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35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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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六

  金二宣宗貞祐三則 興定四則 元光二則 哀宗天興一則

  元總一則 太宗一則 憲宗一則 世祖中統三則 至元十六則 成宗大德三則

  武宗至大三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文宗天曆二則 至順一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元

  一則 至正七則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三則

食貨典第三百五十卷

錢鈔部彙考六[編輯]

金二[編輯]

宣宗貞祐二年更造交鈔[編輯]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交鈔之輕,至宣 宗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貫至百 貫例,交鈔又造二百貫至千貫例者。然自泰和以來, 凡更交鈔,初雖重,不數年則輕而不行,至是則愈更 而愈滯矣。南遷之後,國蹙民困,軍旅不息,供億無度, 輕又甚焉。」

貞祐三年。臣僚議禁見錢造交鈔及用寶券便宜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秋七月甲申。改交鈔名貞祐 寶券。按《食貨志》。三年四月。河東宣撫使胥鼎上言 曰:「今之物重。其弊在於鈔窒。有出而無入也。雖院務 稅增收數倍。而所納皆十貫例大鈔。此何益哉。今十 貫例者民間甚多。以無所歸。故市易多用見錢。而鈔 每貫僅直一錢,曾不及工墨之費。臣愚謂宜權禁見 錢,且令計司以軍須為名,量民力徵斂,則泉貨流通 而物價平矣。」自是錢貨不用,富家內困藏鏹之限,外 弊交鈔屢變,皆至窘敗,謂之坐化。商人往往舟運貿 易於江淮,錢多入於宋矣。宋人以為善而金人不禁 也。識者惜其既不能重無用之楮,而又棄自古流行 之寶焉。五月,權西安軍節度使烏林達與言:「關陜軍 多,供億不足,所仰交鈔,則取於京師,徒成煩費,乞降 板就造便。」又言:「懷州舊鑄錢鉅萬,今既無用,願貫為 甲,以給戰士。」時有司輕罪議罰,率以錢贖,而當罪不 平,遂命贖銅計贓皆以銀價為準。六月,敕議交鈔利 便。七月,改交鈔名為貞祐《寶券》,仍立沮阻罪。九月,御 史臺言:「自多故以來,全藉交鈔以助軍需,然所入不 及所出,則其價浸減,卒無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 用《貞祐寶券》以革其弊,又慮既多而民輕,與舊鈔無 異也。乃令民間市易悉從時估,嚴立罪賞,期於必行, 遂使商旅不行,四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師百萬之眾, 日費不貲,物價寧不日貴邪且時估月再定之,而民 間價旦暮不一。今有司強之而市肆盡閉,復議搜括 隱匿,必令如估鬻之,則京師之物指日盡而百姓重 困矣。臣等謂惟官和買、計贓之類可用時估,餘宜從 便。」制可。十二月,上聞近京郡縣多糴於京師,穀價翔 踴。令尚書省集戶部講議所、開封府、轉運司議所以 制之者。戶部及講議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闌糴其 半,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上從開封府議,謂:「寶券初 行時,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陝西諸路所支既多,人遂 輕之,商賈爭收入京以市金銀,銀價昂,穀亦隨之。若 令寶券路各殊制,則不可復入河南,則河南金銀賤 而穀自輕。若直閉京城,粟不出,則外亦自守,不復入 京,穀當益貴。宜諭郡縣小民毋妄增價,官為定製,務 從其便。」

