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343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百四十三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三卷目錄

 錫部彙考

  周禮夏官

  爾雅釋器

  山海經中山經

  本草綱目

  天工開物

 錫部藝文

  考工記金錫       元熊朋來

 錫部紀事

 錫部雜錄

 鐵部彙考一

  漢總一則 武帝一則 武帝元鼎一則 元封一則 昭帝始元一則 宣帝地節一則

   元帝初元一則 永光一則 成帝綏和一則 孺子嬰初始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一則 章帝建初一則 章和一則 和帝永元一則 獻帝建安一

  則

  南齊高帝建元一則

  陳後主禎明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後主武平一則

  唐元宗開元二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二則 宣宗大中一則

  後唐明宗長興一則

  後漢高祖一則

  遼太祖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道宗清寧二則 咸雍一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一則 英宗治

  平一則 神宗元豐一則 徽宗政和二則 孝宗乾道一則 光宗紹熙一則

  金海陵正隆一則 章帝泰和一則

  元總一則 太宗二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十一則 成宗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

  則 仁宗延祐四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一則 順帝

  元統一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武宗正德一則

皇清順治一則 康熙一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三卷

錫部彙考

[編輯]

《周禮》

[編輯]

《夏官》

[編輯]

《職方氏》:「東南曰揚州,其利金、錫、竹箭。」

訂義易氏曰:《考工記》曰:「吳越之金,錫。」《禹貢》於揚州亦曰「惟金三品。」

《爾雅》

[編輯]

《釋器》

[編輯]

錫謂之鈏。

白鑞:

《山海經》

[編輯]

《中山經》

[編輯]

龍山,其下多赤錫。

讙山多白錫。

嬰侯之山,其下多赤錫。

《服山》,其下多赤錫。

《本草綱目》

[編輯]

[編輯]

釋名

白鑞 鈏 賀 李時珍曰:《爾雅》:「『錫謂之鈏』。郭璞注云:『白鑞也。方術家 謂之賀。蓋錫以臨賀出者為美也』。」

集解

《別錄》曰:「錫生桂陽山谷。」

陶弘景曰:「今出臨賀,猶是桂陽地界。」鉛與錫相似,而 入用大異。

李時珍曰:錫出雲南衡州。許慎《說文》云:「錫者,銀、鉛之 間也。」《土宿本草》云:「錫受太陰之氣而生,二百年不動 成砒。砒二百年而錫始生。錫稟陰氣,故其質柔,二百 年不動,遇太陽之氣乃成銀。」今人置酒於新錫器內, 浸漬日久,或殺人者,以砒能化錫,歲月尚近,便被采 取,其中蘊毒故也。又曰:砒乃錫根,銀色而鉛質,五金 之中,獨錫易制,失其藥則為五金之賊,得其藥則為 五金之媒。《星槎勝覽》言滿剌加國於山溪中淘沙取 錫,不假煎鍊成塊,名曰「斗錫」也。

正誤

蘇恭曰:「臨賀采者名鉛,一名白鑞。」唯此一處,資天下 用。其錫出銀處皆有之,體相似,而入用大異。

李時珍曰:蘇恭不識鉛錫,以錫為鉛,以鉛為錫,其謂 黃丹、胡粉為炒錫,皆由其不識故也,今正之。

氣味

甘寒微毒。

獨孤滔曰:「羖羊角、五靈脂、伏龍肝、馬鞭草皆能縮賀 硇、砒能硬錫,巴豆、蓖麻、薑汁、地黃能制錫,松脂銲錫錫礦縮銀。」

主治

《大明》曰:「惡毒風瘡。」

發明

李時珍曰:洪邁《夷堅志》云:「汝人多病癭,地饒風沙,沙 入井中,飲其水則生癭。」故金房間人家以錫為井闌, 皆夾錫錢鎮之,或沈錫井中,乃免此患。

附方

解砒霜毒錫器於粗石上磨水服之。濟急方

楊梅毒瘡:「黑鉛、廣錫各二錢半,結砂蜈蚣二條為末, 紙卷作小撚,油浸一夜,點燈日照瘡二次,七日見效。」 集元方

《天工開物》

[編輯]

[編輯]

凡錫,中國偏出西南郡邑,東北寡生。《古書》名錫為「賀」 者,以臨賀郡產錫最盛而得名也。今衣被天下者,獨 廣西南丹、河池二州居其十八,衡、永則次之。大理、楚 雄即產錫甚盛,道遠難致也。凡錫有山錫、水錫兩種。 山錫中又有錫瓜、錫、砂兩種。錫瓜塊大如小瓠,錫砂 如豆粒,皆穴土不甚深而得之,間或土中生脈充牣, 「致山土自頹,恣人拾取者。」水錫衡永出溪中,廣西則 出南丹州河內,其質黑色,粉碎如重羅麪。南丹河出 者,居民旬前從南淘至北,旬後又從北淘至南,愈經 淘取,其砂日長,百年不竭,但一日功勞,淘取煎鍊,不 過一斤。會計爐炭資本,所獲不多也。南丹山錫出山 之陰,其方無水淘洗,則接連百竹為「梘,從山陽梘水 淘洗土滓,然後入爐。」凡鍊煎,亦用洪爐入砂數百斤, 叢架木炭亦數百斤,鼓鞲鎔化。火力已到,砂不即鎔, 用鉛少許勾引,方始沛然流注。或有用人家炒錫剩 灰勾引者。其爐底炭末瓷灰,鋪作平池,傍安鐵管小 槽道,鎔時流出爐外低池。其質初出潔白,然過剛承 錘,即坼裂,入鉛制柔,方充造器用。售者雜鉛太多,欲 取淨,則鎔化,入醋淬八九度,鉛盡化灰而去。出錫唯 此道《方書》雲「馬齒莧取草錫」者,妄言也。謂砒為錫苗 者,亦妄言也。

