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藏內善後章程
一
關於尋找活佛及呼圖克圖的靈童問題,依照藏人例俗,確認靈童必問卜於四大護法,這樣就難免發生弊端。大皇帝為求黃教得到興隆,特賜一金瓶,今後遇到尋認靈童時,邀集四大護法,將靈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於籤牌上,放進瓶內,選派真正有學問的活佛,祈禱七日,然後由各呼圖克圖和駐藏大臣在大昭寺釋迦佛像前正式認定。假若找到的靈童僅只一名,亦須將一個有靈童名字的籤牌,和一個沒有名字的籤牌,共同放進瓶內,假若抽出沒有名字的籤牌,就不能認定已尋得的兒童,而要另外尋找。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像父子一樣,認定他們的靈童時,亦須將他們的名字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在籤牌上,同樣進行,這些都是大皇帝為了黃教的興隆,和不使護法弄假作弊。這個金瓶常放在宗喀巴佛像前,需要保護淨潔,並進行供養。
二
為求西藏永遠安樂計,今後由鄰近各國來西藏的旅客和商人,需要進行管理,如果他們安分守己,遵守地方例俗,可以准其照舊經營商業,但是所有來往商人,必須進行登記,造具名冊呈報駐藏大臣衙門備案。准許尼泊爾商人每年來藏三次,克什米爾商人每年來藏一次,各國商人無論前往何地,須由該國主腦呈報駐藏大臣衙門,按照該商人所經過的路線簽發路證,並在江孜和定日兩地方新派官兵駐紮,各國商人經過時,須將路證拿出檢驗。如有外人要求到拉薩者,須向各邊境宗本進行呈報,並由駐江孜和定日的漢官進行調查,將人數呈報駐藏大臣衙門批准。該外人到拉薩後,需要進行登記並受檢查。派駐各地的漢官及文書等人員,如有貪污受賄行為,一經發現即予懲辦。有不丹、哲孟雄前來拉薩辦理朝佛等事的人員,也同樣需要呈報。外人返回本國時,也由各地宗本加以管理並進行檢查。達賴喇嘛派往尼泊爾修建佛像或去朝塔的人員,由駐藏大臣簽發路證,如逾期不能返回,由駐藏大臣另外行文給廓爾喀王。這樣辦理既可澄清邊務,也對西藏有利。
三
西藏章卡(市場所流行的一種硬幣)歷來摻假很多,今後政府應以純粹漢銀鑄造,不得摻假。並依舊制,每一章卡重一錢五分,以純銀的六枚章卡換一兩漢銀。本來六枚章卡只等於九錢銀子,所差一錢銀子即算為鑄造費用。『章卡』正面鑄『乾隆寶藏』字樣,邊緣鑄年號,背面鑄藏文。駐藏大臣派漢官會同噶倫對所鑄造之章卡進行檢查,以求品質純真。以前尼泊爾鑄有假章卡,藏政府也鑄有假章卡,現規定其比價一律為漢銀一兩換一百枚,並決定以後不得再私自鑄造。凡尼泊爾及西藏所鑄章卡之沒有摻假者,一律以上述比價為標準,以後不得非議。所鑄新章卡如有摻雜錫、鐵等假料而被發覺時,所有由漢官及噶倫委派之孜本、孜仲(僧官)等管理人員以及工匠人等,一律依法應受嚴厲處分,並依所鑄假幣數目加倍罰款。
四
以前前後藏都沒有正規軍隊,用時臨時徵調,不僅缺乏作戰能力,並且造擾人民,為害很大。這次呈請大皇帝批准,成立三千名正規軍隊:前後藏各駐一千名,江孜駐五百名,定日駐五百名,以上兵員由各主要地區徵調,每五百名兵員委一代本管理。以前西藏只有五個代本職位,這次增加兵額,應依新增人數,增加代本名額。前藏代本即由駐拉薩遊擊統轄,日喀則、江孜、定日各地代本,由日喀則都司統轄。所有徵調的兵員,應填造兩份名冊,一份存駐藏大臣衙門,一份存噶廈。以後如果發生缺額,即依名冊補充。以上兵員統為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警衛。
五
關於軍官的職位,按照這次的編制,代本以下設十二個如本,每一如本管二百五十名兵員,如本以下設兩(原書作「二十四」)名甲本,每一甲本管一百二十五名兵員,甲本以下設五名定本,每一定本管二十五名兵員。以上人員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挑選年輕有為者充任,並發給執照。代本出缺時,由如本升補;如本出缺時,從甲本中升補,以下類推。貴族出身的軍職人員,也要從定本、甲本逐級提升,不得任意升遷。按照舊制:平民只能升任定本,不能上升,今後應依照其學識技能及戰功逐級升遷,不能歧視。如有違犯軍紀的事情發生,即予嚴懲。
六
