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7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十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九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二
宋五〈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六則 端平二則 嘉熙四則 淳祐十則 寶祐三則
開慶一則 景定四則 度宗咸淳七則〉
金一〈康宗一則 太祖收國一則 天輔一則 太宗天會六則 熙宗皇統三則 世
宗大定二十二則 章宗明昌六則〉
食貨典第七十九卷
荒政部彙考十二
[編輯]宋五
[編輯]理宗寶慶元年秋七月丁丑滁州大水詔振恤之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寶慶元年,滁州大水,詔撥會子三千 緡、米千六百石,賑恤被災之家。」
寶慶三年,詔振贍蠲復水災處。又諸臣各議收糴利 弊,俱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丁酉,詔振贍被水郡 縣,其竹木等稅勿復。按《食貨志》:三年,侍御史李知 孝言,「郡縣素無蓄積,緩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曩 淮東總領岳珂任江東轉運判官,以所積經常錢糴 米五萬石樁留江東九郡,以時濟糴,諸郡皆蒙其利。 其後史彌忠知饒州,趙彥悈知廣德軍,皆自積錢糴 米「五千石。以是推之監司州郡,苟能節用愛民,即有 贏羨。若立之規繩,加以黜陟,所糴至萬石者旌擢,其 不收糴與擾民及不實者鐫罰。庶幾郡縣趨事,蓄積 歲增,實為經久之利。」有旨從之。又按《志》,三年,監察 御史汪剛中言:和糴之弊,其來非一日矣。欲得其要 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價。此已 試而有驗者,望飭所司奉行。」有旨從之。又按《志》:三 年,監察御史汪剛中言:「豐穰之地,穀賤傷農。凶歉之 地,濟糴無策。惟以其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饑者不 至於貴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乞申嚴遏糴之禁,幾 兩浙東江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並聽販鬻流通,違 許被害者越訴,官按劾吏決配,庶幾令出惟行,不致 文具。」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浙東大水,汪綱發粟三萬八千 餘,緡錢五萬賑給之,又蠲租六萬餘石,疲瘠頓蘇。」越 有經總制稅名四十一萬,其中二十五則紹興以來 虛額也。前後帥懼負殿以修奉攢宮之資,偽增綱,摭 其實以聞。詔免九萬五千緡,而宿弊因是著明。 又 按《續通考》,三年蠲紹興府餘杭、上虞二縣民戶折麥 一年,以水災故也。
紹定元年錫銀會度牒於湖廣總所令和糴米七十萬石餉軍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元年,資政殿學士、知潭州曾從 龍奏:「州縣賑民之法有三,曰濟,曰貸,曰糶。濟不可常, 惟貸與糶為利可久。今撥緡錢一千萬有奇,分下潭 州十縣,委令佐糴米,置惠民倉,乞比附常平法。」從之。 十月,趙至道奏:「乞行下諸路漕司,嚴飭和糴官吏,毋 得多取增量,庶民不憚與官為市。」從之。
紹定二年,成都、潼川路旱,詔振恤之。台州水,除民租 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五月,詔成都、潼川路歲旱民 歉,制司、監司其亟振恤,仍察郡縣奉令勤惰以聞。冬 十月壬戌,詔台州水災,除民田租及茶鹽酒酤諸雜 稅,郡縣抑納者,監司察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進知臨安府,官一等,以和糴有 勞也。」
紹定三年二月,蠲福建被災州縣稅租一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紹定四年,從臣寮奏,般運廣米應濟建、劍市糴,並嚴 飭科糴、投糴之弊,其州縣折苗以下戶,畸零減直折 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七月, 臣寮奏「建劍之間,秋霜害稼,乞下諸司措置般運廣 米,應濟市糴。」從之。臣寮奏:「乞嚴飭州縣科糴及人戶 投糴不即給錢,多取斛面之弊,其州縣折苗,並依祖 宗成法,止以下戶畸零減直折錢,違者劾寘典憲。」從 之。
紹定五年,從臣寮奏,行「廣糴」之法,飭諸道常平使者 覈州縣災傷重處,即與賑恤,並將見樁管米沿邊和 糴。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臣寮言:「若 將民間合輸緡錢使輸斛斗,免令賤糶輸錢,在農人 亦甚有利。此廣糴之良法也。」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三月,以陰雨,詔出豐儲倉米五 萬石,以紓民食。是年,臣寮奏戒飭諸道常平使者,遵 用淳熙詔令,每歲覈州縣豐歉分數,或災傷重處即與賑卹,不許隱蔽不實,違者罪之。 又按《續通考》:五 年八月,臣寮奏:「乞行下兩淮、荊、襄諸郡,將見樁管米 各具實數,或有侵移,責令補足。沿邊和糴,高價招誘, 不可均敷。民戶嚴立賞格,仍與定限,庶幾及時辦集, 內外皆有預備。」詔令戶部詳度,上於尚書省。
紹定六年,飭諸道不許遏糴,並禁義倉和糴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正月, 監察御史何處久奏:乞申飭諸道轉運司,嚴飭所部 州縣,不許遏糴。如歉郡招誘客販,委官告糴,仍具數 上之朝廷。其阻糴苛稅者,今御史臺劾奏。從之。二月, 郎官王定奏義倉為官吏蠹耗。上曰:「此自是民戶寄 留於」官,專為水旱之備,務令覺察。是年,趙立夫進對 畢,上曰:「目今和糴不可緩。」立夫奏:「臣昨尹京邑,蒙朝 廷委以糴事,痛革吏奸,遂得不擾而辦。」上曰:「奸弊多 端,嚴與關防,庶幾百姓樂與官為市。」