貞祐四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臣僚議行流通寶 券及交鈔法,又用惠吉言,造貞祐通寶。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癸酉,更定捕獲偽造 寶券者官賞。按《食貨志》:四年正月,監察御史田迥 秀言,國家調度,皆資寶券,行才數月,又復壅滯,非約 束不嚴,奉行不謹也。夫錢幣欲流通,必輕重相權,散 斂有術而後可。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爾。若隨時 裁損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條五事:一曰 省冗官吏,二曰損酒使司,三曰節兵俸,四曰罷寄治 官,五曰酒稅及納粟補官,皆當用寶券。詔酒稅從大 定之舊,餘皆不從。尋又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三 月,翰林侍講學士趙秉文言:「比者寶券滯塞,蓋朝廷 將議更張而已。妄傳不用,因之抑遏,漸至廢絕,此乃 權歸小民也。自遷汴以來,廢《回易》務,臣愚謂當復置, 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給銀鈔、粟麥縑帛之類,權其 低昂而出納之。仍自選良監當,官營為之。若半年無 過,及券法流通,則聽所指,任便差遣。」詔議行之。四月, 河東行省胥鼎言:「交鈔貴乎流通,今諸路所造不充, 所出不以術收之,不無缺誤,宜量民力徵斂,以裨軍 用。」河中宣撫司亦以寶「券多出,民不之貴。乞驗民貧 富徵之。雖為陝西,若一體徵收,則彼中所有,日湊於 河東,與不斂何異?又河北寶券,以不許行於河南,由 是愈滯。」宰臣謂:「昨以河北寶券,商旅齎販,繼踵南渡, 遂致物價翔踴,乃權宜限以路分。今鼎既以本路用 度繁殷,欲徵軍須錢,宜從所請。若陝西可徵與否,詔令行省」議定而後行。五月,上以河北州府官錢散失, 多在民間,命尚書省經畫之。八月,平章高琪奏:「軍興 以來,用度不貲,惟賴寶券,然所入不敷所出,是以寖 輕。今千錢之券,僅直數錢,隨造隨盡,工物日增,不有 以救之,弊將滋甚。宜更造新券,與舊券權為子母,而 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純以下皆憚, 改奏曰:「自古軍旅之費,皆取於民。向朝廷以小鈔殊 輕,權更寶券,而復禁用錢。小民淺慮,謂楮幣易壞,不 若錢可久。於是得錢則珍藏,而券則亟用之,惟恐破 裂而至於廢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錢日貴 而券日輕。然則券之輕,非民輕之,國家致之然也。不 若量其所支,復斂於民,出入循環,則彼知為必用之 物而知愛重矣。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 行,且恐新券之輕復同舊券也。」既而隴州防禦使完 顏㝢及陜西行省令史惠吉繼言券法之弊,㝢請姑 罷印造,以見在者流通之,若滯塞,則驗丁口之多寡, 物力之高下而徵之。吉言:「『券者,所以救弊,一時,非可 流通與見錢比,必欲通之,不過多斂少支爾。然斂多 則傷民,支少則用不足,二者皆不可。為今日計,莫若 更造,以貞祐通寶』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為十,聽各 路轉運司印造,仍不得過五千貫,與舊券參用,庶乎 可也。」詔集百官議,戶部侍郎奧屯阿虎、禮部侍郎楊 雲翼、郎中蘭芝、刑部侍郎馮鶚皆主更造,戶部侍郎 高夔、員外郎張師魯、兵部侍郎徒單歐裏白皆請徵 斂,惟戶部尚書蕭貢謂止當如舊,而工部尚書李元 輔謂二者可並行。太子少保張行信亦言不宜更造, 但嚴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趙伯成曰:「更造之法, 陰奪民利,其弊甚於徵。徵之為法,特徵於農民則不 可,若徵於市肆商賈之家,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 部主事王壽寧曰:「不然。今之重錢輕券者,皆農爾,其 斂必先於民而後可。」轉運使王擴曰:「凡論事當究其 本。今歲支軍士家口糧四萬餘石,如使斯人地著,少 寬民力,然後徵之與行之不難。」榷貨司楊貞亦欲節 無名之費,罷閑冗之官。或有請鑄大錢以當百,別造 小鈔以省費,或謂縣官當擇人者,獨吏部尚書溫迪 罕思敬上書言:「國家立法,莫不備具,但有司不克奉 之而已。誠使臣得便宜從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 許杖決,三品以上奏聞,仍付監察二人馳驛往來,法 不必變,民不必徵,一號令之可使,上下無不奉法。如 其不然,請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許如此,試委 之可乎?」宰臣未有以處,而監察御史陳規、完顏素蘭 交諍,以為事有難行,聖哲猶病之,思敬何為者,徒害 人爾。上以眾議紛紛,月餘不決,厭之,乃詔如舊,紓其 徵斂之期焉。未幾,竟用惠吉言,造貞祐通寶。

興定元年始行貞祐通寶徵桑皮故紙錢[編輯]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二月戊申朔,初用貞祐 通寶,凡一貫當貞祐寶券,千貫。按《食貨志》:貞祐通 寶,興定元年二月始詔行之,凡一貫當千貫,增重偽 造沮阻罪及捕獲之賞。五月,以鈔法屢變,隨出而隨 壞,製紙之桑皮、故紙,皆取於民,至是又甚艱得,遂令 計價但徵寶券通寶名曰桑皮故紙錢。謂可以免民 輸輓之勞而省工物之費也。高汝礪言:「河南調發繁 重,所徵租稅三倍於舊,僅可供億,如此其重也。而今 年五月,省部以歲收通寶不充所用,乃於民間斂桑 皮故紙鈔七千萬貫以補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 寶稍滯,又增兩倍。河南人戶農居三之二,今年租稅 徵尚未足,而復令出此,民若不糶當納之租,則賣所 食之粟,舍此將何得焉!今所急而難得者芻糧也,出 於民而有限;可緩而易為者交鈔也,出於國而可變。 以國家之所自行者而強求之,民將若之何?向者大 鈔滯則更為小鈔,小鈔弊則改為寶券,寶券不行則 易為通寶,變制在我,尚何煩民哉!民既悉力以奉軍, 而不足,又計口計稅、計」物、計生殖之業而加徵若是 其剝,彼不能給,則有亡而已矣。民逃田穢,兵食不給, 是軍儲、鈔法兩廢矣。臣非於鈔法不加意,非故與省 部相違也。但以鈔滯物貴之害輕,民去軍饑之害重, 爾時不能用。

興定三年,定犯罪者徵通寶見錢及輸銀之例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冬十月壬申。定贓吏計罪以 銀為則按《食貨志》。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錢 輕。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於是以銀為則。每兩為 錢二貫。有犯通寶之贓者,直以通寶論。如因軍興調 發,受通寶及三十貫者,已得死刑,準以金銀價,纔為 錢四百「有奇則當杖。輕重之間,縣絕如此。」遂命准犯 時銀價論罪。三月,參知政事李復亨言:「近制,犯通寶 之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 贖銅者,止納通寶見錢,亦乞令依上輸銀,既足以懲 惡,又有補於官。」詔省臣議,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徵 通寶見錢,贓污故犯者輸銀。

興定。四年。十二月乙酉。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

上書言錢幣事
考證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四年十二月。鎮

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錢之為泉也。貴流 通而不可塞。積於官而不散則病民。散於民而不斂 則闕用。必多寡輕重與物相權。而後可大定之世。民 間錢多而鈔少。故貴而易行。軍興以來。在官殊少,民 亦無幾,軍旅調度悉仰於鈔,日之所出,動以萬計,至 於填委市肆,能無輕乎?不若弛限錢之禁,許民自採 銅鑄錢,而官製模範薄惡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則 錢必日多,鈔可少出,少出則貴而易行矣。」今日出益 眾,民日益輕,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計官吏 之俸,驗百姓之物力以「斂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 錢少之弊也。臣謂宜令民鑄錢而當斂鈔者亦聽輸 銀,民因以銀鑄錢為數等,文曰興定元寶,定直以備 軍賞,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從。

