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348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百四十八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八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四

  宋二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五則 大觀四則 政和四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三

  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二十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九則 淳熙

  十三則 光宗紹熙三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八卷

錢鈔部彙考四

[編輯]

宋二

[編輯]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復鑄銅錢

[編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靖國元年, 陝西轉運副使孫傑以鐵錢多而銅錢少,請復鑄銅 錢,候銅鐵錢輕重稍均,即聽兼鑄。」

崇寧元年罷鑄鐵錢以吳居厚言鑄錢皆增鉛錫又鑄當五錢行陝西交子

[編輯]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十二月庚申,鑄當五錢。」

按《食貨志》:「元年,前陝西轉運判官都貺復請權罷。」

陝西鑄鐵錢,戶部尚書吳居厚言:「江、池、饒、建,錢額不 敷,議減銅、增鉛、錫,歲可省銅三十餘萬斤,計增鑄錢 十五萬九千餘緡。所鑄光明堅韌,與見行錢不異。」詔 可。然課猶不登。

按:《文獻通考》:「元年復行陜西交子。」

「崇寧二年鑄當五大錢,又鑄折十銅錢及夾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居厚乃請 檢用前後上供鑄錢條約,視其登耗之數,別定勸沮 之法。會蔡京當政,將以利惑人主,假託紹述,肆為紛 更。有許天啟者,京之黨也,時為陜西轉運副使,迎合 京意,請鑄當十錢。五月,始令陝西及江、池、饒、建州以 歲所鑄小平錢增料,改鑄當五大銅錢,以「聖宋通寶」 為文。繼而並令舒、睦、衡、鄂錢監用陝西式鑄折十錢, 限今歲鑄三十萬緡,鐵錢二百萬緡,募私鑄人一為 官匠,並其家設營以居之,號鑄錢院,謂得昔人招天 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所鑄銅錢通行諸路,而陜西、 河東、四川係鐵錢地者禁之,第鑄於陝西鐵錢地而 已。

按《文獻通考》:二年二月庚午,初令陝西鑄折十銅錢 並夾錫錢。左僕射蔡京奏:「據陝西轉運副使許天啟 申,送到新鑄銅錢、鐵錢樣,已降指揮,銅錢於歲終須 管鑄三十萬貫,鐵錢鑄二百萬貫。自來鑄錢張官置 吏,招刺軍兵,所費不少,而軍兵之役最為辛苦,官得 至薄,率三錢得一錢之利,蓋是久失擘畫。今陜西、河 中府等處,民間私鑄最多,召募私鑄人令赴官充鑄 錢工匠,廣為營屋,許其一家之人在營居止,不必限 其出入,官給以物料,盡其一家人力鼓鑄,計其工直, 率十分中支若干分數,免其工價,又可收私鑄人在 官。蓋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欲令許天啟 相度,疾速準此施行,仍與舊來軍工相兼鼓鑄。今來 所鑄銅錢,除陝西、四川、河東係鐵錢地分更不得行 使外,諸路並準折十行用。其錢唯令陜西鐵錢地分 鑄造,卻於銅錢地分行使,貴絕私鑄之患。如有私鑄, 並以一文計小錢十科罪。又陝西銅錢至重,每一錢 當鐵錢三或四,今夾錫鑄造,樣製精好,欲一錢當銅 錢二支用,令許天啟相度依此施行。」從之。 又夾錫 錢始於二年,河東運判洪中孚言:「二鹵以中國錢鐵 為兵器,若雜以鉛錫,則脆不可用,請改鑄夾錫、當三、 當十鐵錢。」從之。

崇寧三年罷鑄小平錢,改折二錢鑄折十錢。大嚴私 鑄。潯州置鐵錢監,鑄當二錢。又置京西北路交子所。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春正月戊子,鑄當十大錢。 按《食貨志》:自熙寧以來,折二錢雖行民間,法不許運 致京師,故諸州所積甚多。至是,發運司因請以官帑 所有折二錢改鑄折十錢。三年遂罷鑄小平錢及折 五「錢,置監於京城所,復徐州寶豐、衛州黎陽監,並改 鑄折二錢為折十。」舊折二錢期一歲勿用。大嚴私鑄 之令,民間所用鍮石器物,並官造鬻之,輒鑄者依私 有法加二等。命諸路轉運司於沿流順便地隨宜增 置錢監,俾民以所有折二錢換納於官,運致所增監 改鑄折十錢。二廣產鐵,令鼓鑄《小鐵錢》,止行於兩路, 其公私銅錢兌換運輸元豐庫。仍於潯州置鐵錢監, 依陜西料例鑄當二錢。 又按《志》:三年,置京西北路, 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傚,川峽路立偽造法,通情轉 用,並鄰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 按《文獻通考》,尚書省言,崇寧監鑄御書當十錢,每貫 重一十四斤七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 二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 重三錢。

崇寧四年,鑄當二夾錫鐵錢。立錢綱驗樣法,以折十 錢為折五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閏月甲申,置陝西、河東、河北、 京西監,鑄當二夾錫鐵錢。 按《食貨志》:「四年立錢綱 驗樣法,崇寧監以所鑄御書當十錢來上,緡用銅九 斤七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詔頒其式於諸路, 令赤仄及鳥背,書畫分明。」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 拜右僕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 鑄寖廣。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繼 令福建、廣南毋行用,第鑄以上供及給他路。「凡為人 附帶若封識影庇私鑄錢者,悉論以法,毋得廕贖。其 置鑄錢院,蓋將以盡收所在亡命盜鑄之人,然犯法 者不為止。」乃命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並以折十 錢為折五,舊折二錢仍舊,慮冒法入東北也。今以江 為界。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用焉。 又按《志》:四年,令 諸路更用錢引,準新樣印製。四川如舊法。罷在京並 永興軍交子務,在京官吏併歸買鈔所。時錢引通行 諸路,惟閩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里, 故得免焉。

