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18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十八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二
唐二〈代宗永泰一則 大曆四則 德宗建中四則 興元一則 貞元三則 憲宗元
和三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二則 開成二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懿宗咸通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二則 明宗天成二則 長興三則〉
後晉〈高祖天福二則〉
後漢〈高祖乾祐一則 隱帝乾祐二則〉
後周〈太祖廣順三則 世宗顯德一則〉
遼〈太祖一則 太宗會同一則 聖宗統和八則 開泰二則 道宗壽隆一則 天祚帝
乾統一則〉
宋一〈太祖建隆四則 乾德一則 開寶四則 太宗太平興國五則 雍熙一則 端
拱一則 淳化五則 至道二則 真宗咸平三則 景德四則 大中祥符七則 天禧二
則〉
食貨典第二百十八卷
雜稅部彙考二
[編輯]唐二
[編輯]代宗永泰元年冬十月稅百官錢市絹十萬以賞迴紇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大曆 年稅青苗錢每畝十文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大曆初,諸州 府應稅青苗錢,每畝十文,充百司工力資課。」
大曆三年,加稅青苗錢,每畝五分。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三年十月十 六日,臺司奏,「緣兵馬未散,百司支計不給,諸州府應 稅青苗錢,每畝更加五分。」
大曆四年三月。遣御史稅商錢。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大曆十四年,德宗即位,罷邸肆貿易。
按《唐書德宗本紀》:「十四年五月癸亥,即皇帝位。六月 己亥,禁百官置邸販鬻。」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七月,「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長吏 無得與人爭利,先於揚州置邸肆貿易者罷之。」先是, 諸道節度觀察使以廣陵當南北大衝,百貨所集,多 以軍儲貿販,別置邸肆,名託軍用,實私其利焉。至是 乃絕。
德宗建中元年趙贊請於諸道津要置吏稅商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建中元年二月丙申,初定兩稅。 按《冊府元龜》,「元年九月,戶部侍郎趙贊條奏,諸道津 要都會之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計錢每千稅二十 文。」
建中二年,始以「什一」稅商。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五月,「以 軍興十一而稅商。」
建中三年九月丁亥,初稅商錢茶漆竹木。
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自太宗時置義 倉及常平倉以備凶荒。高宗以後稍假義倉以給他 費,至神龍中略盡。元宗即位,復置之。其後第五琦請 天下常平倉皆置庫,以畜本錢。至是趙贊又言:「自軍 興,常平倉廢垂三十年,凶荒潰散,餧死相食,不可勝 紀。陛下即位,京城兩市置常平官,雖頻年少雨,米不 騰貴,可推而廣之,宜兼儲布帛。請於兩都、江陵、成都、 揚汴、蘇、洪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緡,下至十萬 積。米粟、布帛、絲麻,貴則下價而出之,賤則加估而收 之。諸道津會置吏閱商賈錢每緡稅二十,竹、木、茶、漆 稅十之一,以贍常平本錢。」德宗納其策。屬軍用迫蹴, 亦隨而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
建中四年六月庚戌,稅屋間架算除陌錢。
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是時諸道討賊 兵在外者。度支給出界糧。每軍以臺省官一人為糧 料使。主供億。士卒出境則給酒肉。一卒出境兼三人 之費。將士利之,逾境而屯。」趙贊復請稅間架算除陌。 其法屋二架為間。上間錢二千,中間一千,下間五百。 匿一間杖六十,告者賞錢五萬。除陌法,公私貿易,千 錢舊算二十,加為五十,物兩相易者,約直為率,而民 益愁怨。
按《舊唐書本紀》:「四年六月,初稅屋間架除陌錢。時馬 燧、李懷光、李抱真、李芃屯魏縣,李晟屯易定,李勉、陳 少遊、哥舒曜屯懷汝間,神策諸軍皆臨賊境。凡諸道 之軍出境,仰給於度支,謂之『食出界糧,月費錢一百 三十萬貫。判度支趙贊巧法聚斂,終不能給。至是又 稅屋,所吏秉筆持筭,入人廬舍,而抄計峻法繩之,愁 嘆之聲,遍於天下』。」 按《食貨志》:「四年戶部侍郎趙贊 請稅除陌錢,天下公私給與貨易,率一貫舊筭二十, 益加筭為五十,給與他物。或兩換者,約錢為率,筭之 市牙,各給印紙,人有買賣,隨自署記,翌日合筭之。有自貿易不用市牙者,給其私簿,無私簿者投狀自集, 其有隱錢百者沒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賞十千,取其 家資。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專其柄,率多隱盜,公家 所入,曾不得半,而怨讟之聲,囂然滿於天下。