錫部藝文

[編輯]

《考工記金錫》
元·熊朋來

[編輯]

攻金之工,如築冶鳧栗段桃,以今工料言之,宜用銅 鐵等物為多,特總名曰「金錫」,以分六齊。六分其金而 錫居一,為鍾鼎之齊;五分其金而錫居一,為斧斤之 齊;四分其金而錫居一,為戈戟之齊;三分其金而錫 居一,為大刃之齊;五分其金而錫居二,為削殺矢之 齊。金錫半為鑑燧之齊。使如今時所謂錫,則豈堪為 斧斤戈㦸矢刃哉?栗氏攻煎金錫,定火候以青黃黑 白氣,而用以鑄量,使如今時所謂錫,則豈能聲中黃 鍾之宮哉?觀《史記平準書》及《漢食貨志》,亟稱銀錫,漢 武帝造銀錫為白金,可以見古者銀與錫通稱白金。 《考工先秦古書》,當時蓋以錫為銀鉛之總名。《說文》謂 錫曰「銀鉛之間」,稍近古意。徐氏不察《考工》「金錫」之說, 殊失許叔重本旨。《周禮卝人》職「金」皆言「金玉錫石」,蓋 銅、鐵、銀、錫,皆取卝煉成言錫,而不必枚舉銅、銀、鐵也。 嘗嘆漢儒拘《爾雅》之文,於《卝人》之注直以錫為「鈏鉛」, 惜《爾雅》專以銀為白金,不思漢時固以錫為白金。其 注「鐐銀」、「鈑金」,名物瑣細,而於《考工》「金錫」之義乃無所 發明,曾不若《說文》能合銀、鉛以言錫也。《職方氏》於揚 州言金、錫,荊州言銀,以金出產之地言之,則銀在揚 而錫在荊,錫亦銀也,特以荊、揚地利互文見之爾。若 如今人分別銀、錫,則《考工》所謂「金、錫」,於理有不通者, 故著其說,使讀《考工記》者無惑焉。今世用物,銅、錫為 多,經文絕少,言銅亦罕言銀、鐵,《考工》言「金」者,鐵、銅在 其中;言錫者,銀、鉛在其中。合而言之,總曰「金錫。」爾聞 決銀者,言錫能賊金也,似不宜混合。然物各有用,攻 金之工不一。銅鐵及鍮銅得銀愈佳,鑄銅得鉛益滑, 金錫相須,尚矣。

錫部紀事

[編輯]

《周禮·地官》:卝人,「掌金玉錫石之地,為之厲禁以守之。 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

《述異記》:「漢惠帝二年,宮中雨黃金黑錫。」

《漢書。武帝紀》:「元狩四年冬,有司言關東貧民,徙隴西、 北地、西河、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縣官衣食 振業,用度不足,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㠯足用。」 《述異記》:「河間有雨錢城,漢世天雨鉛錫於此。」

《神仙傳》:「尹軌字公度,常見一人本宦族子弟,仕郡,遇
考證
公事簿書不了,當陪官錢百萬賣田宅車牛,不售而

停,見收繫。公度語所富人曰:『子可以百萬錢借我,我 欲以救人,後三十日倍當相還』。富人喜敬之,即以百 萬錢與公度,以與遇事者曰:『卿能得一百二十斤鉛, 不遇事者即具之。公度於䥶中銷錫,復以其腰間管』」 中藥一方寸匕。投沸錫中。攪之皆成金。即稱賣與人。 得錢百萬以還人。近光熙元年間。公度到南陽太和 山中。

《南齊書紀僧真傳》,上在淮陰治城,得古錫鐵,大數尺, 下有篆文,莫能識者。僧真曰:「何須辯此文字。此自久 遠之物,九錫之徵也。」太祖曰:「卿勿妄言。」

《元史食貨志》:「鉛錫在湖廣者,至元八年,辰、沅、靖等處 轉運司印造錫引,每引計錫一百斤,官收鈔三百文。 客商買引赴各冶支錫販賣,無引者,比私鹽減等,杖 六十,其錫沒官。」此鉛錫課之興革可攷者然也。

錫部雜錄

[編輯]