端平元年發米麥百萬石濟河南新復州軍以建陽邵武盜起臣寮請發粟賑饑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八月癸酉,詔「河南新復 郡縣,久廢播種,民甚艱食。江淮制司其發米麥百萬 石往濟歸附軍民。仍牓諭開封、應天、河南、三京」按 《食貨志》: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陽、邵武群盜嘯聚,變起 於上戶閉糴。若專倚兵威以圖殄滅,固無不可。然振 救之政一切不講,饑饉所迫,恐人懷等死之心,附之 者日眾。欲望朝廷厲兵選士,盪定已竊發之寇,發粟 振饑,懷來未從賊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賊勢自孤,可 一舉而滅矣。此成周《荒政》,散利除害之說也。」八月,以 河南州軍新復,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麥一百 萬石振濟。
端平三年。詔賑恤流民。並賑紹州英德府水災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三年。詔有 司賑恤流民。是年。紹州英德府大水。詔令本司多方 措置賑恤。
嘉熙元年詔兩淮荊襄流民計口給米期十日竣事以聞又詔出緡錢給被災家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嘉熙元年春正月甲子,詔:兩淮、荊 襄之民避地江南,沿江州縣間有招集振卹,尚慮恩 惠不周,流離失所,江陰、鎮江、建寧、太平、池江、興國」 岳江陵境內流民。其計口給米。期十日竣事以聞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五月,詔出內庫緡錢二十萬給 被災之家。
嘉熙二年,詔「招集四川流民,其真、滁、豐、濠四郡,籍強 壯者為兵,復賣田贍之。」又詔諸路和糴,並嚴收租苛 取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二月戊戌,詔:「『近覽李𡌴奏,知 蜀漸次收復,然創殘之餘,綏撫為急,宜施蕩宥之澤。 淮西被兵恩澤亦如之。其降德音,諭朕軫恤之意』。三 月乙亥,詔四川帥臣招集流民復業,給種與牛,優與 振贍。冬十月丁卯,吳潛言宗子趙時𣆳集真、滁、豐、濠 四郡流民十餘萬,團結十七砦,其強壯二萬可籍為 兵,近調五百授合肥,宜補時𣆳官。又沙上蘆場田可 得二十餘萬畝,賣之以贍流民,以佐砦兵。」從之。十二 月戊辰,詔諸路和糴給時直,平概量,毋科抑。申嚴收 租苛取之禁。
嘉熙三年,饒、信、南康旱,出《祠牒》三百道賑之。又詔「旱 傷諸路覈倉儲,以備賑濟。」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三年,詔出 封樁庫祠牒三百道,下江東憲司,賑饒、信、南康三郡 旱傷之民。」 又按《續通考》:「三年九月,以江、湖、浙東建、 劍、汀、邵旱傷,詔諸路提舉常平司覈所部州縣常平、 義倉之儲,以備賑濟。仍飭制、總司,今後毋輒移用,違 者坐之。」從左司諫徐榮叟請也。
嘉熙四年,以旱蝗,詔「有司振災恤刑」,臨安、紹興並行 蠲賑。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六月甲午朔,江浙、福建大旱 蝗。」秋七月乙丑,詔:「今夏六月恆陽飛蝗為孽,朕德未 修,民瘼尤甚,中外臣僚其直言闕失毋隱。」又詔有司 振災卹刑。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詔出封樁庫緡錢三十萬賑臨 安府貧民。」 又按《續通考》:「四年,以紹興府洊饑,詔蠲 今年夏稅。」
淳祐元年詔提舉司毋得以常平侵移其義倉另項樁收仍措上於尚書省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二年,詔出封樁庫十七界楮幣十萬,賑贍紹興、 處、婺水澇之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三年八月,詔「申嚴郡國社倉科配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五年秋七月辛丑,鎮江、常州亢旱,詔「監司、守臣 及沿江諸郡安集流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淳祐六年。泉州民謝應瑞出私鈔振饑。詔補校尉按《宋史理宗本紀》。六年秋七月壬戌。泉州歲饑。其民 謝應瑞。非因有司勸分。自出私鈔四十餘萬糴米以 振鄉井。所全活甚眾。詔補進義校尉。
淳祐七年八月壬寅,詔「監司、守臣議荒政以振乏絕, 租稅合蠲減者,具實來上。」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初,閩人生子,貧者多不舉。紹興中,朱 文公請立舉子倉。淳祐中,趙汝愚帥閩,推廣其意,括 絕沒之田產,召佃輸租,仍發糴本建倉收儲,遇受孕 五月以上者,則書於籍,逮免乳日,人給米一石三斗。 至是,詔賜常平錢米賑給之。是年,詔賞福建路監司 州郡所上官民之家濟糴者凡九人,補轉官資有差。」
又按《續通考》:「七年,鎮江府旱,詔兩浙轉運司檢覆。」
蠲七萬四千石有奇。
淳祐九年,以《陳》奏發帑代災傷縣輸折絲綿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九年。陳 奏蠲江東諸郡災傷。發帑代三縣輸折絲綿錢五十 萬九千三百六十餘貫。又按《續通考》:九年九月提 領戶部財用趙與創制新倉三百餘間,貯米一百 二十萬石,欲以「淳祐」為名,及照豐儲倉例,辟官四員, 從之。
