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56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五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十六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五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五十六卷目錄

 田制部總論二

  文獻通考二論井田 論後魏行均田法 葉水心論田制 論水利

  玉海田制總敘

  周禮訂義總論井田 總論溝洫

  性理會通田賦

  大學衍義補一制民之產

食貨典第五十六卷

田制部總論二

[編輯]

文獻通考二

[編輯]

《論井田》

[編輯]

按:自秦廢井田之後,後之君子每慨歎世主不能復 三代之法以利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併之利,其說 固正矣。至於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則莫如老泉、水心 二公之論最為確實。愚又因《水心》之論而廣之曰:「井 田未易言也。《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 地二百畝,再易之地三百畝,則田土之肥塉所當周」 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則民口 之眾寡所當周知也。「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 次食七人」,則其民務農之勤怠,又所當周知也。農民 每戶授田百畝,其家眾男為餘夫,年十六則別受二 十五畝。士工商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每口受二 十畝,則其民之或長或少,或為士,或為商,或為工,又 所當周知也。為人上者,必能備知閭里之利病,詳悉 如此,然後授受之際,可以無弊。蓋古之帝王分土而 治,外而公侯伯子男,內而孤卿大夫,所治不過百里 之地,皆世其土,子其人,於是取其田疇而伍之,經界 正,井地均,穀祿平。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違法制;污 吏黠胥,不能舞文以亂簿書。至春秋之世,諸侯用兵 爭強,以相侵奪,列國不過數十,土地寖廣,然又皆為 世卿強大夫所裂。如魯則季氏之費,孟氏之成,晉則 欒氏之曲沃,趙氏之晉陽,亦皆世有其地。又如邾、莒、 滕、薛之類,亦皆數百年之國,而土地不過五七十里。 小國寡民,法制易立。竊意當時有國者,授其民以百 畝之「田,壯而畀,老而歸」,不過如後世大富之家,以其 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程其勤惰以為予奪,校 其豐凶以為收貸,其東阡西陌之利病,皆其少壯之 所習聞,雖無俟乎攷覈,而姦弊自無所容矣。降及戰 國,大邦凡七,而幺麼之能自存者無幾。諸侯之地愈 廣,人愈眾,雖時君所尚者,用兵爭強,未嘗以百姓為 念。然井田之法未全廢也,而其弊已不可勝言。故《孟 子》有「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 妻子」之說,又有暴君汙吏慢其經界之說。可以見當 時未嘗不授田,而諸侯之地廣人眾,攷覈難施,故法 制隳弛而姦弊滋多也。至秦人盡廢井田,任民所耕, 不計多少,而隨其所占之田以制賦。蔡澤言商君決 裂井田,廢壞阡陌,以靜百姓之業而一其志。夫曰靜 曰一。則可見周授田之制。至秦時必是擾亂無章,輕 重不均矣。

《晦菴語錄》亦謂:因蔡澤此語,可見周制至秦不能無敝。

「漢既承秦,而卒不能復三代井田之法,何也?蓋守令 之遷除,其歲月有限,而田土之還受,其姦弊無窮,雖 慈祥如龔、黃、召、杜,精明如趙、張、三王,既不久於其政, 則豈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 乎?則不過受成於吏手,安保其無弊?後世蓋有爭田 之訟,歷數十年而不決者矣,況官授人以田,而欲其 均平乎?」杜君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為隱覈,隱 覈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眾功,藉 眾功則政由群吏,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夫行不信 之法,委政於眾多之胥,欲紀人事之眾寡,明地利之 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算,不可得而詳矣。」其說可 謂切中秦、漢以後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廣人 眾,罷侯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晉太 康時,雖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之制,而史不詳言 其還受之法。未幾五季雲擾,則已無所究詰。直至魏 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過因田之在 民者而均之,不能盡。如三代之制,一傳而後,政已圯 亂。齊、周、隋因之,得失無以大相遠。唐太宗「口分世業」 之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聽其買賣而為之限。至永 徽而後,則兼併如故矣。蓋自秦至今千四百餘年,其 間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纔二 百年,而其制盡隳矣。何三代貢助徹之法千餘年而 不變也?蓋有封建足以維持井田故也。三代而上,天 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廢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 人矣。三代而上,田產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廢井田,而 始捐田產以與百姓矣。秦於其所當取者予之。然沿 襲既久,反古實難。欲復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啟 紛爭;欲復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產以召怨讟。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

《論後魏行均田法》

[編輯]

