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8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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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八十七卷目錄

 茶部彙考四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八則 成祖永樂四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

  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八則 孝宗弘治十一則 武宗

  正德四則 世宗嘉靖八則 穆宗隆慶二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十則 康熙七則

食貨典第二百八十七卷

茶部彙考四[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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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茶課引由稅額、倉貯,及各司各所分理諸例。 按《明會典》茶課:「國初招商,中茶上引五千斤,中引四 千斤,下引三千斤。每七斤蒸曬一篦,運至茶司,官商 對分,官茶易馬,商茶給賣。每上引仍給附茶一百篦, 中引八十篦,下引六十篦,名曰酬勞。」經過地方,責令 掌印官盤驗,佐貳官催運。若陝之漢中,川之夔、保,私 茶之禁甚嚴。凡中茶有引由,出茶地方有稅貯放,有 茶倉,巡茶有御史分理,有茶馬司、茶課司,驗茶有批 驗所。其例具後。

茶馬司陝西舊有鞏昌府駱駝巷、稍子堡、高橋、火鑽 峪、臨洮府、伏羌、寧遠四茶運所,嘉靖十四年革。 河州,洪武七年建。

洮州。「永樂九年建。」

西寧洪武三十年「自秦州改建。」

甘州「正統八年裁,嘉靖四十二年復建。」

四川碉門:

批驗茶引所陝西徽州。永樂六年、設於火鑽峪。嘉靖 三十六年、改移白水江就近管轄

茶課數「陝西茶課,初二萬六千八百六十二斤一十 五兩五錢。弘治十八年新增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四 斤,共五萬一千二十六斤一十五兩五錢。」見今茶課 五萬一千三百八十四斤一十三兩四錢。係漢中府 屬金州、紫陽、石泉、漢陰、西鄉五州縣歲辦,分解各茶 馬司。

「四川茶課,初一百萬斤,後減為八十四萬三千六十 斤。正統九年減半儹運。景泰二年停止。成化十九年 奏准每歲運十萬斤。見今茶課本色一十五萬八千 八百五十九斤零,存彼處衙門,聽候支用。係石泉、建 始、長寧等縣並建昌、天全、烏蒙、鎮雄、永寧九姓土司 辦納。」折色三十三萬六千九百六十三斤。共徵銀四 千七百二兩八分。內三千一百五兩五錢五分存本 省賞番。實解陝西巡茶衙門。易馬銀一千五百九十 六兩五錢三分,係保寧府屬巴州、通江、廣元、南江四 州縣解納。萬曆六年,《巡茶御史冊》報:新收銀一千六 百九十四兩六錢九分五釐。

各處茶課鈔數、應天府、江東瓜埠巡檢司鈔一十萬 貫

蘇州府、鈔、二千九百一十五貫一百五十文

常州府、鈔四千一百二十九貫。銅錢八千二百五十 八文

鎮江府、鈔一千六百二貫六百二十文

徽州府、鈔、七萬五百六十八貫七百五十文

廣德州、鈔五十萬三千二百八十貫九百六十文。 浙江、鈔二千一百三十四貫二十文

河南、鈔、一千二百八十貫

《廣西》、鈔、一千一百八十三錠一十五貫五百九十二 文

《雲南》,銀一十七兩三錢一分四釐。

貴州、鈔、八十一貫三百七十一文

太祖洪武 年議定茶法引由徵課易馬之例[編輯]

按:《明會典》:凡引由,洪武初議定官給茶引付產茶府 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錢給引,方許出境貨 賣。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別置由 帖付之。仍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 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 當,或有餘茶者,並聽拿問。賣茶畢,即以原給引由赴 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管理。 又 定:「一,凡茶引一道,納銅錢一千文,照茶一百斤;茶由 一道,納銅錢六百文,照茶六十斤。諸人但犯私茶,與 私鹽一體治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 茶者,同私茶論。一,山園茶主將茶賣與無引由客興 販者,初犯笞三十,仍追原價沒官;再犯」笞五十,三犯 杖八十倍,追原價沒官。一,客商販到茶貨,經過批驗 所,須要依例批驗,將引由截角,別無夾帶,方許放行。 違越者,笞二十。一,偽造茶引者,處死,籍沒當房家產, 告捉人賞銀二十兩。 凡徵課,洪武初定。凡賣茶去 處赴宣課司,依例三十分抽一分,芽茶、葉茶各驗價 值納課。販茶不拘地方。 凡易馬。洪武初,令陝西洮 州、河州、西寧各該茶馬司收貯官茶。每三年一次,差在京官選調邊軍,齎捧金牌信符,往附近蕃族,將運 去茶易馬。原額牌四十一面,上號藏內府,下號降各 蕃。篆文曰「皇帝聖旨」,左曰「合當差發」,右曰「不信者斬。」 洮州火把藏思曩日等族牌六面,納馬三千五十匹。 河州必理衛、「二州七站,西蕃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 納馬七千七百五匹。西寧、曲先、阿端、罕東、安定四衛, 巴哇、申中、申藏等族,一十六面,納馬三千五十匹。」先 期於四川徵茶一百萬斤,官軍轉運。各茶馬司, 洪武四年奏准收取陝西茶例。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陝西漢中府、金州、石泉、漢陰、平 利、西鄉縣茶園,每十株官取一分。其民所收茶,官給 價買,無主者令守城軍士薅培,及時採取,以十分為 率,官取八分,軍收二分。每五十斤為一包,二包為一 引,令有司收貯,於西蕃易馬。」

