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84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八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八十四卷目錄
茶部彙考一
唐〈德宗建中一則 興元一則 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四則 穆宗長慶一則 文宗太
和三則 開成四則 宣宗太中一則〉
宋一〈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開寶三則 太宗太平興國四則 端拱一則 淳化
三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五則 天禧二則〉
食貨典第二百八十四卷
茶部彙考一
[編輯]唐
[編輯]德宗建中元年納趙贊議始稅茶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德宗納戶部 侍郎趙贊議,稅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為常平本 錢。及出奉天,乃悼悔,下詔亟罷之。」〈德宗納趙贊議按文獻通考系建中
元年
〉興元元年正月癸酉罷茶稅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貞元九年正月癸卯復稅茶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貞元八年,以水 災減稅。明年,諸道鹽鐵使張滂奏出茶州縣若山及 商人要路,以三等定估,十稅其一,自是歲得錢四十 萬緡。然水旱亦未嘗拯之也。」
按《舊唐書本紀》,九年春正月癸卯,初稅茶,歲得錢四 十萬貫。從鹽鐵使張滂所奏。茶之有稅,自此始也。 按《冊府元龜》,「九年正月癸卯,初稅茶。先是,諸道鹽鐵 使張滂奏曰,伏以去秋水災,詔令減稅。今之國用,須 有供備。伏請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 定三等時估,每十稅一價錢,充所放兩稅。其明年已 後所得稅外收貯。若諸州遭水旱,賦稅不辦,以此代 之。」詔曰:「可。仍委張滂具處置條奏。」自是每歲得錢四 十萬貫。茶之有稅,自此始也。然稅茶無虛,歲遭水旱, 未嘗以稅茶錢拯贍。
憲宗元和十一年以兵保壽州茶園
[編輯]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十一年, 討吳元濟。二月,詔壽州以兵三千保其境內茶園。 元和十二年,出內庫茶取直。」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二年五月, 出內庫茶三十萬斤,付度支進其直。」
元和十四年,歸「光州茶園」於百姓。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八月, 歸光州茶園於百姓,從刺史房克讓之請也。」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罷申州貢茶,詔「天下稅茶錢 送上都。」
按《唐書穆宗本紀》,十五年閏正月丙午,即皇帝位。 按《舊唐書本紀》,元和十五年三月,「罷申州歲貢茶。五 月,詔以國用不足,應天下稅茶等錢兼諸道雜榷稅 等,應合送上都。」
穆宗長慶元年增茶榷其納稅不論見錢匹段斛㪷任便
[編輯]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穆宗即位,兩鎮 用兵,帑藏空虛,禁中起百尺樓,費不可勝計。鹽鐵使 王播圖寵以自幸,乃增天下茶稅,率百錢增五十。江 淮、浙東西、嶺南、福建、荊襄茶,播自領之,兩川以戶部 領之。天下茶加斤至二十兩,播又奏加取焉。又拾遺 李玨上疏諫曰:「榷率起於養兵。今邊境無虞,而厚斂 傷民,不可一也。茗飲,人之所資,重稅則價必增,貧弱 益困,不可二也。山澤之饒,其出不訾,論稅以售,多為 利,價騰踴則市者稀,不可三也。」其後王涯判二使,置 榷茶使,徙民茶樹於官場,焚其舊積者,天下大怨。令 狐楚代為鹽鐵使,兼榷茶使,復令納榷加價而已。李 石為相,以茶稅皆歸鹽鐵,復貞元之制。
按《舊唐書本紀》:「長慶元年五月,加茶榷舊額百文,更 加五十文。從王播奏,拾遺李玨上疏論其不可,疏奏 不報。」
