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85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八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八十五卷目錄
茶部彙考二
宋二〈仁宗一則 天聖三則 景祐一則 寶元一則 康定一則 慶曆二則 皇祐
一則 至和一則 嘉祐一則 神宗熙寧五則 元豐五則 哲宗元祐四則 紹聖二則
元符二則 徽宗崇寧五則 大觀三則 政和四則 重和一則 欽宗靖康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八十五卷
茶部彙考二
[編輯]宋二
[編輯]仁宗 年寇瑊言茶法數更之弊帝然之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寇瑊傳》:「仁宗即位,瑊知 秦州時,有議茶法者,常訪以利害,瑊曰:『議者未知其 要爾,河北入中兵食皆仰給於商旅,若官盡其利,則 商旅不行,而邊民困於餽運,茶法豈可以數更』?」帝然 之。
天聖元年較茶稅歲入登耗定貼射法及見錢法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元年三月辛卯,行淮南十三 山場貼射茶法。 按《食貨志》:「乾興以來,西北兵費不 足,募商人入中芻粟,如雍熙法給券,以茶償之。後又 益以東南緡錢、香藥、犀齒,謂之三說。而塞下急於兵 食,欲廣儲偫,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 趨焉。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 金帛日益寡,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 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於茶商或京師 交引鋪,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 蓄貿易,以射厚利。由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券 之滯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 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初,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嘗 計其得失,以謂邊糴纔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 餘萬茶利盡歸商賈,當時以為至論。厥後雖屢變法 以捄之,然不能亡敝。天聖元年,命三司使李諮等較 茶、鹽、礬稅歲入登耗,更定其法,遂置計置司,以樞密 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總之。首考茶 法利害,奏言:「十三場茶歲課緡錢五十萬,天禧五年, 纔及緡錢二十三萬,每券直錢十萬,鬻之售錢五萬 五千,總為緡錢實十三萬。除九萬餘緡為本錢,歲纔 得息錢三萬餘緡,而官吏廩給雜費不預,是則虛數 多而實利寡。請罷《三說》,行貼射法。其法以十三場茶 買賣本息併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 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如鬻、舒州、羅源 場茶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復給, 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而已。然必輦茶入官,隨 商人所指予之,給券為驗,以防私害,故有「貼射」之名。 若歲課貼射不盡,或無人貼射,則官市之如舊,園戶 過期而輸不足者,計所負數,如商人入息,舊輸茶百 斤,益以二十斤至三十五斤,謂之「耗茶」,亦皆罷之。其 入錢以射六務茶者,如舊制。先是,天禧中,詔京師入 錢八萬給海州、荊南茶;入錢七萬四千有奇,給真州、 無為、蘄口、漢陽並十三場茶,皆直十萬,所以饒裕商 人。而海州、荊南茶善而易售,商人願得之,故入錢之 數,厚於他州。其入錢者,聽輸金帛十之六。至是,既更 為《十三場法》,又募入錢六務,而海州、荊南增為八萬 六千,真州、無為、蘄口、漢陽增為八萬。商人入芻粟塞 下者,隨所在實估,度地里遠近,量增其直,以錢一萬 為率,遠者增至七百,近者三百,給券至京,一切以緡 錢償之,謂之「見錢法」,願得金帛若他州錢或茶、鹽、香 藥之類者聽。大率使茶與邊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 相為輕重,以絕虛估之敝。朝廷皆用其說。行之期年, 豪商大賈不能為輕重,而論者謂邊糴償以見錢,恐 京師府藏不足以繼,爭言其不便。會江淮計置司言 茶有滯積壞敗者,請一切焚棄。朝廷疑變法之弊,下 書責計置司,又遣官行視茶積。諮等因條上利害,且 言:「常遣官視陝西、河北,以鎮戎軍、定州為率,鎮戎軍 入粟直二萬八千,定州入粟直四萬五千,給茶皆直 十萬。以蘄州市茶本錢視鎮戎軍粟直,反亡本錢三 之一,得不償失;敵在茶與邊糴相須為用,故更今法。 以新舊二法較之,乾興元年,用三說法,每券十萬茶 售錢五萬一千至六萬二千,香藥、象齒售錢四萬一 千有奇,東南緡錢售錢八萬三千,而京師實入緡錢 五十七萬有奇,邊儲芻二百五萬餘圍,粟二百九十 八萬石。」天聖元年用新法,至二年,茶及香藥、東南緡 錢每給直十萬,茶入實錢七萬四千有奇,至八萬,香 藥、象齒入錢七萬二千有奇,東南緡錢入錢十萬五 百,而京師實入緡錢增一百四萬有奇,邊儲芻增一 千一百六十九萬餘圍,粟增二百一十三萬餘石。舊 以虛估給券者,至京師為出錢售之,或折為實錢給 茶,貴賤從其市估。