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續文獻通考 (四庫全書本)/卷135
欽定續文獻通考 巻一百三十五 |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續文獻通考巻一百三十五
刑考
〈臣〉等謹按馬端臨作刑考其序畧曰茍慕輕刑之名而不恤惠姦之患則非聖人明刑弼教之本意蓋見宋承積弱之餘法不振而人多玩故為此論也今考寧宗以降史又言其刑獄滋濫往往不以時讞囚多瘐死是因玩法以致濫刑亦其勢所必至矣遼以用武立國刑多殘酷景宗聖宗補偏救𡚁吏畏其法民懐其恩當時稱治惜其子孫不能承二宗之意而復仍其草創之舊以至於衰金初法制簡易一洗故遼粃政迄乎世宗援經斷事揆義立法治獄最為近古明昌而後逺不能及跡其矜恕之多猶有中興之遺風焉元初循用金律後又定新格頒通制雖崇尚寛厚而南北異制事例紛繁吏縁為奸得以髙下其手至於數行赦宥歳為佛事縱囚豈可訓哉明代規畫井然始未嘗不祗慎厥後偵伺成風寖失大體厰衛與法司分權縉紳由中官制命皆前代所罕聞也茲循馬考體例首刑制次徒流次詳讞次贖刑赦宥博採史志兼綜而條貫之俾用刑者有所法鑒焉
刑制
宋寧宗嘉定四年閏二月詔諸路帥臣監司守令格朝廷賑恤之令及盜發不即捕者重罪之
十六年二月制凡檢騐不實或失當不許用覺舉原免例並依舊法施行
〈臣〉等謹按王圻續通考載太學博士許應龍奏請刪定近制畧曰臣聞有法之𡚁有例之𡚁法之𡚁易見例之𡚁難革夫著而為律䟽而為令條目截然不易若例者或出於特恩或一時權宜或狥情親故或廹於勢要開創是例揆之於法大相牴牾今百司庶府積習之𡚁舎法用例非不知三尺之皆違也執而不行恐召衆怨遂使胥吏得以執柄容私厚賂以賈之則有例可行請求之未至則匿而不用長吏知之而不能禁天下交病之而不敢言昔韓琦目擊其𡚁取其可用者而刪其冗謬是以吏無所容其奸今莫若明詔有司搜求前後己用之例公同參酌去留編為成書據此施行若書所不載者皆抑而不予庶幾權不在吏而奔競妄求者無所容其巧矣
十七年十月〈時理宗已即位〉詔諸路提㸃刑獄以十一月按理囚徒
理宗寶慶元年十二月詔刪修敇令
初孝宗時詔刪改乾道新書九百餘條號淳熈勅令格式復以其書散漫令敇令所分門編類為一書名曰淳熈條法事類頒之淳熈末議者以新書尚多遺闕復令刑部詳定至寧宗慶元四年書成凡百二十卷號慶元敇令格式至是以慶元新書之行今二十九年或舊法該括未盡文意未明須同續降條冊參酌者或舊法原無而後因事立法者或已有舊法而續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時權宜而不可為常法者俱考定之至帝淳祐二年書成敇名淳祐敇令格式十一年四月鄭清之等又進淳祐條法事類四百三十篇
淳祐二年三月詔今後州縣官有罪諸帥司毋輒加杖責
十年十月詔諸主兵官今後行罰毋杖脊以傷人命寶祐五年正月禁奸民作白衣㑹監司郡縣官失覺察者坐罪
景定四年十二月詔禁在京置窠柵私繫囚並非法獄具臺憲其嚴禁戢違者有刑
理宗起自民間具知刑獄之𡚁初即位詔天下恤刑又親制審刑銘以警有位每嵗大暑必臨軒慮囚自謀殺故殺鬬殺已殺人者偽造符印㑹子放火官員犯入已贓將校軍人犯枉法外餘死罪情輕者降從流流降從徒徒降從杖杖以下釋之大寒慮囚及祈晴祈雪及災祥亦如之後以建康亦先朝駐蹕之地罪人亦得視臨安減降之法帝之用刑可謂極厚矣而天下之獄不勝其酷每嵗冬夏詔提刑行郡決囚提刑憚行悉委倅貳倅貳不行復委幕屬所委之人類皆肆行威福意所欲黥則令入其當黥之由意所欲殺則令證其當死之罪呼喝吏卒嚴限日時監勒招承催促結欵而擅制獄具非法殘民或斷薪為杖棓擊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並施夾兩脰名曰夾幫或纒繩於首加以木楔名曰腦箍或反縳跪地短𥪡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謂之超棍痛深骨髓幾於隕命富貴之家稍有𦊰罣動籍其資又以趂辦月樁及添助版帳為名不問罪之輕重並從科罰大率官取其十吏漁其百州縣往往專殺故拘鎖罪人或一季半年竟無限日死而後已又以已私摧折手足拘鎻尉砦亦有豪強賂吏羅織平民而囚殺之甚至戶㛰詞訟亦皆收禁有飲食不充飢餓而死者有無力請求吏卒凌虐而死者有為兩詞賂遺苦楚而死者懼其發覺先以病申名曰監醫實則已死名曰病死實則殺之至度宗時雖累詔切責而禁止之終莫能勝而國亡矣
邱濬大學衍義補曰宋至理宗時土地已蹙窮民殘喘待日而斃多方以嫗乳之猶恐不足以有而一時監司守令乃為嚴刑苛法以籍民財以殘民命理宗在位方以崇尚道學為事務虛名而蔑實政卒至於干天地之和促國家之脈嗚呼豈無所自哉
〈臣〉等謹按馬端臨刑考序既以失之過弱為宋病矣今觀其末造至於酷吏橫行生民寃濫若此則又似以苛暴而敗其故何哉自元豐以後黨禍漸興章惇起同文館獄羅織善類蔡京請帝數降御批杜塞法司之口秦檜假詔獄為號戕害忠良韓侂胄顯排道學竄斥幾盡史彌逺賈似道之屬竊弄威福相為始終蓋既失其操柄政出多門下至胥史輿𨽻之賤皆得快其恩怨之私故其禍先及士大夫而終亦毒流百姓由此觀之弱宋之失在馭臣之不嚴而不在撫民之過厚亦明矣
遼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
死刑有斬絞凌遲之屬流刑量罪輕重置之邊城部族之地逺則投諸境外又逺則罰使絶域徒刑一終身二五年三一年半杖刑自五十至三百
〈臣〉等謹按此乃統遼一代用法之大要而言非建國之初即定此令也五傳至聖宗法制漸備及重熙咸雍之間而加詳焉
太祖初年庶事草創犯罪者量輕重決之
如治諸弟逆黨或投髙崖殺之滛亂不軌者五車轘殺之逆父母者視此訕詈犯上者以熟鐵錐樁其口殺之從坐者量罪輕重杖決又為梟磔生瘞射鬼箭砲擲支解之刑
〈臣〉等謹按遼史言遼以用武立國謂禁暴戢奸莫先於刑國初法制有出於五服三就之外者如帝親征服介冑祭諸先帝出取死囚一人置所向之方亂矢射之名射鬼箭以祓不祥及班師則射所俘後因為刑法之用太宗穆宗又制木劍大棒沙袋鐵骨朶之法木劍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寛宥則擊之其數三自十五至三十沙袋用熟皮合縫之長六寸廣二尺柄一尺許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鐵骨朶之數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將決以沙袋先於脽骨之上及四周擊之其餘非常用而無定式者不可殫紀
神冊六年五月詔定法律
時帝克定諸夷謂侍臣曰凡國家庶務巨細各殊若憲度不明則何以為治羣下亦何由知禁乃詔大臣定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
置鐘院以達民寃
〈臣〉等謹按鐘院者凡有寃擊鐘以逹於上猶怨鼓雲至穆宗時廢窮民寃無所訴景宗詔復之仍命鑄鐘紀詔其上道所以廢置之意