按,《文獻通考》:四年,尚書省言「東南諸路盜鑄當十錢 者多」,乃詔廣南、福建路更不行使當十錢,有者兌換 於別路行使,其本路別鑄小平錢。以閩、廣係出銅處 故也。又詔荊湖、江、浙當十錢並改作當五錢。

崇寧五年,詔「諸路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送官, 償以小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兩浙盜鑄 尢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滯。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 小平錢留本路江、池、饒、建、韶州錢監歲課,以八分鑄 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俄詔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 湖、淮南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 及招置錢戶並停。繼復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 平」錢:荊湖、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三,在京、京畿、 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熙河作當五。通寶錢,所鑄未 多,在官者悉封椿,在民間者以小平錢納換。旋復詔 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陜西、熙河當十錢仍舊,兩浙 作當三,江南、淮南、荊湖作當五。時錢弊苦重,條序不 一,私鑄日甚,御史沈畸奏曰:「小錢便民久矣。古者軍 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此權時之宜, 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哉!當十鼓鑄,有數倍之息, 雖日斬之,其勢不可遏。」未幾,詔當十錢止行於京師、 陝西、河東、河北,俄並畿內用之,餘路悉禁,期一季送 官,償以小錢,換納到者,輸於元豐、崇寧庫。而私錢亦 限一季,自致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隱藏者論如 法。」尋詔鄭州、西京亦聽用折十錢,禁貿易為二價者。 東南諸監增鑄小平錢,以待償錢,而私錢亦改鑄焉。 折十錢為弊既重,一旦更令,則民驟失厚利;又諸路 或用或否,往往不盡輸於官,冒法私販。始令四輔、畿 內、開封府許搜索舟車,賞視舊法增倍,水陸所由,官 司失察者皆停替,而受納不揀選,容私錢其間者,以 差定罪法。又以私錢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 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於官,在京以四小平錢 易之。京師出納及民間貿易,並大小錢參用,而私鑄 小平錢輒行用。立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 京者,一依當十錢法。御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 令,綱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兜擔,即疑 慮私販者,並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 東等路者,所由州縣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 法滋密矣。 又按《志》:五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 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製,在官者如舊法更 印,改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赴買鈔所,如鈔法分 數計給。」從之。

大觀元年鑄當十錢頒大觀新修錢法於天下又鑄夾錫錢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

[編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觀元年,張茂 直復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復 出。請令東南州縣置木匱封鍵於闤闠中,聽民以私 錢自投,如自首法。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 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時蔡京復相,再主用折十錢。 二月首鑄御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 尋興復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京 畿鑄錢司」為名。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詔以《漉銅 式》頒行諸路。京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 之,故崇寧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詔諭中 外。京再得政,復行之,知盜鑄者必眾,將威以刑。會有 告蘇州章綖盜鑄數千萬緡,遂興大獄。初遣李孝壽, 又遣沈畸、蕭服末,以命知蘇州孫傑、發運副使吳澤 仁綖,坐刺流海島,連坐者十餘人,時皆冤之。於是頒 行大觀新修《錢法》於天下,申命開封府尹、少外路監 司各分州郡舉行,按舉能否,月檢會法令,使民知禁 用。孫傑言:「盜鑄依淮東重法地囊橐強盜之家,籍其 財以待賞;居停鄰保,並均備告驗。私錢依私茶法給 隨行物。州常樁盜鑄賞錢五千緡,州縣稽於施行,監 司失察,不以赦原。」是歲,京畿既置錢監,乃專鑄當十大錢,而小平錢則鑄於諸路。既而當十錢少,復置真 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及諸司當二見 緡,用舊式改鑄當十錢。 又按《志》,初蔡京主行夾錫 錢,詔鑄於陝西,亦命轉運副使許天啟推行其法,以 夾錫錢一折銅錢二,每緡用銅八斤,黑錫半之,白錫 又半之。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通行於天下,京 欲用其言,會罷政。大觀元年,京復相,遂降錢式及錫, 毋於鑄錢之路。鑄錢院專用鼓鑄,若產銅地始聽兼 鑄《小平錢》,復用轉運司及提刑司參領其事。衡州熙 寧,鄂州寶泉,舒州同安監暨廣南皆鑄焉。 又按《志》: 元年,詔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自用兵取湟廓西 寧,籍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 損。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之,以四十 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 並更為錢引。

大觀二年。令江、池、饒、建州錢監以鑄當十之五分鑄 小平錢。申嚴私鑄之禁。又詔永興軍更置錢引務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令江、池饒 建州錢監自來歲以鑄當十五分鑄小平錢。申嚴私 鑄之法。即託權要事勢度越關津。拒捍搜索者。雖輕 以違制論。載御物者同之。初,崇寧五年,始禁陝西鐵 錢行於興元府等界。至是,又以鐵錢猥多,禁陝西鐵 錢入蜀。有董奎者,為走馬承受,遂令以鐵錢三折銅 錢一。事聞,責奎以「妄肆胸臆,致幣輕物重」,奎遂即罪。

又按《志》,二年,「江南東西福建、兩浙許鑄使鐵錢。」

又按《志》:二年,陝西、河東皆以舊錢引入成都換易,故 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艱,豪家因得以損 直斂取。乃詔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 大臣二人監之。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一千者, 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 吏奉舊並用引,請稍給錢便用。」擢持為成都路轉運 判官,提舉川引。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復別用印押 以給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言者論其非法,特 坐遠謫。