淳祐十年,振恤被水州郡,詔:「官司奉行和糴,無得擾 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十年九月戊寅,以嚴州水,復民田 租。冬十月丁酉,詔郡邑間有水患,其被災細民,隨處 發義倉振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七月,上諭輔臣曰:『和糴本非朝 廷之得已,若官司奉行無擾,則人戶自樂與官為市。 訪聞近年所在和糴,未得朝廷拋降,預行多敷。富室 大家,臨期卒以賂免,而中產下戶反被均敷之害。以 至散錢則吏胥減剋,納米則斛面取贏,專計誅求,費 用尤夥。民間所得糴本,每石幾耗其半,其何以堪?可』」 申嚴約束。 又按《續通考》,十年十二月,詔江浙沿江 郡縣刷其流民口數,於朝廷樁管錢米內賑濟,仍許 於寺觀及空閒官舍居住。
淳祐十一年。詔諸路災傷處。監司守臣。多方救拯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十 一月。詔江東西湖南北福建二廣有災傷瘴癘去處。 雖已賑恤。猶恐州縣奉行不虔。可令監司守臣。體認 德意。多方救拯。
淳祐十二年。發米振被水諸郡。並遣使分行振恤 按《宋史理宗本紀》。「十二年六月癸亥。發米三萬石。振 衢信饑。丙寅。嚴衢、婺、台、處、上饒、建寧、南劍、邵武大水。 遣使分行振恤存問。除今年田租。」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七月,上諭輔臣,「嚴州水勢可 駭,移撥之米,當賑濟不當賑糶。」謝方叔奏:「衢、婺、台亦 多漂蕩,宜一體救恤。」是月,以諸路水災,遣使分郡賑 恤。 又按《續通考》,十二年,徐清叟奏,「水退之後,貧民 無以為生,亦有自經溝瀆者。聞帥臣陳昉發楮三十 萬、漕臣饒虎臣發楮五十萬、米五千石以賑之。乞與 除豁,使知聖旨。」上欣然從之。
寶祐元年發倉廩振溫台處水災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元年秋七月庚寅,溫、台、處三 郡大水,詔發豐儲倉米並各州義廩振之。」
寶祐二年九月丙寅,詔:「山陰、蕭山、諸暨、會稽四縣水, 其除今年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五年,詔「各路監司及宣制、安撫嚴督守臣、主兵 官軫恤軍民,務使得蒙實惠。」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朕 軫念軍民。無異一體。常令天下諸州建慈幼局平糴 倉官藥局矣。又給官錢付諸營置庫收息濟貧乏。奈 何郡守奉行不謹。所惠失實。朕甚憫焉。更有斃於疫 癘水災與夫歿於陣者。遺體暴露。又不忍聞也。可行 下各路清強監司。嚴督諸守臣。宣制安撫嚴督主兵 官。並要遵照元降指揮,如慈幼則必使道路無啼饑 之童,平糴則必使小民無艱食之患,官藥則劑料必 真,修合必精,軍庫收息則以時支給,不許稽違,務要 公平,不許偏徇,庶若民若軍皆蒙實惠。」
開慶元年發義倉米振河北諸郡及婺州水災並詔被兵百姓無以自存者以財粟振之又令諸路收糴供軍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開慶元年五月丁巳,詔湖北諸郡 去年旱潦饑疫,令江陵、常、灃、岳、壽諸州發義米振糶, 仍嚴戢吏弊,務令惠及細民。辛未,婺州大水,發義倉 米振之。冬十月庚辰,詔:『比者蜀道稍寧,然干戈之餘, 瘡痍未復,流離蕩析,生聚何資。咨爾旬宣之寄,牧守 之臣,輕徭薄賦,一意撫摩,恤軍勞民,庶底興復。其被 兵百姓遷入城郭無以自存者,三省下各郡,以財粟 振之』。」按《食貨志》:「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糴米五十萬石,湖南安撫司糴米五十萬石,兩浙轉運司五十萬 石,淮浙發運司二百萬石,江東提舉司三十萬石,江 西轉運司五十萬石,湖南轉運司二十萬石,太平州 一十萬石,淮安州三十萬石,高郵軍五十萬石,漣水 軍一十萬石,廬州一十萬石,並視時以一色《會子》發 下收糴,以供軍餉。」
景定元年詔收糴免陪納錢以封樁庫會子充臨安平糴倉本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景定元年九月 赦曰:「諸路已糶義米價錢,州郡以低價抑令上戶補 糴正稅逃閣義米用虧。常平司責縣道陪納,縣道遂 敷吏貼,保正長攬戶等人均納。自今視時收糴,見繫 吏貼等人陪納之錢並與除放。」又按志:元年臨安 府平糴倉舊貯米數十萬石。糶補循環。其後用而不 補,所存無幾。有旨令臨安府收糴米四十萬石,用平 糴倉錢三百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九貫,封樁庫十七 界會子一千九十五萬二千一百餘貫,共輳十七界 一千四百萬貫,充糴本錢。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上問近日京城米價」,賈似道奏 「見行賑濟,以平市價。此去秋成,糴價必減。」
景定二年,以州郡水災,詔行荒政,並詔「立賞格,誘人 入京販糶,出楮幣倉米以賑軍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六月乙巳,詔「近畿水災,安吉 為甚,亟講行荒政。九月辛酉,詔湖秀二郡水災守令 其亟勸分監司申嚴荒政」按《食貨志》:「二年以都城 全仰浙西米斛,誘人入京販糶,賞格比乾道七年加 優。」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十月,詔物價未平,出封樁庫楮 幣二十萬賑二衛諸軍,出豐儲倉米五萬石賑都民。」
又按《續通考》:二年上曰:「遞年和糴止及民戶,今歲」
《水潦若此》。《凡御前莊米》。亦照民間所科之數、輸之有 司。以示上下一體之意
景定四年,詔「荊湖、江西諸道仍舊和糴。」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六月庚申,詔平江、江陰、安吉、 嘉興、常州、鎮江六郡已買公田三百五十餘萬畝,今 秋成在邇,其荊湖、江西諸道,仍舊和糴。」