《詩經衛風有斐》君子,「如金如錫。」

《山海經》:「龍山上多寓木,其上多碧,其下多赤錫。」 《淮南子》:「明鏡之始照,未見其容也,及杚之以錫,磨之 以氈,則鬚眉見。」

《越絕書》:「赤謹山破而出錫。」

《博物志》:「積草,三年燒之,津液下流成錫。」

《酉陽雜俎》:「山上有薑,下有銅錫。」

鐵部彙考一

[編輯]

漢初,鹽鐵仍秦之制。

按:《漢書食貨志》:「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 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漢興,循而未改。」

武帝  年始禁私鑄鐵器

[編輯]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帝時,大農上 鹽鐵丞孔僅、咸陽言:「山海天地之臧,宜屬少府,陛下 弗私,以屬大農佐賦。願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鬻鹽, 官與牢盆浮食奇名,欲擅斡山海之貨,以致富羨,役 利細民。其沮事之議,不可勝聽。取私鑄鐵器鬻鹽者, 釱左趾,沒入其器物。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使屬在 所」縣,使僅咸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作官府除。故鹽 鐵家富者為吏,吏益多賈人矣。

元鼎 年徐偃矯制鼓鑄鹽鐵詔終軍詰狀伏罪

[編輯]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終軍傳》,「軍為謁者,給事 中。元鼎中,博士徐偃使行風俗。偃矯制使膠東、魯國, 鼓鑄鹽鐵,還奏事,徙為太常丞。御史大夫張湯劾偃 矯制,大害法,至死。有詔下軍問狀,軍詰偃:『膠東南近 瑯琊,北接北海,魯國西枕泰山,東有東海,受其鹽鐵。 偃度四郡口數田地,率其用器食鹽,不足以並給二 郡邪?將埶宜有餘而吏不能也。何以言之?偃矯制而 鼓鑄者,欲及春耕種,贍民器也。今魯國之鼓,當先具 其備,至秋迺能舉火,此方與實反者非。偃已前三奏 無詔,不惟所為不許,而直矯作威福,以從民望,於名 采譽,此明聖之所必加誅也。偃矯制顓行,非奉使體, 請下御史徵偃即罪』。」奏可,上善其詰。

元封元年置均輸鹽鐵官

[編輯]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卜式貶為太子 太傅,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斡天下 鹽鐵。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爭物,以故騰躍,而天下 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 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 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 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 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 商大賈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躍。故抑 天下之物,名曰「平準。」天子以為然而許之。於是天子 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 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鉅萬計,皆取足大農。

按:《文獻通考》:「元封元年,因桑弘羊請,置大農部丞數 十人,分部主郡國名,往往均輸鹽鐵官不出鐵者,置 小鐵官,使屬所在縣。」

鐵官凡四十郡:

京兆。     左馮翊。夏陽

扶風。雍漆    弘農:宜陽澠池

太原。大陵    河東。安邑絳厶安民平陽 河內。隆慮    河南:

潁川。陽城    汝南。西平

南陽。     廬江:

山陽        沛。

魏。武安     常山。都鄉

《千乘》。郡 千乘  齊。臨淄

東萊。東羊    東海。下邳朐濟南:東平陵歷城 《泰山》、

臨淮。鹽瀆堂邑  桂陽。

漢中:沔陽    犍為:武陽南安

蜀:「臨卭,       瑯琊, 漁陽。」漁陽    右「北平。」夕陽

遼東:平郭    隴西。

膠東。郁秩    《魯》。

楚。彭城     廣陵:

中山。北平    東平。

城陽。     涿。

昭帝始元六年議罷鹽鐵榷酤

[編輯]

按《漢書昭帝本紀》:始元六年二月,詔有司問郡國所 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議罷鹽鐵榷酤。 按《食貨志》: 「六年,詔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 之要,皆對願罷鹽鐵酒榷均輸官,毋與天下爭利,視 以儉節,然後教化可興。」弘羊難以為此,國家大業,所 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本,不可廢也。

宣帝地節三年增置鹽鐵官

[編輯]

按《漢書宣帝本紀》。不載 按《華陽國志》。地節三年,「穿 臨邛蒲江鹽井二十所,增置鹽鐵官。」

元帝初元五年夏四月詔罷鹽鐵官

[編輯]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元帝即位,天下 大水,關東郡十一尢甚。二年,齊地饑,穀石三百餘,民 多餓死,琅邪郡人相食。在位諸儒多言鹽鐵官及北 假田官、常平倉可罷,毋與民爭利。上從其議,皆罷之。」

永光三年復鹽鐵官

[編輯]

按《漢書元帝本紀》:「永光三年冬,復鹽鐵官博士弟子 員,以用度不足,民多復除,無以給中外徭役。」 按《食 貨志》,「元帝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復之。」

成帝綏和二年以翟方進奏請增益鹽鐵變更無常賜冊切責

[編輯]

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翟方進傳》:「方進為丞相, 綏和二年,上召見,賜冊曰:『百僚用度各有數,君不量 多少,一聽群下言。用度不足,奏請增益鹽鐵,變更無 常。朕既不明,隨奏許可。後議者以為不便,制詔下君, 君何持容容之計?無忠固意,將何以輔朕?帥道群下, 而欲久蒙顯尊之位,豈不難哉!方進即日自殺』。」

