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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1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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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十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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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十二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二

  周二總一則 武王一則 定王二則 敬王一則 顯王一則

  秦始皇二則

食貨典第一百十二卷

賦役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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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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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禮地官》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灋,以稽國中 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 疾,凡征役之施捨。」

訂義史氏曰:「國中,王畿也;四郊,畿外也;都、鄙,野外也。夫謂其身,家謂其居。如止知其居,則土著之民在爾,僦寓轉移之民何自知之?此夫家所以兼言也。」

《易》氏曰:「稽國中及四郊都鄙者,舉王畿千里言。」

之也。不言六鄉、六遂、邦甸者,舉上下以見其中。夫謂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舉其凡也。家謂上地七人,中地六人,下地五人,則其目也。黃氏曰:「九比,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也。三三比之,故曰九比。小司徒專掌比法,蓋鄉法也,非若野法。八家皆私百畝,其中為公田也。故其職又曰:『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攷夫屋以待政令』。」 國中,六鄉也;四郊,六鄉之餘邑也。六鄉,四閭之吏。《司馬法》:「閭方百里三萬家,四閭十二萬家,六鄉為七萬五千家,其餘五萬五千家為四郊。」 此亦大約也。鄉之民雜,必比而居之者,使各從其類而習其事也。邦國都鄙,皆本司徒鄉法,以教其所治民,故小司徒以九比之法,稽都鄙夫家之數,而邦國「則受」 其比要,內外之勢,詳略不同。

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乃頒比灋於六鄉之大 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其物;以歲時入 其數,以施政教,行徵令。

王昭禹曰:「《頒比法》者,頒校比之度數也。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其校比則有法矣。其比法則自司徒而頒之,鄉大夫則受其法於小司徒而用之。」 王氏曰:「登者,上其籍也。」

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

鄭氏曰:「《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

劉執中曰:「三年則大比,謂簡去其老疾,不任役。」

者,補其闕落「不成伍者」

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 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

易氏曰:「會,聚也。小司徒以軍制聚萬民,自五兩以至軍師咸在焉。獨言會萬民之卒伍者,先王之軍制,調兵必五數,出兵必百數。不五數不足以調兵,故積數起於五人之伍;不百數不足以出兵,故積數起於百人之卒。以百人之卒成一小陣,五百人之旅成一中陣,二千五百人之師成一大陣,萬二千五百人之軍成五大陣。」 鄭康成曰:「五、兩、卒、旅、師、軍,皆眾之名。兩,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師二千五百人,軍萬二千五百人。此皆先王因農事而定軍令者也。」 鄭鍔曰:「五家之比即五人之伍,五比之閭即五伍之兩,四閭之族即四兩之卒,五族之黨即五卒之族,五黨之州即五族之師,五州之鄉即五師之軍也。萬二千五百人為鄉,合之以為一軍。王之六軍出於六鄉,舉一軍之制則六軍之制皆可得而知。」 又曰:「說者謂五人為伍,則左右前後四人,而一人居其中,伍則二十五人矣。兩兩相比則謂之兩,二十五人縱橫皆五,何以謂之兩耶?蓋自二十五人而四之以為卒,則橫縱皆兩矣,唯卒之橫縱皆兩也。」 其法起於五人之伍,故以兩名之。李景齊曰:「天子曰萬乘,諸侯曰千乘。天子六軍,大國不過三軍。」 此定製也。然嘗攷《司徒》卒伍之制,而約之以《司馬法》,不能無疑。《司馬法》曰:「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是則一乘者七十五人之所容也。約而計之,兵車一乘則三兩之數,四乘則三卒之數,百乘「則三師之所合,五百乘則三軍之所合,積而至於千乘則六軍聚焉」 ,是則六軍之數,適足以容千乘。以天子之六軍言之,則不足於萬乘;以諸侯之千乘言之,則不應有六軍。是何也?大抵悉天子之畿內以為軍,則足以容萬乘,而所謂六軍者,特寓於六鄉,乃天子宿衛之兵爾,其餘六遂都鄙之兵,蓋不與焉。悉諸侯之國以為軍,則大國有千乘,而所謂不過三軍者,僅止於五百乘耳,非其不足於千乘也,亦可以天子宿衛之兵數約之。此周人居重馭輕之法。唐人府衛,《君子》謂其得鄉、遂之遺者,蓋出此。