景定五年,罷一切「帶義」之徵。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監察御史 程元岳奏:「隨秔帶義法也。今秔糯帶義之外又有所 謂外義焉者,絹紬豆也,豈有絹紬豆而可加之義乎? 縱使違法加義,則絹加絹、紬加紬、豆加豆,猶可言也。 州縣一意椎剝,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義。甚者赦恩 已蠲,二稅義米依舊追索,貧民下戶所欠不過升合, 星火追呼,費用不知幾百倍,破家蕩產,鬻妻子怨嗟 之聲,有不忍聞。望嚴督監司,止許以秔帶義,其餘盡 罷。其有循習病民者,重其罰。」從之。
度宗咸淳元年以米貴發廩平糶
[編輯]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閏五月乙巳,久雨,京城 減直糶米三萬石。自是米價高即發廩平糶以為常。 丁未,發錢二十萬贍在京小民,錢二十萬賜殿步馬 司軍人,錢二萬三千賜宿衛。自是行慶恤災,或遇霪 雨雪寒,咸賜如上數。」按《食貨志》:「元年有旨,豐儲倉 撥公田米五十萬石,付平糴倉,遇米貴平價出糶。 咸淳」二年,命分助衢州饑。御史趙順孫請平糴價 按《宋史度宗本紀》。二年六月壬午。以衢州饑。命守令 勸分諸藩邸發廩助之按《食貨志》:二年監察御史 趙順孫言「今日急務。莫過於平糴。乾道間郡有米斗 直五六百錢者。」孝宗聞之。即罷其守,更用賢守。此今 日所當法者。今粒食翔踴。未知所由。市井之間「見楮 而不見米。推原其由,實富家大姓所至閉廩,所以糴 價愈高而楮價陰減。陛下念小民之艱食,為之發常 平義倉,然為數有限,安得人人而濟之?願陛下課官 吏使之任牛羊芻牧之責,勸富民使之無秦越肥瘠 之視。糴價一平,則楮價不因之而輕,物價不因之而 重矣。」又按:《志》:二年,以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義 倉米二百餘萬石減時直糶之。
咸淳六年,詔發米振水災州縣,並免田租。議和糴 按《宋史度宗本紀》:六年九月壬子,台州大水。冬十月 己卯,詔台州發義倉米四千石,並發豐儲倉米三萬 石。振遭水家。閏十月己酉,安吉州水,免公田租四萬 四千八十石。十一月丁丑,嘉興、華亭兩縣水,免公田 租五萬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八百一十石。按《食貨 志》:「六年,都省言,『咸淳五年和糴米,除浙西永遠住糴 及四川制司就糴二十萬石樁充軍餉外,京湖制司、 湖南、江西、廣西共糴一百四十八萬石。凡遇和糴年 分皆然』。」
按《江南通志》:「六年十一月,以蘇松大水,詔免公田、民 田租有差。」
咸淳七年,發米振諸路饑,穀城縣尉靳不發廩,詔削 秩,正遏糴之罪。
按《宋史度宗本紀》:「七年春正月辛未,紹興府諸暨縣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三月戊寅,發屯田租 穀十萬石,振和州、無為、鎮巢、安慶諸州饑。乙酉,平江 府饑,發官倉米六萬石。吉州饑,發和糴米十萬石,皆 減直振糶。戊子,發米一萬石往建德府濟糶。五月壬 辰,發米二萬石詣衢州振糶。六月丙申,諸暨縣大雨」, 暴風雷電,發米振遭水家。瑞州民及流徙者饑乏食, 發義倉米一萬八千石,減直振糶。己酉,鎮江府轉輸 米十萬石於五河新城積貯。丙辰,撫州黃震言:「本州 振荒勸分,前穀城縣尉饒立積米二百萬,靳不發廩, 雖嘗監貸,宜正遏糴之罪。」詔饒立削兩秩,武岡軍居 住。戊午,紹興府饑,振糧萬石。按《食貨志》:「七年,以咸 淳三年以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餘石,減 價發糶,薄收郡縣,聽民不拘關會見錢收糶。」
咸淳八年,發米振遭水府縣,並減田租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紀》,「八年六月丁酉,以錢千萬,命京湖 制司糴米百萬石,轉輸襄陽府積貯。八月丁未,紹興 府六邑水,發米振遭水家。冬十月己亥,紹興府言,八 月一日, 會稽、餘姚、上虞、諸暨、蕭山五縣大水。詔減田 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詔減錢塘、仁和兩縣民田 租什二,會稽湖田租什三,諸暨湖田租盡除之。 咸淳九年,免旱澇處屯田租,又選官互往鄰郡交納 和糴。
按:《宋史度宗本紀》:「九年十二月丁丑,沿江制置使所 轄四郡,夏秋旱澇,免屯田租二十五萬石。」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臣寮言:「州縣交量科糴之弊,乞 行下江西、湖南運司,各仰遵守已降指揮,遴選諸郡 清強正佐、幕職等官,互往鄰郡交納和糴,不許差右 選及權豪等貪謬之人充應。仍各遍牒本路州軍守 倅,毋使奸吏生事淹滯。所委之官,如有違戾,從御史 臺覺察聞奏。」
咸淳十年,免「郡縣侵負義倉米。」瀛國公即位,發米振 災傷處,並蠲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丙申,江東沙圩租米。 以咸淳九年水災。詔減什四。三月己卯,免郡縣侵負 義倉米七十四萬八千餘石」按《瀛國公本紀》,「十年 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寅,發米振餘杭、臨安兩 縣水災。餘杭災甚,再給米二千石。戊子,免被水州縣 今年田租。十二月甲辰,詔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 未輸之租,其勿徵。」
金一
[編輯]康宗七年己丑歲不登減盜賊徵償振貧乏者
[編輯]按《金史世紀》云云。按《太祖本紀》:康宗七年,歲不登, 民多流莩,強者轉而為盜。歡都等欲重其法,為盜者 皆殺之。太祖曰:「以財殺人不可,財者人所致也。」遂減 盜賊徵償法,為徵三倍。民間多逋負,賣妻子不能償, 康宗與官屬會議,太祖在外庭,以帛繫杖端,麾其眾 令曰:「今貧者不能自活,賣妻子以償債。骨肉之愛,人 心所同。自今三年勿徵,過三年徐圖之。」眾皆聽令,聞 者感泣。自是遠近歸心焉。
太祖收國二年詔民間沒為奴者並聽以人對贖
[編輯]按《金史太祖本紀》:「收國二年二月己巳,詔曰:『比以歲 凶,庶民艱食,多依附豪族,因為奴隸。及有犯法徵償 莫辦,折身為奴者,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為 奴者,並聽以兩人贖一為良。若元約以一人贖者,即 從元約』。」