其先賤售於茶商者,券錢十萬,使 別輸實錢五萬,共給天禧五年茶直十五萬,小商百萬以下免輸錢,每券十萬,給茶直七萬至七萬五千。 天禧茶盡則給。乾興以後,茶仍增,別輸錢五萬者為 七萬,並給耗如舊,俟舊券盡而止。如此,又省合給茶 及香藥、象齒。東南緡錢,總直緡錢一百七十一萬。二 府大臣亦言,「所省及增收,計為緡錢六百五十餘萬。」 時邊儲有不足以給一歲者,至是,多者有四年,少者 有二年之蓄,而東南茶亦無滯積之弊。其計直司請 焚棄者,特累年壞敗不可用者爾。推行新法,功緒已 見。蓋積年侵蠹之源,一朝閉塞,商賈利於復故,欲有 以動搖。而論者不察其實,助為游說,願力行之,毋為 流言所易。於是詔有司榜諭商賈,以推行不變之意。 賜典吏銀絹有差,然論者猶不已。 按《李諮傳》,時陜 西緣邊數言軍食不給,度支都內錢不足支月奉。章 獻太后憂之,命呂夷簡、魯宗道、張士遜與諮等經度 其事。諮曰:「舊法,商人入粟邊郡,算茶與犀象、緡錢為 虛實,三估出錢十四文,坐得三司錢百文。諮請變法, 以實錢入粟,實錢售茶,三者不得相為輕重。」既行,而 商人果失厚利,怨謗蜂起。諮以疾累請郡,改樞密直 學士、知洪州,行數月,而御史臺鞫吏王舉勾獻私商 人,多請慈州礬,《會計茶法》,不折虛費錢,妄稱增課百 萬緡,以覬恩賞。諮坐不察,奪職。
天聖三年,詔翰林學士孫奭等同究茶法利害,罷貼 射,又用《三說》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八月詔翰 林侍講學士孫奭等同究利害。奭等言:「十三場茶積 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萬餘斤,蓋許商人貼射,則善 者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故人莫肯售。又 園戶輸歲課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園戶皆細民, 貧弱力不能給,煩擾益甚。又姦人倚貼射為名,強市 盜販,侵奪官利,其弊不可不革。」十月,遂罷貼射法,官 復給本錢市茶。商人入錢以售茶者,奭等又欲優之, 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荊南茶者,損為七萬七千;售 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又第損之,給茶皆直十萬。 自是河北入中復用《三說》法,舊給東南緡錢者,以京 師榷貨務錢償之。
天聖四年閏五月戊申,除舒州、太湖等九茶場民逋 錢十三萬緡。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三年復罷三說法仍復天聖元年之制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三年三月癸巳,復商賈以見 錢算請官茶法。 按《食貨志》:奭等議既用,益以李諮 等變法為非。明年,摭計置司所上天聖二年比視增 虧數差謬,詔令嘗典議官張士遜等條析。夷簡言:「天 聖初,環慶等路數奏芻糧不給,京師府藏常闕緡錢, 吏兵月奉僅能取足。自變法以來,京師積錢多,邊計 不聞告乏。中間蕃部作亂,調發兵馬,仰給有司,無不 足之患。以此推之,頗有成效。」三司比視數目,差互不 同,非執政所能親自較計。然士遜等猶被罰,諮罷三 司使。初,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後不能償。至四 年,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緡,詔悉蠲之。然自 奭等改制而茶法寢壞。景祐中,三司吏孫居中等言: 「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敝,復類乾興 以前,蠹耗縣官,請復行見錢法。」時諮已執政矣。三年, 河北轉運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 利,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足以贍一歲邊計。 遂命諮與參知政事蔡齊等合議,且令詔商人訪其 利害。是歲三月,諮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 芻粟,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元年之制。又以北商持券 至京師,舊必得交引鋪為之保任,並得三司符驗,然 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姦, 乃悉罷之,命商持券徑趣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初, 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而猶以為利薄,故競市虛 估之券以射厚利,而入錢者寡,縣官日以侵削,京師 少蓄藏。至是諮等請視天聖三年入錢數第損一千 有奇,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第加三百。詔皆可 之。前已用虛估給券者,給茶如舊,仍給景祐二年已 前茶。既而諮等又言:「天聖四年,嘗許陜西入中,願得 茶者,每錢十萬,所在給券,徑趣東南受茶一十萬一 千,茶商獲利,爭欲售陜西券,故不復入錢京師,請禁 止之。」並言:商人所不便者,其事甚悉,請為更約束,重 私販之禁,聽商人輸錢五分,餘為置籍召保,期半年 悉償,失期者倍其數。事皆施行。諮等復言:「自奭等變 法,歲損財利不可勝計,且以天聖九年至景祐二年 較之,五年之間,河北入中虛費緡錢五百六十八萬, 今一旦復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託權貴以動朝廷, 請先期申諭。」於是帝為下詔戒敕,而縣官濫費自此 少矣。 按《李諮傳》,諮遷戶部侍郎,知諫院事,是時榷 茶法寖壞,乃詔諮、蔡齊等更議之。諮以前坐變法得 罪,固辭不許。於是復用諮所變法。語具《食貨志》。