興定五年閏月己酉,更造「興定寶泉」,每一貫當通寶 四百貫。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五年閏十二月, 宰臣奏向者寶券既弊,乃造貞祐通寶以救之。迄今 五年,其弊又復如寶券之末。初通寶四貫為銀一兩, 今八百餘貫矣。宜復更造興定寶泉,子母相權與通 寶兼行,每貫當通寶四百貫,以二貫為銀一兩,隨處 置庫,許人以通寶易之。縣官能使民流通者,進官一 階,陞職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滯,則亦追降的決為 差。」州府官以所屬司縣定罪賞,命監察御史及諸路 行部官察之。定「撓法失糾」與法失舉,則御史降決,行 部官降罰。集眾妄議難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賞錢三 百貫。

元光元年始詔行興定寶泉[編輯]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興定寶泉,元光 元年二月始詔行之。」

元光二年,造《元光重寶》及《元光珍貨》,除銀與寶泉私 相易之禁。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五月癸卯朔,始造元光重寶。 丁巳,始造元光珍貨」,同銀行用。秋七月壬子,除市易 用銀及銀與寶泉私相易之禁。按《食貨志》:二年五 月更造,每貫當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 銀鈔及餘鈔行之。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 但以銀論價。至元光二年,寶泉幾於不用。乃定法,銀 一兩不得過寶泉三百貫,凡物可直銀三兩以下者 不許用銀,以上者三分為率,一分用銀,二分用寶泉 及珍貨重寶。京師及州郡置平準務,以寶泉銀相易, 其私易及違法而能告者,罪賞有差。是令既下,市肆 晝閉,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銀及銀、寶泉 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無「從令」之實,有 司雖知,莫能制矣。義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

哀宗天興二年十月戊辰更造天興寶[編輯]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天興二年十月。 印「天興寶會於蔡州。自一錢至四錢。四等同見銀流 轉。不數月國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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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制,歲印鈔數,歷年各有差。

按:《元史食貨志》,歲印鈔數:

中統元年,《中統》鈔七萬三千三百五十二錠。

二年,中統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

三年,《中統》鈔八萬錠。

四年,《中統》鈔七萬四千錠。

至元元年,《中統》鈔八萬九千二百八錠。

二年,中統鈔二十一萬六千二百八錠。

三年,中統鈔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錠。

四年,中統鈔一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八錠。

五年,《中統》鈔二萬九千八百八十錠。

六年,中統鈔二萬二千八百九十六錠。

七年,中統鈔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錠。

八年,《中統》鈔四萬七千錠。

九年,中統鈔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六錠。

十年,中統鈔一十一萬一百九十二錠。

十一年,中統鈔二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錠。

十二年,《中統》鈔三十九萬八千一百九十四錠。 十三年,《中統》鈔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六十五錠。 十四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五錠。 十五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三千四百錠。

十六年,中統鈔七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錠。

十七年,中統鈔一百一十三萬五千八百錠。

十八年,中統鈔一百九萬四千八百錠。

十九年,《中統》鈔九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四錠。 二十年,《中統》鈔六十一萬六百二十錠。

二十一年,中統鈔六十二萬九千九百四錠。

二十二年,中統鈔二百四萬二千八十錠。

二十三年,《中統》鈔二百一十八萬一千六百錠。 二十四年,《中統》鈔八萬三千二百錠。至元鈔一百萬 一千一十七錠二十五年,《至元》鈔九十二萬一千六百二十二錠。 二十六年,《至元》鈔一百七十八萬九十三錠。

二十七年,至元鈔五千萬二百五十錠。

二十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二十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三十年,至元鈔二十六萬錠。

三十一年,至元鈔一十九萬三千七百六錠。

元貞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錠。

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大德元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二年,至元鈔二十九萬九千九百一十錠。

三年,至元鈔九十萬七十五錠。

四年,至元鈔六十萬錠。

五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六年,至元鈔二百萬錠。

七年,至元鈔一百五十萬錠。

八年,元鈔五十萬錠。

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十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十一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至大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三年,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萬三百六十八錠。 四年,至元鈔二百一十五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 皇慶元年,至元鈔二百二十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六 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二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二十萬錠。

延祐元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四年,至元鈔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五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六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七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至治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二年,至元鈔八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三年,至元鈔七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泰定元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 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四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天曆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九百二十錠,《中統》鈔三 萬五百錠。

二年,至元鈔一百一十九萬二千錠,中統鈔四萬錠。 按《輟耕錄》:「至元印造通行寶鈔,分一十一料。」

貳貫   《臺貫》   伍伯文  參伯文 貳伯文  壹伯文  伍拾文  參拾文 貳拾文  壹拾文  伍文。

太宗八年丙申春正月詔印造交鈔行之[編輯]

按《元史太宗本紀》云云。按《耶律楚材傳》:太宗丙申 春,有於元者奏行交鈔。楚材曰:「金章宗時初行交鈔, 與錢通行,有司以出鈔為利,收鈔為諱,謂之老鈔,至 以萬貫惟易一餅,民力困竭,國用匱乏,當為鑒戒。今 印造交鈔,宜不過萬錠。」從之。

憲宗 年立交鈔提舉司[編輯]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憲宗時立 交鈔提舉司印鈔,以佐經用。

世祖中統元年始造交鈔又造中統元寶鈔[編輯]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元年秋七月丙子,詔造中統 元寶鈔。冬十月癸丑,初行「中統寶鈔。」按《食貨志》,鈔 始於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其法以物為母, 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即《周官》質劑之意也。元初倣 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鈔,其制無文籍可攷。世祖中統 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 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元寶鈔》, 其文以十計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 以百計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二, 曰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 一兩。又以文綾織為「中統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 兩、三兩、五兩、十兩,每一兩同白銀一兩,而銀貨蓋未 及行雲。按《劉肅傳》,「肅中統元年擢真定宣撫使,時 中統新鈔行,罷鈔銀不用,真定以銀鈔交通於外者 凡八千餘貫,公私囂然,莫知所措。肅建三策:一曰仍 用舊鈔,二曰新舊兼用,三曰官以新鈔如數易舊鈔。 中書從其第三策,遂降鈔五十萬貫。」

