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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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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十三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十三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三

  漢高祖七則 惠帝四則 文帝六則 景帝二則 武帝建元一則 元朔一則 元鼎

  一則 元封三則 天漢一則 昭帝始元二則 元鳳四則 元平一則 宣帝本始三則

   地節二則 元康一則 神爵一則 五鳳一則 甘露二則 元帝一則 元帝初元三

  則 永光二則 成帝建始三則 河平一則 鴻嘉一則 永始二則 綏和一則 平帝

  元始二則 孺子嬰初始二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八則 中元二則 明帝永平三則 章帝建初二則 元和三則

  和帝永元五則 殤帝延平一則 安帝永初二則 元初二則 建光一則 延光三則

  順帝永建四則 陽嘉一則 永和二則 建康一則 桓帝建和一則 永壽一則 延熹

  二則 永康一則 靈帝熹平一則 光和一則 中平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魏文帝黃初一則 明帝青龍一則 高貴鄉公正元一則 陳留王景元一則 咸熙一

  則

  吳大帝赤烏一則 太元一則 景帝永安二則

食貨典第一百十三卷

賦役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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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二年復軍卒勿租稅有差鄉三老縣三老復勿繇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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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高祖本紀》:「二年二月癸未,蜀漢民給軍事勞 苦,復勿租稅二歲。關中卒從軍者,復家一歲。舉民年 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 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復 勿繇戍。」

四年八月,初為「算賦。」

按:《漢書高祖本紀》云云。

如淳曰:「《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五年,詔「諸侯子在關中者,賜復民,各歸其縣,奴婢免 為庶人。」

按《漢書高祖本紀》,「五年夏五月,詔曰,諸侯子在關中 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 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 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 皆免為庶人。」

七年春,令「民產子,復勿事二歲。」

按:《漢書高祖本紀》云云。

八年春三月,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復, 終身勿事。」

按:《漢書高祖本紀》云云。

十一年,復諸縣堅守不降者租賦始定,口賦錢又給 復徙入蜀、漢、關中者。

按《漢書高祖本紀》:「十一年冬,諸縣堅守不降反寇者, 復租賦三歲。春二月詔曰:『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 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 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 錢,以給獻費。夏四月令豐人徙關中者,皆復終身。六 月令士卒從入蜀漢關中者,皆復終身』。」按《食貨志》: 「漢興,接秦之敝,諸侯並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 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 蜀漢。天下既定,民亡蓋臧,自天子不能具。」請幫助識別此字。駟,而將 相或乘牛車。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 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 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 天子之經費。漕轉關東粟以給中都官,歲不過數十 萬石。孝惠、高后之間,衣食滋殖。

十二年,惠帝即位,詔減田租,復十五稅一。又詔「吏六 百石以上及故吏嘗將軍、都尉、二千石印者,唯給軍 賦,他無與。」

按《漢書惠帝本紀》,「十二年五月丙寅,即皇帝位,減田 租,復十五稅一。」又曰:「吏所以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 賴之,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 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 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

惠帝三年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城長安又發諸王列侯人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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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惠帝本紀》:「三年春,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 四萬六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六月,發諸侯王列侯 徒隸二萬人城長安。」

四年春正月,舉民「孝弟力田者復其身。」

按:《漢書惠帝本紀》云云。

五年,復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城長安。

按《漢書惠帝本紀》:「五年春正月,復發長安六百里內 男女十四萬五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九月,長安城 成,賜民爵,戶一級。」

六年。冬十月辛丑。令民得買爵。女子年十五以上。至 三十不嫁。五算按《漢書惠帝本紀》云云。

應劭曰:《國語》「越王句踐令國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謫之也。」

文帝 年人賦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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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文帝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云云。

《如淳》曰:「常賦歲百二十歲一事。時天下之人多,故出賦四十三歲而一事。」

二年,詔「省繇費,賜民今年田租之半。」

按《漢書文帝本紀》,二年十一月,詔省繇費以便民。九 月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 務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憂其然,故今茲親率群臣 農以勸之。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三年,復晉陽、中都民三歲租。