大觀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罷東南所鑄夾錫錢。 又詔錢引止如「天聖」額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十二月己亥,罷東南鑄夾錫 錢。 按《食貨志》:「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益以京東、 京西,而河北並邊州縣鎮砦、四榷場及登萊密州緣 海縣鎮等皆禁。」時蔡京復罷政矣。 又按志:三年,京 復罷政,詔以兩浙鑄夾錫錢擾民,凡東南所鑄皆罷。

又按《志》,「三年詔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二界毋收。」

易。自後止如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內勿用。

大觀四年,罷鑄當十錢及夾錫錢,許陝西鐵錢入蜀, 以四川封樁錢為「成都務本。」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癸卯,罷改鑄當十錢。 二月庚辰,罷京西錢監,壬辰,罷河東、河北、京東鑄夾 錫鐵錢。 按《食貨志》:「四年,詔鼓鑄當十錢多慮法隨 以弊,其止鑄舊額小平錢。」張商英為相,奏言「當十錢 為害久矣。舊小平錢有出門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貨, 交易得錢,必太半入中末鹽鈔,收買告牒,而餘錢又 流布在市井,此上下內外交相養。自當十錢行,以一 夫而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為輕齎之物,則 告牒為滯貨,鹽鈔非得虛抬之息則不行。臣今欲借 內庫並密院諸司封樁紬絹、金銀並鹽鈔,下令折十 錢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給銀、絹各一匹、兩,限竟 毋更用。俟錢入官,擇其惡者鑄小平錢,存其好者折 三行用。如此則錢法鈔法不相低昂,可以復舊。」利州 路提刑司言:「舊銅鐵錢輕重相尋,以大鐵錢一折小 銅錢二。今大鐵錢五止當一銅錢,比舊輕十倍,又流 入川界,錢輕物重,頗類陜西。欲將折二大鐵錢以一 折一,雖稍減錢數,錢必稍重。」詔許陜西鐵錢入蜀仍 舊,盡釋其禁,且命以今物價量宜裁之。 又按志,四 年,並河北、河東、京東等路夾錫錢皆罷之,所在監院 皆廢,惟河東三路聽存舊監以鑄銅鐵錢產銅郡縣 聽存用,改鑄小平錢。 又按《志》,四年,假四川提舉諸 司封樁錢五十萬緡,為成都務本,侵移者準常平法。

政和元年以當十錢作當三為定製又戶部請錢引勿減數收市新引給換聽易錢儲為本從之

[編輯]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元年夏四月乙卯,罷陜西、河 東鑄夾錫錢。五月戊辰,改當十錢為當三。 按《食貨 志》:元年詔,「錢重則物輕,錢輕則物重,其勢然也。今諸 路所鑄小平錢,行之久而無弊,多而不壅,為利博矣。 往歲圖利之臣,鼓鑄當十錢,苟濟目前,不究悠久,公 私為害,用之幾十年,其法日弊而不勝,姦猾之民,規 利冒法,銷毀當二、小平錢,所在盜鑄,濫錢益多,百物 增價。若不早革,即弊無已時。其官私見在當十錢,可 並作當三,以為定製。尚慮豪猾憚於折閱,胥動浮言, 可內自京尹,外逮監司郡縣,悉心開諭。」 又按《志》:元 年錢輕物重,細民艱食,詔:應陝西舊行使鐵錢地,並 依元豐年大鐵錢折二,公私通行,夾錫錢同之;毋得分別見存鐵錢,毋改更鑄夾錫;河東官私折二、夾錫 錢同之。童貫宣撫陝西,以詔亟平物價,帥臣徐處仁 切責其非坐貶錢。即經略鄜延抗疏言:「詳考詔旨,謂 鐵錢復行,與夾錫並用,慮姦民妄作輕重,欲維持推 行,俾錢物相直,非欲以威力脅制百姓,頓減物價於 一兩月之間。今宣撫司裁損米穀、布帛、金銀之價,殆 非人情。徐處仁言雖未盡,所見為長,望速詢其實,如 臣言乖謬,願同處仁貶。」詔即妄有建明,毀辱使命,謫 置偏州。尋亦罷行夾錫錢,且禁裁物價,民商貿易各 從其便。繼而童貫復請與舊法鐵錢並折二通行。知 閿鄉縣論九齡俄坐以銅錢一估夾錫錢七八,並知 州王寀、轉運副使張深俱被劾。時關中錢甚輕,夾錫 欲以重之,其實與鐵錢等物價日增,患甚於當十。 又按《志》,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 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戶所有,而七分赴官場買納,由 是人以七分為疑。請自今無計以三七分之數,並許 通用,願買納者聽。」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 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 民惑。」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勿換給。自四十四界 為改法之首,而戶部詳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 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聽於界內續增,其新引給 換之餘,如舊鬻之,或於給錢之所易錢儲以為本。移 用者如擅支封樁錢法。詔可。

政和二年,復鑄「夾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蔡京復得 政,條奏「廣惠、康、賀、衡、鄂、舒州昨鑄夾錫錢精善,請復 鑄如故,廣西、湖北、淮東如之。」且命諸路以銅錢監復 改鑄夾錫。遂以政和錢頒式焉。夾錫錢既復推行,錢 輕不與銅等,而法必欲其重。乃嚴擅易抬減之令,凡 以金銀絲帛等物貿易,有弗受夾錫須要銅錢者,聽 人「告論,以法懲治。」市井細民,朝夕鬻餅餌熟食以自 給者,或不免於告罰。未幾,以夾錫錢不以何路所鑄, 並聽通行陝西用政和通寶。舊大鐵錢與夾錫錢雜 慮,流轉諸路。

政和四年,罷夾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毋更行 用,致令諸監改鑄夾錫錢,在民間者赴官換給。鄭居 中、劉正夫為相,以為不便,令淮南夾錫錢期三日官 私俱禁不用,仍罷鼓鑄,夾錫錢悉輦樁關中。尋詔河 東、陝西外,餘路並罷。」俄詔並河東罷鑄夾錫錢,止用 舊法鼓鑄。