以前徵調兵丁,不發糧餉武器,係由各兵丁自備,一旦用完,即行潛逃。今後每年每人應發糧食二石五斗,總共為七千五百石。上述糧食僅靠前後藏的田賦收入不夠支付,故以沙瑪爾巴、仲巴呼圖克圖的田產,以及丹津班珠爾之子目居索南班覺所呈繳的五個莊園,總共收入青稞三千一百七十石,做為補充。如還不夠支付,即將沙瑪爾巴桑堅班的什物盡行變賣,以補不足,這樣每年就可收入青稞七千五百石,用以發給各兵員應發的糧餉。另外受徵調的兵員,由達賴喇嘛發給減免差役的執照,這樣更可使兵員知道對他們的照顧,以增進他們的戰鬥情緒。各代本因為已經有了達賴喇嘛撥給他們的莊園,就無需另發薪餉。各如本每年應發三十六兩銀子,各甲本二十兩,各定本十四兩八錢,總共兩千六百兩銀子,由藏政府交給駐藏大臣,分春秋兩季發給。兵員的糧餉也分春秋兩季發給,又甲本和代本負責,不得短少。
七
關於軍隊裝備:十分之五用火槍,十分之三用弓箭,十分之二用刀矛。前後藏各寺院如有剩餘武器,給價予以收買,其用費由前被沒收的沙瑪爾巴牧場收入的酥油價值五百五十兩中開支。弓箭、火藥由政府每年派人前往太昭及邊壩製造。各兵丁還要經常操練。
八
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收入及開支,以前不經過駐藏大臣審核。由於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全付精力貫注於宗教,不加細察零星事務,完全由他的親屬及隨員等負責管理,難免發生中飽舞弊等情事,所以這次大皇帝特命駐藏大臣進行審核,每年在春秋兩季各彙報一次。一有隱瞞舞弊等情事發生,應即加以懲罰。
九
此次廓爾喀侵犯藏地,西藏許多村落夷為廢墟,人民飽嘗痛苦,因此對於所屬人民應大發慈悲,予以愛護,最近決定濟嚨、絨夏、聶拉木等三個地方免去兩年的一切大小差徭,宗喀、定日、喀達、從堆等地方各免去一年的一切差徭。並免去前後藏所有人民鐵豬年以前所欠的一切稅收。政府僧俗官員、各宗、谿負責人等,所有欠交稅收也都減免一半。以上各項措施符合大皇帝愛護西藏眾生的意志,對於前後藏人民造益不淺。
十
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共同協商處理政事,所有噶倫以下的首腦及辦事人員以至活佛,皆是隸屬關係,無論大小都得服從駐藏大臣。扎什倫布的一切事務,在班禪額爾德尼年幼時,由索本堪布負責處理,但為求得公平合理,應將一切特殊事務,事先呈報駐藏大臣,以便駐藏大臣出巡到該地時加以處理。
十一
噶倫發生缺額需要補任時,從代本、孜本、強佐中考察各人的技能及工作成績,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共同提出兩個名單,呈報大皇帝選擇任命。噶倫喇嘛之缺額,從大堪布中提名呈請委任。代本之缺額從如本中升遷,或從邊界宗本中提出兩個名單,呈請選擇委任。孜本和強佐之缺額,由業倉巴和協邦(管理刑事者)、噶廈大秘書、孜仲喇嘛(僧官)中選任。業倉巴和協邦之缺額,由雪地巴、拉薩米本、達本中選任。雪地巴、拉薩米本、達本之缺額,由各地宗本及噶廈仲尼(交際人員)中委任。業倉巴和雪地巴之僧官缺額,從各大寺喇嘛中挑選委任。大秘書之缺額,由小秘書及噶廈仲尼中委任。大宗及邊宗宗本之缺額,由小宗宗本中委任。小秘書之缺額,由武官甲本及其他適當人員中委任。各邊宗及小宗宗本之缺額,由普通職員中委任。過去各宗之僧官宗本,都由達賴喇嘛的隨從中委任,他們多不能親自到宗任職,而派代理人前往,這些代理人難免不發生貪污敲詐情事,因此今後所有代理人均由駐藏大臣選派,不能由孜仲喇嘛私自委派。噶廈的小秘書及仲尼,其職位雖小,但經常和噶倫一處工作,不謂不重要,所以須從俗官中挑選能力較強者充任之。最近改組造幣廠,委任兩個孜本和兩個孜仲為管理人,如該人員發生缺額時,須由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協商選任。所有以上人員,除噶倫和代本須呈請大皇帝任命外,其餘人員可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委任,並發給滿、漢、藏三種文字的執照。噶倫代本以下人員和各個宗本,今後均按上述規定逐級升遷,不得逾規亂為。至於草官、衛士、糌粑管理人、帳篷管理人等,無關重要,可由達賴喇嘛自行派任。