按《文獻通考》:「德宗時,朱滔、王武俊、田悅背叛,國用不 給。陳京請借富商錢,度支杜佑以為軍費,裁支數月, 幸得商錢五百萬緡,可支半歲。乃以戶部侍郎趙贊 判度支,代佑行借錢,令約罷兵乃償之。搜督甚峻,民 有自經者,家若被盜然總京師豪人田宅奴婢之估, 裁得八十萬緡。又取僦匱納質錢及粟麥糶於市者」, 四取其一,長安為罷市遮邀,宰相哭訴,乃以錢不及 百緡、粟麥不及五十斛者免,而所獲裁二百萬緡。
興元元年春正月癸酉罷間架竹木茶漆稅及除陌錢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涇源兵反,大謼 長安市中,曰:『不奪爾商戶僦質,不稅爾間架除陌矣』。」 於是間架、除陌,竹、木、茶、漆鐵之稅皆罷。 又按志:初 德宗納戶部侍郎趙贊議,稅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 以為常平本錢。及出奉天,乃悼悔,下詔亟罷之。
貞元元年罷榷稅其應徵息利本錢除放免餘並準舊徵收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元年正月丁酉,罷榷稅。 按《文獻通考》:元年敕:「自今後應徵息利本錢,除主保 逃亡轉徵鄰近者放免,餘並準舊徵收,其所欠錢,仍 任各取當司闕官職田,量事糶貨,充填本數。」
貞元十三年,諸道大使進奉,皆取於稅入,又以中官 為「宮市使。」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德宗居奉天, 儲畜空窘,嘗遣卒視賊,以苦寒乞襦褲。帝不能致,剔 親王帶金而鬻之。朱泚既平,於是帝屬意聚斂,常賦 之外,進奉不息。劍南西川節度使韋皋有日進,江西 觀察使李兼有月進。淮南節度使杜亞、宣歙觀察使 劉贊、鎮海節度使王緯、李錡皆徼射恩澤,以常賦入 貢」,名為《羨餘》,至代易,又有進奉。當是時,戶部錢物,所 在州府及巡院皆得擅留,或矯密旨加斂謫官吏刻 祿稟增稅,通津死人及蔬果。凡代易進奉,取於稅入, 十獻二三,無敢問者。常州刺史裴肅鬻薪炭案紙為 進奉,得遷浙東觀察使。刺史進奉,自肅始也。劉贊卒 於宣州,其判官嚴綬傾軍府為進奉,召為刑部員外 郎判官。進奉,自綬始也。自裴延齡用事,益為天子積 私財而生民重困,延齡死而人相賀。是時,宮中取物 於市,以中官為宮市使,兩市置白望數十百人,以鹽 估敝衣絹帛,尺寸分裂酬其直。又索進奉門戶及腳 價錢,有齎物入市而空歸者。每中官出,沽漿賣餅之 家,皆徹肆塞門。諫官、御史數上疏諫,不聽,人不堪其 弊。戶部侍郎蘇弁言:「京師游手數千萬家,無生業者, 仰宮市以活,奈何罷?」帝悅,以為然。京兆尹韋湊奏:「小 人因宮市為姦,真偽難辨,宜下府縣供送。」帝許之。中 官言:百姓賴宮市以養者也,湊反得罪。
按:《通鑑綱目》:「貞元十三年十二月,以宦者為宮市使。」 「貞元二十一年,順宗即位,禁斷諸色榷稅。」
按《唐書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二十一年 正月丙申,順宗即位。「二月甲子,詔諸道除正敕率稅 外,諸色榷稅並宜斷禁。」
憲宗元和二年令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歸府縣色役
[編輯]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和二年,宰 臣上言:「聖政惟新,事必歸本,疏理五坊戶色役,令府 縣卻收,萬人欣喜,恩出望外。臣等輒釐革舊弊,率先 有司,其兩省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總一百二十四 人,望令歸府縣色役。從之。」
元和十一年,免京畿逋稅。崔從奏請「許捉錢戶添放 私本,不得過官本錢。」
按《唐書憲宗本紀》:「十一年四月己未,免京畿二歲逋 稅。」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御史中丞崔從奏:「捉錢人等,比 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所防耗折,裨補官吏。近日訪 聞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託官本,廣求私利,可徵索 者自充家業,成逋欠者證是官錢。非理逼迫,為弊非 一。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不得過官本錢,勘責有 剩,並請沒官。」
元和十四年。蕭俛奏。「乞放免納利百姓。」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四年御史 中丞蕭俛奏「諸司諸軍諸使公廨諸色本利錢等,伏 緣臣當司及祕書省等三十二司利錢,準赦文至十 倍者本利並放,展轉攤保至五倍者本利並放。緣前 件諸司諸使諸軍利錢節文並不該及,其中有納利 百姓見臣稱訴納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處分,求 臣」上達天聽。伏以南北諸司事體,無異納利百姓,皆 陛下赤子。若恩澤均及,則雨露無偏。乞特賜準赦放 免
敬宗寶曆二年李聽奏准於潁州置場稅商旅
[編輯]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寶曆二年七 月,義成軍節度使李聽奏請於潁州置場,稅商旅以 贍軍,從之。」
文宗太和五年置歸州巡院所勾當諸色稅錢
[編輯]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文宗太和五 年十月辛未,戶部侍郎庾敬休奏劍南東川、西川、山 南西道每年稅及除陌錢等。伏以劍南道稅茶,舊例 委度支巡院勾當榷稅,當司於上都召商人便換。太 和元年,戶部侍郎崔元略與西川節度使商量,取其 穩便,遂奏請稅茶事使司自勾當,每年出錢四萬貫 送省。近年以來,都不依元奏,並三道諸色錢物,州府 多逗遛不送,皆不稟奉。今請取江西例勾當,於歸州 置巡院所,自勾當收管諸色錢物送省,所冀免有懸 欠。仍令巡官李濆專往,與德裕、遵古量商制置,續具 聞奏。」從之。