政和六年五月丁酉,廢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重和元年復京西錢監權罷鑄夾錫錢

[編輯]

按《宋史徽宗本紀》:重和元年十二月戊寅朔,復京西 錢監。 按《食貨志》:「元年權罷京西鑄夾錫錢,繼以關 中糴買,用之通流。復命鼓鑄,專給關中。夾錫行,小民 往往以藥點染,與銅錢相亂,河北漕臣張翬等嘗坐 貶焉。」

宣和 年令饒贑錢監鑄小平錢又令江池饒錢監改鑄當二錢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當十錢行抵

[編輯]

冒者多。大觀四年,星變,赦天下。凡以私錢得罪,有司 上名數,亡慮十餘萬人。蔡京罔上毒民,可謂烈矣。時 御府之用日廣,東南錢額不敷,宣和以後尤甚。乃令 饒、贑錢監鑄小平錢,每緡用鐵三兩,而倍損其銅,稍 損其鉛。繼又令江、池饒錢監盡以小平錢改鑄當二 錢,以紓用度,然有司猶數告乏。 按《宗室傳》:「子淔,燕 王」五世孫,除陜西轉運副使。初,蔡京鑄夾錫錢,民病 壅滯。子淔請鑄小鐵錢以權之,因《範格》以進,徽宗大 說,御書「宣和通寶」四字為錢文。既成,子淔奏令民以 舊銅錢入官易新鐵錢,旬日易得百餘萬緡。帝手札 以新錢百萬緡付五路均糴細麥,命子淔領其事。民 苦限迫,詣子淔訴者日數百人。子淔奏請寬其期,民 便之。會蔡京再相,言者希京意,論子淔亂錢法,落職 奉祠。

宣和六年,諸阬冶鑄錢皆定常額,選提點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詔「阬冶之 利,二廣為最,比歲所入,稽之熙、豐,十不逮一。令漕臣 鄭良提舉經畫,分任官屬,典掌計置,取元豐以來歲 入多數立額,定為常賦,阬冶司毋預焉。」時江淮荊浙 等九路,阬冶凡二百四十五,鑄錢院監十八,歲額三 百餘萬緡。五月,詔阬冶舊隸轉運司者如熙豐、紹聖 法,「崇寧以後隸常平司者如崇寧法。其江、淮等路阬 冶官屬如熙豐員數,餘路官屬並罷。仍令中書選提 點官。」

宣和七年二月甲辰,復置鑄錢監。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欽宗靖康元年罷鈔旁定貼錢及陝西用銅錢罪例令川引並如舊即成都府務納換

[編輯]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奏,正月甲申,罷鈔旁定貼錢。 按《食貨志》,元年罷政和敕陝西路用銅錢斷 徒二年,配千里法。 又按《志》,元年令川引並如舊,即 成都府務納換。以置務成都便利,歲久至諸州則有 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詔。大凡舊歲造一界備本錢 三十六萬緡,新舊相因。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 藝,至引一緡當錢十數。及張商英秉政,奉詔復循舊 法。宣和中,商英錄奏當時所行,以為自舊法之用,至 今引價復平。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壬辰鑄建炎通寶錢庚戌始通當二大錢於淮浙荊湖諸路

[編輯]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二年。六月乙卯。卭州鑄錢。增印錢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元年鑄紹興錢造關子召商人於榷貨務請錢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八月壬午鑄紹興錢冬十月壬午初置見錢關子招人入中以給軍食 按

[編輯]

《食貨志》:元年,有司因婺州屯兵,請樁辦合用錢,而路 不通舟,錢重難致,乃造關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執 關於榷貨務請錢,願得茶、鹽、香貨鈔引者聽。於是州 縣以關子充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輸 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怨。

紹興 年,權罷建州鼓鑄,尋復舊。泉司供給銅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江、池、饒州、 建寧府四監,歲鑄錢百三十四萬緡,充上供。衡、舒、嚴、 鄂、韶、梧州六監,歲鑄錢百五十六萬緡,充逐路支用。 建炎經兵,鼓鑄皆廢。紹興初,併廣寧監於虔州,併永 豐監於饒州,歲鑄纔及八萬緡。以銅、鐵、鉛、錫之入,不 及於舊」,而官吏稍廩工作之費,視前日自若也。每鑄 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時范汝為作亂,權罷 建州鼓鑄,尋復舊。泉司供給銅錫六十五萬餘斤。 紹興 年,秦州置錢引務,興州鼓鑄銅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張浚傳》,浚為川陜宣撫 處置使。紹興中,任趙開為都轉運使。 按《趙開傳》,張 浚以知樞密院宣撫川蜀,以開為隨軍轉運使。成都 府法於秦州置錢引務,興州鼓鑄銅錢,官買銀絹,聽 民以錢引或銅錢買之。凡民錢當入官者,並聽用引 折納,官支出亦如之。民私用引為市,於一千並五百 上許從便增高其直,惟不得減削。法既流通,民以為 便。初,錢引兩科,通行纔二百五十萬有奇,至是,添印 至四千一百九十餘萬,人亦不厭其多,價亦不削。宣 司獲偽引三十萬,盜五十人,浚欲從有司議,當以死, 開白浚曰:「相君誤矣。使引偽,加宣撫使印其上即為 真,黜其徒使治弊,是相君一日獲三十萬之錢,而起 五十人之死也。」浚稱善,悉如開言。

紹興三年,禁銅錢出中國,省泉司官屬。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十一月「甲戌,禁以銅錢出中 國。」

