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36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三十六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六卷目錄
平準部彙考四
金〈熙宗皇統一則 世宗大定九則 章宗明昌四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二則〉
元〈世祖中統二則 至元七則 武宗至大一則 仁宗延祐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順
帝至正一則〉
明〈太祖洪武三則 英宗正統二則 憲宗成化二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三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八則 康熙十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三十六卷
平準部彙考四
[編輯]金
[編輯]熙宗皇統二年命有司增價和糴
[編輯]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皇統二年十月, 燕西、東京、河東、河北、山東、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 價和糴。」
世宗大定二年括糴山東等路
[編輯]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定二年,以正 隆之後,倉廩久匱,遣太子少師完顏守道等山東東 西路收糴軍糧,除戶口歲食外,盡令納官,給其直。 大定三年,敕戶部措置廣糴事宜。」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謂宰臣曰: 「國家經費甚大,向令山東和糴,止得四十五萬餘石, 未足為備。自古有水旱,所以無患者,由蓄積多也。山 東軍屯處,須急為三年之儲,若遇水旱,則用賑濟,自 餘宿兵之郡,亦須糴以足之。京師之用甚大,所須之 儲,其敕戶部宜急為計。」
大定五年,諭宰臣廣行和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責宰臣曰: 「朕謂積貯為國本。當修倉廩以廣和糴。今聞外路官 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稱委任之意。」
大定六年,敕有司廣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八月。敕有 司。「秋成之後。可於諸路廣糴。以備水旱。」
大定九年,詔「和糴毋得抑配百姓。」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正月庚午,詔諸州縣和糴,毋 得抑配百姓。按《食貨志》:「九年正月諭宰臣曰,朕觀 宋人虛誕,恐不能久遵誓約,其令將臣謹飭邊備,以 戒不虞。去歲河南豐,宜令所在廣糴以實倉廩。」詔州 縣和糴,毋得抑配百姓。
大定十二年,詔「在都和糴及豐熟之郡廣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二年十二月 「詔在都和糴以實倉廩。且使錢幣通流。又詔凡秋熟 之郡,廣糴以備水旱。」
大定十六年,詔「西邊和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六年五月,諭 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西邊自來不備儲蓄,其令所 在和糴以備緩急。」
大定十七年,詔於鄰道取糧及詣復州增價以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七年三月乙丑,尚書省奏三路 之粟不能周給。上曰:「朕嘗語卿等,遇豐年即廣糴以 備凶歉。卿等皆言天下倉廩盈溢,今欲賑濟,乃雲不 給。自古帝王皆以蓄積為國家長計,朕之積粟,豈欲 獨用之邪?今既不給,可於鄰道取之以濟。自今預備, 當」以為常。按《食貨志》:十七年四月,尚書省奏,東京 三路十二猛安尢闕食者,已賑之矣,尚有未賑者。詔 遣官詣復州曷蘇館路,檢視富家,蓄積有餘增直以 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糧。
大定十八年,命泰州等處多和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八年四月命 泰州所管諸猛安。「西北路招討司所管奚猛安。咸平 府慶雲縣霿鬆河等處。遇豐年多和糴。」
章宗明昌元年復設常平倉省臣詳議平物價法詔從之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八月乙酉,詔設常平倉。」
按《食貨志》:常平倉,「世宗大定十四年,嘗定製詔中。」
