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6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六十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九卷目錄
漕運部彙考十五
皇清二〈順治十八則〉
食貨典第一百六十九卷
漕運部彙考十五
[編輯]皇清二
[編輯]順治元年
[編輯]《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順治初年,設漕運。」
總督一員、駐劄淮安 。又設總理侍郎一員、同總漕督理運務 。又設漕儲道一員、專轄糧運。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順治二年,差御史。」
一員催儹漕運
《漕運》二漕船凡雇募。順治二年,覆准糧船缺額,雇募堅固民船襄運,倘有掛欠,但追運官不得扳累船戶。
白糧:順治二年覆准「白糧民運改為官解。」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
三年定、每衛設掌印守備一員、千總一員、俱係部推。百總一員、係外委。衛軍改為屯丁。其漕運
造船事務令都司分轄
行月錢糧順治三年覆准行、月二糧同漕並兌。如正糧已足而行月不給者,一併參處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順治三年,覆准漕船先造一隻為式,估定價值,准動關稅、蘆課銀修造漕禁。順治三年,覆准漕糧無論官儒民戶,一體督催,及時入廒候兌,不得堆貯私家,逼令官丁赴兌,違者治罪。
白糧順治三年題准:「督押白糧,委府佐貳官為總部,州縣佐貳官為協部。各府限十月內詳委總、協部官有司徵糧及腳價,限十一月內全完。僱船修艌、舂辦、包捆挑運,限十二月內上船,正月內開幇。尾漕北上,三月中旬過淮,七月初旬抵通交納。如有遲誤,悉照漕例處分。」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
四年覆准領運千、百總如有不足,聽總漕、各撫照幇酌選委用。《漕、運》二漕船凡回空,順治四年覆准完糧後,運官查明船數,管押南旋。如有遺棄,責令賠補。倉督給回空照票,關津驗放。沿途各官逐程催趕南下。俟空船回南,管押官赴糧道投繳原票,違者照倚單例降罰。
《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四年覆准漕糧掛欠,千石以上送刑部,千石以下發該糧道嚴追擬罪。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
五年題准「督領漕運。」
「欽依。」把總改授都司僉書銜、仍管漕務。其運官各照
千、百總原職加「運糧」 字樣:
行、月錢糧。順治五年覆准運官私折行糧,與屯丁蠹役一併究擬,委用衙門官亦行察議。《漕運》二,漕船凡回空。順治五年覆准,每年重運過畢,通惠河分司責令回空官丁開列姓名、船數,投司詳定期限,給單押至天津,投天津道轉單至濟寧總河查驗換牌,註限至淮安總漕查驗,責令沿河文武各官嚴催,不許時刻停留。《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五年覆准漕糧掛欠,不分多寡、俱發糧道追比、將行月耗米抵補餘欠追完
《漕禁》。順治五年覆准運官赴次受兌,屢催始到者,革職戴罪,交糧完日開復 。又議准:文武官不得擅受領運官丁詞訟,違者指參。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二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
六年題准:「運官擇殷實才幹者,加千總銜。押運漕糧,一年無欠,實授千總;二年無欠,加署守備;三年無欠,實授守備;五年無欠,加都司僉書。如有掛欠,加等治罪追賠。」
白糧順治六年題准、江浙白糧、本年徵解十萬石。餘俱改折充餉。每石連耗米舂辦夫船米、共折銀一兩五錢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順治七年停差巡。漕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七年,覆准:「選委運官,責成各該糧道。每年七月呈報職名,遲至八月不報者,罰俸三個月。九月不報者,罰俸六個月。十月不報者,降俸一級,糧完開復。」 其僉補運丁,責成清軍同知。