====寶元元年命御史中丞張觀與三司重議茶法入錢京師以售十三場茶====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久之,上書者復 言:「自變法以來,歲輦京師金帛,易芻粟於河北,配擾 居民,內虛府庫,外困商旅,非便。」寶元元年,命御史中 丞張觀等與三司議之。觀等復請入錢京師以售真 州等四務十三場茶,直十萬者,又視景祐三年數損 之,為錢六萬七千,入中河北願售茶者,又損一千。既 而詔又第損二千。於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 入中河北為錢六萬四千而已。 按《張觀傳》,觀上疏 言更茶鹽之制,於理非便,不合旨。
康定元年內地諸州復行三說法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康定元年,葉清 臣為三司使,是歲河北穀賤,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 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詔糴止二百 萬石。慶曆二年,又請募人入芻粟,如康定元年法,數 足而止。自是三說稍復用矣。」
慶曆三年遣使許元昊歲賜茶數令諸路條茶鹽利害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三年夏四月癸卯,遣保安軍 判官邵良佐使元昊,許封冊為夏國主,歲賜絹十萬 匹,茶三萬斤。六月甲辰,詔諸路漕臣令所部官吏條 茶、鹽、礬及坑冶利害以聞。」
慶曆八年,行三說、四說之法,又行貼買之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三司鹽鐵 判官董沔亦請復三說法,三司以為然。因言:「自見錢 法行,京師錢入少出多,慶曆七年,榷貨務緡錢,入百 十九萬,出二百七十六萬。以此較之,恐無以贍給。請 如沔議,以茶、鹽、香藥、緡錢四物如之。」於是有四說之 法。初詔止行於並邊諸州,而內地諸州有司蓋未嘗 請,即以康定元年詔書從事。自是《三說》《四說》二法,並 行於河北。不數年間,茶法復壞,芻粟之直大約虛估 居十之八,米斗七百,甚者千錢。券至京師,為南商所 抑,茶每直十萬,止售錢三千,富人乘時收蓄,轉取厚 利。三司患之,請行貼買之法,每券直十萬,比市估三 千倍為六千,復入錢四萬四千,貼為五萬,給茶直十 萬。詔又損錢一萬,然亦不足以平其直。久之,券比售 錢三千者纔得二千,往往不售,北商無利。
皇祐二年復改見錢法一用景祐三年約束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入中者寡,公私 大弊。」皇祐二年,知定州韓琦及河北轉運司皆以為 言,下三司議。三司奏:「自改法至今,凡得穀二百二十 八萬餘石、芻五十六萬餘圍,而費緡錢一百九十五 萬有奇,茶鹽香藥又為緡錢一千二百九十五萬有 奇。茶鹽香藥,民用有限,榷貨務歲課不過五百萬緡。 今散於民間者既多,所在積而不售,故券直亦從而 賤。茶直十萬,舊錢六萬五千,今止二千;以至香一斤, 舊售錢三千八百,今止五六百;公私兩失其利。請復 行見錢法,一用景祐三年約束。」乃下詔曰:「比食貨法 壞,芻粟價益倍,縣官之費日長,商賈不行,豪富之家 乘時牟利,吏緣為姦。自今有議者,須究厥理,審可施 用。若事已上而驗問無狀者,寘之重罰。」是時雖改《見 錢法》,而京師積錢少,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費。帝又出 內藏庫錢帛百萬以賜三司。久之,入中者寖多,京師 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動彌歲月,至損其直以售 於蓄賈之家。言利者請出內藏庫錢稍增價售之,歲 可得遺利五十萬緡。既行,而諫官范鎮謂:「內藏庫、榷 貨務皆領縣官,豈有榷貨務故稽商人而令內藏乘 時射利?傷體壞法,莫斯為甚。」詔即罷之。然自此並邊 虛估之弊復起。
至和三年募商入錢京師入中芻豆計直償茶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和三年,河北 提舉糴便糧草薛向建議,並邊十七州軍,歲計粟百 八十萬石,為錢百六十萬緡,豆六十五萬石,芻三百 七十萬圍並邊租賦歲可得粟豆芻五十萬,其餘皆 商人入中。請罷並邊入粟,自京輦錢帛至河北,專以 見錢和糴。」時楊察為三司使,請用其說。因輦絹四十 萬匹,當緡錢七十萬。又蓄見錢及擇上等茶場八,總 為緡錢百五十萬,儲之京師,而募商人入錢並邊,計 其道里遠近,優增其直,以是償之,且省輦運之費。唯 入中芻豆,計直償以茶如舊。行未數年,論者謂輦運 科折,煩擾居民,且商人入錢者少,芻豆虛,估益高,茶 益賤。詔翰林學士韓絳等即三司經度。絳等言:「自改 法以來,邊儲有備,商旅頗通,未宜輕變,唯輦運之費, 悉從官給,而本路舊輸稅絹者,毋得折為見錢,入中 芻豆,罷勿給茶,所在平其市估,至京償以銀紬、絹。」自 是,茶法不復為邊糴所須,而通商之議起矣。
嘉祐四年詔弛茶禁行通商法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四年二月己巳,罷榷茶 按 《食貨志》:「初官既榷茶。民私蓄盜販皆有禁。臘茶之禁 又嚴於他茶。犯者其罪尤重。凡告捕私茶皆有賞。然 約束愈密而冒禁愈繁。歲報刑辟不可勝數。園戶困