外行之,其法尋廢。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請復設, 敕省臣詳議以聞。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增市價 十之二以糴,儉歲則減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歲則已。 夫所以豐則增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儉則減價以 出者,恐物貴傷民。增之損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 謂使天下之民專仰給於此也。今天下生齒至眾,如 欲計口使餘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出不 以時而致腐敗也。況復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久之 計。如計諸郡縣驗戶口,例以月支三斗為率,每口但 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凶矣。若令 諸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糴,其不 及者俟豐年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貴在必 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 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穀不熟之所,則依常
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糶。」詔從之明昌四年,諭戶部平價官糴,有司奏請俟秋成收糴,從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七月諭旨 戶部官:「聞通州米粟甚賤,若以平價官糴之,何如?」於 是有司奏:「中都路去歲不熟,今其價稍減者,以商旅 運販繼至故也。若即差官爭糴,切恐市價騰踴,貧民 愈病。請俟秋收日,依常平倉條理收糴。」詔從之。 明昌五年,詔減直官糶,權罷和糴。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五月上曰: 「聞米價騰踴,今官運至者有餘,可減直以糶之。其明 告民,不須貴價私糴也。」又按志:五年九月尚書省 奏,「明昌三年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天下常平倉總 五百一十九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 石,可備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 年之用,而見在錢總三千三百四十三萬貫有奇,僅 支二年以上。見錢既少,且比年稍豐,而米價猶貴。若 復預糴,恐價騰踴,於民未便。」遂詔權罷中外常平倉 和糴,俟官錢羨餘日舉行。
明昌六年,詔「減價糶米,貧乏者賑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七月敕宰 臣曰:「詔制內饑饉之地,令減價糶之,而貧民無錢者 何以得食?其議賑濟。」省臣以為闕食州縣,一年則當 賑貸,二年然後賑濟,如其民實無恆產者,雖應賑貸, 亦請賑濟。上遂命簡隔饑荒之地可以辦錢收糴者, 減價糶之,貧乏無依者賑濟。
宣宗貞祐三年停京倉糴輸輓餘粟禁米出京
[編輯]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貞祐三年十月, 命高汝礪糴於河南諸郡,令民輸輓入京。復命在京 諸倉糴民輸之餘粟。侍御史黃摑奴申言:「汝礪所糴, 足給歲支,民既於租賦之外轉輓而來,亦已勞矣。止 將其餘以為歸資,而又強取之,可乎?且糴此有日矣, 而止得三百餘石,此何濟也。」詔罷之。十二月,附近郡 縣多糴於京師,穀價騰踴,遂禁其出境。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十二月,「上聞近京郡縣多糴於 京師,穀價翔踴,令尚書省集戶部講議所、開封府轉 運司議所以制之者。戶部及講議所言:以五斗出城 者可闌糴其半,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上從開封府 議,謂:「寶券初行時,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陝西諸路所 支既多,人遂輕之,商賈爭收入京,以市金銀,銀價昂」, 穀亦隨之。若令寶券,路各殊制,則不可復入河南。河 南金銀賤而穀自輕,若直閉京城,粟不出,則外亦自 守,不復入京,穀當益貴。「宜諭郡縣小民,無妄增價,官 為定製,務從其便。」
