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70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七十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七十卷目錄
酒部彙考二
唐二〈睿宗景雲一則 先天二則 元宗開元七則 天寶六則 肅宗至德一則 乾
元二則 寶應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大曆一則 德宗建中二則 貞元二則 憲宗元
和六則 穆宗長慶二則 文宗太和四則 武宗會昌一則 昭宗一則〉
後梁〈太祖開平一則〉
後唐〈明宗天成一則〉
後周〈世宗顯德一則〉
遼〈太祖神冊一則 聖宗一則 聖宗太平二則 興宗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道宗清
寧一則〉
宋一〈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一則 端
拱一則 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六則 天禧六則 乾興一
則 仁宗一則 仁宗天聖二則 慶曆二則 嘉祐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六
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二則 紹聖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大觀一則 政和二則
重和一則 宣和四則 欽宗靖康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七十卷
酒部彙考二
[編輯]唐二
[編輯]睿宗景雲二年四月壬寅大赦賜民酺三日八月乙卯大赦賜酺三日
[編輯]按:《唐書睿宗本紀》云云。
先天元年大赦賜酺
[編輯]按《唐書睿宗本紀》:「先天元年正月己丑,大赦,改元曰 太極,賜民酺五日。辛卯,幸安福門,觀酺三日夜。五月 辛巳,大赦,改元曰延和,賜民酺五日。八月庚子,立皇 太子為皇帝,以聽小事,自尊為太上皇,以聽大事。甲 辰,大赦,改元,賜民酺五日。」
先天二年,追作「元年酺。」元宗聽政,禁酤酒。
按《唐書睿宗本紀》,二年二月,追作「先天元年酺六日 七月誥歸政於皇帝。」
按《舊唐書嚴挺之傳》:「挺之為右拾遺,睿宗好樂,聽之 忘倦,元宗又善音律。先天二年正月望,胡僧婆陁請 夜開門燃百千燈,睿宗御延喜門觀樂,凡經四日。」又 追作「先天元年大酺,睿宗御安福門樓觀百司酺宴, 以夜繼晝,經月餘日。挺之上疏諫曰:微臣竊惟陛下 應天順人,發號施令,躬親大禮,昭布鴻澤。孜孜庶政, 業業萬機。蓋以天下之心為心,深戒安危之理,此誠 堯舜禹湯之德教也。奈何親御城門,以觀大酺,累日 兼夜,臣愚竊所未諭。夫酺者,因人所利,合醵為歡,無 相奪倫,不至糜弊。且臣卜其晝,史冊攸存;君舉必書, 帝王重慎。今乃暴衣冠於上路,羅妓樂於中宵,雜鄭 衛之音,縱倡優之樂。陛下還淳復古」,宵衣旰食,不矜 細行,恐非聖德所宜,臣以為一不可也。誰何警夜,伐 鼓通晨,以備非常存之善教?今陛下不深惟戒慎,輕 違動息,重門弛禁,巨猾多徒,儻有躍馬奔車,流言駭 叫,一塵聽覽,有累宸衷,臣以為二不可也。〈應尚有三不可原本 亦遺〉「且一人向隅,滿堂不樂;一物失所,納隍增慮。陛下 北宮多暇,西墉蹔臨,青春日長,已積塵埃之弊;紫微 漏永,重窮歌舞之樂。儻令有司跛倚,下人饑倦,以陛 下近猶不恤,而況於遠乎?聖情攸聞,豈不懍然祇畏」, 臣以為四不可也。且元正首祚,大禮頻光,百姓顒顒, 咸謂業盛配天,功垂曠代。今陛下恩似薄於眾望,酺 即過於往年。王公貴人,各承微旨,州縣坊曲,競為課 稅,吁嗟道路,貿易家產,損萬人之力,營百戲之資,適 欲同其歡,而乃遺其患,復令兼夜,人何以堪?臣以為 五不可也。《書》曰:「罔咈百姓,以從己之欲。」況自去夏霖 霪,經今亢旱,農乏收成,市有騰貴,損其實,崇其虛,馳 不急之務,擾方春之業。前代聖主明王,「忽於細微而 成過患,多矣,陛下可效之哉!伏望晝則歡娛,暮令休 息,要令兼夜,恐無益於聖朝。」上納其言而止。
按:《冊府元龜》:「元宗先天二年十一月,禁京城酤酒,歲 饑故也。」
元宗開元五年大酺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開元五年 三月,「以辛景初女封為固安縣主,妻子奚首領饒樂 郡主大酺。」
開元十一年十一月戊寅有事於南郊大赦賜天下 酺三日京城五日。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十三年。十一月壬辰。大赦。賜天下。酺七日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年十一月庚申如汾陰祠后土大赦賜民 酺三日。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三年。正月乙亥。耕籍田。大赦。賜民酺三日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張守珪傳》:「守珪開元二十一年為營州都 督、河北節度副大使,俄加河北採訪處置使。先是,契丹及奚連年為邊患,契丹衙官可突於驍勇有謀略, 頗為夷人所伏。及守珪到官,頻出擊之。二十三年春, 守珪詣東都獻捷,會籍田禮畢,酺宴,便為守珪飲至 之禮,上賦詩以褒美之。」