按:《夾漈》鄭氏言「井田廢七百年」,至後魏孝文始納李 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然晉武帝時,男子一人占田 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 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謀,則亦非始於後魏也。但史不 書其還受之法,無由考其詳耳。或謂井田之廢已久, 驟行均田,奪有餘以予不足,必致煩擾以興怨讟,不 知後魏何以能行。然觀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諸桑田 不在還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戶世業,是以栽植桑 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樹,則似所種者皆荒閑無主之 田。必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 公田,以供授受,則固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 又令有盈者無受不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 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 所足。」是令其從便買賣,以合均給之數,則又非強奪 之以為公田,而授無田之人,與王莽所行異矣。此所 以稍久而無敝歟。

《葉水心論田制》

[編輯]

「自古天下之田無不在官,民未嘗得私有之。但強者 力多,卻能兼併眾人之利以為富,弱者無力,不能自 耕其所有之田,以至轉徙流蕩。故先王之政,設田官 以授天下之田,貧富強弱,無以相過,使各有其田,得 以自耕,故天下無甚貧甚富之民。至成周時,其法極 備。」雖《周禮·地官》所載,其間不能無牽合抵捂處。要其 大略,亦可見。周公治周授田之制,先治天下之田,以 為並井為疆界,歲歲用人力修治之。溝洫畎澮皆有 定數,疆界既定,人無緣得占田。其間田有弱者游手 者不耕,卻無強民貪並之害。後來井田不修,隄防浸 失,毀壞絕滅。至商鞅用秦,已不復有井田之舊,於是 開阡陌。阡陌既開,天下之田卻簡直「易見,看耕得多 少,惟恐人無力以耕之,故秦漢之際,有豪強兼併之 患。富者田連阡陌,而貧者無立錐之地。雖然如此,猶 不明說在民。但官不得治,故民得自侵占,而貧者插 手不得,不得不去而為游手,轉而為末業。」終漢之世, 以文、景之恭儉愛民,武帝之修立法度,宣帝之勵精 為治,卻不知其本不「如此,但能下勸農之詔,輕減田 租,以來天下之民。」如董仲舒、師丹,雖建議欲限天下 之田,其制度又卻與三代不合。當時但問墾田幾畝, 全不知是誰田,又不知天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 之。光武中興,亦只是問天下度田多少。當時以度田 不實,長吏坐死者無數。至於漢亡,三國並立,民既死 於兵「革之餘,未至繁息,天下皆為曠土,未及富盛而 天下大亂。雖當時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終不在 民。」以為在官,則官無人收管;以為在民,則又無簿籍 契券,「但隨其力之所能至而耕之。元魏稍立田制,至 於北齊、後周,皆相承授民田。其初亦未嘗無法度,但 末年推行不到頭,其法度亦是空立。唐興」,只因元魏 北齊制度而損益之。其度田之法,闊一步長二百四 十步為畝,百畝為頃,一夫受田一頃。周制乃是百步 為畝,唐卻是二倍有餘,此一頃制度與成周不合。「八 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世業」,是一家之田,口分須據 下來人數占田多少。《周制》八家皆私百畝,唐制若子 弟多,則占田愈多,此又一頃,與《成周》不合。所謂「田多 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之田減寬 鄉之半,其他有厚薄,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 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亦與周制不同。 先王建國,只是有分土,無分民,但付人以百里之地, 任其自治。蓋治之有倫,則地雖不足民有餘。苟不能 治,或德不「足以懷柔,民不心悅而至,則地雖多而民 反少。」唐既止用守令為治,則分田之時,不當先論寬 鄉狹鄉,當以土論,不當以人論。今卻寬鄉自得多,狹 鄉自得少,自狹鄉徙寬鄉者,又得並賣口分永業而 去。成周之制,雖是授田與民,其間水旱之不時,凶荒 之不常,上又賑貸救卹,使之可以相補助而不至匱 乏。若唐但知授田而已,而無補助之法,縱立義倉賑 給之名,而既令自賣其田,便自無卹民之實矣。周之 制最不容民遷徙,惟有罪則徙之,唐卻容他自遷徙, 並得自賣所分之田。方授田之初,其制已自不可久, 又許之自賣,民始有契約文書,而得以私自賣易。故 唐之比前世,其法雖為粗立,然先王之法亦自此大 壞矣。後世但知貞觀之治,執之以為據,故公田始變 為私田,而田終不可改,蓋緣他立賣田之法,所以必 至此。田制既壞,至於今,官私遂各自立境界,民有沒 入官者,則封固之時或召賣,不容民自籍。所謂「私田, 官執其契券,以各征其直。」要知田制所以壞,乃是唐 世使民得自賣其田始。前世雖不立法,其田不在官, 亦不在民。唐世雖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實。其後 兵革既起,征斂煩重,遂雜取於民,遠近異法,內外異 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賣之。天下紛紛,遂相兼併,故 不得不變而為「兩稅。」要知其弊實出於此