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正月制:「度支鹽鐵使戶部應 納稅茶兼糶鹽中須納見錢者,亦與時估匹段及斛 㪷。如情願納見錢,亦任穩便,仍永為常式。」
文宗太和元年戶部侍郎崔元略奏請茶稅事使司自勾當
[編輯]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庾敬休傳》,「敬休 累遷工部侍郎,兼魯王傅,奏劍南西川、山南西道每 年稅茶及除陌錢,舊例委度支巡院勾當榷稅,當司 於上都召商人便換。太和元年,戶部侍郎崔元略與 西川節度使商量,取其穩便,遂奏請茶稅事,使司自 勾當,每年出錢四萬貫送省。近年已來,不依元奏。三 道諸色錢物,州府逗留,多不送省。請取江西例,於歸 州置巡院一所,自勾當收管諸色錢物送省,所冀免 有逋懸。欲令巡官李濆專往,與德裕、遵古商量制置, 續具奏聞。」從之太和七年正月壬辰,罷吳、蜀冬貢茶。
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本紀》,「七年春正月,吳蜀貢新茶,皆於冬中 作法為之。上務恭儉,不欲逆其物性。詔所供新茶,宜 於立春後造。」
太和九年,王涯獻榷茶利,令狐楚奏停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九年冬十 月,王涯獻榷茶之利,乃以涯為榷茶使。茶之有榷稅, 自涯始也。十二月,諸道鹽鐵轉運、榷茶使令狐楚奏 榷茶不便於民,請停。從之。 按《令狐楚傳》:楚領鹽鐵 轉運等使。先是鄭註上封置榷茶使額,鹽鐵使兼領 之。楚奏罷之曰:「伏以江淮數年已來,水旱疾疫,彫傷 頗甚」,愁歎未平。今夏及秋,稍校豐稔,方須惠卹,各使 安存。昨者忽奏「榷茶,實為蠹政」,蓋是王涯破滅,將至 怨怒合歸。豈有令百姓移茶樹於官場中栽植,摘茶 葉於官場中造作,有同兒戲,不近人情。方在恩權,孰 敢沮議?朝班相顧而失色,道路以目而吞聲。今宗社 降靈,奸兇盡戮,聖明垂祐,黎庶合安。微臣「蒙恩,兼領 使務,官銜之內,猶帶此名。俯仰若驚,夙宵知懼。伏乞 特迴聖聽,下鑒愚誠,速委宰臣,除此使額。緣軍國之 用或闕,山澤之利有遺,許臣條疏,續具聞奏。採造將 及,妨廢為虞。前月二十一日內殿奏對之次,鄭覃與 臣同陳論訖。伏望聖慈早賜處分,一依舊法,不用新 條。唯納榷之時,須節級加價,商人轉賣,必校稍貴,即 是錢出萬國,利歸有司,既不害茶商,又不擾茶戶,上 以彰陛下愛人之德,下以竭微臣憂國之心。遠近傳 聞,必當感悅。」從之。 按《王涯傳》:涯拜司空,始變茶法, 益其稅,以濟用度,下益困。而鄭注亦議榷茶,天子命 涯為使,心知不可,不敢爭。李訓敗,乃及禍。初,民怨茶 禁苛急,涯就誅,皆群詬詈,抵以瓦礫。 按《鄭注傳》,注 進太僕卿,帝問富人術,以榷茶對。其法欲置茶官,籍 民圃而給其直,工自擷暴,則利悉之官。帝始詔王涯 為榷茶使。
按:《冊府元龜》:「九年九月,鹽鐵轉運使王涯奏,請變江 淮、嶺南茶法,並請加稅,以贍邦計。」
開成二年盧商奏准增加茶務正額
[編輯]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成二年九 月,浙江觀察使盧商奏:「常州自開成元年七月二十 六日敕,以茶務委州縣,至年終所收以溢額五千六 百六十九貫比類鹽鐵場院正額元數加數倍已上, 伏請增加正額。」詔戶部鹽鐵商量,並請依州司所奏, 從之。
開成三年,詔「罷造茶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以 浙西監軍判官王士玟充湖州造茶使,時湖州刺史 裴克卒,官吏不謹,進獻新茶,不及常年,故特置使以 專其事。宰臣上言,「造茶乃州縣之常務,若別立使額, 即人戶不屬州縣,差役偏併。」諫官上疏,切為不可,詔 罷之。
開成四年,崔鄲奏「請茶稅錢紐貫」,不聽。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月,宣 州觀察使崔鄲奏茶法非便於人,請兩稅錢上隨貫 紐率。詔曰:「榷茶本率,商旅紐貫,涉於加稅,東省曾有 駮正鹽鐵,又經奏論,法貴大同,事難獨改。」
開成五年,武宗即位,增江淮茶稅,其私販者准法處 分。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宗即位,鹽鐵 轉運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稅。是時茶商所過州縣有 重稅,或掠奪舟車,露積雨中,諸道置邸以收稅,謂之 「搨地錢,故私販益起。」
