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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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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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武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4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

(2015年1月9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滿足公民多樣化的健身需求,增強公民體質,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和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全民健身專項資金,並保持與國民經濟增長相適應,保障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第五條 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宣傳普及全民健身知識,檢查、評估全民健身計劃實施情況,依法對與全民健身有關的體育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文化執法機構開展相關體育行政執法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科學、安全和適宜的全民健身項目和方法,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的健身知識,正確引導全民健身活動。

  第七條 每年八月八日全民健身日,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宣傳,舉辦全民廣泛參與的健身活動。每年七月十六日開展群眾性橫渡長江活動,所在周為全民游泳健身周。市級綜合性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市、區全民健身運動會每二年舉辦一次。

  第八條 各體育類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在體育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成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第九條 鼓勵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增進身心健康。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制訂健身計劃,提供場地、器材等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工前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動;支持、配合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體育主管部門編制全市中小學生體育健身計劃,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加強對學生體質的測定工作,每年評估並公布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結果,根據學生體質狀況,採取措施提高中小學生的身體素質。中小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足體育課程,組織學生開展廣播操、眼保健操和校園足球、乒乓球等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參加體育活動的時間不少於一小時,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或者變相阻止學生課間到校園內教室外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運動會。中小學校應當在寒、暑假期間組織開展適合學生身體特點的健身活動;根據自身特點組織開展特色體育項目訓練,形成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由市體育主管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共同認定。本市在中小學校推廣開設游泳課程。具體辦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市體育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幼兒園應當根據幼兒身體特點,開展幼兒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執行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情況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骨幹隊伍,並組織、協調轄區單位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各自特點,組織居民、村民開展小型多樣的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住宅區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開放、維護本住宅區的健身場地和設施,供本住宅區居民進行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對體育設施的建設標準、規模、功能、用地定額指標、建設選址等規定和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體育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規劃體育用地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占補平衡的原則,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市、區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經批准的體育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制訂年度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 建設公共體育設施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劃要求,按照相關規範在公園、江灘、河灘、濕地、生態隔離帶等地,建設健身綠道、健身路徑、健身廣場、游泳池和球類運動場等公共體育設施,實現綠地與體育用地在功能上的複合利用。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游泳場館建設優先納入體育設施空間布局年度實施計劃,在江、河、湖等符合條件的水域設置季節性的天然游泳場。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保證住宅區居民健身的基本需要;已建住宅區配套體育設施未達到規定指標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住宅區配套建設的體育設施,應當與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根據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審查配套體育設施建設規模和用地指標;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住宅區配套建設體育設施執行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的情況作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住宅區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公共體育設施的用途。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建或者予以補償。重新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小於原規模。

  第二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全民健身捐贈資金、提供贊助,捐贈或者投資建設公共體育設施。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對捐贈貢獻突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十一條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向公眾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安排部分體育場地和設施用於公民免費健身;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對未成年人、學生、六十歲以上的公民、殘疾人和現役軍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街道、鄉(鎮)、社區、村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全年向轄區居民、村民開放。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將其所屬的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實現體育設施資源共享;向公眾開放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資助。具體辦法由市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游泳場館在暑假期間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教育、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體育場地在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應當向學生免費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在不影響教學和保障安全的情況下,提倡有組織地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四條 本市公共體育場所的空曠地帶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公園等其他公共場所的空曠地帶,應當免費接納公民進行健身活動。

  第二十五條 體育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健身活動安全;保證所使用的體育設施符合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並在醒目位置上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定期對設施進行維修保養,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公民進行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健身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愛護健身設施和花草樹木,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七條 本市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維護和市民體質監測。

  第二十八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民體質監測制度,定期組織對市民體質進行抽樣測定,並將市民體質狀況定期向社會公布。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積極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定。提倡市民參加體質測定,及時了解自身體質狀況。

  第二十九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的評定標準和審批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社會體育指導員為公民參加健身活動提供公益性指導服務,向公民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公共體育場館應當按照項目要求,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全民健身活動。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聘請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對其舉辦的公益性全民健身活動或者體育競賽給予扶持和資助。

  第三十一條 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等健身場所使用水、電、氣、熱的價格按照不高於一般工業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經營游泳、潛水、攀岩、滑雪等高危險性體育健身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所在區體育主管部門的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校未按照國家規定開足體育課程、未保證學生每天不少於一小時參加體育活動、或者無正當理由阻止、變相阻止學生課間到校園內教室外活動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教育督導機構在督導中發現中小學校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應當向學校提出整改要求,並將整改要求和學校整改情況記入督導報告,作為對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的依據。學校在法定節假日或者寒、暑假期間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向學生免費開放體育場地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公共體育場館、設施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放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對管理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接受市、區人民政府的資助但不開放其所屬體育設施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回相應的資助資金。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區,未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體育設施的,由規劃、城市綜合管理、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體育、教育、規劃、建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本條例所稱公共體育設施,是指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體育健身活動的設施。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5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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