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鄭鍔曰:「軍制已定,則有征伐之時,起之以為軍旅,四時之間,作之使趨田役,有盜之際,比之使作追胥,閒暇之時,令之使出貢賦,無不可也。」 黃氏曰:「鄉之軍制,寓於比、閭、族、黨、州、鄉,故會其卒伍而為伍,兩卒旅、師、軍,蓋常自為六軍也。用之於起軍旅、作田役、比追胥、令貢賦,皆鄉法也。軍旅曰起,部伍素定,由是而起也。」 《田役》曰作,田竭作,車少人多。役隨事多少,車不出,皆臨時作之。田雖為六軍,蓋不止七萬五千人矣。追胥亦竭作,當時比之,不使臨事紛錯也。野皆不如此,不會卒伍。大抵鄉車人不相須,其用在人,而或竭作,故會之於卒伍。野車人相得,其用在車,無竭作之事,故合之於五乘。此其所以不同也。六軍為車千乘,以《司馬法》「三百家共一車」 ,約之七萬五千家止得車二百五十乘,不能充其賦也。大抵六鄉皆守兵,會同征伐,其出甚少,故六軍備其人而已。車馬之賦,不盡出於民,則以公車充之。校人有馬,牛人有牛,皆以共公車、鄉賦,閭師徵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 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 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賈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給土地,則據土地計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數。」 鄭鍔曰:「上文於歲時入數、大比受要之後而言,乃會萬民之卒伍,則氏數既定,然後軍法可制也。軍法已成,乃言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何耶?蓋會萬民之卒伍者,所以起軍旅也。此言可」 任之人數者,所以作田役也。將作田役,必先知其可任之人。將以知其可任之人,必先稽其受地之等。家有七人者,必授以上地,觀其所受者上地,則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三人矣。家有六人者,必授以中地,觀其所受者中地,則知其可任者二家可出五人矣。家有五人者,必授以下地。觀其所受者「下地,則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二人矣。蓋因其受地之優劣,足以知其力之有餘不足也。」 說者謂受田有九等之法,此以七、五、六為三等者,蓋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余以為此言六鄉受地之法。學禮者見《遂人》頒田裡,自「上地夫一廛、田百畝」 ,至餘夫亦如之,乃謂六鄉受田之法與六遂同,特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殊不知經之所載,自王畿之鄉、遂、都、鄙,至於諸侯之邦國,凡授田之法,自有四節。《大司徒》言「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此一節也。《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此又一節也。《遂人》言「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此又一節也。《大司馬》言「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此又一節也。即是四節。攷之,《大司徒》言都鄙之制,《小司徒》言六鄉之制,《遂人》言六遂之制,《大司馬》言諸侯國之制。何以明之?《司徒》言「凡造都鄙」 ,而繼以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為都鄙之制明矣。《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之制,不與遂同,又不與都鄙《大司馬》同,非六鄉田制而何?何則?上地當食十人、九人、八人,中地當食七「人,六人,下地當食五人」 ,此固常法也。六鄉在內,不及十人九人,但家有七人則授以上地,家有六人則授以中地,家有五人則授以下地,所以然者,將以強內故也。若六遂所授,則不可與鄉同,故別言之曰:「上地夫一廛田百畝,中地夫一廛田百畝,下地夫一廛田百畝」 ,見其如常法而已。然又有萊五「十畝、萊百畝、萊二百畝」 ,不與鄉同,則以遂地遠而瘠,授之萊乃所以饒遠而已。又以爵位攷之,鄉大夫爵與遂大夫同,鄉師爵與遂師同,小司徒爵與遂人同,遂人掌授遂田,則小司徒掌授鄉田矣。《遂人》言六遂之制,則《小司徒》所言,為六鄉授田之制,何疑之有?若夫外造都鄙,則大司徒事,故都鄙之「田,於大司徒言之;施政職於九畿之外,而令其軍賦,則大司馬事,故邦國之田,於大司馬言之。」 以是觀之,謂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者,妄說也。呂氏曰:「《司馬法》曰:『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以小司徒參之。司徒之可任者,如此其多』。」 《司馬法》之出士徒數如彼其少。古人用兵皆為不勝計,以慮敗也。故不盡用之,雖敗尚可扶持。故《小司徒》只言其可任者,非實數也。自此以後,調發者皆用實數,幸而一勝,不幸而一敗,則皆不可救矣。晉作州兵,乃是盡數調發,甚

非先王之制。他如魯成作丘甲,曹操案戶籍,得三十萬眾;蘇秦以齊王臨淄之中七萬戶,不下戶三男子,而卒以二十一萬。而曹操謂崔琰曰:「昨案戶籍,可得三十萬眾,故為大州。」 是皆以實數調發,惟諸葛孔明僅有此意。一蜀之大,其兵多不過十二萬。孔明所用八萬,常留四萬以為更代。蜀之所以強者,以孔明不盡用之。及蜀之亡,尚有十萬二千,數年之間,所折者不過二萬耳。

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 作。

王氏曰:「可任者,或家三人,二家五人,家二人而起徒役,無過家一人。蓋用徒役,不必一時皆遍,計所役久近,取勞佚均而已,不於一役家起二人,所以寬民也。」 王昭禹曰:「以其餘為羨,則所用者正卒而已。然正卒又有可代者之備,此民所以有餘力而不困於役也。」 陳及之曰:「『竭作』,鄭氏謂『盡行』,非也。田獵所以教民習」 兵事,則不可不皆教之。及其當田也,今日發某甲,明日發某甸,亦不一時俱起,所以休民力而互教也。至其追胥,則不案籍起人,其家丁男皆可行矣。故曰「竭作」 ,若曰「盡行」 ,不勝其擾也。

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 罰,誅其犯命者。「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

