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9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九十九卷 |
第一百九十九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一
陶唐氏〈帝堯一則〉
周〈總一則〉
漢〈總一則 武帝元狩一則 元鼎一則 元封一則 昭帝始元一則 宣帝地節二則
元帝初元一則 永光一則 成帝綏和一則 哀帝一則 孺子嬰初始一則〉
後漢〈光武帝一則 建武一則 章宗建初一則 元和二則 章和一則 和帝永元
一則 獻帝建安二則〉
魏〈齊王嘉平一則〉
晉〈安帝隆安一則〉
陳〈文帝天嘉一則〉
北魏〈道武帝天賜一則 孝文帝延興一則 太和一則 宣武帝景明一則 正始一
則 孝明帝神龜一則 孝昌二則 前廢帝普泰一則 孝靜帝天平一則 恭帝一則〉
北齊〈後主武平一則〉
隋〈文帝開皇一則〉
唐一〈太宗貞觀一則 元宗開元三則 肅宗乾元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大曆三則
德宗建中一則 興元一則 貞元四則 順宗一則 永貞一則 憲宗元和十四則〉
食貨典第一百九十九卷
鹽法部彙考一
[編輯]陶唐氏
[編輯]堯命禹治水青州以鹽作貢
[編輯]按《書經禹貢》:「青州,厥土白墳,海濱廣斥,厥貢鹽絺,海 物惟錯。」
〈蔡傳〉濱,涯也。海涯之地,廣莫而斥鹵。許慎曰:「東方謂之斥,西方謂之鹵。」斥鹵,鹹地,可煮為鹽者也。鹽,斥地所出。〈大全〉孔氏曰:「言復其斥鹵。」 林氏曰:「此州土有二種:平地之土,色白而性墳;海濱之土,彌望皆斥鹵。鹽,斥地所出。」
周
[編輯]周制,「以鹽人掌鹽之政令。」
按:《周禮天官》鹽人:「奄二人,女鹽二十人,奚四十人。」
〈訂義〉《鄭康成》曰:「女鹽,女奴曉鹽者。」
掌鹽之政令,以共百事之鹽。
劉執中曰:「鹽人之政令,以鹽之產所不同,而用藏之亦異也。故有刮於地而得者,有風其水而成者,有熬其波而出者,有汲於井而為者,有積干鹵而結者 。」 史氏曰:「鹽之政令,非獨共鹽而已,凡出納煎煉之事皆掌之。百事之鹽,所用非一事,所和非一物 。」 王昭禹曰:「醢人、醯人皆不言政令,而鹽人之為物,其用博,其利」 厚,異於醯醢,必有政令以治之。
祭祀共其苦。〈音盬〉鹽散鹽。
賈氏曰:「盬鹽,今之顆鹽 。」 鄭康成曰:「散鹽,鬻水為鹽 。」 王氏曰:散鹽,鹽之散者,蓋今末鹽是也。不如顆鹽之苦,又不如戍鹽之甘,故不以味名之,而名其體 。史氏曰:「《洪範》曰:『潤下作鹹』。」 散者,謂鹹末鹽也。池水所出,鬻海所成,皆出於潤下。是故水入其奧,風凝其華,不須煎煉而自結者,池井之鹽。昔晉大夫以郇、瑕之地沃饒而近鹽是也。劃土為塯,牢盆為鹵,火齊以時而後成者,鬻海之鹽,昔東郭咸陽以治生累萬,後世諸侯資其利而富埒天子是也。祭祀則皆共焉 。劉執中曰:「刮地之鹽,苦而以共祭祀者,取其成於自然,與夫元酒明水不異也。熬波之鹽,散取其治洽四海,能致遠物,故以奉先焉。」
賓客共其形鹽、散鹽。
劉執中曰:「鹽為虎形,以共食啗,示服猛也,故以待朝覲會同之賓客而副之。散鹽者,致物以懷諸侯也。」
王之膳羞共飴鹽,後及世子亦如之。
《鄭鍔》曰:「王之膳羞,取其味之甜者為之,所以共飴鹽。」
《凡齊》:〈才細反〉《事鬻》。〈音煮〉鹽,以《待戒令》。
鄭康成曰:「齊事,和五味之事 。」 劉執中曰:「鹽之煉者,其色黑,或化而為水用,以火煉治之,則潔白如初而其味和矣。故以待王之齊事,和品味焉 。」 鄭鍔曰:「先王於鹽只以待祭祀賓客膳羞之用,初不以為富國之資,故《周禮》一書,理財居半,鹽獨無賦,自管仲以後,寖以為富國之計,遂至於官與民爭利,豈先王之意哉?」
漢
[編輯]漢初,鹽鐵仍秦制,而多屬於諸侯王國。
按《史記貨殖傳》:「秦末世,遷不軌之民於南陽。南陽西 通武關、鄖關,東南受漢江淮,宛亦一都會也。俗雜好 事,業多賈。其任俠,交通潁川,故至今謂之夏人。」夫天 下物所鮮所多。人民謠俗,山東食海鹽,山西食鹽鹵, 領南沙北固往往出鹽。大體如此矣。
按《漢書食貨志》:「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 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漢興,循而未改。」 按《吳王 濞傳》,「高帝立濞於沛為吳王。會孝惠、高后時,天下初定,郡國諸侯各務自拊循其民,吳有豫章郡銅山,即 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東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 國用饒足。」
武帝元狩 年始以東郭咸陽孔僅領鹽鐵事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帝因文景之 畜,忿胡粵之害,即位數年。嚴助、朱買臣等招徠東甌, 事兩粵,江淮之間蕭然煩費矣。唐蒙、司馬相如始開 西南夷,鑿山通道千餘里,以廣巴蜀,巴蜀之民罷焉。 彭吳穿濊貊、朝鮮,置滄海郡,則燕齊之間靡然發動。 及王恢謀馬邑,匈奴絕和親,侵擾北邊,兵連而不解, 天下共其勞,干戈日滋,行者齎,居者送,中外騷擾相 奉。百姓抏敝以巧法,財賂衰耗而不贍。入物者補官, 出貨者除罪。選舉陵夷,廉恥相冒,武力進用,法嚴令 具,興利之臣,自此而始。」於是以東郭咸陽、孔僅為大 農丞,領鹽鐵事。而桑弘羊貴幸。咸陽,齊之大鬻鹽。孔 僅,南陽大冶,皆致產累千金,故鄭當時進言之。弘羊, 洛陽賈人之子,以心計年十三侍中,故三人言利事, 析秋毫矣。大農上鹽鐵丞孔僅咸陽,言:「山海天地之 臧,宜屬少府,陛下弗私,以屬大農佐賦。願募民自給 費,因官器作鬻鹽,官與牢盆,浮食奇民,欲擅斡山海 之貨,以致富羨,役利細民。其沮事之議,不可勝聽。敢 私鑄鐵器鬻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郡不出鐵者, 置小鐵官,使屬在所縣,使僅咸陽,乘傳舉行天下鹽 鐵,作官府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吏益多賈人矣。 按《後漢書鮮卑傳》,蔡邕曰:「武帝因文、景之蓄,藉天下 之饒,數十年間,官民俱匱,乃興鹽鐵酒榷之利。」
