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修的兩次獄事
歐陽修的兩次獄事 作者:胡適 |
歐陽修兩次被人用家庭暗昧事參劾,一次在慶曆五年(1045),他年三十九;一次在治平四年(1067),他年六十一。第二次乃御史蔣之奇劾他與長子婦吳氏有私,其後詔問語所從來,之奇說得之彭思永,思永力抵以為風聞,神宗以為辭窮。遂降謫思永、之奇,而降手詔安慰他。此事只見於《文集》附錄之《神宗實錄本傳》(墨本及朱本)及《神宗舊史本傳》。而《行狀》,《墓誌》,《神道碑》,及《年譜》皆不載此事,止泛說「無根之言」、「飛語」而已。本集九十三有《乞根究蔣之奇彈疏劄子》,內有云:
之奇誣罔臣者,乃是禽獸不為之醜行,天地不容之大惡。臣若有之,萬死不足以塞責。……
細檢各傳,乃知之奇原奏所劾是什麼事。
第一次獄事牽涉他的外甥女張氏。記此事的,王銍《默記》最詳:
公甥張氏,妹婿龜正之女,非歐生也。幼孤,鞠育於家,嫁侄晟。晟自虔州司戶罷,以替名僕陳諫同行,而張與諫通。事發,鞠於開封府右軍巡院。張懼罪,且圖自解免,其語皆引公未嫁時事,詞多醜異。
軍巡判官著作佐郎孫揆止劾張與諫通事,不復支蔓。宰相聞之,怒,再命太常博士三司戶部判官蘇安世勘之,遂盡用張前後語成案。俄又差王昭明(內侍供奉官)監勘。……昭明至獄,見安世所劾案牘,視之,駭曰,「昭明在官家左右,無三日不說歐陽修;今省判所勘乃迎合宰相意,加以大惡。異日昭明吃劍不得」。安世聞之大懼,竟不敢易揆所勘,但劾歐公用張氏資買田產立戶事,奏之。宰相大怒。公既降知制誥,知滁州;而安世坐「牒三司取錄問吏人不聞」,奏降殿中丞,泰州監稅;昭明降壽春監稅。公責告云:
不知(《年譜》作能)淑慎,以遠罪辜。知出非己族而鞠於私門,知女歸有室(《年譜》作有室歸)而納之群從。向以訟起晟家之獄,語連張氏之資,券既不(《年譜》作非)明,辯無所驗。〔朕〕(《年譜》有此字)以其久參近侍,(《年譜》作侍從)免致深文;其(朱鮑校補「可」字,葉本無。《年譜》作止。)除延閣之名,還序右垣之次。仍歸漕節,往布郡條。體餘寬恩,思釋前咎。(《年譜》作吝)
又安世責詞云:
汝受制按考,法當窮審,而乃巧為朋比,願弭事端;漏落偏說,陰合傅會。知朕慎重獄事,不聞有司,而私密省寺,潛召胥役。跡共阿比之實,尚與朋黨之風。(涵芬樓本,下,二——三)
王銍引當日責詞,與《歐陽文忠公全集》所附胡柯的《文忠公年譜》所載制詞相符,足見其可信。惟王銍頗不滿意於蘇安世,而王安石作安世的墓誌(《臨川集》石印本二十三,9)卻極力歸功於他。王安石說:
慶曆五年,……歐陽修以言事切宜,為權貴人所怒;因其孤甥女子有獄,誣以奸利事。天子使……蘇君與中貴人雜治。當是時,權貴人連內外諸怨惡修者,為惡言,欲傾修,銳甚。天下洶洶,必修不能自脫。蘇君卒白上曰,修無罪,言者誣之耳。於是權貴人大怒,誣君以不直,絀為殿中丞,泰州監稅。……蘇君以此名聞天下。
此事結案「歐公用張氏資買田產立戶事」,王銍說「立戶」,《神宗實錄本傳》敘此事雲,「坐用張氏奩中物買田立歐陽氏券」,《神宗舊史本傳》亦同。
但《實錄》與《舊史》記張氏事云:
修妹適張龜正,龜正無子而死,有龜正前妻之女,才四歲,無所歸,以俱來。及笄,修以嫁族兄之子晟。後在晟所與奴姦,事下開封府。獄吏附致其言以(原註:三字一作「暖昧之言」)及修。(墨本,朱本及《舊史》略同)
各傳皆云此女歸歐陽家時「才四歲」。然歐陽修自己的《滁州謝上表》云:
伏念臣生而孤苦,少則賤貧;同母之親,惟存一妹。喪厥夫而無托,攜孤女以來歸。張氏此時,生才七歲。……在人情難棄於路隅,緣臣妹遂養於私室。今方公私嫁娶,皆行姑舅婚姻;況晟於臣宗已隔再從,而張非己出,因謂無嫌。乃未及笄,遽令出適。然其既嫁五六年後,相去數千里間,不幸其人自為醜穢,臣之耳目不能接,思慮不能知,而言者及臣,誠為非意。以至究窮於資產,固已吹析於毫毛;若以攻臣之人惡臣之甚,苟罹纖過,奚逭深文?蓋荷聖明之主張,得免羅織之冤枉。(慶曆五年十月。《文集》九十,頁9—10)
他自稱此女來外家時年七歲,而史傳改為四歲,又何必呢?
錢愐《錢氏私志》(《學海類編》本,古今說海》本)對於歐陽修有私怨,故多謗詞。書中說他「有文無行」,又記他在河南推官任時,在錢惟演幕中,親一妓,為作「柳外輕雷池上雨」的《臨江仙》詞。書中記張氏一案云:
歐後為人言其盜甥。表云:「喪厥夫而無托,攜孤女以來歸。張氏此時,年方七歲。」內翰伯(錢穆父)見而笑云:「年七歲正是學『簸錢時也』。」歐詞云:
江南柳,
葉小未成陰。
人為絲輕那忍折?
鶯憐枝嫩不勝吟,——
留取待春深。
十四五,
閑抱琵琶尋。
堂上簸錢堂下走,
恁時相見已留心。——
何況到如今。
歐知貢舉時,落第舉人作《醉蓬萊》詞以譏之,詞極醜詆。
錢愐引的詞為《憶江南》,今集中不收。但歐詩多被後人刪削,羅泌、曾慥皆刪去不少。以今所存的看來,此詞大概不是偽造的。此詞雖然不一定是為張氏作的,但今所存的詞如《南歌子》:
鳳髻金泥帶,
龍紋玉掌梳;
走來窗下笑相扶,
愛道「畫眉深淺入時無?」
弄筆偎人久,
描花試手初,
等閒妨了繡功夫,
笑問雙鴛鴦字怎生書?
也是寫一個很放浪而討人歡喜的女孩子,此女子確不是倡女,乃是住在他家的。大概張氏一案不全出於無因。獄起時,歐公止三十九歲,他謫滁州後,即自號醉翁,外謫數年而頭髮皆白;此可見當日外界攻擊之多了。
十三,十月底記此事,十一,五夜寫完
(原載1929年4月《吳淞月刊》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