按《漢書文帝本紀》:「三年五月,上幸太原,見故群臣,皆 賜之,舉功行賞,諸民里賜牛酒,復晉陽、中都民三歲 租。」

四年夏五月,復「諸劉有屬籍家無所與。」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十二年詔始令入粟拜爵,賜天下民租稅之半 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二年春三月詔曰,道民之路,在 於務本。朕親率天下農,十年於今,而野不加辟,歲一 不登,民有饑色,是從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務也。吾詔 書數下,歲勸民種樹,而功未興,是吏奉吾詔不勤,而 勸民不明也。且吾農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將何以勸 焉?其賜農民今年租稅之半。」按《食貨志》:晁錯奏言: 「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甚大惠也。竊恐塞 卒之食不足用,大渫天下粟。邊食足以支五歲,可令 入粟郡縣矣;足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民租。如 此,德澤加於萬民,民愈勤農。時有軍役,若遭水旱,民 不困乏,天下安寧,歲熟且美,則民大富樂矣。」上復從 其言,迺下詔賜民十二年租稅之半。明年,遂除民田 之租稅。

十三年,詔除租稅。

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三年六月詔曰:「農,天下之本,務 莫大焉。今廑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 以異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

景帝元年令民半出田租禮高年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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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景帝本紀》,「元年五月,令田半租。」按《食貨志》, 「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也。其後上郡 以西旱,復修賣爵令,而裁其賈以招民,及徒復作,得 輸粟於縣官以除罪。始造苑馬以廣用,宮室列館車 馬益增修矣。然屢敕有司,以農為務,民遂樂業。」 按杜佑《通典》,二年令人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時上 溢而下有餘。又《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 算不事。」按本紀係元年志與通典係二年今從本紀 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武帝建元元年賜復高年及子若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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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建元元年「春二月,賜民年八十復 二算,九十復甲卒。」

二算,復二口之算也。復甲卒不豫革車之賦也。

夏四月己巳,詔曰:「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為復 子若孫,令得身帥妻妾遂其供養之事。」

元朔五年置博士弟子員復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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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元朔五年夏六月,丞相弘請為博 士,置弟子員。」

按《文獻通考》:「武帝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復其身。」

元鼎六年以內史稻田租挈重詔議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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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元鼎六年上 曰:「左右內史,地名山川源甚眾,細民未知其利。今內 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令吏民勉盡地利, 平繇行水,勿失其時。」

挈收田租之約令也。

元封元年詔民田租逋賦貸已除博蛇丘歷城梁父四縣無出今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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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元封元年「夏四月癸卯,上還,登封 泰山,降坐明堂,詔曰:『朕以眇身承至尊,兢兢焉。惟德 菲薄,不明於禮樂,故用事八神,遭天地況施,著見景 象,屑然如有聞,震於怪物,欲止不敢。遂登封泰山,至 於梁父,然後升䄠,肅然自新。嘉與士大夫更始。其以 十月為元封元年。行所巡至博、奉高、蛇丘、歷城、梁父』」, 民田租逋賦貸已除,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 四縣無出今年算。」

元封四年,賜汾陰、夏陽、中都三縣及楊氏無出今年 租賦。

按《漢書武帝本紀》,「四年春三月,祠后土,詔曰:『朕躬祭 后土,地祇見光集於靈壇,一夜三燭,幸中都宮,殿上 見光。其赦汾陰、夏陽、中都死罪以下,賜三縣及楊氏, 皆無出今年租賦元封五年,詔天下所幸縣,毋出今年租賦。

按《漢書武帝本紀》,「五年夏四月詔曰:『朕巡荊揚,輯江 淮物,會大海氣,以合泰山,上天見象,增修封禪。其赦 天下,所幸縣毋出今年租賦,賜鰥寡孤獨帛,貧窮者 粟』。」

天漢三年赦天下行所過毋出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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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天漢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 明堂。因受計還幸北地,祠常山,瘞元玉。夏四月,赦天 下,行所過,毋出田租。」

昭帝始元二年詔免今年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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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昭帝本紀》,始元二年「秋八月詔曰:往年災害 多,今年蠶麥傷,所振貸種食勿收責,毋令民出今年 田租。」

始元六年。秋七月。罷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 按《漢書昭帝本紀》云云。

如淳曰:「律,諸當占租者,家長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實,家長不身自書,皆罰金二斤,沒入所不自占物及賈錢縣官也。」師古曰:「占謂自隱度其實,定其辭也。」蓋武帝時賦斂繁多,律外而取,今始復舊。

元鳳二年詔毋斂今年馬口錢又以菽粟當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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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昭帝本紀》,「元鳳二年六月詔曰:『朕閔百姓未 贍,前年減漕三百萬石,頗省乘輿馬及苑馬,以補邊 郡三輔傳馬。其令郡國毋斂今年馬口錢,三輔、太常 郡得以菽粟當賦』。」