元鼎 年徐偃矯制鼓鑄鹽鐵詔終軍詰狀伏罪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終軍傳》,軍為謁者,給事 中。元鼎中,博士徐偃使行風俗。偃矯制使膠東、魯國, 鼓鑄鹽鐵,還奏事,徙為太常丞。御史大夫張湯劾偃 矯制,大害法,至死。偃以為《春秋》之義,大夫出疆,有可 以安社稷,存萬民,顓之可也。湯以致其法,不能詘其 義。有詔下軍問狀,軍詰偃曰:「古者諸侯國異俗,分百 里不通,時有聘會之事,安危之埶,呼吸成變,故有不 受辭造命顓已之宜。今天下為一,萬里同風,故《春秋》 王者無外。偃巡封域之中,稱以出疆,何也?且鹽鐵郡 有餘,臧、正二國廢,國家不足以為利害,而以安社稷 存萬民為辭,何也?」又詰:「偃膠東,南近琅邪,北接北海, 魯國西枕泰山,東有東海,受其鹽鐵。偃」度四郡口數 田地,率其用器食鹽,不足以並給二郡邪?將埶宜有 餘而吏不能也?何以言之?偃矯制而鼓鑄者,欲及春 耕種贍民器也。今魯國之鼓,當先具其備,至秋迺能 舉火。此言與實反者非?偃已前三奏無詔,不惟所為 不許,而直矯作威福,以從民望,干名采譽,此明聖所 必加誅也。「枉尺直尋」,《孟子》稱其不可。今所犯罪重,所 就者小,偃自予必死,而為之邪?將幸誅不加,欲以采 名也?偃窮詘服罪當死。軍奏偃矯制顓行,非奉使體, 請下御史徵偃即罪。奏可,上善其詰。
元封元年置均輸鹽鐵官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卜式貶為太子 太傅,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斡天下 鹽鐵。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爭物,以故騰躍,而天下 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 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 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 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 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 商大賈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躍。故抑 天下之物,名曰「平準。」天子以為然而許之。於是天子 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 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鉅萬計,皆取足大農。
按:《文獻通考》:「元封元年,因桑弘羊請,置大農部丞數 十人,分部主郡國名,往往均輸鹽鐵官不出鐵者,置 小鐵官,使屬所在縣。」
鹽官凡二十八郡:
河東。〈安邑。〉 太原。〈晉陽〉 南郡。〈巫〉鉅鹿。〈堂陽〉 勃海:〈章武〉 《千乘瑯琊》。〈海曲長廣〉 會稽:〈海鹽〉 犍為:〈南安〉蜀。〈臨卭〉 益川。〈速然〉 巴。〈朐䏰〉安定。〈三水〉 北地。〈弋居〉 上郡。〈獨藥〉西河。〈富昌〉 朔方:〈決壄〉 五原。〈城宜〉《鴈門》。〈樓煩沃陽有長丞〉漁陽。〈泉州〉 隴西遼西。〈海陽〉 遼東 南海。〈番禺〉《蒼梧》:〈安高〉 東平、 北海、《東萊》。〈曲城淄東牟當利楊冒〉
昭帝始元六年詔賢良文學議民疾苦請罷鹽鐵榷酤
[編輯]按《漢書昭帝本紀》:「始元六年春正月,上耕於上林。二 月,詔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議罷鹽 鐵榷酤。」
按鄭樵《通志》:六年,令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對曰:「願罷鹽鐵酒榷均輸官,無 與天下爭利,示以儉節,然後教化可興。」御史大夫桑 弘羊難以為「此國家大業,所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 本。往者豪強之家得管山海之利,成姦偽之業,家人 有寶器,尚猶柙而藏之,況天地之山海乎?夫權利之 處,必在山澤,非豪民不能通其利。異時鹽鐵未籠,布 衣有朐邴,人君有吳王,亦可見矣。鹽鐵之利,佐百姓 之急,奉軍旅之費,不可廢也。」於是丞相奏曰:「賢良之 士不明縣官,猥以鹽鐵為不便。宜罷郡國榷酤酒,關 內鐵。」奏可。於是利復流下,庶民休息。
宣帝地節三年增置鹽鐵官
[編輯]按《漢書宣帝本紀》。不載 按《華陽國志》,「地節三年,穿 臨卭蒲江鹽井二十所,增置鹽鐵官。 地節四年,以水災詔減鹽價。」
按《漢書宣帝本紀》,四年九月詔曰:「朕惟百姓失職不 贍,遣使者循行郡國,問民所疾苦,吏或營私煩擾,不 顧厥咎,朕甚閔之。今年郡國頗被水災,已振貸鹽民 之食,而賈咸貴,眾庶重困。其減天下鹽賈。」
元帝初元五年夏四月詔罷鹽鐵官
[編輯]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元帝即位,天下 大水,關東郡尢甚。二年,齊地饑,穀石三百餘,民多餓 死,琅邪郡人相食。在位諸儒多言鹽鐵官及北假田 官、常平倉可罷,毋與民爭利。上從其議,皆罷之。」
永光三年復鹽鐵官
[編輯]按《漢書元帝本紀》:「永光三年冬,復鹽鐵官博士弟子 員,以用度不足,民多復除,無以給中外徭役。」 按《食 貨志》,「元帝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復之。」
成帝綏和二年以翟方進奏請增益鹽鐵變更無常賜冊切責
[編輯]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翟方進傳》:「方進為丞相, 綏和二年,上召見,賜冊曰:『百僚用度各有數,君不量 多少,一聽群下言。用度不足,奏請增益鹽鐵,變更無 常。朕既不明,隨奏許可。後議者以為不便,制詔下君, 君何持容容之計?無忠固意,將何以輔朕?帥道群下, 而欲久蒙顯尊之位,豈不難哉!方進即日自殺』。」
哀帝 年民出鹽為賦
