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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7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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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七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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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七十一卷目錄

 酒部彙考三

  宋二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十六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七則 淳熙六則 光宗

  紹熙一則 寧宗嘉泰一則 開禧一則 嘉定二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一則 嘉熙

  一則 淳祐一則 景定二則 度宗咸淳二則

  金太宗天會二則 海陵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九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二則 泰

  和二則 宣宗貞祐一則 哀宗天興一則

  元總一則 太宗二則 憲宗一則 世祖至元十九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十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四則 英宗至治三則 泰定帝泰定三則 致和

  一則 文宗天曆二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元二則 至正七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皇清康熙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七十一卷

酒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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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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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建炎三年成都大變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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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渡江後屈於養 兵,隨時增課,名目雜出。或主於提刑,或領於漕司,或 分隸於經總制司,惟恐軍資有所未裕。建炎三年,總 領四川財賦趙開遂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帑, 實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 米入官自釀,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明年遍下 其」法於四路,歲遞增至六百九十餘萬緡,凡官槽四 百所,私店不預焉。於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按 《趙開傳》:張浚以知樞密院宣撫川蜀,素知開善理財, 既承制,以開兼宣撫處置使司隨軍轉運使,專一總 領四川財賦。開見浚曰:「蜀之民力盡矣,錙銖不可加, 獨榷貨稍存贏餘,而貪猾認為己有,互相隱匿。惟不 恤怨詈,斷而敢行,庶可救一時之急。」浚銳意興復,委 任不疑,於是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使賣供給 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槽,設官主之,麴與釀具,官 悉自買,聽釀戶各以米赴官場自釀,凡一石米輸三 十,並頭子雜用等二十二。其釀之多寡,惟錢是視,不 限數也。明年,遂遍四路行其法。

建炎四年,詔「增酒價。」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以米麴價 高,詔上等升增二十文,下等升增十八文,俟米麴價 平,依舊」

紹興元年郡縣始自增酒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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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十二月辛巳,增諸路酒 錢以備軍費。按《食貨志》:「元年,兩浙酒坊於買撲上 添淨利錢五分,季輸送戶部,又增諸酒錢,上升二十 文,下十文,其諸州軍賣酒虧折,隨宜增價一分,州用 一分,漕計一分,隸經制司。先是,酒有定價,每增須上 請,是後郡縣始自增而價不一矣。」

紹興五年。令諸州酒不以上下升增五文。隸制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六年,定酒價額,以增羨給郡縣用。罷監酒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冬十月辛丑,罷四川監酒官 百餘員。按《食貨志》:「六年,令諸州酒以紹興二年以 後三年中一年中數立額,其增羨給郡縣用。罷四川 州軍縣鎮酒官百七員,其酒息微處並罷之。」

紹興七年,行在置「贍軍酒庫」,四川立「清酒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以戶部尚 書章誼等言,行在置贍軍酒庫,四川制置使胡世將 即成都、潼川、資普、廣安立清酒務,許民買撲,歲為錢 四萬八千餘緡。自趙開行隔槽法,增至十四萬六千 餘緡。及世將改官監,所入又倍自,後累增至五十四 萬八千餘緡。而外邑及民戶坊場又為三十九萬緡。 然」隔槽之法始行。聽就務分槽醞賣。官計所入之米 而收其課。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醞賣虧欠。則責入米 之家認輸。不復覈其米而第取其錢。民始病矣。 紹興十年。罷措置贍軍酒庫所官吏悉歸戶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年罷措置贍 軍酒庫所。官吏悉歸戶部。以左曹郎中兼領。以點檢 「贍軍酒庫」為名,與本路漕臣共其事。

紹興十三年,詔「諸州軍酒不得於別州縣村鎮添置 開沽。」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詔:「淮 東總所酒止於元置州軍,淮西總所止於建康,揚州 止於本州,不得於別州縣村鎮添置。其有添置及諸 軍開沽,並與停閉。」

紹興十四年六月甲申,蠲江、浙州縣酒稅、坊場積年 逋負。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紹興十五年,弛夔路酒禁。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五年,弛夔路 酒禁,以南北十一庫並充贍軍激賞酒庫,隸左右司。」 按《文獻通考》:「十五年,罷夔路酒禁。夔舊無酒禁,為場 店一百四十餘所,建炎末增至六百餘所,約增額錢 四萬二千九百餘貫。然土荒人少,不以為便。至是,宣 撫司與轉運司對數補填,遂弛其禁。」

紹興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務監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七年省四川 清酒務監官,成都府二員,興元遂寧府漢綿卭蜀彭 簡、果州富順監並漢州綿州縣各一員。」

紹興二十一年。詔諸軍買撲酒坊監官賞格依舊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一年「詔諸 軍買撲酒坊監官賞格。依舊。四萬三萬貫已上場務 增及一倍,減一年磨勘;二倍,減二年磨勘;三倍,減三 年磨勘;四倍,減四年磨勘。二萬一萬貫已上場務增 及一倍,減三季磨勘;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三年 磨勘。七千貫已上場務增及一倍,斤三季名次;二倍, 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一年半磨勘;四倍,減二年磨勘。 七千貫已下場務增及一萬貫,減一年磨勘;二萬貫, 減二年磨勘;三萬貫,減三年磨勘;四萬貫,減四年磨 勘。」