於征取。官司並緣侵擾。因陷罪戾。至破產逃匿者歲比有之。又茶法屢變。歲課日削。至和中,歲市茶淮南纔」四百二十二萬餘斤,江南三百七十五萬餘斤,兩 浙二十三萬餘斤,荊湖二百六萬餘斤,惟福建天聖 末增至五十萬斤。詔特損五萬,至是增至七十九萬 餘斤,歲售錢並本息計之,纔百六十七萬二千餘緡。 官茶所在陳積,縣官獲利無幾,論者皆謂宜弛禁便。 先是,天聖中,有上書者言茶、鹽課虧,帝謂執政曰:「茶、 鹽,民所食,而強設法以禁之,致犯者眾。顧經費尚廣, 未能弛禁爾。」景祐中,葉清臣上疏曰:「山澤有產,天資 惠民。兵食不充,財臣兼利。草芽木葉,私不得專。對園 置吏,隨處立筦。一切官禁人犯,則刑既奪其資,又加 之罪,黥流日報,踰冒不悛。誠有厚利重貨,能濟國用, 聖仁恤隱,矜赦非辜,猶將弛禁緩刑,為民除害。度支 費用甚大,榷易所收甚薄,刳剝園戶,資奉商人,使朝 廷有聚斂之名,官曹滋虐濫之罰,虛張名數,刻蠹黎 元。建國以來,法敝輒改。載詳改法之由,非有為國之 實,皆商吏協計,倒持利權,幸在更張,倍求其羨。富人 豪族,坐以賈贏,薄販下估,曰皆朘削。官私之際,俱非 遠策。」臣「竊嘗校計茶利所入,以景祐元年為率,除本 錢外,實收息錢五十九萬餘緡。又天下所售食茶並 本息歲課,亦秪及三十四萬緡,而茶商見通行六十 五州軍,所收稅錢已及五十七萬緡。若令天下通商, 秖收稅錢,自及數倍,即榷務、山場及食茶之利,盡可 籠取。又況不費度支之本,不置榷易之官,不興輦運 之勞,不濫徒黥之辟。臣意生民之弊,有時而窮,盛德 之事,俟聖不惑。」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征稅無彝準,通 商之後,必虧歲計。臣按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 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 又去嚴刑,口數出錢,人不厭取。景祐元年,天下戶千 二十九萬六千五百六十五,「丁二千六百二十萬五 千四百四十一,三分其一為產茶州軍,內外郭鄉又 居三分之一,丁賦三十,村鄉丁賦二十,不產茶州軍, 郭村鄉如前計之」,又第損十錢,歲計已及緡錢四十 萬。榷茶之利,凡止九十餘萬緡,通商收稅,且以三倍 舊稅為率,可得一百七十餘萬緡,更加口賦之入,乃 有二百一十「餘萬緡。或更於收稅則例微加增益,即 所增至寡,所聚愈厚,比於官自榷易,驅民就刑,利病 相須,炳然可察。」時下三司議,皆以為不可行。至嘉祐 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職王嘉麟又皆上書請罷 給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筭,歸 榷貨務,以償邊糴之費,可以疏利源而寬民力。嘉麟 為《登平致頌書》十卷,隆衍《視成策》二卷上之。淮南轉 運副使沈立亦集茶法利害為十卷,陳通商之利。時 富弼、韓琦、曾公亮執政,決意嚮之,力言於帝。三年九 月,命韓絳、陳升之、呂景初即三司置局議之。十月,三 司言:「茶課緡錢歲當入二百二十四萬八千,嘉祐二 年纔及一百二十八萬。又募人入錢,皆有虛數,實為 八十六萬,而三十九萬有奇,是為本錢纔得子錢四 十六萬九千,而輦運糜耗喪失,與官吏兵夫廩給雜 費又不與焉。至於園戶輸納,侵擾日甚,小民趨利犯 法,刑辟益繁,獲利至少,為弊甚大。宜約至和以後一 歲之數,以所得息錢均賦茶民,恣其買賣,所在收筭。 請遣官詢察利害」以聞。詔遣官分行六路,還言如三 司使議,便。四年二月,詔曰:「古者山澤之利,與民共之, 故民足於下而君裕於上。國家無事,刑罰以清。自唐 建中時始有茶禁,上下規利,垂二百年。如聞比來為 患益甚,民被誅求之困,日惟咨嗟。官受濫惡之入,歲 以陳積,私藏盜販,犯者實繁,嚴刑重誅,情所不忍。是 於江湖之間幅員數千里,為陷穽以害吾民也。」朕心 惻然,念此久矣。間遣使者往就問之,而皆驩然願弛 其禁,歲入之課以時上官。一二近臣,條析其狀,朕猶 若慊然,又於歲輸裁減其數,使得驍阜,以相為生,俾 通商利。歷世之敝,一旦以除,著為經常,弗復更制,損 上益「以休吾民。尚慮喜於立異之人,緣而為姦之 黨,妄陳奏議,以惑官司,必寘明刑,無或有貸。」初,所遣 官既議弛禁,因以三司歲課均賦茶戶,凡為緡錢六 十八萬有奇,使歲輸縣官,比輸茶時其出幾倍。朝廷 難之,為損其半,歲輸緡錢三十三萬八千有奇,謂之 「租錢」,與諸路本錢悉儲以待邊糴。自是,惟臘茶禁如 舊,餘茶肆行天下矣。論者猶謂朝廷志於恤人,欲省 刑罰,其意良善。然茶戶困於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 者少,州縣征稅日蹙,經費不充。學士劉敞、歐陽修頗 論其事。敞疏大要以謂「先時百姓之摘山者,受錢於 官,而今也顧使之納錢於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 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耳,今悉均賦於民,賦不時 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先時大商富賈 為國懋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 不登,且乏國用。」修言「新法之行,一利而有五害。」大略 與敞意同。時朝廷方排眾論而行之,敞等雖言,不聽 也。
按:《文獻通考》:「園戶之種茶者,官收租錢,商賈之販茶者,官收征筭,而盡罷禁榷,謂之通商。」此嘉祐之法也。
神宗熙寧 年蜀茶始置提舉司收歲課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蜀茶之細者,其 品視南方已下,惟廣漢之趙坡,合州之水南,峨嵋之 白牙,雅安之蒙頂,土人亦珍之,但所產甚微,非江、建 比也。舊無榷禁,熙寧間始置提舉司,收歲課三十萬, 至元豐中累增至百萬。」
熙寧五年,詔「福建茶在京東西、淮南、陝西、河東者,仍 禁榷。」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五年,以福 建茶陳積,乃詔福建茶在京、京東西、淮南、陝西、河東 仍禁榷,餘路通商。」