[編輯]按《漢書哀帝本紀》,不載。 按《魏略》,「漢哀帝時,民家出 鹽一斛以為賦。」
孺子嬰初始三年〈即王莽始建國二年〉新莽命官賣鹽按漢書王莽傳始建國二年初設六筦之令命縣官酤酒賣鹽鐵器 按食貨志羲和魯匡言名山大澤
[編輯]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羲和置,命士督五 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 菑姓偉等,乘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姦,多張 空簿,府臧不實,百姓俞病。莽知民苦之,復下詔曰:「夫 鹽,食肴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 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 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 所能家作,必卬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 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為設科條 防禁,犯者辠至死。姦吏猾民,並侵眾庶,各不安生。
後漢
[編輯]光武帝 年以民曹主繕修鹽池
[編輯]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職官志》。「漢光 武以民曹主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事。」
建武二年彭寵以鹽鐵貿穀詔徵之
[編輯]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彭寵傳》,「寵行漁陽 太守事,有舊鹽鐵官,寵轉以貿穀,積珍寶,益富強。朱 浮與寵不相能,浮數譖搆之。建武二年春,詔徵寵。」
章帝建初六年議復鹽鐵官
[編輯]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鄭眾傳》,「建初六年,眾 代鄧彪為大司農。是時肅宗議復鹽鐵官,眾諫以為 不可,詔數切責,至被奏劾,眾執之不移,帝不從。」
元和 年張林請官自鬻鹽朱暉奏寢之
[編輯]按《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朱暉傳》:元和中,尚書張 林上言:「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鬻。又 宜因交、阯、益州上計吏往來市珍寶,收采其利,武帝 時所謂均輸者也。」於是詔諸尚書通議。暉奏據林言 不可施行,事遂寢。後陳事者復重述林前議,以為於 國誠便。帝然之,有詔施行。暉復獨奏曰:「《王制》:天子不 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之家不與百姓爭利。今 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鹽利歸官則下人窮怨;布帛 為租則吏多姦盜。誠非明主所當宜行。」帝卒以林等 言為然,得暉重議,因發怒,切責諸尚書。暉等皆自繫 獄三日,詔敕出之。
元和三年秋八月乙丑,幸安邑,觀鹽池。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注〉許慎云:「河東鹽池袤五十一里,廣七里,周百一十六里。」今蒲州虞鄉縣西。
章和二年和帝即位罷鹽鐵之禁縱民鑄煮入稅
[編輯]按《後漢書和帝本紀》,「章和二年二月壬辰,即皇帝位夏四月戊寅,詔曰:昔孝武皇帝致誅胡越,故權收鹽 鐵之利,以奉師旅之費。自中興以來,匈奴未賓,永平 末年,復修征伐。先帝即位,務休力役,然猶深思遠慮, 安不忘危,探觀舊典,復收鹽鐵,欲以防備不虞,寧安 邊境。而吏多不良,動失其便,以違上意。先帝恨之,故」 遺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鑄煮,入稅縣官如故事。 其申敕刺史、二千石,奉順聖旨,勉弘德化,布告天下, 使明知朕意。」
和帝永元十五年秋七月丙寅復置涿郡故鹽鐵官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編輯]〈注〉《續漢書》曰:「其郡縣有鹽官、鐵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皆如縣也。」
獻帝建安 年始復設監鹽官
[編輯]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三國魏志衛覬傳》:太 祖征袁紹,而劉表為紹援,關中諸將又中立。益州牧 劉璋,與表有隙,覬以治書侍御史使益州,令璋下兵 以綴表。軍至長安,道路不通,覬不得進,遂留鎮關中。 時四方大有,民還關中,諸將多引為部曲。覬書與荀 彧曰:「關中膏腴之地,頃遭荒亂,人民流入荊州者十 萬餘家,聞本土安寧,皆企望思歸,而歸者無以自業, 諸將各競招懷,以為部曲。郡縣貧弱,不能與爭,兵家 遂彊,一旦變動,必有後憂。夫鹽,國之大寶也,自亂來 放散,宜如舊置使者監賣,以其直益市犁牛,若有歸 民,以供給之。勤耕積粟,以豐殖關中,遠民聞之,必日 夜競還。又使司隸校尉留治關中,以為之主,則諸將 日削,官民日盛,此彊本弱敵之利也。」彧以白太祖,太 祖從之,始遣謁者僕射監鹽官,司隸校尉治弘農,關 中服從。乃白召覬還。
按《晉書食貨志》,建安初,關中百姓流入荊州者十餘 萬家。及聞本土安寧,皆企望思歸而無以自業。於是 衛覬議,「為鹽者國之大寶,自喪亂以來放散,今宜如 舊,置使者監賣,以其直益市犁牛,百姓歸者,以供給 之,勤耕積粟,以豐殖關中,遠者聞之,必多競還。」於是 魏武遣謁者僕射監鹽官,移司隸校尉居弘農,流人 果還,關中豐實。
建安十九年,劉備定益州,置鹽府校尉。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十九年「五月,劉備破劉璋,據益 州。」
按:《三國蜀志呂乂傳》:「先主定益州,置鹽府校尉,較鹽 鐵之利。」
魏
[編輯]齊王嘉平四年興京兆天水南安鹽池