中統三年。秋七月戊午。敕「私市金銀。應支錢物。止以 鈔為准。」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四年,立「平準庫」「通利鈔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五月辛卯,詔立燕京平準庫, 均平物價,通利鈔法

至元元年設各路平準庫仍給鈔本一萬二千錠[編輯]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己亥。立諸路平 準庫。」按《食貨志》。中統五年。是年八月改元至元設各路平準 庫,主平物價,使相依準,仍給鈔一萬二千錠為鈔本。 至元二年,委官以新鈔倒換昏爛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凡鈔之昏爛者, 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鈔庫以新鈔倒換,除工墨三十 文。」

至元三年,敕「審覈偽造鈔者,減除倒換昏鈔工墨。」又 楊湜上《鈔法便宜》,馬亨奏寢賈胡貿交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十二月丁亥,敕諸越界私商 及諜人與偽造鈔者,送京師審覈。按《食貨志》:三年, 除倒換昏爛鈔工墨減為二十文。按《楊湜傳》,三年, 以湜為諸路交鈔都提舉,上鈔法便宜事,謂平準行 用庫白金出入有偷濫之弊,請以五十兩鑄為錠文, 以元寶用之便。按《馬亨傳》,亨至元三年進戶部尚 書,時有賈胡恃制國用,使阿合馬欲貿交鈔本,私平 準之利,以增歲課為辭。帝以問亨,對曰:「交鈔可以權 萬貨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今使一賈擅之,廢 法從私,將何以令天下?」事遂寢。

至元八年。十一月壬戌。罷諸路交鈔都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議以鈔易「宋《會子》」,又添造釐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二月丙午,議以中統鈔易 宋交會。」按《食貨志》,十二年添造釐鈔,其例有三,曰 二文三文五文。

至元十三年,令雲南以「交會𧴩子」,公私通行。置司於 濟寧及大名路,掌印造交鈔,又鑄銅板鈔印。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春正月丁亥,雲南行省賽 典赤言,雲南貿易與中州不同,鈔法實所未諳。莫若 以交會𧴩子,公私通行,庶為民便。從之。閏三月丙申, 置宣慰司於濟寧路,掌印造交鈔,供給江南軍儲。六 月己已,置行戶部於大名府,掌印造交鈔,通江南貿 易」按《食貨志》:初,鈔印用木為板。十三年鑄銅易之。 至元十四年十一月乙未,凡偽造寶鈔,同情者並處 死,分用者減死杖之。具為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以釐鈔不便於民,復命罷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五年以釐鈔 不便於民。復命罷印。」然元寶交鈔行之既久。物重鈔 輕。

至元十七年,頒行鈔法,誅分贓縱盜庫鈔者。又議准 「流通鈔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六月「戊戌,江淮等處頒行 鈔法,廢宋銅錢。九月乙丑,守庫軍盜庫鈔,八剌合赤 分其贓,縱盜遁去,詔誅之。十一月戊申,中書省臣議 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課程宜多收鈔。」制曰: 「可。」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丁亥朔,詔「整治鈔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辛丑。敕中書省整治鈔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按《姦臣傳》。盧世榮為江西 榷茶運使。後以罪廢。有桑哥者。薦世榮有才術。謂能 救鈔法增課額。上可裕國。下不損民。世祖召見。奏對 稱旨。至元二十一年。以世榮為右丞。世榮既驟被顯 用。即日奉旨中書整治鈔法。遍行中外。官吏奉法不 虔者「加以罪。」

至元二十二年,拘收銅錢,增壞鈔工墨費,又製綾券, 與鈔參行。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二月壬戌。詔天下拘收 銅錢。三月庚子增壞鈔工墨費。每貫二分為三分。九 月戊辰,敕拘收銅錢。餘銅器聽民仍用。」按《食貨志》。 「鈔之昏爛者倒換。除工墨。二十二年復增如故。其貫 伯分明。微有破損者。並令行用。違者罪之。所倒之鈔, 每季各路就令納課。正官解赴省部焚毀。隸行省者 就焚之。」按《盧世榮傳》:二十二年正月「壬午,世祖御 香殿,世榮奏:『臣言天下歲課鈔九十三萬二千六百 錠之外,臣更經畫,不取於民裁抑,權勢所侵,可增三 百萬錠。初未行下,而中外已非議,臣請與臺院面議 上前行之』。世祖曰:『不必如此,卿但言之』。世榮奏:『古有 榷酤之法,今宜立四品提舉司,以領天下之課,歲可 得鈔千四百四十錠。自王文統誅後,鈔法虛弊。為今 之計,莫若依漢、唐故事,括銅鑄至元錢及製綾券,與 鈔參行』。」因以所織綾券上之。世祖曰:「便益之事,當速 行之。」