紹興二十五年。減鹽酒錢。罷諸路漕司寄造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秋七月丙辰。減四川絹 估稅斛鹽酒等錢。歲百六十餘萬緡按《食貨志》。二 十五年。罷諸路漕司寄造酒。

按:《文獻通考》:二十五年,罷逐路漕司寄造酒。以侍御 史湯鵬舉言,「諸州縣寄造不支本錢,專用耗米,始於 李椿年,甚於曹泳故也。」

紹興二十七年,罷酒坊監官,仍復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七年「以隔 槽酒擾民,許買撲以便民,罷官監。後復制之。」

紹興二十九年六月戊午,罷「成都府路隔槽酒務監 官七十一員,令民承買。」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年,罷「甲庫酒局」,分隸「諸州軍酒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春正月丁酉,罷甲庫酒局 按《食貨志》:三十年以點檢措置贍軍酒庫改隸戶 部。既而戶部侍郎邵大受等言,「歲計賴經、總制窠名 至多。今諸路歲虧二百萬,皆緣諸州公使庫廣造別 置店酤賣,以致酒務例皆敗壞。」詔罷諸州別置酒庫, 如軍糧酒庫、防月庫、月樁庫之類,並省務寄造酒及 帥「司激賞酒庫,凡未分隸經、總制錢處,並立額分隸 補趁虧額。」

紹興三十一年,殿帥趙密、同安郡王楊存中皆以「酒 坊」上戶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十一年,殿帥 趙密以諸軍酒坊六十六歸之戶部,同安郡王楊存 中罷。殿帥復以私撲酒坊九上之,歲通收息六十萬 緡有奇,以十分為率,七分輸送行在,三分給漕計。蓋 自軍興以來,諸帥擅榷酤之利,由是縣官始得資之, 以佐經費焉。按《趙密傳》:「密領殿前都指揮使,獻本 軍酒坊六十六所助軍用」,詔獎之。

紹興三十二年五月孝宗即位。十一月辛亥,免楊「存 中所獻酒坊逋負錢四十萬緡。」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二年晁公武乞禁犯糯米之罰又臣僚請煙瘴地所造酒經官稅畢然後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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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隆興二年,右 正言晁公武言,「私酒私麴有禁法也。未聞有犯糯米 之罰者,乞行禁止。」又臣僚言「贛州並福建廣南等處 以煙瘴之地許民間自造酒服藥。小民無力醞造,榷 酤之利盡歸豪戶。乞將所造酒經官稅畢然後出賣, 其稅錢樁發行在。」從之。

乾道二年詔臨安安撫司酒庫悉歸贍軍令戶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數立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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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二年冬十月己卯,「蠲諸路酒 坊逋賦。」按《食貨志》:「乾道元年,以浙東西犒賞庫六 十四隸三衙,輸課於左藏南庫,餘錢充隨年贍軍及 造軍器。二年,詔臨安府安撫司酒庫悉歸贍軍,並贍 軍諸庫及臨安府安撫司酒務,令戶部取三年所收 一年中數立額,日售錢萬緡,歲收本錢一百四十萬, 息」錢一百六十萬,麴錢二萬,羨餘獻以《內藏》者又二 十萬,其後增為五十萬。

乾道三年。詔以官庫酒息。仍贍樞密院歸正人員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冬十月癸卯。詔歸正借補官 資人。充樞密院效士。於指定州軍。以官庫酒息贍之 者。毋罷其給。

乾道四年,立《場務官賞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乾道五年。三衙以酒庫還之戶部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乾道元年。以 浙東西六十四所撥付三衙。分認課額。歲付左藏南 庫。輸餘錢充贍軍器等用。五年。三衙以酒庫還之戶 部。

乾道七年,併諸路酒庫,以三年所收最高者立額,改 庫名鑄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以淮西總 領周開言,總所庫四,安撫司庫五,都統司庫十八,馬 軍司庫一,增置行宮庫一,共為庫二十九,以三年最 高年為額。其行宮新庫息錢,除分認諸處錢及糜費, 以淨息三分為率,一分輸御前酒庫。以「提領建康府 戶部贍軍酒庫」為名,遂鑄印,及改庫名。

乾道八年,申嚴「酒坊抑買」之禁。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知常德府 劉邦瀚言,「江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貧之家不捐萬錢 則不能舉一吉凶之禮。」乃檢乾道重修敕令,申嚴抑 買之禁。

按《文獻通考》:八年詳定敕令所,以知常德府劉邦瀚 言:「湖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貧之家不捐萬錢則不能 舉一吉凶之禮。乞將課額令民隨產業均納,其醞造 酤賣聽民便。然以酒課均分民間,即是兩稅之外別 生一稅,他日漁利之臣,仍舊酤榷,而此稅不除,反為 民害。」乃檢乾道重修敕令,禁止抑買。

乾道 年,詔定「諸酒庫務官賞勸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乾道間,詔諸 酒庫除本任旬發窠名錢外,能補納前官拖欠者,各 有賞勸。又詔十萬貫以上場務酒官,任滿與減四年 磨勘,餘等第推賞有差。