熙寧七年,始遣三司幹當公事李杞經畫買茶於秦 鳳、熙河博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治平中,歲入臘 茶四十八萬九千餘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餘斤,茶 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緡,又儲本錢四 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緡,而內外總入茶稅錢四 十九萬八千六百緡。」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自天聖 以來,茶法屢易,嘉祐始行通商,雖議者或以為不便, 而更法之意則主於優民。熙寧四年,神宗與大臣論 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於茶 法未有所變。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七年,始 遣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畫買茶於秦鳳、熙河 博馬,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 市。」即詔趨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致。又以銀十萬兩、帛 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餘錢,以 著作佐郎蒲宗閔同領其事。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 地不殖五穀,唯宜種茶。賦稅一例折輸,蓋為「錢三百 折輸紬絹皆一匹,若為錢十則折輸綿一兩,為錢二 則折輸草一圍。」役錢亦稅其賦。民賣茶資衣食,與農 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杞被命經度,又詔得 調舉官屬,迺即屬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 而重禁榷之令。其輸受之際,往往壓其斤重,侵其價 直,法既加急矣。
熙寧八年,歲買諸路商茶,以三百萬為額。又收川峽 路茶賣於官場,嚴「私交易」之令。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茶之在諸路者, 神宗、哲宗朝無大更革。熙寧八年,嘗詔都提舉市易 司歲買商茶,以三百萬斤為額。」 又按《志》:「八年,杞以 疾去。先是杞等歲增十萬之息,既而運茶積滯,歲課 不給,即建畫於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 費,實以布息助茶利。然茶亦未免積滯。都官郎中劉 佐復」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顧運回車船載入蜀,而禁 商販,蓋恐布亦難敷也。」詔既以佐代杞。未幾,鹽法復 難行,遂罷佐。而宗閔乃議川峽路民茶息收什之三, 盡賣於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 身所有物,以待賞給。於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焉。 熙寧十年,詔茶息止收十之一,以李稷、蒲宗閔董榷 茶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知彭州呂 陶言,「川峽四路所出茶,比東南十不及一,諸路既許 通商,兩川卻為禁地,虧損治體。如解州有鹽池,民間 煎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今 川蜀茶園皆百姓己物,與解鹽、晉礬不同。又市易司 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然必以一年為率, 今茶場司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隨買隨賣,取息十之 三。或今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變轉 不休,比至歲終,豈止三分?」因奏劉佐、李杞、蒲宗閔等 苟希進用,必欲出息三分,致茶戶被害。始詔息止收 十之一。佐坐措置乖方罷,以國子博士李稷代之,而 陶亦得罪。稷依李杞例兼三司判官,仍委權,不限員 舉劾。侍御史周尹論蜀中榷茶為民害,罷為提點湖 北刑獄。利州路漕臣張宗諤、張升卿議廢茶場司,依 舊通商,詔付稷。稷方以茶利要功,言「宗諤等所陳皆 疏謬,罪當無赦。」雖會赦,猶皆坐貶秩二等。於是稷建 議:「賣茶官非材,許對易,如闕員,於前資待闕官差茶 場司事,州郡毋得越職聽治。」又以茶價增減或不一, 裁立中價,定歲入課額,及設酬賞以待官吏。而三路 三十六場,大小使臣並不限員,重園戶採造黃花秋 葉茶之禁,犯者沒官。蒲宗閔亦援稷比,許舉劾官吏, 以重其權。二人皆務浚利刻急,茶場監官買茶精良, 及滿五千馱以及萬馱,第賞有差,而所買麤惡偽濫 者,計虧「坐贓論。凡茶場州軍知州、通判並兼提舉經 略使,所在即委通判。」又禁南入熙河、秦鳳、涇原路,如 私販臘茶法。自熙寧十年冬推行茶法,元豐元年秋, 凡一年,通課利及舊界息稅七十六萬七千六十餘 緡。帝謂稷能推原法意,日就事功,宜速遷擢,以勸在 位。遂落權發遣,以為都大提舉茶場,而用永興軍等 路提舉常平范純粹同提舉。久之,用稷言,徙司秦州, 而錄李杞前勞,以子玨試將作監主簿。蒲宗閔更請巴州等處產茶並用榷法。 按《呂陶傳》:「陶知彭州,李 杞、蒲宗閔來榷茶,西州騷動。陶言川蜀產茶,視東南 十不及一,諸路既皆通商,兩川獨蒙禁榷。茶園本是 稅地,均出賦租,自來敷賣,以供衣食,蓋與解鹽、晉礬 不同。今立法太嚴,取息太重,遂使良民枉陷刑辟,非 陛下仁民愛物之意也。」宗閔怒,劾其沮敗新法,責監 懷安商稅。或往弔之,陶曰:「吾欲假外郡之虛名,救蜀 民百萬之實禍。幸而言行,所濟多矣,敢有榮辱進退 之念哉!」