《漕運》二漕船凡回空順治七年覆准:運船交卸後,即照數交密雲道,自通州起押到天津,天津道督押出境。武德、東昌各道督押至淮安,呈明總漕,至江寧呈明兩江總督,至杭州,呈明浙閩總督。各該道逐程督押,交割該管衙門,接濟新運。遲誤者,該道及原領官丁議處。
《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七年,覆准選委運官,專責糧道僉補運丁,專責清軍廳。如有盜賣包攬,掛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三四分者,罰俸六個月。五六分者,罰俸一年,停其陞轉。七八分者,降職一級。九十分者,降職二級。運官欠者,責在糧道。運丁欠者,責在清軍廳賠補十分之二 。又題准官丁掛欠漕糧,即遇
赦,亦不准豁免,仍行究追 。又覆准:官丁欠糧產
無可變者,即依律擬罪,不得聽其株扳。
《漕禁》:順治七年,覆准「漕兌積弊四款:一科派常例,一濫差滋擾,一苛勒贈耗,一交兌留難通行勒石禁革。」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歲額,凡隨時改折漕糧,或因」
恤災,或因撥餉,俱照時價折徵,多寡不一。順治八年覆准,江、浙水災,除三分以下不議外,四分至七分為輕災,每石徵本色六斗,折色四斗;八分至十分為重災,每石徵本色五斗,折色五斗。督運官員,順治八年覆准山東州縣隔遠水次者多,責令佐貳糧官徵糧督運。其額定腳費,盡給本官,勿令百姓轉運 。又題准裁「《總理》侍郎」
又復差巡漕御史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八年覆准:「漕糧侵欠,皆因僉選官軍不得其人。宜慎選運官,清查舍餘班軍、營軍、屯丁、黃快船丁,及充各衙門書吏承差,俱令僉選,毋得規避。」
《漕規凡漂流定例》順治八年議准:「地方官經過漕船,全無漂燬者註上考,實係漂燬者註中考,通同捏報者註下考。」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順治八年,覆准各衛補造漕船,需用錢糧,查各省有應扣永折行月、荒折行月及六升餘米扣存者,盡數清解淮庫,以供修造。
《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八年題准,運官一運全完,委用守備、千、百總,俱准實授;二運全完,各加銜一級;三運全完,各實陞授一級 。又題准:漕糧掛欠二、三分者,總漕、巡撫、糧道住俸督催,完日開復;欠四、五分者,各降一級留任督催,完日開復。欠六、七分者,各降二級調用。若一年糧運全完,總漕以通漕論,巡撫、糧道,以本屬論,即與優陞。官丁掛欠一、二三分者,發總漕追比。四五分者,交刑部監禁,行本處變產充賠。六七分者,刑部監比,家產妻孥變賠。八九分者,本犯官丁立斬,仍將家產妻孥變賠。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歲額。順治九年覆准:江南高
淳縣漕糧一萬六千八百五十石,改折徵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九年覆准舊例用黃快船以載貢物,設運船以輓漕糧。邇年運丁苦於運糧,每多竄名「黃快船丁」 ,今俱查出補運行月錢糧。順治九年題准江南省南米仍歸漕用 。又題准各省行月糧,令總漕飭各糧道按時給發,不得扣剋累軍。
《漕規》凡水次交兌。順治九年題准、「官收官兌、軍民兩不相見。止令監兌官與運官公平交兌。兌完一船、立刻開行」
《漕規》:凡起糧剝船腳價,順治九年題准,石、土二壩船袋缺額,不敷補造。外河剝船,每隻給排造銀八十五兩六錢二分八釐零;裡河剝船,每隻給排造銀七十八兩一錢三分,照例於腳價內十年勻扣。二壩口袋,令坐糧廳勒限追比經紀,添製接運。其務關剝船,舊例每船一隻給地十頃,免其正供,以備修造。今地圈船缺,酌派應僉州縣撥給。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順治十年,裁漕儲。」
道。添設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糧道各一員。輪徵輪解。