按《冊府元龜》,武宗以開成五年正月四日即位,十月 詔復茶稅。鹽鐵司奏曰:「伏以江南百姓營生,多以種 茶為業,官司量事設法,惟稅賣茶。商人但於店鋪交 關,自得公私通濟。今則事須私賣,苟務隱欺,皆是主 人中裡誘引,又被販茶姦黨分外勾牽,所繇因此為 姦,利皆追收攪擾。一人犯罪,數戶破錢,必在屏除,使 安法理。其園戶私賣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徵錢一百 文,決脊杖二十。至三百斤,決脊杖二十。錢亦如上,累 犯累科,三犯已後,委本州上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 鄉閭。」此則法不虛施,人安本業,既懼當辜之苦,自無 犯法之心。條令既行,公私皆泰。若州縣不加把捉,縱 令私賣園茶,其有被人告論,則又砍「園失業。當司察 訪,別具奏聞,請准放私鹽例處分。」又云:「伏以興販私 茶,群黨頗眾,場鋪人吏,皆與通連。舊法雖嚴,終難行 使,須別置法,以革姦徒。輕重既有等差,節級易為遵 守。今既特許陳首,所在招收。敕令已行,皇恩普洽,宜 從變法,使各自新。若又抵違,須重科斷。自今後應輕 行販私茶,無得杖伴」侶者,從十斤至一百斤決脊杖 十五。「其茶並隨身物,並沒納給糾告及捕捉所繇。其 囚牒送本州縣置曆收管,使別營生,再犯,不問多少, 准法處分。三百斤已上,即是恣行兇狡,不懼敗亡,誘扇愚人,悉皆屏絕,並准法處分。其所沒納,亦如上例。」 從之。
宣宗大中 年裴休立稅茶法十二條
[編輯]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中初,鹽鐵轉 運使裴休著《條約》: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論死;長行 群旅,茶雖少皆死;雇載三犯至五百斤,居舍儈保四 犯至千斤者,皆死;園戶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 重徭;伐園失業者,刺史、縣令以縱私鹽論。廬壽、淮南 皆加半稅,私商給自首之帖。天下稅茶增倍貞元。江 淮」茶為大摸,一斤至五十兩。諸道鹽鐵使於悰每斤 增稅錢五,謂之「剩茶錢。」自是斤兩復舊。 按《裴休傳》, 休進中書侍郎,立稅茶十二法,人以為便。時方鎮設 邸閣,居茶取直,因視商人他貨橫賦之,道路苛擾。休 建言許收邸直,毋擅賦商人。
按《冊府元龜》,鹽鐵轉運使裴休立稅茶之法,凡十二 條,陳奏之,宣宗大悅,下詔曰:「裴休興利除害,深見奉 公。」盡可其奏。是年,度支收納安邑、解縣鹽池榷利一 百二十一萬五千餘貫。女鹽池在解縣,朝邑小池在 同州,鹵池在京兆府奉先縣,並禁斷不為榷。
按《文獻通考》:「大中初,鹽鐵轉運使裴休請釐革橫稅, 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課利自厚。又正稅茶商,多被私 販茶人侵奪其利。今請委強幹官吏,先於出茶山口 及廬、壽、淮南界內布置把捉,曉諭招收,量加半稅,給 陳首帖子,令所在公行,更無苛奪。所冀招懷窮困,下 絕姦欺,使私販者免犯法之憂,正稅者無失利之欺。」 從之。
宋一
[編輯]宋定榷茶淨利,取最中數為額。
按《夢溪筆談》:「國朝茶利,除官本及雜費外,淨入錢,禁 榷時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九萬四千九十三貫八 百八十五,內六十四萬九千六十九貫茶淨利。」
賣茶,嘉祐二年,收十六萬四百三十一貫五百二十七;除官本及雜費外,得淨利十萬六千九百五十七貫六百八十五。《客茶》交引錢,嘉祐三年,除元本及雜費外,得淨利五十四萬二千二百一十一貫五百二十四。
四十四萬五千二十四貫六百七十《茶稅錢》:
《通商後來》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一 百四貫九百一十九錢。內三十六萬九千七十二貫 四百七十一錢茶租
嘉祐四年通商,立定茶交引錢六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一貫三百八十。後累經減放,至治平二年最中分收上數。
八十萬六千三十二貫六百四十八錢。茶稅