鄭氏曰:「大事,戎事,大故災寇。」 鄭司農曰:「當徵召會聚百姓,則小司徒召聚之。餘子,謂羨也。」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鄭鍔曰:「經野則分其田野而井牧之,可耕之地則為井田之制,可畜之地則為牧養之區,《左傳》所謂『井衍沃,牧隰皋』,各相其地所宜而已。」 愚案: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公田處其中而私田包乎外,是之謂井其田野也。上地授萊視田半,下地授萊視田倍,比中地田萊之相等,是之謂牧其田野也。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 四縣為都。

鄭鍔曰:「井地之法,始於一夫之受田百畝,積而至於九夫,則地方一里凡三百步,為田九百畝,是為一井;積四井三十六夫之田,縱橫皆二井,則地方二里為田三千六百畝,是為一邑;積四邑一百四十四夫之田,則地方四里為田一萬四千四百畝,是為一丘,積四丘五百七十六夫之田,則地方八里為田五萬七」 千六十畝,是為一甸田。至於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乃得方十里,斯為一成。甸又謂之乘,言車乘之法至是始成田。至於一成,則四成積為四百井,四百井三千六百夫,則方二十里矣。於是為縣,至於四縣,則方四十里矣。於是為都田。至於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斯為一同。

愚案:鄭氏以「甸方八里」 ,旁加一里,則方十里為

「一成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夫,治洫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百里為一。同積萬井,九萬夫,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 雖《橫渠》亦從其說。殊不知《小司徒》「四井為邑」 至「四縣為都」 ,皆以四數言之。言田之實數,《司馬法》自「井十為通」 至「終十為同」 ,皆以十數之。兼山川城池而言,《小司徒》「四丘為甸」 ,即《司馬法》「通十為成甸」 ,「六十四井而成百井」 者,其三十六井為山川城郭也。《小司徒》「四都之地」 ,即《司馬法》「一同」 之地,四都方八十里,止六千四百井,而同乃萬井者,其三千六百井為山川城郭,大約《小司徒》之法,比《司馬法》皆是三分之二實地。鄭氏旁加之說,其算法則是,但不必謂旁加之人專治溝洫。陳君舉亦曰:溝洫之事,歲歲有之,而軍賦不常有。若專以某人治溝洫,某人出軍賦,則不均矣。至以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邦國用商之助法,公田不稅。王氏《詳說》,復為之說曰:「畿內用貢法者,以鄉遂及公邑之吏旦夕從事於民耳。邦國用助法者,諸侯專一國之政,恐其稅民無藝耳。都鄙雖在畿內,然實諸侯,此所以用助法。」 鄭伯謙疑此豈有天子之國自稅民田,而令諸侯但為公田而不稅哉?又謂:周之畿內以及天下諸侯,一用貢法稅夫,無公田也;公田,商禮也。文王為商諸侯,其田猶依商禮。至武王得天下,周公攝政,遂變之。此皆泥於康成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之說。至黃文叔以此為遂法,謂「六鄉之民職業不同,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參差不齊,故不為井田之法;必使備六軍,而人徒車輦不相須,故不為丘乘」 之法。大約鄉教士,野教農。鄭言「井法備於甸而止於都者,食采地者,皆四之一」 ,蓋以此為都鄙井田之制,其說轉乖。《司馬法》「成三百家,一車,七十五人而調一人也。」 《小司徒》「四甸為縣,為」

「四車,四車亦三百人而調一車,一車七十五人,亦四而調一也。故丘甸縣都,皆自四而登,至都止者,十六車而調四車,自足為行列,故丘乘之法備於此。野法皆四而調一,鄉三百家,出一車十馬」 ,見《司馬法》。「野七十五家,出一車四馬十二牛」 ,見《漢志》。輕重不同,鄉役多,野役少,鄉授田多,野授田少。大抵先王之制常優內殊,不知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安有內外之異?《孟子》曰:「鄉田同井」 ,則鄉未嘗不以井授也。特鄉之地近內,多沃壤可耕,而放牧者少,則有井而無牧。至於野外之地,不無媺惡肥磽之差,豈必如指掌之平,碁局之畫?惟有井有牧,比折而行,方是井田活法。故《小司徒》之經田野,必兼井牧而言。而井牧之法於遂言之為加詳。井以九起數,邑以四成之,則制地之數可於是通行矣。若夫縣都之名,偶同於公卿「采地」 之名,亦非以此為采地。薛氏之說,分明周家井田之法,惟《小司徒》見之。謂八家皆私百畝,同種公田百畝,此《孟子》之說也。謂八家各耕百十畝,以十畝為公田,餘二十畝為廬舍,此《漢志》之說也。今因錄諸家之說於後。林氏曰:「井方一里,是謂九夫。古者制井之法,有以地里名方里,為井是也,有以田夫名九夫為井是也。以地里名者,所以正地界;以田夫名者,所以定征賦。周時皆用井田,凡田皆用徹法。《孟子》曰『鄉田同井』,則是鄉皆用井。哀公問年饑,用不足,有若告以盍徹,是邦國亦用」 徹法。《周禮》一書,皆通率而言。所謂互見者,以班固之言。攷《孟子》「九夫為井」 ,全無虧欠。後世為圖,亦以縱橫成列。不知九夫為井,除山川林麓三分去一,則是六百畝,又有一易再易之地,三分去一,則一井地止三百畝。若如《孟子》、班固所計,則是一井之田皆平地,其說皆不通。蓋周公之井地,特以通率備言之。案《左氏異議》說:「山林之地,九夫為度,九度當一井藪澤之地。九夫為鳩,八鳩當一井京陵之地。九夫為辨,七辨當一井淳鹵之地。九夫為表,六表當一井疆潦之地。九夫為藪,五藪當一井偃豬之地。九夫為規,四規當一井原防之地。九夫為町,三町當一井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當一井衍」 沃之地,九夫為井。《左傳》「楚蒍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 今曰「井九百畝」 ,非必皆平土,皆上地也,因地之所寓而為之計度,可以知井田之說,且知夫天下通行之理。若據圖言井九百畝,亦徒見其不同耳。《禮運》說「大道既隱」 ,而曰「以立田裡」 ,是三王之初已有井甸田裡之法。《信南山序》成王能疆理天下,以奉禹功,而其詩曰「信彼南山,維禹甸之。」 《論語》說禹「盡力乎溝洫」 ,與《匠人》「井間有溝」 同。《皋陶謨》「畎澮距川」 ,與《匠人》「井間有澮專達於川」 同。觀《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 其實皆什一以貢,徹皆天下之什一,若非丘甸之法,何以能行什一之法?故井田之法,始於唐虞,以至夏商,稍稍葺治,大備於周。