天輔二年以諸謀克貧乏之民不知登耗詔具數以聞
[編輯]按《金史太祖本紀》:天輔二年七月癸未,詔曰:「匹里水 路完顏朮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謀克,貧乏之民,昔 嘗給以官糧,置之漁獵之地。今歷日已久,不知登耗, 可具其數以聞。」
太宗天會元年詔荒歉處免輸軍糧並聽以丁力等者贖鬻子
[編輯]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元年十二月辛巳,詔以咸州 以南,蘇、復州以北,年穀不登,其應輸南京軍糧免之。 甲午,詔曰:「比聞民間乏食,至有鬻其子者,其聽以丁 力等者贖之。」
天會二年,詔「減東京田租、市租,民新附者賑之,並發 粟賑泰州民。」
按《金史太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癸亥,以東京比歲不 登,詔減田租、市租之半。二月庚寅,詔命給宗翰馬七 百疋、田種千石、米七千石,以賑新附之民。十月甲子, 詔發寧江州粟,賑泰州民被秋潦者。」
天會三年,詔「廣儲蓄以備饑饉。」
按《金史太宗本紀》:「三年十月壬戌,詔曰:『今大有年,無 儲蓄則何以備饑饉?其令牛一具,賦粟一石,每謀克 為一廩貯之』。」
天會五年,詔「內地諸路賦粟備荒。」
按《金史太宗本紀》:「五年九月丁未,詔曰,內地諸路,每 耕牛一具,賦粟五斗,以備歉歲。」
天會十年。賑上京及泰州路戍邊民按《金史太宗本紀》。十年二月庚午。賑上京路戍邊猛 安民。七月甲午。賑泰州路戍邊戶。
天會十一年十一月丙寅,賑移懶路。十二月癸未,賑 曷懶路。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
熙宗皇統二年詔賑熙河陝西以諸路秋熟命增價和糴
[編輯]按《金史熙宗本紀》。皇統二年二月甲戌。賑熙河路。八 月辛未賑陝西。按《食貨志》。二年十月。燕西、東京、河 東、河北、山東、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價和糴。 皇統三年三月。陝西旱饑。詔許富民入粟補官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皇統四年,立「《借貸饑民酬賞格》,流民為奴婢者,官贖 還鄉。」
按《金史熙宗本紀》:四年十一月「壬辰,立借貸饑民酬 賞格。甲辰,陝西蒲、解、汝蔡等處因歲饑,流民典顧為 奴婢者,官給絹贖為良,放還其鄉。」
世宗大定元年以兵興歲歉下令聽民進納補官又募能濟饑民者視其人數為補官格
[編輯]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大定二年,以倉廩久匱,遣官收糴軍糧。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以正隆之 後倉廩久匱,遣太子少師完顏守道等山東東西路 收糴軍糧,除戶口歲食外,盡令納官,給其直。」
大定三年,詔「移饑民逐食他所饑荒地,質賣妻子,官 收贖之。」並詔廣蓄積以備水旱。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二月「庚午,上謂宰相曰:『灤州 饑民流散逐食,甚可矜恤,移於山西富民贍濟,仍於 道路計口給食。三月丙申,中都以南八路蝗,詔尚書 省遣官捕之。壬寅,詔臨潢漢民逐食於會寧府、濟、信 等州。四月乙酉,賑山西路猛安謀克貧民,給六十日 糧。五月乙卯,中都蝗,詔參知政事完顏守道按問大』」 興府捕蝗官。十一月庚戌,詔:中都、平州及饑荒地,並 經契丹剽掠,有質賣妻子者,官為收贖。十二月丁丑, 詔流民未復業,增限招誘。按《食貨志》:三年謂宰臣 曰:「國家經費甚大,向令山東和糴止得四十五萬餘 石,未足為備。自古有水旱所以無患者,由蓄積多也。 山東軍屯處,須急為二年之儲,若遇水旱,則用賑濟。 自餘宿兵之郡,亦須糴以足之。京師之用甚大,所須 之儲,其敕戶部宜急為計。」又按《志》,三年以歲歉,詔 免二年租稅。
大定四年,以北京粟貴,詔免課甲,饑民鬻為奴者官 贖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二月庚辰,以北京粟價踴貴, 詔免今年課甲。九月己丑,上謂宰臣曰:「北京、懿州、臨 潢等路,嘗經契丹寇掠平薊二州,近復蝗旱,百姓艱 食,父母兄弟不能相保,多冒鬻為奴,朕甚憫之。可速 遣使閱實其數,出內庫物贖之。」
大定五年,免旱蝗水溢處租賦,詔宰臣「修倉廩,以廣 和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正月辛未。詔中外復命有司。 旱蝗水溢之處。與免租賦按《食貨志》。「五年責宰臣 曰。朕謂積貯為國本。當修倉廩以廣和糴。今聞外路 官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稱委任之意。」
大定六年,敕「有司廣糴以備水旱。」又以河北、山東水, 免其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八月,敕有 司「秋成之後。可於諸路廣糴以備水旱。」又按志,六 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大定九年,詔「和糴毋得抑配,災傷艱食處免稅給,復 發廩振之。」並詔河南廣糴實倉廩。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正月庚午。詔諸州縣和糴。毋 得抑配百姓。二月庚子。以中都等路水免稅詔中外。 又以曹單二州被水尤甚。給復一年。三月辛巳。以大 名路諸猛安民戶艱食。遣使發倉廩減價出之。十二 月丙戌。詔賑臨潢、泰州、山東東路。河北東路諸猛安 民按《食貨志》。九年正月「諭宰臣曰。朕觀宋人虛誕。 恐不能久遵誓約。其令將臣謹飭邊備,以戒不虞。去 歲河南豐,宜令所在廣糴以實倉廩。」
