者水災,東南特劇,非但五稼不 收,居業並損,下田所在停污,高地皆多磽塉,此即百 姓困窮,方在來年。雖詔書切告長吏二千石,為之設 計,而不廓開大制,定其趣舍之宜,恐徒文具,所益蓋 薄。當今秋夏蔬食之時,而百姓已有不贍,前至冬春, 野無青草,則必指仰官穀以為生命,此乃一方之大 事,不可不豫為思慮者也。」臣愚謂既以水為困,當恃 魚菜螺蜯,而洪波汎濫,貧弱者終不能得。今者宜大 壞兗、豫州東界諸陂,隨其所歸而宣導「之,交令饑者 盡得水產之饒,百姓不出境界之內,旦暮野食,此目 下日給之益也。水去之後,填淤之田,畝收數鍾,至春 大種五穀,五穀必豐,此又明年益也。」預又言:「諸欲修 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為便,非不爾也。然此事施於 新田草萊,與百姓居相絕離者耳。往者東南草創人 稀,故得火田之利。自頃」戶口日增,而陂堨歲決,良田 變生蒲葦。人居沮澤之際,水陸失宜,放牧絕種,樹木 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則土薄水淺,潦不下潤,故每 有水雨,輒復橫流,延及陸田。言者不思其故,因雲「此 土不可陸種。」臣計漢之戶口,以驗今之陂處,皆陸業 也。其或有舊陂舊堨,則堅完修固,非今所謂當為人 害者也。「臣前見尚書胡威啟宜壞陂,其言懇至。臣中 者又見宋侯相應遵上便宜,求壞泗陂,徙運道,時下 都督度支共處,當各據所見,不從。」遵言:「臣按遵上事, 運道東詣壽春,有舊渠,可不由泗陂。泗陂在遵地界, 壞地凡萬三千餘頃,傷敗成業。遵縣領應佃二千六 百口,可謂至少,而猶患地狹,不足肆力,此皆水之為 害也,當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復執異,非所見之難, 直以不同害理也。人心所見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 異,軍家之與郡縣,士大夫之與百姓,其意莫有同者, 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者也。」此理之所以未盡,而事 之所以多患也。臣又按豫州界二度支所領佃者州 郡大軍雜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餘頃耳,計三年之 儲,不過二萬餘頃。以常理言之,無為多積無用之水。 況於今者水潦瓫溢,大為災害。臣以為與其失當,寧 瀉之不滀。宜發明詔,敕刺史二千石,「其漢氏舊陂舊 堨,及山谷私家小陂,皆當修繕以積水。其諸魏氏以 來所造立,及諸因雨決溢蒲葦馬腸陂之類,皆決瀝 之。」長吏二千「石躬親勸功。諸食力之人,並一時附功, 令比及水凍,得粗枯涸,其所修功實之人,皆以俾之。 其舊陂堨溝渠當有所補塞者,皆尋求微跡,一如漢 時故事,豫為部分列上,須冬東南休兵交代,各留一 月以佐之。」夫川瀆有常流,地形有定體,漢氏居人眾 多,猶以無患,今因其所患而宣寫之,跡古事以明「近, 大理顯然,可坐論而得。臣不勝愚意,竊謂最是今日 之實益也。」朝廷從之。
惠帝元康元年給百官菜田頃畝各有差
[編輯]按:《晉書惠帝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諸公及開府位 從公者,元康元年給菜田十頃,騶十人,立夏後不及 田者,食奉一年;特進、漢官給菜田八頃,田騶八人,立 夏後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光祿大夫給菜田六頃,田 騶六人;尚書令給菜田六頃,田騶六人,立夏後不及 田者,食奉一年;太子太傅、少傅給菜田六頃,田騶六 人。」立夏後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元帝 年晉陵內史張闓立曲阿新豐塘溉田八百餘頃
[編輯]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張闓傳》:元帝踐阼,補晉 陵內史。時所部四縣並以旱失田,闓乃立曲阿新豐 塘,溉田八百餘頃,每歲豐稔。葛洪為其頌,計用二十 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功,以擅興造免官。後公卿並為 之言曰:「張闓興陂溉田,可謂益國,而反被黜,使臣下 難復為善。」帝感悟,乃以闓為大司農。
太興 年後軍將軍應詹表簡流人興復江西曠廢良田
[編輯]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帝時,後軍將 軍應詹表曰:『魏武皇帝用棗祗、韓浩之議,廣建屯田, 又於征伐之中分帶甲之士,隨宜開墾,故下不甚勞 而大功克舉也。間者流人奔東吳,東吳今儉,皆已還 反。江西良田,曠廢來久,火耕水耨,為功差易。宜簡流 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與百 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倉盈 庾億可計日而待也。〈按杜佑通典係太興中〉
穆帝昇平 年北府都督荀羨起田於東陽之石鱉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昇平初荀羨為北府都督鎮下邳起田於東陽之石鱉公私利之
[編輯]安帝義熙九年夏四月壬戌罷臨沂湖熟皇后脂澤田四十頃以賜貧人
[編輯]按:《晉書安帝本紀》云云。
宋
[編輯]====孝武帝孝建三年二月壬午制內外官有田在近道====聽遣所給吏僮附業。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 年立占山澤之制又徙山陰縣人於餘姚鄮鄞三縣墾起湖田
[編輯]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大明初,羊 希為尚書左丞。時揚州刺史西陽王子尚上言,「山湖 之禁,雖有舊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為 家利。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 薪蘇無託。至漁採之地,亦又如茲。斯實害理之深弊。 請損益舊條,更申恆制。」有司檢壬辰詔書,「擅占山澤 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希以壬辰之制,其禁 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山封水,漸染復滋,更 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致怨嗟。今更刋革,立 制五條。凡是山澤先恆熂「種竹木薪果為林,仍及 陂湖江海,魚梁鰌鮆,恆加工修作者,聽不追。舊官品 第一第二品,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 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 及百姓一頃。皆依定格條上貲簿。若先已占山,不得 更占。先占足,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 一尺以上,並計贓依常盜論。」除晉咸康二年壬辰之 科。從之。時山陰縣人多田少,孔靈符表請徙無貲之 家於餘姚、鄮、鄞三縣,墾起湖田。帝令公卿博議,咸曰: 「夫訓農修政,有國所同。土著之人,習翫日久。如京師 無田,不聞徙居他縣。尋山陰豪族富室,頃畝不少,貧 者肆力,非為無處。又緣湖居人,魚鴨為業。小人習始 既難,勸之未」易,遠廢之疇,方翦荊棘,率課窮乏,其事 彌難,資徙粗立,徐行無晚。帝違眾議,徙人並成良業。