元豐五年以陸師閔代李稷為茶場都大提舉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五年,李稷 死永樂城,詔以陸師閔代之。師閔言「稷治茶五年,百 費外獲淨息四百二十八萬餘緡。」詔賜田十頃。而師 閔榷利尤刻於前,建言「文、階州接連而茶法不同,階 為禁地,有博馬賣茶場,文獨為通商地。乞文、龍二州 並禁榷,仍許川路餘羨茶貨入陜西變賣,於成都府 置」博賣都茶場,事皆施行。初,群牧判官郭茂恂言賣 荼買馬,事實相須,詔茂恂同提舉茶場。至是,師閔以 買馬司兼領茶場,茶法不能自立,詔罷買馬司兼領, 令茶場都大提舉視轉運使,同管幹視轉運判官,以 重其任。賈種民更立荼法,師閔論奏茶場與他場務 不同,詔並用舊條。初,李杞增諸州茶場,自熙寧七年 至元豐八年,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為場六; 陝西賣茶為場三百三十二。稅息至稷,加為五十萬 及師閔為百萬。 按《陸師閔傳》,「師閔以父任為官。熙 寧末,李稷提舉成都路茶場,辟幹當公事,不三年,提 舉本路常平,遂居稷職。在蜀茶額三十萬,稷既增而 五之,師閔又衍為百萬。稷」死,師閔訟其前功,乞賜之 土田。詔賜稷十頃,進師閔都大提舉成都、永興路榷 茶,位視轉運使。
元豐六年。郭茂恂請併茶場買馬為一司。從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都大提舉茶馬 司。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馬於四夷。率以茶易 之。應產茶及市馬之處。官屬許自辟置。視其數之登 耗。以詔賞罰。
舊制,於原、渭、德順三郡市馬。熙寧七年,初復熙、河,經略使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其所嗜唯茶,而乏茶與之為市,請趣賣茶司買之。」 乃命三司幹當公事李杞運蜀茶至熙河,置賣馬場六,而原、渭、德順更不買馬。於是杞言:「賣茶買馬,一事也,乞同提舉買馬。」 杞遂兼馬政,然分合不常。至元豐六年,群牧判官提舉買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恐誤國事,乞併茶場、買馬為一司。」 從之。
元豐七年,以福建轉運副使王子京言,「建州行《榷茶 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王子京為 福建轉運副使,言「建州臘茶舊立榷法,自熙寧榷聽 通商,自此茶戶售客人茶甚良,官中所得惟常茶稅 錢極微,南方遺利無過於此。乞仍舊行榷法。建州歲 出茶不下三百萬斤,南劍州亦不下二十餘萬斤。欲 盡買入官。度逐州軍民戶多少及約鄰路民用之數 計置,即官場賣,嚴立告賞禁。建州賣私末茶,借豐國 監錢十萬緡為本。」並從之。所請均入諸路榷賣,委轉 運司官提舉。福建王子京、兩浙許懋、江東杜偉、江西 朱彥博、廣東高鏄,然子京蓋未免抑配於民。時遠方 若桂州修仁諸縣,夔州路達州有司皆議榷茶,言利 者踵相躡。然神宗聞鄂州失催茶稅,輒蠲之。建州園 戶等以茶麤濫當剝納,為錢三萬六千餘緡,慮其不 能償,令準輸茶。
元豐 年,詔延慶以茶市馬,未幾罷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成都帥司蔡 延慶言卭部川蠻主苴剋等願賣馬,即詔延慶以茶 招來,後聞邊計蠻情非便,即罷之。」
元豐 年,都提舉汴河刱修《水磨法》,禁茶戶擅磨末 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中,宋用臣 都提舉汴河隄岸刱奏修置水磨。凡在京茶戶擅磨 末茶者有禁,並許赴官請買。而茶鋪入米豆雜物揉 和者,募人告,一兩賞三千及一斤十千至五十千止。 商賈販茶應往府界及在京師,須令產茶山場州軍 給引,並赴京場中賣。犯者依私販臘茶法。諸路末茶 入」府界者,復嚴為之禁訖。元豐末,歲獲息不過二十 萬,商旅病焉。
按:《文獻通考》:「元豐修置水磨,止於在京及開封府界 諸縣,未始行於外路。及紹聖復置,其後遂於京西鄭、 滑州、穎昌州、河北澶州皆行之。」
哲宗元祐元年罷福建榷茶法又罷李稷陸師閔等茶法仍舊通商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哲宗嗣位,御史 安惇首劾王子京買臘茶抑民。詔罷子京事任,令福建禁榷州軍視其舊,餘並通商。桂州修仁等縣禁榷 及陝西碎賣芽茶皆罷。 又按志,元祐元年,侍御史 劉摯奏疏曰:「蜀茶之出,不過數十,州人賴以為生,茶 司盡榷而市之。園戶有茶一本,而官市之額至數十 斤。官所給錢,靡耗於公者,名色不一,給借保任,輸入 視驗,皆牙儈主之,故費於牙儈者又不知幾何。是官 於園戶,名為平市而實奪之,園戶有逃而免者,有投 死以免者,而其害猶及鄰伍。欲伐茶則有禁,欲增植 則加市,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願遣使 者考茶法之弊,以蘇蜀民』。」右司諫蘇轍繼言:「呂陶嘗 奏改茶法,止行長引,令民自販,每緡長引錢百。」詔從 其請,民方有息肩之望。孫「迴、李稷入蜀商度,盡力掊 取息錢,長引並行,民間始不易矣。且盜賊贓及二貫, 止徒一年,出賞五千。今民有以錢八百私買茶四十 斤者,輒徒一年,賞三十千。立法苟以自便,不顧輕重 之宜,蓋造立茶法,皆傾險」小人,不識事體,且備陳五 害。呂陶亦條上利害,詔付黃廉體量,未至。摯又言陸 師閔恣為不法,不宜仍任事,詔即罷之。先是,師閔提 舉榷茶,所行職務,他司皆不得預聞,事權震灼,為患 深密。及黃廉就領茶事,乃請凡緣茶事有侵損戾法, 或措置未當,及有訴訟,依《元豐令》聽他司關送。十一 月,蒲宗孟亦以附會李稷賣茶罷。明年,熙河、秦鳳、涇 原三路茶仍官為計置,永興、鄜延、環慶許通商,凡以 茶易穀者聽仍舊,毋得踰轉運司和糴價,其所博斛 斗勿取息。 按《李稷傳》,「稷提舉蜀部茶場甫兩歲,羨 課七十六萬緡,擢鹽鐵判官。詔推揚其功,以勸在位。」
按《陸師閔傳》:「師閔進都大,提舉成都永興路榷茶。」
位視轉運使,又兼買馬監牧事。權震川建請,無不遂 志,所行職事,他司莫預。聞茶禍既被於秦、蜀,又欲延 荊楚、兩河,神宗不許。元祐初,用御史中丞劉摯言,遣 黃廉入蜀訪察。右司諫蘇轍論其六害,謂:「李稷引師 閔共事,增額置場,以金銀貨拘民間物折博,賤取而 貴出之,其害過於市易。自法始行,至今四變,利益深, 民益困,立法之虐,未有甚於此者。」廉奏至,如轍所陳。 乃貶師閔主管東嶽廟。