《論水利》

[編輯]

按:水利之說,三代無有也。蓋「井田之行,方井之地,廣 四尺謂之溝,十里之成,廣八尺謂之洫,百里之同,廣 二尋謂之澮。」夫自四尺之溝,積而至於二尋之澮,則 夫一同之間而捐膏腴之地以為溝洫之制,捐賦稅 之入以治溝洫之利,蓋不少矣。是以能時其蓄洩,以 備水旱。子產相鄭,猶必使田有封洫,蓋謂此也。自秦 人開阡陌,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而溝洫之制 大壞。後之智者,遂因川澤之勢,引水以溉田,而水利 之說興焉。魏起、鄭白之徒,以此為功。然水就下者也, 陂而遏之,利於旱歲。不幸霪潦,則其害有不可勝言 者,此翟子威、杜元凱所以決壞隄防,以紓水患也。

玉海

[編輯]

《田制總敘》

[編輯]

古者井田之興,必始於唐虞。夏商葺治,至周大備。因 口之眾寡以授田,因田之厚薄以制賦,畫溝洫,謹步 畝,嚴版圖,經界既定,仁政自成。其法自春秋時已壞, 晉作《爰田》,則賞眾以田,易其疆畔矣。魯初稅畝,則履 其餘畝,十取其一矣;用田賦則二猶不足,重困農民 矣。鄭子駟為田洫,而四族皆喪;子產使田有封洫,而 謗以伍田疇,則溝洫廢矣。晉欲使齊封內盡東其畝, 而戎車是利,則疆理廢矣。管仲作內政,楚蒍掩書土 田,亦頗改周典之舊矣。戰國兵農浸分,孟子言王道 之始,魏惠王以為迂。滕文公問井地,卒莫之行。自秦 孝公隳經界,開阡陌,而兼併僭踰興矣。漢承秦舊,董 仲舒請限民名田,師丹諫言「限名田未嘗行也。趙過 教民為代田,乃耕田之法,非受田之制。下及漢、唐,流 風已遠。然其授田,有口分、世業,皆取之於官;其斂民 財,有租、庸、調,皆計之於口。其後變為兩稅,戶無主、客, 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貧急於售田,則 田多稅少;富利於避役,則田少稅多。僥倖一興,稅役 皆弊。既無振貧之術」,又許之賣田,後魏以來弊法也。 《唐志》謂「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併」,似指以為井田, 失之遠矣。

周禮訂義

[編輯]

《總論井田》

[編輯]

愚案:周家井田之法,惟《小司徒》見之,謂「八家皆私百 畝,同種公田百畝」,此《孟子》之說也。謂八家各耕百十 畝,以十畝為公田,餘二十畝為廬舍,此《漢志》之說也。 今因錄諸家之說於後。

王氏曰:「田畝有類於井,而公田之中又鑿井焉,故謂 之井田。」一井之田九百畝,八家八百畝;公田居中亦 百畝。除二十畝,八家分之,得二畝半,以為廬舍,合保 城之地二畝半,《孟子》所謂「五畝之宅」是也。公田八十 畝,八家耕之,是為助法。廬舍居中,貴人也。私田環列 於公田之外,蓋衛王之意,八家私百畝,至於興兵之 際,乃《八陣圖》之法;

陳及之曰:「一井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 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所謂什 一而稅。」通王畿之內,至天下諸侯皆然。孟子曰:「周人 百畝而徹。」又曰:「《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由此觀之, 雖周亦助也。」張橫渠曰:「百畝而徹,是透徹之徹。透徹 而耕,則功力相驅,無一得惰者,及已收穫,則計畝數」 袞分之。以袞分之數,取什一之數而歸諸公,是亦一 說。要之,公家但取什一之稅,看民如何耕耳。或一家 耕百十畝亦可,或一家合耕八十畝亦可。而徵斂稅, 必視年之豐耗。故《司稼》云:「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 斂法。」 愚案:此主《漢志》說為是。