國朝六榷貨務、十三山場「都賣茶,歲一千五十三萬 三千七百四十七斤半,租額錢二百二十五萬四千 四十七貫一十;其六,榷貨務取最中。嘉祐六年,拋占 茶五百七十三萬六千七百八十六斤半,租額錢一 百九十六萬四千六百四十七貫二百七十八。荊南 府租額錢三十一萬五千一百四十八貫三百七十 五,受納潭、鼎、澧、岳、歸、峽州、荊南府片散茶共八十七 萬五千三百五十七斤。漢陽軍租額錢二十一萬八 千三百二十一貫五十一,受納鄂州片散茶二十三 萬八千三百斤半。蘄州、蘄口租額錢三十五萬九千 八百三十九貫八百一十四,受納潭、建州、興國軍片 茶五十萬斤。無為軍租額錢三十四萬八千六百二 十貫四百三十,受納潭、筠、袁、池、饒、建、歙、江、洪州、南康、 興國軍片散茶共八十四萬二千三百三十三斤。真 州租額錢五十一萬四千二十二貫九百三十二,受 納潭、袁、池、饒、歙、建、撫、筠、宣、江、吉、洪州、興國、臨江、南康 軍片散茶共二百八十五萬六千二百六斤。海州租 額錢三十萬八千七百三貫六百七十六,受納睦、湖、 杭、越、衢、溫、婺、台、常、明、饒、歙州片散茶共四十二萬四 千五百九十斤。十三山場租額錢共二十八萬九千 三百九十九貫七百三十二,共買茶四百七十九萬 六千九百六十一斤;光州:光山場,買茶三十萬七千 二百十六斤,賣錢一萬二千四百五十六貫;子安場 買茶二十二萬八千三十斤,賣錢一萬三千六百八 十九貫三百四十八」;「商城場買茶四十萬五百五十 三斤,賣錢二萬七千七十九貫四百四十六;壽州麻 步場買茶三十三萬一千八百三十三斤,賣錢二萬 四千八百一十一貫三百五十;霍山場買茶五十三 萬二千三百九斤,賣錢三萬五千五百九十五貫四 百八十九」;「開順場,買茶二十六萬九千七十七斤,賣 錢一萬七千一百三十貫。廬州王同場,買茶二十九 萬七千三百二十八斤,賣錢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七 貫六百四十二。」「黃州麻城場,買茶二十八萬四千二 百七十四斤,賣錢一萬二千五百四十貫。舒州羅源 場,買茶一十八萬五千八」十二斤,賣錢一萬四百六 十九貫七百八十五;「太湖場,買茶八十二萬九千三 十二斤,賣錢三萬六千九十六貫六百八十;蘄州洗馬場:買茶四十萬斤,賣錢二萬六千三百六十貫;王 祺場買茶一十八萬二千二百二十七斤,賣錢一萬 一千九百五十三貫九百九十二;『石橋場,買茶五十 五萬斤,賣』」錢三萬六千八十貫。
太祖乾德元年夏四月丙午免湖南茶稅十二月己亥泉州陳洪進遣使貢茶萬計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三年二月庚寅幸西茶庫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七年閏十月癸亥,詔減湖南新製茶。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九年冬十月癸丑,太宗即位。庚申,詔「茶鹽用開 寶八年額。」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詔茶稅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復增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元 年詔:「先是募民掌茶鹽榷酤,民多增常數,求掌以規 利,歲或荒儉,商旅不行,致虧常課,多籍沒家財以償, 甚乖仁恕之道。今後宜並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 復增。」
太平興國二年,置榷茶場。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 以上,黥面送闕下。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春正月辛卯,置江南榷茶場。」
按《食貨志》:「宋榷茶之制,擇要會之地曰江陵府曰」
真州,曰海州,曰漢陽軍,曰無為軍,曰蘄州之蘄口,為 榷貨務六。初,京城、建安、襄、復州皆置務,後建安、襄、復 州務廢,京城務雖存,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茶貨。 在淮南則蘄、黃、廬、舒、光、壽六州官自為場,置吏總之, 謂之「山場」者十三。六州採茶之民皆隸焉,謂之「園戶。」 歲課作茶輸租,餘則官悉市之。其售於官者,皆先受 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又民歲輸稅願折茶者,謂之 「折稅茶。」總為歲課八百六十五萬餘斤,其出鬻皆就 本場。在江南則宣、歙、江、池、饒、信、洪、撫、筠、袁十州,廣德、 興國、臨江、建昌、南康五軍;兩浙則杭、蘇、明、越、婺、處、溫、 台、湖、常、衢、睦十二州;荊湖則江陵府、潭、澧、鼎、鄂、岳、歸、 峽七州,荊門軍;福建則建、劍二州。歲如山場,輸租折 稅,總為歲課。江南千二十七萬餘斤,兩浙百二十七 萬九千餘斤,荊湖二百四十七萬餘斤,福建三十九 萬三千餘斤,悉送六榷貨務鬻之。茶有二類,曰片茶, 曰「散茶。」