貞祐四年,停「河北官糴以金、銀、絲絹於諸渡博易遮 糴」,詔宰臣增價和糴。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河北行省 侯摯言:「河北人相食。觀滄等州斗米銀十餘兩。伏見 沿河諸津許販粟北渡。然每石官糴其八。商人無利。 誰肯為之。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 視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藉口而起也。願止其糴, 縱民輸販為便。」詔從之。又制凡軍民客旅粟不於官 糴處糶而私販渡河者,杖百,沿河軍及譏察權豪家 犯者,徒年、杖數並的決從重,以物沒官。上以河北州 府錢多其散失,民間頗廣,命尚書省措畫之。省臣奏: 「已命山東、河北榷酤及濱滄鹽司以分數帶納矣。今 河北艱食,販粟北渡者眾,宜權立法以遮糴之。擬於 諸渡口南岸選通練財貨官,先以金銀絲絹等博易 商販之糧,轉之北岸,以迴易糴本,兼收見錢,不惟杜 姦弊,亦使錢入京師。」從之。又上封事者言:「比年以來, 屢艱食,雖由調度征斂之繁,亦兼併之家有以奪之 也。收則乘賤多糴,困急則以貸人,私立券質,名為無 利而實數倍,饑民惟恐不得,莫敢較者。故場功甫畢, 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貧者益貧者 也。國朝立法,舉財物者月利不過三分,積久至倍則 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願明敕有司舉行舊法,豐 熟之日增價和糴,則在公有益而私無損矣。」詔宰臣 行之。是年,權河東南路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邀 糴事。
興定元年以和糴太重詔立常格
[編輯]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興定元年,「上頗 聞百姓以和糴太重,棄業者多,命宰臣加意焉。八月, 以戶部郎中楊貞權陝西行六部尚書,收給潼陝軍 馬之用,奏糴販糧濟河者之半,以寬民,從之。六月,立 和糴常格。」
興定三年春正月丙子,議行均輸。戊寅,敕「和市邊城 軍需,無至配民。」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元
[編輯]世祖中統二年九月辛未置和糴所於開平
[編輯]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四年。立燕京平準庫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五月辛卯。詔立燕京平準庫。 以均平物價。通利鈔法。」
至元元年春正月己亥立諸路平準庫
[編輯]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始立常平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立義倉於鄉 社,又置常平於路府,使饑不損民,豐不傷農,粟直不 低昂,而民無菜色,可謂善法漢唐者矣。」今攷其制:常 平倉「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豐年米賤,官為增價 糴之,歉年米貴,官為減價糶之。」
至元八年,增價和糴。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驗各路糧 粟價直。增十分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 石。」
至元十三年,立諸路回易庫。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春正月壬申,立回易庫於 諸路,凡十有一,掌市易幣帛諸物,敕大都路總管府 和顧和買,權豪與民均輸。」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乙巳,覈諸路平準庫。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年冬十月戊申,立「和林平準庫。」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發鈔銀付江南各省。與民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夏四月甲申。忻都奏「發 新鈔十一萬六百錠。銀千五百九十三錠。金百兩。付 江南各省。與民互市。」
武宗至大二年詔隨路立平準行用庫及常平倉
[編輯]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九月庚辰,頒行至大銀 鈔。詔隨路立平準行用庫,買賣金銀倒換昏鈔,或民 間絲綿布帛赴庫回易,依驗時估給價。隨處路府州 縣設立常平倉,以權物價,豐年收糴粟麥米穀,值青 黃不接之時,比附時估減價出糶,以遏沸湧。金銀私 相買賣及海舶興販金銀銅錢絲綿布帛下海者並」 禁之。平準、行用庫、常平倉,設官皆於流官內銓注。
仁宗延祐七年鐵木迭兒請免董和市不謹官仍徵其元直不許