大定十年,以山東歲饑,罷開河工役。又詔「隨處起倉 多糴以備賑贍。」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河渠志》。十年議決盧溝。 以通京師漕運。上命計之。當役千里內民夫。上命免 被災之地。以百官從人助役。已而敕宰臣曰:「山東歲 饑。工役興則妨農作。能無怨乎。開河本欲利民。而反 取怨。不可。其姑罷之。」按《食貨志》。十年十月上責戶 部官曰:「隨處時有賑濟。往往近地無糧。取於他處。往 返既」遠。人愈難之。何為不隨處起倉。年豐則多糴以 備賑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 將安用之。
大定十一年正月丙申,命「賑南京屯田、猛安被水災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十一年四月。「以 烏古里石壘民饑。罷其鹽池稅。」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九月,命賑山東路湖察溫猛 安饑。」
大定十二年,以諸路水旱,免去年租稅,賑山東等路 民饑。又詔:「在都和糴,凡秋熟之郡,所在廣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二年正月丙申,以水旱免中都、 西京、南京、河北、河東、山西、陝西去年租稅。」「五月甲戌, 命賑山東東路胡刺溫猛安民饑。」按《食貨志》:十二 年十二月,「詔在都和糴以實倉廩,且使錢幣通流。又 詔凡秋熟之郡,廣糴以備水旱。」
大定十四年,免水旱租稅,定常平倉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四年二月「戊寅,詔免去年被水 旱百姓租稅。」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詔定常平倉制,中外行之,其 法尋廢。」
大定十六年,免水旱路去年租稅,詔「西邊和糴,以備 儲蓄。」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六年正月甲寅,詔免去年被水 旱路分租稅。九月己酉,諭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西 邊自來不備儲蓄,其令所在和糴,以為緩急之備。」 大定十七年,免旱蝗諸路租稅,以三路賑粟不給,詔 廣積儲。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七年三月辛亥,詔免河北、山東、 陝西、河東、西京、遼東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稅,賑東 京婆速、曷速館三路。「乙丑,尚書省奏,三路之粟不能 周給。上曰:朕嘗語卿等,遇豐年即廣糴以備凶歉。卿 等皆言天下倉廩盈溢,今欲賑濟,乃雲不給。自古帝 王皆以蓄積為國家長計,朕之積粟,豈欲獨用之耶 今既不給,可於鄰道取之以濟。自今預備,當以為常。」
按:《食貨志》:十七年四月尚書省奏:東京三路十二
「猛安尤闕食者,已賑之矣,尚有未賑者。」詔遣官詣復 州、曷蘇館路檢視富家蓄積,有餘增直以糴,令近地 居民就往受糧。
大定十八年,免諸路前年被災租稅,饑者賑之,並命 諸處和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八年正月庚申,免中都、河北、河 東、山東、河南、陝西等路前年被災租稅。閏六月辛丑, 命賑西南、西北兩招討司民及烏古里石壘部轉戶 饑。」按《食貨志》: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諸猛安,西 北路招討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慶雲縣霿鬆河等 處,遇豐年,多和糴。」
大定十九年二月乙卯。免去年被水旱民田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十九年秋。中都 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以水旱傷民田。十三萬七 千七百餘頃。詔蠲其租。
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四月,賑西南路招討司所部 民。」
大定二十年,以諸路前歲被災,詔免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三 月,「詔免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路租稅」,以前 歲被災故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有司賑貸不實,論罪有差。災傷等 處,並命免租、停稅、減價糶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一年三月丁未朔,上初聞薊、 平、灤等州民乏食,命有司發粟糶之,貧不能糴者貸 之。有司以貸貧民,恐不能償,止貸有戶籍者。上至長 春宮聞之,更遣人閱實賑貸。以監察御史石抹元禮、 鄭大卿不紏舉,各笞四十,前所遣官皆論罪。閏月辛 卯,漁陽令夾谷移里罕、司候判官劉居漸,以被命賑」 貸,止給富戶,各削三官,通州刺史郭邦傑總其事,奪 俸三月。按《食貨志》,二十一年六月,上謂省臣曰:「近 者大興府、平、灤薊通順等州經水災之地,免今年租 稅。不罹水災者姑停夏稅,俟稔歲徵之。」時中都大水, 而濱棣等州及山後大熟,命修治懷來以南道路。以 來糴者,又命都城減價以糶。又按志,二十一年九 月以中都水災免租。
大定二十三年,免水災民租稅,仍給傭值。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三年 正月春。大水。詔夾道三十里內被災之民。與免今年 租稅。仍給傭值。