太和七年御史臺奏。雜榷率一切。宜準赦文停罷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食貨志》。太和七 年御史臺奏。「伏準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 下除兩稅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雜榷率。一切宜 停。令御史臺嚴加察訪。臣昨因嶺南道擅置竹綀場。 稅法至重。害人頗深。伏請起今已後。應諸道自太和 三年準赦文所停兩稅外,科配雜榷率等復刱置者, 仰敕至後十日內,具卻置事由聞奏,仍申臺司。每有 出使郎官御史,便令嚴加察訪。苟有此色,本判官重 加懲責,長吏奏聽進止。」從之。
開成元年免京畿稅以山澤之利歸州縣請弛熟銅之禁申嚴以禁物私市番商之罪
[編輯]按《唐書文宗本紀》,「開成元年正月辛丑,免京畿今歲 稅。」 按《食貨志》:「元年復以山澤之利歸州縣,刺史選 吏主之,其後諸州牟利以自殖,舉天下不過七萬餘 緡,不能當一縣之茶稅。」
按《冊府元龜》元年六月,淄青節度使奏,「新羅、渤海將 到熟銅,請不禁斷。」是月,京兆府奏:「准建中元年十月 六日敕,諸罽、錦、綾、羅、縠、繡、織成細紬布、氂牛尾、真珠、 銀、銅、鐵奴婢等,並不得與諸番互市。又准令式,中國 人不合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婚娶來往。又舉取番 客錢,以產業奴婢為質者,重請禁之。」
開成二年。武寧軍節度使薛元賞請停雜稅。詔許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食貨志》。二年十 二月。武寧軍節度使薛元賞奏。「泗口稅場。應是經過 衣冠商客。金銀羊牛斛斗見錢茶鹽綾絹等。一物已 上並稅。今商量其雜稅並請停絕。」詔許之。
按《冊府元龜》:二年五月,武寧軍節度使薛元賞奏:「泗 口稅場先是一物貨稅,今請停去雜稅,唯留稅茶一 色,以助供軍。」詔曰:「惠人須在於必誠,革弊宜圖於去 本。又留茶稅,惠則未終,宜悉罷之,每年特以度支戶 部錢二萬貫賜供本軍及充驛料。」先是,王智興逐帥 自立,故朝廷姑息之,因請致稅於泗口,以贍軍用,往 來過為寇掠。後之節帥多利其利。不革前弊。至是除 元賞,上於閣內遣令條奏。及詔下,往來之人遂絕怨 咨。
按:《文獻通考》:二年十二月薛元賞奏請停絕敕旨:「淮 泗通津,向來京國自有率稅,頗聞怨讟。今依元賞所 奏,並停其所置官司,所由悉罷。所有泗口稅額,準徐 泗觀察使今年前後兩度奏狀,內豎共得錢一萬八 千五十五貫,內十驛一萬一千三百貫,委戶部每年 以實錢逐近支付,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錢賜充本 軍用。其他未贍,委任才臣,共息怨咨,以泰行旅。」
武宗會昌元年敕縣令供給過客行李不得配民戶科率
[編輯]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會昌元年正 月赦節文:「每有過客衣冠。皆求應接行李。苟不供給。 必致怨尢。刺史縣令但取虛名,不惜百姓。夫畜皆配 民戶,酒食科率。所由蠹害,莫斯為甚。宜為本道觀察 使條流,量縣大小及道路要僻,各置本錢,逐月收利。 或前觀察使前任臺省官不乘館驛者,許量事供給, 其」錢便以留州留使錢充。每至季終,申觀察使。如妄 破官錢,依前科配,並同「《入己贓》論。仍委出使御史糾 察以聞。」
按:捉錢之事,惟唐有之,蓋以供諸司公用之費,雖曰官出本錢,令其營運納息,非鑿空之橫斂。及其久也,民利非假官之勢,則不請本錢,白納利息。官利於取民之財,則所徵利息數倍本錢,而其為無藝甚矣。故述其事,付之《雜征斂》之後。
宣宗大中六年裴休請收邸直革橫稅
[編輯]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裴休傳》:「休大中六年,進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時方鎮設邸閣,居茶取直,因視 商人他貨橫賦之,道路苛擾。休建言許收邸直,毋擅 賦商人。」
按《冊府元龜》六年正月,鹽鐵轉運使、兵部侍郎裴休奏:「諸道節度使、觀察使置店,停止茶商每斤收蹋地 錢,並稅經過商人,頗乖法理。今請釐革橫稅,以通舟 船,商旅既安,課利自厚。」
懿宗咸通四年七月辛卯免安南戶稅丁錢二歲弛廉州珠池禁
[編輯]按:《唐書懿宗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本紀》:咸通四年七月制:「安南管內被蠻賊 驅劫處,本戶兩稅丁錢等量放二年。如聞溪洞之間, 悉藉嶺北茶藥,宜令諸道一任商人興販,不得禁止 往來。廉州珠池,與人共利,近聞本道禁斷,遂絕通商。 宜令本州任百姓採取,不得止約。」
後唐
[編輯]莊宗同光二年租庸使孔謙請關防私路商稅
[編輯]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二年 二月「庚午,租庸使孔謙奏,諸道綱運商旅多於私路, 苟免商稅,不由官路往來,宜令所在關防,嚴加捉搦。 山谷私由道路,仍須障塞,以戢行人。」
同光三年。八月戊寅。免湖南蹋地茶稅。沿路稅錢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明宗天成元年詔定合稅物色名目
[編輯]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成元年 四月詔曰:「省司及諸府置稅茶場院,自湖南至京六 七處納稅,以致商旅不通。及州使置雜稅務,交下煩 碎。宜定合稅物色名目,商旅即許收稅,不得邀難百 姓。諸道鹽務破腳價,極多獲少,須有條流,以成規制。」 又詔「諸州雜稅,宜定合稅物色名目,不得邀難商旅。」 租庸司先將係省錢物盡底收納,以塞倖門。
天成四年。趙燕奏「請條理稅契錢。」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七月, 兵部員外郎趙燕奏:「切見京城人買賣莊宅,官中印 契,每貫抽稅契錢二十文,其市牙人每貫收錢一百 文,甚苦貧民,請行條理。」從之。