穆宗應厯七年十二月詔諫濫刑
諭大臣曰有罪者法當刑朕或肆怒濫及無辜卿等切諫毋或面從
遼史刑法志曰帝嗜酒及獵不恤政事五坊掌獸近侍奉膳掌酒人等嘗以鹿豕鶻雉亡失傷斃或以飲食細故輒加炮烙鐵梳之刑蓋其初惑女巫錫庫之言取人膽合延年藥故殺人頗衆後悟其詐叢射騎踐殺之及哈里之死誅戮者相繼不絶雖嘗自悔諭大臣切諫然當將殺壽格寧古殿前都㸃檢耶律伊勒哈力諫帝怒斬壽格等支解之命有司盡取鹿人之在繫者凡六十五人斬所犯重者四十四人餘悉痛杖之中有欲寘死者頼王子必舒等諫得免已而怒佛徳飼鹿不時致傷而斃遂殺之季年暴虐益甚嘗謂太尉華格曰朕醉中有處決不當者醒當覆奏徒能言之竟無悛意故及於難
十二年定宮刑令
國舅著帳郎君蕭延之奴伊罕強陵伊喇圖哩未及年之女以法無文加之宮刑仍付圖哩為奴因著為令
十六年七月諭有司凡行幸之所必高立標識令民勿犯違以死論
聖宗統和元年二月禁所在官吏軍民不得無故聚衆私語及冐禁夜行違者坐之
四月樞密請詔北府司徒佛徳譯南京所進律文從之十一月詔民間有父母在別籍異居者聽鄰里覺察坐之
十二年七月詔契丹人犯十惡者依漢律
聖宗沖年嗣位睿智皇后稱制留心聽斷常勸帝宜寛法律帝壯益習國事銳意於治當時更定法令凡十數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詳審先是契丹及漢人相毆致死其法輕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舊法死囚屍市三日至是一宿即聽收瘞
詔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雖同居亦免連坐著為令從平章事耶律阿穆爾奏請也至二十四年詔凡家主非犯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毋得擅殺
太平六年詔貴戚以事被告官司不案輒申及受請託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
詔曰朕以國家有契丹漢人故以北南二院分治之蓋欲去貪枉除煩擾也若貴賤異法則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達於朝惟內族外戚多恃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告者不以事之大小並令所在官司案問具申北南院覆問得實以聞
七年七月詔更定法令
詔中外大臣曰制條中有遺闕及輕重失中者其條上之議増改焉
興宗重熈元年詔職事官子弟及家人受賕不知情者止坐犯人
更定銷錢及盜失火家物罪例
先是南京三司銷錢作器皿三斤持錢出南京十貫及盜遺火家物五貫者處死至是銅逾三斤持錢及所盜物二十貫以上處死
五年四月頒新定條制
初樞密直學士耶律庶成與樞密副使耶律德修定法令上詔庶成曰方今法令輕重不倫法令者為政所先人命所繫不可不慎卿其審度輕重從宜修定於是纂修太祖以來法令參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凡五百四十七條至是成上之詔有司凡朝日執之仍頒行諸道
十年七月詔諸職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盜論
是月又詔諸敢以先朝已斷事相告言者罪之著帳郎君等於禁地射鹿決杖三百不徵償小將軍決二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論
十一年七月詔盜易官馬者減死論
時有羣牧人竊易官印以馬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馬殺二人不亦甚乎故有是詔
二十年九月詔更定條制
道宗清寧元年十二月詔諸宮都部署有投誹訕之書輒受及讀者皆棄市
四年七月制諸掌內藏庫官盜兩貫以上者許奴婢告咸雍元年詔獄囚無家者給以糧
至三年九月又詔給諸路囚糧
太康九年五月詔諸路檢括脫戶罪至死者原之大安五年十月詔復行舊法
先是帝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於是命特哩袞蘇樞密使伊蘇等更定條制凡合於律令者具載之其不合者別存之時校定官即重熙舊制更竊盜贓二十五貫處死一條増至五十貫處死又刪其重複者二條為五百四十五條取律一百七十三條又創増七十一條凡七百八十九條増編者至千餘條皆分類列以太康間所定復以律及條例參校續増三十六條其後因事續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増六十七條條約既繁典者不能𥚹習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衆吏得因縁為奸故至是詔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國治簡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時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體朕意多作條目以罔民於罪朕甚不取自今復用舊法餘悉除之
天祚帝即位復行嚴酷之刑
時賞罰無章怨讟日起劇盜相挻叛亡接踵益務繩以嚴酷由是投崖砲擲釘割臠殺之刑復興焉或分屍五京甚有取其心以獻祖廟者其時行軍將軍耶律納哩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棄市其職官諸局人有過者鐫降決斷之外悉從軍至於覆軍失城者苐免官而已
刑法志曰夭祚捄患無策流為殘忍亦由祖宗有以啓之也遼之先代用法尚嚴使其子孫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擇猶非祖宗貽謀之道不幸一有昬暴者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遼之季世與其先代用刑同而興亡異者何歟蓋創業之君施之於法未定之前民猶未敢測也亡國之主施之於法既定之後民復何所頼焉傳曰新國用輕典豈獨權事宜而已乎
金初法制簡易輕罪笞以柳葼殺人及盜刼者擊其腦殺之沒其家貲
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賞主併以家人為奴婢其獄則掘地深廣數丈為之
太祖天輔元年五月詔自收寧江州以後同姓為㛰者杖而離之
太宗天㑹五年詔哈斯罕諸部與新附人民並如此令
太宗天㑹三年二月詔有盜發遼諸陵者罪死
七月定權勢家買貧民為奴之罪
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並杖一百