圖說曰:《漢志》引《孟子》說失其旨。由是何休注《公羊》,范 甯解《穀梁》,趙岐注《孟子》,宋均說樂緯以為然,理不可 通。何則?言井九百畝中為公田,則百畝共為公田,不 得家取十畝,言八家皆私百畝,則百畝皆屬於公,何 得復以二十畝為廬舍?言同養公田?是八家共理公 田事,何得家分十畝自治?若家取十畝自治,安得謂 之同養?若二畝半為廬舍,則家別二畝半亦入私矣, 何得八家皆私百畝? 愚案:此謂《漢志》之說,非。 林氏曰:「井方一里,是謂九夫。古者制井之法,有以地 里名,方里為井是也;有以田夫名,九夫為井是也。以 地里名者,所以正地界;以田夫名者,所以定征賦。周 時皆用井田,凡田皆用徹法。孟子曰『鄉田同井』」,則是 鄉皆用井。《哀公問》年饑用不足,有若告以盍徹,是邦 國亦用徹法。《周禮》一書,皆通率而言,所謂互見者,以 班固之言,攷《孟子》「九夫為井」,全無虧欠。後世為圖,亦 以縱橫成列。不知九夫為井,除山川林麓三分去一, 則是六百畝,又有一易再易之地,三分去一,則一井 地止三百畝。若如《孟子》班固所計,則是一井之田皆 平地。其說皆不通。蓋周公之井地,特以通率備言之。 案《左氏異議》說:「山林之地,九夫為度,九度當一井藪 澤之地,九夫為鳩,八鳩當一井京陵之地;九夫為辨, 七辨當一井淳鹵之地;九夫為表,六表當一井疆潦 之地;九夫為藪,五藪當一井偃豬之地;九夫為規,四規當一井原防之地,九夫為町。三町當一井隰皋之 地,九夫為牧。二牧當一井衍沃之地,九夫為井。」《左傳》 「楚蒍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 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今曰井九百畝,非 必皆平土,皆上地也,因地之所寓而為之計度,可以 知井田之說,且知夫天下通行之理。若據圖言井九 百畝,亦徒見其不同耳。《禮運》說「大道既隱」,而曰「以立 田裡」,是三王之初已有井甸田裡之法。信《南山序》成 王能疆理天下,以奉禹功,而其詩曰「信彼南山,維禹 甸之。」《論語》說禹「盡力乎溝洫」,與《匠人》「井間有溝」同。《皋 陶謨》「畎澮距川」,與《匠人》「井間有澮專達於川」同。觀《孟 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 徹,其實皆什一以貢。徹皆天下之什一,若非丘甸之 法,何以能行什一之法?故井田之法始於唐虞,以至 夏商,稍稍葺治,大備於周。 愚案:此說卻貫通。

《總論溝洫》

[編輯]

王氏《詳說》曰:「遂之制詳於溝洫,都鄙之制詳於井田。 井田未嘗無溝洫也,匠人為溝洫是已,溝洫未嘗無 井田也,《載師》所謂屋粟是已。但鄉遂溝洫稠多,都鄙 溝洫稀少耳。《禮圖》曰:『地形有逆順,水勢有遲速,故遂 人之溝洫密而匠人之溝洫疏』。蓋匠人所營有司之 事而已。故其營國也,為朝在某處,為市在某處,為塗」 若干,為門若干,皆有常制。其為溝洫也,為溝洫若干, 為川澮若干,其廣幾何,其深幾何,亦皆有常制。若夫 《遂人》則異於是,蓋隨地而制之,有出入焉,要之使治 可也。故曰:「凡治野,其為法大率圓而無弊」,夫是之謂 治。然則《匠人》之法死,遂人之法圓。

易氏曰:「《遂人》井田之法,乃成周開方之數。若《匠人》言 井間之溝為一里,十倍之而為十里之洫,又十倍之 而為百里之澮,特言其一面之長者而已。蓋《匠人》方 十里之洫,是每一面各十井;以開方而論,則方十里 者為方一里者百,是洫為百井,乃九百夫之地,果何 與於《遂人》百夫之洫?《匠人》言方五百里之澮,是每一」 面為百井。以開方而論,則方百里者為十里者百,是 澮為萬井?乃九萬夫之地,果何與於《遂人》千夫之澮? 鄭氏疑之而不得其說,故曰:「此畿內采地之制。」其說 無所依據。或者欲以《匠人》溝洫求合乎《遂人》治野之 制,若必欲以一面而牽合其數,則十夫之溝為一里 之井,十倍之為十里之成,又十倍之為百里之同。以 是推之,自百里之同而至兩山之川,得無大遼絕乎? 以是知匠人溝洫不可拘以成周之法,或出於夏商 之制,未可知也。何以明之?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 為同。文王《司馬法》為商末之制,則有合乎十里百里 之說。《益稷之書》曰:「濬畎澮距川。」是自然之川,則有合 乎兩山之間之說。知此則匠人為前代之制,遂人為 成周之制,明矣。

性理會通

[編輯]

《田賦》

[編輯]

或問:「井田今可行否?」程子曰:「豈古可行而今不可行 者?或謂今人多地少,不然。譬諸草木,山上著得許多, 便生許多。天地生物常相稱,豈有人多地少之理?」 問:「古者百畝,今四十一畝餘。若以土地計之,所收似 不足以供九人之食。」曰:「百畝九人,固不足,通天下計 之,則亦可。家有九人,只十六已別受田,其餘皆老少 也。」故可供。有不足者,又有補助之政,又有「鄉黨賙捄」 之義,故亦可足。