「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

鄭鍔曰:「『井邑、丘甸、縣都之制已立,乃以之授民而任以地事,令之出貢賦,與夫凡稅斂之事,俾皆供上之求。蓋治地有法,則民可得而任;民任其事則上可得而取』。黃氏曰:『鄉野皆以軍法令,貢賦、貢賦皆有定製,不容有不供者,故以軍法令之。野有稅斂、雜征、薪芻、疏材之屬,鄉無之,委人可考,貢賦、稅斂、民食必參相得,而後其令可行』。」 鄭曰:「『地事,農牧、虞衡,地貢九穀山澤之材』,亦非。此自九夫立法,則皆為農事,藪牧虞衡視農為別,農定法而後藪牧、虞衡皆可立也。」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職而平其政。

黃氏曰:「域,界也。井、邑、丘、甸、縣、都,各有界域。」 鄭康成曰:「守謂虞衡之屬;職謂九職政稅也。」 鄭鍔曰:「分其地域,則曰邑、曰丘,有邑、丘之限;曰縣、曰都,有縣、都之殊。因其所至而辨其守,則不敢以相踰。蓋井邑之制在是,一亂其守則井地壞矣。施其九職,則農圃之民有農圃之職,工商之民有工商之職。施其所職而平其政」 賦,則各適於其宜。蓋征賦本出於此,一失其平,則怨怒生矣。康成謂「政當作征」 ,是也。《易氏》曰:「六鄉、六遂、公邑都鄙之地域,皆有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之地。守既分其域,必奠其守,然後施之以職。王畿如此,邦國亦然,如是皆以貢賦稅斂令之,則遠近輕重各得其均,故曰平其政。」

大喪,「帥邦役,治其政教。」

鄭康成曰:「喪役正棺引窆復土。」 史氏曰:「興土工以為因山之役。」

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攷夫屋及其 眾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

賈氏曰:「大比,亦三年大挍,比戶口。」 「六鄉四郊之吏」 ,謂比長、閭胥以上,布列在四郊者。王昭禹曰:「言六鄉而兼四郊,乃六鄉之閒田,縣師所治之地。」

《鄉師》之職,「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聽其治。以國比之 灋,以時稽其夫家眾寡,辨其老幼、貴賤、廢疾、馬、牛之 物,辨其可任者與其施捨者。掌其戒令糾禁,聽其獄 訟。」

鄭鍔曰:「小司徒有九比之法,以稽夫家之數,謂之比法;鄉師用法則謂之國比之法。言其法乃國之法,而非鄉師之所制也。」 項氏曰:「小司徒先貴賤,鄉師先老幼,蓋朝廷莫如爵,鄉黨莫如齒。可任為軍,所謂可任者,家三人之類。戒之使謹,令之使行,糾之使不肆,禁之使勿為。」

大役,則帥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則受州里之役 要,以攷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

王昭禹曰:「大役,任眾力,役之大者,若城郭、溝渠之役。州里,州所里也。五黨為州,民所居曰里,而所役之民出於州里。役要,役數之要書,欲知役數之多寡。」 項氏曰:「司空掌役,州里出役,即州里所遣役之本數。以攷司空治役之章程,則役事可得而鉤考矣。」 史氏曰:「未役為民,既役為徒。」

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其輂輦,戮其犯命者。

王昭禹曰:「大軍旅會同,固有稍人作其同徒輂輦,帥而以至鄉師,則正治之而已。」 賈氏曰:「正治其徒役者,六軍之外別有民徒,使役皆出於鄉。」

鄉大夫之職,「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 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 征之。」