熙宗天眷三年復取河南地詔其民約所用刑法皆從律文罷獄卒酷毒刑具以從寛恕
海陵正隆二年六月置登聞院
四年正月更定私相越境法並論死
五年二月遣使分道監視所獲盜賊並凌遲處死時或鋸灼去皮截手足仍戒屯戍千戸穆昆等後有獲者並處死總管府亦決罰
十二月禁朝官飲酒犯者死
〈臣〉等謹按世宗大定十四年詔明安穆昆之民自二月至八月禁絶飲宴恐妨農功雖閒月亦不許痛飲犯者抵罪雖同一酒禁而用意絶殊類而觀之得失自見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詔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
先是海陵貞元二年始定每月上七日不奏刑名至是詔朔望亦如之後十三年又詔立春後立秋前及大祭祀朔望上下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休暇並禁屠宰日皆不聽決死刑惟強盜則不待秋後
七年七月禁服用金線其織賣者皆抵罪
八年二月製品官犯賭博法
贓不滿五十貫者其法杖聽贖再犯者杖之帝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官當先亷恥既無亷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
九年詔自今制無正條者皆以律文為準
帝聞法官各執所見或觀望宰執之意故有此詔
十二月制職官犯公罪在官已承伏者雖去官猶論十一年頒司獄獄卒之令
詔諭有司曰司獄廨舎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提控其獄卒必選年深而信實者輪直
十二年二月詔自今官長不法其僚佐不能糾正又不言上者並坐之
十三年四月更定盜宗廟祭物法
十五年詔改竊盜贓滿八十貫者死
穆宗時定竊盜得物至五十貫以上死〈詳見徒流門〉至是詔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竊盜贓至五十貫者處死自今可令至八十
十七年申遣審錄官之令
時陳言者乞設提刑司以糾諸路刑獄之失尚書省議謂久恐滋𡚁帝乃命距京師數千里外懐寃上訴者集其事以待選官就問又詔宰臣朝廷每歳再遣審録官本以為民伸寃滯也而所遣多不盡心但文具而已審録之官非止理問重刑凡訴訟案牘皆當閱實是非囚徒不應囚繋則當釋放官吏之罪即以狀聞失糾察者嚴加懲斷不以贖論
金史刑志曰帝以監察御史體察東北路官吏輒受訟牒為不稱職笞之五十又御史中丞赫舎哩邈傳曰上謂臺臣糾察吏治之能否務去其擾民且冀其得賢也今所至輒受訟牒聽其妄告使為政者如何則可
十二月以渤海舊俗男女㛰娶多不以禮詔禁絶之犯者以奸論
十八年正月定殺異居周親奴婢同居卑幼輒殺奴婢及妻無罪而輒敺殺者罪
十九年三月制糾彈之官知有犯法而不舉者減犯人一等科之關親者許迴避
六月詔更定製條
先是皇統間詔諸臣以本朝舊制兼採隋唐之制參遼宋之法類以成書頒行中外名皇統制海陵時變易舊制為續降制書與皇統制並行是非混亂莫知適從世宗初即位一時制㫖多從時宜遂集為軍前權宜條理五年命有司復刪定條理與前制書並用至是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總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統正隆之制及大定軍前權宜條理後續行條理論其輕重刪煩正失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缺又疑而不能決者則取㫖畫定軍前權宜條理內有可以常行者亦為定法餘未應者亦別為一部存之參以近所定徒杖減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條分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條為名詔頒行焉
十月制知情服內成親者雖自首仍依律坐之
至章宗承安五年又定居祖父毋䘮㛰娶聽離法並妻亡服內娶㛰者亦聽離
二十年詔定踐蹂禾稼罪
先是十九年二月帝如春水見民桑多為牧畜囓毀詔親王公主及勢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許以屬縣官立加懲斷至是帝又見有踐蹂禾稼者詔宰臣曰今後有踐民田者杖六十盜人榖者杖八十並償其直
二十二年三月詔頒重修制條
二十八年帝復以制條間有難解之詞命刪修明白使人皆曉之
定附都明安不自種者罪
時附都明安戸不種悉租與民有一家百口隴無一苖者帝令治罪凡不種者杖六十穆昆四十受租百姓無罪
二十五年二月詔婦人免死輸作者決杖二百免輸作時以婦人在囚輸作不便故有是詔仍以杖不分決與殺無異命臀背分決
二十七年二月命罪人在禁有疾聽親屬入視
十二月禁女直人不得改稱漢姓學南人衣裝犯者抵罪
二十九年九月〈時章宗已即位〉制諸盜賊聚集至十人或騎五人以上所屬移捕盜官捕之仍遞言省部三十人以上奏聞違者杖百
至泰和間又詔定凡千戶穆昆受隨處捕盜官公移盜急不即以衆應之者罪有差
是年制提刑司設女直契丹漢人知法各一人
制強族大姓不得與所屬官交往違者有罪
尋定司獄毋得與府縣官筵宴還往違者罪之泰和五年又定鞫勘官受飲宴者罪
又申禁民間收藏制書
舊禁民不得收制書恐滋告訐之𡚁至是言事者乞許民藏之張汝霖曰昔子産鑄刑書叔向譏之者蓋不欲使民預測其輕重也今著不刋之典使民曉然知之猶江河之易避而難犯足以輔治不禁為便以衆議多不欲姑令仍舊禁之
〈臣〉等謹按刑志所載是民間原未嘗藏制書亦未因張汝霖之言而弛禁也而汝霖傳則雲時有司言民間收藏制文恐因滋訟乞禁之汝霖言王者之法譬猶江河欲易避而難犯今已著為不刋之典若令私家收之則人皆曉然不敢為非亦助治之一端也不禁為便詔從之首尾志傳互異如此
章宗明昌元年命置詳定所審定律令
帝問宰臣曰今何不專用律文平章政事張汝霖曰前代律與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決之今國家制律混淆固當分也遂有是命已而詳定官言若依重修制文為式則條目増減罪名輕重當異於律既定復與舊同頒則使人惑而易為奸矣臣等謂用今制條叅酌時宜凖律文修定歴採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捕遺闕取刑統䟽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名曰明昌律義別編𣙜貨邉部權宜等事集為勅條宰臣謂先所定律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後頒行若律科舉人則止習舊律遂以知大興府事尼瑪哈鑑御史中丞董師中翰林待制鄂屯忠孝提㸃司天臺張嗣翰林修撰完顔薩喇形部員外郎李庭義大理丞麻安止為校定官大理卿閻公貞戸部侍郎李敬義工部郎中賈鉉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