孺子嬰初始三年即王莽始建國二年新莽命官賣鹽鐵器按漢書王莽傳始建國之二年初設六筦之令命縣官酤酒賣鹽鐵器 按食貨志羲和魯匡言名山大

[編輯]

澤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於是置命士督, 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 臨菑姓偉等,乘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姦,多 張空簿,府臧不實,百姓愈病。莽知民苦之,復下詔曰: 「夫鹽,食肴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曰農之本。 名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 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 民所能家作,必卬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 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為設科 條防禁,犯者罪至死。姦吏猾民,並侵眾庶,各不安生。

後漢

[編輯]

光武帝建武二年彭寵以鹽鐵貿穀詔徵之

[編輯]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彭寵傳》,「寵行漁陽 太守事,有舊鹽鐵官,寵轉以貿穀,積珍寶,益富強。朱 浮與寵不相能,浮數譖搆之。建武二年春,詔徵寵。」

章帝建初六年議復鹽鐵官

[編輯]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鄭眾傳》,「建初六年,眾 代鄧彪為大司農。是時肅宗議復鹽鐵官,眾諫以為 不可,詔數切責,至被奏劾,眾執之不移,帝不從。」

章和二年和帝即位罷鹽鐵之禁縱民鑄煮入稅

[編輯]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章和二年「二月壬辰,即皇帝位, 夏四月戊寅,詔曰:昔孝武皇帝致誅胡越,故權收鹽 鐵之利,以奉師旅之費。自中興以來,匈奴未賓,永和 末年,復修征伐。先帝即位,務休力役,然猶深思遠慮, 安不忘危,探觀舊典,復收鹽鐵,欲以防備不虞,寧安 邊境。而吏多不良,動失其便,以違上意。先帝恨之,故」 遺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鑄煮,入稅縣官如故事。 其申敕刺史、二千石,奉順聖旨,勉弘德化,布告天下, 使明知朕意。」

和帝永元十五年秋七月丙寅復置涿郡故鹽鐵官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編輯]

《續漢書》曰:「其郡縣有鹽官、鐵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皆如縣也。」

獻帝建安十九年劉備定益州置鹽府校尉較鹽鐵之利

[編輯]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建安十九年五月,劉備破劉璋, 據益州。」

按:《三國蜀志呂乂傳》:「先主定益州,置鹽府校尉,較鹽 鐵之利。」

南齊

[編輯]
====高帝建元 年後宮器物欄檻改用鐵為飾====
考證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上「即位後,後宮器物欄檻以銅

為飾者,皆改用鐵。」

[編輯]

後主禎明二年東冶鑄鐵飛出燒民家

[編輯]

按《陳書後主本紀》:「禎明二年五月甲午,東冶鑄鐵,有 物赤色,如數斗,自天墜鎔所有聲隆隆如雷,鐵飛出 牆外,燒民家。」

北齊

[編輯]

文宣帝天保十年廢帝即位停罷諸銅鐵工

[編輯]

按《北齊書廢帝本紀》:天保十年「十一月癸卯,即帝位 於晉陽。庚戌,詔銅鐵諸雜作工,一切停罷。」

後主武平六年閏月辛巳以軍國資用不足稅山澤鹽鐵有差

[編輯]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編輯]

元宗開元元年詔姜師度強循檢校鹽鐵之利

[編輯]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開元元年十 二月,左拾遺劉彤《上鹽鐵表》曰:「臣聞漢孝武之時,外 討戎夷,內興宮室。殫費之甚,十倍當今。然而古費多 而貨有餘,今費少而財不足者,何也。豈非古取山澤 而今取貧人哉?取山澤則公利厚而人歸於農,取貧 人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故先王作法也,山海有官, 虞衡有職,輕重有術,禁發有時,一則專農,二則饒國。 夫煮海為鹽,採山鑄金,伐木為室,農餘之輩也。寒而 無衣,飢而無食,傭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若能收山 海厚利,奪農餘之人;寬調斂重徭,免窮苦之子,所謂 損有餘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乎?臣願陛下 詔鹽鐵、伐木等官,收興利貨於人,則不及數年,府有 餘儲矣。然後下寬大之令,蠲窮獨之徭,可以惠群生, 可以柔荒服。雖戎狄未服,堯湯水旱,無足虞也。」元宗 令宰相議其可否,咸以鹽鐵之利,甚益國用。遂令將 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強循俱攝御史中丞,與諸 道按察使檢責海內鹽鐵之課。

開元十年敕「諸川鹽鐵官課,令使人勾當。」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年八月十 日敕:「諸川所造鹽鐵,每年合有官課,此令使人勾當, 除此一無別求,在外不細委知。如聞稱有侵剋,宜令 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檢校,依令式收稅,如有落帳欺 沒,仍委按察糾覺奏聞。其姜師度除蒲州鹽池以外, 自餘處更不須巡檢。」

