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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復不字[2024]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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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復不字[2024]第278號 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
武政復不字[2024]第279號
作者:武漢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2024)鄂0102行初375號
武政復不字[2024]第280號

申請人: 

被申請人:武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武漢市無償獻血榮譽卡(交通)使用說明 中限定乘車次數(每年730次),於2024年8月2日向武漢市人民政 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事項不屬於 行政複議範圍:(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 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根據《武漢市行政規範性 文件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市 各級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下同),市、 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 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 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本 案中,申請人於2024年7月通過城市留言板要求被申請人解釋無償獻 血榮譽卡(交通)限定乘車次數(每年730次)的依據,被申請人對 申請人的訴求進行回復,解釋該限定並未違反《武漢市獻血條例》的 規定,屬於對該政策的解釋與說明,並未影響申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 申請人對武漢市無償獻血榮譽卡(交通)使用說明不服,而武漢市無 償獻血榮譽卡(交通)使用說明系被申請人根據《武漢市獻血條例》 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獻血者制定的具體優待辦法,具有普 遍約束力,且系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故武漢市無償獻血榮 譽卡(交通)使用說明屬於規範性文件的範疇,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 案範圍。因此,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的受理條 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本機關決 定: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漢市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
專用章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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