長興元年詔放過淮客以通商減除私增關市
[編輯]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元年 正月,許州奏准詔放過淮南客二百三十人通商也。 九月,燕人梁庭投匭陳狀云:「天下商稅處多,不由舊 時關市制度,以此倍擾農商,亦請減除姦弊。」敕旨「並 許施行。」
長興二年敕。「商稅並委逐處府州撲斷,依省司常額 勾當集辦。除鐵禁初稅農具。」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二年十二月甲寅朔,除鐵禁,初 稅農具錢。」
按《冊府元龜》二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州府商稅等, 多不係屬州府,皆是省司差置場官。」朕自受命開基, 勵精布政,將推誠而感物,每屈己以從人。況於列侯, 尢所注意。豈可山河重寄,並在藩方;關市徵租,獨歸 省務。加以所置職掌,素處幽微,向闤闠以肆威,與王 公而抗理。蓋已往從權之事,豈將來經久之規。特議 「改更,貴除繁屑。自今以後,諸商稅並委逐處州府撲 斷,依省司常年定額,勾當辦集,冀除生事之端,不爽 豐財之理。」
按《通鑑綱目》:「二年,初聽百姓自鑄農器並雜鐵器,每 田二畝,夏秋輸農具三錢。」
長興三年,申嚴關津闌頭,透漏商稅,阻滯行人等罪。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三年 正月,前攝臨沂縣令孟師敏獻時務:「切見齊州村店 要津,皆有闌頭,乞賜止絕。」敕旨:「比置關防津鋪為要, 禁察奸兇。如或縱捨賊徒,透漏商稅,既虧職分,難逭 刑章。若敢阻滯行人,倖求潤己,但有發覺,並以枉法 贓」論。宜令諸道常切指揮,無使違犯。
後晉
[編輯]高祖天福元年敕榜列稅物條件如違條流徵稅者所在具名申送
[編輯]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元年 閏十一月壬午,敕關防,「凡有徵稅,省司曾降條流,慮 多時而或有隱藏,因肆赦而再須條貫。應諸道商稅, 仰逐處將省司合收稅條件文榜,於本院前分明張 懸,不得收卷,榜內該稅名目分數者,即得收稅。如榜 內元不該稅,著係稅物色,即不得收稅。宜令所在長 吏,常加覺察。如敢有違條流,不將文榜張懸,將不合 係稅物色收稅,罔欺官法,停住商賈者,盡行具名申 送。」
天福七年,詔「稅鹽貨。」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十一 月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過稅每斤七 文,住稅每斤一十文。其諸道州府應有屬州鹽務,並 令省司差人勾當。」既而糴鹽雖多,而人戶鹽錢又不 放免,至今民甚苦之。
後漢
[編輯]高祖乾祐元年禁關市邀勒
[編輯]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祐元年詔曰:「軍國之費,務在豐財;關市之徵,資於行旅。所宜 優假,俾遂流通。應天下商旅往來所在,並須饒借,不 得妄有邀勒。」
隱帝乾祐二年樊倫請減稅苛細之物
[編輯]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國子 司業樊倫上言三事:其一,耕桑未至,國多遊民,關市 之中,稅物苛細,請稍減省,以惠疲民。百姓賣物不多, 所歷關市,並望除稅。」
乾祐三年,劉悅請申嚴「私稅耕牛」之例。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六月, 太常少卿劉悅上言:「臣伏見買賣耕牛,官中元無商 稅。近日關市場院,不稟敕文,悉是收稅。歲計其利,所 入無多,在於農民,即疲於市易。請重降敕文,明行止 絕,勸人耕稼,國之大計,倉廩有積,何莫由斯?」
後周
[編輯]太祖廣順元年除放黃澤關商稅
[編輯]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元年 十二月「甲寅,相州李筠乞除放黃澤關商稅課利,從 之。」
廣順二年,免收絲麻鞋等稅。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 月,鄆州言,「奉詔已示諭商稅院,不收絲麻鞋等稅。 廣順三年,詔褒澶州增稅額者,減青白鹽稅,禁私稅 市易糶糴。」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 澶州言於商稅舊額上添長錢二千八百貫,麴務添 七千貫,從今年三月一日納起。詔褒之。三月,詔曰:「青 白池務,素有定規,只是近年,頗乖循守。比來青鹽一 石抽稅錢八百文,足陌鹽一斗。白鹽一石抽錢五百 文、鹽五升。其後青鹽一石抽錢一千、鹽一斗。訪聞改 法已來,不便商旅,蕃人漢戶,求利艱難,宜與優饒,庶 令存濟。今後每有青鹽一石,依舊抽稅錢八百文,以 八十五為陌,鹽一斗;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鹽五升, 此外更不得別有邀求。如聞邊上鎮鋪於蕃漢戶市 易糶糴,眾私抽稅,今後一切止絕。」
世宗顯德五年敕免牛畜經過之稅惟貨賣者稅之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顯德五年敕諸道州府應有商賈興販牛畜者不計黃牛水牛
[編輯]凡經過處,並不得抽稅。如是貨賣處,祇仰據賣價每 一千抽稅錢三十,不得別有邀難。
遼
[編輯]太祖三年始置榷務以征商
[編輯]按《遼史太祖本紀》。「三年五月甲申,置羊城於炭山之 北。以通市易。」 按《食貨志》「征商之法,則自太祖置羊 城於炭山北,起榷務以通諸道市易。」
太宗會同三年入燕始立市以來百貨命有司治其征