開元二十六年七月己巳,大赦,賜民酺三日。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七年二月己巳,群臣上尊號曰《開元聖文 神武皇帝》,大赦,賜民酺五日。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天寶三載十二月癸丑祠九宮貴神於東郊大赦賜民酺三日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天寶六載。正月戊子。有事於南郊。大赦。賜民酺三日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天寶七載五月壬午,群臣上尊號曰《開元天寶聖文 神武應道皇帝》,大赦,賜民酺三日。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天寶八載,大赦,賜酺。
按《唐書元宗本紀》八載:「閏月丙寅,謁太清宮,加上元 元皇帝號曰聖祖大道元元皇帝,增祖宗帝后諡。群 臣上尊號曰開元天地大寶聖文神武應道皇帝,大 赦,賜酺三日。」
天寶十載。正月甲午。有事於南郊。大赦。賜酺三日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天寶十三載,大赦,賜酺。
按《唐書元宗本紀》:十三載「二月甲戌,群臣上尊號曰 『開元天地大寶聖文神武證道孝德皇帝,大赦,賜民 酺三日。五月壬戌,觀酺於勤政樓』。」
肅宗至德二載十二月戊午大赦賜民酺五日
[編輯]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乾元元年初禁酤酒
[編輯]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唐初無酒禁,乾 元元年,京師酒貴,肅宗以稟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 期以麥熟如初。」
按《冊府元龜》元年三月詔曰:「為政之本,期於節用。今 農工在務,廩食未優。如聞京城之中,酒價尢貴。但以 麴糵之費,有損國儲;游惰之徒,益資廢業。其京城內 沽酒,即宜禁斷,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乾元二年,復禁酤。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饑,復禁酤。 非光祿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寶應元年代宗監國以泰陵建陵發引詔禁酤酒
[編輯]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代宗廣德二年定天下酤戶納稅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廣德二年,定天 下酤戶以月收稅,建中元年罷之。」
按:杜佑《通典》: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 隨月納稅,除此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
大曆十四年德宗即位罷貢酒及榷酤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五月癸亥,即皇帝位 於太極殿。閏月癸未,罷劍南貢生春酒。七月辛卯,罷 榷酤。」
德宗建中元年罷酒稅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云云。
建中三年正月辛未,復榷酤。
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建中三年。復禁 民酤以佐軍費。置肆釀酒。斛收直三千。州縣總領醨 薄私釀者論其罪。尋以京師四方所湊。罷榷」
按:杜佑《通典》:「三年制,禁人酤酒,官司置店自酤,收利 以助軍費。」
貞元二年榷酒錢以免徭役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貞元二年,復禁 京城畿縣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錢百五十,免其徭 役,獨淮南、忠武、宣武、河東榷麴而巳。」
按:《舊唐書本紀》,二年十二月,「京城畿內榷酒,每㪷榷 錢一百五十文,蠲酒戶差役。」從度支奏也。
貞元十四年,詔除榷酒錢。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十四年春 正月壬午朔「庚寅,詔諸道州府,應貞元八年至十一 年兩稅及榷酒錢在百姓復內者,總五百六十萬七 千貫,並除放。」
憲宗元和二年禁酤酒
[編輯]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元和二年正 月制「酤酒及雜榷率並同禁斷。」
元和 年,侍御史孔戣條上榷酤弊。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孔巢父傳》:「巢父子戣為 侍御史,條上四事:一、多冗官,二、吏不奉法,三、百姓田 不盡墾,四、山澤榷酤為州縣弊。憲宗異其言。」
元和六年,罷酤肆權榷酒錢。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罷京師酤 肆,以榷酒錢隨兩稅青苗斂之元和十二年,敕配戶出榷酒錢處,不得更置官酤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二年戶部 奏「准敕文,如配戶出榷酒錢處,即不得更置官店榷 酤其中或恐諸州府先有不配戶出錢者,即須沽請 委州府長官據當處錢額,約」米麴時價收利,應額足 即止。