洪武五年,定四川徵茶易換及給引販賣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令四川產茶地方,照例每十株官取 一分,徵茶二兩。其無主者,令人薅種,以十分為率,官 取八分,有司收貯。」 又令四川碉門、永寧、筠連諸處 所產剪刀粗葉茶,立局徵稅,易換紅纓氈衫、米布椒 蠟,以備官用。其民所收茶,照「江南茶法,於所在官司 給引販賣。」

《洪武》二十一年、令差人閘辦「四川天全六蕃招討司 茶課。」以為定額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定茶易馬上中下之數。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定茶易馬,上等馬每匹一百二 十斤,中等馬每匹七十斤,下等馬每匹五十斤。 洪武二十四年,詔有司聽茶戶采進建寧茶,仍禁碾 揉為大小龍團。」

按《大政紀》二十四年九月「庚子,詔建寧歲貢上供茶, 罷造龍團,聽茶戶惟採茶芽以進,有司勿與。天下茶 額惟建寧為上,其品有四,曰探春、先春、次春、紫筍。置 茶戶五百,免其徭役。上聞有司遣人督迫納賄,故有 是命。」

按:《七修彙槁》:「二十四年,詔天下產茶之地,歲有定額, 以建寧為上,聽茶戶采進,勿預有司。茶名有四:探春、 先春、次春,紫筍不得碾揉為大小龍團。」

洪武三十年、令四川置倉貯茶,以待客商中買。及與 西蕃易馬。又差官禁約私茶。

按《明會典》凡易馬:洪武三十年,令四川成都、重慶、保 寧三府及播州宣慰使司、各置茶倉貯茶,以待客商 納米中買,及與西蕃易馬,各設官掌管, 凡禁約:洪 武三十年詔:榜示:「通接西蕃經行關隘並偏僻處所, 著撥官軍嚴謹把守巡視,但有將私茶出境,即拿解 赴官治罪,不許受財放過,仍究何處官軍地方放過 者」,治以重罪。 凡差官:洪武三十年令自三月至九 月、每月差行人一員,於陝西河州、臨洮,四川碉門、黎 雅等處省諭把隘關口頭目,禁約私茶出境。

洪武三十一年,以茶往西蕃易馬。

按《大政紀》三十一年「正月乙酉朔,曹國公李景隆齎 金符往西蕃,以茶易馬還京。凡用茶五十餘萬斤,得 馬一萬三千五百八十匹,分給京衛騎士操養。」

成祖永樂六年令諭各關頭目軍士設法巡捕私茶並嚴違犯之律[編輯]

按《明會典》:「永樂六年,令諭各關把關頭目軍士,務設 法巡捕,不許透漏緞疋布絹、私茶青紙出境。若有仍 前私販,拿獲到官,將犯人與把關頭目各凌遲處死, 家遷化外,貨物入官,有能自首,免罪。」

永樂十年,令四川安縣茶課折收鈔。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十年十二月甲寅,安縣言,「歲徵茶七萬三 千三百八十四斤,比年茶株枯死,採納不敷,乞茶課 折鈔。」從之。

永樂十三年,差御史三員巡督陝西茶馬。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四年,停止「茶馬金牌。」

按《明會典》云云。

仁宗洪熙元年令四川所屬辦納官茶罷買民茶及支銷奏毀官倉積茶[編輯]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四川保寧等府所屬原額官 茶照例辦納,罷買民茶。若官倉見積茶堪中換馬者, 仍留支用。芽茶依當地時價作官吏俸給支銷。不堪 換馬葉茶,具奏覆驗燒毀。」

宣宗宣德四年令四川茶戶免役官地茶照民地起科[編輯]

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免四川茶戶徭役。 又令四 川保寧府巴縣官地茶照民地例起科。」

宣德十年題准開中許於四川官倉支運官茶之例 按《明會典》:凡開中:「宣德十年題准、開中茶鹽,許於四 川成都保寧等處官倉關支。官茶每百斤,與折耗茶 十斤,自備腳力運赴甘州,支與淮浙官鹽八斤。運赴西寧,與鹽六引。」