元鳳三年,罷中牟苑,賦貧民,詔「止四年無漕,振貸者 勿收責。」

按《漢書昭帝本紀》:三年「春正月,罷中牟苑,賦貧民。詔 曰:迺者民被水災,頗匱於食,朕虛倉廩,使使者振困 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貸,非丞相御史所 請,邊郡受牛者,勿收責。」

應劭曰:「武帝始開三邊,徙民屯田皆與犁牛,後丞相、御史復間有所請,今敕自上所賜與勿收責,丞相所請,乃令其顧稅耳。」

元鳳四年,上加元服,免收四年、五年口賦。三年以前 逋更賦,皆勿收。

按《漢書昭帝本紀》,「四年春正月丁亥,帝加元服,見於 高廟。賜諸侯王、丞相、大將軍、列侯、宗室下至吏民金 帛牛酒各有差,賜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毋收 四年、五年口賦。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令 天下酺五日。」

如淳曰:《漢儀注》:「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漢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後遂改易,有讁乃戍邊一歲耳,逋未出更錢者也。

元鳳六年,詔「三輔、太常以叔粟當今年賦。」

按:《漢書昭帝本紀》:「六年夏,詔曰:『夫穀賤傷農,今三輔 太常穀減賤,其令以叔粟當今年賦』。」

元平元年詔減口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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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昭帝本紀》:元平元年「春二月,詔曰:『天下以農 桑為本。日者省用,罷不急官,減外繇,耕桑者益眾,而 百姓未能家給,朕甚愍焉。其減口賦錢』。」有司奏請減 什三,上許之。

宣帝本始元年以鳳皇集膠東千乘詔租稅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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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本始元年五月,鳳皇集膠東千乘, 赦天下,賜吏二千石、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 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賜天下人爵各一級, 孝者二級,女子百戶牛酒,租稅勿收。」

本始三年,以旱詔「民無出租賦。」

按:《漢書宣帝本紀》:「三年夏五月,大旱,郡國傷旱甚者, 民毋出租賦。三輔民就賤者,且毋收事,盡四年。」

《晉灼》曰:「不給官役也。」師古曰:「收謂租賦也,事謂役使也。」盡本始四年而止。

本始四年,以地震免郡國租賦。

按《漢書宣帝本紀》:四年「夏四月壬寅,郡國四十九地 震,或山崩水出。詔曰,地震壞敗甚者,勿收租賦。」

地節三年假流民公田且勿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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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三年「冬十月,詔池籞未御幸 者,假與貧民,郡國宮館勿復修治,流民還歸者,假公 田,貸種食,且勿算事。」

師古曰:「不出算賦及給徭役。」

地節四年,詔民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繇事
考證
按《漢書宣帝本紀》,四年春二月詔曰:「導民以孝,則天

下順。今百姓或遭衰絰凶災,而吏繇事,使不得葬,傷 孝子之心,朕甚憐之。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 繇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

元康二年詔令郡國被災甚者毋出今年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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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二年「夏五月詔曰:『今天下頗 被疾疫之災,朕甚愍之。其令郡國被災甚者,毋出今 年租賦』。」

神爵元年三月行幸河東詔行所過毋出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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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五鳳三年三月詔減天下口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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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甘露二年減民算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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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甘露二年「春正月詔曰,迺者鳳皇, 甘露降集,黃龍登興,醴泉滂流,枯槁榮茂,神光並見, 咸受禎祥。其赦天下,減民算三十。」

甘露三年,以「鳳皇集新蔡,令民毋出今年租。」

按《漢書宣帝本紀》,「三年二月詔曰:迺者鳳皇集新蔡, 群鳥四面行列,皆鄉鳳皇立,以萬數。其賜汝南太守 帛百匹,新蔡長吏三老、孝弟、力田、鰥、寡、孤獨各有差, 賜民爵二級,毋出今年租。」

元帝   年令民產子七歲乃出口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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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元帝本紀》,不載。按《貢禹傳》,「元帝時,禹為御 史大夫,列於三公。自禹在位,數言得失,書數十上。禹 以為古民亡賦算口錢,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賦於民。 民產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輒殺,甚 可悲痛。宜令兒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天 子下其議,令民產子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

初元元年以穀不登免關東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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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元帝本紀》,「初元元年夏四月詔曰:『關東今年 穀不登,民多困乏,其令郡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 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