扎什倫布的工作人員,都是僧人,過去沒有規定品級,多少也不一定。今後強佐出缺時,須由索本喇嘛(管飲食者)和森本喇嘛(管寢室者)中補任,索本出缺時,從孜仲中補任,森本出缺時,從仲尼中補任,不得隨意升遷。扎什倫布轄區內村落較少,各邊地亦無重要之宗、谿,所有強佐、索本、森本及宗本等,須依前藏之制度,由班禪額爾德尼和駐藏大臣協商委任。至於管理酥油、糌粑、柴火等零碎事務之無關重要人員,可依其技能之優劣,由班禪額爾德尼自行選任。關於『烏拉』等之派遣可依照舊例行之。
十二
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周圍的隨從官員,過去都是他們的親屬,如達賴喇嘛的叔父和班禪額爾德尼的父親班丹團主,都是私人升任,又如達賴喇嘛之胞兄洛桑格登主巴,依仗勢力多行不法。今後應依西藏各階層及扎什倫布僧俗人民之願望,在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在世時,其親屬人員不准參預政事。達賴、班禪圓寂後,如果還有親屬,可以根據他們的技能給予適當的職務。
十三
駐藏大臣每年分春秋兩季出巡前後藏各地和檢閱軍隊。各地漢官和宗本等,如有欺壓和剝削人民情事,即可報告駐藏大臣,予以查究。駐藏大臣出巡時,所用民間烏拉等,都得發給腳價,不得擾累番民,以示體恤。
十四
西藏和廓爾喀、不丹、錫金等疆界相連,以前這些地方來人呈獻貢物和處理公務,達賴喇嘛寫回信時,曾因格式不合及其他原因而發生糾葛,例如廓爾喀前此行文交涉章卡一事,西藏方面沒有謹慎從事,以致引起戰爭。現廓爾喀方面雖然表示悔改前非,歸順投降,但以後無論何種行文,都須以駐藏大臣為主,和達賴喇嘛協商處理。今後廓爾喀派人來見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其回文必須按照駐藏大臣之指示繕寫,關於邊界的重大事務,更要根據駐藏大臣的指示處理。外方所獻的貢物,也須請駐藏大臣查閱。不丹,以前皇帝曾加過封號,其宗教雖然不同,但每年派人向達賴喇嘛呈獻貢物;錫金、宗巴、孟唐等藩屬,每年也派人向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獻貢,均不要加以阻撓,而應詳細檢查。外方人員來藏時,各邊宗宗本須將人數登記,報告駐藏大臣,由江孜和定日的漢官進行檢查後,准其前往拉薩。各藩屬給達賴喇嘛等人的來文,須譯呈駐藏大臣查看,並代為酌定回書,交來人帶回。所有噶倫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屬通信,即或由外方藩邦行文給噶倫時,也得呈交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審閱處理,不得由噶倫私自繕寫回信。以上有關涉外事務的規定,應嚴格遵守。
十五
西藏的濟嚨、聶拉木、絨夏、喀達、薩噶、昆布等地區和廓爾喀疆土相連,又為交通要道,須在濟嚨的日班橋,聶拉木的潘瞻鐵橋,絨夏的邊界等處樹立界碑,限止廓商和藏人隨意越界出入。駐藏大臣出巡時必須予以檢查。所有尚未樹立界碑之處,亦須迅速樹立,不得因遲延而引起糾葛。
十六
邊界地區與外方相連,對於當地人民之管理,來往行人之檢查,都屬重要事務。過去知能較強之宗本多留拉薩供職,而派知能較弱之宗本前去邊界,難免耽誤事情。今後邊宗宗本均由小宗宗本及軍隊頭目中選派,任滿三年後考查成績,如果辦理妥善,駕馭得宜,記名以代本等缺升用,倘辦理不善,立即革退。
十七
西藏過去委任大小職務,均在貴族中選任,平民完全無份。自今新立規章,凡普通士兵如有知能較強並有戰鬥能力者,雖非貴族亦得升任定本甚至逐級升至代本。其他一切官職,可依舊例從貴族中派任,但如年齡過幼,亦不宜擔任官職。因此規定小秘書、噶廈仲尼、小宗本等,年滿十八歲之貴族子弟始可派任。
十八
堪布為各寺院之主腦,應選學問淵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近查各大寺之活佛,擁有很多莊園,並因享有群眾信仰,所獻貢物者很多,再加經商謀利,貪財好貨,甚不稱職。現規定今後各大寺堪布活佛人選,得由達賴喇嘛、駐藏大臣及濟嚨呼圖克圖等協商決定,並發給加蓋以上三人印章的執照。至於各小寺堪布活佛之人選,可依原例由達賴喇嘛決定。
十九