英宗正統元年命罷運茶支鹽事例[編輯]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四年、革四川播州宣慰司茶倉。其茶折鈔貯本 司「永豐倉。」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六年奏准、折給官倉收積陳茶。

按《明會典》凡折給:「正統六年奏准、甘肅倉所收茶,自 宣德及正統元年以前者,按月准給陝西行都司並 甘州左等衛所官員折俸布絹。每茶一斤折米一斗。 自後所積茶多,悉照此例挨陳折給」

正統七年議准、夔州茶課、亦運赴保寧倉。令軍夫關 運

按《明會典》凡關運:「正統七年議准、夔州、保寧二府所 屬茶、洪武間徑運至秦州。永樂間將保寧茶課置倉 收貯。」今令夔州茶課、亦運赴保寧倉。一體令軍夫關 運。

正統八年、令筠連等縣茶課、折收。金州運茶。收貯易 馬。陝西甘肅倉茶折給

按《明會典》。「凡徵課」,「正統八年,令筠連、高珙、宜賓等縣 茶課,每斤折鈔一貫,各於該縣徵收支用。」 「凡關運」, 正統八年,奏准金州芽茶一斤,收葉茶二斤,運西寧 茶馬司收貯易馬。 「凡折給」,正統八年,令陝西、甘肅 倉所收茶,折支軍官俸給,每斤折米一斗五升。 正統九年,題准四川、陝西起倩軍夫,各將減運茶斤, 運赴褒城「縣茶廠」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起倩四川軍夫,給與口糧,將減 半茶四十二萬一千五百三十斤,陸續運赴陝西接 界褒城縣茶廠。」 又議准:將減運茶斤,陝西都司運 三分半,布政司運六分半。除都司所屬延安等八衛, 延安所屬葭州等六州縣不起軍夫外,其餘有司軍 衛酌量起倩軍夫,給口糧有差,俱直抵褒城縣茶廠。

代宗景泰二年令筠連等縣茶課仍辦本色收給官軍俸糧又令陝西四川委官巡視私茶罷差行人[編輯]

按《明會典》:「凡徵課,景泰二年,仍令筠連、高、珙三縣茶 課折辦本色,於本府倉收烏蒙軍民府茶課,運納於 敘州府收,每斤折鈔一貫,准給各衛官軍俸糧。」 凡 差官,「景泰二年令陝西、四川二布政司,各委官巡視 關隘,禁約私茶出境,暫罷差行人。」

景泰四年,復差行人於陝西、四川禁約私茶。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五年定「各處繳銷引由、解送餘茶、盤獲私茶,及 四川茶課司折給官軍俸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引由,景泰五年令將引由照茶依例批 驗截角賣畢,隨赴住賣。所在官司告繳,封送各該批 驗所,類解本部查銷。若有過期不繳者,批驗茶引所 每季查出商名貫址、引由數目,開報合幹上司,轉行 各該巡按監察御史、按察司提問追繳。仍行各府州 縣查勘前項茶商原領未繳引由,照例送銷。」其批驗 茶引所今後給散引,由務籍記茶商姓名籍貫、茶斤 引數。每斤由一道納鈔一貫,中夾紙一張送部。鈔送 庫交收,紙存印引。 凡徵課。景泰五年、令各處批驗 茶引所、秤掣餘茶。年終類解該府、運赴本部、轉送光 祿寺收用。 凡禁約。景泰五年、令各處軍民人等、官 民馬快等船、並車輛頭匹、挑擔馱載私茶者,各該官 司盤獲茶貨車船頭匹入官,引領牙行及停藏之家, 俱依律治罪。巡捕人員受財縱放者,一體究問。 凡 折給:景泰五年,令四川界首茶課司,於南京戶部印 給《茶引》,收貯在庫。遇有官軍折支俸糧茶課,給與引 由執照,依例易賣。

英宗天順二年嚴蕃僧夾帶私茶及各衙門縱容收買增改關文之禁[編輯]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奏准,凡蕃僧夾帶姦人,並軍器 私茶違禁等物,許沿途官司盤檢。茶貨等物入官伴 送,夾帶人送所在官司問罪。若蕃僧所至之處,各該 衙門不即應付,縱容收買茶貨,及私受饋送,增改關 文者,聽巡按御史、按察司官體察究治。」

憲宗成化三年令西寧洮河折收茶課又差陝西巡茶官[編輯]

按《明會典》凡徵課:「成化三年奏准:西寧洮河茶馬司 積多餘茶,年久濕爛。今後粗茶每百斤收銀五錢;芽 茶三十五斤,亦量收五錢。無銀,收絲絹等項,俱解本 省有司收候,以補收買茶課支用。」 凡差官:「成化三 年,令差御史一員,於陝西巡茶,一年更代。」