大定二十六年,免軍民地水旱災稅,被河災民戶,詔 禁推排。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四月壬戌,尚書省奏,年 前以諸路水旱,於軍民地土二十一萬餘頃內,擬免 稅四十九萬餘石。從之。」詔曰:「今之稅考古行之,但遇 災傷,常加蠲免。」十二月丙申,上謂宰臣曰:「比聞河水 泛溢,民罹其害者貲產皆空。今復遣官於彼推排,何 耶」右丞張汝霖曰:「今推排皆非被災之處。」上曰:「必鄰 道也。既鄰水而居,豈無驚擾遷避者乎。計其貲產豈有餘哉。尚何推排為。」按《食貨志》:二十六年,軍民地 罹水旱災者二十一萬頃。免稅凡四十九萬餘石。 大定二十七年,詔免水災軍民租稅、農夫差稅一年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 等路嘗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十一月甲寅,詔:「河水 泛溢,農夫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
大定二十八年,詔「避水民不能復業者,與津濟錢,仍 量地給耕牛。」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詔南京、大 名府等處避水逃移不能復業者,官與津濟錢,仍量 地頃畝,給以耕牛。」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詔:「饑民賣身者,並聽為良, 饑饉處有司先賑後聞。」從尚書省奏,令河南招集他 路流民。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閏五月辛酉。制諸饑民賣身。已贖放為良。復與奴主 男女。並聽為良。十一月辛巳。詔有司「今後諸處或有 饑饉。令總管節度使或提刑司先行賑貸。或賑濟然 後言上。」十二月戊戌。以河東南、北路提刑司言。賑寧 化、保德、嵐州饑。其流移復業。給復一年按《食貨志》。 二十九年八月,尚書省奏:「河東地狹,稍凶荒則流亡 相繼。」竊謂河南地廣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給 閒田,則河東饑民減少,河南且無曠地矣。上從所請。 又按《志》,二十九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 恐廩粟積久腐敗。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 部尚書曹望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 十二萬餘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今 以歲入度支所餘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既蠲免其 所入,復出粟以賑之,非有備不可。若復欲減,將何以 待之?如慮腐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致壞,違者問 如律。」制可。
章宗明昌元年議行常平法委官推排被水諸路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八月乙酉,詔設常平倉 按《食貨志》:常平倉,世宗大定十四年,嘗定製詔中 外行之,其法尋廢。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請復設。 敕省臣詳議以聞。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增市價 十之二以糴,儉歲則減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歲則已。 夫所以豐則增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儉則減價以 出者,恐物貴傷民,增之損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 謂使天下之民專仰給於此也。今天下生齒至眾,如 欲計口使餘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出不 以時而致腐敗也。況復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久之 計。如計諸郡縣驗戶口,例以月支三斗為率,每口但 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凶矣。若令 諸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糴,其不 及者俟豐年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貴在必 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 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穀不熟之所,則依常 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糶。」詔從之。又按《志》:元年,尚 書戶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詔委官推排,比舊減錢五 千六百餘貫。