元祐 年,寬茶法,罷水磨。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祐初,寬茶法, 議者欲罷水磨,戶部侍郎李定以失歲課,持不可廢。 侍御史劉摯、右諫司蘇轍等相繼論奏,遂罷。」
元祐五年,立六路茶稅租錢。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立六路茶 稅租錢,諸州通判、轉運司月暨歲終比較都數之法。 元祐七年,以諸路茶隸提刑司稅務,又詔成都等路 茶以三百萬緡為額。」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以茶隸提 刑司,稅務毋得更易為雜稅收受。 又按《志》,七年詔 成都等路茶事司以三百萬緡為額。本
紹聖元年復以陸師閔提舉茶事陝西復行禁榷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聖元年,復以 陸師閔都大提舉成都等路茶事,而陝西復行禁榷。 師閔乃奏龍州仍為禁茶地,凡茶法並用元豐舊條。」 師閔自復用以訖哲宗之世,其掊克之跡,不若前日 之著,故建明亦罕見焉。 按《陸師閔傳》:「師閔貶主管 東嶽廟,久之,起知蘄州,會復置常平官,李清臣在中 書,即」以師閔使河北,尋加直祕閣,復領秦、蜀茶事,於 是一切如初。
紹聖四年,復《榷茶法》,增課議賞。又以「茶稅十年未檢, 委官驅筭。」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二月己卯,復元豐榷茶法。 按《食貨志》。紹聖初,章惇等用事。首議復修水磨。乃詔 即京索大源等河為之。以孫迴提舉。復命兼提舉汴 河隄岸。四年,場官錢景逢獲息十六萬餘緡。呂安中 二十一萬餘緡。以差議賞。 又按志。四年戶部言「商 旅茶稅五分治平條立。輸送之限。既寬,復慮課入無 準。故定以限約,毋得更展。元祐中輒展以季,課入漏 失。且茶稅歲計七十萬緡,積十年未嘗檢察。請內外 委官期一年驅筭以聞。」詔聽其議。展限令出一時,毋 承用。
元符元年戶部請獲私末茶給賞如私臘茶獲犯人法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符元年,戶部 上,「凡獲私末茶並雜和者,即犯者未獲,估價給賞,並 如私臘茶獲犯人法。雜和茶宜棄者,斤特給二十錢 至十緡止。」
元符 年,程之邵請禁沿邊鬻茶,專以蜀產易上乘, 詔可。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先是,市馬於邊, 有司倖賞,率以駑充數。紹聖中,都大茶馬程之邵始 精揀汰,仍以八月至四月為限,又以羨茶轉入熙秦 市戰騎,故馬多而茶息厚,二法著為令。」
元符末,程之邵召對,徽宗詢以馬政,之邵言:「戎俗」
「食肉飲酪,故茶貴而病於難得。願禁沿邊鬻茶,專以蜀產易上乘。」 詔可。未幾,獲馬萬匹。
徽宗崇寧元年以蔡京言設諸路措置茶事官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元年,右僕 射蔡京言,「祖宗立禁榷法,歲收淨利凡三百二十餘 萬貫,而諸州商稅七十五萬貫有奇,食茶之筭不在 焉。其盛時幾五百餘萬緡。慶曆之後,法制寖壞,私販 公行。遂罷禁榷,行通商之法。自後商旅所至,與官為 市,四十餘年,利源寖失。謂宜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 路」所產茶,仍舊禁榷,官買勿復科。民即產茶州郡,隨 所置場,申商人、園戶私易之禁。凡置場地,園戶租折 稅仍舊。產茶州軍,許其民赴場輸息,量限斤數,給短 引,於旁近郡縣便鬻,餘悉聽商人於榷貨務入納金 銀緡錢,或並邊糧草,即本務給鈔取便筭,請於場別 給長引,從所指州軍鬻之。商稅自場給「長引,沿道登 時批發,至所指地,然後計稅盡輸,則在道無苛留。買 茶本錢,以度牒末鹽鈔諸色封樁坊場常平剩錢,通 三百萬緡為率,給諸路。」諸路措置各分命官,詔悉聽 焉。俄定諸路措置茶事官置司湖南於潭州,湖北於 荊南,淮南於揚州,兩浙於蘇州,江東於江寧府,江西 於洪州。其置場所在蘄「州即其州及蘄水縣,壽州以 霍山、開順,光州以光山、固始,舒州即其州及羅源、太 湖,黃州以麻城,廬州以舒城,常州以宜興,湖州即其 州及長興、德清、安吉、武康,睦州即其州及青溪、分水、 桐廬、遂安,婺州即其州及東陽、永康、浦江,處州即其 州及遂昌、青田,蘇、杭、越各即其州,而越之上虞、餘姚、 諸暨、新」昌、剡縣皆置焉,衢、台各即其州,而溫州以平 陽。大法既定,其制置節目不可毛舉。 按《蔡京傳》,「京 進左僕射,榷江淮七路茶,官自為市。」
崇寧二年,置諸路茶場,皆增修水磨,蠲建、劍二州商 旅茶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二年二月丙子,置諸路茶場。 按 《食貨志》:初,元豐中修置水磨,止於在京及開封府界 諸縣,未始行於外路。及紹聖復置,其後遂於京西鄭 滑、潁昌府、河北澶州皆行之,又將即濟州山口營置。 崇寧二年,提舉京城茶場所奏:「紹聖初,興復水磨,歲 收二十六萬餘緡。四年,於長葛等處京索潩水河增 修磨二百六十餘所。自輔郡榷法罷,遂失其利,請復 舉行。」從之。尋詔商販臘茶入京城者,本場盡買之。其 翻引出外者,收堆垛錢。裁元豐制,更立新額,歲買山 場草茶以五百萬斤為率。客茶至京者,許官場買十 之三,即索價。故高驗元引,買價量增。 又按《志》,二年 尚書有言,建劍二州茶額七十餘萬斤,近歲增盛,而 本錢多不繼。詔更給度牒四百,仍給以諸色封樁。繼 詔商旅販臘茶,蠲其稅,私販者治元售之家,如元豐 之制。臘茶舊法免稅。
崇寧三年,罷官置場,令磨戶承歲課。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詔罷之。明 年改令磨戶承歲課視酒戶納麴錢法。」