[編輯]按《遼史太宗本紀》,會同三年夏四月庚子。至燕,備法 駕入自拱辰門,御元和殿。 按《食貨志》,「太宗得燕,置 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㣥,命有司治其征。餘四京及 他州縣貨產懋遷之地,置亦如之。東平郡城中置看 樓,分南北市、禺中交易市,北午漏下交易市。」南雄州、 高昌、渤海亦立互市,以通南宋、西北諸部、高麗之貨。 故「女直以金、帛、布、蜜、蠟諸藥材及鐵離靺鞨,《於厥》等 部以蛤珠、青鼠、貂鼠、膠魚之皮,牛羊、駝、馬、毳罽等物 來易於遼者,道路繈屬。」
聖宗統和元年弛關稅禁布帛不中尺度者
[編輯]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元年九月「丙辰,南京留守奏, 秋霖害稼,請權停關征,以通山西糴易。從之」 按《食 貨志》:「聖宗乾亨間,燕京留守司言,民艱食,請弛居庸 關稅,以通山西糴易。又令有司諭諸行宮,布帛短狹 不中尺度者不粥於市。」〈按乾亨乃景宗年號志稱乾亨間定訛〉 統和二年,詔通易州貿易。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詔以南北 府市場人少。宜率當部車百乘赴集。開奇峰路。以通 易州貿易。」
統和三年十一月癸巳,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度 者。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想此即上條志載乾亨間者今因志無明文不便截入〉 統和四年,增歲輸鹽鐵錢折絹,又遣使鞫征稅不法 者。
按《遼史聖宗本紀》。四年六月壬子。南京留守奏。「百姓 歲輸三司鹽鐵錢。折絹不如直。」詔增之。十一月壬申。 以古北松亭榆關征稅不法。致阻商旅。遣使鞫之。 統和十二年二月甲午。免諸部歲輸羊及關征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五年,弛「魚濼禁。」
按《遼史聖宗本紀》:十五年冬十月「戊戌,弛東京道魚 濼之禁。」
統和十九年。閏十一月己未。減關市稅。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統和二十三年,置振武軍及保州榷場。」
按《遼史聖宗本紀》,二十三年二月丙戌,復置榷場於 振武軍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振武軍及保州並置 榷場。時北院天王耶律室魯以俸羊多闕,部人貧乏, 請以羸老之羊及皮毛易南中之絹。上下為便。至天 祚之亂,賦斂既重,交易法壞,財日匱而民日困矣。」
開泰二年詔始征商
[編輯]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開泰二年 十二月,貴德、龍化、儀坤、雙遼、同祖七州,至是有詔始 征商。
開泰八年,弛採木禁。
按《遼史聖宗本紀》:八年六月「癸卯,弛大擺山猿嶺採 木之禁。」
道宗壽隆六年弛山林禁
[編輯]按《遼史道宗本紀》:壽隆六年三月「甲申,弛朔州山林 之禁。」
天祚帝乾統三年弛陂澤禁
[編輯]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乾統三年二月庚午,以武清縣 大水,弛其陂澤之禁。」
宋一
[編輯]太祖建隆元年除諸州津渡三十九處筭錢嚴關津留難及創增商稅之罪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諸州津渡。舊皆 有筭。或水涸改置橋梁。有司猶責主者備償。建隆初。 詔除滄、德、棣、淄、齊、鄆乾渡三十九處筭錢,水漲聽民 置渡。勿收其筭。自是有類此者。多因恩宥蠲除。其餘 橘園、魚池、水磑、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 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諸國舊制。前後屢詔廢省。」 按《文獻通考》:建隆元年詔所在不得苛留行旅齎裝, 非有貨弊當算者無得發篋搜索。又詔榜商稅則例 於務門,無得擅改更增損及創收。 又按《通考》:元年 詔除滄德棣淄齊鄆乾渡三十九處所算錢,或水漲 聽民置渡,勿收其算。
建隆二年。詔宰相、樞密使。依故事納禮錢。以充公用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自今 宰相樞密使。帶平章事。兼中書令節度使。依故事納 禮錢。宰相樞密使三百千。藩鎮五百千。充中書門下 公用。仍於中書刻石記授上年月。已經納者。後雖轉 官。不在更納。舊相復入者。納如其數。時中書門下言。 「唐制,凡視事於中書者,納禮錢三千緡。近頗隳廢,乞 舉行之」故也。
按朝廷視官制祿,所以養賢,官莫崇於相,則祿賜宜優於百僚。今反徵其錢以充公用,可乎?今考《五代會要》:後唐天成元年,門下、中書兩省狀:「準舊例,檢校官合納光省禮錢。近降敕命,除翊衛、勳庸、藩垣將佐外,其餘不帶平章事、節度使及防禦、團練、刺史、諸道副使、郎中以下,並三司職掌、鹽院官、縣令、錄事、參軍、判」 司等,凡關此例,並可徵收。伏錄省司舊例,別無錢物,祇徵禮錢,以充公廨破使遭值離亂,致失規繩。乞依元行徵理,自防禦、團練、刺史至諸道將校、押衙,各納錢有差,則為例已久,且不止於使相而已。又考是年十二月中書奏,准故事,應諸道藩鎮帶平章事處,各納禮錢五百千,充中書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內鋪陳什物,敕「從之。」 則納此錢者,似是唐末以來,方鎮據土地修貢獻,求為使相之人,恐非盛唐之制。然觀建隆之詔,則在廟堂為相者皆納矣。又考梁開平五年敕:「食人之食者,憂人之事」 ,況丞相位尊,參決大政,而堂封未給,且無餐錢,朕甚愧之。宜令日食萬錢之半,則當時為相者俸廩尚無之,況修公署、置什物乎?此所以反有「無藝」 之橫取也。
建隆三年,免菰蒲稅,罷民船載粟之筭。
按《宋史太祖本紀》,三年秋七月「乙丑,免舒州菰蒲新 稅。」 按《食貨志》:「緣河州縣,民船載粟亦輸筭,三年始 罷。」