至元二十三年,議更鈔用錢,及計鈔抵罪利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劉宣傳》:宣為禮部尚書, 遷吏部。二十三年十二月,中書傳旨議更鈔用錢,宣 獻議曰:「原交鈔所起,漢唐以來皆未嘗有。宋紹興初, 軍餉不繼,造此以誘商旅,為沿邊糴買之計,比銅錢 易於齎擎,民甚便之。稍有滯礙,即用見錢,尚存古人子母相權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 未見良策。新鈔必欲創造用權,鈔只是改換名目,無 金銀作本稱提,軍國支用,不復抑損,三數年後,亦如 元寶矣。」宋、金之弊,足為殷鑒。鑄造銅錢,又當詳究。秦、 漢、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縷陳。國朝廢錢已 久,一旦行之,功費不貲,非為遠計。大抵利民權物,其 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濟丘壑之用,非惟鑄造不敷,抑 亦不久自弊矣。屬桑哥謀立尚書省以專國柄,錢議 遂罷。按《趙孟頫傳》,二十三年,詔集百官於刑部議 法,眾欲計至元鈔二百貫,贓滿者死。孟頫曰:「始造鈔 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今二十餘年間,輕重相去至 數十倍,故改中統為至元。又二」十年後,至元必復如 《中統》,使民計鈔抵法,疑於太重。古者以米絹民生所 須,謂之二實,銀錢與二物相權,謂之「二虛。」四者為直, 雖升降有時,終不大相遠也。以絹計贓,最為適中。況 鈔乃宋時所創,施於邊郡,金人襲而用之,皆出於不 得已,迺欲以此斷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或以孟頫 年少,初自南方來,譏國法不便,意頗不平,責孟頫曰: 「今朝廷行《至元鈔》,故犯法者以是計贓論罪。汝以為 非,豈欲沮格《至元》鈔耶?」孟覜曰:「法者,人死所係,議有 重輕,則人不得其死矣。孟頫奉詔與議,不敢不言。今 中統鈔虛,故改《至元鈔》,謂《至元鈔》終無虛時,豈有是 理?公不揆於理,欲以勢相陵,可乎?」其人有愧色。 至元二十四年。更造「至元鈔」,與中統鈔通行,立陜西 寶鈔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三月甲午。更造「至元寶 鈔。頒行天下。中統鈔通行如故。」以「至元寶鈔一貫文。 當中統交鈔五貫文。」子母相權。要在新者無冗。舊者 無廢。凡歲賜周乏餉軍。皆以中統鈔為准。冬十一月 乙酉。立陝西寶鈔提舉司。按《食貨志》。二十四年遂 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有一等,與中統鈔 通」行,每一貫文當「中統鈔五貫文。」依中統之初,隨路 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其 價「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赤金一兩,入庫二十 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偽造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鈔 五錠,仍以犯人家產給之」,其法為最善。

至元二十五年,毀《中統》鈔板,差官鉤考《中統》鈔本數, 陞寶鈔總庫品級。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辛卯。毀中統鈔 板。五月乙未桑哥言,「中統鈔行垂三十年。省官皆不 知其數。今已更用至元鈔。宜差官分道置局,鉤考中 統鈔本。」從之。九月癸卯。陞寶鈔總庫為從五品。 至元二十六年。聽商販以中統料鈔易至元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閏十月「庚辰。桑哥言,初 改至元鈔。欲盡收《中統》鈔,故令天下鹽課以中統、至 元鈔相半輸官。今中統鈔尚未可急斂,宜令稅賦並 輸至元鈔,商販有中統料鈔,聽易至元鈔以行,然後 中統鈔可盡。」從之。

成宗大德二年戶部定昏鈔為二十五樣[編輯]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大德九年,以鈔給雲南行省,與貝參用。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九年十一月丁未,以鈔萬錠 給雲南行省,命與貝參用。其貝非出本土者,同偽鈔 論。」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闊兒伯牙里請用銀鈔、銅錢, 命諸臣集議,以為非便而止。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於上 都。十一月丁卯,闊兒伯牙里言,更用銀鈔銅錢,便。命 中書與樞密院、御史臺、集賢、翰林諸老臣集議以聞。 己巳,中書省臣阿沙不花、孛羅鐵木兒言,臣等與闊 兒伯牙裡面論折銀鈔銅錢非便。有旨:「卿等以為不 便,勿行可也。」

武宗至大二年臣僚議更鈔法及撥至元鈔本給國用詔頒行至大銀鈔又以行銅錢法詔天下[編輯]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秋七月「乙未,樂實言鈔 法大壞,請更鈔法,圖新鈔式以進。」詔與乞台普濟、塔 里不花、赤、因鐵木兒、脫虎脫集議以聞。九月庚辰朔, 頒行至大銀鈔。詔曰:「昔我世祖皇帝既登大寶,始造 中統交鈔,以便民用,歲久法隳,亦既更張,印造至元 寶鈔。逮今又復二十三年,物重鈔輕,不能無弊,迺循」 舊典,改造「至大」銀鈔,頒行天下。至大銀鈔一兩,準至 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隨路立平準行用庫, 買賣金銀,倒換昏鈔,或民間絲綿布帛,赴庫回易,依 驗時估給價。隨處路府州縣設立常平倉,以權物價, 豐年收糴粟麥米穀,值青黃不接之時,比附時估,減 價出糶,以遏沸湧。金銀私相買賣,及海舶興販金銀、 銅錢、綿絲布帛下海者,並禁之。平準行用庫、常平倉 設官,皆於流官內銓注,以二年為滿。中統交鈔詔書 到日,限一百日盡數赴庫,倒換茶、鹽、酒醋、商稅諸色 課程。如收至大銀鈔,以一當五;頒行至大銀鈔二兩

至一釐,定為一十三等,以便民用。己亥,尚書省臣言
考證
「今國用需《中統》鈔五百萬錠。前者嘗借支鈔本至千

六十萬三千一百餘錠。今乞罷《中統》鈔,以至大銀鈔 為母,至元鈔為子,仍撥《至元》鈔本百萬錠以給國用。」 冬十月庚戌朔,詔以行《銅錢法》詔天下。戊寅,御史臺 臣言:「至大銀鈔始行,品目繁碎,民猶未悟,而又兼行 銅錢,慮有相妨。」又言:「民間拘銅器甚急,弗便,乞與省 臣詳議。」有旨:「其與省臣議之。」按《食貨志》,二年,武宗 復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釐定為 一十三等,每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 錢。元之鈔法,至是蓋三變矣。大抵至元鈔五倍於中 統,至大鈔又五倍於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 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遂有罷銀鈔之詔,而中統、至元 二鈔,終元之世,蓋常行焉。