王昭禹曰:「族師職卑,所統者寡,故使之校其數,然後登上其籍。鄉大夫職尊,所統者眾,故登其籍,不校其數。《小司徒》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則使登其籍於大司徒也。」 辨其可任者,辨其力強而可任以事者也。黃氏曰:「征不言歲,而言七尺、六尺者,歲雖登而身不及則為疾,所謂痤短侏儒者也,則」 舍之國中,晚征而早舍,為其近而役多;野則早征而晚舍,以其遠而役少。鄭鍔曰:「征者,謂任其力,以給繇役也。」

《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 則帥而致之,掌其戒令與其賞罰。

賈氏曰:「役謂役作。」

《族師》,「每族上士一人,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五家為 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 聯」,使之相保相受,以役國事。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 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旗物帥而至。

《載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 六十人。

鄭鍔曰:「周制,王畿之地不過千里,可為井田者則授之鄉、遂之民,內自國中,外至畺地,不可為井田之所,量土所宜,又為十有一等之田,田或多寡而地有廣狹,因其土之所能任而制為之法,使地足以容田,田足以出賦,是故名官曰《載師》,載如舟焉,輕重畢載,苟不量所載,舟必溺;如車焉,輕重皆任,苟不勝其任,車必折。」

掌任土之灋,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

賈氏曰:「任土,即下文『廛里任國中』」 已下是也。鄭鍔曰:「《載師》之所任者十有一等之田法,必因其土之廣狹,使地足以容其田,田制定而賦亦定矣,故先言任田之地,乃言任土之賦。」

以《廛里》任國中之地。

張氏曰:廛,域中族居之名;里,郭內里居之稱。薛氏曰:「在市之屋曰廛,在里之屋曰里。」 其里受地視廛,則所謂廛里者,必聚廬托處於其肆者,故曰「任國中之地。」 鄭鍔曰:「廛以居商賈之貨,里以為民庶之居。」

以場圃任園地。

薛平仲曰:「田不可種植,妨五穀之生。惟室廬之傍有園圃以毓草木,於此則樹果蓏也。常時則闢場為圃而種植,九月則築圃以為場而納禾稼,此則場圃同出於園地。」

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

黃氏曰:「『宅田,居於城郭之外者之宅地也。《書》曰:『表厥宅里』。《孟子》曰『五畝之宅』。是不獨民也,有士、大夫,有服公事者。民曰廛,士大夫曰宅,通則皆曰宅。廛有徵而宅無征,城郭中不能容,則居於外』。鄭曰:『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非也。仕者世祿,雖死,祿猶及其子孫,況老而致仕者,固當給祿矣。謂之宅田」 ,則非也。鄭引「宅者在邦在野,止謂其家之所在耳,豈凡稱宅者皆致仕者哉?鄭康成曰:『士讀為仕,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 鄭司農曰:「賈田者,吏為縣官,賣財與之田。」 王昭禹曰:「致仕者,以備國之訪問士。」

「受職於朝,賈列肆於市」 ,其田皆宜近,故任以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

鄭司農曰:「官田,公家所耕田。」 王氏《詳說》曰:「先鄭牛田牧田說是也。牛人養國之公牛,牧人掌牧六牲,無田何所取給乎?」 鄭司農曰:「賞田,賞賜之田。」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黃氏曰:「郊外四甸之在遠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萬五千家,餘地盡以為公邑。自此至畿畺四處,皆有公邑,故據此而言之。」 陳及之曰:「公邑之田,謂在官之田,未頒與人者。」

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 田任畺地。

黃氏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謂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內也。『以小都之田任縣地,謂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縣地之內也。以大都之田任畺地,謂三公及親王子母弟各受百里采地,在五百里畺地之中也。家邑,大夫之食邑也。其在畿外,則為附庸之國。不能五十里者,謂之食邑』」 ,非謂盡食其地,蓋亦使取公田之稅而食之。有大夫、士有府史胥徒,皆當有祿,盡取給於此,而歸其餘於王,故謂之「稍」 ,專以廩祿為義也。《司馬法》:「三百里曰野。」 言其居民授田悉與甸同也。甸為公邑,稍為家邑。公邑合而聽於遂人,家邑離而聽於家大夫費郈、武城、莒父,小都,大夫之都。鄭以為卿之采地,非也。卿受地視伯,謂之縣者,著野法也。必著野法者,見都鄙之有王田也。《圖說》曰:「四郊,地居四同,甸居十二同,稍居二十同,縣居二十八同,都居三十六同,共計百同之地。」 此王畿所以為千里。

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 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唯其漆林之徵二十 而五。