[編輯]按《三國魏志齊王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嘉平四 年,關中饑,司馬宣王表興京兆、天水南安鹽池,以益 軍實。」
晉
[編輯]安帝隆安五年慕容德置鹽官於烏常澤
[編輯]按《晉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慕容德載記》,「隆安四年, 僭即皇帝位於南郊。明年,立冶於商山,置鹽官於烏 常澤,以廣軍國之用。」
陳
[編輯]文帝天嘉二年始立鹽賦
[編輯]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二年十二月甲申,太子中庶 子虞荔、御史中丞孔奐,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賦 及榷酤之科,詔並施行。」
北魏
[編輯]道武帝天賜三年幸漠歷觀鹽池
[編輯]按《魏書道武帝本紀》:天賜三年「九月甲戌朔,幸漠南 鹽池,壬午,至漠中,觀天鹽池,度漠北之吐鹽池。」
孝文帝延興 年河東鹽池始復設監司
[編輯]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郡有鹽 池,舊立官司,以收稅利,是時罷之,而民有富彊者,專 擅其用,貧弱者不得資益。延興末,復立監司,量其貴 賤,節其賦入,於是公私兼利。」
太和二十年十二月乙丑開鹽池之禁與民共之
[編輯]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宣武帝景明四年秋七月庚午詔還收鹽池利以入公
[編輯]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正始三年夏四月乙未詔罷鹽池禁
[編輯]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世宗即位,政 存寬簡,復罷其禁,與百姓共之。其國用所須,別為條 制,取足而已。自後豪貴之家,復乘勢占奪。近池之民, 又輒障吝,彊弱相陵,聞於遠近。 按《甄琛傳》:世宗踐 祚,以琛為中散大夫,兼御史中尉,轉通直散騎常侍, 仍兼中尉。琛表曰:「王者道同天壤,施齊造化,濟時拯 物,為」民父母。故年穀不登,為民祈祀。乾坤所惠,天子 順之;山川祕利,天子通之。苟益生民,損躬無吝。如或 所聚,唯為賑恤。是以《月令》稱:「山林藪澤,有能取蔬食 禽獸者,皆野虞教導之;其迭相侵奪者,罪之無赦。」此 明導民而弗禁,通有無以相濟也。《周禮》雖有川澤之禁,正所以防其殘盡,必令取之有時,斯所謂障護雖 在公,更所以為民守之耳。且一家之長,惠及子孫;一 運之君,澤周天下,皆所以厚其所養,以為國家之富。 未有尊居父母,而醯醢是吝;富有萬品,而一物是規。 今者天為黔首生鹽,國與黔首障護,假獲其利,是猶 富專口齗,不及四體也。且天下夫婦,歲貢粟帛,四海 之有,備奉一人;軍國之資,取給百姓,天子亦何患乎 貧,而苟禁一池也?古之王者,世有其民,或水火以濟 其用,或巢宇以誨其居,或教農以去其饑,或訓衣以 除其敝。故《周詩》稱「教之誨之,飲之食之」,皆所以撫覆 導養,為之求利者也。臣性昧知理,識無遠尚,每觀上 古愛民之跡,時讀中葉驟稅之書,未嘗不歎彼遠大, 惜此近狹。今偽弊相承,仍崇關廛之稅;大魏恢博,唯 受穀帛之輸,是使遠方聞者,罔不歌德。昔亶父以棄 寶得民,碩鼠以受財失眾。君王之義,宜其高矣;魏之 簡稅,惠實遠矣。《語》稱「出內之吝,有司之福;施惠之難, 人君之禍。」夫以府藏之物,猶以不施而為災,況府外 之利,而可吝之於黔首?且善藏者藏於民,不善「藏者 藏於府。藏於民者民欣而君富,藏於府者國怨而民 貧。國怨則示化有虧,民貧則君無所取。願弛茲鹽禁, 使沛然遠及,依《周禮》置川衡之法,使之監導而已。」詔 曰:「民利在斯,深如所陳。付八座議可否以聞。」司徒、錄 尚書彭城王勰、兼尚書邢巒等奏:「琛之所列,富乎有 言,首尾大備,或無可貶,但恐坐談則理高,行之則事 闕,是用遲回,未謂為可。」竊惟古之善為治者,莫不昭 其勝途,悟其遠理,及於救世,升降稱時,欲令豐無過 溢,儉不致敝,役養消息,備在厥中,節約取足,成其性 命。如不爾者,焉用君為?若任其生產,隨其啄食,便是 芻狗萬物,不相有矣。自大道既往,恩惠生焉,下奉上 施,卑高理睦。然恩惠既交,思拯之術廣,恆恐財不賙 國,澤不厚民。故多方以達其情,立法以行其志。至乃 取貨山川,輕在民之貢;立稅關市,裨十一之儲。收此 與彼,非利己也;回彼就此,非為身也。所謂「集天地之 產,惠天地之民,藉造物之富,賑造物之貧,徹商賈,給 戎戰,賦四民,贍軍國,取乎用乎,各有義已。禁此淵池」, 不專大官之御;斂此匹帛,豈為後宮之資。既潤不在 己,彼我理一,猶積而散之,將焉所吝?且稅之本意,事 有可求,固以希濟生民,非為富賄藏貨。「不爾者,昔之 君子,何為然哉?」是以後來經國,未之或改,故先朝商 校小大,以情降鑒之流。〈疑〉「興復鹽禁。然自行以來,典 司多怠,出入之間,事不如法,遂令細民怨嗟,商販輕 議。此乃用之者無方,非興之者有謬,至使朝廷明識, 聽營其間。今而罷之,懼失前旨。一行一改,法若易棋, 參論理要,宜依前式。」詔曰:「司鹽之稅,乃自古通典,然 興制利民,亦代或不同。苟可以富氓益化,唯理所在。 甄琛之表,實所謂助政毗治者也。可從其前計,使公 私並宜,川利無擁,尚書嚴為禁豪彊之制也。」詔琛參 八座議。
按《文獻通考》:時御史中尉甄琛表弛鹽禁,與民共之。 錄尚書彭城王勰曰:「聖人斂山澤之貨,以寬田疇之 賦;收關市之稅,以助什一之儲。取此與彼,皆非為身, 所謂資天地之產,惠天地之民。鹽池之禁,為日已久, 積而散之,以濟國用,非專為供大官之用,宜如舊。」魏 主卒從琛議。
孝明帝神龜 年鹽池復置監鹽官
[編輯]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神龜初,太師 高陽王雍、太傅清河王懌等奏,鹽池天藏,資育群生, 仰惟先朝,限者亦不苟與細民競茲贏利。但利起天 池,取用無法,或豪貴封護,或近者吝守,卑賤遠來,超 然絕望。是以因置主司,令其裁察,彊弱相兼,務令得 所。且十一之稅,白古及今,取輒以次,所濟為廣。自爾 霑」洽,遠近齊平,公私兩宜,儲益不少。及鼓吹主簿王 後興等詞稱:「請供百官食鹽二萬斛之外,歲求輸馬 千匹,牛五百頭。以此而推,非可稍計。」後中尉甄琛啟 求罷禁,被敕付議。尚書執奏,稱「琛啟坐談則理高,行 之則事闕,請依常禁為允。」詔依琛計。乃為繞池之民, 尉保光等擅自固護,語其障禁,倍於官「司,取與自由, 貴賤任口。若無大宥,罪合推斷,詳度二三,深乖王法。 臣等商量,請依先朝之詔,禁之為便。防姦息暴,斷遣 輕重,亦準前旨。所置監司,一同往式。」於是復置監官 以監檢焉。其後更罷更立,以至於永熙。