又嘗與張子厚論井地,曰:「地形不必謂寬平可以畫 方,只可用算法折計地畝以授民。」子厚謂「必先正經 界,經界不正,則法終不定。地有坳垤不管,只觀四標 竿中間地雖不平饒,與民無害,就一夫之間,所爭亦 不多。又側峻處田亦不甚美。又經界必須正南北,假 使地形有寬狹尖斜,經界則不避山河之曲,其田則 就得井處為井,不能就成處,或五七,或三四,或一夫, 其實四數則在。又或就不成一夫處,亦可計百畝之 數而授之,無不可行者。如此,則經界隨山隨河,皆不 害於畫之也。苟如此畫定,雖便使暴君汙吏,亦數百 年壞不得。經界之壞亦非專在秦時,其來亦遠,漸有 壞矣。」又曰:「井田,今取民田使貧富均,則願者眾,不願 者寡。」正叔言亦未可言。民情怨怒,正論可不可爾。須 使上下都無怨怒,方可行。

問:「橫渠謂:『世之病井田難行者,以亟奪富人之田為 辭。然處之有術,期以數年,不刑一人而可復。不審井 議之行,於今果何如』?」朱子曰:「講學時且恁講。若欲行 之,須有機會。經大亂之後,天下無人,田盡歸官,方可 給與民。如唐口分世業,是從魏晉積亂之極,至元魏 及北齊後周,乘此機方做得。荀悅《漢紀》一段正說此」 意,甚好。若平世則誠為難行。

東萊呂氏曰:「孔子言王道曰『道千乘之國,敬事而信, 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孟子言王道,須說『百畝之田, 八口之家』,及材木不可勝用之類,何故須說許多?以 此見得春秋時井田尚在,戰國時已自大故廢,須要人整頓。如《史記》說『決裂阡陌,以靜天下之業,又以此 見得井田亦不易廢』。」

大學衍義補一

[編輯]

《制民之產》

[編輯]

《通典》曰:「黃帝時,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 於中,則井田之原,其來遠矣。」

臣按此井田之始

堯遭洪水,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別九州:「冀州土白 壤,田中中;兗州土黑墳,田中下;青州土白墳,田上下; 徐州土赤埴墳,田上中;揚州土惟塗泥,田下下;荊州 土惟塗泥,田下中;豫州土惟壤下,土墳壚,田中上;梁 州土青黎,田下上;雍州土黃壤,田上上。」九州之地定 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

臣按:人君之治莫先於養民,而民之所以得其養者,在稼穡、樹藝而已。稼穡、樹藝,地土各有所宜,故禹平水土、別九州,必辨其土之質與色以定其田之等第,因其宜以興地利,制其等以定賦法,不責有於無,不取多於少,無非以為民而已。

《舜典》:帝曰:「棄,黎民阻饑,汝后稷,播時百穀。」

臣按:《史記》言稷少好耕,農民皆法則之,堯舉為農師,使教民稼穡則棄之為稷,堯時已然,舜蓋以舊官申命之也。當是時水土有未平者,堯既平之有可耕者矣,故命棄播時百穀,使民耕墾以為食,使不至於阻饑焉。先儒謂唐、虞之時豈有阻饑之事,然尚憂之,此所以為唐虞也。

《周禮》:「大宰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生九穀。二曰園 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四曰藪牧,養蕃鳥 獸。五曰百工,飭化人材。六曰商賈,阜通貨賄。七曰嬪 婦,化治絲枲。八曰臣妾,聚斂疏材。九曰閒民,無常職, 轉移執事。」

臣按:民生天地間,有身則必衣,有口則必食,有父母妻子則必養,既有此身則必有所職之事,然後可以具衣食之資而相生相養以為人也。是故一人有一人之職,一人失其職則一事缺其用,非特其人無以為生,而他人亦無以相資以為生,上之人亦將何所藉以為生民之主哉?先王知其然,故分其民為九等,「九等各有所職之事而命大臣,因其能而任之。是以一世之民,不為三農,則為園圃,不為虞衡,則為藪牧;否則為百工,為商賈,為嬪婦,為臣妾」 ,皆有常職以為之生。是故「生九穀,毓草木」 ,三農,園圃之職也;作山澤之材,養鳥獸,虞衡藪牧之職也。與夫「飭化八材,阜通貨賄,化治絲枲,聚斂疏材」 ,豈非百工商賈嬪婦臣妾之職乎?是八者皆有一定職任之常,惟夫閒民則無常職,而於八者之間轉移執事以食其力焉,雖若無常職,而實亦未嘗無其職也。是則凡有生於天地之間者,若男若女,若大若小,若貴若賤,若貧若富,若內若外,無一人而失其職,無一物而缺其用,無一家而無其產,如此則人人「有以為生,物物足以資生,家家互以相生,老有養,幼有教,存有以為養,沒有以為葬。天下之民莫不愛其生而重其死。」 人不游手以務外,不左道以惑眾,不群聚以劫掠,民安則國安矣。有天下國家者,奉天以勤民,其毋使斯民之失其職哉!