成化五年,令金州等處茶課。仍收本色。

按《明會典》:「五年,令陝西布政司,將金州等處茶課,自 成化六年為始,仍收本色,其原折收銀布,候豐年收 買茶斤,送各茶馬司收貯,以備易馬。」

成化七年,禁進貢回回蕃僧收買私茶,罷差官四川 巡茶。

按《明會典》「凡禁約。」成化七年,令禁進貢回回蕃僧人等,於在京及沿途收買私茶。 「凡差官」,成化七年罷 差行人,四川巡茶令按察司分巡官往來禁約。 成化十一年,令取回陝西巡茶御史,仍差行人。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四年,仍差御史於陝西巡茶。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五年,令陝西巡茶御史招蕃易馬,不拘年例, 願來者聽。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八年令、「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 私鹽例、押發充軍」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九年、令四川保寧等府茶課、每歲運十萬斤 至陝西接界交收、轉運各茶司支用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凡軍衛有司果無私茶不許分派下人買納作數[編輯]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三年,令召商買茶,分收入官,及運撥易馬。又禁 進貢蕃僧收買私茶,追遞年拖欠茶斤,折銀接濟官 軍支用。

按《明會典》,「凡開中」,「弘治三年令陝西巡撫並布政司 出榜召商報中,給引赴巡茶御史處掛號,於產茶地 方收買茶斤,運赴原定茶馬司,以十分為率,六分聽 其貨賣,四分驗收入官。」 凡易馬:「弘治三年以各邊 缺馬,令招商報茶。西寧、河州各四十萬斤,洮州二十 萬斤,運赴原撥」茶馬司。以茶百斤易上馬一匹,八十 斤易中馬一匹。 凡禁約:「弘治三年」、令今後進貢蕃 僧該賞食茶,給領勘合,行令四川布政司撥發有茶 倉分,照數支放,不許於湖廣等處收買私茶,違者盡 數入官。 凡折給:弘治三年、令四川遞年拖欠茶斤、 每芽茶一斤、追銀二分;葉茶一斤、追銀一分五釐類 解布政司,發松潘缺糧關堡,接濟官軍支用

弘治七年,以陝西開中茶賑饑。

按:《明會典》:「七年,以陝西歲饑,開中茶二百萬斤,召商 派撥缺糧倉分,上納備賑。」

弘治八年令四川拖欠茶課、俱減輕徵銀。免中茶易 馬,以資邊儲

按《明會典》:凡徵課,「弘治八年令四川布政司將所屬 茶課俱自弘治二年為始。以後年分各拖欠該徵之 數俱減輕。」每芽茶一斤徵銀一分五釐,葉茶一斤止 徵一分。 凡易馬:「弘治八年令免易馬,止中茶四百 萬斤,以資邊儲。」

弘治九年,立盤點茶馬司官吏侵欺損折之律。 按《明會典》九年令經該茶馬司官吏遇有考滿事故, 申巡茶御史,委官盤點見數,方離職役。若有侵欺,及 雖不侵欺,收置無法,致有損折原數者,依律究治追 陪。

弘治十二年、停止糧茶事例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四年,以洮、河、西寧發賣茶斤,召商納價,解糴 邊倉糧料。

按《明會典》「十四年,以榆林、環慶、固原糧餉缺乏,將洮 河、西寧發賣茶斤,量開四五百萬斤,召商上納價銀, 類解邊倉,糴買糧料。」

弘治十五年、令「今後不許召商中茶。」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六年、令取回巡茶御史。凡一應茶法。悉聽督 理馬政都御史兼理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七年、令召商依原擬給銀買茶驗收。又令各 處申明茶禁、選委官司專管、帶管巡茶

按《明會典》凡開中:「弘治十七年令召商收買茶五六 十萬斤,依原擬給銀定限,聽其自買自運,至各該茶 司,取實收查驗,仍委官於西寧、河州二衛發賣價銀 官庫收候給商。」 凡禁約:「弘治十七年令四川撫按 官行碉門、黎州、雅州、建昌、松潘、夔州、保寧等處,各該 兵備分巡,申明茶禁。利州衛選委指揮一員,專管巡 茶。通江、巴縣、廣元、東鄉等處,就委巡捕官管理。各督 應捕人等,把隘緝訪。軍民人等,敢有仍前私販,及該 管官司不行用心捕獲,一體重治。」 凡差官,弘治十 七年,令陝西每年於按察司揀憲臣一員,駐劄臨洮 府,巡禁私茶。一年滿日,擇一員交代。 又將建昌、松 潘、碉門、黎、雅遠處,行撫按稽查。夔州、東鄉、保寧、利州 附近陝西,聽督理馬政都御史帶管。