建隆 年,詔嚴私礬之律。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礬,唐於晉州置 平陽院,以收其利,開成三年,度支奏罷之,乃以礬山 歸之州縣。五代以來,復刱務,置官吏,宋因之。白礬出 晉慈坊州無為軍及汾州之靈石縣,綠礬出慈隰州 及池州之銅陵縣,皆設官典領,有鑊戶鬻造入官市。 晉汾慈州礬以一百四十斤為一馱,給錢六十;隰州 礬馱減三十斤,給錢八百。」博賣白礬價,晉州每馱二 十一貫五百,慈州又增一貫五百;綠礬,汾州每馱二 十四貫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馱四貫六百。散 賣白礬,坊州斤八十錢,汾州百九十二錢,無為軍六 十錢,綠礬斤七十錢。建隆中,詔「商人私販幽州礬,官 司嚴捕沒入之。」繼定「私販河東幽州礬」一兩以上,私 鬻礬三斤及盜官礬至十斤者,棄市。
====乾德二年禁商旅毋得渡江於建安漢陽蘄口置三榷署通其交易====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互市舶法,自漢 初與南越通關市,而互市之制行焉。後漢通交易於 烏桓、北單于、鮮卑,北魏立互市於南陲,隋唐通貿易 於西北,《開元定令》,載其條目。後唐亦然。而高麗、回鶻、 黑水諸國,又各以風土所產與中國交易。宋初循周 制與江南通市。乾德二年禁商旅毋得渡江,於建安、 漢」陽、蘄口置「三榷署,通其交易,內外群臣輒遣人往 江浙販易者,沒入其貨。緣江百姓及煎鹽亭戶,恣其 樵漁。所造屨席之類,榷署給券,聽渡江販易。」
按陸游《南唐書》:「乾德二年秋八月,太祖於江北置折 博務,禁商旅過江。」
開寶二年始收民印契錢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寶二年,始 收民印契錢,令民典賣田宅輸錢,印契稅契限兩月。 開寶三年,徙建安榷署於揚州,減私礬罪有差」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徙建安榷 署於揚州。江南平,榷署雖存,止掌茶貨。」 又按志:「三 年礬增,私販至十斤,私鬻及盜滿五十斤者死,餘罪 論有差。」
開寶四年,詔寬嶺南商稅,置沿海市舶司。
按《宋史太祖本紀》,四年夏四月己巳,詔禁嶺南商稅 鹽麴如荊湖法 按《食貨志》,「四年置市舶司於廣州, 後又於杭、明州置司。凡大食、古邏、闍婆、占城、勃泥、麻 逸、三佛齊諸蕃並通貨易,以金、銀、緡錢、鉛、錫、雜色帛、 瓷器,市香藥、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鑌鐵。」鼊皮、瑇瑁、瑪 瑙、車渠、水精、蕃布、烏𣖾、蘇木等物。 開寶六年,減無名率錢,罷偽蜀嫁裝稅。
按《宋史太祖本紀》,六年「秋七月丙辰,減廣南無名率 錢。八月乙酉,罷成都府偽蜀嫁裝稅。」
按《文獻通考》:「六年,詔嶺南商賈齎生藥者勿筭。」先是 偽蜀時,部民凡嫁娶皆籍其幃帳妝奩之數,估價抽 稅,是年詔除之。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除豪民軍將主稅定商征額嚴虧課之罪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元年冬十月庚申。詔茶 鹽榷酤用開寶八年額 按《食貨志》。「先是茶鹽榷酤 額少者募豪民主之。民多增額求利。歲更荒儉。商旅 不行。至虧課。乃籍其貲產以償。太宗始詔以開寶八 年為額。既又慮其未均。乃遣使分詣諸州。同長吏裁 定。罷三司大將及軍將主諸州榷課。命使臣分掌。掌 務。」官吏虧課,當罰。長吏以下,分等連坐。
太平興國二年,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務,定私礬罪 有差。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三月己丑,許契丹互市。十二 月癸酉,詔定晉州礬法,私煮及私販易者罪有差。」 按《食貨志》:契丹在太祖時,雖聽緣邊市易,而未有官 署。太平興國二年,始令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務,輦 香藥犀象及茶與交易。後有范陽之師,罷不與通。 又按志,「二年,以歲鬻不充,迺詔私販化外礬一兩以 上及」私鬻至十斤,並如律論決。《再犯者,悉配流》還,《復 犯者死》。
太平興國三年,除。陳州私置鎖民船。
按《宋史太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子,罷陳州蔡河舟 筭。 按《食貨志》,「陳州私置蔡河鎖,民船勝百斛者取 百錢,有所載倍其征。太平興國三年乃悉除之。」 太平興國 年,禁私與蕃國貿易,置榷署於京師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平興國初,私 與蕃國人貿易者,計直滿百錢以上論罪,十五貫以 上黥面流海島,過此送闕下。」 又按《志》,太宗時,置榷 署於京師,詔諸蕃香藥寶貨至廣州、交阯、兩浙、泉州, 非出官庫者,無得私相貿易。其後乃詔,「自今惟珠貝、 玳瑁、犀象鑌鐵鼊皮、珊瑚、瑪瑙、乳香禁榷外,他藥官 市之,餘聽市於民。」 按《張遜傳》,遜遷香藥庫使,嶺南 平後,交阯歲入貢,通關市,並海商人遂浮舶販易外 國物,闍婆、三佛齊、渤泥、占城諸國亦歲至朝貢,由是 犀象、香藥、珍異充溢府庫。遜請於京置榷易署,稍增 其價,聽商人入金帛市之,恣其販鬻,歲可獲錢五十 萬緡,以濟經費。太宗允之,一歲中果得三十萬緡,自 是歲有增羨至五十萬。
太平興國七年,置榷場於靜戎軍。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七年幽薊還師。始 置榷場於靜戎軍,李允則典其事。」