[編輯]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延祐七年, 「鐵木迭兒言和市織幣薄惡,由董事者不謹,請免右 丞高昉等官,仍令郡縣更造,徵其元直。不許。」
文宗至順二年中書省臣請遣官齎鈔錠鹽引優價和糴從之
[編輯]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冬十月丁巳,中書省臣 言,宜遣官齎鈔十萬錠,鹽引三萬五千道,於通、漷、陵、 滄四州優價和糴米三十萬石;又以鈔二萬五千錠, 鹽引萬五千道,於通、漷二州和糴粟豆十五萬石;以 鈔三十萬錠往遼陽,懿、綿二州,和糴粟豆十萬石。」並 從之。
順帝至正十四年詔和買馬於北邊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四年三月,詔和買馬於北 邊,以供軍用,凡有馬之家,十匹內和買二匹。」
明
[編輯]太祖洪武元年命較勘街市斛斗秤尺並依時估定其物價
[編輯]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元年,令兵馬司並管市司,二日 一次較勘街市,斛斗、秤尺,並依時估定。其物價在外 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領市司。」
洪武二年,禁官司不得指「和顧和買」、擾害於民。又定 時估、及較勘斛斗秤尺之法。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令:「凡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 以和顧和買擾害於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時 值對物兩平收買。或客商到來中買物貨,並仰隨即 給價。如或減駮價直及不即給價者,從監察御史、按 察司體察,或赴上司陳告,犯人以不應治罪。」 又定 時估,仰府州縣行屬務要每月初旬取勘諸物時估, 逐一覆實,依期開報,毋致高抬少估,虧官損民。上司 收買一應物料,仰本府州縣照依按月時估,兩平收 買,隨即給價,毋致虧損於民,及縱令吏胥、里甲、鋪戶 人等,因而剋落作弊。 又按《續通考》二年令:「凡斛斗 秤尺,司農司照依中書省原降鐵斗鐵升,較定則樣 製造,發直隸府州,及呈中書省依樣製造,較勘相同, 發下所屬府州。各府正官提調,依法製造較勘,付與 各州縣倉庫,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鋪之家,須要赴官 印烙,鄉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與《官降》相同,許令行 使。」
洪武二十六年、令較勘在京倉庫合用斛斗秤尺。又 定州縣按月申報民間市肆買賣價值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官民人等行使 斛、斗、秤、尺,已有一定法則,頒行各司府州縣收掌,務 要如式成造,較勘相同印烙,降民間行使。其在京倉 庫等處合用斛、斗、秤、尺等項,本部較勘印烙發行。」 又按《續通考》二十六年定,凡民間市肆買賣一應貨物價值,須從州縣親臨衙門,按月從實申報合幹上 司,遇有買辦軍需等項。以憑照價收買。
英宗正統二年令買辦物料委官估計時價收買
[編輯]按《續文獻通考》:「正統二年,令買辦物料,該部委官一 員,會同府縣委官,拘集該行鋪戶,估計時價,關出官 錢,仍委御史一員,會同給與鋪戶,收買送納。」
正統三年、令遇買辦皆估計價鈔數目、具奏赴庫領 散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令買辦賞賜達官器皿及鄉試、 會試合用紙劄等物,並遇有買辦之類,皆估計價鈔 數目,照舊具奏,限一月內赴庫領散,不許過違。」
憲宗成化五年令依式置造斛斗秤尺天平等件赴官較勘印烙方許行使違者治罪
[編輯]按《續文獻通考》:「成化五年,令京城內外並順天府所 屬地方諸色貨物,行人依式置造斛、斗、秤、尺、天平等 件,赴官較勘印烙,方許行使。違者如律治罪。兩鄰知 情,扶同隱匿,互相借用者,事發一體究治。」
成化十八年,南京戶部議:「減價糶常平倉糧。」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正月,命南京糶常平倉糧。時 歲饑米貴,南京戶部議減價糶以濟民,候秋成平糴 還倉。」
武宗正德元年議准製造好銅法子頒降用使
[編輯]按《續文獻通考》:「『正德元年議准:工部行寶源局,如法 製造好銅法子一樣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個,俱 鏨正德元年寶源局造』字號送部印封,發浙江等布 政司及各運司並南直隸府州,各依式樣支給官錢, 一體改造,頒降用使。」
世宗嘉靖二年議准評估物價不和平製造斛斗秤尺不如法及造器用絹布不堪者各定罪有差