鄭司農曰:「任地,謂任土地以起稅賦也。」 賈氏曰:「『園即《上經》『場、圃,任園地』」 ;「廛』即《上經》『廛里,任國中之地』。廛則《孟子》雲『五畝之宅,樹之以桑』,是廛無穀也。園則百畝田畔,家各二畝半,以為井竈,種䓗韭及瓜,是園少利也。」 黃氏曰:「國中什一,使自賦役多稅輕,遠郊二十而三,役稍簡矣。自此去國益遠,役益簡,稅漸增至十二」 而止。自甸而往,通行公田九一之法,蓋並雜徵為十二,自郊至都,役賦相乘,除而通平,然猶必優內也。賈氏曰:「漆林之稅特重,以其非人力所能作。」 鄭鍔曰:「漆之為物,特為用之飾。舜造漆器,群臣咸諫,懼用漆而至金玉,富民之道,可不禁其奢乎?植至於成林,則奢意無極,特重其征,非不仁也。」 陳君舉曰:「周制什一之法通行於天下,而《載師》立法,多寡不均,蓋參之前文而得其說。近郊十一,則圭田之稅、商賈之田,稅所以輕者,蓋圭田以當祿奉祭祀,商賈既有關市之徵,不可重也。遠郊二十而三,則庶人在官者之田、賞田之稅、畜牧之田稅所以比田稅差重者,抑閒民及豪強之家也。甸、稍、縣、都皆無過什二,則公邑之田稅,卿大夫采地之田稅,歲貢什之二而有其八」 ,是亦優於畿外諸侯矣。以上田非民田也,故多寡隨宜而取。若井田則什一而稅,智者不能易此說。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 事者出夫家之徵。

黃氏曰:「里布出於蠶桑,宅雖不毛,猶出里布;屋粟出於藝植,田雖不耕,猶出屋粟。《旅師》掌聚野之鋤粟、屋粟,公田九一之外復有此稅,以夫、屋為名,所以給施散,若今之義倉歟。民無宅則無里布,無田則無屋粟,然必出夫家之徵,在國則出十一之貢,在野則出九一之賦。一夫百畝之所,任家征,出士徒、車輦,給繇役」 ,視其費為之數。

以時徵其賦。

易氏曰:「徵其賦」 者,謂任地之正賦,若里布、屋粟以及夫家之徵,當時不常有,故不立為一定之法。

《閭師》,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鄭康成曰:「主徵六鄉賦貢之稅者。」 陳及之曰:「閭師徵國中及四郊之稅,縣師徵野之稅,皆民田什一而稅者也。」

掌國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數,以任其力,以待其 政令,以時徵其賦。

賈氏曰:《閭師》徵斂百里內之賦貢,故云「掌國中及四郊人民六畜之數。」

凡任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 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牧,以畜 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物, 任虞,以澤事貢其物。

鄭康成曰:「貢草木謂葵韭果蓏之屬。」 《易氏》曰:「大宰言任民則任之以其職,閭師言任民則任之以」

「其貢」 黃氏曰:「凡任民,國中九職雜居,與野不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參差不齊,故皆使什一自賦。圃收、工賈則皆視農夫,百畝各足以致其一夫之力,而什貢其一。畿內無貢,謂之貢者,言下之所以奉其上也。國中貢,即賦也。什一自賦」 ,其實《夏法》。

凡無職者出夫布。

鄭鍔曰:「所謂無職,則指閒民為臣妾耳。臣妾者八職之所役,閒民者八職之所恃,初無可貢者,特使之出一夫之布,蓋使出一夫算口之泉,與里布、夫家之徵異矣。然此布非罰布也,亦以出為言者,既謂之無職,殆亦不宜出者也。不宜出而出之,亦勉之使勵勤耳。」

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無槨, 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衰。

鄭鍔曰:「先王使民植桑、種麻,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者,使之養生喪死無憾。然人之情好逸惡勞,欲其不惰於本業,非有以罰之則有所不勉。蓋庶人之家,五母雞、二母彘,畜以為牲,不畜則使其祭不得用牲,耕以供粢盛,不耕則使其祭不得用盛,不種植則使其死也。有棺而不得用槨,不蠶桑則使其衣不得衣」 帛,「不績其麻」 ,則使其喪不得衣衰。凡皆所以恥之。

縣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 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三年大比,則以 攷群吏,而以詔廢置。

呂氏曰:「先王自封建諸侯外,有閒田,散在諸侯之國。或謂諸侯有罪,則削其地以為閒田,若有功則以閒田增封之,天子平時各命王官以掌之,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閒田以總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維之意。」

若將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則受灋於司馬,「以作其 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 器,以帥而至。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以 歲時徵野之賦貢。

鄭鍔曰:「貢賦之出於野者,必當以時征之,不先時以困民所無,不後時以失民所有,乃所以惠吾民也。說者謂《載師》《閭師》皆言以時征其賦,此獨言以時征野之貢賦,何也?《載師》所征者任地之賦,《閭師》所征者國中四郊之賦,《縣師》征公邑之賦貢其地乃公邑之閒田,故特言野以別之。」

均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掌均地政。「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 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 日焉。」