孝昌 年以國用不足置鹽池都將
[編輯]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周書寇儁傳》,「儁為魏 左軍將軍。孝昌中,朝議以國用不足,乃置鹽池都將, 秩比上郡。前後居職者多有侵隱,乃以儁為之,加龍 驤將軍。」
孝昌三年,詔廢鹽池稅。長孫稚表奏依常收之。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長孫稚傳》,稚除尚書 右僕射。未幾,雍州刺史蕭寶夤據州反,以稚為行臺 討之。時薛鳳賢反於正平,薛修義屯聚河東,分據鹽 池,攻圍蒲坂,東西連結,以應寶夤,稚乃據河東。時有詔廢鹽池稅,稚上表曰:「鹽池天資賄貨,密邇京畿,惟 須寶而護之,均贍以理。今四境多虞,府庫罄竭,然冀、 定二州,且亡且亂,常調之絹,不復可收。仰惟府庫,有 出無入,必須經綸,出入相補。略論鹽稅,一年之中,準 絹而言,猶不應減三十萬匹也,便是移冀、定二州,置 於畿甸。今若廢之,事同再失。臣前仰違嚴旨,不先討 關賊而解河東者,非是閑長安而急蒲坂。蒲」坂一陷, 沒失鹽池,三軍口命濟贍,理絕天助,大魏茲計不爽。 昔高祖昇平之年,無所乏少,猶創置鹽官,而加典護, 非為物而競利,恐由利而亂俗也。況今王公素餐,百 官尸祿,租徵六年之粟,調折來歲之資,此皆出人私 財,奪人膂力,豈是願言?事不獲已。臣輒符司監將尉, 還率所部,依常收稅,更聽後敕。
前廢帝普泰元年詔稅鹽之官可悉廢之
[編輯]按:《魏書前廢帝本紀》云云。
孝靜帝天平 年於滄瀛幽青四州傍海置鹽官設竈煮鹽
[編輯]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遷鄴後,於 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滄州置竈一千四百 八十四,瀛州置竈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竈一百八十, 青州置竈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竈四,計終歲合 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二斛四升,軍國所資,得以周 贍矣。」
按《隋書食貨志》:「魏自永安之後,政道陵夷,寇亂實繁。 天平元年,遷都於鄴,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 鹽官以煮鹽,每歲收錢,軍國之資,得以周贍。」
恭帝三年以宇文泰為相建六官置掌鹽之政令
[編輯]按《北史魏本紀》,「恭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禮》,建 六官,以安定公宇文泰為太師冢宰。」
按:《周書太祖本紀》同。
按《隋書食貨志》:「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掌鹽,掌四 鹽之政令:一曰散鹽,煮海以成之;二曰盬鹽,引池以 化之;三曰形鹽,物地以出之;四曰飴鹽,於戎以取之。 凡盬鹽、形鹽,每地為之禁,百姓取之皆稅焉。」
北齊
[編輯]後主武平六年閏月辛巳以軍國資用不足稅山澤鹽鐵有差
[編輯]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隋
[編輯]文帝開皇三年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
[編輯]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皇三年,帝入 新宮。先是尚依周末之弊,收利鹽池鹽井,皆禁百姓 採用。至是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遠近大悅。」
唐一
[編輯]太宗貞觀十二年二月丁卯觀鹽池
[編輯]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元宗開元元年詔姜師度強循檢校鹽鐵之利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姜師度傳》:「師度為河中 尹,安邑鹽池涸廢,師度大發卒洫引其流,置鹽屯,公 私收利不貲,徙同州刺史。又左拾遺劉彤建榷天下 鹽鐵利內之官,免貧民賦。詔戶部侍郎強循與師度 並假御史中丞,會諸道按察使議所以榷之之法。俄 為議者沮閣不行。」
按杜佑《通典》,開元元年十二月,左拾遺劉彤《論上鹽 鐵表》曰:「臣聞漢孝武之時,外討戎夷,內興宮室,殫費 之甚,十倍當今。然而古費多而貨有餘,今用少而財 不足者,何也?豈非古取山澤而今取貧人哉?取山澤 則公利厚而人歸於農,取貧人則公利薄而人去其 業。故先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職,輕重有術,禁 發有時,一則專農,二則饒國。夫煮海為鹽,採山鑄金, 伐木為室,農餘之輩也。寒而無衣,饑而無食,傭賃自 資者,窮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奪農餘之人,寬 調斂重徭,免窮苦之子,所謂損有餘而益不足,帝王 之道,可不謂然乎?」臣願陛下詔鹽鐵伐木等官,收興 利貨於人,則不及數年,府有餘儲矣。「然後下寬大之 令,蠲窮獨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雖戎狄未 服,堯湯水旱,無足虞也。」元宗令宰臣議其可否,咸以 鹽鐵之利,甚益國用。遂令將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 郎強循,俱攝御史中丞,與諸道按察使檢責海內鹽 鐵之課。