[編輯]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二年議准,凡諸物行人評估物 價,或貴或賤,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入 己者准竊盜論,免刺。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 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 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若見人有所買 賣,在傍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笞。」 凡私造 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 增減者,杖,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提調官失 於勘者,減一等,知情與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 雖平,而不經官司校勘印烙者,笞。若倉庫官吏私自 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以所增 減物計,贓重者,坐贓論。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監守自 盜論,工匠論杖。」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 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 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 物入官。
嘉靖三十一年議准、今後每半年一次、將供用等庫、 並各倉場一應合用糧草等項、令宛大二縣造冊、送 各衙門委官會估時價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一年議准,「自本年為始,每半年 一次,將供用等庫並各倉場一應合用糧草等項,山 東、河南二道管糧官員查訪,行令宛、大二縣造冊六 本,空立前件:一本送巡青科道,二本送巡視庫藏科 道,一本送巡視中城御史,一本送該司與九門委官 公同參酌。如先估與市價相合,不必更易。其間物料」 時有貴賤,價有低昂,應增應減,務要酌量時宜,上半 年不過正月,下半年不過七月,務依期照例會估。 嘉靖三十二年議准,各屬凡遇會派年例錢糧,務要 以京估為準。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二年議准行十三布政司,南北 直隸所屬,凡遇會派年例錢糧,務要以京估為準,有 餘者減,不足者增。」
穆宗隆慶四年戶部條議恤商事宜從之
[編輯]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四年六月,戶部條議恤商事宜, 「一定時估,言物價與時低昂,而錢糧因時辦納。若先 期估計,則貴賤無憑,或倉場遠近,僦費多寡,遙度懸 斷,豈盡合宜。此後九門鹽法委官與十三司掌印官 及巡青科道估價,上半年定於五月,下半年定於八 月,俱以十六日為期,務在隨時估價,不得執一。其內」 庫監局召賣物料價亦倣此。一議給價。將御馬三倉 壩上等馬房錢糧。原屬山東河南督理京道者。俱改 於太倉關各草場料草原派數少者給以全價。數多 者給以三分之一完日補給皆以時估為率。其兩省 督糧官既無關領之擾則催督宜嚴。如有怠玩者劾 治。一嚴禁革各庫監局及牛羊象馬「房等倉,西安等 門典守官吏,有索求抑勒者,悉治其罪。一、裁冗費。量 減各倉場草束斤數,及腳夫庫秤之冗食者。一、酌坐 買。凡料草數多,一時難以猝辦者,量於秋冬二孟之 月坐買,不得仍前全坐,致費高價。陳草悉令發賣,或 如數補放,未給價者,速給之。一、《公僉報》。各商果貧困 不能供役者,具通狀告補,轉行巡青衙門驗實,方許 舉報富戶更代。」疏入,上悉從之
神宗萬曆九年令將各倉場料草及各庫物料價銀酌量舊冊增減著為定規
[編輯]按《續文獻通考》:「萬曆九年,令九門鹽法委官,會同科 道,將各倉場料草及各庫物料價銀,參酌往年近日 舊冊,量加增減,著為定規。以後非物價大相懸絕,不 得再行會估。」
皇清
[編輯]行市兩平交易定例
《大清會典》:「刑部戶律」,「市廛,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行。」