片茶蒸造,實捲模中串之。唯建、劍則既蒸而 研,編竹為格,置焙室中最為精潔,他處不能造。有龍、 鳳、石乳、白乳之類十二等,以充歲貢及邦國之用。其 出虔、袁、饒、池、光、歙、潭、岳、辰、澧州、江陵府、興國、臨江軍, 有「仙芝」、「玉津」、「先春、綠芽」之類二十六等,兩浙及宣、江、 鼎州又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散茶,出淮南、 歸州,江南、荊湖,有「龍溪」、「雨前」、「雨後」之類十一等,江浙 又有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者。買臘茶,斤自 二十錢至一百九十錢,有十六等;片茶大片,自六十 五錢至二百五錢,有五十五等;散茶,斤自十六錢至 三十八錢五分,有五十九等;鬻臘茶,斤自四十七錢 至四百二十錢,有十二等;片茶自十七錢至九百一 十七錢,有六十五等;散茶自十五錢至一百二十一 錢,有一百九十等。民之欲茶者,售於官,給其日用者, 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商賈貿易,入錢若金帛,京師 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隨所射與之,願就 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計直於茶如京師。至道末,鬻 錢二百八十五萬二千九百餘貫,天禧末,增四十五 萬餘貫。天下茶皆禁,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 出境。凡民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 計其直論罪;園戶輒毀敗茶樹者,計所出茶論如法。 舊茶園荒薄,采造不充其數者,蠲之,當以茶代稅而 無茶者,許輸他物。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 者死。自後定法,務從輕減。太平興國二年,主吏盜官 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
太平興國四年,詔「鬻偽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 棄市。」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太平興國八年,禁偽茶,寬茶稅。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禁偽 茶,又詔民間舊茶園荒廢者蠲之。當以茶代稅而無 茶者,許輸它物。」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給茶鹽於江淮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茶之為利甚博, 商賈轉致於西北,利嘗至數倍。雍熙後用兵,切於餽 餉,多令商人入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 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 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及顆末鹽。端拱二年,置 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茶鹽於江淮。」
====淳化三年嚴禁私茶罷諸榷務令商人就出茶州軍====官場筭買。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化三年論直 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販茶依本條 加一等論。凡結徒持杖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 者皆死。」 又按《志》,三年,監察御史薛映、祕書丞劉式 等請罷諸榷務,令商人就出茶州軍官場筭買,既大 省輦運,又商人皆得新茶。詔以三司鹽鐵副使雷有 終為諸路茶鹽制置使,左司諫張觀與映副之。 按 《雷德驤傳》:「德驤子有終,歷度支鹽鐵副使,復金紫。時 以江南、嶺外茶鹽價不一,細民冒禁私販,多陷重辟。 詔有終領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路茶鹽制置使, 就出鹽產茶之地,以便宜裁製。」