崇寧四年,罷官置場,商旅給引,自買於園戶。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蔡京復議 更革,遂罷官置場,商旅並即所在州縣或京師給長 短引,自買於園戶。茶貯以籠篰,官為抽盤,循第敘輸, 息訖批引販賣,茶事益密矣。」〈按罷場一事志既作三年又作四年至四年言
令磨戶承課。又言:《給引自買》一篇中前後參差,總由宋時一切皆朝行夕改,紛紛不一,故史家亦難定其年月,今兩存之。
〉崇寧五年。復罷民戶磨茶。官用水磨。如元豐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復罷民戶 磨茶。官用水磨。仍依元豐法。應緣茶事。併隸都提舉 汴河堤岸司。
大觀元年以茶息不等令戶各增錢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觀元年,議提 舉茶事司,須保驗一路所產茶色高下,價直低昂。而 請茶短引以地遠近,程以三等之期。復慮商旅影挾 舊引,冒詐規利,官吏因得擾動,以御筆申飭之。」又以 諸路再定茶息多寡或不等,令斤各增錢。十三年,計 七路一歲之息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餘緡,榷貨 務再歲,一百十有八萬五千餘緡,京專用是以舞智 固權,自是歲以百萬緡輸京師,所供私奉,掊息益厚, 盜販公行,民滋病矣。
大觀三年,罷都提舉茶事司,仍收臘茶稅,又茶場司 撥隸京城所,一用舊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丙辰,詔罷都提舉茶 事司,在京令戶部,在外令轉運司主之。 按《食貨志》: 「臘茶舊法免稅,大觀三年措置茶事,始收焉。」 又按 志:「大觀元年改以提舉茶事司為名,尋命茶場茶事 通為一司,三年,復撥隸京城所,一用舊法。」
大觀四年,私販勿治,元售之家,如《元符令》。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政和二年以茶事歸尚書省罷諸路水磨大增損茶法====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元年,京城 所請商旅販茶起引,定入京住賣者,即許借江入汴, 如元豐舊制。其借江入汴卻指他路住賣者禁,已請 引者並令赴京。二年,以課入不登,商賈留滯。詔以其 事歸尚書省。於是尚書省言:「水磨茶自元豐刱立,止 行於近畿。昨乃分配諸路,以故至弊。欲止行於京城, 仍通行客販,餘路水磨並罷。」從之。四年,收息四百萬 貫有奇,比舊三倍,遂刱月進。 又按《志》,二年大增損 茶法,凡請長引再行者,輸錢百緡即往陝西加二十, 茶以百二十斤,短引輸緡錢二十,茶以二十五斤。私 造引者如川錢引法。歲春茶出集民戶,約三歲實直 及今價上戶部。茶籠篰並皆官製,聽客買定大小式, 嚴封印之法,長短引輒竄改增減,及新舊對帶、繳納、 申展、住賣、轉鬻科條悉具。初,客販茶用舊引者,未嚴 斤重之限,影帶者眾。於是又詔凡販長引斤重及三 千斤者,須更買新引對賣,不及三千斤者,即用新引, 以一斤帶二斤鬻之,而合同場之法出矣。場置於產 茶州軍,而簿給於都茶場,凡不限斤重茶,委官司秤 製,毋得止憑「批引」為定,有贏數即沒官。別定新引限 程及重商旅規避秤製之禁,凡十八條。若避匿抄劄 及擅賣,皆坐以徒。復慮茶法猶輕,課入不羨,定「園戶 私賣及有引而所賣踰數,保內有犯不告,並如煎鹽 亭戶法。短引及食茶關子輒出本路,坐以二千里流, 賞錢百萬。」
政和三年,增損茶稅為「新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初,復增損 為新法。三年,詔免輸短引,許依長引於諸路住賣。後 末骨茶每長引增五百斤,短引倣此。諸路監司州郡 公使食茶禁私買,聽依商旅買引。」
政和 年,更陝西茶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陝西舊通蜀茶, 崇寧二年始通東南茶。政和中,陝西沒官茶令估賣, 繼以妨商旅,下令焚棄。俄令正茶沒官者聽興販,引 外剩茶及私茶數以給告者。長引限以一年,短引限 以半歲繳納。久之,令已買引而未得於園戶者,期七 年,許民間同見緡流轉,長引聽即本路住賣,以二浙 鹽」香司有言而止。其科條纖悉紛更,不可勝記,慮商 旅疑豫,茶貨不通,迺重扇搖之令。於時掊克之吏,爭 以贏羨為功,朝廷亦嚴立比較之法。州郡樂賞畏刑, 惟恐負課,優假商人,陵轢州郡,蓋莫有言者。獨邠州 通判張益謙奏:「陝西非產茶地,奉行十年,未經立額, 歲歲比較,第務增益,稍或虧少,程督如星,州縣懼殿, 多前路招誘豪商增價,以幸其來,故陝西茶價,斤有 至五六緡者。或稍裁之,則批改文引,轉之他郡,及配 之鋪戶,安能盡售均及稅,農民實受害,徒令豪商坐 享大利。」言竟不行。然自茶法更張,至政和六年,收息 一千萬緡,茶增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五千一百餘斤。 及方臘竊發,乃詔權罷比較。臘誅,有司議「招集園戶, 借貸優恤,止於文具。姦臣仍用事,蠹國害民」,又慮人 言,扇搖之令復出矣。
政和六年,詔:「福建茶園如鹽田,量土地產茶多寡,依 等第均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重和元年以客販輸稅擾民蠲之未幾復令輸稅如故並重定福建末茶引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重和元年,詔客 販輸稅,檢括抵保,吏因擾民,其蠲之。未幾,復輸稅如 舊。」大抵茶鹽之法,主於蔡京務巧掊利,變改法度,前 後相踰,民聽眩惑。初令茶戶投狀籍於官,非在籍者 禁與商旅貿易,未幾即罷。初限計斤重令買新引,茶 有贏者即及一千五百斤,須用新引貼販,或止願販 新茶帶賣者聽。未幾,以帶賣者多,又罷其令。 又按 《志》,元年以改給免稅新引重,定福建末茶斤重,長引 以六百斤為率。
欽宗靖康元年詔川茶侵客茶地者以多寡差定其罪
[編輯]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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