元和十四年,赦「榷稅,罷官酤。」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十四年秋 七月,群臣上尊號曰「元和聖文神武法天應道皇帝。 是日御宣政殿受冊禮畢,大赦天下。京畿今年秋稅 榷酒等錢每貫量放四百文。」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七月,湖州刺史李應奏:「先是,官 酤代百姓納榷,歲月既久,為弊滋深。伏望許令百姓 自取酤登舊額,仍許入兩稅,隨貫均出,依舊例折納 輕貨送上都。」許之。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權宜榷酒等錢。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十五年五 月,「詔以國用不足,應天下兩稅榷酒等錢,兼諸道雜 榷稅等,應合送上都。八月,兵部尚書楊於陵總百寮 錢貨輕重之議,取天下兩稅榷酒等,悉以布帛任土 所產物充稅,並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見 免賤賣匹段。請中書門下、御史臺諸司官長重議施 行。」從之。
按《冊府元龜》: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閏正月, 浙西觀察使竇易直奏:「當道舊例,官酤酒代百姓納 榷。去年湖州刺史李應奏請罷當州官酤,代百姓納 榷,庶戎鎮易為安撫,疲人免輸榷利。敕曰:『不酤官酒, 有益疲人』。管內六州,皆合一例,宜並准湖州敕處分。」 議者是李應而非易直。
穆宗長慶元年禁斷已配榷酒錢處又置官酤
[編輯]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正 月制榷酒錢有已分配百姓處,又置酒店官酤。並諸 色榷率,切宜禁斷。」〈按通考載元和十二年事與此同疑或有誤姑並存之〉 長慶三年,罷「榷酒」之罪。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王仲舒 出為江西觀察,奏罷犯榷酒之罪。以官錢三萬貫代 貧戶輸稅。」
文宗太和四年韋詞奏停榷麴准榷酒
[編輯]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太和四年七 月,湖南觀察使韋詞奏,前使王公亮奏請榷麴,收其 贏利,將代上供。臣到州察訪,自停加配,閭里稍安,人 戶逃者,亦漸歸復。但藏挾頗易,掛陷頗多。兼當州土 宜少有麴麥,州司遠處求糴,般運甚難。伏請卻停榷 麴,任商旅將至當州州司准榷酒元敕及洪州、鄂州 流例,於州縣津市官酤,以代人戶配額。」可之。
太和五年,裴誼奏停官酤。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五年正月,江 西觀察使裴誼奏,當道從。太和元年,觀察使李憲以 軍用不足,奏請禁百姓造酒,官中自酤,吏緣為奸,酒 味薄惡,老病生產,盡不堪任,公開倖門,私謗盈路。臣 叨膺重寄,合務便人,請停官酤,任自醞造。臣請諸色 方圓節儉,冀使軍用濟便,人無怨咨。可之。六月,誼又 奏,『洪州每年合送省榷酒錢五萬貫文。舊例百姓醞 造,其錢依前例,隨百姓兩稅貫頭均納。當管洪州停 官店酤酒,其錢已據數均配訖,並不加配業戶』。」從之。 太和七年,詔令國忌日禁飲酒。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太和八年,罷「京師榷酤。」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遂罷京師 榷酤,凡天下榷酒,為錢百五十六萬餘緡,而釀費居 三之一,貧戶逃酤不在焉。」
按《冊府元龜》八年二月詔:「京邑之內,本無榷酤,屬貞 元用兵之後,費用稍廣,始定店戶等第,令其納榷。況 萬方所聚,私釀至多,禁令既不可施,榷利自無所入, 徒立課額,殊非惠人。其長安、萬年兩縣見徵榷酒錢 一萬五千一十貫八百文,若先欠者,並宜放免。其榷 酒錢起今亦宜停。」
武宗會昌六年置官店酤酒納榷錢私酤者不許連累嚴酷
[編輯]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會昌六年九 月敕,「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麴,並置官店酤酒,代百 姓納榷酒錢,並充資助軍用,各有榷許限。揚州、陳許、 江州、襄州、河東五處榷麴,浙西、浙東、鄂岳三處置官 酤酒。如聞禁止私酤,過聞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 閭里之間,不免咨怨。宜從今以後,如有私酤酒及買 私」麴者,但許罪止一身,並所由容縱,任據罪處分。鄉 井之內,如不知情,並不得追擾。其所犯之人,任用重 典,兼不得沒入家產。
昭宗 年復榷酒遽罷之
[編輯]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昭宗世以用度 不足,易京畿近鎮麴法,復榷酒以贍軍。鳳翔節度使李茂貞方顓其利,按兵請入奏利害,天子遽罷之。」
後梁
[編輯]太祖開平元年賜東都酺一日
[編輯]按《五代史太祖本紀》:「開平元年夏四月甲子,皇帝即 位,戊辰,大赦,改元國號梁。封唐主為濟陰王,升汴州 為開封府,建為東都,以唐東都為西都,廢京兆府為 雍州,賜東都酺一日。」
後唐
[編輯]明宗天成三年詔諸道州府任百姓納麴錢自造私麴醞酒供家
[編輯]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三年 七月詔曰:「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 七月後,於夏秋田苗上,每畝納麴錢五文足陌,一任 百姓自造私麴醞酒供家,其錢隨夏秋徵納。其京都 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內,應逐年買官麴酒戶,便許 自造麴醞酒貨賣。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逐戶 計算都買麴錢數內,十分只納二分,以充榷酒錢,便 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徵納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 許私造酒麴供家,卻不得就裏私賣酒。如有固違,便 仰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其坊一任酤賣,不在納 榷之限。其麴敕命到後,任便踏造。如賣麴酒戶中,有 去年曾賣麴,今年因事不辦買麴,住開店者,則與出 落。如睹《新敕》,有情願開店投榷者,則不計舊戶,便令 依見納錢中等戶例出榷。以後酒戶中有無力開店 賣酒,亦許隨處陳狀。其舊納麴錢,並宜停廢。應諸處 麴務,據見管麴,亦仰十分減八分價錢出賣,不得更 請官本踏造。」