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修造船艌、僉運交兌、督押鈐束領運官丁,俱係糧道職掌,別衙門不得干預。有勢要把持及不服鈐束者,聽其指實奏
聞。「撰。」「給」
《敕諭》: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十年覆准,凡僉幇須公平鬮派,不得賄買換幇,致誤漕運 。又覆准:遴選運官、運丁,係糧道專責,他衙門不得干預。如濫用匪人,欠糧無償,即令糧道賠足 。又覆准:運弁到通,糧米全完,有別事詿誤,若不係貪贓軍政、隱匿逃人之罪,仍酌量議敘。
《漕規》凡優恤運丁,順治十年覆准,江南隨漕耗贈,每百石加銀五兩、米五石,久經遵行,不得額外多索 。又覆准清查贍軍田地,歸給原丁,以便出運,不許衛豪侵佔。其班軍、操軍既裁額徵,班操田糧量貼運軍,其任城、衛並無贍軍地畝,每船給贍軍銀十兩,在屯糧內撥給。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順治十年,覆准漕船每十年一改造,歷限不足者,照年賠罰。每船料價銀二百八十三兩二錢七分三釐零。經運一年者,追賠銀二百五十四兩九錢四分五釐零。二年者,追賠銀二百二十六兩六錢一分八釐零。三年者,追賠銀一百九十八兩二錢九分一釐。四年者,追賠銀一百六十九兩九錢六分三釐零。五年者,追賠銀四十六兩四錢七分八釐零;六年者,追賠銀四十一兩四錢一分三釐。七年者,追賠銀二十八兩七分三釐零。八年者,追賠銀二十六兩四錢九分八釐。九年、十年,照舊例免賠。
凡雇募順治十年、令糧艘凍阻、許雇募民船,不得短價強雇 。又覆准、雇募民船、每糧百石、定給水腳銀三十五兩。照進倉船糧扣除掛欠銷算。查明解糧印冊果係雇募、方准開銷如有隱匿見船希圖支領、及雇少開多者、參究
《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十年,覆准:糧道運務未畢,俱停陞轉。統計該管漕糧全完者,陞二級。一運欠一分者,罰俸一年,再運欠一分者,降一級調用。一運欠二分者,降二級調用,欠三分者,革職。如前官遇有事故,後官接管在未開幇以前者,前官免議,後官照例陞降。在開幇以後接管者,後官完十分,陞一級;欠「一分罰俸六個月,欠二分降一級調用,欠三分降二級調用,欠四分革職。前官酌量另議 。」 又議准:漕糧掛欠,坐糧廳審究係某處折乾盜賣,申詳倉場總督,將該管官一併治罪。其欠多官丁,分別枷示漕禁。順治十年,覆准嚴禁盤放糧船私債,許官旗自首,照私放官債例加等治罪 。又覆准,漕糧徵收,「責在州縣,監兌責在推官,查驗管押責在糧道,其餘道府各官,不得借驗糧名色苛索,如違題參 。」 又覆准:「漕米依限收完,即給票歸農,官兌軍收,不許點充倉頭,私派耗贈。勒碑永禁,仍取具州縣遵依 。」 又覆准:漕糧盤剝,俱有額設銀兩,嚴禁私拏貨船。
白糧:順治十年議准令各糧道都司禁飭漕船,不得欺凌白糧船。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
十一年覆准「運糧旗丁,令各衛領運官自行選用,不許有司干預。」
行月錢糧。順治十一年。
詔、「運糧官丁行月糧。各地方本折不等。令漕督確查。」
贍給務期本折均平
《漕運》二漕船凡雇募。順治十一年、
詔「漕船缺額,准動輕齎銀兩,令運官自雇,不許重派。」
地畝擅拏民船
白糧順治十一年
諭「漕船分帶白糧、以甦官民之累。」浙江白糧用漕船。
裝運江南白糧,仍雇民船官運 。又題准:「白糧考成,除糧道照漕糧例議外,總部官掛欠不及一分者免議,欠一分者降一級,欠二分者降二級,欠三分以上者革職。協部官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級,欠一分者降二級,欠二分以上者革職。立限追比,悉照漕例。」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順治
十二年
特差部司官四員:一員往臨清,一員往濟寧,二員往。
淮安同總督催儹漕糧。每員帶「筆帖式一員、通事二員、撥什庫四名 。」 又覆准:漕船過淮,總漕親行掣驗,不得委官 。又復設總理侍郎一員。
又覆准:「漕運錢糧盡歸糧道專管,其他省協。」
運官丁,各該管官將支給行月雇募等項,造冊移送,彙報總漕送部查核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十二年,議准裁漕運都司十一員 。又覆准:「各省殷實屯丁,或竄入民籍,希圖免運;或運弁賣富差貧,或小民鄰近運、衛,勾攝擾害。令督撫責成道員,分別軍民,開除補足,五年一次,編審造冊。倘朦混累民,指參治罪 。」 又覆准:「運糧每丁管船一隻,不得詭名僉報,缺丁誤漕。」