至大三年,立「監領錢法」,以至大錢鈔與銅錢通行。又 以行用銅錢,詔諭中外,增印至大鈔本。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丙申,立資國院泉貨 監,命以歷代銅錢與至大錢相參行用。二月丁卯,尚 書省臣言,「昔至元鈔初行,即以中統鈔本供億,及銷 其板。今既行至大銀鈔,乞以至元鈔輸萬億庫,銷毀 其板,止以至大鈔與銅錢相權通行為便。」從之。八月 丙辰,以行用銅錢,詔諭中外。十一月辛巳,尚書省臣 言:「今歲已印至大鈔本一百萬錠,乞增二十萬錠,及 銅錢兼行,以備侍衛及鷹坊急有所須。」從之。按《食 貨志》:錢自九府圜法行於成周,歷代未嘗或廢。元之 交鈔、寶鈔,雖皆以錢為文,而錢則弗之鑄也。武宗至 大三年,初行錢法,立資國院、泉貨監以領之。其錢曰 至大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銀鈔一釐;曰「大元通寶」者, 一文準《至大通寶》錢一十文。歷代銅錢,悉依古例,與 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並以舊數用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廢「至大」鈔及至大銅錢,專用至 元中統鈔。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夏四月 丁卯,詔曰:『我世祖皇帝參酌古今,立中統至元鈔法, 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於茲矣。比者尚書省不 究利病,輒意變更,既創至大銀鈔,又鑄大元至大銅 錢。鈔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錢以鼓鑄弗給,新舊恣 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爰咨廷議,允協輿言,皆願變 通以復舊制。其罷資國院及各處泉貨監提舉司,買 賣銅器,聽民自便。應尚書省已發各處至大鈔本及 至大銅錢,截日封貯。民間行使者,赴行用庫倒換。仍 免大都、上都、隆興差稅。三年十二月辛卯,遣官監視, 焚至大鈔』。」按《食貨志》,四年,仁宗復下詔,以鼓鑄弗 給,新舊恣用,其弊滋甚,與銀鈔皆廢不行。所立院監 亦皆罷革,而專用「至元《中統鈔》雲。

泰定帝泰定四年定焚毀昏鈔之所及監臨官[編輯]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鈔之昏爛者, 泰定四年,又定焚毀之所,皆以廉訪司官監臨。隸行 省者,行省官同監。其制之大略如此。

文宗天曆元年臣僚議印鈔本及收毀鈔板[編輯]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十一月庚午,中書省臣 言,「今歲既罷印鈔本,來歲擬印至元鈔一百一十九 萬二千錠,中統鈔四萬錠。」監察御史言:「戶部鈔法,歲 會其數,易故以新,期於流通,不出其數。邇者倒剌沙 以上都經費不足,命有司刻板印鈔。今事既定,宜急 收毀。」從之。

天曆二年,更鑄鈔板,又造至元、中統鈔如歲例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寅,更鑄鈔板,仍毀其 刓者。十二月丁未,造至元鈔」四十五萬錠,中統鈔五 萬錠。如歲例。

至順二年春正月戊子造歲額鈔本至元鈔八十九萬五十錠中統鈔五千錠[編輯]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元統元年朵爾直班條陳鑄錢幣事[編輯]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朵爾直班傳》,「朵爾直班, 元統元年擢監察御史,條陳九事,六曰鑄錢幣。」

至元四年春正月癸亥印造鈔本百二十萬錠[編輯]

按:《元史帝順本紀》云云。

至正元年令住造明年鈔本[編輯]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元年十二月癸亥,以在庫至 元中統鈔二百八十二萬二千四百八十八錠,可支 二年,住造明年鈔本。」

至正十年,詔更鈔法。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年十一月己巳,詔天下以中統 交鈔壹貫文權銅錢,一千文準至元寶鈔,貳貫,仍鑄 至正通寶錢。並用以實鈔法。至元寶鈔通行如故 按《食貨志》:「十年,右丞相脫脫欲更鈔法,乃會中書省、 樞密院、御史臺及集賢、翰林兩院官共議之。先是左 司都事武祺嘗建言云,鈔法自世祖時已行之後,除 撥支料本倒易昏鈔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於寶 鈔總庫料鈔轉撥,所以鈔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 來,失祖宗元行鈔法本意,不與轉撥,故民間流轉者少,致偽鈔滋多。」遂准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於總庫 轉支。至是,吏部尚書偰哲篤及武祺俱欲迎合丞相 之意。《偰哲篤》言:「更鈔法,以楮幣一貫文」省權銅錢一 千文為母而錢為子。眾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語,惟集 賢大學士兼國子祭酒呂思誠獨奮然曰:「中統、至元 自有母子,上料為母,下料為子,比之達達人乞養漢 人為子,是終為漢人之子而已。豈有故紙為父,而以 銅為過房兒子者乎?」一坐皆笑。思誠又曰:「錢鈔用法, 以虛換實,其致一也。今歷代錢及至正錢、中統鈔及 至元鈔、交鈔,分為五項,若下民知之,藏其實而棄其 虛,恐非國之利也。」偰哲篤武祺又曰:「至元鈔多偽,故 更之爾。」思誠曰:「至元鈔非偽,人為偽爾。交鈔若出,亦 有偽者矣。且至元鈔猶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識之矣; 交鈔猶新戚也,雖不敢不親,人未識也,其偽反滋多 爾。況祖宗成憲,豈可輕改?」偰哲篤曰:「祖宗法弊,亦可 改矣。」思誠曰:「汝輩更法,又欲上誣世皇,是汝又欲與 世皇爭高下也。且自世皇以來,諸帝皆諡曰孝,改其 成憲,可謂孝乎?」武祺又欲錢鈔兼行,思誠曰:「錢鈔兼 行,輕重不倫,何者為母,何者為子?汝不通古今,道聽 塗說,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偰哲篤曰: 「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誠曰:「吾有《三字策》,曰 『行不得,行不得』。」又曰:「丞相勿聽此言,如向日開金口 河成則歸功汝等,不成則歸罪丞相矣。」脫脫見其言 直,猶豫未決。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兒言曰:「呂祭酒言 有是者,有非者,但不當坐廟堂高聲厲色。若從其言, 此事終不行耶?」明日,諷御史劾之,思誠歸臥不出,遂 定更鈔之議而奏之。下詔云:「朕聞帝王之治,因時制 宜,損益之方,在乎通變。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頒 行《中統交鈔》,以錢為文,雖鼓鑄之規未遑,而錢幣兼 行之意已具。厥後印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曰『子 母相權』,而錢實未用。歷歲滋久,鈔法偏虛,物價騰踴, 姦偽日萌,民用匱乏。爰詢廷臣,博採輿論,僉謂拯弊, 必合更張。其以中統交鈔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 準至元寶鈔二貫,仍鑄至正通寶錢,與歷代銅錢並 用,以實鈔法。至元寶鈔通行如故。子母相權,新舊相 濟,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至正十一年。置提舉司。掌鑄造錢鈔。令民間通用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置寶泉 提舉司。掌鼓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 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價逾十倍。又值海內大亂。軍儲 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舟車裝運。軸轤 相接。交料之散滿人間者。無處無之。昏軟者不復行 用。京師料鈔十錠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縣皆 以物貨相貿易,公私所積之鈔遂俱不行,人視之若 弊楮,而國用由是遂乏矣。