初元二年二月戊午地震詔「郡國被地動災甚者無 出租賦。」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初元四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三月行幸河東, 祠后土。賜行所過無出租賦。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永光元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賜行所過毋出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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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永光三年冬,復鹽鐵官、博士弟子員。以用度不足,民 多復除,無以給中外繇役。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成帝建始元年十二月大風詔郡國被災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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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建始二年春正月,減天下賦錢,算四十。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建始三年春三月,赦「天下,徒賜孝弟力田爵二級,諸 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河平四年春正月賜孝弟力田爵二級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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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鴻嘉四年春正月詔郡國被災害什四以上民貲不滿三萬勿出租賦逋貸未入皆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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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永始二年詔關東比歲不登賜爵蠲租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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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成帝本紀》,永始二年二月詔曰:「關東比歲不 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穀物助縣官振贍者,已賜 直,其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為吏,補三百石。其吏 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 補郎。十萬以上,家無出租賦。三歲,萬錢以上,一年。」 永始四年三月,行幸河東,祠后土,賜吏民。始雲陽行 所「過無出田租。」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綏和二年哀帝即位詔災傷郡國及民貲不滿十萬者皆無出今年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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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哀帝本紀》:「二年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位。秋, 詔令水所傷縣邑及他郡國災害什四以上,民貲不 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

平帝元始元年償元壽二年橫斂之直太皇太后省湯沐邑租入以贍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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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元年春正月,遣諫大夫行三 輔,舉籍吏民,以元壽二年倉卒時橫賦斂者,償其直。 六月,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置大司農 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勸農桑。太皇太后省所食湯 沐邑十縣,屬大司農,常別計其租入,以贍貧民。」

師古曰:「女徒論罪已定,並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

元始二年,免青州流民口賦,又蠲天下租稅有差。

按《漢書平帝本紀》:「二年夏四月,郡國大旱蝗,青州尢 甚,民流亡,以口賦貧民。天下民貲不滿二萬,及被災 之郡不滿十萬,勿租稅。」

孺子嬰初始二年即王莽始建國元年新莽更名天下田為王田不耕者出三夫稅不藝者出三夫布有奴婢者口出錢三千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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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王莽傳》:「始建國元年,莽曰,古者設廬井八家, 一夫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富而頌聲作。」 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為無道,厚賦稅以自 供奉,罷民力以極欲,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併起,貪 鄙生,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又置奴 婢之市,與牛馬同蘭,制於民臣,顓斷其命,姦虐之人 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誖人倫,繆於天地 之性,人為貴之義。《書》曰:「予則奴戮女。」唯不用命者,然 後被此辜矣。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 罷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 什稅五也。父子夫婦,終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 富者犬馬餘菽粟,驕而為邪;貧者不厭糟糠,窮而為 姦,俱陷於辜,刑用不錯。予前在大麓,始令天下公田 口井時則有嘉禾之祥。遭反虜逆賊且止。今更名天 下田曰「王田。」

按:杜佑《通典》:「王莽篡位,下令更名天下之田曰王田。 又以《周官》稅人,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 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人浮游無事,出 夫布一匹;其不能出者,冗作縣官衣食之。又分裂州 郡,改職作官。邊兵二十餘萬,仰縣官衣食,用度不足, 數橫斂賦。又一切調上公以下諸有奴婢者,率一口 出錢三千六百」,天下愈愁。

《初始》十二年。即王莽天鳳六年新莽稅天下吏民訾三十取 一。

按《漢書王莽傳》:「天鳳六年,一切稅天下吏民,訾三十 取一,縑帛皆輸長安。」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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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武帝建武五年詔復濟陽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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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建武五年十二月,詔復濟陽 二年徭役。」

皇考南頓君初為濟陽令以《哀帝建平元年帝》生於《濟陽宮》故復之。

建武六年,詔「田租如舊制。」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六年春正月丙辰,改舂陵鄉 為章陵縣,世世復徭役。十二月癸巳,詔曰:「頃者師旅 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稅。今軍士屯田,糧儲差 積,其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稅一,如舊制。」

景帝二年,令人田租三十而稅一。今依景帝,故云「舊制。」

建武十五年,詔「州郡檢覈田畝戶口。」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十五年六月庚午,詔下州郡 檢覈墾田頃畝及戶口年紀。」又考實「二千石長吏阿 枉不平者。」