行、月錢糧順治十二年覆准江南協濟江西運船行糧,於江西存剩南糧內撥給 。又議准,行、月二糧,向扣除三個月,折銀解京,以防掛欠。嗣後照數給發,不得掯留。
《漕規》:凡水次交兌,順治十二年議准「經徵州、縣衛、所各官,或船到無米,或有米無船,開行過十二月者,各罰俸半年;過正月者,各罰俸一年;過二月者,各降二級留任 。」 又覆准:「江南、湖廣協運江西漕船,定限十月內赴水次。如船到無米,責在江西撫道;如船不到次,責在江南、湖廣撫道。俱令總漕題參。」
凡運糧程限,順治十二年議准:「過淮違限一月以上,督撫罰俸三個月,糧道監兌官罰俸六個月。違限二月者,督撫罰俸六個月,糧道監兌官罰俸一年。遲至三月以上,督撫住俸,戴罪督催。俟糧船抵通交明開復,糧道等官降一級調用。領運官,如兌糧及期,過淮違限十日者,總漕嚴拿,綑打二十。違限一月者,綑打」 四十,革職戴罪督押,俟全完開復。若過淮及時抵通遲誤者,河漕二督及沿河大小文武各官,亦照過淮違限例處分。
凡起糧剝船腳價、順治十二年題准、修補泓船、係務關監督之責。定額六百隻。坐派通州武清、寶坻漷縣永清東安香河等縣、武清衛若州縣抗違、缺船不補、見船不修、督撫指參
凡優恤運丁。順治十二年,覆准浙江漕兌正米,每百石加篩揚濕潤米九石八斗,盤運銀二十兩,名為「截頭。」 其耗米內起運二斗五升,亦照正米例徵截,其餘耗截不得溷徵 。又覆准屯田混入民田及運丁轉售者,盡令清出,分上、中、下三等,造冊奏報,按田派運 。又覆准䉡夫、葦把、紙劄、羨餘、小封併防欠水腳行糧、月糧八項,向係扣留抵銷漕欠。今定水腳、行月及剝船小封俱令全給。其完糧運官、䉡夫、葦把、紙劄羨餘錢糧,查明刻期給發,以鼓勞弁。
凡漂流定例。順治十二年覆准、漕船火燬。各弁丁按律究擬、照數追賠漕糧。補造船隻
《漕運》二漕船凡雇募。順治十二年議准地方所雇漕船,即大兵經臨,不許封捉。
凡回空。順治十二年覆准、沿河督撫鎮道等官、遇回空糧船入境。照坐糧廳編號船數、分汛督催。將出境入境日期、報部查核
《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十二年覆准:「運官掛欠一分者,見任守千降級發追,完日還職;不完,革職;欠二分者,革職發追,完日免罪;不完,徒一年;欠三分者,革職發追,完日免罪;不完,徒三年;欠四分者,責四十發追,完日免罪;不完,發附近衛所充軍;欠五分者,責六十發追,完日仍杖一百;不完,發邊遠衛所充軍;欠」 六分者,責八十發追,完日徒一年;不完,絞。欠七分者,責一百發追,完日徒三年;不完,斬;欠八九十分者,立斬,籍沒家產,妻孥抵償。如不足,令原僉報各官代賠白糧順治十二年,議准改折白糧,因米價甚貴,每石折銀二兩解部。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腳耗輕齎蓆木。」順治十三年
覆准京通二糧廳經收蓆木板,查明完欠,隨糧奏銷 。又題准:輕齎銀兩,向解部庫,其修船水腳䉡羨等銀,在部庫給發。今改歸倉場總督,收貯通濟庫。其修船水腳、修理倉廒、䉡羨等銀,俱於通州給發,按季報部。每年用剩銀兩,仍解部庫。年終倉督造冊報部查核。
《漕規》凡運糧程限。順治十三年覆准:「漕糧到通,違限一二月者,領運官罰俸半年;三四月者,罰俸一年;五六月者,降職一級。外委者,倉督分別違限日期責治,部推千總無級可降,兵部酌量議處。」
凡完糧期限。順治十三年覆准、官丁完糧印驗專任坐糧廳、並各倉監督給發。如有以欠作完者、罪坐出給官
凡起糧剝船腳價。順治十三年題准、石壩裡河補造剝船。每隻給料價銀二百九十八兩三錢
九分六釐,速催排造,以濟轉運。照例於腳價內十年勻扣。
凡優恤運丁。順治十三年覆准、稽核運官完欠分別應給應扣。在南總漕核算。在北倉督會同巡倉核算。各造冊具題 又覆准、浙江運丁、按屯田畝數、配給領運船隻。至無運衛所、及無屯田不願領運者、不得妄行僉派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順治十三年題准貼備造船銀兩。江寧各衛屯米,每石協濟銀三分;黃快船,每丁協濟銀五分。官舍餘丁,編為三則,上則納銀五錢,中則三錢,下則二錢,審定造冊,徵收解廠。安慶衛以屯田均配,上下兩運,公同貼造。新安、宣州二衛,按屯田編徵貼造。建陽衛於屯丁銀內加徵貼造。廬鳳淮揚滁「徐等衛、蘇太等衛所及山東各衛、俱按清出丁舍、編徵貼造。」 浙江按清出閒丁、每丁徵銀四錢。江西每丁徵銀二錢五分。湖廣每丁徵銀二錢。以供貼造。若船多銀少、儘數均攤