淳熙三年詔減四川酒課額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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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三年六月乙酉,減四川酒課 四十七萬餘緡按《食貨志》:「三年,詔四川酒課折估 困弊,可減額錢四十七萬三千五百餘緡,令禮部給 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補還。今歲減數,明年於四川 合給湖廣總所錢補之。」

淳熙七年。詔民間買撲酒坊。既滿。委官體究蠲放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從右正 言葛邲之請。詔民間買撲酒坊。一界既滿。無人承買。 雖欲還官。而官司不受。無以償還。虛受刑責。仰諸路 提刑司委官體究蠲放。

淳熙八年。芮輝以辛棄疾變榷酒非便。請依舊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兵部侍 郎芮輝言。「潭州自紹興初劇盜馬友行稅酒法。一方 便之。於官無費。歲得錢十四五萬緡。昨守臣辛棄疾 變榷酒。人多移徙。乞依舊法。」

淳熙九年,蠲減酒課。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六月甲寅,蠲犒賞庫酒課二 十二萬餘緡。九月辛卯,以旱減恭、合、渠、昌州今年酒 課。」

淳熙十一年,蠲減酒課。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秋七月癸卯,蠲減浙東敗 闕坊場酒課。九月甲寅,再減四川酒課六十八萬餘 緡。」

淳熙十六年,光宗受禪,存留四川經、總制錢代輸酒 額,以兩浙犒賞酒庫隸諸州。

按《宋史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內禪禮。 夏四月丁卯,四川應起經、總制錢存留三年,代輸鹽 酒重額。乙亥,以兩浙犒賞酒課隸諸州,歲入六十五 萬。尋減三十萬。」

光宗紹熙三年蠲四川酒額復以兩浙犒賞酒庫隸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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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三年春正月庚戌,歲蠲四川 鹽酒重額錢九十萬緡。二月甲戌朔,復以兩浙犒賞 酒庫隸戶部。」

寧宗嘉泰四年二月壬子蠲臨安府逋負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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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嘉泰四年,蠲臨安府逋負酒錢六萬 緡。」

開禧元年蠲逋負酒稅以榷酒官吏冗費令諸司官屬兼管明年仍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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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元年春正月丙午,蠲臨安府 逋負酒稅。按《食貨志》:元年,知臨安府兼點檢贍軍 激賞庫趙善防,轉運判官提領戶部犒賞酒庫詹徽 之言,官吏冗費,請諸司官屬兼管。明年,又以都省言, 課額失陷,依舊辟置。初,趙開之立隔釀法也,蓋以紓 一時之急,其後行之諸郡,國家贍兵,郡縣經費率取 給於此,故雖罷行增減,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廢 雲。