《大司徒》頒職事於邦國都鄙,使以登萬民,一曰稼穡, 二曰樹藝。

《小司徒》之職,「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臣按:可耕之地為井,可畜之地為牧。

《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上地,夫 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 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 百畝,餘夫亦如之。」

臣按:民之所以為生產者,田宅而已,有田有宅斯有生生之具,所謂生生之具,稼穡、樹藝、畜牧三者而已。三者既具則有衣食之資、用度之費,仰事俯育之不缺、禮節患難之有備,由是而給公家之徵求、應公家之徭役,皆有其恆矣。禮義於是乎生,教化於是乎行,風俗於是乎美,是以三代盛時皆設官以頒其職事,「經其土地,辨其田裡」 ,無非為是三者而已。後世聽民自為,而官未嘗一問及焉,能不擾之足矣,況為之經制如此其詳哉?明主有志於三代之隆者,不必泥古以求復井田,但能留意於斯民而稍為之制,凡有徵求營造,不至妨害於斯三者,則雖不復古制,而已得古人之意矣。

《前漢食貨志》:「聖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民受田, 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 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 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農民戶人已受田, 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 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

林藪澤原陵淳鹵之地,各以肥磽多少為差。民年二
考證
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

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

臣按:此言受田之法大略與《周禮大司徒》《遂人》所言相同,《周禮》所載周家一代分田授民之法皆出乎此也。

孟子告梁惠王田:「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 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 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

臣按:此章朱熹謂此制民之產之法而盡法製品節之詳,所謂「五畝宅、百畝田」 ,法制也;五十衣帛、七十食肉,品節也。有法制而無品節則民為用不足,有品節而無法制則民取用無所,抑斯言也,孟子兩言之,一以告梁惠王,一以告齊宣王,趙岐所謂「王政之本、常生之道」 是也。蓋天立君以為民,民有常生之道,君能使之不失其常,則王政之本於是乎立矣。後世人主不知出此,而其所施之政,往往急於事功,詳於法制,而於制民之產反略焉,是不知其本也。後世之治所以往往不古,若者豈不以是歟?

孟子告齊宣王曰:「無恆產而有恆心者,惟士為能。若 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 已。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 位,罔民而可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 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 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今也制民之產,仰 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凶年 不免於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義哉?

臣按:三代盛時,明君制民之產必有宅以居之,所謂「五畝之宅」 是也;有田以養之,所謂「百畝之田」 是也。其田、其宅皆上之人制為一定之制,授之以為恆久之業,使之稼穡樹藝、牧畜其中以為仰事俯育之資,樂歲得遂其飽暖之願,凶歲免至於流亡之苦,是則先王所以制產之意也。自秦漢以來,田不井授,民之產業,上不復制,聽其自為而已。久已成俗,一旦欲驟而革之,難矣。夫先王之制雖不可復,而先王之意則未嘗不可師也。誠能惜民之力,愛民之財,恤民之患,體民之心,常使其仰事俯育之有餘,豐年凶歲之皆足,所謂發政施仁之本,夫豈外此而他求哉!

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 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 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臣按:朱熹所謂「因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 ,此數語者非但可以處置井地,則凡天下之政施於民者皆當視此為準。

秦用商鞅,廢井田,開阡陌。

臣按:秦廢井田、開阡陌,說者皆謂開為開建之開,惟朱熹則以為開除之開焉,夫自秦用商鞅廢井田、開阡陌之後,民田不復授之於官,隨其所在皆為庶人所擅,有貲者可以買、有勢者可以占、有力者可以墾,有田者未必耕而耕者未必有田,官取其什一、私取其大半,世之儒者每嘆世主不能復三代之法以制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併之利。其言曰:「仁政必自經界始,貧富不均,教養無法,雖欲言治,皆苟而已。」 世之病難行者,未始不以亟奪富人之田為辭。然茲法之行,說之者眾,苟處之有術,期以數年,不刑一人而可復,所病者特上之未行耳。嗚呼,為此說者可謂正矣,其於古今事宜容有未盡焉者。臣考「井田之制,始於九夫之井而井方一里,終於四縣之都而都廣一同,其地萬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積而至於萬夫,其間又有為路者一、為道者九、為塗者八、為畛者千、為徑者萬。」 蘇洵謂「欲復井田,非塞溪壑、平澗谷、夷丘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隴,不可為也。」 縱使盡得平原曠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葉適亦謂:今天下為一國,雖有郡縣吏,皆總於上,率數歲一代,是將使誰為之乎?就使為之,非少假十數歲不能定也,此十數歲之內,天下將不暇耕乎?由是觀之,則井田已廢千餘年矣,決無「可復之理。說者雖謂國初人寡之時可以為之,然承平日久,生齒日繁之後,亦終歸於隳廢。不若隨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如朱熹所云者,斯可矣,政不必拘拘於古之遺制也。然則張載之言非歟?」 曰:「載固言處之有術,所謂術者,必有一種要妙之法。其言隱而未發,惜哉!臣」 不敢臆為之說也。