建武十六年「秋九月,河內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餘人 坐度田不實,皆下獄死。」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按《劉隆傳》,隆十一年, 守南郡太守,歲餘,上將軍印綬,十三年,增邑,更封竟 陵侯。是時天下墾田多不以實,又戶口年紀互有增 減。十五年,詔下州郡檢覈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 均,或優饒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號呼。時諸 郡各遣使奏事,帝見陳留史牘上有書,視之雲「潁川、 弘農可問,河南、南陽不可問。」帝詰吏由趣,吏不肯服, 抵言於長壽街上得之,帝怒。時顯宗為東海公,年十 二,在幄後言曰:「吏受郡敕,當欲以墾田相方耳。」帝曰: 「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陽不可問?」對曰:「河南帝城,多 近臣;南陽帝鄉,多近親。田宅踰制,不可為準。」帝令虎 賁將詰問吏,吏乃實首服,如顯宗對。於是遣謁者考 實,具知姦狀。明年,隆坐徵下獄,其疇輩十餘人皆死。 帝以隆功臣,特免為庶人。

按《東觀記》:「刺史太守多為詐巧,不務實核,苟以度田 為名,聚人田中,並度廬屋裡落,聚人遮道啼呼。」 建武十九年,賜復南頓田租六年。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十九年秋九月,南巡狩。壬申, 幸南陽,進幸汝南南頓縣舍,置酒會,賜吏人,復南頓 田租歲。父老前叩頭言:「皇考居此日久,陛下識知寺 舍,每來輒加厚恩,願賜復十年。」帝曰:「天下重器,常恐 不任,日復一日,安敢遠期十歲乎?」吏人又言:「陛下實 惜之,何言謙也?」帝大笑,復增一歲。

劉攽曰:「案文不見歲數,明少一字。近下二十年,復濟陽六歲,顯宗復元氏六歲,則此當初復五歲,增一歲則六歲,與後事同矣,是漏『五』」字也。

建武二十年十二月復濟陽縣徭役六歲。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建武二十二年,詔免南「陽今年田租、芻槁及口賦逋
考證
稅。」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二十二年九月戊辰,地震裂, 南陽尢甚,詔令南陽勿輸今年田租芻槁,其口賦逋 稅勿收責。」

《漢儀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又七歲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時,又口加三錢,以補車騎馬逋稅,謂欠田租也。」

建武三十年秋七月丁酉,幸魯國復濟陽縣是年徭 役。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中元元年夏四月己卯大赦天下復嬴博梁父奉高勿出今年田租芻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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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中元二年明帝即位詔蠲租調。又復天水三千人更 賦。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二年二月戊戌,即皇帝位。秋九 月,赦隴西囚徒,減罪一等,勿收今年租調。又所發天 水三千人,亦復是歲更賦。」

明帝永平五年賜元氏復六年天下作貢尢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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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五年冬十月,行幸鄴,與趙 王栩會鄴。常山三老言於帝曰:「上生於元氏,願蒙優 復。」詔曰:「豐、沛、濟陽,受命所由,加恩報德,適其宜也。今 永平之政,百姓怨結,而吏人求復,令人愧笑,重逆此 縣之拳拳。其復元氏縣田租,更賦六歲,勞賜縣掾史 及門闌走卒。」

按《晉書食貨志》:「顯宗即位,天下安寧,民無橫徭。永平 五年,作常滿倉,立粟市於城東,粟斛直錢二十,草樹 殷阜,牛羊彌望,作貢尢輕,府廩還積。」

永平九年,詔「復以罪死者之親。」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九年春三月辛丑,詔郡國死罪 囚減罪,與妻子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賜妻 父,若男同產一人復終身;其妻無父兄獨有母者,賜 其母錢六萬,又復其口算。」按《後紀序》:「漢法,常因八 月算人。」

《漢儀注》曰:八月初為算賦,故曰「算人。」

永平十八年。章帝即位。詔勿收兗。豫。徐三州田租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十八年八月壬子。即皇帝位。是 歲京師及三州大旱。詔勿收兗。豫徐州田租芻槁。其 以見穀賑給貧人。」

章帝建初元年秋七月辛亥詔以上林池籞田賦與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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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建初三年,詔「以布帛為租。」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詔以 布帛為租。時穀貴,縣官給用不足,尚書張林上言, 「穀所以貴,由錢賤故也。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以 通天下之用。從之。」

元和元年詔賜給民公田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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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元年二月甲戌,詔曰:『王者 八政,以食為本。故古者急耕稼之業,致耒耜之勤,節 用儲蓄,以備凶災,是以歲雖不登,而人無饑色。自牛 疫已來,穀食連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 為負。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他界就肥饒者,恣聽 之。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雇耕傭賃,種、餉貰與田器,勿』」 收租,五歲除算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