時孔循以《麴法》殺一家於雒陽,或獻此議,以為「愛其人,便於國」 ,故行之。
後周
[編輯]世宗顯德四年詔改諸道州府榷酒麴法
[編輯]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顯德四年 七月詔曰:「諸道州府麴務今後一依往例官中禁法 賣麴,逐處先置都務,候敕到日,並仰停罷。據見在麴 數依時踏造,候人戶將價錢據數給麴,不得賒賣抑 配與人。應鄉村人戶今後並許自造米醋及買糟造 醋供食,仍許於本州縣界就精美處酤賣。其酒麴法 條依舊施行。」先是,自晉漢已來,諸道州府皆榷,計麴 額,置都務以酤酒,民間酒醋例皆醨薄。世宗知其弊, 故令改法。
遼
[編輯]太祖神冊元年賜酺三日
[編輯]按《遼史太祖本紀》:「神冊元年三月丙辰,以迭烈部夷 離菫曷魯為阿廬朵里于越,百僚進秩頒賚有差,賜 酺三日。」
聖宗 年命頭下軍州酒稅赴納上京
[編輯]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聖宗時,各部大 臣從上征伐,俘掠人戶。自置郛郭為頭下軍州。凡市 井之賦。各歸頭下。惟酒稅赴納上京。此分頭下軍州 賦為二等也。按《地理志》。頭下軍州皆諸王外戚大 臣及諸部從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團集建州縣以居 之。橫帳諸王國舅公主許創立州城。自餘不得建城 郭。朝「廷賜州縣額,其節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 以本主部曲充焉。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賈之家, 征稅各歸頭下,唯酒稅課納上京鹽鐵司。」
太平五年幸燕賜酺連日
[編輯]按《遼史聖宗本紀》:「太平五年,燕民以年穀豐熟,車駕 臨幸,爭以土物來獻。上禮高年,惠鰥寡,賜酺飲。至夕, 六街燈火如晝,士庶嬉遊,上亦微行觀之。」按《食貨 志》:「太平初幸燕,燕民以年豐,進土產珍異。上禮高年, 惠鰥寡,賜酺連日。」
太平 年,詔「遼東新附地仍不榷酤。」
按《遼史聖宗本紀》:太平九年八月「己丑,東京舍利軍 詳穩大延琳僭位,號其國為興。遼年為天慶。十年八 月丙午,擒延琳,渤海平。」按《食貨志》:「先是遼東新附, 地不榷酤,而鹽麴之禁亦弛。馮延休、韓紹勳相繼商 利,欲與燕地、平山例加繩約,其民病之,遂起大延琳 之亂連年,詔復其租,民始安靖。」
興宗 年禁諸職官不得擅造酒糜穀
[編輯]按《遼史興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興宗即位,遣使 閱諸道禾稼。是年通括戶口。詔曰:「朕於早歲習知稼 穡,力辦者廣務耕耘,罕聞輸納。家貧者全虧種植,多 至流亡。宜通檢括,普為均平。禁諸職官不得擅造酒 糜穀有婚祭者,有司給文字始聽。」
重熙九年十二月辛卯詔諸職官非婚祭不得沉酗廢事
[編輯]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十年十一月庚辰詔南京不得非時飲酒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編輯]宋一
[編輯]====太祖建隆二年夏四月庚申班貨造酒麴律====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建隆三年,再下酒麴之禁,戶私造,差定其罪。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代漢初,犯麴 者並棄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 私麴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刑,餘 論罪有差。私市酒麴者,減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 麴之禁,戶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 棄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 里「者,至五斗處死。所定里數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 人,其地一石棄市。」
乾德四年詔減建隆酒禁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乾德四年,詔比 建隆之禁第減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百斤 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 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開寶九年太宗即位詔榷酤用開寶八年額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開寶九年「冬十月癸丑,帝即皇帝 位。庚申,詔茶鹽榷酤用開寶八年額。」