至正十二年春正月丙午朔,詔印造「中統元寶」交鈔 一百九十萬錠,至元鈔十萬錠。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六年二月乙丑,禁銷毀販賣銅錢。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七年夏四月丙辰,京師立「便民六庫」,倒易昏 鈔。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八年,令陝西置局印造寶鈔供軍,仍命諸路 撥降鈔本倒易昏幣。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八年二月己巳朔,中書省臣奏, 以陝西軍旅,事劇務殷,去京師道遠,供費艱難,請就 陝西印造寶鈔為便。」遂分戶部寶鈔庫等官,置局印 造,仍命諸路撥降鈔本,𢌿平準行用庫倒易昏幣,布 於民間。

明一[編輯]

明制,「各直省徵收錢鈔存留起解之數」及「寶鈔通行 之法。」

按:「《明會典》一,陝西、山西、四川、雲南、廣東、廣西、貴州七 布政司,及應天府並直隸隆慶、寶安二州,該徵錢鈔, 俱存留本處備用。」

一浙江布政司、及順天府、北直隸真定、保定、南直隸 蘇州、松江、鎮江、常州、淮安、揚州、徽州、池州、廬州、鳳陽、 太平、寧國、安慶、一十五府、滁、徐、和三州、該徵錢鈔、一 半存留本處備用。一半起運京庫

一江西、福建湖廣三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 用。一半起運南京該庫

一河南山東二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一 半起運京庫。數內摘發鈔八十萬一百三十四貫、錢 一百六十萬二百六十八文、解赴宣府、以備開平等 衛所官庫折支俸糧

一北直隸河間府錢鈔、本府存留鈔六十五萬貫、准 折本處官軍俸糧。其餘俱解京庫

一大名府錢鈔、一半起解京庫。一半起解保定府。起 解京庫數內改撥鈔三十八萬八千一十一貫、錢七 十七萬六千二十三文解宣府折支開平等衛所官軍俸糧。起解保定數內分撥錢二十八萬五千七百 六十文、鈔一十四萬二千八百四十貫。解赴戶部、轉 發薊州庫交收。以備營州左右中前後五屯衛、並寬 河一所、官軍折俸

一南直隸廣德州、並北直隸順德、廣平二府錢鈔、盡 數解京。其永平府所收錢鈔、該解遼東者、照例折銀、 送廣寧等庫交收

按《續文獻通考》:「明初寶鈔通行民間,與銅錢兼使,立 法甚嚴。其後鈔賤不行,而法尚存,其折祿、折俸、罪贖 及各項則例,輕重不等。」

太祖洪武四年鑄洪武通寶錢[編輯]

按《明會典》云云。又按《會典》,「洪武初,置寶源局於應 天府,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錢兼行,以四百為一貫, 四十為一兩,四文為一錢,設官專管。江西等行省各 置貨泉局,頒大中通寶大小五等錢,設官鑄造。令戶 部及各行省鑄洪武通寶錢。」其制凡五等:當十錢重 一兩,當五錢重五錢,當三、當二重皆如其當之數,小 錢重一錢。

洪武六年,禁民間私鑄銅錢。

按:《明會典》:「六年,禁民間私鑄銅錢。凡私鑄者,許作廢 銅送官,每斤給官錢一百九十文。諸稅課內如有私 錢,亦為更鑄。」

洪武八年,造「大明寶鈔」,罷寶源局鑄錢。

按《明會典》:八年,令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取桑穰為鈔 料。其制方高一尺,闊六寸許,以青色為質,外為龍文 花攔,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內上兩旁復為篆 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中圖鈔貫狀,十串則 為一貫,其下曰:「戶部奏准,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 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 人財產;若五百文則畫鈔文為五串,餘如其制而遞 減之。每鈔一貫,折銅錢一千文、銀一兩,其餘以是為 差。其等凡六,曰:「一貫、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 一百文。」每鈔四貫,易赤金一兩。禁民間不得以金銀 物貨交易,違者治罪,告發者就以其物給賞,若有以 金銀易鈔者聽。凡商稅課錢,鈔兼收,錢十之三,鈔十 之七,一百文以下,則止用銅錢。 又按《會典》:「八年,罷 寶源局鑄錢。」