〈鮆原本按:《字典》無,疑訛〉。
梁
[編輯]武帝大同七年詔以公田給貧民不得假與豪家
[編輯]按《梁書武帝本紀》:「大同七年十一月丁丑,詔曰:『用天 之道,分地之利,蓋先聖之格訓也。凡是田桑廢宅沒 入者,公創之外,悉以分給貧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 田分。如聞頃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貴價僦稅以 與貧民,傷時害政,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與 豪家,已假者特聽不追。其若富室給貧民種糧共營』」 作者,不在「禁例。」
北魏
[編輯]太武帝 年以著作郎高允言遂除田禁
[編輯]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不載。 按《高允傳》:「允領著作郎, 世祖引允與論刑政,言甚稱旨。因問允曰:『萬機之務, 何者為先?是時多禁封良田,又京師遊食者眾,允因 言曰:『臣少也賤,所知惟田,請言農事。古人云,方一里 則為田三頃七十畝,百里則田三萬七千頃,若勤之 則畝益三升,不勤則畝損三升。方百里損益之率為 粟二百二十二萬斛,況以天下之廣乎?若公私有儲, 雖遇饑年,復何憂哉』』!」世祖善之,遂除田禁,悉以授民。
太平真君五年薄骨律鎮將刁雍表請引河水勸課大田詔宜便興立就功
[編輯]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不載。 按《刁雍傳》:雍,渤海人,真 君五年為薄骨律鎮將,至鎮,表曰:「臣蒙寵出鎮,奉辭 西藩,總統諸軍,戶口殷廣。又總勒戎馬,以防不虞,督 課諸屯,以為儲積,夙夜惟憂,不遑寧處。以今年四月 末到鎮,時以夏中,不及東作,念彼農夫,雖復布野,官 渠乏水,不得廣殖。乘前以來,功不充課,兵人口累,率 皆饑儉。略加檢行,知此土稼穡艱難。夫欲育民豐國, 事須大田,此土乏雨,正以引河為用。」觀舊渠堰,乃是 上古所制,非近代也。富平西南三十里有艾山,南北 二十六里,東西四十五里,鑿以通河,似禹舊跡。其兩 岸作溉田大渠,廣十餘步。山南引水入此渠中,計昔 為之,高於水不過一丈,河水激急,沙土「漂流。今日此 渠高於河水二丈三尺,又河水浸射,往往崩頹,渠溉 高懸,水不得上。雖復諸處按舊引水,水亦難求。今艾 山北河中有洲渚,水分為二,西河小狹,水廣百四十 步。臣今求入來年正月,於河西高渠之北八里,分河 之下五里,平地鑿渠,廣十五步,深五尺,築其兩岸,令 高一丈。北行四十里,還入古高渠,即循高渠而北,復 八十里,合百二十里,大有良田。計用四千人,四十日 功,渠得成訖。所欲鑿新渠口,河下五尺,水不得入。今 求從小河東南岸斜斷到西北岸,計長二百七十步, 廣十步,高二丈,絕斷小河,二十日功,計得成畢。」合計 用功六十日,小河之水盡入新渠,水則充足,溉官私 田四萬餘頃,一旬之間,則水一遍。水凡四溉,穀得成 實,官課常充,民亦豐贍。詔曰:「卿憂國愛民,知欲更引 河水勸課大田,宜便興立,以克就為功,何必限其日 數也。有可以便國利民者,動靜以聞。」
孝文帝太和元年始敕均田
[編輯]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元年三月丙午,詔曰:『朕政 治多闕,災眚屢興。去年生疫,死傷大半,耕墾之利,當 有虧損。今東作既興,人須肄業。其敕在所督課田農, 有牛者加勤於常歲,無牛者倍庸於餘年。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 按《李孝伯傳》,「孝伯兄子安世,歷主客給事中,時民困 饑」流散,豪右多有占奪。安世乃上疏曰:「臣聞量地畫 野,經國大式,邑地相參,致治之本,井稅之興,其來日 久。田萊之數,制之以限,蓋欲使土不曠功,民罔游力。 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 所以恤彼貧微,抑茲貪欲,同富約之不均,一齊民於 編戶。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 異鄉,事涉數世。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毀,桑榆 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彊宗豪族,肆其侵凌,遠認 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又年載稍久,鄉老所惑,群 證雖多,莫可取據。各附親知,互有長短,兩證徒具,聽 者猶疑,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 而不採。僥倖之徒興,繁多之獄作。欲令家豐歲儲,人 給資用,其可得乎!愚謂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 其徑術,令分藝有準,力業相稱,細民獲資生之利,豪 右靡餘地之盈。則無私之澤,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 山,可有積於比戶矣。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 明,悉屬今主。然後虛妄之民,絕望於覬覦;守分之士, 永免於」凌奪矣。高祖深納之後,均田之制,起於此矣。 太和五年,刺史太守給公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五年,州刺 史、郡太守並官,節級給公田。」