鄭鍔曰:「或謂《周禮》一經,於徒役之事以為用民之力,事之至大,故屢言之。今觀均人視歲上下為用民之節,不過一日二日三日之差,奚為其然?」 余嘗論之,是說自前漢始,文帝集諸儒刺六經,作《王制》,以為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自是學者不敢違。鄭康成覺其不通,遂改旬為均,曰「公事均用三日。」 余嘗笑其鑿,古者龍見而畢務,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南至而畢。故衛文公《楚宮》之作,仰占定星之中,詩人以謂得其時制,則知力役興於農隙之時,十月之候,營室之中也。一旬而三日,則一月而九日,計冬之三月則二十七日矣。年豐則食有餘,多用其力,不為虐也。一旬而二日,則一月六日,計冬之三月則十八日矣,中年食少,歉減豐年三分之一也。一旬一日,則一月三日,計冬之三月,則九日矣。無年而力役不作,減三分之二。如以為一歲不過三日,奚必諄複作《經》,屢言役事之為大乎?

武王克商立徹法分九畿而任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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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詩經大雅》:「徹田為糧,豳居允荒。」

朱註徹,通也。一井之田九百畝,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也。周之徹法自此始,其後周公蓋因而修之耳。此言辨土宜以授所徙之民,定其軍賦與其稅法,又度山西之田以廣之,而豳人之居於此益大矣。大全問:「『以《孟子》考之,只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又《公羊》云:『公田不治則非民,私田不治則非吏』。」恐未必是計畝而分。朱子曰:「亦不可詳知,但因洛陽議論中通徹而耕」之說推之耳。或但耕則通力,而耕收則各得其畝,亦未可知也。

按:《通鑑前編》:「周王即位,立徹法。」

按:杜佑《通典》:「商紂暴虐,厚賦以實鹿臺,大斂以積巨 橋。周武王既誅紂,發其財,散其粟,反其失而人安,於 是分九畿,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曰侯畿。」

亦曰服

其貢祀物。又外曰「甸畿」,其貢嬪物。

《任嬪》以女事貢布帛。

又《外》曰:男畿,其貢器物。

任土以飭材事

又《外》曰:「采畿,其貢服物。」

絺纊也

又《外》曰:「衛畿,其貢財物。」

龜貝之具

又《外》曰「蠻畿。」又外曰「夷畿」,要服也,其貢貨物。

絲枲

又外曰「鎮畿」,又外曰「蕃畿。」

蕃,限也。自侯、甸、男、采、衛、蠻、夷、鎮蕃,各相去五百里為限。其來朝之歲,具《禮朝覲》篇也。

此《荒服》也。

具職官封建篇

謂之「蕃」國。世一見,各以其所貴寶為贄。司徒職以歲 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 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捨者,國中 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捨,以歲時入 其書。

鄭元曰:「登,成也,定也。國中,城郭中也。」 鄭司農云:「征之者,給公上事也。捨者,謂有復除捨,不收役事也。貴者謂若今宗室及關內侯皆復也。服公事者,謂若今吏有復除也。老者謂若今八十、九十復羨卒也。疾者謂若今癃不可事者復之。」 元謂入其書者,言於大司徒。

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 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唯其漆林之徵二十 而五。

征,稅也,言「征」 者,以供國政也。「任地」 ,謂任土地以起稅賦也。國宅,凡官所有。宮室,吏所治者也。《周稅》輕近而重遠,近者多役也。「園廛亦輕之」 者,廛無穀,園少利也。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 事者出夫家之徵。

「宅不毛」 者,謂不樹桑麻也。罰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空田者,罰以三家之稅粟,以供吉凶二服及喪器也。民雖有閒,無職事者,猶出夫稅、家稅也。夫稅者,百家之稅。家稅者,出士徒車輦給徭役。

國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數,以任其力,待其政令, 以時徵其賦。

「自廛里」 至「遠郊」 也。「掌六畜數」 者,農事之本也。賦謂九賦及九貢。

凡任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 土,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牧,以畜 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物, 任虞,以澤事貢其物。

貢草木,謂葵、韭、果蓏之屬。

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無槨, 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縗。

掌罰其家事也。盛,黍稷也。槨,周棺也。不帛,不得衣帛也。不縗喪,不得衣縗也。皆所以恥不勉也。

又因其比鄰,「以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 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夫役 人歲不過三日任其土,所以紀地宜也。分五服,設九 畿,所以別遠近也。五人為伍,所以知眾寡也。」「因井廬 以定賦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

賦謂計口發財,稅謂收其田入也。什一謂什取其一也。「工商衡虞雖不墾殖,亦取其稅」 者,工有伎巧之作,商有興販之利,衡虞取山澤之財產。

「賦,謂供車馬兵甲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 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 費,皆因其所工,不求其所拙。農人納其穫,工女效其 織,是以黔首安本而易贍,下足而上有餘也。

定王十三年即魯宣公十五年魯初稅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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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左傳》宣公十五年:「秋七月,初稅畝,非禮也,穀出不 過藉以豐財也。」

按《公羊傳》:「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初稅 畝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履畝而稅也。何譏乎始履 畝而稅?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為什一而藉?什一者, 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 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頌聲作矣。」

