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武威市防沙治沙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武威市防沙治沙條例
制定機關:武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武威市防沙治沙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武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武威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武威市防沙治沙條例

(2018年10月13日武威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9日 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三章 土地沙化預防

  第四章 沙化土地治理

  第五章 沙化土地利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沙化預防、沙化土地治理、利用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類不合理活動所導致的天然沙漠擴張和沙質土壤上植被及覆蓋物被破壞,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沙化土地,包括已經沙化的土地和監測發現具有明顯沙化趨勢的土地。具體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防沙治沙規劃確定。

第三條 防沙治沙工作應當遵循生態規律,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堅持統一規劃、分類管理,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防沙治沙工作,應當將防沙治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建立考核獎懲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防沙治沙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沙治沙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改、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按照部門職責和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防止該土地沙化的義務。使用已經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治理該沙化土地的義務。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損害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沙治沙科技創新,研究、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模式,加快培養防沙治沙專業技術人才。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防沙治沙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沙治沙意識,提高公民防沙治沙自覺性。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防沙治沙規劃,會同發改、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編制市防沙治沙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沙化土地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防沙治沙規劃,編制本縣(區)防沙治沙規劃,經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防沙治沙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調整。確需修改和調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 防沙治沙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防沙治沙規劃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在沙化土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二)放牧;

(三)焚燒秸稈、垃圾、林草植被;

(四)其他破壞生態植被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規劃期內不具備治理條件以及因保護生態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應當規劃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實行封禁保護。

封禁保護區範圍,由封禁保護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省防沙治沙規劃確定,並對封禁保護區四至範圍和禁止規定予以公告。

封禁保護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封禁保護區設立標牌,明示封禁保護區的範圍、界限和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禁止砍伐、樵採、採藥、放牧、獵捕、勘探、開墾、採石、挖沙、開礦和濫用水資源等一切破壞植被的活動。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安置移民。對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的農牧民,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遷出,並妥善安置。尚未遷出的農牧民的生產生活,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妥善安排。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機場等建設活動。確需修建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批。

第三章 土地沙化預防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沙化程度和發展趨勢進行監測,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變化情況和發展趨勢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措施分類進行治理。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大沙塵暴災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災害應急組織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大風、沙塵暴天氣進行監測、預報、預警,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預防措施,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避免或者減輕風沙危害。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沙區植被管護,制定沙區植被保護制度,嚴格保護植被,並根據需要在鄉(鎮)、村建立植被管護組織,確定管護人員。逐步建立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的管護機制,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管護服務。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因地制宜營造防風固沙林網、林帶。

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林木採伐限額管理制度,不得批准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採伐。確需進行撫育更新的,採伐前必須在其附近預先形成接替林網和林帶,並經批准後實施。

對林木更新困難地區已有的防風固沙林網、林帶不得批准採伐。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禁止亂墾沙荒地行為,保護沙區生態環境;已經開墾的,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實施退耕還林還草。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管理,推廣節水技術,實施節水灌溉工程,提高水資源利用率。禁止超采、超用水資源,防止因水資源配置不合理和過度利用導致的自然植被退化和土地沙化。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和防沙治沙規劃開展草原治理,保護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鹽鹼化。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沙區濕地保護和建設,組織開展退化濕地恢復工作,恢復濕地功能,擴大濕地面積。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草有害生物的監測預警、調查和防治工作,採取不污染環境及人畜和各種有益生物安全的防治措施,防止重大有害生物發生,保護沙區生物多樣性。

第四章 沙化土地治理

第二十三條 沙化土地治理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因地制宜採取人工造林種草、飛播造林種草、封沙育林育草、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合理調配生態用水、人工增雨雪等措施,推進沙區退化林分和草場的修復與改良,恢復和增加植被。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沙治沙工程的組織實施和監管,加快防沙治沙示範區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設施、村莊、道路、河流等重點風沙危害區域和重點風沙口的治理,堅持工程治沙與生物治沙相結合,人工造林和封沙育林育草相結合,集中連片,規模治理,達到防風固沙效果。

第二十五條 對城鎮、村莊、廠礦、農牧漁場經營區、水庫周圍以及鐵路、公路、河流、水渠兩側的沙化土地,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分別由責任單位負責,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下達的治理責任目標進行治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沙化土地治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嚴重沙化耕地有計劃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一般沙化耕地,應當改變耕作方式,推行免耕、休耕和秸稈還田等保護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單位、組織和個人以捐資捐物、投工投勞、參股、合作等形式開展公益性治沙活動。從事公益性治沙活動應當向當地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治理區域和無償技術指導。

鼓勵、支持單位、組織和個人以承包治理方式簽訂合同,對沙化土地、治沙生態林進行治理管護。

從事公益性治沙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技術要求進行治理,並可以將所種植的林、草委託他人管護或者交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護。

第五章 沙化土地利用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組織和個人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

從事營利性治沙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向當地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申請和治理方案,並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治理方案應當包括治理目標、治理方式、任務期限以及治理責任等內容。跨縣區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治理任務完成後,應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合格的,應當發給治理合格證明文件;驗收不合格的,治理者應當繼續治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在沙化土地區域批准建設用地,對不具備水源條件,且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批准立項。

在沙化土地上從事開發建設活動,應當提交具有防沙治沙內容的環境影響報告和水資源論證報告。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時,應當就報告中有關防沙治沙的內容徵求同級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三十條 在開發建設項目時,應當做到生態保護措施與開發建設同步進行。項目建設地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建設項目地表植被保護與恢復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或者沙化加重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進行治理。對治理不合格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的基礎上,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在適宜開發的沙化土地上合理開發土地資源,發展沙生特色種植業、沙區養殖業、加工業、旅遊業、新能源產業和其他沙產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防沙治沙工程和後期管護資金,用於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和後期管護,並有計劃增加防沙治沙資金投入。

防沙治沙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及時撥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生態用水,對按照防沙治沙規劃進行治沙造林、種草的,執行水價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在已經沙化的國有土地上從事防沙治沙活動的,使用方式和使用年限應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流動半流動沙地可以無償劃撥,使用年限不超過七十年。

第三十五條 社會資本參與防沙治沙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一)承包沙化土地面積一千畝以上,治理效果顯著的;

(二)從事防沙治沙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從事防沙治沙工作十年以上,成效顯著的;

(四)其他在防沙治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七條 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權屬的治理範圍內,未經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治理或者開發利用活動。

沙化土地範圍內營造的生態公益林, 應當逐步納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範圍,享受國家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相應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固定沙地(丘)、半固定沙地(丘)、沙化耕地和戈壁上放牧的,按每隻羊三十元,每頭(匹)牛、馬、驢、駱駝等牲畜一百元處罰;

(二)焚燒秸稈、垃圾、林草植被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從事破壞植被活動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公益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備案要求完成治理任務,或者採取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加重、林木管護不當的,由項目所在地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治理,限期未整改或者治理不合格的,應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營利性防沙治沙活動,未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進行治理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且不按照要求繼續治理的,由負責受理申請的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相當於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可以並處每公頃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範圍內從事治理或者開發利用活動的,由負責受理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防沙治沙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土地發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時報告的,或者收到報告後不責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措施的;

(二)擅自改變防沙治沙規劃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標任務且不採取必要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批准採伐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的;

(五)擅自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機場等工程建設的;

(六)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安置移民的;

(七)批准亂墾沙荒地的;

(八)批准超采、超用水資源的;

(九)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資金的;

(十)其他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依法制止和查處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甘肅省地方性法規對防沙治沙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