雍熙 年遣內侍招致蕃商其往蕃國貿易者令詣兩浙市舶司給官券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雍熙中,遣內侍 八人齎敕書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諸蕃。商人出海 外蕃國貿易者,令並諸兩浙司、市舶司請給官券,違 者沒入其寶貨。」
端拱元年詔許契丹市易未幾復禁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雍熙三年,禁河 北商民與之貿易。時累年興師,千里饋糧,居民疲乏太宗亦頗有厭兵之意。端拱元年詔曰:「朕受命上穹, 居尊中土,惟思禁暴,豈欲窮兵。至於幽薊之民皆吾 赤子,宜許邊疆互相市易,自今緣邊戍兵不得輒恣 侵掠。」未幾復禁,違者抵死。北界商旅輒入內地販易, 所在捕斬之。 按《索湘傳》,湘充河北轉運使,言事者 請許榷場商旅以茶藥等物販易於北界,北界商旅 許於雄、霸州市易,恣其懋遷,庶息邊患。召湘詳議以 聞,乃上言曰:「北邊自興置榷場,商旅輻湊,制置深得 其宜。今若許其交相販易,則沿邊商人深入戎界,竊 為非便。又北界商人若至雄、霸,其中或雜」姦偽,何由 辨明?況邊民易動難安,蕃戎之情,宜為霸制,且仍舊 為便。
淳化元年除漁禁蠲魚池稅詔私礬如私茶定罪聽以金銀見錢博易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元年二月丁未朔。除江南、兩 浙、淮西、嶺南諸州漁禁。八月蠲舒州宿松等三處魚 池稅 按《食貨志》。元年有司言。「慈礬滯積。小民多於 山谷僻奧之地私鬻侵利。而綠礬價賤。不宜與晉礬 均法。」詔同犯私茶罪賞。先是,建隆二年,命左諫大夫 劉熙古詣晉州制置礬。許商人輸金銀布帛絲綿、茶 及緡錢,官償以礬,凡歲增課八十萬貫。太平興國初, 歲博緡錢,金銀計一十二萬餘貫,茶計三萬餘貫。端 拱初,銀、絹、帛二萬餘貫,茶計十四萬貫。至是,言者謂 「礬直酬以見錢,商人以陳茶入博有利,豪商,無資國 用。」詔今後惟聽金、銀、見錢入博。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諸處魚池舊皆省司管係,與民 爭利,非朕素懷。自今應池塘河湖魚鴨之類,任民採 取,如經市貨賣,乃收稅。」先時,淮南、江浙、荊湖、廣南、福 建當僭偽之時,應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魚之處,皆納 官錢,或令人戶占賣輸課,或官遣吏主持。帝聞其弊, 詔除之。又有橘園、水磑、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 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偽國舊制而未除,前 後累詔廢省。
淳化二年,令雄、霸等州置榷署如舊制。詔「寬關市征 及販夫、販婦細碎之物。」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令雄霸州 靜戎軍代州鴈門砦置榷署如舊制,所鬻物增蘇木。 尋復罷。」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曰:「關市之租,其來舊矣,用度所 出,未遑削除,征筭之條,當從寬簡。宜令諸路轉運使 以部內州軍市征所筭之名品,共參酌裁減,以利細 民。」又詔:「除商旅貨幣外,其販夫、販婦細碎交易,並不 得收,其筭常稅名物,令有司件析揭榜,頒行天下。」 淳化三年,定諸州縣稅課額。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三年「令諸州 縣有稅。以端拱元年至淳化元年收到課利最多錢 數立為祖額。比較科罰。」
淳化四年二月癸亥,廢沿江榷貨八務。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五年,申嚴蕃國貿易之禁。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申其禁,至 四貫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 為役兵。」天聖以來,象、犀、珠、玉、香藥、寶貨充牣府庫,嘗 斥其餘以易金帛、芻粟,縣官用度,實有助焉。而官市 貨數視淳化微有所損。皇祐中,總歲入犀、象、珠、玉、香 藥之類,其數五十三萬有餘。至治平中,又增十萬。
至道元年詔禁江南溪渡厚筭行旅及兩浙紙扇芒鞋皆勿稅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道元年,詔江 南溪渡多公吏豪民典其事,量輸官課而厚筭行旅。 州縣宜加嚴禁,所輸年額錢五千以下者並免,不係 色役,近便人戶掌船濟渡,毋得擾人。」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兩浙諸州,紙扇、芒鞋及細碎物 皆勿稅。」
至道二年,詔「民間縑帛勿筭。」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民間 所織縑帛。非出鬻於市者。勿得收筭。」
真宗咸平 年詔三司諸稅勿增賦斂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真宗嗣位,詔三 司經度茶鹽酒稅,以充歲用,勿增賦斂,以困黎元。是 時條禁愈密,較課以租額,前界遞年相參。」
咸平五年,復置榷署於雄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五年夏四月癸巳,復雄州榷 場。 按《食貨志》:「五年,契丹求復置署,朝議以其翻覆, 不許。知雄州何承矩繼請,乃聽置於雄州。」
咸平六年,罷雄州榷稅。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景德元年詔許契丹境上貿易定諸路課入科罰之法除鵝鴨稅額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德初,復通好, 請商賈即新城貿易,詔北商齎物貨至境上則許之