弘治十八年,定販賣私茶、及知情縱容問罪之例、各 有差。

按《明會典》十八年題准,「各處行茶地方,但有將私茶 潛往邊境興販交易,及在腹裡販賣,與進貢回還夷 人者,不拘斤數,事發並知情歇家牙保,俱問發南方 煙瘴地面衛所,永遠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販賣者,一百斤以上,問發附近衛分充軍。三百斤以 上,發邊衛永遠充軍。若在腹裡興販者,照例五百斤 以上,押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不及前數者,俱 依律擬斷。腹裡,仍枷號一個月,在邊方枷號兩個月。 有力納米贖罪,無力解五百里之外,擺站守哨。」但有 逃回,仍前興販者,事發不拘多寡,問發附近衛分充 軍。若軍官將官知情,縱容弟男子姪伴當興販,及守 備把關巡捕官知情故縱者,事發參問,降一級,原衛 帶俸差操。有贓者,從重論。不知者,照常發落。若守備、 把關、巡捕官,自出資本,興販私茶,但通蕃者,問發邊 衛充軍。在西寧、洮、河、甘肅地方發賣者,三百斤以上, 發附近衛分充軍。不及數及在腹裡發賣者,降一級, 調邊衛帶俸差操。

武宗正德元年定漢中所屬照數歲辦茶課永例[編輯]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議准勘處漢中所屬金州西鄉、 石泉、漢陰等處,舊額歲辦茶課二萬六千八百餘斤, 新收茶課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四斤,俱照數歲辦,永 為定例」

正德二年,仍設巡茶御史一員。請敕兼理馬政、「茶法」 二事。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年,令酌茶篦中制,招商易馬。

按《明會典》,凡易馬,正德十年,以每年招易蕃人,不辨 秤衡,止訂篦中馬篦,大則官虧,小則商病,令酌為中 制。每一千斤定三百三十篦,以六斤四兩為准,作正 茶三斤,篦繩三斤。

正德十五年奏准,養龍坑茶課,三年一併解納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養龍坑長官司每年應辦茶 課,三年一次,通計該茶三十三斤七兩二錢七分五 釐,一併差人解納。

世宗嘉靖五年定四川商販茶斤課程條例[編輯]

按《明會典》凡開中:「嘉靖五年題准四川所屬稅畝課 茶,照舊徵收。商販貨賣茶至百斤以上,俱赴管茶官 處報中引目一道,每年課程十分收一。凡中芽茶每 引定價三錢、葉茶每引定價二錢,俱令赴管茶官處 報中,價銀赴司上納。」其腹裡產茶地方,凡茶不上百 斤,俱赴本州縣報數,每十斤上銀一分,給票照賣,立 限完繳。其無引無票,俱係私茶,入官問罪。

嘉靖十二年,立「清審茶戶及收放商茶」之格。

按《明會典》:凡徵課:「嘉靖十二年奏准,陝西金州、西鄉、 石泉、漢陰、紫陽五州縣茶戶巡茶御史,每十年一次 清審,量為增減,均平;茶課 凡開中,嘉靖十二年奏 准,凡收放商茶,俱要辨驗真正,挨陳及新,如有求索 那移等弊,查照律例舉行。」

嘉靖十三年、令陝西金西等五州縣茶課、專責大戶 解納、量派餘戶徵給腳價。又限各處開中茶斤之數、 不許太濫

按《明會典》:「凡徵課:嘉靖十三年奏准陝西金西等五 州縣課茶,責令大戶徑解茶馬司交納。其經過州縣, 原設茶戶二千餘名,止派百名徵銀,以給大戶腳價。」

凡開中。《嘉靖》十三年奏准、今後開茶之期、商人報

中,每歲至八十萬斤而止,不許開中太濫,致壞茶法。 嘉靖十四年,令陝西巡茶御史管理四川干預茶法 軍衛有司,仍立各該分巡兵備等官嚴禁私茶之格。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四川夔州、東鄉、保寧、利江一 帶,附近陝西通茶地方,不論軍衛有司,凡事干茶法 者,悉聽陝西巡茶御史管理。各該分巡兵備等官,務 嚴禁私茶,按季將捉提人犯數目、開報查考。俱聽本 官舉劾

嘉靖十五年,限陝西積茶留用之數。禁易馬,正茶外 夾帶及行茶道路興販蕃馬。

按《明會典》凡禁約:嘉靖十五年題准:「今後陝西三茶 馬司,積茶止留二年之用。每年易馬,計該正茶外,分 毫不許夾帶。」 又題准:「今後凡遇行茶道路,如有興 販蕃馬入境者,拿獲馬匹入官,犯人以通蕃例論罪。」 嘉靖二十五年令將見在不堪易馬茶斤,減價量給 各軍應支折色。