六月制定親王家人有犯其長史府掾失覺察故縱罪二年四月制諸部內按災傷法
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告者杖七十檢視不以實者罪如之因而有傷人命者以違制論致枉有徴免者坐贓論妄告者戶長坐詐不以實罪計贓重從詐匿不輸法
六月禁稱本朝人及本朝言語為畨違者杖之
十一月禁伶人不得以歴代帝王為戱及稱萬歲犯者以不應為事重法科
三年六月以乆雨定提刑司條制
又詔定內外所司公事故作疑申呈罪罰格
六年八月勅宮中承應人出職後三年內犯贓罪者元舉官連坐不在去官之限著為令
承安二年制軍前受財法
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
四年三月司空內族襄右丞完顔匡參知政事布薩揆請罷諸路提㸃刑獄從之
五月頒行銅杖式
帝以法不適平常行杖様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鑄銅為杖式頒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輕恐情理有難恕者可再議訊杖尋以刑部員外郎馬復言縣官尚苛刻者不遵銅杖式輒用大杖多致人死勅諸路按察司糾察親民官以大杖箠人者至泰和元年正月以尚書省奏見行銅杖式輕細姦宄不畏始命量所犯用大杖仍禁不得過五分
泰和元年五月削尊長有罪卑幼追捕律
十二月新定律令勅條格式成詔頒行之
律凡十有二篇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倍之増徒至四年五年為七削不宜於時者四十七條増時用之制百四十九條因而畧有所損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條餘百二十六條皆從其舊又分一為二分一為四者六條凡五百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註以明其事疏義以釋其疑名曰泰和律義自官品令職員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條戸令六十八條學令十一條選舉令八十三條封爵令九條封贈令十條宮衛令十條軍防令二十五條儀制令二十三條衣服令十條公式令五十八條祿令十七條倉庫令七條夜令十二條田令十七條賦役令二十三條闗市令十三條捕亡令二十條賞令二十五條醫疾令五條假寜令十四條獄官令百有六條雜令四十九條釋道令十條營繕令十三條河防令十一條服制令十一條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製勅九十五條𣙜貨八十五條畨部三十九條曰新定勅條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詔以明年五月頒行之
初詔凡條格入制文內者分為別卷復詔制與律文輕重不同及律所無者各校定以聞三年七月右司郎中孫鐸先以詳定所校名例篇進既而諸篇皆成復命中都路轉運使王寂大理卿董師中等重校之
四年八月勅定按察司糾劾不實者罪
從安州運事判官劉常請也諸按察司體訪不實輒加糾劾者從故出入人罪例仍勒停職若事涉私曲各從本法
五年二月制盜用及偽造都門契者罪視宮城門減一等
六年六月除飛蝗入境雖不損苗稼亦坐罪法
尋定蝗蝻生發地主及隣主首不申之罪八年七月又詔更定蝗䖝生發坐罪法
八年四月詔諸州府司縣造作不得役諸色人匠違者準私役之律計傭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十月更定安泊強盜竊盜罪格
宣宗貞祐三年三月禁州縣置刅於杖以決罪人初左諫議大夫賈上書言親民之官任情立威所用決杖分徑長短不如式法甚者以鐵刅置於杖端因而致死間者隂陽愆戾和氣不通未必不由此也願下州郡申明舊章檢量封記按察官其檢察不如法者具以名聞內廷勅斷亦依已定程式制可至是詔並禁之
金史酷吏傳曰宣宗時髙琪用事威刑自恣相習成風雖士大夫亦為所移如右丞圖克坦思忠好用麻椎擊人號麻椎相公運使李特立號半截劍言其短小鋒利也內翰馮璧號馮劊雷淵為御史至蔡州得豪奸杖殺五百人號雷半千又有完顔莽伊蘓皆以酷聞而和卓王哈里李渙之徒胥吏中尤狡刻者也
詔宰臣曰自今監察官犯罪其事闗軍國利害並笞決之
尋又詔凡監察失糾劾者從本法論外使入國私通本國事情宿衛近侍官承應人出入親王公主宰執家災傷乏食有司檢覆不實致傷人命轉運軍儲而有私載考試舉人而防閑不嚴其罰並決在京犯至兩次者臺官減監察一等治罪論贖餘止坐專差任滿日議定升降若任內曽以漏察被決依格雖為稱職止從平常平常者從降罰
〈臣〉等謹按金待朝士有禮未嘗輕用刑罰大定間惟品官賭博再犯決杖而已承安五年始詔定進納官有犯決斷法至宣宗喜用刑罰朝士往往被箠楚至用刀杖決殺言者髙琪用事定職官犯罪決斷百餘條時左司諫穆延呼喇勒上言曰禮義亷恥以治君子刑罰威獄以治小人此萬世不易之論也近者朝廷急於求治有司奏請從權立法應贖者亦多的決夫爵祿所以馭貴也貴不免辱則卑賤者又何加焉車駕所駐非同征行而凡科徵小過皆以軍期罪之不已甚乎且百官皆朝廷遴選多由文行武功閥閲而進乃與凡庶等則享爵祿者亦不足為榮矣抑又有大可慮者為上者將曰官猶不免民復何辭則苛暴之政日行為下者將曰彼亦既然吾復何恥則陵犯之心益肆其𡚁可勝言哉伏願依元年恩赦刑不上大夫之文削此一切之法幸甚帝初欲行之而髙琪固執以為不可遂寢相沿至哀帝正大元年十二月始從右丞張行信言凡髙琪所定的決之法一切改除復依舊制而金國已亡矣
四年六月詔凡進奉帖及申尚書省樞宻院闗應宻大事私發視者絞誤者減二等制書應宻者如之
興定元年八月増定擒捕逃軍賞格及居停人罪至元光元年八月増定藏匿逃亡親軍罪
三年十月定贓吏計罪以銀為則
先是貞祐三年五月有司輕重謀罰率以錢贖而當罪不平遂命贖銅計贓皆以銀價為凖至是省臣奏向以物重錢輕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於是以銀為則每兩為錢二貫有犯通寳之贓者直以通寳論如因軍興調發受通寳及三十貫者已得死刑凖以金銀價纔為錢四百有竒罪止當杖罪重懸絶如此遂命准犯時銀價論罪後參政李復亨言近制犯通寳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贖銅者止納通寳見錢乞亦令輸銀既足懲惡又有補於官詔省臣議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徴通寳見錢贓汚故犯者輸銀
五年十月定藏匿逃亡罪
尚書省言司縣官貪暴不法部民逃亡既有決罰他縣停匿亦宜定罪從之