「頌聲」者,太平歌頌之聲,帝王之高致也。《春秋》經傳數萬,指意無窮狀,相須而舉,相待而成,至此獨言頌聲作者,民以食為本也。夫饑寒並至,雖堯舜躬化,不能使野無寇盜;貧富兼併,雖皋陶製法,不能使強不陵弱。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公田十畝,即所謂「什一而稅」也。廬舍二畝半,凡為田一頃十二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為一井,故曰「井田。」廬舍在內,貴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賤私也。井田之義,一曰無泄地氣,二曰無費一家,三曰同風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財貨。因井田以

為市。故《俗語》曰:「市井種穀,不得種一穀,以備災害。」 田中不得有樹,以妨五穀;還廬舍,種桑、荻雜菜,畜五母雞、兩母豕、瓜果;種疆畔女工蠶織,老者得衣帛焉,得食肉焉,死者得葬焉。多於五口,名曰餘夫。餘夫以率受田二十五畝,十井共出兵車一乘。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得獨樂,墝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主易居,財均力平,兵車素定,是謂「均民《力彊》。」 國家在田曰廬,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戶,八家共一巷,中里為挍室。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 ,其有辨護伉健者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馬。父老、孝弟、官屬里正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時,春,父老及里正旦開門坐塾上,晏出,後時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五穀畢入,民皆居宅。」 里正趨緝績,男女同巷相從,夜績至於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從十月盡正月止。男女有所怨恨,相從而歌,饑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無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間求《詩》。鄉移於邑,邑移於國,國以聞於天子。故王者不出牖戶,盡知天下所苦,不下堂而知四方。十月事訖,父老教於挍室。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其有秀者,移於鄉學。鄉學之秀者,移於庠;庠之秀者,移於國學,學於小學。諸侯歲貢小學之秀者,於天子,學於大學。其有秀者,命曰「進士。行同而能偶,別之以射,然後爵之。士以才能進取,君以考功授官,三年耕餘一年之畜,九年耕餘,三年之積,三十年耕有十年之儲。雖遇唐堯之水,殷湯之旱,民無近憂,四海之內,莫不樂其業,故曰:『頌聲作矣』。」

按《穀梁傳》:「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初稅畝,非 正也。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 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 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 民為已悉矣。古者公田為居,井竈蔥韭盡取焉。」

一夫一婦,佃田百畝,以共五口,父母妻子也。又受田十五畝,以為公田,公田在內,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婦為耕百一十畝,出除公田八十畝,餘八百二十畝。故《井田》之法,八家共一井,八百畝,餘二十畝,家各二畝半為廬舍,損其廬舍,家作一園,以種五菜,外種楸桑,以備養生送死。

十七年。即魯成公元年魯作《丘甲》。

按《左傳》成公元年春三月,為齊難,故作《丘甲》。

按杜佑《通典》《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 十六井,出戎馬一疋、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 出長轂一乘,戎馬四疋、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 十二人。」此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譏重斂,故書。

敬王三十六年即魯哀公十一年魯用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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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左傳》哀公十一年「冬,季孫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 仲尼。仲尼曰:『丘不識也』。三發卒曰:『子為國老,待子而 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對,而私於冉有曰:『君 子之行也度於禮,施取其厚,事舉其中,斂從其薄。如 是則以丘亦足矣。若不度於禮而貪冒無厭,則雖以 田賦,將又不足。且子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 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訪焉』?」弗聽。

按《國語》: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不 對,私於冉有曰:「求來!汝不聞乎,先王制土,藉田以力 而砥其遠邇,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 其老幼,於是乎有鰥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徵之,無 則已。其歲收田,一井,出稷禾,秉芻缶米,不是過也,先 王以為足。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藉矣;若」 欲犯法則苟,而賦又何訪焉。

顯王二十一年即秦孝公十四年秦初為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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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秦本紀》:「孝公十四年,初為賦。」

徐廣曰:「制貢賦之法也。」《索隱》曰:譙周雲「初為軍賦也。」

按:《漢書食貨志》:「董仲舒曰,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 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民財內足以養老盡 孝,外足以事上共稅,下足以畜妻子極愛,故民說從 上。」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 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 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制,踰侈以相高,邑有人君 「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為更,卒 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 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 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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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皇二十八年復徙瑯邪臺下戶十二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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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八年,始皇東行郡縣,南登 瑯邪,大樂之,留三月,乃徙黔首三萬戶瑯邪臺下,復 十二歲。」

三十五年,徙三萬家麗邑,五萬家雲陽,皆復不事十歲。

按《史記秦始皇本紀》云云。

按杜佑《通典》:「始皇建守罷侯,貴以自奉,提封之內,撮 粟尺布,一夫之役,盡專於己,徂春歷秋,往還萬里,是 所得者至寡,所苦者至大。人用無聊,海內咸怨。夫夏 之貢,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蓋因地而稅。秦則 不然,舍地而稅人,故地數未盈,其稅必備。是以貧者 避賦役而逃逸,富者務兼併而自若。加之以內興功」 作,外攘夷狄,收太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竭天下之貲 財,以奉其政,猶未足以贍其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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