太和九年。詔「均給天下民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九年冬十月丁未,詔曰:『朕承乾 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典,經綸百氏,儲畜既積, 黎元永安。爰暨季葉,斯道陵替,富強者併兼山澤,貧 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餘財,或爭畝畔 以亡身,或因饑饉以棄業,而欲天下太平,百姓豐足, 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 田,還受,以生死為斷,勸課農桑,興富民之本。 按《食 貨志》:「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 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 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 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 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 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 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 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 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 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 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 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諸桑田皆為世業,身 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 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 亦不得買過所足。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 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有舉戶, 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 夫田;年踰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 授婦田。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 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諸土廣民 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役有土居者,依法封 授。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 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 減分。無桑之鄉,準此為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 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 移。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 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 畝之一。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 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 之田,放此為法。諸遠流配讁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 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 之間,亦借其所親。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 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 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按:杜佑《通典》,「太和元年三月,詔一夫制理四十畝,中 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時李安世上疏, 帝深納之,由是始議均田。九年冬十月丁未,詔均給 天下人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 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身沒則還田。 諸宰民之官,各隨遠近給公田有差。」職分田始於此。 太和十三年,遣匠者指授諸州鎮水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三年「八月戊子,詔諸州鎮有 水田之處,各通溉灌,遣匠者所在指授。」
太和十四年。詔依丘井之式。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四年十二月壬午。詔依準丘 井之式。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隱口漏丁。即聽附實。 若朋附豪勢。陵抑孤弱。罪有常刑。
恭帝三年安定公宇文泰創置六官司均掌田裡之政令
[編輯]按:《周書太祖本紀》:「魏恭帝三年,以太祖為太師、大冢 宰、柱國。」
按《隋書食貨志》:「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司,均掌田 里之政令。凡人口十已上宅五畝,口九已上宅四畝, 五口已下宅二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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