元和二年,詔「產子復三歲。又復博、奉、高田租。免鳳皇、 黃龍所見亭部租賦。」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二年「春正月乙酉,詔曰,令云:人 有產子者,復勿算三歲。令諸懷妊者,賜胎養穀,人三 斛,復其夫,勿算一歲。著以為令。」「二月丙子,復博、奉、高 嬴,無出今年田租芻槁。九月壬辰,詔鳳皇、黃龍所見 亭部,無出二年租賦。」

元和三年,以田賦貧民,聽半入田租。復「元氏七年徭 役。」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三年「春正月丙申,北巡狩。二月 壬寅,告常山、魏郡、清河、鉅鹿、平原、東平郡太守相曰: 《月令》孟春,善相丘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墾 闢,其悉以賦貧民,給與糧種,務盡地力,勿令游手。所 過縣邑,聽半入今年田租,以勸農夫之勞。癸酉,還幸 元氏。三月丙子,復元氏七年徭役。」

和帝永元四年蠲旱蝗郡國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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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四年十二月「壬辰,詔今年 郡國秋稼為旱蝗所傷,其什四以上,勿收田租,芻槁 有不滿者,以實除之。」

永元九年,免蝗蟲所傷處租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九年六月「戊辰,詔今年秋稼為 蝗蟲所傷,皆勿收租,更芻槁若有所損失,以實除之, 餘當收租者亦半入。其山林饒利,陂池漁採,以贍元 元,勿收假稅。」

永元十三年,詔天下半入今年田租芻槁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三年九月壬子,詔曰:「荊州比 歲不節,今茲淫水為害,餘雖頗登,而多不均浹。深惟 四民農食之本,慘然懷矜。其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 芻槁,有宜以實除者如故事。貧民假種食,皆勿收責。」 永元十四年,詔復象林更賦田租芻槁。又詔兗、豫、荊 州被水除租有差。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四年「秋七月甲寅,詔復象林 縣,更賦田租芻槁二歲,冬十月甲申,詔兗、豫、荊州,今 年水雨淫過,多傷農功,其令被害什四以上,皆半入 田租芻槁,其不滿者,以實除之。」

永元十六年,令「天下半入田租,其被災害處,以實除 之。」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六年「秋七月,詔令天下皆半 入今年田租芻槁,其被災害者以實除之。貧民受貸 種糧及田租芻槁,皆勿收責。」

殤帝延平元年詔郡國水災之處除田租芻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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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殤帝本紀》:「延平元年六月丁未,郡國三十 七雨水。秋七月庚寅,詔二千石長吏,其各實覈所傷 害,為除田租芻槁。」

安帝永初四年除三輔三歲逋租過更口算芻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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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永初四年「春正月辛卯,詔以三 輔比遭寇亂,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過更口算芻槁, 稟上郡貧民,各有差。」

《前漢書音義》曰:「天下人皆戍邊,三日不可。人人自行,行者自戍,三日不可往復還,因便住一歲。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言過其本更之日,故曰過更。」又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也。」

永初七年,詔「蝗傷郡國,除民田租。」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七年八月丙寅,京師大風,蝗蟲 飛過洛陽。詔賜民爵。郡國被蝗傷稼十五以上,勿收 今年田租,不滿者,以實除之。」

元初元年冬十月乙卯詔除三輔三歲田租更賦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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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元初六年夏四月,會稽大疫,除田租口賦。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建光元年以地震除今年田租口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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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建光元年十一月己丑,郡國三 十五地震,詔除今年田租,其被災甚者,勿收口賦。丙 午,詔京師及郡國被水雨傷稼者,隨頃畝減田租。」

延光元年京師及郡國二十七雨水大風殺人詔田被淹傷者一切勿收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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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延光三年,復濟陽今年田租芻槁。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三年春二月丙子,東巡狩。丁丑, 復濟陽今年田租芻槁。戊子,濟南上言,鳳皇集臺,縣 丞霍收舍樹上賜鳳皇,所過亭郡,無出今年田租。」 延光四年,北鄉侯即位。詔先帝巡幸處皆半入今年 田租。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四年「三月乙酉,北鄉侯即皇帝 位。六月乙巳,詔先帝巡狩所幸,皆半入今年田租。」

順帝永建元年令人半輸今年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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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建元年:「冬十月甲辰,詔以疫 癘水潦,令人半輸今年田租。傷害什四以上,勿收責, 不滿者以實除之。」

永建三年。正月乙未。詔勿收漢陽今年田租口賦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永建五年夏四月,京師旱。辛巳,詔「郡國貧人被災者, 勿收責今年過更。」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永建六年,詔冀部「勿收今年田租芻槁。」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六年冬十一月辛亥,詔曰:連年 災潦,冀部尢甚。比蠲除實傷,贍恤窮匱,而百姓猶有 棄業,流亡不絕,疑郡縣用心怠惰,恩澤不宣,易美損 上益下。《書》稱『安民則惠』,其令冀部勿收今年田租芻 槁。」