德宗貞元二十一年正月丙申順宗即位二月乙丑罷鹽鐵使月進

[編輯]

按《唐書順宗本紀》云云。 按《王播傳》:「播領鹽鐵,嗜權 利,不復初操,重賦取以正額,月進為羨餘,歲百萬緡。」

按《李絳傳》:王播為鹽鐵使,而事月進,絳曰:「比禁天」

下正賦外,不得有他獻而播妄名。「羨餘不出祿稟家 貲,願悉付有司。」帝曰:「善。」訖,絳在位,獻不入禁中。 按《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停鹽鐵使月進。舊鹽鐵錢總 悉入正庫,以助給費,而主北務者,稍以時市珍玩時 新物,充進獻,以求恩澤。其後益甚,歲進錢物,謂之羨 餘,而給入益少。及貞元末,逐月有獻,謂之月進,及是 而罷。

憲宗元和 年天下歲采鐵二百七萬斤

[編輯]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元和 年。獨孤朗奏用觀察使領鹽鐵。不聽。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獨孤及傳》:「及子朗,元和 中擢右拾遺,建言宜用觀察使領本道鹽鐵,罷場監 管榷吏,除百姓之患,不聽。」

宣宗大中 年增鐵山七十一天下歲率鐵五十三萬斤有奇

[編輯]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宗增河湟戍 兵衣絹五十二萬餘疋。鹽鐵轉運使裴休請復歸鹽 鐵使,以供國用。增鐵山七十一,天下歲率鐵五十三 萬二千斤。」

後唐

[編輯]

明宗長興二年十二月甲寅朔除鐵禁

[編輯]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云云。

後漢

[編輯]

高祖   年峻立鹽鐵之禁

[編輯]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漢高祖入 汴之年,屬戎虜猾夏之後,國用尤窘,故鹽鐵之禁甚 峻。明年,李守貞叛於河中,傳檄於鄰藩,以疏漢之不 道云:鹹鹺不通,從銖兩者遭刑;農器不行,務耕耘者 束手。」則漢之立法可知矣。

[編輯]

太祖五年冬十月戊午置鐵冶

[編輯]

按《遼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坑冶則自太祖 始併室韋,其地產銅鐵金銀,其人善作銅鐵器。又有 曷朮部者多鐵。曷朮,國語鐵也。部置三冶,曰柳濕河, 曰三黜古斯,曰手山。神冊初平渤海,得廣州,本渤海 鐵利府,改曰鐵利州,地亦多鐵。東平縣,本漢襄平縣故地產鐵,卝置採煉者三百戶,隨賦供納。」以諸阬冶 多在國東,故東京置戶部司,長春州置錢帛司。太祖 征幽薊,師還,次山麓,得銀、鐵卝,命置冶。

聖宗統和四年南京留守奏增鹽鐵錢折絹

[編輯]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四年,南京留守奏,「百姓歲輸 三司鹽鐵錢折絹不如直。詔增之。」

興宗重熙二年十二月己酉禁夏國使沿路私市金鐵

[編輯]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八年十一月禁南京不得私貨鐵

[編輯]

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清寧十年十一月庚辰。詔南京不得私貨鐵。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咸雍六年十一月乙卯禁鬻生熟鐵於回鶻阻卜等界

[編輯]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編輯]

太祖開寶五年春正月壬辰朔禁鐵鑄浮屠及佛像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編輯]

太宗淳化四年五月戊申罷鹽鐵戶部度支等使

[編輯]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至道三年三月真宗即位夏四月丁未罷鹽鐵度支戶部副使

[編輯]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六年六月丁亥復鹽鐵度支戶部副使

[編輯]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四年十二月癸卯廢兗州鐵冶

[編輯]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 年諸州阬冶皆置吏主之歲得鐵視皇祐增百餘萬

[編輯]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率山澤之利 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 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 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 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 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皇祐中,歲得鐵七百二十 四」萬一千斤。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 餘。既而山澤興廢,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復故者六十 有八,而諸州阬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萊、徐、兗、鳳翔、陜、 儀、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英、韶、渠、合、資二十 四州,興國、邵武二軍,鐵之冶七十七,皆置吏主之。是 歲,視《皇祐》鐵增百餘萬。

神宗元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鐵五百五十萬斤有奇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八年令近阬冶坊郭鄉村並淘採烹鍊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

[編輯]

「阬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至 元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 斤。

徽宗政和六年詔令廣東路鐵官悉市以浸銅江東西福建兩浙漕臣皆領阬冶

[編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十二月,廣 東漕司言:「本路鐵場阬冶九十二所,歲額收鐵二百 八十九萬餘斤,浸銅之餘無他用。」詔令官悉市以廣 浸,仍以諸司及常平錢給本。尚書省奏:「五路阬冶已 有提轄措置專司,及淮南、湖北、廣東西亦監司領,其 餘路請並令監司領之。」於是江東西、福建、兩浙漕臣 皆領阬冶。