十二月定宋人來歸賞格及詐誘征防軍人逃亡罪法哀宗即位詔國家已有定製今後有不遵本條者以故入人罪罪之
時有司往往以情破法使人枉遭刑憲故有是詔
元太祖初頒條書刑獄惟重罪處死其餘雜犯量情笞決
太宗六年五月大㑹諸王百僚諭條令
凡當㑹不赴而私宴者斬諸出入宮禁各有從者男女止以十人為朋出入毋得相雜軍中凡十人置甲長聽其指揮專擅者論罪其甲長以事來宮中即置權攝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來違者罪之諸公事非當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論死諸千戸越萬戸前行者以木鏃射之百戸甲長諸軍有犯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罷凡來㑹用善馬五十疋為一羈守者五人飼羸馬三人守克哷蘇嚕克三人但盜馬一二者即論死諸人馬不應絆於克哷蘇嚕克內者輒沒與畜虎豹人諸婦人製濟遜燕服不如法者及妬者乘以驏牛徇部中論罪即聚財為更娶
世祖中統四年二月詔諸路私造軍器者處死
凡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至元五年三月又定犯者騐多寡論罪後惟河南弛其禁
至元二年五月詔軍中犯法不得擅自誅戮罪輕斷遣重者奏聞
至十五年十月又勅御史臺凡軍官私役軍士者視數多寡定其罪
六月勅行院及諸軍將校卒伍須正身應役違者罪之至成宗元貞二年詔禁軍將擅易侍衛軍䝉古軍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別入兵籍以其主資産之半畀之軍將敢有縱之者罷其職
五年十二月禁市毒藥
如附子烏頭巴豆砒霜之類及不通醫理妄行鍼灸或與婦人墮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
二月勅凡詔而自匿及誣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後英宗至治三年正月四川行省平章趙世延為其弟訟不法事繫獄待對其弟逃去詔出之仍著為令逃者百日不出則釋待對者
十年五月詔主守失陷官錢者杖而釋之
十一年詔凡盜皆殺無赦尋敕革之
至元初定諸盜罪不至死者均刺斷充警跡人八年四川省臣伊蘇岱爾言比因饑饉盜賊滋橫宜加顯戮勅中書詳議右丞相安圖以為強竊盜賊一皆處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舊待命從之至是以多盜始詔凡盜皆殺無赦在處繫囚滿獄尋以符寳郎董文忠言勅革之
十二年十月中書省臣議斷死罪詔今後殺人者死罪狀已白即行刑其奴婢殺主者具五刑論
至十九年十一月耶律鑄言前奉詔殺人者死仍徴燒埋銀五十兩後止徴鈔二錠其事太輕臣等議依䝉古人例犯者沒一女入仇家無女者徴鈔四錠從之
十五年正月禁官吏軍民賣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為娼者賣買者兩罪之官沒其直人復為良
其後成宗大徳六年十二月更定畧賣良人罪例十年五月又詔強畧良人者以強盜例科斷和誘者次之英宗至治二年五月勅匿䝉古子女者罪之
五月定諸職官犯罪處置法
受宣者聞奏受勅者從行臺處之受省札者按察司治之其宣慰司官吏應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按察司覆審無寃依例結案類奏待命其後泰定元年又勅武官坐罪制授者以聞勅受者從行省處決順帝至正三年三月詔作新風憲內官不法者監察御史劾之外官有不法行臺監察御史劾之嵗以一月終出廵
十六年三月勅中書省凡掾史文移稽緩一日二日者杖三日者死
八月詔漢軍出征逃者罪死沒其家
初至元五年詔諭四川行省沿邉屯戍軍士逃役者處死至是又定漢軍出征逃亡法成宗大徳六年正月又詔千戸百戶等軍中先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逃者杖而罷之沒入其男女尋又詔軍官擅離所部者悉遣還違者論如律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而遣之大徳八年三月勅誘匿軍民逃奴者論罪有差
十一月勅諸路所捕盜初犯贓多者死再犯贓少者從輕罪論
十七年十二月勅擅據江南逃亡民田者有罪
十八年三月立登聞鼔院
二十年正月勅自今敢以匿名書告事者重者處死輕者流逺方能發其事者給犯人妻子仍以鈔賞之又勅自今管民官凡有災傷過時不甲及按察司不即行視者皆罪之
五月詔雲南重囚先令便宜處決恐濫及無辜自今凡大辟罪仍須待報
先是十二年十一月樞宻院言新附郡縣有既降復叛及糾衆為盜犯罪至死者既已欵伏乞聽權宜處決從之至是復詔雲南大辟罪仍須待報二十八年七月勅江南重囚依舊制聞奏處決
二十一年五月括天下私藏天文圖䜟太乙雷公式七曜厯推背圖苗太監歴有私習及私匿者罪之
二十三年詔百官集議至元鈔計贓論罪
時議欲計至元鈔二百貫贓滿者死趙孟頫曰始造鈔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今二十餘年間輕重相去至數十倍故改中統為至元又二十年後至元必復如中統使民計鈔抵法疑於太重古者以米絹民生所需謂之二實銀錢與二物相權謂之二虛四者為直雖升降有時終不大相逺也以絹計贓最為適中況鈔乃宋時所創施於邊郡金人襲而用之皆出於不得已乃欲以此斷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
二十四年制憲臣有貪惏敗度者付法司増條科罪時御史中丞葉李奏憲臣以䋲愆糾繆為職苟不自檢於擊摶何有其有貪惏敗度之人宜付法司増條科罪以懲欺罔制曰可
二十八年五月頒行至元新格
元初尚未有法守百官斷理獄訟循用金律至元八年始禁行金泰和律尋諭安圖等曰近史天澤姚樞纂定新格朕已親覧皆可行之典也汝等亦當留心參酌豈無一二可増減者各令紀録促議行之元史刑法志所載名例四條衛禁八條職制三百七條祭令五條學規十三條軍律十二條戸婚六十九條食貨二十六條大惡五十一條奸非五十九條盜賊一百十四條詐偽五十條訴訟二十二條鬬歐四十二條殺傷一百六條禁令一百十一條雜犯十四條捕亡九條恤刑十五條平反四條五刑之制笞刑六自七下逓加十至五十七杖刑五自六十七逓加十至一百七徒刑五自一年逓加半年至三年凡徒一年者杖六十七逓加十至一百七流刑三曰遼陽曰湖廣曰迤北死刑二曰斬曰凌遲處死獄具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濶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乾木為之長濶輕重各刻誌其上手杻長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