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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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都統
[編輯]編旗設官
[編輯]太祖高皇帝辛丑年,滿洲生齒日繁,諸國歸服人眾,設四旗以統之。以純色爲辨,曰黃旗、曰白旗、曰紅旗、曰藍旗。每旗下以三百人爲一牛錄,每牛錄設額貞一。
甲寅年,削平諸國,中外臣民歸附者眾,增設四旗,以初設四旗爲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增設之旗爲鑲黃、鑲白、鑲紅、鑲藍。黃、白、藍均鑲以紅,紅鑲以白,合爲八旗,統率滿洲、蒙古、漢軍諸眾。
八旗編設
[編輯]滿洲牛錄三百有八,蒙古牛錄七十有六,漢軍牛錄十有六。每五牛錄設一甲喇額貞,五甲喇設一固山額貞,每固山額貞左右設兩梅勒額貞。
天命元年,增編滿洲牛錄二。
七年,增編滿洲牛錄一。
八年,增編蒙古牛錄一。
天聰三年,增編滿洲牛錄一。
四年,增編蒙古牛錄十,漢軍牛錄二。
五年,增編蒙古牛錄一。
六年,增編蒙古牛錄三。
七年,增編蒙古牛錄一。
八年,諭,嗣後我國家設官及城邑名皆當易以國語,勿仍襲總兵、副將、參將、游擊、備禦等舊名,凡賞冊書名悉爲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