嘉定四年禁浙閩科折真德秀請復潭州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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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四年夏四月甲申,禁兩浙、福 建州縣科折鹽酒。」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申禁兩浙、福建州縣科折鹽酒知潭州真德秀《奏復潭州酒稅狀》曰:「榷酒一事,重為 潭人之害,積弊已極,不容不更,舊法具存,不容不復。 竊惟酒之有榷,其來尚矣,然可行於江浙諸路,而不 可行於廣南、福建者,蓋瘴鄉炎嶠,疾癘易乘,非酒不 可以禦嵐霧,而民貧俗獷,其勢不能使之必沽於官」, 故特弛其禁,以從民俗之所便。若荊湖以南,雖非閩、 廣之比,然其密鄰桂、筦,旁接連、賀,風土氣候,往往相 似。故今全、永、郴、道等州,或聽民自釀而輸稅於官,或 於夏秋正賦併輸酒息,未有專行禁榷如江、浙諸路 者也。獨潭州在城,或稅或榷,前後屢變。考諸《故牘》,稅 酒之法,實起於紹興元年。是時兵革未息,城市蕭條, 幕府適有練達之人建議於州,「募醞戶造酒城外,而 募泊戶賣之,城中人城之。時數罌以稅官,無尺薪斗 米之費,而坐獲利入,民無逮捕抑配之擾,而得飲醇 美。」其後名公鉅卿相繼典州,皆因而不改。旁郡如衡, 依倣其法,亦迄今遵行。至乾道二年,劉珙討平郴寇, 增置親兵,又乞屯軍郴、桂。一時調度百出,亦不敢輕 變稅法,但增置糯米場,添劍南、北楚、三湘量從官賣, 稍分醞戶之利而已。及辛棄疾之來,刱置飛虎一軍, 欲自行贍養,多方理財,取辦酒課,乃始獻議於朝,悉 從官賣。明年,權給事中芮煇奏言:「潭州自行稅酒法, 人甚安之,官不費一錢而日有所入。今變稅為榷,皆 謂不便,人多移徙,墟市一空。始行之初,所得雖多,今 止及半,而米麴之本、官吏之給,盡在其中。夫以小利 易大,不便猶不可,況初無可得之利?且彼方新經陳 峒猖獗之後,又可遽擾之乎?」孝宗皇帝亟從其說,降 旨住罷,令本州照久例施行。及開禧二年,趙善恭又 欲盡籠其息,不待奏聞,遽行。官榷醞戶失業,犯法者 多,甫及數年,其弊遂極。曹彥約到任時,官賣之額,日 朘月減,幕府相視,束手無策。彥約之議,大概以為若 行榷酒,則利在官吏而百姓蒙其害;一為稅酒,則利 在百姓而官吏有所不便。此議一起,每指以為難行, 皆官吏自為之計,非為公家計、為百姓計者也。以嘉 定三年官賣本息計之,雖「名收二十萬八千五百八 十七貫有奇,而米麴柴水本錢與官吏食錢,卻計一 十二萬二千三百八十二貫,除本收息,僅有八萬六 千二百五貫,是一日所得,止二百五十餘貫。若官賣 一分,稅酒二分,則日稅之額不過一百六十餘貫,當 不難辦。」於是復行淳熙八年已降之旨,參用淳熙十 年官私俱《醞之議》,許城外百姓自行造酒,搬運入城, 上秤收稅,每酒一斤,稅錢七文,不稅而入,謂之「私酒。」 既而安丙來自西蜀,視事之初,即議改榷,且限三日 打併,投醪江流,見者撫膺,椎罌破缶,在在嗟怨。括馬 供磨,騷及編氓,伐木為薪,至空嶽麓而不之恤也。娼 優當壚,嘈雜郡齋;糟糠豢豕,充斥後圃。凡酒家「一孔 之利,鉤抉靡遺。酒貴米賤,既相遼絕,重法以禁,亦不 為止。搜邏之卒,旁午逵道。連坐之人,填溢犴圄。富者 至家籍沒,貧者令眾監償,異服荷校,纍纍於市。中下 之家,閱月踰時,不知酒味。小有讎嫌,動相誣訐,人人 重足屏跡。糯米收糴,責之州縣。雖窮荒之邑,艱歉之 歲,坐數拋下,無得免者。監勒牙儈,科索舟船,所至騷 然,人不堪命,其害不止一州,且及一路。」由是觀之,稅 之與榷,孰便孰否,其大略可睹矣。自曹彥約復行稅 法,衛、涇繼之,每歲所入淨息,率不下八萬餘貫,視昔 之榷,無大相過,是「不科糴,不抑配,不搜捕,薪水之費, 官吏之給,皆十去其七,而確然一定之息,踵門自至, 顧何所憚而不為哉!本司每歲諸軍供給賞犒之費, 誠為不貲,若以一歲所入,截長補短,痛加節約,亦可 僅自給。外此而求多焉,必曰不榷不可。然盈虛相較, 其實無幾,徒為國家斂怨一道。況淳熙八年指揮,初 無所改。謹議日下措置,復行稅酒舊法,所慮人微望 輕,不足鎮壓異議既行之後,他時或有變更,則為醞」 戶者重罹蕩析之禍,是臣實誤之也。望聖慈仰體孝 宗皇帝嘉惠湘民之至意,特降睿旨,從臣所請。臣當 琢石鐫刻,立之通衢,以為本州一定不易之制。俾潭 之百姓,歌詠聖恩,永永無極。臣不勝大願。

嘉定十六年夏五月戊辰,詔「復潭州《稅酒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寶慶二年以久雨詔免榷酒所贓賞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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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三月癸酉,以久雨,詔大理寺、 三衙、兩浙運司、臨安府諸屬縣榷酒所,凡贓賞等錢, 罪已決者,一切勿徵,毋錮留妻子。自是霖潦寒暑皆 免。」

紹定二年冬十月壬戌詔台州水災除民酒酤諸雜稅郡縣抑納者監司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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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嘉熙二年十二月乙卯詔四川諸州縣酒榷額自明年始更減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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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三年以李彌高等侵取酒息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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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淳祐三年以嚴州太守李彌高、趙汶侵取酒息。奪官二秩。

景定三年冬十月乙卯詔蠲四川制總州縣酒榷額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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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定五年。六月乙丑。命董宋臣兼主管御前酒庫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元年減免四川州縣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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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冬十月壬申,減四川州 縣鹽酒課,始自景定四年正月一日再免徵三年, 咸淳四年再免四川州縣酒課。」

按,《宋史度宗本紀》,「四年冬十月己亥,已減四川州縣 鹽酒課。詔自咸淳四年始再免徵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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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天會三年始命榷酤以周歲為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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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金榷酤因遼宋 舊制,天會三年始命榷官以周歲為滿。」

天會十三年正月庚午,熙宗即位。甲戌,詔「中外公私 禁酒。」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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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五年十二月「戊辰,禁朝官飲 酒,犯者死,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世宗大定二年梁肅請禁天下酒麴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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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梁肅傳》:大定二年,肅為 中都轉運副使,改大興少尹。肅上疏言:「方今用度不 足,非但邊丘耗費而已,吏部以常調除漕司僚佐,皆 年老資高者為之,類不稱職。臣謂凡軍功、進士諸科 門蔭人,知錢穀利害、能使國用饒足而不傷民者,許 上書自言,就擇其可用授以職事。每五年委吏部通 校有無水旱屯兵,視其增耗而黜陟之。自漢武帝用 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間粟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 二三。宜禁天下酒麴,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 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不報。