橫三寸厚一寸腳鐐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連環重三斤笞大頭徑三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徑二分二釐罪六十七以上用之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長三尺五寸並刋削節目無令筋膠諸物裝釘應決者並用小頭其決笞及杖者臋受拷訊者臋若股分受務令均停又刑法志曰古者以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世祖謂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自後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罪審録無寃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而大徳間王約復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間惟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間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異制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私而兇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於西僧嵗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俾善良者喑啞而飲恨識者病之然則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弛緩而不知檢也
〈臣〉等謹按元有天下數十年始定律令以前雖未有成法然較之遼金末代已無非法之刑惟世祖治奸臣阿哈瑪特則發塜戮屍縱犬食之四子皆誅戮或醢或剝皮以徇其誅盧世榮則刲其肉以食禽獺二事出於五刑之外豈以阿哈瑪特等罪惡甚大非此不足以示懲乎
二十九年二月除問刑官鞭背法
三月制贓罰十三等
先是十九年九月始定官吏受賄及倉庫官侵盜臺察官知而不糾者騐其輕重罪之凡中外官吏贓罪自五十貫以上皆杖決除名不敘百貫以上者處死言官緘黙與受贓者一體論罪二十七年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以倉庫官盜欺錢糧請黥而斷其腕帝曰此囬囬法也不允至是中書省御史臺共定贓罪十三等枉法者五自一貫至十貫笞四十七不滿貫者量情斷罪除名一十貫以上至二十貫笞五十七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杖七十七百貫以上杖一百七不枉法者八自一貫至二十貫笞四十七不滿貫者量情斷罪解任別行求仕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笞五十七注邊逺一任五十貫以上至一百貫杖六十七降一等一百貫以上至一百五十貫杖七十七降二等一百五十貫以上至二百貫杖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貫以上至三百貫杖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貫以上杖一百七除名罪入死者以聞三十一年十一月成宗即位京師犯贓罪者三百人帝命事無疑者維世祖所定十三等例決之元貞元年七月詔職官坐贓論罪再犯者加二等倉庫官吏盜所守榖一貫以下笞之至十貫杖之二十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徒一年每三十貫加半年二百四十貫徒三年滿三百貫者死計贓以至元鈔為則二年六月御史臺臣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覈而有司徇情致令異辭者乞加等論罪從之七月降官吏受賕條格凡十有三等十月詔職官坐贓經斷再犯者加本罪三等五年正月御史臺臣言官吏犯贓及盜官錢事覺避罪逃匿者宜同獄成雖經原免亦加降黜庶奸偽可革從之七月又詔軍官受贓者與民官同例量罪大小殿黜七年三月復定贓罪為十二章十一年七月武宗即位用御史大夫塔斯布哈言凡受贓為御史所劾者不得託言事入覲以避其罪至大四年十一月仁宗即位勅商稅官盜稅課者同職官贓罪延祐六年九月用御史臺臣言諸犯贓罪己欵伏及當鞫而倖免者悉付元問官以竟其罪文宗至順元年十月御史臺臣言內外官吏令家人受財以其干名犯義罪止四十七解任今貪汚者縁此犯法愈多請以十二章計贓多寡論罪從之二年六月詔諸官吏在職役或守代未任為人行賕關說即有所取者官如十二等贓論罪贓吏罷不敘終其身雖無所取訟起滅由己者罪加常人一等
三十年二月禁戢軍官無縱禽擾民違者論罪
至武宗至大二年十月三寳努言飬豹者害民為甚帝禁之有復犯者雖貴幸亦加罪
成宗元貞元年二月詔貸鄂拓克錢而迯隠者罪之仍以其錢賞首告者
七月立禽盜格
先是至元二十年九月史弼陳弭盜之䇿為首及同謀者死餘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詔以其事付弼賊黨耕種內地其妻奴送京師以給鷹坊人等至是御史臺臣言內地盜賊竊發者衆皆由國家赦宥所致乞命中書立為條格督責所屬期至盡滅制曰可元史陳天祥傳曰山東西道亷訪使陳天祥奏盜賊之起各有所因除嵗凶委之天時姑且勿論他如軍旅不息工役洊興厚斂繁刑皆足致盜中間保䕶滋長之者赦令是也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前人言之備矣彼強梁之徒各執兵仗殺人取貨不顧其生有司盡力以禽之朝廷加恩以釋之旦脫縲囚暮即行刼復勒有司結限追捕賊皆視為故常既不感恩又不畏罪兇殘悖逆習與性成誠非善化能移惟有嚴刑可制於是立為條格嚴督諸司禽殺積盜南至江漢二千餘里無得脫者後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中書省臣言近盜賊充斥茍不嚴治將至滋蔓宜遣使巡行遇有罪即行決遣與隨處官吏共議弭盜方畧明示賞罰或匿盜不聞或期㑹不至或踰期不獲者官吏連坐
二年正月詔諸王公主駙馬非奉㫖毋罪官吏
先是中統二年八月諭諸王駙馬凡民間詞訟毋得私是斷決皆聽朝廷處置至元三十一年七月成宗即位因札爾古齊言諸王之下有罪者不聞於朝輒自決遣詔禁治之至是復有是詔後大徳七年五月禁諸王駙馬毋輒杖州縣官吏違者罪王府官
八月定告捕盜例