按《明會典》,凡折給,嘉靖二十五年令將見在不堪易 馬茶斤減價三分之二,差好者量估價二錢二分,次 一錢八分。遇各軍支放折色月分,每軍量給一二篦, 即於本軍應支折色銀內,照茶篦數目扣銀在官,類 解陝西行太僕寺貯庫,聽候買馬。

嘉靖二十六年,召納開中茶於邊鎮,以備軍餉。定官 軍舍餘土民人等,將不堪馬匹冒蕃申納支茶,及茶 商園戶、店戶人等采納草茶,挑販私茶諸罪《律》。 按《明會典》,凡開中。嘉靖二十六年,令陝西開中茶一 百萬斤,召納緊要邊鎮,以備軍餉, 凡易馬。嘉靖二 十六年,令洮州、河州、西寧各處軍民人等,凡遇招蕃 易馬之時,但有將老弱不堪馬匹,冒頂蕃名申納支 茶。「三匹以下官軍,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 民並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茶馬俱入官。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號一個月 發落。若參守等官自行冒中二匹以下者,參問降一 級,調邊衛帶俸差操。縱容子弟軍伴人等冒中二匹 以下者,調邊衛帶俸。有贓者,從重論。不知者,照常發 落。三匹以上,及將茶斤展轉興販通蕃者,各照地方 斤數,問擬發遣。其參守撫夷等官,不行通調遠蕃,坐 索土人賄賂,聽其中馬者,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 差操。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照例問發立功。索取蕃 人財物者,照例發邊衛充軍。」各該承委易馬文職官 員,和同縱容者,一體參提究治罷黜。有贓者,從重論。 失於覺察者,量情發落。 《凡禁約》。嘉靖二十六年議 准,各處茶商,有原無資本混報茶批入山,通同園戶 蒸造假茶,及將驗過真茶盜賣,沿途採取草茶納官 各至五百斤以上者,商人園戶,及知情轉賣之人民 發附近衛分,軍「發邊衛,各充軍。」止終本身茶價入官。 不及前數者,依私鹽法論罪,仍枷號兩個月,發落窩 頓。店戶。知情者,從重論。至一千斤以上,本犯發極邊 衛分,永遠充軍。店戶不問,知與不知,一體治罪。其官 司開報茶引,令各商互相保結,中間若有前項之徒, 聽其首發。通同妄保者,一併治罪,不知者不坐。各處 「行茶地方,但有豪強茶徒,出本顧覓十人以上,挑販 私茶者,事發審實,悉照弘治十八年題准事例問發。 若拿獲顧覓之人,隱護首惡,及妄攀平人者,不分茶 斤多少,問發煙瘴地面,在邊者永遠,在內者止終,本 身各充軍。」巡捕官兵,通同茶徒賣放首惡,及挾詐良 民者,事發,官參問,降一級。應捕人役,枷號兩個月。有 贓者、各從重論

嘉靖三十一年立「四川商人報中及掣割餘茶,取給 繳銷《引由格律》。」禁革進貢蕃僧陳乞順買茶斤及夾 帶私茶。又委任各官監理茶法。

按《明會典》凡引由嘉靖三十一年令,凡商人報中四 川茶引,茶法道取具年甲、籍貫並文引字號,一樣關 帖六本,印鈐,關送重夔等道,帖下各地方,委官收掌。 候各商至日查審相同,如數驗放,秤盤蕃易。各將截 角茶引類繳。各道查明即轉關茶法道驗。如或繳到 截角不及數,並盤放不及時者,悉聽茶法道舉正,依 「律查究。」 又議准:掣割餘茶,「四川年例茶引五萬道, 舊額黎雅一萬道,松潘二千道,腹裡三萬八千道,今 加黎雅一萬道,松潘二千道,餘二萬六千道」,仍令腹 裡照常報中。此外若有買食零茶不及百斤者,分給 由帖,照例收稅,截角類繳。 《凡禁約》。嘉靖三十一年 議准,今後進貢蕃僧,凡有援例陳乞順買「茶斤者,一 切據法通行查革。其有該賞食茶,照例撥給回還。經 過關隘,一一盤驗。如有夾帶私茶,不拘多寡,即沒入 官。仍將伴送人員通把,依律問罪。」 凡差官,嘉靖三 十一年奏准,「四川茶法,併入水利道兼理。令重夔兵 備道禁湖茶監收買,下川南安綿兵備道監秤驗,建 昌、松潘兵備道監蕃易。各該」委官,悉聽《茶法》道選差。