政府之所有稅收,有以銀兩折交物品者,即照所定新舊章卡兌換之數,按新鑄舊鑄,分別折收,不得稍有浮多。至採買各物,亦須公平交易,不得苦累商民。
二十
在濟嚨、聶拉木兩地方抽收大米、食鹽及各種物品之進出口稅,可依原例辦理,除非請示駐藏大臣同意,政府不得私自增加稅額。
二十一
西藏之稅收、烏拉等各種差役,一般貧苦人民負擔苛重,富有人家向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領得免役執照,達賴喇嘛之親屬及各大呼圖克圖亦領有免役執照。各噶倫、代本、大活佛之藏民也多領得免役執照。今後所有免役執照一律收回,使所有差役平均負擔。其因實有勞績,需要優待者,由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協商發給免役執照。對新成立之兵員,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依照名單一律發給免役執照。兵員出缺時,須將所發免役執照收回。
二十二
達賴喇嘛所轄寺廟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詳造名冊,並由噶倫負責將全藏各呼圖克圖所屬寨落人戶詳細填造名冊,於駐藏大臣衙門和達賴喇嘛處各存一份,以便檢查。以後各寺喇嘛如有不領護照而私行外出者,一經查出,即懲辦該管堪布及扎薩等主腦人員。
二十三
青海蒙古王公派人來藏,迎請有學問之活佛到家念經祈禱,有些固然是通過駐藏大臣,但有些是私自前往,因而不易查訪。以後青海蒙古王公前來迎請西藏活佛,須由西寧大臣行文駐藏大臣,由駐藏大臣發給通行護照,並行文西寧大臣,以便查訪。到外方朝佛之活佛,亦得領取護照,始得通行。如若私行前往,一經查出,即懲罰該管堪布及主腦人員。
二十四
依照舊例,來往派遣人伕烏拉,皆由達賴喇嘛發給執票,流弊很大,噶倫、代本以及達賴喇嘛之親屬,都有私派烏拉用以運輸食糧用物。今後各活佛頭目等因私外出時,一律不得派用烏拉。因公外出時,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發給加蓋印章之執票,沿途按照執票派用烏拉。
二十五
對於打架,命案及偷盜等案件之處理,可以緣依舊規,但須分清罪行之大小輕重,秉公處理。近年來噶倫及昂仔、轄米本(拉薩市長)等,對案件之處理不惟不公,並額外罰款,還將所罰金銀牛羊等不交政府,而納入私囊。噶倫中還有利用權勢,對於地位低下之人,隨便加以罪名,呈報達賴喇嘛,沒收其財產者屢見不鮮。今後規定對犯人所罰款項,必須登記,呈繳駐藏大臣衙門。對犯罪者的處罰,都須經過駐藏大臣審批。沒收財產者,亦應呈報駐藏大臣,經過批准始能處理。今後無論公私人員,如有訴訟事務,均須依法公平處理,噶倫中如有依仗權勢,無端侵佔人民財產者,一經查出,除將噶倫職務革除及沒收其財產外,並將所侵佔的財產,全部退還本人,以儆效尤。
二十六
每年操演軍隊所需用之彈藥,由噶廈派妥員攜帶駐藏大臣衙門之公文,前去工布地方製造,運至拉薩發給部隊。以前後藏番兵沒有火炮,現從新造十四門火炮中調兩門給後藏,以便在軍隊操演時試驗射擊,其餘都交給達賴喇嘛。
二十七
過去噶倫及代本等上任時,達賴喇嘛照例撥給公館及莊園,卸任時交回。近查有噶倫及代本已經卸任,而公館及莊園仍由家屬承受不交,政府又另外撥給。今後所有卸任之噶倫及代本,應將公館及莊園移交新任,不得據為私有。
二十八
依照原例,應該發給活佛及喇嘛之俸銀,均有定時,近來多有提前發放情事。今後應按規定時間發放,絕對不得提前。希濟嚨呼圖克圖立即進行調查,如發現提前發放俸銀,或未全部發放者,對負責人員予以處分。
二十九
西藏各村落應交政府之賦稅、地租以及物品,鄰近各地多派僧官催繳,較遠者多派俗官催繳。近查僧俗官員和宗本中有少數壞人,將所收賦稅地租不交政府而入私囊,致逐年積欠者甚多。甚有催收本年各項賦稅時,預將明年各項賦稅提前催收情事。還有逃亡戶應該負擔之賦稅,強加給住地戶負擔者,以致苛捐繁重,民不聊生。以後強佐派人催繳賦稅時,應按規定期限辦理。僧俗官員及宗本等只准催清當年賦稅,不得提前催收來年賦稅。各村逃亡戶之負擔應予減免,俟該逃亡戶還鄉後照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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