按:《文獻通考》:「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即開寶九年〉詔:「先是,募 民掌茶鹽榷酤,民多增常數,求掌以規利,歲或荒儉, 商旅不行,致虧常課,多籍沒家財以償,甚乖仁恕之 道。今後宜並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復增。」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冬十月辛巳初榷酒酤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宋榷酤之法,諸 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 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三京官造麴,聽民納直 以取。陳滑、蔡、潁、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 平興國初,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所在,置官吏局 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薪槱及吏工奉料,歲 計」獲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及醞齊不良,酒多醨薄, 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歲儉物貴, 殆不償其費。
太平興國七年,以榷酤非便,仍舊賣麴。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川峽承舊制,賣 麴價重,開寶二年,詔減十之二,既而頗興榷酤,言事 者多陳其非便,太平興國七年罷,仍舊賣麴。自是惟 夔、建、開、施、瀘、黔、涪、黎、威州、梁山雲安軍,及河東之麟、 府州,荊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興化軍,廣南 東西路不禁。自春至秋,酤成即鬻,謂之「小酒」,其價自 五錢至三十錢,有二十六等。臘釀蒸鬻,候夏而出,謂 之「大酒」,自八錢至四十八錢,有二十三等。凡醞用秔、 糯、粟、黍、麥等及《麴法》《酒式》,皆從水土所宜。諸州官釀, 所費穀麥,準常糴以給,不得用倉儲。酒匠、役人當受 糧者給錢。凡官麴麥一斗為麴六斤四兩。賣麴價,東 京、南京斤直錢百五十五,西京減五。
雍熙二年六月戊子復榷酤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兩浙舊募民掌 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歲蠲其禁。其榷酤歲課如麴 錢之制,附兩稅均率。二年,詔曰:「有司請罷杭州榷酤, 乃使豪舉之家坐專其利,貧弱之戶歲責所輸,本欲 惠民,乃成侵擾。宜仍舊榷酒,罷納所均錢。」
端拱二年令民買麴釀酒酤者縣鎮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淳化五年罷榷酤募民自釀輸官錢減於常課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五年九月己未,罷諸州榷酤。 按《食貨志》:「五年詔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 二,使其易辦。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貲產,長吏及大姓 共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是歲取諸州歲課錢少者 四百七十二處,募民自酤或官賣麴收其直。」其後民 應募者寡,猶多官釀。
真宗咸平三年春正月庚寅罷緣邊二十三州軍榷酤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五年,增陝西酒榷課,以助邊費。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陝西雖榷酤,而 尚多遺利。咸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 助邊費,乃歲增十一萬餘貫。」按《李溥傳》:「溥與李士 衡使陝西,增酒榷緡錢歲二十五萬。」
景德四年賜酺詔中外榷酤不得更議增課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四年二月甲戌,幸上清宮,詔 賜酺三日。甲申,御五鳳樓觀酺,召父老五百人賜飲 樓下。」按《食貨志》:咸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錢,頗為 煩刻。景德二年,詔毋增榷,自後制置使不得兼領酒 榷。四年,又詔中外不得更議增課,以圖恩獎。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規,宜令計 司立為永式,自今中外不得復議增課。」時承平日久, 掌財賦者法禁愈密,悉籠取遺利,凡較課以祖額前 界遞年相參。景德初,榷務連歲有羨,三司即取多收 者為額,上以其不俟朝旨,或致掊克,乃詔增額皆奏 裁
大中祥符元年大赦賜酺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戊辰,大赦, 改元,賜京師酺。二月壬辰,御乾元門觀酺。冬十月癸 丑,御朝覲壇之壽昌殿,受群臣朝賀,大赦天下,賜天 下酺三日。」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辛未,賜京城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四年,賜酺定酒價。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壬戌,賜天下酺三日,乙 丑,觀酺。三月己丑,御五鳳樓觀酺。九月癸巳,御乾元 殿觀酺。冬十月丁巳,定江淮酒價。有司慮失歲課,帝 曰:「苟便於民,何顧歲入也。」