強盜一名賞鈔五十貫竊盜半之應捕者又半之皆徴諸犯人無可徴者官給至㤗定二年十二月京師多盜達寔特穆爾請處決重囚増調邏卒仍立捕盜賞格從之
大徳元年五月詔強盜姦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者從者刺配再犯亦誅
五年十二月又定強竊盜條格凡盜人孳畜者取一償九然後杖之
六月詔僧道犯奸盜重罪者聽有司鞫問
先是至元四年始禁僧官侵理民訟至是命有司鞫問僧道重罪其後二年又詔僧人犯奸盜詐偽聽有司專決輕者與僧官斷約不至者罪之六年正月詔自今僧官僧人等犯罪御史與內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徇情不公者聽御史臺鞫之七年十一月命依十三章斷僧官罪八年十二月詔凡僧道殺人者聽有司專決武宗至大四年二月仁宗即位詔凡總統所及處僧録等司凡僧人訴訟悉歸有司皇慶元年正月勅諸僧犯奸盜詐偽鬬訟仍令有司專治之二年六月詔諭僧俗辨訟有司與主僧
同問
二年七月詔諸王駙馬諸近侍自今奏事不經中書輒傳㫖付外者罪
五年二月詔凡軍士殺人奸盜者令軍民官同鞫先是元年定諸軍民相訟者命軍民官同聽之至是復有是詔
七月詔禁輝和爾僧隂陽巫覡道人呪師自今有大祠禱必請而行違者罪之
七年正月定諸改補鈔罪例
為首者杖一百有七從者減二等再犯從者杖與首同為首者流
三月定貨賣塋地罪
凡子孫或因貧困或聴師巫邪説誑誘擅發祖父墳墓移棄屍骸貨賣塋地者與惡逆同罪
是年定大都南北兵馬司奸盜等罪
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伊克扎爾古齊元制凡笞杖之數十減為七自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自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
八年二月勅軍人姦盜詐偽悉歸有司
其後十一年十二月中書省言刑法者譬之權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製自元貞以來以作佛事之故放釋有罪失於太寛故有司無所遵守今請凡內外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決
時鄭介夫上太平䇿有曰國家立政必以刑書為先今天下所奉以行者有例可援無法可守官吏因得並縁為欺如甲乙互訟甲有力則援此之例乙有力則援彼之例甲乙之力俱到則無所可否遷調嵗月名曰撒放使天下黔首無所持循始之所犯不知終之所斷是䧟之以刑也內而省部外而郡守抄冩格例至數十冊民間雜採勅㫖條令刋行成帙曰斷例條章曰仕民要覽家置一本以為凖繩試閲二十年間之例校之三十年前半不可用矣更以十年間之例較之二十年前又半不可用矣是百官莫知所守百姓莫知所避也孔子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此之謂也今者號令不常有同兒戲下有一𦂳二慢三休之謡如往年禁酒而私醖者比屋而有禁牛而私宰者愈多又如奸盜殺人必不可赦而每嵗放都勒斡以此人心輕於犯法審囚決獄官每臨郡邑惟具成案行故事出斷一二便為盡職路縣官吏每聞上司官至則將囚徒保𠉀審録既畢仍復收禁此皆無法之𡚁也又兼衙門紛雜事不歸一十羊九牧莫之適從凡有公訟並須約㑹虛調文移動是半年或指日對問則各司所管互相隠庇至一年二年事無杜絕遂至強凌弱衆暴寡貴抑賤無法之弊莫此為甚昔先帝時嘗命修律未及成書近議大德律所任非人訛舛尤多今宜於臺閣省部內選擇通經術明治體練達時宜者酌以古今之律文參以先帝建元以來制勅命令採以南北風土之宜修為一代令典使有司有所遵守生民知所畏避國有常科吏無敢侮永為定例子孫萬世之利也諸色衙門投下頭目除管領錢糧造作外無問大小詞訟俱涉約㑹者並令有司歸問庶使政歸一體獄無乆淹矣
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尚書省臣言往者大辟獄尚書省議定令中書裁酌以聞宜依舊制從之
三年十月勅省部官晨集暮退怠弛者罪之
〈臣〉等謹按至元間僧格專政每日鍾初鳴時即坐省中六曹官後至者則笞之兵部郎中趙孟頫偶後至斷事官遽引受笞孟頫入訴於右丞葉李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飬其亷恥教之節義且辱士大夫是辱朝廷也僧格亟慰之使出至是所笞惟曹吏以下然是時僧格專恣肆行未嘗取㫖著為令也至是以三寳努奏言省部官不肯勤恪署事勅自今晨集暮退茍或怠弛不必以聞便宜罪之其到任或一再月辭以病者杖罷不敘迨仁宗延祐間因特們徳爾言比者僚屬及六郡諸臣皆晚至早退政務廢弛今後有如此者視其輕重杖責之詔如更不悛罷職不敘至如世祖至元間詔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囬囬皆論誅之且沒其家更為過甚
四年七月〈時仁宗已即位〉詔諭省臣曰朕前戒近侍毋輒以文記傳㫖中書自今敢有犯者不須奏聞直捕其人付刑部究治
仁宗延祐元年三月勅奸民官其子為閹官謀避徭役者罪之
三年六月勅大辟罪臨刑敢有橫加刲割者以重罪論凡鞫囚非強盜毋加酷刑
四年十一月諭諸宿衛入直各居其次非有㫖不得上殿敢有闌入禁中者坐罪
七年五月〈時英宗已即位〉禁宗戚權貴作奸犯科
英宗至治三年正月禁故殺子孫誣平民者
二月頒行大元通制
初成宗即位翰林學士王暉上書曰法者輔治之具一日闕則不可君操於上永作成憲吏承於下遵為定式民曉其法易避而難犯若周之三典漢之九章是也今國家有天下六十餘年小大之法尚無定議至平刑議斷未免有酌量准擬之差彼此輕重之異臣愚謂宜將累朝聖訓與中統迄今條格通行議擬參而用之與百姓更始如是則法無二門輕重適當吏安所守民知所避而天下治矣帝曰善大徳三年命何榮祖更定法令十一年十二月武宗即位中書省奏請自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校讎歸一遵而行之制可至大二年九月尚書省言國家地廣民衆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後不一執法之吏輕重任意請自太祖以來所行政令九千餘條刪除繁冗使歸於一編為定製從之四年三月仁宗即位諭省臣曰卿等褎集中統至元以來條章擇曉法律老臣斟酌輕重折中歸一頒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則抵罪者庶無寃抑於是以格例條畫有闗風紀者號曰風憲宏綱至是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損益焉定為格例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條內斷例七百一十七條格千一百五十一詔赦九十四令類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頒行天下