大定三年,詔「嚴禁私釀。」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宗室私 釀者從轉運司鞫治。省奏:「中都酒戶多逃,以故課額 愈虧。」上曰:「此官不嚴禁私釀所致也。」命設軍百人,隸 兵馬司,同酒使副合干人巡察,雖權要家,亦許搜索 奴婢,犯禁,杖其主百。且令大興少尹招復酒戶。 大定八年,更定酒使司通注職官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更定酒使 司課及五萬貫以上,鹽場不及五萬貫者,依舊例通 注文武官,餘並右職,有才能累差不虧者為之。」 大定九年,以大興縣官使民輸酒稅,奪職。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九年,大興縣官 以廣陽鎮務虧課,而懼奪其俸,乃以酒散部民,使輸 其稅。大理寺以財非入己,請以贖論。上曰:「雖非私贓, 而貧民亦被其害。若止從贖,何以懲後。」特命解職。 大定十八年三月乙巳,命戍邊女直人遇祭祀婚嫁 節辰,許自造酒。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年正月壬戌,命歲以錢五千貫造隨朝百 官節酒,視品秩給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詔「酒麴如中都麴院取課。」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六年省奏 鹽鐵酒麴自定課後,增各有差。」上曰:「朕頃在上京,酒 味不嘉,朕欲如中都麴院取課,庶使民得美酒。朕日 膳亦減省。嘗有一公主至,而無餘膳可與。朕欲日用 五十羊何難哉。慮費用皆出於民。不忍為也。監臨官 惟知利己,不知利何從來。若恢辦,增羨者酬,遷虧者 懲。殿。仍更定併增、併虧之課,無失元額。如橫班祗虧 者,與餘差一例降罰,庶有激勸。且如功酬合辦二萬 貫,而止得萬七八千,難迭兩酬者,必止納萬貫,而輒 以餘錢入己。今後可令見差使內不迭酬餘錢,與後 差使內所增錢通筭為酬,庶錢可入官及監官食直。 若不先與,何以責廉?今後及格限而至」者,即用此法。 又奏「罷杓欄人。」

大定二十七年,詔「酒麴稅課令百姓承辦。」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七年,議以 天下院務依中都例,改收麴課而聽民酤。戶部遣官 詢問遼東來遠軍、南京路新息虞城、西京路西京酒 使司,白登縣迭剌部族、天城縣七處,除稅課外,願自 承課賣酒。上曰:「自昔監官多私官錢,若令百姓承辦, 庶革此弊,其試行之。」

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章宗即位。十二月戊戌, 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更定酒麴新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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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明昌元年正月, 更定新課,令即日收辦。」

====承安元年以酒賜民縱飲定中都麴使司錢額====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七月庚辰,敕有司以酒 萬尊置通衢,賜民縱飲。按《食貨志》:「中都麴使司,大 定間,歲獲銀三十六萬一千五百貫。承安元年,歲獲 四十萬五千一百三十三貫。西京酒使司,大定間,歲 獲錢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五百八十八文。承安 元年,歲獲錢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七月,定中都 麴使司以大定二十一年至明昌六年為界,通比均 取一年」之數為額。

承安五年,省奏「將元收酒稅務杓欄錢,代給隨朝差 役,添支錢粟。」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四月省奏, 「舊隨處酒稅務所設杓欄人,以射糧軍歷過隨朝差 役者充,大定二十六年罷去,其隨朝應役軍人各給 添支錢粟酬其勞。今擬將元收杓欄錢以代添支,令 各院務驗所收之數,百分中取三,隨課代輸,更不入 比,歲約得錢三十餘萬,以佐國用。」

泰和四年省奏均在都麴使司各年課額又取酒務額作糟酵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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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泰和四年九月, 省奏,「在都麴使司自定課以來,八年併增。宜依舊法, 以八年通該課程,均其一年之數,仍取新增諸物一 分稅錢併入,通為課額。以後之課,每五年一定其制。」 又令隨處酒務元額上通取三分,作糟酵錢。

泰和六年立制:「院務賣酒數,違犯者罪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制「院務賣 酒數各有差。若數外賣及將帶過數者罪之。」

宣宗貞祐三年田迥秀言酒稅多設使司虛費月廩宜依大定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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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貞祐三年十二 月,「御史田迥秀言,大定中,酒稅歲及十萬貫者,始設 使司,其後二萬貫亦設。今河南使司亦五十餘員,虛 費月廩,宜依大定之制。」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辛酉禁公私釀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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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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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制,「天下每歲總入酒課之數。」

按《元史食貨志》:「天下每歲總入之數,酒課,腹裏,五萬 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一錢。」

遼陽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錠一十一兩二錢。

河南行省,七萬五千七十七錠一十一兩五錢。 陝西行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四錠三十四兩四錢。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

甘肅行省,二千七十八錠三十五兩九錢。

雲南行省,𧴩二十「萬一千一百一十七索; 江浙行省,一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四錠二十一兩 三錢。」

江西行省,五萬八千六百四十錠一十六兩八錢。 湖廣行省,五萬八千八百四十八錠四十九兩八錢。

太宗三年始立酒醋務坊場官榷沽辦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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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之有酒醋課, 自太宗始,其後皆著定額,為國賦之一焉,利之所入 亦厚矣。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務坊場官,榷沽辦課, 仍以各州府司縣長官充提點官,隸徵收課稅所,其 課額驗民戶多寡定之。」