大中祥符六年春正月己酉,賜京師酺五日。二月戊 辰,觀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春正月庚戌,御均慶樓,賜酺三日。冬 十一月壬辰,御乾元門觀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九年夏四月丙申,賜「天下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元年二月壬申御正陽門觀酺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二年九月庚辰,御乾元門觀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 年,停廢「鄉村酒戶」年額。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禧初,著作郎 張師德使淮南,上言鄉村酒戶年額少者,望並停廢, 從之。」
天禧四年,賜酺,增酒課。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九月壬申,賜京城酺。冬十月 壬午,幸正陽門觀酺。按《食貨志》:四年轉運副使方 仲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遺利尚多。乃歲增 課九萬八千貫。」
天禧五年二月丙寅,賜天下酺。三月辛巳,御正陽門 觀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 年,增榷課銅、鐵錢及賣麴錢。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至道二年,兩京 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 百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麴錢四十八萬餘貫。 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 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麴錢增二十九萬一千 餘貫。」
乾興元年詔鄉村不得增置酒場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下承平既久, 戶口寖蕃,為酒醪以靡穀者益眾。乾興初,言者謂諸 路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群飲、教節用 之義。遂詔鄉村毋得增置酒場,已募民主之者,期三 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自欲增課,委官吏 度異時不至虧額負課,然後上聞。」既而御史中丞晏 殊請《酒場利薄者悉禁增課》。
仁宗 年詔酒稅取一歲中數別為額後勿復增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仁宗時,河北 酒稅務有監臨官,而轉運司復遣官比視歲課,寖以 侵民,詔禁之。既而又請場務歲課三千緡以上者,以 使臣監臨。帝曰:「歲入不多而增官,得無擾乎?」乃詔歲 課倍其數,乃增使臣。時天下茶鹽酒稅,歲課有比年 不登者,詔取一歲中數別為額,後雖羨溢,勿復增。
天聖七年禁酒戶抑配多售犯者聽人告代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聖七年,詔民 間有吉凶事酤酒,舊聽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荊湖、兩 浙酒戶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嚴禁 止,犯者聽人告,募人代之。」
天聖 年,北京官售酒麴,皆畫疆界。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聖以後,北京 售麴如三京法,官售酒麴亦畫疆界,戒相侵越,犯皆 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與宋初同,唯增永興軍大通 監,川峽之茂州富順監。
慶曆 年三司請較監臨榷酤增課者賞之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慶曆初,三司言, 「陝西用兵。軍費不給。尤資榷酤之利。請較監臨官歲 課增者第賞之。」繼令蕭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慶曆五年,酒課比《景德會計錄》增三數倍以上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張方平曰:「慶曆五 年,諸路鹽酒歲課比《景德會計錄》增三數倍以上。」 又按《玉海》,「景德中,酒課收四百二十八萬緡,慶曆五 年,收一千七百一十萬。」
嘉祐 年詔酒稅場務毋得苛抑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嘉祐初又詔 酒稅場務毋得抑配人戶,苛阻商旅,求羨餘以希賞
英宗治平四年詔蠲酒戶逋麴錢禁酒場強率人酤酒