又按《志》:「景德初,榷務連歲增羨,三司即取多收者。」
為額。帝慮或致掊克,詔「凡增額,比奏。上封者言諸路 歲課增羨,知州、通判皆書曆為課,最有虧者則無罰。」 乃令諸路茶鹽酒稅及諸場務,自今總一歲之課合 為一,以額較之,有虧則計分數,知州、通判減監官一 等;科罰州司典吏減專典一等;論大臣及武臣知州 軍者,止罰通判以下。
按:《文獻通考》:「景德元年,除杭、越等十三州軍稅鵝、鴨 年額錢。」
景德二年置榷場,詔勿增榷利額。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二月,置霸州、安肅軍榷場。五 月癸酉,詔天下榷利勿增羨為額。 按《食貨志》:「二年, 令雄、霸州、安肅軍置三榷場,北商趨他路者勿與為 市。遣都官員外郎孔揆等乘傳詣三榷場,與轉運使 劉綜並所在長吏平互市物價,稍優其直予之。又於 廣信軍置場,皆廷臣專掌,通判兼領焉。」
景德三年,詔「禁沿邊博易書籍,減兩川稅課。」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六月戊寅,罷兩川稅課金二 分。」 按《食貨志》:「三年,詔民以書籍赴沿邊榷場博易 者,非《九經》書疏悉禁之。凡官鬻物如舊,而增繒帛、漆 器、秔糯,所入者有銀、錢、布、羊、馬、橐駝,歲獲四十餘萬。 景德四年,濱州監稅請收銀稅,三司奏寢之,聽夏州 邊民交易。」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西夏自景德四 年於保安軍置榷場,以繒帛、羅綺易駝馬、牛羊毛、氈 毯、甘草,以香藥、瓷、漆器、薑桂等物易蜜蠟、麝臍、毛褐、 羱、羚角、碙砂、柴胡、蓯蓉、紅花、翎毛,非官市者聽與民 交易,入貢至京者縱其為市。」
按《文獻通考》:四年,三司鹽鐵商稅按奏:「據濱州監稅 李忠恕狀,準條銀每兩稅錢四十文,其專攔等卻稱 銀元來不納稅錢事。省司檢會景德元年二月二十 二日敕,令將銀出京城門往諸路州軍者,並須於在 京稅務納錢,每兩四十文。不降指揮,只是條貫自京 出門,其濱州稅務元不收稅,合依久例,不得創收。」 又:按《通考》:四年,詔京東西、河北、陝西、江淮南民以柴 薪渡河津者勿稅。
大中祥符元年詔免諸路州軍農器收稅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按本紀志俱作
六年事,而《通考》作「元年」 ,疑《通考》原本有訛字。
〉大中祥符二年,免避水民過津渡之筭。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八月丙戌,京東惠民河溢,居 民避水所過津渡,戒有司勿筭。」
大中祥符三年,免貧民過津渡之筭。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十二月癸丑,詔天下貧民及 漁採者過津渡勿筭。」
大中祥符五年,暫免民物入城市之稅。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三月丁巳,免濱、棣民物入城 市者稅一年。」
大中祥符六年,始免諸路州軍農器之稅。
按《宋史真宗本紀》,「六年秋七月癸卯,詔天下勿稅農 器」 按《食貨志》商稅,凡州縣皆置務,關鎮亦或有之。 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 押同掌。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筭二十;居者市 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筭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製,其 名物各隨地宜而不一焉。行旅齎裝,非有貨幣當筭 者,「無得發篋搜索。凡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嶺南商賈 齎生藥及民間所織縑帛,非鬻於市者,皆勿筭。常稅 名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於版,置官署屋壁,俾 其遵守。應筭物貨而輒藏匿,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 分之一,以半𢌿捕者。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 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自唐室藩鎮多便宜從事, 擅其征利,以及五季,諸國益務掊聚財貨以自贍,故 征筭尢繁。宋興,所下之國必詔蠲省,屢敕官吏毋事 煩苛,規羨餘以徼恩寵。大中祥符六年,始免諸路州 軍農器之稅。
大中祥符八年,免牛稅一年。
按:《宋史真宗本紀》:「八年秋七月丙辰,以諸州牛疫,免 牛稅一年。」
大中祥符九年。三月丙午。除雷州無名商稅錢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元年除昇州後湖租錢減蕃客稅免牛稅一年又詔鬻穀者勿筭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六月戊寅,除昇州後湖 租錢五十餘萬,聽民溉田。乙酉,免大食國蕃客稅之 半。八月戊寅,免牛稅一年。十二月辛卯,詔陜西緣邊 鬻穀者勿筭。」
天禧四年,奏請「抽福建枋木稅。」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福建轉 運司奏,尚書屯田員外郎方仲荀奏,乞收福建枋木 稅,每估一貫稅一百文。本司勘會《祥符編敕》,每木十 條抽一條訖,任販貨賣,不收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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