政和八年。諸路鐵倣茶鹽榷鬻。仍復諸路阬冶提舉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令諸路鐵 倣茶鹽法榷鬻。置鑪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苗脈微 者聽民出息承買。以所收中賣於官。私相貿易者禁 之。先是元豐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奏。「徐鄆青等州 歲製軍器。及上供簡鐵之類數多。而利國菜蕪二監 鐵」少不能給,請鐵從官興煽,所獲可多數倍。自是官 榷鐵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祐罷之。其後,大觀初,入 內皇城使裴絢為涇原幹當,奏上渭州通判苗沖淑 之言:「石河鐵冶既令民自採鍊,中賣於官,請禁民私 相貿易,農具器用之類,悉官為鑄造,其冶坊已成之 物,皆以輸官而償其直。」乃禁毋得私相貿易,農具器 用勿禁;官自賣鐵,唯許鑄瀉戶市之。政和初,臣僚言: 「鹽鐵利均,今鹽筴推行已備,而鐵貨尚未講畫,請即 冶戶未償之錢,收其已鍊之鐵,為器鬻之。兼京、東二 監所出尤多,河北固鎮等冶並官監,其利不貲,而河 東鐵炭最盛。若官榷為器,以贍一路,旁及陝、雍,利入 甚廣,且以銷盜鑄之弊。又夏人茶山鐵冶既入中國, 乏鐵為器,聞以鹽易鐵錢於邊,若官自為器,則鐵與 錢俱重,可伐其謀。請榷諸路鐵,擇其最盛者可置監 設官總之,概諸路不越數十處,餘止為鑄瀉之地,屬 之都監或監當官兼領。凡農具器用皆官鑄造,表以 字號,官本之餘,取息二分以上,仍置鐵引,以通諸路, 儲其錢助三路鈔本。」詔戶部下諸路漕臣詳度。會次年廣東路請以可監之地如舊法收其淨利,苗脈微 者召人承買,官不榷取,遂併諸路詳度之旨不行。至 是臣僚復以為言,故嚴貿易之禁,而鐵利盡榷於官, 然農具器用,從民鑄造,卒如舊法。四月,廣東廉訪黃 烈等言:「廣、惠、英、康、韶州、興慶府,政和中寶貨」司立「阬 冶金銀等歲額,或苗脈微,或無人承買,而浮冗之人 虛託其名,發毀民田,騷動邀販。」詔政和六年所立額 並罷,舊有苗脈可給歲課者如故。十一月,復諸路元 罷提舉阬冶官,其江南路仍令江西漕臣劉蒙同措 置。

孝宗乾道 年諸路鐵冶歲入八十八萬斤有奇

[編輯]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南渡阬冶廢興 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 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 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廣東、 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鐵冶六百三十八,廢者二百 五十一,舊額歲二百一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斤有 奇,《乾道》歲入八十八萬三百斤有奇。

光宗紹熙二年八月甲申寬兩浙榷鐵之禁

[編輯]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編輯]

海陵正隆三年二月甲午遣使檢視隨路鐵冶

[編輯]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章帝泰和  年李復亨奏請產鐵處募工置冶從之

[編輯]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泰和時李 復亨奏民間銷毀農具,以給軍器,臣切以為未便。汝 州魯山、保豐、鄧州南皆產鐵,募工置冶,可以獲利,且 不厲民,從之。」

[編輯]

元初,立鐵課、鐵引及禁冶私鐵之法。

按《續文獻通考》:「元初鐵課,各省皆有,鐵之等亦不一, 有生黃鐵、生青鐵、青瓜鐵、簡鐵每引二百斤,鐵法無 引。私販者比私鹽減一等,杖六十,鐵沒官,內一半折 價付告人充賞。偽造鐵引者,同偽造省部印信論罪, 官給賞鈔貳錠,付告人。監臨正官禁治私鐵不嚴,致 有私鐵生發者,初犯笞三十,再犯加一等,三犯別議」 黜降。客旅赴冶支鐵,引後不批月日,出給,引鐵不相 隨,引外夾帶,鐵沒官。鐵已賣,十日內不付有司,批納 引目,笞四十。因而轉用,同《私鐵》法。凡私鐵農器鍋金 刀鎌斧杖,及破壞生熟鐵器,不在禁限。江南鐵貨及 生熟鐵器,不得於江淮以北販賣,違者以私鐵論。

太宗八年歲丙申撥戶煽河東及檀景等處鐵冶

[編輯]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產鐵之所在腹 裡,曰河東、順德、檀、景、濟南;江浙省曰饒、徽、寧、國信、慶 元、台、衢、處、建寧、興化、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龍興、吉 安、撫袁、瑞、贛、臨江、桂陽;湖廣省曰沅、潭、衡、武岡、寶慶、 永全、常寧、道州;陜西省曰興元;雲南省曰中慶、大理、 金齒、臨安、曲靖、澂江、羅羅、建昌。」鐵在河東者,太宗丙 申年,立爐於西京「州縣,撥冶戶七百六十煽焉。」鐵在 檀、景等處者,太宗丙申年,始於北京撥戶煽焉。 九年歲丁酉立爐於交城縣。撥冶戶。煽河東鐵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鐵在河東者。太 宗丁酉年。立爐於交城縣。撥冶戶一千煽焉。