人評估物價,或貴或賤,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 者,准《竊盜》論,免刺。其為罪人,估贓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把持行市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旁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己得利物,計贓重者,准《竊盜》論,免刺。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一、凡外國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個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一、「凡外國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與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並違禁銅鐵等物私易。違者處以極刑。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並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主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藉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若監追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 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一、凡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內外等處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俱拿送法司問罪,就於害人處所枷號三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減一等。知情與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笞四十。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贓重者坐贓論。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民間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順治元年
[編輯]《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時估貨物,價值低昂,無定官司。」
採買,隨時估計,復立科條,不致浮冒虧課,剋減病民雲。順治元年題准,柴炭錢糧向派直隸衛所官於軍餉內扣解兵部給發,商人承辦。今衛軍額餉久停,戶部發銀招商辦買、以供
內廷炊爨。各衛所官不得混派
刑部《戶律市廛》,順治元年定。「凡佔踞市行,與民爭利,虧損國稅者,定置重典。」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權量
國家謹修《權量製式》,頒示天下,所以同制度也。順
治五年,令戶部較準斛樣,照式造發坐糧廳收糧 。又令工部鑄造鐵斛二張,一存戶部,一存總督倉場。再造木斛二十張,頒發各省。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時估》,順治九年議准各省應解
諸項本色。每年布政司先期確估時價、申報。該
撫咨部查核,一面徑行各屬,照價徵銀解司,委官採買解部,不得僉報累民 。又議准,各省兵馬需用豆草,在省城責成布政司,在各府責成府佐,動支正項錢糧,照依時價,官買官解,堆貯倉場,經收經放,年終報部核銷 。又議准山西潞紬機戶,每十年一派,三年一解,以九年為始,隨時估價,永著為令。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權量,順治十一年
諭徵收錢糧,各督撫嚴飭有司,務遵部頒《較定法馬》。
有私自增加者,不時察參。
時估順治十一年題準直省應徵本色價值各載入《易知》由單。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權量,順治十二年題准較製鐵。」
斛,頒發直省各一張。布政司照式轉發糧道各倉官、較製收糧,永遠遵行
時估順治十二年題准、京師需用豆草、令崇文門、大興宛平等官、責成商人承買備用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權量,順治十五年,覆准各關量。」
「船秤貨,務使秤尺準足,不得任意輕重長短。」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時估,順治十六年題准通州草」
廠、歲派解草八十萬束。供應會同館及通鎮各營。分派天津道買解一萬束。河西務關買解十萬束。撥務關稅銀、給天津道、轉發河間各州縣買解六十萬束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權量順治十七年覆准起解錢。」
糧,令管解官面驗,部頒法馬左右分兌,以杜私弊。
刑部《戶律市廛》順治十七年議准,凡豪強滿洲霸佔市井貿易,及滿洲家人強買市物者,該城御史查參重處。
康熙元年
[編輯]《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權量,康熙元年題準直省尺斗。」