開元十年敕「諸川鹽鐵官課,令使人勾當。」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年八月十 日敕:「諸川所造鹽鐵,每年合有官課,此令使人勾當, 除此一無別求,在外不細委知。如聞稱有侵剋,宜令 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檢校,依令式收稅,如有落帳欺 沒,仍委按察糾覺奏聞。其姜師度除蒲州鹽池以外, 自餘處更不須巡檢。」
開元二十五年。課收鹽池。鹽屯鹽井。利各有差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二十五年倉 部格。蒲州鹽池令州司監當租分與有力之家。營種 之。課收鹽。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萬石。仍差官人檢校。若陂渠穿穴。所須功力。先以營種之家人丁充。 若破壞過多。量力不濟者。聽役隨近人夫。又《屯田格》: 「幽州鹽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滿二千八百 石以上准營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准第三等, 二千石以上准第四等。大同橫野軍鹽屯,配丁五十 人,每屯一年收率千五百石以上准第二等,千二百 石以上准第三等,九百石以上准第四等。」又「成州長 道縣鹽井一所,並節級有賞罰。蜀道、陵、綿等十州鹽 井,總九千所,每年課鹽都當錢八千五十八貫。若閏 月共計加一月課隨月徵納,任以錢糧兼納,其銀兩 別常以二百價為估,其課依都數納官,欠即均徵竈 戶。」
肅宗乾元元年鹽鐵使第五琦初變鹽法
[編輯]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唐有鹽池十八, 井六百四十,皆隸度支。蒲州安邑、解縣有池五,總曰 兩池,歲得鹽萬斛,以供京師。鹽州,五原有烏池、白池、 瓦池、細項池;靈州有溫泉池、兩井池、長尾池、五泉池、 紅桃池、回樂池、弘靜池,會州有河池,三州皆輸米以 代鹽。安北都護府有胡落池,歲得鹽萬四千斛,以給 振武、天德。黔州有井四十一,成州、巂州井各一,果、閬、 開、通井百二十三,山南西院領之。邛、眉、嘉有井十三, 劍南西川院領之。梓、遂、綿、合、昌、渝、瀘、資、榮、陵、簡有井 四百六十,劍南東川院領之。皆隨月督課。」幽州、大同、 橫野軍有鹽屯,每屯有丁、有兵,歲得鹽二千八百斛, 下者千五百斛。負海州歲免租為鹽二萬斛,以輸司 農。青、楚、海、滄、棣、杭、蘇等州,以鹽價市輕貨,亦輸司農。 天寶、至德間,鹽每斗十錢。乾元元年,鹽鐵、鑄錢使第 五琦初變鹽法,就山海井竈近利之地置監院,遊民 業鹽者為亭戶,免雜徭,盜鬻者論以法。及琦為諸州 榷鹽鐵使,盡榷天下鹽,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 一百一十。
按《冊府元龜》:「乾元元年,司金郎中第五琦為河南等 五道度支使,創立鹽法,就山海井竈收榷其鹽,官置 鹽院,官吏出糶。其舊業戶並浮人願為業者,免其雜 徭,隸鹽鐵使。盜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無得 橫賦,人不益稅,而上用以饒。」
按《文獻通考》:「唐肅宗即位時,兩京陷沒,民物耗弊,天 下用度不足,於是吳鹽、蜀麻、銅冶皆有稅,市輕貨,繇 江陵、襄陽、上津路轉至鳳翔。」
代宗廣德二年冬十月甲申劎南嚴武奏收吐蕃鹽井城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大曆八年六月癸亥戶部侍郎判度支韓滉奏安邑鹽池生乳鹽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大曆八年六月癸亥。戶部侍郎、判度支 韓滉上言,「安邑縣鹽池生乳鹽。其狀鮮麗。七月乙亥, 解縣、安邑兩池生乳鹽。戶部侍郎、判度支韓滉上言 曰:『臣頃進漫生鹽。故老相傳,已稱靈瑞。今乳鹽新出。 特表非常。伏請薦於清廟,編之史冊』。」從之,仍頒賜宰 相以下有差。初,榷鹽起於第五琦及劉晏代其任,法 術精密,官無遺利。初歲入錢六十萬貫,季歲十倍,而 人無厭苦。大曆末,通計一歲征賦所入,總一千三百 萬貫,而鹽利過半。
大曆十二年,解縣兩池生「瑞鹽。」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二年冬 十月丁亥,戶部侍郎、判度支韓滉言,「解縣兩池生瑞 鹽。乃置祠,號寶應靈慶池。」 按《蔣鎮傳》:鎮累授左拾 遺、司封員外郎,轉諫議大夫。時戶部侍郎、判度支韓 滉上言,「河中鹽池生瑞鹽,實王德之上瑞。」上以秋霖 稍多,水潦為患,不宜生瑞,命鎮馳驛檢行之。鎮奏與 滉同,仍上表賀,請宣付史館,並請置神祠,錫其嘉號 寶應靈慶池。時霖潦彌月,壞居人廬舍非一,鹽池為 潦水所入,其味多苦。韓滉慮鹽戶減稅,詐奏「雨不壞 池,池生瑞鹽。」鎮庇之飾詐。
大曆 年,鹽鐵使劉晏立鹽監,置為「常平鹽」,復置 巡院以稽之。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兵起,流庸未 復,稅賦不足供費,鹽鐵使劉晏以為因民所急而稅 之,則國足用,於是上鹽法輕重之宜,以鹽吏多則州 縣擾,出鹽鄉因舊監制吏亭戶糶商人,縱其所之江 嶺去鹽遠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糶民, 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晏又以鹽生霖潦則鹵薄,暵 旱則土溜墳。」乃隨時為令,遣吏曉導,倍於勸農。吳、越、 揚、楚,鹽廩至數千,積鹽二萬餘石。有漣水、湖州、越州、 杭州四場,嘉興、海陵、鹽城、新亭、臨平、蘭亭、永嘉、太昌、 候官、富都十監,歲得錢百餘萬緡,以當百餘州之賦。 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揚州、陳、許、汴州廬壽、白沙、淮 西甬橋、浙西、宋州、泗州、嶺南、兗、鄆、鄭滑,「捕私鹽者,奸 盜為之衰息。然諸道加榷鹽錢,商人舟所過有稅。晏 奏罷州縣率稅,禁堰埭邀以利者。晏之始至也,鹽利歲纔四十萬緡,至大曆末,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 利居半,宮闈、服御、軍饟百官祿俸,皆仰給焉。明年而 晏罷。」 按《劉晏傳》第五:「琦始榷鹽佐軍興。晏代之,法 益密,利無遺入。初歲收緡」錢六十萬,末乃什之。計歲 入千二百萬,而榷居大半,民不告勤。京師鹽暴貴,詔 取三萬斛以贍關中,自揚州四旬至,都人以為神。