按《文獻通考》:「三年,劉大中宣諭江南,歸言泉司官吏 之費,歲十三萬緡,請省官屬,從之。」

紹興五年閏月丙辰,罷福建鑄錢,令轉運、坑冶司辦 集。六月丁未,併饒州鑄錢司於虔州。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六年,置行在交子務,印「交子錢引」,復罷之,令榷 貨務印造關子,禁民銷毀銅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二月甲辰,置行在交子務,印 交子錢,引給諸路,令公私同見錢行用。五月甲午,禁 銷錢及私鑄銅器。 按《食貨志》:六年,詔置行在交子 務。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寖失本意,改為 交子,官無本錢,民何以信。」於是罷交子務,令榷貨務 儲見錢,印造關子。 又按志:六年,斂民間銅器,詔民 私鑄「銅器者徒二年。」贑、饒二監新額錢四十萬緡,提 點官趙伯瑜以為得不償費,罷鼓鑄,盡取木炭、銅鉛 本錢及官吏闕額衣糧、水腳之屬湊為年計。

紹興七年五月己丑,禁四川增印錢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九年八月己巳,命陝西復行鐵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前宋時。川陜皆 行鐵錢益利夔皆即山冶鑄。紹興九年。詔陝西諸路 復行鐵錢。」

紹興十年三月戊子,「增印錢引五百萬緡付宣撫司 市軍儲。」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復鑄新錢,鍊膽銅鑄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韓球為 使,復鑄新錢,興廢坑冶,至於發冢墓,壞廬舍,籍冶戶 姓名,以膽水盛時浸銅之數為額。」

浸銅之法,以生鐵鍛成薄片,排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鐵片為膽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鐵煤入爐,三煉成銅,大率用鐵二斤四兩,得銅一斤。饒州興利場、信州鉛山場,各有歲額,所謂「膽銅」也。

無銅可輸者,至鎔錢為銅,然所鑄亦纔及十萬緡紹興十五年秋七月戊申,復置利州鑄錢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十五年「置利州 紹興監。鑄錢十萬緡。以救錢引。」

紹興二十二年,復嘉、卭二監,鑄小平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復嘉 之豐遠,卭之惠民二監,鑄小平錢。 紹興二十三年,減利州歲鑄錢,令鑄折二折三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三年夏四月「乙酉,減利州歲 鑄錢為九萬緡。」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詔利州並鑄 折二錢,後又鑄折三錢。

紹興二十四年,罷鐵錢司,歸之漕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出版《漕錢》為「鑄本」,復置鑄錢監及泉 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秋七月己巳,復饒、贑、韶 三州鑄錢監。八月庚申,復置提領諸路鑄錢司於行 在,以戶部侍郎榮薿領之」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出 版,漕錢八萬緡為鑄本,歲權以十五萬緡為額。復饒、 贑、韶鑄錢監,以漕臣往來措置,通判主之。殿中侍御 史王珪言泉司不可廢。復以戶部侍郎榮薿提領。」許 置官屬二員。 按《洪遵傳》:「遵拜起居舍人,論者欲復 鄱陽、永平、永豐兩監鼓鑄,詔給、舍議。遵曰:唐有鼓鑄 使,國朝或以漕臣兼領,或分道置使,釐為三司。自中 興來,置都大提點,官屬太多,動為州縣之害。間者亟 行廢罷,又無一定之論。初委運使,又委提刑,又委郡 守貳,號令不一,鼓鑄益少,竊以為復置便。」

紹興二十八年,大索民間銅器,付鑄錢司,命官提領 鑄錢,定銅錢出界罪賞。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秋七月己卯,命取公私 銅器悉付鑄錢司,民間不輸者罪之。八月壬寅,命戶 部侍郎令詪提領諸路鑄錢。九月辛未,定銅錢出界 罪賞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出御府銅器千五百事 付泉司,大索民間銅器,得銅二百餘萬斤。寺觀鐘磬 鐃鈸既籍定投稅外,不得添鑄。」

紹興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置諸路 提點鑄錢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五月丁卯,「命印給三總 領所見錢公據關子,許商人入納。」六月辛未,復置江 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官。 按《食貨志》: 「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關 子各八十萬緡,淮東公據四十萬緡,皆自十千至百 千凡五等,內關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許錢銀中 半入納。 又按《志》:二十九年,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 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轉易金銀,筭請茶鹽香 礬鈔引之類,越數寄隱。許人告以李植提點鑄錢公 事,植言:「歲額內藏庫二十三萬緡,右藏庫七十餘萬 緡,皆至道以後數也。紹興以來,歲收銅二十四萬斤, 鉛二十萬斤,錫五百斤,僅可鑄錢一十萬緡;諸道拘 到銅器二百萬斤,附以鉛錫,可鑄六十萬緡。然拘者 不可以常,唯當據坑冶所產,下工部權以五十萬緡 為額。又明年纔鑄及十萬緡。今泉司歲額增至十五 萬緡,小平錢一萬八千緡,折二錢六萬六千緡,歲費 鑄本及起綱糜費約二十六萬緡,司屬之費又約二 萬緡。東南十一路一百一十八州之所供,有坑冶課 利錢、木炭錢、錫本錢約二十一萬緡,比歲所收不過 十五六萬緡耳。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以七 分入內庫,三分歸本司。銅三十九萬五千八百斤,鉛 三十七萬七千九百斤,錫一萬九千八百七十五斤, 鐵二百三十二萬八千斤,比歲所榷十無二三,每當 二錢千,重」四斤五兩,《小平》錢千,重四斤十三兩。視舊 制銅少鉛多,錢愈鍥薄矣。

紹興三十年,定鑄錢司歲鑄錢數,命錢端禮造會子, 復出見錢關子,聽商賈請買。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五月「丙戌,定鑄錢司歲鑄 五十萬緡。六月庚戌,復出諸軍見錢關子三百萬緡, 聽商賈以錢銀請買。」 按《食貨志》:「三十年,戶部侍郎 錢端禮被旨造會子,儲見錢於城內外流轉,其合發 官錢,並許兌會子輸左藏庫。」