等秤、俱照部頒前式、畫一遵行。違制者究處。又較準新造《法馬》、通行內外衙門遵用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刑部戶律市廛,康熙六年議准,凡在外王
公、將軍、文武官員家人,有霸佔要地關津,用強貿易、欺壓詐害商民者,事發,在原犯之處,枷號三個月。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鞭一百。其主係王,罰銀一萬兩。係公,罰銀五千兩。管理家務官,俱革職。係將軍,都統、護軍統領、副都統及督撫、提鎮文武官員,俱革職。其該汛文武各官,不行查獲者,各降一級調用。如兵民商人指稱王公文武官員之名,強行欺壓者,為首之人照《光棍例》治罪,貨物入官。此等事發,委官稽察,徇庇不據實回報者,俱革職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時估》。康熙九年題准採買物料。」
多開價值,「布政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若有司不送上司驗視,竟行解部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時估》。康熙十四年議准各省採
「買米豆草束,估價俱照督撫所定停止,戶部駮查。如估價多開者,原估官革職提問,轉申官降四級調用。奏銷督撫降二級調用。督撫司道府官通同多估者,俱革職提問。司道府官查出督撫查參者免處。其餘估計零星雜項,經部駮重佑,仍不確照時價,妄行浮開者,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 。」 又議准:採買芻粟「物件,不發現銀及給價短少者,州縣官革職拿問。司道府官明知不報,亦革職拿問。已經詳報督撫不行題參者,革職。」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刑部戶律、市廛。康熙十八年議准,凡內府、
佐領,以及內外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有領本霸佔要地關津,不令商民貿易,依勢欺陵者,事發,在原犯處所立斬。若係內府佐領下人,將該管官革職。係宗室王以下、公以上家人,將親王罰銀一萬兩,郡王罰銀五千兩,貝勒罰銀二千五百兩,貝子罰銀一千三百兩,公罰銀七百兩。仍交與宗人府從重議處。其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在外王等家人,將親王罰銀一萬兩,降為郡王等王,係郡王等王罰銀五千兩,降為公。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大臣官員家人,伊主俱革職。其霸佔欺民之人,汛地文武各
官不查拿者,俱革職。至於王以下大臣各官,將資本借貸民人、指稱貿易、霸佔要地關津、倚勢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時估,康熙二十四年。
諭「辦買物料年久。始行估值。易滋弊端。」令於辦買時
即行確估
康熙二十五年
十二月初六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學士禪布噶思泰、吳喇岱」、
齊穡額爾赫圖,「聞有運盛京糧米於山海關內者,又泛海販糶於山東者多有之。糧米所繫,最為緊要。況今防戍官軍人口眾多,糧糈可適足,不致缺乏耶?未可必也。宜止其販糶糧米。其下所司密咨,移盛京將軍、副都統、戶部侍郎,以己意禁之。」
康熙二十六年
五月初二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宋德宜、余國柱學士。
禪布、額爾赫圖、色稜、格舜拜、吳興祖、徐廷璽、盧琦各項採買,估計價值,前浮冒欺飾者甚多,是以數日令其核減。今所減者太過,恐致苦累,可令察訪時價,量度估計。
康熙三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學士席喇、傅繼祖、德珠、溫保戴」
「通安布祿。聞西安米價尚復翔貴流民還籍者少朕為陝西地方民生時存諸懷必如何措施然後於民有濟蓋孳孳不置也。」 先是聞自湖廣之襄陽抵陝西商州水路可達已遣郎中蘇赫納閱視今問之內大臣索額圖乃亦乘船自商州行至襄陽夫西安米價如尚翔貴則流民不能復歸本籍自商州至襄陽既「有水路,可將現運至襄陽之米二十萬石,即自襄陽水路轉輸至商州,更自商州轉輸至西安,俾相販糶,則陝民之饑者、流者均得蘇息矣。可特遣京師賢能大臣一員,會同總督丁思孔、總兵官王化行等,率道員劉暟,將轉運米石及招還流民之事委之專理。其自襄陽運至西安之米,以湖廣價值止加算所運腳費與之貿易則米價必賤於民生大有裨益而流移之眾亦獲速還故土。所得米直齎至湖廣復買米糧亦依此法轉輸平糶。當俟陝西流民悉還本籍,米價既賤之後方行停止。爾等會同速議以聞。」
康熙三十二年
二月初一日
上諭內閣:「西安米價尚爾翔貴,戶部可招募身家殷」
實,各省富商給以正項錢糧,並照驗文據,聽其於各省地方購買糧米,運至西安發糶,所得利息,聽商人自取之。如此往來運販,待西安米價得平之時,但收所給原銀,大有裨益也。其具議以聞。