德宗建中三年增兩稅鹽榷錢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陳少游傳》,「少游遷淮南 節度使。建中初,朝廷經費不充,始請本道稅錢千增 二百,鹽斗加百錢,度支因請諸道並增焉。」
按:《舊唐書本紀》,「建中三年五月丙戌,增兩稅鹽榷錢。 兩稅每貫增二百,鹽每㪷增一百。」
興元元年詔諸道榷鹽條疏利害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興元元年十 月丁巳,詔諸道榷鹽,宜令中書門下及度支裁減估 價,兼條疏利害奏聞。」
貞元四年淮西節度使陳少游奏加鹽賦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元四年,淮西 節度使陳少游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斗亦增二 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後復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斗 為錢三百七十。江淮豪賈射利,或時倍之,官收不能 過半,民始怨矣。」劉晏鹽法既成,商人納絹以代鹽利 者,每緡加錢二百,以備將士春服。包佶為汴東水陸 運兩稅鹽鐵使,許以漆器、瑇瑁、綾綺代鹽價,雖不可 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廣虛數以罔上。亭戶冒法,私鬻 不絕,巡捕之卒,遍於州縣。鹽估益貴,商人乘時射利, 遠鄉貧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巡吏既多,官冗傷財, 當時病之。其後軍費日增,鹽價寖貴,有以穀數斗易 鹽一升,私糶犯法,未嘗少息。
貞元十四年,命李若初整理鹽法。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李若 初為諸道鹽鐵轉運使,整理鹽法,頗有次敘,會遇疾 卒。」
貞元十六年,禁食末鹽。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六年二月, 「榷鹽使史牟奏澤、潞、鄭等州多食末鹽,請切禁斷,從 之。」
貞元二十一年正月。順宗即位。二月罷鹽鐵使月進 按《唐書順宗本紀》云云。 按《王播傳》。播領鹽鐵。嗜權 利。不復初操。重賦取以正額。月進為羨餘。歲百萬緡。
按《李絳傳》:王播為鹽鐵使,而事月進,絳曰:「比禁天」
下正賦外,不得有它獻而播妄名。「羨餘不出祿稟家 貲,願悉付有司。」帝曰:「善。」訖,絳在位,獻不入禁中。 按《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停鹽鐵使月進。舊鹽鐵錢總 悉入正庫,以助給費,而主北務者,稍以時市玩珍時 新物充進獻,以求恩澤。其後益甚,歲進錢物,謂之羨 餘,而給入益少。及貞元末,逐月有獻,謂之月進,及是 而罷。
順宗 年詔減江淮鹽價
[編輯]按《唐書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順宗時,始減江 淮鹽價,每斗為錢二百五十,河中兩池鹽斗錢三百, 增雲、安、渙、陽塗。」三監。其後鹽鐵使李錡奏「江淮鹽 斗減錢十以便民」,未幾,復舊。方是時,錡盛貢獻以固 寵,朝廷大臣皆餌以厚貨,鹽鐵之利,積於私室,而國 用耗屈,榷鹽法大壞,多為虛估,率千錢不滿百三十 而已。
永貞元年憲宗即位減鹽價糶庫鹽
[編輯]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順宗即位 之年,「八月丁酉朔,授內禪。乙巳,即皇帝位。冬十月甲 寅,久雨,京師鹽貴,出庫鹽二萬石糶以惠民。」
按《冊府元龜》:「永貞元年九月癸酉,度支使奏,江淮鹽 每斗減錢一百二十、榷二百五十,其河中兩池鹽,請 斗減錢二十六、榷三百。十一月,度支奏,久雨,車輦不 通,京師鹽貴,請糶出貯庫鹽二萬石。」
憲宗元和元年以李巽為鹽鐵使鹽利始盡歸度支又減鹽價以便貧人
[編輯]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兵部侍郎李巽 為使,以鹽利皆歸度支,物無虛估。天下糶鹽稅茶,其 贏六百六十五萬緡。初歲之利如劉晏之季年,其後 則三倍晏時矣。兩池鹽利,歲收百五十餘萬緡,四方 豪商猾賈雜處,解縣主以郎官,其佐貳皆御史。鹽民 田園籍於縣,而令不得以縣民治之。」
按《冊府元龜》:「元和元年五月,鹽鐵使奏請每州所貯 鹽,若遇價貴,斗至二百二十,減十文出糶,以便貧人, 公私不缺。其鹽倉每州各以留州錢造一十二間,委 知院官及州縣官一人同知所糶錢送院,市輕貨送 上都。」從之。
按:《通鑑綱目》:「元年夏四月,李巽為度支鹽鐵轉運使。 杜佑請解鹽鐵,舉巽自代。自劉晏之後,居職者莫能 繼之。巽掌使一年,征課所入,類晏之多。」
元和 年。穆質奏決私鹽繫囚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穆寧傳》。寧子質。 自補闕至給事中。時政得失。未嘗不先論諫。元和初。 掌賦使院多擅禁繫戶人。而有笞掠至死者。質乃論 奏。鹽鐵轉運使。應決私鹽繫囚。須與州府長吏監決。 自是刑名畫一。
元和三年,復置榷鹽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七月,復 以度支安邑、解縣兩池留後為榷鹽使。先是西池鹽 務隸度支,其職視諸道巡院。貞元十六年,史牟以金 部郎中主池務,遂奏置使額。二十一年,鹽鐵、度支合 為一使,以杜佑兼領。佑遂奏院屬度支,亦有使名。則 鹽務不合有使號。遂與東渭橋給納使同奏罷之。至 是」,判度支裴均以其事益繁遂奏置使焉。