漢武帝時,董仲舒說上曰:「秦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 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 未改。古井田法雖難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兼併之路,然後可善治也。」

漢孝哀時,師丹請建限田,下其議。孔光、何武請「吏民 名田無過三十頃。」

北魏孝文時,李安世上言:「田業多為豪右所占奪,雖 桑井難復,宜更均量,使力業相稱。又所爭之田,宜限 年斷,事久難明,悉歸今主。」上善其議,下詔均天下人 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 受田三十畝。

唐授田之制,「成丁者人一頃,其分十畝為口,分二十 畝為永業,二百四十步為畝,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 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凡徙鄉及 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自狹鄉徙寬鄉者,得賣口分, 已賣者不復受。

臣按:井田既廢之後,田不在官而在民,是以貧富不均,一時識治體者咸慨古法之善而卒無可復之理,於是有限田之議、均田之制、口分世業之法,然皆議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何也?其為法雖各有可取,然不免拂人情而不宜於土俗,可以暫而不可以常也,終莫若聽民自便之為得也。必不得已創為之制。必也因其已然之俗而立為未然之限,不追咎其既往,而惟限制其將來,庶幾可乎?臣請斷以一年為限,如自今年正月以前,其民家所有之田,雖多至百頃,官府亦不之問。惟自今年正月以後,一丁惟許占田一頃。」 於是以丁配田,因而定為差役之法:丁多田少者,許買足其數,丁田相當,則不許「再買,買者沒入之。其丁少田多者,在吾未立限之前,不復追咎。自立限以後,惟許其鬻賣,有增買者,併削其所有」 ,以田一頃,配人一丁,當一夫差役。其田多丁少之家,以田配丁,足數之外,以田二頃,視人一丁,當一夫差役,量出雇役之錢;田少丁多之家,以丁配田,足數之外,以人二丁,視田一頃,當一夫,差役量應力役之徵。若乃田多人少之處,每丁或餘三五十畝或至一二頃;人多田少之處,每丁或止四五十畝、七八十畝,隨其多寡,盡其數以分配之。此外又因而為仕宦優免之法,因官品崇卑,量為優免,惟不配丁,納糧如故。其人已死,優及子孫,以寓世祿之意,立為一定之限,以為一代之制,名曰「《配丁。田法》既不奪民之所有,則有田者惟恐子孫不多,而無匿丁不報者矣。不惟民有常產,而無甚貧甚富之不均,而官之差役亦有驗丁驗糧之可據矣。行之數十年,官有限制,富者不復買田,興廢無常而富室不無鬻產,田直日賤而民產日均,雖井田之制不可猝復,而兼併之患日以漸銷「矣。臣愚偶有所見,不知可否,敢以為獻,惟聖明下其議於有司,俾究竟以聞。」

漢孝宣地節三年,詔曰:「池籞未御幸者,假與貧民,郡 國公館,勿復修治,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 孝元初元元年,以公田及苑振業貧民,江海陂湖園 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

臣按:古者人君多克己以厚民生,雖以漢世中主如孝宣、孝元者,其宮館、園池及郡國公田咸假之以振業貧民,俾其種食勿收租賦,況本民田而肯奪以為己有而又以之賜親䁥權倖之臣者哉?