明昌二年制:「災傷報不以實者,主司戶長論罪有差, 闕食等處許納粟補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四月戍子,制諸部內災傷主 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檢視不以實者罪 如之。因而有傷人命者,以違制論。致枉有徵免者坐 贓論。妄告者戶長坐詐不以實罪。計贓重從詐匿不 輸法。八月己亥。敕山東河北闕食等處。許納粟補官 按《食貨志》。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訴水旱災傷者。 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 檢畢,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賑諸路災傷饑民。敕「州縣各置常平倉,有 司官以所糴多寡為升降。」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五月戊寅,尚書省奏,近以山 東河北之饑,已委宣差所至安撫賑濟,復遣右三部 司正範文淵往視之。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災傷,民 乏食,而租稅有未輸。詔免之。諭戶部,可預給百官冬 季俸,令就倉以時直糶與貧民,秋成各以其貲糴之, 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其承應人不願者聽。」秋 七月戊寅,敕尚書省曰:「饑民如至遼東,恐難遽得食, 必有饑死者。其令散糧官問其所欲居止,給以文書, 命隨處官長計口分散,令富者出粟養之,限以兩月, 其粟充秋稅之數。」己卯,祁州刺史頓長壽、安武軍節 度副使胡刺坐賑濟不及四縣,各杖五十。九月庚午, 諭尚書省:「去歲山東、河北被災傷處所閣租稅及借 貸錢粟,若便徵之,恐貧民未蘇,俟豐收日以分數察 徵可也。」冬十月甲寅,敕置常平倉處,並令州府官以 本職、提刑、縣官兼管勾其事,以所糴多寡約量升降, 以為永制。十一月丙申,以有司言:河州定羌民張顯, 孝友力田,焚券已責,又獻粟千石以賑饑;棣州民榮 楫,賑米七百石、錢三百貫,冬月散柴薪三千束,皆別無希覬,特各補兩官,仍正班敘。十二月丁巳敕「華州 下邽縣置武定鎮倉,京兆櫟陽縣置粟邑鎮倉,許州 舞陽縣置北舞渡倉,各設倉草都監一人,縣官兼領 之。」按《食貨志》:三年八月敕:尚書省百姓當豐稔之 時,不務積貯,一遇凶儉,輒有阻饑,何法可使民重穀 而多積也。宰臣對曰:二十九年已詔農民能積粟免 充物力。明昌初,命民之物力與地土通推者,亦減十 分之二。此固其術也。又按《志》,三年西京饑,詔賣度 牒以濟之。又按志:三年八月敕:常平倉豐糴儉糶, 有司奉行勤惰褒罰之制。其遍諭諸路,其奉行滅裂 者,提刑司糾察以聞。又謂宰臣曰:「隨處常平倉往往 有名無實,況遠縣人戶豈肯跋涉,直就州府糶糴,可 各縣置倉,命州府縣官兼提控管勾。」遂定製,縣距州 六十里內,就州倉六十里外則特置。舊擬備戶口三 月之糧,恐數多致損,改令戶二萬以上備三萬石,一 萬以上備二萬石,一萬以下、五千以上備萬五千石, 五千戶以下備五千石。河南、陝西「屯軍貯糧之縣,不 在是數。州縣有倉仍舊,否則刱置。郡縣吏受代,所糴 粟無壞,一月內交割給由。如無同管勾,亦准上交割。 違限,委州府並提刑司差官催督監交。本處歲豐而 收糴不及一分者,本等內降提刑司體察,直申尚書 省,至日斟酌黜陟。」九月,敕:置常平倉之地,令州府官 提舉之,縣官兼董其事,以所糴多寡約量升降,為永 制。按《河渠志》:三年四月,尚書省奏,「遼東北京路米 粟素饒,宜航海以達山東。昨以按視東京近海之地, 自大務清口並咸平銅善館皆可置倉貯粟,以通漕 運。若山東、河北荒歉,即可運以相濟。」制可。
明昌四年,以五穀不登,卻上尊號。從有司奏,賑河北、 河州饑,停中都路官糴,又議止置上京路常平倉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春正月辛卯,賑河北諸路被 水災者。三月戊辰朔,諸路提刑司入見,各問以職事, 仍誡諭曰:「朕特設提刑司,本欲安民,於今五年,效猶 未著。」蓋多不識本職之體而徒事細碎,以致州縣例 皆「畏縮而不敢行事。迺者山東民艱於食,嘗遣使賑 濟,蓋卿等不職,故至於此。既往之失,其思悛改!」夏四 月癸卯,百官三表請上尊號,上曰:「祖宗古先有受尊 號者,蓋有其德,故有其名。比年五穀不登,百姓流離, 正當戒懼修省之日,豈得虛受榮名耶?」不許,仍斷來 章。丁巳,賑河州饑。十二月甲午,諭大興府,於暖湯院 日給米五石,以贍貧者。按《食貨志》:四年七月諭旨 戶部官:「聞通州米粟甚賤,若以平價官糴之,何如」於 是有司奏:中都路去歲不熟,今其價稍減者,以商旅 運販繼至故也。若即差官爭糴,切恐市價騰踴,貧民 愈病。請俟秋收日,依常平倉條理收糴。詔從之。又 按志,三年九月諭尚書省曰:「上京路諸縣未有常平 倉,如亦可置定,其當備粟數以聞。」四年十月,尚書省 奏:「今上京蒲與、速頻、曷懶、胡里改等路猛安謀克,民 戶計一十七萬六千有餘,每歲收稅粟二十萬五千 餘石,所支者六萬六千餘石,總其見數,二百四十七 萬六千餘石。臣等以為此地收多支少,遇災足以賑 濟,似不必置。」遂止。
明昌五年,詔「權罷中外常平倉和糴賑被水災戶,並 免秋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冬十月壬寅,遣戶部員外郎 何格賑河決被災人戶。十二月丁卯,免被黃河水災 今年秋稅。按《食貨志》:五年五月,「上曰:聞米價騰踴, 今官運至者有餘,可減直以糶之。其明告民,不須貴 價私糴也。」又按志:五年九月,尚書省奏,「明昌三年 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天下常平倉總五百一十九 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石,可備官兵 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年之用。而見 在錢總三千三百四十三萬貫有奇,僅支二年以上。 見錢既少,且比年稍豐,而米價猶貴,若復預糴,恐價 騰踴,於民未便。」遂詔權罷中外常平倉和糴,俟官錢 羨餘日舉行。
明昌六年。從省臣議。命闕食州縣。量行賑貸賑濟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七月敕宰 臣曰:「詔制內饑饉之地。令減價糶之。而貧民無錢者。 何以得食。其議賑濟。」省臣以為闕食州縣。一年則當 賑貸。二年然後賑濟。如其民實無恆產者。雖應賑貸。 亦請賑濟。上遂命間隔饑荒之地可以辦錢收糴者。 減價「糶之,貧乏無依者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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