世祖中統元年六月庚申罷銅鐵阬冶所役民夫

[編輯]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二年,立提舉司。掌「檀、景等處鐵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鐵在檀、景等處 者,中統二年立提舉司掌之,其後亦廢置不常。 中統三年,置諸軍鐵冶,敕武寧軍輸鐵。」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春正月庚午,諸王塔察兒請 置鐵冶,從之。六月癸卯,敕武寧軍歲輸所產鐵。癸丑, 立小峪蘆子、寧武軍赤泥泉鐵冶四所。」

中統四年,「拘戶興煽各處鐵冶」,令歲輸鐵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癸卯,領部阿合馬請 興河南等處鐵冶。從之。夏四月庚戌朔,以漏籍戶一 萬一千八百附籍戶四千三百於各處起冶,歲課鐵 四百八十萬七千斤。五月戊戌,以禮部尚書馬月合 乃兼領潁州光化互市,及領已括戶三千,興煽鐵冶, 歲輸鐵一百三萬七千斤,就鑄農器二十萬事,易粟 四萬石輸官。河南隨處城邑市鐵之家,令仍舊鼓鑄。」

按《食貨志》:「鐵在濟南等處者,中統四年拘漏籍戶。」

三千煽焉。 按《姦臣傳》:「阿合馬中統三年領中書左 右部,兼諸路都轉運使。明年,以河南鈞、徐等州俱有 鐵冶,請給授宣牌,以興鼓鑄之利。」

至元五年立河東鐵冶總管府

[編輯]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鐵在河東者,至 元五年始立洞冶總管府,七年罷之。」

至元九年五月庚午,減鐵冶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阿合馬等以國用不足,請鼓鑄鐵器,官為局賣。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九月庚午,阿合馬等以軍 興國用不足,請復立都轉運司九,量增課程元額鼓 鑄鐵器,官為局賣 按《姦臣傳》:「十二年,阿合馬言,比 因軍興之後,減免編民征稅,又罷轉運司官,令各路 總管府兼領課程,以致國用不足。臣以為莫若驗戶 數多寡,遠以就近,立都轉運司,量增舊額,選廉幹官 分」理其事,應以「私鐵鼓鑄,官為局賣。」

至元十三年,檀州錐山始立四鐵冶,又立平陽等路 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三年。霧靈山 伐木官劉氏言。「檀州大峪錐山出鐵礦。有司覆視之。 尋立四冶。」 按《食貨志》。十三年立平陽等路提舉司。 十四年又罷之。其後廢置不常。

至元十九年二月己酉,立鐵冶總管府。十二月癸卯, 罷湖廣行省鐵冶提舉司,以其事隸總管府。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立鐵冶總管府,從綦公直言, 設冶場於別十八里,鼓鑄農器。」

至元二十年。冬十月戊申。罷北京鹽鐵課程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五月乙丑,取高麗所產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八月癸酉,以河間等路鹽運司兼管 順德、廣平、綦陽三鐵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夏四月癸酉,以「萊蕪鐵冶提舉司隸 山東鹽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高興請罷福建鐵冶提舉司。從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 左丞高興言。「福建銀鐵。又各立提舉司。亦為冗濫。請 罷去。」詔從之。

至元三十一年,撥戶「煽順德等處鐵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鐵在順德等處 者,至元三十一年,撥冶戶六千煽焉。」

成宗大德元年十一月壬戌立真定鐵冶隸順德都提舉司罷保定紫荊關鐵冶提舉司還其戶八百為民

[編輯]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鐵在順德等處 者。大德元年。設都提舉司掌之。其後亦廢置不常。 大德三年九月庚寅。置河東山西鐵冶提舉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五年春正月壬子,罷檀、景兩州探金鐵冶提舉 司,以其事入都提舉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五年始併檀、景 三提舉司為都提舉司」,所隸之冶有七,曰雙峰,曰暗 峪,曰銀崖,曰大峪,曰五峪,曰利貞,曰錐山。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聽民煽辦鐵課。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於上 都,大赦天下,諸處鐵冶,許諸人煽辦」 按《食貨志》,「鐵 在河東者,大德十一年聽民煽煉,官為抽分。」

武宗至大元年罷順德廣平鐵冶提舉司復立河東及濟南鐵冶都提舉司

[編輯]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閏十一月乙巳,罷順德 廣平鐵冶提舉司,聽民自便,有司稅之如舊。」 按《食 貨志》,「鐵在河東者,武宗至大元年,復立,河東都提舉 司掌之。所隸之冶八,曰大通,曰興國,曰惠民,曰利國, 曰益國,曰閏富,曰豐寧。」豐寧之冶,蓋有二雲。鐵在濟 南等處者,至大元年復立濟南都提舉司,所隸之監 有五:曰「寶成,曰通和,曰昆吾,曰元國,曰富國。」其在各 省者,獨江、浙、江西、湖廣之課為最多。凡鐵之等不一, 有生黃鐵,有生青鐵,有青瓜鐵,有簡鐵,每引二百斤。 此鐵課之興革可攷者然也。