[編輯]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四年春正月辛亥,蠲京師逋 麴錢。按《食貨志》:「初酒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 或伍保輸錢以充其數。嘉祐、治平中數戒止之。治平 四年,手詔蠲京師酒戶所負榷錢十六萬緡。又江南 比歲所增酒場,強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麴歲 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至 治平中減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 入金、帛、絲、纊、芻粟、材木之類,總其數四百萬七百六 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五。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江南近復村酒場抑民市酒者 罷之。」
神宗熙寧二年蠲被水州軍酒課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秋七月壬午,振恤被水 州軍,仍蠲竹木稅及酒課。」
熙寧三年,禁諸郡節序以酒相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諸郡遇 節序毋得以酒相饋。初,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醞公 使酒交遺,至踰二十驛,道路煩苦。」詔禁之。至是,都官 郎中沈行復言,「知莫州柴貽範饋他州酒至九百餘 瓶,用兵夫踰一百人。」故並諸路禁焉。
熙寧四年,減麴數以增酒價。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三司承買 酒麴坊場錢。率千錢稅五十。儲以祿吏。六月,令式所 刪定官周直孺言。「在京麴院酒戶鬻酒虧額。原於麴 數多則酒亦多。多則價賤。賤則人戶損其利。為今之 法。宜減數增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患。 而官額不虧。請以百八十萬斤為定額。」閏年增十五 萬斤。舊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五為數。後增為二 百百,用省數以便出入。
熙寧七年,諸郡舊不釀酒者,許釀。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諸郡舊不 釀酒者。許釀以公使錢,率百緡為千石,溢額者以違 制論。」
熙寧九年,詔「預給糯米錢,俟成稔輸官,供在京酒戶 歲用。」未幾,詔勿行。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在京酒戶,歲用 糯米三十萬石。九年,江浙災傷,米直騰貴,詔選官至 所產地預給錢,俟成稔折輸於官。未幾,詔勿行,止以 所糴在京新米與已糴米半用之。」
熙寧 年,天下諸州酒課歲額各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熙寧十年以 前天下諸州酒課歲額。
四十萬貫以上 《東京》:〈闕〉成都二十八務:
三十萬貫以上, 開封三十五務,秦十八務,杭十務。 二十萬貫以上, 京兆二十三務,延二十務,鳳翔二 十五務,渭十三務,蘇七務。
十萬貫。以上 西京二十三務,北京二十七務,齊二 十六務,鄆十一務,徐七務,許十三務,滄二十三務,真 定八務,定六務,華十務,慶十三務,鎮戎六務,太原十 一務,亳十二務,鄜六務,宿十三務,楚五務,泗七務,真 八務,越十務,湖六務,婺九務,秀十七務,江寧六務,常 九務,江陵十五務,綿十四務,漢十九務,邛十九務,果 二務,梓十八務,閬四十二務。
五萬貫。以上 南京九務,青十務,密五務,萊四務,淄 七務,淮陽四務,兗九務,濟六務,單四務,濮七務,襄八 務,鄧八務,孟五務,蔡二十二務,陳六務,潁七務,鄭八 務,澶九務,冀十四務,瀛七務,博十四務,棣十三務,德 十六務,恩十一務,濱八務,相七務,邢十二務,洺十一 務,深五務,趙七務,河中七務,陝十五務,同十一務,耀 五務,邠五務,寧八務,環二十五務,保安二務,涇六務, 隴十務,階六務,德順。〈闕〉通遠。〈闕〉晉十二務,儀七務,絳 八務,隰八務,汾四務,揚九務,泰八務,壽十六務,廬三 務,舒十九務,無為十務,潤六務,明五務,溫七務,台八 務,衢四務,睦七務,宣七務,信八務,潭八務,鄂八務,鼎 五務,眉十六務,蜀八務,彭八務,嘉三務,遂四務,合九 務,興元三十六務,建十三務。
五萬貫以下: 沂六務,濰三務,曹四務,光化一務,汝 十務,滑四務,永靜六務,懷十務,磁十二務,衛五務,祁 三務,保一務,通利六務,解四務,虢六務,商八務,坊四 務,鳳五務,岷〈闕〉乾七務,忻二務,嵐四務,保德一務,岢 嵐一務,石二務,海四務,通四務,蘄八務,和五務,光七 務,黃八務,漣水一務,高郵三務,太平六務,江六務,洪 七務,饒九務。〈在城五縣石頭景德興利〉興國三務,安五務,澧二務, 岳四務,簡十五務,資十六務,懷安十二務,劍三務, 二萬貫以下, 廣濟一務,隨二務,金一務,均三務,郢 三務,唐五務,莫四務,雄一務,乾寧二務,灞四務,安肅 一務,永寧二務,廣信一務,順安一務,丹三務,北平一 務,熙一務,成三務,潞十務,府一務,代七務,威勝軍八 務,平定軍四務,澤五務,憲一務,慈三務,遼三務,滁六務,濠七務,處八務,歙六務,南康四務,廣德二務,虔十 三務,池六務,撫一務,筠一務,臨江三務,建昌三務,衡 六務,漢陽三務,陵井監二十務,永康八務,荊門一務, 昌四務,普四十三務,榮六務,渠一務,廣安三務,利六 務,南劍十五務,三泉一務,蓬七務,興一務,洋五務, 一萬貫以下 登一務,信陽二務,信安一務,保定一 務,房三務,慶成二務,寧化軍一務,南安二務,吉九務, 袁四務,永三務,邵二務,峽一務,歸一務,雅七務,瀘一 務,巴十四務,邵武四務,文一務。
五千貫以下 原十一務,《開寶監》:〈闕〉火山軍一務,道 一務,郴一務,全一務,桂陽六務,戎三務,富順監一務, 龍三務,集二務,璧三務,大寧監一務,渝四務,萬一務, 忠一務。
無定額。 萊蕪監,利國監河,康定軍,沙苑監,太平監, 司竹監,大通監,麟豐永平監,辰沅淯州監,黎茂威,劍 門關。