陽嘉元年免冀州貧民更租口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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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順帝本紀》,陽嘉元年「三月庚寅,帝臨辟雍, 饗射,大赦天下,改元陽嘉。詔宗室絕屬籍者,一切復 籍,稟冀州尢貧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賦。」

永和三年金城隴西地震除今年田租尢甚者勿收口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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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和三年「春二月乙亥,京師及 金城、隴西地震,二郡山岸崩地陷。夏四月戊戌,遣光 祿大夫案行金城、隴西,除今年田租,尢甚者勿收口 賦。」

永和六年。秋七月甲午。詔假民有貲者戶錢一千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建康元年詔以賦役重數遣使宣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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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順帝本紀》,建康元年春正月辛丑,詔曰:「隴
考證
西、漢陽、張掖、北地、武威、武都,自去年九月已來,地百

八十震,山谷坼裂,壞敗城寺,殺害民庶,夷狄叛逆,賦 役重數,內外怨曠,惟咎歎息。其遣光祿大夫案行,宣 暢恩澤,惠此下民,勿為煩擾。」

桓帝建和元年春正月戊午詔災害所傷什四以上勿收田租其不滿者以實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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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永壽元年六月詔太山瑯邪遇賊者勿收租賦復更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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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延熹八年八月戊辰初令郡國有田者畝斂稅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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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畝十錢也。

按《文獻通考》:「桓帝延熹八年,初畝稅斂錢。」按章帝時 以穀貴乃封錢,以布帛為租,則錢帛蓋嘗迭用矣。此 所謂畝稅斂錢,乃出於常賦三十取一之外,今所謂 稅錢始此。

延熹九年,詔以「災荒勿收所調,並蠲租有差。」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九年「春正月己酉,詔曰:『比歲不 登,人多饑窮,又有水旱疾疫之困。盜賊徵發,南州尤 甚。災異日食,譴告累至,政亂在予,仍獲咎徵。其令大 司農絕今歲調度徵求,及前年所調未畢者,勿復收 責;其災旱盜賊之郡,勿收租,餘郡悉半入』。」

永康元年復博陵河間二郡比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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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靈帝熹平四年六月令郡國遇災者減田租之半其傷害什四以上勿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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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光和二年二月復長陵縣比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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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世祖復濟陽、南頓,明帝復元氏,桓帝復 博陵、河間,靈帝復長陵。」按漢之有復除,猶《周官》之有 「施捨」,皆除其賦役之謂也。然西京時或以從軍,或以 三老,或以孝悌力田,或以明經,或以博士弟子,或以 功臣,莫不得復,美意至多。至東都所復,不過為天子 之私恩矣。

中平二年二月己亥稅天下田畝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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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按《陸康傳》:光和元年,康 遷武陵太守,轉守桂陽、樂安二郡,所在稱之。時靈帝 欲鑄銅人,而國用不足,乃詔調民田,畝斂十錢。比歲 水旱傷稼,百姓貧苦,康上疏諫曰:「臣聞先王治世,貴 在愛民。省徭輕賦,以寧天下,除煩就約,以崇簡易。故 萬姓從化,靈物應德。末世衰主,窮奢極侈,造作無端, 興制非一,勞割自下,以從苟欲。故黎民吁嗟,陰陽感 動。陛下聖德承天,當隆盛化,而卒被詔書,畝斂田錢, 鑄作銅人。」伏讀惆悵,悼心失圖。夫什一而稅,周謂之 徹。徹者,通也,言其法度可通萬世而行也。故魯宣稅 畝而蝝災自生,哀公增賦而孔子非之。豈有聚奪民 物,以營無用之銅人,捐捨聖戒,自蹈亡「王之法哉!《傳》 曰:『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世何述焉?陛下宜留神省 察,改敝從善,以塞兆民怨恨之望。」書奏,內倖因此讚 康援引亡國,以譬聖明,大不敬。檻車徵詣廷尉,侍御 史劉岱典考其事。岱為表陳解釋,免歸田裡。按《張 讓傳》,張讓、趙忠等說帝,令斂天下田畝,稅十錢以修 宮室。發太原工 河東狄道諸郡材木及文石,每州郡部 送至京師,黃門常侍輒令譴呵,不中者因強折賤買, 十分顧一,因復貨之於宦官,復不為即受,材木遂至 腐積,宮室連年不成。刺史、太守復增私調,百姓呼嗟。 凡詔所徵求,皆令西園騶密約敕,號曰「中使」,恐動州 郡,多受賕賂。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遷除,皆責助 軍修宮錢,大郡至二三千萬,餘各有差。當之官者,皆 先至西園諧價,然後得去;有錢不畢者,或至自殺。其 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時鉅鹿太守河內司馬 直新除,以有清名,減責三百萬。直被詔悵然曰:「為民 父母,而反割剝百姓以稱時求,吾不忍也!」辭疾不聽。 行至孟津,上書極陳當世之失,古今禍敗之戒。即吞 藥自殺。書奏帝,為暫絕修宮錢。