按:《文獻通考》:「三年,祕書丞劉式起請令商旅自就園 戶置茶於官場貼射,廢榷貨物。」
淳化四年,廢八務,大減茶價。未幾,復置八務,罷制置 使、副。
按《宋史太宗本紀》:四年七月,復沿江務,罷諸路茶鹽 制置使。 按《食貨志》:「四年二月,廢沿江八務,大減茶 價。詔下,商人頗以江路回遠非便,有司又以損直虧 課為言。七月,復置八務,罷制置使副。」
按:《文獻通考》:「乾德二年八月,始令京師及建安、漢陽 等軍、蘄口置務。太平興國二年,又於江陵府、襄、復州、 無為軍增置務。端拱二年,又於海州置務。淳化四年, 廢襄、復州務。其後,京城務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 茶貨。」
淳化五年,有司以溫桑偽茶侵損官課,加犯「私鹽一 等。」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雍熙二年,「民造 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十分論二分之罪。淳化五 年,有司以侵損官課,言加犯私鹽一等,非禁法州縣 者如太平興國詔條論決。」
至道二年從江淮兩浙發運使楊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鹽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物悉償以茶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道初,劉式猶 固執前議。西京作坊使楊允恭言,「商人市諸州茶。新 陳相糅。兩河、陝西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參以多品 則少利。罷榷務令就茶山買茶不可行。」太宗欲究其 利害之說,命宰相召鹽鐵使陳恕等與式、允恭定議。 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即望仍舊。有 司職出納難於減損,皆同允恭之說。式議遂寢。即以 允恭為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兼制置茶鹽使。二年,從 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 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悉償以茶。自是鬻鹽得實 錢,茶無滯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允恭等皆被 賞。初,商人以鹽為急,趨者甚眾,及禁江、淮鹽,又增用 茶如百千。又有官耗增十千,場耗隨所在饒益。其輸 邊粟者,持交引詣京師,有坐賈置鋪,隸名「榷貨務。」懷 交引者湊之。若行商則鋪賈為保,任詣京師榷務給 錢,南州給茶。若非行商,則鋪賈自售之,轉鬻與茶賈。 及南北和好罷兵,邊儲稍緩,物價差減,而交引虛錢 未改。既以茶代鹽,而買茶所入,不補其給,交引停積, 故商旅所得茶,指期於數年之外,京師交引愈賤,至 有裁得所入芻粟之實價,官私俱無利。是年,定監買 官虧額自一釐以上罰俸降差遣之制。 按《楊允恭 傳》,淳化五年轉西京作坊使。初,產茶之地,民輸賦者 悉計其直官售之,精麤不校,咸輸榷務,商人弗肯售, 久即焚之。允恭曰:「竭民利而取之,積腐而棄之,非善 計也。」至道初,劉氏建議,請廢緣江榷務,許商人過江, 聽私貨鬻。允恭以為諸州新陳相揉,兩河諸州風土 各有所宜,非雜以數品,即商人少利。請依舊江北置 務,均色號,以年次給之。事下三司,鹽鐵使陳恕等以 允恭議為是,詔從之,即命允恭為發運使,始改擘畫 為制置,以西京作坊副使李延遂、著作佐郎王子輿 並為同發運使。巢、廬江二縣舊隸廬州,道遠多寇,民 輸勞費。允恭請以二縣建軍,詔許之,以「無為」為額。淮 南十八州軍,其九禁鹽地,則上下其直,民利商鹽之 賤,故販者益眾,至有持兵器往來為盜者。允恭以為 行法宜一,即奏請悉禁,而官遣吏主之。事下三司,三 司皆言其不可。允恭再三為請,太宗始從之。是歲,收 利巨萬。允恭與王子輿、秦羲同主茶鹽之任,多作條 制,遂變新法。 按《秦羲傳》,羲監興國軍茶務,會楊允 恭改茶鹽法,薦羲掌真州榷務,尋提點淮南西路茶 鹽,得羨餘十餘萬。 按《陳恕傳》,恕為鹽鐵使,將立茶 法,召茶商數十人,俾各條利害,恕閱之,第為三等,語 副使宋大初曰:「吾觀下等,固滅裂無取;上等取利太 深,此可行於商賈,不可行於朝廷。惟中等公私皆濟, 吾裁損之,可以經久。」於是始為三法行之,貨財流通。