紹興三十一年,行新造會子,改隸會子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秋七月乙未,行新造會 子於淮浙、湖北京西諸州。」 按《食貨志》,三十一年,「詔 會子務隸都茶場。」

紹興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十二年,「定偽 造會子法。」

犯人處斬,賞錢千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

當時會紙取於徽、池,續造於成都,又造於臨安。會子 初行止於兩浙,後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除亭戶鹽 本用錢,其路不通舟處,上供等錢許盡輸會子。其沿 流州軍錢會中半。民間典賣田宅、馬牛、舟車等如之全用會子者聽。

孝宗隆興元年置江州會子務

[編輯]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隆興元年詔會 子,以「隆興尚書戶部官印」「會子之印為文,更造五百 文會,又造二百、三百文會,置江州會子務。」 又按志, 元年詔鑄當二小平錢,如紹興之初。

乾淳迄於嘉泰、開禧,皆如之。

隆興二年,川引增印至二百萬。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川引自張浚開 宣府,趙開為總餉,以供糴本,以給軍需,增印日多,莫 能禁止。七年,川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於河池,不許。 蓋前宋時,蜀交出放兩界,每界一百二十餘萬,今三 界通行為三千七百八十餘萬。至紹興末,積至四千 一百四十七萬餘貫,所貯鐵錢僅及七十萬貫,以鹽 酒」等陰為稱提,是以餉臣。王之望亦謂「添印錢引以 救目前,不得不為朝廷遠慮。」詔添印三百萬,之望止 添印一百萬。孝宗隆興二年,餉臣,趙沂添印二百萬。

乾道元年鑄當二錢林安宅請禁銅錢入北境取蜀中鐵錢行之淮上洪适奏寢之

[編輯]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秋七月己未,鑄當二錢。」

按《洪皓傳》:「皓子適,乾道元年八月拜參知政事,諫」

議大夫林安宅以銅錢多入北境,請禁之,即蜀中取 鐵錢行之淮上。事既行,適言其不可。上問之,適曰:「今 每州不得千緡,一州以萬戶計之,每家才得數百,恐 民間無以貿易,且客旅無回貨,鹽場有大利害。」上以 為然,乃寢前命,但於蜀中取十五萬緡行之。

乾道二年,詔:「銅錢毋過江北,降會子、交子,令江淮人 對換出庫銀收會子。」又詔臣僚條具鐵錢、交子利害 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八月辛未朔,詔兩淮行鐵錢、 銅錢毋過江北。癸未,降會子、交子於鎮江、建康務場, 令江淮之人對換。十一月己酉,盡出內藏及南庫銀 以易會子,官司並以錢銀支遣,民間從便。兩淮總領 所許自造會子,鬻諸路營田。十二月癸酉,詔三省、侍 從、臺諫、兩淮漕臣、郡守條具兩淮鐵錢、交子利害以」 聞。 按《食貨志》:「淮南舊鑄銅錢,乾道初,詔兩淮、京西 悉用鐵錢,荊門隸湖北,以地接襄峴,亦用鐵錢。」 又 按《志》,「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其後會子太 多,而本錢不足,遂致有弊。乾道二年,詔別印二百三 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使於兩淮。其舊會聽 對易,凡入輸買賣,並以交子及錢中半。如」往來不便, 詔給交子、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 淮人之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易》,循環以用。

又按《志》,「二年以會子之弊,出內庫及南庫銀一百。」

萬收之,

乾道三年,詔:「銅錢會子依舊過江,行用交子作見錢 輸官,造新交子,不限以年,又以會子破損別造,換給 收會子印板。」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癸亥,罷銅錢過江之 禁 按《食貨志》:「自紹興末年,銅錢禁用於淮而易以 鐵錢,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商賈不行,淮 民以困。左司諫陳良祐言交子不便。詔兩淮郡守、漕 臣條其利害,皆謂所降交子數多,而銅錢並會子不 過江,是致民旅未便。」於是詔銅錢並會子依舊過江 行用。民間交子許作見錢輸官,凡官交盡數輸行在 左藏庫。三年,詔: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付淮南漕司 分給州軍對換行使,不限以年。其運司見儲交子,先 付南庫交收。 又按《志》:三年,以民間會子破損,別造 五百萬換給。又詔損會貫百錢,數可驗者並作上供 錢入輸巨室,以抵價收者坐之。 又按《志》初,襄郢等 處大軍支請,以錢銀品搭。孝宗隆興元年,始措置於 大軍庫儲見錢印造五百並一貫直便會子,發赴軍 前,並當見錢流轉。印造之權既專,印造之數日益,且 總所所給止行於本路,而荊南水陸要衝,商賈必由 之地,流通不便。乾道三年,收其會子印板。 按《陳良 祐傳》:良祐除右司諫,首言會子之弊,願捐內帑以舒 細民之急。上曰:「朕積財何用,能散可也。」慨然發內府 白金數萬兩,收換會子,收銅版勿造,軍民翕然。未幾, 戶部得請,改造五百萬。又奏:「陛下號令在前,不能持 半歲久,以此令民,誰能信之?豈有不印交子五百萬, 遂不可為國乎?」既而又欲造會子二千萬,屢爭之不 得,遂請以五百萬換舊會,俟通行漸收之,當使不越 千萬之數。