康熙三十三年
二月初一日
上諭內閣:「據戶部所察霸州等十州、縣存貯米五萬」
「七千五百餘石、穀八百石天津衛存貯米一萬石穀四萬四千一百餘石此米穀現在倉與否足以賑給與否若足用則以餘米平價糶與百姓可行與否山東漕糧截留數萬石平價糶賣則穀價不騰於民大有裨益今輓至何州縣平價以糶應截留米若干萬石即遣戶部司官一員至巡撫郭世隆處令其逐一」 迅速詳議,付彼齎奏。
十一月初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去歲發通州倉米。每月」
以萬石平價糶賣,大有濟於百姓。今歲通州附近之地,穀米稔收,仍照去年每月以萬石令倉場侍郎親自閱視平價糶賣。
十一月初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密雲、順義附近地方。」今
年、米穀未收出。常平倉所貯米穀、平價照常糶賣外。朕所命轉運積貯之米、每月發千石平價糶之。此事遣戶部賢能殷實司官、各一員、監視糶賣
康熙三十四年
五月二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侍郎朱都納、學士宋柱、戶部郎。」
中鄂奇、副都統齊蘭布等自盛京還,奏言:「今歲盛京亢旱,麥禾不成,米價翔貴,雖市有鬻粟,而窮兵力不能糴,遂致重困。夫盛京者,根本之地,令朱都納、宋柱、鄂奇等馳驛迅往,會同盛京將」
軍副都統諸臣詳察,「果窮乏者,於去歲海運米二萬石中動支一萬石,計會散給,令可食至秋成,此一萬石散給而有餘者,平價糶之。若此則兵民均有利益。又諸地有告糧乏者,遣城守尉部員之賢能者,併散給以賑之。如一萬石不足,散給,發糶速具聞請旨。」
康熙三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三寶、羅察、席爾登」、
「去歲霸州等處州縣曾運通州之米與被災百姓減價平糶,閭閻甚為得濟。今年水災更甚,應如去歲運米於各州縣平糶。可敕直隸巡撫沈朝聘,何州何縣當運米若干與民懋遷之。其作速詳察,即繕滿字摺子具奏毋緩俟開印時也。」 康熙三十六年。
四月十六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據山西巡撫倭倫,以去歲山西」
數州縣歉收今米價甚貴奏聞「頃噶爾丹殲滅天下悉已無事惟愛養兵民是為要務山西米價騰貴民生困苦朕聞之中懷軫惻扈從前來大臣侍衛官員執事人自船站坐來」 船隻現有水手至湖灘河朔時此船隻若逆流牽挽回至寧夏甚難曾諭總督吳赫就此船隻將湖灘河朔積貯米或三千石或再加多「量行裝載。遣賢能官順流而下,運至保德州,比時價減少糶賣於民大有裨益。此事爾等議之,待至湖灘河朔奏聞。」
康熙三十七年
正月二十六日
上諭內閣:「運往朝鮮國米石,敕侍郎陶岱共運致三」
萬石以一萬石賞賚。《朝鮮國》以二萬石平糶。《特諭》
二月二十五日
上諭內閣:「遣戶部《曾經保舉司官》二員於被水災沿」
河之保定、霸州、固安、文安、大城、永清、開州、新安等州縣截留山東、河南漕糧、每處運致一萬石以備積貯。米價騰貴時平值糶賣。敕戶部速議具奏。
康熙三十八年
三月初七日
上諭戶部:「朕君臨天下、期於黎民樂業、各獲其所。」凡
「興利除害之事靡不舉行蠲免賑濟之恩靡不下逮比年以來因淮揚所屬地方疊罹水患業已歲蠲額賦賑恤頻施又動支數百萬帑金責令在河諸臣於應挑應築之處酌量修理務使氾濫之水匯歸入海被淹之廬舍田畝盡皆涸出用底幹寧乃錢糧竟爾虛費卒不能使積淹有歸田廬未涸、民生未遂朕聞之惻然軫懷值茲四方無事之時欲將一切修舉事宜詳閱指示用是躬親臨幸沿途審視黃河水勢」 咨訪地方父老比至歸仁堤高家堰量度地形高下應挑應築一一明示河臣惟是被淹地方米價騰涌生計維艱朕目擊民依深用廑念著將漕糧截留十萬石於高郵寶應興化泰州鹽城山陽「江都受災七州縣,各留一萬石,悉較時價減值發糶。餘米三萬石,著於邳州留八千石;宿遷、桃源、清河、安東四縣,各留五千五百石,亦較時價減糶。此各州縣發糶之米,著就道交與漕運總督。河道總督,邳州著遣司官一員前往監視。再截留米十萬石,於揚州、淮安各收貯五萬石。這應留漕糧不論」 何處米石、著就近截留。爾部即遵諭行。
康熙四十八年
七月初七日
上諭內閣九卿等:「偏沅巡撫趙申喬、湖北巡撫陳詵。」
「頃有奏摺至詳問來人稱湖廣通省早稻豐收又江西巡撫郎廷極奏摺至亦稱江西稻田甚茂及問米價卻不甚賤從上江運下之米極多而江浙米價反愈貴朕為小民生計無時不軫念籌畫所以不禁上江販米令其發下者正欲江南浙江米價稍減耳今富豪人等將湖廣江西糧米大加收買各於有名馬」 頭房屋堆貯江楚糧米雖有發下之名而糶賣之米益少此於貧民所關甚大爾大學士九卿大臣等皆係國家倚托之人其念切民生者必與朕同今應作何措處方於民有益可一體同心詳加講求速議具奏。此處所有大臣亦著議奏。
康熙四十九年
七月二十日
上諭戶部:「各省事務果有濟於兵民,地方官籌畫至」
當即應舉行,王度昭請於鎮。發庫銀三千兩
買穀萬石。建倉積貯。穀貴減價平糶。穀賤買補還倉。地方既大有裨益。而錢糧亦不至濫費。具見實心任事可嘉。著即照所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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