真宗咸平 年索湘詳議置場鬻茶及許商旅交相販茶非便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索湘傳》,真宗即位,湘充河北轉運使,會內殿崇班閻自新建議,請於靜戎、威 虜兩軍置場鬻茶,收其利以資軍用。湘言非便,遂止。 又言事者請許榷場商旅以茶藥等物販易於北界, 北界商旅許於雄、霸州市易,資其懋遷,庶息邊患。詔 湘詳議以聞,乃上言曰:「北邊自興置榷場,商旅輻湊, 制」置深得其宜。今若許其交相販易,則沿邊商人深 入戎界,竊為非便。又北界商人,若至雄霸,其中或雜 姦偽,何由辨明?況邊民易動難安,蕃戎之情,宜為羈 制,望且仍舊為便。
景德二年鹽鐵副使林特定榷茶新法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德二年命鹽 鐵副使林特、崇儀副使李溥等就三司悉索舊制詳 定,而召茶商論議,別為新法。其於京師入金銀綿帛 實直錢五十千者,給百貫實茶,若須海州茶者,入見 緡五十五千。河北緣邊入金帛芻粟,如京師之制,而 茶增十千,次邊增五千。河東緣邊次邊亦然,而所增 有八千、六千之差;陝西緣邊亦如之,而增十五千,須 海州茶者,納物實直五十二千;次邊所增,如河北緣 邊之制。其三路近地,所入所給,皆如京師。河北次邊、 河東緣邊次邊,皆不得射海州茶。茶商所過,當輸算 令記錄,候至京師併輸之。仍約束山場,謹其出納。」議 奏,三司皆以為便。五月,以溥為淮南制置發運副使, 委成其事。行之一年。真宗慮未盡其要,三年,命樞密 直學士李濬等比較新舊法利害。時新法方行,商人 頗眩惑,特等請罷比較,從之。有司上歲課,元年用舊 法得五百六十九貫,二年,用新法得四百一十萬貫; 三年,二百八萬貫。特言:「所增,蓋官本少而有利,乃實 課也,所虧虛錢耳。」四年秋,特等皆遷官,仍詔三司行 新法,不得輒有改更。 按《李溥傳》,溥遷崇儀使。景德 中,茶法既弊,命與林特、劉承珪更定法,募人入金帛, 京師入芻粟,塞下與東南茶,皆倍其數。即以溥制置 江淮等路茶鹽礬稅,兼發運事使推行之,歲課緡錢 果增其舊,特等皆受賞。溥時已為發運副使,遷為使, 仍改西京作坊使。然茶法行之數年,課復損於舊。 景德 年,丁謂為三司使,計茶利得失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凡園戶歲課 作茶,輸其租,餘則官悉市之。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 而後入茶,謂之本錢。」百姓歲輸稅願折茶者,亦折為 茶,謂之「折稅。」此收茶之法。凡民鬻茶者皆售於官,其 以給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商賈之欲貿易 者,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 券,隨所射予之,謂之「交引。」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 計直予茶如京師。凡茶入官以輕估,其出以重估,縣 官之利甚博,而商賈轉致於西北,以致散於夷狄,其 利又特厚。此鬻茶之法。自西北宿兵既多,饋餉不足, 因募人入中芻粟,度地里遠近,增其虛估,給券以茶 償之。後又益以東南緡錢、香藥、象齒,謂之「三說。」而塞 下急於兵食,欲廣儲峙,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 實利,人競趨焉。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 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 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於茶 商或京師坐賈,號交引鋪者,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 鋪或以券取茶,或收畜貿易,以射厚利。繇是虛估之 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滯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 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景德中, 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糴纔及五十萬, 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茶利盡歸商賈。」當時以為至 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捄之,然不能亡弊。