考成,凡催徵漕糧完欠,順治十三年題准:經徵漕糧,州、縣衛所官未完不及一分者免議。一分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二分以上者住俸,三分以上者降二級,四分以上者降三級,五分以上者革職,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參後違限不完者,加倍議處。如應罰俸者住俸,應住俸者降二級,應降二級者降四級,應降三級者,革職,仍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應革職戴罪者,實降二級調用。署印官照「署《徐、淮等倉錢糧官》例處分。」
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十三年覆准、欠糧各弁在通追比,定限一年,年終題明。有未完者,發南追比,亦限一年,總漕年終造冊題明。仍有未完,變產賠補,送刑部擬罪。
白糧順治十三年題准、白糧經徵州縣官完欠分數、及參後違限、俱照漕糧例處分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順治
十四年,覆准:「江西舊例,通省漕米詳委推官一員,總為監兌,押運至淮。今定監兌仍屬推官,押運專責通判 。」 又覆准:停差巡漕御史。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十四年覆准、江寧歸併衛幇,每幇設千總二員,更番領運。其隨幇百總、臨時選委。
《漕規》凡水次交兌,順治十四年覆准截廒配船,儘一廒米派兌一丁,如有畸零米石,方准湊兌別船。
凡運糧程限。順治十四年覆准、「重軍過淮,前後幇船互相輓運、水火不測、互相策應、坐視不救、一併議處」
凡優恤運丁。順治十四年覆准、應給運丁䉡羨等銀務。查本丁上年全完無欠、方准給發別幇別丁、不得溷冒
凡漂流定例順治十四年覆准、糧船漂燬憑該糧道勘報倉漕等衙門核實處補不得止以衛弁呈結為據 又題准、改兌漕糧漂流舊無處補之例今定照正兌米除進倉每石耗米八升三合六勺零及原備曬颺米每石八升六合三勺零抵補不足將羨餘扣除足數凡處補米石查明買補全完者免其議罰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順治十四年,覆准漕船例有軍三民七。軍三即運丁、屯月二糧,「民七」 即淺船,料價並減存行月錢糧,專供修造。今仍於額設銀兩內撥給。
漕禁,順治十四年,覆准沿河督撫鎮道等官,遇有生事弁丁,照營兵鼓譟例,先從重處治,一面題請發刑部究擬,刊榜曉示 。又覆准防汛官兵,如汛地內有漕船盜賣,事發一併治罪。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歲額。」順治十五年覆准江南
溧水縣漕糧一萬五千八百四十一石,改折徵銀高淳、溧水二縣正兌米每石連耗折銀七錢,改兌米每石連耗折銀六錢。
腳耗輕齎蓆木順治十五年題准、「經管楞木松板。京糧廳既裁,令大通橋監管收放」
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順治十五年,裁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糧道各一員,復設漕儲道一員。行月錢糧,順治十五年,覆准各省領運官丁月糧,遇閏之年,照例加給 。又覆准山東行、月二糧,酌量州縣水次遠近,分別本折徵給,編入《全書》遵行。
《漕規》凡優恤運丁,順治十五年覆准扣留䉡羨等銀,照餘米例查抵舊欠,以三年為止,仍有餘銀,盡數給還,以勵完糧 。又覆准蘇松常鎮四
府於漕米每百石加贈五兩,五石外、再加銀五兩。
《漕運》二漕船凡回空。順治十五年覆准漕船回空,拋棄河干,地方官並押船官丁議處,船隻著管押官丁賠補。
漕禁,順治十五年覆准:官收官兌,軍民不許相見。有陽奉陰違,查參重處。運丁擅自鼓譟,有司能捍禦者,上司據實題敘。巡按密訪各屬倉歇巨蠹,及各衙門常例弁丁,淋尖踢斛、割單等弊,題參重處 。又覆准:總漕及各撫按衙門,不許旗丁子弟謀充書承,本官失察,一併參處 。又覆准:運官領運漕船,全單開載定數,中途灑帶歸併,到通船少冒支行月水腳銀米,嚴追完日,仍從重處分。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歲額。順治十六年題准江南