元和四年。李㢲奏准累年糶鹽虛錢。付度支收管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月。諸 道鹽鐵轉運使李㢲奏。江淮河南河內兗鄆嶺南諸 監院。元和三年糶鹽。都收價錢七百二十七萬八千 一百六十貫。比量未改法已前。舊鹽利總約時價四 倍加抬。計成虛錢一千七百八十一萬五千八百七 貫。貞元二年,收糶鹽虛錢六百五十九萬六千貫;永 貞元年,收糶鹽虛錢七百五十三萬一百貫。元和元 年,收糶鹽虛錢一千一百二十八萬貫;二年,收糶鹽 虛錢一千三百五萬七千三百貫;三年,收糶鹽虛錢 一千七百八十一萬五千一百貫。」謹具累年糶鹽比 類錢數,具所收錢,除准舊例充鹽本外,伏「請付度支 收管。」從之。
元和五年。諸道鹽鐵使奏:「鹽利虛估錢數,度支請食 烏、白兩池鹽。」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四月甲 午,諸道鹽鐵使奏,「『元和元年鹽利錢虛估一千八百 五萬三千六百貫』。五月,度支奏,鄜坊、邠寧、涇源諸軍 將士等,請同當處百姓例食烏白兩池鹽。」從之。 元和六年,以虛估鹽價付度支收管,以河中課鹽入 六州糴貨。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六年四月, 鹽鐵轉運使王播奏,「江淮河嶺已南兗鄆等鹽院,元 和五年都收賣鹽價錢六百九十八萬五千五百貫, 較量未改法已前四倍,抬估虛錢一千七百四十六 萬三千七百貫,除鹽本外,付度支收管。」從之。
按《冊府元龜》六年閏十二月,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 奏:「河中兩池課鹽敕文,只許於京圻、鳳翔、陜虢、河中、 澤潞、河南、許汝等二十五州界內糴貨,比來因循,兼 越入興元府及洋興鳳、文成等六州。臣移牒勘責,得 山南西道觀察使報,其果閬兩川鹽,本土戶人及邑 南諸郡市人,又供當軍士馬,尚有懸欠,若兼數州,自 然闕絕。又得興元諸府耆老狀申訴。臣今商量,河中 鹽請放入六州界糴貨。」從之。
元和七年。鹽鐵使王播奏六年鹽利虛估錢數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四月。鹽 鐵轉運使刑部侍郎王播奏。元和六年糴鹽。除峽內 鹽井外。計收鹽價錢六百八十五萬九千二百貫。比 量未改法已前。舊鹽利總約時價四倍加抬。計成虛 錢一千七百一十二萬七千一百貫。」改法實估也。 元和八年以七年虛估鹽利。付度支收管。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八年四月,鹽 鐵使、刑部侍郎王播奏,「應管江淮兗鄆等鹽院。元和 七年計收鹽錢六百七十八萬四千四百貫。比未改 法已前舊鹽利總約時價四倍加抬,計成虛錢一千 二百一十七萬九十貫。其二百一十八萬六千三百 貫充糶鹽本,其一千四百九十九萬二千六百貫充 榷利,請以利付度支收管。」從之。
元和十年,加諸道鹽估,以利供軍。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年七月,「度 支使皇甫鎛奏加峽內四監、劍南東西兩川、山東西 道鹽估,以利供軍,從之。」
元和十一年,加諸道鹽估,又置「榷鹽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憲宗之討淮西 也,度支使皇甫鎛加劍南東西、兩川、山南西道鹽估 以供軍。貞元中,盜鬻兩池鹽一石者死。至元和中,減 死流天德五城,鎛奏論死如初,一斗以上杖背,沒其 車驢,能捕斗鹽者賞千錢。節度觀察使以判官,州以 司錄、錄事參軍。察私鹽,漏一石以上罰課料。鬻兩池 鹽」者,坊市居邸、主人、市儈皆論坐。盜刮鹼土一斗比 鹽一升,州縣團保相察,比於貞元加酷矣。自兵興,河 北鹽法羈縻而已。至皇甫鎛,又奏置榷鹽使,如江淮 榷法,犯禁歲多。 按《皇甫鎛傳》,鎛累遷司農卿,判度 支,改戶部侍郎。憲宗方伐蔡,急於用度,鎛裒會嚴亟, 以辦濟師。
按《文獻通考》:元和中,皇甫鎛奏:「應管煎鹽戶及鹽商 並諸監院亭場官吏所由等,前後制敕,除兩稅外,不 許產役追擾。今請更有違越者,縣令奏聞貶黜,刺史罰俸再罰,奏取旨施行。」從之。
按《通鑑綱目》:「十一年夏四月,以司農卿皇甫鎛判度 支。鎛始以聚斂得幸。」
元和 年。獨孤朗奏用觀察使領鹽鐵。不聽。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獨孤及傳》:「及子朗,元和 中擢右拾遺,建言宜用觀察使領本道鹽鐵,罷場監 管榷吏,除百姓之患,不聽。」
元和十三年,停置鹽店收稅。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三年三月, 鹽鐵使程異奏:「應諸道州府先請置茶鹽店收稅。伏 准今年正月一日赦文,其諸道州府因用兵以來,或 慮有權置職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斷者。 伏以榷稅茶鹽本資財賦,贍濟軍鎮,蓋是從權,兵罷 自合便停,事久實為重斂。其諸道先所置店及收諸 色錢物等,雖非擅加,且異常制,伏請准赦文勒停。」從 之。
元和十四年三月。鄆州、青州、兗州。各置榷鹽院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詔「送兩稅鹽利於上都,並以 任土產物充稅。」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五年正 月丙午即皇帝位。五月壬寅朔。癸卯詔以國用不足。 應天下兩稅鹽利等錢。兼諸道雜榷稅等。應合送上 都。八月庚午朔。辛未兵部尚書楊於陵總百寮錢貨 輕重之議。取天下兩稅鹽利等。悉以布帛任土所產 物充稅。並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見免錢 賣「《匹段》,請中書、門下、御史臺諸司官長重議施行。」從 之。
按:《冊府元龜》十五年二月詔:「榷稅之法,雖合同遵,瘡 痍之餘,姑欲寬假。其河北稅鹽,宜委度支與榷鹽使 審細商量,具條疏聞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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