大中祥符元年賜父老茶罷江浙荊湖舊貢新茶芽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元年二月壬辰御乾元門賜父老千五百人茶
[編輯]按《文獻通考》:「江浙荊湖舊貢新茶芽者三十餘州,有 歲中再三至者。大中祥符元年,上憫其勞,詔罷之。 大中祥符二年,林特等上編成《茶法條貫》併課利總 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特溥等上 編成《茶法條貫並課利總數》二十三策。「自新法之行, 舊有交引而未給者、己給而未至京師者,已至而未 磨者,悉差定分數,折納入官。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 者,令新法歲入二百千,候五歲則新舊皆給足。官府 有茶充公費者,慮其價賤亂法,悉改以他物山場節 其」出耗,所過商稅,嚴其覺舉。諸榷務所受茶,皆均第 配給場務,以交引至先後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處, 日夜走僮使齎券詣官,率多先焉。
大中祥符五年,有司請首告販茶者,不許。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夏四月「戊申,有司請違法販 茶者,許同居首告,帝謂以利敗俗非國體,不許。」 大中祥符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禁淮南鹽,小 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凡 買到入筭茶及租額,遞年送榷務交足而有羨餘者即理為課績。其不入筭者雖多,不在此限。大中祥符 五年,歲課二百餘萬貫;六年至三百萬貫;七年,又增 九十萬貫;八年,纔百六十萬貫。」
大中祥符九年,命翰林學士李迪等與三司同議《茶 法》條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是時數年間,有 司以京師切須錢,商人舊執交引至場務即付物時 或特給程限踰限未至者,每十分復令別輸二分見 緡,謂之貼納。豪商率能及限,小商或不即知,或無貼 納,則賤鬻於豪商。有司徒知移用之便,至存一歲之 內文移小改至十數者。商人惑之,顧望不進。乃詔刑 部」尚書馮拯、翰林學士王曾詳定。拯等深以「慎重敦 信」為言,而上封者猶競陳改法之弊。九年,乃命翰林 學士李迪、權御史中丞凌策、侍御史知雜呂夷簡與 三司同議條制。時以茶多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 商利薄,陜西交引愈賤,鬻於市纔八千。知秦州曹瑋 請於永興、鳳翔、河中府官出錢市之,詔可迪等以入 中緡錢金帛,舊從商人所有受之,至是請令十分輸 緡錢四五,又定加饒、貼納之差。然凡有條奏,多令李 溥裁酌,溥務執前制,罕所變革。
天禧二年有司請依河北入芻糧例斗粟量增其直榷貨務依時價納緡錢支茶詔每入百千增五千茶與之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禧二年,太常 博士李垂請放行茶貨。左諫議大夫孫奭言,「茶法屢 改,商人不便,非示信之道,望重定經久之制。」即詔奭 與三司詳定,務從寬簡。未幾,奭出知河陽,事遂止。三 司言:「陝西入中芻糧,請依河北例,斗束量增其直,計 實錢給鈔,入京以見錢買之。願受茶貨交引,給依實 錢數,令榷貨務並依時價納緡錢支茶,不得更用芻 糧文鈔貼納茶貨。」詔每入百千,增五千茶與之,餘從 其請。
天禧五年。以陝西交引賤。出內庫錢。市而毀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時陜西交引益 賤。京師裁直五千。有司惜其費。茶五年。出內庫錢五 十萬貫。令閤門祗候李德明。於京師市而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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