穆宗隆慶三年題准四川布政司請給茶引召商報中納稅解部濟邊之例[編輯]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四川歲額茶引,共該稅銀 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七兩。每年布政司差官徑赴南 京戶部,請給引目,轉發該道,召商報中,上納稅銀,該 司貯庫。年終差官解部濟邊。」

隆慶五年,定「茶法開中到司銷引期限」及篦斤納馬 抽稅數目。

按《明會典》五年議准:「近年奸商假以附茶為由,任意 夾帶,恣情短販,甚至漢中盤過,有二三年不到茶司 者。鞏昌招中,有十數年不銷原引者。今後招商引內 註定一年完者,厚賞二年量賞,三年免究,四年問罪, 仍抽附茶一半入官,五年問罪,附茶盡數入官,不准 再報。六年以上,即係老引興販,照例問遣。其經過漢」 中、鞏昌,專責理刑推官查照引內篦斤,著實盤驗。 又令買茶中馬事宜各商自備資本,執引前去各該 衙門,比號相同,收買真細好茶,毋分黑黃、正附,一例 蒸曬,每篦重不過七斤,完日原住買茶所在官司,催 發起程,仍填註發行年月日期印鈐,運至漢中府,辨 驗真假。黑黃斤篦各另秤盤。經過罝口「巡檢司、火鑽 批驗所、鞏昌府查驗篦數,稽考夾帶。蘇谿關遵照《題 准事例》,每正茶一千斤,許照散茶一千五百斤數外, 若有多餘,方准抽稅。各照格填註,印鈐截角,依限運 赴洮岷參將,轉發洮州茶司,照例對分貯庫,取實收 赴院銷繳。如有夾帶數多,偽造低假,正附篦斤不同, 即從重問罪。夾帶與斤」重者入官,低假者砍焚。引過 五年之上不銷者究問。 又令甘州茶司批照洮、河、 西寧三茶司事例,定以六月開中,聽該道會同將領 撫調蕃族,依期前來,不拘兒騍扇馬堪以騎征者,方 許中納。每年大約以八百匹為止,務限兩月以裡通 完。

====神宗萬曆十三年令巡茶御史招商給引收買餘茶發賣西安鳳翔漢中三府量抽茶斤入官====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陝西腹裡地方,西安等 三府,因無官茶,私販橫行,議行巡茶御史招商,印給 引目,每引定為一百斤,收買園戶。餘茶運發漢中府 驗明發賣,每百斤量抽三十斤入官。大約在西安不 過六萬斤,鳳翔、漢中多各不過二萬斤。引內明坐地 方,隨路截角,如無印記及越境者,以私茶論。」

皇清[編輯]

戶部茶課定例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

《本朝茶法》:「陝西給番易馬,初差御史巡視,後歸巡」

撫兼理他省,發引召商,徵課起解,因地制宜。其例具後:

陝西 「洮岷茶馬司,河州茶馬司,西寧茶馬司,莊浪茶馬司,甘州茶馬司。」

江南 批驗茶引所

引式 :戶部為茶法事。「陝西清吏司案呈,照得各省《茶法》題准各項事例,已經通行遵奉訖。所有引目條款,合行開列,鑄造銅板,印刷引目,給付茶商收執,照茶前去發賣施行。須至引者:一,茶引每引毋論粗細連包,照茶一百斤為一引,給半印引目。引價納完,隨即發引,照例不許溢額。」

一,客商販茶,不許茶引相離,違者即同「私茶」 ,與私鹽同罪。

一經過關津批驗所依例照驗將引由截角,別無夾帶方許放行。若將茶貨寄頓別家,仍以舊引影射。並窩主一體論罪。

一、「茶貨至各省府州縣住賣者,即赴該地方官驗明,截角發賣。」

一,偽造「《茶引》者,處斬,籍沒當房家產。告捉人賞銀二十兩。」

一,出園茶主將茶賣與無引客商興販者,杖六十,原價入官。

一行茶地方

順治 年[編輯]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初,易馬例每茶一篦。」

重一十斤,上馬給茶一十二篦,中馬給茶九篦,下馬給茶七篦。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冶二年,差茶馬御史一。」

「員,轄陝西五茶馬司 。又給茶中馬,發莊浪等營堡騎操 。」 又題准:「凡通接西番關隘處所,撥官軍巡守。遇有夾帶私茶出境者,拿解治罪。其番僧夾帶奸人並私茶,許沿途官司盤檢,茶貨入官,伴送夾帶人送官治罪。若番僧所到處,該衙門官縱容私買茶貨,及私受餽送,增改關文者,聽巡按察究。」 又,進貢番僧應賞食茶,須給《勘合》付四川布政司,撥發有茶倉所,照數支放。不許於湖廣等處收買私茶。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三年題准甘鎮以茶。」