按《文獻通考》:「三年正月,度支郎中唐瑑言,自紹興三 十一年至乾道二年七月,共印過會子二千八百餘 萬道止。乾道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前,共支取過一 千五百六十餘萬道,除在官司樁管循環外,其在民 間者有九百八十萬道。自十一月十四日以後措置 收換,截至三年正月六日,共繳進過一百一十八萬 九千餘貫,尚有八百餘萬貫未收,大約每月收換不 過六七十萬。緣諸路綱運,依近指揮,並要十分見錢州縣不許民戶輸納會子,是致在外會子往往商賈 低價收買,輻輳行在,所以六務支取擁並。」詔給降度 牒及諸州助教帖各五千道,付榷貨務,召人全以會 子入納,候出賣將盡,申取朝廷節續「給降,務欲盡收 會子也。」六月,戶部曾懷言:「會子除收還外,尚有四百 九十萬貫在民間,乞存留行使。」十二月,以民間會子 有破損者,別造五百萬換給,他日。又詔損會貫百、錢 數可照者,並作上供錢解發,鉅室以抵價,收者坐罪。 乾道四年,和州置鑄錢監,四川增印錢引重鑄。措置 會子庫印舊會印文可驗者,悉與兌換,又以關子鈔 引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庫。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戊戌,置和州鑄錢監。六 月癸卯,詔四川宣撫司增印錢引一百萬,對償民間 預」請幫助識別此字。錢 按《食貨志》:四年以取到舊會毀抹,付會子 局重造,三年立為一界,界以一千萬貫為額,隨界造 新換舊。以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鑄提領措置會 子庫印,每道收靡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凡舊會破 損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 又按《志》:「四年, 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都茶場鈔引八十萬,付湖 北漕司收」換,輸左藏庫,又命降銀錢收之。

按:《文獻通考》:四年,差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鑄提 領措置會子庫印,依左藏庫推賞。其將帶經過務場, 不得收稅。蔣芾奏曰:「此月用會子收回金銀,若會子 稍多,又出錢銀收之。」陳俊卿奏曰:「斂散抑揚,權之在 上,可以無敝。」其年四月一日興工印造,至歲終可造 一千萬貫,措置收換舊會,每道收糜費錢二十足零 百半之應舊會破損,但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 兌換。內有假偽,將辯驗人吏送所司。其監官取朝廷 指揮,每驗出一貫偽會,追究元收兌會子人錢三貫, 與辯驗人。如官吏用心訖,事無假偽,具姓名推賞。自 十二月一日始置局收換,至明年三月十日終盡絕, 更不行用。

乾道五年,令淮西鑄小鐵錢,州縣諸色綱錢,七分收 錢,三分收會,又以會子付荊南府兌換。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八月辛亥,命淮西路鑄小鐵 錢。 按《食貨志》:「五年,令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將請算 茶鹽香礬鈔引權許收換第一界。自後每界收換如 之。其州縣諸色綱錢,以七分收錢,三分收會。」 又按 志:「五年,詔戶部給行在所會子五十萬,付荊南府兌 換。」

乾道六年,置鐵錢監,遣官措置鐵錢,又併鑄錢司歸 發運司,未幾復置。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丁亥,復置舒州同安監, 鑄鐵錢。庚戌,遣司農寺丞許子忠詣淮西措置鐵錢。 夏四月辛巳朔,罷鑄錢司,歸發運司。六月癸酉,置蘄 州蘄春監、黃州齊安監,鑄鐵錢。」「十二月甲子,置江州 廣寧監,臨江軍豐餘監、撫州裕國監,鑄鐵錢。」 按《食 貨志》:「六年,併鑄錢司歸發運司,尋復置。」 又按《志》:「六 年,先是以和州舊有錢監,舒州山口鎮亦有古監,詔 司農丞許子中往淮西措置。於是子中以舒蘄黃皆 產鐵,請各置監。」

舒州同安監。「蘄州新春監」,「黃州齊安監。」

且鑄折二錢,以發運司通領四監。

江之廣寧監,興國之大冶監,臨江之豐餘監,撫之裕國監。

子中:所領三監,歲合認三十萬貫,其大小鐵錢,令兩 淮通行。

乾道七年。復置鑄錢司。守臣鑄錢增羨者遷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復鑄錢司 按《食貨志》。七 年舒蘄守臣。皆以鑄錢增羨遷官。然淮民為之大擾。 乾道八年。定鐵錢額。復置提點鑄錢官。其鑄錢淆雜 及虧額者。各議降罰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九月戊辰,定江西四監鐵錢 額。十二月庚申,復置鑄錢司提點官二員。 按《食貨 志》:「八年,饒州、贑州復各置提點官,以新鑄錢淆雜,提 點鑄錢及永平監官,左藏西庫監官,戶部、工部長貳 官責降有差。」 又按志:「八年,以江州興國軍鐵冶額 虧,守貳及大冶知縣各降一官。」

乾道九年,禁沙尾錢。立《捕造偽會賞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大江之西 及湖廣間多毀錢。夾以沙泥重鑄。號「沙尾錢。」詔嚴禁 之。 又按志,九年,定捕造偽會之賞。

淳熙元年罷鑄鐵錢改銅錢給會子收買浮鹽又令榷貨務輸齎到鈔錢

[編輯]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元年十二月丙辰,罷鐵錢,改 鑄銅錢。 按《食貨志》:「元年,詔左藏南上庫給會子二 十五萬,收買臨安、平江、紹興、明、秀州額外浮鹽。其齎 到鈔錢,令榷貨務月終輸封樁庫,以備循環換易會 子。」

淳熙二年,併贑州鑄錢司以韓祥言,收減舊楮以增 楮價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鑄錢司淳熙二 年併贑司歸饒州。 又按《志》: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 楮幣者只緣變更,救楮幣者無如收減。自去年至今, 楮價粗定,不至折閱者,不變更之力也。今已罷諸造 紙局及諸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 之理。上曰「善。」