六年,頒《酒麴貨條禁》。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甲午年。頒酒麴 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

憲宗 年平灤路達魯花赤阿台請蠲酒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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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按《阿里乞失鐵木兒傳》:「憲 宗命阿台為平灤路達魯花赤,始至,請蠲銀、鹽酒等 稅課八之一,細民不征。」

世祖至元元年以四川酒課充軍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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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夏四月辛酉,以四川茶 鹽商酒竹課充軍糧。」

至元四年,申嚴諸路酒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八月「辛酉,申嚴平灤路私鹽 酒醋之禁。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 商稅酒醋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丙寅,山東饑,敕「益都、濟南酒稅以十 之二收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三年,享於太廟,益蒲萄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九月己亥,享於太廟,常饌 外益野豕鹿、羊、蒲萄酒。」

至元十四年,始嚴酒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三月庚寅朔,以冬無雨雪, 春澤未繼,遣使問便民之事於翰林國史院耶律鑄、 姚樞、王磐、竇默等。對曰:『足食之道,唯節浮費。靡穀之 多無踰醪醴麴糵。況自周漢以來,嘗有明禁,祈賽神 社費亦不貲。宜一切禁止』。」從之。五月癸巳,申嚴大都 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至元十五年,弛酒禁,享於太廟,益蒲萄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春正月壬寅,弛女直水達 達酒禁。二月辛未,以川蜀地多嵐瘴,弛酒禁。夏四月 甲子,以時雨霑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 醞釀,量給之。冬十月己未,享於太廟,常設牢醴,外益 以羊、鹿、豕、蒲萄酒。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至元十六年,以酒稅併入鹽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六年「以大都、 河間、山東酒醋商稅等課併入鹽運司。」

至元十七年,割建康民種稻輸釀米。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秋七月丁卯,割建康民二 萬戶種稻,歲輸釀米三萬石,官為運至京師。」

至元十八年五月,「禁甘肅瓜沙等州為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庚戌。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年嚴禁酒,旋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夏四月甲午,申嚴酒禁,有 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官,犯人配役。九月辛未,以歲登, 開諸路酒禁。」

至元二十一年,禁罷富豪釀酒,官自酤賣。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十二月「癸亥,盧世榮言, 京師富豪戶釀酒價高而味薄,以致課不時輸,宜一 切禁罷,官自酤賣,向之歲課,一月可辦。從之。」

至元二十二年,禁私造酒,旋復聽民自造。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春正月丙申。詔禁私酒。 二月壬戌。申禁私造酒麴。九月戊辰。罷榷酤。初民間 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 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至是罷榷 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按《食貨志》。二十 二年二月,命隨路酒課依京師例每石取一十兩。三 月用右丞盧世榮等言,罷上都醋課,其酒課亦改榷 酤之制,令酒戶自具工本,官司拘賣,每石止輸鈔五 兩。按《盧世榮傳》,二十二年正月壬午,世祖御香殿, 世榮奏:「臣言天下歲課鈔九十三萬二千六百錠之 外,臣更經畫,不取於民,裁抑權勢所侵,可增三百萬 錠。」初未行下,而中外已非議,臣請與臺院「面議上前 行之。」世祖曰:「不必如此,卿但言之。」世榮奏:「古有榷酤 之法,今宜立四品提舉司,以領天下之課,歲可得鈔 千四百四十錠。自王文統誅後,鈔法虛弊。為今之計, 莫若依漢、唐故事,括銅鑄至元錢及製綾券,與鈔參 行。」因以所織綾券上之。世祖曰:「便益之事,當速行之。」 二月,又奏:「大都酒課,日用米千石,以天下之眾,比京 師當居三分之二,酒課亦當日用米二千石。今各路 但總計日用米三百六十石而已,其奸欺盜隱如此, 安可不禁?臣等已責各官增舊課二十倍,後有不如 數者,重其罪。」皆從之。

至元二十三年八月辛酉,甘州饑,禁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禁酒,免武岡、寶慶酒稅,復弛寧夏酒 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二月「丙寅,榷酒醋稅。己 卯,禁遼陽酒。夏四月庚申,以武岡、寶慶二路薦經寇 亂,免今年酒稅課。六月辛酉,禁上都、桓州、應昌、隆興 酒。秋七月丙戌,弛寧夏酒禁。」

至元二十七年,禁釀酒,免大都等路酒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秋七月丙午,禁平地忙 安倉釀酒,犯者死。八月庚辰,免大都、平灤、河間、保定 四路流民租賦及酒醋課。十一月甲寅,禁上都釀酒, 己未,禁山後釀酒。」

至元二十八年,嚴太原及山後酒禁,建「蒲萄酒室」以 酒課仍隸各府縣。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三月「己亥,太原饑,嚴酒 禁。五月辛亥,宮城中建蒲萄酒室。九月壬子,酒醋課 不兼隸茶鹽運司,仍隸各府縣。」冬十月丁亥,嚴山後 酒禁按《食貨志》:二十八年,「詔江西酒醋之課不隸 茶運司,福建酒醋之課不隸鹽運司,皆依舊令有司 辦之。」