宋太宗時,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穀,江南專種秔 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 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 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 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秔稻,並免其租。 真宗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 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田高仰者蒔之,蓋 旱稻也。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臣按:「地土高下燥濕不同而同於生物,生物之性雖同而所生之物則有宜不宜焉。土性雖有宜不宜,人力亦有至不至,人力之至亦或可以勝天,況地乎?」 宋太宗詔江南之民種諸穀、江北之民種秔稻,真宗取占城稻種散諸民間,是亦大易裁成、輔相以左右民之一事。今世江南之民皆雜蒔諸穀,江北民亦兼種「秔稻。昔之秔稻惟秋一收,今又有早禾焉,二帝之功,利及民遠矣。後之有志於勤民者,宜倣宋主此意,通行南北,俾民兼種諸穀,有司考課,書其勸相之數,其地昔無而今有,有成效者加以官賞。」

林勳《上政本書》曰:「宜假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 五十畝,其有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游惰末 作者皆驅之,使隸農以耕田之羨者,而雜紐錢穀以 為十一之稅。」

臣按:勳此書,朱熹、呂祖謙皆稱許之。今考其書,「百里之縣歲率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絹四千餘匹、綿三千四百斤,取民過重,恐非後世所宜用者。」以上田產。

《虞書》曰:「予決九州,距四海,濬畎澮距川
考證
《周禮》:遂人「掌邦之野,凡治野,夫間有遂,十夫有溝,百

夫有洫,千夫有澮,萬夫有川。」

《稻人》:「掌稼。下地,以瀦畜水,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遂 均水,以列舍水,以澮瀉水。」

《匠人》為溝,洫廣尺、深尺謂之𤰝,廣二尺、深二尺謂之 遂。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廣八尺,深八尺謂之 洫,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於川,各載其名。凡天 下之地勢,兩山之間必有川焉,大川之上必有塗焉。 凡溝必因水勢,防必因地勢。

臣按:古今言水利者,《周官》所謂「溝必因水勢、防必因地勢」 ,二言盡之矣。

孔子曰:「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

臣按:井田之制雖不可行,而溝洫之制則不可廢,但不可泥其陳跡,必欲一一如古人之制爾。今京畿之地地勢平衍,率多洿下,一有數「日之雨即便淹沒,不必霖潦之久輒有害稼之苦,農夫終歲勤苦盻盻,然而望此麥禾,以為一年衣食之計、賦役之需,垂成而不得者多矣,良可憫也。北方地經霜雪,不甚懼旱,惟水潦之是懼,十歲之間,旱者什一二,而潦恆至六七也。為今之計,莫若少倣《遂人》之制,每郡以境中河水為主,又隨地勢各為大溝,廣一丈以上者,以達於大河;又各隨地勢,各開小溝,廣四五尺以上者,以達於大溝;又各隨地勢開細溝,廣二三尺以上者,委曲以達於小溝。其大溝則官府為之,小溝則合有田者共為之,細溝則人各自為於其田。每歲二月以後,官府遣人督其開挑,而又時常巡視,不使淤塞。如此則旬月以上之雨,下流盈溢,或未必得其消涸。若夫旬日之間,縱有霖雨,亦不能為害矣。朝廷於此又遣治水之官疏通大河,使無壅滯。又於夾河兩岸築為長隄,高一二丈許,則眾溝之水皆有所歸,不至溢出,而田禾無淹沒之苦,生民享收成之利矣。是亦王政之一端也。惟聖明留意,下有司議可否,而推行其法於天下。」

魏史起為鄴令,引漳水溉鄴,民歌之曰:「鄴有賢令兮 為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舄鹵兮生稻粱。」 秦鄭國開涇水,自中山抵瓠口,為渠,用溉注填閼之 水,溉舄鹵之地四萬餘頃,牧皆畝一鍾。於是關中為 沃野,無凶年,名曰鄭國渠。

《李冰》為蜀守,壅河水作堋,穿二江以通舟船,因以灌 溉諸郡,於是蜀沃野千里號為「陸海。」

漢召信臣為南陽太守,於穰縣南造鉗盧陂,用廣灌 溉,歲歲增多,至二萬頃,人得其利。及後漢杜詩為守, 復修其業。時歌之曰:「前有召父,後有杜母。」

臣按:成周以前,井田與溝洫之制並行,旱乾則有蓄水之所,霪潦則有泄水之地,當是之時,民無水旱之憂而常獲豐登之利,非遇大災變不至於捐瘠也。自秦以後,井田廢而溝洫隨之,尚賴有民社之責者,因川澤之勢而興灌溉之利,非惟農民賴之而為國家之益也亦不小矣。世之守令能有興修水利以為一方無窮之惠者,上之人其尚旌異而顯擢之哉。

宋神宗熙寧元年,遣使察農田水利。中書又言:「諸州 縣古蹟陂塘,異時皆蓄水溉田,民利數倍,近歲多所 湮廢。」詔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復水利。

臣按:水性就下,遏之則利於旱歲,遇有霖潦則又或至於淹沒焉,是其利害亦略相當也。是以善言利者必因其勢、順其宜、行其所無事,使其旱則得有所灌、潦則得有所泄,兩無害焉。斯之為利,苟利少而害多,或兩無所利害焉,甚而委鄰為壑、利己損人,決不可鑿空生事,以煩擾乎民、興起訟端以召不靖之怨也。以上水利。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