易馬。各番許於開市處所互市,不容濫入邊內。《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四年,差滿、漢巡茶御」

史、筆帖式、通事各一員。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五年議准茶篦止供

中馬不許開銷賞番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七年,題准舊例大引。」

篦茶:「官商均分,大引採茶九千三百斤為九百三十篦,商領部引,輸價買茶,交茶馬司,一半入官易馬,一半給商發賣,例不抽稅。」 小引包茶,稅分差等,每五斤為一包,每二百包為一引,發賣民用每引漢中稅銀九兩四錢,西安、鳳翔稅銀一十四兩。今定大小引概例平分。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九年覆准地方將領

巡緝。不許倚託營兵旗人販賣私茶。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十年覆准茶商舊例。」

「大引附茶六十篦,小引附茶六十七斤零。今定每茶一千斤,概准附茶一百四十斤。如有夾帶,嚴查治罪 。」 又覆准延寧二處商茶,每引百斤,量入官茶三十斤,折銀一錢三分,交庫彙報。又題准:「凡鎮將發銀市馬,查核的確,准令購買。若有載茶易馬者,概行禁止 。」 又覆准各番交易茶馬,量齎煙酒,以示撫綏。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十三年覆准新茶中」

馬既足,陳茶變價充餉。如新茶不足,陳茶兩篦折一中馬。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順治十四年覆准私茶私

馬變價及贖罪銀,原留中馬支用。今七監馬匹蕃庶,改解充餉。

康熙元年[編輯]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康熙元年,停止孳生課馬。」

牧丁地畝入官納糧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康熙二年,題准茶馬九萬。」

篦作十分考核。欠不及半分者,罰俸六個月。欠半分以上,罰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一級。二分以上,降二級。三分以上,降四級調用。四分以上,革職。溢額,每分以上,紀錄一次。至四分以上,加一級。五分以上,加一級紀錄一次。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康熙四年覆准裁陝西苑」

馬寺各監 又覆准、雲南北勝州開茶馬市、商人買茶易馬者、每兩抽稅三分。該撫詳造交易細數、番商姓名、每年題報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康熙五年題准茶引不完。」

者,雖多得茶斤,不准議敘。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康熙七年,裁撤茶馬御史。」

歸「《甘肅巡撫》兼理。」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康熙十四年題准茶馬事。」

宜每年八月攢造彙報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茶課歲額,康熙二十二年,各省

茶課共銀三萬二千六百四十二兩零。

陝西茶課六千七百五十五兩六錢。定額二萬二千四百引。內易馬二萬七百九十六引。榆林、神木、寧夏三處一千六百四引。每引徵課三兩九錢。又安漢二府、各徵商茶稅二百五十兩。四川茶課四千二百七十兩四錢零。定額巴州等二十一州縣。邊票六千八百八十四張。每張徵課四錢七分二釐。腹票二千四百二十七張,每張徵課二錢五分,共銀三千八百五十五兩九錢九分八釐。又,新繁等二十九州縣茶稅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一分六釐零,遵義府茶稅八十八兩二錢九分五釐。

江南茶課一百九十八兩。定額六萬引。「江寧府領引五萬三千道,吳縣領引一千道,宜興縣張渚司領引五千道,湖汶司領引一千道。」 每引止徵紙價三釐三毫。商運過關,驗引抽稅,彙入關稅。又,歙縣街口司茶稅彙入雜稅。

浙江茶課、一萬八千一百一十三兩二錢。定額十四萬引。每引、課銀一錢二分九釐三毫。係北新關徵解

江西茶課五百二十八兩六錢零。定額三千引。每引徵課一錢五分三釐三毫。共銀四百六十兩。又瑞昌縣茶課米折水腳銀十八兩八錢。又德、贛二縣茶稅水腳銀四十九兩八錢零。外遇閏加徵四兩五錢零。彙入商稅。

湖廣茶課二千二百三十兩三錢六分零。定額「湖北二百三十引,每引徵課二兩。湖南二百四十引,每引徵課三兩九錢。」 又安陸府茶稅六百二十四兩二錢七分,當陽縣一十兩九分,六合縣二百兩零。外均州茶稅儘收儘解。茶行經紀,每名帖稅二兩。

《福建茶課》、三百五十九兩二錢。

山東茶課、一百七十六兩五錢七分。係濟南府額課。餘州縣茶稅、彙入雜稅

廣東茶課,一十兩五錢,地不產茶,不給引目,惟樂昌縣抽稅充額。其長寧縣茶園墟稅,在雜稅項下彙解。又潮州府廣濟橋,每百斤細茶稅一錢,粗茶稅一分五釐,苦茶稅九釐,彙入《橋稅》內。廣西、雲南茶課,二省不產茶,凡有販茶抽稅無定額,彙入《雜稅》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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