按《晉書食貨志》:「中平二年,南宮災,延及北闕。於是復 收天下田畝十錢,用營宮宇。」

獻帝建安九年曹操定鄴都令收田租畝粟四升戶絹二疋綿二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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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按《三國魏志魏武帝本 紀》。建安九年九月,令曰:「河北罹袁氏之難。其令無出 今年租賦。重豪彊兼併之法,百姓喜悅。」

《魏書》載公令曰:「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彊擅恣,親戚兼併,下民貧弱,代出租賦,衒鬻。家財不足,應命審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為逋逃主。欲望百姓親附,甲兵彊盛,豈可得邪?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彊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

按《晉書食貨志》:「初平袁氏,以定鄴都令收田租,畝粟

四升,戶絹二匹而綿二斤,餘皆不得擅興,藏彊賦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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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黃初二年春正月壬午復潁川郡一年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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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云云。

明帝青龍元年二月丁酉賜男子爵人二級鰥寡孤獨無出今年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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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國魏志明帝本紀》云云。

高貴鄉公正元二年詔卹洮西死亡將士免其賦役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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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國魏志高貴鄉公本紀》:正元二年冬十月詔曰: 「朕以寡德,不能式遏寇虐,乃令蜀賊陸梁邊陲,洮西 之戰,至取負敗,將士死亡,計以千數。或沒命戰場,冤 魂不反,或牽掣虜手,流離異域。吾深痛愍,為之悼心。 其令所在郡典農及安撫夷二護軍、各部大吏慰卹 其門戶無差,賦役一年。其力戰死事者,皆如舊科,勿」 有所漏。

陳留王景元四年冬赦益州復半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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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國魏志陳留王本紀》。不載。按《通鑑》云云。

咸熙元年勸募蜀人能內移者給廩二年復除二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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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國魏志陳留王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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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帝赤烏三年詔當農桑時以役事擾民者舉正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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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國吳志孫權傳》:赤烏三年:「春正月詔曰:蓋君非 民不立,民非穀不生。頃者以來,民多征役,歲又水旱, 年穀有損,而吏不良,侵奪民時,以致饑困。自今以來, 督軍郡守,其謹察非法,當農桑時,以役事擾民者,舉 正以聞。」

太元元年十二月詔省徭役減征賦除民所患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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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國吳志孫權傳》云云。

景帝永安元年詔諸吏家聽留一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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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國吳志孫休傳》:永安元年「十一月壬子,詔曰:諸 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 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於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愍 之。其有五人三人為役,聽其父兄所欲留,為留一人, 除其米限,軍出不從。」

永安二年,詔「輕賦稅,差科務令優均。」

按《三國吳志孫休傳》:「二年三月詔曰:『朕以不德,託於 王公之上,夙夜戰戰,忘寢與食。今欲偃武修文,以崇 大化。推此之道,當由士民之贍,必須農桑。管子有言: 『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夫一夫不耕,有受其 饑;一婦不織,有受其寒。饑寒並至,而民不為非者,未 之有也。自頃年已來,州郡吏民及諸營兵,多違此業, 皆浮船長江,賈作上下。良田漸廢,見穀日少,欲求大 定,豈可得哉!亦由租入過重,農人利薄,使之然乎!今 欲廣開田業,輕其賦稅,差科彊羸,課其田畝』』」,務令優 均,官私得所,使家給戶贍,足相供養,則愛身重命,不 犯科法,然後刑罰不用,風俗可整。以群僚之忠賢,若 盡心於時,雖太古盛化,未可卒致;漢「文昇平,庶幾可 及。及之則臣主俱榮,不之則損削侵辱,何可從容俯 仰而已。諸卿尚書,可共咨度,務取便佳。田桑已至,不 可後時。事定施行,稱朕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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