《永折米》每石加銀二錢五分一釐三毫零。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順治十六年覆准漕儲道催重儹空,糧道專司僉選、追比督運諸務,皆不能分身抵通,督押過淮,盤驗後令回本省料理新漕除山東、河南糧道照舊押運外,餘省令總漕、該撫於本省管糧通判中遴選一員,督押抵通。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十六年覆准:「領運止許用衛守備、千總及完糧應授職之官,其欠糧者不得復委 。」 又覆准:僉派運丁,按籍分班供役。令清軍同知並縣官從公確查,分別等則,次第領運,徇庇者參處。
《漕運》二漕船凡回空。順治十六年題准,回空漕船,後船已過,前船未到,及逗遛脫幇者,押回官參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順治
十七年,覆准「糧道不得別委使,專司漕務,毋誤職掌。」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十七年覆准:江南省衛及蘇、太鎮等衛,各該糧道會同屯道、都司公選領運,其外衛由府廳官詳請僉選 。又覆准:僉點後旗丁遇有事故,即令運官總領漕米,分散帶運。
《漕規》凡運糧程限,順治十七年覆准:押運廳官過淮抵通,違限者照糧道例議處。
凡起糧剝船腳價。順治十七年題准、石土二壩船戶買補民船、每隻估價一百四十兩。於腳價內八年勻扣。舊例每船裝米一百石。今定裝一百五十石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順治十七年題准、江淮、興武二衛料價銀、每隻減四十八兩五錢
凡盤查舊例,漕船每隻許帶土宜六十石。順治十七年題准總漕倉場於漕船過淮抵通日,盤查貨物,自六十石外,盡追入官,弁丁治罪。《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十七年,題准江、安、蘇、松、浙江、江西糧道糧多全完者,加陞一級。山東、河南糧道糧少全完者,紀錄一次。未完者,照十年例,各省糧道一例處分。接管官「在開幇以後全完者,紀錄一次,未完者亦照十年例處分。漕儲道計通漕全完者,加陞二級。接管官在開幇以後全完者,加陞一級,未完者,照糧道例議處。押運通判全完者,紀錄一次,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二分者,降一級調用,欠三分者,降二級調用,欠四分者,革職。巡撫照糧道例,總漕照漕道例議處 。」 又覆准:領運官除銷算買補及隨幇帶運全完者不敘外,江南、浙江、江西糧多路遠,部推守千、百總全完者,每運加銜一級;外委運官,一運全完者,紀錄一次;二運全完者,准實授;三運全完者,加銜一級。山東、河南糧少,路近,部推守千、百總,一運全完,紀錄一次;二運全完,紀錄二次;三運全完,加銜一級;外委運官,一運全完,倉督從優獎賞;二運全完,紀錄一次;三運全完,准與實授。
《漕禁》順治十七年,覆准總漕各撫按於兌糧時採訪,如有糧道取索州縣,州縣攤派糧里胥役苛索運弁科斂旗丁等弊,即行參究。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歲額。凡灰石折米。」順治十八
年覆准、「工部備辦灰石、每歲於蘇、松、常、杭、嘉、湖六府屬」 、改折米三萬四千四百四十石。遇閏加折二千八百七十石。每石連耗折銀一兩六錢八分
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順治十八年覆准漕項錢糧除支解外,凡行月減存廩工缺扣與備料
《小修》等銀,及節年追比,解貯淮庫,令總漕分別四柱造冊,年終奏銷 。又裁總理侍郎
《漕運》二漕船凡灑帶順治十八年覆准浙江缺船漕米,灑帶見運船隻,每船例給負重銀四十八兩。江西漕船加載糧米,每石給銀一錢六分五釐。
《考成》凡催徵漕糧完欠,順治十八年覆准、行月經費雜項錢糧向無考成則例。今照正項錢糧原定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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