無榷 夔、黔、達開、施、涪、雲安、梁山、福、汀、泉、漳、興化、廣 南東西兩路州軍。
右《會要》所載熙寧以前天下酒課歲額,以大數為之 第等,如此,內大郡課多者,除錢之外,又有總絹布之 類,不悉錄。
元豐元年增在京酒戶麴錢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豐元年,增在 京酒戶麴錢,較年額損麴三十萬斤,閏年,益造萬斤。 元豐二年,定在京麴額及價,其酒戶負糟糯錢,限期 帶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詔「在京鬻 麴歲以百二十萬斤為額,斤直錢二百五十。俟鬻及 舊額,令復舊價。酒戶負糟糯錢更期以二年帶輸,並 蠲未請麴數十萬斤。」先是,京師麴法自熙寧四年更 定後,多不能償,雖屢閣未請麴數,及損歲額為百五 十萬斤,斤增錢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負。至是,命畢仲 衍與周直孺講求利病,請「損額增直,均給七十店,令 日輸錢周歲而足,月輸不及數,計所負倍罰。其炊醞 非時擅益器量及用私麴,皆立《告賞法》,悉施行之而 裁其價。」
元豐三年,詔寬麴直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帶輸舊 麴錢及倍罰錢。仍寬以半歲。未經免罰者蠲三之一。」 元豐五年。外居宗室酒止許於舊宮院寄醞。增諸酒 場酒戶糟糯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外居宗室 酒止許於舊宮院尊長及近屬寄醞。增永興軍乾祐 縣十酒場酒戶負糟糯錢,更令三年之內增月限以 輸,並除限內罰息,其倍罰麴錢已蠲三之一,下戶更 免一分。」
哲宗元祐元年刪監司鬻酒及三路饋遺條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元祐七年,罷監酒稅務及南京榷酒。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七年八月「丙辰,罷監酒稅務 增剩給賞法。十一月癸巳,罷南京榷酒。」
紹聖二年諸郡釀酒並復熙寧之數邊郡非帥府亦酌定釀酒之數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聖二年。左司 諫翟思言諸郡釀酒非沿邊。並復熙寧之數。詔熙寧 五年以前諸郡不釀酒。及有公使錢而無酒者。所釀 並依熙寧編敕數。仍令諸郡所減勿逾百石。舊不及 數者如舊。毋得於例外供饋。又以陝西沿邊官監酒 務。課入不足。乃令邊郡非帥府。並酌條制定釀酒數。 諸「將並城砦止許於官務寄釀。」
徽宗崇寧二年詔增諸路官酒錢以充學費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崇寧二年十月, 諸路官鹽酒直上者升增錢二,中下增一,以充學費, 餘裨轉運司歲用。」
大觀四年立額比較鬻糟錢又詔榷酒處並遣官賣醋仍禁越郡城五里外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觀四年,以兩 浙轉運司之請,官監鬻糟錢,別立額比較。又詔諸郡 榷酒之地,入出酒米,並別遣倉官賣醋,毋得越郡城 五里外。凡縣鎮村,並禁其息悉歸轉運司,舊屬常平 者如故。」
政和二年杭州增設酒務比較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政和二年,淮南 發運副使董正封言,「杭州都酒務甲於諸路,治平前 歲課三十萬緡,今不過二十萬,請令分務為三,更置 比較務二,毋增官吏兵匠。仍請本路諸郡並增務比 較。」從之。
政和四年,增酒務及糟酵錢。立「選充酒匠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兩浙轉運 司亦請置務比較定課額。釀酒收息以增虧為賞罰。 詔酒務官二員者分兩務。三員者復增其一員。雖多毋得過四務。內有官雖多而課息不廣者聽如舊。是 歲以湖南路諸務糟酵錢分入提舉司。令斤增錢三。 為直達糧綱水工之費。立酒匠闕。聽選試清務廂軍 之法。「清務者,本州選刺,供踏麴爨蒸之役,闕則募人 以充。」
重和元年九月壬午詔罷添酒價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二年定假用米麴及耗官課之罪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宣和二年,公使 庫假用米麴及因耗官課者。以坐贓罪之。監官移替。」 宣和三年。諸路皆增榷酤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發運使陳 遘奏「江淮等路官監酒直,上者升權增錢五,次增三, 為江浙新復州縣之用。」其後尚書省請令他路悉行 之。詔如其請,所收率十之三以給漕計,餘輸大觀庫。 宣和五年,罷夔路榷酤,旋復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罷夔路榷 酤,未幾復舊。以轉運司言「新邊城砦藉以供億故也。 宣和六年,禁在任抑坊戶轉鬻及置肆以鬻者。諸路 增酒錢,如元豐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在任官以 奉酒抑賣坊戶轉鬻者,論以違制律。先是,政和末,嘗 詔毋得令人置肆以鬻,今併禁之。諸路增酒錢,如元 豐法,悉充上供,為戶部用,毋入轉運司。」
欽宗靖康元年以陳公輔監合州酒務罷增兩浙路酒價
[編輯]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六月「乙巳,左司諫陳公 輔以言事責監合州酒務。」按《食貨志》:「元年,兩浙路 酒價屢增,較熙豐幾倍,而歲稔,米麴直賤,民規利,輕 冒法,遂令罷所增價。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