至元二十九年,以酒稅課歸有司,弛諸路酒禁,減杭 州酒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 左丞高興言,「福建鹽課既設運司。又設四鹽使司。今 若設提舉司專領鹽課。其酒稅課悉歸有司為便。」詔 從之。夏四月己卯。弛甘肅酒禁,榷其酤。辛巳,弛太原 酒禁,仍榷酤。八月戊午。弛平灤州酒禁。冬十月癸巳。 弛上都酒禁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丞相完澤等言, 「杭州省酒課歲辦二十七萬餘錠,湖廣、龍興歲辦止 九萬錠,輕重不均。」於是減杭州省十分之二,令湖廣、 龍興、南京三省分辦。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禁釀酒及內外諸司營宴 飲費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 「六月壬辰。以甘肅等處米價踴貴。詔禁釀酒。」秋七月 壬子。禁內外諸司。減官吏俸。為宴飲費。

成宗元貞元年閏四月己未弛甘州酒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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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元年秋七月丁亥免上都酒課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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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二年五月辛卯,罷蕁麻林酒稅羨餘。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三年,免鄂、岳等州酒課,禁和林釀酒。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年五月,鄂、岳、漢陽、興國、常、澧、潭、 衡、辰、沅、寶慶、常寧、桂陽、茶陵旱,免其酒課。十一月庚 辰,禁和林釀酒。」

大德五年,免酒課,禁釀酒。其儲酒以養老,而無釀具 者勿問。

按《元史成宗本紀》,五年夏四月癸巳,禁和林釀酒,其 諸王駙馬許自釀飲,不得沽賣。九月丙辰,江陵、常德、 澧州皆旱,並免其門攤酒醋課。冬十月丙戌,以歲饑 禁釀酒。十一月己亥,詔諭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 酒之人,有預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大德六年,禁諸路軍民釀酒。

按《元史成宗本紀》:「六年春正月丙午,陝西旱,禁民釀 酒。十一月庚戌,禁和林軍釀酒。十二月辛酉,御史臺 臣復請禁諸路釀酒。帝嘉納之。」

大德七年,禁諸郡釀酒,以京師酒稅課歸戶部。開太 原、平陽酒禁,弛浙西及京師酒課。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己酉,以歲不登,禁河 北、甘肅、陝西等郡釀酒。二月壬午,併大都鹽運司入 河間運司,其所掌京師酒稅課,令戶部領之。五月己 丑,開上都、大都酒禁,其所隸兩都州縣及山後、河東、 山西、河南嘗告饑者,仍悉禁之。閏五月癸未,詔上都 路應昌府,亦乞列思和林等處,依內郡禁酒。六月乙」 巳,浙西淫雨,民饑,免今年各戶酒、醋課。冬十月戊子, 弛太原、平陽酒禁。十二月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 釀酒。

大德八年,開「《和林酒禁》,設大都槽房。」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六月癸未。開和林酒禁。立酒 課提舉司按《食貨志》。「八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槽 房一百所。」

大德九年,禁晉寧等路釀酒,併省大都槽房。

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秋七月乙巳朔,禁晉寧、冀寧、 大同釀酒。」按《食貨志》:「大都槽房,九年併為三十所, 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之上。」

大德十年,弛大同路酒禁,復增大都槽房。

按《元史成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丁卯。弛大同路酒禁。 按《食貨志》。「大都槽房。十年復增三所。」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免諸路酒課,禁釀酒。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於上 都。秋七月癸酉,江浙水,民饑,詔酒醋門攤課程悉免 一年。九月丙子,中書省臣言:「杭州一郡,歲以酒糜米 麥二十八萬石,禁之便,河南益都諸郡亦宜禁之。」制 可。十一月乙亥,建康路屬州縣饑,詔免今年酒醋課。 十二月庚戌,山東、河南、江浙饑,禁民釀酒。

武宗至大元年弛酒禁罷榷酤免酒課立酒課提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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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九月乙亥,弛諸路酒禁。 冬十月丁酉,罷大都榷酤。閏十一月丁未,以杭州、紹 興、建康等路歲比饑饉,今年酒課免十分之三。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弛諸酒禁,立酒課提舉司。 至大二年弛酒禁,既以御史臺臣言,不宜遽弛,詔與 省臣議之。」

按《元史武宗本紀》:「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冬十 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課提舉司。戊寅,御史臺臣言,歲 凶乏食,不宜遽弛酒禁。」有旨:「其與省臣議之。」

至大三年,賜酒人鈔,復增槽房。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癸未,賜宣徽院使拙 忽難所隸酒人鈔萬五百八十八錠。」按《食貨志》:「大 都槽房,三年又增為五十四所。」其制之可攷者如此。 若夫累朝以課程撥賜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 雲。

仁宗皇慶二年冀寧晉寧等路饑禁釀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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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二月庚辰,冀寧路饑,禁 釀酒。庚子,以晉寧、大同、大寧、四川、鞏昌、甘肅饑,禁酒。 夏四月乙酉,真定、保定、河間、大寧路饑貧,禁釀酒。五 月辛丑,順德、冀寧路饑,辰州水,禁釀酒。」