至大三年春正月丙申,復立廣平、順德路鐵冶都提 舉司。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仁宗延祐二年春正月丙寅禁民煉鐵

[編輯]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三年,置鐵冶提舉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三年五月庚午,置遼陽金銀 鐵冶提舉司,秩並從五品。冬十月庚寅,置鐵冶提舉 司。」

延祐六年,併順德等處鐵冶提舉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九月庚子,併順德、廣平兩鐵 冶提舉司為順德、廣平、彰德等處鐵冶提舉司。 按 《食貨志》:「鐵在順德等處者,延祐六年始罷兩提舉司, 併為順德、廣平、彰德等處提舉司。所隸之冶六,曰神 德,曰左村,曰豐陽,曰臨水,曰沙窩,曰固鎮。」

延祐七年。三月庚寅。英宗即位。秋七月辛丑。以遼陽 鐵冶。歸中政院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四年春正月壬子以中政院鐵冶歸中書

[編輯]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戊子罷河南鐵冶提舉司歸有司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編輯]

文宗天曆元年各省鐵課歲額有差

[編輯]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曆元年歲課 之數,江浙省額外鐵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七斤, 課鈔一千七百三錠一十四兩;江西省二十一萬七 千四百五十斤,課鈔一百七十六錠二十四兩。湖廣 省二十八萬二千五百九十五斤。河南省三千九百 三十斤;陝西省一萬斤。雲南省一十二萬四千七百 一」斤。

至順三年置山東益都等處鐵冶提舉司

[編輯]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至順三年。 置山東益都等處金銀銅鐵提舉司。

順帝元統二年十一月戊子濟南萊蕪縣饑罷官冶鐵一年

[編輯]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編輯]

太祖洪武七年命置鐵冶凡一十三所歲課鐵共九百五萬二千斤有奇

[編輯]

按《春明夢餘錄》:「漢之濟邊,資於鹽鐵」,歷代因之,至明 置鐵不講矣,然國初時亦有故事可考。按洪武七年, 命置鐵冶所官,凡一十三所:江西南昌府進賢冶,歲 一百六十三萬斤,臨江府新喻冶,袁州府分宜冶歲 各八十一萬五千斤,湖廣興國冶歲一百十四萬八 千七百八十五斤,蘄州黃梅冶歲一百二十八萬三 「千九百九十二斤;山東濟南府萊蕪冶歲七十二萬 斤;廣東廣州府陽山冶歲七十萬斤;陝西鞏昌冶歲 一十七萬八千二百一十斤;山西平陽府富國、豐國 二冶歲各二十二萬一千斤;太原府大通冶歲一十 二萬斤;潞州潤國冶、澤州益國冶歲各十萬斤,歲共 為九百五萬二千九百八十七斤。此」亦可助邊需。一 臂棄置不講,而日稅南畝,何也?

成祖永樂 年酌定炒鐵之役分配遠近

[編輯]

按《春明夢餘錄》:「磁州臨水鎮地產鐵,元時置鐵冶都 提舉,總轄沙窩等八冶,歲收鐵百餘萬斤。洪武時,廣 平府吏王允道欲如元故事,役民萬五千家,太祖以 其擾民,杖流之。蓋當時鐵冶十三處,俱以徒罪人犯 充炒鐵,不輕役民耳。永樂時,尚酌定煎鹽炒鐵分配 遠近,後鐵廢,並煎鹽法亦不行矣。」

英宗正統 年諭工部軍器之鐵止取足於遵化不必江南收買

[編輯]

按《春明夢餘錄》:「正統初,常諭工部,軍器之鐵,止取足 於遵化,不必江南收買。後復命虞衡司官主之」,則國 初諸官冶雖廢,而遵化鐵礦尚足供工部之用也。遵 化撫臣欲開鉛礦,竟阻於士紳而止。

武宗正德十四年奏准廣東鐵課令鹽課副提舉專管其行鐵諸弊悉照鹽法事例施行

[編輯]

按《明會典》:「正德十四年奏准:廣東鐵稅置廠一所於 省城外,就令廣東鹽課提舉司正提舉專管鹽課,副 提舉專管鐵課,凡一切事宜,聽巡鹽御史總理。其惠 州、潮州、揭陽縣三處,及雷瓊等處行鐵地方,但有走 稅夾帶漏報等項姦弊,俱照鹽法事例施行。」

皇清

[編輯]

順治十四年

[編輯]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

本朝因山澤所產,聽民採取輸稅,間或開礦採辦。

隨即封閉。凡銅、鐵、錫、鉛課、順治十四年覆准、「古北口、喜峰口、石匣等處產鐵」 、各設旗員撥丁淘取

康熙十九年

[編輯]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十九年覆。」

《准》「湖廣衡永府屬產銅、鐵、錫、鉛處,招民開採輸稅。」 。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