淳熙三年,定鑄錢歲額。詔「第三、第四界會子各展限 三年。」又有司請添紙料造楮,嚴禁偽造。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十二月丁酉,定鑄錢司歲鑄 額為十五萬緡。 按《食貨志》:三年,詔第三界、四界各 展限三年,令都茶場會子庫以第四界續印會子二 百萬貯南庫。當時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為會 子,而南庫以金銀換收者四百萬,流行於界外者纔 二百萬耳。 又按志: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數雖損, 而偽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 入之數宜減於所出之數。今收換之際,元額既溢,舉 者未已,若非偽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 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製不苟,民欲為偽,尚或難之。」 迨十七界之更印,以雜用川、杜之紙,至十八界則全 用杜紙矣。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於前。「故昔之為 偽者難,今之為偽者易。人心循利,甚於畏法,況利可 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為抄撩之際,增添紙 料,寬假工程,務極精緻,使人不能為偽者,上也;禁捕 之法,厚為之勸,厲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偽者,次也。」 淳熙五年,禁砂毛錢及兩淮銅錢,令舒州、蘄州增鑄。 尋以黃洽言,詔除之。又以蜀引額多,不令再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秋七月癸未,禁砂毛錢。十二 月丙午,禁兩淮銅錢,復行鐵錢。 按《食貨志》:五年,詔 舒州歲增鑄十萬貫,以三十萬貫為額;蘄州增鑄五 萬貫,以十五萬貫為額。如更增鑄,優與推賞。御史黃 洽言:「興天下之利者,不窮天下之力,舒、蘄歲鑄四十 五萬,不易為也,又有」增鑄之賞,恐其難繼。詔除之。 又按《志》,五年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餘萬立額不令 再增。

淳熙六年冬十月庚子,四川行「當三大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令京西州軍用鐵錢及會子。立舒、蘄二州 鑄錢額。詔「十七、十八界會子更不立限。又造會子收 換破會。」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己卯,詔京西州軍並 用鐵錢及會子。民戶銅錢,以鐵錢或會子償之,滿二 月不輸官,許告賞。五月戊寅,詔舒蘄二州鑄錢歲以 四十五萬貫為額。 按《食貨志》:七年以十八界與十 七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行使。 又按志:七年,詔會 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 淳熙八年,減舒州鑄錢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以舒州水 遠,薪炭不便,減鑄錢額五萬貫。」

淳熙九年。禁廣泉明秀漏泄銅錢。減舒州鑄錢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詔廣泉明 秀漏泄銅錢。坐其守臣。 又按志。九年又減舒州鑄 錢額十萬貫。與蘄州並以十五萬貫為額。

淳熙十年,禁行鐵錢,降會子,收銅錢,併舒州鑄錢監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九月丁亥,禁內郡行鐵錢。十 一月乙丑,降會子,收兩淮銅錢。」 按《食貨志》:十年,併 舒州之宿城監入同安監。

淳熙十一年,以會價課其官吏,又印給會子,收換舊 會。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以會價 增減課其官吏。 又按志,十一年,臣僚言,湖北會子 創於隆興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兌易,稱提不行。詔 湖廣總領同帥漕議經久利便。帥漕、總領言:「乞印給 一貫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庶幾流 轉通快,經久可行。」從之。

淳熙十二年,詔舒、蘄鑄鐵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詔舒、蘄 鑄鐵錢,並增五萬貫,以「淳熙通寶」為文。

淳熙十三年。定造用偽會罪例。立湖廣會子界限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九月乙巳。詔偽造會子。凡 經行用。並處死 按《食貨志》。十三年。詔湖廣會子。仍 以三年為界。

淳熙十五年,四川餉臣請鑄鐵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四川餉 臣言,「諸州行使兩界錢引,全藉鐵錢稱提,止有利州 紹興監歲鑄折三錢三萬四千五百貫有奇,卭州惠 民監歲鑄折三錢一萬二千五百貫,今大安軍淳熙、 新興、迎恩三爐,出生鐵四十九萬三千斤,利之昭化、 嘉川縣亦有爐,新產鐵三十餘萬斤,乞從鼓鑄。」

====光宗紹熙元年詔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造第十界定年限又梁總奏乞別樣製作印造會子收換從之====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熙元年,詔第 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臣僚言,「會子界以三年為 限,今展至再則為九年,何以示信。」於是詔造第十界, 立定年限。 又按志,元年,詔湖廣總所將見行及樁 貯新舊會取數,倣行在例立界收換。餉臣梁總奏,「自 來不曾立界,但破損者即行換易。除累易外,尚有五 百四十餘萬見在民間行用。乞別樣製作兩界,印造 收換。」從之。

紹熙二年,出會子收鐵錢,減蘄春、同安兩監歲鑄。詔 川引展界行使。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己未,出會子百萬緡, 收兩淮私鑄鐵錢。」「十二月庚子,復出會子百萬緡,收 兩淮鐵錢。」 按《食貨志》:「二年,減蘄春、同安兩監歲鑄 各十萬貫。」 又按志,會子,紹熙二年,詔川引展界行 使。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帥、漕司賑糶收破缺鐵錢及私 錢。」

紹熙三年,出《度僧牒》收鐵錢,申嚴錢禁。命漢陽等處 及兩淮行鐵錢交子。增捕獲私鑄賞格。減蘄州歲鑄 緡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戌,出度僧牒二百, 收淮東鐵錢。二月丁酉,申嚴錢銀過淮之禁。五月乙 未,命漢陽、荊門軍、復州行鐵錢。六月甲子,增捕獲私 鑄銅錢賞格。八月甲寅,詔兩淮行鐵錢交子。十一月 癸酉,減蘄州歲鑄錢二十萬緡」 按《食貨志》:「三年,詔 新造交子三百萬貫,以二百萬付淮東,一百萬付淮 西」,每貫準鐵錢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為界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