三年十一月〈時泰定帝已即位〉詔凡有罪自首者原其罪泰定帝泰定元年八月勅以刑獄復𨽻宗正府依世祖舊制刑部勿與
初世祖至元時置宗正府札爾古齊十員掌諸王駙馬投下䝉古色目人所犯一切公事及漢人奸盜等罪及至大四年十月仁宗即位始罷諸王斷事官其䝉古犯盜詐者命所𨽻千戶鞫問漢人刑名俱歸刑部至是復依至元舊制置札爾古齊四十二員理之至順帝元統二年三月又照䝉古色目人犯奸盜詐偽之罪者𨽻宗正府漢人南人犯者屬有司
二年八月勅諸王部曲宿衛私入京者罪之
九月禁饑民結扁擔社傷人者杖一百著為令
十二月申禁圖䜟私藏不獻者罪之
四年九月禁僧道買民田違者坐罪
文宗天厯元年勅軍中逃歸及京城遊民敢攘民財者斬
二年二月詔諸傭顧者主家或犯惡逆及侵損已許訴官餘非干已不許告訐著為令
成宗即位之初御史楊桓上時務其一請禁奴婢相告訐者元貞元年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詔即以其主所居官與之平章政事博果宻言若此必大壊天下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復上下之分矣帝悟為追廢前命大徳元年三月札爾古齊都爾蘓受賂為其奴所告毒殺其奴坐棄市
八月勅自今有以朝賀斂鈔者依枉法論罪
時儲政使河東宣慰使哈克繖等以朝賀為名斂所屬鈔千錠入己事覺雖㑹赦仍徴鈔還其主遂有是勅
十月勅刑部察民之無賴者懲治之
至順元年閏七月中書省臣等議各宿衛容匿濫充者罪先是仁宗延祐五年十一月禁冒籍貫宿衛及巧受逺方職官不赴任求別調者隠匿不自首者罪之至是時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奉㫖裁省衛士奏自裁之後各宿衛有容匿漢人南人髙麗及奴𨽻濫充者怯薛官與其長杖五十七犯者與典給散者皆杖七十七沒家貲之半以籍入之半為告者賞仍令監察御史察之制可
九月勅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二年十二月詔議職官應省覲而不省覲者罪
時河南北道亷訪副使僧嘉努言自古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今官於朝者十年不省覲者有之非無思親之心實由朝廷無給假省親之制而有擅離官次之禁古律諸職官父母在三百里於三年聽一給定省假二十日無父母者五年聽一給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母在三百里以至萬里宜計道里逺近定立假期其應省覲匿而不省覲者坐以罪若詐冒假期䂓避以掩其罪與詐奔喪者同科御史臺臣以聞命中書省等議之
三年十月〈時寜宗已即位〉定婦人犯私鹽罪
先是英宗時王克敬為兩淮鹽運使溫州逮犯鹽者以一婦人至怒曰豈有逮婦人千百里外與吏卒雜處者汚教甚矣自今毋得帯婦人建議著為令至是始定婦人犯私鹽罪
順帝元統二年七月詔䝉古色目人犯盜者免刺至元二年六月更定鬬殺奸殺等罪例
從中書省員外郎陳思謙請也思謙言強盜但傷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殺從而加之人與鬬而殺人者例杖一百七十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異是視人與牛馬等也法應加重因奸殺夫所奸妻妾同罪律有明文今止坐所犯似失推明遂令法曹議著為定製
八月詔強盜皆死
凡盜牛馬者劓盜驢騾者黥額再犯劓盜羊豕者墨項再犯黥三犯劓劓後再犯者死盜諸物者照其數估價五府官三年一次審決著為令三年七月又詔除人命重事之外凡盜賊諸罪不須俟五府官審録有司依例決之
至正六年四月頒至正條格於天下
先是至元四年三月命中書平章政事昻吉爾監修至正條格六年七月又命翰林學士承㫖達罕奎章閣學士庫庫等刪修大元通制及至正五年十一月至正條格成至是始頒行之
王圻續通考曰監察御史蘇天爵奏國家自太祖勘定中夏法尚寛簡世祖混一海宇肇立制度列聖相承日圖政治雖法令之未行皆因事以立法嵗月既久條例滋多英宗始命中書定為通制頒行多方官吏遵守然自延祐至今又幾二十年矣夫人情有萬狀豈一例之能拘加以一時官曹材識有髙下之異以致諸人罪狀議擬有輕重之殊繁條碎目與日俱増每罰一辜或斷一事有司引用不能通舉若不類編頒示中外誠恐逺方之民或未識而誤犯奸貪之吏獨習知而舞文事至於斯深為未便宜從都督省早為奏聞精選文臣學通經術明於治體練達民政者圜坐聽讀定擬去取續為通制刻板頒行中間或有與先行通制參差牴牾本末不應悉當會同講貫畫一要在詳書情犯顯言法意通融不滯於一偏明白可行於久逺庶幾列聖之制度合為一代之憲章民知所避吏知所守矣
〈臣〉等謹案大元通制頒自英宗至帝始命重加損益以其頒於至正之時故名曰至正條格其先改元至正及未定名為至正條格之先必仍以通制名之無疑也是以至元六年之紀尚雲命學士等刪修通制而乃於至元四年即雲監修至正條格取後日始定之名冠先時方修之稿史筆之踈不無遺議矣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五
<史部,政書類,通制之屬,欽定續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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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6年 (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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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3年 (提及)
- 1304年 (提及)
- 1271年 (提及)
- 1295年 (提及)
- 1311年 (提及)
- 1319年 (提及)
- 1330年 (提及)
- 1309年 (提及)
- 1283年 (提及)
- 1308年 (提及)
- 1261年 (提及)
- 1294年 (提及)
- 1303年 (提及)
- 1312年 (提及)
- 1314年 (提及)
- 1318年 (提及)
- 1346年 (提及)
- 1345年 (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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