延祐元年除四川酒禁又以諸路歲荒禁釀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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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春正月丙申,除四川酒 禁,興元、鳳翔、涇州、邠州歲荒,禁酒。十二月壬午,汴梁、 南陽、歸德、汝寧、淮安水,敕禁釀酒。」

延祐五年,禁諸路酒。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三月癸未,和寧淨州路禁酒冬十月辛卯,禁大同冀寧晉寧等路釀酒。十一月辛 酉,開成、莊浪等處禁酒。」

延祐六年,禁甘肅濟寧諸路酒。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三月「壬午,禁甘肅行省所屬 郡縣釀酒。六月丁丑,以濟寧等路水,遣官閱視其民 乏食者賑之,仍禁酒。」

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嚴「和林酒禁,弛陝西酒禁,復賜 酒人鈔。」

按《元史英宗本紀》:「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己 未,申嚴和林酒禁。五月辛卯,弛陝西酒禁。秋七月癸 卯,賜酒人鈔十五萬貫。」

英宗至治元年諸路饑禁酒以營田提舉司徵酒稅擾民命有司兼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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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元年春正月癸巳,奉元路饑, 禁酒中。」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以營田提舉司徵酒稅擾民。命 有司兼榷之。真定、保定、大名、順德等路民饑,禁釀酒。 至治二年,諸路饑,禁釀酒。其河南、陝西等處弛禁 按《元史英宗本紀》,二年二月「壬子,河間路饑,禁釀酒。 三月癸酉,河南、兩淮諸郡饑,禁釀酒。夏四月丙辰,恩 州饑,禁釀酒。五月己巳,彰德府饑,禁釀酒。十二月癸 未」,弛河南、陝西等處酒禁。

至治三年五月乙巳,嶺北米貴,禁釀酒。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禁諸路釀酒其瑞州路弛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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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閏月「己卯,河間、真定、 保定、瑞州四路饑,禁釀酒。夏四月辛丑,禁山東諸路 酒。九月戊申朔,禁大都、順德、衛輝等十郡釀酒。十二 月丁酉,弛瑞州路酒禁。壬寅,大寧路、鳳翔府饑,禁釀 酒。」

泰定三年,禁汴梁、涇州路釀酒,弛大都、上都等處酒 禁。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三年二月乙丑,禁汴梁路釀酒。 五月乙巳,涇州饑,禁釀酒。九月丁巳,弛大都、上都、興 和酒禁。十一月庚子,弛寧夏路酒禁。辛酉,弛成都酒 禁。」

泰定四年,禁晉寧路釀酒。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帝四年十一月庚午,禁晉 寧路釀酒。」

致和元年二月癸卯弛汴梁路酒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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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元年禁諸路釀酒唯上都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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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十一月庚午,汴梁、河南 等路及南陽府頻歲蝗旱,禁其境內釀酒。十二月戊 午,詔被兵郡縣免雜役,禁釀酒。」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開上都酒禁。」

天曆二年,禁諸路釀酒,復開諸路酒禁。又以中書省 臣言,令在京酒課悉仍舊輸官。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三月甲戌,開遼陽酒禁。冬十 月丙戌,禁奉元永平釀酒。十二月丁未,中書省臣言: 「在京酒坊五十四所,歲輸課十餘萬錠,比者間以賜 諸王公主及諸官寺,諸王公主自有封邑,歲賜官寺 亦各有常產,其酒課悉令仍舊,輸官為宜。」從之。開河 南冀寧路、四川重慶路酒禁。

順帝元統二年夏四月東平路水設酒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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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三年五月乙巳以興州松州民饑禁上都興和造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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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五年。秋七月丙子。開上都興和等處酒禁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別兒怯不花請減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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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別兒怯不花傳》:「至正二 年,拜江浙行省左丞相,請日減酒課,為錢千二百五 十緡。」

至正四年十一月戊申,河南民饑,禁酒。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五月壬午,陝西饑,禁酒。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八年五月丁巳,四川旱,饑,禁酒。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四年九月,禁河南、淮南酒。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五年閏月,上都路饑,詔嚴酒禁。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六年三月辛巳,復立酒課提舉司。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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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二十七年令民設酒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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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七年八月,新建京都酒樓成。先 是,上以海內太平,思欲與民偕樂,乃命工部作十樓於江東諸門之外,令民設酒肆其間,以接四方賓旅。 其樓有鶴鳴、醉僊」、「謳歌、鼓腹、來賓重譯等名。既而又 增作五樓,至是皆成。詔賜文武百官鈔,命宴於醉僊 樓。」

成祖永樂二年敕令甘肅諸屯多釀酒置毒以待虜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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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永樂二年七月辛酉,敕甘肅總兵左都督 宋晟,令諸屯多釀酒,探知虜寇將至,置毒酒中及河 井,退以避之。」

宣宗宣德三年作酒諭示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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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致紀》,宣德三年五月,上出酒諭示百官,時郎官 御史以酣酒相繼敗,故作《酒諭》。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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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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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二十六日

上諭內閣:「聞畿輔穀價翔貴,遣戶部筆帖式一員往。」

諭直隸巡撫:「令其於所屬地方以蒸酒糜米穀者,其加意嚴禁之。」 。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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