洪武九年、罷各布政司寶源局。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年,令各布政司復設寶泉局」,鑄小錢,與鈔兼 行。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三年,置「行用庫。」令軍民倒換昏鈔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在京在外各置行用庫。凡軍民 例鈔,令軍分衛所、民分坊廂輪日收換,鄉民商旅,則 以戶帖路引為驗。其鈔務貫伯昏爛,方許入庫易換, 量收工墨價直。」

洪武二十年,令「各布政司停止鑄錢」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復鑄錢。更定錢樣、分兩

按《明會典》云云。又按《會典》:「二十二年,令造小錢一 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每生銅一斤鑄小錢一百 六十,折二錢八十,當三錢五十四,當五錢三十二,當 十錢一十六。」 又按《會典》:「洪武間則例,當十錢一千 個,燻模用油一十一兩三錢,鑄錢連火耗用生銅六 十六斤六兩五錢,炭五十三斤一十五兩二錢, 當五錢二」千個。燻模、用油一斤四兩。鑄錢連火耗、用 生銅六十六斤六兩五錢、炭五十三斤一十五兩二 錢

當三錢三千三百三十三個。燻模、用油一斤一十四 兩。鑄錢連火耗、用生銅六十五斤九兩二錢五分。炭 五十三斤八兩三錢五分

折二錢五千個燻模、用油二斤五兩五錢。鑄錢連火 耗、用生銅六十六斤六兩五錢。炭五十三斤一十五 兩二錢

小錢一萬個。燻模、用油一斤四兩。鑄錢連火耗、用生 銅六十六斤六兩五錢。炭五十三斤一十五兩二錢。 穿錢麻當十錢每串五百個、用一兩

當五錢每串五百個、用八錢

當三錢每串一千個、用一兩

折二錢。每串一千個、用七錢

小錢每串一千個、用五錢

銅一斤,鑄錢不等。外增火耗一兩。當十錢一十六個, 折小錢一百六十文

當五錢三十二個、折小錢一百六十文

當三錢五十四個、折小錢一百六十文

折二錢八十個、折小錢一百六十文

小錢一百六十文。

鑄匠,每一名一日鑄當十錢一百二十六個。

當五錢一百六十二個。

當三錢二百三十四個《折二錢》三百二十四個。

小錢、六百三十個。

銼匠每一名一日銼當十錢二百五十二個。

當五錢三百二十四個。

當三錢四百六十八個。

折二錢六百四十八個。

小錢、一千二百六十個

洪武二十三年、「復定錢制。」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復定錢制,每小錢一文用銅二 分,其餘四等錢,依小錢制遞增,凡鈔一貫準錢一千 文。」

洪武二十四年、立「各處收受課鈔解京之格」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榜諭各處商稅衙門,河泊所官 吏,每遇收辦課程,不許勒要料鈔。但有字貫可辨真 偽者,不問破爛油污水跡紙補,即與收受解京。若官 吏巡攔刁蹬不收,及因而以不堪辨驗真偽鈔解京 者,俱罪之。」

洪武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倒收舊鈔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庫, 庫給鈔三萬錠,為鈔本,例收舊鈔送內府。」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在京鼓鑄銅錢,及凡印造《大 明寶鈔格律》。又罷各處寶泉局。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在外各布政司,一體鼓鑄。本 部類行各司,行下寶源局,委官監督人匠,照依在京 則例,鑄完錢數,就於彼處官軍收貯,聽候支用。」各處 鑪座錢數,北平二十一座,每歲鑄錢一千二百八十 三萬四百文。

廣西一十五座半,每歲鑄錢九百三萬九千六百文。 陝西三十九座半,每歲鑄錢二千三百三萬六千四 百文。

廣東一十九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一百三十七萬二 千四百文

四川一十座,每歲鑄錢五百八十三萬二千文。 山東二十二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二百一十二萬二 千文。

山西四十座,每歲鑄錢二千三百三十二萬八千文。 《河南》二十二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三百一十二萬二 千文。

浙江二十一座、每歲鑄錢一千一百六十六萬四千 文

江西一百一十五座、每歲鑄錢六千七百六萬八千 文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印造「大明寶鈔,與歷代銅 錢相兼行使,每鈔一貫準銅錢一千文。」其寶鈔提舉 司每歲於三月內興工印造,十月內住工。其所造鈔 錠,本司具印信長單及關領勘合,將實進鈔錠照數 填寫,送赴內府庫收貯,以備賞賜支用。其民間行使 及稅課司局、河泊所收受課鈔,除挑描偽鈔外,其餘 「不分油污、水跡、破爛,務要收受。如有阻壞,照依戶部 原給《鈔法榜文》內事例治罪。」其合用桑穰數目,本部 每歲預為會計,行移浙江、山東、河南、北平及直隸、淮 安等府出產去處,依例官給價鈔收買。所在官司應 付腳力,差人起解赴京,仍申達本部。本部將來文立 案,劄付寶鈔提舉司交收。及出給印信長單,具手本, 赴內府關領勘合填寫,付差來人於承天門照進,赴 提舉司交收。取獲實收回部,入卷備照。 又按:《會典》, 二十六年,復罷各布政司寶泉局。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在京鼓鑄銅錢,行移 寶源局委官於內府置局。每季計算人匠數目,合用 銅炭、油麻等項物料,行下丁字庫等衙門放支。如遇 鑄完收貯奏聞,差官類進內府司鑰庫交納,取批回 實收。」長單附卷。

洪武二十七年,罷「寶鈔行用庫,收軍民商賈銅錢換 鈔。」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罷寶鈔行用庫,令軍民商賈所 有銅錢,有司收歸官,依數換鈔,不許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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